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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03 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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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论文

第1篇

1、业主方面的原因:

(1)对工程项目工期要求过紧,不能正确合理地给出一个要求工期。

(2)招投标过程中未摆正投标标价与工期关系,没有充分考虑工期缩短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导致标价压低了,使进度控制目标难以实现。

2、监理方面的原因:

(1)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上起很大作用,而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一般认为主要依靠施工单位的自身努力,呈被动控制状态。但理论和实践证明进度控制必须而且可以采用预控。

(2)直正采用计算机来进行进度控制不多,因此,就不能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做到始终抓住关键工序,也就不能真正做到动态控制,及时地为建设工程项目在进度上提供咨询与服务。

3、承包商方面的原因:

(1)进度计划编制随意性较大,为迎合业主要求编制的进度计划与实际相差太大。同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较缺乏,对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施工方案迟迟制定不出来。

(2)工程投标时,对工程造价与工期的辩证关系认识不足,致使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报价低,在要求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时显得困难,制约了工程进度不能按合同工期期限完成。本文针对进度失控原因和如何减少或避免工程进度失控问题,对进度控制理论和方法提出一些探索性认识与看法。

1、进度控制理论

1.1进度控制是目标控制

进度控制是指在限定的工期内,以事先拟定的合理且经济的工程进度计划为依据,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的行为过程。工期是由从开始到竣工的一系列施工活动所需的时间构成的。工期目标包括:总进度计划实现的总工期目标;各分进度计划(采购、设计、施工等)或子项进度计划实现的工期目标;各阶段进度计划实现的里程碑目标。通过计划进度目标与实际进度完成目标值的比较,找出偏差及其原因,采取措施调整纠正,从而实现对项目进度的控制。进度控制是反复循环的过程,体现运用进度控制系统控制工程建设进展的动态过程(见图1)。进度控制在某一界限范围内对(最低费用相对应的最优工期)加快施工进度能达到使费用降低的目的。而超越这一界限,施工进度的加快反而将会导致投入费用的增大。因此,对建设项目进行三大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的实施过程中应互相兼顾,单纯地追求某一目标的实现,均会适得其反。因而对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目标实施的全面控制,是投资目标和质量目标实施的根本保证,也是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工作内容。

1.2进度控制应实行全过程控制。

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实施中,控制循环过程包括:

(1)执行计划的事前进度控制,体现对计划、规划和执行进行预测的作用;

(2)执行计划的过程进度控制,体现对进度计划执行的控制作用,以及在执行中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的能力;

(3)执行计划的事后进度控制,体现对进度控制每一循环过程总结整理的作用和调整计划的能力。

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三项控制各有各的实用环境、控制工作内容和时间。能实现对施工进度事先进行全面控制最好,但是,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者很难事先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估计。因此,进度控制工作大量的是在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中完成。

1.3进度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

进度控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一方面是承包商在施工各阶段、各分部分项工程中要设立专门技术负责人进行进度控制基础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业主或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一句话,承包商和业主或监理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进度控制的目的。审核后的进度计划,往往需要把若干相互关系的处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施工进度计划综合成一个多阶群体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利于进行总体控制,特别是工程规模较大时,若不将进度计划进行综合,就很难迅速准确地了解某一局部对另一局部的影响以及某一局部对总体的影响。

2、进度控制方法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方法是把合同工期目标层层分解,以控制循环理论为指导,经常进行目标值与实际值比较与分析,不断采取措施调整,并协调参加单位之间的进度关系。

工程项目进度过程(见图2)。网络计划的输入(资源、时间、费用)或输出(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从施工现场收到的关于形象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的信息(反馈),按要求格式制成各种报表。通过这些报表将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目标进行比较,当输出与计划目标不一致时,就要做出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之一是在现行网络计划范围内修正输入。如重新安排资源,重新配备劳动力、机械设备等,以使工程进展满足计划目标;纠正措施之二是重新修订一个从现状到工程项目竣工的新的网络计划,并估算所需的各种资源,以及重新安排投资。对这个新的网络计划还要不断进行优化,以保证实现所期望的工程目标与进度。

3、控制的途径

在工程项目进展的过程中,不同时间、不同施工阶段形成不同形式的工程量的过程,也有不同的进度失控原因和条件。因此进度控制途径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突出关键线路

坚持抓关键线路作为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作为组织管理的基本点,并以此作为牵制各项工作的重心。

3.2加强配置生产要素管理

配置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材料、设备等,并对其进行存量、流量、流向分部的调查、汇总、分析、预测和控制。合理地配置生产要素是提高施工效率、增加管理效能的有效途径,也是网络节点动态控制的核心和关键。在动态控制中,必须高度重视整个工程建设系统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跟踪现场主、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坚持每天用大量时间来熟悉、研究人、材、机械、工程的进展状况,不断分析预测各工序资源需要量与资源总量以及实际机械、工程的进展状况,不断分析预测各工序资源需要量与资源总量以及实际投入量之间的矛盾。规范投入方向,采取调整措施,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3.3严格工序控制

掌握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记录各工序的开始日期、工作进程和结束日期,其作用是为计划实施的检查、分析、调整、总结提供原始资料。因此,严格工序控制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要跟踪记录;二是要如实记录;三是要借助图表形成记录文件。

4、进度控制的措施

进度控制是一项全面的、复杂的、综合性的工作。原因是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影响工程进度计划。因此要从各方面采取措施,促进进度控制工作。采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编制网络计划只是第一道工序,最关键的是如何按时间主线进行控制,保证计划的实现。为此,采取进度控制的措施包括:

