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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赏析八篇

时间:2023-12-09 17:33:43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1篇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活动的主要对象之一。近年来,随着核技术日益广泛的利用,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技术的应用发展迅速,它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辐射危害,辐射风险由此增加。核技术利用分布领域广、数量种类多,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安全隐患突出,监管任务重。本文对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的问题进行法律法规解读,以便掌握政策、理清工作思路,提高辐射安全监管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1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

1.1辐射安全监管任务由来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时间不长,对环保队伍来讲还是一项比较新的工作。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说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是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神圣职责。2005年12月3日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2006年4月17~18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都将辐射环境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要求全面加强辐射环境管理,这充分说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已经成为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2辐射安全监管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技术利用法规体系主干由一部国家法律、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项监管部门规章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是一部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放污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国的辐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防护条例》)是一个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是一项监管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的,即是由环保部门为配合《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而制定的,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1.3辐射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由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放污法》第八条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环保部门是“主管”,卫生等其他有关部门是“分管”,只对“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的关系。2003年12月8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对各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分工。《防护条例》与作废的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监管部门职责的调整,即放射防护由卫生、环保、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到由环保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由原来的“卫生、公安部门”办理到由“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2核技术利用与环境影响评价

2.1核技术利用分类管理《防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成了五类,将射线装置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方法详见2005年12月23日生效的环保总局2005年第62号公告《放射源分类办法》和2006年05月30日生效的环保总局2006年第26号公告《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由环保总局组织制定,《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由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共同组织制定。

2.2环境影响评价《放污法》第二十九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6年9月27日环办函[2006]629号《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函》(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补充强调任何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均需提交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补做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3核技术利用与环评文件分类管理对应情况《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在第九至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分类管理类别。

2.4环评附件资料及环评资质要求辐射工作单位依照《放污法》第二十九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将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向环保窗口提供环评文件及立项批文等多个附件资料。根据《会议纪要》环评文件“应对单位未来5年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规划设计规模进行评价”的要求,附件资料应包括已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评的说明。《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即辐射工作单位要委托有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来编制辐射环评报告书(表)。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文件时,也要按照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严格审查环评单位的资质,不得超越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环境影响登记表》则可由辐射工作单位自行填报。

3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

3.1辐射安全许可证《放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为实施《防护条例》第五条中规定的许可证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强调“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它们具有同等效力,《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提示“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辐射工作单位因工作调整需要变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对此《防护条例》第十二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都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会议纪要》还特别提醒应先对增加的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再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由于变更单位名称等原因需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辐射工作单位按《防护条例》第十一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3.2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其延续在2005年12月1日《防护条例》施行之前的许可制度是射线装置由卫生部门颁发《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由卫生部门颁发《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并到同级公安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防护条例》施行之后的许可制度由环保部门统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况向同级卫生、公安部门通报。《防护条例》)施行前、后许可证(包括登记证)的有效期均为五年,《会议纪要》认可卫生部门2005年12月1日前颁发的许可证,许可证已到期的,要求持证单位应及时到环保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未到期或未写明有效期的,要求持证单位最迟应于2008年12月1日前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于今后许可证的延续问题,《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5年到期后,“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补充说明:⑴在向原发证机关提供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时还要提供辐射监测报告等材料;⑵延续换发的许可证,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

3.3许可条件和许可证申请材料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在《防护条例》第七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六条和《会议纪要》附件三中有详细的说明。要注意辐射安全许可证原则上仅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放。根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满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7)废源收贮或返回的证明;(8)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满足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申请单位以文件形式实施的辐射环境管理制度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为已有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须提交的材料,它对应于《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必须提交的第五份材料“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3.4许可证审批部门与审批流程《防护条例》第六条和《许可管理办法》第四至第五条对颁发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作出了规定,即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此之外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但省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审批流程如下:(图略)

4其它相关问题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2篇

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7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十一条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条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

第十三条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1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四条制10kGv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五条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力01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于lkG)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条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

第二十条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于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口十六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辐照食品:用钻一60、艳137产生的7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国家辐照食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入的食品品种。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3篇

关键词:医用直线加速器;防护策略

前言:直线加速器产生的辐射种类多,能量高,强度大,因而将其应用于医学放射治疗中可提高整体治疗水平,但是高能X射线的穿透能力较强,对环境和人体危害大,为此,对应用直线加速器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其可带动医学界在应用直线加速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不断完善放射防护。以下就是对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策略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完善当前直线加速器的进一步应用提供有利的参考意见。

一、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原理及危害

医用直线加速器使带电粒子在高真空场中受磁力控制,电场加速而获得高能量,高能带电粒子通过与物质的相互作用,产生电子线、X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辐射,这些射线辐射作用于人体细胞,会致使细胞DNA链断裂,导致细胞的死亡或变异,最终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会遗传给后代。同样高能带点粒子和射线与空气相互作用,会使空气产生电离,生成大量有害物质,主要会产生臭氧等,对环境造成污染[1]。

二、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目的与标准

(一)辐射防护目的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避免发生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限制到可接受水平。确定性效应有阈剂量,人体器官和组织受到的辐射照射剂量不能超过阈剂量,否者对人体和器官会造成严重损伤。与确定性效应不同,随机性效应不能完全避免,因为在小剂量和低剂量率照射条件下,随机性效应和剂量之间呈线性关系,没有阈剂量,只能在放射防护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方法把随机性效应的发生概率(以10 为单位)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放射防护应当遵守三项基本原则:辐射实践的正当性、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制。

(二)辐射防护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是我国放射防护领域现行放射防护的部级标准,是制定其他放射防护标准的基础和依据。其规定了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的剂量限值、对公众个人的剂量限值以及对医疗照射中慰问者或探视者受照射剂量约束。

三、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具体策略

(一)规范辐射方法

规范辐射方法是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防护策略之一,其要求设计人员在医用直线加速器设计中应综合屏蔽防护因素及现行标准要求来进行辐射方法的选择。且应在此基础上对医院的放射环境进行考察,继而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规范治疗室布局设计,确保直线加速器辐射行为能发挥较大的价值。此外,辐射方法的规范要求医院在应用医用直线加速器过程中应通过数学计算的途径来估算职业放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有效剂量,最终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且将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另外,在辐射防护中屏蔽防护辐射的设计也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定

