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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0 14:58:21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1篇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

1.浦东电磁辐射污染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浦东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提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手机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大范围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空白与冲突

2.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因内容的滞后效力级别低,使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所以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2.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手机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

3.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

3.1环境保护立法

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

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作出了规定,主要方式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条款,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3.3国家其他立法

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尽快完善现行法

4.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4.1.1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4.1.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当前最为紧要的是迅速出台手机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首先,这对消费者有利。由于我国没有任何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生产商和经销商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产品送到国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电磁辐射检测,消费者对电磁辐射的强度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更无法证明产品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其次,确立产品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有利于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它是一把双刃剑,对外能提高本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国际竞争力,破除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内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技术性法规体系,防止国外不符合电磁辐射标准的产品流入。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有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4.3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

与其它污染不同,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安装中的不透明性大大增强了它对公众的神秘感,公众很容易从心理上对它产生恐惧和疑虑,即使电磁辐射的强度极小,也可能会招致公众的激烈反对,以至于世界范围内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公用企业,如移动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已越来越难以觅得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地,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消除这种对立的最好方法莫过于通过公众参与来实现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尊重、理解和沟通,以褪去电磁辐射污染的神秘性。虽然公众参与对于任何污染防治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作用更为重要。建立起维护公众知情权、公众参与决策权、公众监督权的公众参与制度,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公众参与的途径、参与的程序及参与的保障措施。

儿童和孕妇属于电磁辐射污染的敏感人群,虽然电磁辐射对儿童成长和胎儿发育的影响在科学上还未得到确切的证明,但基于其高风险性,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参考文献】

[1]邱秋.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现状及法律对策[J].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6(01).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X射线等探伤装置的单位需要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退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第十九条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低放射性废渣应当在六个月内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废旧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贮存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费用,按照鼓励送交贮存、处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主要技术参数,并提供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四条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六个月内将低放射性废渣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3篇

一 。为此应了解什么叫电磁辐射、什么是电磁辐射污染及如何防范等知识。

一、电磁辐射

任何交流电路在其周围一定范围的空间内都会产生电场和磁场,两者之间相互作用交替产生,人们把这种具有电场与磁场的作用空间称为电磁场。电场与磁场之间不停地作用、振荡、运动着,形成了电磁波。人们把电磁波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的过程,称为电磁辐射。

二、电磁辐射污染及其来源

(一) 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污染通常是指人类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的器具所泄漏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环境中,对人体健康和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从广义上说,一切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影响的电磁辐射都属于电磁污染。从无线电波到远红外线及红外线,再到可见光、紫外光,直至X射线等放射性辐射都属于电磁波范围。这里所说的电磁污染仅指由无线电波产生的电磁辐射所引起的环境污染。

(二) 电磁辐射污染源

电磁辐射污染按其来源可分天然和人工两种。天然电磁辐射污染是由雷电、太阳黑子活动、大气层的电磁场、火山爆发、地震等自然现象造成的;人工电磁辐射污染来自各种人工制造的电子设备,这也是我们所说的电磁辐射污染源。

人工电磁辐射污染源有六大类:

1. 放电所致污染源。主要是送配电线、放电管、发动机、冷藏车、汽车、电气铁道、电器设备等。

2. 家用电器。例如微波炉、电磁炉、电脑、电热毯、电视机等。

3. 通信设备。例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网络设备等。

4. 工频辐射场源。主要有大功率输电线、电气设备、电气铁路等。

5. 射频辐射场源。主要有高频加热设备、热合机、微波干燥机、理疗机、治疗仪、无线电发射机、雷达等。

6. 建筑物反射。主要是高层楼群、大型金属构件等。

三、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有哪些危害

电磁波长越短,对人体危害越大,微波的危害最为突出。如果长时间暴露在高频电磁场下,会引起头痛头晕、疲倦无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口干舌燥等。如果长时间在可产生微波辐射污染的环境下工作,会使大脑皮层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引起神经系统机能紊乱。主要表现为头痛、嗜睡、记忆力减退、精神不集中、食欲不振、脱发、嗅觉迟钝等。

微波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具有累积效应。当人体受到一次低功率辐射之后会造成某些不明显的伤害,经过4~7天仍可以恢复。如果在恢复之前又受到第二次辐射污染伤害就会积累,这样多次之后就会造成明显伤害。因此,那些从事微波工作并受低功率辐射时间较长的人,在停止接触微波辐射4~6周后才能恢复工作。

