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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原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5 16:21:12

利率市场化原则

利率市场化原则第1篇

[关键词]国债;国债市场;创新与发展

国债是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对于集中社会闲置资金,增加社会投资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有着重要作用。国债作为中国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种类,伴随着国债市场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其发行量不断增加,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债发行量的逐步增大与交易额的不断增多,国债市场已成为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以及社会资金循环的一个重要渠道。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债以多品种、多期限、滚动发行的方式,在调节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国债市场起步较晚,中国国债一级、二级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高度发达和健全的国债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2.增加国债发行品种,加大国债市场供应量。为了满足国家财政的不同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要对国债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可在现有已发行国债的基础上,组成一种新型的记账式国债。这种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后,投资者可拿这种国债在银行网上进行买卖,银行购入这种国债后,可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变更转变成可以流通的记账式国债,这样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国债。在大力调整国债品种结构中,还可以适当增加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储蓄债券以及本息分离债券等券种的发行,使国债品种结构进一步多样化。而且,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国债发行应以可上市国债为主,同时应进一步实行国债发行无纸化,逐步减少凭证式、无记名式等实物券国债,扩大记账式国债发行,增强国债的流通性。

利率市场化原则第2篇

随着国债发行量的逐步增大与交易额的不断增多,国债市场已成为整个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以及社会资金循环的一个重要渠道。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债以多品种、多期限、滚动发行的方式,在调节财政收支、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全面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国债市场起步较晚,中国国债一级、二级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与国外高度发达和健全的国债市场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国债利率并没有成为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往往作为确定市场利率水平的基准利率,其他各类债券或金融资产均以相应期限的国债利率为基础,根据不同的风险、期限或成本确定其价格或利率,其收益率与同期限国债收益率保持相对稳定的差额,并随着国债利率变动而变动。同时,由于国债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遵循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其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存款利率。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均属固定利率债券,且以银行存款利率为确定依据,其利率比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要高出几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较高时期,还对三年以上的国债实行保值补贴。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提供金融市场银根松紧的信号,而且也加大了国债的筹资成本,加重债务负担。

2.国债期限结构不适应国债市场发展需要。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国债的短、中、长期结构比较合理。政府发行不同期限的国债,对于政府预算收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短期国债可以用于经常性的财政支出和短期资金调剂,中长期国债可以弥补年度预算赤字。而中国大部分国债均为中期国债,长期以来一直未发行过短期和长期国债。由于国债期限结构单一,难于满足国债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也使国债发行规模在短期内急剧膨胀,国家还本付息时间过于集中,客观上不但影响了国债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成为进一步扩大国债规模的障碍,并使中央银行无法选择多种不同期限的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

3.国债投资者结构比例失调。西方国家个人的金融资产多委托给机构投资者管理,国债市场的参与者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直接拥有的国债一般不会超过10%。而中国国债认购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其中城市居民投资者占主要部分,农村投资量非常有限。国债作为金融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不应该局限于财政筹款阶段,而应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比例,提高国债发行效率,也有利于今后国债上市流通,活跃国债流通市场。

4.国债品种缺乏多样化。从1991年起各种期限的国债开始市场化发行,这些都符合其特定的筹资需要。但从实际发行中看,短期国债被投资者看好,特别是二年期国债最畅销,反映出居民对市场物价、存款利率的心理预期。因此,国债的期限设计应兼顾市场需求,宜长则长,宜短则短,使之适应不同机构和不同收入水平购买者的需求以及不同层面投资者的偏好。

二、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自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债以来,基本建立起了国债发行市场和国债流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国债市场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债市场管理政策及发展方向的制定,既要从中国国债市场现状出发,又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债市场的发展,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高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需不断完善国债市场,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以更好地把握经济运行、缓解经济波动周期和稳定经济增长,为此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国债发行规模适度的原则。国家在发行国债时,要全方位考虑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量力而行。要重点考虑影响国债发行规模的三个因素:社会应债能力是决定国债发行数量的最基本因素;国家的偿债能力是确定国债发行数量界限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对国债发行数量有着重要影响。在国债发行过程中,既要适应中国目前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以偿债能力和应债能力为限,不可顾此失彼。要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同时要以此原则为指导,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实现国债期限结构的多样化,要调整国债利率结构,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

2.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结合点,不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其实施过程都与国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适应的国债政策是实现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证,而国债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同样需要货币政策予以协调配合。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具有很大作用。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控国债的流量和流向,从而调控流通中的货币存量,保证供需平衡,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3.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的原则。国债在市场运行中存在着发行风险、利率风险、竞争风险、核算管理风险等多种风险。为了规范和完善国债市场,必须坚持加强国债监管,防范国债风险。首先要建立健全国债法规,使国债管理有法可依,明确国债管理部门权限职责、相互制约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财政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和协调,进一步提高国债监管效率。要加强对承销机构的监管,提高国债风险意识,主动规范承销行为,使其树立市场意识和社会意识。加强对国债发售整个过程和内部核算的有效管理,积极维护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三、中国国债在市场运行中的创新与发展

现代经济的重要特征表现为信用经济即债务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已不再是单纯的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更是各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和工具。国债的突出任务是强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社会总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为此要创新和发展中国国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发展国债市场,形成统一托管结算的国债登记托管系统,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国债发行市场和高流动性、安全性的国债流通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服务。

1.改变国债利率结构,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并以国家财力和国家信誉为保证的债券,是金融市场中信誉最高、安全性最好、风险最小的金融产品。按照金融市场上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国债利率在市场利率体系中应是最低的,并作为基准利率供市场利率参照。然而,目前中国国债发行利率都是比照银行存款利率设计的,并且前几年总要比后者高1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地位无法得到确认。不仅如此,国债利率机制缺乏弹性和灵活性,既不利于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也不利于运用国债利率政策灵活地调节货币流通和经济运行。因此,从长期目标看,中国必须从基准利率的市场确定角度出发,逐步调整国债利率结构,改变历时已久的国债利率高、银行储蓄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利率低的状况,增强国债利率弹性,充分发挥国债利率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国债发行利率,逐步实现国债利率市场化,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兼顾通货膨胀、市场利率的发展趋势及投资者的偏好等参数,适当提高长期国债的利率,适时调整以银行存款利率为基准的做法,使国债利率真正反映出国债市场的资金供需状况。

2.增加国债发行品种,加大国债市场供应量。为了满足国家财政的不同需要,促进经济发展,要对国债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可在现有已发行国债的基础上,组成一种新型的记账式国债。这种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后,投资者可拿这种国债在银行网上进行买卖,银行购入这种国债后,可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一托管变更转变成可以流通的记账式国债,这样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商业银行柜台买卖国债。在大力调整国债品种结构中,还可以适当增加财政债券、建设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储蓄债券以及本息分离债券等券种的发行,使国债品种结构进一步多样化。而且,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国债发行应以可上市国债为主,同时应进一步实行国债发行无纸化,逐步减少凭证式、无记名式等实物券国债,扩大记账式国债发行,增强国债的流通性。

