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6 18: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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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谐社会 失地农民 生存保障
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长期以来赖以生存的来源。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土地的征用量逐年攀升,由此产生的农民失地问题也日益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在工业化、城镇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说,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政策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很多失地农民成为当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形成的新的困难群体,他们担负着由农村向城市转型的成本,面临着生存、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困难,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严重隐患。
――失地农民面临的“两大难题”
2004年,我们对鞍山市开发区、营城子分区、沙河镇等重点集中征地地区的失地农民的现状作了实地调查,调查中我们发现,失地农民很多面临“进无出路、退无保障”的尴尬状况,虽然目前依靠一次性安置费用,生活水平还没有明显地下降,但从长远看,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极大隐患。
1、出路问题。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维持家庭可持续生计的主要来源。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本的出路在于就业。但从调查情况看,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鞍山营城子分区抽查的40家被征地农户中,就业率不到50%,村里更是出现了一些游手好闲的年轻人。
2、退路问题。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随着土地的丧失,这些农民就失去了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习惯生存保障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安置资金随着后续生活及通货膨胀的销蚀,又难以为失地农民再造一个可持续生计。一些大龄失地农民尤其是老年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也没有什么社保和低保,势必成为社会中又一类困难群体。
――“两大难题”形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就业难。失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能等因素,再加上农村就业信息服务渠道不畅通,导致很多失地农民无法向二、三产业转移。即便有一些由政府安置就业转移,而一旦企业合同期满或精简人员,这部分人往往首当其冲被裁减。
2、保障体系不健全。从总体上看,目前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普遍偏低,而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还没有全面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只是注重眼前的利益,主要考虑的是今天能分到多少钱,很少考虑今后的出路问题。村里由于资金等原因也无法将土地征用款用于解决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3、补助方式不完善。当前政府和农民普遍乐于接受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办法,但从长远角度上看,该办法没能充分考虑到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生存和生活的保障的事实。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便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根基,如果缺少谋生手段,就会坐吃山空,成为"三无"(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农民。
――“两大难题”解决的办法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出路和退路问题,维护好农民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关键是要构筑四条保障线,逐步建立起“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经济补偿”三位一体的长效保障机制。
1、构筑就业保障线。失地农民的根本出路在于就业,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应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实施体系。一是安置就业。对失地农民实行“开发性安置”,即以土地换就业。推荐失地农民到用地单位和园区企业就业,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对多招收失地农民的企业还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贴;二是自谋职业。免费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建立失地农民的劳动力档案,统一进入城镇劳动力市场。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大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三是自主创业。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扶持和倾斜,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援助制度,让他们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解决生活出路。
2、构筑养老保障线。养老问题历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土地被征用后,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已迫在眉睫。一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对所征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实行专户储存和管理,确保失地农民保障资金规范化管理、安全运行和实现保值增值;三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统发机制。基金主要用于充实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中基本保险部分和补贴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对农村被征地人员在按一定标准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被征地人员在年老时有稳定的基本生活费。
3、构筑生存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一是对60岁以上或没有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失地农民,全部进入城市低保,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让失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二是在保证失地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的同时,为失地农民统一规划建设了安置房,实行集中安置,为失地农民提供住房保障
4、构筑政策保障线。征地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也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政府作为征地所有权的绝对拥有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逐步建立既兴国又富民的配套政策。一是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改变用压低地价来降低城市建设成本的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二是改变货币补偿方式。对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对征地时在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并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的,可帮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能满15年的,可帮助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可建立基本生活补助制度。
