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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3 01:32:11

成品油管理办法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1篇

一、成品油市场平稳发展

截止20*年底,全县实现成品油销售收入x.xx亿元(不含税),同比增长10.88%,销售成品油x.x万吨,同比增长6.77%。目前全县已建成在运行的加油站xx座,其中属中石化股分公司的xx座(高速公路加油站5座)、x座社会加油站均属xx县城西石油销售公司,在建加油站x座;全县共有加油点xx个。

二、加强了成品油市场监管

为认真贯彻《成品油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和《xx省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我局结合歙县实际,积极协调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经常性的成品油市场检查和整顿,进一步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为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及安全工作,我局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夕,就市场供应和安全工作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加油站做好节假日的油品供应和安全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加油站点的油品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由相关部门发整改通知进行整改,加强了市场的检查和监测,确保了节日期间成品油市场的供应和稳定。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长陔乡苏某不具备成品油销售资格,非法经营柴油,县工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管理办法》,对该行为进行了处罚。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做好20*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去年,对全县x座社会成品油加油站和xx个加油点进行了年检,同时建立并完善了加油站档案制度。

三、成品油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成品油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逐步放开,通过近年来的清理整顿,我县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成品油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我县地处xx山区,随着公路交通的发展,县乡公路已开通到各个乡镇,但在边远山区,加油站建设滞后,特别是xx到xx和xx到xx,全线均长达70多公里,沿线没有一个加油站,不仅给该地区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我县加油站多属中石化股份xx分公司的,属市级管理单位,但日常监管(特别是安全管理)责任又在地方,责权不明,管理不协调,很多工作无法开展。

三是我县成品油市场监管还存在着部门之间分工不太明确,增大了成品油市场监管的协调难度。

四、努力做好20*年的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

(一)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落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推进成品油监管从以管理为主、简单放开向主动服务和积极引导转变,切实解决企业困难,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综合服务。严抓重点时段的检查,密切跟踪成品油市场动态,及时反映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辖区水域内所有水上加油站(不含深圳市,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上加油站,是指具有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应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作燃料的岸基油站或加油船。

岸基油站是指岸上储油装置通过输油管线向靠泊船舶以零售形式供油的站点。

第四条水上加油站所储存和经营的油类仅限于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六条省经贸委审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或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所辖水域内水上加油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数目应与当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为主,流动加油船为辅。内河水域不得设置流动加油船,沿海港口确需设置流动加油船时,必须严格控制加油船数量和船舶吨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1、生活用水地表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饮用吸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旅游观光、生态自然保护区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

2、航道急弯航段;大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水底电缆、居民住宅区、船舶修造厂、客运码头、渡口附近;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及岸上经常有明火作业点等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距其他水上加油站及水上储库500米范围内。

3、航道主航区以内。

第八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经贸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制订商港、渔港内内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商港和渔港的集合型港口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同级经贸部门的协调下共同制订。

(二)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第九条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第三章水上加油站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所辖水域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二)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其中:

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必须满足《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岸基油站必须满足《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要求,符合《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粤府[1994]40号)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水上流动加油船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取得《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三)符合国家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控要求。

(五)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

(六)水上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水上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经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新建水上加油站申报程序:

(一)建设前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水上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2.水上加油站根据该布点所属管理部门将《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3.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水上加油站的规划、消防、安全、环保、通航等方面对该水上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审核,并报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4.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省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的批复要求,在批复后一年内动工建设。对于一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水上加油站,须重新到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该批复自动失效。

(二)水上加油站建设完毕后,须办理如下手续后方可营业:

1.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应办理《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岸基油站应办理《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流动加油船应办理《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及加油机进行验收,并出具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按有关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并与上款所要求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及水上加油站彩色照片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3.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4.省经贸委对审查合格的水上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加具意见后退回地级市经贸局。

4.地级市经贸局向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变更的企业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通知书。

5.企业凭变更通知书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将已变更证照的复印件报当地地级市经贸局。

6.各地级市经贸局在每年许可证年审时,凭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通知书、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经贸委换发新证。

(二)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水上加油站终止经营的,必须先向省经贸委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向核发证照的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水上加油站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水上加油站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成品油。

第十九条水上加油站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水上加油站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经贸部门可会同工商、税务、质检、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省经贸委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供水上加油站不得对外经营,并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加强规范性管理。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4篇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确保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成品油正常、稳定地供应,最大程度地避免、减少和缓解各类突发事件造成成品油供给不足或中断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分级负责,协同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成品油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国际原油、成品油价格和供求变动情况的了解,及时掌握国内特别是周边县(区)市市场变化,有效预测市内成品油供需情况,实时监控市内成品油运、销、存情况,积极预防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准备、早处置。

