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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企业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2-04 10:05:39

普通企业管理

普通企业管理第1篇

一、统一认识,确立目标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政府对于企业的管理方式已经逐步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转变为政策指导、行业规范和提供服务为主。在这种新形势下,怎样有效地组织对企业进行普法和依法治理;企业对于这项工作是否能积极配合,一开始我们也存在顾虑:一是感到缺乏比较有力的工载体和网络来开展这项工作;二是担心开展企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会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外部经营带来一定的冲击,会引起企业经营者的反感;三是区域内的企业数量众多,类型各异,规模大小又不一,从事的行业又千差万别,对法律的需求又各不相同,很难找到一套统一的模式。带着这些困惑和问题,区普法办与区工商分局、计划发展局等部门多次进行了不同专题的调研。

首先,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认真学习了、司法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学习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讲话精神。其次,邀请部分的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召开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座谈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四五”普法规划》已经把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作为重要的工作之一,我们必须在“四五”期间抓好这项工作;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企业进行法制化建设,引导和帮助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新形势下政府部门重要的工作任务;中国入世带来的巨大竞争,使得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成为企业自我完善的需要。

在统一认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我们对海曙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分类研究,就劳动密集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专业性较强、行业规范要求较严等四类企业的发展定位、对法制建设的需求等方面进行了综合的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海曙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目标: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及其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推行依法治企,促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形成“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运作机制,推进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划分类型,开展试点

在提出目标的基础上,我们把区内的企业分成五类,选择了五家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不同类型的普法依法治理试点工作。

第一类,在东方宏业制衣公司开展试点,探索规模较大、员工众多、生产密集型的大型企业如何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第二类,在宁波网通公司探索如何利用网络对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三类,在友情贸易公司,探索规模不大,人员较少,但企业发展对法律需求比较迫切的中小型企业如何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第四类,在鼓楼街道探索对数目众多的非公企业如何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五类,在物业管理公司探索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规范指导的企业如何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积极推进,全面铺开

通过对五类企业的试点,使我们增强了搞好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心。从积累的经验中进一步认识到,只要针对企业需求,服务于企业经营大局,方法得当,措施得力,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定会大有作为的。我们于20__年在全区铺开了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制订普法依法治理计划,确定工作任务。

首先制订了全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对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整体的部署和安排;其次,指导企业制订《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实施计划》,将该项工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真正纳入企业的总体规划之中。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1、建立各级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是一项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备的管理、运行和实施机构。我们是分两个层次来解决这一问题的,首先,我们成立了海曙区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普法办、计划与经济发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普法办,普法办根据“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宁波和海曙的实际对全区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其次,在每一个企业的内部,根据企业本身机构设置、规模大小等不同情况成立企业内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机构。比如在太平鸟集团,是依托了企业的行政办公室和集团党校的组织机构,成立了由集团党总支 书记、常务副总为组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和党校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宁波网通公司是由常务副总负总责,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来具体落实这项工作。对企业规模小但数量多且比较集中的非公企业则是在街道成立非公企业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依托基层的党建组织网络来开展工作;对于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广告公司等则是通过物业管理办公室和工商分局来具体负责行业面上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2、制订和完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延伸,是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实行普法教育依法治企,首先必须形成一套符合企业实际的,规范、合法的规章制度。我们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围绕依法治企的工作目标,本着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指导各企业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依法治企规章制度。如:(1)太平鸟集团为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质量管理办法》;废止了原有的已不合时宜的《纠纷处理办法》,制订了《诉讼管理办法》,使企业的规章制度更规范。(2)东方宏业制衣实行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将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改革、改制等重大方案和考核、奖惩等12项内容公开,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职工代表讨论、审议,专门制订了《公司厂务公开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了职工的民利,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20__年底,公司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强化了职工安全意识,促进了企业生产安全。(3)宁波网通公司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制订了《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评估实施办法》;面对日益增多的各类合同,完善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合同立项审批、授权委托、用章审批、审查会签、监督检查等合同管理制度。(4)宁波友情贸易公司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制订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为规范业务员的管理工作,制订《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经济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制订了《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为规范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制订了《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等等。

各企业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入手,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形成管理科学、权责明晰、运转灵活的经营管理机制,是各企业依法经营、开展依法治企的有力保障。

(三)针对企业需求、分类分层施教。

企业数量大、类型多、经营范围广,对法律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时选择实用、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受到企业欢迎的关键所在。我们的做法是采取分类和分层相结合的办法,选取针对具体企业,针对具体教育对象的法律内容开展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首先,根据企业类型设置普法教育内容。

1、对于劳动密集型、生产型的企业,我们主要是宣传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内容的法律知识。

2、对于进出口的外贸企业,我们主要是开展WTO规则和相关制度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的教育。

3、对于个体工商户,我们主要是开展诚信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4、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我们主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系列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5、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具体行业,比如物业管理公司、广告公司等我们是以开展行业内专业法的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

其次,在企业内部区分不同层次进行普法教育。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学习与其经营管理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是推进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按照、司法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若干意见》的精神,要求每位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学法不少于30学时。学习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基本法律。(2)企业经营管理常用法律法规。主要选择了《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本着“干什么、用什么、学 什么”的原则,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采用自学、培训、讲座等各种方式适时学习与本职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3)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当前企业中的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尤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中饱私囊的现象屡见不鲜,给企业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这些犯罪现象的形成与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偏低是分不开的。我们邀请检察院、法院等各部门对各企业有关人员加强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构筑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比如,友情贸易公司针对公司业务员难以管理的情况,多次邀请检察院的同志在公司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律专题讲座,使该公司业务员的行为比过去有了很大的改观;宁波网通公司在其内部网站的经营管理论坛上开展预防高科技犯罪的网上大讨论,有100多名经营管理人员发送电子邮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通过讨论,使广大经营管理人员们对什么是高科技犯罪、如何预防高科技犯罪及其严重后果及制裁情况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4)维护企业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维护企业权益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如何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我们为各企业设置了《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针对不少非公有制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维权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薄弱的情况,与鼓楼街道合作,利用法律咨询、脱产培训等方式,通过三级指导网络对其辖区内的890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维权法律知识方面的普及教育,解决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本身没有专门法律机构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指导,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2、普通员工主要学习与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1)与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通过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为企业的生产和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例如海曙区化工轻工公司是一家化工产品专业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对一定的废水、废渣,如管理不当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订《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员工按照有关规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防止废渣、废水处理不当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使公司成为无污染企业。(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由于企业普通员工法律素质较低,自我保护能力偏弱,对于工作上、生活上发生的种种纠纷常常束手无策甚至违法行事。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结合各企业的实际,编写了《企业员工常用法律法规读本》,内容涵盖了《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内容,发到广大企业员工手中,很受欢迎。

各企业也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法律宣传,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太平鸟集团结合《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在法制宣传窗开辟“劳动者依法维权知识问答”栏目,分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等六部分,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对《劳动法》进行解释,受到广大员工的好评。