总之,我们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切实解决土地征用以及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才能保持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城乡社会的统筹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作者简介:
杨凯,女,出生于1975年10月15日,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系,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现工作于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经营管理处、职务科员,职称工程师,从事地籍、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谈谈土地统计》《浅析城市用地规模扩展因素》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融资行为;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96-2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特别是对农村资金融资利率、融资管理的改革,极大地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但金融抑制的特征,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仍然较为突出。一方面,农村所需的资金却难以从正式金融部门得到;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富余,急需寻找出路。农区的经济增长,因为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用以发展生产,而被限制、阻碍。
1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重点融资领域
农村经济结构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过去单一农业生活的融资需求格局,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同时,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养殖业、加工业、个体商业、服务业等用途多元化结构的逐步形成,农村生活应急、婚丧嫁娶、子女教育和建房等消费信贷需求也进一步扩大,这就带来农民融资需求用途的差异性。
1.1 从农民在消费领域的融资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生活开支项目也相应增加,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种类的不断增多。从农民的消费支出情况看,农村社区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与城市相比,个体生存状态和生存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她)与其他个体的互动关系,加上在熟人社会中,个体行为容易受他人影响,消费示范效应很强。人们的互动频率以及由此引致的人情消费支出比重较大,居住在同一村落的农户,消费一般都具有显着的同一性。但是农户的自我积累很难满足其交易需求及抵御风险和自我保障的需要。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特别是老人和儿童的医疗支出等大宗开支项目,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的消费支出刚性,农户更难依靠内源融资解决。
1.2 农民在生产领域的融资
从生产投入情况看,生产的规模状态对生产性资金需求强度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在不增加耕地面积的情况下进行规模经营,可以让土地资源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聚集于种植大户手中。但是良好的市场机会,对于原本可耕地面积就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村落时无能为力的,很难进行规模化生产。对于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来讲,需要许多支持条件,农户必须在耕作之外还有其他更有吸引力和更为稳定的赚钱门路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但是,我们的现状是,几乎每家都有剩余劳动力、又普遍缺乏致富所需要的各种素质、技能、信息及社会关系。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农村劳动力供给高度同质,就只能无奈地满足于低水平维持的状态。于是,农户种植面积扩张无望、集约经营无力,又没有其他出路。当然,农户生产性融资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利好促使,因而农户融资偏好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体来看,农户生活性融资偏好明显。
1.3 农民在住房领域的融资
在新农村建设中,建设新型农村住宅社区为解决农村危房改造开辟了新途径,加快了部分危房改造的步伐。同时,通过土地整理,缓解了土地对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制约,为农村人口拓宽了就业门路,也为贫困家庭人员就近就业提供了条件,有效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和农民生活质量,有效推动了农民转移和土地流转。但是,对于单个农户来讲,按照目前河南多个地区的修建标准,平均每户建房投资12-15万元,平均拉动装修、购买家具等消费支出4-5万元。建房支出是农民最主要的支出领域,也要求通过合适融资领域,一方面减轻农民在建房中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有效的推进新农村和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
2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国家虽然政策上非常重视对农业的投入,但并未建立针对农业、农村的现代市场经济投融资体制,形成了自90年代以来,针对“三农”的投融资主体缺失。投融资体制的缺位使“三农”失去了发展的支点和杠杆,成了阻碍“三农”发展的最大障碍,使农民融资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起步较晚,作用发挥不明显。随着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传统政策性收购贷款的需求进一步减少,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没有完全开展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二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减少了对农村建设资金的供应。在管理体制上,上收贷款审批权;在业务发展上,重点开发城市优良客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公司客户,直接导致了对农业经济投入的逐步减少,同时,融资额度对个体农民来说相对过小,难以满足建房等大宗支出需求。三是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支持农村建设乏力,难以满足“三农”经济发展所需金融服务。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筹措资金难,技术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人员素质偏低,难以满足经济日益发展对金融服务方便快捷的需求,制约了农联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四是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农业保险发展相对缓慢。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收益低,保险公司对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再加上农民对农业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得保险公司开办农村种植、养殖业等保险业务品种极少。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更是一片空白,导致农业防灾避险能力较弱,农业收益缺乏有力的保障,从而间接影响了信贷支持“三农”的积极性。五是农业贷款期限结构不合理。许多农民反映,农业贷款一般是3-6个月,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短不一,林果业长达2-3年,鱼类养殖分为淡旺季,这样贷款期限的短期化就加重了农户还款难度。信用社今年虽然实施结息续借的办法来缓解农民的还款压力,但是它要求按季度结息,不能适应农民生产性融资的需求。
