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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关系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30 23:52:43

海峡两岸关系

海峡两岸关系第1篇

[关键词]新加坡;海峡两岸关系;信使及评论人角色;现实主义外交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1-001-02

海峡两岸问题对新加坡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多年来,新加坡一直利用自身的优势,以一种既能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保持平衡、同时又能使新加坡从中获益的方式往来于海峡两岸之间,在海峡两岸关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一、新加坡与海峡两岸的密切关系

谈论新加坡在海峡两岸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必须首先了解新加坡与台湾地区以及与中国大陆的关系。

(一)新加坡与台湾地区的关系

因历史及政治原因,新加坡与台湾地区的交往早于中国大陆。新台之间虽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但双方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频繁的高层往来、密切的军事交流以及广泛的经贸合作。新台交往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蒋经国执政时期,这是新台关系最为密切的时期。当时,新加坡国家刚从马来西亚独立出来,国防力量几乎全无,而台湾地区恰逢在国际社会上处于日益严重的外交孤立局面,1967年,台湾地区提出了协助新加坡建立空军的计划,双方的合作由此开始。1975年,新加坡与台湾地区签订长期军事合作计划一《星光计划》。多年来,新台之间的军事合作从台湾地区协助新加坡建立陆海空三军、为新加坡提供军事训练场地并代为培训武装部队、发展到新合远航训练、武器交易等诸多方面。除了密切的军事交流,新台多年来在政治、经贸、文化及教育等方面的交往也十分广泛。自1969年起,双方即开始互设商务代表办事处以促进双方的交流与合作。1988年,蒋经国去世,李登辉接任台湾地区领导人。新台关系在李登辉执政初期曾一度加深,但随着李登辉公开推行的“”与新加坡“一个中国”的立场产生分歧,新台之间的高层往来逐渐减少,但双方在经贸及军事等领域的合作仍然继续保持并向前发展。2000年,上台,继续并加大推行“”政策,导致不断升级,新加坡从自身国家利益考虑,与台湾地区的关系基本处于维持状态。2008年,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他针对两岸关系所奉行的“不统”“不独”“不武”政策不仅增强了两岸之间的政治互信、稳定了台海关系,同时也促进了亚洲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因而新台关系逐渐获得改善。

(二)新加坡与中国大陆的关系

新加坡与中国大陆的关系开始于上世纪的70年代。当时,基于冷战及意识形态差异等因素,新加坡与中国之间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政治上很少接触。1978年,中国“”结束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邓小平于同年访问了新加坡,这对中新两国都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访问,是中新关系的转折点。此次访问的一个重大成果是邓小平与李光耀就冷战时期由于东西方政见差异导致的包括新加坡在内的东南亚国家对中国产生敌视和戒心的问题达成谅解,这为中国与新加坡最终消除政治敌对、增强互信、恢复友好往来奠定了基础。此次访问的另一个重要成果是新加坡成功的治国与执政理念以及它在建国短短10余年间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给邓小平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邓小平意识到这个与中国在民族、文化及价值观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的国家可以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借鉴;同样,新加坡也从刚刚改革开放起步的中国看到了它可能会给新加坡带来的巨大机遇。自此,中新关系开始迈向实质性合作与发展的轨道。1990年10月3日,中新正式建交。在此后的20多年间,两国在求同存异、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经济、文化、科技及政治等多领域的交往,双方的务实合作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果,极大地促进了两国的共同发展、造福了两国人民、同时也对亚洲区域乃至世界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了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二、新加坡在海峡两岸关系中扮演的角色

新加坡因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曾一度成为海峡两岸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此外,以李光耀为首的新加坡领导人多年来在许多国际公开场合发表的关于海峡两岸关系的评论也成为了世界其他国家了解大陆与台湾地区问题的重要参考。

(一)为海峡两岸传递信息

1985年9月20日,邓小平在北京会见来访的李光耀,那时蒋经国病重,邓小平担心蒋经国去世后台湾地区会出现“”,因此请李光耀代为转达希望能与蒋经国早日见面、共同商讨地区问题的愿望。李光耀很快将信息转达给了蒋经国。不久,蒋经国通过李光耀转达了谢绝会面的信息。这样的回信使已81岁的邓小平得出在其有生之年地区问题希望不大的结论,于是调整两岸关系政策,将阻止“”列为首要任务,而把中国的统一大业留待未来。蒋经国虽未与邓小平会面,但在接下来的岁月里,他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改善两岸关系的民主改革政策,比如:他于1987年7月14日颁布总统令宣布终止在台湾地区实施了38年的令;同年11月,他宣布开放部分台湾地区人士赴大陆探亲、允许台湾地区人赴大陆经商等政策,结束了海峡两岸近40不相往来的局面。对此,邓小平也做出了积极的响应:欢迎台湾人民赴大陆探亲、投资。由此可见,当时的两岸领导人通过中间人间接传递的信息,准确地了解到对方的想法,基于对中国统一持有共识,双方远见卓识地调整了两岸关系政策,这对日后两岸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1993年4月27-29日,在李光耀的牵线下,处理海峡两岸事务的民间组织一海协会和海基会首度正式会谈一“汪辜会谈”在新加坡举行,开创了两岸在第三地正式接触与签署协议的一种新模式,同时也凸显了新加坡在两岸关系中的特殊地位。1995年6月,李登辉访美事件导致两岸关系恶化,中国大陆随后在台湾地区海峡附近展开大规模军事演习,爆发,两岸关系跌入谷底。李光耀于同年8月率领新加坡工商代表团访问中国,其目的之一是为化解海峡两岸危机。

多年来,新加坡在两岸之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信息传递人”的角色,特别是在两岸处于敌对、不接触的时期,对海峡两岸之间的沟通起到了积极而关键的作用。

(二)海峡两岸关系问题的评论人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大陆与台湾地区交往的日益增多以及交往信息透明度的增加,新加坡在海峡两岸之间扮演的信使角色开始逐渐减弱。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新加坡依然十分关注,并积极为自己在海峡两岸关系中寻找新的角色。进入21世纪后,以李光耀为首的新加坡高层领导人开始通过在国际舞台上时时发表对海峡两岸关系的评论这样一种新的方式继续积极地参与海峡两岸关系事务,在国际社会上受到广泛的重视,对国际社会更加深入地了解海峡两岸关系问题依旧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针对李登辉、推行的“”,李光耀曾多次在国际公开场合表示担忧、反对和批评。2006年,他曾严厉地表示,“”是愚蠢之举,必然引发战争。2008年,针对一意孤行实施的“台湾地区公投”,李光耀指出,台湾地区没有认清国际形势,台湾地区应该加入大陆的发展,一起取得繁荣。他还指出,台南民众受台湾地区当局领导人的误导与欺骗,误以为台湾地区真的能够“独立”,是因为他们不了解自邓小平推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的现实情况。他劝说台湾地区领导人暂时搁置两岸问题,让历史去做决定。02011年,对于的两岸政策他表示肯定,建议当局“多让台湾地区官员到大陆走走,这样有助制定决策”。同年,在另一个公开场合,李光耀指出,两岸统一只是时间问题,中国应该耐心等待,如果使用武力,就等于在杀害自己的族人,那不仅对中华民族是个非常大的打击,也将重重影响之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关系;他不认为使用武力符合中国的利益,他认为经济因素将会解决独立或统一的问题。2004年,新加坡新当选总理李显龙在其首份国情咨文中谈及两岸关系问题时重申:新加坡支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他同时表示如果台湾地区宣布独立,将引发战争,殃及新加坡及整个亚洲区域,新加坡将不会承认或地区。

三、新加坡外交政策的折射

新加坡之所以能够在其它国家皆因与台湾地区交往而受到中国大陆抗议时而自己却能自由地穿梭于海峡两岸之间并在中间扮演重要角色、同时还使新加坡从中获益,这在本质上是新加坡现实主义外交政策的一个折射。

新加坡所奉行的外交政策是和平、中立、不结盟,其根本目的是维护新加坡的生存、独立与安全,以及促进新加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外交是新加坡外交政策的基石。新加坡外交的核心原则是:1.立足于东南亚,但不受区域限制;2.为自己制造政治、外交和经济空间,跨出区域、同整个世界保持联系;3.奉行大国平衡政策,即:小国要在大国中找到平衡,寻求生存、谋求发展。在此政策指导下,多年来新加坡通过频繁的高层领导人互访积极发展同台湾地区和大陆双方的交往,成功地与两岸双方建立起和平共处的密切关系及互惠共赢的多领域合作。对于新加坡这样一个小国,在海峡两岸的夹缝中寻求平衡和生存并非易事。台湾地区自60年代开始帮助新加坡建立军事力量起就曾多次要求新加坡在外交上给予台湾地区回报,但每次均被新加坡婉拒;中国大陆也曾多次质问新台关系,但也每每被新加坡巧妙地应对过去。对于与海峡两岸的关系,新加坡一直秉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同时也避免因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往来而卷入海峡两岸的矛盾漩涡。新加坡凭借与海峡两岸双方的密切关系,一方面巧妙而成功地在两岸之间保持平衡,另一方面还积极为双方扮演了“信使”及两岸关系问题“评论人”的角色。特别是新加坡“国父”、掌控新加坡政坛长达46年的前总理兼内阁资政李光耀,作为新加坡务实外交政策的制定者,他是促使新加坡与海峡两岸关系发展的最大推手。他与海峡两岸领导人的密切关系使得他对他们的政治理念及执政方针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因而对两岸关系的发展常常能给予相对客观而准确的分析和评价;此外,由于他能坦诚地向两岸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而获得了两岸领导人的共同信任。他长期穿梭于海峡两岸之间,为两岸的领导人传话,并时常对两岸关系发表重要评论,在推动完全不接触的两岸进入大规模交流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他也因此被誉为“两岸媒人”和“三党资政”。

新加坡在海峡两岸关系中积极扮演角色也为新加坡赢得了巨大的国家利益。通过与海峡两岸的多领域合作,新加坡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增长,军事实力获得了显著的提升,在政治及国际影响力上,也因其在海峡两岸关系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而获得了极大的提高。新加坡,这个国土面积只有700多平方公里的迷你城市小国得以成功地在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大国关系之间求得平衡与生存是新加坡现实主义外交政策的一个成功范例。

海峡两岸关系第2篇

一、时间上渐进式发展

海峡旅游合作与两岸政策紧密相关,两地旅游合作的实现需要两岸的政策支持,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分步骤、有计划地选一些旅游合作开发条件较成熟的地区作为开发试点合作,一方面可以在建设初期集中人力、物力、精力以取得较好的发展成效,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优先发展的地区总结出一套较好的发展经验,为日后海峡旅游合作面的拓展和合作深度的加深奠定良好的经验基础。海峡旅游合作区建设初期应以闽台两地间城市合作交流为主,比如将厦门和马尾作为闽台旅游合作的先导与台湾地区的金门和马祖进行旅游合作开发,合作内容可以市场互动、企业交往、游客互通等为主要形式,通过城市旅游合作的试点,寻求闽台旅游合作的理想模式,为中后期的合作打下基础。