(1)加强组织管理。网络计划在时间安排上是紧凑的,要求参加施工的不同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协调配合努力工作。因此,应从全局出发合理组织,统一安排劳力、材料、设备等,在组织上使网络计划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为网络计划的实施创造条件。

(2)为保证总体目标实现,对工期应着重强调工程项目各分级网络计划控制。严格界定责任,依照管理责任层层制定总体目标、阶段目标、节点目标的综合控制措施,全方位寻找技术与组织、目标与资源、时间与效果的最佳结合点。

(3)网络计划的实施效果应与经济责任制挂钩。把网络计划内容、节点时间要求的具体落实,实行逐级负责制,使对实际网络计划目标的执行有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规定网络计划实施效果的考核评定指标,使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成日期、形象进度要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均达到规定要求。

4)网络计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以利于网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

在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管理中,由于人力、物资(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打破原计划是常有的事,因此,项目管理是对复杂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进行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的管理技术。目前均以网络计划技术为基础,首先,从工程总体施工需要出发,编制出总体和分项施工的网络计划,从宏观上对工程起到控制作用。第二,在网络计划的指导下,分别制定出年度、月、旬生产计划等三个计划表格,下发到各个施工队、作业班组执行。第三,在执行过程中搞好材料和人工两项使用计划的落实。第四,实行工程承包制,在保证工程质量基础上保证工期目标。在管理时,利用网络计划进行关键工序的考核,奖罚分明。在项目进度控制的管理过程中,尽量减少或避免进度失控现象。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工程进度控制

一、进度控制概述

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的主体,拥有建筑产品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业主参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除控制工程质量和造价以外,为了使工程早日投入使用,产生效益,还必需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

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定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项目进度控制,与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一样,是项目施工的重点控制内容之一。它是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资源供应、节约工程成本的重要措施。

为了控制施工进度首先要明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施工进度总目标的确定既受到工程施工条件的制约,也受到工程合同或指令性计划工期的限制,同时还要结合不同的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要求,确定进度控制的总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以正常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

正常工期根据正常施工速度来确定的。

2、以最优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

最优工期是工程总成本最低的工期,它可采用以正常工期为基准,应用工期成本优化的方法来确定。

3、以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

以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需要施工企业结合自身的施工能力和资源条件,并且充分估计各种可能以进度有影响的因素,要适当留有余地,保持一定的提前量。

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确定后,还要对总目标进行分解,可以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也可按不同的专业分解,或者按施工阶段分解。

业主进行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2、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和周作业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3、依据合同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施工单位顺利实现预定工期目标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介绍各种施工进度计划:

1、施工总进度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用于确定各单位工程、准备工程和全工地性工程的施工期限及开竣工日期,确定各项工程施工的衔接关系。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建设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迅速发挥投资效果;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如果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得不合理,将导致人力、物力的运用不均衡或延误工期,甚至还会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因此,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得正确与否是保证各项工程以及整个建设项目按期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果、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条件。

2、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在已经确定的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资源供应条件,遵循正确的施工顺序,对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持续施工时间以及相互搭接关系作出安排并用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在其基础上可以编制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和各项资源需用量计划,同时也是编制各分部分顶工程施工进度和编制季、月计划的基础。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可以用横道图和网络图来表达。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工程的进一步分解。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构造与规格,可以把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为分项工程。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在既定的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工期和各种资源供应条件,对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施工起止时间及衔接关系进行合理的安排。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应将凡是一工程对象施工直接有关的内容列入计划。

4、年、月、旬、周施工进度计划

相对于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属于实施计划,它一年内工程施工的目标。

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按整个项目或单位工程编制的,带有一定的控制性,但还不能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实际作业时是按月(旬、周)作业计划和施工任务书执行的。另外,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前编制的,其内容还比较粗,而且现场情况又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执行中还必需编制短期的、更为具体的执行计划,月(旬、周)施工进度作业计划。

月(旬、周)施工进度作业计划要明确本月(旬、周)应完成的各项施工任务,完成计划所需要和各种资源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产节约的措施。作业计划的编制还应该进行不同的施工项目之间同时施工的平衡协调;符合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期限;施工项目的分解必须满足指导施工作业的要求、细分到工序、明确进度日程。

5、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分包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业主指定分包商,该分包合同条款及价款由业主确定,并与业主直接签定合同,直接对业主负责,但这种分包商在现场的活动由总包统筹安排。也有由业主确定分包合同条款和价款,分包与总包签约。二是总包商自已选择分包商,该分包商与总包签定合同,对总包负责。

当一个工程由多个承包单位参加施工时,应按承包单位将单项工程的进度目标分解,确定各分包单位的进度目标,列入分包合同,以便落实分包责任,并且要根据各专业工程交叉施工方案和前后衔接顺序,明确不同承包单位工作面交接的条件和时间。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务实施要和总包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匹配,总的原则都是为了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三、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要点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

(2)总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期使用的要求。

(3)总进度计划中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合理:如尽量提前建设可供施工使用的永久必工程;急需和关键的工程先施工。

(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中的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

