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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4 16:26:10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1篇

一、上市公司主要涉税问题列示

(一)虚开发票确认收入

虚增收入采用两种形式:

1.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拟销售。上市公司与客户公司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上市公司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公司在客户名义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2.通过法律上无关联关系而实际上控制的公司,进行交易加大收入。上市公司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上市公司所控制,平常作为一个销售点,通过从上市公司客户的环节,正常销售上市公司的产品,在利润不足时,将大量产品“销售”给这些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商品仍在公司,只由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开出发票和提货单,便完成了大额销售,虚增巨额利润。

(二)少计销售收入(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

少计销售收入(承包收入、银行刷卡交易费用等),应补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发出商品金额计算,期间从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分公司。特卖、直营店用于销售,按照视同销售,应补缴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四)商场扣点未取得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1.商场扣点金额直接抵扣,且对方未开发票。

2.无票金额税前无法扣除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五)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无发票,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六)销售折扣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七)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八)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九)应收账款未有报批启行税前扣除

二、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分析

(一)虚构收入的涉税风险

虚构收入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虽然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从表面上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从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这是上市公司比较常用且带有普遍性的手段。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

(二)总分机构以调拨价移送货物未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

以调拨价于产品移送给各直销网点时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一成本×(H成本利润率)”。因此,该公司在将产品调拨给各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时应该比照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即销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如果调拨价格偏低,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怎样纳税?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销售的产品按回笼金额并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没有法律依据。既然税法已经明确分支机构销售的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该向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则不可能就该销售额再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再说,以实际回笼的资金作为销售收入,既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

非独立核算的直销网点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回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税款没有法律依据。至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任何关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外地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队回总机构所在地申报抵扣应缴的增值税税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税前扣除无发票的涉税风险

1.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台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2.面临着补税的风险曲于自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销售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涉税风险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国税发[1993]154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因此,企业应补纳(贴)印花税额。不按规定在其资金账簿上补贴印花税,违反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如下处理:(1)补缴印花税,(2)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涉税风险。

1.房屋装修费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之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公司租用商场专柜销售商品,发生的对专柜进行装饰装修的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在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税前允许扣除。

(七)应收账款未有报批自行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1.纳税人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略

研究寻求涉税风险化解策略:此上市公司涉税风险化解方案一共包括11个子方案的组合,如全部实施可为该上市公司履行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合法节省税金,增加税后效益。基本思路是通过匕下游企业,采用会计技术方法,运用转让定价手段,利用税差或税收优惠队达到节税目的。

(一)履行纳税义务

1.纳税人对自已总体税负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化解先期税负风险。

2.确需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补缴,有效解决商业目的与税务目的之间的分歧。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取得税后利润。

3.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纳税自查中查出的大量错漏税问题,多属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形成的。在查补纠正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的调整问题。如果只办理补退税手续,不将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纠正调整过来,使错误延续下去,势必导致新的错洪和错漏税,造成重复补退税问题,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因此,为了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防止新的、重复的错误发生,必须做好补退税后的调整账务工作,使错账得以真正纠正。

(二)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为获得节税利益,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继续重庆等西部地区设店经营。

2.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深圳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寻求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的途径

经营要交税、交多少税、怎样交税、违反税法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这就是说,税务风险经常存在于投资人对税务风险的了解、认识,反映到经营上,大家都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偷、逃、违、漏,因此税务风险在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中都有很强的生命力。如何才能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不引起税务风险,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必须从现在起,加强税法的了解与学习,从涉税的经营、管理、决策的各个环节加强税务管理,从事后管理走向事先控制,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谨慎操作,把具体业务做实,做细,将涉税风险化解到最低水平,认真、冷静、沉着、细心的应对企业税务问题,从而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健康、长远的发展。

(四)实施税务风险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t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五)化解‘联营扣点”开票的涉税风险

开票:根据商场销售收入一联营扣点=差额收入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1.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种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应作为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会计上直接按折让后金额入账-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列支。

(六)申请安排预约定价

企业可以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及其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原则性协议,从而给企业和投资者一个确定性的预期。灵活运用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就关联交易等降低涉税风险。

(七)改善同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熟练掌握法律,促使税务机关合理、依法行政,保护企业税收权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公关与法治两条腿走路,与税务机关建立互信的公共关系,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八)开展税收筹划

