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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经济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26 13:32:30

国内经济论文

国内经济论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动力;外国直接投资;金融发展

一、关于经济增长源泉和动力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对我国经济增长源泉和动力因素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其分析大多利用索洛提出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或其改进模型,将经济增长归因为要素投入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高两方面。国内多位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要素投入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和动力,而全要素生产率对生产率增长的贡献有限。由于研究期间和数据处理方法不同,研究结论亦不尽相同。沈坤荣(1999)运用增长速度方程对1953—1997年我国经济增长源泉进行分解,结果表明经济增长主要是由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量带来的。王德劲(2007)运用误差校正模型分析方法估计了我国1952~1998年期间扩展的索洛模型,得出物质资本存量是经济增长主要因素的结论。董直庆等(2007)认为,我国约70%的经济增长来自于资本和劳动投入,但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进步等在经济发展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对经济增长有着不同影响,即要素对经济增长作用存在阶段性变化特征。种观点认为,资本投入增加是我国经济增长最主要的源泉,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且劳动边际效率较低,有关劳动投入增加的贡献相对较弱。一些学者认为,考虑结构调整、要素投入与技术内生情况时,要素投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下降。樊胜根等(2002)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研究期间我国17%的经济增长来源于结构变化,TFP带来4.2%的年增长率,要素投入增加解释了41%的增长。迟巍等(2007)研究发现,在1996~2004年间,一个地区高水平的人力资本能吸引固定资产向该地区的投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固定资本投资为内生,对经济增长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这说明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已有很大提高,已在按照发达国家的内生性经济增长的模式发展。孙超等(2004)研究发现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的增长率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

二、关于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一)通过计量模型直接检验外商直接投资(FDI)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魏巍贤(1997)应用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研究我国经济增长与FDI的关系,结果表明经济增长与FDI增长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但经济增长与FDI之间不存在长期稳定关系。贺红波等(2005)认为,我国FDI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向因果关系,FDI是经济增长的单向Granger原因,且两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这表明FDI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经济增长不是FDI的Granger原因,表明我国经济增长不是吸引FDI的直接原因。魏后凯(2002)利用1985~1999年时间序列和横断面数据,将FDI对我国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之间GDP增长率的差异约有90%是由FDI引起的。王成岐等(2000)运用计量模型考察了影响我国FDI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诸因素,认为经济技术水平和政策因素均强烈影响FDI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萧政等(2002)从我国和其他23个发展中国家总量时间序列资料的分析中发现,稳定可靠的组织机构和城市化的发展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代谦等(2006)在利用我国1979~2003年数据检验FDI对经济增长的效应时发现,国内投资和人力资本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FDI的增长效应集中在短期,人力资本则有明显的长期效应。

(二)从不同视角研究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首先,从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角度研究。房汉廷(1996)通过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社会总需求的拉动力和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后认为,FDI推动了我国经济加速增长。沈坤荣(1999)认为,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需求效应和供给效应都十分明显。其次,从“挤出”效应角度研究。杨海燕(2005)通过对我国1998~2003年FDI与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分析后认为,由于利用FDI过程中存在外资利用结构引发的对国内投资的挤出以及国内储蓄的低效利用,削弱了FDI对GDP增长的正向效应。杨新房等(2006)对FDI对我国国内资本的“挤出”效应和“挤入”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FDI虽然对我国国内资本有“净挤入”的效果,但从资本形成的角度看,FDI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第三,从资本效应和外溢效应角度研究。胡翊竑等(2001)认为,FDI有助于改善我国资本形成质量、推动人力资源开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进步,进而对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作用。张海星(2005)对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内投资的增长效应、资本积累效应以及技术进步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FDI和国内投资对经济增长都具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但国内投资贡献较大,且二者促进经济增长的路径亦不相同。庞英等(2008)在对转型期中国民族资本与FDI企业生产效率测度的基础上,具体研究其生产资源配置效率与技术效率。结果表明,民族资本的效率优于FDI。因此,民族资本是推动我国未来经济持续高效增长的主要动力。第四,从地理空间结构角度研究。郑月明等(2004)研究表明FDI在地理空间上的非均衡分布及其变动趋势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和持续增长产生了深远影响。陈柳等(2006)通过1987~2003年27个省份的面板数据综合分析了本土创新能力与FDI技术外溢两者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认为本土的技术创新能力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面作用;在控制本土的技术创新能力之后,FDI本身产生的技术外溢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并不显著,但FDI与人力资本的交互作用仍能促进经济增长;创新能力在中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比东部地区更强;本土创新能力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原因。第五,从传递途径和其他效应角度研究。周春应(2007)研究了FDI如何通过进出口贸易、国内资本积累、R&D、产业结构升级、就业、人力资本、市场化程度等途径影响经济增长及影响强度的大小,结果表明,FDI通过不同的传导途径对经济增长产生显著影响。赵娜等(2008)对外国直接投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六种效应进行研究,结果显示,FDI可通过资本积累、出口促进、投资拉动、技术溢出、产业结构优化和制度变迁六种具体效应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FDI对各种不同具体效应的时滞期各不相同。三、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一)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

殷醒民等(2001)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率的提高增加了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加快了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了我国经济更快的增长,因而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刘柯杰(2003)的研究结果表明,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的提高能显著促进长期经济增长。范学俊(2006)运用最大似然协整分析法及1992年第一季度至2004年第三季度数据检验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关系。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银行部门在长期都对经济增长有正的影响。康继军等(2005)使用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法研究我国金融发展与GDP增长的长短期因果关系。结果表明,在短期,GDP增长和股市发展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在长期,金融中介发展和股市发展都是GDP增长的单向动因。

(二)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并不显著或存在负相关关系

林义相(1999)指出,我国股票市场功能由于定位在为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融资,使得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相当有限。唐齐鸣等(2000)实证研究的结论是我国股市还不能充分发挥货币政策传导功能,因此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显著。赵振全等(2004)研究指出,股票市场由于融资利用效率低下和资源的逆配置,对经济增长几乎没有作用。韩廷春(2001)采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联机制的计量模型,运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表明,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最为关键的因素,而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极其有限。陈伟国等(2008)利用VAR因果关系检验和方差分解探索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属于需求追随型。

四、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不足及改进思路

(一)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不足

尽管国内学者对经济增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由于理论的复杂性,许多经济增长理论方面的问题至今没有达成共识,有待进一步研究。首先,经济增长源泉和动力研究的不足。国内的研究多运用静态分析,强调静态要素贡献,而很少涉及不同发展阶段下要素贡献变化问题,即只集中于静态而非动态的分析。同时,多数文献的实证检验只关注某类样本,或不将样本进行分类对比,无法有效分离和认识不同要素贡献的差异。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高贡献率只有在经济进入低速成熟阶段才会出现,简单地根据TFP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大小不能判断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其次,FDI与经济增长研究的不足。目前国内关于FDI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研究不全面系统,多局限于FDI对经济增长的某个或少数几个效应进行分析,计量方法和指标的选取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而对能反映FDI真实作用机制的时滞效应研究很少涉及。再次,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问题研究的不足。一是研究方法上,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简单的回归分析时,多违背回归方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数据是非平稳的,变量之间具有相关,尤其是金融发展的各个指标之间具有高度相关,从而产生共线性问题等,因此研究结果可能是建立在伪回归的基础之上;而运用多元VAR方法研究时,一些至关重要的滞后期的选择比较简单,因此研究结论缺乏稳健性。二是关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研究方面,现有模型没有很好地控制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从而放大了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三是几乎所有文献都在检验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关系或因果关系,其实证检验一般都选取GDP或GDP增长率的绝对值或对数值作为因变量。而事实上,经济增长并不一定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研究结果也就无法说明金融对增长的贡献是源于金融的资本积累效应还是资本配置效应。四是没有深入分析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没有全面探索金融发展的内在关联机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结果对金融体制改革缺乏政策操作性。

