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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2 08:40:29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1篇

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有哪些特征?银行理财产品该怎么买?我们需先看8号文后,银行会有哪些改变。

银行理财投资业务进入调整期

按照巴曙松公开的观点看,2012年,银行业总资产130万亿,到目前为止,理财产品规模总量为8万亿左右,按照8号文的双限要求计算,非标债权规模不得突破2.8万亿(8×35%),但实际上可以达到5.2万亿(130×4%)。目前非标债权资产预计在4万亿左右,只要提升总体理财规模即可将非标提升到5.2万亿。

银率网统计,在发行理财产品的90家银行中,只有24家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占比小于35%,且大都为小型的城市商业银行。

在这其中,由于非标规模和银行总资产挂钩,大银行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了,而那些近几年凭借此类业务发展快速的城商行就会受严重冲击。

那些非标债权规模不达标的银行需要做的,就是处理超过部分的非标准债权,处理方式包括:出售、转回表内,或者是发行更多的不含“非标债权”投资的理财产品,从而摊薄占比,按照比例,需要发行约1万亿元不含非标债权的新产品,才可以达到银监会对非标债权发行的数量标准。

事实上,对于未来发行的非标准债权产品给出了发行比例后,对那些已经在存续期的资金池类产品,也给出了9个月的调整期,所以整体来看,对存量业务影响不大,也就是说,对那些已经购买了银行非标债权类产品的投资者来说,他们没有影响。

此外,对于已经购买了此类产品的投资者来说,8号文重点解决的是理财产品资金池的信息透明度问题,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兑付没有影响。

但是未来对增量业务短期有影响,对非标债权的投资比例限制影响新发产品的收益率,一一对应的规定对增量业务要求即刻生效。未来会减少发行非标债权的产品。

银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向最多的是矿山、房地产等高利润高风险行业,银行在贷款利率上占主动,这部分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但是8号文承认了非标债权的产品,就不会叫停银信合作等业务,对银行来说就是业务有影响,但是也终于放心了,鉴于此影响,未来会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期。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放开,未来非标产品会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转化为标准化产品,并且仍能提供高于普通债权资产的收益率,有可能会成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新趋势。

8号文中还有一项和投资者相关的规定是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虽然目前大部分银行已经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和建账,但是大部分银行还不能实现单独核算,未来可能导致放缓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和数量。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理财产品是此次8号文后的“获利者”,券商的理财产品没有受到8号文的限制,而且券商的资管业务投资标的范围较广,这对券商来说,未来规模的扩张提供了机会,但是银行对券商资管业务的需求可能也会受8号文的影响。

8号文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不准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者回购承诺,这对投资者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虽然此前的银行通道业务中,都有银行的担保回购,投资者购买产品后,最终可以通过银行来获得兑付的保证。

非标债权的理财结构和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在销售过程中银行的理财经理未必可以向客户解释得那么清楚到位,一旦发生亏损,银行实际上承担了兜底的义务。

此外,以前很多分行有批准权,可以自行决定项目是否进入资金池业务,如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较大的分行都有此权力,但是在8号文以后,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的批示权都由总行批准,规避风险。

总结来说,8号文对银行理财产品在规模、时间、具体执行上都进行了指定,未来银行理财投资业务是调整期。

基金化理财产品或成为主流

银行理财产品在资金池类模式上受限后,转回到一对一的产品,会导致产品收益和风险分化,因为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产品风险和收益都很低,以融资类的项目为投资对象的产品风险和收益都很高。因此资金池类运作模式可能会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过渡性产物,未来基金化理财产品可能会成为主流。

8号文中所定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资金池模式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此类标的和债券、股票、基金进行组合投资,为投资者博取高收益。当8号文规定理财产品与投资品必须“一一对应”之后,在一款理财产品中用于博取高收益的信贷资产减少,预期收益也会降低。

举例来说,一款投资方向为票据的理财产品,1年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大多数可以达到5%以上,但是目前市场上单纯投资票据的收益率远达不到5%,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把钱全部投资票据的话,不仅不赚钱,还要倒给客户钱。一般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票据的金额只有一小部分,剩余的会投资到收益率更高的渠道上,如企业贷款和信托等,这也是现在被监管的非标债权类资产。

一般银行投资此类产品,除去给客户的5%左右的收益以外,自己还有1%到2%之间的利润。那么银行在投资这些非标债权产品时的投资收益要在7%的收益以上。而事实上,一对一的产品,银行只能拿到3%左右的收益。

这么做银行会亏本,可能会取消这类产品的发行。会在监管之内寻找能赚到钱、投资者也认可的产品。

目前,在8号文之后,银行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工具能做的,首先是加大对二级市场的投资,如票据、私募债和部分券商的资管产品;其次是与券商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支持票据和信用衍生品。

摊薄非标占比,理财产品配置大量债券

目前8号文对理财产品的影响开始逐渐显现,多数银行的非标占比超标,在达标之前没有空间来增加新的非标资产,银行只能配置债券等标准债权资产。

但是各家银行突然加大理财产品中债券的配置比例,导致了债券产品的上涨,从而引起债券市场收益率下行,尤其是短期债券收益下行会更加明显,因为理财资金短期产品占比较高。在这其中,城投债的价格上涨幅度最大,根据公开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城投债上涨超过9%。

银行想要通过继续增加理财产品余额,摊薄占比,同时配合非标资产处置到期,而债券市场大涨,投资者可以获得收益却十分有限。但是到今年年底,随着非标债权资产处置到期,银行新发的理财产品可能会增加限额内的非标资产。

事实上,在去年8月份,银监会就已经给银行“提醒”,要求实行“新老划分”原则,新成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的产品要求单独核算,允许一对多,多对一,但不能多对多,存量的资金池产品,可以等待理财产品到期,暂不拆借,此部分产品期限都在1年以内,到今年8月份左右,这些存量的资金池产品基本可以自动到期消化。

收益降低,期限延长是趋势

根据WIND数据显示,银行理财产品在今年第一季度的预期收益率平均为4.26%,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0.67个百分点,但是与前一季度相比,略有上升。在第一季度发行的理财产品中,仅有6.91%的产品最高收益率高于5%。

从发行银行来看,在中资银行中,城商行和农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下降幅度最小,平均预期收益率也高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事实上,未来投向债券和货币市场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数量增多,单从投资者角度看,此类产品在保本的同时,收益也较低。

在收益率之外,理财产品的期限也将出现变化,此前的资金池类产品通过期限错配,支撑起了滚动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的市场,但是未来短期理财产品数量将减少,8号文将导致未来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延长,以匹配所对应的资产期限。

不过目前投资者对短期理财产品的需求较高,也已经养成了短期理财的投资习惯,而当前的债市价格逐渐升高,银行配置债券的成本高,投资者拿到的收益有限,银行可能会通过配置债券型基金来吸引投资者购买。

8号文后需更注意风险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在此前投资者的意识中,中资行发行的产品中,无论是保本还是非保本,最后绝大多数都可以实现预期收益率,投资者只需要关注产品的收益率和期限既可以了,对于保本和非保本的区别会忽略,但是8号文之后,产品一一对应,投资者更要注意非保本产品的风险性。

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不会语焉不详,同样,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也会更加明确,当投资者未来在购买产品时,风险意识要更强。

事实上,投资标的为债券和货币市场工资的产品风险和收益都会较低,而以融资类项目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其风险和收益都会较高,事实上,融资类项目的投向多数是基础设施类、房地产等项目,期限也较长。投资者在看到较高的预期收益的时候,也要注意同时伴随而来的较长的投资期限和高风险。

产品究竟怎样买

对于产品究竟怎样买,银率网的分析师给出的建议是,建议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可关注城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理财产品,从投资期限来看,投资者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合理投资一些中期理财产品,以锁定当前的较高收益率。

