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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企业法律意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1 10:05:08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1篇

[关键词] 企业普法教育 存在问题 创新形式

一、中央企业在“五五”普法中取得的成就

近年来,中央企业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落实国资委提出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形成,在中央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强化管理、控制风险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成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基本实现。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合规文化初步形成。二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企业规章制度逐步依法健全和规范,企业合同管理进一步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初步实现了法律顾问机构全过程参与,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三是企业法制在规范和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在规范企业改制上市和调整重组中的服务支撑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法律论证工作得到加强。

二、企业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当前企业法制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在客观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企业普法教育活动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符合认识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必须使内因和外因完美结合。多年以来,在普法教育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概括起来有外部因素的制约,也有内部因素的制约。外在客观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结为:

1.企业对普法教育工作的认识不高,缺乏足够的重视。

由于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认为在中国的现实社会,“权大于法”、“政策大于法”,学法用法无用,只要学好政策看领导眼色行事就足够了。另一方面认为:学法用法、依法治理是公检法司政法机关的事情,与己无关,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些不良思潮的存在,客观上制约了普法教育活动和依法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

2.职工遵法守法意识不强。

部分职工包括党员干部、甚至党员领导干部等,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在具体事务的操作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

3.普法宣传教育机构建设没有完全落实。

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机制等不健全,客观上发个文件应付检查,实际上人员没有落实,制约了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内在因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1.侧重义务方面的教育,忽视了权利方面的教育

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不论是教育内容的设定、还是教育对象的选择及教育目的的追求上,无不是把教育职工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正是在这种传统理念指引下,普法的目标只能定位于职工的知法、守法上,普法也就必然是单纯的、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只是授之以鱼,而忽视了如何授之以渔。也就使全体企业职工无法树立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普法就失去了本意。

2.侧重法律条文的单向灌输,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养成。

有企业认为普法就是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只是注重企业职工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例如:我国全民普法教育从“一五规划”到“五五规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学习内容。毋庸置疑,这种自上而下的“把法律交给人民”的工作重心之确定完全基于我国企业职工法律知识贫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感到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里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的滚瓜乱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还是于事无补。

3.侧重企业内部职工的普法,忽视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需求

在企业普法对象中,往往侧重企业职工,而忽视了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求。近年来,普法不断深入,但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犯罪率还是不断攀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首先,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往往都没受过良好教育。由于不懂法,导致法制意识淡薄,甚至漠视法律意识的尊严。其次,缺少懂法人引导。外来人员大多数是跟着与其一样、也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亲戚同乡一起出来打工的。虽然他们已经自食其力,但因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面对社会的各种诱惑,不少外来人员沾上了不良嗜好。在身边缺少懂法人来提醒他们的情况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那些外来未成年人。最后,外来务工人员自身受到侵害时,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所以,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也应该是企业需要关注的人群之一。

三、新时期企业普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社会传播活动,它既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治。是通过各种法律知识、法制信息与观念的传播,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最终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树立法治精神,实现法治社会。

(一)指导思想

企业在现实的普法工作中,特别是对基层普法工作的指导以及评价体系的建立上仍具有强烈的“知识灌输”的烙印。企业应顺应时代的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全新的普法理念,重新认识普法内涵,进而对普法的目的、任务及方法手段进行重新定位。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依法治企上新水平、企业发展上新台阶”的核心目标,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企业普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为企业发展奠定扎实的法制基础。

(二)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法律素养,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建筑企业“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结合企业经营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建设。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职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的宗旨,从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出发,着眼职工的实际法律需求,着力解决职工关心的热的难点问题,在法制宣传中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实践,在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企业依法治理。

4.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企业建设发展面临的新形式、新任务,准确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工作规律,积极创新工作形式、方法、途径,将“六五”普法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四、企业普法的重点对象

企业普法的对象应该是广大干部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重点是各级企业负责人和中层经营管理人员。

(一)切实加强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普法不只是员工守法,企业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更应率先垂范。只有领导干部依法治企的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的带动企业员工普法的积极性。

一般可以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企业总部及各子企业、分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能少于40小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学法时间。企业应将法制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由企业党委理论中心组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并将学习情况认真记录,以备检查考核。