3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融资的支撑体系建设
当前的金融体制改革要注意合理引导、加强监督。针对发达地区应进一步规范商业性的信贷和非正式信贷服务,而对于落后地区要加大国家金融扶持的力度。关键在于全面分析区域差异对农户信贷的影响,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信贷政策。因此,应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最佳选择。
3.1 构建符合农户融资特征的农村金融体系
分散农户自给半自给的简单再生产,自古就有规模小、周期长、风险大、商业化的正规金融难以进入的特点。当前的“农业”资金供给与“农户”需求目标不完全一致,国有商业银行难以与存在上述问题的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相适应,并不受其是否进行市场化改造的影响,所以历史上小农经济才天然、长期地与民间借贷相结合。非正式金融产生于纯粹的市场需求并受需求驱动,非正式金融活动是经济主体对其经济环境的一种市场反映,因此非正式金融活动可以渗透整个金融体系。因此,与农户融资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多地应该符合区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
但是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金融大多仍然是非法的,存在和运作于正式金融的夹缝中。因为缺乏政府官方的认同,非正式金融部门和市场通常被先验地认为是低效率和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因此人们不是研究非正式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更多地是考虑如何通过立法和其他手段减少和消除非正式金融。其存在和发展的状况的实践表明,非正式金融对于发展中国家并非无足轻重,认为低效率和不符合经济需要的国家需要重新考虑。
3.2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在地域广大、地形复杂,农户居住分散、资金需求规模小、还款能力低的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正式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撤出农村市场、不能撤出的通常也会收缩其农贷业务,以规避风险、保证贷款安全,从而导致农村金融剩余外流。因此,要增强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就要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必须有效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作为一级基层组织,村委会的权威地位、组织能力、导向作用,都使其在促进信息对称、优化信用环境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村委会是具有本地信息的当地人,与农信社等不居住在村庄的外部放款人不同,可以近乎无成本地获得农户的各种信息。因此要想有效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必须发挥村委会在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配合金融机构的努力。同时,可以通过村委会来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强农民合作能力,来解决农户依赖民间融资的现象,从而形成农户社会网络、增加农户社会资本。
创业融资活动中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困难有多种原因,其中创业计划未来的高度不确定性、交易费用昂贵、信息不对称严重等表现较为突出。社会网络理论提供了互补的新的理论手段,解决了经济学者以契约设计为主线的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创业融资现象的问题。通过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村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能够激发农民的公共精神与参与意识,提高村庄社会信任水平以及建立相互支持网络体系。制约各种社会网络发挥其作用的瓶颈是社会网络成员间的信任机制。因此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网络、建立良好的信任和规范、在社会网络成员间扩大信任范围,对农民创业者至关重要。
3.3 提高农户自身积累能力
加大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建立和发展农村成人教育体系,引导农民就业、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就业中介服务,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大力发展并规范多种形式的劳动力就业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包括就业信息和咨询、职业介绍和培训、跟踪服务在内的社会性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农村“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减少农户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的生活性融资,把资金更多地投入到生产领域。大力推广耐用消费品下乡的财政补贴政策,使农户融资更多地投入到生产领域。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提高农业开发性投入,降低农户农业经营性融资投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增加财政支农。家庭负担对农户融资发生率正向影响很大,大力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公共事业发展。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3.4 建立农民融资联保机制
一是建立“公司+农户”的农户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农户利用土地、资金、养殖设施、生产设备和劳动力为龙头企业提供原料生产服务。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种苗、技术、信息、资金、收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系列化担保服务,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结合。二是建立小组联保贷款担保机制。组建贷款小组可以解决小额信贷机构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风险,通过农民自己相互选择,小组贷款中联保机制使得风险较低的借款者相互选择同种类型的伙伴,组建小组。在发生个人违约时,由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三是建立农户联保贷款抵押机制。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民或社区居民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下称《联保指引》)组成联保小组,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理论及实践都表明,来自同伴的压力可以提高还款意愿,尤其在农村地区普遍重视社会舆论的地方,这种社会压力效果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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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数农村的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安置问题,实现社会稳定,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从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议性的对策思考,旨在为推动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推广阶段。然而,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我国农村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抚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传统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因此,探求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我国农村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规模不断缩小。