事实上,在银率网看来,8号文对投资者有两点利好: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2篇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正向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为更准确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完善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的运行,财政部实施新会计准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新跨越,从而保证对经济事项作全面、立体、动态的衡量。 一、会计准则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专业技术标准,是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甚至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驾驭着所有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金人庆部长签发部长令的,在它的指导下,又制定了38项具体准则,这些准则主要为企业处理各种具体交易和事项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实务中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规范,属于操作层面的规定。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意义 1、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新会计准则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新准则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大大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制定我们的会计准则,有利地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桥梁,可以降低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请进来”和“走出去”,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2、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新会计准则,可以更有效、更完善地为企业的经济前景做出预测,制定科学决策,合理分配经济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三、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基本准则方面 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的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具体准则方面 (1)《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新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界定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定义中强调了“让步”的概念,新准则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债务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债务重组的结果计入当期损益,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债务重组收益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改变了这种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而原准则规定采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2)《所得税》准则的调整。目前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只有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新准则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净利润的改变。 (3)《资产减值》准则的调整。按照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4)《存货》准则的调整。新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主要考虑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同时新准则规定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计入损益。 (5)会计处理的调整。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新准则中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大类,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企业合并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调整。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 四、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1、债务重组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偿还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方式一:以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方式二:以非现金资产偿还。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将债务转为资本。对于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新酬的变化有利于企业保护员工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从会计核算上维护和保证了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新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合理的激励,充分肯定他们创造的价值,切实创造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新会计准则规范了职工期权激励的处理方法,这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同时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3、公允价值的引用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效益 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采用公允价值为金融市场降低风险、消除泡沫、保护投资者利益,取得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企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取决于耗费的生产要素能否及时得到补充。企业按历史成本计量的金额将不能购回原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状态就会逐渐萎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有效克服这种弊端,使企业资产得到保全。 4、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公司毛利率 旧准则中允许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法,而新准则要求公司存货的发出只许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投资者阅读某公司年报时发现毛利率发生异常变化,就要分析是否与存货计价政策有关:若原材料价格呈上升趋势,改变核算方法就会短期内使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下降;若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则会使生产成本大幅下降,毛利率上升。这样,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就成了毛利率分析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5、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财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素质,在全面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理论和操作的职业教育,短期内迅速提高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认识和实物操作技能,从各方面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总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效用;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其内部控制,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并对提高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3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转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8-0095-07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合规发放或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已发放的贷款余额)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转出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转入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金融机构具有改善资产流动性、优化资产结构的功能。同时,信贷资产转让也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端环节和基础。因此,准确分析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并完善相关制度,对于我国构建信贷资产二级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笔者的研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面临三大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风险、债权归属风险和担保权益转让风险。

一、债权转让风险

债权转让风险是信贷资产转让的首要法律风险。它决定了信贷资产转让的有效性和风险承担。债权转让风险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了标的资产的可转让问题和转让通知对转让的效力影响两个问题。

(一)标的资产的可转让问题

影响信贷资产转让效力的起始法律风险是信贷资产的可转让性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信贷资产交易中,可能影响标的资产可转让性的,包括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原借款合同对转让的限制约定。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信贷资产。

信贷合同依其性质,在银行间通常都具有可转让性。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信贷资产主要是一些新类型零售贷款业务。2009年以来,信贷市场上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中出现了“存抵贷”。等新的业务种类,“存抵贷”业务是在银行与客户的借款关系和存款关系之间建立相关联的交互计算(往来账)。

对于交互计算(往来账)的债权的可让与性,我同法律没有明确,但在学理上通常认为不得让与。德国商法上的相关规则可供我们参考。根据德同商法,往来账(交互计算)是指“某人在与商人的交易关系中采用的方式,在该方式中计算由此种关系中产生的双方请求权和连同利息的给付,并且定期以结算和确认的方式对一方或另一方当事人的盈余进行结算。”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往来账户联系导致不可转让。“存抵贷”业务中,由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在借款关系和存款关系上通过“存抵贷”业务合同对相对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建立了交互计算关联关系,单独转让此类信贷资产必然导致交互计算难以实现,导致“存抵贷”业务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虽然借款合同本身具有可转让性,但是“存抵贷”业务合同的加入使得债权转让会损害借款人基于“存抵贷”业务合同对银行的债权,银行在借款合同上的债权丧失了可转让的基础。

对于此类不具有可转让基础的信贷资产,不宜直接作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资产。除非出让方先期与借款人解除交互计算的关联关系,或者将借款人同时作为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当事人。同时将存款关系转人受让行。但这些处理方案都将加大标的资产转让的复杂程度,影响标的资产的流动性。

(2)原借款合同对转让的限制约定

在信贷资产形成的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借款人可以设置不得转让债权或须经借款人同意方能转让的条款。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在合同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内容,既可以约定禁止让与的第三人的范围f第三人可以是泛指也可是特指),还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让与或要求转让以借款人同意为条件。禁止让与约定可以说是借款人对抗债权转让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那么,如果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标的资产存在原借款合同限制转让的条款,如何确认转让的效力?

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限制转让条款的法律后果,目前司法界理解不一。有认为,我国《合同法》第79条对不可转让债权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禁止性规定,既然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转让行为应属无效。这种转让对债务人无约束力。债权人因转让合同权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向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债务人来讲,其因此而不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有观点认为,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受让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还有观点认为这种限制约定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债权。这些不同的观点,实际上是各国法律制度对于意定让与禁止的效力规定不一的反映。

目前,各国法律制度中,既有以法国为代表的认为禁止让与条款无效的无效主义、以意大利、日本为代表的对抗主义(禁止让与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有英国、美国、德国等法律系统下的各种有条件的有效或无效主义,以及区分让与合同和权利让与效力的区别主义。其中,德国法律制度的设计很有意思,对于《德国民法典》第399条,意定让与禁止的规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既有针对债务人相对无效的判决,也有针对权利人绝对无效的判决。依照此类判决,该类债权在转让后仍属于原债权人的权利而非受让人的权利。但是《德国商法典》第354a排除了信贷交易中的类似风险,该条规定“如果金钱债权的让与已经通过与债务人的商议依照《(德国)民法典》第399条而排除,并且设定此债权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均系商事行为,或者债务人系法人或公法特别财产,则有关让与仍然有效。但是债务人可以对原债权人给付并具有免责效力。”

对于金融市场中的信贷资产转让,《国际保理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的规定更重视信贷资产作为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国际保理公约》规定,“尽管销售商和债务人之间订有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任何协议,销售商向银行保理商转让的应收账款仍然有效”。但该公约同时也有所保留地赋予了签约国声明保留的权利:“缔约国可以随时做出声明,如果在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时,债务人营业地位于该国内,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进行的转让对该债务人无效”。《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对此就坚决得多。《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9条规定:“尽管初始转让人或任何后继转让人与债务人或任何后继受让人之间的任何协议以任何方式限制转让人转让其应收款的权利,应收款的转让具有效

力。本条规定概不影响转让人因违反此种协议而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赔偿责任,但该协议的另一方不得仅以此项违反为由撤销原始合同或转让合同。非此种协议当事方的人仅因知悉该协议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从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和发展来看,对债权禁止让与条款的效力应区分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加以对待。对于金融市场中纯粹商事交易性质的信贷资产转让,应当以保障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为原则,尽量避免禁止让与条款对信贷资产让与性的影响。因为,金融资产的可转让是金融系统运行的基础。正如康芒斯所言,现代商业中最庞大的一个部门――信用系统――内容完全是买卖债务;债务的可以交换的关系完全受同一普遍的价值法则的支配,和物质商品的可以交换的关系一样。

但是,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使得通过商事行为例外规则来确认让与效力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失去可能性。信贷资产转让中违反禁止转让的法律风险只能通过修改原合同或回避业务来解决,这实际上也降低了信贷资产作为二级市场资产标的的流动性。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上一定程度地采纳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判断的理论,我国财产法体系对物权、债权分类规范的体制也使得作为债权的信贷资产难以适用财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债权转让能否作为准物权行为适用物权法,还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因此,比较可行的方案是通过金融特别法(如修改商业银行法)对信贷资产转让作出特别规定,以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

(二)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转让行对借款人的通知就将影响到受让行对受让资产权利的享有。而对于转让打包零售信贷资产而言,由于存在数量众多的借款人,转让行能否对借款人一一通知到位,直接影响到受让人对特定贷款债权的权利享有。

在我国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有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借款人(债务人)的做法。公告通知的方式。在法理上通常只能针对难以送达通知的当事人,如下落不明者。不良贷款转让中的公告通知,是我国在特定时期对特定事项采取的特定司法政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贷款,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公告通知的依据则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但是,该办法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行政规章,效力层次较低,不具有对民事基本制度规范的效能。而债权转让制度,属于基本民事制度,只能通过法律予以设计。

