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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2 17:40:05

遗产管理论文

遗产管理论文第1篇

一、产业建筑遗存在现代城市发展中的现状

1、原有物质功能的逐渐丧失

产业建筑遗存曾经在城市特别是大工业城市的城市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很多城市的空间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方面,第三产业的兴起和高新技术的引进与开发使传统工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很多老的工厂企业面临“关、停、并、转”的局面;另一方面,城市的扩张使老的产业建筑夹杂在新建成的区段中,显得格格不入,城市规划也有意识地将老的工业区向新兴工业区或郊外转移。这样,许多产业建筑就丧失了其物质功能,并因为长时间地被空置、遗弃而日渐破败,成为城市环境建设的负担。

2、仍然承载着重要的精神功能

产业建筑遗存曾是我国某一时期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代表,是城市发展脉络的重要一环,是城市完整形象和历史沿革的见证。20世纪上半叶,我国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重要阶段,在积极地向世界科技先进国家学习的过程中,产业建筑的设计更多地受到西方新建筑的影响,较多地采用了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代表了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上海为例:原怡和纱厂的废纺车间在当时率先采用了钢筋混凝土的锯齿形屋顶;杨树浦煤气厂的炭化炉房采用了铆接工字钢构架结构;啤酒厂及密丰绒线厂仓库使用了无梁楼盖。从这些老建筑可以看出当时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同时产业建筑亦承载了劳动者和建设者对于特定历史年代的记忆——从这个意义上讲,产业建筑遗存是城市历史的记忆载体,记载着我国近代产业发展历程的文化景观。随着时间的流逝,产业建筑遗存作为近代工业文明的产物必将日益显示出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精神审美意义。

近20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亦轰轰烈烈进行,产业建筑遗存由于既非古建筑又不是文物,往往被“大刀阔斧”地推倒、拆平,迅速地退出城市生活的空间舞台。在这一形势下,如何对大量的近代产业建筑、产业遗产进行保护与再开发、再利用,不仅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而且也是旧城更新改造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产业建筑遗存保护利用的一种可能——转型住屋

1、动态保护

产业建筑遗存的保护和利用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又富于创造性的工作。对于产业建筑遗存的保护不能仅仅流于静止的、消极的、“博物馆冻结式”[1]的保护方法,对旧建筑原封不动的保存,只能使其变成一具“木乃伊”。对其注入新的活力,赋予其新的生命,让它成为旧城区新的兴奋点,从而带动其周围环境的复苏,这种改造性保护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我们不妨称之为“动态保护”。

在欧美和日本,有许多将废弃的产业建筑改建成小型博物馆、展厅、市民活动中心的优秀实例。在国内的大城市,也有许多年轻艺术家租用仓库、厂房,将其改造成自己的工作室,前卫而新潮。本文着重介绍产业建筑遗存动态保护的另外一种可能性——转型住屋。

2、转型住屋及其社会可接受度分析

基于一定社会调查的理性分析,笔者认为,转型住屋作为产业建筑遗存改造的一种可能形式,在我国有着比较大的社会需求,以下就其种类逐一分析:

(1)安置房、廉租房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有企业面临着转轨改制的艰难选择,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企转制的副产品,每年我国都要产生将近千万的下岗职工;同时,200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呼吁社会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其住房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除了经济适用房外,社会还需要建设大量的安置房和廉租房。产业建筑遗存改造成廉租房的方式不仅可以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大大地节约了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多元时代的个性化需求多元的社会文化带来商品房市场的个性化需求,由产业建筑改造成的单身公寓、Loft①、集合住宅亦很有市场前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一些大城市.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居民不满足于现在相对单一、标准化的住宅形式,转而追求别具一格的新型住宅空间,他们对于居住空间的要求日益趋于个性化。如北京和上海的一些青年艺术家租用旧的产业建筑,将之改造成自己工作和生活的Loft,这进而演化成为一种时尚的居住与生活方式。同时,单身公寓也是房地产市场中的新兴产品,它吸引着大量资金有限又希望购买到面积紧凑、功能相对齐全的住房的年轻人。