在充分理解税收政策的同时,进行必要、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把政策对企业的不利影Ⅱ向降低到最低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节税操作,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佳的、合理的筹划方案,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九)改变自产商品供货物流的流程

现在流程为:

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转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流程转变为:

1.甲地工厂――(通过)乙地总部一(转达)乙地境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2.甲地工厂一(通过乙地总部委托直达或直达)国内各专营、联营、代销机构

目的与效果:

1.形式上规避了乙地总部同国内各专营、联营玳销机构关联交易;

2.可降低整体经营费用和物流成本;

3.通过转让定价减少流转环节的税金支出(增值税及附加)

(十)优化二级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策略

在预测经济前景的基础上,确认二级经营主体的资格。若经济效益可观,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获利;若获利水平低,利用代销、商、批发等经销方式化解或降低市场经营风险。

点,向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延伸

纵:向二线城市(省会)拓展

线向沿海开放城市进军

片向税收政策优惠地区(如重庆等西部地区)倾斜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2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公司风险;财税

1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分类

1.1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以及经济业务的复杂性而带来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如企业被检查、稽查、引发补税、缴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它是由经济活动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纳税人认识的滞后性、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和操作上产生的失误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供电企业作为央企承担着诸多社会责任,承担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任务,供电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依法合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

1.2税务风险的分类

当前供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有两种:税收决策层面的风险和税收执行层面的风险。税收决策层面的风险是指企业在决策这一经济事项的时候没有考虑税务风险或者考虑不周,导致企业增加了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税收执行层面的风险是企业在处理涉税事项的过程中,基于税法认识不到位或办税人员能力不足等原因,未能严格遵从税法规定,增加了税收惩罚的可能性。

2坚持学以致用,夯实财税基础

2.1构建微信平台,探讨涉税难题

公司自“子改分”以来,创建了税务工作微信交流平台,成为了分享经验、集思广益的互动性平台。管理员定期推送税务学习数据,及时发送和传达上级要求,探讨税务申报、汇算、缴纳和发票管理中遇到的难题和疑问,总结工作中遇到的涉税注意事项,消除了上传下达以及下情上达的地域和时间限制。

2.2编写指导手册,加强政策解读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司通过多种信息渠道,结合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解读及宣传,先后编写下发了《“营改增”报销操作指南和税务管理指导手册》,对政策变化后索取发票的注意事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范围等与日常业务息息相关的事项进行特别提示,杜绝“营改增”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最大限度的享受“营改增”税收政策为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

3贯彻业财联动,防范税务风险

3.1强化决策管理,提升应对效率

一是规范决策管理,从制度上严控税务决策风险,成立了以总经理为主任的税务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工作机构,规定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涉税事项均需要税务风险管理委员讨论通过方可执行。二是建立决策清单制度,通过对公司范围内全部涉税业务的梳理,形成需要决策的业务清单,同时明确清单以外涉税金额超过五十万的事项也需上会审批。三是加强税务风险评估,通过对前端业务的梳理,评估各项业务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提升评估的效率和效果,使风险应对更有力。

3.2开展学习培训,加强人才储备

一是开展全员培训,根据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不同的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对公司领导层的培训,提升公司领导税务风险敏感度。二是加强政策研读,税务专业管理人员集中解读相关政策,研究财税政策动向,分析潜在风险,把握税收优惠,明确实务操作。通过政策学习解读,引导公司涉税业务决策和运作,有力地保障了公司依法纳税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地。三是加强人才储备,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财务人员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社会考试,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充实公司税务管理专业人才的储备力度。

3.3梳理前端业务,全面管控风险

3.3.1营销部门

一是管控增票开具范围。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的重点,营销部门承担着开具发票的职责,财务部门对营销电费中心的发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电费管理中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登记和开具进行抽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正确。二是管控增票开具经济业务实质。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需要符合“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管理要求,营销部门和分布式光伏并网企业必须先签订购售电合同,才能根据发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资金结算。

