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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投资工作方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01 18:14:13

稳投资工作方案

稳投资工作方案第1篇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一个地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最重要的软环境。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发挥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职能,努力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努力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一是要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建立和完善“严打”长效机制,把常态打击与专项斗争相结合,将危害公共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暴力、杀人爆炸等严重刑事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以及严重威胁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列为打击重点,依法快捕快诉。二是加大对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三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严打”同时,积极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健全落实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

2、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增进社会和谐。要按照“三项重点工作”要求,大力加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建设。在做好涉检常规工作基础上,要特别做好涉企稳定工作,这对于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起着至关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引导企业发展后不忘回报社会,积极为周边集体、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从而融洽企业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实现企业、村集体、村民的共同发展,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

二、惩防并重,努力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个地方的政务环境如何,是体现这个地方发展环境是否宽松,是否留住地方资本生根,是否吸引外来资本进驻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是当地党委、政府的根本职责,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1、锁定重点,严肃查办五个方面的职务犯罪。一是严肃查办违法干预市场运作的职务犯罪。对此,检察机关要深入水利、国土、电力、交通、环保、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严肃查处利用权力介入资源配置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入股,,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办商业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从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入手,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医药购销、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六大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四是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突出查办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安全和生产资料质量等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五是严肃查办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设置障碍向投资者索取贿赂、故意拖延时间向投资者暗示贿赂、在接受贿赂后搞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案件,努力扫除干扰外来投资落户的障碍。

2、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重大工程项目预防机制。无论是吸引投资的过程中,还是对外开放的过程,都离不开重大工程项目。目前检察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防工作主要针对是国有投资,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混合投资、民营资本投资、外商单独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上述投资的重大工程延伸,重点是预防和查处投资人行贿和负有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渎职等犯罪,以确保工程质量。二是建立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制度。对那些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和行业,对那些群众满意度不高、反映强烈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结合举报材料、工作效果等因素进行是否可能有职务犯罪的风险评估。三是积极尝试检察建议警示制度。对管理制度明显缺位、管理松散,可能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或有职务犯罪苗头的、或职务犯罪频发的单位,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并回复,同时向其主管部门或领导通报情况,以示警示。

三、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并重,努力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是一个地区投资环境良好、吸引客商投资入住的极其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检察机关不是无事可做,而是大有可为。既要充分利用批捕、公诉、查办案件等诉讼手段,又要积极利用检察建议、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非诉讼手段,切实维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1、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我们必须看到,当前确有一部分不法单位和个人,他们一无足够的资本,二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三无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网络。他们以市场经济初期特有的投机心理,打着投资经商的旗号,依靠行贿、诈骗等不法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税收、贷款、企业无偿或低价转让等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后,不搞长远经营,不图长期发展,而是将所取得的优惠政策转化为现金,一跑了之,这不仅使被骗地在经济上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要重点打击行贿、诈骗、走私、非法集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特别是要重点打击那些给地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给地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招商引资中,某些决策者由于急于求成,在没有对投资者做深入资信调查的情况下,单凭个人关系、领导或熟人介绍,甚至对方的一张名片,就轻易相信对方的资信能力,草率与他们签定合同;更有个别人,在收受贿赂后,明知某些单位和个人无投资能力或诚意,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与这些单位和个人同流合污,共同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快捕快诉这类案件的同时,还应深挖这类案件背后的渎职犯罪。

2、重视《检察建议》的作用,帮助被害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在导致经济犯罪发生的因素中,很多单位或企业在制度上的不健全和管理上的混乱是其中一大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情况,强化《检察建议》的运用,向有关部门或企业发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利用丰富的办案资源,通过统计分析、犯罪预测以及实践经验累积掌握经济领域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有效的防治犯罪的检察建议,以促进有关单位或企业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控制犯罪。针对一定时期内的办案情况,对该类案件呈现出的共同特点,则可向辖区内企业发出书面通告、建议,帮助改进预防犯罪方面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以告诫、警示犯罪,防范犯罪。

3、通过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义不容辞地肩负起宣传教育的使命。在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运用刑事手段的教育、震慑功能,通过开展宣传报道,举办法律咨询、选取典型案例深入案发地展览等方式,给广大人民群众以直观、生动而深刻的法制宣传教育,以震慑犯罪分子,积极引导舆论,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突出重点,强化法律监督,努力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根本目的就是吸引大量外地资金和外资流向本地。随着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入,势必会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这就需要强有力的、统一的法律来保护这些新生市场主体。所以,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强法律监督,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

1、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既加强对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又注意加强对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坚决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在侦查监督中,严格审查把关,认真防错防漏,及时追捕追诉;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加大对明显错判案件的抗诉力度。特别是对危害企业和经济发展以及危害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2、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民事案件要依法受理,并指定专人审查。当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其监督程序较复杂、漫长,而外来投资企业通常涉讼的领域多在工程承包纠纷、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招标投标纠纷等方面。鉴于此,在履行职能时应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转变,及时了解纠纷的起因和发展态势,通过检法两家工作协调及时化解矛盾,通过建议和协调工作来寻求争议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对已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民行案件依法进行检察监督,既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此外,应加大对民商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诉讼违法现象,对民商事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依法坚决提出抗诉。

稳投资工作方案第2篇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在党委和上级部门的关怀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以根治欠薪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抓手,以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为突破口,积极作为,奋发进取,在全体监察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202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队先后对508家用人单位开展书面审查;对140家用人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255个在建工程项目开展落实工资支付制度专项检查。全年共接受劳动者的来访来电咨询4058余人次,处置劳资纠纷警情873起,立案处理案件14件。