(二)大力提高法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法律顾问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履职能力现状分析,加强对企业法务人员专业培训,进一步发挥其在企业依法治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中的专业岗位职责。

(三)积极开展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企业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层级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要制定完善法律培训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法律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要加强对法律培训的考核力度,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积极性。

(四)不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学法用法。为了促进企业协调发展,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依法治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新路子,按照“长效机制为基础,教育管理为抓手、维权服务为保障”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形成了浓厚的企业法制文化氛围。五、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普法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企业职工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受众面对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同时,法制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也要求将“静态”的普法有机地融入企业职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动态”普法中。惟其如此,普法才能赢得广大企业职工的主动参与,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企业职工才会在接纳法律知识的过程中理解传授者的用意、理解法治活动、理解法治的对象、理解法律与自身及与未来的关系,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逐渐地使法治精神融入到社会的主流文化之中,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因此,企业必须突破惯性思维,改变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格式化,要在继承和充分运用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现代科学手段进行普法宣传。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以其快速、直观和容量大、覆盖广的优势占领了新的领域和阵地,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引导、支持有关传媒办好法制栏目(网页)、节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

(二)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利用各种纪念日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但是,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法治历史较长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如英国,在不同的场所,选择最适当的形式,设置不同的法律警语、告示,使人们能切身感悟到法律的真谛,比我们“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去一套套法律全书或一本本法律读本效果会更直接。

(三)普法理论和实践要相结合。普法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仅仅靠说教、灌输来培育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不够的,要让人们从法治活动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最终的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法治实践。所以,要引导和指导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民主活动,领悟法律的本意;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排解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根治于法治实践中。

六、结语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和参与,需要整合社会资源,走社会化道路。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法治要求更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更高。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协调组织者,要重新认识和思考新形势下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转变观念,不断探索、创新、实践,为建设法治企业,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志,邵先海,龚鹤强. 构建基于企业战略的企业法治文化――浅论企业“五五”普法的目标与任务[J]. 中国司法, 2006, (02) .

[2] 刘道龙. 新形势下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J]. 中国司法, 2009, (02) .

[3] 田应雨,田果.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深化“五五”普法教育的探索和思考[J]. 中国司法, 2009, (02) .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2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研究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管理者因操作管理不符合某种法律规范,管控与预测能力缺乏,致使企业的运营结果在预先期待的结果之外,事与愿违,企业相应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也伴随一定的企业损失,于是法律风险便产生了。由于煤炭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一旦企业不重视法律风险,意识不到其巨大危害,法律风险将有变为法律危机的可能,法律危机将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势在必行。

1.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所谓煤炭企业法律风险即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其行为和法律规定不符,且缺乏管理控制和预测意识,导致企业事前预测的结果远远偏离实际结果,最终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面临经济损失。但法律风险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大部分企业都不能认识法律风险带来的影响危害,进而放任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无限制的发展,从风险逐渐过渡到危机,一旦转换为法律危机,企业很难掌控其发展情况,严重破坏企业发展,甚至还会带来破产的风险。所以健全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保证企业避免损失,另一方面能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对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和维护自身权益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企业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也成为经营运营不可缺少的措施,有利于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2.影响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约性因素

影响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约性因素有很多,如企业决策不当,违规运营与生产,法律意识淡薄、民事诉讼违约较多,维权意识弱、法人治理结构缺乏健全性,法律管理体系不健全等等。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即管理目标模糊,管理职能欠缺,管理方式不科学。首先是煤炭企业法律管理目标松散,没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将短期经济效益的追求作为企业发展与管理的终极目标,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使企业在面临市场经济的严峻压力与挑战时,片面追求企业销售成绩的提高,打破了企业销售额与风险体系的平衡状态,致使法律风险的产生,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受到了制约。其次,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缺乏,致使企业员工存在极大的懒散与惰性,工作效果严重滞后。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与企业管理效率低下,管理职能不健全,管理行为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淡薄,管理职能的构建不能实现目标明确化、任务具体化,一些领域甚至出现了管理空白的状况,这给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影响着企业的长期稳定与健康发展。最后,企业风险管理方法不当,不能基于企业实情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管理方法的不科学与管理手段的陈旧,使企业风险管理实质性效率低下,于是一系列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便浮现出来。