(5)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的划分的粗细程度,一般应细到分项工程或更具体。

(6)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顺序、施工的时间以及搭接关系是否合理。

(7)主导工程是否连续施工。

(8)施工平面各空间的安排是否合理。

(9)劳动力、材料、机械需要量是否均衡。

四、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

1、在开工之前业主要切实做好自已应做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为开工后的施工创造有利的条件,保证施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如进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用电及场外道道路等外部条件,尽快办理各种施工手续,请城市规划部门现场实测定位、测放建筑界线、街道控制桩和水准点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测量放线,准备开工。

2、为了控的的制施工进度,首先必需掌握情况,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统计资料和调度会议等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将它们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以发现进度是超前或落后,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中的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进度超前就要督促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进度落后要督促施工单位分析原因、采取赶工措施。

3、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4、建立定期的巡查制度

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总包和分包到现场巡查,检查现场的施工进度、质量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将有关重要的内容记录下来,并及时发文要求各分包商确认。

5、召开专题会议

对一些施工中存在的难题,业主和总包联合在现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

5、按合同规定按时符结承包方进度款。

6、实行奖惩制度,按计划完成的给予奖励,未按计划完成的给予处罚,可以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四、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要有效地进行进度控制,必须对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事先采取措施。

对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很多,可归纳为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设备与构配件因素、机具因素、资金因素、水文地质与气象因素以及环境、社会因素等。

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才使进度控制显得非常重要。在施工过程中,管理者一旦掌握了实际进度情况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之后,其影响大多是可以得到控制的。

第3篇

1.准备工作不够完善

公路施工过程是一个劳动力、资金、技术密集型的生产过程,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其规模大、投资多、生产周期长、使用周期长,因此,公路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的统筹规划,科学决策非常重要,应就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及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作出科学评估,若立项不妥,决策不周,将带来很,大浪费及严重后果。

2.设计不完善

设计属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的一个主要内容。是公路工程建设的灵魂和龙头工作,它直接和从整体上影响工程质量。虽然建设任务重,工程项目多,但目前还没有建立必要的项目库。在政策、法规、机构、操作等方面仍不足。特别是一些高等级公路的防水、排水、防护等措施过于简单,在大型桥隧工程、环保、景观、交通工程等方面缺乏设计经验。

3.主要建设材料、设备不能满足要求

3.1原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有好的材料才能出好的质量。工程建设所用的原材料不是统购统配,一般由承包商自己采购,大部分地方材料如石料、石灰、砂子以小加工为主,没有工业化相应的生产标准,规范和程序。材料的等级、规格、材质不稳定,没有质量保障。

3.2在施工过程中,选择机械设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如果设备选择合理,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施工进度,而且对于提高施工质量也非常有利。因此在综合考虑诸如经济、施工环境、施工方法、公路结构、设备性能等各种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设备使用方案,可以将建筑机械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化。

4.质量管理上的缺失

管理工作不规范是影响公路建设质量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一些中小建设项目上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不够到位。个别项目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造成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水平不高,能力不够;存在临时、松散、短期的思想观念,在目前项目比较多的情况下质量意识、合同意识相应淡薄,局面不容乐观。

二、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控制过程

1.公路工程施工前期准备质量控制。

1.1构建管理体系按照工程管理的需求

在工程实施以前,需要建立工程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部门,落实各部门责任,编制项目管理方法及措施,实施部门管理人责任制,把质量管理落实到人,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管理意识,充分了解和掌握质量控制方法措施。

1.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管理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统筹规划,涉及工程法规、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信息管理等等不同的方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具体自然环境、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和施工条件,进行现场各种资源的配置,实现资源最优化利用,对于特殊要求的项目,还要有特殊保障措施,实现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优化性。

1.3材料控制

材料控制是施工前期控制管理的重要环节,基本做法是按照合同及规范内容,对进场的砂、石、水泥、钢筋等材料进行数量、质量控制,一般方法是进行材料试验,钢筋还要求提地、出厂合格证书、日期等。

2.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2.1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是不同专业之间会审,对设计进行讨论和确定的过程,通过技术交底,可以有效的实现不同专业之间的衔接,明确施工的基本要求,规定施工内容、方法、频率,工程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目标,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状况进行审查,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协调,规定明确,各工种相互配合。

2.2质量控制关键点

公路工程施工主要是路基填筑和路面施工两个重要阶段,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关键点的设置,制定符合施工质量和规范要求的关键点,有效的进行预防,实现公路工程施工的动态管理控制。

2.3工序检查

工序检查是工程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各道工序质量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体质量状况,工序检查主要针对各项施工过程方法、工艺、原材料及施工环境等因素,要求各项工序波动的范围均在合理的规定水平内,发现有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工序,及时进行整改,工序质量控制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实行自检、互检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要求。

三、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1.构建完善的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控制度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实现公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障,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参与者,需要明确责任,构建责任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承包人责任制,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状况不断改进施工方法和工艺,严格实行自检制度,将质量控制过程放到施工过程中。同时,还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相应的奖惩制度,保障工程施工质量。

2.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有效控制施工质量

重大设计变更的报批程序要按照规定进行;非重大设计变更也需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机构三方共同参与会审处理或者由审计单位授权监理机构进行委托审批;对于设计施工图纸中的疑问,可由施工企业通过现场监理技术人员上报业主或设计单位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要求说明等。

3.加强质量控制意识、提高质量控制手段

实行全员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员工自己工作范围,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权力和利益,奖优惩劣,确保每个员工的工作质量,结合工程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专项培训,加强质量控制人员的控制手段,提高责任意识。