3、产业建筑改造为转型住屋的可行性分析

20世纪初期与中期,我国的产业建筑在设计上较多地采用了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加上其本身非常注重经济性和技术性的相互约束、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相互权衡,所以产业建筑大都是具有结构美、材料美,功能与形式相和谐的现代建筑。产业建筑的这些特点与转型住屋在结构和形式上的要求不谋而合:

(1)从建筑平面上看,厂房、仓库等产业建筑多为大跨度、大开间,具备二次分隔空间的可能性。在原有主体结构不动的情况下,可用轻质隔墙灵活分隔出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厅、卧、厨、卫、储等空间。大跨度、大开间的平面尺度还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保证分割后住屋的基本使用功能,较大的跨度还有利于设计改造出更为舒适、合理的住屋。

(2)从建筑剖面上看,产业建筑的层高一般较高,可以根据需要把高大的空间划分为高度适宜的若干空间,可以改造成为复式、有高厅和夹层、空间变化丰富的新型住宅,弥补了原来统一层高的住宅建筑的不足。此外,大多数产业建筑的檐口高度为4~15M,这对于改建成多层住宅来说是适合的。

(3)从建筑立面上看,产业建筑的立面一般比较简洁大气,着重于表现建筑的形体和结构本身的美感,具有现代建筑的特征,有返朴归真的魅力,稍加改造便可以创造出富有时代气息、符合市场新需求的新型住宅。

(4)从结构荷载角度看,大部分厂房为排架结构,柱距6~9M,荷载包括吊车、机床等重型机械带来的动荷载和静荷载,经过换算,大部分厂房建筑的主要结构可以承载多层住宅的荷载。

(5)此外,很多产业建筑是尺寸标准、跨度统一、结构形式一致的标准化产品,在改造方案的设计上有着很强的普适性,因此对于产业建筑遗存改造的研究具有普遍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三、转型住屋的实证案例

1、从厂房到Loft

Loft最显著的特征是高大而开敞的空间,在这空旷沉寂的空间中,居住者可以任由自己的想象力纵横驰骋,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喜好,任意分隔空间。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很多艺术家和文化青年也相中了城市旧工厂区的产业建筑,将其改造成为自己的工作室、居室或展厅,比较著名的有北京的“藏酷”酒吧②。上海苏州河两岸的“艺术家仓库”群落。③徐家汇路的“建境工园”[2]、昆明的“上河创库”艺术家主体社区④等。

这种改造在国外有很多成功的实例,如英国伦敦奥利弗码头的茶叶仓库改造。该项改造设计由乔奈坦·麦克道维尔(JonathanMcdowell)等设计师完成。建筑师将位于奥利弗码头的一栋始建于19世纪70年代的茶叶仓库改造成为大空间的河景公寓,在利用原有的结构体系的同时,建筑师在很多地方进行了有效的加固和修补,新增添的部分采用了简洁精细的天然材料,与原来粗犷的质感和风格形成了对比。设计师保留了老仓库原来的立面,从而使得奥利弗码头沿河一带的城市意象得以延续,并且通过改造性再利用赋予了旧的产业建筑新的生命,这种尊重城市文脉的延续性,主张再循环、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图1)。

2、从厂房建筑到复式单身公寓

单身公寓是近年来大城市中涌现出的一种新的住宅形式,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中单身的年轻人。它的主要特点是面积较小,一般为30m²~80m²,平面布局紧凑,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这种小面积的公寓一经投放市场,就受到了年轻人的欢迎,而复式(即跃层式)的单身公寓更是其中的佼佼者。

复式单身公寓的主要特点是层高在4.5~6m之间,一般为单开间,可以设夹层。复式单身公寓对层高和开间的要求和厂房等旧产业建筑的特点不谋而合,旧产业建筑简洁大方的立面风格又容易为年轻人所接受,使得改造显得合理可行。笔者曾做过一个产业建筑改造成为复式单身公寓的方案,改造对象是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一座废旧的仓库,四层、框架结构,柱网为8m×8m,开间六跨、进深三跨,层高为54m,整座仓库主体结构完好。