3.建立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可行性策略

(1)增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意识是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基础与前提,要做到这一点,企业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树立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观念,企业要做到事先有效预防、过程中加强控制,事后要科学补救。将法律防范与控制理念贯彻与企业生产与经营的方方面面,上至领导下至员工,都要正确认识市场的复杂性和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不确定、不稳定性与突发性,一旦出现法律诉讼案件,全企业应齐心协力积极应对。二是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意识,一些企业的领导往往只注重追求企业经营的速度与效益,忽视了风险存在的客观实在性,致使企业经济损失严重。因此,企业领导者与管理者应在进行重大决策时,一定要广泛吸纳各方人士的意见,特别是专业法律人员,避免随意、盲目决策带来的法律风险。另外,企业要经常开展对员工的法律风险控制培训,不断增强企业所用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

(2)建立和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是推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有效建立的重要手段,能有效提高法律控制的高效性。当前,我国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体系的缺失造成,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不可或缺。法律管理责任体系的欠缺与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管理职责模糊,不具体,管理协调统一性不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责任体系主要应坚持“管理协调化、职责明晰化、方式灵活化”的原则,并且注重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进行分层管理。将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分为决策层、管理层与实施层,每一层都要恪守职责,严守法律规范,收集有效法律风险信息,尽可能杜绝法律风险。二是进行分类管理,就是将不同种类的法律风险进行总结归类,并下分到企业不同的部分与岗位,加强各部门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配合力度,弱化风险。

(3)推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产生的因素不够了解,对其发生的征兆也不够清楚,这就导致其对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预警不够全面客观,对法律风险的片面认识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法律风险源的识别与判定。因此,有必要推动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首先,企业应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与了解,明确法律风险识别主体与审核主体,加强预警意识,既能有效识别风险源,又能为解决风险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措施。其次,企业各生产部门都应对该部门和自身岗位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常怀预警之心,提高识别风险能力,在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督促每一个部门建立法律风险控制网络,全面检测煤炭企业法律风险。

(4)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创新

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创新,是推动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的又一重要措施。创新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践行:一是企业各部门法律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收集与积累。包括企业各部门财务、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类潜在性风险,企业要严格要求各部门遵循科学、有效的搜集方法,确保收集风险知识的可靠与实效性。二是做好对煤炭企业法律风险的识别工作。在企业不同的责任阶层与管理阶层,都要严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流程规范,对相关领域内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描述与分类,考虑到风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识别的法律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为应对风险奠定基础。三是采取积极的风险应对策略。企业要适当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以应对的范围内,根据评估和控制结果采取科学有效的风险解决措施。再者,基于风险环境的改变,要不断完善与改进应对计划,做到监督与完善并举,提高风险解决效率。

(5)构建煤炭企业法律文化提高风险控制意识

首先企业应树立法律风险控制理念,提前做好预防和事后补救工作。所谓事先预防提前给企业注射免疫疫苗,使企业从高层领导以及下属员工都具备防范法律风险意识。同时也要在过程中做好控制,这也是企业实施法律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可以说企业所有部门和岗位在运行过程中都能做到有效控制法律风险。而控制法律风险的目的在于将威胁企业运行和发展的因素扼杀到摇篮里。但不可否认市场有一定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并不能完全避免法律风险发生,所以事后补救成为企业面法律风险的最后一层堡垒。一旦企业面临法律诉讼,其内部法律人员就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性应对措施,减少诉讼风险损失,总的来说,煤炭企业法律风险事先控制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而事后补救十分重要。其次增强法律风险控制意识;当前多数企业高层都过于重视企业经济发展速度,甚至没有法律风险控制意识,也忽略了风险的客观存在,从而导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设计目标,进而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因此企业高层在针对经营管理组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实行民主决策,增加透明度,积极听取煤炭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建议,避免因盲目决策而导致企业经济损失。此外岗位不同,诱发其发生法律风险的因素也自然不同,企业有必要定期组织员工接受法律风险培训,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风险报告制度,促使企业高层和员工能及时掌握相关法律风险信息,可以说只有提高企业高层管理法律风险控制意识,才能有效避免发生法律风险。第三强化守法行为意识;企业领导和员工应共同提高法律思想境界,尤其决策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先咨询相关法律事项,保证经营不违法的经济活动,那么企业才能更快提高管理水平,为法律风险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综上所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想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在注重经济增长与销售效益的同时也要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强化法律风险管理的科学性与高效性,通过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注重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优化与创新等方式推动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陈中强.浅析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J].东方企业文化,2013,24:213-215.