二、主要工作及做法

(一)凝心聚力,提高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1.政治建设更加规范。注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规范支部政治建设。一是扎实开展“深化大学习、提振精气神”专项活动,通过观看廉政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展、参加文化讲堂等形式,增强学习效果。二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2020年支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共组织召开9次党员大会、18次支委会、24次党小会,落实4次党课,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风廉政建设等文件精神,党员干部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2.干部队伍精气神更加充足。今年来,大队以“思想引领、实践锻炼、导向激励”为主线,调动干部主动性、积极性。有效提升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一方面加强干部思想交流,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为大队重点工作出谋划策,有效解决了讨薪警情出警的范围时限,警情反馈的注意事项等问题;另一方面让想干、愿干、积极干的有岗位,让能干会干善于干的有优先。

(二)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2020年,把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根治欠薪的重要手段,在日常检查和案件查处中,采取坚决有力的举措全力做好根治欠薪各项工作。一方面,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微信、QQ、微博、电子屏、主干道悬挂横幅、拍摄宣传视频、普法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用工环境,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另一方面,强化对建筑企业经营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利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开展“送法进企业、共建促和谐”活动,上门普法、指导用工、解答法律咨询,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意识。

2.高效处置劳资纠纷。大队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健全网络、电话、微信三位一体的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平台,引导农民工依法反映诉求,积极妥善化解欠薪矛盾,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3.规范开展专项行动。2020年,进一步规范劳动执法行为,推行以服务为导向的柔性执法,减少对企业执法干扰。全年对608家用人单位开展书面审查;对53家劳务派遣机构和140家用人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联合行业主管部门,5月份对123个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11月份对132个在建工程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通过建立排查清单和问题清单,确保项目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清晰可查,督促整改有针对性。

4.关口前移主动创稳。一是由“应急维稳”向“常态创稳”转变。在日常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和突发事件时,关注多发、频发案件的联系性,主动发掘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介入、调查和化解,实现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二是由“静态维稳”向“动态创稳”转变。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形式,中队建立“动态监管问题清单”,摸排可能存在的隐患,判断事件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主动介入,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才被动应对的情况。三是由“单一力量维稳”向“专群结合创稳”转变。转变讨薪维权案件“单打独斗”的工作思路,依托现有信访、调解、监察、仲裁“四位一体”一站式劳动纠纷解决服务平台,依靠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主动创稳领导小组,专群结合、多部门协作,共同处置重大讨薪维权案件。

(三)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今年2月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劳动关系处理呈现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大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放弃春节假期,大年初四就投入工作岗位。一方面面对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因疫情影响被隔离和交通受阻而产生的延迟返工,以及这期间工资计算方式、工作时间认定等新情况新问题,大队充分运用现有政策法规,认真倾听投诉内容,帮助职工答疑释惑,在宣传党和政府支持困难企业政策措施的同时,引导职工理性与企业协商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等相关问题,共渡难关。另一方面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我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要求,需抽调人员加强一线防控工作,大队干部积极报名,踊跃参加,中队长带头参与。

三、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行政执法仍不够规范。一是案件在系统中办结不及时,部分案件纸质卷宗已办结,但未能及时将结果在监察系统中办结,截止12月31日,2020年12月(不含)以前的案件仍有43件未办结。二是要素填写不完善,涉及人数、金额常有监察员忘记填写就提交。三是投诉、举报件未按要求立案,根据要求,监察系统中投诉、举报件应立案处理,但6月份以前13件投诉、举报件中仅6起进行了处理,仍有7起未处理,经强调后,问题才得到解决。四是讨薪警情处置不够及时,因市支队4月份后启用新监察系统,在讨薪警情处置流程上与老系统有较大差别,5-10月份涉及我区的讨薪警情在系统中处置不及时,往往要支队汇总后才由专人处理,影响了讨薪警情的处置。

稳投资工作方案第3篇

技术经济性比较苏州工业园区成立早、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国内外诸多企业云集。 苏州港华燃气作为工业园区燃气特许经营商为数万居民和众多工商业供应燃气。

2007 年供气量已达 1.5 亿 m3,其中工业户占年用气量 85%以上,年用气量超过 100 万 m3的大工业用户达 30 余家,且大工业用户数量及用气量逐年攀升。1 引言新建工业项目燃气设施由业主自行投资, 尤其是大工业项目用气设备复杂分散、用气量大,运行压力不同决定着前期燃气建设费用很高。 如何通过前期设计合理优化降低燃气项目的整体投资是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研究问题。

现就大工业燃气项目多路调压计量多种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性作初步探讨。2 多种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性比较

①分路调压计量,集中放于调压计量箱中,见表1。此方案计量准确,后期安检、维护、抄表集中方便对燃气运营商十分有利, 是目前诸多城市在工业燃气设计中的首选方案, 但此方案业主前期投资过高。

②分路调压,终端计量,见表 2。此方案虽然计量分散且可能数量很多, 但确保了计量的精确性, 很多城市的燃气公司在工业设计中采用此方案,但业主前期投资过高。

③ 集中计量, 就近调压既用气设备前端调压,见表3.

此方案为技术上可行方案, 但集中计量不准确性对燃气运营商和业主都有不利影响, 而总管单路供气,各用气设备同时运行也存在隐患。故此方案一般不宜采用。

④ 分路计量集中放置,中压进厂房,就近调压,见表 4。此方案计量精确,前期投资相对降低,对业主方十分有利, 但中压进厂区且调压设备分散存在安全隐患,后期燃气公司安检维护成本提高。此方案为可选方案。

3 结论①-④方案从燃气运营商和业主方双方综合考虑均各有利弊, 如何能兼顾双方利益, 达到设计优化。 通过对已投入运营的大工业项目前期申请资料和后期实际运营的调查分析发现, 大工业项目虽然用气设备点复杂分散,运行压力不一,但主要用气设备业主方在设备采购时, 燃烧器前端均配置稳压装置既燃气运营商提供的压力往往不是用气设备运行压力而是前端稳压装置的进口压力 (进口压力为区间波动值而非固定值)。