4.严格加强施工过程跟踪质量把关

工程质量的许多问题,,都是通过现场跟踪检查而发现的。要做好现场检查,质量管理人员就一定要腿勤、眼勤、手勤。就是要勤跑工地,勤观察,勤记录,要在施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减少经济损失。质量管理人员要在施工现场随时抽查一些项目,如混凝土的砂石料、水的称量是否准确,钢筋的焊接和绑扎长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模板的搭设是否牢固紧密等。施工中遇到质量难题,质量管理人员要同施工人员一起研究解决;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把责任一齐推向施工人员。质量管理者只有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才能做到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分明,措施得当。

四、结语

第4篇

根据各公司情况,建立可行的项目考核制度,落实对项目团队成员及施工队伍的考核方式,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此点的关键在于:“两头一定要紧”。在项目实施初期,可通过树立模范标杆,号召大家学习;并以通报、罚款甚至从项目团队除名等各种方式严厉处分教育反面典型,树立质量权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开展横向评比,相互促进提升。在项目收尾阶段,因工期、成本等压力,最易出现质量大滑坡,此时也应从严考核,把好收尾关。

2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2.1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质量目标是项目整体质量工作围绕的中心,所有的质量工作都是为了保证质量目标能够达成,所以质量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就显得非常重要。设置时除应根据项目正常流程要求设置关键目标外,也应结合项目组前期经验,将前期发现的项目组的质量短板设为目标,重点管控。在目标值设置时也应尽可能的量化,以数据为导向,增强可操作性。如本公司CF项目质量目标设置主要为以下几项:设计文件有效率,现场使用文件有效率,设计变更有效率,各节点内部报验资料齐套率,各节点内部验收一次合格率,各节点监理验收一次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闭环及时率等。目标值均以百分比设置,且明确计算公式,便于统计执行。质量要求主要结合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质量要素予以明确,作为项目整体质量工作开展的指导。

2.2确定项目质量组织的架构及职责

质量管理组织中最重要的是“领导作用”。所以在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时,必须考虑分层管理:执行层,监督层,中间层,决策层。其中最关键的是中间层,一般由质量经理担任,既能够宏观把握项目质量运转状况,又能够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上传下达。根据项目组织架构,成立了三级质量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质量经理,质量专员。其职责如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各管理小组负责人组成。主要针对质量经理认为需要经过项目组讨论、确定的质量相关事宜进行评审决议。质量经理:负责项目整体质量策划。质量管理流程、制度制定;各级质量验收标准制定;质量专员工作考评;通过质量信息数据及现场检查及时发现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时纠偏、预防;重大质量问题(批量质量问题、用户质量投诉、单项质量损失超过5000元)处理、协调。质量专员:负责公司采购物料进场检验;施工队采购物料现场抽检确认(与封样品比对);现场质量巡检;隐蔽工程检验;分项、分部工程检验;系统内验;现场质量问题跟踪闭环、验证;监理报验并参与验收;质量信息传递;质量问题处理。项目团队成员、施工队伍等作为执行层,未列入管理团队。

2.3明确项目质量信息传递要求及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因项目施工面广,施工点位分散,且可能整个项目都为异地施工,质量团队及各项目团队成员均各自分散,故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效性是一大难点,且非常关键。传统的书面传递、当面会议等方法已不适用。随着当前即时通讯业务的发展,通过建立QQ群及时进行日常沟通、汇报,结合拍照、语音、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突发事故的即时处置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CF项目的信息传递要求为:日汇报、周例会。质量专员每日按固定格式,在项目内部QQ群中汇报当日工作内容及次日计划;每周总结,质量经理每周组织现场或远程会议,各质量专员首先汇报每周工作内容及下周计划,再就典型问题及处理进行沟通,最终形成决议并即时宣贯,需协调问题则待经过项目管理办公室讨论后形成决议宣贯。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为:分级处理。具体流程如下:现场巡检时发现的质量相关问题,由质量专员直接以书面整改通知单形式提交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督促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质量专员进行闭环确认;针对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专员在1日内上报质量经理,由质量经理处置或发起项目管理办公室会议讨论处理。

3项目实现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3.1项目设计阶段质量要求

根据质量目标要求,设计文件有效率、现场使用文件有效率及设计变更有效率为该阶段重点控制目标。3.1.1设计文件有效性控制1)设计依据有效性设计应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物料清单等材料,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企业标准等进行设计。对于因现场勘查发现、业主方主动提出等原因导致设计方案及物料选用方面与合同、招投标文件存在差异情况下,应及时与业主方进行沟通,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记录,以此作为设计更改依据。2)文件输出有效性所有文件必须经过内部审批,部分文件还须经过监理或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使用。内部文件输出有效性主要通过会议评审和文件签审两种方式进行管控。会议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施方案等纲领性管理文件需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评审问题全部闭环后方可签署、使用。文件签审:施工图纸等因数量较多、输出周期较长,不便进行会议评审,可通过传递会签的形式进行审查,全部签署完成后方可使用。3.1.2现场使用文件有效性控制所有设计文件在经过签署后,必须立即交给资料员进行归档。资料员进行文件登记,将原文件保存,复印件加盖项目有效印章后发放使用。只有经过归档的文件方可使用,不允许设计人员现场直接发放。3.1.3设计变更有效性控制设计变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可以预期的现场情况,在制定设计方案时,可以针对一些实施风险较小、以往发生比率较高、影响相对较小的变更进行提前定义,报请监理及业主方同意,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技术员直接实施变更并做变更记录即可,不需走变更流程。其他变更均需走变更流程:由技术员填写变更申请单,经内、外分别审批后,完成图纸更改并重新归档,由资料员盖章发放投入使用。