四、电磁辐射污染的防范措施

防范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应把握三个关键环节,即远离污染源、缩来说,则应尽量远离电磁辐射污染源及缩短接触时间。

对电磁辐射的控制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手段:

(一)场源控制。对产生电磁辐射的污染源进行严格控制,主要是根据匹配原理和谐振原理,把一些特殊的吸收物体放置在电磁辐射场源的一定范围内,将电磁波能吸收转化为热能。

(二)区域控制。在工业集中的大城市、新建扩建工业开发区和新兴城镇,特别是电子工业中心区域,应进行区域控制,把人工磁电场源相对集中,与居民区合理布局,保持能满足环境安全的防护距离。

(三)绿色电磁屏障。在人工电磁辐射场源四周栽植由低到高的绿色植物带,利用其对电磁辐射的吸收作用控制和削弱电磁辐射污染。

那么,在家庭生活中如何防范电磁辐射污染呢?按照“远离污染场源与缩短接触时间”的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理使用家用电器,启动电视、微波炉、电烤箱、电磁炉时, 应侧身操作避免面部正面受到电磁辐射,有遥控功能的应尽量用遥控开关。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4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上海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迈入了新阶段,同时也对环保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居世界前列,与此同时主要污染物排放也居高不下,为此,节能减排成为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根据上海特大型城市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国际影响重大等特点,在“十一五”期间将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好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核技术应用和电磁辐射事业健康发展,以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控、预警、应急和应对突发性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能力为核心,以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和改善辐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控方面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是建立地方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实现放射性同位素统一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符合上海特点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实施细则。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上海市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的立法,以适应本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实现放射性同位素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辐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制度,加强辐射操作场所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操作规程、环境监测、安全保卫、辐射防护、废物处理、事故应急等监督管理。同时,会同公安、卫生、海关等相关部门,严控废源、废钢等污染物的转移,实施放射性物质“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控,从源头上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实现减排的目的。

二是健全市区分级管理体制,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网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放射性物质、核材料、放射源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自法律实施后,上海就在探索施行核与辐射安全的市区分级管理体制,目前正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努力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手段、人员资质、技术培训、仪器配备等方面有所突破,健全市区分级管理体制,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核与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力度,在提高各级监管部门的行政监控能力和核技术应用单位守法意识的基础上,营造全社会知法遵法的良好氛围,促进辐射事业健康发展。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5篇

【关键词】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电磁污染;电磁防护

1.常见电磁辐射污染

1.1电磁辐射污染的种类

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根据电磁波的频率范围,划分为工频(50/60Hz)、射频(又称高频103-106Hz)与微波(>106Hz)三个波段。电磁辐射是一种以电磁波形式传播的能量流,具有“波粒”二象性,环境科学把高于12电子伏特的电磁波辐射称为电离辐射(放射性),如:x射线和丫射线等;而低于12电子伏特的电磁波辐射称为电磁辐射。从环境管理和研究角度看,城市环境中的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主要分为:

1.1.1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辐射特征为大功率定时全向发射。广播包括:短波广播、调频广播。电视广播包括:米波电视、分米波电视。我国电视和调频广播的频率范围是:48.5MHz-960MHz,属于超短波与分米波频段。

1.1.2通信、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

通信包括短波、微波发射台(含通信和探测)、地面卫星发射站、移动通信基站、寻呼通信基站。在城市无线电通信网中,由于移动通信基站增加速度快、分布密集,随处可见,它已成为城市电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1.1.3工业、医用高频设备

这类设备把电能转换为热能加以利用,但总有伴生电磁辐射产生并泄漏出去,引起工作场所及环境污染。医疗用电磁辐射设备:主要为高频理疗机、紫外线理疗机、高频透热机、高频烧灼器、微波针灸设备等。

1.1.4交通系统电磁辐射干扰

交通系统电磁辐射设备有轻轨和电力牵引车辆,包含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

1.1.5电力系统电磁辐射

高压电力系统包括高压架空输电线、高压地下电缆和变电站。

1.2电磁辐射污染危害

电磁辐射的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人体和生物的危害;二是对电器设备的影响。

1.2.1对人体和生物的危害

电磁辐射对人体和生物的危害,多年来国内外一些研究机构作为课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验,得出了具体结论,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