3、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以大局为重,突出重点,根据轻重缓急,保障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企业的油料供应,维护社会稳定。在资源紧张时,积极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成品油供需矛盾和供应中断事件造成的影响及危害。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本文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内,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了解收集有关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编制和施行本地区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领导小组设联络员1名,负责当地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和有关应急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市应急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宣布实施和终止本预案;适时对外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信息。

2、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及时了解和汇总相关情况,提请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实施和终止本预案;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本预案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

3、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商务局负责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成品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预防预警和成品油供应保障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主营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增加本市成品油配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重点部位、重点场所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消防扑救工作。

市交通局在应急状态下,负责保障成品油公路运输应急通畅(不含城区道路);并协助运输机构为用油企业提供具有成品油运输资质的危货运输企业和合格车辆(运输费用由用油企业承担)。

市工商局防止应急状态下成品油资源外流,保障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管理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防止哄抬价格。

市委宣传部负责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新闻和舆论引导工作。

主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情况调度和处置,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工作安排,保障储备油库的安全;在发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时,配合市应急领导小组向上级部门申请,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提供资源,由市应急领导小组调度安排。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对主营单位成品油销存情况进行调度。主营单位担负预防出现紧急状况的责任,在成品油资源相对紧张时,加大配置计划调运力度,积极组织配置外地资源调入,努力保持合理库存。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主营单位、生产企业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有效防范紧急状况出现。

(二)预防预警行动

1、主营单位在成品油库存下降明显(低于3千吨),后续资源不足,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本市资源配置计划;请求中石化石油分公司加大输油管道配运计划,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协调运输公司将成品油列入重点物资运输予以保障;

(2)每日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量和实际库存动态;

(3)主营企业库存下降或生产设备和输油管道出现重大事故,可能影响我市成品油配置计划兑现时,应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加大原油调运入库力度。

(4)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国际原油价格及供应或国内成品油供应出现剧烈波动时,应主动加强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相关的成品油经营单位排忧解难,确保市内成品油正常供应。

(三)预警级别

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预警分为一般预警(Ⅳ级)、较重预警(Ⅲ级)、严重预警(Ⅱ级)、特别严重预警(Ⅰ级)Ⅳ级,分别以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一般预警(Ⅳ级):

(1)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的;

(2)局部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急需油料供应的;

(3)省内一家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出性事件导致停产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较重预警(Ⅲ级):

(1)市内成品油储备已不足正常需求70%的;

(2)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6天需求的;

(3)省市内两家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件导致同时停产的。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严重预警(Ⅱ级):

(1)市内成品油储备已不足正常需求50%的;

(2)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4天需求的。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特别严重预警(Ⅰ级):

(1)市内资源供应已不足正常需求20%的;

(2)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3天需求的。

(四)预警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核实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建议,报市应急领导小组预警,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地区,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Ⅳ级)、较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Ⅲ级)、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Ⅰ级)Ⅳ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

(1)协调机制。发生一般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Ⅳ级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2)资源保障。市商务局协助配合主营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本市成品油配置计划。主营单位加大市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优先执行市内油品配置计划。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管内装车。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由主管单位从毗邻地区调运紧急供应市场。

(3)销售控制。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它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制定供应,保障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对社会加油站、楼堂馆所、出租车辆及私家车辆、过境车辆实行限量加油。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在相关地区实行按计划供应。

2、Ⅲ级

(1)协调机制。发生较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会。

(2)资源保障。市商务局直接向相关部门汇报,协调中石化、中石油三家主营公司向省公司汇报,增加本市资源配置。主营单位加大市外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调集社会成品油运输车辆,优先保障市内成品油运输;主营单位根据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进驻中心库,实施安全保卫。

(3)销售控制。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它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对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普通厂矿、楼堂馆所的用油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它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驻中心库和成品油重点销售点,实施安全保卫。

3、Ⅱ级

(1)协调机制。发生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布置相关工作,适时召开新闻会。

(2)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向相关部门汇报,请求增加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障市内成品油运输,调用社会民营油品运输车辆运输成品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对重点加油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鼓励推广使用替代能源。

(3)销售控制。主营单位库存资源油市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加油。按地区规模大小保留5—6个加油站,市内保留1—2个加油站,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安排进行供应。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进驻中心库和保留的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4、Ⅰ级

(1)协调机制。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进行事态发展的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执行成品油计划供应的办法和规定,定时召开新闻会。