经过各级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员工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自己的纠纷。与此同时,随着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区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案件也呈下降趋势,员工的凝聚力大大增强,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四)形式多样,强化效果

企业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关键在于对症下药,内容上是如此,形式上更是如此。我们针对企业的实际,利用丰富的载体,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

(1)针对员工人数较多、素质较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普通员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如东方宏业制衣去年至今对全体一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培训共3次,有1000余名员工参加了培训,切实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决策层采取案例研讨和专家讲座的方法。如区普法办和物业办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许多不规范的问题,每季度对辖区物业管理公负责人和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案例分析会,邀请专家到场进行讲评,收效甚佳;太平鸟集团定期邀请高等院校法律教授和资深法律学者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决策层作法制专题讲座,已举办了六期,每次均座无虚席,听众踊跃。

(3)在广大职工中组织法制文艺演出、举行法律知识竞赛、结合热点问题刊出法制橱窗、分发法制宣传资料等职工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教育。东方宏业制衣20__年组织《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有300余人参加了比赛,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效果;太平鸟集团在自己的内部刊物上开辟了法制宣传园地,宣传新的法律知识和热点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和工商部门抓住“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有利契机组织鼓楼街道的非公有制企业,举行大型法制文艺演出,寓教于乐。

(4)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宁波网通公司针对员工素质普遍较高、工作较繁忙的特点,利用“以网治网”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即利用互联网方便、快捷的特点,把法制宣传内容通过网络传到每个员工的电子信箱,内容为基本法律法规、与IT业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在企业的内部网站上开辟法制教育栏目,通过员工的点击查看,进行“没有教室、没有老师、没有课本”的培训活动。而企业可以通过点击率等一系列数据,了掌握员工接受法制教育的情况,及时调整内容和形式。

(5)法庭旁听和法律咨询也是常见的行之有效的普法教育方式。我们和区物业办联合组织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旁听法院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去年至今联合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进行大型法律咨询6次,小型法律咨询15次,解决了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受到了众多企业的热烈欢迎。

(五)立足发展、做好结合

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必须根植于企业的全面发展,并与企业的内外部管理、制度建设、人力资源建设、企业 文化建设、奖惩考核等等紧密结合,需要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虚事实做,并将法制的观念渗透到企业工作的每一个层面,建立法制经济秩序下的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企业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企业需要有一套适合自身运做的规章制度,这是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客观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延伸,是企业职工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我们把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融入生产经营销售等等各个环节中,在各企业先后制订和完善了《法律顾问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评估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

其次,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人力资源建设结合起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员工,法律素质是员工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是加强企业员工队伍建设、培训员工职业技能、进行再教育的职能部门,具有完备的组织体系、人员配置和健全的工作阵地。作为促进企业全面发展内部软件建设组成部分的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想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须将该项工作纳入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范畴,借助其现有的优势和现成的条件开展企业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我们在宁波网通公司、太平鸟集团的做法都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第三,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绝不单纯是宣传法律知识,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要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崇德的良好企业氛围。比如我们在太平鸟集团打造浙江省诚信企业,在企业内部开展“我作诚信的太平鸟人”的活动,已经在企业初步形成了较为浓厚的法制文化氛围。

第四,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企业的法制教育是企业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法制教育只有融入企业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之中才有生命力,要让干部职工认识到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的需要。一方面坚持用法律武器武装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头脑,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中经受住改革开放的严峻考验,另一方面有能在生产高质量产品的同时,为企业培养一支具有“四有”素质的职工队伍。

第五,要把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要为企业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通过现实的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例子来教会企业和企业的员工崇尚法律、学习法律、维护法律。我们在实践中注意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内外部的问题,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的咨询和论证、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仲裁和诉讼;对于内部员工的管理也都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外来原因侵害本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企业工会依法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维护权利,既保护了职工的利益由可以防止矛盾激化。职工和企业看到了、感受到了法律带给他们的实惠,才会真正主动地、自觉地学习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企业良好的法制氛围才会建立起来。

第六,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通过该项工作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普通企业管理第2篇

一、我市企业普法的现状

“四五”普法期间,我们严格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全市企业经管人员和广大职工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依法经营的能力不断提高。全市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私营企业主学法用法活动,通过培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较系统地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学习,先后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120期,24000多人(次)接受了培训,进一步增强了企业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提高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是依法决策的自觉性不断增强。许多企业领导在深化改革和发展中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去克服和处理新旧体制转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了既靠政策又靠法律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跨越,依法决策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有效地避免了一些改革决策上的失误,推动了企业的改革发展。

三是内部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随着依法治理企业进程的推进,大部分企业建立了民主管理运作机制,制定了《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若干规定》、《职工当好企业主人若干行为规范》和合同、商品质量管理等一系列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了企业各项活动的依法进行,内部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企业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够。企业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这也就决定了企业在一定意义上要有保证自己的财产增值的经营理念,在这一理念的约束下,导致了企业普法存在“五难”的问题。即认识难统一、时间难安排、人员难集中、经费难保障、资料难落实。甚至有极少数企业不希望职工充分了解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因此,对普法依治理部门组织的学法活动不感兴趣。

(二)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有极少数的企业领导对法治工作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企业存在三种错误倾向问题:一是决定重大问题不讲法,缺乏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意识,靠拍胸脯、拍脑袋干事情,出了问题就拍屁股就走(职工称之为“三拍”干部)。甚至有些企业没有经过厂长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就私自开除职工,采用输出劳动者的方式减低企业的负担,严重侵犯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到出了问题的时候去找法,甚至还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三是用犯法的手段去处理违法的问题。如有极个别企业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不是通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去解决,而是组织人员公开去抢对方的东西,甚至有的将对方业务人员扣起来,不给钱就不放人,严重侵犯了人权,影响了企业形象。

(三)普法形式单一,内容单调。近几年来,企业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普法的形式单一,内容单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办培训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未能充分调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内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企业的职工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职工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不能做到因人而宜、有的放矢,使不同企业、不同文化素质、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员接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职工的学法效果。三是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企业职工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开展企业普法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是一项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备的管理、运行和实施机构。为确保企业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企业要以“送法进企业”这个活动为载体,形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各相关部门协同抓的良好格局。在每一个企业的内部,根据企业本身机构设置、规模大小等不同情况成立企业内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争取得到企业决策者的支持,确保企业普法经费、人员、时间的落实,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学法用法效果。