3.优化国债期限结构,加快国债市场化步伐。调整国债期限结构,适当增加短期和长期国债比重。中国在以往几年的国债发行中,期限多以三年左右的债券为主,且大多数不能上市流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不利于进一步开拓国债市场。为了配合公开市场业务开展和繁荣证券市场,提供更具短期调剂功能的国债品种,应当增加短期国债的发行,并逐步实现发行制度化、周期化。同时,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满足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也为满足部分投资者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需要,长期国债的比重也需适当提高。特别是应当利用低通货膨胀时期的有利条件多发一些长期国债。国债期限结构的合理化有助于调整偿债期结构,降低举债成本,避免和缓解偿债高峰的压力。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行发行短期国债,适当增加发行长期国债,短期凭证式国债的期限应以半年、一年、二年等,长期国债期限在五年以上,形成一个短期、中期、长期国债结构,丰富国债发行市场种类。

利率市场化原则第3篇

  一、公平与效率: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基本原则

从近年来讨论的情况看,人们谈论较多的减持操作原则包括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减持方式多样化、减持定价市场化,等等。这些原则当然都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强调的减持原则过多反倒会顾此失彼,失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笔者以为,从可操作性上考虑,可将上述原则简化为公平与效率这一基本原则。国有股减持涉及当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公平”在经济学中虽然颇有争议,但它终究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在国有股减持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市场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损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国有股减持不应当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损,其较高要求则是实现各方多赢。“效率”是经济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对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配置。效率原则体现在国有股减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选择的减持办法应简便易行,能够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完成预定的减持目标。因为很显然,国有股减持目标完成的程度与时间长短,同中国资本市场的效率乃至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尽早完成预定减持目标便是效率原则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种减持办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么它一定是保护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投资者双方权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当前和长远发展,并能够极大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效率;而强调多样化减持方式和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也旨在通过多种减持方式结合和市场机制在定价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股减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见公平与效率原则是可以涵盖上述各项原则的。从深层次上讲,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产生、发展与完善之本,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因而是公认的经济学规范分析的基本准则,它完全可以也应当作为评价和判定不同减持办法优劣的基本原则。

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对不同国有股减持方案进行了分析评价。其所用资料来源于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汇总整理结果,并基本上依照证监会对这些方案所进行的七个类别的划分。

  二.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关减持方案的缺陷

1.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即在对国有股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有股缩股或对流通股扩股的方法,使得国有股成本与流通股价格相接近,从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条件下实现国有股上市流通。由于缩股或扩股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故称此种方案为股权调整类方案。股权调整类方案力图先行解决国有股与流通股的“同股同价”问题,以便实现两者的“同股同权”,使国有股具备上市流通资格;同时股权调整有利于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缩股流通”是该类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议。所谓缩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时国有净资产折股价格与股票发行价格的比例)合并国有股份,使合并后的国有股在二级市场流通(减持)。缩股流通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操作上难度大——上市公司大多进行过增资配股,这给计算两种价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难;如果公司进行过分红派息或送股,则上述计算将更加繁难。缩股流通的第二个问题是缩股以后上市操作的问题,可以预料的是,缩股以后的国有股成本依然会与股票市价存在较大差异,于是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到问题的起点——寻求适宜的国有股上市操作办法。可见,“缩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显缺憾。扩股方案即按照国有股评估值与流通股市价的比例,对流通股东实施送股,送股后国有股可在二级市场流通。显然,扩股同样面临缩股时所遇到的计算上的难题,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样不具有可行性。

2.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指国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场如专门建立的法人股市场、原有的NET和STAQ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三板市场、四板市场)等进行交易和减持,经一段时期后最终实现这些市场与A股市场并轨。以第二市场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过渡市场,可以减少对A股市场的冲击,有利于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稳上市,也有助于规范公司产权转让行为。但开辟第二市场也存在明显不足:(1)减持期将旷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场合并遥遥无期就是明证;(2)建立第二市场可能产生另类问题,比如诱发企业股票投机炒作等,这在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已见端倪。一个B股市场业已给中国股市带来了诸多后遗症,开辟第二市场的建议理应慎重加以对待。

3.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以统一规定的某一时日的公司股票市价,加上一定“加价幅度”(50%或50%以上)后作为国有股的“流通底价”,俟该股票市价升至“流通底价”之上时,国有股即可上市流通。从理论上讲,这种方式可以在国有股减持中实现各方多赢,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较差:(1)很明显,相当数量公司的股票市价的较长时期甚至永远不会达到预设的“流通底价”之上,于是这些公司的国有股减持之日就将“可望而不可及”。(2)此种减持方式无疑给高抛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会助长股市投机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可见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不能满足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要求。

4.基金类方案。在香港特区政府采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减持“官股”经验的启发下,许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减持国有股的方案。所谓基金方式即所减持的国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视市场状况逐步实现其上市流通。基金类方案的优点在于将国有股减持的行政式运作转变为市场式运作,通过国有股长期渐进上市分散减持的负面影响,且基金持股也有助于公司法人整理结构完善,但该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于公平原则:如果基金是面向社会发售的,那么如何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保护流通股东利益自然谈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东发售的,也存在国有股减持结构与流通股东持仓结构不一致的问题,这种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东损益不均等并诱发投机套利行为。香港“官股”与国有股有诸多本质差异,盈富指数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共同投资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减持国有股实非明智之举。

5.其他类方案。在其他类方案中,资产证券化和将国有股划拨给社会保障基金两种方式虽然具体操作不同,但它们都与基金类方案类似,其通病也皆在于不能有效保护流通股东利益。不能满足公平原则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国有股配售方案的优点与不足

配售是1999年国有股减持试点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国有股东按一定比例和价格将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给流通股东,转让后的国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试点虽然受到批评,但事实上,人们批评的并不是配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国有股持股单位“钻”试点方案中某些规定不严密的“空子”的行为。从最初的反映来看,不但各界人士对该方案一致给予好评,而且10家减持预选公司股票价格均有较大涨幅,这说明1999年方案还是颇受欢迎的。该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净资产值与10倍市盈率之间确定减持价格的思路是可取的,采取向流通股东配售的方式减持国有股更是一项有意义的创新。从公平方面来看,该方案不只有效保护了流通股东的利益,国家更是最大的赢家——既能够达到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又可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维护了股市稳定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场空间,又增加了政府税收——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了多赢局面。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减持的差价收益由流通股东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机套利的可能性,这有助于增强股民投资信心,也弱化了减持所带来的股市波动。从效率方面看,对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进行配售,则不但减持目标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够使虚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于降解潜在风险,增强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可见,配售不失为减持国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笔者看来,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两点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确定减持的价格上限缺乏科学性。(1)采用市盈率指标作为定价标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属于静态指标,以其评价公司的投资价值具有一定滞后性;并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业属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规模结构)差异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数为价格上限显属不合理。(2)对于基本面良好的公司来说,相对于我国股市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为减持最高限价明显偏低。应当认识,在国有股减持中,高定价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强调低定价也并非可取。低定价不仅减少了国家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对国有股东(国家)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引发投国有股减持之机的风潮,最终对股市健康发展不利,对广大股民不利。笔者以为,国有股减持定价应当参照股票市价来进行,因为股票市价在相当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规模结构、行业属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结合市价水平定价必定优于按照市盈率定价。若根据基本面将上市公司划分为好、中、差三类,则以净资产值定价大体上适合于“中”公司,“好”公司应当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向上浮动定价,最高者可以达到市价的1/2。而对于“差”公司,它们原本就不应当向社会公众减持国有股,因为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减持国有股的条件要求。这些公司面临的任务是寻求其他可行方式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实现公司经营机制转换。