经过改造设计,废旧的产业建筑可以改造成为88套功能相对完善、空间相当精致的复式单身公寓。每层沿中走廊对称布置22套单元户型,端头的楼梯解决了垂直公共交通问题。每个单元利用原来的5.4m的层高设计出精巧的夹层空间,夹层部分充分利用走廊部分空间,大大提高了空间利用率,能在小小的4m×10.8m的空间内设计出两室两厅一厨一卫,而且使卧室区和公共区分离,保证了空间的私密性(图2)。

3、从厂房建筑到城市廉租房

我国新近出台的房改方案中提出了“廉租房”这一概念,指的是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人者的住房。目前廉租房的来源主要是腾退的旧公房,由于房源少,廉租房数量大大的不足。把城市中的产业建筑遗存改造为城市廉租房,不但延续了城市的历史记忆,而且节约了政府的财政开支,有效地再利用了原有的建筑资源,减少了拆除和重建带来的环境污染和人力消耗。

宁波市区鄞奉路北段的“震丰社区外来人口公寓”是由厂房改建而成的廉租房性质的公寓楼。该楼共有211套住宅,全是一室户和二室户的小套型,在配置有线电视与电子探头等物业设施的情况下,最低档的一室户月租金仅220元。

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市的一座三层高的旧羊毛仓库(图3),由澳大利亚的WoodsBagot设计事务所负责改造设计成城市低收人群体的廉租房。WoodsBagot事务所在保持外立面不变的情况下,对其内部的结构和功能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在原来旧羊毛仓库的内部增加了钢结构体系,并分割出155户廉租公寓。在保证每户都至少有两室的前提下,还设计了一部分跃层式公寓,提供给人口较多的家庭。此外,WoodsBagot事务所还特别设计了一层的景观街道、通高的景观中庭,大大改善了居住环境,也给住户们提供了交流的空间。这座廉租公寓已经成为当地最受欢迎的廉租公寓(图3)。

四、产业建筑遗存转型的现实意义

“文化是历史的积淀,存留于建筑间。融汇在生活里。”[3]在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经历了兴盛和衰败的风风雨雨,而建筑却往往能够跨越时空留存下来,它们承载了城市的历史记忆,是前人创造的具有宝贵价值的文化遗产。但在我国,作为20世纪数量最大的建筑遗产——产业建筑遗存却因为既非古建又非文保对象,而且往往由于形象太“寒碜”,与飞快“长大、长高”的城市建筑显得格格不入,从而成了旧城改造的重点对象——往往是用推土机推平了事,这种处理方法和态度无疑是简单而粗暴的,毕竟,城市的发展不应以割断历史为代价。

产业建筑在市民的眼中完全不是表面上的那种“眼中钉、肉中剌”,经过调查,我们了解到部分市民对于本街区内的产业建筑遗存有着强烈而特殊的情感,这既因产业建筑遗存能勾起他们作为建设者对于时展的感怀,又因产业建筑作为他们生活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给他们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事实上,产业建筑遗存已经对城市的营造和市民的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我国的许多重工业城市,人们的这种情感尤为强烈: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发达国家正积极地循环利用已开发的建筑资源,而结合目前我国住宅严重紧缺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产业建筑遗存改造成为“转型住屋”的动态保护策略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赋予产业建筑遗存新的生命,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新的作用,从而将其传续给后代,这种动态的保护策略不但节约了政府的财政开支,而且有效地再利用了原有的建筑资源,减少了拆除和重建带来的环境污染和人力消耗,因而具有深远的物质价值、环境价值和精神价值。

注释

1、Loft出自美语,原意指工厂或仓库的楼层,现指没有内墙隔断的开敞式平面布置住宅,也称为studio或studioapartment。Loft发源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纽约,随着欧美的个性化浪潮,逐渐演化成为一种时尚的居住与生活方式。

2、北京著名文化场所,位于朝阳区工体北路4号院内。

遗产管理论文第2篇

关键词 :数字遗产长期保存;来源原则;文件生命周期理论;鉴定理论

中图分类号:G252 G270 文献标识码:A

王恪

一.前言

目前, “数字遗产”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讲,数字遗产是具备一定的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并能够起到文化传承作用的数字资源。数字遗产只通过数字化方式生成,不存在相对应的印刷版和其它形式版本。从个人权益保护和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角度,“数字遗产”可以界定为“个人数字遗产”和“公共数字遗产”。这些数字遗产都是人类社会在信息时代的印迹,是对社会活动客观、真实的记录,都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在网络时代,数字遗产的唯一性、易消失性使其极度脆弱,普遍面临着长期保存、利用和传承的困境。

