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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25 15:02:09

本科法律论文

本科法律论文第1篇

1、论文答辩申请表在当地自考办领取或者直接在网上搜索打印,字迹要求工整,以打印版本为佳,以便识别,填写完整(包括粘贴大小适合申请表的黑白或者彩色照片、当地自考办盖章等)。

2、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报名材料全部采用原件,无需复印件。单科合格证必须是原件或者是直接从网上打印(无需盖章);报名时,只需要提供论文题目(不提供选题,题目自拟,任何方向都可以,但必须是与法律有关系),不用提供论文大纲或者正文;报名后,若要变更题目,必须在确定论文指导老师后,与指导老师沟通后直接变更。

3、现场缴纳报名费780元(现金,不找零、不刷卡),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报名单一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不存在网上报名或者邮寄报名方式,原则上要求本人报名,若确实需要委托报名,则必须出具委托书及说明原因。报名前,不接收任何材料,待现场报名时,统一审核、确认。

5、报名结束后,考生可以直接离开报名现场,当天来回原则上没有问题。路线咨询电话:114。

本科法律论文第2篇

学 院 (系)

主修专业年级

副 修 专 业

学 生 姓 名 学号

指 导 教 师 职称

日 期

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采用小2号宋体加粗,居中)

一, (宋体小3号加粗)

1, (宋体4号加粗)

2,(宋体4号加粗)

二,(宋体小3号加粗,居中)

拟参考文献(宋体4号加粗,居中)

(仿宋体小4号)[1] (期刊文献的著录)第一作者名(逗号)第二作者名(圆点)文献篇名(圆点)刊物名称(逗号)年号(逗号)(期号)

本科法律论文第3篇

可以指出,中国法学中的“科学式”努力,在过去的20年间是在两个向度上展开的。其一,在一类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引下,将法学知识变为“一般指引(指意识形态)与个别研究”关系中的具体“个别研究”。在此,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除了意识形态内容宏观普遍指引之外,主要在于具体“个别研究”的实证分析运作。[4]第二类向度,是希望摆脱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指引,试图直面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一词在此用来指称诸如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文字、法律活动、法律言说等等广义的法律文本),将法学知识视为有关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类“不被有色眼镜过滤”的精确图解,并且,使法学知识成为客观的、中立的。这里,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仅仅在于其本身的观察、论述以及分析的客观中立。[5]

在不同向度上展开的这样两类“科学式”努力之间,可以发现,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相同。区别,是就对某类意识形态内容“产生一般性影响”的态度而言,应该说,这已日益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相同,是就两者都以为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这一广义文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拥有“科学资格”而言,[6]相对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后文,我将不讨论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一般性指引”问题。这一问题,与本文论述的主旨关系不大。我将深入研讨两类“科学式”努力的相同之处,即一种相信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可以获得“法律科学知识”的观念。[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通过全文的阐述,我将论证一个观点:具有普遍意义的所谓“科学”的法学知识是难以存在的,法学知识不可能成为法律现象的精确图解(即使是近似),法学知识正如法律现象本身一样,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产物,其可以而且只能、甚至应该成为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无法独立自身。不过,我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9]但是,“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应该是极为鲜见的。而且,我的观点暗示了,在“法学知识无法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和“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逻辑通道。前者论说的纵深推进(当然是方向之一),就是后者言述的自然浮现。我将提供一种可能是较为独特的论证进路以说明这点。这一论证进路的根本要点(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将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词以及其他诸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后文对此将作详细解释)凸现出来,并经此,而且以此为根基,将法学知识谱系和实践中法律知识[10]谱系置于同一平台,使两者在重要意义上呈现为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11]同时,我将某些其他论证要点(相对而言不是根本性的)最终嫁接于这一根本要点,从而,在另外方面,展现渐次深入的论说层次。我还需事先申明:因为“科学”一词的使用在人们通称的社会科学中已成惯例,而且,“科学”语汇使用以及“科学意识形态”运作的成效,在除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12]是本人现有知识和分析能力所不能把握的,所以,本文的论证,将仅仅限于法学与法律的语境。我相信,社会科学各科之间可能存在着共性。但是,我的确认为,而且将要深入阐述,法学知识的独特根基与秉性,极为可能使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无法分享“科学”这一荣誉(除非对“科学”一词作出另外的界定说明,比如“仅仅进行精湛的理论分析就是科学的”)。我无意攻击社会科学学术中“科学”一词的有益使用,我的目的,仅仅在于瓦解法学语境中的“科学主义”。[13]

当然,在分析论证“科学式法学知识”观念的困境之后,我将进一步指出,法学知识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其真正作用究竟何在,以及抛弃法学“科学主义”将会导致怎样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

就今日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法学范式(paradigm)而言,法学知识,可以分为历时法学和共时法学。历时法学,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过去时序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共时法学,通常来说,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任何时序(主要是当下)中存在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共性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历时法学,在我看来,一般表现在诸如“法律史”、“历史法律现象个案分析”之类的学科言述之中。[14]而共时法学,则一般表现在诸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具有某种阶梯表象的分门别类的或者诸如“现存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的学科言述之中。当然,“历时”与“共时”,是就学科研究的时空及对象的学术模式而言的。在实际存在的“法律史”、“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等等学术文本中,我们均可发现“历时”与“共时”这样两种模式彼此共存。[15]

本科法律论文第4篇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兼具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是:

1.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敬业精神,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立志为祖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法学教学工作的能力或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包括律师、法官、公务员、企业法务人员和教师等)的专门技术水平。具有使用第一外国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能够熟练地阅读本学科的外文文献,并具有初步撰写外文科研论文的能力。

二、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基础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熟悉法学的基本理论,并能合理运用法学理论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应熟练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熟练运用法律推理、解释和论证方法;应当具有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公文的写作能力;应掌握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二)专业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系统而牢固地掌握所在学科方向的专业知识;深入理解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研究方法,并能围绕自己的研究领域独立从事一定的学术研究。

(三)工具性知识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熟悉各种文献检索和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和资料。

三、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学术素养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热爱法学专业,形成牢固的守法观念和尊重程序的意识;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和严谨的学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对法学有浓厚的兴趣;具有将一般性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能够将法律思维方法和学术创新精神贯彻到各项法学研究过程中。法学硕士生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潜心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学习目的和动机端正,具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做贡献的远大理想和责任感。

(二)学术道德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树立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守信,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法学硕士生应当恪守学术规范,崇尚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学风严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摒弃抄袭剽窃,切忌弄虚作假,避免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四、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一)获取知识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备运用多种科研工具获取知识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通过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经典、前沿的专业主文献,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具有通过法律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良好能力;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所需的基本研究方法。

(二)科学研究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能运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基本原理分析法律现象,提出和解决问题;具有中国问题意识和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能力;具備自主地查阅、搜集、处理、归纳学术资料和信息的能力,能追踪学科知识前沿,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具备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具备初步发现和辨别学术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学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对相关的法律现象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工作实践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其他专业技术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应当具备综合应用法律专业知识判断、分析和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能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完成基本的法律接待、法律谈判和法律咨询等实际业务。

(四)学术交流的能力

作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硕士生,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能熟练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学术交流,具备与各法律实务部门接洽、联系的技巧和能力,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交流能力和学术水平。

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Post-Graduate),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思考能力。硕士研究生正常毕业并达到学位授予要求以后授予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参考文献:

[1]陈立.武夷山.促进交叉学科研究述评[J].科学管理研究.2006.(1).

[2]孙国祥.张书琴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矛盾性展开与破解[J].当代法学.2009(2):147一153

[3]冀祥德.论中国法科研究生培养模式之转型—从以培养法学硕士为主转向以法律硕士为主[J].环球法律评论.2012(5):141一151

[4]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CTS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9一64

本科法律论文第5篇

可以指出,中国法学中的“科学式”努力,在过去的20年间是在两个向度上展开的。其一,在一类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引下,将法学知识变为“一般指引(指意识形态)与个别研究”关系中的具体“个别研究”。在此,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除了意识形态内容宏观普遍指引之外,主要在于具体“个别研究”的实证分析运作。[4]第二类向度,是希望摆脱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指引,试图直面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法律现象(“法律现象”一词在此用来指称诸如法律制度、法律条文文字、法律活动、法律言说等等广义的法律文本),将法学知识视为有关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类“不被有色眼镜过滤”的精确图解,并且,使法学知识成为客观的、中立的。这里,法学知识所以称作“科学知识”,仅仅在于其本身的观察、论述以及分析的客观中立。[5]

在不同向度上展开的这样两类“科学式”努力之间,可以发现,既存在着区别,也存在着相同。区别,是就对某类意识形态内容“产生一般性影响”的态度而言,应该说,这已日益显得并不十分重要;相同,是就两者都以为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这一广义文本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拥有“科学资格”而言,[6]相对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后文,我将不讨论某类意识形态内容的“一般性指引”问题。这一问题,与本文论述的主旨关系不大。我将深入研讨两类“科学式”努力的相同之处,即一种相信对社会各类法律现象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可以获得“法律科学知识”的观念。[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通过全文的阐述,我将论证一个观点:具有普遍意义的所谓“科学”的法学知识是难以存在的,法学知识不可能成为法律现象的精确图解(即使是近似),法学知识正如法律现象本身一样,是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产物,其可以而且只能、甚至应该成为社会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无法独立自身。不过,我需要事先申明:“法学知识无法成为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即便不是“老生常谈”,也是“老调重弹”。[9]但是,“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应该是极为鲜见的。而且,我的观点暗示了,在“法学知识无法普遍客观精确”的提法和“法学知识实为法律实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提法之间,存在着重要的逻辑通道。前者论说的纵深推进(当然是方向之一),就是后者言述的自然浮现。我将提供一种可能是较为独特的论证进路以说明这点。这一论证进路的根本要点(集中在本文第二部分),在于将法律实践中“法律”一词以及其他诸如“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后文对此将作详细解释)凸现出来,并经此,而且以此为根基,将法学知识谱系和实践中法律知识[10]谱系置于同一平台,使两者在重要意义上呈现为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11]同时,我将某些其他论证要点(相对而言不是根本性的)最终嫁接于这一根本要点,从而,在另外方面,展现渐次深入的论说层次。我还需事先申明:因为“科学”一词的使用在人们通称的社会科学中已成惯例,而且,“科学”语汇使用以及“科学意识形态”运作的成效,在除法学以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12]是本人现有知识和分析能力所不能把握的,所以,本文的论证,将仅仅限于法学与法律的语境。我相信,社会科学各科之间可能存在着共性。但是,我的确认为,而且将要深入阐述,法学知识的独特根基与秉性,极为可能使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无法分享“科学”这一荣誉(除非对“科学”一词作出另外的界定说明,比如“仅仅进行精湛的理论分析就是科学的”)。我无意攻击社会科学学术中“科学”一词的有益使用,我的目的,仅仅在于瓦解法学语境中的“科学主义”。[13]