1.2.2对电器设备的影响

电磁辐射对电器设备来说是一种干扰,如果电磁辐射的频率与扰设备的频率相差不大时,干扰的程度就逾严重。总的来说电磁辐射可以使测量仪器性能变低;可以使电子开关或继电器工作失常;可以使无线电接收设备出现噪声,如电视机图像声音变差,收音机信号不好等;可以干扰党政军机关的无线电设备;可使病人心脏起博器停止工作,等等。

2.高压电电磁辐射特性及其危害

2.1高压电电磁辐射的三种特性

2.1.1磁场特性

磁场强度的大小与电流大小有关,与电压无关;50Hz或60Hz的磁场能很容易穿透大多数物体(建筑物或人),且不受这些物体的干扰。从理论上讲,由于三相交流输电线中各相电流的有效值相等,相位互差120,所以在距输电线较远外产生的磁场相互抵消,近似为零。所以我们平时一般重点研究电场。

2.1.2电场特性

载流输电线在周围空间产生电场,有如下特性:电场强度与输电线相对于大地的电压成正比;场中的导电物体(建筑物、树林等)会使电场严重畸变,从而产生一定的屏蔽。

2.1.3电晕特性

当导线表面的电场强度超过空气击穿强度时,就产生电晕放电。这时,导线表面的电场强度一般达到 30kV/ln以上,只有高压输电线路导线表面才有如此巨大的电场强度,因此,电晕放电多发生在高压输电线路上。

2.2离压电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电力系统的高压输变电中产生电磁辐射,电磁辐射主要是指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高压电力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2.3高压电电磁辐射对通信线路产生千扰

电磁辐射对电子设备的干扰:大量的研究表明,电磁辐射会造成广播与电视不能收听、收看,自动控制信号失误,电子仪器仪表失灵,飞机指示信号失误或空中指挥信号受到干扰,干扰医院的医疗器械或病人的心脏起搏器等,从而带来大量的经济损失。

2.4高压线路电晕可听噪声

通常情况下,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和变电站无线电噪声的产生有三类根源分别是:在导线及其金属表面处空气中的电晕放电,绝缘子承受高电位梯度区域中放电并产生火花,连接松动或接触不良产生的间隙火花放电。

3.高压电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综合前面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的原理及特性和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的危害,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的减缓措施:对通信线路干扰的消除措施;对电晕放电引起的干扰消除措施。

3.1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

我国的电磁辐射环境管理起步较晚。但从1988年以来,先后己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等2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了《辐射环境保护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了《微波辐射生活区安全限值》等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3.2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减缓措施

避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线路尽可能远离或避开居民区、环境敏感区。在线路设计中严格按规程执行,适当选用塔型、塔高,以尽量减少路径走廊宽度及降低线路走廊下的电磁场强度。提高导线对地的高度,双回路导线逆相布置,高低压导线分层架设等措施,会获得降低地面强度的效果。在运行中对工作人员采取局部屏蔽与限制工作时间等防护措施,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作业人员所处环境的电磁场强度超过国标限值或者作业人员所处环境的电磁场强度未超过国标限值,但与此限值比较接近,而作业人员又需要长时间在此环境工作时,都应考虑采用辐射防护用品。选用个体防护产品时,应首先确定电磁辐射的衰减度,然后,参照各种产品说明中对电磁波的衰减参数,确定使用何种形式的防护用品。降低电磁辐射方面的个体防护用品主要包括防护服装、防护眼镜及辐射防护屏。

3.3对通信线路干扰的消除措施

对通信线路的影响有静电感应和电磁感应两方面。输电线路正常运行时,在邻近的与其平行的通信线路产生感应电荷。感应电荷与输电电压成正比,还与通信线路与输电线路的距离及相互位置有关。当通信线上的感应电压超过弱电设备绝缘的击穿电压时,就可能损害设备和人身安全。为了避免通信信号线遭受电磁危险及干扰影响,一般采取:将有影响的通信信号线或输电线改为电缆,输电线进行良好的换位,装设放电管、屏蔽线或中和变压器。 (下转第5页)

(上接第68页)3.4对电.放电引起的干扰消除措施

电压越高,电晕放电就越强;导线直径越大,电晕放电就越弱;导线表面光洁度越高,放电也就越弱。输电线对无线电与电视的干扰主要是指电晕放电引起的干扰。一般在大于500m处,干扰电场可以忽略不计。无线电杂音的强度受天气影响较大,一般只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电网才会对距它很近且信号很弱的无线电与电视产生干扰。为了避免架空电力线对通讯线的干扰,设计时应从导线选择和连接等方面考虑,无论是单导线还是分裂导线,均应使导线半径或等值半径等于或大于引起电晕的半径。

【参考文献】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6篇

日本受地震、海啸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外部,如何防辐射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下面先让我们了解一下核辐射与健康的相关知识。

你了解核辐射吗?

