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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03 09:51:10

原则管理论文

原则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言论自由;广播管制;公平原则

“思想自由市场”理论是17世纪以来约翰·弥尔顿等资产阶级思想家阐释言论自由的哲学基础。然而,媒体垄断的现实使人们对该理论的有效性产生疑虑。自19世纪末开始,媒体的集中化和垄断现象愈演愈烈,使经济和政治上的弱势者无法借助大众媒体表达意见,造成思想和言论表达的不公平,此即“思想自由市场”的失灵,这为政府管制媒体提供了理论及现实基础。公平原则即是在此背景下由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广播领域内提出的一种管制政策。本文旨在通过考察美国广播电视领域内公平原则的历史及现状,为我国在媒体领域建立类似制度和规则提供参考,以保障公众公平和利用媒体的权利,恢复媒体市场中各种力量的平衡。

一、公平原则的产生及其司法确认

从美国的历史看,公平原则的产生与国家广播管制政策的演变一脉相承,也与电讯技术的发展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密切相关。FCC和联邦最高法院均认为公平原则对广播的管制原理建立在无线电频率稀缺理论之上。即传输无线电信号的电磁频谱或波长是一个有限的媒介。正如一条现代高速公路只能通行一定数量的车辆,波长也只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无线电信号。高速公路上车辆过多会导致事故与堵塞。太多的无线电信号充斥在频谱上也会导致类似的混乱。信号会相互重叠与干扰。于是,频率稀缺的现实以及潜在的信号干扰迫使这一工业不断请求设立一个比商业部权限更大的政府机构,即~一个可以根据具体的管理规则给申请人分配频率的机构。在1943年的“NBC诉合众国案”中,弗兰克福特大法官首先依据频率稀缺理论确认了广播管制立法的合宪性。为了保障美国民众在广播方面的最大利益,政府将空中的频率资源视为一种公共财产,根据《1934年联邦通讯法》建立了FCC,以“公共利益、方便和必需”为标准发放广播许可证并制定和执行相关管制政策。这样,频率的有限性成为FCC管制广播的前提,公平原则即是其运用准立法权基于公共利益标准而形成的一种管制规则。

公平原则自1934年建立后,FCC就开始阻止广播电台所有者有偏见地报道争议性问题。1940年FCC提出“五月花原则”,禁止电台所有人在广播中插入偏向性的编辑意见。1946年,FCC“蓝皮书”,暗示广播电台有报道社会争议性主题的积极义务。此时,美国全国广播协会游说FCC“五月花原则”,并确认广播电台的编辑权。1949年,FCC认可了广播电台的编辑权,但是在《关于广播持照人编辑意见的报告》中认为电台有义务公平处理争议性问题,指出“公共利益要求相对立观点之间自由和公正的充分竞争,因此委员会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公众对重要问题的讨论”,这是对公平原则基本涵义的首次阐述。1959年,美国国会修订《1934年联邦通讯法》,将公平原则写入法律,在第315(a)条中规定:“广播持照人应当为在重要公共事件讨论中相互冲突的观点的表达提供合理的机会。”根据FCC的政策,公平原则对广播公司主要施加了两项积极性的义务。第一,它们必须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报道它们的服务区内为公众所关注的重大的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第二,一旦报道了这些问题,广播公司必须为围绕这些问题产生的相互冲突的观点提供为大众所知的合理机会。

然而,公平原则的执行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议。起初该原则在实践中极少适用,直到20世纪60年代FCC加强了执行力度后,其合宪性才开始受到质疑。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69年“红狮广播公司诉FCC”案中明确维护了公平原则的合宪性。1964年11月,由于红狮广播公司播出了哈吉斯对库克的攻击,库克要求红狮广播公司提供回应哈吉斯的机会,而该公司认为公平原则中的个人攻击规则仅要求广播公司在被攻击者没有赞助的时候提供免费的回应时间,因此该公司要求库克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无法找到赞助。在随后的申诉中,FCC裁定库克无须证明他既承担不起费用也找不到赞助。FCC认为,公共利益要求公众得到获悉另一方观点的机会,即使广播公司必须自己承担回应时间的费用,它仍负有为被攻击者提供回应时间的义务。

在联邦最高法院对“红狮案”的复审中,参加审判的七位法官一致认为公平原则没有违犯宪法第一修正案,FCC的立场符合宪法。怀特大法官指出:“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传播交流,如果它不允许政府通过颁发广播许可证的办法、限制许可证的数量来避免频率堵塞的办法来实现无线电通讯,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因此,政府有权对执照持有人施加限制,以便让某些观点可以通过这种独特的媒体得以表达,并防止执照持有人的私人广播业垄断新闻媒体市场。最高法院补充道:“观众和听众的权利,而不是广播公司的权利,才是压倒一切的。公众方便接收社会、政治、情感、道德等思想与经验的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然而,最高法院在“红狮案”中却又暗示,它并不打算让公平原则永远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法院在判决中附加了这样一个限定:如果1969年判决后广播技术的发展证明了公平原则总体的效果将带来节目数量和质量的减少而非增加时,则应对其重新考量。可以说,最高法院在维护公平原则的同时,却又暗地里拉开了废止该原则的序幕,为后来其生命的终结埋下了伏笔。

二、公平原则的废止

20世纪70年代末放松管制的呼声日起,要求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缩小政府管制的范围和降低管制的强度。以此为契机,很多批评者质疑公平原则存在的现实基础。1986年,罗伯特·博克法官在“TRAC诉FCC案”中就说:“广播频道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所有的经济资源都是稀缺,不是只有油墨、运输工具、计算机和其他用于印刷品制作和传播的资源才如此。‘稀缺’本身就是很广泛的事实,所以很难说该对哪一种形式进行规范。”同时更多的学者认为,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稀缺理论已经成为过时的理论应当被摒弃。如Thierer认为:“该原则的支持者似乎没有注意到自从1949年以来广播世界发生了何等变化。随着信息来源和科技的增殖,公众可用广播渠道的数量已稳步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理解为什么联邦政府必须监督广播以保证不同的观点能被听到。”因此,政府并不是确保广播电视台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最佳人选。相反,市场本身是更好的管制者,良好的媒体问的

竞争将激励广播电视企业积极服务于公众的需要和利益。在此潮流下,国会、法院和FCC开始抛弃旧有的管制模式,大量的广播管制规则被逐渐废除,公平原则因之日渐萎缩直至最终死亡。