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必须根植于企业的全面发展,力争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企业的制度建设相结合。企业需要有一套适合自身运作的规章制度,这是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客观需要,要深刻认识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职工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准则。只有把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融入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各企业才能制订和完善各类制度,如:《法律顾问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二是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绝不单纯是宣传法律知识,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要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诚信崇德的良好企业氛围。三是要把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相结合。开展普法依法治理要为企业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通过现实的使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例子来教会企业和企业的职工崇尚法律、学习法律、维护法律。在实践中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企业内外部的问题,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的咨询和论证、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仲裁和诉讼;对于内部职工的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对于外来原因侵害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由企业工会依法提请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维护权利,既保护了职工的利益由可以防止矛盾激化。只有职工和企业看到了、感受到了法律带给他们的实惠,才会真正主动地、自觉地学习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企业良好的法制氛围才会建立起来。四是要将企业普法依法治理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的真正目的是通过该项工作服务于企业的中心工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最终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企业数量大、类型多、经营范围广,对法律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在开展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时要选择实用、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首先,根据企业类型设置普法教育内容。一是对劳动密集型、生产型的企业,要以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为主要内容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二是对有进出口的外贸企业,主要是要开展WTO规则和相关制度知识、国际经贸法律知识的教育。三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要开展以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系列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其次,在企业内部区分不同层次进行普法教育。一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与其经营管理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五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是推进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司法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若干意见》的精神,每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本着“干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用自学、培训、讲座等各种方式适时学习与本职工作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当前,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中饱私囊的现象屡见不鲜,给企业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这些犯罪现象的形成与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偏低是分不开的。对此,各个企业要邀请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有关人员加强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构筑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普通职工要重点学习、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通职工主要是要学习《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通过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更好地监督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防止废渣、废水处理不当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使企业(公司)成为无污染企业,为企业的生产和持续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要结合各企业的实际,编写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职工常用法律法规读本》,发到广大职工手中,提高他们的维权能力。

(三)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注重普法依法治理的效果。企业普法教育关键在于对症下药,要针对企业的实际,利用丰富的载体,灵活多样地开展工作。(1)针对职工人数较多、素质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普通职工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每年要对全体一线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培训,切实增强职工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决策层采取案例研讨和专家讲座的方法。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案例分析会,定期邀请教授和资深法律工作者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决策层作法制专题讲座。(3)在广大职工中组织法制文艺演出、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制作法制橱窗、分发法制宣传资料等职工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制教育。(4)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公司)可以把法制宣传内容通过网络传到每个职工的电子信箱,并在企业的内部网站上开辟法制教育栏目,通过职工的点击查看,进行“没有教室、没有老师、没有课本”的培训活动。而企业可以通过点击率等一系列数据,了解掌握职工接受法制教育的情况,及时调整内容和形式。(5)要开展法庭旁听和法律咨询的有效普法教育方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要经常参加旁听法院审理纠纷案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要联合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进行大型法律咨询,解决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普通企业管理第3篇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为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防范法律风险,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及《四川石油管理局“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规划》,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川石油管理局和我公司“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公司在专业化重组后生产经营采取的新体制和新思路,面对法律环境比较复杂等特点,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企,全面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坚持普法与依法治企相结合,普法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相结合,普法与提高法律管理水平相结合,普法与员工岗位职责相结合,普法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管理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五五”普法依法治企规划,把依法治企、规范管理作为公司发展的根本保障,进一步增强全员法律素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风险意识、决策管理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依法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建立起完善的依法治企的法律工作机构和制度体系,使依法管理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运作,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依法治企的价值取向、氛围和机制保障,为公司持续、高效、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全面形成依法治企格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基本法,是法律宣传教育的基础和重点工作。要使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基本法律意识,在公司法理念、规章制度建设、授权管理、运作程序和涉外关系等方面充分体现法治精神,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氛围;要结合“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形成与公司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公司全部管理事项和各个岗位的制度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二)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结合“五五”普法,充分认识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清晰界定每一风险领域的风险点,通过工作程序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建立对法律环境变化反应敏锐、应对风险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争取在20xx年实现对重大经营管理、改革项目的法律支持率分别达到100%,基本杜绝因过错引发对外纠纷、法定权利未取得或丧失、违规对外担保、擅自对外承诺附义务事项、故意违章等现象,将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控制到最小程度。

(三)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环保法规,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实现由“无事故发生”安全状况向“无隐患失控”安全状况的根本转变;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学习《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规范工程发包、分包等工作;依法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保护,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的特点,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公司标识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优化完善土地和房屋等权属管理;结合普及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完善员工的招收、录用、培训制度。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将专门法特别是涉及企业员工和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重点宣传教育内容。

(四)深入学习与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自觉性,创造企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秩序。与公司企业员工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要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线,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岗位权利和责任意识,提高员工对依法维权、依法解决争议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公司发展创造和谐环境和良好的企业管理秩序。

四、基本要求

(一)突出重点。在全面深入地开展普法学习的基础上,认真

抓好普法重点。

1.重点对象:一是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领导,二是市场开发、工程造价、国际合作、生产运行、安全环 保、经营管理、劳动人事、财务资产、工程技术、知识产权、印章、保密等重点岗位的员工。

2.重点学习内容:以《宪法》为核心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刑法》等基本法和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和谐发展、稳定和诚信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各级领导干部侧重学习《公司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资源环境保护法》、《资源节约法》、《劳动合同法》《赔偿法》等法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产品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知识产权法》、《世贸组织规则》、国际经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要侧重学习会计法律法规。

(2)各级机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侧重学习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公司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商业秘密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相关的工程造价、财务、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外部环境相关的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环保、资源、世贸规则、反倾销等法律制度;与企业同行政主体关系相关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度;与企业纠纷处理相关的企业法律顾问、公证、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涉外业务较多的单位或部门,在上述基础上,还要学习已有的市场和目标市场所在国的国际法律法规以及外国当地法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以、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编写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作为统一读本。

(3)特殊岗位技术人员学习专业法规和规章,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专业技术工作需要,重点学习与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专业技术法规和国家专门规章,并接受国家定期的注册执业管理培训。劳动部门加强对市场化用工人员的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

3.突出实效性。

通过“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重点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线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在总结以往普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上保证“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与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紧密结合。重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普法学习制度。一是建立公司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案例分析制度、党委中心组法律理论学习制度;二是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常规法律培训和各种短期法律知识培训;三是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公司领导人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

2.公司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考核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考核其法律意识、法律风险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要把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引领企业发展、依法防控法律风险、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作为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3.公司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审核制度。要建立健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法律审核制度,明确法律论证、制度审核的范围、权限和审核程序,落实依法治企的相关责任,建立企业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要切实做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岗位和人员“三落实”,保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任务。为“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三)抓好普法学习。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要保证在40小时以上的国家规定,公司普法的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党委中心组定期安排普法时间,专门学习法律知识。

2.公司机关的学习分两种情况安排:与机关部门专业管理相关的通用性法律学习,纳入机关各部门统一学习计划,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讲座;专项法律知识的学习由企管计划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专题讲座。