当然,在分析论证“科学式法学知识”观念的困境之后,我将进一步指出,法学知识的道路究竟是怎样的,其真正作用究竟何在,以及抛弃法学“科学主义”将会导致怎样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

就今日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法学范式(paradigm)而言,法学知识,可以分为历时法学和共时法学。历时法学,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过去时序中存在的法律现象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共时法学,通常来说,是针对我们称为“研究任何时序(主要是当下)中存在的所有法律现象及其共性的学术运作”而言的。历时法学,在我看来,一般表现在诸如“法律史”、“历史法律现象个案分析”之类的学科言述之中。[14]而共时法学,则一般表现在诸如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具有某种阶梯表象的分门别类的或者诸如“现存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的学科言述之中。当然,“历时”与“共时”,是就学科研究的时空及对象的学术模式而言的。在实际存在的“法律史”、“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法律现象个案研究”等等学术文本中,我们均可发现“历时”与“共时”这样两种模式彼此共存。[15]

下面,我先讨论历时法学中的问题。在讨论中,我在细节上先瞄向其中的“研究对象”问题,后转向其中的“研究主体本身局限”的问题(当然,应该说,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在历时法学中,首先,人们时常会发现一个带有根本性“争议”的困难问题:何种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具体来说“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的个体,可以被归入研究对象之中?从任一角度,我们均可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被称为法律现象的个体已是浩如烟海(在此假定对“什么是法律现象”没有争议),以至无法全部归入研究对象系列之中,而且,所有历时法学文本都是在特定而有限度的描述空间中展开的,具有特定论题,这样,在某一历时法学的研究文本中,为什么某些法律现象个体具有被陈述的“合法”资格,而另些却被剥夺了?如果我们认为,被陈述的“合法”资格,取决于法律现象个体本身的重要性,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或者依据什么声称其本身具有重要性?这样一种理由或依据是谁提出的(当声称某物某事“本身具有重要性”时,其实正是有人在作出陈述),何以“这个人”(或群体)提出的理由或依据具有权威性?如果我们认为,权威是大家认可的,同时,权威的依据是大家制定的,那么,我们必将面对进一步的追问:这个“大家”是指哪些学术主体,在什么意义上其被称之为“大家”?毕竟,从事学术研究的主体是众多的,尤其在打开具体时空的条件下,学术研究主体的数量谱系是开放的,而且,学术研究主体之间总会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家”的概念界定,显然无从根据。同时,如果考查历史时序中不断展现的历时法学文本,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历史时期的文本,时常赋予不同法律现象个体以不同的重要性,甚至“合法”资格的有与无。[16]历史的变迁,总在导致此处言及的“重要性” 的变迁。历史上某一时期的学术主体,的确没有而且也不会,被前一时期的学术主体对“重要性”的认定所束缚,正如现在的学术主体,没有而且也不会,被此前的学术主体的认定所束缚一样。接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重要性”的意识是因人而异的?如果可以认为,那么,如何进而断定某人的“重要性”

意识的确是重要的,而他者是次要的?不仅如此,在另一方向上,我们还可以追问:“重要性”的含义是什么,重要意义是从何种角度而言的?[17]……可以觉察,这样的追问是可以不断展开的,而且,方向总会导向怀疑性的道路。这就的确使我们有理由怀疑某一法律现象个体被赋予“陈述资格”的所谓“客观性”、“准确性”。 [18]

其次,尤为重要的是,我们还能提出更为前提性的疑问:为什么一些个体被称为“法律现象”,或者“宪法现象”、“刑法现象”、“民法现象”,[19]等等,另外一些个体不被称为?这一方面的困难,要比前面阐述的困难更为严重,更为根本。我们显然可以提问:划分“是否属于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现象”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认为标准是“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那么,被使用的某一“概念”何以具有权威?如果认为某一概念的权威来自某一专家的权威意见,那么为什么这一专家的意见具有权威性?假定认为,不论概念本身的权威还是专家的权威,均来自大家的普遍认可,那么,我们又能够根据什么方法什么统计数据认为古今中外的“大家”有这样的普遍认可?[20]此外,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的历史主体对“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可能具有不同的看法,今人认为“是属于法律的”,在他们那里,可能会有相反的意见。反之,他们认为“是属于”的,今人则可能并不赞同。[21]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是:今人和过去的历史主体也许根本对“法”或“法律”等词,“宪法”、“刑法”、“民法”……等词,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其用来所指称的对象,完全是不同的社会现象。[22]或者,即使今人和历史主体似乎都在探讨同一社会现象,他们依然可能使用了不同的语词来展开各自的文本叙事。[23]实际上,当我们不断穿行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学文本时,我们时常可以感到“相互对话的困难”,因为,不同语词的用法和相同语词的不同含义,时常构成了对话的“障碍”。在法学语境中,对话障碍的首要者则是“法律诸概念”上的意见分歧。在这一问题上,有人也许强调词典或辞典的重要意义。然而,词典或辞典的存在,我们必须注意到,极为可能同样是无济于事的。在法学中,词典或辞典的描述论断,其本身就是法学文本的一种表现方式。正是所谓的“权威”,或者“某些大家”(实际上是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大家”)相对的共同认可,使词典或辞典的权威话语的“合法性”得以出现。一旦历史语境发生了变化,“权威”、“某些大家”的呈现形态便会发生变化,词典或辞典的权威性,也会发生变化。[24]换言之,词典或辞典中的解说,其本身在另类语境中自然就会遭遇另类“他者”的质疑,甚至替代。词典或辞典,其本身并不因为是“词典”或“辞典”,而具有了所谓永恒的语词指称的意义。于是,“法律诸概念”本身,以及以其作为叙事基础衍生的历时法学理论,其中所存在的所谓超越具体时空的“客观权威”,便是动摇不定的。

再次,历时法学的运作,是一类 “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于收集标识“过去存在”的历史证据。历史证据的有与无、多与少,显然,会影响直至左右历时法学的定案操作。这里,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于人们时常可以感觉到的所谓新证据的呈现与挖掘一类定案结论这一过程,而这一过程,使人们有理由怀疑定案根基的稳固性;另一方面,则在于作为历时法学研究的“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到底有多少,因为,历史证据的遗留,总是依赖人为的因素或者其他偶然的因素,而这些因素,无形中完全可能对所有过去真实存在过的证据,发挥了筛选、剔除、改造、变换等等重塑对象的作用。[25]深而言之,当某些被称为 “历史证据”的“文本”、“物证”、“传说”出现在“档案员”面前,首先会使其感到困惑(如果他或她有足够的反省警醒意识)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文本、物证、传说得以存留,而其他可能存在的文本、物证、传说却失散、消匿以至无影无踪?这一问题显然不是假问题,相反,是必须直面的而且需要应对的真问题。毕竟,我们至少可以从当下各类正在发生、呈现、展示的与我们共时存在的周边事物事情的“存留境遇”中,发现这一问题的真实意义。能够想见,在今日,我们称之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等社会法律实践以及对其思考、认识、赞扬、批评、“失语”而产生的各种现象存在中,究竟有多少对象,可以被“封存”、“纪录”、“传诵”下来?“封存”、“记录”、“传诵”依赖特定社会主体的工作,其工作可能依赖这一主体的兴趣、爱好、观察角度、价值判断、立场观点,还有可能依赖社会某些因素对这一主体的压力、限制、指令,等等,还有可能依赖其他偶然性的原因。[26]“封存”、“记录”、“传诵”的方式,就其容纳空间来说,是有限的,而其所面对的对象在空间上却是无限的。这便使“对工作主体的影响因素”,理所当然地发生作用。于是,今日存留的历史证据,在后人的历时法学研究中成为了“部分性的”。其余未存留的,在后人的眼界中成为了未知数。依照这一思路,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否认:历时法学的“档案员”,正是处在前述所提到的“后人”位置(当然,中国法律史的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此外,即使出现“封存”、“记录”、“传诵”,其依然可能再次出现“丢失”。就“封存”、“记录”而言,还有存留技术上的困难问题。有时,作为“档案”的“封存”证据和“记录”证据,也许因为物质的承载体失去了承载能力,[27]失去了证据意义。就“传诵”而言,其同样可能因为时间过长或者传诵主体的不断增加,出现了歪曲和失实。这使历时法学的“档案员”,更有可能处于“后人”的位置。于是,我们可以追问,如果历时法学“档案员”根本无从知道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那么,他们定案工作根基的稳固性,究竟有多少? [28]而如果稳固性是成问题的,那么何来“客观性”、“准确性”?

第四,即便“所需用来定案的真实证据在过去时序中真正有多少”不是一个问题,我们依然要面对“已有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封存”、“记录”、“传诵”等等存留方式,不是在真空中运作的,如前所述,它们受到了各种因素,比如封存者、记录者、传诵者的价值判断和知识判断(如认为“这是有用的”,“这是重要的”),以及当时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力量的对比的影响。这样,我们又有什么确凿理由认为:这些证据不会和真实发生的事物事情出现偏差?[29]历时法学“档案员”,面对的只有“历史证据”。当面对时,其无法将“证据”和过去的“真实”加以对比,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史学研究者“不可能直接与事件本身打交道。他所能接触的仅仅是这一事件的有关记载”。[30]“档案员”当然可以依赖相互联系的证据进行甄别工作,作出某种判断。但是,这一判断,只能在有限的证据网络关系中展开。展开的过程,基于网络关系的有限性,不免出现一些令人困惑的释义循环:第一,依赖依然有待甄别的一个证据去解释另一证据,第二,在依赖证据网络关系的总体结论去解释一个证据之际,又在依赖每个个体证据对总体结论的解释支持。[31]这样,我们可以发现,历时法学的稳固性以及依此可能而来的“客观性”、“准确性”,都是悬而不决的。

在“科学式”的历时法学中,一种“研究主体可以靠近真实、不断发现真实”的观念较为盛行。它意味着,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历时法学“档案员”可以逐渐接近历史中曾经存在的真正事实。但是,我认为,经过前面的“怀疑性”分析,我们的确有理由认为这种观念是脆弱的,而且没有坚实的推论基础。如果其是可以成立的,那么,与之相反的观念同样是可以成立的:由于历史证据的特有“模糊性”,法学“档案员”也许距离历史存在的真正事实越