在1984年的“FCC诉女选举人联盟”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平原则进行了质疑。法院明示,如果国会或FCC确能证明公平原则存在的效果是减少而非增加了不同意见的表达的话,法院将愿意对“红狮案”判决的宪法依据进行重新考虑。布伦南大法官表示:“近年来,基于频道‘稀缺’理论的广播管理的通行理论日益受到批评。随着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技术的出现,人们能够接触到各种各样的通信台,从而使得‘稀缺’理论成为过时的理论。然而在国会或FCC没有表示技术已发展到需要修订我们广播管理制度的程度之前,我们并不准备重新考虑这种为时甚久的分析方法。”这样,最高法院基于对FCC权力的尊重把公平原则的命运交由其自身决定。

为回应最高法院,FCC开始重新审视公平原则。1984年5月,FCC进行了名为《广播许可证持有人所承担的一般公平原则义务》的调查研究,于1985年8月公布了《公平报告》。FCC认为,首先,公平原则由于可供公众使用的媒体日益增多而丧失存在的现实基础;其次,它减低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编辑权能,限制了新闻自由;更重要的是,它完全违背其目的,没有达到原来提升公众讨论的目的,反而产生了钳制电台的“寒蝉效应”,降低了讨论公共事务节目的数量和质量。FCC的结论是,“作为一项政策,我们不再相信公平原则能服务于公共利益”。尽管如此,FCC还是选择了在缺少国会明确指令的情况下继续执行该原则。尤其是考虑到最高法院“红狮案”的判例,FCC怀疑自己是否有权判断其合宪性,同时它相信国会在1959年对《1934年通讯法》的第315条做出修订时,可能已经把公平原则纳入了该制定法。

在1986年9月的“梅瑞狄斯诉FCC”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回避了对公平原则是否违犯了第一修正案这一宪法问题的实质判断。博克法官认为,公平原则并未经国会1959年的法案而成文化,该法案只规定FCC可以适用这一原则,而并没有义务必须执行它,它可以被轻而易举地而不需征得国会的同意。这样,对公平原则正当性的判断属于FCC的自由裁量权,由此法院为FCC树立了路标,导致了该原则的最终消亡。

1987年,在对西瑞克斯和平理事会的申诉案中,FCC以4比0的表决正式废除了公平原则。FCC认为,仅仅频率的稀缺不能证明控制节目内容的合理性,公平原则的实施给编辑自由权带来“寒蝉效应”,其作用是取消而不是鼓励报道有争议的问题。因而,市场经济较之联邦政府规定的那些规则更能确保各种观点和意见的争鸣。西瑞克斯和平理事会对此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西瑞克斯和平理事会诉FCC”案中,最高法院同样没有将案件延伸到对第一修正案实质问题的探讨,而是判决认为FCC取消公平原则为其自由裁量权,因而确认了FCC行为的有效性。至此,可以认为公平原则已寿终正寝。不过,由于最高法院自始至终未对该原则的违宪性做出直接判断,未给它开出一张最终“验尸报告”,因此仍有学者担心其死而不僵。

三、公平原则的“涅槃”?

虽然公平原则被废止了,但是数年来对其合宪性的争论仍在继续。至于频率稀缺性理论已经过时的说法,有学者指出:“尽管新的传播科技广受欢迎,但是国会近来发现所谓新媒体的‘爆炸’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谬论。新科技没有取代空中的广播;没有什么新媒体可以很快代替广播作为实时的、全天候信息来源的独特地位。”因此,不论新科技有何大的进展,广播的独特地位仍是无可替代的,公众表达途径的短缺也不会因之得以根本改观。

正是因为如此,公平原则自被废止的那一天起,即有很多人展开了复兴运动。1986年10月,国会要求FCC研究执行公平原则的其他方法,并在1987年9月30日前向国会报告。国会希望FCC不要急于修改公平原则。1987年2月,FCC根据国会的命令开始研究公平原则的其他方案,但国会不想空等FCC的结论。同年4月,参议院以59比31票的表决通过了《1987年广播中的公平法案》,该议案意在将公平原则名正言顺地纳入《1934年通讯法》。两个月后,该法案在众议院也以302比103票顺利通过,并呈交里根总统批准。但总统随后否决了该法案,认为联邦政府这种基于内容的管制方式与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相抵触。尽管国会参众两院的大部分人仍支持公平原则,却无法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以否决总统的意见。

然而,对该原则的争论并未因此停息。1989年,在民主与共和两党的支持下,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展开了第二轮公平原则法律化的努力。对此,新上任的总统布什威胁道,他会像里根总统1987年那样否决与公平原则有关的任何法案。这样,国会的第二次努力也失败了。1992年11月克林顿当选美国总统后,人们希望新总统的态度会有所转变,因而开始了复兴公平原则的另一轮努力。《1993年广播中的公平法案》被提交国会两院。不过,情况似乎也并不乐观,FCC主席詹姆斯·奎洛认为:“公平原则不属于倡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国家。”最终,该法案在国会又被第三次击败了。

这一运动到今天似乎正达到另一个高潮。2005年2月1日,以施洛特为首的12名众议员向众议院能源与商业委员会提出了《广播中的公平与责任法案》,要求恢复FCC的公平原则。该议案建议修改1934年《联邦通讯法》第309条,增加一小段执行公共利益标准的规定,以达成四项目的:恢复广播的公平;确保广播公司遵守其负有的公共利益责任;推动媒体的多样化、地方化和竞争;提供公众对话的多样化视角和机会。2005年7月14日,欣奇及施洛特等众议员向众议院提交了关于制定《2005年媒体所有权改革法案》的议案,以防止媒体的过度集中、促进媒体竞争。该议案建议2003年6月2日FCC通过的放松媒体所有权管制的新规则无效,并要求FCC自2006年开始每三年审查一次该管制措施是否推动并保护了媒体的地方化、竞争和广播所有权的多样性,以适时加强、改变或排除上述管制措施。

可以说,在媒体垄断日盛的时代,公平原则扮演比以前更重要的角色。正如施洛特所说,新闻的偏见正日益侵蚀着我们的电视广播和民主。我们的民主取决于消息灵通的选民。媒体支撑着思想的自由交流,并激励着我们思考国家面临的所有重要问题。拥有空中电波的是美国公众而不是大的媒体集团。恢复公平原则势必将重建媒体的正直性,保证美国公众充分获知所有的观点。不管这些议案在国会的前景如何,近来的民意调查显示施洛特等人的时机选择或许正逢其时。2004年4月,由自由团体美国媒体事务主持的一项调查表明,恢复广播公平与平衡的主张受到公众的高度欢迎。