3.2实施过程的确定及控制

3.2.1过程检验节点划分及要求根据项目实现流程,按内场及外场分别划分过程检验节点,其中过程关键大节点分为物料进场和隐蔽工程验收两个部分。应通过明确检验接口、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检验方式及检验标准来规范过程验收环节。1)物料进场检验工作程序检验接口:物料来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公司自行采购的主关键设备,一类是通过施工方代为购买的辅材等物料。公司采购物料报验人为仓库管理员,施工方代购物料报验人为现场负责人,由质量专员统一向监理报验。工作流程:公司自购物料由仓库管理员提交物料进场检验申请单,现场质量专员根据《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等事先明确的检验标准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检验合格或问题整改闭环后提交监理检验。施工方代购物料在批量采购前应先送样品给质量专员进行确认,确认可用后封样留存,现场负责人及质量专员在施工时进行抽检确认。2)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程序检验接口:施工方、现场负责人、监理。工作流程:施工方在完成相应工序后,应进行自检,并拍摄相应部位证明照片,收集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在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出具自检报告并附照片、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对施工方提交的材料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质量专员。质量专员在接到报验后随机进行现场抽检,并拍摄相应照片,核实现场负责人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或问题整改闭环后提交监理检验。3.2.2现场质量巡检要求因施工点位数量大、点位分散,且专职人员有限,过程环节主要由施工队及现场负责人通过自检自行控制。为避免此种方式产生质量管理疏漏,质量专员应在正常报检、检验之余,定期按固定比例进行现场质量巡检。在选定巡检点位时注意周期内交叉覆盖。巡检内容除针对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外,还应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进行符合性检查。巡检依据应提前明确,并与现场负责人及施工队充分交底。针对巡检发现的问题直接出具《现场整改通知单》给现场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跟踪闭环确认。

3.3项目验收过程质量要求

平安城市天网工程项目规模庞大,业主方组成也较为复杂,一般分为派出所、公安局以及天网办公室等,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较为复杂,为降低最终系统验收难度,建议以分阶段验收方式进行:首先针对各派出所进行系统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验收流程分为公司内验、监理验收两个步骤,以先内场后外场的顺序分别进行。各派出所验收完成后,进行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试运行通过后,将整系统提交第三方检测,检测通过后提交公安局(最终业主方)进行系统工程验收,主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资料验收即可。系统验收组织是一项比较复杂、重要的工作,需要在项目组内进行详细的职责分工,避免工作疏漏,影响最终验收。CF项目验收组织分工如下:1)各分片区施工负责人: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检查准备向用户移交的设备、材料、备附件及设备资料(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整理图纸文档、变更手续、过程各节点验收资料等;拟制系统分部工程总结,制定项目演示方案;提交公司内验申请,并在各级验收前与验收人员确定验收方案;对公司内验、监理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闭环;监理验收合格后进行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2)质量经理:接到各分片区施工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内验申请后,组织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成立内部验收组,从资料审核及现场检验两个方面进行公司内验,出具内验报告,跟踪内验问题整改闭环;内验合格后提交监理验收申请。3)项目经理: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通过后,提交系统工程第三方检测申请(按合同要求),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整理系统工程验收资料,拟制系统工程总结,制定项目演示方案;提交系统工程业主方验收申请,确定验收方案,组织现场验收。

4结语

第5篇

农村保险制度与城市保险制度相比较,存在起步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体制不建全等系列问题。因而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养老保险存在的制度上的问题分析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导致农村社保制度建立起步晚。由于农村有土地制度保障的存在,城市与农村在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在制度的建立思想与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自保为主,集体帮扶”为原则,这也是由于农村具有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同时也受农村家庭保障观念的影响。然而,政府针对城市居民保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有明确的责任。从城市居民社保制度的执行手段来看,城市社保执行带有强制性的原则,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用人企业与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农村社保制度来说,是以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带有强迫性,这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下逐步推行。由于性质上的差异,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过程中难以契合,衔接难度加大。

(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差异相当明显。首先,从政策方面来看,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对完善、规范。农村在社会保障养老制度上,政策与体系都还不健全,政策管理比较混乱,各个城市之间的政策缺乏一致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预算、制度结构及管理操作关系混乱。不同的保障标准、政策与管理制度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碎片化”的现象,并轨难度不言而喻。其次,从管理技术方面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落后。城市社会体系通过不断实践,统筹已经上升至省级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社保体系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农村由于基础条件差、配套设施滞后,信息技术在农村社保体系中使用程度不高,农村养老保险数据未能实现信息化,在各地区之间,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城市社保基金管理相对严格规范,而农村社保基金则归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征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统筹能力,管理存在漏洞。社保资金挪用现象严重。完善统一管理制度,从管理层面上消除差异,是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重要环节。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的有效策略