鉴于此调查结果,在新建大工业项目立项申请时建议业主方:

(1)提供用气设备准确运营压力及运行时间,尽可能地选用进口压力高的稳压装置;

(2)用气设备点分布集中区域,稳压装置选用统一的进口压力, 在保证准确计量的情况下达到合理合并;

(3)部分非主要用气设备,采用单路调压计量。设计方案采用分路调压计量, 集中放置于调压计量箱中,通过提高稳压装置进口压力,降低调压计量箱后出口管径; 合并部分用气设备减少分路调压计量设备及管线。从而在确保计量准确,燃气公司后期安检、抄表方便的前提下,达到设计优化,降低业主方前期投资。

参考文献

稳投资工作方案第4篇

关键词 股权分置改革 流通股 非流通股 市场环境

据统计,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股票市场1 377家上市公司拥有总股本数为7 149.43亿股,其中已流通股份为2 255亿股,仅为总股本的1/3,总股本中另外2/3为非流通股。这种对股票分割性的制度安排如果说在中国股票市场建立初期是历史的必然与需要的话,那么随着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地位的确立,巨量的非流通股已对证券市场运行造成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成了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障碍。经过长时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之后,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标志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工作正式启动。

1 股权分置改革需要考虑的因素

1.1 必须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之间的差异

(1)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存在价值差异,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价值不一样,原因主要有:①认购权。非流通股相比于流通股缺乏一项可供公众认购的权利。由期权的思想可知,市场中每一项权利都是有其价值的。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附加的权利减去义务,因为缺少一项权利,非流通股的价值低于流通股。②流通权。这里的流通权其实是继认购权之后的一项权利,因为股票只有在认购后才能流通。所以非流通股还缺少了一项流通权。③控制权。非流通股往往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较大比例。因而相比于相对分散的流通股,其具有对公司的控制管理权。这种权利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非流通股的价值。但是要求非流通股参与流通,势必要削弱这种控制权,又造成非流通股价值的进一步降低。

(2)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存在价格差异,非流通股在形成过程中是绝对低价,而流通股在形成过程中是绝对高价。1996年至今,流通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平均为8.0元左右,而非流通国有股的折股价格却仅为1.12元左右。社会投资者以绝对高价认购流通股,是以非流通股不流通为前提的,至少有不流通的预期,否则,社会投资者是不会以绝对高价认购的,这样反过来社会普通投资者以高溢价投资后又制约了非流通股的市场流通。

1.2 必须考虑国有股按照非市场规则进入市场流通

由于在我国股份经济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直是以国有经济的内部规则来制约股份经济的市场规则的,而且国有股一直是按照国有经济的内部规则进入市场的,所以在考虑国有股权流通问题时,必须按照非市场规则进入市场流通,必须充分考虑到历史的因素,从保护中小投资的利益出发,制定出积极稳妥的实施方案,否则就会造成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侵犯。

1.3 必须考虑市场的既有规则与照顾市场各方的既有利益相结合

由于非流通股流通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在本质上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博弈过程,因而博弈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出现全赢或全输的局面,否则,就会出现要么方案通不过,要么市场拒绝接受的局面,其结果必然导致非流通股的流通被无限期搁置。比较现实的选择是在充分既有规则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到市场各方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寻求一个既能够被市场各方接受又易于实施的平稳解决方案。

1.4 必须考虑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市场预期

据统计,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股票市场1 377家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为总股本的2/3,约有4 500亿股。国有非流通股的规模如此巨大,如果用市价办法进入流通,那将需要几万亿元的资金,这样大的资金规模,市场显然是难以承受的。而且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不流通一直是既有规则,因而这种规则的改变必将给市场带来巨大冲击,从而成为市场中的最大变数,并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导致市场预期机制的紊乱。因此,必须考虑稳定市场与稳定预期,从而在稳定的环境中逐步实现非流通股流通的机制转换。

1.5 必须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相统一的原则,使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配套,以改革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评述

2005年4月29日通过的《证监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问题的通知》指出,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2005年8月23日通过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要坚持统一组织、实行分散决策”。这说明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证监会只立规矩,具体的试点方案由上市公司自己决定。试点单位选择的方案主要有:

(1)送股方案。①基本特征:对现有的流通股按照某一比例进行送股后,使非流通股每股股值与流通股的价格一致,然后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②优点:操作简便易行,可以全面、一次性地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老流通股股东不用追加资金,避免流通股股东的现金流出;也可以减少对于市场资金量的需求;③缺点:送股比例是争议的焦点;送股还会稀释流通股股东的权益;造成市场扩容的压力;非流通股股东的即时现金收入减少。

(2)缩股方案。①基本特征:是将现有的非流通股按照某一比例进行合并股份后,使非流通股合并后的每股股值与流通股的价格基本一致,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②优点:操作简便易行,可以全面、一次性地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缓解市场资金压力;该方案不涉及任何资金的流入流出,因此对市场的冲击较小;③缺点:缩股比例不容易计算;容易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

(3)权证组合方案。①基本思路:在定价市场化、均衡市场各方利益的原则下,权证结合送股、配售、存量发行和基金等形式,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流通进行分批分阶段解决;②优点:缓解市场资金的压力,操作性较强;③缺点:风险较大。

除了试点单位使用的这些方案外,专家学者还提出了很多其他的方案,比如:折让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回购方案、开辟第二市场、设立改革基金、股转债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改革方案。

3 构建稳定的市场环境,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制度安排的效率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且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这项改革将牵涉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我国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一项制度性变革,对证券市场将产生重大的影响,短期内对股市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需要构建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来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尽量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1)管理层要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市场需求、缓解扩容压力,维护市场稳定。实施全流通后,根据目前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比例计算,市场将出现双倍的扩容压力。因此首先要增加市场的需求,吸引更多的资金入市,构造多元化的投资基金群体,在政策上应进一步放宽对社保基金、各类商业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其次要发展投资品种,对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创新金融工具,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市场产品和制度的创新,吸引投资者。第三在“新老划断”实施之前,应暂停新股审批;在“新老划断”实施之后,要严格控制新股上市节奏。