为了提高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的安全性,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据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现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设定,最终营造一个良好的应用环境,且促使直线加速器在放射医疗中能发挥更大的价值。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条相关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未针对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因而政府部门应对其制度中的内容进行合理完善,以便其能在实践中体现出相应的实用性及技术性。另外,在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范围逐渐扩大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大力宣传《远距离机房设计防护标准》,以便促使相关医护人员在应用直线加速器时能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治疗防护专项标准,避免不规范应用行为的发生,且达到最佳防护效果[2]。

(三)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

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策略的实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依据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现状对其屏蔽数据即TVL值进行修订,由此提高防护屏蔽计算结果的精准性,并深入分析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展开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达到最佳的防护状态;第二,叠层法计算思想的应用也有助于防护水平的提升,因而相关技术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且应将其应用于实践中,利用已知各种材料质量比来展开防护屏蔽计算行为,降低计算中误差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并取得精准的计算结果;第三,在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中验证计算方法的可行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应将其应用于实践中,提高整体辐射防护水平。

(四)提高防护监测管理水平

防护检测管理水平的提升要求医院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构建相应的放射防护监督监测中心,且要求其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提高自身防护意识,并以3个月为周期对医用直线加速器应用中所产生的剂量档案等信息展开抽查行为,避免不健康的管理方式影响到整体辐射防护水平。此外,在实施监测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完善防护设施的设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某医院在治疗室面积为54m2的环境中将其迷道厚度控制在120cm,迷路长度6m范围内,以此达到了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目的。另外,辐射危险标志的设定亦可便于防护监测管理水平的提升,因而相应的工作人员应提高对其的重视,且应在此基础上规范自身对直线加速度器应用方法,并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最终达到最佳的辐射防护效果[3]。

结论:综上可知,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医用直线加速器辐射防护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而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发挥应用直线加速器价值,达到放射治疗效果,要求医护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应通过提高防护监测管理水平、改善直线加速器防护屏蔽计算等途径来提高辐射防护整体质量,且达到最佳的防护效果。此外,防护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医学界放射治疗的发展,因而在应用医用直线加速器时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参考文献:

[1]张震.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治疗室辐射屏蔽计算软件的设计[J].中国医学装备,2014,13(09):34-37.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4篇

【关键词】换料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经验

The Radiation Protec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for Refueling Outage of NPP 2,

CNNC Nuclear Power Operations Management Limited Company

NI Wei CHEN Gao-fei LIU Jie LANG Qi-liang

(CNNC Nuclear Power Operations Management Limited Company, Haiyan Zhejiang 314300, China)

【Abstract】Since commercial operation in 2002, the NPP 2 of CNNO has been safe in operation for twelve years,and finished RP control successfuly in the 22 refueling outages. During the twelve years’ operation, the RP management system was established and developed constantly, it also made good achievements in RP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he author summarized the relevant RP management experience of refueling outages of CNNO Qinshan NPP 2, introduced the RP control actions for each stage of refueling outage, and discussed the key points and difficulty of RP control in refueling outage.

【Key words】Refueling outage; Radiation protection; Management experience

0 概述

压水堆核电站机组的换料大修是电站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每次换料大修期间,除了要更换一部分核燃料以维持机组下一循环的运行外,还要对部分在日常运行期间无法检修的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纠正性维修、定期检查、试验及在役检查,并对部分系统或设备进行以提高机组安全和经济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

与机组日常运行相比,大修期间的核岛检修工作的密度和强度大大增加,参与人员多、检修项目多、交叉作业多,这些因素造成辐射安全管理的难度随之增加,同时,大修期间也是辐射事件或事故的高发期,根据中核运行二厂历年剂量数据统计,大修阶段的集体剂量约占到全年集体剂量的80%以上(表1)。因此,大修阶段的辐射控制是电站辐射防护管理的重点,也是检验电站辐射安全管理是否有效的主要一环。

中核运行二厂经历了22次大修辐射防护管理,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修辐射防护管理体系,大修辐射防护体系的良好运作,不仅保证了大修各项工作有序的开展,也使得大修期间辐射安全指标得以有效控制,且在中核集团开展大修性能指标评价以来一直处于较好的水平(表2)。

表1 中核运行二厂历年大修剂量与年度剂量

(剂量单位:man.mSv)

注:2013-2012年大修剂量占年度剂量的平均百分比为85.5%.

1 辐射防护大修管理

1.1 辐射防护大修管理组织机构

大修期间辐射防护管理的范围涉及到工作的方方面面,如何有效的组织开展各项监督任务,就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中核运行二厂辐射防护科采取“技术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以辐射防护大修协调人为主,专项负责人和大修监督员相配合的大修管理机构(图1), 各机构成员职责如下:

大修协调人:大修期间辐射防护专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大修管理组织机构中的一员,全面负责大修期间辐射防护相关各项事务的协调管理,且参与大修相关的定期会议及对外接口。

辐射防护科科长:为大修工作和大修协调人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包括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各项支持。

专项负责人:大修协调人根据ALARA分级管理的要求,将现场检修作业分成独立的专项,指派辐射防护工程师作为这些专项的负责人,对于较高辐射风险的作业,专项负责人需要编制专项辐射防护方案,设置辐射防护控制点,大修结束后编制大修专项工作总结。大修期间对小组内的辐射防护方面的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并负责专项领域内的关键点作业进行辐射监督。此外专项负责人还承担辐射防护大修值班工程师的角色。

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由专项负责人轮流承担,大修期间每日在卫生出入口值班至21:00。根据大修辐射防护行动指南中的执行计划和大修协调人的安排,统筹安排大修监督人员和运行班组部分值班人员执行当天的现场工作,值班期间将每日现场工作任务、工作文件的分配给大修监督员,落实每日的大修监督任务后向大修协调人进行汇报,并负责大修现场辐射防护相关事务的协调和处理,以及中班期间辐射工作许可证的审批。

辐射防护大修监督员:协助辐射防护专项负责人和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执行各项辐射防护测量和监督工作。

运行班组:负责日常机组辐射安全管理、辐射控制区的管理、辐射控制区出入口的管理、以及协助专项负责人和辐射防护大修值班工程师进行大修辐射防护监督等。

仪表班:负责电子剂量计、便携式仪表、KRT/KZC系统的故障检修和定期维护。

1.2 辐射防护分级管理

大修现场,检修项目很多,交叉作业多,而辐射防护人员的数量和精力是有限的,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是每一个核电厂在大修中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合理利用现有的辐射防护管理资源,对辐射工作按风险大小进行分级管理(表3),对于那些辐射风险较高的工作则必须在管理上给予应有的关注,甚至逐项跟踪。