[2]冯耀华.论煤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J].东方企业文化,2007,07:8-9.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3篇

在县委政法委、城关镇党委和石泉县火车站装卸队的大力支持下,由县委组织部举办的全县非公企业职工党员法律知识培训班今天开班了。首先,我代表县委组织部向给予这期培训班大力支持的县委政法委、城关镇党委和石泉县火车站装卸队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前采参加培训的非公企业职工党员同志和入党积极分子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在全县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

在全县上下聚精会神的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奋力向全年发展目标冲刺的重要时刻,举办全县首期非公企业职工党员法律知识培训班,是县委组织部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非公企业党组织的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一个实际步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大的方面讲,非公有制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充满活力和极具潜力的重要力量,对调整经济结构、开辟新的就业途径、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党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就必须更好地支持、保证、监督业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生产经营的正确方向,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即法律,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和在市场竞争中防范风险的能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在推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中地作用。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是一个十分广泛的群体,我们只有充分反映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意愿和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把他们团结在党的周围,我们党才能有更加坚定的阶级基础、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不可动摇的执政基础。非公党组织要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赖于一支具有较强法律意识,懂得与工作和生活相关法律,能够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善于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党员队伍。从小的方面讲,在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又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劳动者只有学法、知法、懂法,只有了解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途径和方法,才能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诉诸法律以保护自己。所以,增强法制观念,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是劳动者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应有的基本素质。这就要求从业于非公企业中的广大党员既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加强非公党建工作的角度,又要从维护自身利益需要出发,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这期培训班将采取专题辅导的形式,组织大家学习《劳动法》、《合同法》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三个法律法规。这三个法律法规与大家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辅导教师是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县委政法委领导,具有相当丰富的法制宣讲经验,相信会给大家进一步增强、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提升工作水平有所帮助。大家平时工作都很忙,很难有这样的学习机会,希望参加这次培训的党员同志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听讲。借此机会,我对在全县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强化党员意识,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非公企业中工作的党员,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快我县县域经济发展步伐中的重要作用,处理好坚定理想信念和为企业健康发展作贡献的关系,树立在非公企业中同样可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信心,增强党员主体意识,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要正确理解党员的无私奉献与企业主获取利益的关系,正确理解党员的义务与党和国家的整体目标的关系,把自己的个人目标同党的建设的整体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带头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先进科技、管理知识;带头搞好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带头遵纪守法,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尚,净化社会风气。立足岗位讲奉献,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冲锋在前,努力做到在生产经营中起骨干作用,在维护稳定中起中坚作用,在转变观念中起示范作用。以党员的模范言行影响和带动其它员工共同为企业发展尽心尽职,以自己卓有成效的作为,赢得企业和业主对自己的重视和对党建工作的支持,树立党员的先进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认真履行监督引导职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讲求社会效益;既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非公企业虽然充分享有经营自、财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和用人自,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否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会影响企业的形象,使其发展的路越走越窄,甚至走进死胡同。《》规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非公企业党组织的首要职责。非公企业中的广大党员要在帮助支持企业主依法行使职权,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积极通过自身示范,引导和监督企业从整体、长远、根本的利益来考虑企业的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或违法经营的行为,如搞假冒伪劣、偷税漏税、不讲诚信、损害职工权益等问题,要理直气壮地指出,并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企业发展凝聚力量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4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高省属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水平,促使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讲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党的*大以及*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对国有重点企业的法制建设讲了更高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建设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自觉把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摆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代要求的高度加以认识,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工作认真落实。(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需要。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工作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使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实现形式;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步伐,多种途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有这些改革,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依法推进,都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人员的作用,用法律保证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三)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与合作过程中,必然涉及到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等问题。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必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一流的企业不仅要有一流的技术和产品,更要有一流的人才和机制。因此,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国有企业做强做大、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有力保障。(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提高国有企业法人意识,真正实现责权利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应该再以过去那种经营发展靠政府指令安排,出了问题等待政府承担解决的思想来指导经营管理活动,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的法人意识,使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在依法享有经营自的同时,也切实承担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积极应对发生的法律纠纷,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真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二、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一)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是省属企业加强法制建设的主要法律依据。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内设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职责、权利、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讲了明确要求,是当前指导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二)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通过推进省属企业法制机构、人员、运行机制的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人的“把关人”作用,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三、确保企业内部法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省属企业的集团层面全部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同时,省国资委将在部分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今后新设立的省属企业,必须按本意见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资产量较大的重要子企业也应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相适应的足够的专业人员;一般的子企业也应该指定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或者具备专业资格的法律人员。各省属企业要将对法律人才的管理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范畴,从科学的人才观出发,切实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壮大和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素质,逐步在企业中形成一支以经营班子中的分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素质高、能力强的受过法律专业培训或具有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专门人才队伍。四、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机制(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健全;二是在日常经营中参与谈判,审查合同,提示风险;三是在公司联营、兼并、分立或投资等活动中分析法律风险、确保合法操作;四是担任企业的人,参与合同争议等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管理、指导和监督企业外聘律师的活动。(二)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意见。省属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关键是职能的真正落实和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因此,当前省属企业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加强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机制。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经营、决策各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和工作程序并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把关作用,必须以制度明确企业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听取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尤其是对法律事务机构讲的不同意见,应予充分重视,以提高对经营风险的预见性以及及时发现并化解法律纠纷的前瞻性,促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开展、规范运作。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对外经济合资合作中,既要促成合资合作,又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商业规则保护自身利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同时,集团应加强对下属公司法律工作的指导,构建集团和下属企业沟通的平台,不定期组织集团和下属企业开展法律工作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五、注重提高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实现依法治企,有赖于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与管理的高素质的法律工作队伍。为使省属企业法制建设不断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以及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各企业集团要重视提高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系统、定期的培训制度,鼓励继续学习深造,努力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也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增强解决和处理涉法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六、切实做好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排查工作结合省属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的实际情况,各省属企业必须在*年底前,对所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尤其是出资人重大权益面临危险或有潜在危险的,企业应尽快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手段,循商业途径,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国有资产损失。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5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法律文化 问题 对策