(2)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股权分置改革必须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投资者以必要的、适当的补偿。从而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双赢。一是要抓紧完善和落实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机制。二是管理层应在调查摸底、适度统一的基础上,规定非流通股股东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补偿底线。三是构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沟通协商的平台,赋予流通股股东提案权。四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制度层面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重塑中国股票市场的功能,由“融资主导型”向“投资主导型”和“资源配置型”过渡。当前,上市公司整体效益不佳,广大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受挫,不应再过分强调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而应大力发展其投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制度创新功能,把企业素质、业绩和潜在发展能力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第一标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以此提高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基础,强化股票市场的投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使股票市场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资源的重要要素市场。

(4)解决股权分置应当与资本市场的各项基础性建设互为依托。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盈利水平,保证公司运作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切实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5)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推动《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法律的修订,研究拟定《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调整和完善与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6)新闻媒体引导舆论,多做正面引导工作,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舆论氛围。

(7)控制节奏打击违法,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吴晓求.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裂与流动性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王国刚.中国资本市场热点研究[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3 谢百三.证券市场的国际比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稳投资工作方案第5篇

关键词:燃煤机组;微油点火;等离子点火;设计;比较

中图分类号:TK227 文献标识码:A

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过分依赖进口石油,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我国已经把石油同水、粮食一起列为关系我国经济安全和长远发展的战略资源;因此对石油资源的认识必须完成从一般性资源到战略性资源的转变,加大节油力度,实施积极的节油战略。

对于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其在试运行期间需要经过复杂的调试阶段。通常使用常规点火方式的电厂在这个阶段需要消耗大量的燃油;另外维持一个机组运行,启、停,调峰的工况下的工作,每年同样需要消耗大量的燃油。若将常规点火方式改为节油点火方式,光调试阶段节省的燃油费用就足够收回相当部分的设备购置费用,而且每年运行中节省的费用更是大大降低。

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大环境着眼,还是从企业经济利益的角度看,研究燃油系统优化都很有必要。在此,以某发电厂2×660MW超 超临界燃煤机组为例,在对不同节油点火方案进行详细论述的基础上,对锅炉点火系统进行了设计优化。

1 锅炉点火采用节油方式的可行性

1.1 锅炉概况

某发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初步设计中锅炉采用前后墙对冲燃烧方式,配备6台磨煤机,每台磨煤机对应1层共6只燃烧器,采用神华煤和褐煤按4:1比例掺配而成的神华混煤作为设计煤种,大同煤矿集团在秦皇岛进行掺配的混煤作为校核煤质。采取节油点火系统时,煤粉应确保被稳定高效地点燃,即使在锅炉冷态点火也能保持较高的燃尽水平。下面从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着火稳定性和燃尽特性来分析该锅炉是否适合节油点火。

1.2 着火稳定性

煤的着火稳定性是燃烧安全经济的基础,,它有很多表示方法。根据普华煤质特性判别准则,现以着火稳定性指数【1】来表示。着火稳定性指数Rw的表达式为:

Rw=3.59+0.054Vdaf×100% (1)

式中:Vdaf为干燥无灰基挥发分,此处设计煤种为36.51%,校核煤种为38.00%。

根据式(1)计算可知设计煤种的Rw为5.562,校核煤种的Rw为5.642,查询文献【1】可知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都属于易着火煤质。

1.3 燃尽特性

煤的燃尽特性用燃尽特性指数Rj表示【1】,其表达式为:

Rj=1.22+0.11 Vdaf ×100% (2)

根据式(2)计算可知设计煤质的Rj为5.24,校核煤质的Rj为5.4,查询文献【1】可知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都属于易燃尽煤质。

综合分析煤质的着火稳定性和燃尽特性后,可知该锅炉的燃用煤质适合采用节油点火系统。

2 三种节油点火方案的技术比较

目前,常用的节油点火方案主要有3种:单层微油点火方案,单层等离子点火方案和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以下主要从工作原理、优缺点、技术分析及成熟性对这3个方案进行比较。

2.1 单层微油点火方案

2.1.1 微油点火的原理

微油点火的基本原理是:利用高能气化油枪,使微量的油燃烧,并形成温度很高的油火焰(1600~1800℃),该高温火焰首先使部分煤粉温度迅速升高,着火燃烧,然后已经着火燃烧的煤粉与更多煤粉混合并点燃它们,分级燃烧,逐级放大,达到点燃煤粉的目的。通常微油点火系统的燃尽率在冷炉点火初期可以达到80%。

微油点火系统通常由煤粉燃烧器、油燃烧器、气膜风管路、油系统管路、控制系统及辅助系统等组成。

2.1.2 微油点火的优缺点

由于微油点火对煤种的适应性较高,且微油点火系统使用的是成熟的油枪点火方式,故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反应时间方面,微油燃烧器由于使用燃油作为燃烧介质,故系统投入快,反应时间短。环保性方面,微油点火系统由于近几年的研究,大大提高了点火初期的燃尽率,加之微油系统投运时消耗的燃油量进一步的降低,已达到了点火初期投运电除尘的条件。但使用微油点火系统时,由于脱硫烟道旁路的取消,未燃尽的燃油会随烟气移动至尾部烟道而进入脱硫系统,这些燃油会污染脱硫系统中的石灰石浆液,对脱硫系统效率有所影响。

2.1.3 单层微油点火方案技术分析

该锅炉若采用本方案设计时,可将锅炉最下层前墙或后墙燃烧器改为微油燃烧器,在锅炉点火和稳燃期间,该燃烧器具有锅炉点火和稳燃功能;在锅炉正常运行时,该燃烧器具有主燃烧器功能,且在出力方面及燃烧工况与原来保持一致。