3.各单位领导的普法学习结合实际,参照公司机关的方式,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司机关的安排进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学习通过专题讲座或普法光盘、录象等方式进行,保证每年有40小时的学习时间。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进行普法宣传,要采取板报、墙报、宣传专刊、法制专题节目、法治图片、摄影、法治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多种普法形式,广泛宣传“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知识。

(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是依法治企的重要保障之一。要加大企业法律顾问的培养、考核、选拔和使用力度,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各项工作机制。“五五”普法期间,要初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法律业务精,管理能力强、文化程度与专业结构合理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六)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要求,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以“宏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要求,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部室”、“法律进项目工地”、“法律进分包企业”等专业普法活动。引导机关、部室、车间(队站)、班组、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五五”普法期间,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现有工作场地、设施、建立中国石油法制宣传栏或普法教育网,通过普法专栏、网上答疑等多种普法形式,积极为石油企业员工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

六、工作步骤和安排

“五五”普法规划从开始实施,到20xx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12月底之前。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实施计划及具体措施,建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做好“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为“五五”普法深入发展奠定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1月至20xx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监督到位,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根据本规划,各单位按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和总结,及时表扬先进,督促落后,并于每年11月底将本年度的总结材料上报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

(三)总结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至12月。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对本单位、本部门对“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和依法治企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和认真总结,并于20xx年4月15日前上报总结材料。公司在8月份以后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抽查,考核验收,并作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和全公司“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高度重视“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把“五五”普法工作作为实施公司“十一五”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保障,作为维护公司稳定,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措施来抓,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企领导机构和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做到“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有主要领导抓、有专门法律机构管、有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做。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

公司成立由分管法律工作的主要领导为组长,公司党办、公司办、企管计划部、组织人事部、财务资产部、思想政治工作部、机关事务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市场开发部、国际工程部、维稳办、纪委监察部、公司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日常普法工作由企管计划部承担。各部门确定一名部室领导抓本部门和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普法工作。

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企业的规划,负责“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五五”普法学习、考核及依法治理的制度、措施;组织“五五”普法资料的编制、发放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的岗位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中的法律骨干作用。

(三)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条件。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因人制宜,防止形式主义,注重实效。

普通企业管理第4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核心员工 激励 差异化激励

一、关于核心员工的界定

应用于商业社会中的“核心”一词往往代表着中坚和灵魂的力量。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这种力量直接关系到利润和价值的创造,如核心业务、核心竞争力等已经被公认为是成长型企业的必备资质,而核心员工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同样不可小视。据资料显示,全球500强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技术创新者和老总实行了股票期权制,而股票期权制在实际的实施中一般是向核心员工倾斜的。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企业的核心员工呢?所谓核心员工,就是指企业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和技能或者具有本行业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杰出的经营管理才能,能够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他们的可替代性小、替代成本高,是企业的稀缺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起核心作用。

依据管理学原理,企业80%的价值来自于20%的员工,他们是企业价值的主要创造者,是企业的中坚、核心力量。因此,如何有效激励这20%的员工,使他们保持最佳绩效,是关系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并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

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核心员工激励问题现状分析

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以及先进的生产设备,且由于其能够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职位和较为完善、全面的福利保障,在劳动力市场上对高素质人才具有比较强的吸引力。但相对于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而言,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企业利润率更低,而大量掌握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才流向了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这些是国有企业目前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对企业员工尤其是核心员工激励不当,导致企业无法留住核心员工,调动和发挥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无从谈起。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几点来概览国有企业核心员工激励的现状:

(一)管理意识落后

大多数目有企业并没有真正意识到核心员工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企业中论资排辈、重资历、重文凭、重关系、轻能力的现象仍十分普遍。有的企业虽然也承认核心员工的重要性,但只是口头上重视,行动上还是过去的老一套。归根结底,还是没有把核心员工看成是企业拥有的一种重要资本,没有真正认识到核心员工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二)激励措施无差别化

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是不同的,在企业发展过程重所起的作用、所做的贡献也是不同的。但许多国有企业在实施激励措施时没有区分普通员工和核心员工,“一刀切”的对所有人都采用同样的激励手段。

根据公平原理,员工会将自己所得的报酬与付出的比值与其他员工所得的报酬与付出的比值进行比较,如果这两个比值相等,就认为是公平的,否则认为是不公平的。相对于普通员工而言,我国国有企业的核心员工付出较多,做出的贡献也较大,而所得的报酬并不是很高,与普通员工相差无几。

(三)盲目激励

激励的有效性在于需求,只有立足于本企业员工的需要,激励才会有积极的意义。有些国有企业看到别的企业采取了某种激励措施后效果明显便照搬照抄,却不对本企业员工的实际需要做调查分析,结果只能是出力不讨好。

三、国有企业核心员工的差异化激励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国有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国有企业重文凭、重资历、重关系的现象比较严重,将学历与工资、晋升挂钩而忽视技能和能力,导致对企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在待遇上差别不大,贡献突出而报酬不突出,业绩平庸者工资奖金也不少拿。据调查显示,我国国有企业核心员工的薪酬普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而普通员工的薪酬则普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这严重损害了企业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他们降低努力程度甚至容易造成核心员工的流失。

针对这点,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应对核心员工实施差异化激励。所谓差异化激励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实施差异化激励,一是在核心员工内部实施差异化激励。

(一)对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实施差异化激励

核心员工具有卓越的管理能力或掌握着先进的专业技术才能,他们对企业的核心作用是普通员工不能比拟的。就高级技术人才来说,他们能够进行技术创新、形成技术垄断,为企业创造成本、技术、价格、市场等多方面的优势,从而使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核心员工一旦流失,企业很难在短期内找到替代者,即便是能够找到,也必须付出较大的招聘和培训成本。考虑到核心员工对企业的重要作用,我国国有企业应当重视对他们的激励,将他们与普通员工区别开来。

这里主要提出以下三种主要的激励方式:

1.股权激励

据统引,美国500强企业中,有90%的企业采用了股权激励的方式。它可以弥补传统激励手段的不足,把员工与企业紧紧联系到一起,具有束缚和稳定员工的作用,可以达到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的效果。是一种先进的长期激励的方式。

但是,股权激励通常情况下不作为激励普通员工的手段。因为对大多数普通员工而言,他们可能得到的股权不可能多,企业整体的绩效与他们的工作关联度以及个人收入关联度部不大甚至很低,所以股权激励作用不大。因而,股权激励主要应用于企业的核心员工,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骨干等。其工作业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绩效。此外,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手段,可以帮助企业把这部分核心人才牢牢留在企业中,从而使企业能够避免因核心人才的流失而遭至损失。

但是,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先进的激励核心员工的方式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运用并不广泛,即使付诸实施的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有的企业采用了员工持股的方式,即企业对每一个员工部一视同仁,平均分配股份,这样的股权激励是不可能起到什么实际作用的。因而,股权激励这种已经被诸多全球知名企业成功付诸实践的激励方式,要想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核心员工的激励发挥积极作用进而为整个国有企业改革做出贡献,还需要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们在参照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继承和创新。