1.3 辐射防护大修管理的主要工作

辐射防护大修管理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大修准备阶段、大修实施阶段、总结反馈阶段。

图2 大修辐射防护管理流程图

1.3.1 大修准备阶段

“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大修准备阶段是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只有真正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充分、计划完善、文件齐备,在后续的实施阶段中才能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一般大修前7个月,确定大修辐射防护协调人,并上报大修总经理部,处室授予大修协调人安排、协调大修有关辐射防护工作的权力。大修协调人在大修开始前5个月时启动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辐射防护大修行动指南》准备阶段的工作清单分配任务并逐项进行落实,辐射防护大修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见表4。

大修文件准备是大修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准备工作越充分,实施阶段的工作才更有保障。大修协调人需要对大修总体计划进行深入分析,结合以往大修的经验反馈,编制大修辐射防护的监督方案,同时组织专项负责人对各个高风险的检修作业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并对作业中的关键步骤设置控制点,所有用于大修监督的执行文件,只有经批准并加盖大修文件章方可现场实施。此外,在编制辐射防护大修实施方案时还需对下列情况给予高度重视:以往没有开展过或较少开展的放射性工作;以往发生辐射事件较多的作业;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作业;环境位置较差的作业等。

大修准备阶段还需做好实操培训,特别关注的是那些新员工,这类人群的特点是:缺乏经验、技能不足,容易发生辐射安全事件,根据历次大修经验事件来看,很多人员污染事件是由于附加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造成,因此加强新员工的实操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对于高辐射风险的工作还需加强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熟练度,以减少作业时间和个人受照剂量,如蒸汽发生器一次侧装拆堵板作业,此项工作需要在蒸汽发生器一次侧水室内部进行,存在极高的外照射和污染风险,大修前安排作业人员在模拟现场实际工作环境的蒸汽发生器模拟体上反复演练,直至合格为止。

1.3.2 大修实施阶段

《辐射防护大修行动指南》中准备阶段的内容全部落实,标志着辐射防护大修准备的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从而进入大修实施阶段的进程。在大修实施阶段,辐射防护各专项小组将全面运作,根据大修进度,按照预定方案执行各项辐射防护监督任务。

大修实施阶段辐射防护主要工作包括:

辐射工作许可证的审批,每日审批未来3天计划开工的主线工作和核岛工作的辐射工作许可证。

参加各类大修相关的会议,包括:大修早会、大修计划会、周安全协调会、处室早会、以及其他各项专题会议。

启动大修辐射防护日报的编制。

机组停堆后不同工况的核岛辐射水平测量,执行热停堆、氧化运行后、低低水位工况反应堆厂房辐射水平测量(在热停堆工况下首次辐射水平测量后,需对反应堆厂房红区进行降级),进行测量结果比较和评价,并对测量图的信息公布。

放射性热点屏蔽。

根据规程要求,增加污染检查的频度和范围。

根据大修进度和辐射防护实施方案,开展各项专项检修作业的辐射防护监督和控制点的释放。

辐射防护巡检及专项检查,包括:定期常规巡检,组织专项检查,参与辐射安全相关的联合检查等,对于发现的问题编制报告,并进行上报及协调整改。

对于发生的辐射事件、异常的调查与跟踪。

计划外新增工作的辐射防护控制。

KRT系统(辐射监测系统)的状态调整及通道大修。

部分管理厂房或区域的状态恢复,如ET出入口停运,设冷水区域重新划分为辐射控制区,龙门架临时污染区的解除等。

在大修实施阶段,管理的重点是如何将辐射防护的各项管理措施应用到各项检修工作中去,这里不仅需要将辐射防护实施计划与大修计划保持一致,还需要辐射防护大修协调人、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和大修监督人员的密切配合。大修协调人每日参加大修早会和计划会后,针对最新大修进度将工作任务分配给当日的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辐射防护值班工程师根据大修行动指南和实施方案中的文件,安排大修监督员逐项完成当日的工作,并将完成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汇报至大修协调人,通过逐层的责任管理,保证每日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落实。

大修实施阶段放射性检修作业全面开展,作业集中且参与人员众多,容易发生辐射安全事件或事故,如人员污染、区域污染、意外照射事件等,一旦发生辐射安全相关的事件或事故,需要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开展纠正行动,并形成事件报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处理的及时性,及时采取行动不仅能限制事件或事故造成的后果和范围,而且能够更为准确的分析出根本原因。

大修实施阶段,除了关注常规高辐射风险的作业外,还需特别注意计划外新增的放射性工作,一般提前列入大修计划内的工作,准备相对充分,而临时增加的放射性工作往往因准备时间不足,风险分析不到位容易造成辐射安全事件,因此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完善的管理流程,使得计划外的工作,能提前被获知,并做好充分评价和必要的文件准备。

1.3.3 总结反馈阶段

大修现场工作完成并不表示大修已结束,只有在完成总结反馈工作后,才真正意味着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的结束,在此阶段需要对辐射防护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大修中的经验数据、发现的问题和良好实践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这些内容将被汇总并印制成册,最后通过大修总结会和经验反馈会对这些内容进行学习和讨论。

通过总结和经验反馈,使得大修中重要的经验数据得以保留,以便后续的应用,同时总结了大修中良好实践,并对存在的不足开展纠正行动,这些良好实践和纠正行动将会落实到下次大修的辐射防护准备工作中,使得辐射防护的大修计划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这里从下面三个方面阐述总结反馈阶段在大修辐射防护管理中的作用:

1)积累经验,实现螺旋化提升

中核运行二厂辐射防护科从首次大修以来,一直非常重视大修总结和经验反馈工作,每次大修结束后,要求各专项负责人编制专项工作总结,大修协调人编制辐射防护专业的大修总结,重点分析大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良好实践(见表5),针对不足之处开展纠正行动,将这些纠正行动和良好实践应用到以后大修管理中,从而实现大修辐射防护管理螺旋化提升。最终,这些总结和重要测量数据将被汇总并印制成册,使得这些宝贵经验得以延续。