随着合作的深入,在中期继续稳步推进福建省沿海地区的莆田、泉州以及内陆的南平(武夷山)等城市与台湾的合作,而台湾地区的合作也将不仅仅局限于台北、高雄等城市,与台中、台南、新竹、嘉义、花莲等地的合作也将提上议事日程。

通过合作将闽台地区打造成又一重要旅游目的地;待时机成熟时再将合作面推广至整个大陆地区与整个台湾地区的合作,合作内容也将不仅限于旅游,还可以加强闽台两地在经贸、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合作增进闽台两地的相互沟通与了解,进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闽台两地的合作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地缘优势为闽台旅游合作提供客观条件

从地理位置看,闽台两地之间的咫尺海峡为双方旅游交流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相互联系与沟通的纽带。福建是台湾人的主要祖籍地,在台湾人口中,闽南话、客家话语系的人口占88%,构成了台湾移民社会的主体,两岸民众血缘相亲,语言相通,民情、风俗相近,孕育了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为闽台旅游合作提供了天然的纽带和桥梁。尤其是闽东南与台湾的地缘关系更为密切。例如,厦门与高雄有165海里,距离嘉义仅120海里,福州距基隆仅149海里。它们是两岸经济交流的结合部。从历史上看,以厦门和高雄两城市为例,厦门历史上就是我国东南沿海对外贸易的重要口岸,也是两岸贸易的重要港口。清朝初期,两岸间贸易往来曾限制在一条路线上,这就是厦门至台湾鹿耳门港的航线,从此厦门就成为当时祖国大陆与台湾之间的一个重要的贸易通道。现在厦门至高雄之间的航线又是两岸货轮试点直航的第一条航线。厦门还是台胞、侨胞的重要祖居地,厦门与台湾有着密切的地缘、血缘关系。

高雄位于台湾西南海岸,北依半屏山,东临屏东平原,西扼台湾海峡南口,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高雄已成为台湾西南部的重要门户与货物集散中心。高雄与大陆之间特殊地理位置,使它又成为两岸交流的重要港口。目前高雄至厦门、高雄至福州的货轮航线成为台湾直航到大陆的试点航线。

闽台之间不仅地理区位临近,而且拥有同宗共祖的血缘关系与同音共俗的传统文化这一天然纽带,因而在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胞到大陆探亲以来,台胞游客就成为福建入境的最重要客源之一。由表1的数据可知,2000―2005年,福建接待台胞人数由47.8万增加到58.9万,占福建入境总人数大致稳定在30%左右,2006年,台胞来闽人数呈更明显增长趋势,全年福建接待台胞人数74.0万人次,占来闽境外旅游者的32.2%。

(二)中央赋予闽台旅游合作政策优势

中央赋予福建一系列对台特殊政策,推进了对台旅游的稳步发展,使福建成为台胞进出大陆特别是东南沿海省市的重要通道。2007年以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可在厦门直接审批、制证、发证,金门旅行社在厦门市的银行设立账户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厦门市旅游局、财政局已经出台对福建全省赴金门旅游组团社的奖励政策。赴金门旅游扩大到外省的问题也正在争取解决之中。金门方面已经同意大陆领队可多次办证,并制订了相关的规范措施。

近年来,福建省委、省政府在对台工作中提出“五缘六求”的基本思路,把“求闽台旅游合作与发展”作为重要内容,成立对台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把对台旅游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通过开展一系列文化交流、旅游论坛、节庆活动,以及全力做好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简称“金马澎”旅游)等工作,为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二、合作区域采用圈层模式

海峡旅游在合作区域上可以通过圈层模式及圈层内部的点轴模式来实现海峡旅游合作区内部地域之间以及海峡旅游合作区作为一个整体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旅游合作区之间的互动发展。在分析、综合考虑海峡两岸的旅游资源特色、经贸往来关系、历史文化脉络、交通格局等旅游发展现状及趋势的基础上,构建包括核心圈、拓展圈、辐射圈的“海峡旅游合作圈”。其中核心圈涉及台湾海峡、海峡东岸的台湾和海峡西岸的福建全省,可以福州厦门为主节点,莆田、泉州为副节点,同三高速等交通线路为轴线。实现与台湾的马祖、金门等城市的互动对接,通过客源互送、节庆共办、线路共组等形式,形成以妈祖朝圣游、滨海度假游、寻根访亲游为主体,以商务旅游、观光旅游为补充的综合旅游圈;拓展圈将地域范围扩展到了浙江南部温州地区、广东东部汕头地区,并以温州、汕头为门户,以沿海高速公路为通道,使海峡旅游与北部的长三角和南部的珠三角两翼得以连接,在有效互动的前提下形成以滨海休闲、娱乐、文化、商贸、度假旅游为特色的海峡旅游拓展圈;辐射圈则囊括了整个大陆以及香港、澳门两大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三大旅游增长极。

(一)核心圈层――闽台区域旅游合作

推动闽台区域旅游合作,构建“海峡旅游区”的核心内容是双方要打破行政体制和区划的限制,共同整合和优化旅游系统各个要素的配置。《福建省“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中提出,构建“海峡旅游区”,要“遵循‘平等互利、循序渐进、对应需求’的原则,实现闽台旅游互动,与台湾在资源开发、市场互动、产业投资、企业管理、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提升区域整体的竞争力水平,把海峡两岸旅游区建成世界级的旅游目的地”,同时,闽台两地“共塑海峡旅游形象,共

同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形成海峡两岸旅游市场的一体化,……将海峡两岸旅游区建成全国旅游合作示范区。”

从海峡西岸入手,联合东岸,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共筑合作双赢平台,携手将海峡两岸旅游区建设成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福建省已敲定打造海峡西岸旅游产业方案,明确将加快闽台旅游合作区建设:构建以福建、厦门为轴心,以湄州岛、东山岛、平潭岛、崇武古城、闽东霞浦三沙、武夷山为支撑点的对台旅游格局;打造妈祖、陈靖姑、关帝等对台民俗文化旅游品牌;推出一批高档次的对台招商项目,吸引台商来闽投资旅游项目;以金、马游为基础,拓展对台旅游。

1 闽台签署相关协议

早在2001年,“两马”与“两门”就先后签订了《福州马尾一马祖关于加强民间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及《关于加强厦门与金门民间交流交往合作协议》,为金、马地区与福建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在两岸旅游界的共同努力下,福建居民赴金门地区旅游已于2004年12月7日正式实施。福建省旅游协会与台湾金门方面,曾为此签署了《福建居民赴金门旅游原则协议》。福建居民赴马祖地区旅游也于2005年6月27日正式开始实施。

2006年以来,厦门市积极加强与金门联系,建立了厦金旅游合作恳谈会制度,讨论《赴金门旅游品质保障规范》。通过共同举办黄金周新闻会,形成了互联互动的格局,在旅游推介、品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7年3月泉州旅游协会与澎湖县旅游发展协会签署了《建立旅游市场合作和交流关系协议》,以推进泉澎两地加强旅游文化合作,构建泉澎旅游共同市场。此外,自2006年以来,为配合落实国家旅游业“十一五”规划,福建省积极推进《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划》的编制,以进一步完善闽台旅游合作机制,推动闽台旅游合作深入开展

2 加强闽台旅游业界的交往,开展旅游景区对接。

2005年1月,福建省旅游局邀请台湾120家旅行商来闽考察旅游线路;2月份又在厦门成功举办第八届海峡两岸旅行同业联谊会,来自大陆旅游业界的880余位代表与台湾348家旅行社代表参加了会议。在全国率先开展两岸旅游景区对接工作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两岸名山武夷山与阿里山签署了《福建武夷山和台湾阿里山旅游对接合作备忘录》,福建著名旅游品牌泰宁大金湖与台湾著名旅游景点日月潭就两地旅游的对接与交流签署了旅游合作意向书,使两岸旅游业界的交往更加频繁。

在2005年首届海峡旅游博览会上,签署了武夷山与阿里山、大金湖与日月潭“两山两水”的旅游合作意向书,首次实现了海峡两岸旅游景区的对接,使闽台旅游合作在企业层面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深化闽台旅游合作的基础上,将海峡西岸旅游拓展到包括浙江温州和广东汕头地区,构建一个更为广阔的泛西岸旅游区,进而推向整个大陆地区。

(二)拓展圈层――将地域范围扩展到了浙江南部温州地区、广东东部汕头地区、并以温州、汕头为门户。以沿海高速公路为通道,使海峡旅游与北部的长三角和南部的珠三角两翼得以连接,在有效互动的前提下形成以滨海休闲、娱乐、文化、商贸、度假旅游为特色的海峡旅游拓展圈。

海峡旅游拓展圈主要省份接待台湾游客数(见表2)

以2004年为例,广东接待台胞人数占大陆2004年接待台胞总数的34.75%,浙江占9.00%,福建占8.29%。在上述三省中,一些主要城市又集中了主要的台湾游客,尤其是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集中了福建省73.75%的台湾游客,显示出福建与台湾一水相隔的特殊关系。

加强旅游合作,共谋海峡经济发展,已经成为海峡旅游圈内各个省市的共识,由于福建在地理位置、亲缘的特殊关系,福建非常重视与台湾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合作,借助海峡两岸旅游博览会平台,大力发展滨海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借助武夷山与和阿里山姐妹山、大金湖和日月潭兄弟湖对接的契机,推广福建旅游品牌,推进闽台旅游线路对接,资源共享,构建两岸一体旅游线路;继续作好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旅游工作,使福建成为两岸旅游双向对接合作的基地。

汕头旅游规划(2001―2020)将侨胞探亲作为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旅游市场开拓的重点,目前珠三角、闽南、华东、港澳台、东南亚都是汕头旅游的重点客源市场。汕头区域旅游合作也初见成效。自与闽粤赣13市和珠三角建立旅游合作关系以来,到汕头的厦门、泉州等地游客也逐渐增多。

海峡旅游拓展圈(广东、浙江、福建)的各个省市要在一个新的战略高度上认识和对待将海峡旅游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将旅游观光业作为当地的重要产业,更重要的是将海峡旅游圈的形成和发展作为推进两岸交流、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战略途径。基于这一战略定位,各省市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共同构建海峡旅游合作区,打造海峡旅游品牌,积极推动海峡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发展两岸关系,促进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

同时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作好海峡旅游圈在泛珠三角和长三角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福建、浙江、广东各省之间的互动合作,共同营造海峡旅游圈。

