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且职工福利费用是按工资总额作为税前扣除基数.请问,临时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临时工的工资是否应当作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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