3.3.2工程部门

一是区分工程开工日期。20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项目,可以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项目承包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执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计价依据,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1日以后的项目执行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区分计价定额的使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计价定额材料及机械使用费必须执行税后定额,不得执行原计价定额,税后定额调整系数暂按造价[2016]11号文执行,人工费计价定额暂不调整,待行业计价依据(定额)出台后执行行业计价依据(定额),项目承包商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规范不动产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为规范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管理,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及进项税抵扣情况,留存备查,保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和金额的准确性。

3.3.3物资部门

一是源头区分项目性质。因为农维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在工程项目立项时区分农维项目和主业项目,从项目源头管控物资发货,同时财务每月进行农维费进项税额转出操作。二是资产报废闭环管理。资产报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的资产损失申报,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完善拆旧明细,完善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汇总表,缩短报废物资处置周期,财务部门确保处置收入能对应到具体资产,及时去税务局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3.3.4费用报销部门

一是遵照报销操作指南。“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增加了很多,业务部门索取发票参照报销操作指南,对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正确税率。二是告知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业务部门取得发票后及时来财务报销,避免超期未报销认证的情况。三是公布公司开票信息。“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增多,将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挂内网并邮件告知全体员工,确保公司取得的进项税票完整有效。

4评估与改进方向

近年来,公司坚持夯实财税基础、梳理前端业务等有力措施,不断提升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使公司风险管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未来通过建立信息化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在公司税务风险目标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使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实现实时取数计算,及时关注指标异动并进行分析,解决每月手工计算带来的指标滞后性。

作者:李琳 胡培培 单位:国网芜湖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3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风险; 政策风险; 市场风险

一、筹资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策略

(一)增加负债比例的风险防范

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如果企业的负债维持在较低水平,说明该企业的财务风险很低,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借款成本较低。从财务的角度看,该企业的负债能力还有潜力可挖,财务杠杆的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因为借款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前扣除,所以借款筹资是最好的选择,而且用借款利息放大净资产收益,变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完全符合税法规定,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决策。因此综合财务风险和纳税筹划风险来考虑,此时该企业应该提高负债在资产结构中的比例。

(二)减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控制

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标准来进行税前扣除。这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或明或暗地将这部分负债税前扣除,是冒着违法的危险的。

如果企业的非金融机构借款比重较大,笔者的建议是,若企业资质优良,规模巨大,潜力无限,完全可以和银行做好沟通,在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交互方面加强联络,这样,向大型金融机构贷款已经不存在制约因素。最关键的是,采取这样的做法,纳税筹划风险大大减小,企业完全可以在税法范围内合理避税,而企业的最终利润一点都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用“收益与风险对比法”评价:当纳税筹划实际收益大于0时,这样做是非常值得的。

(三)商业信用的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如果企业集团内的某机构所在区域税负较其他机构低,可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大企业利润向该分支机构的流入,减少该分支机构成本和费用的损耗,进而增加该企业的盈利,顺利实现企业集团利润向低税率地区的流动,从而使得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降低。举例来说,假如A机构税率较低,其他机构组织向A分支机构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大宗的、长期性合作合同,为向A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现金折扣、数量折扣、季节折扣给予合理合法的依据。按照这种方法,A分支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减,而且因为企业之间这种行为有合理合法的合同作为保障,该行为的纳税筹划风险已经被降到了完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故而该纳税筹划收益远远大于纳税筹划风险。

这个纳税筹划方案的关键是内部利益输送把握一个度,避免过分出格。合同设计时,既充分考虑企业的纳税负担,又使之合理合法。这样,纳税筹划的风险就可以限制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了。

二、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策略

从纳税筹划风险的角度看,投资方面的纳税筹划几乎没有政策风险,较大多数方案安全得多。主要的风险是政策风险,但是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弱甚至消除,例如给分公司独立经营权等。纳税筹划的相关费用,一般都可以量化,是一个可以弱化考虑的项目。综合来讲,高税率地区分支机构设置为分公司的方案,是在投资方面公司进行纳税筹划风险最小、见效最快的筹划手段。

如果某分支机构在集团企业中税负相比较高,可以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该分支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成功减少高税率地区企业的纳税,从而使得集团整体税负降低。进行所有权转移时要重点考虑保证其经营和管理不受影响,不能本末倒置、为了节税而节税,而是为了更好地经营而节税。在保证纳税筹划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是筹划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注册费、变更费、印花税等税费支出。纳税筹划前后收益差大致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目标、历史发展等估算出来。如果纳税筹划风险小于纳税筹划收益,则该方案可行。