三、与海峡两岸各种交流互惠共赢

海峡两岸交流不止于旅游的交流合作,在经贸、文化、服务业等方面,交流也日渐频繁。在各种合作蔚然成风的大背景下,两岸的旅游合作不能孤军奋战,而应通过联合、协调等方式实现与旅游以外各部门的互惠共赢。

旅游活动的综合特征决定了旅游业的综合性,涉及到以六要素为主的方方面面。区域旅游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大合作”的发展战略。所谓“大旅游”至少应包括三层的内容:一是旅游活动项目不仅包括传统的观光游览和度假产品,而应包括商务、消遣及其他各类的专项旅游产品;二是旅游业不仅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等六大主要直接服务部门,而且包括银行、保险、电信、文化、体育、教育等诸多间接部门;三是旅游者、旅游活动项目、旅游业及旅游环境共同构成大旅游的整体概念。“大市场”旨在区域旅游发展中,各个分区(或组织)依据自己的特色和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联合,形成合力,共同开拓旅游市场,只有开拓广阔的旅游市场,“大旅游”才能落到实处,这样旅游“大产业”自然就形成了。区域的大旅游不仅是旅游部门、旅游企业的联合,而是一个跨部门、多行业的联合与旅游要素的全面优化整合的过程。区域大合作也不仅仅是旅游方面的合作,而是一个经济区、文化区的概念,包括经

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一)海峡旅游合作要突出文化交流

海峡旅游合作要面向民族统一大业,发挥两岸同根、同种、同源的优势,以文化为魂,以情感为纽带,推进两岸区域合作,是两岸旅游区域合作最大的特点和亮点。两岸亲缘、血缘、神缘共融,地理相连、历史同源、文化同根、语言相通、习俗相近,旅游相互作用程度相对较高、潜力相对较大,完全有潜力、有条件建设成为一个旅游联系相对密切的功能性旅游圈。

深度挖掘妈祖文化,发挥其连接海峡两岸感情金色纽带的作用,妈祖文化的内核如热爱祖国、热爱和平、除暴安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无私无畏、甘于奉献等,凝聚了中华传统美德。台湾的妈祖信仰主要是从福建传人的,妈祖代表着“根”,“妈祖朝圣游”现在已是福建省吸引台湾游客的一大“品牌”。妈祖文化是联系福建和台湾民众的纽带,两岸妈祖同根同源,是两岸民众割舍不断的情感寄托。莆田的湄州岛是妈祖的故乡,随着湄州岛至金门和马祖岛不定期航线的开通,湄台民间交流日益密切,每年有10万人次的台胞到湄洲岛进香朝圣。2006年9月下旬,台湾妈祖联谊会暨大甲镇澜宫组织4300名妈祖信众来湄洲岛谒祖进香,规模之大、人数之多、场面之壮观、影响之深远,都是海峡两岸开展妈祖文化交流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大拉近了两岸民众的距离。在湄州岛,一年一度的中华妈祖文化旅游节成为福建旅游业一大亮点。自1994年以来,湄洲岛成功举办了8届妈祖文化旅游节,以突出的和平主题、深厚的文化内涵、鲜明的地域特色、丰富的活动内容,吸引海内外游客、台湾妈祖宫庙和信众前来参加,在海峡两岸产生了轰动效应。目前妈祖文化旅游节已经升格为由中华妈祖文化交流协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联合主办的部级旅游节庆活动,大大提升了妈祖文化在海峡两岸的影响。

加强两岸各种文化交流,还可以举办各种文化论坛,如:海峡两岸关帝文化论坛;海峡两岸观音文化;海峡两岸炎帝神农文化论坛;海峡两岸佛教文化交流。

(二)全面开放两岸直航,实现旅游交通便利化

跨区旅游线路的形成是区域旅游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使区域旅游合作形成的重要因素。旅游线路的基础是旅游交通。跨区旅游线路的形成必须要以完善的区域交通网络保证。

旅游交通是为旅游者由客源地到旅游目的地的往返,以及在旅游目的地各处旅游活动而提供的交通设施及服务。旅游交通使客源地和目的地的空间相互作用的产生成为可能,它同整个交通运输体系联系在一起。旅游交通提供旅游者的也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就旅游者主体来讲,影响其行为的时间、距离等因素往往通过交通便利程度表现出来,影响着其决策与选择;从旅游目的地来看,旅游交通联系客源地,使旅游地接待旅游者、发展旅游经济的愿望得以实现。因此,旅游交通便利程度,或称可进入性(可达性),不仅是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地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衡量旅游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旅游交通包括两部分,一是旅游地与客源地和集散地的交通联系;二是旅游地内部景区之间的交通联系。旅游交通整合就是要畅通旅游地与客源地和集散地的进出通道,让游客不走回头路,根据旅游产品整合要求,在中心城市、重点景区和一般景区形成环状线路和网络状线路,减少旅游时间比,增加信息拥有量。

旅游交通整合是区域旅游合作的骨架。大旅游呼唤大交通,区域旅游合作要素的流动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旅游交通体系上,没有旅游交通的整合,其他要素的整合就难以完成,旅游地域综合体也最终难以形成。特别是旅游产品整合和旅游市场整合更是以旅游交通整合为基础的。

旅游交通整合主要是点、线、环的整合。“点”的整合是指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的建设和中心城市之间交通干线的建设;“线”的整合是指按照旅游线路整合的思路,进行旅游精品线路和主题线路的交通通道建设和整合,并按照等级向一般景区辐射;“环”的整合是指进行重点景区和一般景区环线建设。

在海峡两岸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已实现由春节包机到节日包机到周末包机。2008年6月13日,根据《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附件,海峡两岸周末包机时段为每周五至下周一计4个全天,自7月4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双方同意初期每周各飞18个往返班。

根据海协海基签署协议。大陆方面同意先行开放北京、上海(浦东)、广州、厦门、南京五个周末包机航点,并陆续开放成都、重庆、杭州、大连、桂林、深圳,以及其他有市场需求的航点。台湾方面同意开放桃园、高雄小港、台中清泉岗、台北松山、澎湖马公、花莲、金门、台东等八个周末包机航点。

两岸周末包机与大陆居民赴台旅游2008年7月4日正式启动,这是具有跨时代的重大之举,有助于增进两岸人民相互了解和拉动台湾经济发展。但这两项进展还只是“第一步”,两岸同胞都盼望加快推进两岸直接“三通”的进程,以造福两岸人民。

交通事业就是要为旅客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选择。目前两岸周末包机仍有局限,台湾旅行业者表示,现在的两岸周末包机每周共36个往返航班,相较于两岸人民往来的荣景仍是“大大的不足”。台湾民众每年到大陆的约有490万人次,大陆居民赴台的约有30万人次,节日包机加上周末包机仍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况且,两岸周末包机目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直航,仍须绕经香港飞航情报区。业界和旅客希望尽快实现两岸客运包机的常态化,不断扩大规模,并且尽快实现两岸空中直航,这既有惠于往来两岸的旅客,也有惠于两岸的民航业者。

另外,两岸“小三通”扩大,也让两岸同胞更加感受到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火热新局。人们同样期待进一步拓展“小三通”航线,使之向台湾本岛延伸,进而实现“大三通”,为两岸人员往来开辟更为直接、便捷、经济的海上通道。海峡两岸旅游业界携手合作,资源共享,对接整合,必将带动两地旅游业的繁荣发展,推进海峡旅游区的崛起。

(三)海峡旅游合作区的形成对于两岸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两岸在旅游业的发展上都具有很大的空间和潜力。据相关测算数据,目前旅游观光业对台湾GDP的贡献率只有1.6个百分点,大陆旅游业对GDP的贡献率也仅有2.4个百分点,而美国是4.1%,西班牙是7.3%。同时,台湾和大陆旅游业所创造的就业率也非常低,都只有2%左右,而西班牙是8%。可见,海峡两岸的旅游业与欧美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海峡两岸关系第3篇

关键词: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处理;发展阶段;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0)12-0007-04

The Developm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andling Sports Affairs Across Taiwan Straits

CHEN Shaoji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and Education, Jimei University, Xiamen 361021, Fujian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enormous historical recordings, research papers, official documents, related policies, related laws and some interviews among experts, scholars and ordinary people,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handling sports affairs of across Taiwan Straits from the period of 1949 till now, analyzes the sources of all the related activities and their consequences, studies the implications and explore their characteristics. It also makes an overview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some key issues concerning the ideology of “one China” policy during the whole period of the handling of the sports affairs across Taiwan Straits. As a result, the paper outlines its development, describes its ups and downs, and finally provides implications for its future development.

Key words: across Taiwan Straits; sports affairs; handling; stages; characteristics

2008年5月20日,随着台湾领导层的政党更替,现行管理机构根据台湾人民的意愿较大力度地调整了台湾方面的两岸政策,海峡两岸以经济为主导的各种交流合作出现了跨越式进展,体育也不例外。海峡两岸竞技体育的“奥运模式”[1]也正在新形势下发挥着新的作用。但是,两岸关系的发展并不是平坦的,两岸体育交流合作暨体育事务处理也是如此,即使双方建立在“九二共识”这一良好开端的基础上,其事务处理依然存在诸多影响两岸体育交流合作的根本性问题。体育事务若处理不当,将不利于海峡两岸体育交流合作的持续发展。本文拟通过梳理自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体育交流合作事务处理的阶段性脉络,联系并剖析相关事例,探索过程规律,提示其前瞻发展。

1 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及其处理的发展阶段

为了梳理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处理轨迹脉络、前因后果,本文根据体育同时具备社会和自然属性的学科特点,对政治、经济的能动作用和“体育与政治的关系是互动的关系,即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体育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活动,它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关系。”[2]等论断以及祖国大陆在上的一贯主张,对祖国和平统一发展的导向,祖国宝岛台湾源于民间的推动促使台湾管理层加快与大陆沟通力度的发展历程呈现的台湾政党轮替的施化,把自1949年以来两岸分离以后的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处理分为四个阶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新纪元开始的1949年10月1日到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发表《告台湾同胞书》的对台重大调整政策为第一自然发展阶段;1979年1月1日以后到台湾首次政党轮替的2000年5月20日为第二发展自然阶段;2000年5月20日到台湾二次政党轮替的2008年5月20日为第三发展自然阶段;2008年5月20日至今为第四自然发展阶段。