(2)资源保障。市人民政府负责上报相关部门批准,请求动用国家储备油,市财政局配套相应资金;市应急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

(3)销售控制。各区保留1个加油站,市内各区设1个特供加油站,严格实行计划供应。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武警部队对中心油库和特供加油站实行安全保卫。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建立健全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报告制度。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主营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2、发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向公众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信息。

(四)应急处置

1、发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详细报告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有关情况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标准,报经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召集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指挥和落实。

(五)信息

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信息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商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新闻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六)应急结束

当主营单位或生产企业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较低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当主营单位或生产企业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市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计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各种损失,并上报本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和造成的损失。

(二)总结评估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六、应急保障

(一)物资保障

主营单位应在保障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调度库存,具体为:中石化长沙公司片区、中石化销售分公司片区0.1万吨,中石油长沙分公司0.05万吨,增加库存所需经费由主营单位负责。

(二)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名册和通信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班。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信联络通畅。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预案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

主营单位:指市内主要成品油经营单位,包括中石化长沙石油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分公司、中石油长沙销售分公司。

生产企业:指省内成品油生产企业,包括中石化股份分公司、中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保供单位:指成品油保障的重点供应单位,包括公交部门、政府首脑部门、重要部门及电力部门、邮电通讯部门、医疗救护、各类应急指挥机构。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商务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5篇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一)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对未经省级经贸委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椿杂使假、榆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抽机等情况的加抽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四)对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并由省级经贸委通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本地区的企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及以联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级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引导加油站台理布局、有序发展。新建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具体审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上述程序越权擅自批准新建加油站,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全国成品油批发企业布局规划由两大集团制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新设成品袖批发企业,一律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要严格控制新建和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确需建设的,由省级经贸委按照有利于有序竞争、合理布局原则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对成品油经营(包括零售、批发、仓储)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由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部门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法规,把成品油市场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11号)精神,在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部署下,按?7&"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7&"的方针,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6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划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原则

(一)依法整治与有序操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整治标准,又要注意人性化执法,鼓励自查自纠,做到打击不法和有序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二)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此次活动主要集中治理“证照不齐全、安全无保障、质量不可靠”等三个方面问题。

(三)政府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工作。各乡镇、经济开发区按照整治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范围内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四)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原则。在集中整治活动期间,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重拳出击,确保实效。同时,要注意及时总结分析典型案例,完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三、整治重点

(一)不符合规划要求。无证、无照经营或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违规流动加油站(点)。

(二)不符合安全要求。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安防设施建设未到位,技防设施未正常运行,保险柜质量不达标及设置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油库。

(三)不符合质量要求。违规批发、零售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以及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加油站(点)。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江耀武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子升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商务局局长

成员: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副局长

县质监局副局长

县商务局副局长

县交通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县国土局党组成员

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也作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协调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做好专项整治配合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职责:负责组织当地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供电所、建管办等相关单位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

(二)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配合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做好整治工作。具体职责和整治内容:

工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牵头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点);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掺杂售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局: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操作行为和安全隐患;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安全工作的指导。

公安局:负责在联合执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工作过程中提供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和扰乱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法分子。

消防大队:负责加油站(点)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情况的检查,做好消防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质监局:负责检查加油站(点)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

国土局:负责对加油站(点)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许可私自占用土地的加油站(点)。

住建局:负责对加油站(点)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村镇规划要求、未经规划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加油站(点)。

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成品油运输车辆的营运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资格证,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违法从事经营的加油站(点)的停电、断电工作,并拆除其非法经营使用的供电设施。

六、整治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6日至2月28日,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1年1月6日至1月13日)。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成立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计量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烈的整治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自查自纠(2011年1月14日至1月22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组织、指导、督促加油站(点)根据县专项整治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制止其非法经营活动,组织拆除加油机、油罐等与经营相关的设施设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全县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类建立成品油调配、储运、销售、安全管理、防范设施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相关台账及拆除相关设备的加油站(点)情况,报至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1年1月23日至2月12日)。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切实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成员单位要予以配合。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根据各乡镇报送和反馈的情况,对摸排、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整治,对违反相关法规的经营行为,采取暂停营业、限期整改、停止建设、依法取缔,直至拆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1年2月13日至2月23日)。

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整治标准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验收情况在全县通报,并建立全县成品油企业信息库,作为今后依法监管的依据。

第五阶段:总结规范(2011年2月24日至2月28日)。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全县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健全成品油市场管理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报道整治目的、意义、内容和效果,形成良好的氛围。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建立重大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二)严格督查考核,务求整治实效。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考核评比和专项通报。