来越远。显然,基于前述的对历史证据特性的剖解,两种相互对立的观念都是不能成立的。历时法学“档案员”面临以及处理的只有证据,他们无法将证据和被假设存在的所谓过去真实进行比较,以断定自己的结论是否靠近了“过去真实”。

在对历时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分析之后,现在,我转向对历时法学研究者所从事的学术研究过程本身的分析。这一分析,需要对研究者所处的历史语境和观念“前见”[32]有所理解。

先论历史语境。历史语境,在此,是指对历时法学研究者产生影响以及制约的环境状态(或称历史条件)。我们显然可以相信,研究者身处于其中的特定语境,是 “科学式”研究者形成观察角度、分析方式、观念、观点的前提条件,也可称为制约条件。首先,“科学式”的含义,表明了研究者推论的出发点是可以感知和实证的材料文本,其拒斥没有任何根据的“猜测”、“想象”和“臆断”。即便可以“推论”,其推论在“科学式”的含义中也将是在一定的证据材料文本的基础上展开的。[33]但是,正是这样一种彻底而又毫不妥协的“科学”姿态,决定了可以呈现或者已经呈现其面前的材料文本,对其产生的同样是彻底而又绝对不含糊的限定与制约。即使承认对前面分析过的“法律诸概念”的相异看法不存在,我们依然可以观察到,“科学式”研究者所依据的材料文本,总是有限的,并无开放的谱系与结构。[34]而且,材料文本是在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这样,在有限材料本文限制下出现的、并在有限文本写作空间中产出的研究结论,如何可以对照无限时序中的各类材料文本,以断定其自身的真实可靠性,以至普遍的真理性?“有限材料”表现出来的语境制约,是历史语境的第一个限定因素。

就第二个限定因素而言,“科学式”的实证研究,是较为明显的资源成本制约性的研究。实证材料的采集(这是尤为重要的)、原有文本资料的收集、研究文本的制作,都需相当数量的各类财物资源的强力支持。当希望获取更多实证材料、原有文本资料,以及进行更多的研究文本推敲制作,财物资源的需求便会随之增加甚至膨胀。这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表面上的财物资源的有与无、多与少,而在于财物资源的支付者承担者的观念倾向、需求意识,以及其所希望得到的“结论”回报。一般而言,我们难以想象,当一种“科学式”的研究导致了或者可能导致对支付者承担者的“资源形成结构”出现障碍、减少、消弱直至瓦解的因素时,支付者承担者,依然会提供资源以支持这类学术研究。[35]正是在这里,一种深层隐蔽的控制结构,出现在“科学式”法学研究之中:财物付出者通过“资源权力”进行间接制约。[36]于是,我们将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财物资源拥有者和“科学式”法学研究之间的供需关系,怎能不会时常构成一类历史语境的制约? [37]

就第三个限定因素而言,现存社会中的学术思考范式,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制约号称“科学”的法学研究。研究者成为一名研究者,首先在于其可能业已具有了特定社会中的“学术范式”以及“游戏规则”的观念意识;其次,在于其可以进入一类学术语境,并且被这一学术语境中的“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所认可。“学术范式”和“游戏规则”,其本身便是发展变化的,是由一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区域的学术共同体发展和维持的。一名研究者思想中所具有的“范式”,不会凭空产生。它正是在研究者所接触的学术共同体范围之内孕育出现的。这样,带有历史语境标记的“学术范式”,使研究者的思考成为语境化的,并可使其适恰地融入既存的“游戏规则”。这是“直接制约”的含义。就“间接制约”而言,即便研究者可以反抗现有的“学术范式”甚至“游戏规则”,其也将不得不正视后者所显示的“学术权力”的“压迫”(这里不含贬义)。“学术权力”,既可以通过前述的财物资源配置(比如通过专家鉴定推荐)来体现,也可以通过审定、编辑、出版、发表等等“学术媒体”来体现。个性化的研究者,为使自身的学术“产出”得以获取“收益”,以成功方式进入学术语境,便不得不以妥协迂回的方式,接受“学术权力”的监控和管制。而“学术权力”究其本身而言,是凭借特定语境中“制造知识权威”的运作方式而产生的,其展示的学术范式,也因此是语境化的。于是,现存“学术权力”表达的学术范式,又以间接“压迫”方式参与了研究者主观意识中学术思考语境化的过程。[38]

当然,历史语境中的限定因素,并不限于前面论述的三个方面。有些限定因素是公开的、人所共知的,比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的影响与制约,等等。但是,我认为,前述三个方面是“内在”于历时法学中的限定因素,而诸如政治权力、社会舆论之类的公开的、人所共知的限定因素,是“外在”的。“外在”的因素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可以改变、隐去、消失。“内在”的因素却总是“在场”的,不会因为“外在”因素的缺席而“缺席”。这对于分析“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局限,至关重要。

在理解历史语境的限定作用之后,我们需要注意观念“前见”的钳制作用。观念“前见”,在此,是指历时法学研究者头脑中所具有的具体知识内容。法学研究者成为法学研究者,不仅在于历史语境限定因素的捏塑,而且在于其本身的法学阅读、观察和思考。但是,阅读和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吸收,一般来说,则是思考的另一前提条件。[39]在这里,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由于法学知识接收而形成的“学科规训”。[40]就法学阅读而言,法学阅读是在特定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中展开的。严格地说,任何一种法学阅读,不是没有目的的或者漫无边际。特定法学知识方向和知识结构,既是阅读目的的指向,也是其所不能不接受的界限。这样,被纳入法学研究者视界的特定知识内容,成为了隐蔽的规训者,其指令甚至驾驭着法学研究者的思路。虽然,我们不能否认,阅读“法学知识内容”的过程也有对抗质疑性的。但是,即使是对抗质疑性的,其也是在其他“特定法学知识内容”潜在规训下形成的。[41]无论如何,实在难以想象,在没有一些“法学知识内容”的支撑下,研究者可以对其他“法学知识内容”提出质疑。[42]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被接受下来的“法学知识内容”,构成了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的重要部分。

另一方面,就观察来说,法学观察总是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开始的,而且,也是经从数量有限的特定角度特定方面展开的,最后,也将终结于特定角度以及特定方面。角度或者方面,应该认为是无限的。如果角度或方面的确是无限的,那么,从特定角度特定方面观察而得的法律表象(这里指历史证据),也即构成了具有限制因素的主观经验。这类主观经验,同样是历时法学研究者的观念“前见”中的另一重要部分。此外,尽管可以承认,“观察”在理论上是可以不断展开的,但是,我们又需承认,学术研究最终是以特定时空写作或陈述的方式来表现的。因此,一旦写作和陈述停止结束,作为结果性的“观察”及其由此而来的知识,将终结于特定的角度和方面。这是另外意义上的主观经验的限制。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法学思考是可以具有想象成分的。然而,作为“科学式”的历时法学,本身便拒绝没有确凿根据的想象发挥。于是,作为确凿根据起点的“阅读”、“观察”,以及由此而来的主观经验,也就构筑了“科学式”历时法学的有限视界。

实际上,正是这里所论及的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另一方面也是颇为重要的意义上理解历时法学何以出现前面论及的两个困难问题:为什么有些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具有被陈述的资格,而有些没有?为什么有些个体可以被称作“法律(或宪法、刑法、民法……)现象”,有些则不行?显然,历时法学研究者,正是在自己所具有的观念“前见”的操纵下,断定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断定何以某些个体可以称作“法律现象”。语境化的法学观念和主观经验,“迫使”研究者赋予某些法律现象被陈述的资格,赋予某些个体以“法律现象”的称呼。这样,观念“前见”的变化,自然将使历时法学研究者的“断定”发生变化。[43]而且,正是这样一些观念“前见”,可以使我们在深层去理解:为什么作为法学知识一种的历时法学,不能“客观”、“准确”、“反映规律”、“指涉真理”和“中立”。

“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是“法学知识可以成为科学知识”这一观念自我瓦解的逻辑因子之一。现在,我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内在困境,来分析这一观念的彻底失败。我另将指出,“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某些内在困境,也是“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困境的根本原因。当然,前面分析的后者所具有的困境,也部分地适用于前者,比如,对 “历史语境”、“观念前见”的分析,等等。但是,在相互重叠的地方,我对前者即“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分析,是从另一角度甚至更深层面上展开的。

“科学式”共时法学中最为基本的出发点,便是对社会

中曾经呈现的以及现存的诸种被称为“宪法”、“刑法”、“民法”等等“法律”对象进行“外在的”观察归纳。所谓“外在”,是指观察归纳者持有的“局外人立场或视角”。这种我称之为“局外人”的姿态,其本身主张对社会中的研究对象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在保持距离的同时,摈弃先入为主的具体是非价值判断;并主张通过对诸种“法律”对象的不戴有色眼镜的观察归纳,从中分析基本特征、基本结构、基本因素、构成要件等等称作“法学理论”的内容。[44]这,也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可以称作“科学知识”的基本依据所在。在学术活动中,这种态度,十分类似而且基本起源于19世纪法国学者孔德(Auguste Comte)所主张的实证态度,以及近现代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45]

但是,这一态度是存在问题的,而且,其问题就法学知识而言,是一个不可克服的具有前提性质的致命困难。正如我在前面分析过的“科学式”历时法学必然面对“用什么标准确定法律现象”这一困境一样,“科学式”共时法学,也难以找寻一个确定性标准,宣称某一个体是“宪法”个体、“刑法”个体、“民法”个体……,或者(统称)“法律”个体。其困难,不仅在于在古今中外难以发现人们共同使用的“法律”一词以及“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法律”一词和其他 “具体法”(这里指“宪法”、“刑法”、“民法”等等具体法律,为叙述方便,下面时常会使用“具体法”一词)等词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或者,不同对象却被贴上同样的“法律”或其他“具体法”的词语标签,而且在于,即便在当下的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人们也会从社会法律实践中产生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宪法”、“刑法”、“民法”……等词汇用法的不同意见。这种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不同意见”,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更为要害的。实践中产生的这类不同意见,有时具有激烈论争的特点,并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深刻影响法律理论的探讨和构建。对此,在下面,我将作出细致分析。[46]

“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使用,可以在两个意义上展开。其一是感性意义。其二是“探讨性”意义。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人们一般并不一定会产生争论。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这一问题应由法律来解决”、“宪法在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等等表述时,“法律”以及“宪法”、“刑法”等词如同“解决”、“社会”、“作用”、“社会秩序”等等语词,甚至如同“这一”、“应由”、“充分”等等语词一样,是在我们并不关注其含义到底是如何的情况下被感性使用的。我们,只是在不自觉地默认其含义的情形下,对其加以使用,并表达另外的论说主题意义。如此,对“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通常来说并无争议。

