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例】饶某是某县三湖镇饶家村村民。2005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饶某的父亲与饶家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位于袁河边的3.3公顷荒地承包给饶某的父亲,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每公顷3000元,每年1月份交清当年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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