信贷资产转让中,如果转让行未通知借款人,对于受让行的法律风险有两个方面:

其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转让事项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受让行无权请求借款人直接向受让行支付本息。无法直接向借款人行使权利的法律风险在信贷资产转让中并不突出,特别是转让行在此类交易中大多接受受让行委托担任标的资产的贷后管理人。在借款人不知道转让事项的情况下,借款人无法以债权转让事由对原贷款人提出抗辩。

其二,多重转让的风险。由于转让行通常担任标的资产的贷后管理人,实际掌握相关债权凭证,完全有可能进行多次转让。在此情形下,多个受让行只能有一家取得标的资产,其他的受让行只能取得对转让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转让行就其中一家受让行的转让通知了借款人,那么已通知的受让行被司法机关确认获得标的资产的可能性更大。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2010年12月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按照银监会的要求,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债权转让通知被强化为与借款人确认(同意)。

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固然有利于受让行管理转让通知风险,避免产生多重转让风险。但其弊端是,银监会的通知是以牺牲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为代价来确保转让的有效性的。在此机制下,信贷资产的可转让属性被大大降低了。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合规性与财产归属风险:真实出售的认定

银监会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俗称“双买断”)等方式规避监管。银监会还规定,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人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应同时将信贷资产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相应的风险拨备。

因此,信贷资产转让中关于真实出售的认定,目前主要是基于合规性的考虑,与此同时还有财产归属法律风险的考量。信贷资产转让中关于真实出售认定引发的财产归属风险在于:当转让行破产的时候,如果资产的真实出售不能被法院认可的话,受让行的受让资产就会被并人转让行的破产财产。受让行的权益将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司法体系尚不存在关于真实出售认定的明确标准;可用于参考的制度主要是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准则》)和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化监管办法》)j这两项制度都从风险转移和实际控制两个方面来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出售。

(一)风险转移标准

风险转移是真实出售的首要标准。《23号准则》在金融资产的入表、出表问题上,通过企业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来完成。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23号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3号准则》要求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

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证券化监管办法》对信贷资产转让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规范。在符合风险转移和控制转移的条件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即构成真实出售)。其中涉及风险转移的条件包括:

1、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2、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

3、在信托合同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①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注释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②在信贷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③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

基于此,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要求转让行承担标的资产的偿付义务或对偿付义务提供担保等转让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条款,存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为非真实出售的风险;以标的资产信用为基础的置换、回购条款,也同样存在被认定非真实出售的风险。

(二)实际控制标准

实际控制标准是真实出售的另一个重要判断依据。在《23号准则》中,实际控制标准是作为风险转移标准外的一个补充性标准。实际控制标准在《23号准则》中适用于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23号准则》第七条所指)情形。在此情形下,《23号准则》要求: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人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证券化监管办法》也要求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不存在以下情形:(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但发起机构因已转让的信贷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

(三)回购条款对真实出售的影响

《23号准则》和《证券化监管办法》对回购条款对真实出售的影响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3号准则》规定,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证券化监管办法》则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清仓回购须符合下列条件:1、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2、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或者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3、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因此,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回购条款并非绝对导致非真实出售的认定,如按市场价格回购的优先权安排仍然可能被认定真实出售,但是如果在此优先权基础上加上转让限制等其他控制性条款就可能存在非真实出售的风险。

(四)追索权的影响

《23号准则》和《证券化监管办法》在风险转移标准中将追索权的存在作为信用风险转移的一个标准。但是,追索权的安排也不是必然导致非真实出售的。这一点,在美国的制度和判例中可以看到。

对真实出售进行界定的美国会计准则主要有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的《第77号财务会计准则》(简称为FAS77)、《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简称为FASl25)和《第140号财务会计准则》(简称为FASl40)。在FAS77中,该委员会认为,如果资产转让要被认定为真实出售,那么该资产所承担的风险就必须完全转让给受让者。如果资产转让还包含一定的追索条款,那么就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转让方放弃对应收款未来收益的控制”。如转让方保留回购应收款的选择权,这就不属于放弃控制。2、“受让人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款,除非依据追索权条款”。如果受让人保留了出售选择权,就不满足这个要求。3。“转让方在追索权项下的债务能够合理预期”。这个标准导致许多交易都成为合格的出售,即便出售方保留了大量的风险。因此,如一项出售的卖方承诺向买方提供三倍于历史违约率的补偿,此项出售就是合格的出售,即便卖方保留了重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FAS77对追索权的规定含糊,因此,FASl40第364段将追索权界定为:在债务人到期无力付款时,或者受提前付款的影响时,或对所转让应收款合格性缺陷进行调整时,应收款的受让人对转让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也就是说追索权是在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就资产本身的风险所导致的风险对转让方享有的求偿权,其实质就是资产风险的分配问题。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移采取的是真实出售的方式,一般说来基础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随着该资产的转移而要完全从发起人那里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另一方面。由于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受让人对发起人保留一定的追索权并不必然导致对资产真实出售性质的否定。在进行证券化资产转让安排的时候,即便出售合同规定了在文件不齐备或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资产应回归卖方,转让也并不仅仅因此就丧失其出售性质。

因此,在信贷资产转让中,可以要求出让行对其所出售的信贷资产是否符合一定的条件作出陈述和保证。只要这些陈述和保证并不是全面保证受让行的收人,而只是保证信贷资产符合一定的条件,违反陈述和保证就将触发回购义务或追索权。那么这种回购条款或追索权条款就和一个商品出售者对商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没有实质的区别。换言之,基于对标

的资产基本条件(该基本条件不构成信用风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在合同中设置的追索权或受让人的请求回购权不应该影响真实出售的判断。

三、担保权转让效力的风险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信贷资产转让中,涉及担保权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担保权益的可转让风险和担保权益转让的变更登记风险。

(一)担保权益的可转让

担保权益的可转让风险通常取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解释认为,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担保合同可以限制债权人转让担保权益。

因此,在信贷资产转让中,一旦某些标的资产的担保合同中存在限制或禁止担保权益转让的条款,将对受让行取得担保权益产生法律障碍。

对于担保权益可转让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对担保合同的审查加以识别。对于信贷资产打包业务,难以逐笔审查的。应当将担保权益不存在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约定作为标的资产的基本属性加以约定,并要求转让行做出保证和承诺,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在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置换条款或受让人的请求回购权。

(二)担保权登记的法律风险

担保权登记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物权担保,特别是法定要求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立法的角度下,抵押物权应该是随着债权变动而同时变动。但是在《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该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在信贷资产转让时,转让行和受让行必须到相关权属登记中心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但实际交易过程中,办理登记需要繁琐的手续和高额的费用。转让行通常不愿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从而造成担保权登记的法律风险。

在不良贷款打包转让业务中,为解决不良贷款抵押物权的变更登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我国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转让采取了不登记方法,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更低的运营成本完成收购的过程。但是该司法解释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案件。

当然,在学理上和司法界也有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随债权一并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如果不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抵押权人只能是转出行而非受让行,即便受让行可以依据第一百九十二条取得抵押权,这种抵押权也难以对善意第三人取得对抗效力。

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担保权益的登记风险,还是应当要求转让行办理变更登记。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也要求,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但是,从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财产性角度,我们更应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确立担保权益自动转入并具有对抗效力的制度。

四、结语

实际上,对强调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无非是承认金融债权的财产化趋势。在这一财产化过程中。尽管传统债权的利益填补功能被淡化,财产评价功能被放大,但是。金融债权财产化反映出的财产评价的基础实际上仍然是债权的重要特性:信用性,是信用成为财产的体现。在借贷活动中,授信人和受信人双方要根据各自的利益要求,按照契约(合同)规定的条件、范围、时间进行资金借贷运动,这就是信用活动。如果双方都能够按照契约(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诺,那么他们的行为过程就是履行信用。现代社会中金融债权显现的财产价值,实际上是信用自身的社会经济价值被发现。金融债权财产化,实际上使得作为债权本质之一的信用凸现出来,并且具备超越债权内容(数额)的经济评价价值。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4篇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此轮银行债转股均由第三方机构实施运作。而《意见》之前,多数债转股项目均无第三方实施机构参与,由企业直接与债权人对接,将普通债权转为股权或可转债,又或者在集团内定增融资偿还贷款。