1.1 第一阶段:新中国代表主体确立,旧中国会盟自然消歇(1949.10.1-1979.1.1) 1949年退踞台湾至1978年期间,海峡两岸社会口岸相互封闭。对于该阶段,我们可视为,两岸没有直接的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体育交往及直接相关体育事务处理。但在这一时期,在国际体育舞台上,国家代表权问题由于两岸的政治对立,军事对峙状态,一直妨碍着代表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体坛上的正常发展。我们很难在这一特殊时期找到海峡两岸体育的交流合作的蛛丝马迹,相反,只能从国际体坛上找到海峡两岸体育对立、对峙的一些裂痕踪迹;其主流是敌对的、排斥的,斗争是激烈的、不可调和的、针锋相对的,谈

投稿日期:2009-10-20

基金项目: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BTYO11)。

作者简介:陈少坚,教授,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不上什么交流,更谈不上什么合作。海峡两岸围绕国家代表权和反对制造两个中国的问题展开错综复杂的斗争。该阶段,新中国代表主体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全面取代旧政权的席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2 第二阶段:祖国大陆倡议见成效,台湾回应调整步伐慢(1979.1.1-2000.5.20)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告台湾同胞书》[3]中明确提出了:“统一中国,人人有责”,“希望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进行学术文化体育工艺观摩”和“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的海峡两岸具体事务处理的基本思路,这种思路对于体育做为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先导,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台湾有关研究也认为:“因而,藉由体育遂行政治的目的,透过体育交流,达成和平统一的最终目的,未尝不是方法之一”[4]。该阶段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处理主要体现在祖国大陆与国际奥委会的合作得到加强、规范台湾地区参预国际体育事务和创建海峡两岸体育往来事务机制,从而推进海峡两岸的体育文化交流。表现出如下特点:

1.2.1 借鉴“奥运模式”事务处理,开拓两岸体育境外发展空间 1989年4月6日,海峡两岸奥委会代表签署了海峡两岸自1949年分离以来的“海峡两岸第一个协议”[5],台湾地区境外的发展,两岸境外交流的瓶颈由此开始打通。台湾“行政院体委会”在2006年“两岸暨国际关系与体育”专题研究报告(“Sac-Res-095-001”)也认可“奥会模式”(台湾方面称“奥运模式”为“奥会模式”,下同)。使其“会藉及平等参加活动的权益地位更加稳固”[6]。台湾因此重新进入世界体坛来“参加未来奥运会以及其它国际奥会所承认之各项体育活动,并享有与其它国家奥会同等地位与权利。[7]”台湾学者也认为:这“为过去海峡两岸体育楚河汉界、径渭分明的零合游戏划下休止符,树立了两岸体育历史的分水岭,不可不谓重要”[8]。从此以后,“台湾因遵循此项模式并积极参加国际间运动赛事,以及与大陆的体育文化交流,藉以拓展国际间的知名度和提升台湾运动风气及实力”[9]。

1.2.2 适时推出举措,开设两岸体育交流事务法规管道 1987年祖国大陆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和台湾方面的相应法规的出台,特别1989年因体育交流而促其“海峡两岸第一个协议”的签定,使得经历了将近十年沉默的“奥运模式”在推动海峡两岸的体育交流合作中崭露头角。此后,台湾方面也逐渐加快步划,台湾在十年里,颁发和改进了有关海峡两岸交往的主要法规达十六项,它呈现如下特点:人员资格限制从“紧”至“松”;参访团体从开始只允许民间过渡到允许政府参与的个案处理;大陆运动选手赴台逗留时间从限制(限二至六个月)到同意引进在台居留并代表台湾参加境内外比赛;从不准参加大陆单独主办的活动到同意参加并配给一定经费;从偏向于竞技项目的交流,到项目的多元化和逐渐遍及体育学术交流;大幅放宽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的限制,下放审批权限等等。由于海峡两岸事务法规管道逐渐畅通,因此海峡两岸体育交流项目、人数总体在增加,规模总体在扩大,两岸的了解在加深。

1.2.3 以体育为媒介,开发海峡两岸社会交流平台 两岸的交往开始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台湾方面也认为:“奥运协议签定后其影响也扩及至非体育的相关领域,政府与民间团体,包括非体育组织在内,在参加国际活动与中国(指大陆,本文注)发生名称或旗帜问题争执时,各国际组织也援用两岸奥会会籍之方法来解决两岸之间的冲突,例如:“APEC、亚洲银行等”,“并广为国际社会所采用”[10]。大陆有关研究认为,海峡两岸的体育交流合作对两岸体育互补、构筑交流平台,并且对开启社会沟通渠道、构建两制雏形、产生政治互动、推动两岸经贸、构建两岸和谐文化起着显著作用[11]。

1.3 第三阶段:台政党轮替前景暗淡,而民间勇跃态势不可遏(2000.5.20-2008.5.20) 2000年5月20日,以“”为党纲的上台执政,拒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以蚕食渐进的方式在政治、经济、外交、文教、军事等诸多领域竭力推行“去中国化”的“渐进式”路线。台湾当局拒绝北京奥运圣火入台,给予两岸体育交流蒙上了一层阴影。但因两岸在1989年“海峡两岸第一个协议”共识基础上,商定“两岸奥会于1997年起,轮流由两岸作东,办理两岸奥会座谈会,建立沟通管道加速对话,讨论相关交流议题,寻求共识。”[12]原有机制的持续效应和两岸民间交往势不可逆,成了该阶段的最大特点――台湾社会的“民迫官”[13]效应。

“民迫官”现象是前一阶段的延续和发展,是该阶段海峡两岸体育交往的重要力量,是今后推动海峡两岸体育交往的台湾民间推手。台湾学者对台湾公众调研发现,“两岸交流的发展实以民意为依归,台湾的“民意”不仅主导政府当局的政策走向,同时攸关着台湾主要要政党及其领导者人的前途,更影响着未来两岸和平统一的发展进程”[14]。台湾是因民意的推动才得以参加北京的亚运会,这是一个极为典型的实例。“台湾体坛个个争拔头筹,再入‘以民逼官’陷井,成促通主力”[15]。台湾是多元化社会,即使最高当权者妄图要挟台湾社会往“”方向拽,也难以逾越民间这一坚实的壕堑。两岸人民同根同源、血脉相连,一直是两岸难于割舍,和平统一的坚实基础。从两岸的体育交往对台湾两岸政策的推动上看,无论台湾政坛有什么变化,今后海峡两岸的交流、合作、发展,台湾民间的力量、作用、绩效仍然是强大的动力所在。

1.4 第四阶段:台政党二次轮替兑现,两岸互动基础契入新机(2008.5.20-) 2008年5月20日,台湾执政党出现二次轮替,是台湾主流民意所使然。台湾新的领导团队对海峡两岸的交往给予顺应潮流的推动,热烈场景比比皆是,各类交流合作都有实质性的进展,也给双方,特别是台湾方面带来了诸多的实惠。但是,随着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深入也带来了必须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总体形势大幅好转的同时,重大矛盾依然存在。在这里,如何防止利用“九二共识”、“一中各表”来模糊“一个中国”的基本原则,借机制造“两个中国”的现象,是海峡两岸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面临的新问题。迄今,海峡两岸交往有了快速发展,已解决了先前难以解决或看似不可能解决的众多两岸的事务问题,采取了有的常态处理,有的协商解决,有的相互调整,有的搁置观望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海峡两岸业已进行的体育的交流合作,无疑将继续起着先行先试作用。

2 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处理基本特征

所谓特征,即:可以作为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16]。基本特征指的是根本的、主要的、通常的、普遍的或总体上的特色点。我们可以依据以上对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处理四个发展阶段的剖析,两岸体育事务处理的发生和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双方的愿景,不难发现,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及其处理一直伴随着浓厚的政治色彩,政治既是制约两岸体育交流合作的瓶颈,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成为两岸体育交流合作的重要推手。台湾政坛的更叠变化随时可以改变台海的时局,对两岸的体育事务处理的政策走向可松、可紧,甚至可逆。但不管时局变幻如何,两岸同胞血浓于水的深情并没有被淡化,特别是占台湾人口73%的福建藉后裔,有着血缘亲、地缘近、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等独特优势。在两岸口岸开禁以来,两岸同胞的交流彰显着急切之情,热诚之心,无论团体或个人,争拔头筹场景枚不胜举,一呼百应热络现象比比皆几,为海峡两岸社会不再可逆的发展方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于海峡两岸体育交流的这些迹象,我们可以从理性的探索与实务的视角上,进一步揭示海峡两岸体育事务处理发展过程凸显了政治干预性强;时局波动性大;同源包容性深;连锁互动性高;持续拓展性广等五大基本特征。

2.1 政治干预性强 政治干预是指政府直接的干预行为。指政治管理主体对某类社会活动进行压制和干涉,使其按政府的主观意愿进行,如禁令、通令、封闭、开启、接管、征用等等。海峡两岸的政治态势直接涉及归属与领土完整的一系列敏感问题,由此左右着海峡两岸的体育事务的交流合作。祖国大陆对于海峡两岸的体育交流合作的任何一方的发起、筹划、主办、实施及全过程,只要在“九二共识” 的框架内,只要有利于海峡两岸人民的交往,只要没有“分裂”和“”的倾向,都会给予支持与推动;反之,将动用政治干预来维护祖国的统一大业,这是有目共睹的。迄今为止,海峡两岸社会分离分治现状是众所周知的,由此染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海峡两岸的体育事务,在台湾将因持有不同政治主张的政党或团体的议论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甚至同时在台湾的不同地区就有不同结果。

2.2 时局波动性大 这里所说的时局波动性大是指对台湾的政治局势而言。近几年,台湾党派恶斗、政体纷争、社会动乱不堪,都因台湾领导层与台湾民众的矛盾冲突或主政的台湾当局经常故意制造事端所至;它甚至故意踩及祖国大陆所不能容忍的“”倾向的“红线”而引起海峡两岸的局势骤变,而祖国大陆的时局是稳定的、一贯的,对台政策、措施也是稳步地发展。显然,时局的波动性大小与否是取决于台湾社会的时局变化,主要看台湾当局对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发展是否有诚意。台湾政坛这种不稳定状态,常常表现为:当局领导人经常通过一种言论、一个声明、一次会议、一份文件、一起事务、一阵过境,或其它活动,故意无风起浪,直到掀起轩然大波,破坏两岸已取得的共识,践踏两岸人民感情。台湾时局的这种不稳定状对海峡两岸体育事务的影响总是极大负面的。另一方面,台湾执政党的轮替,后任与前任比较,对台湾整个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制定,所采取措施的导向都会有很大反差。