不过,考虑到公平原则的争议性和复杂性,它是否能够

最终被废除很难定论。正如有学者指出,尽管施洛特和欣奇等议员的行动时机十分有利,但是历史也证明国会并不“奴隶般地踏着公众意见的鼓点前进”,相反可能会宣布立法干预广播编辑的选择权既不合宪也不可行,因而让公平原则继续“休眠”。对此,有学者评论道:“问题的关键点是,这场争论必然没有尽头。它们既是政治问题,也肯定是管制问题。一位新总统、一个新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届新的国会,都可能轻而易举地既有的方针,甚至恢复以前的一些管制规则。有一句话虽是陈词滥调,但仍不失为至理名言:只有时间能说明一切。”

四、结语及对我国的启示

原则管理论文第2篇

【摘要】管理会计是现代会计的分支之一,近年来一些大中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为强化管理、拓展经营也开始设立管理会计,但同是管理会计。医院管理会计在工作原则和策略上与企业是在所不同的,其工作重点应放在收集、分析、鉴别信息的准确性和价值性上,以更好地服务于决策、这就需要领导重视,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明确工作性质,提高人员素质。【关键词】管理会计;高校附属医院;原则;措施管理会计是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深加工和再利用,实现对经济过程的预测、决策、规划、控制、责任考核评价等职能的一个综合体[1]。随着全国医疗体制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大中型医院也开始相继设立了管理会计,那么作为事业单位的医院,其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一、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管理会计的本质是一种全局性的经济管理活动。其总目标是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从医院业务工作实际出发,医院管理会计的工作原则重点在以高质量、的准确信息服务于经营与管理决策上。(一)服务性原则与其它管理会计的职能一样,医院管理会计并直接实施管理,而是为医院领导加强管理、作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时,首先要力求全面系统,要从临床经营、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医院领导和责任单位决策及协调的需要,要具有宏观战略特点;其次要注意可理解性,管理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同于机械性、专业化、程式化的财务会计报表,既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易于被决策者理解,既要以带有分析性、探讨研究性特点,还要立足实际,增强实用价值。(二)准确性原则管理会计信息虽不同于以数字为主构成的财务会计报表,要以表述性语言为主,但必须以真实性为生命,首先要准确,不说“过头话”,不作无根据的主观推测,其次要可靠、可核,与其它会计信息并无矛盾,只存在不同的分析判断角度,不存在不同的结果。再次是客观,就事论事,不掺杂着管理会计人员的个人兴趣和偏见[3],更不以迎合领导和其它信息需要者的愿望去作片面分析和断章取义。(三)实用性原则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参考消息和“参谋意见”,而是正确决策必不可少、必须采纳,有重大实用价值客观事实。这就要求:一是及时性: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应能够及时满足医院经营管理决策的需要,包括及时产生、及时处理和及时报送;二是全面。信息来源是多渠道的,既有来源于本院内部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内部信息,也有来源于医院外部的诸如政策、环境、其它医院、本校其它部门的信息;三是稳健。管理会计人员在处理及提供信息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除所提供的信息本身要求真实、客观外,还要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诸多因素,包括时间、政策、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趋势。[1][2][][]二、管理会计产生效能的保障措施(一)争取医院主要领导的重视管理会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医院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取决于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的了解与认识,管理会计对医院经营管理能产生多大的促进促进作用也要看医院领导对管理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否则,再好的信息也难以体现出真正的价值,要争取医院领导重视,管理会计必须通过比较,将其有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因而,是否设立管理会计,则取决于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观念更新,而管理会计信息是否有助于加强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要靠管理会计以各种方式充分展示其应有的价值,只有得到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重视,才能够使管理会计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应用。(二)完善机构,加强制度化管理为确保管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起与财务会计部门平行的管理会计部门。为防止机构繁多,便于协调工作,组建的医院管理会计科可与财务科合署办公,但管理会计科必须配备初具管理会计知识的干部和会计人员,并由院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考核评价单位管理会计师的工作业绩。(三)明确工作重点管理会计部门人员要经常列席部分院级工作讨论会,做好医院经营财务专题分析定期,按时提交分析报表、专题报告、项目预测分析、评价、建议等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投资合理性分析。针对近几年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回顾和再评价,对银行信贷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对今后医院基本建设立项进行评估论证。(2)医院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通过对各科室实际人员费用及材料消耗的统计分析并制订出合理的消耗指标。(3)物资采购预测和决策分析。医院每年的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资金额巨大。(4)管理会计要事前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制订资金使用计划,有效地避免任何盲目的设备采购和药品库存积压等问题的发生。(四)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会计人员素质高低来体现的。素质系指会计人员知识层次、知识结构、价值观和职业水准。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掌握现代科学管理、数学、预测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而且还应了解心理(下转第39页)(上接第26页)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素质,一是可以从医院现有财务人员中培训专业管理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相关培训,系统地掌握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专业队伍,为推行医院管理会计打下坚实基础。参考文献[1]胡玉明.高级管理会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2]温艳萍.现代管理会计与战略管理会计[J].财务与会计,2001,(11).[3]冯斌.高校两种会计制度合并的构想[J].会计之友,2007,(1).

原则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

原则管理论文第4篇

一、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分析

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名词术语,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其使用范围都是很广泛的。无论是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还是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专有概念,我国理论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义为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明确行政管理的实质,可以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同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明确的区分开来,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政府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实质及其规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活动。明确国家行政活动的管理属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国家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区别开来,突显行政管理的执行功能,这有助于更好地借鉴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术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有着明确的规定性。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1.精简原则。

所谓精简,就是各级政府的规模要适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少而精。新时期坚持精简原则,一是机构、层次、编制定多少,必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凡属重叠和多余的机构、层次、人员,一律合并和撤销。二是随着行政工作的发展,应把某些事务交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提倡科学方法,以降低国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2.统一原则。

所谓统一,就是保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的完整统一性。任何国家都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权力下放,还是分级管理,都不能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统一性。遵循统一原则,首先是要坚持行政目标的统一性,各级政府必须以共同的总体行政目标为基础,进行目标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内部的各层次和各部门,并依此明确它们的职、权、责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次是要坚持行政领导的统一性,实行首长负责制,形成明确的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现象,保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效能原则。

原则管理论文第5篇

(一)企业管理原则的涵义

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家和管理者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企业管理原则是以丰富的管理实践为基础,以管理科学理论为指导,并为企业管理实践所检验,是对企业管理活动的实质及其基本经营管理规律所作的高度概括和表述。法约尔认为:只要在管理实践中经检验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则或规律,都可称得上是管理原则。由于企业管理既是科学又是艺术,因此在最初的管理学著作中就有“原理说”和“原则说”。企业管理到底是遵循原理还是原则呢?原理是指带有普遍性、最基本的,可作为其他规律的基础规律,一般用于自然科学。原则是指说话和行动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因此,用管理原则更为妥当一些。

