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整体视觉效果标准"实质类似于美国的"新混淆标准"。"新混淆标准"的裁判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雷同性对比"和"显著性判断"两个阶段。根据"汉德公式"的基本原理,被诉产品设计者的"回避成本"和消费者的"区别成本"应当是这两个阶段中要着重考虑的因素。被诉产品设计者如果要顺利免责,他要么证明涉案产品的"设计空间"本身太小,为了避免混淆将付出巨大的"回避成本";要么证明消费者只需要付出极小的"区别成本"就可以分清楚两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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