国内经济论文第2篇

摘 要:德国法律以逻辑严谨和偏重理论称著于世,同时德国对于内幕交易一直持消极态度,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由于欧洲统一体之需,德国也走上禁止内幕交易之路。鉴于德国人的逻辑思维特点,对于他们的内幕交易法做概括性分析是必要的,希望以他山之玉照见自身。论文关键词:德国 内幕交易 证券 预防和监督 罚则简介证券市场从其诞生起,就有着调整规范。并随着其发展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同的发展模式。有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为模式的,也有以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进行自我监管,并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市场活动的自律模式。德国根据其市场之实况及政府调控方式采取自律模式。“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联邦政府制定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以交易所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和公职经纪人协会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 (P.424-425)尽管自律模式因其特点形成一定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缺陷。德国由于侧重强调自律与自愿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不足,所以虽有比较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却对市场参与者保护不够。同时基于自律模式的缺陷及其所遭非议,德国也渐向集中监管模式靠近。①内幕交易的历史几乎可溯追到证券交易的伊始。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也一直存在争议。时至今日在各国之间、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存在不同意见。德国一贯反对禁止内幕交易。但随着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以来,其规制内幕交易的价值日益获得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禁止内幕交易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德国也放弃其反对禁止内幕交易的一贯立场,接受了欧盟的《内幕交易指令》。②并于1994年7月26日通过《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该法的第三章专列一章来规定有关内幕交易的行为。还在第六章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罚则做出规定。鉴于德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代表之一,与我国法体系与镜照作用,特将其拿出来作此剖析。内幕交易相关概念的法律界定内幕交易是由一定的行为人针对一定的行为客体而做出的相关活动。故而在法律定义时,就需先就具体的行为和行为客体作明确的说明。而内幕人的定义又依据其行为的客体来阐述,所以德国的《证券交易法》在其第三章“内幕人监督”中先对内幕人证券下了法律定义:[第12条 【内幕人证券 】] (P.16)。其定义的结构是首先就形式定义方面作法律表述,并对其中所用的语词细加解释。如第12条第(1)所述:[(1)内幕人证券是如下有价证券:1.被许可再一个国内的交易所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的有价证券,或者 2.被许可在一个其他的欧盟成员国或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有组织市场上交易的有价证券。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或列入,即视同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列入场外交易。] (P.16) 说明内幕人证券是在特定范围内被许可交易的有价证券。并对范围的物理空间和时间进行规则。接着为了法律的实质调控效用及适应现实经济活动,从实质定义方面对内幕人证券的外延规定出框架。如该条第(2)款所述:[(2)以下权利或合同也视为内幕交易证券:1.认购、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的权利,2.支付有价证券的按照有价证券价值走势计算的差额的权利,3.以股票指数或定?诮鹬甘甑牡钠诨鹾贤蚶势诨鹾贤ń鹑谄诨鹾贤┮约叭瞎骸⒐郝蚧蜃媒鹑谄诨鹾贤娜ɡ绻鹑谄诨鹾贤杂屑壑と甑幕蛘哂胪屑壑と喙氐闹甘嗔担?.其他承担购买或转让有价证券的义务的期货合同,如果上述权利或期货合同被许可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在一个其他欧洲自由贸易区协定条约国的一个有组织市场上交易或者被列入场外交易,并且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指的有价证券被许可在一个欧洲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一个有组织市场交易或被列入场外交易。如果提出申请或公开宣告申请许可在一个有组织市场上进行上述权利或期货合同的交易或申请将他们列入场外交易,视同许可或被列入。] (P.16) 其立法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有其衍生品市场的产生,对于证券市场的规则必须能延入其言声频交易行为中。目的就是使法规更有调控力。在对行为客体做出法律界定后,对于行为主体的规则就成为顺然之举了。第13条法律就针对什么是内幕人做出规定。[第13条【内幕人】] (P.17) 在该法条中,首先确定内幕人是自然人,并确定该自然人的限定范围。其限定范围分为两类表述。一类基于自然人所在的具体群体而成为内幕 人,另一类则不仅要处于一定的群体,还需基于一定的事实才能成为内幕人。如该条第(1)款所述。[(1)内幕认为:1.作为业务执行机构或监督机构的成员或者作为发行商的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承担个人责任的股东,2.因在发行商或与发行商相关联的企业的资本中参股,或者3.因其在职业或工作或因其任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未公开的、与一个或数个内幕人证券的发行商相关或与内幕人证券相关的事实的人,此种事实倘若公开将会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内幕人事实)]① (P.17)基于法律的操作性考虑,该条还对内幕人的事实作出例外性解释。如该条第(2)款所述。[(2)仅仅基于公开的事实所作的评估不属于内幕人事实,即使他可能对内幕人证券的股票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P.17)当行为客体和行为主体的法律定义明确后,对于如何确定这一行为就可以从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并行作出,以达到互应互补之效。【第14条 禁止内幕人交易】(P.18)就是以这样的方式来表述的。其第(1)款用三项内容来从主体的角度表明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1)内幕人禁止为如下行为:1.利用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2.未经授权将内幕人事实告知他人或是他人得知;3.基于其所得知的内幕人事实建议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P.18) 为了对法规内容进一步补充,在该条的第(2)款中,从客体的角度补充非内幕人的何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2)禁止知悉内幕人事实的第三人利用此种消息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 (P.18)这样就有效地将法律所要禁止的内幕交易表达清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和监督通过对其内容的比较,可以知道德国在其内幕交易立法中,关于如何预防和监督着墨甚多,其行文几乎占第三章内容的60%。可见德国对于内幕交易的预防和监督是何其重视。文章仅对其作概略性表述。如欲对其详加探讨,则宜另做文章表述。有更大志趣者,可详读其第15、16、16a条的内容。第15条的题目:【对影响股票价格的事实的通知和公布】(P.18)。通观该法条,可明确感知该条针对得是组织而非自然人。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规制组织行为来遏制自然人的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该条要求发行商须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对如何具体公布(如在何种报纸上、用何种语言等)作出规定;还要求发行商在公布相关事实前通知必要的机构,将公布的事实的文本及时送交相应机构。为便于监督,赋予监督机构对发行商的权利。当然这样的权利受一定的限制。基于保护发行商的正当利益,赋予发行商一定的权限和免则内容。同时还赋予人从其它法律寻求赔偿的诉求权。第16条是关于联邦证券监督局对内幕交易的监督。首先条文表述联邦证券监督局监督行为的目的。然后规定联邦证券监督局需在有根据认为存在违法内幕交易的前提下,可要求相对应得组织或个人提供其与交易有关的情况,并交付相关文件,同时要求相对人不得随意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联的第三人。还对需交付的文件的保存期及保存作出规定。尽管基于防止内幕交易的目的,对监督对象的要求可谓细密,但法律有基于人的亲情因素考虑,给予监督对象有限的拒绝权。同时法律监督对相对所采取的监督行为有反对和提出撤销制诉的权利,当然是在限制的范围之内。正人者必先自正。为此法律在定出第16条基础上又附加了第16a条法:对联邦证券监督局工作人员的交易的监督。法律先要求联邦证券监督局必须有内部监控程序来防止相关人员进行违法交易。进而规定不仅相关负责人可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情况及文件,而且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供相关情况及文件。同时基于人的亲情考虑,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拒绝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发行商的一道自律性预防,再加上法律对发行商的法律要求的二道预防,然后再加上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性预防,共三道来意图将违法内幕交易有效抑制。当然其监督机构的自律性条文也可圈可点,但如果能通过某一组织来制衡也许会更好。对于个体权利的保障如果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有效调控市场活动、保障市场行为有效合理等名义制定出来,而忽视对个体权利的保障,甚至由于立法的无意识行为或过失而侵犯道个体权利。那么无疑会出现合法铭牌下的滥权行为。为此需要在立法时考虑对个体权益的保障。在前述中(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预防和监督),已经提到法律基于人的 心情考虑给与相关人一定的拒绝权[第16条第(6)款 :有义务提供情况者可以拒绝回答此种问题,倘若回答将使其本人或其在《民事诉讼法》第383条第(1)款第1项至第3相中所称的亲属面临受到刑事法庭的追究或者依照《违反秩序法》被提起诉讼的危险。应当告诫义务人他有权拒绝提供情况] (P.22),就可视为对个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而第17条则为专列用来规定对于个人相关的法律。[第17条 【对与个人相关的信息的加工和使用】] (P.23) 该条第(1)款规定了“于个人相关信息”的储存、变更和使用只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可依法行使。使得法律监督对个体权利的涉及止步于一个合法的界框之内,有益于个体信息资料的专属性保障。[(1) 联邦证券监督局对于依照本法第16条第(2)款第3句或第16a条第(2)款第1句或第3局向其通知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只允许为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本法第14条的禁止规定的行为以及为国际合作而依照本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储存、变更和使用。] (P.23) 该条第(2)款规定,与法律上不再有需要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销毁,其目的不外乎注重保护个人的隐私。尽管因法律的名义需要知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但这一名义不能成为无限拥有个人相关信息的合法护盾。个人法权必须的以保护。此款法律所立志在维护个体权利不被滥权行为侵犯。[(2)对于依照本条第(1)款为审查或为履行一个其他国家的主管机构要求提供情况的请求所不再需要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应当毫不迟延地予以销毁。] (P.24)附相关法律文本:[第16条第(2)款第3句:如果是与有根据表明的违法行为相关的内幕人证券或者其股票价格走势取决于此种内幕人证券,联邦证券监督局可以要求有义务提供情况者说明委托人、权利人和义务人以及说明内幕人证券的存量变化。第16a条 第(2)款第1句:局领导或由其委托之人可以要求在联邦证券监督局工作的人员提供关于他们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所成交的内幕人证券交易的情况并提交有关文件。第16a条 第(2)款第3句:因其职务而依照规定得知或可能得知内幕人事实的工作人员,有义务毫不迟延得将其以自营或受他人委托方式或者为他人所成交的内幕人证券交易向局领导或由其委托之人作书面报告。] (P.22-23)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即便是为了追求市场秩序的稳定、市场的公信乃至追求交易中的实质正义,但仍必须注意到行政权力的触角不可深入司法的界墙之内。为了法权间的明确划分,使各种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法定的界圈内活动,更为了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合理的并重,必须从程序的角度来思考如何有序的控制、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第18条 【对内幕认为发行的刑事诉讼程序】(P.24)和第40a条 【刑事案件的通知】(P.47-48)对此做出了规定。通过第18条的内容 [联邦证券监督局应当把依照本法第38条致使一项犯罪嫌疑成立的事实通知主管的检察机关。他可以把有嫌疑的或者可以作为证人的当事人的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转告检察机关。] (P.24) 可知,法律将如何处理内幕交易的活动程序化,并设立界碑以明确划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由该法第40条可知,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简称联邦证券监督局)是行政机关。其具有行政权力但不具有司法权力。法律规定,如果要将有关内幕交易的活动引入司法程序,联邦证券监督局则只能将使犯罪嫌疑成立的事实通知主管的检察机关,通过检查机关来推动司法程序。并且从法条可知联邦证券监督局没有直接将相关人转移至司法机关的权力,而仅能将相关信息转告司法机关。程序正义进一步得以体现。第40a条规定,司法机关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的相关情况通知联邦监督局。使得联邦监督局对相关案件有知悉权。这样就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动为法律所设定和保障。不仅各自程序有定,而且程序间的连接亦呈法律化。关于区域间合作及法律之例外由于欧盟这一区域性共同体的成立及欧洲自由贸易区相互间的协约,使得这一区域的经济活动趋于一体化的发展态势。这样就使得各国间的活动相互交错、相互影响。而证券交易活动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故而国家间的合作就成为经济活动的必然。基于此就有了第19条【国际合作】(P.24)的法律条文。该条法律基 于国际合作的需要,规定了联邦监督局的国际义务。并因此扩展了联邦监督有由于履行国际义务而产生的监督权。同时赋予了监督局因监督的需要可以和外国相应的机构之间的合作的权利。从法条可知,国际间合作的核心在于信息的相互告知。但立法是基于对个体权益的考虑,提出对信息告知的限制。将与个体相关的信息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通知,有效防止个人信息的扩散和防止侵犯个体权益。法律不仅基于保护本国公民个体信息资料,还明文规定保护他国个体信息资料。同时法律规定,在合作时基于国家相关需要及司法事由,联邦监督局可拥有拒绝通报信息的权利。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可以至高无上,可以拥有无限的伸入触角,但对于具体的某一项法律及某一法律下具体的某一章节,则需考虑其适用界限。由于法律条文具有的相对抽象概括的意义,就很容易通过法律的阐释将其触角伸入到立法时所意料之外的领域。因此,不管基于政治、经济等何种方面的考虑,都有必要将具体法规延伸的触角限制在某一范围之内。所以就有了法律的例外条款。[第20条例外: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因金融货币政策或在联邦、联邦特别财产、州、德国联邦银行、外国或其中央银行的公共债务管理或者其他被委托此种业务的组织的公共债务管理范围内或者同其受委托而行事的人员所为之业务。] (P.25) 该条实际上将联邦、州的宏观经济行为以及因此而形成的个人行为排除于内幕交易法律调控之外,其利弊当可别论,但其对与具体法规的限制并将限制明文化是值得细细品思的。内幕交易的罚则任何对人类行为的调控规范,必须依借于某种强力来支持,不管这种强力来于道德的软性强力,还是组织(国家)暴力的刚性强力。如果将对于贪利活动的规范建构于道德约束的软性强力之上,其必成为水中皓月,虽亮洁美妙却难以有实质的效用。而如果将这一活动置于无序的暴力为后盾的规范调控之下,就无异于因为其存在不正义,而对其采用不正义的手段那样的悖论。证券交易行为作为一种谋求财利的经济活动,必然会发生违反规则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的规治,有必要以一种组织暴力为强力来作后盾,同时有需将这一组织暴力明确化、法律化,使其成有序的运作,而非无序化、模糊化。法律专设一章来说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该章法条以规制内幕交易为主,兼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鉴于文章的目的,仅就有关内幕交易的法规作析述。第38条规定了如何对违反第14条的人处刑事处罚。[第38条【刑事处罚规定】] (P.44) 该条第(1)款通过参引条款的方式将刑事罚则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应起来,使得法律的操作性明显提高。[(1)凡1.违反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或第(2)款的禁止规定而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者,2. 违反本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的禁止规定而告知或使人得知内幕人事实者,3. 违反本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的禁止规定而推荐购买或转让内幕人证券者,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处罚金。] (P.44) 这样的模式体现了德国人的逻辑严谨性,当然对于单独地阅读法条有一定的不便之处。这样的模式使得法律在系统上环环相扣,互为晖映,是很值得思索和获取裨益的。该条第(2)款则为了便于国际间合作的需要,做出法律规定。[(2)外国的相应的禁止规定视同本条第(1)款所指的禁止规定。] (P.44-45) 这样就将各国之间的法律协调变得相对方便一些。第39条【行政处罚规定】(P.45)先通过参引条款的方式,将违反程序的行为定义明确,在定义的基础上规定不同的处罚。实际上就是将违反第15条、16条相关条款的行为分解罗列,然后依据行为的违规程度处以三种不同的行政处罚。①通过这两条将针对内幕交易的罚则成为一个有序的排列,并将其明确化、法律化。这对有效、合理规制内幕交易将起到后盾作用。结语法律的比较方法研究必然会有不同的视角及不同的切入点。而视角和切入点的不同,又必然会演绎出不同的结果。这犹如将一颗璀璨的宝石置于阳光下,会从不同的角度反射出不同的但又都是多彩的光芒。德国法以其逻辑性、严谨性称著于世。也正因为其法律的这些特性,其法律的操作性相对较高,使得法律的现实适用性提高。尽管德国对于内幕交易的看法一直持保守态度,但其在态度转变后所制定出的法规的可借鉴之处,还是有必要研习的。中国股市在摸索中走过十几年,制定的法规也有许多。但如何将已制定的法规梳理归整,是立法 者与法学家们都应给予详加深虑的时候了。而针对内幕交易的法规更需要将其合理整合。将证券监督、司法机关及证券行为人三者有效的组合起来,构建市场的公信力,维持市场的兴旺稳定。文章希望通过对德国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分析,能对中国股市中的内幕交易活动的规范向前发展起到些促进作用。