2.以配售方式减持国有股,对流通股东将产生资金压力,这可能成为实施配售减持的制约因素。这一问题恰可以采取权证类方案的认股权证的办法来解决。认股权证的基本思路是,按国有股减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东发行认股权证,权证持有者享有按预定减持价格认购国有股的权利。认股权证发行后可以上市流通,这样,资金短绌的流通股东可以通过出售认股权证的收益来补偿国有股上市带来的损失,而无需实际执行认股权。同时,由于认股权证延迟了国有股认购的执行期限,又可以减缓国有股变现对市场资金需求的压力。由此看来,若能对1999年方案进行上述改进,则由配售+认股权证组合而成的减持方式,当属减持国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为主、多方(式)结合,促进国有股减持顺利发展

由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不同、股本规模与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营业绩上的差别,国有股减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笔者认为,除上述配售+认股权证方式外,可选择的其他减持方式主要有:

1.对于因经营业绩和成长性较差而不便进行配售的公司,宜采用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减持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是国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而以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宜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绩差公司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方式减持国有股,恰好利于矫正“一股独大”状况,发挥公司产权多元化的优势,所以,对绩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资者转让国有股权是优于向缺乏监督积极性的社会公众减持的。同时,不准许绩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对其经营管理不善的一种“处罚”,对上市公司具有激励鞭策作用,也是对公众投资者的有效保护。

2.对业绩优良、现金流充足的公司,可以采用回购、股转债等方式减持国有股。以回购方式减持国有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成功的先例,符合条件的公司应继续采用;将国有股权转换为债权,以公司经营盈余逐年偿还债务,同样能够实现国有股的逐步淡出,这些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辅助方式。

利率市场化原则第4篇

一、中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和国际上存在的差距

以美、英、日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实践,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已经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理念,将中国的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与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自身的不足。

1.在理念上的差距

美国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比较积极,可以说是兼顾了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和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英国保险公司高度自律,其投资管理体系比较成熟,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较为积极,可以说是更注重于收益性原则。日本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比较传统,投资策略相对不积极,可以说是更注重于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重视传统,轻视投资,根本谈不上形成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正是这种理念,导致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置不利于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大部分公司只是在近年来才成立了投资部,而且专门的投资人才也比较匮乏,这样就导致了保险公司对资金安全控制没有把握,而选择风险小的方式来投资。例如,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风险较小,所以对国债投资的实际比例比较接近理论比例,银行存款也是居高不下。总体来说,对投资的三原则把握得不好。

2.在监管上的差距

各国都对投资于哪些证券以及投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的保险投资监管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严格型、综合性的特点。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较为严格,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普通股、合伙股等股权方面的投资占其可运用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20%。英国的保险投资监管最为松散、灵活,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也最为宽松。英国《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规定政府公债的投资比例上限为1896,股票的投资比例上限则高达48%。日本的保险投资监管较为严格,1996年4月1日实施的日本新保险业规定的各类投资的比例上限为;国内股票投资30%,不动产投资20%,外汇计价资产30%,债券、贷款及有价证券贷款10%,金融创新产品10%。

与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方式相比较,我国属于严格监管型。1995年《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涉及到证券的只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两种。近年来,国家开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可申请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可参加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但是,只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做出了规定,对其他证券类投资没有给出明确的比例。

3.在结构上的差距

由于寿险资金和非寿险资金的不同特性,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的投资类别和投资结构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以寿险公司进行比较,美国寿险公司普通账户的投资结构以债券为主,债券投资比例占到70%左右,股票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仅仅为5%左右。英国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以股票为主,股票投资比例高达 50%以上,其次是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为20%左右,公司贷款、公司债券和其他资产加起来只占30%左右。日本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以有价证券为主,有价证券的投资比例为50%左右。各国实际投资比例的平均值如表1所示。中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结构特征表现为国债投资占29%左右,证券投资基金占5%左右,另外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占少量比例。

4.在投资效果方面的差距

保险投资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投资的效率与效益,二是保险投资与经营的稳定性。前者对应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后者对应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总体来说,美国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与稳定性很高,投资效果比较理想。英国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较高,但是稳定性较差。日本保险投资模式的效率与稳定性都一般。

中国保险投资的效果和国际上存在较大差距,这是由中国保险投资是否优先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分布在证券化资产上的比例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有关。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只有10年左右的时间,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有限,而且各种工具发展不协调,例如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轻视企业债券的发展,保险投资的波动性较强。以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为例,2000年证券市场行情较好,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较高,保险公司的投资效果就好。200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证券市场低迷,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明显下降。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稳定性和收益性都较差。从投资收益率指标来看,发达国家保险投资收益率超过12%,而我国的保险投资收益率较低。

二、中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存在需要放松管制的现实压力

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放松是指逐步放松对保险资金投资子证券的严格限制。”严格度“是管制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力量逐渐减小、市场力量逐渐增大的过程。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管制的“严格度”是一些自变量的函数,即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严格度=f[市场违约率(-),利率(±),市场波动率(-),通胀率(-),证券市场完善程度(+)]根据英美日等国情况的分析,放松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管制的市场与环境条件应该是:市场的商业信用发达,市场违约率低;利率由市场决定,且利率呈下降趋势,证券市场利润率较高;市场波动性小;通货膨胀率较低,证券市场发达完善或走向发达完善。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国家只能实现严格的管制,所以中国的保险投资管制属于严格监管型,但“严格度”过高。从保险业发展趋势看,近几年保险业发展实际情况增加了保险投资管制宽松化的迫切性。

1.资金压力

从1980年到2003年,中国的保费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幅度递增,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根据世界银行预测,未来5年中国保险业将保持13%的增长速度。这充分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尚属于开发型市场,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保费收入会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但是保费收入的增长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成功。保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是负债经营的行业,当前的保费收入是为了实现以后的保险补偿功能,保费收入的增加同时代表了保险公司对保户负债责任的增加。巨额的资产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保费收入不等于利润。目前我国保费增长较快,而赔付率较低,给付高峰未到,保险公司压力还不明显。但是十几年、二十年之后,保费增长趋缓,给付高峰到来,保险公司将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必须合理运用有巨额保费收入和保险给付之间的“时间差”、“数量差”所形成的保险资金,充分认识到可运用资金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而给付高峰未到这段时间的价值和重要性。因此必须把可运用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比例提高,因为当前的可运用资金中银行存款占50%,银行存款的收益率比证券市场的收益率要低。

2.利率风险的压力

我国还未形成市场利率,因此保险公司是按照银行利率为标准来厘定预定利率的。由于预定利率一旦确定,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而银行利率却有可能变动多次,这种确定的约定利率和不确定的银行利率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利率风险。一般说来,银行利率的升降会反作用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和投资业务。银行降息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扩张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但降息对投资业务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目前银行存款占保险资金相当大份额的保险公司来说影响相当明显。在过去银行存款利率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几乎感觉不到利率风险的压力。但是自1996年以来,中央银行8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2002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98%,保险公司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利差损”问题.