但是,就第二种意义而言,情况则可能完全是不同的。人们可能时常会发生争议。比如,当我们身处同一案件的审理或同一社会纠纷的解决的具体语境中,并且,我们对具体的审理或解决的办法及结果具有不同的意见,同时,我们承认而且相信裁判机构的裁决只能是法律裁决,更准确来说是依法裁决,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具体条文文字来裁决本案”,或者,作出“在作出法律裁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或者,作出“上级裁判机构裁决的前例是下级裁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的依据之一”等等陈述时,我们则是在“探讨式”地使用“法律”一词。我们对“法律”一词的含义,并非是不自觉地默认。相反,我们正是从不同角度表达了对“法律”一词不同看法的意见。尤其当坚信裁决机构裁决是一种法律裁决或者依法裁决时,[47]我们的第一个陈述,极为可能是在表达“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法律”的一个意见;第二个陈述,则是在表达“只有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才是法律”的另一意见;第三个陈述,则是在表达“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可以成为法律一部分”的第三个意见;第四个陈述,倒是在表达了“裁决机构的前例是法律依据之一”的第四个意见,……在此,各类陈述是在不同角度“探讨”、“争论”法律一词的含义,也可说是表现出了对“法律”一词认识的根本性分歧。各类意见,特别关注“法律”一词的含义到底是怎样的,它们会从不同立场出发,去阐明或含蓄表达[48]“法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法律”一词的使用变为“探讨性”使用。[49]

在法律实践(即便是具体时空的)中,人们时常会因为具体法律处理意见的分歧,而持续展开这种“探讨性”使用。在具体纠纷争议中,为了陈述自己的法律意见,时常不免出现并且凸现“法律观念”的分歧,进行“法律”意义的论辩。

我们必须注意,“探讨”、“争论”或者“根本性分歧”以及它们的持续展开,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只要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人们的政治、道德、文化等等社会观念存在着分歧,并且因此导致了纠纷以及对立见解,人们对“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含义的不同意见,直至争论,便会随时在特定社会实践中表现出来。更为重要的,在表达不同意见或争论时,人们会使用各类具有论证作用的并且可以持续展开[50]的其他诸如社会理论一类的论说资源,支持自己对“法律” 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意见,使“法律”一词以及具体“法”词汇的争议,出现人们不得不容忍的开放性特征。尤其当其他社会理论的论说资源我们无法断然确定并且人们并不普遍承认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时候,更是如此。我们完全可以发现,在任何已知的特定时代和社会中,即便有人或群体宣布一个“法律”概念或其他“具体法”概念是固定的、普遍的,实践中的人们依然会依特定立场特定姿态提出“它们”的各类“探讨性”使用。[51]有时,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这种情形:虽然人们大体表面上赞同了一种“法律”或其他“具体法”概念,但是,在具体法律实践问题争论上,他们却可以不自觉地提出对立性具体法律意见,并以自己并未觉察的方式,使用潜在的另类“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和理论。[52]就一般意义而言,可以断定,这样一种分歧,不是单纯概念意义上的分歧,相反,它是一种概念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分歧或观念(比如政治的、道德的)分歧,是一种利益或观念分歧导致的意识形态化的话语(福科用语)斗争。毕竟,具体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必须将利益配置的结果凸现出来,必须裁决某一观念的正当性,而利益结果或观念裁决对某些人是肯定的,对某些人是否定的,其不是“给予”,便是“剥夺”,不是“赞扬”,便是“贬抑”。所以,“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各类“探讨性”使用及其持续展开,总是寄生于并且无法摆脱于深层的以社会争夺为内容的人类欲望以及话语征服的内驱力。

可以看出,社会实践中“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构成了基础性的潜在瓦解。它对后者所持的“外在”态度的可能性,提出了根本性质疑。换言之,如果社会实践中这些“法律”词汇的“探讨性”使用是存在的,尤其当社会资源有限以及各类社会观念多元化导致了纠纷和对立观念的持续存在,进而导致了这些“法律”词汇争议是“经常性”的,“科学式”共时法学怎样才能捕捉、“冻结”、“固定”被称为“法律”、“宪法”、“刑法”、“民法”还有其他“具体法”的对象,并将其“外在地”观察归纳?[53]“外在”观察所面对的对象,是激烈动荡不定的,有时是自我否定式的跳跃变幻。更需注意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并且无法预测,在将来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将会怎样“探讨性”地使用这些法律词汇。这就使其含义,呈现了“社会实践将来时”的开放结构。这里,即使强行推广一种“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的含义,人们依然会在当下以及未来实践中我行我素。[54]毕竟,纠纷争议和对立观念的存在是难以避免的。于是,我们有理由提出反问:当“科学式”共时法学建立一套法律理论时,其自身,何以能够宣称其中作为法学理论出发点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具有普遍的涵盖意义?其自身,何以能够断言,其中某一被宣布为“法律”,或者宣布为“宪法”、“刑法”、“民法”……的概念,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即使是相对而言的“普遍涵盖意义”,即使是相对而言的“社会普遍接受”?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疑问:依据这些基本概念而建立的法学理论,怎能是以“外在”方式“客观”、“中立”、“准确”地反映了已呈现的或现存的社会法律实践(即使是相对而言)?现在,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概括:如果我们确信法学理论的建立总是依赖而且必然依赖若干基本概念,那么,上述致命性的困扰,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来说,将是无法摆脱的。

当然,在此需要再次申明,我并不认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学科都有这样一个前提性的困境问题,因而,“科学”一词已失意义。我仅仅认为,至少在法律

语境中,由于人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因为社会资源有限以及社会观念多元化而产生的利益配置、纠纷协调,而且必须使用“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语汇作为名义去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基本意义,便只能呈现这样一种多元的开放状态,从而使“局外人”的外在观察,无所适从,使“科学式”共时法学失去了稳固出发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依赖社会实践中“法律”和其他“具体法”等词的“感性”使用,去建构“科学式”法律的基本理论?我认为,这是同样不能成功的。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要求的“法律”等词,应该具有精确的含义指涉,其应该是被细致说明阐述的若干语汇。尽管,被用来说明阐述该词的其他词语可以是被感性使用的,而且,相对于该词而言,其他词语只能是被感性使用的,但是,“法律”等词本身在“科学式”共时法学潜在意识中,则必须是被“精确探讨”使用的,亦即对其含义是要予以澄清的。[55]“科学式”共时法学,并不希望据以建立的基本词汇,可以是在并不十分清晰的情形下被使用的。于是,这类法学,必须关注而且必须研讨,实践中出现的“探讨性”使用,必须将后者分类剥离以求普遍性的精确陈述。这样,“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感性使用,对其并不具有可以依赖的前提基础的性质。其实,退一步而言,我们也能发现,即使认定“法律”等词的日常化“感性”使用可以用作依赖,“科学式”共时法学极为可能依然无法成功。因为,这种感性使用正因其日常化,故而可能变动不居、随情转化。感性使用的日常语言,是有“游戏”特性的。借用维特根斯坦的意思来说,它们可以看作是古代的城市,是由错综复杂的狭小街道、广场、时新时旧的房屋以及在不同时期作了添补的房屋组成的迷宫。[56]于是,以其作为基础,从“科学式”共时的内在要求(比如精确、稳固、普适、界线分明等等)来看,将使理论构建极为可能同样飘浮不定。

另一方面,在此,我们当然可以认为,“探讨性”使用并不局限于前面描述的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它还包括了在一般性理论分析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只是,我们应该注意,纵然认为一般理论分析中出现的争议性使用,可以通过某种学术共同体或学术权威的努力而出现一致性的意见(其实不可能出现整齐的一致性意见,否则,展示不同理论的法学史已经不存在了),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依然会自在自为地继续存在。在这里,我们必须面对的关键性问题,第一,是实践中产生的争议性使用不会因为一般理论分析中的争议性使用的停止(其实也不可能停止)而停止,第二,是“科学式”共时法学又不能不依赖(而且其本身也希望)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而被细致描述过的“法律”等概念,在实践争议不断而且继续存在的条件下,则是难以出现共识意见的。就后一点而言,如前所述,恰是因为“科学式”共时法学必须关注必须研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等诸词的“探讨性”使用,并以其为起点,铺设法学理论编织的话语通道。而没有共识意见,正如前面所剥离的,“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基础,便不能不出现根本性的危机或动摇。

现在,我们需要讨论另外一个问题: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和法律理论中的“理论”是否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其区别究竟是什么意义上的?这一问题,对于进一步理解本文讨论的实践中的“法律”一词和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对“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影响,至关重要。而且,我对两者是否有区别的阐述,也将是对“科学式共时法学没有坚实基础”这一命题进行深入论证的一个侧面前提。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我使用“法律实践中的‘理论’”这一陈述,是因为我们毕竟可以发现,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词的“探讨性”使用,涉及了抽象论说,并且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抽象论说。而抽象论说,一般而言,正是我们通常使用的“理论”一词所指称的对象。比如,在实践中,当我们作出“应当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而有人提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来判决本案”,另有人提出“在作出法律判决之时应该注意法律专家的学理意见”,还有人提出“上级法院判决的前例是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依据之一”等等相互排斥甚至对立的陈述时,任何一方,显然需要找寻进一步的抽象意义的论说资源,证明自己陈述的正当性,并以此征服、压抑另一方的“合法”(这里不是“符合法律”的意思,而是“正当”的意思)根据。具体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审理本案”,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些前提性的抽象论说:第一,法律作为一种准则,并不一定仅仅包括法律的具体条文文字,它还包括了普遍性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有时是明确规定的,有时是潜在地存在于具体条文的背后;第二,所以说法律还包括了一般性原则,是因为法律的具体条文的制定,时常依赖了一般性的原则,换言之,没有一般性原则的指导,我们有时并不能够制定具体条文规则;第三,既然法律具体条文的制定,时常不能离开一般性原则的指导,那么,当现有的具体条文不能顺利解决具体问题时,用一般性原则(当然包括潜在存在的原则)解决具体问题,正是用一种类似通过一般性原则制定具体规则的方式去解决具体问题,而这又是顺理成章的。[57]反之,如果另有人认为,“只能根据立法机构制订的条文文字来判决本案”,那么,这些人可以提出另外一些抽象论说与之相对。这些人可以宣称:第一,条文文字是清晰的明确的,依此判决是法院严格恪守“依法审判”信条的正当表现,法院的制度功能不是揣测立法者会有怎样的想法,或者“摸索”法律文字背后具有怎样的意义,相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则;第二,假如法院可以揣测或者“摸索”,则法院的行动便会破坏立法司法权力分立的制度框架,亦即法院会将自己权力暗下延伸至立法范围,这是变相的权力合一;第三,法律应该具有指导性,而指导性来自明确性,假如允许法院揣测或“摸索”,则意味着允许法律可以是不明确的,从而不具有指导性,这就有违人们对法律特性尤其是可预测性的一般理解,……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用来支持自己主张的前提性抽象论说,的确是我们较为熟悉甚至视为基本常识的“法律理论”。它们可以,而且也的确,真实地呈现于了具体时空中的法律实践之中。在前述中,我仅仅是用例举的方式,将其展示出来。如果我们继续展开推论,不断开掘思路,我们显然可以将诸种前提性论说的论域持续拓展。而这类持续拓展,又正是理论中不断探讨“法律理论”的基本方式。进而言之,如果实践中的“法律理论”和理论中的 “法律理论”,在内容甚至语词表述上,都属十分类似,而且,在实践中“法律”诸词的争议以及支持一类“法律”词汇含义的抽象论说总会持续展开,那些抽象论说涉及了相互不同乃至对立的政治、道德、文化观念的抽象阐述,那么,我们自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内容而言,法律理论中的“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并无二致。