2.3 同源包容性深 诚如古人所言: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祖国大陆,特别是处于海峡西岸前列的福建省,天然的地缘,加之于历史长河中发展起来的史缘、血缘、文缘、语缘、神缘、俗缘和商缘,紧紧地将福建与台湾――堪称东海之滨的璀璨宝岛联系在一起。从历史到现实,福建与台湾的交往,是两岸同胞血脉相连、唇齿相依的写照,是两岸同胞培育、发展共同利益的明证。在台湾,多数居民是闽南人的后代,近73%的民众讲闽南话,沿袭着闽南习俗。闽南文化随着台湾同胞世代繁衍,在台湾绵延不断。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7年底两岸口岸双向开启后,长达38年之久的隔绝状态被打破。从此,八缘之亲成就了台湾同胞将福建作为主要的进出口岸之一,西进祖国大陆其它地方,探亲、谒祖、旅游、交流、考察和投资。 闽台共同的文化,是一股潜在的、巨大的力量,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维系台湾与祖国密不可分的精神支柱。闽南文化是“闽台一家”的铁证,更是两岸同胞争取和平统一、共谋复兴大业的基础。闽台体育文化作为闽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同根同源性的直接承继关系,这一关系奠定了海峡两岸良好的互动基础,回顾海峡两岸自1979年以来的体育交流路程,都是在这一互动基础上双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同源包容性深成为海峡两岸体育事务的一个显著特征。

2.4 连锁互动性高 同根同源、血脉相连永远是两岸连锁互动的基础。祖国大陆自1979年倡导将两岸“三通”、“四流”、“国共会谈”作为和平统一的前导以来,得到了台湾境内外“以商攻政”、“以经促统”有识之士的积极响应,促使台湾在1987年11月开放探亲,与解严、解除报禁与为回应,“形成沛然难阻的‘大陆热’”[17]。在海峡两岸接壤的海域,连锁互动业已颇具常态化,例如:每年同一天举办的厦门马拉松与金门马拉松赛事;每年的“厦门――金门迎新春盼统一冬泳活动”与“金门抢滩料罗湾长泳活动”;2009年开启的“厦金横渡”“闽台帆船横渡”活动;每年中秋节和元宵节厦门与金门隔海同时定点的燃放焰火活动等等。海峡两岸频繁的交流似滚雪球,规模、层次、效益得到迅速扩充,让人感受到双方配合密切,一呼百应。海峡两岸的互动呈现连锁状,往往是在某一点的突破牵动了整个政策面。

2.5 持续拓展性广 由于大陆有关政策的开放和主动,促使1988年初台湾也在酝酿,通过学术、体育的交往打开海峡两岸中国人的进一步接触。海峡两岸体育事务若处理得当,能对海峡两岸的交往广开门道能“促进国内政治一体化”的作用,海峡两岸恢复接触之初和发展至今,人们看到由体育交流合作随之而至的物流、人潮交往促进了两岸经贸的双赢;爱好和平,反对“”是两岸主流民意;乡情、亲情之火的重新然起和友情的加深,消弭了众多的隔阂和歧见,拉近了两岸社会的关系;两岸体育文化在传承中华文化、开创沟通渠道、试点“一国两制”中的重大意义更是不言而喻的;两岸体育搭建的交流平台已不止于体育的交流,政治、经贸、文化、艺术、科技和人们的所思所想都可以在这一平台中运作,而且可以也持续不断地在运作。所谓“持续拓展性”,在这里有两层含义,即:第一,海峡两岸的体育交往已拓展到不受项目、人数、方式、方法、时间、地点、途径等的限制,体育交流合作日趋常态化;第二,曾在打开海峡两岸社会交往之门中起着“桥梁”、“纽带”和“剂”[18]作用的两岸体育,仍是现阶段两岸社会各领域活动对口接触的、持续交流合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平台之一。

海峡两岸关系第4篇

短短一周时间,万余两岸同胞相聚八闽大地,叙亲情、话友情,欢声笑语不断,喜讯快事连连,一起参加了五大版块29项活动和同期举办的6项活动。他们一起逛庙会、祭“国姓爷”、“谈婚论嫁”,论道共同家园、商议交流合作、洽谈互利双赢……到处洋溢着浓浓的乡情、友情、亲情,到处充满着欢乐祥和的喜庆气氛。

无疑,海峡论坛的一番动人景象,映射出两岸民间交流渐入佳境的喜人局面,也激发两岸同胞“长风破浪”、“直挂云帆”的壮志豪情。当一系列推进两岸同胞福祉的新政策、新举措陆续出台,当一场场紧扣民风民俗和乡情乡谊的主题活动纷纷推出……海峡西岸已经成为了两岸基层民众面对面、手牵手、心连心,成为了两岸人民大交流、大联欢、大融合、大合作的“草根嘉年华”。

一座“心”桥 人之向往

从互通有无到情牵一线,在这场汇聚民意、关注民生、深入民心的盛会中,两岸同胞的心已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6月16日晚,“中华情·海峡缘”综艺晚会隆重上演。晚会汇集了凤凰传奇、胡夏、汪峰、周蕙、任贤奇、巫启贤、蔡国庆、李玲玉、赵传等众多两岸明星,除歌舞、杂技、武术等节目外,还有充满闽南文化和客家文化元素的特色表演,颇具海峡特色。

“我心内思慕的人,你怎样离开阮的身边,叫我为着你,暝日心稀微,深深思慕你,心爱的,紧返来,紧返来阮身边……”来自台湾的熊天平与来自大陆的杨洋组成的海峡夫妻组合用歌声诠释了两岸同胞心连心的深情厚谊。

随着两岸的大交流,两岸往来越发便捷,像熊天平、杨洋一样的海峡夫妻也是越来越多。从海峡论坛上获悉,自两岸交流开放以来,两岸婚姻已经超过32万对,并正在以每年1万对以上的速度增长。这其中,每一对两岸配偶都是两岸亲情的传播者,也是两岸民间交流的推动者。他们影响着千百万亲朋好友,使更多的两岸民众彼此深化了解,消弭隔阂,增进情谊。

正如大陆配偶、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副院长王晓华在“两岸婚姻家庭论坛”上所说,“两岸婚姻的配偶虽只是平凡的夫妻,却肩负着两岸和平的重任。维护好两岸和平发展局面,既是两岸配偶亲人共同利益所系,也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责任”。

海峡夫妻用自己的小家庭体现了两岸的大融合,见证了海峡两岸和平发展的坚实脚步,开启了更加春光明媚的时代。

而具有强烈时代感的闽南文化、客家文化特色节目精彩上演,以乡音乡情唤起两岸同胞共同的美好记忆,也拉近了彼此心灵的距离。

海峡论坛每一年都有新的主题涌现,每一年都会带给民众新的惊喜。本届新增的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举办的首届“共同家园论坛”和“海峡两岸婚姻家庭论坛”等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至此,海峡论坛中不仅关系亲情、友情,更多了甜蜜浪漫的爱情。大到家园,小到家庭,不可不说这是一种心的融入。从“心”做起,以和为贵。一如苏树林省长在欢迎晚宴上所说的,海峡论坛是两岸民间交流的重要平台,台湾乡亲到福建就是回家了。

“水要流动,人要走动”,相信海峡论坛会越办越好,两岸同胞会像一家人一样越走越亲。

寻根谒祖 文化为媒

海峡两岸,同根同源,血脉亲情,骨肉相连。相同的文化就像一条看不见的红线,超越了时间与空间,连接着两岸同胞,将我们的心紧紧拴在一起。

6月18日,台湾闽南文化发祥地福建漳州成立闽南文化研究院,致力研究、保护、传承、弘扬闽南文化,增进两岸民众文化认同,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全国人大常委、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汪毅夫和全国会长梁国扬共同为闽南文化研究院揭牌。台湾政要连战、林丰正等分别为闽南文化研究院成立发来贺信、贺词。

当天,漳州师范学院还与全国共同设立“全国闽南文化研习交流基地”。梁国扬表示,全国在漳州师范学院设立“全国闽南文化研习交流基地”,主要是进一步整合和发挥漳州以及在漳省属重点院校的资源和潜能,使联结两岸之桥进一步延伸,使两岸文化交流之路进一步拓展,为台胞寻根谒祖、文化交流合作提供质量更高、更便捷的服务。

台湾中华侨联总会副秘书长廖俊杰在两岸侨联和平论坛上以两岸共祭“开漳圣王”为例指出,“开漳圣王”文化作为祖根文化,已成为很多台湾同胞及海外侨胞思念故乡的精神寄托,成为两岸同胞联系亲情乡谊和民族感情的重要精神纽带。

“开漳圣王”是后世对漳州首任刺史陈元光的尊称。公元669年,陈元光作为首任漳州刺史南下云霄,开创漳州,被后世尊称为“开漳圣王”。此后,其后裔经由漳州向广东、台湾和东南亚衍播,并到处立庙祭祀,形成一种祖根文化,在台湾有着大量的信众。

“立足海峡两岸同根同源,以流淌在两岸人民血液中割舍不断的郑成功文化为依托,同叙两岸共同的历史记忆,让台湾民众更好地了解两岸文化脉络。”——纪念郑成功350周年暨第二届郑成功文化旅游节在南安举行,也是此项活动首次被纳入海峡论坛。

南安是郑成功的故乡,这里处处留下郑成功的印记。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延平郡王祠”就位于南安市石井镇,台湾所有尊奉郑成功的庙宇及各地郑氏宗亲会,都视其为郑氏祖祠发源地。如今,当地的郑成功纪念馆、郑成功陵园、延平郡王祠等史迹景观,每年都会吸引大批海内外游客。

“我的祖籍在福建漳州”、“我来自台湾嘉义”、“我是第一次来大陆”、“我是曾在大陆念书的台商子弟”……这样的自我介绍在第四届海峡论坛上仍会像往年一样不绝于耳。历经风雨洗礼,两岸民众的联系从未像今天这般紧密无间,台湾乡亲的热情参与,是海峡论坛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

惠台新政情注同胞

开放台湾稻米!

台胞、台生就业规定放宽!