2.弹利制度

不同的员工对于福利的需要足不同的,弹利制度给予员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福利的机会,允许员工把个人需要与所需福利结合起来。但是弹利制度也应该是主要针对企业的核心员工实施的,这样更有利于企业实施长期激励从而吸引核心员工留在企业。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普通员工的人数比较多,若为每一个

员工都提供符合其意愿的福利,不仅会给企业增加许多额外的成本,而且很可能会由于过于混乱而增加企业管理的难度;②尽管普通员工对于企业的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工作绩效毕竟与企业的整体绩效关联度不大,而且普通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基本不承担什么关系全局的危险和责任。与之相对,核心员工在企业中属于中坚力量、核心阶层,不仅其工作绩效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绩效,而且个人的成败甚至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存亡,因此企业有必要了解其不同的需要,并采取弹利制度来得到满足,留住他们,使他们始终保持高绩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3.适当拉开薪酬差距

薪酬激励仍然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一种物质激励方式,这种方式变化因素少,易于被企业控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企业应当在明确区分普通员工和核心员工两个层级之后,分别为普通员工与核心员工设计不同的薪酬体系,在保证核心员工内部、普通员工内部薪酬公平的基础上,适当拉开两个层级之间的薪酬差距,从而从薪酬的角度充分体现出核心员工对于企业的价值和不可替代性。这一方面有助于激励和留住核心员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鼓励普通员工积极通过学习,培训掌握先进生产技术或管理知识而成长为核心员工。

(二)在核心员工内部实施差异化激励

核心员工在个性、价值现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他们的具体需求电是不同的,创业应当了解他们的差异性需求,实行个性化激励。

引对这点,我国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①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心员工的具体需求信息;②平时多注意发掘、洞悉他们的满在需求;③建立核心员工需求信息档案。

四、国有企业核心员工激励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有公平透明的考核机制

由于激励首先是建立在绩效的基础上,如果绩效考核缺乏公正,势必会影响激励的效果,使激励的对象和内容发生扭曲。

(二)要处理好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的关系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部是不可缺少的,因此企业重视对核心员工的激励,外不意味着对普通员工漠不关心。在台理拉开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差距的同时,企业应该坚持报酬与绩效挂钩的原则,综合考虑核心员工与普通员工,协调好对两个层级的员工的激励关系,尽可能做到公平。

(三)要适时评估激励措施

在对核心员工进行激励后,应适时考察激励成本与核心员工在这种激励之下的努力程度和绩效,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建立激励档案,为以后进一步优化和改进激励措施提供借鉴。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对核心员工激励时有的放矢,充分调动每一个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总结

“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市场形势所带来的观念更新足以使国有企业对核心员工的有效激励更为重视,但是这种意识仍然无法阻挡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人才尤其是核心人才的流失现象。一方面,核心员工的流失造成企业人才断档,给企业的正常运转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核心员工的不可替代性,核心员工的流失使企业后备力量不足,企业管理陷入人才困境。

普通企业管理第5篇

一、提高企业领导重视程度,增强企业职工法治观念有很多企业重效益、轻管理或者不依法管理,导致各种事故、各种矛盾纠纷经常发生,企业经济效益终究上不去。部分企业领导自身法制观念不强,不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为普法依法治理是政府部门的事,与企业无关。当出现纠纷、发生事故后才茫然不知所措,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依法治理工作的进程。

要改变这种状况,贯彻落实企业依法治理工作,首先必须使企业领导干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重视。要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必然是完善的法制经济。在市场运作中,法律不是限制企业发展的紧箍咒,而是企业发展的保护神,是企业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的根本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只有强化法律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才能在日趋激烈和复杂的市场竞争中防范和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企业领导必须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将普法依法治企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其次要不断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逐步树立起学法、守法、用法和依法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在企业上下干部职工转变观念、引起重视的情况下,即为开展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成立企业普法依法治理机构,制定普法依法治企实施亏案

依法治企既是落实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内在需要。企业要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为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企业的厂长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企业内形成一个完善的、相互协调的普法网络。详细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到位。一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照章办事。企业要按照《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

普通企业管理第6篇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召开这次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全市法律进企业活动,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这对于推动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五五”普法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创新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全市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刚才,晋东同志做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我都赞成,希望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重大意义,增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是建国60周年,也是“五五”普法规划实施阶段的最后一年,更是关系能否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三个增强、三个提高”目标的关键一年。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全会精神、构建法治鹤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法治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只有广泛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市活动,才能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才能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来谋化、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全过程。

其次,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法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只有搞好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权威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才能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更加顾全大局和维护团结,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才能依靠法治的力量来预防各种矛盾、化解各种纠纷、打击违法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三,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法治是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使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带头维护法律权威,真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

第四,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只有通过开展普法和依法治市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才能通过依法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才能通过深化依法治企工作,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和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性。

二、紧密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扎实有效地做好企业普法工作

党中央十分重视企业普法和稳定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后,2007年,市委制定下发了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也下发了决议,明确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做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同时,对我市企业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党中央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之所以都高度关注企业的普法工作,一方面是做好企业普法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治理念,保障社会经济稳定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是,做好企业普法工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要按照上级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企业的普法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做好发动工作,帮助企业家、企业管理者提高学法用法的思想认识。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会同总工会、国资委、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企业学法用法的思想认识和开展普法工作的积极性。要帮助企业处理好学法用法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的关系,克服学法无用、学法影响生产经营等不正确的认识;帮助和引导企业解决好发展与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关系,克服学法之后“职工会难管”、“劳资矛盾会增多”等不正确的认识;帮助企业进一步认识在金融危机下,学法用法对于企业自身持续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变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才被动维权到积极主动学法用法,运用法律知识规避风险,预防发生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我市经济运行的整体水平,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是要采取符合企业实际的形式开展普法。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创新普法工作方法和形式,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普法,向职工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企业普法情况,以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普法工作的宣传报道,宣传学法用法、依法治企的先进典型,推广成效突出的普法工作经验,调动企业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增进社会对企业学法用法工作的了解,树立企业学法用法、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要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与做法,市委依法治市办要组织企业领导学习考察,将外地的经验与我们的实际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法律进企业活动不走弯路,在高起点上运行。

三是要紧扣企业内外的和谐稳定开展普法。没有和谐稳定就没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前,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两件大事。一件是帮助企业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另外一件是促进企业解决好内外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环境。我市是老工业基地,离退休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不少的、劳资纠纷是发生在这个群体中的。企业要继续把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大普法工作覆盖面的重点。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加强经济管理部门与企业特别是民营、外资企业的联系和沟通,给他们下达普法依法治理的任务,给他们明确普法依法治企的指标,落实责任。此外,在一些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外来员工法律诉讼、打官司难,有些企业职工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不畅通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所以,必须下大力气加大对民营和外资企业的普法教育工作力度,依法维护职工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已经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各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普通企业管理第7篇