数字遗产长期保存项目在世界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而本应该成为重要参与者的档案机构,却有被边缘化的危险。数字遗产的长期保存是一项融合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复杂工程,其不仅需要应用技术支撑,更需理论指导。档案学是一门研究信息资源的档案化管理和人类记忆长期保存的一门学科,档案管理基本理论对数字遗产长期保存具有极强的指导能力。来源原则、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档案价值鉴定理论是档案学三大基本理论,正确认识档案管理基本理论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应用,对于拓展档案学研究领域,提高档案学学术影响力,促进数字遗产长期保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来源原则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应用

1 来源原则的基本内容

来源原则是档案分类中的至善原则和一切原则中的最高原则,是档案学科的理论基石。1898年,《档案整理与编目手册》在荷兰出版,使来源原则在国际上得到广泛传播。来源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尊重来源,尊重全宗的完整性,尊重全宗内的原始整理顺序。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电子档案的大量出现,来源原则遭遇挑战。20世纪90年代以来,档案学者普遍认为了解电子信息形成和使用的背景信息对电子文件管理至关重要,实践证明电子文件对来源原则仍有很强的依赖性。在1996年第13届国际档案大会上,人们重新肯定了来源原则的价值,并指出来源原则由以往的实体来源一一文件形成机关,扩展为相对抽象的“文件形成过程”,即文件在什么条件、为了何种目的、采用怎样的结构形式等各种综合的背景信息。

2来源原则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具体应用

“新来源观”是来源原则在数字时代的适应和发展。目前国内外较多采用“元数据”指代电子文件生成的背景信息。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元数据中往往包含详细的内容特征(题名、主题等)信息、结构特征(格式、类型等)信息、背景特征(创建者、时间、来源等)信息和其它特征(语种、关联等)信息,能够实现对数字遗产的定位、发现、证明、评估、选择等。元数据是数字资源管理的基础,诸多数字遗产长期保存项目都依赖于完善的元数据集。

1996年,互联网档案馆( Internet Archives,IA)的正式成立标志着网络信息资源的保存在全球研究和实践的开始。IA是非营利性组织,目前其收集的数据已经超过10PB,其中包括3980亿份网页文件、157万份数字电影、12.6万数字唱片、190万音频文件和近600万份文档。lA所保存的数字遗产都有唯一的基于都柏林核心集( Dublin Core,DC)的元数据文件,其详细地描述了数字遗产的背景信息。国际网络保存联盟( International Internet Preservation Consortium,IIPC)是推动全球数字遗产保存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IIPC开发了网络信息资源保存元数据集(WebArchiving Metadata Set),包括与文件相关的数据、与爬虫和服务器相关的数据、与网络爬行过程相关的数据、与选择过程相关的数据等。这些元数据集对于理解文件是什么,怎么形成的,具有什么内容、形式、结构等背景信息至关重要。 “元数据”已经成为来源思想的新的实现途径,其符合来源原则的基本要求。

“新来源观”认为,我们不应该仅从形成和利用文件的行政组织方面来解释来源,而应该将注意力转移到职能、活动及行为,即文件应该来自于“同一的社会实践过程”。美国国会图书馆开展了“911网页保存项目”、伊拉克战争、2004年总统选举、联邦政府等专题数字遗产保存项目,收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报道、图片、音视频资料等,按照“同一来源”的标准进行长期保存,为人类维护共同记忆。IA可以通过Wayback Ma-chine实现对历史网页的回溯查看,用户只要在检索栏输入网址,来自于同一网址的网页就会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呈现,用户利用时间轴能够查看网站不同时间点的网页。目前,根据“来源”对数字遗产进行管理与服务,已成为数字遗产长期保存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3 来源原则对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的指导作用