核辐射是由放射性元素产生的辐射,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天然本底辐射,比如宇宙射线和天然放射性核素,大气、水、石材都会有,这种辐射一般对人类没有什么危害;另一种则是与核相关的活动引起的辐射,主要包括医疗照射(接受x线诊断检查以及一些放射治疗等)、核泄漏、核爆炸和核动力生产,这次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引起的核辐射就属于后者。 核泄漏对人类的影响表现在放射性物质辐射。相对比较危险的是一些颗粒状放射性化学物质,如碘131、锶-90和铯-137。-目前,日本福岛核电站周围检测到的放射性物质包括碘131和-铯137,它需要数月时间才会完全消失。放射性碘可能直接被人-体吸入,也可能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从而引发甲状腺疾病。锶90主要通过食物和水进人人体,其半衰期长达29.1年,其化学性质与钙相似,趋于进入人的骨骼和牙齿。摄人锶.90会导致骨癌和白血病。铯137的半衰期为30年,也是通过食物和水摄入,或通过空气被人吸入,造成造血系统和神经系统损伤。

核辐射的污染途径有哪些?

途径1:污染食品和水的食入。这是最重要的污染途径之一。 预防方案:避免吃被污染的海鲜,不要饮用海水淡化水。不要随意服用碘片,只有政府发放碘片时才要按要求服用! 途径2:污染空气的吸入。 预防方案:处于污染区的人要尽量避免外出,关闭门窗。如果一定要出门,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或戴口罩。 途径3:经皮肤吸收和沉积的灰尘。 预防方案:减少皮肤暴露面积。

如果暴露在核辐射中,身体有什么感觉吗?

当短时辐射量低于100毫西弗时,对人并没有伤害,但是超过这个数字,辐射就会影响身体健康。人受到辐射后,一般轻度的症状是乏力、不想进食;中度症状是头昏乏力、恶心、呕吐,且白细胞数量下降;当人暴露于较大剂量的核辐射环境下,几小时内就会出现恶心、呕吐,随后会出现腹泻、头痛或发热等症状。

如果遭遇核辐射。如何做好自我防护?

一旦出现核辐射突发事件,应尽可能获取可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应通过各种手段保持与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切记不可轻信谣言或小道信息。同时,采取必要的保护自己的措施,以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损害。

1

避免外出,关闭门窗和通风系统,避开门窗等屏蔽差的部位隐蔽。如果可能,最好停留在上风方向,因为放射性颗粒会顺风而下。进入空气被放射性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时,要戴口罩或用手帕、毛巾、布料等捂住口鼻,减少放射性物质的吸入。 2

穿戴帽子、头巾、眼镜、雨衣、手套和靴子等,有助于减少体表放射性污染。从室外进入住宅前脱去外面的衣帽、鞋子等,把脱下的衣物装进袋子中,扎紧袋口,放到偏僻处,以保证室内是无污染区。 3

放射性粉尘沾染在皮肤上,会引起皮肤红肿,不必惊慌,应尽快脱掉被污染衣服,洗淋浴,彻底清洗全身。

4

不吃被污染的食物,不喝被污染的水,以防间接摄入放射性物质。准备好一定量清洁的水以及食物,放在密闭容器内或冰箱里。听从当地主管部门的安排,决定是否需要控制使用当地的食品和饮水。

5

如果受到辐射污染,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脱去受污染的衣物,以便防止进一步的辐射污染。随后应当使用肥皂水轻柔地擦拭皮肤,进行清洗。同时应大量饮水,以便某些放射性物质尽快排泄出体外。

6

如果核事故释放出放射性碘,应在医生指导下尽早服用稳定性碘片。空气中的放射性碘到来之前一小时到半小时服,可以完全预防碘-131在甲状腺聚积,但注意不可擅自服用。碘过敏或有甲状腺疾病史者要慎用。