关键词依法经营 依法治企 法制宣传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5-02

长庆油田是中石油下属的企业,地处陕甘宁晋蒙五省,点多线长面广,外部环境极其恶劣复杂,员工“居深山,怀广宇,献石油,建功业”。新形势下,石油企业如何以“五五”普法为契机抓好全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如何以制度为保障规避经营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和谐企业,是摆在石油企业面前的紧迫任务。

一、石油企业依法治企的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中石油企业改制及上市公司的要求,石油企业对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企业管理者需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杜绝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置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约束机制,构筑法律防护体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石油企业外部环境的复杂多样,也亟待全员法制观念的提升及健全完善的法律机制来指导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这也是现代企业依法治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目前石油企业依法治企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完全树立依法治企的观念

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油田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员工和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增强,近几年来油田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明显减少,诉讼案件逐渐呈现出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但由于受传统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权力过分集中及当地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或私下协商解决的习惯和作风仍根深蒂固,以致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自觉不自觉地被动应付普法工作,以权代法,不习惯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各项事务,有问题就抛开法律程序托关系、求人情,企图法外摆平。

(二)普法形式单一,没有真正理解普法工作的内涵

一是对普法工作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把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单纯地看成是一种法制宣传手段,认为普法工作是群众性的工作,主要是对大站大库及管线周边村民的宣传,是对基层员工法律常识的普及,有些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目前在法律方面暴露的问题较少,以至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二是法制宣传渠道和方式单一。目前,石油企业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上,多限于只是定期对员工集中的法律授课及对油气田周边群众下发相关法律知识传单,滞后的宣传手段方式与迅猛变化的时空条件之间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三)法律制度欠缺,依法治企的机制没有有效建立

目前,石油企业由于法律专业人员的缺乏及部分法律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的欠缺,在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机制方面还存在漏洞。如,对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也没有形成重大经营管理活动事前法律咨询和合法性、可行性法律论证制度。

三、对当前石油企业依法治企实践的几点思考

(一)积极创新普法方式,提高全员依法治理的观念

企业法制宣传教育是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坚持以维护企业稳定为基础,以扎实生动的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全员法律素质为目标,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依法治企方略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积极拓宽普法方式,提高员工依法治企的工作实效。

一是要科学设定普法内容,正确予以引导。普法工作不能脱离依法治企的实际,石油企业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行业的特殊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具体再分油田的普法和气田普法的区别。我厂地处陕北,外部环境复杂,和乙方单位经济往来频繁,在普法上要重点掌握对外关系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合同纠纷及员工由于日常纠纷引发的民事、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如相邻关系、正当防卫及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让员工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企业和自身权益。

厂长、书记、作业区经理应重点学习掌握《公司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刑法》、《民法》、《矿产资源法》等;作业区技术人员侧重学《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消防法》、《合同法》和各专业法规等;财会人员侧重学会《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政工人员要学《劳动法》、《工会法》、政治工作条例等各种法律;行政管理人员要侧重学习《行政管理法》、《保密法》以及各种条例等;安全管理人员侧重《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基层站上员工应侧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内容的学习。

二是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追求依法治企实际效果。我厂成立6年以来,面对企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热点、难点问题,应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已有成果:如,目前无刑事违法案件、无民事诉讼案件及其他重大治安事件,2009年9月,我厂依法治企成果入选中共榆林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和榆林市司法局共同出版的《走向法治的榆林》一书,并荣获榆林市“四五”普法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但还应不断改进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在工作的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实现发展和创新。

1.改变传统教育方式,开辟多种阵地。要改变过去那种单一、习惯于“一本教材一堂课,一次培训一张卷”的传统教育方法,建立企业培训师制度,积极学习壳牌的互动培训经验及武汉朝阳教育、叶延红教授等的发散式培训方式,从枯燥的“说教式”、“灌输式”向员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转变。

2.以各种普法活动为载体来进行宣传教育。通过观看法制录像、法制图片、法制文艺巡演、正反典型现身说法等形式,变枯燥难懂的法律条文为通俗易懂;编写法律通俗读物,采取法律知识竞赛、有奖征文、有奖问答等形式增强员工群众参与的兴趣和积极性。作为我厂应充分发挥厂培训网站、腾讯通等现代传媒的作用让普法渗透到生产、生活、决策的每个角落。另外笔者建议开辟法律宣传专栏、开通法律咨询热线,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可以借助媒体,如《长庆新闻》、《中石油新闻》、《榆林日报》,甚至地方电视台等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和效果,把法制教育融入到员工的日常生活之中,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可以和油田各兄弟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如可向有普法经验的几个采油大厂进行借鉴和学习。

(二)抓好依法治企的建章立制,实现企业法规化管理

依法治企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系统性的特点,石油企业应依法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行为,将企业导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目前我厂已建立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法律纠纷内控制度;出版了适用于我厂的《管理制度(法律部分)》、《法律法规汇编》及下发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各类书籍,与各单位层层签订《综合治理责任书》,把企业普法工作纳入依法治厂轨道。但仍需进一步健全依法治企考核制度,需积极探索在措施保障、学习内容、学习期限、考核任用、消极处罚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企业普法工作有思路、有目标,有规划、有要求,有考核、有奖惩。

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在企业普法过程中,首先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努力提高法制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这既是适应领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全体员工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领导干部只有带头学习、掌握各种法律知识,才能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并辐射影响到员工及其他人员。要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

二是建立健全法律工作问责制。每年由有关部门和领导牵头,对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普法及法制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讲评,要把普法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一并考核,按综合治理的要求实施奖罚。真正使普法工作有组织领导,有部门实施,有检查落实,有激励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形成良性循环。

三是探索法律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要求企业法律专业人员必须在有限时期内持“法律顾问证”上岗,抬高法律业务水平。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时,都要事先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法律顾问也应主动请缨,为厂领导和法律诉讼纠纷案件及行政处罚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及时处理静坐、聚集企业办公场所等突发性事件,解决企业发展和管理中的问题。

四是加强与地方司法部门联合共建制。可与地方法制办、公安部门及政府部门联合起来,构建法律风险防范壁垒,定期研究油气区存在的土地、外协问题及突出的治安、法律问题,积极探索企地联防、联治、联建的长效保护机制,为油气田生产和管道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法律专业队伍管理及其依法治企的各种投入

一是机构人员规范化。依法治企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任务,针对目前石油企业法律职能的弱化,建议把法律部门设为独立机构,并且在基层各单位设立普法机构,充实基层普法队伍,并加强和基层文艺小分队的配合,利用文艺人才为法制宣传工作做贡献。尤其要加强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有效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对各种法律纠纷案件的实战能力。