同时,反过来看,从事理论研究的研究者不是在真空中,以及在毫无自己“前见”的状态中,而是在具体社会语境中,以及在具有“前见”观念中,探讨法律理论的(这里的论述与前面对历时法学研究者主观中的“前见”的分析是类似的)。于是,研究者,正如我在前面阐述的,其头脑中已经预先存在了具有争议内容的而且具有特定社会印记的观念意识。这些观念意识,或者展现为政治的,或者展现为道德的,或者展现为文化的,等等。如果社会持续存在利益纷争、具体意见(如怎样具体解决纠纷)对立,那么,这些都将是根本不能避免的。这便是,利益纷争和意见对立,在宏观意识形态话语意义上,总在影响研究者的“前见”定位与形成。因此,我们可以进而以倒转方式认为,研究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也因此,我们将进而不得不承认,实践中的“法律理论”和理论中的“法律理论”是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如果有区别,其区别也仅仅在于前者是在实践之中的,后者是在理论之中的。这就在重要意义上有如法国学者福科(Michel Foucault)所宣布的:理论既不表达实践、传达实践,也不是为了实践目的而存在,相反,它

本身正是实践。[58]

如果法律实践中的“理论”和法律理论中的“理论”是相互贯通的,并无二致,我们所理解的在法律实践中观察到的“法律”一词以及其他“具体法”词汇的“探讨性”使用,便是以潜伏隐蔽的方式,存在于法律理论中看似属于纯粹理论争论的“法律”诸词的“争议性”使用之中。换言之,也可这样认为,法律理论中所呈现的对“法律”诸词进行的学术研究,是法律实践中的“法律”诸词“探讨性”使用的另外一种方式的展开。

果真如此,我们将会得出一个进一步的结论:不仅法律实践中的“探讨性”使用,会使“科学式”共时法学的理论基础发生根本性的动摇,而且,由于法律理论中的“争议性”使用和法律实践中的“探讨性”使用相互类似,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后者的延续拓展,“科学式”理论内部已经预先存在了根本性的基础瓦解。这意味着,无论从“科学式”共时法学的外部(面对的法律实践)来说,还是从其内部(理论自身)来说,作为其出发点的基本“法律”概念以及其他“具体法”概念,都是无法统一一致的。这种共时法学面临的无法克服的困境,不仅是外在的,而且是内在的。深而言之,我们不仅会看到这样一种情形:即便法律理论宣称自己找到了准确的“法律”概念,或者其他“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法律实践中的各类“探讨性”使用依然会我行我素;我们而且会看到另外一种情形,这或许才是更加重要的:当法律理论宣称自己发现、研究出了或者概括出了所谓准确的“法律”诸概念之际,实际上,就内容而言,这些概念极为可能不过是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多种“探讨性”使用之一,它们也许正在法律实践之中和其他“法律”、“宪法”、“刑法”、“民法”……等概念相互斗争和压抑,争夺实践中的法律意识形态领导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貌似可以涵盖全部客体对象的“法律”词汇,其实,“只能指向一个法律观念”。[59]

因此,“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所谓“外在”立场、“局外人”的观察视角,不论其出于多么真实的情感以及真诚的设想,其都可能自然而然地、甚至以自己都未觉察的方式,呈现为一种法律实践中的“内在参与”立场,呈现为法律实践中“局内人”的与他者寸土必争寸利必得的争夺视角。