电磁辐射近在身边,更应引起重视

电磁辐射和核辐射原理完全不同,它是指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由信号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各种电器、电子设备、移动通信设备等装置,只要处于操作状态,它的周围就会存在电磁辐射。人们熟知的微波炉、手机、高压线、电脑等产生的辐射就属于这一类。专家表示,电磁污染比核污染更应被人们关注,因为它就存在于日常生活中,而且其产生的健康危害能够通过简单措施有效控制。

远离电磁辐射从防护入手

针对日常生活中接触电器产品产生的电磁辐射,有关专家提醒,生活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安全防范。做到:

手机充电器:与之保持距离

手机充电器、便携式单放机的变压器,插在插座上时磁场较高,所以要保持距离,以策安全。

手机:减少通话时间

“煲”手机接受的辐射十分厉害。所以,手机能少打就少打;能用短信就不要打手机;接手机如果不能几句话说完,建议改用固定电话――不是吝啬话费,而是为了“减辐”。

电脑:液晶显示器辐射较小

如果你的电脑桌太小,迫使你与屏幕的距离太近,不妨将显示器尽可能往后放,当然,换成液晶显示器,辐射就相当小了。至于电脑主机,一般人也容易忽视而常常放置在腿边的位置,主机前方磁场较高,所以能放远一点就尽量放远一点。电脑桌下方常常有一堆电线及变压器,要尽可能地远离你的脚。使用电脑以后及时用清水洗脸,这样可使所受辐射减轻70%以上,同时改善由于电脑屏幕表面存在的大量静电导致的皮肤问题。

冰箱:把散热管上灰尘吸掉

电冰箱是厨房中一个高磁场的所在,特别是冰箱正在运作、发出嗡嗡声时,冰箱后侧或下方的散热管线的磁场更是高出前方几十甚至几百倍。如果冰箱的效率不高,启动时间长、声音大,可用吸尘器把散热管线上的灰尘吸掉,会提高冰箱的效率,减低家中的磁场。

微波炉:只插电未使用也辐射

与其他家电用品不同的是,微波炉即使仅是插着电没有使用,有的机型前方按键板的磁场仍存在。另外,研究显示,这些泄

漏的微波对男性生殖系统的伤害尤其大,因此小男孩更应避开。

卧室:床头音响勿放床头

卧室大概要算是测量家中电磁场的重点部位。如果长期睡在高磁场的地方,可以想见这影响有多大。由此也可以知道所谓的床头音响是不应该放置在床头的。原则上任何的电器用品都应该远离你的床铺。

有人总抱怨睡眠质量不好,其实很可能就是宾馆的床铺附近放置的电暖器、电风扇、空气清新机、空调等电器作怪。

特殊人群:穿屏蔽防护服

居住、工作在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附近的人员,佩戴心脏起搏器的患者,经常使用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人员,以及生活在现代电器环境中的人群,特别是抵抗力较弱的孕妇、儿童、老人及病患者,有条件的应配备针对电磁辐射的屏蔽防护服,将电磁辐射最大限度地阻挡在身体之外。

对电磁辐射不要过

度担忧

虽然在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辐射无处不在,从现代化办公设备到家居中很多没备都会产生辐射,如电脑、电视机及灯管等。但在设计、生产、使用以上设备时,已经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辐射对人体构不成伤害。国家对无线电波辐射的管理非常严格,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避免辐射超标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对辐射无须过度担忧。

就拿家用电器来说,由于一般使用的是低压电,只会产生低频电磁辐射,所以一般家用电器电磁辐射都很小,只要不集中摆放,一般不会造成电磁污染,通常情况下家电只要摆放在离人经常逗留处1.5米之外,就能大大降低对人体的损害。一般的家电辐射只要处理得当,并不会造成电磁污染,也不会对健康产生多少负面影响。但长期处于辐射相对较高的环境中,则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可抗辐射的食物有哪些

食物中有一些能抗击辐射的营养“尖兵”,帮助我们抵抗辐射危害。

・番茄、西瓜、红葡萄柚等红色水果。很多红色水果中都含有番茄红素,以番茄中的含量最高。它具有极强的清除自由基的能力,有抗辐射、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提高免疫力、延缓衰老等功效,还可以大大改善皮肤干燥和瘙痒等过敏症状。 推荐餐单:番茄炒鸡蛋。番茄红素经油烹饪后吸收更好,因此熟吃好于生吃。