……

论坛大会上,国台办主任、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分别宣布系列对台惠民新举措。这一系列对台惠民新政策出台,足以让置身海峡论坛的台湾乡亲感受到大陆的善意、诚意。论坛大会现场,台湾嘉宾一次又一次报以热烈的掌声。

身在论坛现场的花莲县副县长蔡运煌高兴地说,花莲稻米的招牌就是有机无毒,若能直销大陆,相信大陆同胞也会非常喜爱。桃园县新屋乡农会总干事黄仁松说,要借大陆进口台湾稻米的东风,恢复家乡往昔“稻米之乡”的美誉。一时间,稻米、采购等成为本届论坛的热词。

两岸合则两利,分则两害。海峡论坛取得的共识,催生了一系列惠及两岸民众的政策和措施出台,为两岸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和平红利。

台湾知名学者陈毓钧表示,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大陆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台湾年轻人就业提供了很大空间。海峡论坛推出这方面的惠民措施,符合台湾民众的根本利益,对年轻人来说更是一个“好消息”。两次参与报道海峡论坛的台湾《旺报》记者洪肇君说,对于台湾民众来说,大陆惠台新政是每届论坛最有真材实料的“干货”,希望大陆未来给台湾民众带来更多“新期待”。

台湾中华两岸劳动关系发展协会理事长姚江临说,开放就业,大陆企业能够启动招收台湾劳工,对我们是非常好的,因为现在台湾失业率比较高。台湾知名人士何俊元则表示,台湾大米生产量是够用的,但是食用的少,有些耕地变成政府在补助,如果开展大米进口大陆,我想应该会增加台湾农民的收入。漳平台商苏力红认为,几项优惠政策,对我们在永福的台商,是莫大的一个助力,让我们有信心在这边继续发展生根。

两岸和平论坛召集人吴荣元表示,不管是签注有效期延长还是台胞证号码的加注,都让台胞在大陆的生活便利性增加了。台湾人的在大陆就业、就学以及相关社会保障,都在变得越来越“国民待遇化”。“但是这些还不够,我们也希望台胞证等证件能让我们像港澳同胞来大陆一样,刷个IC卡就能便捷通关。”其他各项惠台政策,也让吴荣元感慨“很给力”。

“草根”盛会 打造融合

福建与台湾语言相通、民俗相近、宗教同源;利用地缘近、血缘亲、文缘深、商缘广、法缘久的“五缘”优势,海峡论坛有效推动了两岸基层民众的大交流、大聚合。

在规模空前的第四届海峡论坛万名台湾嘉宾中,涵盖了台湾相关党派、工会、青年、妇女、宗教、农业、影视等30多个行业和领域,其中大部分台湾基层民众都是第一次参加海峡论坛。

两岸婚姻“谈情说爱”、台湾小吃风靡鹭岛、近千名武林高手“以武会友”……一周时间、五大版块、29项活动,既有论坛、大会上的“坐而论道”,又有街头、庙会间的“坐言起行”。

论坛期间,云林县北港朝天宫董事长蔡咏锝组织了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台湾中南部156家宫庙、800多位信众,到湄洲岛祖庙祭拜妈祖,其中不少信众还到福建各地旅游“走透透”。本届论坛新增加的海峡两岸婚姻家庭论坛、台湾农民创业发展研讨会、两岸民族乡镇发展交流会等10项活动,受到广泛认可。

高雄海洋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张秀琼说:“再次来到论坛现场,发现海峡论坛进步很快,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令人惊讶。”

台湾各县市组团参会,其中包括14位台湾的县市长或议长。台中、金门、澎湖等多个县市“扎堆”登场推介本地特色旅游,为海峡论坛“品牌效应”写下有力的“注脚”。当政的台南市首次由市政府组织厂商、小吃业者和基层民众等,参加论坛的多项活动,成为论坛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

台南市民意代表林燕祝把自己的这次参会形容为“破冰之旅”。她告诉记者:“本届论坛我们推出了台南推介会,我们的观光旅游局副局长率队参加,这是很大的突破,非常好。”

6月17日,本届海峡论坛举办的第二天,“厦金”航线夜航开通,成为这条“黄金水道”十余年发展历程中又一标志性事件。

从一条航线到一个论坛,正是近年来两岸关系蓬勃发展,孕育出这些两岸民间交流的知名“品牌”。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张文生认为,“海峡论坛的成功举办,得益于始终坚持汇聚民意、倾听民生、共谋福祉的办会理念。在两岸同胞的共同努力下,论坛活动内涵不断延伸,办会模式更加‘精细化’,为两岸基层民众的情感交流增添更多舞台。”

“天下之势,以渐而成;天下之事,以积而固。”人与人的交流、心与心的沟通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两岸同胞同心戮力、携手耕耘。

海峡论坛闭幕后,第四届“海峡百姓论坛”又于23日在台湾高雄举行,其中八成与会代表来自两岸基层。两岸“草根”的大聚会,在宝岛台湾继续上演。

海峡两岸关系第5篇

关键词 海峡两岸 司法协助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日趋缓和经济贸易的日益频繁。2010年6月,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化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和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的目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其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

2010年8月17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二度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0年9月11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于2010年9月12日实施。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订后,两岸经贸、民商事交往大幅增加,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两岸经贸合作日益加深,与此相关的两岸居民之间的民商事案件也不断出现。为有效解决矛盾和冲突,有效进行民商事司法协助,深入研究海峡两岸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立法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立法现状

(一)关于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之调查取证的法规规定。

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首先表现在两岸司法过程中调查取证等事务的相互协助。对于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调查取证工作,海峡两岸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1、《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0年1月26日,由大陆司法部,该通知指出需要在我国台湾地区办理的法律事务可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委托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委托司法部和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转委托台湾的律师等几种途径。

2、《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1993年4月29日,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

该协议明确规定了两岸相关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公证书的查证事宜。在未来两岸签订调查取证的双边协定时,可以规定两种方式调查取证:一是由两岸法院相互委托代为取证协助。两岸共同建立区际司法协助机关,负责收受有关委托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并转交给有关法院执行;另一种方式则由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人自行取证。

3、《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1992年7月31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公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亦简称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我国台湾地区方面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在实践中,台湾地区“司法院”及相关机构委托其财团法人海基会处理调查取证相关事宜。与大陆方面稍有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有认可与执行内地法院的民事裁判的规定,但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无条件完全认可与执行。例如《两岸关系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经过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

(二)关于法律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颁布实施,1999年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又做的两个批复,规定和批复中指出,大陆地区法院承认与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支付令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实施细则》。

台湾地区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有关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做成之民事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断,不违反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判决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前二项规定以在我国台湾地区作为民事确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断,得申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据此,大陆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台湾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第54条规定:“依本条例第74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定认可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裁判,应经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事团体验证。”

3、《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该规定在效力上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在适用范围上,明确申请认可的范围包括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在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同时注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力。《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该《补充规定》标志着大陆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将来两岸制定双边协定时,可以参照此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制度。

(三)共同打击犯罪的司法互助协议。

2009年4月26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共同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该《协议》第10条(裁判认可)部分规定:“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判断(仲裁裁决)。”从而对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做了原则性规定。这个协议,虽然仍然是互助协议,但是从标题就可以看出,这个协议的签订,强调“共同打击犯罪”,强调目标、利益的一致性。

(四)关于两岸司法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

1、《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1993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签订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该协议规定,有关两岸公证书副本的寄送、查证,均由台湾海基会直接与大陆“中国公证员协会”及其各地分支机构联系,若有其他相关事宜,大陆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得直接联系。协议就相互寄送涉及继承等内容的文书以及其确认文书真伪等问题作出安排。

2、《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规定选择借鉴《内地与香港关于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安排》的相关规定,对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制度达成双边协议,规定送达文书的种类、送达文书的主体、送达的方式以及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的程序。具体而言,第一,两岸委托送达的民商事司法文书范围应当包括: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第二,海峡两岸相互送达法律文书,送达主体既应当包括海峡两岸的司法机关,还应当包括邮局,当事人的诉讼人或亲属,当事企业驻对方地区的分支机构,公证机关,民间中介机构等;第三,送达方式应当以两岸地方法院相互致函委托代为送达为主,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两岸商定的中介机构或团体送达,“两岸三通”的实现也为邮寄送达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民商事司法立法的若干思考

从近年来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法律规定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还是法律规定的发展趋势,都有着不同于其他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显著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则的一致性。

基于大陆和台湾之间特殊的关系,无论是大陆方面还是台湾方面,司法协助一定、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国家统一、法域平等和互惠等原则的基础之上。

1、一个中国原则。

“一个中国”原则开展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首要原则,是我们解决一切涉台问题的出发点,是开展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首要原则。我们在解决区际司法问题、进行区际司法协助时,首先要认识到只有一个中国,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是举世公认的事实。坚持这一原则意味着我们在解决区际司法问题、进行区际司法协助时,不能片面强调其特殊性而无视国家的整体利益,要将“一个中国”作为解决两岸问题绝对的、始终不可逾越的底线。 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一致的。

2、法域平等原则。

无论是现在还是以后,我国台湾地区既不是其他国家,也不同于我国其他一般省区,应该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虽然两岸分数不同法域,但是两岸在法律合作时要坚持法域平等原则。在一个国家的内部,构成一个法域的首要标志在于其立法权和司法管辖权的独立,各法域对本地区的司法事务享有自治权,一法域无权将自己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强加于另一法域之上。司法方面表现在有自己的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大陆与台湾地区开展司法协助时,应当贯彻法律平等原则,维护各法域的高度自治权。在民商事交往中要遵循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对其合法权益应给予同等保护,消除一切歧视性待遇。同时,两岸两个法域间要相互承认司法文书、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3、互惠原则。

1992 年,我国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没有规定互惠原则。1997年修正该条例后,第74条第3款规定“前二项规定,以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 增加这一款的理由是台湾方面认为:“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并得为执行名义;惟大陆方面却未能秉持互惠、对等之原则,承认在我方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及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并得在大陆地区执行,显属不公,爰依公平及互惠原则,增订第三项规定,期使中共当局正视两岸司法互助问题,能以诚意解决,维护两岸法律制度,并兼顾当事人权益。” 从两岸民商事纠纷的解决看,互惠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两岸双方开展交流与合作。

4、方便双方当事人原则。

无论大陆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商事互助协议,都着眼于方便双方当事人的原则。以大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26日开始施行《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为例,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这些条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人进行认可申请;认可申请受理后,当事人就同一条件事实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申请撤回认可申请的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在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

(二)强调司法协助的内容特征。

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规范化的终极目标应是达成官方正式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使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化。

从两岸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看,无论是上世纪末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还是本世纪初颁布的相关法律,大多数是强调了司法的协助,一般很少涉及立法和案件的侦察、审理等,更少涉及案件的判决。例如,调查取证方面的协助,两岸相关判决的认可,两岸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等,都是在尊重对方独立的立法权、审理权、判决权的基础上的司法协助。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两岸法院都不将对方法院视为外国法院,法律事件均以其现行法律、法规为受理准则。两岸有关部门都是采取单方面的各自立法或者对某些问题作出规定,除了双方有公证使用与查证协议以外,尚无签订其它司法协助方面的协议或者规定,因而也不存在一套可以共同遵循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三)官方协助和民间组织协助并存的协助途径。

1993年4 月,在新加坡举行的“汪辜会谈”中,大陆、台湾分别授权大陆海峡两岸交流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间有关司法协助事项进行协商,并已达成《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这一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协议,两岸协议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副本, 并以比对方式确认辨别文书之真伪,不必再以函查方式办理;对公证书以外之文书,双方同意个案协商地提供协作,使两岸在司法协作方面终于走出了达成协议的第一步。