表5 辐射防护大修管理部分良好实践

2)改进缺陷,保证大修现场的辐射安全

对于机组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技术上的改造,来提高现场的辐射安全性。例如,1、2号机组建造期间没有对反应堆厂房内燃料传输通道采取任何屏蔽措施,装卸料期间,燃料传输管附近区域的辐射水平非常高,工作人员进入该些区域,非常容易导致超剂量照射事故。2003年101大修卸料期间,两位运行处现场操作员途径燃料传输通道的正下方,适逢乏燃料组件从通道中穿过,两位现场操纵员每人接受意外照射约100μSv,造成小剂量意外照射事件。针对此缺陷,辐射防护科通过现场隔离、技术改造方式,消除了此缺陷的造成辐射影响,并将此项实践经验应用到后续投运的3、4号机组。

3)在实践中吸取教训,在管理上加以改进

大修期间辐射防护管理经验,可以说是在实践和经验累积中不断完善的,电站投运初期无论是辐射防护专业还是检修单位可能都存在经验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外部学习和同行经验交流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还是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完善,从而建立起一套适合自身的管理体系。中核运行二厂也是在历次的大修实践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和改进,从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大修辐射防护管理体系,例如:

(1)2007年203大修期间,4名检修人员在换料水池进行装卸机套筒检修时造成面部沾污,分析污染的原因主要是作业前辐射风险分析不足,导致作业期间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完善,工作人员在没有配戴任何面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在没有去污的套筒上存在严重的表面污染和大量放射性的浮灰,对设备的操作和接触会造成放射性的颗粒从设备上掉落转移到工作人员身上,在没有任何防护的面部很容易造成体表污染,严重的话还可能形成内照射。针对此情况,在后续的实施方案中要求此项作业调整至水池去污后进行,并在水池去污的工作中增加装卸料机套筒去污的工作;其次,工作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面部防护用品,需要直接接触设备的作业人员佩戴气面罩等防护器材,此后该项工作没有再发生类似原因造成的人员体表污染事件。

(2)301大修前辐射防护大修现场监督一直实行专项负责制度,各项工作有辐射防护专人负责,但随着运行机组的增加,需要分出人员进行其他机组的大修准备,造成每个专项负责人需要承担多个专项的工作,对于大修现场的监督工作往往应接不暇,因此在借鉴国内同行电站大修辐射防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改进了大修监督管理模式,设置了辐射防护大修值班工程师岗位,提高了现场异常情况的及时响应能力,也实现了大修期间辐射防护人员配置的优化。

2 大修管理中的需要重视的问题

大修辐射防护管理除了做好准备、实施和经验反馈三个阶段的工作外,对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1)大修管理是多部门、多专业共同协作的综合性的工作,辐射防护监督不能孤立于其他部门之外。不仅需要大胆管理,发挥监督与管理的职能,还需要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和沟通渠道,积极听取检修部门的良好经验,只有融入电厂正常的生产管理渠道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加强年轻的辐射防护人员的培养与锻炼。大修期间各项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一批经验丰富,技能熟练的技术队伍,年轻同志是这个队伍中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年轻辐射防护人员的培养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需要给予其机会不断的去磨练,但也需要注意避免“拔苗助长”式的培养,让其独立承担超过其技术能力和经验水平的高风险工作。大修期间检修项目众多,是年轻辐射防护人员学习的最好课堂,在“传帮带”的基础上要给予其不断实践的机会,使其从被动跟学到自主思考,最终成为能够独挡一面的技术骨干。

3)辐射防护实施方案的编制需要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不能“闭门造车”,仅从辐射防护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否则辐射控制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例如,在某些区域狭小、通风不不佳的情况下环境温度会比较高,如果仅从辐射防护角度考虑,需要通过穿戴附加防护用品进行严密的个人防护,而工作人员在闷热的环境下,往往很难严格遵守辐射防护的规定,如何平衡两者的矛盾,需要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充分考虑,例如,将该类作业的检修窗口与风机的检修窗口错开,或在防护用品配置上加以改进。

4)保持大修辐射防护实施方案的严谨性和严肃性。执行文件的各项内容要简练、准确,避免存在歧义,否则容易引起误解造成辐射安全事件;其次,生效的辐射防护监督计划,需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不得随意的降低了预定的管理要求,确实需要调整的监督计划和防护措施,必须重新进行辐射风险评价,再批准实施。

5)大修辐射防护管理中,对两类人群应多加关注,一类是“新员工”,另一类是“老员工”,“新员工”因经验不足容易出现失误,而“老员工”经验丰富也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对于大修期间的辐射防护人员也是同样要求,特别是具有多年大修辐射防护监督经验的“老员工”,不能因为以往的成绩而降低了辐射安全控制的质量,只有在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做好全面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3 结束语

辐射安全监督需要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取外部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挖掘内部的管理方面的潜力。中核运行二厂是一个运行了十多年的电厂,具有二十多次的大修管理经验,通过积极借鉴外部的良好实践,以内外部的教训为鉴,保守决策,不断总结,强化管理,勤于实践,目前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辐射防护管理体系。在已进行的数次大修中,职业照射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集体剂量和个人剂量都控制在较低的水平,1&2号机组2003-2011年度单机组的集体剂量都优于当年的 WANO中值,2003、2008、2010年度单机组的集体剂量优于当年的 WANO先进值。

【参考文献】

[1]中核运行二厂辐射防护科.大修辐射防护总结报告[R].2003-2013.