・各种豆类,橄榄油、葵花子油;芥菜、卷心菜、萝卜等十字花科蔬菜和鲜枣、橘子、猕猴桃等新鲜水果。以上食物富含的维生素C和维生素E是抗氧化维生素的主力军,可以减轻计算机辐射导致的过氧化反应,就像给我们的皮肤穿上了一层“防弹衣”,从而减轻辐射对皮肤的损害。 推荐餐单:橄榄油混合沙拉。维生素E和维生素c都不耐高温,因此,生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威力。另外,沙拉中包含多种蔬菜水果,搭配橄榄油,效果更好。

・鱼肝油、动物肝脏、鸡肉、蛋黄和西蓝花、胡萝卜等。此类食品富含的维生素A和B胡萝卜素,能很好地保护眼睛。因此,不但有助于抵抗计算机辐射的危害,尤其能保护眼睛免受辐射之伤。 推荐餐单:胡萝卜炒西蓝花。B胡萝卜素属于脂溶性维生素,需要用油炒,才更有利于吸收。

・芝麻、麦芽和黄芪,其次是酵母、蛋类、啤酒、大蒜、蘑菇等。这些食物富含硒,而微量元素硒具有抗氧化作用,通过阻断身体过氧化反应而起到抗辐射、延缓衰老的作用。 推荐食谱:黑芝麻糊。芝麻不仅富含硒,还富含具有抗氧化作用的维生素E,双管齐下,功效更强。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7篇

关键词:输变电设施 电磁辐射 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X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b)-0024-02

近年来,我国对于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尤其是对于电磁辐射环境问题监督和管理更加严格。环保局就相关的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应规定,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对于环境问题的影响已经成为了影响变电站环境的重要因素。电磁辐射对环境产生影响,不仅会使得周围人们生活遭受直接影响,而且还会对该地区的未来发展产生影响。该文将针对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对于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研究,希望通过对电磁辐射影响的准确评价,为今后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供重要建议。

1 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概述及影响

1.1 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主要以电磁波的形式进行能量传递,电磁辐射属于一种能量传播过程,其传播的频率从0 Hz开始,传播过程中形成电场、磁场或者电磁波。电压输电线高度参差不齐,相对于地面形成不同的电位梯度,高压架空线输电线路产生了工频电场和磁场,同样的,高压变电站附近也会出现磁场和工频电场。一般的高压输电设施运行产生的磁辐射为50 Hz左右,即上述所说的工频电磁辐射。目前,我国高压输电设施环境受到外界条件的限制,我国高压输电等级为110~500 kV,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以4 kV/m作为居民保护标准,采用国际电磁辐射标准进行全天工频的极限值0.1 mT作为磁感强度评价标准。

1.2 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影响

输电设施电磁辐射污染会对环境产生热效应危害和非热效应危害,电磁辐射的热效应危害主要指电磁辐射之后水分子会沿着电磁场方向快速运动而导致升温现象。热效应污染则会导致人体神经和植物神经系统遭受到损害,尤其是会导致正常晶体的老化,其主要症状表现为人体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功能紊乱等临床问题。

输电线路对于邻近的无线装置产生影响,会直接干扰电线路和输变电设施,造成电晕放电、火花放电。电晕放电会直接干扰附近收音机和电视机接收信号,而火花放电则会影响电视频段的接收。该输电线设施对于邻近无线电装置造成影响,其产生的原理在于输变电设施在运行中不断产生电磁脉冲,向四周发射出宽频带的高频电磁波。电磁波的传输沿着输电线横向传播,会影响在电磁波区域内的无线电接收设备工作,正常工作时有用信号波形幅值受到相位影响,导致这些无线电设备达不到正常信噪比。

2 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电磁场评价没有针对性

一般电磁场评价按照《500 kV超高电压送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评价》规范对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进行标准评价。不同的变压等级具有不同的电磁辐射评价标准,因此在评价过程中面临着电磁场评价没有统一标准,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其中针对变电站无线干扰进行实测,以500 kV变电站无线电干扰实测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如表1所示。

由此可见,变电站无线电干扰的测量主要会影响评价范围内无线电信号的接收质量,可以保障各种无线电站的工作情况。从表格中可以看出,干扰的水平和相应的电压等级之间的干扰值相差较小。

