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在汇算清缴时,对视同销售的收入和支出如何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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