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嘉义 期刊: 2020年第02期
中国古代经历了礼法不分、重刑轻儒、礼法融合的过程,每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和制定,跟不同时代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古代社会治理模式演变的主要特征为道德法律化。秦国变法图强的示范作用和成文法的公布,是道德法律化的主要原因。道德法律化在社会效果上存在着积极作用和负面后果。当代社会法治与德治有着密切的内在关联性。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正>虽然笼统地谈论某类刑事立法时,从道德人手难免有些未脱窠臼之嫌,道德不是必然甚至不是显而易见的影响因素,甚至有学者认为,"见危不助"犯罪化是一个道德无涉的问题。但正如英美法系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关于"Bad Samaritan Law"讨论的重点最终还是落脚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同时,它也是我国学界讨论"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焦点之一。道德虽不是讨论见危不助犯罪化问题的唯一基点,但却是一个必要的方面。本...
“老年法”草案出炉,强调给予老人更多精神关怀,草案甚至在“精神慰藉”—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一草案有道德法律化之嫌。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
作者:叶青锐 期刊:《领导科学》 2009年第12Z期
<正>我国近两千年的封建统治时期,一直强调"德主刑辅",非常重视对官员的道德考察,建立了一整套官吏选拔机制,作为整个吏治腐败防治机制的第一环。因此,考察我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的得失,对我们现在所提倡的领导干部职业道德建设,建立现代干部防腐机制会有所裨益。
作者:周东升 期刊:《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5年第01期
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诚信危机现象及其解决效度的有限性,充分说明当前我国诚信问题的严重性.要探寻化解危机的有效办法,必须从多维度探究诚信危机的生发原因.解决诚信危机既需要道德的支持,但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必须通过道德法律化加强对诚信的立法保障,通过严格秉公执法为诚信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培育守法精神为诚信提供社会保障.
作者:韩煦; 杜生一 期刊:《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04期
民法总则中将鼓励见义勇为等行为写入,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见义勇为等行为的关注。“见义勇为”是一种美德,但同时,也可能是一种危险。在“彭宇”案后,人们的善良被社会的恶意侵蚀,在面对“见危能救”的现象面前往往选择了“见危不救”,这是社会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无奈。针对这种现象,应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同时着手,加强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建设,将一些道德规范引入法律,实现道德法律化,其后,再促进法律道德化,从而...
作者:李蕾 期刊:《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2004年第S1期
在我国道德建设的进程中,法律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通过其强制功能,可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调节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道德立法是道德建设中的主要环节,也是保障道德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
道德和法律在内涵和功能上有很多差异,这就使得道德法律化存在一定的限度.因此,不能把所有的道德问题法律化,只有那些对社会秩序维系至关重要的基础性道德才能进入法律的视域,也就是说,法律只能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作者:郑丽清 期刊:《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06期
危难救助义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作为义务,有着引导和强化行为人正确地行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免受损害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功能。尽管学界对于危难救助义务立法的反对存在道德上考虑、个人自由的考量和作为与不作为区分原则的坚持等理由,但是,这些理由并不能完全成立。危难救助义务的立法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色彩,适应社会发展对人与人之间关爱需求日益加强的趋势,无疑是进步性的规定。因此,危难救助义务的立法不应被反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理学难题,在二者关系上存在长久而深远的争论。总的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上起到自身应有的作用。法律由于是以道德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更加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立法与司法都能对社会道德产生弘扬或者抑制作用。而道德也以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的身份出现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不断地影响,引导着法律运行的走向,所以说二者相互...
作者:肖碧兰; 阎芳 期刊:《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年第05期
曾经长期统治民法等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在我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及功能,结合道德法律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综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等,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并提出了具体的构想.
作者:肖海晶(摘) 期刊:《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9年第02期
李凤鸣在《法学》2019年第1期撰文指出,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德治,是一个仍具争议的问题。从语义学和实现方式来看,传统中国不仅存在德治的思想,而且还存在德治的具体实践,它是包含“人治”与“礼治”的上位概念。在传统哲学中,天与圣贤意志是德治可能性的理论基础,道德教化和道德法律化是其实践的主要路径。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持手段,是所有文明共有的现象,两者既相互渗透,又有差异.道德法律化是古代乃至当今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且不断引起纷争的问题.对中国古代道德法律化的表现、本质、利弊的分析,可为完善当今法制建设提供依据.
增强道德建设的实效性,要把道德规范的宣教化服和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结合起来,把褒扬和惩治结合起来,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准则、规范,转化为现实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强有力的道德法规,为社会公众行为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督导.道德的法律化,是以他律的形式促动自律,以法制保障道德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目前我国较严重的道德失范状况而言,道德法律化是非常必要的.
党领导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仍存在大量党内干部违法犯罪现象。预防干部犯罪,需要自律与他律结合,强调法律约束。对干部的道德要求应严格化,将道德法律化,以规范干部行为。
探讨道德的有效性问题,一直是国内伦理学界的热点,其关注的实质则是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功能发挥状况.本文从德行着眼,循着从德行到德性的路径,从基本道德要求的法律化,现代意义上"德得相通"机制的建构和德性的培养等三个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作者:程秀波 期刊:《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年第04期
道德的法律化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道德的法律化不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有着学理上的根据.同时,道德的法律化又必须受到应有的限制.既不能不区分道德的性质盲目地实施道德的法律化,也不能不顾道德与法律各自的特点,把所有的道德要求都直接移植为法律.
"德法兼治"是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再度重视"德法兼治"在治国层面上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