已开展的项目多数是广义债转股形式,即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由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社会资金出资认购,基金可以参与并购、夹层等形式的股权投资,从而实现置换存量债务、降低杠杆率、提高经营水平的目的。目前实施机构一般设立基金向投资者募资,以1:1的企业账面价值承接债务,基本等价于企业运用股权融资的资金偿还贷款。

目前,债转股签约规模超过5000亿元,实施规模约为400亿元,债转股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而银行成立的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亿-120亿元,绝大部分需要向社会募集。

可能参与到债转股的社会资金主要有银行理财或自营资金、保险资金、信托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基金子公司或基金专户资金、券商理财、私募基金等。

可通过基金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

《意见》鼓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和渠道来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此外,《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截至2016年年底,银行理财、信托资金、保险资金合计占比超过50%。实施机构也在以多种渠道寻求长期资金,以目前项目签约最多的建行为例,在云南锡业债转股项目中,原始资金来自建行,社会资金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建行养老金子公司的养老金、全国社保、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资管子公司、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等。

从国际经验看,问题债权转股的投资回报非常丰厚。困境基金(Distressed Private Equity)是国际市场中一种专门投资于困境证券的私募股权基金,当行业周期低谷或者企业过度杠杆化导致资不抵债时,市场会出现较多资质良好但价格严重被低估的公司债权,基金管理人买入并在重组中转股,帮助公司完成经营转型脱离困境。

2002-2012年,全球困境基金年化收益率在14%左右,是一类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私募基金。因此,市场化银行债转股的运作中应该积极接洽银行、保险、各类实施机构和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共同用市场化的手段推进业务落地。

银行理财是主力,仍存隐患待排除

五大行均已签约多单债转股协议,股份行也在积极跟进,招行、民生及长城资管也拟组建债转股子公司开展业务,目前落地的债D股项目以明股实债的形式较多。2013年到2016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中的非标资产余额由2.81万亿元上升到4.36万亿元,占比由2013年的27.5%下降到2016年上半年的16.5%,远没有达到银监会35%的红线。银行理财资金可动用的资金规模大,成本相对较低,且本行沟通成本较低,因此成为目前落地资金的首选。

不过,理财资金也存在一些隐患。第一,银监会对类信贷业务的监管不断升级,理财资金对非标标的的选择更加苛刻,对于非标占比较高的中小银行来说影响较大。银监会2016年42号文和2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银监会56号文和82号文禁止银行通过AMC通道将不良假出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不良仍然留在表内核算,按照原信贷资产计提资本和拨备,且转让的投资者仅限于机构,个人直接或间接(个人对接的理财、信托计划和其他资产计划)不得参与。

第二,银行理财期限错配的问题。债转股所需资金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通过银行理财资金对接面临期限错配问题。例如,中钢集团项目中的转股部分是六年期共270亿元的可转债,前三年锁定,从第四年开始,逐年按3:3:4比例转股以退出;而太钢、同煤和阳煤集团总计300亿元的项目中,产业基金的存续期为“5+3”,即5年后银行可选择退出。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到期日,且资管产品不得滚动发行、期限错配、分离定价。

这就对商业银行独立产品设计和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建议实施机构可以和银行资管或理财部门沟通,以提高理财投资的收益/风险匹配度为导向,比如:对于某一明股实债类项目发行针对该项目的资管产品,产品期限、利率贯穿项目始终,产品风险完全由同一组投资人全期限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产品风险。

第三,2016年四季度后,负债荒资金荒取代资产荒成为市场热议焦点,从收益率来看,市场资金成本不断提升,投资端收益率下行远快于产品端收益下行,对理财收益率要求不断提高,如果非标类资产对比债券或者同存等资产没有明显优势,很难提款。

第四,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股票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受到较严格限制,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理财资金不得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以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保险资金应积极争取

保险机构目前对债转股多数处于谨慎观望的态度,尚无明确的政策壁垒,也没有明确的细则规范。保险资金规模可观,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专业经验丰富,成本相对较低,尤其在投资期限上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理应成为债转股对接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而且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从资产和负债整体考虑,选择与负债端具有协同性的行业和企业,进行长期战略性投资,可以实现延伸保险产业链、促进资产负债互动的目的。据了解,2017年3月,中国人寿成立100亿元陕煤债转股基金,成为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导的第一单债转股项目。

目前,保险资金对于债转股的投资瓶颈主要是:第一,信息不对称下投资、法律、信用等风险较高。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银行可以通过展期贷款、以新还旧的方式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对于高负债企业的问题债务,投资风险可能偏高。此外,相对于新增债务,存量债务的信息不对称更为突出,牵扯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

第二,参与方式、资质要求、比例限制等相关规则尚待保险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大概率下保险资金将获准参与债转股相关投资,但也还需保监会予以正式明确并出台细则,配套政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资金的参与积极性。

第三,市场定价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实施机构目前对于债权的定价可能偏高,将为之后市场化运作进程埋下隐患。

企业年金和社保委外难度大,社保直投可争取

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近年来发展较快,截至2016年年底,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过万亿元,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资产总额达到1.9万亿元。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参与债转股均并没有政策障碍,据了解,社保基金于2015年年底认缴60亿元,中国交建认缴89.85亿元,中交基金认缴1500万元,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共同成立中交建一期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债转股也可以借鉴此类方式就合适的项目与社保基金合作。

目前的主要障碍在于:第一,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是养老钱,运营原则是安全性、长期性和收益性,安全性是放在首位的,对资金的安全要求高,因此对债转股企业的资质要求必然会较高,而目前债转股签约的企业中,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企业占比较高。

第二,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是公募基金、券商、保险机构和养老险公司,公募基金和券商这类专业的投资团队对于非标投资并不擅长,更倾向于投资标准化的产品。

第三,委托给每个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资金规模有限,且要求单独核算,单独估值,尽管企业年金是长期业务,但是实践中签署管理合同以1-5年不等,对于管理人的考核趋向短期化,存在末位淘汰的问题,在考核目标上,既考核绝对收益同时也参考相对收益,债转股所需资金规模大、期限长,二者匹配度并不高。

截至2015年年末,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委托投资资产1.04万亿元,直接投资资产0.88万亿元,直接管理的资产可以成为市场化债转股积极争取的资金来源之一。

其他非银资金重在业务合作

根据《基金法》和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制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不能为非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014年6月6日公开表示:围绕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资产需求,证监会将在《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大力支持公募基金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不断丰富基金品种、拓展基金投资范围。

目前,在传统二级市场以外,公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在证券交易所转让的债券、股指期货等证券衍生品以及黄金合约等商品合约。证监会正在研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期权、商品期货等业务规则,探索推出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等新基金品种。

但是,公募基金需要每日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确定申购、赎回价格,而对于非标等产品还没有明确的公开且得到大家一直认可的公允价格,在核算估值上存在一定的难点,且公募基金公司并不擅长此领域的投资,因此公募基金参与债转股的可能性并不大。

基金专户、券商理财、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和信托资金,通道类业务较多,资金规模不大,对资金成本要求高,可提供的资金有限,但是可以就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开展其他方面的专业化合作。

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和私募基金资管业务中,非标资产的需求占很高,主要是以融资业务为主,包括债券融资和财产收益权融资,最终投向金融机构资产、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业务规模的不断膨胀以通道业务为主。目前监管层对通道业务的监管趋严,证监会和银监会控制银信、银基业务思路上是协同的,银监会2014年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通道业务权责,削弱信托作为银行通道的意愿,对于股东方在资本金、流动性支持提高要求,推动信托公司风控要求的提升。

证监会2014年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禁止资金池业务和一对多专户的通道业务。2016年市场盛传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中,监管层考虑对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业务进行限制或叫停,主要原因还是私募并非持牌金融机构,弱监管的环境下,会加剧信用风险的积聚,对整个社会融资总量和货币政策目标,以及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框架造成干扰。

基于此,去通道倒逼各类资管机构调整业务模式,逐步向主动管理转型。券商和基金在投资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方面还是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对于债转股实施机构而言,在方案设计、基金管理和运营、税收规避、债券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销售等各方面可以进行专业化合作。