 

同时,各保险公司多年来大量长期业务形成的“利差损”也在降息后不断积累和扩大。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一国银行利率由高到低是正常的,发达国家都经历过这样的时期。而且我国中央银行在必要时以利率为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保险公司无法回避利率风险。而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收益过分依赖于银行利息,则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因此,必须改变保险资产的结构,降低存款比例,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以保证投资收益高于预定利率。

3.竞争压力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资金高效运用对于提高保险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强经营稳定性的功能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多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将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必将使我国保险业竞争格局发生根本变化,市场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目前我国保险业赔付率比较低,1996年只有56%,而上世纪90年代英国保险业赔付率一直在 80%以上,1985年日本保险业赔付率为85%,1988年美国的赔付率高达105%。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较低还可以满足需求,但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如果不对保险资金高效运用,在赔付率增大的情况下,则势必难以适应需求。特别是对于寿险业而言,资金运用具有紧迫性。因为寿险业利润来源于费差、死差以及利差“三差”损益,由于费差和死差直接关系到寿险产品的价格,对保险产品的销售会产生明显的影响,要通过费差和死差赚取利润,会受到相当大程度的限制。并且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费差和死差会逐步趋于零或者负数,寿险利润必须通过投资形式取得。而国外的保险公司现在基本上都是靠投资利润来弥补承保亏损达到盈利的目的。所以,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竞争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三、中国保险公司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发展策略

尽管中国的现状距离放松保险投资管制的市场条件还存在一定差距,但从保险业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目前可以部分地放松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管制程度。根据前面对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当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较高,证券化程度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保险公司投资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证券市场方面的原因,还有法律方面限制因素的原因。但是,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是一个国际趋势,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应该融入这一趋势。为此,就我国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发展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1.给保险公司提供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合法渠道

尽管《保险法》的修改增加了投资渠道,但是修订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的。然而,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即使新《保险法》对保险投资证券的渠道、比例以及方式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这并不妨碍保险投资向证券化方向发展。国际上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是长期逐步发展起来的,各国的保险立法也是不断修正的,所以只要《保险法》中给予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的实际适时适地出台相关政策的权利,保险投资就可以朝着与证券市场对接的方向发展。

2.保险投资与证券市场对接的工具安排

目前保险公司的证券投资涉及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但是只有国债投资的比例较高。其他形式的投资所占比例很低。尽管实证研究表明国债投资的实际投资比例比较接近理论上的最优投资比例,但这是在将投资对象仅限定银行存款,国债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三种形式上得出的结论。如果扩大收益性较高的投资渠道,那么各种形式的最优投资比例必然发生变化。从保险证券投资的特点来看,债券投资应该是保险投资的重点,也是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的重要手段。就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资产来看,40%一50%的资金是投资于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国债,这些债券回报率高且期限较长,可以配合长期保单。然而我国企业债券、国债不论在规模上。还是数量上都不能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需要。流动性问题也是困扰保险投资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积极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国债结构,健全国债市场运作机制,丰富国债品种,特别是增加短期国债和10年期以上长期国债以满足保险公司的需要,适当时候还可以考虑开放国债衍生产品,扩大保险公司资产组合的选择余地。

利率市场化原则第5篇

[关键词]公平与效率;民商法;经济法;价值

[中图分类号] D61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918(2017)07-0084-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7.07.040

[本刊网址] http://

前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过程中,通过初次分配的合理规划、微观调控手段的落实和计划资源的合理布局来实现效率第一,公平第二的发展目标。随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对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重新配置,将效率和公平放在同等发展的位置之中以此来实现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协同发展,保证两者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此,本文在公平与效率的视角之下,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着重分析和简要探讨。

一、效率与公平的法律价值

(一)效率的法律价值

要对效率的法律价值进行探析,首先要明确效率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整体框架下来对其所呈现的法律价值进行具体描述,以此来进行更为精准化的理解。

效益,从其字面上的理解则是好处、效用等。美国学者认为,利益则是社会各关系群体通过联合、结盟等方式来对自身的切身利益进行维护,进而更好地提高自我在群体中的实际价值,从而实现功能效果的最优化。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团利益、企业利益等几个方面。效率是经济学范畴之中的常用词汇,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要对资源进行高效整合和优化配置,以此来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应用水平,促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由此可见,在效益目标的确立之下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来提高经济发展效率。

法律是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群体相互合作的重要方式,能够在人本思想的指导理念之下解决人们的利益冲突,其中这些利益冲突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多个组成部分。法院及相关立法部门需要就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及时的管理,根据立法原则及法律构建准则来拟定出新的法律条款,进而科学有效的解决人民群众之间利益冲突,使得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根本性的保护,当然,这其中将对他人具有威胁性的利益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的作用则是将个人、社会、群体、企业等主体追求效益的目的与效率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提高人的行为效率,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经济的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效率的法律价值则是促使组织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并进一步提高个体的社会化程度,实现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均衡化。

(二)公平的法律价值

政治体制的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构建、道德行为的指引均要建立在公平这一原则基础之上,将公平的发展理念渗透和践行与各自的行为规范结构体系之中,以此来更好的彰显以民为本的治国之道。对于“公平”一词各学者的理解不尽相同。从道德层面来说,东方人认为公平是正义公正、不徇私枉法、不偏袒自私,西方人则认为美德即公平,是一个人德行的最好表现。由此可见,虽然东西方在思想文化、政治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但是对于公平的理解却有着惊人的相似点。此外,公平的价值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奴隶制社会时期很多人认为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公平的标志,但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封建经济逐渐瓦解且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新兴资产阶级对公平原则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和解读,要求废除奴隶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公平民主的发展目标。因此,公平的具体含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渐改变的。

而笔者在本文中所提及的公平,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群众分配制度与社会利益的均衡化发展,以此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构建目标。对此,这种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之中,通过极高的法律价值来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和突出。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原则各有千秋,具有与具体法律相关的鲜明特征,如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在法律设置过程中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生P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其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平等、公平、自由;而《经济法》作为我国国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法律,以效率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公平原则贯彻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之中,对法律体系的构建、实施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此外,公平的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弹性特征,能够根据法律应用情况的进行及时的调整。以英国的《衡平法》为例,这种衡平思想本身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表现形式,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及造成影响的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由此可见,法律的一般性原则普遍适用在案件审理中,但是如果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条款有所出入,法官则可以运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酌情审判,并且这种公平公正原则的应用则显得十分必要。因此,公平法律价值更多的是一个规范性原则和道德标准。

