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会计师 试论企业集团利润分配基础 【正文】

试论企业集团利润分配基础

作者:罗凤丽 广西桂能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   企业集团   合并净利润   税后利润   母公司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利润分配的基数是税后利润。然而,对于企业集团,利润分配基数的确定面临母公司净利润和合并净利润的选择问题,《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利润分配基数是合并净利润还是母公司净利润也有一定争议。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一是合并净利润;二是母公司净利润;三是合并与母公司净利润孰低法。本文主张利润分配基础为母公司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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