来源原则所包含的历史主义思想是档案专业的理性之魂,它从根本上维护了档案形成的有机联系和历史原貌。数字遗产是人类记忆档案化的产物,只有尊重来源原则才能保证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建设一种能够反映机构职能、组织结构以及其它特征的来源索引,从文件的背景知识来了解文件的内容信息,是对数字遗产进行有效管理的思想理论。档案学基本理论的“新来源观”为元数据、专题采集等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应用技术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能够指导其进一步发展。

二、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应用

1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基本内容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是档案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从现行文件到历史档案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文件在生命过程中先后表现出不同的作用和价值,可以使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不同的运动阶段;在文件不同的运动阶段中,根据文件的不同特点,应采用不同的存放和管理方法。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是对各种文件运动基本规律和特点的集中概括,是对文件价值规律的理论抽象。为适应现代技术条件下电子文件管理的规律和特点,档案学界又提出了文件连续体理论,该理论是对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电子文件时代的修正和补充。文件连续体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强调文件生命运动的整体性和连续性,拒绝承认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界限,主张文件的连续管理、全程管理、前端控制,并注重文件元数据的提取与运用。文件连续体理论强调管理责任上的连续,以及文件管理领域各种角色之间的相互合作。

2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具体应用

相关研究表明,在互联网内链接所指向的网页中,两年半内会有30%的网页消失,而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网页以每年10%的速度在消逝。这些消逝的信息将是人类记忆不可挽回的损失。数字遗产长期保存项目在数字资源消逝之前对其进行选择、鉴定,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数字资源整理、储存,延长其生命周期。

数字遗产保存工程规模浩大,需要管理数以亿计的数字资源。分级存储管理( Hierarchical StorageManagement,HSM)方式是一种普遍使用的大数据存储管理模式,它有三种存储方式:在线存储( OnStore)、离线存储(Off Store)、近线存储(NearStore)。在线存储采用磁盘、磁盘阵列等存储设备,性能好,存取速度快,能够随时对数据进行读取和修改操作,但是价格相对昂贵。离线存储采用价格低廉的磁带或磁带库,能够大规模配置。离线存储主要是对在线存储的数据进行备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数据灾难。其平日不与系统连接,在存取数据时需要人为将存储介质或者设备临时性装载或连接到计算机系统,因此存取效率很低。近线存储主要存储那些访问量并不大的数据,将这些数据存储在光盘库、磁带库或者是比较低端的磁盘阵列或高端的磁带设备中。近线存储是定位于在线存储和离线存储之间的应用,要求具有高速稳定传输、能够迅速寻址并承受一般的访问负荷,具有较高的性价比。分级存储管理方式根据数字资源的不同价值进行分阶段管理,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中的“现行阶段”、 “半现行阶段”、 “非现行阶段”管理思想相吻合,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数字遗产领域实现的生动体现。

数字资源呈缴制度是保存数字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英国2003年10月批准的《版本图书馆法案》将强制呈缴出版物类型扩展到联机和脱机出版物。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建立了一个“电子出版物自愿缴送计划”,并制定了配套的使用规则“澳大利亚缴送光盘以及其它电子资源使用政策”。法国在2006年8月将互联网出版物的缴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符号、信号、书面作品、图片、音频或者其它所有通过电子形式可以访问的信息都被列入法定缴送的范围。传统文件的运动阶段大多是顺序向前的,但是数字资源则可能会做逆向运动,因此采取前端控制措施是文件连续体理论的主要主张之一。数字资源的易消逝性促使人们必须采取前端控制,在数字资源形成之初就将其缴送至数字遗产保存中心,使其提前进入保存阶段。

3.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对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的指导作用

数字资源在网络环境下转瞬即逝,信息生产者在数字资源实现第一价值后,往往不关心其对社会的第二价值。数字遗产保护机构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在数字资源进入“非现行阶段”后对其进行长久保存。可见,数字遗产是档案化的数字资源。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不同阶段的文件其保管场所、管理方法有所不同。数字遗产保存机构应当充分认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掌握数字资源运动规律,采取分阶段管理、前端控制、全程管理等具体措施,确保数字遗产的可长久利用。分级存储管理与数字资源呈缴制度都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成功运用。