1999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80人,2005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在65岁以上老人户中有76.21%的户是一个老人或两个老人与其子女或亲属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对老夫妇生活的户占11.27%,有10.73%的户为单身老人户,老年人与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为1.50ro。此外,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1”或“8-4-2-1”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这些变化,对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挑战。土地是大多数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养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干部非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外土地的质量不断下降与频繁的自然灾害都导致了农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农民养老。当前农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受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挑战,这些都说明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由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1284.74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缴费水平较低,而最终致使他们的养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因此,这种制度就无法解决农民晚年生活窘迫等养老问题。农民缴费能力低下,进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较低,这就有可能推动农民选择不加入该制度,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严重制约该制度的发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3.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指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文件有《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出台,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无所适从,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据,致使该制度运行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1.从总体上来说,需要推进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建立家庭、社区、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
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责任还是由家庭承担。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家庭还将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务。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的发展,家庭已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必须依靠社区和国家的支持。家庭、社区、国家在统一的养老体系中既可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发挥整体养老功能。整体功能无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将会达到最佳的养老效果。
其次,加速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建立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经济上的保证。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民外出务工。只要农民富起来了,养老以及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
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其次,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费收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3.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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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立法;经营目标;有效需求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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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转贴于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论文摘要:当前,农民住房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存在“自建自管自用自灭”局面。需要以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为切入点,以农村住房确权为抓手,加强农村住房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
一、引言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村住宅投资额从2083.1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743.3亿元。4年间增长了127.7%,年均递增22.8%;农户住房面积从62292.4万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95570.5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从2005年的0.83平方米增加至2009年的1.21平方米。整体上,农村住房情况有明显改善。但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住房的关注程度远不及城镇住房,对以往农村住房研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尚不多见。对此,梳理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研究人员从系统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的农村住房问题。
二、国内农村住房问题的研究情况
(一)对农村住房消费行为的分析
1、整体上分析农村住房消费行为
国内对农村住房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消费需求的现状、变动趋势、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其中于静波(1996)的研究表明传统文化、收入水平、人口数量及其结构、政策制度四个方面是影响农村住房消费的主要因素。并借助住房支出的弹性系数比较指出,当农民生活消费从维持型向温饱型消费模式转变时,住房开支的弹性系数最大,将是农民建房热的易发期。姜长云(1999)利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6个省各1个县的住房调查资料,对不同收入等级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进行了比较。发现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农民的人均住房消费支出及其所含的各分项支出呈增加态势。其次,农民的住房消费结构也会做出相应的变化。还指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农民的住房消费需求,仍将以自建房为主,商品房的购买极为有限。
2、以区域为研究对象分析农村住房消费