一、企业法律文化概述

所谓企业法律文化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行为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总和。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文化的构成要素有三,即物质表现层、制度行为层以及精神理念层。物质表现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外在表现和重要载体,表现为可观察到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过程;制度行为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中间层和支持保障层,表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精神理念层是企业法律文化的内核,表现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等。

企业法律文化的三个构成要素既相互独立又高度统一,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只有三者相互协调、共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法律文化在企业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二、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法律文化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但不容忽视的是企业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物质表现层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法律工作人员。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更是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总法律顾问、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工作人员。然而在实际的企业管理中,一些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都没有达到国资委规定的要求,更不用说地方国有企业和大量的民营私营企业了,同时很多企业即使招聘了法务人员或聘请了法律顾问,也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将法律工作停留在企业管理的表面层次上,没有真正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法律事务组织机构的缺失和总法律顾问、法律工作人员的缺位使得企业法律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组织和智力支撑,更使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自然不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制度建设有待提高。首先,很多企业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除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规范之外,其自身缺乏基础性内控制度,企业的很多内部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其次,一些企业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制度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大相径庭,同时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难以执行和操作,使许多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再次,不少企业的制度执行力不强,虽然制定了许多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造成了虽有制度但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另一方面,行为建设有待改善。首先,目前很多企业的决策及经济行为中缺少法律审核环节,忽视了法律审核在企业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制定及经济合同签订中的重大作用,极大削弱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力。其次,很多企业没有将法律管理纳入到企业管理之中,仅将法律的作用定位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法律被排斥在合同管理、授权管理、风险管理等日常的企业管理门槛之外,成了企业管理的看客。规章制度的漏洞和法律行为的缺失使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缺少了制度保障和行动落实,仅成了一种口号。