(三)严明工作纪律,积极稳妥推进。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全县统一要求,掌握原则,把握标准,积极行动,严禁不作为、乱作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具体责任人责任。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7篇

一、基本情况

在今年上半年的打私行动中,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047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41车次,检查油库油站324个,检查冷冻库及储藏点73个,检查冻品批发销售场点83个,检查汽车汽配门店442个,检查其他市场门店5258个,查处违法销售进口商品案件14宗,案值46.49万元,罚没金额5.12万元,查获进口洋酒336瓶、仿冒洋酒标识1000个。另外,我局还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宗,移交进口洋酒“轩尼诗”65瓶、“路易十三”1瓶、“马爹利”106瓶、“人头马VSOP”23瓶。

二、领导重视、责任到位

按照省工商局和市打私办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反走私工作,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后,我市各级工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思想,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转变职能,从经营者主体资格、产品质量、产品包装装潢和产品标识等几个方面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监管,并积极参与市打私办组织的各类专项行动。在当地打私办的统一协调下,积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流通领域私货交易行为,结合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行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行动取得成效。

三、认真组织开展反走私各项工作

按照市打私办和省工商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紧紧抓住涉及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产品,组织开展联合打私专项整治行动,以点带面,从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入手,积极开展反走私各项工作行动。

(一)加强日常巡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六查六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决查禁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并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经济户口”,促进有关企业守法经营。

(二)组织开展“查市场、保节日”联合整治行动。认真抓好以食品为重点的节日商品市场执法检查。为维护节日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庆假日,确保节日市场繁荣稳定,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粮、油、水产品、乳制品、食品等节日食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加大节日市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节日商品消费安全。

(三)加强对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检查力度。今年上半年,我局重点加强了对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市场、废旧物资市场、电子数码产品市场、冷冻品市场等重点市场以及冷冻品、汽车及切割件、电子产品及配件、洒类商品等重点商品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经销不合格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根据省工商局《转发省打私办关于以珠三角为重点的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延长两个月的通知》(粤工商明电﹝2009﹞69号)文件精神和市打私办有关要求,在市政府打私办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经贸、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行动小组,认真按照省局和市打私办的工作要求开展行动。一是摸清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和储油点等相关经营场所底数,据统计,目前我市共有油库油站及其他储藏点216个。然后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油库和其他储油点开展了一次全面清查。二是明确工作重点,重点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成品油、经销假冒伪劣成品油行为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进口“红油”的紧急通知》(明电〔1999〕13号)有关规定查处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的“红油”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加油站进货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加油站成品油的来源,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发票等。在行动中,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188人次,车辆277车次,检查加油站206个,油库2个,其他储藏点8个,对3户相关审批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经营户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立案查处案件3宗,其中2宗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成品油销售案件,1宗为无照经营成品油案件,罚款金额为4万元,没收成品油8.94吨(拍卖所得为4.37万元)。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在打击走私贩私工作中,我局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还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一是加强对广大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二是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报道专项整治行动,扩大行动声势,加大对走私贩私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反走私贩私氛围;三是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拓宽投诉举报的渠道,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的违法行为。:

五、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反走私工作是一项综合治理性工作,必须要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够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在打私工作中,我局以提高综合治理整治效果为目的,进一步加强齐抓共管整治合力,在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的同时,加强与检验检疫、公安、烟草、质监、经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密切关注走私贩私特点及市场经营动态,紧紧抓住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走私的热点、难点,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提高综合整治合力,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进口商品的行为。

成品油管理办法第8篇

(一)成品油市场全年运行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市成品油市场运行平稳,但是由于受国际、国内众多因素影响,从下半年之后,我市成品油市场供求矛盾开始显现,特别是柴油价格批零倒挂,社会企业停售,周边区域的客户到抢购资源明显,加上市大建设加速,柴油需求上升,资源供求趋紧,中石油销售分公司、中石化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部分加油站出现排队和限量供应,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省、市政府出台了相关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政策和措施后,两大集团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讲政治,顾大局”,采取了加大柴油进口量和增加产量等措施,投放市场量不断增加,成品油资源紧张的矛盾有所缓解,目前已基本趋于平稳。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厅有关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

今年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商务厅对成品油市场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为市经济建设服务,同时我市还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利于投资商查询国家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办事程序,提高办事的透明度和工作效能。