(二)企业管理原则的作用

企业管理原则是企业管理的基石,是企业经营行为评判的标准。企业的目标是多方面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都会有各种不同的具体目标。但企业最根本的目标只有两个,一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目标,二是社会效益目标。因此,企业管理原则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根本目标的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与社会效益目标有时是互相矛盾的,协调这种矛盾,处理好企业与国家、社会和个人间的关系,也是企业管理的内容和目的之一。因此,企业管理原则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正确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为实现企业的目标,企业管理应完成合理组织生产、推进技术进步、有效利用人财物、开发人力资源、协调内外关系等工作任务。因此,企业管理原则是保证企业管理任务完成的基石。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特定的组织也不例外。一般来说,企业管理所研究的问题,都在探求如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销量、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利润等等。但工作效率、利润不应是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企业和企业家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应是:全体员工“工作生活质量”的提高,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遵循企业管理原则有利于企业终极目标的实现。

二、企业管理原则的历史演进

管理活动源远流长,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出现了分工与合作,就有了管理。而管理科学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因此,企业管理原则的探讨也是逐步演进的。

(一)古代企业管理原则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以制针业为例说明了劳动分工理论,分析了劳动分工能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因,间接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应以劳动分工为原则。查尔斯·巴贝奇在亚当·斯密劳动分工理论的基础上更深入、更细致地分析了劳动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的问题。

(二)古典企业管理原则

古典企业管理原则形成于二十世纪初到该世纪中叶,它以泰罗和法约尔为代表。泰罗提出的科学管理理论,其基本观点是企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泰罗科学管理理论对企业管理贡献很大,但其局限性也逐步显现。泰罗科学管理原则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认为人是纯粹的“经济人”,工人最关心的是自己的金钱收入;第二,偏重管理技术因素,忽视人的社会因素;第三,只注重工作现场作业效率的提高,未能从企业整体上考虑如何解决好经营管理问题。法国的亨利·法约尔从企业整体上研究管理职能和一般管理原则。一般管理理论包括三方的内容:一是将企业的全部活动概括为六大类别,管理是其中的一类;二是把管理的要素看成是管理的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三是提出了企业管理工作的十四原则。

(三)现代企业管理原则

二战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致力于发展本国经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生产力发展加快。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管理科学有了飞速发展,各种管理理论不断涌现,并形成十几种不同的派别,也提出了企业管理应遵循不同的原则。比较著名的管理原则有美国的哈罗德·孔茨(HaroldKoontz)和西里尔·奥唐奈(CyrilO''''Donnell)的程序管理原则;以麦克雷戈的“X—Y”理论、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等为依据提出的企业管理激励人的行为原则;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教授伯特·西蒙(H·A·Simon)的管理就是决策的原则;卡斯特(F·E·Kast)等人管理遵循系统的原则,这一管理原则把企业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子系统构成;英国的伍德沃德(JohnWoodward)等人提出了企业管理应该遵循权变的原则。该原则认为,组织和组织成员的行为是复杂的,而环境也是复杂的,没有一种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适于所有情况。因此,管理方式或方法应随情况而变。在大量实验总结的基础上,PeterDrucker提出企业管理应该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以马斯洛人本心理学为基础的企业管理人本原则是企业管理理论的主要成果。美国管理学者肯·布兰佳(KenBlanchard)在“价值管理”(ManagingbyValues)一书中提出了企业管理的价值导向原则。

三、企业管理应遵循三大基本原则

前述企业管理原则的历史演进表明,企业管理是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每位学者提出的管理原则只是从某一角度进行的,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思维。根据历史和现实总结,企业管理应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市场中心原则、价值中心原则和人本中心原则。

(一)市场中心原则

市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企业一切管理活动的依据。管理学者德鲁克(1954)认为:“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创造顾客。……顾客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有且只有两个基本功能:营销和创新。”以市场为中心就是要树立市场导向的理念。市场中心原则要求我们重视两个市场,即产业市场和消费者市场;管理两类客户,即经销商和最终消费者。因此,市场中心原则的最低要求首先是适应市场,适应市场才能生存;其次,企业要面对产业市场的竞争,在企业发展中取得竞争优势;最后,市场中心原则的最高要求是创造市场,引导市场消费趋势是企业发展能力提高的表现。

(二)价值中心原则

企业是一个价值传递和创造网络体系,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价值的增加来展开。因此企业要树立价值中心原则。价值中心原则要求我们进行价值管理。要真正实行价值管理就要从三方面来进行:一是企业要能高效利用和转化有限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作用;二是企业的一切生产与经营活动要服从创造利润的基本目标,只有创造利润才能实现其他价值;三是企业要能够为利益相关者创造和增加价值,这种价值是一个综合价值。

(三)人本中心原则

企业管理应以人为中心,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原则。为此,企业要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人本管理是一系列以人为中心的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活动的总称,它是与“以物为中心”的管理思想相对应的概念。如何看待股东、员工、顾客、公众的利益,如何处理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企业价值观。以人为本就是把人视为管理的主要对象,注重人的发展。现代企业管理是一种人本化的管理模式。以人为本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革命性进步,其核心价值就在于承认人的主体性。第一,承认企业管理的主体是职工,而不是少数高高在上的管理层,更不是资本的运作和机器设备的更新。第二,承认消费者是企业发展的主体,企业是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提品或服务,而不是单纯地制造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第三,承认企业发展要促进社会同步发展,企业发展要有利于社会进步。

1、企业管理要注重培养、使用和挖掘企业员工的才能和潜力。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是解决员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亦即如何看待企业员工的需要和发展问题。以人为本就是创造员工满意度,如果只是把员工看作“资源”或者“资本”就不会得出这个正确答案。员工是运用资源或者资本(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来创造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人,其满意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顾客满意度。创造员工满意度是创造让员工发挥绩效的条件。

2、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要有利于企业的股东、顾客和社会。股东对企业拥有所有权,企业家对企业有控制、管理权,顾客和公众通过购买企业产品,最终拥有对企业的监督权和否决权,他们通过手中的“货币选票”和“舆论”来行使他们的权力。员工通过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行使自己的权力。以顾客为导向,就是要强调质量、信誉和服务的完美。要开发顾客满意的产品,提供顾客满意的服务,倾听顾客的呼声。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树立社会责任理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在1920年被德国的公司法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张,企业的目标是二元的,即除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企业还应当保障和提升社会公益事业。