另外,也有部分研究人员以一个一定区域为研究范围,对农村居民消费行为进行研究。例如,王伟(2004)对湖北省黄梅县分路镇2个自然村1990-2003年农村住房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指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观念转变、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住房发展的主要原因,并点出住房开发导致大量土地占用、农村住房消费后劲不足以及农村住房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提出规范农村住宅审批制度,完善法律措施;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住房消费;落实农村基本政策,完善农村民主制度的解决对策。也有学者就民族地区的牧户与农户居住支出水平,资金来源,人均居住面积,住房质量,探讨牧户与农户住房消费差距的演变趋势。
3、结合制度变迁研究住房消费行为
此外,还有研究者以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对一个村庄住房消费行为进行结构化理论分析,发现传统消费文化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而现存制度对农户的消费行为具有直接影响。消费者会对制度变迁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消极被动地遵从。
(二)对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探讨
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现行的农村住房制度制约了村镇住宅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待变革。有一批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农村住房制度进行探讨,指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并着重于强调农村住房产权改革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1、对农村住房的产权与流转探讨
刘润秋2005年的研究指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是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一个视角盲区,现有农村住房产权制度严重制约城乡协调发展,亟待通过改革来推动城乡要素市场统一,弥合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并提出农村住房产权改革的大致思路。2006年他又对农村住房的产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受现行法律和政策限制,我国农村住房产权难以合法流转,闲置的农村住房日益增多,导致市郊农村出现大量“空心村”。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农村房屋交易隐性市场规模日增,农村住房产权面临着改革的压力。然而,农村住房产权流转必须突破错综复杂的产权、法律、政策和意识瓶颈,借鉴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经验,进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创新,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多次博弈完成。
2、立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
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上,现有的研究指明农村宅基地常见纠纷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等方面。宅基地产权是有关农民居住土地所有权利及其关系,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以农民对居住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其实质是以土地的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产权。
可见,确定农村住房的产权制度,以宅基地流转为突破点,实现宅基地和住房的经济属性和资产资本功能。才能有效保障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为下一步实现农村住房以及农村土地的资产和资本功能奠定基础。
(三)对农村住房规划布局的研究
1、对农房与村庄布局问题的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实行的是“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制度,长期缺乏村庄规划,农户建房的随意性很大,导致农村居民点人均、户均占地超标准,村内房屋错落无致,朝向不一,乱搭乱建严重,道路堵塞,环境恶劣。由于村庄内部脏、乱、差,农民建房逐步搬离村中央而向村庄周边扩展,导致村内闲置用地增多,闲置率高的“空心村”。不仅村庄内部问题较多,就村庄整体布局而言,也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对此,章大梁(2000)提出实行农村居民点全程跟踪监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房申请审批制度;现场勘测制度;核查制度;验收制度;验收结果公示制度。
2、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研究
同时,农村居民点迁并因其在增加建设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的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土地整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学术界对其进行了探讨。杨庆媛等(2004)以重庆渝北区为例研究了西南丘陵山地区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模式,提出两种土地整理模式:一是农林综合开发整理模式,即居民点闲置土地的复垦利用与山地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工程结合,进行退宅还林;二是新村建设整理模式,即由政府对新村统一规划,供给道路等基础设施,引导农民集中建房的农村居民点整理模式。
3、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方面
此外,在村庄规划的经验借鉴方面,国内学者参考美国的小城镇规划,提出尽可能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使新村一般布局紧凑,将人们的居住、工作、购物、娱乐集中在一起,同时注意尊重当地的生活传统,最大限度地绿化和美化环境,重视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借鉴德国经验,提出通过村庄更新和农村地区的土地整理,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规划方法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使村庄更新和规划得以实施。借鉴英国的做法,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大规模的中心村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促进乡村人口的集中,以便发挥规模效益,提高乡村的生活质量。
三、总结评述
长期以来,农民住房问题作为农户个体投资与消费行为独立于公共政策体系之外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政府缺位的现象。处于“自建自管自用自灭”的境地,即农户自筹资金建设,自己维护,自己使用,乃至废弃重建。导致农村住房缺乏设计支持,建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平均寿命短的现象;缺乏规划引导,布局分散、占地浪费的情况,与公共设施的建设不衔接等;缺乏政策配套,财政、信贷、保险和用地制度缺乏有力支撑,影响了农村居住条件改善的进程,不利于扩大内需;缺乏完整法律制度安排,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农民住房权益缺失合法保障,难以取得长期建设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姜长云.中国农村住房消费需求研究[J].调研世界,1999(10).
2、于静波.我国农村住房消费的比较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6(5).
3、王伟.关于对农村住房的调查及其相关分析和对策[J].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学报,2004(4).
4、张红,谢娜.新时期中国农村住房消费状况[J].中国房地产,2009(3).
5、刘金星,于洪彦.消费行为与制度变迁——一个村庄住房消费的结构化理论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8(1).
6、刘润秋.农村住房产权流转的瓶颈及政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3).