我国台湾地区方面在实施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时,对两岸司法协助问题做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民间团体,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第7条规定,“在大陆制作之文书,经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第8条亦规定,“应于大陆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或为必要之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咐或选择第4条之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

两岸区际司法帮忙的官方方法主要经过法院实现,表现为按照“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和《有关人民法院认同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认同、执行彼此的判决与仲裁裁决。在2000年之前,台湾地区认同大陆判决多以婚姻案件为主,其后商事案件的数量虽有增多。大陆方面自颁发《有关人民法院认同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来,也陆续认定了部分台湾地区的判决与裁决。

但是,因为尚未创建起完善的司法协助机制,两岸重点发挥了民间组织在促进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中的作用。1993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签订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该协议规定,有关两岸公证书副本的寄送、查证,均由台湾海基会直接与大陆“中国公证员协会”及其各地分支机构联系,若有其他相关事宜,大陆海协会与台湾地区海基会得直接联系。协议就相互寄送涉及继承等内容的文书以及其确认文书真伪等问题作出安排。尽管海协会和海基会名义上属于民间团体,但都具有着政府背景。目前“海基会”和“海协会”在促进两岸司法协助在促进司法协助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民间组织在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海峡两岸的法律认同越来越明显的发展趋势。

近二十年来,海峡两岸的政治经济的合作交往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司法协助的需要越来越多,相关的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越来越多,条例也越来越具体,司法协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例如,上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关于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需要在台湾地区办理的法律事务可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委托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事务所;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送达方式应当以两岸地方法院相互致函委托代为送达为主,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两岸商定的中介机构或团体送达;2009年4月26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共同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虽然仍然是关于司法互助的协议,但与以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这个协议,涵盖了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全过程, 以双边协议的形式奠定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的制度性框架,实现了由民间到主管部门合作 由单方面应对到综合性制度由单向规划到双向实质合作的新突破,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破冰之作。其最大的进步就是强调了“共同”一词,充分显示出两岸的法律认同感的加强。

(五)两岸司法协助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认真分析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两岸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可以发现,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1、法域差异仍然是影响两岸司法协助的重要因素。

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两岸实现在“三通”,关系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两岸的法域差别仍然存在,而且两岸许多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是简单套用两岸的其他法律规定,差异性影响了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开展。

例如,民事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套用法院裁判认可与执行的规定,这忽略了民事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差异性,不利于民事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从目前两岸关于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双方各自的单边性规定还是两岸的双边协议均未将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加以区分,而是直接将认可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审查条件与程序套用在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上,明显忽视了仲裁的民间性和契约性的特点。同时,海峡两岸政治分歧一时难以消除,给予不构成公权力的仲裁裁决更为宽松的认可和执行的条件,笼统地不加区别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必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从而增加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难度。

两岸的政治制度不同,对于不同制度的法域司法权的承认和尊重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两岸的司法机关的态度都比较慎重,实践中海峡两岸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极少实例。

2、虽然两岸双方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各自作了一些立法,但是,由于两岸政治制度和法域的不同,一时还难以形成两岸统一执行的司法协助法律体制,故对于司法协助的方式和范围难以明确规定,而影响了司法协助的正常开展。

例如,关于司法协助中取证和送达方面由于尚未形成成文规范的司法协助方式,内地法院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人,或通过当事人的亲友或通过台湾和大陆之间的群众团体等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有时无法证实台湾的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内地的诉讼文书,有时当事人甚至已收到诉讼文书,但由于胜诉无望而置之不理,这些使两岸互涉案件的诉讼活动难以顺利进行,无疑使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严重影响海峡两岸关系的正常发展。

再如,关于两岸民商事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的范围不明隐藏了认可与执行受理范围的冲突,同样不利于两岸民事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根据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的《仲裁法》的规定,在台湾地区除了机构仲裁外,当事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一名或者三名符合规定的仲裁人、自由约定仲裁程序进行临时仲裁。《认可规定》和《补充规定》均未对何谓台湾地区的仲裁裁决做出明确界定,《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只是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如果依照该款规定字面意思执行,则只有台湾地区常设仲裁机构(目前仅有“中华仲裁协会”、台湾营建工程争议仲裁协会和“中华工程仲裁协会”三家)做出的仲裁裁决才有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从而导致实践湾地区临时仲裁裁决能否得到人民法院认可存有争议,影响两岸司法协助的正常开展。

三、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展望

(一)借鉴香港、澳门经验,推进“一国两制”政策。

基于海峡两岸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具有不同于其他多法域国家的特点,因此在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中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同时要照顾历史传统、现实需要、地区特点等因素。考虑到台湾地区与大陆尚处于分离状态,海峡两岸实现统一之前,两岸司法协助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从现实情况看,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是在“一国两制”构想下逐步落实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有关方面应从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避开意识形态分歧,以务实的态度,有步骤、分阶段地以“区际协议”模式开展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

例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两岸选择借鉴《内地与香港关于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安排》的相关规定,对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制度达成双边协议,规定送达文书的种类、送达文书的主体、送达的方式以及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的程序。

(二)加大民间组织司法协助的授权力度。

从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的现状看,两岸分别授权海协会和海基会就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及调查取证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在海峡两岸根本性的政治分歧没有彻底解决的情况下,这种首先借助民间组织名义进行交往,以民间组织的名义既能够回避双方最为敏感的争议,又能够解决两岸交往中影响到各方利益的具体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又可以以“个案”为名相互协商和合作。从目前情况看,两岸在相互承认民事判决中如何确认对方判决的效力问题;委托代为取证问题;委托代为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有执行内容的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等,代为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至今仍未达成协议,基于民间组织的低敏感性和处理问题的灵活性的特点,两岸应该应积极进行磋商,加大民间协会的授权力度,以推动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发展。

(三)积极推进两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签订。

不管是海协会还是和海基会,都是是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属于私法人,即使得到政府的授权,它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它不能解决两岸交往中涉及到公权力的问题。所以,要进一步协助,两岸必须面对如何使公权力直接对话的问题。随着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两岸之间的政治军事上的敌对状态和两岸人民心理上的芥蒂亦将逐步稀释,政治谈判将提到两岸关系的日程上来,由两岸的司法机关直接进行沟通,秉承实事求是、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及“一个中国”原则,通过谈判和签订两岸的司法协助协议,对有关分歧达成共识,建立真正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例如,基于闽台特殊的地理位置及闽台之间来往密切的特点,建议中央可先授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台湾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在闽台法院达成协议后,大陆其他地区可根据需要加入该协议,并由各地区直接与台湾进行司法协助行为。这样做减少了大陆各行政区分别与台谈判、签约等复杂手续,还可避免协议的内容不一,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当然如果大陆其他地区不参加闽台司法协助协议的,亦可另行与台湾订立符合自身特殊情况的司法协助协议,这是两岸民事司法协助较为理想的模式。鉴于两岸目前的情况,一下子达成一个全面的司法协助协议还比较困难,因此,两岸的司法机关可以就某一方面的协助事务,按成熟一个签订一个的办法分别签订协议,并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摸索完善,为今后建立一个成熟、完整的两岸司法协助体系而夯实基础。

四、结论

从目前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的相关法律规定看,两岸的司法协助发展的趋势良好,相互之间的司法协助越来越得到两岸司法机关和民间组织及两岸民众的认可、支持,但是,由于目前祖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相互裁定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是以分别制定规范性文件模式进行有限的区际司法协助,可协助的事项也存在较多限制;而且两岸各自采取单边性质的规定及较低的安排层次,根本无法满足因两岸事务往来和法律纠纷的日益增长对两岸司法协助包括相互裁定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现实需要。

所以,两岸应当共同把握司法互动的本质特征,就两岸民事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问题,一方面可通过加强单方立法,通过制订较为明确统一的司法互动的法律规范,以消除各自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仲裁裁决实践中的困惑,另一方面可继续通过两岸协商的方式对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仲裁裁决作出制度性安排。

可以借鉴《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模式,两岸均秉承实事求是、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以及“一个中国”原则,由大陆与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关分别作为各自法域的代表就此问题达成区际司法协助的协议,如《关于大陆与台湾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两岸相互认可、执行仲裁裁决做出明确规定。

(作者: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历: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注释:

杜焕芳:台湾地区与大陆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述评,法令月刊(台湾),2004(05)

马荣: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陈力: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陆委会:两岸经贸交流法律汇编,2009年

杜焕芳:台湾地区与大陆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述评,法令月刊(台湾),2004(05)

钱志尧、黄滔: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几点思考,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41

参考文献:

[1]陈力: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53.

[2]: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384.

[3]吴萍:两岸仲裁法之评析及借鉴――以仲裁的目的价值取向为视角,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3).

[4]王利明:海峡两岸仲裁立法的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04(01).

[5]唐荣智、陶旭东、李间吉: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课题研究――之可行性研究,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02).

[6]陈芸:略论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案选择,贵州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04).

[7]张春良、马志强: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难点及其应对,学术论坛,2002(03).

[8]徐步林: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现状及发展,法制与社会,2009(09).

[9]江保国:我国区际司法协助若干未尽问题的理论阐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5).

[10]袁发强: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的缺陷与完善,法学,2010(02).