(四)三大原则构成企业管理的基石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环境和任务,依据上述三大原则进行日常的管理与运作。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企业家和管理者不能只顾其中之一,而是必须综合运用这三个原则。三大原则中,市场中心、价值中心是基础,人本中心原则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高原则。企业管理首先必须面向市场,处理好顾客和竞争的问题。只有如此,企业才能获得发展的动力;其次,企业管理要为顾客、股东、政府、社会创造价值,而不是为单方创造价值。只有如此,企业才能持久发展;第三,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不是利润,而应是与企业有关的所有人的共同发展,只有所有人共同发展了,社会才能进步,企业才能持久生存下去。因此,服务人、发展人、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是企业管理的最大原则。所以,人本中心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原则。

原则管理论文第6篇

一、学法指导的原则

以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为指导,以语文学科本身的特点和中学生学习语文的特点为依据,语文学法指导应遵循以下若干原则:

(一)改革教法与指导学法并行不悖的原则

就教学过程而言,教与学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我国古代教育名篇《学记》中就有“教学半”的说法。吕淑湘先生则更是言简意赅:“教学,教学,就是‘教’学生‘学’”。美国认知心理学家奥苏贝尔指出,教与学是一回事的两个方面,两者在逻辑上是可以分开来研究的,但实质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就一般而言,好的学法是以好的教法为前提而获得的,好的教法又是保证好的学法的运用而选定的,教法与学法必须协调同步。而语文学法指导,则是探索教法与学法融合规律,解决教法与学法怎样组合、渗透更科学的问题,它的基本思路就是:实现教法与学法在教学过程中的最佳结合。教师指导学生学习语文好比指导学生去掰一个壳子,既要讲清掰开壳子的目的、知识、方法,又要重视学生在得到知识与方法后更想掰开壳子摸到核心的心理,从而使教法与学法得到有机组合。在这方面,湖北黎世法老师的“六课型单元教学法”给我们提供了不少经验。他研究中学生学习的八个环节,并从中抽象出十条心理规律作为中学生的本质学情,同时根据中学生最优学习方法中的六个主体环节设计了相应的六种基本课型:自学课、启发课、复习课、作业课、改错课、小结课,以此来保证教学适合学情的要求,教法适合学法的要求。这种课堂结构的设计使学法与教法互为作用,优化了课堂教学结构,改变了过去单纯重视教法改革而忽视学法研究的状况。

(二)在掌握知识过程中发展智力的原则

学生的智力,既是教学培养的目标之一,也是影响教学效果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按照学法指导的理论,传授知识本身,是为了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知识基础上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是思维能力,而思维能力是智力因素中的核心,由此看来,向学生传授知识的目的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发展学生的智力,而不是单纯的积累知识。

智力是不能传授的,然而传授知识与发展智力又是互相联系的。古人云:“才,需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广学。”一方面,学习知识不仅必须以一定的智力发展水平为前提,而且必须通过紧张的智力活动才能完成,教学过程中,学生一点脑子不动,不进行一点智力活动,教学活动也无法进行。另一方面,智力的发展也不是凭空的,是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逐步发展的,离开了知识的学习与传授,发展智力就犹如空中楼阁,无所依托。反过来,智力的发展又促进了知识的掌握,所以,教学的全部努力即是让学生在掌握知识的过程中发展智力。我国语文教育受千百年传统教育的影响,历来重视学生掌握书本知识,忽视智力的发展。当前,我国学校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作业量大、难题多,考试频繁,学生死记硬背等现象,极大不利于发展学生智力,这一现象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左右着语文教学。有的学生抱怨说:“现在学校里语文教学是:记忆力用得过多,而思维力用得过少。”这兴许还是学生“重理轻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庄子《逍遥游》中说:“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离开了知识就谈不上学习,离开了智力就谈不上会学,离开了方法就谈不上善学。知识积累越丰富,就越有利于智力发展,学法的掌握也就越容易。因此,学法指导,必须把知识的习得、智力的开发与学法的掌握有机结合起来。

(三)在发展智力因素过程中开发利用非智力因素的原则

语文教学目标的完成,固然与学生的智力因素,诸如注意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等有直接的联系,以前传统的课堂教学也着重抓了这些能力的培养,但与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如学习兴趣、学习动机、学习情绪、学习意志等不无关系,有时甚至有很重要的关系。根据学生感知教材的心理分析,学生掌握知识、形成技能,是通过对教材的感知、理解、巩固、应用四个基本环节来实现的,而在这些环节中学习兴趣、学习动机、学习意志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巴班斯基说:“如果学生养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如果他们有认识兴趣,有获得知识技能和技巧的需要,如果他们形成了义务感、责任心以及其他的学习动机,那么他们的学习活动就一定会更有效。”上海师大燕国材教授曾概括出公式:A=f(I·N),意即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学习的成功(A)是由智力因素(I)与非智力因素(N)共同决定的,学习的理论告诉我们,除了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外,还要开发和利用他们的非智力因素。学法指导的实践证明,不解决“愿学”、“乐学”的问题,也就谈不上“会学”、“善学”的问题。学习方法的掌握和学习能力的发展作为一个动态过程,“愿学”和“乐学”是推动其发展的前提和动力。

(四)从学法理论指导操作训练中体验学法的原则

对学生实施学法指导,必须让学生了解一些有关学习的理论知识。例如,指导学生掌握记忆的方法,就应当先让学生知道什么是记忆和记忆的心理过程,如何提高记忆水平等有关知识。又如,智力水平问题,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问题,教师有必要就智力的内涵,各要素的核心及其相互间关系,发展开发智力的途径等知识作精要讲解,使学生明确学习的关键及其指归是什么。然而学法指导绝不可停留在对方法知识的介绍上,而应当通过实际的操作训练,让学生体验到学法是否可行有效,以资转化为技能,养成习惯。这里的“训练”不等于一般的“练习”。练习往往放在新课结束之后,常常仅限于书面作业,教师的“主导”作用并不明显,而训练则突出了教师的主导作用,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之中,使学生在有计划有指导的训练中获得知识,形成能力,发展智力。

理想的中学语文教学过程应当是:“在教师的激励、组织、启发、诱导下,学生主动地获取有关语文的真知,逐步学会语文的方法,初步地掌握听、说、读、写、思的能力,并为进一步发展这种能力终至形成习惯提供基础。这样一种有领导的学习思考、研究和练习的过程使学生在这一过程中能自始自终多方面受到严格、认真的语文训练,以提高教学的有效性。这是一种以提高训练效率为中心组织教学过程的思想。在具体的教学中,力求每节课的教学过程都由若干互相联结渗透的有关听、说、读、写、思的练习群组成的,尽量压缩非训练性因素,突出训练性因素,或变非训练性因素为训练因素。