本科法律论文第6篇

自从文革结束,重建法学,转眼四分之一个世纪过去了。成就不可谓不大。不必一一列举,诸位今天坐在明理楼(清华法学院)这间教室里听课,学 杂费是四分之一世纪前我进大学时无法想象的“天价”,即是证明。但是,法律教育在高速增长、成功竞争资源(生源师源、优惠政策、国家与社会资金等等)之时,也产生不少问题。比如学术腐败,网上经常揭露,教授学生都有份,形象受了影响。从前我给中国学生写推荐信,说他的学习能力、性格特长之类就行了。现在首先强调一条,该生道德操守如何。为什么?因为美国大学的招生办都知道,中国学生寄来的材料,推荐信有时候是自撰的,成绩单和学位证书也有假的。他们怕了。所以推荐人必须声明自己与申请人的关系,了解的程度,最好还举出实例,说明德智体的“德”怎么样,让人家放心,然后才评价其他方面。教育是一门基于信誉的产业,信誉受损,成本就涨,而且摊在每个受教育者的头上。 病根在哪儿呢?当然不怪学生,也不全怪法学院;是大学本身出了乱子。 关于大学改革,这两年讨论很多也很热闹,各种各样的方案,还请了专家论证。但我看根子就一条:大学无自治。大学自治即教授自治,主理大学事务,不做主管部门的小媳妇,直接对纳税人及其民意代表负责(就公立大学而言)。改革开放迄今,大学是一只死角。缺乏自治,学术独立便难有制度上的保障,大学极易沦为主管部门、校内外权势和钻营者各种名目下的牺牲,例如滥发文凭、盲目合并、挂靠公司、招引洋野鸡大学合作办班之类。这局面一天不变,中国的大学就没有重上正轨的希望。但是现实地看,这一条一时还实现不了:牵扯的既得利益太大。所以一切改革(不算那些借改革之名牟利分赃的腐败),无非两条出路:一是从入手,从容易做能够做的地方做起,切实维护全体师生的利益,逐步推动自治;二是继续“世界一流大学”的黄梁梦,邯郸学步照搬一些洋指标,聘请几个洋“大师”,直至无钱可烧,闹剧结束。实际上,中国人办大学是很有经验的。上世纪三十年代,先贤们就已经办成功了一批名副其实的一流大学,老清华即其中之一;抗战中北大清华南开三校南迁昆明组建西南联大,是另一例。两代人之隔,现在同那时相比,差距多大?恰逢跑博士点的季节,你们到附近的宾馆饭店去转转,数一数就知道了。有多少支外地院校专程来北京“跑点”的队伍?他们准备“搞惦”多少关系、洒多少钱?所以我说,百年大学百年学术,今日最愧对先贤。 以上是我们这一节课的背景。下面我讲三个问题:法学院的定位、法学本科要不要办、写论文如何提问。 一、法学院的定位 历史地看,法学院的功用大抵有三: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现代(城市工业文明)社会是“法治化”管理的,政府机构、公司社团和私人业务,为日常运作或处理纠纷,需要聘用大量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这些人才的培育,在多数国家,便由法律系或法学院承担。其次,是供养/雇佣一批学者,让他们通过课堂教学和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原理。现代国家的立法多半是政治妥协的产物,要专家学者分析注释了,原本矛盾百出的法条语言才可以做成一个看似完整的规则体系,号称“法律科学”,争取为官方意识形态所认可。最后,这样一套掩盖现实矛盾、脱离生活经验而只能循环论证的“学理”和思维方式,被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家组成的行会或利益集团全盘采纳,宣传运用,法律就开始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与制度,跟政治、宗教、道德、习俗等分道扬镳了。所以,法学院不仅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一个生产基地,也是法律的职业化或业务垄断的门槛,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描述过的西方式法律的历史自主性的一项必要条件(《法律与革命》,页8)。 然而,这只是从法治操作者及其雇主(或总服务 对象)的立场出发考察,并且假定,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代表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事实并非如此。所以现代法学院作为大学的一部分,另有一个立场,即基于大学理想、淡化职业主义的立场。什么是大学的理想呢?大学的理想在教育自治、学术独立。倘若奉行这一理想,法律教育就不应附丽于法治的需求,囿于培训实用人才或“法律技工”,虽然这是雇主们的愿望和资本的利益所在。于是法学院设在大学,而非由例如律师协会来操办,便体现了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的选择:惟有将法律教育与法治的日常生产流程脱钩,法学才能够冲破法条“学理”和资本的语言的束缚,关心、探讨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和压迫反抗;法学家的解惑授业与传道,才可以超越法治意识形态而保持清醒的批判意识;莘莘学子才不至于少年老成,早早磨灭了理想和勇气。 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关系到法律教育的方向和伦理底线;据此,我们也可以看清楚通行的教学法和教材的弊端。例如,目前许多课程的讲授,都是以全国性立法为主导、条款的“学理”解释为内容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起作用的,还有大量渊源效力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往往还互相矛盾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范文件和惯例。法律教育如果局限于讲授纲要性、高阶位的立法,结果是“向学生掩盖了实际发挥效用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法律冲突”(方流芳《中国法律教育观察》,页43),亦即隐瞒了法治的真相。而这些隐瞒或回避真相的课本知识,诸位心中有数,便是你们将来一毕业即还给老师的“那点儿东西”(苏力《送法下乡》,页369)。反过来,法律教育一旦开始朝独立自主的方向努力,法学便有可能成为社会批判的中坚。这一批判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所以才诞生了法律援助运动,要法治容纳不同的声音。今天,当法治时代来临之际,法律教育应当鼓励多元的价值取向,自觉地拒绝职业主义的诱惑与偏见。虽然我知道,诸位学习法律将来的出路(或在职的岗位)多半是法律职业,我仍然要说,法学院即真正一流的法学院的教育,对于你们最大的好处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通过批判丰富你们的知识,训练独立的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 如果我们认同独立自主的办学方向,便可以为当前法学院面临的挑战分主次了。挑战主要不在政治层面:什么能说什么不说-出乎一些西方观察家及其忠实读者例如德沃金教授的意料,他要中国人“认真对待”的那番大道理(《在北京认真对待权利》),远不如他头上一圈“大师”光环受人认真对待-转型时期,一般而言,法学问题的“合法性”或“可妥协范围”要比相邻学科(如政治学)的问题宽泛。除开行话包装等技术因素之外,主要归功于法治话语的“政治正确”。故法学之为“显学”,容易有读者听众,跟学术贡献是无关的。相反,正因为是显学,文凭证书的市场大、好推销,挑战就集中到了伦理层面。诸位想一想,法学院的诸多“成绩”,形形色色的创收项目,吹了多少学术泡沫?就市场价格和规模效益来看,在大学里,除了商学院的MBA(包括EMBA)项目,恐怕无出其右者。 但是,法学院不可以走商学院的道路。企业管理、金融会计之类,是商场上的知识与技能,商人不承担社会批判的任务。经营MBA可以市场导向、金钱挂帅而不负咎,只要合乎商业伦理、不犯法即可。大学只是它的一面招牌,不是它的办学理想。而法学,如上文所说,早已脱离或放弃了行会训练而加入现代大学。法律教育便不能以MBA为榜样,满足于市场/案例分析或分析工具的开发。法学必须关心、提出并试图回答困扰我 们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故而必须坚持学术独立,与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标保持距离,才能建立起学术传统和话语权威。可以说,当前法律教育面临的最大威胁,是MBA化;最受打击的则是本科教育。因 为市场导向放任扩张的研究生项目和滥发学位的结果,是本科贬值。 二、法学本科要不要办 本科为大学教育的基础及核心,是各国的通例。本科四年,大约十八至二十二岁,是青春时代心智成熟、求学交友跨入社会的人生转折点。在美国,私立大学的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仰赖校友捐款,重视本科便还有捐款上的考虑:本科生“家庭出身”最好,最忠于母校,捐款意欲最高,故绝对得罪不起。研究生毕业多数做专业技术工作,当资本家慈善家的少,在大学眼里,地位就比本科生差一些。在中国,私人捐助大学还不普遍,但也应该重视本科。理由有二:一是本科招生国家统一考试,虽然不尽理想,相对而言,仍是最能保证质量而较少舞弊的选拔方式,也是传统上老百姓对教育的信心所在。二是国家不富裕,本科分专业培养,四年毕业参加工作,可以节省教育投资。美国式的通才教育,则要到研究生阶段才进入专业训练。所以中国把法学设在本科,采取英国(三年)和欧陆(四年)的制度,是符合国情的。按照这一设计,本科毕业是律师执业或从事其他法律工作如法官、检察官的基本学历要求。研究生学历对于一般法律工作是多余的,不应鼓励,除非为学术研究(如大学教授)或个别科目的进修(在美国通常是税法,也有知识产权)。 诸位或许会问,法学院,至少顶尖的几所法学院,不是培养“高层次”(读作高学历)专业人才的地方吗?这是误解。法律和文理社科专业不同,全部训练包括法律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学说,两至三年即可完成;具体的执业技能则要到实践中去学习掌握。在美国,三年法学院其实也就是头两年实在,第三年学生找工作寄材料、飞来飞去面试,学习就只能灵活安排了。故学界有三年改两年的倡议,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近年来中国走了另一条路。诸如“复合型、外向型”人才,“能用一门外语”干这干那的要求层出不穷,越来越多。这在官员,是公家花钱买一张文凭的“专业化”游戏;在百姓,却是被迫陪上宝贵的时间精力、自己掏钱,陪着官员练花拳绣腿。实际一切照旧,从公司老板到政府大员,级别越高,越不需要精深的专业知识。法律工作亦然。上文指出,实际运作中的法律同教科书上的“学理”是两码事。法律不是数理化、医学那样的专业,有科学理论和实验的基础;也不是文史哲传统学科,本科只是入门,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语),而经验多半不是在课堂上可以传授的,模拟法庭也模拟不了(参见《送法下乡》,页371)。比如,总不能教学生吃请受礼,做“三陪律师”诱供行贿吧,虽然这些都是极有用的技能。所以必须强调,法学跟法治的实践,无论肮脏与否,保持适当距离。这是教育自治、学术独立的前提。 我以为,目前本科法学的必修课程(含政治课)多了一点。可考虑把必修课程压缩到两年,让主修法律的学生有充足的课时再修一门副科,在本科期间有机会学习两门专业,一主(major)一副(minor)。这样,大学本科法学就有一点通才教育的味道,对学生将来的成长有利。进入信息社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加快,工作环境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美国式通才教育的优势就显露出来了。而中国大学的专业定向过早过细,可能会限制一部分学生的潜力和发展机会。这在法学尤其显著,因为法律不是一门可以转换利用的知识。我的观察,本科学法律的进入其他专业,比本科学其他专业的进入法律,要困难得多。 然而中国的现实是法学本科已经贬值,必须重新设计。能否取消法学本科,干脆改成美国式的三年制研究生法学院,统一学位?一九九六年推出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似乎就是照猫画虎,移植美国的模式。报考者本科学历即可,不论专业,录取后修满规定学分,作一“两万字左右”的论文,通过答辩,授予硕士学位(王健《中国的J.D.?》,页85以下)。但这新学位很快就市场导向,蜕变为官员和在职人员混文凭的捷径,进而诱发形形色色的研究生课程。这场恶性竞争,几乎毁了中国法律教育的学术信誉。试想,通过激烈竞争考试选拔,经过四年正规训练的学生只有学士学位,而 未经选拔的官员和在职人员却轻而易举拿了硕士学位。本科贬值,人才学位倒挂不算,还“劣币驱逐良币”,大大加剧了大学和司法、行政部门本来已经猖獗的腐败。 所以停办本科,借鉴美国的制度,或许是一简明的对策。至少有助于抑制腐败,挽回信誉。改美国式,看似成本高,四年大学本科加上三年法学院,学生要接受至少七年高等教育才能进入法律职业(假如相应地调整司法考试的学历要求)。但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都依赖社会经验,年纪大一些好(我说过,神童不学法;《木腿正义》,页6)。传统的法律训练,以阅读讨论法规案例和学说为主,锻炼细致的文字和事项分析能力,排斥抽象思辨、道德意识和艺术想象。所以跟通才教育是对立的,放在研究生阶段更为合适。取消本科,还可以促进跨学科研究。这方面美国是个榜样。传统上,美国法学院的教授,学历只要求一个法律学位J.D.(法律博士)或其前身LL.B.(法律学士)。但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法学教授拥有非法律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的越来越多,学术水平大大提高。这是因为,法律不能提供分析自身的学术工具(用从立法归纳或引申出来的原则和学说分析、比较立法,是典型的循环论证),必须借助其他学科(文史哲及经济、政治、社会、语言、心理等等)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才能提出有意义的学术问题。而这些相关学科尤其人文学科的基础训练远较法律复杂长久,最好从本科开始。美国法学各个流派向世界其他地区包括中国的强劲“出口”,除了国力和市场等外部因素之外,法学家的跨学科知识背景和理论方法是一重要原因,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三、写论文如何提问 近年来国内大学的教学硬件改善很快,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缩小了(但校园环境普遍退步,到处盖些面目雷同的大楼,挤占绿地)。现在差距主要在软件,例如管理。当然,这和缺乏自治有关,今天不谈。学术训练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则是论文写作。 法学院的写作训练分两种:一是实用法律文书,如起草合同、撰写诉状,真正熟悉掌握,是毕业以后进入实务的事。二是学术论文,即按照学术规范讨论学术问题。现代法学院强调学术独立,淡薄行业意识。法学院的地位声誉便主要取决于学术成就。中国的法学院如果当真要同“国际”(解作美国)的标准接轨,这个趋势就避免不了。因此,学术论文的写作训练应当成为法律教育的中心环节。 学术论文的形式规范,例如作注和引证,学界早有讨论,诸位一定耳熟能详了。我以前也谈过学术论证的一般要求,如论据与论点的真实相关性,并从论证规范的角度写过几篇评论,收在《木腿正义》里。在法学领域,形式规范大概是八十年代末由《比较法研究》等刊物领头建立的。现在基本形成惯例了。但是,学术论文除了形式“要件”,还有实质规范的要求,即文章提出讨论的问题,必须是有学术意义的,而非任何仅在语义上相关的问题。例如过去“争鸣”再三的“法的本质属性”,拿几个政治口号或“提法”打来打去(见韩述之编《社会科学争鸣系》,页209以下),苏力称之为“ 微言大义”式的辩论,便是典型的无学术意义(但大有政治意味)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有学术意义的问题呢? 一九九三年我到香港大学任教之前,从未想到过这需要解释。因为在此之前,我所受的学术训练和参与的学术讨论,完全是西洋传统的。在北大读研究生期间,两位导师李赋宁先生和杨周翰先生非常重视对原始文献和学术传统的辩驳梳理,加之论文一律用英语写,跟后来在哈佛和耶鲁的学习在学术规范上毫无二致(只是英美法学论文的引证简略,没有考订版本源流甚至注明出版社的要求)。直到在港大带研究生指 导论文,才发现好些学生,尤其内地来的学生,不懂得如果提问。后来有位同事刘南平博士对此亦深有感触,来清华讲过一次,写成文章,发表在《中外法学》(1/2000),据说曾引起热烈讨论。不过他谈的是论文的命题(thesis),以及原创性学术论文(如博士学位论文)和描述性(descriptive)教程式通论的分野。后者似乎是国内研究生论文的主要形式。我想,在现阶段,老老实实收集资料,准确而详尽地描述(通常是中外比较)某领域的立法和学说,作为硕士论文应该说是完全够格的。中国毕竟是移植西方法律的知识进口国,迫切希望了解外国的制度和理论。但即便是描述性的论文,高标准要求,仍有如何提问的问题。论文缺乏命题,原创思想少的原因之一,很可能是提问不当。 这里,我先澄清几个概念,也是经常提醒研究生注意的。中文“问题”一词有好几个义项,为准确理解,不妨用英语注释。所谓有学术意义的问题(question),不是指论文作者发现、描述或试图解决的那个实际问题(problem),例如我们讨论过的“TMT商标案”中《商标法》“注册保护”和“终局决定”原则的适用条件和司法解释(见《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具体的法律适用或解释只可作学术问题的引子或注脚;学术问题往往是多问几个“为什么”之后,得来的那个抽象的提纲挈领的问题(如“注册保护”“终局决定”背后,行政权力运作模式与法治原则的矛盾,如何消解,意味什么等等)。一般而言,学术问题总是指向一个或数个学术传统的,或挑战批判或修正补充;挑战成功,足以颠覆一传统命题,仍然是对该传统的一种回应(并有可能开创一新的传统)。但是,仅仅找到有意义的问题还不够;问题的提出和论证,必须建立在正确的步骤或分解开来逐次讨论的一个个具体问题(issues)之上。故正确的提问(question)首先来自对具体问题(issues)的把握。这就需要透过社会生活和法律业务中纷繁的实际问题(problems)的表象,看到学术传统的脉络、矛盾和突破口。在找到有学术意义的问题之后,仔细分析,斟酌步骤,将问题(question)限定在可以有效论证的范围之内。 这也就是为什么,论文的序言或第一章,通常总是对已有学术成果的回顾或评述。这样做,不仅为表明作者对相关文献的掌握,更重要的,是通过总结学术传统向读者揭示本文讨论的问题,相对该学术传统处于什么位置,即学术意义何在。这后一点,正是我们许多同学的论文所欠缺的。 如此看来,问学的第一步在进入学术传统。 所谓学术传统,简单说来,即关于一学术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概念或“关键词”的理论解说之汇合;这些基本问题等等,是涉及该领域的任何考察所回避不了的;因而任何考察的成立与否,最终均取决于其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的理论解说的效力。同一个问题,可以由不同时代和地域的学者考察,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形成不同的传统。但是有些学科制度是近世从西方传来中国的,例如法学;西方学术传统对这些学科的基本问题的考察,我们作为“后发者”就绕不过去。改革开放至今,几乎所有我们关心、引用、争辩的法学领域的话题,追根溯源,多问几个“为什么”,都是现代西方式法治、“普世”人权、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和权利话语等等,在转型中社会的翻版或演变。因此,为了探索这些问题在中国的演变,我们就需要进入西方学术传统,研究西方理论。近年来法学译著之多,也可说明学界和读者的这一认识。学习领会或阐释一两家西方理论并非难事。真正的挑战,是在学习领会了之后。它来自学者(后发者和竞争者)本身的理论位置:我们提问和论述的目的,不是要为西方主流理论提供又一个中国的例证或例外,包括以儒家等传统思想附会或抵制西方理论。那是徒劳。已经支配了人们想象力的主流理论无须多一个例证;而少数例外的发现,并不能削弱主流理论的效力,却只会强化其话语霸权。那些盘踞在资本主义“中心”地带的理论,并不在乎是否“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们之所以能够包容或孤立第三世界“边缘”国家现代化进程发生的“例外 ”,是因为这些国家不论成败(败者居多),都不过是试图模仿、重复那“中心”叙述的历史:有自发的反叛、顺从的教化,但不可能有不属于资本而归于自己的语言(参见陈维纲《边缘的正义》)。换言之,主流理论真正的威力,在于消灭其他一切理论选择的可能。 这不是法学的困境,也不是中国一隅的困境;这是资本全球化时代,一切在“边缘”地带思考的知识分子,包括西方知识分子,面临的理论挑战。我这么说,并无否认中国本土理论成就的意思,也并非奉劝诸位放弃探讨中国的问题,去钻西方理论的牛角尖。恰恰相反,我的意思是,你们的论文如果致力于提出有学术意义的问题,那么归根结蒂,不管论文探讨解决的是什么样的产生于中国实际的问题,你们的提问必然会是直接或间接对准了西方主流理论的;你们的思考,便有可能挑战现代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学术传统。而这样的挑战,是要在法学的所有部门展开的。不如此,中国法学就不可能真正独立自主,化作本土的实践;并且用本土的实践,开创一个崭新的中国的传统。 我想,这样一种学术独立、自强不息的精神,应该是今日法学院走出困境的指引。坚持这一精神,则是你们今天学习法律、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伦理底线。