二、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民商法、经济法的价值

(一)民商法的价值

公平作为民商法践行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贯穿于民商法构建、修订、完善的各个环节之中,以此来更好的体现民商法的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对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给予高度尊重。同时,在民商法的立法、执行和应用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的性质、内容、具体方案进行行之有效的审判,以此来保证民商法能够对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构建进程,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的总体目标。此外,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基础性原则,对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价值属性、特征。

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特征,强调个体在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平等性,即社会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条件是均等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之下,人人都可以享受到起点的公平。同时,民商法中的公平以个体能够自由发挥脑力、体力等条件为前提,通过此种框架的假设设置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公平性是一种形式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公平。个体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能够在合法的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之下个体享有公平的市场参与机会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以公平为核心的民商法理念能够保证人们处于同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通过自己的能力提升和强化来获得与其相符合的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以经济的自由发展为基础,保证经济人在市场竞争、经济发展环境之中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情况下经济人往往以自我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谋求与自我相关的利益融合点,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进而满足自我的发展要求。但是很多时候经济人对自我的这种利益需求是有意识,但是对社会利益的驱动却是无意识的,正是因为这种有意识的利益追求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利益的长足发展。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正是通过该种途径得到有效彰显,即民商法将经济人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以法律条款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在法律的范畴之内得到更加规范的实施,将民主、自由、自愿、私权等原则落实其中,促使经济人的驱动性得到淋漓尽致的彰显,实现社会生产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二)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是借助公平原则这一理念得到表现。经济公平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可以通过科学合理、规范适度的行为对自身的物质利益进行实现或者维护,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经济主体可以实现利益的均衡化发展,当然这种平衡是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运行原则、程序进行,从而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所服务,切实有效的为其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公平是经济人开展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件,能够满足经济人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所谋求的实际需要。

经济法中的公平则是在同等的市场机制作用之下,经济人或经济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是同等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来开展各项经济业务。同时,在经济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各经济主体之间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按照分配制度进行严格进行,保证每个人在同等的条件之下获得与自身脑力、体力相符合的物质或精神成果。但是值得说明的是,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民商法的形式公平存在根本性区别,民商法中的形式公平则是在传统形势之下融入了理性的探索成分,将其赋予一种抽象思维,进而实现特质的平等化,可是人与人存在本质性差别,这种差异将会促使公平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渐得到凸显,即民商法中的私有化。此时,则需要通过经济法的确立来消除民商法中的“不公平”特质,以立法的形式进行适当倾斜进而实现新的经济平等。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情况来说,影响公平的因素有分配制度不合理、市场运行机制不完善、竞争手段不当、经济垄断等。对此,经济法则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逐一解决来实现公平价值的最大化。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占据基础性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运行均是有效率的,而民商法作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辅的工具,其效率机制也并不是全都具有效率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市场会出现崩溃的情况,而其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则是市场机制不健全、垄断经济行为的出现或者其他不完全竞争行为;同时,还受到外部性影响因素的制约,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面对此种情况,政府则会发挥自身“看得到的双手”,即宏观调控来对经济进行合理干预,如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这些内容均包含在经济法的范畴之内,可以对市场行为进行及时矫正,进而提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效率。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相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共通点,其价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趋于一致。

一方面,从公平价值取向方面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协调的重要法律,能够为市场经济关系的科学调整、巩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进而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发展所服务。民商法中的公平原t是其法律构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地位要明显高于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丰富性。同时,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表现出民商法的性质、内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原则,更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而在经济法中,众多的学者将公平原则看做是经济法的价值原则,经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资质获得与自身相符合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经济人的起点、发展条件均具有明显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从效率价值取向方面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通过法律宏观框架的科学设置和合理构建,引导经济行为朝着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进而达到一种均衡化的状态。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对个人、集体的财产进行科学管理,遵循公平原则来获取与之相对应的价值利益,特别是在经济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更加强调效益第一的发展目标;经济法则是从整体角度出发,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调控,并且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共效益的双重提升。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

(二)不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共通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仍旧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是因为价值取向的不同赋予了两者各自的特征。

一方面,从整体角度来说,民商法属于司法的范畴,倾向于社会个体利益;而经济法则利于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对个人、国家、企业等方面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属于公司结合的第三方领域。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明显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公平价值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基础不同,民商法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是产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在交换形式的转换之后逐渐以法律的形式对他人的私有财产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进而有效地维护了私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对此,民商法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对私权的保护;而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出现崩溃的情况之下,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以此来保证社会经济的日常运作。第二,公平原则的形式不同,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中明确强调,社会个体或经济人需要在平等的环境之中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各个经济人的起点是一致,可以适用于各种法律之中,致使民商法的应用结果也具有相对公平性特征。第三,实现方式的不同,民商法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之下,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制度建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实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是在市场机制崩溃的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支出、货币管理、税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

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成中,我国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主要目标,通过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来进一步实现法律实施价值的最大化。法律是保证国家政策落实、各项方案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所在,能够为经济运作、市场运行、政治民主、思想教育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外部保障框架,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相辅相成,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经济效益提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曹胜亮.中外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道路的比较与反思――以经济法生成的路径范式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6(5):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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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飞跃,肖顺武.市场极端主义的经济法矫正研究――基于经济法与民商法功能互补的视角[J].北方法学,2015(4):79-88.

[4]赵健.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以国民财富的分配为考察重点[J].法制与社会,2016(5):90-91.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and economic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based on

LI Xia

(Henan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46, China)

利率市场化原则第6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化;企业投资决策;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利率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6)06―0096―07

中国经济学界关于金融市场化的分析和研究,通常主要集中在价格、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资本流动对经济运行发生影响等方面,或关注于宏观层次上的投资运行受金融市场化程度影响等方面①。诚然,这种分析和研究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深入理解金融运行与经济运行相互关系的思想材料,但由于金融市场化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它不仅涉及宏观层次上的投资运行,而且涉及到微观层次上的企业投资活动;因为,不同金融市场状态下的货币供给和需求,包含着制度、主体、行为的特定投资运作机理②。以企业的投资活动来说,企业的投资决策受金融市场化的影响较大,值得分析和研究。

本文在分析金融市场化与企业投资决策的相关性的基础上,简要讨论利率、业务经营和资本流动等的金融市场化对企业投资决策行为所发生的作用力,并联系我国体制转轨阶段由金融抑制状态向金融深化状态过渡时期的企业投资决策问题。

一、企业投资决策与金融市场化的相关性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投资决策的基本特征,是企业在进行重大项目的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价格、利润、收益和风险等因素。以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股份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企业决策通常采取投票同意制决策原则,这种决策的机理构成表现为,投资者具有对投资决策的参与权,投资决策的程序和形式受制于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市场的投资决定机制规定或引导着企业投资决策的行为方式。企业实施投资决策计划与金融市场化程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货币价格、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资本流动等对企业的融资、投资选择、资金拆借等产生抑制,则企业投资决策的实施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制约;反之,如果金融市场处于深化状态,则企业投资决策的实施就会很顺利。