国内经济论文第3篇

[摘要]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观点;着眼于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阐述了对英美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造、对其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并加以完善的一些看法;同时也提出了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的对策。[关键词] 上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内部监督制度、立法完善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凡事由股东大会拍板决定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代逐渐成为历史,随之到来的是将经营管理大权交由董事会会定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这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效率,降低了公司决策的时间和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经营层拥有决策权,股东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问题。” “因此,从保护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出发,在客观上就要求借助一种机制来确保提供者原始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并说明其实际运用情况”,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势在必行。股东和股东大会是当然监督者,然而这种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为非常设机构的股东大会无法实现对经营管理层的经常性监督。为了弥补这种监督的不足,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监事会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英美法系国家则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来进行经常性监督。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现状及缺陷(一)现状我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及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和经理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并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有的这些立法规定也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因此,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不少公司的监事会还未进入角色,绝大多数监事根本不会‘监事’”,事实上,在许多公司中,“主要由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财务科长组成的监事会,无法独立于董事会”,因此,期望其切实行使监督权力颇有些勉为其难。此外,受知识、阅历所限,有些监事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专家、学者从学术上进行了积极的探讨,监管机构也了一些《意见》等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设立作出了要求。同时,许多上市公司已进行了可贵的实践。但从总体上说,我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刚刚起步,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并未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二)缺陷原因分析具体而言,导致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规模较大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监事会往往“成为安排行政人员的摆设”,更有甚者,一些公司的监事会“成了安排即将退休干部的老干部局” ,这些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此外,有些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和监事长期从事政工或行政管理工作,不具备基本的财务知识,这样,他们审计财务报告走过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2、监事和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首先,监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来自同一单位,仍残存一种上下级关系,如职工监事、党委书记监事等,使之不敢进行大胆的监督。其次,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事的任职均为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监事会不得不依从董事会或经理的安排,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或经理责成监事会抓紧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怪现象。最后,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这也严重影响了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3、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不全。我国《公司法》给了监事会“监督”的权力,却把“怎么监督”留给公司章程去解决,在我国现代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制定的公司章程能否规定监事会完善的职权行使机制是一个极大的问题,这也在实践中造成了监事会无法行使其法定职权,如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就是一例。4、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手中,监事会所得到是经营管理层所提供的甚至是筛选后才提供的信息,因此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5、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我国公司普遍缺乏一种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在于英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就不是很完善,而我国引入时间尚短,实践经验不足,未形成一套较完整的理论,更未把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进行改造,相关的一些行政规章的规定也就较不完善了。更何况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也是求其形而非求其质。因此,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并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三)重构思路鉴于近年来我国公司内部监督不力现象的日益突出,上市公司的虚假会计报表情况层出不穷和经营管理层滥用权力,挥霍、侵占国有资产问题日益严重,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上市公司都在积极探讨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最为重大的实践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在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方面,学术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法律上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明智之举,也无太大必要,我国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应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完善,即仅注重于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另一种看法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顺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是一件好事,但是“独立董事制度不可能完全取代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因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而降低或放弃对监事会这一专设监督机构的关注和对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努力”。即应当把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完善和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并重,且以后者为主。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深以为是,接下来将以此为思路,尝试从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与完善和对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两方面,论述笔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的一些粗浅的看法。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评析(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国际机构投资者非常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地如何,并且对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公司只要想迈进国际证券、金融市场融资,它们就不得不迎合这一要求。而且经济的全球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我国上市公司与境外企业或机构发生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控制机制方面要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也应该在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方面有实质性的进步。所以在我国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乃是大势所趋。独立董事制度发端于美国。所谓独立董事,也称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那些除了董事身份和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不在公司内承担其他职务,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与公司、股东无产权关系或关联商务关系的董事。“他们通常是商界名人、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员,他们与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因此被股东大会聘任为公司董事,负责对内部董事业务和公司财务的监督”。“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报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5%”。近几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使我国许多著名的经济学、法学专家、学者建议、呼吁应借鉴国外公司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国内上市公司中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监管机构对此也非常重视,早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已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但该条为选择性条款。证监会又于2001年8月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做出了硬性的规定。《指导意见》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9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从企业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中基本上都有若干名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也日益增多,独立董事热潮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动向,独立董事群体正在迅速形成。(二)独立董事制度评析英美国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是其公司机关的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实际是与大陆法系国家( 德国除外)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近”[12]。专家学者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和有效性的评价既有肯定的,也有怀疑、批评甚至完全否定的。总体上讲,支持或基本上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观点是多数的,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公司治理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首先独立董事多为各方面的专家、学者,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能为公司提供多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因而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其次,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能比较客观地监督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顾情面地提出问题和尖锐的批评,从而也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己为自己的考卷打分” 的现象;此外,独立董事在更换管理人员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的来说,独立董事的机制在美国算不上是成功”[13],近期美国安然公司、世通集团等大公司的虚假会计报表事件就是一例,而且美国的独立董事在公司业务的监控方面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也很值得怀疑。众多的著作和文章已经对独立董事的无效工作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怀疑和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他们对于公司董事会来说,不过是“橡皮图章”。在美国公司里,得不到内部董事主要是董事会主席支持的人很难当选为独立董事。“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这些外部人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他们通过经理人员尤其是总经理的眼睛去看问题。第二、独立董事可以使控股股东以公正的外貌来保护自己。如果有人指控控股股东压制少数股东,他可以已获得独立董事的同意为公正性的证据,得以减少责任甚至免责。第三、独立董事常常是另一些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者他们在其他领域颇有造诣而可能供职于许多公司的董事会,他们往往没有时间来完全了解所供职的产业和公司的情况。第四、由于独立董事不对股东或任何人负责,因而也就不存在对他们有效的监督或制约。(三)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1、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问题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沿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元模式,在公司内部存在一个常设的专门监督机构——监事会。因此,在引入独立董事时,其监督的内容与方式应与英美国家有所不同,要注意两个监督机制间的职权划分与协调,以免形成“大家都管,大家都不管”的局面。独立董事的监督应在法律层面,在董事会内部,对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战略、人事、薪酬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进行监督;而监事会应在公司内部的治理层面,重点在财务方面予以审计监督。具体而言,独立董事的职能应主要定位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这一点对独立董事而言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也应是独立董事的基本职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中的第一项就是“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4]。同时也赋予了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特别职权。这表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问题是有正确认识的。第二、就公司的发展战略,关键人员的任免聘用,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一点《指导意见》中也做了相关规定。第三、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的信息、知识等方面的支持。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如果上市公司严格依照《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去选任独立董事,那么基本上能保证其被选时的独立性,但在当选后,如何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是个很关键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应解决任期问题,独立董事的任期会影响其独立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现象。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所建立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够独立,因此对独立董事任期的限制是必要的。《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5]我认为此任期似乎过长,可借鉴国外的作法,将任期限制在3年内或者至少应要求上市公司每三年更换部分独立董事,超过限制任期或被更换的独立董事可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其次,应解决 报酬与激励问题。“如果我们期望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督促他们,就应该让独立董事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16]。由谁来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报酬的多少会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但也会影响其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批露”[17]。我认为这项规定并不妥当。在我国上市公司基本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控股股东的意志,如果独立董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的话,这将最终导致独立董事的经济利益与控股股东的经济利益的一致,进而影响其独立性,影响其发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基本功能。我认为在不改变现有框架的情况下,应该让独立董事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高度一致性的联系,即在股东大会决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时,控股股东应该回避或不参与表决。最后,应解决信息获取渠道问题。要保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实质上的独立,那么其所掌握的信息就不应当仅仅是经理人员所提供的,还应当通过与中小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其它渠道获取所需信息。在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上,我认为可以采取设立独立董事信箱或让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接受中小股东的质询与投诉等办法。3、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产生问题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谁提名,如何选举产生,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18]既然是中小股东,那么单独持有公司1%股份的可能性并不是很高,要联合到1%的股份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何况还要选择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发起联合提名的中小股东而言,个人辛苦的付出,受益的却是绝大多数中小股东,这种成本——效益的不一致,会严重影响其推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积极性。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实际是控股股东的“代表人”,在这种情况下所提出的候选人,可以说基本上是出于控股股东的意志。另外,我国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直接表决制即“一股一票”,那么独立董事选举表决只是走过场也在所难免了。既然如此,又如何期望独立董事会尽力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呢?我认为,首先应该改变对提名权的限制,除对股份比例做出要求外,不妨允许一定人数(如50人)以上股东可联名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干脆在证券监管机构中设一部门,专门负责选择并代表中小股东向上市公司推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次,在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方面也应该进行改变,我认为有两种方法:其一,在选举投票时,控股股东应回避表决;其二,可引入国外的累加表决制。“所谓累加表决制,是指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19]。这种表决制度,可以比较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4、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问题《指导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比较广泛的职权,但除了简单规定其不得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即亲自履行义务外,未对其他任何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何况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本身就失之简略,比如赔偿责任方面,仅在第一百一十八条概括地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并且只在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独立董事的工作内容和保护重点与内部董事是不一样的,而且相当程度上的关联交易仅侵害少数股东的利益而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害或者至少不会造成公司的严重损失。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这一简单的责任规定也不能对独立董事适用,从而造成了在立法上独立董事义务的不明确和责任的空白。而把这些义务和责任完全交给公司章程去解决显然是不恰当的。“义务和责任制度是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心尽职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一道防线”[20]。因此,有必要从法律上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而全面的规定。在现阶段,至少应当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地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如果独立董事没有适当的履行义务,签字同意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不利,对因此造成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损失,独立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三、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区区几条,虽然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却没有规定其如何 行使职权并给予保障,而且把监事会成员的产生程序、议事机制等重大事项留给公司章程去解决。立法的欠缺和公司本身的不重视,造成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流于形式。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协调其与独立董事的关系,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这一专门监督机构的构成和运行机制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一)完善任命机制、建立健全资格认定制度在任命机制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较粗略,“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未在具体程序和投票方法上细化。我认为,为了保证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也该强调其独立性,尤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基本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方面具有决定意义。因此,应该在监事的提名上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监事的情形出现。职工监事的提名和选举自当归于职工代表大会,而股东监事的提名则应归于单独或合并持有一定股权的股东或一定人数的股东集合。同时,监事会也应承担起部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因此,在投票方法上可以采用累加表决制。在资格认定制度方面,我国《公司法》仅对担任监事的消极资格作了限制,却没有对积极资格提出要求,以至出现众多不懂会计报表为何物的党委书记监事、工会主席监事、临退休行政官员监事等。为保证监事能胜任主要内容为财务监督和经营管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监督的监事会工作,至少应当要求监事必须具备法律、财务、会计或宏观经济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其中至少得有一人具有公认的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此外,我国公司法仅规定,公司经理、董事和财务负责人以及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我认为这些限制是不够的,至少应包括上述人员的近亲属或具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我国未对兼任多个公司监事的最高限额进行规定,为了保证监事有充裕的时间履行职责,应该做出相关限制。(二)合理分配监事会成员组成比例,引入独立监事制度每一监事都代表着各自选任主体的利益,除前述采用累加投票制保证监事会有中小股东代表外,在公司股份按不同利益划分为多种类别(如优先股和普通股)时,不妨允许每类股份的股东选出一定比例的监事。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参加,但把具体比例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制定,容易造成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过低,不能充分保护职工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比例做出明确规定,我认为,1/3的比例应该是合理和可行的。为了保证监事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不少学者建议引入日本的外部监察人制度即独立监事制度(也称外部监事,但笔者认为“独立监事”这一称呼更能明确地体现其内涵),在我国的银行系统也进行了可贵的实践。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6月4日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中的第六十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21]但对独立监事的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够具体,仅要求“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22]。为了保证独立监事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应对“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第一、不得为公司股东,这点自不待言;第二,在就任前一定年限间不应是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职工及其他使用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职员等),对这一年限,日本规定为5年,我认为可以借鉴;第三,不应与公司、主要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第四,不应是上述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积极任职资格上,还应要求独立监事应当拥有一定年限以上商事、法律、财务或审计的工作经验。此外,《治理指引》对独立监事人数的要求是“不得?儆诹矫保馐呛侠淼模詈没故嵌员壤沧龀鲆蟆?BR>(三)设立监事会主席,完善议事机制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无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的规定,仅规定了应推选召集人。召集人,顾名思义,仅负责召集会议,至多再有权主持会议。换言之,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没有负责人,这显然是不妥的,虽然在实际生活中,股份公司通常设监事会主席一职。但我认为仍应在立法上做出规定,并且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为了方便监事会进行日常监督,可以参考《治理指引》中的作法,明确规定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此外,为了防止监事会表决时平票僵持的局面出现,可以规定监 事会主席享有第二表决权,在必要时行使。在议事机制、表决程序方面,我国《公司法》未作任何具体规定,全部交由公司章程解决,这显然不利于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和责任。“在董事会中心主义已成定局的现代公司里,我们应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并从程序上保障其实现权力,使监事会的权力对董事会的擅权妄为形成制衡力量”[23]。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公司法》中对董事会议事机制 和程序的规定,并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规定和国内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机制的成功经验,在立法上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机制、表决程序,如监事会如何召集、如何表决、决议通过的原则、一年召开多少次会议等事项。(四)扩大并强化监事会职权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但是规定过于泛泛,不够具体,也不够全面,不利于发挥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作用。完善并强化监事会的职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完善财务检查权。财务检查权是我国监事会的核心职权,现行《公司法》也规定其为监事会的职权之一,但立法上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实现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有效监督,我认为可以规定如下配合措施加以落实:首先,董事会或经理应当及时将会计月报、年报等财务报表送交监事会查验;其次,监事会或监事可在平时不定期地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并享有相关的调查、质询权;再次,对于中期、年度会计报告及重大交易、投资项目等的会计报告,必须经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方为合格。否则,视为有瑕疵;又次,监事会在行使会计检查权时可以独立聘请辅助人(如律师、会计师)提供协助,该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一点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7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最后,公司法应明确规定有关人员阻挠、妨碍监事会行使会计检查权时如何排除妨碍并加以处罚等,从而确保会计检查权条款有足够的刚性。2、扩大职务监察权。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我认为这项权力过于狭窄,应当加以扩大:首先,监督的对象不应限于公司董事、经理,还应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次,监督的内容不应限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还应包括违反股东大会合法决议(即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决议)的行为,因为股东大会合法决议的效力应等同于公司章程,经营者有遵守并落实的义务。3、明确损害行为纠正请求权。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却没有规定纠正的措施。我认为应明确规定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4、确定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律效力。既然公司法把列席董事会会议作为监事会的一项法定权利,那么就应当确定董事会会议有无监事会成员参加所通过的决议是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我认为,虽然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时无表决权,但如果没有监事会成员列席并署名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视为有瑕疵或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监事的列席人数可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限定时,仅一名监事列席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在设有独立监事的公司里,应当要求必须至少有一名独立监事列席。5、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如果董事会怠于或不同意召开时,监事会则束手无策,此项权力也就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应当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直接召集权。当然,行使这项职权也有一定的条件,必须是在已经提请董事会召集并经过一定期限而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未召集时才可行使,同时在程序上也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会议费用自然由公司承担。对于这一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四条有详尽规定,可以参考。6、赋予监事单独行使监察权的权力在不设监事会日常办公室和专职监事的公司里,如果事事都等监事会会议召开时才进行监督和决定,那么不可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及时、有效。我认为应当赋予监事单独行使监察权的权力。梅慎实教授指出“各监事独立行使职权,可避免因意见不一而导致的议而不行的情况,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也可防止监事之间的搭便车行为(如某些监事意见正确,未提意见的监事也因监事会的正确而获赞誉)”[24]。但我认为,监事单独行使职权固然重要和必要,但重大监察事项的合议制仍不可废,不然很容易导致监事各行其是,令经营管理者无所是从。所以,监事单独行使职权应当限于日常一般事项,对重大事项仍应通过监事会正式决议才能决定 纠正、处理措施。7、赋予监事会特定条件下的公司代表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一般事务中,自无疑问。但在某些情况下,再坚持由董事长代表公司则显得不大适当或无法解决。如公司与董事长作交易(如果这种交易是被允许的)时或董事长、董事及经理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需要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时,或者集有一定股份的股东要求以公司名义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时。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赋予监事会公司代表权才比较适当,并应以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为代表人。(五)全面设计监事的义务和责任“责、权、利”相均衡,是现代经济管理的一大原则。权力越大、越容易趋于腐败,我们赋予了监事会较多的职权,为了防止权力过大造成的弊端,除了依靠权力制衡权力之外,还应当通过相当义务的约束和加重滥用权力而产生的责任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鉴于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过于粗略,不足以防止监事滥用权力或怠于履行职责,我认为对监事的义务和责任做一全面设计是必要的。1、监事的义务对于监事,我国公司法原则的规定其具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份报告以及禁止兼职等义务,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且有疏漏。我认为,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方面义务:首先,明确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一个有一定专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事务所应履行的技能义务,是衡量其是否称职的一个客观的标准”[25]。为了防止监事怠于行使职权,形成无效监督,应当明确规定“监事在行使权力时,应与董事一样,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我们对监事义务设计时要考虑的首要义务”[26]。注意义务主要是指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公司利益为行为标准,不得有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以适当的方式并尽合理的注意履行自己的职责。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我认为对于普通监事和一般事项只应要求尽“一般注意”即一个普通能力的人在同样情形下可以注意到的事项,监事也必须注意到,但对于有专业能力的监事在进行本专业事项监督如具有会计师资格的监事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则应当要求其尽“特别注意”义务,即一个相等能力专业人员可以注意到的事项,该监事必须注意到,否则,就是怠于行使职权,应追究他的责任。其次,明确亲自履行义务。监事会的成员本身不多,在对任职资格有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监事委托其他监事或其他人代为履行职责,显然不利于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于这一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我认为,可以参考。再次,明确禁止兼职义务。为了保证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监事就必须处于一种超然、独立的地位,与经营管理机关成员不得相互兼职,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规定,但仍然不够,除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应兼任,如副总经理等。最后,明确举报的义务。监事的职权之一是监督董事、经理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当董事、经理有违法行为时,监事负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告的义务显然无可非议,尤其对于独立监事来说,其更应充当社会公共监督人的角色。如董事、经理为公司利益所进行的偷税行为,监事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或检察院举报。2、监事的民事责任监事虽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处于公司经营的监督地位,是公司合法、正常经营的保障,故而其责任不可谓不重大。若监事怠于行使监督权,致使公司或第三人遭受损害时,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和明确。笔者认为应当对监事的民事责任进行全面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在设计监事对公司的责任时,我认为应当明确这么几个问题:首先,责任的承担依据。监事之所以应对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监事怠于行使监督职权,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其次,责任的连带性。监事的职责在于监督,其监督行为依赖于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而发生,属于第二位次的。监事对公司的损害行为基本上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引致该损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一般为董事、经理的不当或不法经营管理行为,因此,监事的责任应该是一种连带责任,与董事、经理的责任具有连带性。再次,责任的免除。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免除监事的责任,其一、股东大会对由监事审核的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重大事项予以承认;其二、根据民法的规定,公司对监事所负责任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最后,责任的追究。当监事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委托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人为公司的代表,对监事提起诉讼。其二,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第三人主要是指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负责人和其接责任人员须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无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时,当受损害的第三人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时则无法可依,不能贯彻民法上的损害补偿原则,不利于保障交易之安全和督促监事切实履行作为善良管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是立法的一大漏洞。所以我认为应当明确规定监事未尽其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一种与董事、经理的连带赔偿责任。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与本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且应随之变化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互融步伐的加快和程度的加深,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且已成定局。但独立董事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完全取代监事会的作用。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制时,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和完善应该努力,但更应该关注对监事会这一专设监督机构的完善。在监督机构地位认识上,应以监事会为主,独立董事为辅。