本科法律论文第7篇

05010500汉语言文学(本科) 0037美学 0816文艺心理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8民间文学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538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567马列文论 0537中国现代文学史 5184现代修辞学

05020100英语(本科段) 0087英语翻译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31英语语法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94外贸函电 0832英语词汇学 0839第二外语(俄语) 0840第二外语(日语) 0841第二外语(法语) 0604英美文学选读

02010600金融(独立本科段) 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市场营销学 0079保险学原理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管理学原理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78银行会计学 7750国际信贷 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5678金融法

02020400会计(独立本科段) 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市场营销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0160审计学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158资产评估

02020200工商企业管理(独立本科段) 0151企业经营战略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管理学原理 0150金融理论与实务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153质量管理(一) 0152组织行为学

02011500经济学(独立本科段) 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 0139西方经济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141发展经济学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041基础会计学 0140国际经济学

08030700机电一体化工程(独立本科段) 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2245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20物理(工) 2243计算机软件基础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200现代设计方法 2238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

03030200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 0024普通逻辑 0318公共政策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848公务员制度 0034社会学概论 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03010600法律(本科) 0249国际私法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167劳动法 0258保险法 0226知识产权法 0233税法

04010800教育学(独立本科段) 0452教育统计与测量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0465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68德育原理 0471认知心理 0472比较教育 0453教育法学 0467课程与教学论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4010700教育管理(独立本科段) 0452教育统计与测量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0455教育管理心理学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445中外教育管理史 0450教育评估与督导 0453教育法学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2021000旅游管理(独立本科段) 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58市场营销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197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1000专业外语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6124旅游文化学 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152组织行为学

05030200广告学(独立本科段) 0642传播学概论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107现代管理学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755广告创意 0034社会学概论

08220800计算机信息管理(独立本科段) 2375运筹学基础 2378信息资源管理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384计算机原理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628管理经济学 2323操作系统概论 2382管理信息系统 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02022900物流管理(独立本科段)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5381物流管理软件操作 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184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5英语(二) 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2014700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本科段) 0139西方经济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5163区域经济地理学 0015英语(二) 5166云南地理 5160资源管理学 5165中国区域经济发展

04030200体育教育(独立本科段) 0500体育科研理论与方法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2体育管理学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498体育统计学 4551体育学导论 8372健康与健身

07030200化学教育(独立本科段) 0429教育学 2055中级有机化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2056仪器分析 2058化工基础 0031心理学 2054中级无机化学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7010200数学教育(独立本科段) 2009抽象代数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13初等数论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2011复变函数论 2008拓扑学基础 2012实变与泛函分析初步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5041000美术教育(独立本科段) 0744美术鉴赏 0745中国画论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7887平面设计基础 0742美术技法理论 0746美育概论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5040800音乐教育(独立本科段) 0730中外音乐史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734中外音乐欣赏 0735音乐教育学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7070200地理教育(独立本科段) 2100地理科学导论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2098自然辩证法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5166云南地理 0022高等数学(工专) 2104现代自然地理学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6010200历史教育(独立本科段) 0766史学概论 0769中国传统文化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8政治经济学(历史类) 0413现代教育技术 0761中国现当代史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770中国近代史专题 0768中国古代经济史 0772世界近代史新体系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4020200思想政治教育(独立本科段) 0479当代资本主义 0482人生哲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480中国传统道德 0483科学思维方法论 0034社会学 0321中国文化概论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4010200学前教育(独立本科段) 0398学前教育原理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82学前教育心理学 0887儿童文学名著导读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0402学前教育史 0467课程与教学论

07040200生物教育(独立本科段) 2062动物学 2085细胞生物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2068人体解剖生理学 2088生物教育学 2082生物学基本实验技术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7020200物理教育(独立本科段) 2034电动力学 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5英语(二) 2036量子力学 2032高等数学(三) 2033数学物理方法 6412心理健康教育学

05011400汉语言文学(基础科段)(专科) 0024普通逻辑 0535现代汉语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英语(一) 0506写作 0532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

05020700英语(基础科段)(专科) 0595阅读(一)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794综合英语(一)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22英语国家概况 4729大学语文 0795综合英语(二)

05030800新闻学(基础科段)(专科) 0633新闻学概论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53中国新闻事业史 4729大学语文 0040法学概论

05010200秘书(专科) 0854现代汉语基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10秘书实务 4729大学语文 0034社会学概论 0040法学概论 0144企业管理概论

05030100广告(专科) 0635广告法规与管理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4101推销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78市场调查与预测 0636广告心理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34广告策划学 0638企业形象与策划(CIS) 4729大学语文 0851广告文案写作

专 业 名 称 2009年 4月18日上午 8:30-11:00 2009年 4月18日下午 2:00-4:30 2009年 4月19日上午 8:30-11:00 2009年 4月19日下午 2:00-4:30

02010500金融(专科) 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0074中央银行概论 4729大学语文 0020高等数学(一) 0060财政学

02020300会计(专科) 0157管理会计(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46中国税制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0155中级财务会计 4729大学语文 0020高等数学(一) 0144企业管理概论

09060100农业经济管理(专科) 2541农业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2554农业政策与法规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2717植物生产概论 2762动物生产概论 4729大学语文 2546市场营销

09060101农业经济管理 (专科) (林业经济管理方向) 2541农业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2831林业企业经营管理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4729大学语文 2829林业生产概论 2830林业政策与法规

02020700市场营销(专科) 0058市场营销学 0179谈判与推销技巧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78市场调查与预测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0177消费心理学 0144企业管理概论

02020100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58市场营销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46中国税制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0145生产与作业管理 0144企业管理概论

02011800餐饮管理(专科) 0984酒水知识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054管理学原理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177消费心理学 4729大学语文 0978烹饪工艺学(二)

08030600机电一体化工程(专科) 2183机械制图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234电子技术基础(专)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英语(一) 2185机械设计基础 0022高等数学(工专) 2205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08080100房屋建筑工程(专科) 2391工程力学(土)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2393结构力学(一)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386土木工程制图 2394房屋建筑学 0022高等数学(工专) 2389建筑材料

08220700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 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384计算机原理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英语(一) 0041基础会计学 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4729大学语文 0144企业管理概论 2382管理信息系统

03030100行政管理(专科) 0292市政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07现代管理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77行政管理学 4729大学语文 0040法学概论 0144企业管理概论

03011200法律(基础科段)(专科) 0247国际法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679宪法学 0245刑法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60刑事诉讼法学 4729大学语文 5677法理学

03040300公安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679宪法学 0245刑法学 0355公安秘书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60刑事诉讼法学 0357治安管理学 0360预审学

03011100律师(基础科段)(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679宪法学 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20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5677法理学

03010300监所管理(专科) 0239狱政管理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679宪法学 0470犯罪学(二) 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920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4729大学语文 0238教育改造学 5677法理学

04010100学前教育(专科) 0384学前心理学 0394幼儿园课程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385学前卫生学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87幼儿园组织与管理 0392学前儿童体育 0396学前儿童美术教育 0397学前儿童音乐教育 4729大学语文 0383学前教育学

04010300小学教育(专科) 0405教育原理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406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0413现代教育技术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5中外文学作品导读 0417高等数学基础 0416汉语基础 0418数论初步