二是物力财力到位化。依法治企还应在物资经费上有保障,如在新建项目的环评上、消防建审验收上、隐患井的治理上及普法宣传费用的投入上等。建议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预算,逐步提高普法和依法治理经费的标准,确保所需经费到位,使企业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取得突破性效果。

四、法制宣传教育要和员工综合治理教育结合起来

普通企业管理第8篇

所谓有限合伙,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见,有限合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着截然区别。但有限合伙具备普通公司的一个重要特性,即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对公司债务复有限责任;区别在于,有限合伙中只有部分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而公司中的全体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待遇。

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合伙在某些国家(如德国、日本)被称为“两合公司”。 在德国,合伙在许多方面被视为法人。例如,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24条之规定,商业合伙(无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取得土地上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可以起诉或者应诉。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公司仅限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所谓的“两合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因此,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我国的一般合伙或者有限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另一方面,我国近年来的民商立法和民事争讼立法开始较多地使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称民事主体。其中的“其他组织”当然包括合伙(含有限合伙)在内。因此,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可否成为法人,是我国民商法学界急需正视的一个理论问题。

有限合伙制度的优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大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资金充裕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应对风格。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强大,越是敢于冒险,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的人资金实力越强大,越是趋于稳妥,不愿意投资于普通合伙,不愿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公司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对公司债务负责,致使公司经营者有可能违背其应负的忠实与善管义务,不惜渔肉股东利益,谋求一己之私。此即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经营者道德风险。而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又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把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命运紧紧捆在一起,这就为普通合伙人殚精竭虑、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因为,普通合伙人很清醒:如果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巨额合伙债务,自己要对此承担无限责任,甚至导致倾家荡产的结局。这也是有限合伙人信赖普通合伙人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

其次,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做到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富人的最大财富在于金钱资本,而智者的最大财富在于智慧资本。金钱资本的联合未必产生最佳的财富;同样,没有金钱资本的支撑,智慧资本自身也不会自动创造财富。一方面,资金实力殷实、但对特定经营领域一无所知的投资者迫切希望找到可信赖的经营专才实现资本增值、创造投资回报。另一方面,懂经营、善管理,但缺乏资金实力的经营专才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望眼欲穿。为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紧密结合,建立他们之间互相信赖的机制,立法者允许甚至要求他们之间预先达成一种利益安排:投资者扮演有限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主要资本,并按照略低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务管理权;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这对经营专才来说也是求之不得的。由于自身财力的不足,经营专才对于设立公司缺乏激情和冲动。又由于普通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管理,这些经营专才不愿对其他合伙人的错误决策导致的损失负责。而有限合伙制度使得出资较少的普通合伙人也能独揽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大权,从而实现以小博大的资本放大功能。如此以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这是普通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都无法提供的一套独特游戏规则。

其三,从为投资者节约纳税的角度着眼,投资者采取有限合伙有利于避免双层征税,从而。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均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公司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股利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德国,以公众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的特定经营活动还享有其他免税优惠。我国也取消了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这对有限合伙的健康迅猛发展无疑是一大推动。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要想获得有限责任待遇、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亦无不可;但投资于有限合伙的主要经济动因在于,合伙的税收优惠待遇要多于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

其四,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比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凡是公司,都要满足起码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即公示要求。上市公司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起其他类型的公司来说更加严格。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宽松得多,而且此种要求仅以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为限。在采用有限合伙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关注有限合伙经营业绩的潜在投资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少得多。有限合伙的这种保密性,对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当然具有吸引力。

二、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禁止态度与地方立法的大胆突破

我国 1986年《民法通则》在第2章“公民 (自然人)”第5节用6个条款(自第30条至第35条)规定了个人合伙;又由于第3章规定了法人,可以这样理解:立法者将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的子概念或者自然人的联合,属于法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围绕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自45条至第57条作了详细解释。1997年《合伙企业法》则从企业组织的角度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内容。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均不承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

应当承认,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市场主体立法或者民事主体立法的一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理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法律作出规定,而不应由地方性立法作出规定。但由于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所不具备的独特魅力,北京、深圳等地的地方性立法陆续承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例如,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3月2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在第三章(第53条至69条)专门规定了有限合伙。又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也在第25条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2月21日颁布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更是就有限合伙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该《条例》共计17条。该《条例》颁布后,全国首家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企业,即北京天绿创业投资中心宣告成立。由于有限合伙的名称登记不能采用“公司”字样,该有限合伙冠以“中心”之名也就在情理之中。该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是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石河子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他们分别出资4000万元和950万元;普通合伙人是北京新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出资50万元。

对于地方性立做法法突破现行立法、确认有限合伙法律地位的做法,仁智互见,聚讼纷纭。有的对此大加伐挞,批评该做法有违法治精神;有的对此予以支持,赞扬该做法的制度创新精神。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固然不合法治精神,侵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但在中央立法不允许、甚至禁止有限合伙的情形下,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其创造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实在是出于无奈之举。

实际上,《合伙企业法》在1997年被通过之前的草案规定了有限合伙,但因立法机关内部对有限合伙认识不一,最后只能忍痛割爱,将其删除。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一立法动作,实在是合伙企业立法的一大缺憾。为了实现资本与经营管理知识的紧密结合,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备选企业组织形式,保护好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我国有必要在大胆借鉴国际惯例与经验的基础上,修改现行《合伙企业法》和配套立法,早日移植国外的有限合伙制度。

三、西方国家的有限合伙立法

有限合伙如同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一样,都是立法创造的产物,而非契约自由的产物。因为,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要赋予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其有限责任待遇,必须经过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者的首肯,才具有公信力、正当性与合法性。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通过成文立法确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可以说,有限合伙在世界范围内都获得了广泛使用。当然,西方国家也有许多企业最初采取普通合伙的形式,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企业的合伙人愿意限制其中部分合伙人而非全部合伙人的责任,于是将普通合伙改组为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作为欧洲大陆最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孟达(Commenda)。其中,商人作为消极投资者(有限责任承担者)提供经营资本,而人(无限责任承担者)则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德国早在16世纪就通过立法确认有限合伙。由于有限合伙具有商事合伙的特点,德国立法者将其纳入1897年《德国商法典》予以规定。据统计,1998年德国有限合伙总数为1850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总数为14902家。这两类有限合伙的雇工人数占全部民法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雇工总数的51%。足见有限合伙在德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本无有限合伙制度,但都先后借鉴大陆法系经验在立法中承认有限合伙。在美国,美国纽约州在1822年率先模仿法国立法例,承认了有限合伙。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简称“ULPA”)。197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其称为《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简称“RULPA”)。1985年,《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再次获得修改。其主要内容是允许有限合伙人在较高程度上参加合伙事务,而不丧失其有限责任待遇。其美中不足是,虽然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但有些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这无疑限制了有限合伙对投资者的魅力。目前,美国大多数州(35个州)采纳了《修正统一有限合伙法》。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有限合伙”(LP, limited partnership),还有“有限责任合伙”(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全体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中只有有限合伙人才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可见,有限责任合伙与有限合伙迥然有别。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为确保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具有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立法者应当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括:(1)知情权。有限合伙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从而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的经营状况;(2)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3)咨询权。有限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咨询、提出意见;(4)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有义务按其入伙时同意缴纳的金额提供资本。为确保有限合伙人出资的真实性,立法者除了维持对普通合伙人登记的现行要求外,应当对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出资的登记信息作出详细规定。当然,合伙协议应当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以便允许分阶段出资。根据分阶段出资协议,只有当合伙企业具有资本需求时,合伙企业才通知合伙人提供资本。