(五)坚持统一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学法指导的重要形式,它可以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掌握学法的一般知识。但每个学生都有各自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和学习习惯,只有当学法指导和学生各自的特点、各自的知识与经验水平产生共鸣时,才更有针对性,才能发挥方法的功效。因此,教师在重视统一指导的同时,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个别指导,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个性特点的行之有效的科学学习方法,使二者相辅相成。

二、学法指导的方式途径

(一)精心计划,多形式进行学法指导

语文学法指导,要结合语文学科的特点,以学生的学习心理、学习过程和认知规律为研究对象,揭示语文学习的本质、规律、探索科学的语文学习方法,加强语言修养,指导学生学习,提高语文能力。学法指导从内容上讲,首先要注视指导学生掌握优化语文学习环节的方法;其次要从端正学习态度、坚韧学习意志、良好的学习习惯等方面,对学生加强激发学习动力的方法指导;再次要加强开启智力潜能,培养创造才干的指导。从具体操作上看,应当长计划,短安排,坚持循序渐进,一以贯之。

(二)有机渗透,寓学法于教学之中

课堂教学,是学法指导的根本途径,也是学法指导经常化、具体化,出效益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学法指导必定应走渗透课堂教学这个主渠道。课堂教学应当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支离破碎、杂乱无章、随意组合的复合结构。在这个过程中,要为学生“怎样学习”导向,教学生学会学习。为此目的,就必须改革传统的“教”为中心的课堂结构,设计以“导”为核心的课堂教学结构。按此结构,课堂教学应从以下几个环节有机渗透学法指导:(1)备课要明学情,备学法,即了解本班学生的学习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学法训练,提高学法指导的自觉性。(2)预习设计要指点方法,即要教会学生全册预习法、单元预习法,又要根据课文特点指导相应的具体的预习方法。(3)教法的选择应有利于指导学法,为学生良好学法的形成提供借鉴和规范。(4)教师讲解过程要示范学法和点拨学法。(5)整个教学过程要重视指导自悟和总结学法。(6)练习设计要有助于学生运用学法,迁移学法,使之“受用终身”。

(三)建章立制,确保学法指导到位

学习常规,是学法指导的合理积淀,能对学生学法实行有效调控,并处于有序运行和良性运行状态,具有较强的激励、制约和导向作用。叶圣陶先生给《中学生》杂志写的复刊词别强调,“凡是好的态度和好的方法,都要使之化为习惯。只有熟练得成了习惯好的态度才能随时随地运用,好像出于本能,一辈子受用不尽。”要使学生形成良好习惯,就要帮助学生拟定一些学习常规,如自学(预习)常规、上课常规、阅读常规、作业常规、复习常规、课外学习常规等等。让学生按常规学习,以便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只有按一定规范形成的习惯,才是良好的习惯,这是人们常说的“大匠诲人,必以规矩”。如,指导学生自学(预习),按照“读查思写”程序进行,要求按“自读”(阅读感知课文内容,动笔进行圈点批画),“自查”(查阅工具书和有关资料,参阅课文下面的注释和课文前后的“学习重点”、“学习提示”、“思考和练习”等),“自思”(思考自学目标提出的要求,思考课后习题与课文内容的关系),“自学”(写出自学笔记,检索积累自学收获)四个步骤进行自学,每一步都有具体有效的操作规范。学法指导设计的特点:(1)每课学法指导都要紧扣教学目标;(2)每课的学法指导都要依据课文特色;(3)每项学法都要有具体的操作要领;(4)每项学法都有相应的系统训练题配套,从而保证了学法指导的到位。

(四)横向联系,实现学法“三个沟通”

横向联系,就是要在学法指导中把语文学科的学习同其它学科的知识广泛联系起来,由局部转向全面,由微观转向宏观,使语文知识同其它学科知识在相互渗透中融会贯通,协同发展,产生相互促进的“共生效应”,从而有利于学生结构向智能结构转化,有利于学生语文素质的提高。美国著名教育家华特·B·科勒涅斯说:“语文学习的外延和生活的外延相等。”所谓“三个沟通”,就是语文学法指导与社会生活沟通,课内语文学习与课外活动相沟通,语文学科与其它学科相沟通。学法指导不能教师“剃头挑子一头热”,还必须重视学生在学学法、用学法、创学法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个沟通”,沟通了学法指导的多种途径,充分发挥家庭、社会环境和相关学习背景的指导渗透作用。

三、学法指导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把“指”和“导”统一起来,对已揭示出的学法不可时过当堂便弃之不用。

(二)要具体可行,即不可用“只言片语”或“教条”揭示学法,导致学生自主学习时不能迁移操作和灵活调控。

(三)要把教师总结与学生自我总结结合起来,避免再次落入“包办式”和“注入式”的窠臼。

(四)要把学法指导纳入教学过程中,作为一个重要环节,而不是大撒手的“放羊”,致使其名存实亡。

(五)要力戒“模式主义”,防止盲目的生搬硬套,而背离教学重点。

(六)要循序渐进,由简到繁,从浅入深,形成过程,忌要求过高,急于求成。

原则管理论文第7篇

一、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原则

原则之一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以小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为宗旨,设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课程方案》对小学阶段的教育提出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这个培养目标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阶段性质和任务而设计的国家要求,也就是国家关于知识和能力的质量标准;另一方面是为体现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个性发展要求。落实到小学数学课,国家质量标准就是要求小学生具有初步的运算技能、逻辑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以及运用所学数学知识解决一些简单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四项,这个任务主要由小学数学的学科课(或者叫必修课)来担当。至于发展小学生个性的要求,《课程方案》明确提出主要由活动课来担当,其教学目标就是“增强兴趣,拓宽知识,增长才干,发展特长”。有人会提出,这个要求在学科课所包含的实际活动中就能做到,或者开展课外活动就可以实现。我认为这是误解。诚然,小学数学学科课所包含的实际活动,诸如观察、实验、练习等,也能培养学生某些个性要素,但它服务的目的不同,它只是为学科课的教学目标而服务的一种教学手段,是学科课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没有具体教学时间的界限;而小学数学活动课应是以发展学生个性要素为首要目标的课型,每节课教学时间与学科课的教学时间相配合。还有,活动课也不同于课外活动:①活动课属于课程的范畴,课外活动则是“在教学大纲范围之外由学生自愿参加的各种教育活动的总称”,它不属于课程的范畴;②活动课有一定的结构性,它有特定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活动方式,而且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随着年级的上升而具有层次性,而课外活动则没有这种有序的要求;③活动课的设计和实施要具有一定的规范,那就是活动课必须有教学纲要和活动课指导书,并严格按此规范实施教学进程,而课外活动则不具备这个要求。