现阶段,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与并轨已在部分省市开始实施,由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向发展和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向新农保制度方向发展两大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都存在养老基金严重不足,对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带来巨大挑战。因而,建立新的保险制度,加强城乡保险制度并轨与衔接已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并轨的制度基础农村养老保险起步时间短,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基础薄弱,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为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建设做好铺垫。首先,提高财政支出水平,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增强财政支持要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标准,同时落实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配套政策,为社会养老统筹基金打下坚实基础。其次,优化整合社保机构体系。随着新农保在各地区的实践,社保机构的主体责任必须进行明确划分,现阶段我国社保存在多头管理,责任划分混乱不清的问题,农村社保机构的管理缺失和业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新农保业务的发展。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社保管理制度,设立村级社保管理员,明确责任与工作内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与管理能力。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建设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缺乏规范、长期的规划。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一套具有严格规范、长效机制、保持高度统一性的管理制度与经办流程,确保养老保险执行的一致性。同时,在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方面,要尽量与城市社保相结合,设定统一的缴费标准与时间,配设养老保险卡,方便缴费及养老金的发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体系,方便信息查询及资源共享,创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契机。

三、结语

第6篇

1.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仍然不够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前提条件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技术标准和地方性规定等的支持,但是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如果出现违规违法的现象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会使得大多违法违规现象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最终导致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

2.质量监督和企业的管理脱节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相脱节,这两者没有直接的联系,施工单位的管理比较薄弱,在较大程度上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效果和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有的建筑企业只是注重对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忽视了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够规范,监督难度较大虽然有的建筑企业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监督管理的难度较大,针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根治。各个部门实行多头监管,联动性较差。另外,针对质量行为问题进行有威慑力的监督和管理比较困难,尤其是对建筑企业层面的处理方面。同时,由于受到职责权限的约束,大多质量监督工作仍然停留在对项目部层面的监督。有的监督只是形式上,并没有将监督的工作落实到实处,从而难以促进相关责任单位形成久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导致建筑企业对项目部管理的缺位。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策略

1.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进行革新为了有效落实建筑部门相关的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问题处理的威慑力、促进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能力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的提高,需要对质量监督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有效地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1)制定差异化质量监督相关监督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管理能力、工程的性质等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将监督项目进行分类,确保工程的等级。针对较差的工程项目,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

(2)着重检查和随机抽查监督制度相结合将影响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和观感内容相互结合,并将作为检查的重点进行检查。另外,在检查的过程中,还需要检查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部位,并进行抽样检查,实现对重点抽查内容的检查。

(3)将抽样检查和节点解剖相结合在质量监督的工作中,主要强调的是以点带面进行抽样检查。通过确定并标记部位和解剖节点,从而实现对重点检查内容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无论是抽样检查、实体检查,还是资料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体现出解剖的特点和追索性要求,真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

(4)对监督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统一监督制度对各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加以归纳,针对不同类型的质量问题制定出相对应的处理标准和依据。使得监督管理能够统一标准,从而更好地落实好监督制度。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建筑企业要想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制化进程,就需要加快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在提高整体监督水平、促进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的基础上,需要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够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的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监督手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针对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需要及时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加强监测设备的管理,有效地提高监督工作的现代化程度,使得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渐提升,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某大学建设学生公寓的时候,当建筑工程建工后,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根据该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依照《建筑法》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从而促进了该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的有效提高,使施工行为更加规范化。

3.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机制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想要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领导负责制,就需要根据相关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明确划分人物和责任的权限,及时对工作人员完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就必须对监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此外,还需要建立一支高效、高素质型的工程监督队伍,使得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使得建筑工程项目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例如,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就根据该站人员专业素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的40%左右,教授级高工有7人。随着近年来该站的人才培养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补充了编内专业人员8名。另外,利用派遣的形式补充了各类专业人员数十名左右。同时还对该站各个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次深造,有效地提高了该站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使得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显著提升。

三、结语

第7篇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第一,惩罚性。补偿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弥补受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严重过错行为。

第二,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第三,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反对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应予废除,其主要理由有:第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混淆了公私法的划分①,第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的赔偿金因数额过高,且法律对之未作限制性规定,容易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第三,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在建构上的缺陷,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导致过分预防或预防不足的。

对上述分歧,笔者有如下看法:

第一,关于是否混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问题或是否为一种混合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而并非一种混合制度,也并不违反公私法的划分,它具有的惩罚和威慑功能不违背私法精神。民法是私法,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也具有惩罚和威慑的功能,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就包括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具有惩罚因素的责任形式,固此,惩罚和威慑功能是民法所固有的,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威慑功能仅是对其的进一步拓展和体现,它仍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关于原告获得高额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问题。笔者认为,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首先,如果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告有可能得不到完全的赔偿;其次,诉讼是维护侵权制度的有效威慑的必要措施,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激励受害人积极,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中外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

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英国,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②,英美联邦国家也纷纷效仿。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最先有记载的判例是在1763年。经过不断,近年来,英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惩罚性赔偿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主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应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③。在美国,一般认为最早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1784年,到19世纪中期,惩罚性赔偿逐渐成为美国侵权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法院所普遍采纳。六、七十年代惩罚性赔偿大量适用于产品责任,且赔偿的数额不断提高,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掀起了一场对惩罚性赔偿的批评运动,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的适用又逐渐下降。

在德国、日本、瑞士等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虽未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未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而是倾向于采取个案审查、区别对待,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我国法律中一直未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直到1993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才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借鉴了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一倍的赔偿并不是补偿性的赔偿,而是惩罚性的赔偿④。

我国地区的传统民法属于大陆法系,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近十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在台湾引起注意,并在一些民事特别法中得到了采纳。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价值在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即客体的存在、作用和发展变化同主体需要、发展的关系⑤。法律价值是法对满足人们的主观需要的一种客观的反映。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是维持社会实质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也就是实质正义,它具体包括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价值。