(三)精神理念层

首先,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意识还不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略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缺乏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传统的人治思想较为严重,依法治企能力较弱,市场法制规则意识薄弱,遇事沿袭习惯做法,靠关系,讲摆平,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先天缺失。其次,一些企业对普法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忽视了普法宣传在法律意识培养上的重要作用,普法投入不足、手段单一、全员参与程度较低等,难以有效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环境氛围后天不足。

三、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意识,充分认识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公司治理,真正形成有效制衡机制,关键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有利于企业依法规范行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实,发挥效率,保证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的制衡到位,有利于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依法经营必然造成市场风险的放大,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控制,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加强企业法律工作是深化企业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实现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要做到科学、有序、高效,就必须摒弃人治思想,积极推行依法治企。企业内部决策,要从经验决策、个人决策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转变;企业内部管理,要从粗放管理向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精细管理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适应这一内在要求,需要提高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推进企业民主法制建设。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

普法教育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全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企业上下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普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做好普法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推动企业普法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企业普法工作的常态化局面。要围绕重点,狠抓落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各级领导和关键岗位员工作为重点普法对象,把实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法内容,把企业法律管理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典型教训作为普法案例,促进普法工作取得实效。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企业普法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总法律顾问,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逐步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明确职能和工作流程,确定分管领导和机构负责人,切实加强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明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职责等,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企业应该加强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培养,营造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证工作,实现法律顾问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加强制度建设,筑牢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制度支撑

加强基础性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是规范企业行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也是衡量企业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强化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减少原则性与抽象性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各项内部管理行为有规可依。同时,要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做到有规必依、依规必严,促进企业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五)加强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审核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环节。企业要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以及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一是要有制度保障,企业必须制定有关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确保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二是要覆盖全过程,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法律管理必须全程参与。通过法律审核,不断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行为,为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合规环境。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6篇

根据师办发[20__]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经济局20__年的法律六进企业工作计划是:

一、指导思想

以“法律六进”实施意见为总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教育本局职工和企业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本局职工和企业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维护我县社会政治稳定、民族和睦团结,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实现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基本要求

自觉大力开展对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提高单位职工及企业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开展促进和维护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开展以“讲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本局和企业职工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创造符合单位及企业的法治文化,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学习教育宣传内容

制度建设方面:加强领导,确定政策法规科负责开展此项工作,明确职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络员赵春红、柏巧珍、殷书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组织二次学法活动,建立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每年组织二次法制讲座,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实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台帐制度,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阵地建设方面:运用网络、报刊、法制宣传栏为传媒载体,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组织征订“五五”普法教材和资料。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树立机关形象,提高服务水平。开展“学法用法规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评选活动。

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1、各相关企业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学习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参加县委普法办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

2、开展对在企业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开通“职工维权电话”,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用各种形式宣传社保安全生产等法律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维权意识。

3、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企业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4、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五、活动要求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7篇

1. 引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民营科技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2000年,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9万家,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3500亿元,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超过890亿元和730亿元。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生力军、国民经济增长的一支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良好的法律环境就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必要条件,而在法律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本文拟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一探讨。

2.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为基础的,而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动力机制,民营科技企业就很难发展壮大起来。研究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

2.1 是民营科技企业保护对象特殊性的要求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一是高智力投入。只有加强对高质量劳动成果的保护,才能保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二是投资高、产出高、风险大。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者的高额投资将无法收回,进而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三是高新技术产品易被复制、仿造,且成本低廉。这一特点使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相当严重,特别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 是民营科技企业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需要

技术创新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基石,而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在高新技术研究阶段,如何明确不同阶段各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责任和分担等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利用阶段,其转让、实施及许可与一般技术相比,具有风险大、实施效率低的特点,为确保高新技术转移实施的顺利进行,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高新技术市场化阶段,为了保护知识化产品的有序竞争,需要用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有力打击高新技术市场的假冒、剽窃、复制等侵权行为。