[11]陈力: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困境与出路,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

[12]钱志尧、黄滔: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几点思考,第二届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

海峡两岸关系第6篇

五缘红茶与浓浓五缘情

2010年12月15日,对于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永远值得铭记的日子。2年前的今天,随着直飞两岸的首航班机从台湾海峡上空留下一道“倩影”和第一封直邮到台湾的家书的寄出,十多艘船舶也从福建的海港出发,载着两岸同胞浓浓亲情与殷殷希望,穿过浅浅的台湾海峡,朝东岸航行。银燕展翅、百舸争流、鸿雁传书,两岸空运、海运直航和直接通邮的同步实施,圆了两岸同胞企盼了整整一个甲子的“三通”梦,谱写了两岸交流的历史新篇章。

为了纪念这一振奋人心的历史性时刻,以复兴中国红茶为己任的元泰茶业特此精心设计了“五缘红茶”礼盒,精挑细选了分别产自福建武夷山的正山小种、福安的坦洋工夫、福鼎的白琳工夫和政和的政和工夫与产自台湾的台湾红茶等5种红茶,组成“五缘红茶”,以寓海峡两岸割舍不断的“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连、商缘相通、法缘相系”的五缘情缘和香袭千古、韵味悠然的茶缘。这套礼盒曾于2008年11月16日~18日在武夷山举行的第二届海峡两岸茶业博览会期间隆重推出,取得了重大的社会反响,并得到了茶界泰斗张天福和台湾中华茶文化学会创会理事长范增平的一致好评和共同推荐。同时。他们也对“五缘红茶”礼盒寄予了厚望,欣然为《收藏纪念册》挥毫泼墨。寄语署名,共同祝愿中国红茶红中国,范增平老师还热心在首发式的签赠本上满怀激情地写道:“要红,两岸一起红!”这一份份发白海峡两岸茶人内心的衷心祝福,表达了海峡两岸茶人以茶庆“三通”、以茶缘连“五缘”的真挚之情。

时光荏苒,转眼间,海峡两岸实现“大三通”已整整过去了两年。这两年是海峡两岸深入开展交流与合作的辉煌两年,亦是令海峡两岸中国人值得骄傲的三载。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到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隆重举行,中国都向世界展现了欣欣向荣、蓬勃向上的活力,尤其是与台湾仅一水之隔的福建,随着2009年5月《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正式,更是对海峡两岸的合作与交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样宏大壮阔的历史背景下,元泰茶业除了积极致力于推广中国红茶和中国红茶文化,也积极投身于海峡两岸茶产业和茶文化的交流:2008年12月26日。元泰茶业组织了两岸茶人在元泰红茶屋福州五一路总店举行“齐赏‘海峡三通壶’。共品‘五缘’红茶”的活动,共同见证两岸“三通”;2009年6月19日~28日,举行了海峡两岸红茶“5+2”系列活动:20IO年6月18日,元泰茶业还作为2010年度海峡两岸茶文化交流特别指定用茶企业前赴台湾参与了一系列的海峡两岸茶文化交流活动。这些活动无不以茶会友,共话乡谊;以茶为媒,共襄盛举。

海峡西岸正春风,茶香缕缕飘两岸。值此海峡两岸成功“大三通”2周年之际,元泰茶业在保证原有茶品品质与保留“五缘红茶”礼盒首版风格的基础上,创新设计了首批500套2010版的“五缘红茶”,特地情商福州市著名的书法家、篆刻家周悌老师为礼盒设计“五缘盘”。他用精湛成熟的篆刻技法在寿山石上刻出“五缘红茶”四字,古朴、浑厚与凝练之美跃然纸上,从而构成了“五缘盘”的主图。而“五缘盘”则是用由福建省工艺美术实验厂监制的、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浓郁福州地方特色的艺术珍品的福州木漆器,质地坚固轻巧、造型别致,装饰技法丰富多样以雍容华贵的中国红为主色调,色彩明丽和谐,可谓集众美于一体,具有非凡的艺术魅力。在彰显汉韵唐风的同时,与元泰茶业所为之不懈努力的“中国红红中国”梦想丝丝入扣,完美契合,并借此寓两岸人民“福缘”连绵。此外,用于盛放“五缘红茶”的茶罐,也一改过去用瓷罐的做法,采用富有欧陆风情的红色铁罐,使中国红茶身上所体现出的中西文化激荡与交融之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海峡两岸关系第7篇

CEPA本质上也属于自由贸易协定(FTA),其精髓在于把内地与港澳的经济合作-q交流提升到制度化建设的层面,减少和消除了内地和港澳投资贸易方面的制度,为内地与港澳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机遇和空间,提高经贸合作的层次和水平,促进经济融合,实现共同发展。海峡经济区的构建可以借鉴港澳CEPA在洽签和实施过程中累积的丰富经验,有前例可循,推动起来事半功倍。

一、推动构建海峡经济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的原则

两岸应通过某种适当渠道,就构建海峡经济区全面经济合作机制进行协商,共同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促进区域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合理布局,引导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在制度性的沟通管道尚未建立之前,可以民间对民间、行业对行业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灵活、务实地处理有关事宜。同时,也可通过国共两党所设立的两岸经贸论坛以及双方建立的保护台商权益工作平台与两岸产业标准论坛等取得积极成果。

2.经济合作与文化交流同步推动的原则

在海峡经济区内,实行更加宽松开放的文化交流政策,推动两岸文化的实质性对接和深度融合,实现两岸同胞对中华文化在更广、更深的领域和层面上的共同传承。这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增强台湾 同胞对祖 国大陆的认同感和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信心 .为海峡经济区的构建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3.向台湾“三中”(中低阶层、中小企业及中南部)倾斜的原则

在目前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中,从具体的项目、参与的对象和获益的程度来看,普遍存在上层人士多中下阶层民众少、大型超大型企业多中小企业少、北部泛蓝地区多中南部泛绿地区少的情况。这不利于我们全面开展争取台湾民心的工作,应该加以改变,让更多的台湾企业和岛内民众从两岸的经贸交流中受益,共享经济合作的成果。在构建海峡经济区、推动海峡西岸地区与台湾的经济整合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扶助台湾中小企业,更多照顾中南部地区和中低阶层民众。

二、推动构建峡经济区的若干具体建议:

1.加强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农业和金融合作

海峡西岸地区和台湾的农业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近年来,在大陆惠台农业政策引导下 ,海峡西岸地区内的两岸农业试验区、林业实验区、台湾农水产品集散基地 、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建设不断推进,一批台湾先进农业技术设备得到推广应用,合作水平逐步提高,在两岸农业交流合作中走在了前列。双方应在已有合作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双方的各自优势,扩大农业合作。

可以在海峡经济区内开展两岸金融合作试点,逐步开展两岸货币直接兑换 ,在区内协商成立金融监管机构;参照内地与港澳 CEPA的规定 ,放宽台湾银行 、保险和证券业进入门槛;允许两岸银行业共同提供担保、融资等服务;在平等互利 、互惠共赢的原则下,商讨开展两岸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与此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服务业进入海西市场,积极推进在机械、石化、电子信息、旅游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2.密切与其他 区域经济体之间的合作

目前 ,长江三角洲是我国和东亚的重要经 济、金融和贸易区 ,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基地,而珠江三角洲是全球性的外向型制造业基地和广深高新技术产业带。海峡经济区耍明确自己的目标定位,并加强同这些地区的合作,积极拓展发展空间,着力实施项目带动 ,加快实现产业的集聚,增强综合 实力和竞争力。

3.加强重大项 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要设立相应的资金扶持和融资渠道,可以考虑设立海峡经济区发展专项基金,来源可以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国际和地区性金融机构援助、企业和个人捐助等多种渠道。要加快交通、能源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首先是大力推进海峡西岸基础设施建设。然后逐步实现海峡两岸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海峡两岸关系第8篇

看点一:两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能否实现互访

2014年两岸关系发展最令人期待的是两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能否实现互访与建立沟通机制平台。

2013年10月6日,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APEC领袖峰会上,在会见台湾代表负责人萧万长时提出,“对两岸关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双方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见面交流”,这是大陆释放的一个重要信息。同时,国台办主任张志军也与台湾“陆委会”主委王郁奇实现了首次会面,不仅互称“主任”与“主委”,而且还共同倡议两岸事务主管负责人互访及建立常态性沟通机制,成为了2013年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标志性事件。那么,2014年能否实现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互访及建立常态化互动机制将是新年的最大看点,也是海峡两岸各界最期盼的事情。如果能够实现,将是两岸官方机构的正式会晤,其政治含义远高于戴白手套的准政府机构的两会机构负责人会谈,有相互承认“治权”的深层意义,可能象征着未来两岸关系的某种政治安排。依目前两岸关系形势观察,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至于外界关心的“习马会”是否能在2014年实现,虽然在理论上不排除实现的可能性,但因两岸政治互信远远不够,加上台湾岛内又要进行重大选举,可能还是以的胜选为第一考虑,会影响到“习马会”的举行。如果选举结果比预期的好许多,尤其是维持“四都”胜选,两岸积极努力,也不排除在年底前实现“习马会”的可能性。两岸关系的发展与变化,无规律可言,无理论可言,经常会有意外或预想不到的事件发生,除了少数议题可以下较为肯定的结论外,许多议题的判断只能是可能性的高低,而不是最后的结果。

看点二:“两岸政策论述”正式出台

目前,大陆对台政策尤其是对绿营的政策更为灵活,更具弹性。在坚持政治原则与政治底线的情况下,持续扩大与绿营的民间交流与交往,海峡论坛、两岸和平发展论坛、海峡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平潭发展论坛等许多重要两岸论坛,都有越来越多的绿营人士参与,可以说2013年是绿营与大陆互动发展最为迅速的一年。预期2014年,绿营与大陆的民间名义与各种形式的互动会持续,但仍只能停留在个人、民间、智库层面,还无法进行正式的党际交流与互动。这是因为顽固坚持“”立场,仍然不承认“九二共识”,两党双方没有互动的基本政治基础。

2014年,最值得关注的则是“两岸政策论述”正式出台,可能会掀起新一波两岸政治大争论。2013年11月14日,“中国事务委员会”讨论“对中政策”,达成初步共识,提出“对中政策总结报告初稿”,内容包括五大部分:基本立场与核心价值,两岸政治定位与交流,经济战略,两岸公民社会交流与“国家安全”。其中,提出“以共识作为两岸对话基础”,并计划在2014年1月9日“中国事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定案。从目前形势观察,“共识”将成为未来处理两岸关系重要两岸政治论述,也是下届大选的重要政治主张。

依目前已出的初步报告观察,“共识”将成为新的两岸政策论述核心,并作为两岸政治对话的基础。然而,大陆已公开表示,不接受内涵模糊的“共识”,表明大陆与绿营依然无法实现正式互动。不过,“共识”这一模糊概念,有很强的欺骗性,不仅会在绿营内部获得广泛认同,也会获得许多普通台湾民众的认同,不仅会对执政与发展构成新的压力,而且也会对未来两岸关系发展产生很大挑战。

另外,也将确立新的两岸经贸政策,预期仍会将“维护台湾主体性”作为前提,以“国安”为重要考虑,以分散大陆市场为目标来发展有管制的两岸经贸关系。但的“反中”思维不会改变,还会继续反对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也会抵制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的签署。提出的“共识”这一政治主张与经济政策主张将成为2014年两岸斗争的新焦点。

看点三:两岸多个协议的协商与签署

2013年,两会签署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2014年能否在台湾完成立法程序与正式落实?虽然争议并没有完全解决,但支持声音上升,通过的可能性在增大,一旦通过并付诸实施,将是两岸经济合作的一项重大进展,将加快两岸服务业合作,ECFA将进入实质落实与发展阶段。ECFA后续协议《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与《海峡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已进入谈判的关键阶段。签署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涉及面更广泛,影响更大,预计会在岛内引起更大争议与更大反弹声音,加上遇到台湾“七合一选举”,因此签署后能否在台湾顺利完成立法则存在变数。

两岸两会已完成谈判的《海峡两岸大气监测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地震监测合作协议》与完成多年谈判、因争议尚未签署的《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也在大陆做出重大让步与让利的情况下有望在2014年签署。

另外,还有两个重要协议能否签署也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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