2.2 电磁辐射评价范围不准确

一般输电线路评价的范围在两侧的30 m区域,对于这片区域进行电磁辐射评价。从规定中得出在安全距离或者最大风偏距离的情况下,35 kV以上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的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的距离形成两条平行线的专用通道。输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要明确范围,有时候若对评价的范围不明确,很容易出现对电磁辐射污染的评估误差。

2.3 对环境敏感点不同高度电磁场强度分析不全

输电线路附近有很多的工频电磁场,而强度会随着距离地面的高度增加而增大,增大到一定峰值后会逐渐减小。因此,电磁辐射评价范围内有高大的建筑或者楼层,必须注意预测分析输变电设施不同高度位置产生的电磁场强度。预测电磁场辐射强度不宜仅仅考虑在1.5 m位置的电磁场强度,而应该全面评价环境影响的标准极限值。

3 电磁污染防治策略

3.1 严守法律法规

我国为保护环境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对于各类电磁辐射污染治理也提出了一定的规定。将输变电设施辐射纳入到监管范围,各个单位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范执行,加强对输变电设施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位。

3.2 优化输变电设施设计

输变电设施在设计建造的时候必须要合理设计,事先考虑到电磁辐射环境问题,合理布置变压器的位置。变压器安装时可以利用墙壁阻挡或者减少辐射,合理选择导线排列顺序以及导线截面。当然,变压器安装还要合理选择高度,减少工频磁场对环境的污染和对无线电的干扰。

3.3 增加输变电设施周边绿化

输电线路运输道路中可以通过种植植物来减少线路带来的电场强度,夏季可以种植一些灌木,因为灌木枝具有很好的导电性。可以有效吸收输电线路中产生的电场。相关的研究表明,使用树木或者灌木可以有效减少电场强度。

3.4 合理选址选线

变电站布线路径分布要充分考虑到输电线路周边的情况和环境影响及要求,M量避开学校、民房等环境保护目标。线路周边跨越公路或者河流时必须要严格按照电力架空线路设计标准进行施工。

4 结语

环境和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球的热点问题,而输变电设施又是为我们提供电力能源支持的主要方式,但是输变电设施又会产生电磁辐射,电磁辐射对于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针对当前的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影响环境评价进行探究,对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文主要对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基本概念、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评价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关于电磁污染的防治策略,为保障变电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1] 郑立中.高压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09(2):125-127.

[2] 王志标,窦效禹,王圣,等.输变电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分析与探讨[J].华中电力,2011(4):26-28,32.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8篇

关键词:辐射环境 核医学 输变电 评价

辐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在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中,辐射无处不在。太阳发出的由核反应产生的光和热,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电器都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而这些或多或少都会产生辐射,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按照辐射作用于物质所产生效应的不同,人们将辐射分为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两类。电离辐射包括宇宙射线,X射线和来自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热辐射、无线电波和微波,以及输变电工程。

由于辐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往往辐射显得令人生畏。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等工业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这些行业在带给人类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某些直接或潜在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项目都应进入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辐射环境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陕西这几年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是做到比较好的,其中核燃料加工,铀矿、伴生矿、核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高压输变电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都比较有特色。结合我们在评价工作及管理工作中的实践,我们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项目,抓住不同的重点,是搞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

一、对有气体、液体和固体废物产生辐射污染项目

1.评价范围的确定

这些项目在我们长期监测的结果看,在厂(矿)区周围0~1.5km范围内是污染较为明显的地段,随着离厂(矿)区距离的增大污染迅速的减弱,2km以为基本接近环境本底。根据这一规律,我们认为,这类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所在地为中心,以2km为半径的范围作为评价范围[1]。

2.评价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

关键居民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5msv。

3.污染源分析

分析气态源项、液态源项、固态源项所产生的污染物的量及流经途径。

4.剂量估算

4.1评价区的人群分布

4.2辐射环境所致各人群组的剂量估算

4.3评价分析,通过模式计算,找出关键人群组,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

1.评价标准

医用反射性同位素应用属于操作非密封源的范畴,其评价的标准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为任何追溯性平均)不超过20mSv;第B1.2款规定,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1mSv。

核医学同位素应用项目评价可取职业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剂量限值的四分之一即5mSv和0.25mSv作为各自的剂量管理限值。工作人员体表、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按表1规定的要求限制。

表1 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规定,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部门确认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

2.污染源分析

核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有3H、32P、99Tcm、131I等十多种,这些放射性同位素的共同特点是能量低,半衰期短。在这些放射性同位素中,用99Tcm标记的示踪剂占任何医院放射性药物使用量的80%以上。