[2]中核运行二厂保健物理处.2012年保健物理年报[R].2012.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5篇

皮肤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control level fbr skin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α核素污染皮肤的控制水平为2.5Bq/100cm2,发射β-γ射线的核素控制水平是此值的10倍。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它们相当于皮肤基底层的控制剂量率O.15Sv/a。

皮肤放射性污染洗消cleaning for radioactivecontaminated skin 皮肤放射性污染用肥皂和软毛刷洗消,污染严重的可用1%或5%次氯酸钠溶液或高锰酸钾溶液洗消后,再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对面部等敏感的皮肤,不适用上述氧化剂处理。皮肤清洗后用羊毛脂等护肤品保护皮肤,有毛发的部位先剪除后再做洗消。

阻断剂blocking agent 使特定组织中的稳定元素代谢饱和后,降低相应的放射性核素进入该组织的制剂。如稳定性碘阻止甲状腺吸收放射性碘。

放射性沉降radioactive fallout 核爆炸烟云和尘柱中的放射性粒子或其他原因(如核事故)形成的空中放射性粒子,在本身重力和气象因素等的作用下降至地面的过程。

平流层沉降stratospheric deposition 又称“全球性沉降”。指平流层中放射性落下灰向地面沉降过程。由于是从高空中沉降,放射性烟云受气象条件影响而扩散全球,尤其是在核爆炸所在的半球,地面都会受到落下灰沉降的影响。沉降持续时间从几个月到数年。

对流层沉降tropospheric fallout 核爆炸后停留在对流层中的放射性核碎片向地面的沉降过程。从核爆炸后到1~2个月,放射性核碎片沉降在爆区、云迹区地面和沿爆炸点同一纬度,绕地球2~3周逐渐沉降到地面。

放射性气溶胶radioactive aerosol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在空气或气体介质中形成的分散体系。由核爆炸或其他原因(如核事故)产生的裂变产物凝结或被大气中悬浮物吸附可形成气溶胶。放射性气溶胶粒径一般为10-3~103μm。放射性气溶胶是造成人体内照射的重要因素。

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在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属于较高级别的4~7级事件。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Scale,INES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为便于核工业界、媒体和公众相互之间对核事件的信息沟通而联合制定的国际核事件分级管理办法。分级表将核事件分类为7级:较高的级别(4~7)被定为“事故”,较低的级别(1~3)为“事件”,最高级别为7级。不具有安全意义的事件被归类为分级表以下的0级,定为“偏离”。与安全无关的事件被定为“分级表以外”。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Chernobyl NuclearPower Plant accident 1986年4月26日发生在前苏联(现属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4号石墨沸水堆的特大事故,是由于运行人员违章操作及这种堆型本身的设计缺陷叠加一起造成的。事故导致堆芯融化,蒸汽和氢气爆炸,石墨燃烧,厂房破坏,大量放射性物质逸入大气,整个北半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据INES,此次事件被定为7级。现场有31人在数周内死亡,237人患急性放射病。在事故处周围地区600万人口中,已诊断出约4000名儿童患甲状腺癌。

切尔诺贝利事故清理工作人员 Chernobyl liquidator参加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救援的工作人员。大约有70~80万人,包括核电站工作人员、消防队员(40名)、国防部军人(300名)、医护人员、去污和清洁的工作人员、建造石棺的建筑工人、内务部负责警戒的军人、运输人员,负责排放污水的煤矿工人、直升飞机驾驶员等。97%为男性,3%为女性。

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发生事故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或其他应急情况而有计划接受的过量照射。

应急响应emergency response 旨在缓解紧急情况,对人员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和环境的影响所采取的行动。它也为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提供基础。

场区应急site area emergency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场外应急off-site emergency 又称“总体应急(general emergency)。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核与辐射事故医学应急medical emergency fornuclear and radiation accident 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核与辐射突发事件,运用科学的组织管理和良好的医学处置方法,有计划、有准备、有组织地完成一系列预防和救治活动。

稳定碘预防stable iodine prophylaxis 简称“碘预防”。应急和紧急防护行动之一。通过服用稳定碘以减少经吸人和食入进入体内并为甲状腺吸收的放射性碘。为了有效地减少甲状腺剂量,当摄入放射性碘以前就应服用稳定碘,或在摄入放射性碘后尽快实施这一措施。如果摄人放射性碘以前6h内口服稳定碘,防护效果最好;如果摄入放射性碘的同时服用稳定碘,防护效率约90%。措施的有效性随着实施措施的时间拖延而降低。对成年人,稳定碘的服用量推荐为100mg碘(相当于130mg碘化钾或170mg碘酸钾)。对儿童和婴儿则推荐较小的量。

隐蔽sheltering 一种防护措施,指人员停留于(或进入)室内并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吸人和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撤离evacuation 一种应急防护措施,指将人员从受辐射影响的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

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人员可返回原住地。

避迁relocation 应急防护措施之一,指人员从受放射性污染的地区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因地面放射性沉积物的长期累积而产生的外照射累积剂量。其返回原地区的时间或为几个月到1~2年,或难以预计。

食入应急计划区ingestion emergency planningzone 针对食人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射而建立的计划区。多数国家的食入应急计划区半径一般小于50km(美国最大,为80km)。

应急辐射监测emergency radiation monitoring 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辐射监测。

内照射放射病radiation sickness from internalexposure 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摄入人体的放射性核素,使全身在较短时间内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受到照射,有效累积剂量大于1Sv而致的疾病;或者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过其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几十倍以上而引起的全身性疾病,亦/或出现放射性核素靶器官的损害。临床表现与外放射急性放射病类同。

外照射放射病radiation sickness from externalexposure 来自人体外的辐射照射,吸收剂量达到lGy以上时,引起的全身性疾病。

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 为评价人体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及意外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the Law of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Radioactive Pollution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令第6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该法规定: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theRegulation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Radioisotope andRadiation-emitting Apparatus 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标准safety standard 在放射防护领域,一般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公布的安全系列丛书,可分为安全基本原则、安全导则和安全要求等类别。我国现行有效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用了IAEA安全丛书第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1996)。

核损害nuclear damage 在人类和平和非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中,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

跨界损害mukinational damage 在一国境内进行的对另一国产生有害影响的典型活动,或者对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内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此外,还应包括全球公域的环境损害以及外层空间等“人类共同财产”的环境损害。

核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nudear dmnage 由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财产、人身或环境损失依法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方核责任nuclear third part liability 又称“核损害第三方责任制(third party liability for nuclear damage)”。核损害发生后,由核设施营运人和国家对公众承担的赔偿责任。

跨国核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trans-boundary nuclear damage 在一国领土上发生的行为,或者至少源于该国领土上的行为,对另一国的领土造成损害,由此而带来的两国之间权利发生冲突,通常以双边或多边协定按对等互惠原则解决赔偿问题。

核保险共同体Nuclear Insurance Pool NIP 简称“核共体”。为应对核电站高限额的财产险,在保险市场上由数家保险公司作为成员而组成共同体,以便集中保险公司的核风险承保能力,共同承担风险,分摊损失,为核电事业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险资源。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Chinese Nuclear InsuranceCommunity 1999年5月,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组成,旨在集中国内的核风险承保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保障中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Convention 0n Third Part)r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Nuclear Energy 简称“1960年巴黎公约(1960 Paris Convention)”。规定核能利用风险责任的第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融合缔约国的国内法,制定跨国诉讼的规则,以及确定那个国家的法院具有审理索赔案件的管辖权和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等形式,确保某一国家发生核事故时,使事故发生国和邻近国家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该公约于2004年修订。