在锅炉点火或稳燃期间,若因对应微油点火燃烧器的那台磨煤机故障或处于检修状态无法投运;或因微油点火系统自身故障或处于检修状态而导致微油燃烧系器无法投运时,锅炉需使用常规油枪进行点火或稳燃。故本方案仍需保留锅炉常规油枪及配套燃油系统。

根据文献【2】的规定,本方案燃油系统需配置3台50%的供油泵,以及2×300 m3的油罐。

2.1.4 单层微油点火方案的成熟性

微油点火系统现已用于烟煤、无烟煤、劣质烟煤甚至贫煤等各种煤种的各式形式的锅炉上,机组容量从125MW到1000MW,燃烧方式包括了切圆和前后墙对冲式,截止到2010年底,该技术已经应用在30多个电厂中的70多个大小机组中,技术已很成熟。其中典型的工程有:广东沙角发电厂C厂#2机组660MW四角切圆燃烧直流炉;北仑发电厂5×600MW直吹式锅炉;国华广东台山发电厂2×1000MW直吹式锅炉;广东汕尾发电厂4×600MW旋流/前后墙对冲燃烧直吹式锅炉;浙江嘉兴电厂三期# 2×1000MW八角双切圆燃烧直流锅炉等。以上机组产生的节油效果十分明显,节约费用十分可观。

2.2 单层等离子点火方案

2.2.1 等离子煤粉点火的原理

等离子点火装置利用直流电流在一定介质气压的条件下接触引弧,并在强磁场控制下获得稳定功率的定向流动空气等离子体,该等离子体在点火燃烧器中形成T>4000K的梯度极大的局部高温火核,煤粉颗粒通过该等离子体火核时,在千分之一秒内迅速释放出挥发物,再造挥发分,并使煤粉颗粒破裂粉碎,从而迅速燃烧。由于反映是在气固两相流中进行,高温等离子体使混合物发生了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近而使煤粉的燃烧速度加快,达到点火并加速煤粉燃烧的目的,大大的减少了促使煤粉燃烧所需要的引燃能量。通常等离子系统的燃尽率在冷炉点火初期可达到75%左右。

等离子点火系统采用由等离子点火设备及其辅助系统组成,等离子点火设备由等离子发生器、等离子燃烧器、电源柜、隔离变压器等组成,辅助系统由载体空气系统、冷却水系统、图像火检系统、热控系统、冷炉制粉系统、等离子燃烧器壁温监测系统、等离子一次风监测系统等组成。

2.2.2 等离子煤粉点火的优缺点

目前使用的第三代等离子点火技术1年只需更换1~2次阳极,7~8次阴极,此外基本无其他维护,同样具有拥有较高的安全可靠性。反应时间方面,由于等离子点火使用高压电源,电气设备启停需要准备时间,故投运反应可能较微油点火系统稍慢。

环保性方面,由于等离子点火系统点火时不需投油,所以等离子点火系统在启动初期即可投电除尘。此外,由于不使用油系统,不会有燃油进入末端脱硫系统污染石灰石浆液,就不会影响脱硫系统的正常运行。

2.2.3 单层等离子点火方案技术分析

该锅炉若采用本方案设计时,与微油点火设计方案相似,将锅炉前墙或后墙最下层燃烧器改为等离子燃烧器,在锅炉点火和稳燃期间,该燃烧器具有锅炉点火和稳燃功能;在锅炉正常运行时,该燃烧器具有主燃烧器功能,且在出力方面及燃烧工况与原来保持一致。

与微油点火方案相同,使用单层等离子点火系统时,也需保留锅炉常规油枪及配套燃油系统。油枪及配套燃油系统的设置与单层微油点火方案相同。

2.2.4 等离子点火的成熟性

目前,等离子点火及稳燃技术已成功应用于劣质烟煤、烟煤和褐煤;机组容量等级从50MW~1000MW;燃烧方式包括切向燃烧直流燃烧器和墙式燃烧旋流燃烧器;制粉系统类型包括钢球磨中储式、双进双出钢球磨直吹式、中速磨直吹式和风扇磨直吹式制粉系统;包括已运行的600MW及以上机组,已应用于30多个发电厂近百余台锅炉,技术已臻成熟。典型工程有:浙江国华宁海发电厂4×600MW超临界机组;浙江浙能兰溪发电厂4×600MW 超临界机组;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4×600MW超临界机组;国电浙江北仑发电厂三期2×1000MW超超临界机组;浙江国华宁海发电厂二期2×1000MW超超临界机组;浙江华能玉环发电厂2×1000MW超超临界机组等。以上机组采用等离子点火后效果良好,节油产生的经济效益十分可观。

2.3 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

两层等离子点火系统的原理和优缺点与单层等离子点火系统的技术原理基本相同,此处不再赘述,下面主要介绍方案技术分析和成熟性。

2.3.1 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技术分析

该锅炉若采用本方案设计时,可将锅炉最下层前后墙燃烧器均改为等离子燃烧器,在锅炉点火和稳燃期间,该燃烧器都具有锅炉点火和稳燃功能;在锅炉正常运行时,该燃烧器都具有主燃烧器功能,且在出力方面及燃烧工况与原来保持一致。

由于两层等离子点火系统互为备用,避免了微油点火系统和单套微油点火系统可能发生特定情况无法投用的弊端,所以可以取消锅炉常规油枪及配套燃油系统。

2.3.2 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的成熟性

目前已有不少发电厂在单套等离子点火系统的基础上,采用了两层等离子点火系统,取消了锅炉常规油枪及配套燃油系统。典型工程有:国电黄金埠发电厂2×600MW机组;粤电惠来发电厂2×600MW机组;华能日照发电厂2×600MW机组;山东华能威海发电厂2×600MW机组等。以上机组采用两层等离子点火后效果良好,实现了无燃油机组。