自由只有在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存在,随心所欲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法律的自由价值正是体现为一方面增加自由,另一方面限制自由,惩罚性赔偿保护受害人的自由,对加害人进行惩罚从而限制或剥夺其自由,正体现了法律的这种自由价值。

平等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是法的重要价值和目标,现代民法的平等价值更加强调实质平等,在损害赔偿之中,就应对同质补偿的赔偿原则进行修正,实现法律的实质平等。惩罚性赔偿制度正体现了法的这一基本价值,当加害人依强大的实力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时,法律适时对之进行惩罚,使其承担更重的责任,从而恰当地剥夺加害人一定的平等权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并回复到原有的平等状态。

效率是惩罚性赔偿所追求的一种价值,惩罚性赔偿也体现了效率的价值取向。效率鼓励收益大于损失的风险行为,同时,效率又要对风险行为进行威慑,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鼓励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福利的提高。现代社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质就在于促进共同福利的提高。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是维持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种赔偿制度就是满足秩序的要求,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得以发挥,使一个人对他人的侵害不发生,如果发生了这种侵害行为,加害人将受到制裁,从而使不正常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

自由、平等、效率和秩序,四者共同体现出惩罚性赔偿的实质正义价值,实质正义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价值。

法的功能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功用⑥。它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一般损害赔偿制度之外的一种例外的赔偿制度,它有自己特有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具有惩罚或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通过对故意或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负担来制裁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民事违法行为不仅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使加害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达到制裁的效果,并可以阻止不法行为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预防功能是传统理论对惩罚性赔偿的合理的解释。惩罚性赔偿的预防功能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预防某案件中的特定加害人继续或重复他的不法行为,称为特殊预防;其二,预防其他的、潜在的加害人发生这类不法行为,称为一般预防。

惩罚性赔偿具有鼓励交易功能,能鼓励市场交易,原因在于它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交易比侵权合算,激励潜在侵权人进行交易。

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一)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

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

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第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第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

惩罚性赔偿金确定的原则是适度威慑。笔者认为依适度预防这一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被告的财产状况。被告的财产状况是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并确定金额时首先应考虑的因素。因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目的不只是对原告进行补偿,更倾向于惩罚被告,裁决者应根据其能力确定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笔者认为确定惩罚性赔偿时一般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依一定比例并考虑其它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实际损失一般依民法的一般规定确定,它包括所受损失、所失利益及非财产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几个因素应予考虑:第一,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易逃避惩罚;第三,潜在的伤害,上认为潜在的伤害越大,惩罚性赔偿金越高,因为有的行为当时没有引起伤害,但却是极度危险的行为,如果主要基于有实际损害才能施加惩罚就不足以制止此类行为。

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是请求权的权利主体,经营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义务主体,其它人不能成为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这里要注意的是,将消费者理解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的观点是过于狭窄的,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是相当广泛的,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以及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关于欺诈行为,人们看法不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这里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要支付一定代价,如果支付一定价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真实的或者质量有瑕疵时,他本身就受到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无形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金。

第四,必须由受欺诈的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因为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提出该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经营者双倍赔偿的责任。

(二)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现行损害赔偿以补偿损失为原则,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别法,是否应把这一制度引伸到其他损害赔偿领域,使之成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损害赔偿领域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一、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可有效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权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律还不完善,很多侵权事件最终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原告诉求,对被告来说,制裁力度不足,难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加害人的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对加害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即使用一些行政手段如罚款等,也并未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必要的。

第二,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上采取轻率、漠视态度侵害他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加害人的惩罚,对受害人给子抚慰,从而实现公平正义。如在产品质量领域,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过错虽然不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但却可以在决定责任人的处罚时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机械地照价赔偿既不足以惩戒责任人,也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对财力雄厚的生产者、销售者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慑与预防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那些无视消费者安全、无视社会利益的厂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有利于惩恶扬善,恢复社会公正。

第三,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的需要。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但该法调整的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生活消费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在当前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式下,这种规定已无法符合保护广大消费者基本权益,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需要,应当进一步调整。

第四,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法制与外国有关法制接轨。我国法属于大陆法,传统赔偿制度采用同质补偿方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尤其我国己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往不断密切,大量外国商品进入我国,在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不断发生,特别是国际消费者行为的剧增,如果不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的消费者、受害人常常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

(三)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

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民法通则》中并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笔者认为,我国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加以明确规定。在制定民事特别法律时,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在特别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民事特别法中可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产品质量、反不正当竞争、人身权及部分合同等领域也可以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应扩大至房地产、医疗事故、共用服务事业等领域。

总之,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更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打假行动,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诸多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注释

①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法学丛刊》第161期46页

②陈富聪:《美国惩罚性赂偿金的发展趋势》,《合大法学论从》第27卷第1期,第233页

③陈富聪:《美国惩罚性赂偿金的发展趋势》,《合大法学论从》第27卷第1期,第241页

④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⑤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1页

⑥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⑦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主要