发债是切实可行的资金渠道之一

2016年12月19日,发改委正式印发《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开展债转股业务。根据指引精神,发行人申请发债必须基于债转股的项目,核心是转股债权,也可以是金融债权,也可以是包括经营性债权在内的其他金融债权,但以金融债权中银行向对象企业发放的贷款为主。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

实施机构要获得发债核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确保市场化债D股合同签订并正式生效,主要是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后由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合同,二是补充提供企业债发行的相关材料,三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信息。核准的前提是项目能成功实施,并确保专债专用。

据了解,陕西地方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最近在申请发行债转股的专项债,尚未询价完成。而全国性和部分地方性的AMC公司经常使用各种债务融资工具来补充资本金或募集资金,比如中国信达2015年5月在银行间市场发行200亿元金融债,2016年9月在香港发行美元计价优先股32亿美元,2017年3月在境外成功发行30亿美元中期票据。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5篇

【论文摘要】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历史成本计量的缺陷越来越突出,价值计量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成为能够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最相关的计量属性,研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与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文章按照时间顺序重点阐述了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影响,由此可以预见,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主导性必定会日渐显现。 

一、公允价值概念及计量属性

1、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1998);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2006),可见,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公平交易市场是确认公允价值的基本前提条件,公平交易只有在发达的市场(即公开、透明、活跃的市场)中,或者是在没有发达市场时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 

2、计量属性 

计量属性是会计计量的基本要素之一,指被计量的特性客体的特性或外形不同的计量属性。美国会计学家yurilriji教授在1979年出版的专著《会计计量理论》中所说“会计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公允价值与五种基本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相比较而言,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六种属性,只是除历史成本外的其他四种属性在市场交易条件下的一种重复或再现。公允价值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一种潜在的价值,需要通过某一种计量属性得以体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它用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体现。

二、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历史

1、1998-1999年 

1998年到1999年,我国财政部新颁布了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在《债务重组》、《投资》、《非货币性交易》三个准则中,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1)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准则中,主要对准则的确定问题做出了规定,解决的是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化为资本,则涉及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顾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第一,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债务人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如下:对于有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市价通常称为公允价值;对于本身没有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可比照相关类似的资产的市价确定;对于本身及其类似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可用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现值等方法确定。第二,债务转为资本。《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应以受让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其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确定;如债权人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2)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投资成本的确定上。准则规定,当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其投资成本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按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与《债务重组》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相同。 

(3)非货币性交易。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性交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上。规定:同类非货币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当期损失;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2、2001年修订后 

2001年1月,我国财政部修订,新了八个具体准则,同时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的处理尽可能的回避公允价值,初次计量按历史成本,后续计量按账面价值入账。 

(1)债务重组中的变化。债务人转让(即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债务转换的股权,不再采用公允价值,一律按账面价值计量。本准则中,公允价值只在债权人确定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时使用。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债权人按规定核算的债权重组损失仍确认为当期损失。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需调整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将来实际清偿时再作处理。债权人的处理与债务人相同。 

(2)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变化。《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涉及支付补价,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涉及受到补价,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鄢补价。《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要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中回避公允价值,是因为公允价值的公允要求一个活跃、流动、健全的市场提供公平交易价格。然而,当时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诸多条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以后,一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借助关联交易,打着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号,进行会计造假,粉饰财务状况。因此财政部适时修改了这两个准则,严格限制利用公允价值虚增利润的做法。

三、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债务重组中的变化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规定限制条件),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如果抵债物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陈信元教授表示:“新的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基本回到了我国1998年时的情形,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获得巨额利润。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然而,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沪深股市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2、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变化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作为入账基础,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借鉴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项目,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方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变化 

新准则提出,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现金流贴现价值。投资性地产公允价计量,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重要举措,必然导致地产股估值标准的国际化接轨。一直以来,以市盈率和盈利增长为核心的估值标准面临挑战。未来以公允价体现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其参考价值大大提高。目前拥有较高资产溢价,以及良好现金流的公司,将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 

4、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中增加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这一具体准则, 其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前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也采用公允价值;还对如何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作出了具体说明,把金融工具由以前的表外披露项目纳入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贯穿了此准则的始末。《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可以说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最大的亮点。 

5、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资产和负债。 

四、结论

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作为一个全新的会计计量模式备受关注。通过以上论述,分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会计计量模式发展史上历史演变过程及其原因,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固然存在着优越性,但在其属性和应用上也存在着诸多的困惑,加之影响会计计量模式择用的因素又是多种复杂的,不同的会计要素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对计量属性的不同要求,不可能将所有的会计要素或会计事项都统一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公允价值会计极可能取代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成为21世纪的最主要计量模式,尚言之过早。比较客观现实的预见是如葛家澍教授所指出的:“今后可能的发展趋势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将同时并存。”以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不仅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且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本和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世忠:公允价值会计:面向21世纪的计量模式[j].会计研究,1997(12). 

[2] 葛家澍:关于会计计量的新属性——公允价值[j].上海会计,2001(1). 

[3] 黄学敏: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会计研究,2004(6).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6篇

关键词:金融统计;金融资产;分类;金融市场

JEL分类号:C82;Gll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10-0039-06

宏观金融资产分类是金融统计中的基础问题。不仅在《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在相关的统计规范比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政府财政统计手册》(GFS)、《国际收支手册》(BOP)中,金融资产分类也是基础问题。目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修订过程中,其中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也在调整之中。这些调整意见正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一、目前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的类型

1993年SNA公布以后,其他宏观统计制度均作了修订,在基本概念与分类上与1993SNA保持一致。从有关的核算体系目的和内容来看,SNA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货币与金融统计(MFS)对金融资产的分类最具代表性。下面给出目前的分类表格:

从表1可以看出,MFS是对SNA在金融资产的分类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增加了本币存款与外币存款,金融衍生产品,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售与其他非贷款等分类。这也说明,金融资产的分类需要细化,这样能够提供更多的统计信息。

二、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的分类调整

本文主张对微观财务会计中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大致分为类。

由于储备资产,如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等,这些一般只是央行的资产,只m现在国家之间交易,在企业财务会计中一般不出现,所以在财务会计的分类中,就没有加人这些资产。保险准备金一般是住户持有的,所以,在财务会计分类中,也没有加入这一类型。本文给出新的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分类,仍然增加了保险准备金、储备资产。这样,一共有类金融资产。下表2列出建议。

对比目前金融统计的分类与建议金融统计的资产分类,可以发现,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1、目前金融统计的分类中没有划分出交易性资产,而在建议金融统计的分类中划分出了交易性资产;2、目前金融统计分类中,股权资产就是股票和其他股权.建议金融统计中建议的分类是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3、目前金融统计中,债权类资产没有准债权资产,而且区分了非股票证券,贷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建议金融统计分类中有准债权资产,并且统一债权类资产为信贷资产;4、目前金融统计中,股权类资产没有优先份额,建议金融统计分类中有优先份额。下表3列出对比。

下面简要分析主要类型资产:

(一)货币资产的分析

货币资金是货币发行部门的负债,在宏观资金流量分析中也是单独划分出来,而且可以细分为现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就是相当于原来的通货,可转让存款,其他存款。存款还可以根据资产主体的不同分为企业存款,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住户存款,在央行存款等。

外币资产也分为外币通货,外币活期存款,外币定期存款,还可以按照不同币种进行分类,属于外币项目中货币性项目。如果资本管制的话,外币资产一般只是央行的资产而已;如果资本开放的话,外币资产可以是普通商业银行的资产。外币也是货币,但是由于汇率的变动性,其价值不稳定,经常需要在财务会计中单独划分出来,但是这里没有单独划分出类型。因为,每一种金融资产都是有对应的外币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项目,所以,可以考虑在资产内部的小分类中分别增加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下文不一一说明。

(二)金融衍生品的分析

金融衍生工具是能够以现金或者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人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衍生工具的特征是:1.价值随不相关的变量的变化而变化;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很少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并且结算是以金融项目结算。主要分为无条件远期类型合约与期权合约。在国家金融统计中,衍生品金融资产往往没有统计,比如在资金流量分析中。