09020100林学(专科) 2746森林病虫害防治 2750测树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52森林培育学 2754林木遗传育种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662植物生理学 4729大学语文 2755经济林学 3163林业经济管理

09010400园艺(专科) 2539化学基础 2689蔬菜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666普通遗传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662植物生理学 4729大学语文 2668土壤肥料学

10070100护理学(专科) 0488健康教育学 2997护理学基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000营养学 3179生物化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864微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4729大学语文 2899生理学 3003儿科护理学

04030100体育教育(专科) 0429教育学 0488体育健康教育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85运动解剖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8246运动竞赛学 0489田径理论 0492武术理论 4729大学语文 0486运动生理学 0493体操理论

02020900旅游管理(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6011旅游学概论 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188旅游心理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英语(一) 0191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4729大学语文 0187旅游经济学

05030300公共关系(专科) 0058市场营销学 0642传播学概论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0107现代管理学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45公共关系策划 4729大学语文 0199民俗学 0345秘书学

02014600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基础科段)(专科) 0058市场营销学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4管理学原理 0146中国税制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4729大学语文 0187旅游经济学

02022800物流管理(专科)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5361物流数学 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5364物流企业会计

07010100数学教育(专科) 2001数学分析(一)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003解析几何 2007中学数学教学法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英语(一) 4729大学语文 6431数学史与数学方法论 2002数学分析(二)

05040900美术教育(专科) 0504艺术概论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736中外美术史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2英语(一) 4729大学语文 0031心理学

05040700音乐教育(专科) 0504艺术概论 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721基本乐理 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27民族民间音乐 4729大学语文 0031心理学

本科法律论文第8篇

星期六 (10月22日)   星期日 (10月23日)   专业代码与名称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08:30--11:00 14:00---16:30 08:30--11:00 14:00---16:30 020105 金融(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75 证券投资与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107 保险(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82 人身保险学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109 国际贸易(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76 国际金融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0088 基础英语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3 会计(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56 成本会计     00067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205 人力资源管理(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071 社会保障概论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4729 大学语文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0206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70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0169 房地产法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122 房地产评估 00173 房地产金融     00172 房地产经营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207 市场营销(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180 企业定价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0211 饭店管理(专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89 旅游与饭店会计 00187 旅游经济学 00015 英语(二)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203 饭店服务 00202 饭店前厅与客房管理 00199 中外民俗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20215 电子商务(专科)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4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112 法律(专科)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30301 行政管理(专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312 政治学概论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40101 学前教育(专科) 00386 幼儿文学 00388 学前儿童数学教育 00393 学前儿童语言教育 00390 学前儿童科学教育   00389 学前教育科学研究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99 学前游戏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40103 小学教育(专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07 小学教育心理学 00408 小学科学教育 00395 科学.技术.社会   00409 美育基础 00410 小学语文教学论 00411 小学数学教学论 00412 小学班主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40106 教育管理(专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29 教育学(一) 00444 教育政策学 00012 英语(一)   00031 心理学 00447 教育行政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163 管理心理学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0124 义务教育(专科)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07 小学教育心理学 00408 小学科学教育 00412 小学班主任   09278 小学语文课程与教学 00429 教育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9282 小学品德与社会教育       040301 体育教育(专科) 00485 运动解剖学 00429 教育学(一) 00487 体育心理学 00494 中学体育教学法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50102 秘书(专科) 00345 秘书学概论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509 机关管理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6 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50114 汉语言文学(专科) 00031 心理学 00429 教育学(一)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0207 英语(专科) 00596 英语阅读(二) 00795 综合英语(二) 00597 英语写作基础 00794 综合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50303 公共关系(专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644 公关礼仪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647 公关语言   00643 公关心理学 00646 公共关系写作 00853 广告学(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50407 音乐教育(专科) 00031 心理学 00429 教育学(一) 00728 中学音乐教学法 00504 艺术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7127 歌曲分析与写作   04729 大学语文   050409 美术教育(专科) 00031 心理学 00429 教育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04 艺术概论   00736 中外美术史   04729 大学语文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0305 机电维护(专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225 电机与拖动基础 00012 英语(一)   02194 工程经济 02159 工程力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227 电器控制技术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02229 供配电系统 080604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科) 02269 电工原理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98 线性代数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301 发电厂电气主系统 02300 电力系统基础 02277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80701 计算机及应用(专科)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98 线性代数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04729 大学语文         04732 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   080704 电子技术(专科) 02269 电工原理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2198 线性代数 00012 英语(一)   02342 非线性电子电路   02348 电子测量 02277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80801 房屋建筑工程(专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0170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2398 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02400 建筑施工(一) 02387 工程测量 02396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90414 畜牧兽医(专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2773 动物繁育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783 家畜病理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014 畜牧兽医微生物学 02796 畜牧业经济管理   07408 动物营养与饲料学       110107 信息技术应用与管理(专科)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346 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277 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02382 管理信息系统 994104 电子商务中级职业证书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94 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994105 电子商务高级职业证书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15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00906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20106 金融(本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76 国际金融 00066 货币银行学 00015 英语(二)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67 财务管理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20108 保险(本科)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083 船舶保险 00048 财政与金融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84 运输保险 00085 再保险学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71 社会保障概论   00086 风险管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20110 国际贸易(本科) 00100 国际运输与保险 00076 国际金融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00102 世界市场行情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20115 经济学(本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42 计量经济学 00048 财政与金融 00015 英语(二)   00143 经济思想史   00138 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本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20204 会计(本科)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6 成本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62 会计制度设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20208 市场营销(本科) 00186 国际商务谈判 00683 服务市场与营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20210 旅游管理(本科) 00188 旅游心理学 06011 旅游学概论 00197 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92 旅游市场学 06120 旅游专业英语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99 中外民俗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126 旅游人力资源管理     020216 电子商务(本科)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15 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00906 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995 商法(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997 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020224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本科)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22 房地产评估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0172 房地产经营管理 00644 公关礼仪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972 房地产项目评估   00244 经济法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570 房地产营销学 030106 法律(本科)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015 英语(二)   00242 民法学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263 外国法制史 00169 房地产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78 金融法   05680 婚姻家庭法   030302 行政管理(本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319 行政组织理论 00316 西方政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312 政治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2 中国行政史 040102 学前教育(本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00 幼儿园课程论 00403 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学 00015 英语(二)   00401 学前比较教育 00883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99 学前游戏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884 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 040107 教育管理(本科) 00454 教育预测与规划 00429 教育学(一) 00449 教育管理原理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51 教育经济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930 中国教育管理史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5929 外国教育管理史   040108 教育学(本科) 00031 心理学 00429 教育学(一) 00449 教育管理原理 00015 英语(二)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51 教育经济学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0769 中国传统文化 00469 教育学原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0112 小学教育(本科)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07 小学教育心理学 00443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一) 00015 英语(二)   03301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6230 小学艺术教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0125 义务教育(本科)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07 小学教育心理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58 中小学教育管理 09339 中小学生品德发展与道德教育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9291 初中语文课程与教学         09294 初中数学课程与教学         09297 初中英语课程与教学       有关问题说明: 1、考生可持《课程合格证书》和《准考证》到主考学校报名参加实践性课程的考试。 2、课程代码、使用教材以当次公布的为准。 3、专业名称后加“*”的为委托考试专业。

星 期 六 (10月22日)   星 期 日 (10月23日)   专业代码与名称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下 午   08:30--11:00 14:00---16:30 08:30--11:00 14:00---16:30 040202 思想政治教育(本科) 00769 中国传统文化 0047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00480 中国传统道德 00015 英语(二)     00481 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0483 科学思维方法论 00312 政治学概论         00474 科学社会主义 040302 体育教育(本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29 教育学(一) 00502 体育管理学 00015 英语(二)   00031 心理学 00498 体育统计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96 体育测量与评价 00501 体育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105 汉语言文学(本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22 中国古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0536 古代汉语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本科) 00540 外国文学史 00422 中国古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 英语(二)   00769 中国传统文化 00821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 语言学概论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938 语文教育及课程研究   050125 商务秘书(本科) 00345 秘书学概论 00644 公关礼仪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21 传播与广告 08022 秘书外事管理实务     08019 理财学       050201 英语(本科) 00600 高级英语 00795 综合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603 英语写作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830 现代语言学         00837 旅游英语选读     050206 英语教育(本科) 00582 语音学 00795 综合英语(二) 00833 外语教学法 00603 英语写作   00600 高级英语 00830 现代语言学 00838 语言与文化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302 广告学(多媒体技术方向) 00641 中外广告史 00692 计算机辅助图形设计 00181 广告学(一) 00015 英语(二) (本科)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755 广告设计与创意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55 室内装饰效果图设计   07334 广告摄像与摄影   07072 企业形象设计(CIS)   050408 音乐教育(本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429 教育学(一) 00733 音乐分析与创作 00015 英语(二)   00031 心理学 00732 简明配器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410 美术教育(本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745 中国画论 00969 色彩学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0437 艺术设计(本科)     00853 广告学(二)   060102 历史教育(本科) 00769 中国传统文化 00771 中国现(当)代史专题 00766 史学概论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772 世界近代史新体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937 世界古代史专题 070102 数学教育(本科) 02011 复变函数论 02009 抽象代数 02013 初等数论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8 数学教育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02 数学分析(二) 070202 物理教育(本科) 02033 数学物理方法 02036 量子力学 02040 理论力学(二) 00015 英语(二)   02035 热力学与统计物理 02039 物理教育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436 物理实验设计与指导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70302 化学教育(本科) 02051 物理化学(二) 02053 结构化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54 中级无机化学 05934 中学化学教学疑难问题研究 05933 化学 环境 社会         06850 分析化学 070402 生物教育(本科) 02084 组织胚胎学 02081 进化生物学 02085 细胞生物学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88 生物教育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932 保护生物学         06445 现代生物学进展 070405 生物技术(本科)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705 生物工程下游技术 02070 微生物学 00015 英语(二)   06707 酶工程 06859 植物组织培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70702 地理教育(本科) 02099 经济地理学导论 02101 区域科学原理 02091 地质学基础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05 地理教育学 02093 自然地理学基础 05034 旅游地理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454 地理典型课示例 080605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本科)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2300 电力系统基础 00015 英语(二)   02269 电工原理 02312 电力系统远动及调度自动化 02306 自动控制理论(二) 02311 发电厂动力部分   02310 电力系统分析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本科) 02331 数据结构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4737 C++程序设计 02333 软件工程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80705 电子工程(本科) 02358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080713 信息技术教育(本科) 02331 数据结构 0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328 面向对象程序设计 00015 英语(二)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624 数值分析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20 物理(工)   06626 数字逻辑     0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