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律与语言之间的同生共存关系,然后在论证模糊性是语言的固有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作为语言变体之一的法律语言必然具有模糊性。最后.从法律语言本身的特征、科技发展及执法灵活性等主客观两个方面探讨了法律语言模糊性的成因,呼吁法学界与语言学界加快联合研究的步伐,迎接时代向法界提出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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