(三)交易性资产的分析

交易性资产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债权(债券,票据等),交易性股权(股票,基金份额等)和交易性衍生工具。如果是组合资产,也是可以分解归入以上三类的一类或几类。

交易性资产一方面需要资产本身是可以公允价值计量,一般就是上市可交易的资产。另一方面,交易性资产是根据持有目的来划分资产类型的,就是以短期投资或投机为目的。所以,同样的股票,由于不同的持有目的,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资产。交易性资产是根据公允价值而进行调整价值的,所以出现了公允价值变动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科目。公允价值变动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建议应该计人资本公积为佳。

(四)信贷资产的分析

信贷资产主要是包括了贷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股利与准债权资产。加总了目前分类中的非股票证券、贷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因为,这些债权类资产都是以摊余成本计价,不同于交易性债权资产都是债权性质的,可以归为一类。

这里的贷款资产可以细分为上市的债券与未上市的债权;未上市的债权又可以分为存款性机构的贷款与非存款性机构的未上市债权。上市的债券可以分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根据债权资产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债权与长期债权。

企业可以通过协议购买项目未来收人权的方式来投资,项目未来收入权本身可以有很多种细化的方式,比如可以是项目现金流产生的收人权,项目所在企业的利润分配权,项目所在企业股东的分红收益权等。针对实务与学术情况,笔者认为把它称为是准债权投资为妥。同样,准债权投资应该是以摊余成本计价,就是以递延费用的方式分期摊销。准债权投资属于信贷资产,也不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

(五)经营投资的分析

股权投资首先可以分为交易性股权投资与非交易性股权投资。非交易性股权投资分为经营股权投资和非经营股权投资。以确定性价格回购的回购协议一般不认为是股权投资,而认为是债权投资。股权如果附带上对赌协议等浮动条款,可以分开处理,一部分是股权投资,一部分是或有事项。债权如果附带上对赌协议,可转换协议等条款,同样也是分开处理。

经营股权投资,简称经营投资,区别于投资经营,落脚点在于投资,而且是金融投资。经营投资是一种形式上是股权投资,真实目的是经营活动的方式,就是中间性组织的方式。中间性组织就是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可以有虚拟企业,战略联盟,企业集群,企业集团,特许经营,企业网络等方式。

本文设定经营投资的主体只能是机构(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这是便于统计的方便,也是便于法律制

度的衔接。虽然个人投资人往往是企业创办人,或者是企业长期经营人.实际控制人等,但是个人投资人一律设定为是非经营投资。经营投资只能是机构之间形成的中间性组织关系。

经营投资一般不以转让股权为目的,但是也可以转让股权,关键是不能开展连续性的以转让股权为目的的投资活动,就是把投资当成自己的主营业务。类似企业转让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一般的非预料的转让经营股权投资的收益,建议计入营业外收入。

经营投资的机构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是企业集团与共同控制的企业群。如果是企业集团的经营投资,那么随着企业集团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控制标准,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的区分等问题会有明确界定,。企业集团采取核准或者注册的方式成立,集团公司对于其子公司的关系就是经营投资,意味着集团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管理活动,可以采取很多不同的模式;如果是一般参股企业,则不认为是经营投资,而是下文的非经营投资。

还有一种经营投资是以共同控制的形式存在的,就是若干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共同参与管理这个企业,这个控制关系就是经营投资。共同控制企业的数目不能太多,否则不宜认为是共同控制,可以借鉴目前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以20%为界限。共同控制的数额必须是20%以上,而且持有目的必须是参与管理被投资企业。这样,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如果是20%以上,也可纳入经营投资的范畴。同样,个人不能成为共同控制的主体。

需要特别注意,共同控制必须是至少两家以上的共同控制。集团公司一般是国有控股公司,非营利组织控股公司等,如果是许多企业参股集团公司,这些参股集团公司的关系一般是非经营投资,但是,如果这些参股符合共同控制的要求,那么也属于经营投资。当然,优先份额权是不可能经营投资的,因为它没有参与管理。

(六)非经营投资的分析

非经营投资一般可以有控股投资,共同控制投资,重大影响投资,参股投资等,与目前的分类一致。由于股权投资的会计准则建议采取了综合权益法,所以即使分类细致,会计处理也是简洁的。即使是控股投资与共同控制投资,也不一定就是经营投资,因为没有持久性的参与管理,就不是经营投资。所以,很多并购基金、股权基金也不是经营投资的主体,只是非经营投资的主体。

如果考虑到优先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份额,信托份额等优先的份额权,这些份额权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但是偏向股权,所以还是认为是股权为佳。一方面,优先的份额权清偿顺序在普通份额权之前,收益分配也在普通份额权之前,一般无表决权。另一方面。这些份额权也是收益与风险不确定的,更接近股权。虽然优先的份额权一般认为是股权,但是很多时候需要单独划分出来。比如,在计算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时,主要涉及到普通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时也是将普通股、优先股、债权分开计算。信托份额是指委托人出资份额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加总,需要把信托理解为一个企业实体才能容易理解。所以,在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中,都需要细分出优先份额权。

这样,一共有三大类股权,包括了经营投资,非经营投资与交易性股权。经营投资就是以中间性组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的投资活动,而非经营股权投资则是投资时间较长,长期仍以转让为目的,这就是创业投资的范畴,而短期持有的股权投资则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范畴。限于篇幅,一些细节不展开分析了。

(七)保险准备金的分析

保险准备金是新增加的资产类型,分为住户对人寿保险准备金,对养老金净股权,保险费预付款与未结索赔准备金。一般认为人寿保险等准备金是债权,这个问题不大,至于对养老金的要求权,到底处理为股权,还是处理为债权?其实无论处理为哪种都不是问题,因为对养老金的要求权被划分为保险准备金的大类,不同于其他金融资产中的股权或者债权。这一点有点类似于交易性资产的处理。

(八)储备资产的分析

储备资产分为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增加了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因为这是在国际收支平衡表出现的类型,需要加入。至于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储备资产中出现的外汇储备,可能有外汇、外汇债券等形式,这些是可以到时重新调整分类的。关键是分类中,各个资产的界限不能有变化。不同的资产的组合,也可以有新的资产类型。

三、金融资产流量核算

金融统计中金融资产分类主要就是宏观资金流量核算与宏观资金存量核算。本节分析资金流量表与国际收支平衡表。

(一)资金流量表的分析

资金流量分析虽然脱胎于企业现金流量表,但却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分为实物交易与金融交易两部分。实物交易其实就是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增加值核算的部门细化;金融交易才是本文的重点。

目前我国的资金流量表还是比较简易的,与美国、日本相比,机构部门和金融资产类型的划分都是比较粗糙的。对于机构部门的细分,不是本文的重点,本文重点在于金融资产项目的细分。

事实上,在曹小艳提出的方案中,只是协调了资金流量核算的国外资产与国际收支核算的资产项目。本节涉及了资金流量核算的国内资产。上表4其实也是简表而已,可以再细化下去,但是分类一般不需要根据经济主体的不同来进行,因为在机构部门的分类已经体现了经济主体的不同。上表除了在货币资产科目列出了外币资产,其实在每一类资产中(除了储备资产),都是有对应的国外资产,这是需要注意的。所以,完全可以把资金流量表与国际收支表合并为一个表。那样,资金流量表是最综合的一个表,除了不能包括投入产出表以外。下节的资金存量表还会囊括国家资产负债表。

本文提出的改进不同于目前资金流量的最大之处在于:

l、加入了未上市股权。

目前,国家的资金流量没有统计未上市股权,未上市股权占得比重很大,缺少这一部分,会导致国家部门间融资结构分析失真。这需要国家统计体系的完善。股权分为交易性股票,非经营投资,经营投资。其中后两类还可以细分下去,比如未上市普通份额可以细分为未上市普通合伙份额,未上市普通股权等。

2、加入了交易性资产。

这在微观企业与个人的交易性资产是很常见的.但是宏观上如果没有的话,那就是信息失真的。必须观察社会总体的交易性资产的总和。企业的交易性资产加总即可,个人的交易性资产,一般直接设定普通散户的上市资产为统计对象,大股东的上市资产一般认定为经营投资。需要注意,资金流量核算虽然是流量核算,但是并不包括金融资产的二手交易,因为,交易性资产有很多是二手交易,所以,交易性资产的流量核算不是最关键的,关键的是存量核算。