三、档案鉴定理论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应用

1 档案鉴定理论的基本内容

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档案,也并不是所有的档案都能够永久保存,因此,对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就至关重要了。20世纪初到20-30年代是档案鉴定理论的初步形成时期,这时期代表理论是: “高龄档案应当受到尊重”的年龄鉴定论、职能鉴定论和行政官员鉴定论等。20世纪中期到70年代末是鉴定理论走向成熟的时期,对后世具有重要影响的双重价值鉴定理论和利用决定论在这一时期形成。20世纪80年代以来,档案鉴定理论从国家模式向视野更加开阔的社会模式转变,强调档案的价值在于反映产生它的社会,档案的社会价值是由档案形成者的职能来体现的。这一时期的档案鉴定理论主要有“宏观鉴定战略”、 “社会分析与职能鉴定理论”和“文献战略”,档案鉴定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档案鉴定理论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的具体应用

数字遗产具有唯一性,是具备文化价值与文化传承作用的数字资源。数字资源浩如烟海,人类无法将所有的数字资源悉数保存。因此,在对数字遗产进行长期保存之前,必须对其进行价值鉴定,甄别重复或无价值的数字资源,确保将有限的资源用以保存价值较大的数字遗产。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国家图书馆对数字遗产采取选择性保存,而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奥地利则采取周期性地将本国的所有网页快照进行保存。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对数字出版物保存的选择标准是:出版物内容是关于澳大利亚的,亦或内容与澳大利亚的社会、政治、文化、宗教、科学、经济相关,并且是澳大利亚作者,或者由权威机构完成且有益于世界知识的积累。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将数字资源按照数字保存价值分为三类,以确定其保存的级别。其分别是:临时价值、机构永久保存价值和存档价值。现阶段,对于数字遗产的采集还没有理想的方式。选择性保存需耗费大量人力资源,单位成本较高。由于需鉴定的文件数量过大,只能宏观鉴定形成者的主要职能、计划和活动,挑选出最精炼的文件加以保存。

国际网络保存联盟将网络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划分为四个过程,即“获取( Ingest)”、“存储(Sto-rage)”、“访问与管理(Access&Management)”和“索引与检索( Index&Search)”。“获取”是整个过程的开始,涉及到资源的选择政策和标准,其实质是数字资源的鉴定问题。英国图书馆对于网站的选择保存制定了以下标准:反映英国生活、活动、利益的多样性,具有研究价值,事关国家利益的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事件,以及仅有网络内容形式或具有消失风险的网站。

个人数字遗产也是数字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32亿,人均每周上网时间长达25.9小时。网民在互联网上创造了丰富的数字资源。如同档案馆不能保存所有的私人档案一样,数字遗产长期保存机构也不能保存全部的个人数字遗产。因此,对于具有典型意义、影响范围大、具有特色的个人博客、论坛发帖、日志、评论等个人数字遗产应该加以收集、整理与保存。而大部分的个人数字遗产则由本人进行保存,一些数字遗产保存机构也为此提供了个人数字遗产保存服务,例如IA的“Archive-it”项目。

3档案鉴定理论对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的指导作用

数字遗产长期保存的第一步是数字资源的选择,而数字资源的选择涉及对数字资源的价值鉴定。数字资源的选择性保存耗时耗力、成本巨大,而目前对数字遗产的鉴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使威本与效率达成平衡。档案鉴定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已建立起完善的价值鉴定理论体系。档案鉴定的实质是从纷冗繁杂的档案中甄别保存价值较大的并予以保存。将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延伸到数字遗产保存领域,势必会推动数字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四、结语

数字遗产作为人类记忆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其长期保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图书馆学的研究目标是文化的保存和传播,以便达到知识的共享与交流;情报科学研究追求的目标是最佳的标引方案、最少的信息查找时间、最大的信息流通;档案学的研究目标则是保障信息的凭证价值与存证能力,保全凭证与永久保存人类记忆。数字遗产长期保存本应该是档案学的研究领域,可遗憾的是图书馆界和信息情报界却成为了主力。档案学基础理论对数字遗产长期保存具有极强的指导能力,人们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间应用了这些理论。档案学界利用自身的理论优势,发展、延伸、推广、输出这些理论,不仅能够加强档案学界的话语权,也有利于数字遗产的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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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论文第3篇

