摘要:在明清时期,典卖土地通常不仅在契约上写明土地的四至.而且还要凭中勘查定界。如果土地界址不明,地邻双方通过协商、求助亲族地邻或乡绅的调停或到官府控告等方式予以解决。地方官在审理土地诉讼时,脑子中就有“民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他们听讼的主要精力花在收集证据上。至于地方官依据情理或者习惯处理土地的争端,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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