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Convention 0n Eady Notifieation of Nuclear Accident 简称“《通报公约》”。由国际原子能机构组织制定,1986年10月27日开始生效。此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核能的安全、发展和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国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我国于1986年签署此公约,但对个别条款内容提出保留意见。此公约要求缔约国有义务向有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放射性释放事故,规定了通报内容和联络方式等。对于核武器事故,缔约国可以

自愿选择通报或不通报。

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援助公约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简称“《援助公约》”。1987年2月26日开始生效。此公约旨在防止发生核事故和如果发生任何这类事故则尽量减少其后果,加强核能安全、发展和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体制,这个体制有益于这方面互相援助的双边和多边的安排。

核安全公约Nuclear Safety Convention 1994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通过各国加强核安全措施与国际合作,维持并提高核动力厂的安全水平。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核动力厂。我国已经批准了该公约,并按公约要求全面履行保证核安全义务,定期参加核安全公约履约大会。

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Agency,IAEA 联合国系统内一个政府间组织。成立于1957年,宗旨是“原子用于和平”,目的是防止核武器扩散、发展和推动有益核技术的安全及和平利用。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工作现场和联络办公室设在加拿大多伦多、瑞士日内瓦、美国纽约和日本东京。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ited Nations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the Effects of AtomicRadiation,UNSCEAR 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学术组织。成立于1955年,任务是评估和报告电离辐射照射的水平和效应,以作为世界各国及学术团体评价辐射危险和建立辐射防护措施的科学基础。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6篇

那么,什么是辐射?

概括的讲,辐射就是能量以波或粒子的形式在空间中传递.典型的是电磁波和核高能粒子.

电磁波是电场和磁场相互激发的组合 ,携带着能量和信息在空间传播.电磁波按照频率由低到高组成整个电磁波谱.由长波、无线电波、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Y射线组成.核高能粒子就是核反应放出的氦核、电子等实物粒子.

其中X射线(原子内层电子跃迁)、 γ射线(来自核反应)又被称作电离辐射.医学上用X射线机作辅助检查.由于γ 射线对细胞有杀伤力,医疗上用来治疗肿瘤.但这两种极高频电磁射线和核反应产生的α粒子、β粒子实物粒子我们日常生活中根本接触不到.但由于人们对电磁波的定义和特性不了解,常把低频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相混淆,甚至联想到核辐射,妖魔化电磁波,形成不必要的恐惧.

电磁波由波源发出后,一般以球状向各个方向传播,可能涉及吸收、折射、散射、绕射、多径干涉等一系列物理过程.电磁波传播能量以电磁形式由波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称为电磁辐射.

二、准妈妈们怎么去防止辐射呢?

防护的第一原则:时间防护.

时间防护的原理是:在辐射场内的人员所受照射的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因此,在照射强度不变的情况下,缩短照射时间可减少所接受的剂量.或者说人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工作,就可能使他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从而达到防护目的. 时间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减少人体与射线的接触时间(缩短人体受照射的时间).

第二原则:距离防护.

距离防护是外部辐射防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距离防护的射线基本原理是首先将辐射源是看作为点发射源的情况下,辐射场中某点的照射量、吸收剂量均与该点和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增加射线源与人体之间的距离便可减少照射量,或者说在一定距离以外工作,使人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就能保证人身安全.从而达到防护目的.距离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增大人体与射线源的距离.

第三原则是屏蔽防护

屏蔽防护的原理是:射线穿透物质时会反射、衰减损耗强度,当在辐射源与人体之间设置足够厚的屏蔽物(屏蔽材料)时,便可降低辐射水平.利用屏蔽体使得场源所产生的电磁能流不进入或少量进入被屏蔽区域,使人们在工作所受到的剂量降低到最高允许剂量以下,从而确保人身安全,达到防护目的.

当尽量满足时间和空间防护后,准妈妈们将眼光投向了屏蔽防护.而孕妇防射服成为当仁不让的选择.那么孕妇防射服又是怎么防止辐射的呢?

先从孕妇防射服屏蔽材料说起.现有的屏蔽材料原理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1) 以反射为主;(2) 以损耗为主;(3) 反射和吸收损耗相结合.屏蔽效果的好坏可以用屏蔽效能SE来度量.

SE =A +R +B

A是电磁波在介质中传输的吸收损耗,R是电磁波在介质表面的反射损耗, B 是电磁波在介质内部多次反射的损耗.其中吸收损耗A与屏蔽材料厚度成正比,磁导率、电导率越高的材料,其吸收损耗也越大.反射损耗R随着电导率的升高而增大,因此金、银、铜等良导体金属材料都具有良好的反射特性.多次反射损耗B在A>10 dB时,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应该选择合适的屏蔽材料构成的衣物.屏蔽材料的发展就直接意味着屏蔽效能SE的提高.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金属丝和服装纤维的混编织物,它对辐射有屏蔽作用.但手感较差,重而厚,不适合作为服装.接着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服装纤维和金属纤维混编,舒适度有较大改善,但两种纤维混编使工艺难度加大,而且屏蔽效果不理想,还有毛刺和尖端放电现象.到了70年代出现了服装纤维镀金属表层织物,其保护效果好,薄而轻,舒适度好.随着工艺技术的发展,镀银、镀铜、镀镍现在都进入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孕妇防射服主要就是镀银织物的衣服.近年来纳米材料的屏蔽织物积极发展,由于纳米材料具有特殊的微波吸收性能, 同时还具有吸收频带宽、多功能、质量轻、厚度薄等特点,采用纳米材料是电磁屏蔽织物未来的发展方向.

那么现在孕妇防射服的屏蔽效能究竟怎么样呢?