如果需要采用对外收购进行投资的方式,可以在股票上市的基础上,减少资金直接投资,而是以股份置换形式,充分利用高溢价的优势进行兼并。另外,还可以发挥公司研发实力强、知识产权质量高的优势,以知识产权入股方式进行投资。这样的选择,为公司进行更深层次的纳税筹划提供了便利。

三、资金运营方面的纳税筹划风险防控

(一)货款回收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公司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如果销售行为实际发生却不申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过来查账,偷税事实存在,企业将承受很大的惩罚和损失。集团公司在进行货物销售时适当进行筹划,可以与购货方签订合同订立某些条款,纳税筹划的违法风险就会被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中设置分期付款和委托代销的条款,这样,企业有了合法的依据,就可以在会计上延迟计入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

这种做法,企业额外增加的成本几乎为零,但是纳税筹划风险却被大大降低甚至消除。因此,综合来看,这是一项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风险控制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的规定,纳税人存货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而且一旦选中,就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需变更,应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报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更改。

加权平均法计算量大,但是在会计电算化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的集团公司,这一劣势已经不再重要。加权平均法能基本反映物价的上涨水平,体现在会计上的成本高于采用先进先出法的成本,这样,企业虚增的利润被有效平抑,延缓了一部分税款的缴纳时间,成功赢得了这部分资金的无偿使用价值。

采用加权平均法,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同样没有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是一种低风险的纳税筹划方式。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4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5篇

关键词:纳税 保税制度 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纳税,获得税收利益。纳税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风险。纳税人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围绕税种和企业经营方式,规划企业的有关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尽可能地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虽已进境,但却不一定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情况,这就意味着货物缴纳关税与否,需视该货物决定为进口还是复运出口而定。如果是后者,那么,将该货物置于某种可以免纳进口关税的海关监管之下,不仅符合进口商的利益,而且还能促进该国的转口贸易和出口贸易。这正是保税制度的本质所在。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海关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保税制度可以简化手续,便利通关,有利于促进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料、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制度为各出口企业提供了延迟缴纳进口货物应纳税款的优惠,从而相当于从海关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现这种可能性的关键环节是出口企业能否将其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如果能够申请,从批准日起暂时免征进口关税,而后视货物经储存或加工或装配后是否复运出境,再决定需不需要补缴税款。显然,作为用进口货物加工出口商品的企业,不论其进口货物最终流向何处,都能在批准日到补缴税款之间的期间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从而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和效果。

以前在我国,进口货物要成为保税货物,基本上只需进口公司作出复运出口的许诺或保证即可,因此海关负担着很大的风险。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目前,海关总署正促令各地海关采取有力限制,加强风险管理,其措施之一是收取保证金,即在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为保税货物时,向进口公司收取相当于该公司应纳的进口税款,如进口货物最终实践诺言复运出境,海关则向进口公司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并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如进口货物最终销往国内,海关则向进口公司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并将保证金转化为税款缴入国库。其措施之二是在海关审批进口公司的申请书时,必须考核该公司的信誉度,若信誉良好则给予批准,若信誉不佳,则不给予批准。这样一来,上面提到的节税方法在当前已不适用。

从宏观上看,保税浑然如一整体,但从微观上看,保税是一个包含众多环节的过程。现假设进口货物最终将复运出境,则其基本环节就是进口和出口,纳税筹划的就是从这两个环节开始的。在这两个环节中,既是进口公司又是出口公司的外向型公司都必须向海关报关,在该公司填写的报关表中有单耗计量单位一栏,我们纳税筹划的突破口就是这个栏目。所谓单耗计量单位,即生产一个单位成品耗费几个单位原料,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种是度量衡单位/度量衡单位,如米/米、吨/立方米等;一种是度量衡单位/自然单位,如吨/块、米/套等;还有一种是自然单位/自然单位,如件/套、匹/件等。度量衡单位容易测量,而自然单位要具体测量则很困难,所以,可以利用第二、三种形式作出避税筹划。