原则之二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淡化选拔教育,做到“人人受益”。小学阶段的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初级阶段的教育,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指出:“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普及教育,平等教育,应当强调其普及性,淡化其选拔性。”这个要求不仅在小学阶段的教育活动中要落实,更要在各科的教学活动中落实。学科类课程的教学活动做到人人受益,比较好操作,因为学科类课程所担负的国家关于知识和能力的各项规定,由统一的大纲和教材所列举,由国家规范的教学、考查等计划予以落实和检查。而活动课是以培养个性特征为标志的新课型,系统的操作硬件尚在建立之中,有一定的难处。但是,我们应当这样理解:小学数学活动课所说的“人人受益”,不应当以分数、成绩的提高来理解,应当从学生的个性要素得到发展予以解释。从活动课参予程度讲,不要像组织数学课外活动小组那样,只允许少数数学爱好者参加,而应要求每个学生都参加。从活动课的课程设计讲,在学科课为每个学生打好共同基础的条件下,为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兴趣爱好提供发展空间;从活动课的教学效果讲,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有的学生数学知识、能力和爱好都得到提高,这是受益。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有的学生数学知识和能力提高不甚明显,但是通过数学的橱窗对观察课外天地,观察实际生活的兴趣产生了,这也是受益。更有甚者,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虽然没有引起学习数学的兴趣,但这种活动课教学尝试在学生记忆中留下思维印象,能成为今后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参考,这也应该说是受益。纵或阻塞了他们对数学的爱好,但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促使他们去爱好其它学科,也同样属于受益之列。一言以蔽之,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受益,就是指小学生的个性要素,主要指兴趣和情感,通过数学的载体而得到发展。

原则之三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注意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充分保护“童心”。小学生的年龄阶段(6~11、12岁),在心理学上称为儿童期(或称学龄早期)。这一阶段,小学生不但身体发育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阶段,而且由于从一个备受家庭保护的幼儿变成必须独立完成学习任务、承担一定社会义务的小学生,这就促使儿童心理特征产生质的飞跃,概括起来,就是产生了在幼儿期没有的“好奇、好动、好胜”的“童心”。这三个“好”只有“好奇”“好动”充分得到发展,“好胜”的儿童价值特征才能得以建立。但是要注意,要使“好奇”“好动”的心理状态健康成长,就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控制:①调控环境,促使小学生总是保持向上振奋的心理状态。小学生向上振奋的心理状态的形成是立足于好奇感,而好奇感的永恒程度又依赖于环境(包含教学环境)对小学生接受知识是否有一种愉。因此建立一种愉快接受教育的氛围是调控环境的关键。小学数学活动课基于数学学科的抽象特点,愉快教育氛围的建立,特别要注意杜绝成人期望值的强加与过量过高数学材料的灌输。就是说,不要设想通过小学数学活动课的教学,个个都成为数学神童;也不要认为,实施小学数学活动课教学,就是灌输小学数学之外使小学生难以接受的成人处理数学的材料。②树立模仿典型,促使小学生形成稳固的知识、能力体系和健康的行为与习惯。小学生的“好动”,是建立在模仿基础上的好动,通过模仿,一旦成为小学生稳定的心理成分,就左右小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因此为了促使小学生形成稳固的知识、能力体系和健康的行为习惯,我们的教学活动就应当提供学生认为有趣的、益于拓广知识的模仿典型。小学数学活动课所提供的模仿典型,就是根据数学的特征以及小学生的知识、能力条件,通过游戏、观察、拼图、制作、不完全归纳等思维及操作办法,让学生得到学科课内所没有的、又能激发学生求知兴趣的数和形的一些结论(但是不要证明)。这些结论,要求学生都记住它是次要的,掌握得到的过程则是教会模仿的本意。只有这样,“好动”的心理特点才可以说在数学活动课里得到健康地培育。

原则之四

小学数学活动课,必须突出具体形象思维,给学生以能力的钥匙,不给知识的包袱,促进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的过渡。小学生的思维,在四年级之前,是以认识“具体实例”、“直观特征”为标志的具体形象思维为主;在四年级之后,则向掌握“主要属性”、“种属关系”、“实际功用”为标志的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不过这种抽象逻辑思维还是以具体形象为支柱。作为小学阶段思维训练的一门主课,小学数学的学科课和活动课,责无旁贷地要促使小学生思维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为了实现这种过渡,可采取下列措施:①提供充足的有趣的数和形的具体形象材料,让学生拓广知识,扩大眼界。怎样选择这些材料?荷兰数学教育家凡·希勒(VanHiele)认为:人类认识数和形有五级水平,小学四年级以前学生,应选择认识“形象级水平”的材料,就是学生通过图形和数的整体形象,而不是通过性质去认识数和形。四年级之后的学生,可选择“性质级水平”的材料,即通过图形和数的性质去认识数和形。至于后三种水平材料的认识,则是中学以后的事情了。这种认识可作为小学数学活动课选择充足有趣具体形象材料的依据。②通过设悬念,设问题情境,积极启发小学生从已知到未知,促使从具体形象思维到抽象逻辑思维的转换,同时让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体会到成功的乐趣,以及让学生掌握不完全归纳法之类的数学方法。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活动课的思维材料的选择上,一要“不超纲”,即所涉及知识不应超出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之外;二要“不超前”,即活动课的教学进度与学科课的教学进度基本保持一致,知识与能力训练尽量做到前后配合。在活动课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就表现为要当学生智慧的启迪者,不要当真理的恩赐者,更不能藉活动课之机,把学生当成“仓库”,拼命向学生灌输他们不愿接受的成人化数学知识,从而使学生受压,感到不耐烦。否则,数学活动课就不能促使学生个性要素的发展,增长才能的数学目的就会落空。