3、加入了短期债权与准债权。

短期债权是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这些不在目前资金流量中反映。事实上,这些短期债权,现代金融中发挥作用很大,加入进去才能准确反映资金流量总和,否则会导致信息失

真。同样准债权的规模也不少,也要加入进去。

即使短期债权的数据可以获得,如何加总统计流量也是难点。本文认为,股权与长期债权的流量核算本身也有不少问题,因为,发生在年初的金融流量与发生在年末的金融流量在统计上没有区别,但是在经济实质上区别是很大的,将来的流量数据如果能够增加发生时段的信息,必然能够更加完善。所以,目前的短期债权最好是以每个企业的半年度平均值作为统计流量数额,具体而言,就是短期债权的时间加权总和再除以半年时间,这种方法,相当于假设股权与长期债权平均发生在年中;这种方法,也是借鉴计算企业每股收益的思路,当然,国家核算比起企业核算困难许多。

(二)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分析

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分为经常交易与金融交易部分。本节的重点自然是金融交易。同样,在本文金融资产分类的基础上,可以给出该表的金融交易的修改建议。

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核算表是相应国民经济账户的综合,前者是各部门收入初次分配账户、收入再分配账户、收入支配账户、资本账户和金融账户的综合,后者是各种国外账户的综合。有学者比较了资金流量表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并且给出了两者互相协调的建议。前文指出,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核算表完全可以统一在一个表内,让资金流量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的内容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的大部分信息。

目前的资金流量分析主要是按照金融工具的手段与形式分类,而国际收支核算中的金融交易项目则主要按交易目的和功能分类,这与本文建议的资金流量分析是一致的。目前的金融资产科目主要有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储备资产。直接投资相当于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证券投资相当于交易性资产。其他投资相对于信贷资产。

可见。国际收支核算并不需要太大调整,只是需要根据前面的研究,细化分类,统一名称。以求一致。重点在于如何在国际收支核算中认定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意味着投资者致力于长期目标而对境外企业进行投资。直接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与外国直接投资,各国关于直接投资的分类大同小异,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少,本文不一一介绍。按照目前中国的规则,是把10%的投资权益作为确认直接投资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

但本文认为该标准太高了,虽然容易操作,但是不够精确。其实,直接投资就是本文提出的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的总和。所以,建议可以将直接投资分为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认定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直接从企业报表人手。这是最理想的方法,计算的直接投资应该数额更大。一般的对外投资,比如QDII,QDLP,个人的数额较大的长期投资等都是经营投资的范畴;如果是集团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投资,那就是纳入非经营投资的范畴:如果一般的散户的股票投资,企业交易性股权投资,那就是属于证券投资,准确的说法,应是交易性投资。

四、金融资产存量核算

(一)资金存量表的分析

目前虽然没有资金存量表,但是有国家资产负债表,部分内容相当于金融资产存量核算。但是,国家资产负债表并没有机构部门的细化分类,所以,还是需要专门的资金存量表。

资金存量分析应该也是在本文提出的金融资产类型的基础上展开,需要增加未上市股权、交易性资产、短期债权与准债权的总量。这才是完整的金融资产存量。关于存量核算,有时比流量核算提供更多的信息。存量资产如何定价是关键。

无论是金融统计,还是财务会计,都有不少关于金融资产定值的方法。大致上可以分为是市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两大类。总的原则是:对于交易性资产可以市价显示,对于其他资产,应该是以账面价值为主,适当考虑增加市价显示。最好的方式,多提供几套数据进行对比,这样的统计信息就是最完善的。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分析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全面记录一国对外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存量,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存量核算要考虑由非交易因素引起的资产价值的变化,也就是价格变化,汇率变化与其他变化。这个问题是与资金流量核算一致的,关于金融资产定值的方法,也与资金流量核算一致。特别是,直接投资统计,最好能提供两套数据,一个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数据,一个是市价为基础的数据。这样才能全面反映直接投资情况,账面价值便于计算,易于反映投资之问的关系;市价便于进行金融稳健管理,方便计算可能的资本流量。

五、金融市场统计

前面指出,金融资产分类主要是资金流量分析与存量分析,分类的依据主要是交易目的和交易功能,但是目前基于金融丁具的手段与形式的分类,也是需要的,而是主要应用在金融市场统计中作为弥补。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地方。金融市场可以根据交易层次不同.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根据交割方式不同,分为公开市场、议价市场、店头市场和第四市场;根据地理区域不同,分为地方市场、国家市场、同际市场。但是,金融市场统计中,最重要的是根据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的分类,就是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交易对象金融资产的区分,目前金融市场的统计有: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7篇

【关键词】租赁会计 两租合一 会计处理

一、租赁会计准则改革的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依据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从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大基本类型。我国也采取了与国际租赁准则相一致的分类方法。在该分类下,融资性租赁的资产需要列入资产负债表,经营性租赁的资产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但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这种分类便于租赁合同双方,将租赁业务按照租赁划分标准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在经营租赁下,租赁双方的会计处理简单,特别对于资产较少的承租方,以实现其表外融资的目的。

现行租赁分类也存在某些缺陷。首先,经营租赁将租赁资产和负债游离于资产负债表外,承租方获得表外融资,报表使用者在分析财务报表时,通常需要通过参照附注中披露的信息来重新调整确认因租赁资产和负债所带来的损益,增加其使用成本。其次,现行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过分依赖量化的判断标准,企业可以通过设计结构性租约将租赁业务转化为经营租赁,从而为避免将租赁业务内化在财务报表中提供了方便。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会计准则备受诟病,其中一大问题就是现行会计准则导致大量表外融资,使监管机构难以辨明,而经营性租赁仅是一个表外融资项目。2009年3月19日,IASB与FASB联合租赁会计准则征询意见稿(Exposure Draft,以下简称ED),拟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两租合一”,其会计处理将不再区分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两类租赁均要计入资产负债表内。

二、ED中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ED为承租方会计处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框架――只要承租方取得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不论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从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承租方都需将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承租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1.承租方确认由租赁合同获得的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一项租金支付义务,并对使用权资产和租金负债采用分离法分别进行后续计量。

2.使用权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为“租赁付款额按承租方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并在租赁期及经济寿命孰短的期限内或经济寿命内(假如预期承租方将获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以摊余成本为基础对该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3.租金支付义务,应以“租赁付款额按承租方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使用“按未付租金的支付义务计提利息的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4.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时,应综合考虑因续租或续购选择权引起的租赁期变更、或有租金和担保余值的不确定性条款等复杂性租约的各种选择权。

(二)承租方可能的财务影响

ED提出了协调现有的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的框架,取消了经营租赁,规避了设计结构性租约的表外融资目的,将对承租方的财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1.资产负债率将提高。在ED中,承租方需要将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的资产和负债均在资产负债表内列报,导致承租方的资产增加,资产收益率降低,资本收益率也可能被降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均增加,营运资金减少,承租方的财务风险加大,资产负债率提高,致使债权融资成本提高。

2.租赁期内,息税前利润将先低后高。现行经营租赁下,租金支出一般是按年份平均摊销,年摊销额固定不变;而在ED修改意见中,租金支出将被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之和替代,在预期的租期内折旧费用一般是按直线法摊销,年摊销额固定不变,利息费用因采用实际利率法而计算将逐年递减。因此,在总租金相等的条件下,ED下的租金支出先高后低,其息税前利润比经营租赁下的净利润先低后高。

3.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将增加。在现行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应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列示;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分为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其中本金部分应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列示,但对于利息部分,是应在经营活动还是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部分列示没有明确规定;而ED建议,将所有租金支出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列示,因此,ED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将比现行准则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大。

三、ED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方会计处理的变化

在租赁开始日,依据ED,应视出租方是否将标的资产所有权的相关重大经济风险和收益已转移到承租方,而将出租方的会计处理分为“终止确认法”和“履约义务法”两种。

1.终止确认法。若出租方将标的资产的重大经济风险及收益转移给承租方,则出租方采用终止确认法。在该会计处理方法下,出租方将标的资产的(全部)使用权转让给承租方,出租方将转出使用权资产视为净投资,作为租赁期间的长期应收租赁款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出租方将转出使用权资产视为净投资,在租赁期间内确认租赁收入。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租赁经济活动。如航空公司向租赁公司租赁一架飞机,假设飞机的经济寿命为25年,租期为20年,租赁到期后,航空公司有优惠的续购权,并很有可能行使续购权,此时可认定租赁的飞机标的物全部相关风险及收益已转移给航空公司。按照终止确认法的思路,租赁公司只需在租赁期间确认相关的长期应收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而标的资产已视同处置,不需再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反映。