此外,在百万级机组上,陕西府谷清水川发电厂二期2×1000MW机组也已经确定将使用两层等离子点火技术。

3 三种节油方案的经济性比较

以上三种节油点火设计方案的经济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点火系统设备投资和调试费用、辅助系统设备投资以及运行维护费用。

3.1 点火系统设备投资及调试费用

调试时间按每台炉需使用节油点火系统350h计;单层微油点火小油枪出力按80kg/h,单层等离子燃烧器功率按200kw计;每层改造6只小油枪/等离子燃烧器;燃油费用按8000元/t,电费按0.457元/kWh计。

(1)单层微油点火方案:每套小油枪微油点火设备投资约180万,2台炉共需投资约360万元;调试期间使用轻质燃油作为燃料,单台机组调试投油需消耗168t燃油,2台炉共消耗336t燃油,则两台炉合计调试成本约269万元。

(2) 单层等离子点火方案:建设单套等离子点火系统设备投资约800万元;调试时每台炉消耗电力约19万元,消耗电极费用约4.5万元。两台炉合计调试成本约47万元。

(3)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每套等离子设备总投资约400万,建设两套等离子点火系统2台炉共需1600 万元;每台炉调试时需消耗电能约19万元;按每个阳极头成本4000元,寿命400h,每个阴极头成本500元,寿命50h计,调试阶段每台炉需花费约4.5万元电极费用。两台炉合计调试成本约47万元。

3.2 辅助系统设备投资

(1) 使用单层等离子点火方案和单层微油点火方案由于需要配合油系统的使用,需增加较多辅助系统,主要分为油罐区辅助系统和锅炉燃油系统两个部分;

①油罐区辅助系统有:2×300m3油罐及供油泵需投资约72万元;油罐区基础及油泵房土建投资约110万元;油罐区消防设备投资约40万元。

②锅炉燃油系统主要有:锅炉油枪设备每套约180万元;燃油供油管及吹扫压缩空气管及相应阀门每台炉需投资约60万元;油系统仪控监测设备每台炉需投资约60万元。

(2) 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由于取消了油系统,几乎没有辅助系统投资。但由于本工程采用燃油启动锅炉,需设置2×50 m3油罐需要约8万元;油罐区土建费用约14万元;油罐区消防设备投资约10万元。

3.3 运行成本

运行费用按机组每年冷态启动两次,每次10h;热态启动8次,每次2.5h;全年低负荷运行时间100h计。

(1)单层等离子点火方案与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的等离子点火器每年运行的总时间数近似相同,其运行总成本包括运行电费和电极更换费。

每套等离子装置每年工作消耗的电费约为7.7万元;每年电极消耗费用约1.7万元。油系统供油泵每年工作需消耗电费约10万元。则单层等离子点火方案每年合计运行费用两台炉合计约28.8万元,双层等离子点火方案每年运行费用两台炉合计约18.8万元。

(2)单层微油点火方案的运行费用:按每只油枪出力80kg/h,燃油价格8000元/t估算,每套微油点火装置每年运行费用为54万元;油系统供油泵每年工作需消耗电费约10万元。则单层微油点火方案两台炉合计年运行费用约118万元。

3.4 总费用比较(见表1)

综合以上点火系统设备投资和调试费用、辅助系统设备投资以及运行维护费用的计算,可列出表1,表中数据均为概算,初投资差额、每年运行总费用差额、年费用比较、静态回收年限、动态回收年限均以微油点火方案为基准计算;固定费用率按一套微油点火系统的投资计算,为方便计算,此处取0.17;基准收益率此处取8%。

静态回收期(PP)是初投资不计算时间价值的投资回收期,以年为单位,计算方法如式(3)所示。

PP=初投资差额/每年运行总费用差额 (3)

动态回收期(Pt)是初投资计算时间价值的投资回收期,以年为单位,计算方法如式(4)所示。

Pt=初投资差额(1+基准利率)Pt/每年运行总费用差额 (4)

从表1可以看出,初投资方面微油点火方案少于等离子点火方案,但投入运行之后等离子系统每年便可节约近过百万元费用,4年左右等离子点火方案总投资成本将与微油点火方案持平, 4年之后离子点火方案将更优于微油点火方案,尤其是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的经济性最佳,而且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取消了油系统,节约了厂区占地,也省去了每年油路检查维护的人力和费用。

结语

从技术分析来看,三种节油点火方案各有特点,都可适用于本工程。从综合经济效益分析可以看出,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的经济性最佳;另由于两层等离子点火系统取消了炉前油系统,不仅节约了发电厂占地,又减少了发电厂危险源,还可节省燃油系统的维护成本。基于以上各方面考虑,本工程锅炉点火方式推荐采用两层等离子点火方案,取消机组燃油系统,实现无燃油电厂。

参考文献

[1]GB5751-2009中国煤炭分类[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2]GB50660-2011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3]陈守伦,袁建国,程芳. 投资回收年限若干特殊问题研究[J]. 河海大学学报,2003,31(2):237-240.