2.3 是民营科技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目前,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已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种合作与交流除涉及到技术上的可行性外,还必须考虑诸如技术成果分享、专利申请权、所有权、实施权、专有技术的保密等知识产权问题。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民营科技企业有效地吸引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技术,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民营科技企业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武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争取优势、维护优势、发展优势。

2.4 是民营科技企业应对WTO的需要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根据WTO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各成员国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求WTO各成员国的法律相互协调和相互认可,尤其是对版权及其相关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可。加入WTO后,我国将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将依法打击各种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活动,企业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 购买国内外的技术专利,否则企业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民营科技企业只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地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的优势,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3.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绝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都还比较薄弱。其主要问题是: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国外,企业已把知识产权当作企业发展的“命根子”,千方百计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保护意识不够。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中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新颖性的丧失,进而也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权利。据统计,我国每年的专利申请非常少,只有300件左右,与美国的每年20多万件相比,相差悬殊。另据报道,自1990年颁布《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到1996年底,我国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2000多家高科技企业只登记软件1528件。这表明,我国企业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相当薄弱。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科技人员流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促进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由于企业管理的缺陷,加上科技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不少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把本企业的关键技术或秘密当作给新企业的见面礼和提高自己“身价”、得到器重的法码和资本,携其“跳槽”,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尽管知识产权价值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却未受到企业应有的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评估企业资产时,没有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即使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往往也是低评,远远低于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的通常做法。美、日等国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东芝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知识产权部,美国AB公司的知识产权部有20余人,松下公司包括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高达500余人。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们的差距很大。目前,许多企业既没有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人员,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规定,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知识产权纠纷增多随着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到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

和良性运转。当前,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主要是:①涉外专利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②群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③专利案件的执行相当困难,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④高新技术成 果被仿制、假冒的现象严重。

4. 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4.1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因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认识上的转变,就不会有行动上的变化。当前应着重从三个层面来加强宣传工作:①大力宣传民营科技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增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感。要通过宣传,让广大民营科技企业明确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克服盲目乐观和因循守旧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而以强烈的责任感去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②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强化民营科技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领路人,企业家是否具有保护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加深广大企业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及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的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自觉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③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命根子”的观点,增强全体员工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员工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使广大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活动中去。

4.2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运用能力与保护能力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保证。这些制度包括:①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对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科技成果登记、保密、技术资料的加密归档、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等要有专人负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成果归档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③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秘密给予严格的界定,并采取合法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企业未明确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能将原企业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④完善技术合同管理的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在转让技术成果时获得相应收益。民营科技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切实保证双方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3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着作权公约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应看到,现行法律、法规与民营科技企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今后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开展工作:①加强立法。一方面应根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各种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尽快制定出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如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高科技 产品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和内容,增强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同时,要密切注视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适应国际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②严格执法。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③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有效,应对执法人员加强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要建立各项执法制度,健全各项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效率。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监督。要采用集中整治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增加对侵犯知识产权活动查处的频率。

4.4 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经营保护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

效用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全球贸易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要珍惜知识产权,同时要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竞争和发展的重要资源运用到职工聘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市场开拓及产业拓展等各个环节中去,把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整体战略考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此应做到:①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做好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只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才能真实地反映出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②完善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切实保障职务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③努力创造名牌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指出:“大型企业都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民营科技企业要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创出全国专利名牌产品,进而创出国际名牌产品,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以此推动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4.5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增强企业法律意识第8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以厦门为例,中小企业户数占厦门市企业总户数的99%,创造的产值占厦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56%,技术创新成果占65%,吸纳全社会就业人口的75%。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发生的矛盾纠纷也将越来越多。

一、中小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步,它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等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法律主体,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为前提的。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不能受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由此也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填补出资、构成犯罪等法律风险。

2、企业管理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1)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公司治理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章程设计和公司治理结构不重视,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监事会形同虚设,致使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备,不开或极少召开股东会,即使召开也是仅是几个股东口头协商,很少做会议记录,形成文字,从而可能引发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法律风险。