在对污染源进行分析时,应根据核医学使用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每种核素的衰变方式,确定污染因子,如β射线、γ射线等。另外,工作人员在对各种药物的操作中,会引起工作台、设备、地面、工作服和手套等的放射性沾污,造成放射性表面污染。核医学同位素应用对环境潜在影响最大的是洗脱出来或购置来未用完但已无医用价值的放射性废(残)液、病人排泄物等对水环境的影响,以及固体废弃物(如一次性注射器等)中沾有或残余的放射性同位素对环境的影响,有时放射工作场所还可能存在放射性气体的污染。

因此,核医学同位素应用对环境污染的因子有:β射线或γ射线,放射性表面污染以及放射性“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影响分析评价

1.实践正当性判断

核医学同位素应用具有:1)先进性,表现在极高的灵敏度,已成为微量和超微量物质分析的重要手段;2)不可取代性,核医学同位素的应用被视为“流动型原子显微镜”,使医学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深入到亚细胞、分子、亚分子的水平,对挽救生命起着其他技术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核医学同位素应用一般是正当可行的。但在评价时须指出,医生必须遵守医疗道德,清楚哪些疾病适用于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对那些可用其他手段(如B超)可做的诊断,即使癌症患者,也不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2.工作场所的分级

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属于操作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范畴,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应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大小分为甲、乙、丙三级,日等效操作量计算公式为:

在评价时应关注辐射工作场所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可以划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各区是否有相应的防护、隔离设施等。

3.剂量限制

评价时,应对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的受照剂量进行估算,估算公式根据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2000年报告附录A, X或γ射线产生的外照射人均年有效剂量当量计算公式如下:

H = 0.7×10-6 Dr t

其中:H为X或γ射线外照射人均年有效剂量当量,mSv;Dr为X或γ射线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可采用估算或类比监测得到;t为X或γ射线照射时间,h;0.7为剂量换算系数,Sv/Gy。

剂量估算结果如若满足剂量限制的要求,评价时还应考虑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是否做到可合理达到尽量低(ALARA)的原则,以尽可能减少工作人员或公众成员的受照剂量。绝不能把个人剂量限值作为设计和安排工作的出发点,也不能把个人剂量限值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也就是说,在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照射水平,但“尽可能低”不是无限制的,它是“合理”的低。

4.放射性废液(废水)

评价时,可采用定量定性的分析方法,估算储存池是否能够满足最大使用量、最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放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为减少环境污染,核医学放射性同位素废液(废水)是严禁使用稀释排放的。

5.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目前也采用集中收贮衰变的方法,一般要求衰变10个半衰期后可与其他非放射性固体废弃物一起分类处理。评价时,重点关注核医学使用单位是否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含量、半衰期、浓度以及废物的体积和其他物理与化学性质的差别,对不同类型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别处理,是否有利于废物管理的最优化。

四、输变电工程项目

这类项目属于非电离辐射项目,表现为电磁辐射。近年来,高压输变电引起的电磁污染所受到国内外群众的强烈关注。国内各地临近居民区的变电站或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往往受到居民的反对,如:陕西泾阳池桥输变电,引起线路沿线居民的强烈不满,当地环保局举行多次听证会,才得以解决。所以,搞好这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为政府的决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1.评价范围的确定

1.1变电站 以变电站站址为中心,半径为500m范围内区域

1.2输电线路 以输电线路走廊两侧30m带状区域

2.保护目标

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确定评价范围内的敏感点为项目环境影响的保护目标

3.评价标准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标准,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被普遍应用为解决电磁辐射的适用标准。

HJ/T24-1998中规定:以离地面1.5m高度处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强度推荐限值;采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工频磁感应强度的推荐限值。这一标准限值远小于大多数国家和组织的公众暴露推荐限值。这一事实较充分地证明了我国目前采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是足够安全的。

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制按执行。其他项目的评价标准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批复的标准执行。

4.评价分析

通过类比和模式计算,重点看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值在不在标准范围之内,如果超标就得提出经济实用的污染防治措施。

抓住了这些重点,解决好评价区内保护目标的各种矛盾,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就能顺利地通过。

参考文献:

[1]曾一兵、张宗让、门蒙、张鹏《重点放射性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的探讨》。中国辐射卫生 2005年3月第14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