从法理上看,作为享有有限责任待遇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问题在于,一旦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经营管理,是否绝对丧失有限责任待遇。对此,有两种立法例:有些国家(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立法例认为,经营管理权仅归普通合伙人,一旦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就丧失有限责任待遇。但合伙债权人要剥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待遇,或者有限合伙人要证明维持自己有限责任待遇的正当性,就必须弄清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构成对经营管理行为的介入。美国许多法院判例涉及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监督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介入。应当说,这个问题在普通法系,尤其是美国,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而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的立法则持相反态度,一般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不剥夺其有限责任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受美国立法例的影响,在第10条第3款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虽然有学者认为,导入普通法系国家的规则不适合我国国情,主张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笔者认为,《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的态度值得坚持。当然,在实践中,要彻底划清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与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和咨询权的界限,并不容易。建议立法者对此界限的划分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的管理机构只能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的主要权利表现在:(1)经营管理权。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表现在内外两个方面: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但严格说来,对合伙事务进行管理既是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也是他们对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所负的一项义务。(2)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的权利。例如,虽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是99%,可以仅按80%分取投资回报,而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虽是10%,但可以按20%分取投资回报。从表面上看,有限合伙人似乎吃亏实则不然:一则普通合伙人蒙受的潜在风险大(无限责任);二则普通合伙人投入的管理活动可以把有限合伙人的馅饼做大,虽然有限合伙人的相对收益比例只有80%,但由于馅饼的总量增大了,80%的收益分配比例带来的绝对收益还是比有限合伙人自己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投资回报高;三则有限合伙人自愿接受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

普通合伙人的主要义务表现在:(1)忠实义务。从《信托法》角度看,普通合伙人立于受托人的地位,有限合伙人则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地位。普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义务,并专注于增进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不能从事竞业禁止活动,不能开展利益冲突交易,不得以牺牲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2)善管义务。善管义务,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注意义务”(duty of care)[2],“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duty of dilligence, care and skill)[3]或“注意和技能义务”(duty of care and skill)。一般说来,法律对善管义务的要求较之对忠实义务的要求宽松一些。笔者认为,这是合乎情理的,也合乎公司经营的实践。因为善管义务基本上可归入普通合伙人经营能力的范畴,每个人的能力又参差不齐;而忠实义务基本上可归入普通合伙道德品质的范畴,人们不会容忍能力不同的人在遵守法律化的道德义务时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是,法律又不能不对普通合伙人善管义务是否被履行以及履行程度如何规定一个衡量标准;否则,善管义务之规定有被沦为具文之虞。为减轻法官判案难度,《合伙企业法》应当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履行善管义务的内容和衡量标准。

(三)立法者不宜限制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2月21日颁布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总数不应超过20人”。此款之规定是否妥当,值得研究。

在澳大利亚,立法者规定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超过20人;具有20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形式。但专业型合伙(如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中普通合伙人的高额数量已经被法律规范所承认,可以不限于20人。,

笔者认为,为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立法者不宜限制有限合伙中合伙人的总数量。不仅不应当限制有限合伙人的总数量,也不宜限制普通合伙人的总数量。从法理上说,只要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一个合伙人与一个普通合伙人就满足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实际上,合伙人数量越多,有限合伙筹集的资本越多,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就相对高些。

有限合伙人虽然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其出资额一般高于普通合伙人。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合伙企业法》可以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资限额,从而使小户投资者远离有限合伙市场。理由是,小户投资者需要享受公司法和证券法提供的保护,立法者应当鼓励那些希望从小户投资者筹资的发起人使用公司或者投资基金的形式。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对于小户投资者来说,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上市公司不一定就能发大财或者风险低,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不一定就赔大钱或者风险高。当然,在允许小户投资者投资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同时,立法者可以针对从小户投资者筹资的合伙发起人,规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起人向小户投资者揭示有限合伙的投资风险。这种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旨在保护小户投资者,对于财大气粗的投资者来说则是多余的。例如,澳大利亚50万澳元门槛作标准,将有限合伙投资者区分为精明投资者与非精明投资者,凡投资额超过该门槛的投资者均被视为精明投资者。澳大利亚立法者认为,精明投资者能够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四)立法者应当允许 法人担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

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既未明确允许公司担任合伙人,也未禁止公司担任合伙人。一般说来,没有任何理由禁止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相反,许多西方国家的普遍惯例是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法》应当允许 法人担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  .理由有二:(1)法人,尤其是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并不破坏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也不危及法人成员(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2)  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鼓励普通合伙人创办有限合伙;(3)允许法人担任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并不必然降低合伙的信誉状况。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有限合伙缺乏足够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贷款;如果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自身缺乏充足的债务清偿能力,银行还可以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提供这种担保。

在有些西方国家,许多普通合伙人为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纷纷购买保险单,以覆盖普通合伙人在合理情形下有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某些国家的立法甚至强制专业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购买此种保险。这种强制保险机制也可适用于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法人,从而避免法人的普通合伙人地位影响法人成员或者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率。

(五) 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与公司式转化

合伙人既然有权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当然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解散有限合伙企业,无论是由于企业经营绩效的萎靡不振、合伙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还是由于合伙人投资策略的考虑,都不被法律禁止。但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直接关系到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立法者必须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角度上关注债权人利益。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第57条至第64条专节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但由于该节规定以典型的普通合伙作为规制对象,而没有考虑到有限合伙的特点。应将该节规定原封不动地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只能是削足适履。因此,有必要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自身特点,修改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规则。例如,《合伙企业法》第63条专节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急需根据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同特点作出不同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深思熟虑基础上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一般说来,有限合伙企业的规模较小。随着有限合伙企业资本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许多合伙人希望合伙企业早日成长为资本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合伙人愿意把有限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避免先清算合伙企业再设立新公司的烦琐清算程序。在有限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也摇身一变成为公司股东,从而行使公司股东的诸项权利,包括转让股份、回收投资的权利。如果日后公司能够上市,股东更可自由地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对此,立法者当然无权予以禁止。但《公司法》对此态度暧昧,语焉不详。立法者应当在《合伙企业法》规定这一许可态度之外,《公司法》也应在适当条款作出必要回应。当然,这两部法律应当详细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妥善处理好民事立法与合伙企业立法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