金融市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是一种迂回的动态关联。一般来说,金融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深化状态,企业投资决策就不会被货币价格、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资本流动等金融制度所束缚,这可以理解为企业投资决策随金融市场化程度的变化而变化,当金融制度变化的方向是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时,就会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在融资、市场进入、资金调剂等方面的灵活性;具体地说,就是金融制度在某一时期一旦提高了金融结构的开放度,便会在下一时期解决企业投资决策有可能面临的资金压力。换言之,金融市场化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企业投资能力的同时支持企业投资决策的信心,从宏观的层次上看问题,金融市场化可以在市场引导企业的背景下相应地改变企业的投资结构及其比例。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制度结构是否具有效率,通常会通过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往频率来反映,某一时期企业投资决策的变化会反作用于金融结构及其市场化改革。在我国现阶段的体制转轨时期,这种状况表现得相当明显。因此,可以认为金融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该时期的企业投资决策格局所塑造的。

联系现实来具体地考察由以上相关性所反映的动态相继过程:(1)一国在某一时期的金融市场化及其进程,会直接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形式和内容,金融制度的改革是否适合社会的经济运行,是否符合吻合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目标,会客观地影响到企业以投资决策为核心内容的生产经营活动;(2)金融的市场化改革体现了政府改变金融体系和结构的政策和调控意愿,这种意愿反映政府调控企业投资决策的主观性,政府一般会考虑企业投资决策的变动,这可以理解为是这种相关性在政府金融政策实践中的具体表现;(3)稳健而适时的金融市场化改革有助于企业的投资决策,反之则反是。显然,金融市场化与企业投资决策之间的这种正负相关性,会在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经常出现。

理解金融市场化与企业投资决策之间的相关性很重要,它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企业投资决策受金融环境变化影响时所蕴含的一些机理,并能通过这些机理来解析我国现阶段企业在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行为方式。

二、金融市场化格局变动对企业投资决策的一般影响

美国金融学家RI麦金农和ES萧曾在20世纪70年代将金融市场化解说为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转变。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只有放弃金融管制才能实现金融深化,指出利率自由化和减少数量行政干预是打破金融抑制的主要手段,应该将利率自由化视为金融市场化的主要替代指标①。嗣后,经济理论研究将放松利率管制、金融行业的自由进入、消除贷款控制、银行私有制以及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等统统列入了金融市场化的讨论范围。显然,研究范围的扩大在不同角度或层面涉及到了金融市场化与企业投资决策的联系。

众所周知,金融抑制的特征是货币资产不表现为实际资产的替代品。具体地说,利率的浮动被金融当局控制,它不反映货币的供求关系,以至于实际利率变化不反映投资需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和市场准入的管制,致使货币资产的种类和金融市场范围被限定在狭窄的空间;银行业缺乏竞争机制,少数大银行寡头经营,整个金融活动呈现出一种场内和场外并列的二元结构。依据货币政策并有法律保证的场内金融活动,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占据;而得不到货币政策庇护且没有法律保证的场外金融活动,则主要由小规模地下钱庄、放债公司以及某些公开或半公开的民间融资组织来运作。金融结构的二元化通常会致使企业投资决策局限于国内经济、民族工业和地域特征所圈定的金融运行框架。

金融市场化是金融体制由抑制走向深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利率逐步开始市场化,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大大扩大,初级证券和次级证券的发行会大大强化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以利率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而言,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企业不再像金融抑制状态下那样将利率视为常数,企业的投资决策是在利润率预期的基础上考虑利率的波动。利率波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和生产成本,于是,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便开始密切关注利率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制度的变化。但是,在一个金融市场化刚刚起步的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发展不充分、市场准入限制、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锁定以及不允许外资自由流入等情况的存在,企业对官方利率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同时,投资的潜在冒险机会和能力在企业中呈不均匀分布,这种状态决定着部分企业在特定的时空上不会成为实际的投资者,这些企业会密切关注利率的变动,将自己的储蓄用于购买金融存量资产,而不是仅仅关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因此,随着金融市场化进程中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企业的投资决策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

以初级证券和次级证券的发行而论,由于初级金融工具一般与工商企业、家庭和政府等非金融经济单位的债务发行和股权证券有关,经济单位的绝大部分资产是由初级金融工具和货币组成的,而次级金融工具则主要是指存款、保险契约以及经济单位自己的股权证券,因此,金融市场化会使金融的总体运行不局限于初级金融工具的运用,而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使用次级金融工具。金融工具使用的广泛性,拓宽了企业投资决策的范围,金融机构通过次级证券的发行可以为企业投资支出进行融资,社会的融资渠道拓宽进而投资规模会相应扩大。于是,企业投资在总量、形式、行业、时间期限、地域等方面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从总量上来看,发行次级证券可以弥补只是发行初级证券难以满足企业投资需求的缺口。因为,初级证券的发行额与超过投资者自身储蓄的资本支出额往往是不相等的,前者通常小于后者;如果金融机构不发行次级证券,就不能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

从形式、行业项目来看,金融运行总体结构的业务经营,通常由初级证券的直接融资和次级证券的间接融资两部分来构成。在金融市场化进程中,利用初级证券和次级证券这两种双管齐下的金融工具,有可能使企业投资的边际收益率趋于相等。就这些金融工具对企业投资决策所发生的影响来说,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大型资本支出项目的份额会增加,这些大型项目会吸收来自工商企业和政府的投资,而社会总投资中由家庭投资所构成的小型项目就会减少。这就是说,初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广泛的发行对企业投资决策具有资源重新配置的功效,它会增加那些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行业、设施和设备的企业投资决策的份额,相应地减少那些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行业、设施和设备的企业投资决策的份额。

从地域和时间期限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来分析,由于次级证券较之初级证券,具有只需经历微乎其微的耽搁、成本和手续费便能变换成现金的功能,并且较之初级证券明显具有发行可分性的优势,企业的投资决策往往会关注于次级证券。在次级证券和初级证券相伴发行的金融市场化进程中,随着金融运行总体结构对次级证券的扩大发行,企业投资决策在地区的分布上便有着与行业分布相类似的趋向,即在某些地区会增加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设施和设备的投资份额,相应地减少那些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的设施和设备的投资份额。同时,由于次级证券和初级证券在时间期限上共同赋予了企业灵活运用长短期选择投资品种的机会,因而,社会总储蓄结构便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对资本支出结构在时间期限上的安排。因此,我们可将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初级和次级证券的扩大发行,理解为引导企业投资决策方向或行为方式转化的一种机理性现象。

