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环境权主体的范围,我国环境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此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和检讨。文章认为,就国内法而言,环境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国家乃是环境权所指向的义务主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谓“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排污权”不是环境权,而是传统的财产权。后代人以及自然体至多可视作伦理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上的环境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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