1.陈聪富:《美国惩罚性赔偿金的发展趋势》,《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1期

2.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法学丛刊》第161期

3.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8篇

1.1建立统一的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在民航通信工程这样一个重要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其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监管主体应该具备在建筑施工领域和民航通信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有较丰富的建筑施工监管经验,只有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兼而有之的监管主体,才能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活动中充分起到监管作用。第二,监管主体要有较强的质量监管意识,要在监管工作中树立民航通信工程建设质量重于泰山的信念,在监管工作中一丝不苟毫不懈怠,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质量;第三,监管主体要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以往的监管活动中因为我国民航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的人才和从业主体较少,工程的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往往隶属于同一个部门,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监管主体的这一形态不能保证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监管质量,不利于民航通信工程的质量监管。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才培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独立的民航通信工程监管主体的客观条件。信息产业部委应该积极的利用这些优势条件,建立独立的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和监管工作的质量;第四,相应的质量监管主体在监管活动中应该有较大的权限,在国内能够从事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其本身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政治背景浓厚,在具体的建设施工中监管主体如果没有较大的监管权限,就不能保证建设施工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1.2建立统一、标准的民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

民航通信工程是一个对建筑质量和建筑标准化程度要求很高的工程项目,无论是建设施工活动中还是在建设施工监管活动中,施工主体和监管主体都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民航工程质量标准。只有这一标准能够完善的出台,才能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能够就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让建设施工主体在建设施工中能够有标准可循,监管主体在监管活动中也“有法可依”。同时也能够解决在民航通信工程中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对民航通信工程认识不一的问题,减少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就建筑标准问题的矛盾,让二者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工程质量上,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为建设高质量的民航通信工程而努力奋斗。

1.3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因为民航通信工程的技术复杂性和高质量要求,当前我国能够满足其建设施工要求的施工主体绝大部分是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实力雄厚而且有浓厚的政治背景,所以在对这样一个施工主体进行监管的活动中,相关监管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权限,对建筑施工主体的建筑施工活动有“说一不二”的权利,才能在监管活动中保证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在民航通信工程监管活动的这种形势之下,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成为一种必然。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监管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有以下几项:第一要求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主体和建设项目的分包单位,向监管主体提供其自身的建设施工资质资料,以及当前建设的民航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第二进入被监视的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对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和录像;第三在监管活动中发现监管的施工项目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在相关证据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责令相关的建设施工主体限期改正;第四,如果在监管活动中对相关项目产生任何疑问,监管主体可以具文要求建设施工主体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在民航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相关监管主体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完成后暴露出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二、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职责

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是以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安全为目标。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为手段,主要包括:

2.1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建设质量重于泰山,所以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策中,对承建单位与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有必要,只有在建设过程中始终保证对承建单位建设质量行为的监督,才能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完成之后的质量,所以对承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定要做到实时、深入。

2.2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建筑工程,还包含了通信工程和电力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其在建设过程中不仅仅要将各个工程项目完成好,还要将各个工程项目结合好。民航通信工程的这种建设需求,为承建单位设置了更多的难题,对承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往往会设置相应的对承建单位和人员资质与资格的限制。相关的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制标准,确保由高资质的承建企业保质保量的完成民航通信工程建设。

2.3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基本构成是有严格的标准的,为民航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工程一般都会采取统一的建设施工标准,以保证在通信服务中能够做到服务的标准化和高稳定性,同时在运行维护活动中也较为方便,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中要坚决的贯彻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承建单位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力度。

2.4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程,其在建设活动中的质量问题重于泰山,所以相关的监督管理主体对民航通信工程的监督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的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航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公众监督,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监管主体要召开新闻会,对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信息进行通报,并在会上向广大群众公布监督管理主体的通信方式,要求人民群众积极的对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设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并对相关监督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让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管主体的监管活动都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民航通信工程质量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民航通信工程的质量。

三、具体施工质量监督

3.1建设施工前的审批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系统性的工程体系建设,因为其自身建设质量对民航运输安全性的重大影响,所以在建设施工之前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工作,在招标工作完成之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的七天以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的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相关监督机构受理承建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必须结合承建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确定相关的监督队伍构成,并赴实地考察后确定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2建设施工中的监督工作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施工等,具体的监督内容包括: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建设质量;监督承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活动中由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是否真实,施工验收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设时否有实体的质量缺陷。

3.3建设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民航运输安全的影响是基础性的,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要进行严格细致的竣工验收,在验收活动中质量监督机构如果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应该立刻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建单位发出通知,责令其进行整改。在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承建单位要向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民航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表》,在表中对民航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科学、系统的阐释。相关质量监管机构可以参考该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建议,对竣工验收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承建单位修改。在修改完成之后由相关工程的监督队伍全程参与民航通信工程的验收活动,对验收活动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主体概况和相关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系统、细致的检查,确认施工质量后形成详尽的书面材料,报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审批。

四、建立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设监督的惩罚体系

4.1对民航通信工程整体的惩罚体系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性质不同于普通建设工程,所以对民航通信工程整体的技术质量保障至关重要的,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出现承建单位非法转包、分包民航通信工程的现象,同时相关的质量监理单位也严禁将民航通信工程的监理业务转让。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民航通信工程始终都由专业化的施工建设队伍来建设、始终都由专业化的施工监理团队来监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为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4.2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的惩罚体系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活动中,质量始终是第一位的,对于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等质量问题,是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应当严惩不贷。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在监督活动中如果发现承建单位没有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或者建设完成后没有达到建设标准,相关监管主体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承建单位限时整改。

4.3对民航通信工程施工过程的惩罚体系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也属于工程建筑,在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风险,所以在建筑过程中承建单位要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充分的应急处理准备,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安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期报告的,相关的监督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条例》的规定,对承建单位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因为承建单位使用劣质材料和施工工艺不到位导致的民航通信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求承建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