国内经济论文第4篇

摘要: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含义与范围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本文从对电子商务概念的新认知切入,到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支撑:诚信、安全、创新和相关行业等方面进行阐述,从而对电子商务作一个全新的解读。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物流

伴随着网络的兴起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兴起而得到发展。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国际商会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电子商务从狭义的角度讲,是以互联网为主题,以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为支撑的先进的商务模式;广义的角度讲是基于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新的社会经济活动。电子商务的涵盖范围在不断扩展,电子信息网络不仅仅是互联网,还包括电信网、电视网和其他的电子信息网络,这个网络是广泛的。

国家现在强调重视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目的就是将交易电子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更大的利益。要达到电子商务的这样一个目标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诚信是基石

2009年2月23日《电脑报》头版写到:“‘淘宝此前假货超过70%,现在也还有30%。’当当网CEO李国庆炮轰淘宝是中国最大的假货交易平台。按照这种说法,淘宝2008年999.6亿人民币的规模,其假货价值超过300亿人民币,这已经超过一个小国的GDP。”这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现在已经处在了风口浪尖。

诚信,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消费者同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页交流,双方很难有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彼此的信任是通过感受和体验等比较初级的手段来建立的,并没有成熟的体制或者适合的载体来支持开放性的真实信息的传递。消费者无法准确地知道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进行消费;经营者无法完全地了解消费者的真实程度,只能遵循着对方的需要和要求实现销售。双方在交易中的诚信度的衡量,没有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控制体系,这使中国的电子商务难免有许多尴尬和无奈,极低的交易成功率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要建立完善的诚信体制有以下三点:(1)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诚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2)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等,由此逐步建立一个实实在在的诚信社会。(3)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消费习惯。

二、安全是保障

众多的调查发现,另一个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是安全问题。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000名互联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无缝连通性、共享性、动态性发展,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入互联网,特别是“黑客”们可能会采用各种攻击手段进行破坏等犯罪活动。此外“黑客”的犯罪行为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黑客”很难留下犯罪证据。可见,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安全问题远比传统商务的安全问题复杂得多。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体制和安全技术的提高是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保障。

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1.在技术层面上通过网络安全技术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自身安全能力;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3.通过各种形式的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与认证平台等机构为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保障。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电子商务安全。