2.履约义务法。如果出租方保留了与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则出租方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出租的资产列入财务报表中,收取资金的权利再确认一项资产,相应的,提供的服务、提供资产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租赁经济业务的发生并不影响出租方标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计量,即出租方在原有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基础上,按原折旧政策计提累计折旧。这种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只为取得标的物使用权的短期租赁和租期不确定的租赁经济活动。假设A公司拥有一台暂时不使用的新设备,经济寿命为10年,租赁给急需此设备的B公司,租期为2年,是否续租无法确定,此时可判断该设备的重大经济风险和收益未从A公司转移给B公司,A公司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将设备在资产负债表上按原有会计政策计提折旧列示。

(二)出租方可能的财务影响

ED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IAS17无本质区别,出租方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以标的资产的重大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为依据。ED中的终止确认法与IAS17融资租赁下的会计处理对应,履约义务法与IAS17经营租赁下的会计处理对应。因此,ED中出租方的会计处理,较之现行的IAS17的会计处理,对出租方的财务报表无明显的影响。

四、对“两租合一”的思考

租赁会计分类创新的目标是租赁会计应当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完整和可理解的租赁经济活动信息。在ED中,出租方依据租赁资产的重大收益与风险是否转移,分别采用终止确认法和履约义务法两种会计方法,处理原则与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下出租方分别采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原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ED中最大变化之处是对于承租方,不论其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都将采用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使租赁相关权利义务都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即将所有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能否实现租赁会计分类创新的目标,还需要具体分析。

(一)“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可能产生的积极经济后果

ED中“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可能产生以下积极经济后果:

1.将表外融资部分的租赁业务表内化,有助于全面衡量会计主体的风险,将更好地满足外部使用者的需要;

2.对所有租约都采用统一模式进行核算,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通过设计结构性租约达到特定的租赁分类方式的机会;

3.不再使用确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一系列主观的判断标准,简化了租赁会计模型的实务应用;

4.保持了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根据ED,在一项租赁合约中,承租方获得了一项有价值的权利(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该权利满足资产的定义,确认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同时,承租方承担的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满足负债的定义,确认为一项租金支付义务。

(二)“两租合一”的会计处理可能不能如实反映经济实质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一是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经济实质不变,会计方法变更并不改变经济实质,因此,一定要遵循会计真实反映经济实质的属性。

租赁活动形式多样,且并非所有租赁都是以融资为目的。在某些租赁业务中,租赁只是为了增加资产使用的灵活性、减少资产风险(如技术陈旧风险)等。因此,与出租方一样,区分融资租赁和非融资租赁业务对承租方一样重要。正如ED中所述,租赁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一种融资渠道,IASB也承认,在ED中,从出租方的角度来看,并非所有的业务都具有融资目的;而对于承租方,是否所有业务都具有融资目的并未详述。对于ED中,承租方需将所有租赁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一刀切”租赁会计处理,这种处理值得探讨,应类比出租方会计处理的思路,依据租赁业务的具体情况而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两租合一”的建议

为了如实反映经济实质,对出租方的处理,ED建议依据标的租赁资产重大风险和收益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按照同样思路,承租方也应视租赁业务是否以融资为目的,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融资租赁的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非融资租赁的资产不需计入资产负债表,这和现行的IAS17号租赁准则承租方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处理类似。为了规避现行的租赁准则分类带来的表外融资的诟病,可以从两个方面改善,不需像ED中实行“两租合一”的大变更:

1.修改现行租赁准则。区分融资与非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在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增加某些新的标准(如租赁业务中附带的服务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租赁业务经常会附带相关服务,服务水平的不同将使同一租赁业务种类也彼此区别);或全面考虑划分标准,不能仅以其中一个标准确认租赁业务性质。

2.加强报表附注的披露要求。完整的财务报表是提供给专业人士,资产负债表披露的信息过少,更多的会计信息应由附注披露,附注才是最相关的。针对现行租赁准则披露,附注披露更重要,以规范长期非融资租赁的表外融资;对于短期租赁,可以增大承租方的披露义务。

主要参考文献:

[1]IASB:Exposure Draft,Leases, 省略,2009.

[2] IASB and FASB:Discussion Paper,Leases,Preliminary

Views.2009.

[3] IASB:Lease Accounting, 省略,January ,2011

[4]Stephen Cooper:Lessor accounting: what accounting really are the lessor's assets? 省略/Home.htm,26 October 2010.

[5]Patricia McConnell: Will the elimination of operating lease accounting improve financial reporting by lessees?省略/Investor resources, 24 June 2010.

[6] 杜莉,赵盈烨.租赁会计制度创新和我国的路径选择[J].财务与会计,2010(6)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第8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 会计准则 探索

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债务重组准则中采用账面价计价,会产生负面效应

    1.以账面价值计价,会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可表现为现行市场价格、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等。在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很多情况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价等。然而,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如在判断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没有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评价标准,却采用了不同标准,导致不同债务重组条件下,判断债权人对债务人重组的标准不同,引起会计行为的不对称性。

    2.采用账面价值会削弱债务重组会计的合理性。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等量的货币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才具有可比性。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准则把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直接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未把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当的折现,导致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会计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同时,如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使公允价值(现值)在企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即债权人与承担了公允价值引人条件下理应在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这显然具有不合理性。

    3.采用账面价值使现行债务重组在实务操作中陷人了窘境。以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为例,由于未采用公允价值对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进行适应的折现,使相同的会计处理反映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情况,其会计处理不能与性质不同的债务重组条件形成合理的对照关系,不利于真实地反映债务重组客观实际情况,致使债务重组会计实务操作难以把握。

(二)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存在困难

    1.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对解决企业间债务的拖欠问题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对债务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无疑是“饮鸡止渴”,使企业经营资金短缺,愈加陷人困境;对债权人而言,难以确认抵债资产的价值,加长了货币的回笼期,使企业蒙受损失。

    2.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它可使债务人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减轻债务压力,债权人可加强巩固与债务人企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开拓多元化经营格局,拓宽投资渠道,分享债务方企业的未来收益。但这种方式会使债权人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给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债权人企业未来收益的高低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会计上难以确认和计量。

    二、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一)根据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采用比较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

    1.对债务重组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事项(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其会计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认为债务重组和资产置换是“一项任务”和“一个整体”,是债权人免除若干债务的条件,二者不可分割,应当按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认为是“两项任务”,债务重组后债务仍需偿还,而资产置换是另一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具体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将其分为两项业务处理较妥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其实质是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销售(转让),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因此这部分收益应属于经营性损益,但这部分损益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实现的,若将其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可能会以税金、分利等方式流出企业;若将其全部计人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损益计人“递延损益”,并分期转人以后各期。对于债务转人资本,它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

   2.在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债务重组日至债务重组清偿日应支付的利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意味着双方变更了原有的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续存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实务中,企业的利息收支,一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已计人相应的会计期间,未来利息支出计人重组日新债务的账面价值中,不符合利息费用的核算惯例,同时也减少了重组收益,且以后支付时直接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不增加财务费用,这样不能真实地反映债务人的筹资成本。因此,如果把未来利息计人“将来应付金额”,一方面会使债务人少计债务重组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其报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因债务人自重组日至债务清偿日占用此部分资金应发生的财务费用。

    (二)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的成本,却不代表其本身价值。有时,采用账面价值一方面无法避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舞弊行为,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则为希望通过正常债务重组,盘活企业资产,扩大规模的企业制造了不小的障碍。因此,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并且,如果债权人在获得多项非现金资产时,为了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人账价值,公允价值非常重要。因此,债务重组计价基础应尽快在适当的时候恢复公允价值。并且,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深人和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公允价值在会计领域广泛引人提供了合理的保证。为了确定公允价值,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同时以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证性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