据人们日常生活环境的电磁辐射源强度来分, 服装的屏蔽效能值SE 达到15 dB 时, 就能够满足防护普通家用电器的电磁辐射的需要,(如电脑、微波炉等;)屏蔽效能值SE达到60 dB, 基本能够屏蔽手机信号辐射从而达到防护电磁波辐射的需要.而从日常使用的金属镀层材料的表现来看,对达到70~80 dB平面波辐射,完全能够达到防护要求.但金属镀银技术面料经过折叠、水洗后,会在镀银表面形成微小断层,使面料不能构成最佳屏蔽.这时屏蔽效能下降最厉害,但仍然达到40 dB.由此可见,服装织物的屏蔽效能是完全可以满足屏蔽要求.

似乎防射服的屏蔽效能很可靠,那么准妈妈们是不是就很放心了?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7篇

关键词:辐射防护;测井;编录取样

1. 放射性射线对人体的伤害

从事电离辐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没做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则会受到辐射照射。高剂量的辐射照射会造成人体的机能丧失甚至死亡,小剂量的辐射照射虽然短期内身体不会有明显的不适,但长期的累积照射也会对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正是基于对放射性辐射危害的防范,所以无论乘坐飞机还是火车,在安检中早已增加了对放射性物

实际在日常生活环境中,处处都有电离辐射。像宇宙射线、建筑材料、电信及各种无线电设备发射的电磁波等;但由于剂量非常小,且人体自身具有一定的抵抗力和适应力,所以几乎没有什么伤害。但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接触的都是辐射剂量较大的放射源,必须要正确地认识和有效的防护,才能保证人体的不被伤害。

2. 铀矿勘探工作辐射来源

铀矿勘探辐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密度测井装卸源、放射性仪器标定、地质编录物探γ+β编录、铀矿样品测量取蛹罢理等。

2.1 密度测井防护

密度测井所使用的放射性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伽马源,另一类是中子源。石油和石化部门密度测井所用的放射源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有多种,核工业铀矿勘探所用的综合测井仪大多采用煤田测井仪改制而成,所采用的放射源也沿用煤田系统所使用的CS-137伽马源,其放射性活度大约有100毫居里左右,属于Ⅳ类源,依据公式

其中H是活度为A的(单位为GBg)的放射性点源在距离r处的(单位m)处产生的剂量率(单位msv/h);

为该放射性核素的剂量率常数,单位为msv・m2・GB-1・h-1。CS-137的剂量率常数为0.081 (msv・m2・GB-1・h-1)计算出其辐射剂量(见表2)。

熟练的放射源装卸工在一次装卸源操作过程中,使用加长螺丝刀(长约50公分)实际用时约为3分钟,则其受到的辐射剂量约为0.042,若一个员工一年累计完成测井装卸源100次左右,则其受照射剂量值是4.2msv,而国际基本安全标准的剂量限值为职业性全身照射的年限值为每一年中累计剂量值为50msv,连续五年之和不超过100msv.按此标准虽然剂量上测井装卸源人员远未超过标准剂量限值,但仍有个别员工在一天连续测井并装卸放射源四次及以上时,会出现头发脱落严重、疲乏、恶心等症状。这种情况是其在操作过程中业务不熟练、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单日内接受辐射剂量超标所致。所以装卸源时,要尽可能地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必须穿铅衣戴催铅手套戴铅眼镜。单日内若测多口井,要轮流装卸放射源,避免单一个体接受累计辐射照射。一个熟练的放射源装卸工,装卸源所用时间也许只有新员工的一半,新员工因为对放射源的动作过于急躁,有时会损坏装源工具,仪器源恐惧,有时对放射源固定螺丝安装不到位,或者过于坚固,引起不必要的返工,所以,新员工的放射性安全技能和操作技能培训至关重要,要使工作人员了解放射性的危害性和可控性,避免无知者无畏,认为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微乎其微,也不能谈源色变,必须正确认识放射性对人体伤害性和可控性,最大限度的控制其对人身的伤害,并应用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放射源装卸工作,要尽量安排婚育后的工作人员完成操作,未婚及婚育期的人员尽量避免操作放射源。

2.2 放射性仪器标定防护

铀矿勘探中每个月要进行放射性仪器的标定,标定所使用的放射源为6#镭源,属于Ⅴ类源,标定时,要把放射源挂在一根平直的铁丝上,离地约有2米多高,依据标定仪器所需标定值划分出7到8个的距离点,每个点采集一定数量的仪器读数,用来求取放射性仪器的标定系数。放射性仪器标定主要分为伽玛探管和编录仪,仪器标定时,工作人员要穿铅衣,戴铅镜,用较长的竹竿拨动放射源,放射源拨到目的点位后要立即离开。伽玛探管标定时,每标完一根,要换人操作,避免个人辐射剂量的累积照射。编录仪标定时,工作人员用竹竿拨动放射源到指定位置后,设置编录仪采用时间采样方式标定,避免人工近距离长时间读取仪器读数所引起的辐射伤害。

2.3 地质物探矿心编录

地质人员和物探人员进行岩矿心编录时,因为要近距离接触铀矿样,所以要戴好口罩和手套,编录取样完成后要及时清洗,防止放射性污染物的沾染。

2.4 样品取样及测量与整理时的辐射防护

在铀矿钻探中采取的矿心,根据勘探需求,要取大量铀样,用来求取储量计算时需要的各种修正参数和计算参数。因矿心具有较强的放射性,在取样及样品测量时,必须戴口罩,戴手套,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洗手,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通常采集好的样品会放在样品库房里,采集到一定数量后,要整理好送到化验室化验分析。样品在库房里的长时间堆放,其中的镭经过衰变会产生氡气,氡气无色无味,易扩散,人体自身难于察觉,但若是吸入肺中后,在体内会对人造成内辐射,破坏人的呼吸系统。严重者可导致肺癌。所以在样品库房里整理样品时,必须提前打开库房的门窗进行充足的通风后,工作人员才能进库房工作,要及时把库房里的样品移到室外进行整理和测量,防止受到室内的氡射气污染。

3. 铀矿勘探辐射防护的原则与手段

在铀矿勘探中,与放射性有关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外辐射剂量大小,与放射源距离的远近、受辐射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正确使用屏蔽物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外照射防护原则:距离防护、时间防护和屏蔽防护。

