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上升至流域层面,往往因跨区域、跨部门、多层级等问题而更显复杂和艰难,导致一些流域乱占乱建、乱排乱倒等问题频现,影响水生态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河长制”应运而生。“河长制”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境保护问责制衍生而来,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段)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治理,承担包括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在内的主要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纳入政绩考核,有利于实现各种资源的整合和调配,进而提高流域水环境治理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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