[4]DL/T5240-2002 火力发电厂燃烧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程[S].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稳投资工作方案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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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投资工作方案第7篇

非法集资案件的作案手段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人们急于求财的心理,编造或虚构其公司、企业已经获得批文的事实,打着为 “老同志、下岗职工”谋福利的幌子,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由于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大,受害人员多,其后果不仅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不安定因素。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一: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看,犯罪嫌疑人都是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集资活动的,并且为了获取更多更广的群众参与集资,犯罪嫌疑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10—25%,甚至有的高达30%、40%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如每月供给鸡、蛋等为诱饵,使部分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在非法集资活动开始的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都能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犯罪手段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的利息为手段,使非法集资活动越演越烈。

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往往系合法公司、企业,均获得工商登记,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但都没有集资的资格。为了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公众大肆鼓吹自己曾在政府部门如城建、离退休干部协会、老年人协会、政协等部门工作过,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并且其公司、企业集资款是用于扩大生产、投资开发,更为甚者打着为老同志、下岗工人谋福利的旗号,不遗余力地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集资活动,将其非法集资的性质掩盖。更为恶劣的是,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公司、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归还集资款,其允诺高于银行储蓄利率1至10倍的回报也是不可能兑现的,但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犯罪分子仍铤而走险,“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集资人员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造成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同时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集资单位不堪重负而暴盘。

犯罪手段三:集资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账目混乱,使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为了骗取集资群众的信任,往往集资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都能得到一张集资凭证,凭证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居多,有的辅之协议、合同,有的凭证上印有文字图案等。但犯罪分子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极大。甚至在大规模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仅雇用、招聘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填写集资收款凭证。在集资过程中记账方法简单,记账凭证粗糙,更别说设立正规的会计账簿规范集资行为。案发后,许多嫌疑人自己都弄不清楚到底集了多少资,付了多少息,更不用说统筹投资了。由于这些非法集资随意性极大,毫无规范性可言,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使打击此类犯罪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特点表现为发案迟缓,案侦工作中涉及人员面广人多,金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

从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侦破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看,非法集资最早的始于1989年,多数在1994、1995年之后,集资活动时至今日,从集资到发案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八年,一方面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周期性,另一方面由于参加集资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投资常识,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既使报案后,害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个人损失难以追回。案侦工作中,从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员来看,一起非法集资案涉及成百上千群众,人数众多且涉及面广,当中有城郊农民、单位职工、下岗工人、党政军离退休干部、军人、高校教授等,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涉案金额来看,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近亿元,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损失。值得一提的是,非法集资多与某些部门个别人员的腐败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非法集资助长了腐败,腐败又保护了非法集资,一起非法集资案背后往往情况错综复杂,牵扯到多个部门,客观上也为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且不能在短期内被发现、查处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当前非法集资的犯罪诱因

(一)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重重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国家采取了适度从紧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强了投资规模、资金投放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的控制,因此一些中小企业,要想获得最大限度的资金支持进行扩大生产,困难重重。受此影响,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取资金,铤而走险,不惜以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受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影响,人们对投资消费存在误区

近年来,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多次下调,近期虽有所提息,银行储蓄存款利率总体上仍然很低,再加之息税制度,从而刺激了人们进行投资消费。但是,大多数群众对投资消费存在较大的误区,认为下海经商或购买股票风险太大,难度也太大,多数人不敢问津。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打着“为老同志、下岗职工谋福利”等诺言,抛出集资有高额回报的诱饵时,立即迎合了人们得益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犯罪滋生了温床。

(三)利益趋动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鼓吹的是只要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钱生钱、利滚利,与下海经商、购买股票等相比,风险小,获利高。在犯罪分子的种种引诱下,人们受利益趋动,头脑发热,防范意识降低,甘冒钱财落空的危险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

(四)金融、工商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督管理不严

金融、工商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引起高度重视,造成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管理不严,给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四、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看,自始至终都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把戏,犯罪分子将集资人员的血汗钱用于挥霍和转移,并常伴有假合同、假项目、假协议欺骗善良的集资群众,一旦案发,成百上千的群众往往顷刻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因此其中蕴藏了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了我国社会治安稳定。

(一)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进行

从非法集资查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通常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吸收、变相吸收或诈骗的方式将社会公众的资金占有、挥霍和转移,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金融业的运作。并且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金融部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协助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进行性质认定和取缔工作,干扰了我国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

(二)激发社会矛盾,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大部分是缺乏起码经济常识和法制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受利益驱使,指望将多年甚至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血汗钱”、“养老钱”、“养儿钱”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最终非但没有获利,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案发后,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多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案发后这种行为又不受法律保护,受害群众往往简单的认为受了政府的骗,上了政府的当,从而将矛盾转向政府,并激化一些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于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容易激起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

非法集资案发后,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立案侦办中,涉及打击犯罪和追缴赃款等大量问题,这些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都难以完成,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多年后才暴露出来,非法集资来的款项大多早已用于返还前面集资者的本金、利息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依法严惩,经济损失难以挽回。集资群众往住就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等方式,希望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因此,群体上访的处置工作中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影响。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轻则堵塞交通,重则围攻首脑机关,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五、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

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仅靠单一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必须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依靠党委政府,深入发动群众,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处理的原则,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

(一)公检法三机关要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稳定问题,因此公检法三机关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需要公检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调查研究,掌握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依法严惩犯罪。

二是需要公检法加强案件侦办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当前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受案后要经过人民银行性质认定这一必需程序,一旦银行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后,往往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交织在一起,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在定罪上需要检、法机关从法理上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公安机关要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破案保稳定

公安经侦部门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要克服困难,树立长期经营的思想,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力求快侦快破,坚决打掉非法集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办案民警工作中要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做好阵地控制,破案保稳定。

(三)金融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金融部门是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职能部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力争将非法集资清除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消除隐患。对公安机关提交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核定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空壳”公司、企业,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线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开展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

稳投资工作方案第8篇

关键词:非法集资;实证分析;建议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资金融通的新方式不断涌现,金融领域犯罪从内容到形式上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特别是非法集资犯罪日渐易发多发,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事实上,我们俗称的“非法集资罪”并不是刑法中的法定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和,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非法集资罪”涉及7种犯罪行为,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刑事检察工作实践中,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此,本文主要就上述两种罪名,结合X市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对其发案特点、原因,以及办案中的难题做一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范围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多则数千万、上亿元。如X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50多亿元,受害人数高达2万余人。案件受害人群体广泛,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各个阶层。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存在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形成了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辐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拉亲朋好友等去集资,自己从中抽取佣金。如在张某集资诈骗案中,张某主要集资诈骗对象只有5人,剩余近百名受害者均为这5人从亲戚、朋友中进一步发展而来。