【案例】我国广东省某地有一生产出口产品的家具生产公司,于2007年1月从某国进口一批木材,并向当地海关申请保税,其报关表上填写的单耗计量单位为200块/套,即做成一套家具需耗用200块木材,而该公司由于近期引进先进设备,目前,做成一套家具只需耗用150块木材,但这是难以测量的,海关认为该公司信誉良好,给予批准,8个月后,该公司将成品复运出口,完成了一个保税过程。现假设该公司进口木材10万块,每块价格100元,海关关税税率为50%,其节税成果为:

[(100000—100000÷200X150)X100×50%]=1250ooo(元)

该公司由于灵活运用单耗计量单位,成功地节税1250000元。

参考文献:

[1]骆鹏飞.诌议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J]市场论坛.2012(02)1

[2]张劲松.走出税收筹划误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J]湖北电力.2004(12)

[3]苟军年;陈会军.企业税收筹划法律风险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探析.[J]行政与法.2010(09)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6篇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转让定价也可称作内部调拨价格,是指所有权统一的工商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分支之间进行交换时所使用的价格。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间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因为我国税法相当复杂,很容易使纳税人在不自觉中触犯税法,形成涉税风险。

一、转让定价的方法

(一)可比非控制价格法(CUP)

同一集团内部公司在转移商品或服务时所使用的价格,将与独立非受控交易中所使用的正常价格进行对比。非受控交易是非关联公司之间或非关联公司与关联公司中的一方的交易。要找到完全相同或是十分相近的交易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只要比较双方的交易在商品本身、合同条款、交易数量、市场情况、转售利润预期等方面的差别可以被确定或调整,甚至是存在一些无法被确定的细小差别,只要没有其他现有的转让定价法能比CUP得出更为可靠的结果,CUP仍是可以使用的。

(二)转售价格法(RPM)

主要是通过参考独立公司在可比非控制交易中所获得的毛利来判断某一受控交易的价格制定是否符合公平独立核算原则。主要使用确定一个受控的市场销售公司(分销商)进货时(这些货物将进而转售给无关联客户)所支付的转移价格。

(三)成本加成法(CP)

制造商及服务供应商的生产成本是被加数,加上一个符合公平独立核算原则的利润,得出供应商提品或服务适应适用的合理价格。成本加成法是最常用来确定制造商及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的正常利润的一种转让定价的制定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TNMM)

为特定的一个或一组交易确定净利润水平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将集团内部关联公司见交易所创造的净利润水平与那些从事大致可比交易的独立公司净利润水平进行比较。

(五)利润分割法

是完全依赖集团内部数据的转移定价方法,重点考察集团如何通过一种或一类特定产品来实现总利润。对于一个生产销售一体化的跨国集团来说,它赚取的是其产品从头到尾的全部利润或差价。这种经过集体努力、通过受控交易实现的经营利润或亏损,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集团内部有关的各方。关联分配通常是按净利润而非毛利润来进行的。

二、转让定价的主要涉税风险

(一)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指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给关联企业带来的风险。因为一个国家会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的变化会给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带来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有可能是负面的。法律风险是指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中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所引致的风险,特别是由于对相关国家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条文不清楚的原因,导致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触犯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它不仅面临着法律制裁的风险,还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声誉。

(二)关税风险

关联企业国际间转让定价面临的关税风险有两种情况:一是关税税率的变化带来的风险,它的变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不可控风险;这里主要是指第二种风险,即海关对关联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进(出)口货物价格重新估价,从而对转让定价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汇率风险

又称外汇风险,指汇率的变化将可能给跨国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稽查风险

稽查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稽查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与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长期动态博弈的结果密切相关。当然,稽查风险还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技术手段成反比。

三、涉税风险化解的方法

现有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的涉税风险的化解方式主要有技术手段与预约定价两种。而本人认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也是涉税风险化解的重要方法,技术手段与预约定价都是在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一)技术手段

当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中间产品有市场价格时,利用平时搜集的有关信息数据,将中间产品独立第三方的最近的市场价格进行排序,采取四分位法选取公平交易价格的范围,即价格概率分布的25%-75%之间的数据,从中确定最佳的关联交易转让价格。若公平交易价格的范围空间较小时,可以通过扩大市场价格的时间序列(因为市场价格受供需状况、季节因素、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时间空间越大,偏离度越大)来调整,也可以通过人为的因素(关联企业平时可以有目的的同独立第三方进行一些小额交易,拉大市场价格的分布空间)进行调整,总之使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处于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内。规避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调整带来的涉税风险。