3.1 距离防护

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剂量随距离的增加呈指数级衰减,所以,在使用放射源和接触放射性物质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增加人体与放射源间的距离,能够使人体受到的辐射降到最低。如在密度测井装卸放射源时,使用较长的螺丝刀;在密度测井探管装好放射源后,用长的钢筋钩子拖拽探管,慢慢放入钻井中。测量完成后,要用加长的毛刷清洗放射源,切忌直接用手近距离接触放射源,清洗后放入源室,再用钢筋钩子拖放在地上进行源的拆卸。同理,在放射性仪器标定时,用长的竹竿拨动放射源,也可有效地减少放射性射线的照射。

3.2 时间防护

人体受到的外照射累积剂量与受照射时间成正比。所以,要尽量缩短与放射性物质的接触时间。为此,从事测井放射源安装的工作人员,要用假源模型反复练习,特别熟练后再进行放射源的操作。如果因工作需较长时间处于放射性场合时,则应限时或限剂量,以防止伤害。

3.3 屏蔽防护

不同的物质对放射性射线都具有屏蔽作用,但屏蔽能力是不同的。其中铅是屏蔽能力最强的,所以,在装卸放射源和标定放射性仪器时,可通过穿铅衣、戴铅眼镜来实施防护。

4. 结语

铀矿勘探工作中,与放射性作业有关的工作者在外照射时要严格执行辐射防护三要素,在近距离接触铀矿样时要杜绝铀矿物粉尘进入体内以免造成内照射,所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从事与放射性有关的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了解所从事放射性工作源的活度大小及防护措施,学习放射性源的安全知识及防护手段。

(2)熟练掌握密度探管装卸源的流程,定期进行装卸源的培训和练习,操作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可靠。

(3)放射性源是重大危险品,源室必须要双人双锁,设置红外报警器及辐射计量监控器,必须严防丢失、泄漏、落井。

(4)从事放射性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辐射剂量仪,定期检测辐射剂量,合理分散接触剂量,避免过于集中,还要保证营养和休息。每年要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体检,检查身体有无放射性疾病的症状,若有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并做对症治疗。

参考文献:

辐射防护与安全原则第8篇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

1.4.1在*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1.4.2对*县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分级响应。

1.5.3依靠科学,措施得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响应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为辐射事故应急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县辐射事故应急办”)。

指挥中心由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县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及发生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尽其责,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有关技术后援单位在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对事故应急给予技术支持。

2.1.2指挥中心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县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环保局和有关单位办公室主任组成。

2.2应急职责

2.2.1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应急控制措施、信息通报、医疗应急和事故处理工作。

(2)确定辐射事故等级(不包括核事故),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并根据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和省政府上报辐射事故信息。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培训、练习和演习。

(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2.2辐射事故应急办主要职责

(1)落实县指挥中心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辐射事故应急的各项任务。

(2)拟订并及时修订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准备工作。

(3)完成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包括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传递和应急通报、通告和工作报告的起草、事故调查和监测、辐射事故后果的评价等。

(4)编写辐射事故报告,相关局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应急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练习。

(6)负责与省、市辐射应急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

(7)管理和维护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8)完成县指挥中心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县指挥中心报告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县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事故应急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学应急。

(4)县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2.2.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的主要责任

(1)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

(3)发现辐射事故的隐患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并详细记录备案,上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4)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现场,减少人员可能受到的伤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5)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负责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辐射应急运行机制

3.1预警

3.1.1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国内外核与辐射活动信息,掌握辖区内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的资料(包括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Υ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掌握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情况(包括应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活度、应用方式等)。

3.1.2预防工作

(1)根据辖区内辐射安全状况及了解的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

(2)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半放射性矿物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建立危险源监控和跟踪系统。

3.1.3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1.4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放射源实时监控信息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2)建立辐射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辐射环境数据库系统、突发辐射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辐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3.2信息报送与处理

3.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或者其他负责监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在确认发生了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

3.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清查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时间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核素种类、核素活度、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经检测核实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4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

②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一般辐射事故。

③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④发生跨县的辐射事故。

县辐射事故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

3.3指挥协调

3.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县指挥中心根据辐射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指挥中心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县环保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县指挥中心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根据指挥中心的部署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县指挥中心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监控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3.3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1)应急响应系统的联络。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与县指挥中心成员的通讯联络,应急人员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应保证24小时畅通。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在县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与吉林省核与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3.4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3.4.1根据辐射事故发生情况及事件发生地的地域特点,确定放射性物质的去向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3.4.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影响范围和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作为辐射应急决策的依据。

3.4.3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外核事件,要及时进行环境辐射水平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3.5通报与信息

3.5.1通报

(1)辐射事故发生的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它县相关部门通报辐射事故的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5.2信息

(1)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

(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准备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报告和信息意见,划分报告和信息的对象和范围,报县指挥中心审批。

(3)公众信息主要内容:

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

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基本情况。

辐射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

公众和舆论关心的其它信息。

(4)辐射事故公众信息的注意事项

未经指挥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名义或其他方式擅自向社会相关信息。涉及国防机密以及国家机密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

3.6安全防护

3.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专业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故现场程序。建立社会保险机制,有关部门要对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6.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7应急终止和恢复

3.7.1应急终止条件:辐射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现场达到安全水平。

3.7.2应急终止程序

(1)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辐射事故应急终止,经县指挥中心批准后,事故应急终止(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还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准)。

(2)对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照射降至最低限度。

3.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应急评价。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应急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辐射事故等级;二是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辐射安全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最后,根据实践的经验,修订现有的应急预案和程序。

(2)应急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向县指挥中心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的后期恢复,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4)对辐射事故案件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5)对由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3.8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受辐射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核实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四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4.2财力保障

对辐射事故所需应急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审定。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装备保障

各辐射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等建设,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

4.4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5通信保障

县指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辐射应急处置系统和辐射安全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县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五监督管理

5.1日常准备

县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县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包括:

5.1.1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5.1.2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管理维护好应急车辆、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

5.2预案演练

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辐射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辐射应急演练,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2.1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每年要至少接受一次全面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监测、车辆驾驶、通讯设备使用、填写数据日志和标图、保健物理学评价、医疗救治方法,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

5.2.2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解决各有关部门间协作问题;检验应急预案是否有效并符合实际情况;有关人员是否训练有素并处于待命状态。

5.2.3培训和演练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并根据演练结果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5.3宣传培训

5.3.1县指挥中心应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防护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3.2县指挥中心应加强辐射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辐射安全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辐射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擅自辐射事故信息,或不按规定如实辐射事故信息的。

六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2名词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Ⅹ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伴生放射性矿: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