(三)完成了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

根据省商务厅关于编制成品油行业规划的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我市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调研工作于年初启动,为准确把握我市成品油市场增长规律,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能源供给,促进成品油供应网点的科学布局,我市在两大集团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开展了对成品油市场的专题调研,内容涉及成品油市场变化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与城市车辆增长趋势相关性研究、与城市空间形态变化及基础设施建设关系研究、替代能源发展趋势及影响的研究等,建立了一系列具有实际用途的相关性数据分析模型,对我市年—2020年成品油市场发展变化规律进行了综合分析和探索。在这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我市—2020年成品油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调研报告,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和“141”战略发展规划,并会同市规划设计部门依据调研报告编制了《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2020年)》。10月12日,市规划局和商务局联合召开了专家评审会,经过认真的评审,一致认为对现状分析深入,发展目标明确,规划层次分明,内容较全面,与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有机的衔接,会议原则同意了《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2020年)》。目前,加油站专项布点规划正式报请市规委会审议。

(四)做好成品油市场监测上报工作

从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及时掌握情况,积极应对,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的紧急通知》,我市与两大集团和社会成品油经营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收集市场经营信息,掌握成品油市场供应、需求和价格变化趋势,对可能引起市场波动的情况及时进行预测,特别关注成品油涨价对社会经营单位、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与反应,出现异常问题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市政府汇报。全年我市共实现销售汽油267600吨、柴油633500吨。同时,每月按时将成品油市场分析情况上报省商务厅。

(五)积极做好成品油零售企业审批事项的初审工作

我市成品油零售企业审批事项的初审工作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有关对成品油市场管理要求,凡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成品油经营许可,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我局根据各职能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条件;若不符合条件,即把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给投资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全年初审上报成品油零售企业领证的加油站有3座,其中中石化、中石油和社会加油站各1座;变更加油站有5座。

(六)做好成品油市场年检工作

年,我局对按期申报的220个加油站进行了年检(不包括当年新开业的站),中石化加油站100个,其中新增3个、停歇业6个、安全间距不足整改7个(含歇业1个);中石油56个、其中新增2个、安全间距不足整改2个、拆除1个、无危化证停业2个;社会加油站64个,其中市区27个、37个,加油站县停歇业1个;从年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情况来看,无论是两大集团还是社会加油站对加油站的各种制度建立都比较完善,证照齐全,每个加油站上岗人员都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七)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

我市各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检查。市质监局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组织有关人员对我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抽查,全市共抽查62座加油站,抽查样品107组。其中2组汽油、4组柴油不合格,合格率为94.3%,不合格项主要为汽油的水分、柴油的酸度。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对市区86家计量加油机进行了检查,还积极推广防作弊加油机,为明年实施燃油税奠定基础。市工商局全年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两次整治,出动车辆36台次,128余人,重点抽检了加油站(点)0#、90#柴油各12组、93#柴油18组,其中不合格7组,罚没款约10余万元。市安监局查出加油站不安全隐患52条,已整改隐患46条,其余的隐患配合企业正在整治之中。我局还及时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当前成品油安全运营工作的通知》(商明电〔〕62号)等有关成品油监管文件给商务局、两大集团和社会各加油站,要求各单位对所属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会同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对我市部分加油站进行一次督查,以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运行安全。

(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我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

今年8月以来,我市成品油市场供求矛盾开始显现。进入10月份,尤其是柴油资源紧张,供求趋紧。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两大集团库存资源已降到近年来最低点,所属的部分加油网点限量供应。我局一方面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前成品油市场的情况;另一方面又向两大集团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柴油供应工作的函》,要求两大集团积极发挥“主渠道”作用,竭尽所能承担应有职责,支持我市大建设。11月7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振才同志还亲自召集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金寨路高架桥建设指挥部、市供电公司和中石化分公司等部门协调会,听取了当前成品油资源紧缺等问题汇报,在资源紧缺的特殊时期,中石化作为乙醇汽油封闭运行的独家调配与供应商,在确保汽油供应的同时,加大柴油投放量,维护市场稳定。同时,要求商务局、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等各部门齐心协力,要为两大集团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保家护航;物价、质监等部门加大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管、油品计量和质量检测的工作力度,坚决打击串通涨价、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持油品市场秩序。目前,我市成品油市场供应比较平稳,没有出现大面积断油的现象。

二、年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有关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要求为指导,并依据《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完善我市成品油经营安全工作机制,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全市成品油市场安全、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为支持市大城市建设,与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并结合《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年我市计划将兴建10至15座加油站,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承载力,为市大发展做好能源保障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规划意识

《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经政府批准并实施,即是法规性文件,也是我市成品油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成品油监管的各职能部门一定要按照规划的要求,控制加油站总量,落实加油站的布局。

2、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

根据《成品油管理办法》的精神,依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核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对条件不符合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