(二)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在我国称为预约定价制,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使用预约转让定价可以降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也可以减少在转让定价过程中的费用和风险,为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惩罚提供了防护措施,并减少支持转让定价的年工作量。

(三)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许多国家的税法明文规定,公司的合作态度、税务机关对公司的印象决定着税务机关对公司处罚的力度,所以说,关联企业与税务机关融洽的合作关系将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和涉税风险。企业应当主动积极地寻找支持企业当前转让定价政策合理性的证据,拿出完整的转让定价文件材料,对审计人员的提问给出前后一致的完整回答。

参考文献:

[1]李传喜,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经济学分析[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05

[2]杨斌,转移定价调整的具体方法[J],涉外税务,2002,(5)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7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风险保障机制。为了应对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来支持农业发展。我国新农村建设同样需要借助于农业保险机制来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风险,为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为了应对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支持农业的发展,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还处在低水平发展阶段,亟须通过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基础。

一、非市场盈利性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方向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由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对农业活动给予相应的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乃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环境等自然禀赋往往是影响和制约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曾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实行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大多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转而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者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很强的政策性。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过去农业保险完全是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经营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赔付率高,亏损较为严重,而且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断下降,从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环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常重视农业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恢复农业保险业务,批准设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专业性农业公司,力求改变现有的农业保险经营格局。但从现有的农业保险的整体运行机制来看,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制度还远不是由政府主导的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尚缺乏充足的动力来发展农业保险。如何按照非市场盈利性的要求来设计有关制度,将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健康顺利发展,影响到广大农民享受风险保障的水平。

二、财政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

按照WTO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为了兴利除弊,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是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类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

二是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体系发展还没有建立起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但是,由于我国税法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还停留在文件层面上。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应当对农业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还需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或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

三、专门立法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制保障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国普遍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超级秘书网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第8篇

有形动产租赁企业拥有自己独有的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营改增”之后,为适应政策变化,企业需要对自己的运营系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这无疑增加了管理成本。

(一)业务系统成本

业务系统是企业管理所有租赁资产的核心,大体上可以分为租赁合同报价系统、合同管理系统、精算系统、项目审批系统、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审批系统、客户管理系统、债务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业务系统的作用在于核算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税金等项目,完善资金管理。“营改增”实现融资租赁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后,每一单项租赁业务的本金、利息、收入、税金都发生了变化,成本计算、报价方式、租金定位、审批程序、设备采购等相关计算和决策也随着这些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如何对缴纳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进行最优定价、合同模板如何涵盖所有的合同要件,客户群如何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进行重新分类等,这些都需要在业务系统中有所体现,租赁企业为了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以满足生存发展需要,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现行系统进行调整,增加管理成本。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都已基本完成业务系统的调整,花费的财力、物力也不菲。

(二)财务系统成本

财务系统方面,会计科目的设置发生了许多变化,企业需要增删调整若干会计科目以满足核算需要,报表集成管理系统中的科目定义、凭证生成、总账接口、收入确认、期间归结、凭证查询等子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会计人员也要学习新增账目的做账方法,人力成本和系统成本都有所提高。

(三)票据管理系统成本

票据管理系统方面,租赁企业在原有营业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要新增增值税进销项管理系统,大多数租赁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但面对的客户群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一些非增值税纳税人和自然人,在开票时需要先判断客户的身份,依其身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避免因开错发票而带来税收风险。另外,发票的领购、进项发票的认证管理严格,也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

此外,在财务系统、业务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信贷系统以及其他各系统的一体化连接上也会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

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一项租赁合同,只要是长期的、不可撤销租赁合同,在财务上都属于融资租赁,需要采用融资租赁的决策分析方法,而不管它在会计上是否需要资本化,也不管它在税务上是否可以直接扣除。虽然租赁的税务分类会影响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并进而影响价值的大小,但不会改变长期不可撤销租赁的筹资性质。

(一)租赁公司的财务决策

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是一种债权投资,分析评价采用的基本方法是净现值法。

NPV(出租)=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期末资产现值-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nt=1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t/(1+税后借款成本)t+期末资产税后现金流量n/(1+项目资本成本)n-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其中,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租金收入×(1-税率)-营业付现成本×(1-税率)+折旧×税率