7、涂宁静.从乡村治理看农村住房规划[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7(7).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内需;关系
一、引言
内需,包括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两个方面。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运行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存在投资过热与消费偏冷的矛盾。启动消费,扩大内需已经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也把“增加消费,扩大内需,启动市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河南省被定义为中国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在政策经济部署中却处于劣势,以其作为样本,在探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刺激农村居民消费以及扩大内需的关系方面具有极强的代表性。本文通过对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周口、新乡五地市农村的调研和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认为:农村消费市场没有真正启动是影响中国消费过冷的重要因素。
二、河南省城乡消费现状差异性比较
(一)河南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
第一,农村人口总数。人口总数一般被认为是考量一个市场大小的直观指标之一,至2008年底,我国城镇人口数60667万人,乡村人口数72135万人,分别占总人口比重的45.68%和54.32%;其中,河南省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截止到2008年底,总人口9918万人,其中农村6345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农村居民每增加1元的消费支出,将对整个国民经济带来2.o8元的生产性支出和消费需求。也即如果河南省每个农民多消费1元钱,就会拉动全省消费需求13197.6个亿,可见河南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巨大。
第二,农村资源,其核心体现为土地。农村土地既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农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河南省连续11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面积继续稳定在1.034亿亩以上,2009年补充耕地规模超过40万亩,这意味着农业大省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农村土地资源丰富。
第三,农民gdp。农民的多元化就业,涉及到三大产业的多个领域,因此农民gdp要远远大于农业gdp,产值与收入水平的正相关关系同时决定其与购买力的正相关;河南省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00万,仅2007年就已通过劳务输出赚回1000多亿元,其中劳务输出的主力军就是农民工群体。
第四,农村消费需求。多元化消费和消费结构的重大变革,体现出农村旺盛的消费需求;河南省是中国传统文化发源地之一,在农村更是重视风俗民情,如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的开支巨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强烈的消费需求。
(二)河南农村内需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河南作为农业人口大省,农村居民在全省的消费中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但通过对河南省统计数据和五地市调研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现存问题主要有:
第一,农村居民的支出项目多元化,消费支出所占总开支比重下降。通过spss16.0对l0年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消费支出进行相关分析,r值为0.986,二者高度线性相关,也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人均消费支出的主要决定性因素。但2000至2009年10年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82元增加至4806.95元,增幅为142.06%,人均消费支出由1551元增加至3388元,增幅为118.44%,人均消费支出十年增长率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第二,农村居民消费带动第三产业增加的总产出所占比重低于城镇居民的同类指标,也即农民消费还以物质性消费为主要特征,本文在五地市周边农村的抽样调查共600户农民,根据农村居民大项支出所占最终开支的比重,将农村居民开支分为以下七个大类:l、日常生活支出,2、住房支出,3、土地投入支出,4、医疗保健支出,5、子女教育支出,6、红白喜事支出,7、其他开支。全年中:①包括土地投入支出和红白喜事支出,日常生活支出占总开支的比例依然排在第一位;②食品消费支出占农民日常生活支出的比例最高,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6%。
第三,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倾向严重的受到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调研数据显示:96.4%的农民选择子女养老,87.5%的农民抵制养老机构养老;95.9%的农民表示即使借钱也会为子女筹集基础教育或婚嫁盖房的费用。
第四,农村居民预防性储蓄倾向要大于城镇居民,并集中反映在针对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上。调研问卷中针对“您认为自己存钱的目的?”设计了7个多选选项,分别是:“医疗费用”、“养老费用”、“再生产投入”、“获取利息收益”、“子女教育或婚嫁”、“子女就业或创业”、“其它”。统计排名显示:子女教育或婚嫁87.4%、医疗费用72.8%、养老费用69.6%、子女就业或创业35.1%、再生产投入24.6%、其它5.5%、获取利息收益不足1%。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还有超过90%的农村居民是基于子女受教育成器或婚嫁成家之后的“防老”、“防病”意愿而对于“子女教育或婚嫁”的进行预防性储蓄的。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
(一)现行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比较
由上文分析可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启动消费的关键,是我国扩大内需的立足点。对于如何快速有效的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社会各界人士已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其中一些已经付诸实践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现行的刺激农村消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政策补贴型惠农政策。如2007年起试点的家电下乡、2009年推行的汽车下乡、2010年推行的建材下乡等。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2003年启动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启动试点的新农保等。