(二)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犯罪嫌疑人多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分析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发生过程,可以发现其大多经历了“身份伪装暴利引诱返利诱惑羊群效应资金链断裂案发”的发展顺序。在集资活动初期,嫌疑人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随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运作方式,用后期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然而,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因不堪重负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跑路”。

(三)作案形式多样,欺骗性、隐蔽性强

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通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大多公司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照,如江某集资诈骗案中,江某通过合法手续设立“金汇实业有限公司”,开展非法融资担保业务。有的本身是当地知名企业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李某案,李某不仅是市人大代表,还是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有的以银行正式职工、保险公司业务员、农村信用社代办员等特殊身份,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吸收存款,骗取群众信任,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周某、宋某,均利用农村信用社联络员的身份进行非法集资。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案件办理情况看,涉案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记账方法简单粗糙,没有建立会计账目,财务账册资料残缺混乱,无证据反映投资款的资金流向和投资用途,造成追赃困难。例如江某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宣传,采取还本付息、高息揽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放贷、购买高档轿车等活动,肆意挥霍,为了逃避打击而销毁账目,致使集资款无法查实追回。受害人在无法索赔的情况下,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进而出现越级访、告急访,甚至引发,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恶劣影响。

二、该类案件产生原因

(一)社会闲置资金增多与投资渠道狭窄形成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逐渐积累了一些财富,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一些群众因棚户区改造、城镇拆迁而一夜暴富,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亟需寻找投资出路。而可供民间资本保值增值的渠道非常有限,这推动了大量游资涌入民间借贷市场,特别是部分老年人、农村群众缺乏投资理财知识,盲从于身边亲戚朋友,急于投资获利,最终导致上当受骗。

(二)企业融资需求活跃与金融市场不规范形成矛盾

中小企业发展对民间融资的迫切需求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主要驱动力。城镇中小企业大量成立以及发展壮大,需要大量资金,但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向银行贷款难度大、周期长,银行供款缺口大。企业融资困难带来了巨大的民间资本运作市场,在金融市场不够规范、乱象丛生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融资机构的准入审批和对企业违法经营的监管不力,导致一些担保公司趁势在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桥梁,超出经营范围违法从事融资业务,以赚取高额利率差。

(三)群众急切求富的心理与淡薄的风险意识形成矛盾

在集资者鼓吹“高额回报,见效快”,投资“风险小,获利高”等诱惑下,部分群众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不法分子利益许诺的驱动下,抱有投机侥幸心理,进而盲目投资。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中的难题

X市检察院结合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实践,总结出办案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难题,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一)定性难

非法集资类案件所涉罪名繁杂,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衍生的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案件往往和民事纠纷以及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司法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有较大分歧。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变化复杂,开始是民间借贷,后来随着资金困难,萌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然后又迫于压力不断的清还欠款,犯罪的主客观要素不断变化,很难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的客观上账务混乱,证据链条很难完整形成,究竟其中多少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多少是刑事犯罪的金额很难认定。

(二)取证难

非法集资类犯罪在侦查中存在取证难的现象,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为了个人私利而选择不报案、报假案、作伪证等现象非常普遍。具体案件中证据真假难辨,而且有的记账凭证粗糙,有的账务记载不全,有的甚至已经灭失。如江某案中,其公司账目混乱,甚至部分被故意销毁、遗失,导致大量资金去向不明,难以查清。此外,这类犯罪时间跨度一般都比较长,有些长达数年,事发后很多证据已经灭失或被篡改,取证非常困难。

(三)干扰多

某些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混杂着个别公职人员及其子女的民间借贷集资活动,甚至与政府、银行之间存有复杂关系,这给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阻力。某些群众无视法律规定,通过上访、闹访、围攻政府、散播谣言等极端方式宣泄情绪,甚至提出法律容许范围外的要求,另外,政府在维稳方面的过度担忧,对涉案群众上访、缠访应对乏力,也给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带来极大干扰。

四、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注意案件办理效率与维护稳定的统筹兼顾

一方面,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加快案件诉讼进度,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防止因案件查处时间过长产生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受害群众损失扩大等情况,同时避免受害群众因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解决,情绪失控,产生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在办案中,要积极开展风险评估预警,避免可能发生的自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刑事犯罪,以及防止受害群众围攻政府、上访闹事等。

(二)准确进行案件定性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罪名较多,在此罪与彼罪之间往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要特别注意坚持统一正确适用法律,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对案件性质准确认定,避免出现错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要依法引导受害群众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维权;对属于刑事犯罪的,要扎实固定各类证据,避免各种干扰,依法、公正、规范办理。

(三)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

在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的形势下,要以庭审标准搜集固定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在犯罪主体方面,对于自然人,需要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对于单位,需要固定单位、直接负责人及主管的基本情况,比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等,重点搜集其是否拥有存贷款资格,以及组织内部章程、财务管理、资产流向等方面证据。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注意搜集以下证据:犯罪嫌疑人组织、策划行为,非法集资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集资款的获取、管理与使用行为,以及集资被害人的参与行为和损失情况等。在犯罪主观方面,要重点把握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资的动机、目的、谋划情况,以及主观心理的证据。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方面,对主观犯意明显,直接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要严厉打击,震慑犯罪,督促犯罪嫌疑人配合政府和司法机关,想办法把集资群众损失减少到最低。另一方面,参照有关意见规定,对时间较短、数额较少、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一般参与者,特别是能够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对不知情且没有直接参与非法集资业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以教育为主,不按犯罪处理。通过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最大限度避免激化矛盾纠纷,减少对立,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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