三、交易模式的创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源动力

中国电子商务大多数处于电子信息的层次,没有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创新的交易模式。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基本上都是货架式的交易模式,网站将产品信息陈列于网页之上,这些交易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没有什么创新。在现有的交易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发展下面两种模式:

(一)发展拍卖型的交易模式。通过控制合理竞价,提高交易效率,减少效益双方的风险。这种模式在如今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个模式的要点是控制合理竞价。

(二)易货交易模式,就是以定量货物作为交易媒介(充当一般等价物),交易各方均由交易中心(独立第三方机构)接管。这种易货交易应该说是最原始的一种交易,在原始的时代只能做到一对一,如今有网络的支持,可以多方参与易货。多方易货的魅力就是依托网络的空间,为了交易的实现可以有第三方、第四方等多方的参与,加速货物的流转。同时这种交易模式可以产生一种新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定量货物,就是一种虚拟的货币。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相关行业的强力支撑

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相互制约与协调来完成交易的。

(一)信息流是电子商务交易前提,包括数据采集、归纳、分析、处理等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这一部分进行业务外包,由其相关行业(如:专业网络公司和软件公司)来完成,这样会更专业、更高效。

(二)资金流是电子商务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而资金流的安全需要第三方支持,如:网上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

(三)物流是电子商务交易由虚拟转换到现实,将货物送达买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达到高效率和高利益而产生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形式,使物流独立于交易双方,促进了物流与相关行业的发展。

相关行业的支撑使得电子商务顺利、合理发展;同时电子商务也促进的相关行业的发展,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地扩展,对电子商务的理解也会不断的深入,这样能够更好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国内经济论文第5篇

“国民经济学”这一学科在国内外有着不同的学科渊源。在国外学术界,国民经济学与经济学区别不大,目前研究的主要对象都是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英美等国家习惯将其称为“经济学”,德国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则将其称为“国民经济学”。亚当·斯密1776年的《国富论》可以看作国民经济学的先驱之作,现有中译本文献中可以查到的直接以国民经济学为名的西方经济学专著主要是非英美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所著,如1915年翻译出版的日本学者津村秀松所著《国民经济学原理》、1914年翻译出版的德国学者傅克斯所著《国民经济学》、1938年翻译出版的德国学者狄尔所著《国民经济学原理》等。在国内,国民经济学学科发端于国民经济计划学,该学科最早由中国人民大学创办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当前,“国民经济学”是经济学门类中“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是一门关于国家经济是怎样运行和应当如何管理的学科,从宏观、战略的角度来研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并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进行预测与规划。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科建设的快速推进,国民经济学的新理论、新体系不断涌现。考虑到“保留并发展国民经济学可能是中国经济学的特色”“国民经济学也许是中国经济学(体系)发展的一个特色点、突破点、制高点”,我们有必要停下来思考国民经济学的学科建设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中国国民经济学学科未来应该如何发展。诚如林木西所言,“国民经济系统是一个多部门、多地区、多环节、多层次相互交织,诸多子系统相互交错,多目标、开放性、动态化的巨系统”。面对这样一个庞杂的大系统,在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同学者的学术旨趣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衍生出一系列的学科建设困境和难题,亟须加以突破或化解。 

纵览现有文献,可发现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面临的尴尬或困境,并初步提出了一些解决之道。可大致将现有文献分为如下两类:(1)关于国民经济学学科面临的尴尬或困境。刘瑞指出,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面临“国内外学科性质不同”“国内学科分工不明确”“国内学科专业同行不同语”等三大尴尬局面。顾海兵、齐心认为,国内学界对“国民经济学”的理解要么过窄、要么过宽,需要进行必要的折中处理。王廷惠认为,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过程中存在研究对象分歧、学科体系不一、学科特色不足、学科边界模糊等一系列问题。(2)关于完善国民经济学学科的建议。和云建议,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过程中应处理好“规范性与特色性”“本土化与主流化”“国民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科”等三对关系。林木西认为,国民经济学的学科渊源与其从国外寻找不如从自身挖掘,其学科边界、研究对象与其同其他学科去比较、界定,不如靠自己的努力和创新。花冯涛则建议,一方面要处理好国民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宏观经济学)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研究的核心内容上,要着重强调国民经济学的宏观特性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

纵览现有文献,可发现它们还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现有文献所提炼的国民经济学学科所存在的问题尚缺乏哲学方法论层面的反思,从而影响了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把握;第二,现有文献所提出的化解之道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缺乏优化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的系统解决方案。为此,本文选择以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Lakatos)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为基本工具,对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面临的“四大困境”展开具体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学学科的路径选择。 

二、学科建设面临的“四大困境” 

1.困境之一:理论内核缺乏 

按照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将一门理论的研究纲领分为“硬核”和“辅助假说”,“辅助假说”围绕“硬核”形成了一层层保护带,“正是这一辅助假说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卫因而硬化了的内核”。简言之,研究纲领的硬核或内核即“一组关于该学科在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则”,拥有坚硬的内核是一门理论具有生命力的标志之一。一般认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可对一门理论进行细致的结构分析,进而可包容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和库恩的“范式”概念。国民经济学内核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的关键问题。不可否认,国民经济学学科的研究内容较为多元化,与较多的经济学分支乃至社会科学分支有着丰富的理论“接口”,这是其学科外延较广的体现之一。举例来说,在与国民经济学并列的应用经济学学科中,产业经济学拥有“产业组织理论”这一内核,国际贸易学拥有“比较优势理论”这一内核,绝大多数经济学分支学科都有各自明确的理论内核。然而,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至今,仍然缺乏一以贯之的理论内核和贯穿研究体系的那根“红线”。正因缺乏明确的理论内核,且存在较为宽泛的研究体系,容易给人留下一种印象:“国民经济学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进而言之,在国民经济学学科建设过程中应该捍卫和坚持什么、调整和改变什么,往往就成为不清不楚的问题了,从而必然会影响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一句话,理论内核不明确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学“研究纲领”的活力和生命力。而当一门学科缺乏自身明确的理论内核时,便存在着被其他学科同化的可能。 

2.困境之二:保护带庞杂 

一门学科的保护带是将研究纲领的内核运用于现实世界所得到的种种具体的假说。在发展一门学科的过程中,需要结合现实数据或案例不断地对保护带进行证伪,通过不断地“去伪存真”,保留暂时没有被证伪的假说,进而形成围绕理论内核的一层层“保护带”。国民经济学的发展也不例外。然而,迄今为止,国民经济学学科体系的保护带仍然较为庞杂,甚至难以找到其系统而明确的理论假说。在厦门大学钱伯海教授历经多年构造的国民经济学学科体系中,财税机制与调节、货币信贷与金融调节、对外经济及其调节、国民经济总体模式及发展战略等内容始终存在,但逐步增加了对总需求、总供给、总供求平衡等相关内容的论述,进而将国民经济学转化为国民经济管理学。顾海兵、齐心认为,国民经济学包括国民经济方法论、国民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信息论、国民经济预测学、国民经济政策论、国民经济地理学、国民经济模型论、国民经济生态学、国民经济军事学、国民经济人口学、国民经济法学、国民经济战略与规划论、国民经济社会学、比较国民经济学等。刘瑞指出,国民经济学的核心命题应该包括两大板块和三个层次,两大板块分别是“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经济管理”,“国民经济运行命题”包括“经济总量命题”(经济增长与发展、经济总供给、经济总需求)、“经济结构命题”(产业结构、区域结构、企业结构)、“经济平衡命题”(经济总供求平衡、经济内外部平衡);“国民经济管理命题”包括“政府经济职能命题”(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必要性、政府经济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命题”(宏观调控目标与手段、宏观调控机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命题”(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命题”(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政策、经济规制政策)。(注:括号内的表述为第三层次)。林木西则认为,国民经济学的研究体系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系统(系统总体、系统结构、系统环境)、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分析、需求动力、供给推力、周期波动)和国民经济管理(管理目标、发展战略与规划、监测预警与综合评价、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王廷惠指出,中国的国民经济学应该重点强调国家战略利益导向、国情与本土化语境,关注可持续发展。目前国民经济学的学科发展尚缺乏公认的保护带,学者们也缺乏对上述体系或框架的证伪或证实,使得在全国性的国民经济学方面的学术论坛或学术会议中,缺乏统一的交流语境和学术背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研究者“自说自话”的局面。这加剧了国民经济学成为经济学科中的“大杂烩”,必然影响国民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和繁荣。

        3.困境之三:学科边界不清 

从一定意义上说,学科发展的交叉局面或许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并且跨学科发展是当代科学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然而,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如果没有明确的学科分工、学科边界不清晰,会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知识积累的进程和效率。即便是跨学科融合发展,也应该是在学科高度分工、知识高度分立的背景下,当各学科的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二次融合”。纵览国内各国民经济学学位点以及部级、省级重点学科所涵盖的研究方向可发现,国民经济学尚不能很好地体现出与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等学科的区别。当前国内的国民经济学学科发展还没有为“二次融合”做好准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民经济学不仅在研究内容上与上述诸多应用经济学学科的边界不清晰,而且与部分理论经济学学科的区别还没有被厘清,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与西方国民经济学存在含义上的混淆。根据德国学者罗雪尔的看法,西方学者(尤其是19世纪以前)所言的“国民经济学”主要不是指国民经济学学科,而是指国家角度的经济学,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异体,甚至是政治学的一个部分。目前,德国的经济学分为国民经济学和企业经济学,美国经济学会对经济学的1—3级分类中尚不存在国民经济学学科,但美国经济学会的分类与国民经济学相关的有E类、H类、O类、P类。而在中国,国民经济学是综合运用各种经济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经济学科。显然,中国的国民经济学是一门根植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经济学科,在中国发展国民经济学学科,并非要传承与复兴德系国民经济学。也就是说,中国的国民经济学与德系国民经济学是不一样的“国民经济学”,不能因为名称相同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是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不甚明确。有著名学者曾指出,国民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是一回事,甚至引用马克思的话来加以证明。不可否认,政治经济学是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之一。然而,中国的国民经济学是从国民经济计划学转化而来,肯定需要运用包括政治经济学(德系国民经济学)在内的各经济学流派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同时在不少内容中还要吸收哲学、系统论、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一切人类文明成果所提供的知识养分,这决定了不宜简单地将中国的国民经济学等同于政治经济学。按照目前中国经济学科体系的划分方法,国民经济学属于经济学门类中“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面设置的二级学科,而政治经济学则是“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下面设置的二级学科,在这里的“国民经济学”与“政治经济学”显然不是一回事。 

三是与宏观经济学的关系还不明朗。国内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在国民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画等号。不可否认,国民经济学的理论来源之一就是宏观经济学,甚至国民经济学只有紧密结合宏观经济学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但国民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至少还存在着如下三大区别:(1)分析层次有差别。国民经济学可同时涵盖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的分析(虽然侧重于宏观领域),其分析广度要超过宏观经济学。(2)研究主题有差异。国民经济学重点分析经济制度问题、经济结构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问题,不同于宏观经济学高度关注的经济总量及其决定问题。(3)知识构成有区别。国民经济学大量吸收了哲学、系统论、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养分,而宏观经济学在吸收人类文明成果方面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广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析视野和研究对象不同,国民经济学既分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社会再生产问题,也非常重视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既分析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关联问题,也格外重视不同区域的平衡发展问题。 