租金收入是承租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的租赁费用,营业付现成本包括出租人执行合同时付出的广告推销费、租赁资产的维修费保险费等,也包括计量相应税金的管理费用。而“税后”则主要考虑的是企业所得税对净收入的影响以及折旧抵税的效用。资产要求的报酬率是银行的税后加权平均成本,而银行要求的报酬率就是借贷企业的债务成本。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属于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的减项。“营改增”之后,对租赁收入征收的增值税虽然不直接计入损益类科目,虽然税收实践中也传递至下一环节(即承租人),但由于融资租赁市场是买方市场,针对不同客户租赁公司的议价能力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增值税只能计入报价中因而缩小租赁公司的租赁收入。单就租赁环节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率17%的增值税将会使得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远远低于按5%计征营业税时的计算结果,这将直接导致NPV的变化,从而影响租赁公司的租赁决策。反之,若租赁公司想维持原有的NPV或者盈利水平,则需要在与客户谈判时提高业务报价,增加租赁收入。

(二)承租人的财务决策

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决策是企业决定拥有某项固定资产之后的筹资决策,其核心问题是“租赁融资还是借款购买”。一般来说,当租赁的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时,可以选择租赁融资。承租人的决策同样影响租赁公司的业务进展情况。

NPV(承租人)=租赁资产成本-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期末资产现值

=租赁资产成本-∑nt=1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t/(1+负债税后成本)t-期末资产税后现金流量n/(1+项目必要报酬率)n

该模型以租赁方案为基础,比较融资租赁与自行购置的现值成本差额。如果净现值为正值,即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大于租赁方案现金流量的现值,则融资租赁有利;反之,则自行购买有利。

其中税后现金流量包括承租人的租金支付额、租金抵税额和失去的折旧抵税。若租赁公司因为“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提高承租人的租金支付额,则将降低承租人的NPV,这将直接影响承租人是融资租赁还是借款购买的决策,从而影响租赁公司的业务成败。

(三)其他财务决策

“营改增”后,租赁业全面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租赁企业可以连接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承租人,这种身份的转变带来租赁企业对预算管理的态度转变,各种涉及利润的指标在发生变化,租赁企业在业务开展之前,也会综合评价自己的议价能力、税负承受能力,税负转嫁能力,做出最正确的决策,争取最大化的收益率。

考虑到不同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租赁公司对不同地区不同客户有不同的报价差异,但租赁公司会对整体业务的综合收益率指标有一定的要求。在业务部门研究决定某项目是否可以进行、某设备是否能租出并受益时,除了计算上述现金流量外,还会考虑项目租金率、平均收益率(ARR)、总资产收益率(ROA)等指标的大小。“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将影响租赁公司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以及其实际获得的收益,故会直接影响上述指标的高低,进而影响租赁公司的决策。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

(一)资金来源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不同的融资方式对应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通畅程度有很大的不同。

1.直接融资渠道

直接融资渠道分为股权性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委托发行融资租赁信托基金融资等融资渠道。

股权性融资主要是通过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筹集股本和原有融资租赁企业的增资扩股。

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可以自由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必须要对发债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并要求发行企业有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样才可能得到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但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受到国家总体发债计划限制,准入门槛高,其资金来源并不通畅。

委托发行融资租赁信托基金是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为特定的融资租赁品种或产品公开筹集融资租赁项目资金。融资租赁信托是信托和租赁的结合,是不同金融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组合的工具,发展空间非常大,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信托业与租赁业通过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合作方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资金、设备和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托一般要求设定担保或抵押。

直接融资能够降低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因而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直接融资主要与出资人的出资意愿和出资能力相关。从理论上分析,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融资渠道是最宽泛的、最畅通的。

2.间接融资渠道

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债权性融资、项目融资、结构融资等多种渠道。

债权性融资是以往融资租赁企业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以企业自身的信用为保证向银行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主要审核的是融资租赁企业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特别是现金流量。一般经营业绩较好、信誉记录佳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能得到银行贷款。

