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于2008年开始筹建旅游开发项目,筹建当年发生开办费400余万元,本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直接计入了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由于筹建期比较长,由此形成账面累计亏损1400余万元.公司于2012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营,2014年才开始盈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请问,对筹建当年即2008年截至2014年已超过了5年,对2008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允许在2014年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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