4.困境之四:研究对象不明 

关于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当前中国学术界还同时存在着宽派、窄派和中间派三种观点。宽派以钱伯海等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为整体,把政治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结合起来,既研究生产力,又研究生产关系,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质的规定性,又研究其量的规定性,还研究国家管理等上层建筑,以及社会产品生产、分配、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窄派以李华、刘瑞等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就是国民经济管理学,是指广泛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研究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及其管理机制的综合管理学科,主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的决策、规划、调控和组织,如何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有效运行。中间派以顾海兵、齐心为代表,认为国民经济学应从属于应用(宏观)经济学、实证(宏观)经济学,是经济学一般原理与行政管理学及社会统计数据相结合的应用宏观实证经济学。从上述梳理可看出,迄今为止,“国民经济学究竟研究什么”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当然,这与前述该学科尚没有明确的理论内核和公认的保护带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将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明确下来,并将其保护带梳理清楚,那么,确立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将不再成为一道难题。 

三、进一步完善学科的路径选择 

1.以宏观经济学的“三化”(应用化、战略化、政策化)为基础,提炼理论内核 

迄今为止,提炼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仍然是一项重要且亟须完成的工作。有学者认为,国民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财政、金融等三种政策手段构成了宏观调控的三种主要手段,国民经济学应该比财政学、金融学等学科更为宏观。也有学者认为,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理论构成了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作为从国家层面入手展开研究的经济学学科,其理论内核不能是具体的政策手段,因为具体的政策手段只是实现国民经济运行目标的途径,其本身并不能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类似地,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也不宜是简单的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理论,因为这一理论尚不足以有效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等更为宏观的国民经济主题。进而言之,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只能从国民经济学系统中去寻找和提炼。这是因为:第一,国民经济学是一个复杂的巨系统。国民经济学这一巨系统具有开放性、动态化、多部门、多地区、多环节、相互交错、多层次、多目标等特征。第二,系统论是研究国民经济学的最佳手段。系统论是认识系统、剖析系统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只有把握了国民经济学的系统总体、结构及其功能,才能明确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什么、分析这一系统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什么,进而才能找到其理论内核、探索其理论结构。遵循上述思路,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是宏观经济学的应用化、战略化和政策化。依据这一理论内核,国民经济学的核心任务是:主要运用宏观经济理论,结合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甚至吸收一切人类文明成果,着力分析和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2.以基础理论运用于国民经济现实得出的具体假说为内容,明确保护带 

为了明确国民经济学的保护带,需要将其理论内核运用于现实世界而得到种种具体的假说,然后不断地通过实证分析手段对之进行证伪,并不断对保护带进行调整、再调整,才能硬化国民经济学的理论内核。按照拉卡托斯的看法,在一个进步的研究纲领中,理论导致发现迄今不为人们所知的新颖事实,而在退化的研究纲领中,理论只是为了适应已知的事实才被构造出来。因此,为了使国民经济学成为一种进步而非退化的研究纲领,需要以宏观经济学的应用化、战略化和政策化等“三化”为主线,将其基础理论运用于对国民经济现实的分析和解释,得出国民经济学的系列命题和假说,构造其保护带的基本框架,并以国民经济学的主要理论驱动“新颖事实”的发现,从而不断完善国民经济学的学科体系及其结构。 

3.以国民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之间的有效分工为原则,明晰与其他学科的边界

一是强化国民经济学与理论经济学之间的分工。国民经济学属于应用经济学,也因此,应该突出强调其“应用”色彩,强化该学科与理论经济学之间的分工。理论经济学的基本任务是提出并论证各种经济学理论,其中涵盖了各种经济学流派,如古典主义、马克思主义、新古典主义、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后凯恩斯学派等等。而应用经济学的基本任务则在于合理运用现有的经济学理论,吸收和借鉴理论经济学中各个学派的养分,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为此,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和分析不必过多地陷入流派之争,而应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基本原则,选取经过事实检验、尚未被证伪的经济学理论去分析国民经济系统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二是优化国民经济学与应用经济学其他分支学科之间的分工。国民经济学应区别于应用经济学中的其他分支学科,如区域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等。在这些学科中,区域经济学主要研究与区域发展、地区差异等有关的经济问题;财政学主要分析政府收支行为及其背后的动因与规律;金融学探讨货币资金的融通及其背后的基本规律;产业经济学定位于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之间的“中观经济学”,主要研究产业发展和演化动因及规律;国际贸易学则主要将(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延伸到“国际”范围,以便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各种稀缺的资源要素。那么,国民经济学应该如何定位,以区别于现有的应用经济学学科呢?我们认为,国民经济学应该定位于“综合性、统领性、应用性的经济学学科”。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学作为一个“巨系统”,虽然其与其他经济学分支学科之间存在着广泛的“接口”,但该学科以宏观经济分析为基本领域,其视野更宽、研究对象更广泛、研究方法更多元、包容性更强,对其他各门应用经济学分支学科具有统领作用。也正因如此,在中国的经济学学科划分中,国民经济学作为应用经济学的“头号学科”(国民经济学代码为020201),其在应用经济学中的地位类似于政治经济学在理论经济学中的地位(政治经济学代码为020101)。 

4.以理论内核、保护带、学科边界的确立为前提,找准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国内经济论文第6篇

一、研究概况

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就目前的材料来看,成果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专门研究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研究对象包括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发展观等;另一类则包涵在陈云经济思想的研究之中。第一类,专门研究成果。这一类成果出现时间较晚,大部分都在2000年以后,且数量不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学术论文,还没有相关专著出版。截止2011年10月,CNKI检索主题“陈云”并含“经济发展思想”的学术论文只有4篇;“陈云”并含“发展思想”的22篇;“陈云”并含“发展观”的95篇。另外,武汉大学王元璋教授的专著《马克思主义经济发展思想史》中,有专门一章研究刘少奇、、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陈云部分有将近8000字的论述。这一类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意义和启示以及比较研究等方面。如,张凤翱《陈云对新中国发展问题的四次重大思考》③,刘明松《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与科学发展观》④,房维中《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的发展历程和陈云的经济指导思想》⑤,蒋永青《、陈云“一五”末期若干发展思路比较》⑥等。第二类,包涵于陈云经济思想研究之中的成果。由于经济发展思想本身内涵于经济思想之中,所以很多学者,尤其是较早期的学者,没有明确区分陈云的经济思想和发展思想。但是,从研究对象和结论来看,很多学者在研究陈云经济思想的同时,已经研究了陈云的发展思想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只是在研究过程中并用或者混用了陈云经济思想和发展思想的概念。这一类研究实际开展时间较早,起步时间可上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且成果颇丰。大约有超过一半的关于陈云经济思想的专著和学术论文,都涉及到了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在已出版的近50部关于陈云研究的论著中,包括论文集和传记,涉及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有30多部。截止2011年10月,CNKI检索主题“陈云”并含“经济”的学术论文有1650多篇,继续“在结果中检索”并含“发展”的学术论文,结果有710多篇。这一类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具体方面,大致包括陈云关于经济发展的国情论思想研究、国力论思想研究、经济体制改革思想研究、对外经济关系思想研究、战略思想研究等。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专著和传记:邓力群《向陈云同志学习做经济工作》①;金冲及、陈群《陈云传》②;李成瑞、朱佳木《陈云经济思想发展史》③等;优秀的学术论文:多收集在纪念陈云诞辰周年的论文集中,主要有《陈云与新中国经济建设》④;《陈云和他的事业———陈云生平与思想研讨会论文集》⑤;《缅怀陈云》⑥;《陈云百周年纪念———全国陈云生平和思想研讨会论文集》⑦;《陈云与当代中国(第一辑)》⑧;《上海陈云研究》⑨两部等。此外,在一些党史和经济史方面的论著中,也有涉及陈云经济发展思想方面的论述,如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瑏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1949-1978)》第二卷瑏瑡;武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瑏瑢;汪海波《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瑏瑣等。从纵向角度来看,对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1980年11月、1982年4月,由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编辑的《陈云同志文稿选编》(1956-1962年)卷和(1949-1956年)卷,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在党内发行。“陈云研究的帷幕即从全党学习和宣传这两卷文稿开始。”瑏瑤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也是从这时开始的。代表性的学术著作有,关梦觉《陈云同志的经济思想初探———学习〈陈云同志文稿选编〉札记》瑏瑥;王琢、黄菊波《国力论》瑏瑦等。1984年1月、7月和1986年6月,《陈云文选(1926-1949)》、《陈云文选(1949-1956)》、《陈云文选(1956-1985)》相继出版,陈云研究的材料得到大大丰富。

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也得到大大推进。代表性著作有,周太和《建国初期财经战线上的三次决策和实施》瑏瑧;王梦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嚆矢———读〈陈云文选〉(1949-1956)》瑏瑨;陈光林、刘凤歧同名著作《陈云经济思想研究》瑏瑩等。这一阶段研究的特点是,由专题研究逐渐向总体研究过渡,由单纯经济理论层面研究向史论结合深入研究过渡。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头两年。1995年4月,陈云同志逝世,6月,《陈云文选》第二版1~3卷出版。2000年,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1905-1995)》上、中、下三卷出版。这部《年谱》除公布了许多新史料以外,还使研究者能够全面连续地把握陈云一生理论和实践活动的脉络,而之前研究者只能通过《文选》掌握陈云的主要思想观点。因此《年谱》的出版把陈云研究,包括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推向了一个高潮。代表性研究成果有,杨波《新中国经济战线的奠基人———缅怀陈云同志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巨大贡献》①;朱佳木:《陈云与新中国工业化的起步》②;汪海波《对陈云关于稳定发展中国经济思想的历史考察》③;李沛贤《学习陈云“国力论”的发展思想》④;孙业礼、熊亮华《共和国经济风云中的陈云》⑤等。这一阶段研究的特点是,在资料越来越丰富的基础上,研究越来越全面深入,在专题研究和总体研究方面都有高质量的成果,并且更注重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中的一般规律及其现实意义。第三阶段,2003年以来至今。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在理论界和社会上掀起了一个持续至今的研究发展观和发展思想的热潮,对陈云经济发展思想更多的关注和更加深入的研究也始自这个契机。有学者开始把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从他的经济思想中剥离出来,进行专门研究,如舒毅彪《陈云经济发展思想新论》⑥;刘明松《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与科学发展观》⑦等。但是,更多的学者还是习惯于在陈云经济思想原有的体系中研究陈云的发展思想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如程恩富、程言君《蕴含丰富科学发展观的陈云经济思想研究》⑧;王玉福、孟轲《试论陈云经济理论中的科学发展观》⑨等。2005年适逢陈云百周年诞辰纪念,《陈云文集》1~3卷和《陈云传》上、下卷同时出版。《陈云文集》收录的是《陈云文选》以外的重要文稿,多数是没有公开发表过的。《陈云传》是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央文献研究室根据丰富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编写出的翔实的信史。乘这几股东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研究又出现了一个高潮。仅2005年一年出版的论著就有近20部,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000多篇,其中涉及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论著近10部,论文100多篇,如曹应旺《开国财头陈云》瑏瑠;熊亮华《红色掌柜陈云》瑏瑡;周太和《陈云与新中国基本建设》瑏瑢;有林《陈云对马克思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的运用和发展》瑏瑣;吴易风《陈云的综合平衡理论及其现实意义》瑏瑤等。这一阶段的代表性成果还有,学术论文:张卓元《陈云综合平衡思想的重大意义》瑏瑥;靳辉明《陈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瑏瑦;智效和《陈云计划与市场关系思想研究》瑏瑧;景天魁、何健《论陈云的社会发展观》瑏瑨等;专著:金邦秋《陈云经济哲学思想研究》瑏瑩;王杰《欠发达板块的经济学大纲———陈云经济思想纵论》①;姜辉《陈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②等。这一阶段研究的特点是,一方面对包涵发展思想的陈云经济思想的研究质量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开始出现专门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成果,但是数量不多,质量不高,没有在实质上从经济思想中提炼出陈云的发展思想。

