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环境保护 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难题与制度供给——以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 【正文】

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难题与制度供给——以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

作者:徐本鑫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生态修复   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环境基准   环境损害评估  

摘要:被告常隆公司等六家公司将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等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排入河流,导致水体严重污染。对此,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赔偿损失。2014年9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约1.6亿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并给付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其中四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除了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外,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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