金融市场化的特征或标志是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逐步加强,货币结算业务和金融服务项目以利率调节为中心内容而全面市场化。联系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企业投资决策来看问题,由于利率的波动尚不能完全反映资金市场的供求状况,利率二元化对企业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项目选择、收益和风险等都会发生深刻的影响,因此,无论是结算和汇兑、银行存款和贷款,还是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外汇以及其他各种专用性的金融业务,都难以将企业投资决策的原则和程序完全纳入到以利率调节为中心的市场化秩序中来。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尽管金融业务的部分市场化会使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路径发生了变化,为企业投资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使企业跳出了原先主要以产业固定资产为对象的范围,并由此导致企业投资决策规则的相应变化,但由于利率调节尚不能成为企业投资决策的主要市场信号,也就是说,各项金融业务尚不能随着利率的波动来导引企业的投资决策在充分考虑其资本规模、资本周转、流动资金比例、资金投入和资本补偿时间等方面来进行。

以上分析是从宏观层次上对金融市场化进程影响企业投资决策的情况来展开的,其侧重点在于指出利率调节非市场化难以致使金融业务市场化,从而难以使企业的投资决策真正步入市场化的轨道。例如,我国现阶段的股票市场就有许多金融衍生品种有待于开发,商品期货市场有待于开发的品种更多,外汇市场则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这便决定了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这种金融服务、信息搜集、加工和处理系统的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入的过渡状况,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金融运行系统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不强,金融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达不到优化状态,不能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较好的金融市场化环境。下面,我们以股份制企业为例,来说明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企业投资决策。

三、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决策原则

股份制企业作为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既可以看成是经济体制市场化的产物,也可以理解为是金融市场化催生企业制度选择的一种必然。这种组织形式的运转,包括以生产为中心的企业内部组织活动和以销售为中心的签订、执行合同的外部组织活动。以企业投资决策来说,企业投资决策的形成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组织活动,而且涉及到企业的外部运作。一般来讲,股份制企业内部组织活动的症结是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外部运作则通常是指与政府各项制度安排、同其他企业产供销等的关联活动;但无论是内部组织活动还是外部运作,企业的投资决策都与金融的市场化进程有着联系。

金融市场化之于股份制企业投资决策的最显著的特征,是金融市场通过初级和次级证券的发行将企业的股权结构分散化。在现代股份企业中,股权是产权在法律规章上的凭证载体,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是因为他们拥有企业的产权,因此,企业的投资决策原则必须由全体投资者共同参与而形成,即每一个投资者都有权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但如果一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初级和次级证券的发行规模较小,则股份制企业体制的形成便会受到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即便企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分散的内部组织体制。也就是说,金融市场化程度低不可能使企业的投资决策原则具有真正意义的立宪性质,企业的投资决策难以做到以投票赞成或反对的投资决策议案方式来完成。因此,金融市场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性质。

金融市场化为股份制企业采取投票制的投资决策原则创造了外部环境。细化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产权角度来看,金融市场化解决了股份制企业产权的虚置,投资者通过股票市场拥有自己的产权;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化导致各种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会给投资者提供诸如利率、价格、利润、风险等市场信号,从而使股权结构的分散状态与投资决策的分散化相适应。较之于计划体制下的企业采取行政干预型的投资决策原则,股份制企业投资决策的效益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或产权的升值或缩水,也就是说,他们是投资决策风险的实际承担者,这种投资决策所承担的风险形式存在着一种约束机制,这种机制同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决策原则、机制、程序等一起共同构成投资决策的运行体系。因此,体制转轨中的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决策过程,与金融市场化过程是分不开的。

金融市场化对股份制企业投资决策提供的最主要的操作平台,是为其公开募集社会资金拓宽了融资渠道。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加深和金融资产品种不断被创新出来,股份制企业的融资渠道和金融资产组合便开始分散化,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战略规划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充分的选择,作为借款者或贷款者,企业可以在投资决策中灵活地调整自己的负债和资产结构。也就是说,股份制企业可以利用金融市场化所提供的平台,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来把握市场所赋予的机会从而进行融资。在现实中,股份制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初级证券以实现向社会的直接融资,但由于初级证券的发行额往往会小于公司超过自身储蓄的资本支出额,这一缺口一般需要金融机构发行次级证券来弥补。在金融抑制状态下,股份制企业向社会的直接融资额一般会小于金融深化状态下的融资额,而在金融深化状态下,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居民开始广泛持有各类国库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外汇额度、外汇券等等,这种状况改变了社会的投资与储蓄结构,原先那种单一的银行储蓄存款结构被打破,各类有价证券的发行使得个人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逐步上升。因而,股份公司的融资状况要根据金融市场化的实际程度而定。

股份制企业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渠道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规定,一般是由董事会提出融资方案和融资渠道,经由股东大会表决,再由监事会监督而由厂长或经理负责实施。同样,企业进行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也必须经历以上的程序。但在金融市场化起步的初级阶段,由于金融工具的使用尚未全面市场化,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运转还不能真正按照股份制原则进行投资决策。这个问题突出反映在金融市场还不能以证券发行来分散企业的股权方面。也就是说,在金融市场化进程刚刚起步的国家,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相对集中。其结果是在股权不能分散的情形下,投票制的投资决策原则难以落实,投资项目的决定通常取决于某些大股东的意志,此时,尽管企业在形式上仍实施投票制决策原则,但投资决策实际上是以控股者的意志为转移的。

金融市场化所决定的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为股权分散化提供了可能性。此时,股权的分布情况可能会出现以下情景:在股权分散的情形下,企业重大投资抉择的投票制原则的落实,一般取决于被提交的投资项目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前景预期,当投资抉择项目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的预期前景看好时,此项投资抉择就容易被通过,反之,便会被否决。但在股权集中的情形下,企业的重大投资抉择则取决于控股者对投资项目的前景预期,此时的企业虽然在形式上仍实施投票制原则,但它会造成投票制原则的变形。从逻辑上来说,投票制的投资决策原则是以股权的大体均匀分布为前提的,当股权集中的情况发生时,代表少数股权的投资者与大股东的决策意见相左时,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了大股东意志的附庸。这种状况的分析很重要,因为,在企业股权集中的情形下,虽然贯彻投资秩序的手段依然是采取投票的形式,但大股东的抉择意见是不可能被否定的。因为,现实中的企业董事会成员都是大股东的代表,由董事会提出的投资抉择预案通常会没有阻力地获得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通过,这实际上已完全达到了投资决策的上下一致性。因此,企业在这种背景下所实施的投资抉择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执行制原则①,它在形式上并没有背离股份经营企业所要求的股权大数规律。

我国在经济体制中股份制运作模式存在着一些变形的情况。企业内部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虽然配套,但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尤以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引致的投资秩序变形为最甚。股权分布严重不均衡,一股独大和少数股东控制绝大部分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于是,虽然每一个投资者都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都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反映自己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的赞成或反对意见,但投资决策的决定权始终操纵在代表大股东意志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手中,股东大会实质上是一种流于形式的权利机构,这种上下一致的投资秩序实质上已经不是在贯彻投票制原则,而是在贯彻行政执行制原则。这种状况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表现得极为突出。