二、研究主要问题综述

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研究,从笔者搜集到的材料来看,大致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主要内容的研究

什么是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特点和怎样的现实意义?这些是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关于专门研究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专著出版,学术论文只有两篇③,其中也都没有直接定义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主要内容,学者较多的论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必须与国力相适应④;第二,经济发展必须和资源环境相协调⑤;第三,经济发展要以效益为中心,搞好综合平衡,注意内部协调发展⑥;第四,改革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发展⑦。此外,还有学者论及:经济建设要从国情出发⑧;为人民谋利益是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根本出发点⑨;经济发展的速度要适度瑏瑠;利用外资和外国的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瑏瑡等。赵士刚在论及“陈云经济思想的主题是建设一个有利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经济”,“有利于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所在”时,特别提出,为了很好地实现这个本质,在经济发展方面,陈云提出了建设规模要和国力相适应的思想,力求从经济发展的动态着眼,处理好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关系;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综合平衡的思想,以此作为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协调发展的手段。瑏瑢科学发展观提出后,很多学者从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角度,阐述了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特点和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陈云的经济发展思想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瑏瑣,是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渊源①。程恩福、程言君认为,陈云经济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科学发展理念,陈云“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思想的萌芽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陈云一切“有利于人民”的思想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核心;陈云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思想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陈云的统筹兼顾思想蕴含着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②有学者把陈云经济发展观的特征概括为:持续稳步、综合平衡、快速高效。③关于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主要在于:有助于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有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④王家云从辩证法的角度,分析了陈云发展观中的十大关系,即强国与富民、先富与共富、计划与市场、国营与私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全面与重点、中央与地方、对外开放与自力更生、速度与效益及改革发展与稳定,提出学习领会陈云发展观中的辩证思维方法,对于提高执政能力,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中的若干重大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关于陈云经济发展国情论思想的研究

高度重视国情,一切从国情出发,是陈云经济发展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学者指出,陈云之所以能在我国经济困难之时多次力挽狂澜,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深谙我国国情。陈云“一直认为,我们搞四个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强国,必须明白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即首先要了解我们的国情,否则什么事情也搞不好”。⑥有学者提出,陈云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时,坚持从国情出发,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思想。⑦有学者认为,一切从国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从中找寻规律性,是陈云整个经济思想的基点。

一切从国情出发是陈云经济思想的灵魂。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贯穿在陈云经济思想的所有方面。⑨陈云经济发展国情论思想的研究,主要涉及四部分内容:一是陈云对国情的认识有哪些;二是农业发展问题;三是工业布局问题;四是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等。关于对国情的认识,一部分学者认为,陈云特别强调“中国是‘大国小生产’,技术落后,生产力水平低而且不平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口是农民”,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要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组织和安排社会主义建设。瑏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分析和认识国情,要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技术、生活、资源等方面考察它的历史和现状瑏瑡,要摸清摸准国情的各方面情况,研究的范围要广,瑏瑢以此作为制定国策的依据。概括起来,陈云对国情的认识主要有四点:我们原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改造;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农民占有很大比重;我们底子薄,起点低,安排人民生活的担子重;我们各地情况复杂,生产力分布不平衡。

国内经济论文第7篇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中国的迅猛传播所带来的不仅是分析方法上的大量借鉴,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中国学者对于经济学研究任务、对象与范式的传统看法。当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将解释事实作为经济学的首要任务后,大量的熟视无睹的现象被纳入了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不仅国家的起源、家庭的规模、法制的建立和腐败的盛行成为经济学研究的热门话题,而且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婚姻爱情、流行疾病也成为解释的对象。对于中国本土经济学而言,最有条件和最应解释的现象无疑是中国发展路径的选择与变迁。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大量的论著对中国经济的增长与停滞、转型与复兴作出解释。

表1.1中国人口(1500—1990)与人均GDP(1750-1990)变化情况

说明:资料来源于小罗伯特·E·卢卡斯,2003:《经济发展讲座》(中译本)第180-181页,不含 台湾 与香港数据。人均GDP为1985年美元价格。

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及 现代 化过程与西欧的工业革命无论在初始状态或是关键环节上都呈现出了极大的差异,尽管中国的近代史上出现了与西欧工业革命中同样的大规模社会动乱、战争、革命景象,但一个根本的不同是:中国的现代化是由外来武力和文明的侵略冲击之下发生的,是一个文明古国所进行的剧烈转型与痛苦的革新,而非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从此意义上说,许多对西方文明进行解释的理论并不能够很合理地用于说明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上的方向选择与路径形成。

为了解答“中国发展之谜”, 中西方的学者先后强调了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人力资本投资等变量,但是在现有的这些理论中,我们无法找到解释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特殊性的恰当工具,这不仅是因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也不仅是由于 政治 斗争与制度变迁的纠缠并行,而是因为与制度变迁、技术变迁相伴随的文化价值观念的持续变迁。尽管文化变迁对个人行为和国家发展具有重大制约作用的事实受到了古典经济学家的重视,但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却被彻底忽略了,而后的新制度经济学虽然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没能发展出一个有用的理论框架来(高波、张志鹏,2004a)。

因为中国的发展路径中所表现出来的几次大转折并非仅仅表现为制度变迁,其背后的文化变迁是深刻而重大的。“对制度形成剧烈变化做出解释时,把文化和观念因素排除在解释变量之外。这种做法可能会妨碍我们理解制度变迁” (斯坦利·L·恩格曼,2003)。然而,“除了少数几个重要的像哈耶克那样的经济学家外,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忽视了决策中思想观念和信仰的作用(诺思,2004 )。”

随着对制度的深入研究,学者们认识到“如果不考虑中国、日本和韩国文化与英美等西方文化的差异,一个经济学就能比较得了和解释得清楚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的市场经济制序与英美和欧洲诸国市场经济制序的差异。”“但无论从直观上来判断,还是从社会 历史 事实上来观察,文化在社会制序的生发、型构、驻存和演进中,无疑起着某种“原发性的”或者说“内生性的”作用(韦森,2003,第154-155页)。”从文化价值观的视角解释中国独特的发展路径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而难以被主流经济学所承认。也正因为经济学对文化价值观的排斥,历史学家特别是经济史学家、社会学家、 哲学 家成为从这一视角解释中国发展路径的先行者。

上述的解释无疑都具有一定的依据。其缺陷在于既没有一个统一的范畴和理论体系,也难以与现代主流的理性选择理论相结合,不具备进行实证检验的可能。但不能否认的是,从文化价值观视角解释中国发展路径不仅是有可能的,而且是必须面对的难题。对于中国本土经济学的发展而言,促进以文化价值观为对象的经济学研究则具有特殊的意义。实际上,只有借助于文化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才有可能去理解“西学东渐”后中西文化冲突对于制度变革的意义;才有可能真正认识为什么“解放思想”是“

解放生产力”的前提;才有可能解释中国渐进式改革为何能够取得成功,而那些照搬西方 法律 制度的转型国家却陷入困境。上述这些问题都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所无法解释的,而从中国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的中国本土经济学却有可能在直面 历史 时构建起包含文化价值观变量的经济学分析范式来。这恰好是中国本土经济学的长处,也是中国经济学能够为现代经济学作出独特贡献的地方。

二、方法:文化成本分析范式

对文化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新旧文化经济学的分野,旧文化经济学是以文艺和文化产业、文化政策为研究对象,而新文化经济学则仅从文化是特定的价值观体系这一界定出发而加以经济学分析的。深入来看,新旧文化经济学本质上的差异则在于具有不同的理论范式。

再次,新文化经济学在研究方法论上采取的是个人理性行为假设。准确地说,在人们所具有的信息和理解程度的限度内,在实际存在的选择范围中,人们试图对文化价值观作出理性选择。或者说,正是个人通过对价值观的权衡选择才形成了特定的文化。一个现存的价值观体系能提供给人们有关如何取得回报和避免代价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对现实的观念简化或模型化,它不仅指导人们的行动,而且能够节约人们决策的成本,这正是文化的功能和价值所在。在此,我们把文化理解为理性的行为者选择“消费”的一种“商品”,就像他们消费有形商品时权衡代价和收益一样。坚持主流经济学的理性行为假设方法论是因为,人们对特定文化价值观的确立、坚持和放弃一般是建立在代价/收益 计算 的基础上的,因此是理性的行为,这与人的其他行为是理性的完全一样。从这一经济学的假设前提出发,我们不把某种文化的存在归结为无知、迷信、谬见、或者是“洗脑”的结果。这一方法论也决定了对文化价值观的选择分析成为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之后理性假设的又一个新拓展,也使新文化经济学与主流经济学能够在统一的框架内相容。 文化成本分析范式的出发点是这样的,既然个人选择特定的价值观或者价值观体系(即文化)是基于对回报与代价之间的权衡,那么他们对特定价值观的评价就准确反映在他们所愿意付出的代价上。他们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呢?或者说他们出的价格是多少呢?这一代价体现为人们接受某一文化价值观体系所要付出的物质的、社会的特别是心理上的代价。测量一个人对特定文化价值观体系付出代价的昂贵与否的一个简易方式,是观察要求其遵循者所要做的和不要做的事情的多少。例如社会关系受到限制与外人强加的歧视等。

上述的代价无疑可以恰当地称之为文化成本,它是指人们信奉或遵从某种习得的文化信念(或价值观体系)时所放弃的最高的心理与货币代价。由于人们普遍地遵从特定文化观念,因此,文化成本也是同样广泛存在的。具体来说,文化成本一般包括认知成本、心理成本、认同成本、信仰成本等内容。从文化成本这一核心概念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可实证的命题来解释大量与文化观念有关的社会现象,同时也可以深入分析文化与 经济 发展 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揭示出制约个别 企业 、地区及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

文化成本理论的提出似乎并不困难,然而,人们认识到达这一点时却经历了长期的努力。阻碍这一认识的形成有两个思想成见,一是拒绝承认文化现象可以进行经济分析;二是认为文化观念不是可以选择的,而是人们“社会化”或模仿 教育 的结果。因此,尽管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意识到了文化对人们行为影响的重要性,但这些思想小溪并未能够汇入经济学的主流。但是这些思想渊源却成为文化经济学新范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的营养来源。

文化成本范式是解释个体与群体存在复杂价值观选择的有力分析工具。文化成本范式的研究方法是以一些有一般性的行为假设、公理或定律——如人的自利假设来约束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指出一些限制行为的局限条件或情况,这样就可以推断在怎样的情况下,人的行为必然会怎样;而情况若有所改变,行为也就一定随之而变。当然,我们所关注的局限条件是当要素成本与交易成本不变时的文化成本。尽管文化成本在现实中是难以衡量的,但总可以通过一些间接的方法按照其大小给予排序,从而提出实证性的命题。事实上,一些研究成果已经显示了文化成本范式的可行性,尽管在这些研究中文化成本被具体化为“道德成本”、“信仰成本”、“心理成本”,然而其研究思路是相似的。

三、理论体系:从文化选择到文化变迁

依据研究重点的不同,新文化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即文化选择理论、文化区位理论、文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文化变迁理论。其中,文化选择理论是学科的基础理论,而后三个理论为应用和实证内容。四个理论既有内在的层进关系,也有各自的侧重点。