租赁项目融资是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融资的业务。一般采用应收租金债权和租赁物件抵押两种方式作为项目融资的担保,并辅之以专用账户监管等控制手段。

结构融资是指企业将拥有未来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剥离开来,并以该特定资产为标的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的结构设计原则应是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相互制约,叠加收益,共同发展,来保证融资租赁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二)亟需拓宽租赁业的资金渠道

融资租赁业本来就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大多数租赁企业还存在一定的融资困难,资金短缺是阻碍企业长远发展的“绊脚石”。从内部来看,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类似于金融企业,但却不能像银行那样吸收大量的存款,其他资金渠道也不畅通。以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大部分母公司厂商的设备销售本来就以赊销为主,货款难以短期收回,本身的资金链就比较紧张,子公司也无法从母公司那里获得大量资金。从外部来看,由于监管和资质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外源融资渠道非常狭窄,除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融资之外,其他租赁公司难以通过融资工具获得所需资金。在这种状况下,租赁企业不再满足于原来仅仅靠信贷获得资金的单一途径,而是在摸索更广泛的资金获取渠道。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等是都属于拓展资金渠道的方式,不少有资质的租赁企业也在探索海外租赁业务,以拓展自己的海外资金渠道。

(三)全面调整租赁业的资金结构

随着“营改增”快速推进,租赁企业被加入到“营改增”的税款抵扣链条,对租赁企业来说拓展了发展空间,但对资金的需求也进一步提高。

全面调整资金结构、拓展业务空间是当前租赁企业考虑的重点问题。首先,租赁企业要确定自己的资本需要额:资本需要额=(上年资本实际平均占用额-不合理平均占用额)×(1±预测年度销售增减的百分比)×(1±预测期资本周转速度变动率);其次,租赁企业要调整资金结构,优化资本质量,大部分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银行的贷款,租赁公司应改变这种单一来源的资金结构,建立直接资本与间接资本合理配比、短期资金与长期资产合理配置的资金结构,实现债务结构合理化,避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降低经营风险;再次,租赁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资金管理体系,包括筹资决策、筹资数量预测、现金收支、融资款项和利息、应付款管理等方面。

四、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业务,租赁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无疑是高风险高收益型企业范畴。租赁企业面临的风险众多,其风险来源于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呈现出多层面、关联性特征。因此,加强风险管理是融资租赁企业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

(一)风险类别及识别方法

1.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只要处于运营状态就存在着经营风险,融资租赁行业尤其如此。首先,在设备购进时,如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风险,或者设备运营过程中出现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会给企业造成风险;其次,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的势态、管理人员的能力、地方政府对项目的关注程度以及项目本身的合法性都会对租赁项目产生经营风险。

2.信用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信用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租赁公司给企业的利率结构若与自身融资的利率结构不相符,在利率方面也会出现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的计量指标主要有:

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金融租赁余额×100%

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余额/金融租赁余额×100%

呆账贷款率=呆账贷款余额/金融租赁余额×100%

资本风险比率=融资租赁逾期余额/资本金×100%

3.法律风险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政策的缺失、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登记制度与所有权制度的结合,这些都会使租赁企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此外客户中期违约也会对租赁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租赁设备无法收回甚至会使企业陷入法律诉讼中。

4.税收风险

“营改增”过程中,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新政的出台未全面考虑到各行业的运营状况,因此存在法律空白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给租赁企业经营造成了很大的税收风险。目前大部分租赁企业由于进项大于销项而不缴纳增值税,长期负缴税会给租赁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即征即退政策还不明晰,企业缴税之后又存在税款无法退回的风险。

(二)风险防范策略

1.经营风险防范策略

为降低经营风险,租赁企业在购入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租赁设备的质量水平以及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风险,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分析租赁设备特征,做好技术落后风险和经济寿命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另外对市场环境的全面了解、分析和预测也是经营中必不可少的。

2.信用风险防范策略

对于信用风险,可用以下常规管理方案进行防范:租赁前收集、分析承租人相关经营、信息并对承租人资质审核,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完善可行性分析报告,实行项目审批制;后期要加强租金收取的管理;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分析和确定客户的资信状况,针对不同的客户建立不同的授信限额。

3.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在贸易洽谈中,应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力、义务和风险,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在法律上明确各时间段的责任以及违约的责任,确定风险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