第一种方式显然要更加直接,收效更为明显,但是通过对大宗耐用商品的政策补贴来刺激消费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第二种方法更为间接,收效也需在一定时间内才能有所体现,但无疑是最具可持续性的方法。在这两种刺激农村消费方式下,河南省农村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在2004年达到最高的0.8444,随后开始逐年下降;在国际经济整体不景气和金融危机肆虐的2007年、2008年,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分别降至0.7355和0.6834,其中2008年为近l0年历史最低水平;2009年以来由于刺激内需方面惠农政策的全面铺开——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如新农保试点方案的施行,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略有回升。
(二)基于预防性储蓄理论的分析
根据利兰(leland,1968)的预防性储蓄理论,人们之所以要储蓄,不仅仅是为了将一生的资源合理地分配于一生的各个阶段,更主要的是为了应付未来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后来迪顿在预防性储蓄模型中加入了流动性约束因素。假设当消费者遇到意外冲击使收入较低时,即使他们愿意也不能用借款来维持他们希望的消费水平。这时消费者就会产生额外的储蓄动机,在收入较高时多储蓄,以保证消费不过多受收入下降的影响,也就是“以丰补歉”。这时的储蓄起着一个对收入不确定性的缓冲层的作用,消费者通过储蓄和负储蓄使消费在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尽量平滑。
通过对河南省农村消费现状和社会保障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民消费不足,不是因为农民没有消费意愿,而是因为农民收入低下,且有后顾之忧。既要用于眼前的生产、生活,又要防老、防病、子女上学,他们想消费,但没有能力消费、不敢消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加困难农民收入,而且可以改善农民的收入预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无疑能够刺激消费需求,有利于保持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轻农民的生活压力和不确定性,减少农民的预防性储蓄,增强农民的消费意愿,使整个农村释放出巨大的消费潜力,进而确保经济增长。
(三)农民与政府的重复博弈模型
对未来的预期是影响农民行为的重要凶素。一种是预期收益:我这样做将来有什么好处;一种是预期风险:我这样做将来可能面临问题。这都将影响个人的策略。医疗和养老是农村居民最关注的、占预防性储蓄倾向比重最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在这两个领域的重复博弈中,农民和政府都不知道对方下一步会怎么做,但无疑表现最好的策略直接取决于对方采用的策略,特别取决于这个策略为发展双方合作留出多大的余地。这个原则的基础是绝大多数的农民认为未来是重要的。
对于医疗来说:最初,政府对于农民医疗并没有提供很好的保障措施,农民病不起医不起,农村普遍存在有病不医的心理,因此要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开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数农民会观望,这个制度是不是真的能够保障自己的医疗,若已参加旧农合的人觉得保障效果并不好,于是大多数人会拒绝参加旧农合;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开始试点新农合,少数人参保后发现效果不错,于是激发更多人的参保意愿;有少数不信任政府的人拒绝参加新农合,当其他人生病住院可以领到报销费用、而这批未参保的人只能自己承担时,这些未参保人后悔了;最终,新农合得以全面铺开。
对于养老来说:最初,政府在农民养老领域的财政投入一片空白,农民必然要选择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尽可能的增加预防性储蓄;随后,政府选择试点新农保工作,农民对于新农保的保障力度持怀疑观望态度;在未来一段时期,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确实得以保障,则会激发更多农民参保积极性;若农民发现参保老人的老年生活没有得以保障或保障效果很差,则会因此退保或者拒绝参保;这样的话政府只有继续改进新农保的制度设计,才能达到其制度设计初衷。
四、总结
通过分析河南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对扩大内需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当前的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村消费低迷引起的,而这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因此应着力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问题,改变农民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无力消费和不敢消费的问题。推而广之,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现代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要符合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又要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至少包含两个重点:既要扩大覆盖面,又要提高待遇水平。只有充分体现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与可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尽管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弥补了国家在农村养老方面没有财政投入的空白,但是覆盖面之窄和待遇水平之低很难满足农民养老保障需要。
(二)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主要责任
社会保障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政府行为,任何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都是在政府的引导和计划下进行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以保障广大农民基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为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性质,而非商业性质保险,这就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职责。第一,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第二,政府应在在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问题上发挥组织作用;第三,政府应该农村参与社会保障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