(2)内部管理制度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重点在于对人的管理。由于企业人员与企业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有可能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失控现象的发生。内部人员管理失控,就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严重失职或,通过获取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等,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3)行政决策机制中的法律风险。中小家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常由家庭成员或亲戚担任。这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过程中,投资人往往缺乏可行性及经营风险评估,独断专行,缺乏民主,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到位,从而导致投资的失败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国家为了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它包括了《劳动法》这一劳动领域的基本大法,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权力或执行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企业从招聘、面试、录用、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员工离职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但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突出,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合同,但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内容含糊其辞,损害劳动者权益,从而导致诉讼的产生;通过“挖墙脚”等方法引进高级人才,从而盗取引进人才的原服务企业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专利等,从而受到侵权的指控等风险。

4、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是当前多数中小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企业经营资金如果安排不当,就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借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导致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仍然是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贷款主要形式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形式。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通常采用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形式。中小企业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抵押贷款是有限的,使得中小企业通常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之间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角债务关系,而当某一企业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也必然会牵扯到其他相关企业,从而引起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当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资金链又断裂时,往往迫使中小企业“饥不择食”,通过地下钱庄等高利民间借贷筹集资金,这就有可能使企业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造成企业破产等无法挽回的风险。如果向公众吸收借款,又有可能遭遇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法律风险,最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5、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存在着因合同条款不利、履行不力、外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合同利益受损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合同纠纷是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有关资料表明,这些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销售和采购环节。这些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货物质量或标准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后无法收到货款。有的企业为了拉业务,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甚至把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订的合同也不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既没有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也没有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致使这些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或产生纠纷,加剧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的困难。

6、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域名等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淡薄,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商业秘密包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攫取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据有关资料表明,企业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两个渠道泄密,一个是企业内部职工出卖商业秘密或者员工离职后在相同行业就职而泄露商业秘密,另一个是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合作企业泄密。又如专利。许多中小企业没有专利战略,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也正因为没有专利规划,许多企业研究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此外,还很容易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据有关资料表明,大部分的企业高层不重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或者请律师打官司。另外,企业对员工的法律培训也不够重视。在经营决策时往往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有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的企业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采取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如由于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给自己的企业带来不该有的损失等等。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大多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加之法律监督缺失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有调查资料表明,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建立司法证据制度,不注重证据固定和收集,一旦发生诉讼,有可能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对外贸易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和商标审查,从而遭受侵权诉讼的法律风险;企业没有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在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以及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从而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企业在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从而造成抵押财产不合法性,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重大决策独断专行缺乏民主。在企业投资和担保等重大问题上,一般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拍板决定,没有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讨论,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不重视法律事务建设

不重视法律事务建设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设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上的支出较少或“零”支出。从大多数企业来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常见于“招见式”,常常是碰到法律问题了,才临时抱佛脚,没有着眼于从长远来看待企业的法律问题,缺乏在法律问题上的防范意识和主动意识。

4、法律政策的影响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来企业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不再合法,企业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或不全面,就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修改和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出现了劳资纠纷等问题。

5、来自司法程序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企业时时面临着违约与被违约、侵权与被侵权的法律风险,法律纠纷的结果有可能承担败诉、被法院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思考

1、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增强企业高层领导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否有效,关键还在于企业高层领导。其次,增加法律风险方面的投入。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岗位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岗位。再次,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企业法务部门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特别是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分析和预测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将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定期化和制度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动态地掌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及时、准确地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2、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执行不到位,是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最重要原因。企业应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通过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引导和规范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抓好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在制度面前,不论亲朋好友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内部管理制度才不会形同虚设,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3、强化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是企业之间经济往来的书面确定,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合同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口管理。合同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合同的起草合法有效明确,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并承担相关的法律事务。二是合同审查。根据企业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履行、委托授权、用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产生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的风险。三是合同监督。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跟踪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履行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四是合同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法律专业人士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则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法务部门可固定证据,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本企业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4、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必须增强维权意识,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管理,主动做好、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在企业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证据收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企业利益损失。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及时申报专利,发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聘请或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士

当前绝大多数的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或者虽配备,但法律素质不高,仅能应付企业一般的诉讼案件,对企业的合同实行一般的管理。因此,企业可以聘请那些专业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且能帮助企业有效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合同,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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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苏彦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

[4] 李新、张鑫:浅谈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J].商情,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