从理论上来解析以上状况,我国现阶段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决策原则及其秩序,实际上表明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已开始渗透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但由于投资决策原则和秩序存在着市场立宪与行政执行的并列情况,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原则也就发生了市场化与行政化的强烈碰撞。由于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企业的投资决策的形式和路径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市场依赖与行政依赖的双重格局。具体地说,在政策和市场可以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企业开始以收益和成本分析法来衡量两种路径依赖的得失,以确定投资项目的选择。同时,企业的融资方式也由过去单纯依靠财政支持和银行信贷逐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转变,并且开始参与金融资本市场活动。但无论怎样理解这种现象,金融市场化对股份制企业之投资决策的影响是深刻的。

总之,在经济体制转轨所决定的金融运行的二元化形势下,处于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国家尤其是金融市场化进程刚刚起步的国家,由于行政管理主要局限在金融的规章、条例、指令和相应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它对货币和信用的具体行为还不构成强有力的约束,法制管理通常又是在金融立法不完善的前提下运作的,因此,法制管理、行政管理与经济手段的相配合存在着急需解决的很多问题。就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化进程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来说,在股权分布不均匀的情形下,企业的投资决策实际贯彻的是行政制决策原则。

四、结 语

企业的投资决策及其原则是在外部环境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约束下展开和实施的。面对着市场错综复杂的情况,企业从投资选择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到融资操作、收益分享、风险承担,均是在有限理性约束和利润最大化驱动下进行的。以金融市场化对企业投资决策所形成的外部影响来说,它实际上构成了企业投资决策时受有限理性约束的一个重要的环境因素。本文在概要分析金融市场化与企业投资决策相关性的基础上,在宏观层次上考察了金融市场化格局变动对企业投资决策的一般影响。诚然,本文的分析没有对金融市场化如何影响企业投资决策作出详细的说明,但本文有关金融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工具广泛运用的分析,却在很多重要方面点击到了企业投资决策与金融市场化的关联。

针对我国现阶段股份制企业投资决策所存在的问题,本文注重从企业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分析了股份制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原则、秩序或规则,这种以企业投资抉择原则和程序作为主线的分析方法,是基于由股份制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所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之特征的考虑。在笔者看来,企业体制变动对投资决策发生的直接影响,可主要归结为企业的组织管理机构在投资选择上的决策原则及其实施程序,至于其他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因素都可以通过某些迂回的分析归属于原则和程序之中。正因如此,本文注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股份制企业在投资决策的秩序、原则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从金融市场化角度分析了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投资决策的秩序和原则的要求。本文对股权集中而左右企业投资决策的局面持否定态度,认为解决我国现阶段股份企业投资秩序中相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无序现象的当务之急,必须刻不容缓地消除一股独大或少数人集中控股的问题。

本文认为,股份制企业投资决策原则扭曲的主因是股权过度集中,要使企业真正贯彻投票制的投资决策原则,就必须在政策和技术上彻底解决国有股权的转让问题,而要解决股权的转让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市场化,要建立起能够协调股份制经营的良好的股票、期货和外汇市场,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决策的环境。联系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决策的现状来看问题,笔者以为,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会改善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投资决策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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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原则第7篇

关键词:利率掉期 商业银行 利率风险

一、利率掉期的定义及特点

利率掉期(Interest rate swap IRS)也称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名义本金和利率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合约。在交易中,一方的支付额依据浮动利率指数为基础计算,另一方的支付额则依据固定利率或另一种浮动利率指数为基础计算,通常双方仅支付应付利息额的轧差值,不发生本金的交换。

利率互换有以下特点:交换的是相同币种和数量的货币。在利率互换协议中,规定了一个协议金额,这一金额只是计算利息的基础,本身并不进行互换。在这一合约中,利率互换双方具有相同的身份。或双方均为债权人,或双方均为债务人。最基本的利率互换是固定对浮动利率的互换,即互换一方支付浮动利息另一方支付固定利息。

二、利率掉期的起源及原理

利率掉期最初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国际收支恶化,为控制资金外流采取了征税等严厉的外汇管制政策,为了逃避政府外汇管制,平行贷款(Parallel Loan)应运而生即在英国境内的英国A母公司对当地的美国B子公司发放英镑贷款,作为交换,美国境内的美国B母公司对当地的英国A子公司发放美元贷款。平行贷款有两个独立的贷款协议组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仍必须履约,为降低这种风险,逐渐演化出了另一种类似的背对背式贷款。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金融市场掉期交易正式产生。

一般认为,利率掉期交易的产生的基本原理主要是由于比较优势的驱动,使交易双方均可从交易中获利。不同的筹资者由于信用等级不同、市场地位不同及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等原因,在融资成本上存在着比较优势。

通过利率掉期交易,交易双方都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取得了贷款。这就是利率掉期交易中的比较优势原理。

三、利率掉期产品功能及应用

在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上,利率掉期是场外交易规模最大的衍生产品,在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办理美元、欧元等主要可自由兑换外币利率掉期业务已有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人民币利率掉期业务正式开办于200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为了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风险管理工具,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宣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 利率掉期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一)降低融资成本

利率掉期交易的基础是比较优势,而双方交易的动机是由比较优势而产生的利益。如本文第二部分中所举例中,与A公司相比,固定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B公司的融资成本都高,但相对来看,B公司在浮动利率市场有比较优势,而A公司在固定利率市场有比较优势。因此根据双方的比较优势,A公司借入固定利率贷款,B公司借入浮动利率贷款,之后两者进行利率掉期交易使交易双方能够获得低于市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贷款,降低了融资成本。

(二)规避利率风险

一般而言,预测未来市场利率有下跌趋势,那么对于持有固定利率负债企业来说,就会考虑通过利率掉期将固定利率负债转化为浮动利率负债;而持有浮动利率资产的企业,就会通过利率掉期将浮动利率资产转化为固定利率资产。从而实现在利率下跌的市场环境中规避风险的目的。

同样地,如果预测市场利率有上涨趋势时,企业希望将原有的浮动利率负债转化为固定利率负债,同时把原有固定利率资产转化为浮动利率资产,从而实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三)资产负债的匹配

资产负债的匹配首先表现为资产、负债现金流期限上的匹配,其次则表现为浮动、固定利率收支间的匹配,利率掉期可以用来解决以上问题,以上问题在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中更为常见。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为客户存款,一般而言期限较短;但资产主要产生于信贷业务,期限较长,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负债与资产期限上的错配;而保险公司尤其是主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的情况则正好相反,寿险保单期限的一般在十年以上,但我国债券市场上期限相匹配的长期国债发行量较少,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很难通过投资在市场上实现资产负债的匹配。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可以签订互换协议,将前者较短期限的资产收益和后者较长时间的资产收益进行互换。从而使双方均能达到资产和负债期限匹配。

虽然与国外先进的金融市场相比,人民币利率掉期业务起步较晚,但我国的人民币利率掉期发展已经表现出极其强劲的成长势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利率掉期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宋逢明.金融工程原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利率市场化原则第8篇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