从一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文化选择理论是整个新文化经济学的基础,它主要是将价格理论的一般原理扩展于文化价值观领域,并对引入文化因素后的理性行为假设作出阐述。文化选择理论直接推导出的两个重要概念是文化成本和文化资本,这两者尽管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但却代表了不同的研究路径。与一般的成本和资本相比,文化成本和文化资本更加注重主观的心理方面的内容,而不是物质的或货币的内容。

从文化选择理论出发,进一步的工作是解释人们对不同区位文化选择和替代的原因。按照通常的认识,文化区位上分布上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与 科学 假说等多种价值观集合。文化区位理论既将各种文化现象统一在一个框架内研究它们之间的替代关系,又有利于深入任何一个子集合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

文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是文化选择理论的静态应用,它一般从文化成本范式出发,研究文化观念与各个经济发展主体、活动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一部分的内容既丰富又贴近现实需要,当前已完成的研究成果大多体现在这一领域。依据分析的视角,可以大致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研究各类经济发展主体如何通过特定文化价值观来形成竞争优势。具体如企业家价值观研究、企业文化经济分析、区域文化经济分析、转型与文化、国别文化经济分析及文化全球化等。第二类则从特定的文化着眼,研究它们的形成与转变,包括消费文化研究、投资文化研究、创新文化研究、诚信文化研究、欺诈文化研究等。

文化变迁理论则引进了时间维度,它是文化选择理论的动态应用,既包括了对文化变迁的方式、过程与机制的研究,也强调文化变迁与制度变迁、技术变迁的关系研究。通过这些研究,有望更好地理解路径依赖现象和制度变迁的实质。在引入经济史和文化史的资料时,文化变迁理论还有助于理解 历史 上存在的大量经济增长与停滞、收敛与扩散的现象,扩展人们对于经济效率的理解。

本文对新文化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描述都只能是一幅“草图”而非“指南”,是一种整合而非独创。事实上,如果文化经济学的新范式能够成立的话,那也一定是在广泛接受批评与建议之后。无论理论体系如何安排,对文化现象及其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解释则肯定是会取得进展的。

四、展望:意义与可能

新文化经济学多种范式在 中国 的兴起不仅提供了解释中国经济停滞与复兴的可能,也为经济理论的繁荣和发展增添了新的能量。借助于新文化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可以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重新解读中华文明鼎盛和衰落的秘密。事实上,缺少了这样的分析范式,经济学只能放弃对中国历史变迁的解释,这也就造成了我们难以真正理解远至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汉唐时期的佛儒之争,近至鸦片战争前后的西学东渐,同样我们也无法解说“文化大

革命”的全面倒退和围绕着改革开放的激烈思想交锋。这些文化冲突、交流、濡化、融合与毁灭的事实正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潜在的主导力量,学者总是将中国的落后归咎于观念的保守,但却很少有人尝试去探索人们在进行观念选择时的约束。

新文化经济学并不仅在解释长期的历史事件中具有优势,对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地区经济增长差异和企业发展状况同样可以作出有力的解释。例如,温州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绝不能单纯归结为制度变革以及人力资本积累的效果,特定地区的文化底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经济增长在一定时期内并不能趋同。对于个别国有企业业绩斐然和许多民营企业昙花一现的反差,只有从企业家个人价值观和企业文化的角度才能深入解释竞争优势的源泉。

为解释中国发展而兴起的新文化经济学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中国,它也将对经济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新文化经济学会继续突破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在传统经济学的视野里,个人的价值观、理想、个性全部被抽象掉,这必然忽略了人的行为的一些主要方面。随着经济学研究的深化,无论是“有限理性”的提出,还是行为经济学关于“认知偏差”的结论,都是对经济学基本假设的修正。当新文化经济学将文化价值观因素加入人的行为变量时,这必然导致理性行为呈现出复杂表现,拓宽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更重要的是,文化价值观因素的引入,必然迫使经济学家去思考和面对偏好稳定的假设是否合理。既然我们承认文化变迁的存在和个人价值观的变化,就必须去处理经济学所忽视的偏好理论。

其次,新文化经济学将深化人们对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理解。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不满于将制度变迁单纯归结为“路径依赖”,因为人们对于路径依赖本身仍然是理解不多的。对于历史上大量的“发展陷阱”和“制度停滞”现象,经济学仍然缺乏深刻的认识,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文化价值观因素至少是其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制约因素。理解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过程,要求新文化经济学提供一些启示。而对于大量转型国家路径选择的差异和结果的不同,也需要从文化传统的约束上来思考。

国内经济论文第8篇

基于国内外林业经济相关领域重要期刊《林业经济》、《林业经济问题》、《欧洲林业研究》、《加拿大林业研究》等的相关介绍,利用2006-2010年统计数据,对国内重要期刊《林业经济问题》和《中国林业经济》进行影响因子分析,同时,对国外SCI源期刊影响因子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统计分析,为国内学者了解SCI期刊并向国外投稿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SCI 林业经济 核心期刊 影响因子

林业经济学是研究林业部门生产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发展运动规律及其应用的学科[1],其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林业生产单位的组织形式及林业经济管理体制;林业中的劳动力、土地资源及其他森林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林业生产部门的结构、林业生产布局与林业区划等。目前,国内学者对林业经济相关领域国外期刊,特别是SCI源期刊不甚重视,在相关期刊上不多,由于科学研究成果主要以论文形式展示,从而导致国内学术界研究成果不能较好地呈现给全世界。Journal Citation Reports(JCR)Web是一个综合性、多学科的期刊分析与评价报告,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分析国际性学术期刊[2]。同样,《中国期刊引证报告》也对国内期刊进行了评价[3]。因此,本文选择与林业经济相关的国内重要期刊以及国外SCI源期刊进行着重介绍,并根据中国期刊引证报告以及JCR公布的历年数据,对影响因子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国内学者投稿提供参考,从而有助于我国林业经济领域的研究成果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国外,更好地促进我国林业经济领域的发展。

1.1《林业经济》

《林业经济》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林业经济学会主办,2004年曾更名为《绿色中国》(理论版),2006年起恢复使用《林业经济》。作为林业经济专业核心期刊,主要刊载反映我国林业经济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林业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探讨等,其定位是各级林业及相关领域决策者、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科研教学人员、信息与图书资料管理人员。1991年进入“中文核心期刊”行

1.2 《林业经济问题》

《林业经济问题》创刊于1981年,由中国林业经济学会和福建农林大学共同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作为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引文数据库和中国科学和文献计量评价数据的来源期刊,在国内林业经济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期刊主要刊载国内外林业经济学领域重大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其读者定位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和行政管理工作者、农林大中专院校广大师生。

1.3 《中国林业经济》

《中国林业经济》创刊于1993年,由中国林业经济学会、东北林业大学主办。同时,由中国林业经济学会林业经济管理研究会以及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吉林森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承办。主要刊载理论研究、调查研究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学术文章,其读者定位于林业工作者、林业学者及管理者等。1996年、2000年该刊连续两次被评为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期刊,2002年评为黑龙江省级优秀期刊。该刊已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CNKI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

1.4 林业经济评论

《林业经济评论》创刊于2011年,由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主办,以文集(论著)的发刊方式面向国内外发行,每年定期出版。主要刊载林业经济理论、资源管理与政策、林产品市场与贸易、保护经济与管理、林业产业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其读者定位于广大国内外林业经济工作者,致力于打造发表高水平林业经济研究成果的学术平台,并以此作为进一步扩大我国林业经济管理研究在国内外影响的一个窗口。该刊采用匿名审稿制度,兼收中英文稿件,发表以翔实资料为基础的具有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的学术论文,倡导规范、严谨的研究方法,鼓励理论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学术取向,不收取版面费。

2.1 European Journal of Forest Research

《欧洲林业研究》由Springer Berlin/Heidelberg出版,作为国外林业经济相关领域的顶尖杂志,主要刊载与木材和林业相关的生物、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研究论文和综述。其内容主要包括林业领域研究进展、土壤化学、地区林业等。期刊读者定位于林业经济研究人员、管理者和决策者。其主编为德国慕尼黑理工大学森林科学与资源管理学院的Hans Pretzsch教授。

2.2 Canadian Journal of Forest Research

《加拿大林业研究》创刊于1971年,系同行评审期刊。主要刊载林业科学方面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保护生物学、林业经济学、造林学木材科学等论文。期刊也会针对当前的热点问题出版专刊。该刊被遴选为过去100年中生物和医学领域100种最有影响力的期刊之一[4]。其主编为加拿大魁北克大学蒙特利尔分校的Daniel Kneeshaw博士以及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林务局的Pierre Bernier博士。

2.3 Forestry

《林业》系同行评审期刊,主要刊载有关林业可持续发展、树木研究以及政策等论文。该期刊更多偏向于发表温带和寒带森林生态系统的研究论文。其编辑工作分工较细,各编辑所负责的事务各不相同。

2.4 Annals of Forest Science

《林业科学年报》系涉及多学科的国际期刊,每年一般出版8期。主要刊载林业可持续经营、生态学、树木生理学等研究论文。林业可持续经营以及生态学是该期刊的重要主题之一。其主编为法国国家农业研究院南希中心的Erwin Dreyer。

2.5 Forest Science

《林业科学》作为林业相关论文的索引数据库,为学者提供论文的摘要信息和全部的参考文献,主要刊载林业可持续发展、热带森林碳汇和森林遗传资源等论文。覆盖范围较广,收录文献从1939年至今,数据库更新较快,平均每周更新一次。其主编为Victoria Bonham和Bridget Biggs。

3.1 国内期刊影响因子的变化

由于缺乏《林业经济》、《林业经济评论》的数据,本文仅选择了《林业经济问题》和《中国林业经济》两种期刊进行分析。《林业经济问题》作为核心期刊,其影响因子近年来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 2006年影响因子为0.477,而到2010年,其影响因子上升为0.950,增长幅度高达99.16%。《中国林业经济》不是核心期刊,其影响因子在2006年为0.166,2007年为0.333,随后变化平稳,影响因子始终处于0.3-0.35之间(见图1)。了解期刊影响因子变化情况,为林业经济相关学科科研工作者更好地评价自身研究成果提供依据,也可为其今后论文投稿指明方向。

3.2国外期刊影响因子的变化情况

根据《JCR2011年引证报告》,林业经济相关SCI源期刊的影响因子均低于2.0,以0.5分作为分档标准,对期刊进行分类划定,结果显示,影响因子多集中在0.5-1.0分之间,所占比例为63.64%,整体而言,林业经济类相关期刊影响因子水平不高,1.5分以上的期刊仅有2个,所占比重为9.09%,而1.0-1.5分之间的期刊有5个,占比重为22.73%(见图2和图3)。

选择林业经济领域中SCI源期刊,对2006-2010年影响因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总体变化情况有三种:一种为上升趋势;另一种为下降趋势;还有一种就是其变化趋势并不明朗,不能较好地预测其未来是否上升和下降(见图4)。呈现上升趋势的期刊有:CIENC FLOREST、J TROP FOR SCI、J FOREST RES-JPN、FORESTRY、EUR J FOREST RES、SILVA FENN、INT FOREST REV、NEW FOREST、AGROFOREST SYST、CAN J FOREST RES等,其中CIENC FLOREST、J TROP FOR SCI、J FOREST RES-JPN、FORESTRY、EUR J FOREST RES保持了稳步的上升态势(见图4A)。呈现下降趋势的期刊主要有:FOREST CHRON、J FOREST ECON、ANN FOREST SCI、J FOREST、FOREST SCI,其中FOREST CHRON表现出一直下降的趋势,而其他期刊尽管有升有降,但总体以下降为主(见图4B)。影响因子变化趋势并不明显的期刊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仅两种期刊: FOREST POLICY ECON和SCAND J FOREST 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