二、小学数学活动课的开设形式

1.数学游戏。

数学游戏是对四年级以前学生进行活动课教学的一种好形式。好的数学游戏应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好奇心理,凝聚学生的注意力,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应是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兴趣与数学知识自然而然地同步增长。为此,设计数学游戏的思路,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①游戏内容要通过丰富而新颖的形象来包装。大家都知道,一切知识都是从感知开始的。然而,数学教师惯用的数学概念形象化方法,虽然最初的数学概念能从形象化入手,但最后总下降为单调而呆板的数学概念和“符号”,成人化的思维痕迹很深,这种教法特别不能激发低年级小学生的兴趣,我们教育中应当尽量避免。正确的数学概念的形象化包装,必须结合低年级小学生思维在具体形象方面占优势的认识特点,结合他们的实际生活爱好来制定关于数学概念的教学形象设计,要不显露抽象的数学概念和“符号”,而是把它化解在小学生喜闻乐见的丰富而新颖的游戏之中,从而起到充分调动小学生的感官,在小学生头脑中树起鲜明的形象,达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的最佳效果。②游戏展开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戏剧性活动来实现。低年级小学生,刚由家庭进入社会,一切都新鲜,好动和不满足是他们进步的第一要素。数学活动课教学要抓住这一特点,设计适合他们口味的戏剧化数学游戏,把学生引入求知的好动中,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通过戏剧化处理这座在具体与抽象间的桥梁,把学生从具体形象思维引到抽象思维,让学生自己思考,自己理解,自己消化,自己吸收,使思维永远处于兴奋之中,实现活动课的目的。③游戏结构要是美的结构形式。数学游戏美的结构,是指美的语言、美的教学态度、美的板书设计及教具运用。最能直接打动低年级小学生心灵的是美,因此美的教学结构形式,是一股推动低年级小学生接受教育的力量,数学活动课的游戏结构也应按此来设计。

2.数学讲座。

小学四年级后开展数学讲座,这是有利于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也是有利健康品德形成的好形式。这种以数学讲座为内容的数学活动课取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取材于学科知识的扩张,发展学生能力。这类教学内容可分为三种类型:①智力型,如找规律填数,奇数和偶数运用,巧妙计算等;②实用型,如利用图形的合理分类的计算题,金融投资的基本计算知识等;③动手型,如绘制图表,用图形解应用题等。另一方面是取材于数学名人的故事,取材于数学史上的典型成果。通过讲述这些故事,能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进行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教育,从而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

3.数学实践。

小学四年级后的数学活动课可开展数学实践活动,这是拓宽学生视野的又一种好形式。如去银行了解什么是年息?年息为什么采用“%”的记号?什么是月息?月息为什么采用“‰”的记号?也可到市场去了解怎样用统计表处理变化的市场价格?怎样利用已学过的图形拼成优美的商标图案等等。诸如此类的实践活动,不仅会丰富学生的知识,而且能使学生知道数学在实际生活中有广阔的应用,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实践这一大课堂的锤炼,锻炼学生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坚强个性。

原则管理论文第8篇

全宗理论是档案学的基本理论,但它不是如何具体划分全宗的问题。即应该提出划分全脱离实际的“纯理论”,而是具有重要实用全宗的原则,并对一般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应用理论。因此,全宗理论要对全宗以科学的限定。

一、全宗原则――档案实体管理的理论基石

全宗原则,又称来源原则,是档案实体管理的理论基石,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档案整理原则。它的名称源自“来源”在档案术语中的特定含义。全宗原则指的就是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的来源进行整理和分类,要求保持同一来源的档案不可分散、不同来源的档案不得混淆的整理原则。

全宗原则是伴随国家档案馆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最早起源于近代法国。国内有学者把全宗原则的核心思想归纳为以下三个基本点:(1)尊重来源。这是全宗原则的第一层内容,指档案管理部门首先应按照来源标准整理档案,保持档案与其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档案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在产生和处理过程中会形成多方面的历史联系,如来源联系、内容联系、时间联系、形式联系等,其中档案与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是首要联系,也是最根本的联系。因为只有在明确档案形成者的前提下,揭示档案的内容、时间、形式等联系才有意义,才能全面深刻地反映形成者的活动面貌。实践证明,馆藏来源众多的档案管理部门只有首先划清来源的界限,才能将档案与其特定形成者及其活动对应起来,确保档案作为原始记录的这一本质属性。(2)尊重全宗的完整性。这是全宗原则的第二层内容,指一个全宗是一个特定机关或个人活动中形成的有机整体,整理档案必须维护全宗的完整性,做到每一个全宗都能独立保存,同一全宗的档案不可分散,不同全宗的档案不得混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档案与其特定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势必遭到破坏,不仅档案形成的本来面目无法恢复和保持,档案所记录的历史事实的真实面貌也难以维护。(3)尊重全宗内的原始整理体系。这是第三层内容,指全宗内的档案整理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尊重全宗在形成机关获得的原始整理顺序和方法,不宜轻易打乱重整。一般来说,全宗在形成机关都是经过一定整理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原始整理顺序和标记。实践证明,形成机关的文书和档案人员对档案的形成过程和特点最为了解.他们构建的原始整理体系能最大限度地提示档案形成的历史联系和历史原貌。因此档案馆对全宗内档案的整理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劳动,而且有利于保留档案形成和整理的本来面目,更好地实现档案作为社会实践活动原始记录的功能。

二、深化全宗原则:电于文件时代“新来源观”的提出

(一)电子文件时代全宗原则面临的挑战

全宗原则自从其诞生以来,一直受到档案界的普遍认可,但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对档案工作带来的巨大影响,全宗原则也受到了冲击,一些学者不断提出了质疑。第一,来源共同性作为一个原则受到了挑战。有学者认为“源于各种不同结构组织体的数据的产生改变了单一来源的概念,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组织机构的界限,而来源原则和尊重全宗原则恰恰是由这个界限所决定的。也有学者从计算机具有强大的运算能力方面提出了看法,认为“计算机的智能管理和自动分类与组合功能,使得档案工作可以放弃文件的来源和全宗不可分散原则”。两者的潜台词有一点差异:前者担忧原来的全宗原则无法解决新情况,后者则较乐观地认为在来源问题上可以简单化了。第二,档案文件与其形成者“一一对应”的原则受到了挑战。有学者认为“以往那种以一个实体机关作为一个文件群体形成者的传统模式逐步有所突破。计算机与远程通讯手段的结合、关系数据库的普遍使用及超国际网络的出现,使得不同机构使用共同的数据资源和共同参与形成一批数据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日益增多的事实”。

(二)电子文件时代“新来源观”的提出

电子文件时代“来源原则的重新发现”并非是传统来源原则的简单重复,相反蕴涵着丰富的辩证色彩.可以说是一种透过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文件载体更新的表象,更加深入地把握档案专业基本理论和核心原则的辩证回归。因为这种“重新发现”是以一种“新来源观”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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