艺术院校专业建设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传承与保护相融合的途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提出,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应通过开展各类非遗的研究与教育等活动,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引进学校,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工作都应纳入到相关课程中去,通过开设相关专业,落实学科发展,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充分展现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积极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遗产事业急需的新学科,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的培养[2]。(一)特色专业的设置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有效载体专业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高校立足现实,审视目前教育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变化,在专业建设的整体规划与设计中体现出适应性变革[3]。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本土化”的特征,为艺术院校开发特色专业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本地区特有的历史和传统民族文化、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都是艺术院校创建文化遗产事业新学科的依据,因此要打破单一的学术模式,挖掘和开展地方文化,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创新建设与非遗相结合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如,成都艺术职业学院将当地青神县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青神竹编,作为该校的特色专业;中山大学发挥了学校在戏曲专业上的优势,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戏曲的研究和保护。哈尔滨大学美术学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专业2007年被国家教育部批准为高校特色专业,重点研究黑龙江流域珍贵的民族文化,内容涉及品类广泛,包括:勃利黑陶、萨满服饰、鄂伦春族刺绣、克东满绣、赫哲族剪纸、民间纸扎、角雕制作技艺、麦秸工艺、鱼骨工艺、绥棱农民画等。特色专业的开设,并非为了培养民间艺术家,最重要的是提高大学生对民族文化艺术的认识,引导学生们向民间文化学习,从社会实践和民间艺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更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所必需的。(二)课程和教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要资源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较好的课程来源,各艺术院校要信托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特色和优势,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创新教学方法;将学院的课程、教材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相结合。第一,可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性把它开发成特色课程,增设如民间艺术概论、中国民歌欣赏等集中展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把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加以选择、整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学校教学内容。如,北京现代艺术学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开设皮影、木偶、傩戏、昆曲、剪纸、民间美术研究、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研究、濒危方言研究等课程,不仅丰富了艺术院校的课程内容,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学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提升了其核心竞争力。第二,充分发挥艺术院校下乡写生、考察等课程,组织师生深入各地,挖掘传统文化资源。因为非遗大多都深藏民间,需要展开实地采风或田野考察活动,才能深入挖掘其精髓。利用寒暑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区,对民间艺术、民间资源、文化保护等,采用纪实摄影、专题、宣传等形式进行整理工作,为人才培养提供重要的课程资源。第三,根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教授、学者及民间艺术工作者结合高校教育教学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教材。注重教材的科学性、独特性、民族性、地域性、可操作性和传承性,逐步形成一套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系列丛书[4]。(三)专业人才的培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队伍建设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既是文化传承的重要举措,更是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方面更应大有作为,最适合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技术研究、咨询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也可以培养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一方面,可以将高级别的传承人引进学校,保护起来,在高校培养弟子,进行技艺的传承。加大聘用民间艺人担任兼职教师,根据他们的技艺和特点,纳入学校日常教学中;让学生参与技艺的学习,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传承作用,由此建立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接人才队伍。另一方面,采取各种途径,如讲座、研讨等形式,统一对现有的教师的进行培训与学习,努力提高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管理、传承与保护中的能力。以北京地区为例,进入21世纪,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素质教育类讲座数量在快速增加,讲座的内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节日文化、京剧艺术、原生态艺术、老北京曲艺知识、民间剪纸、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等。最后,可以推广中国戏曲学院举办“中国京剧优秀青年演员研究生班”和实施艺术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的经验,依托相关高校开展专业硕士教育,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实现学校培养与传承人口传身教相结合,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保护与培养。(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法的转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已然承担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和保护功能,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生动形态。[5]艺术院校结合自身的专业特色,对许多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年老体弱的传承人进行全面拍摄、记录,将民间艺术、民间文化活动、手工工艺制作等,以图画、音频、动画等影像方式,将各类技艺、技法留存下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这种数字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方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不仅能使艺术院校学生利用其专业优势直接参与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中去,而且使这些古老的民族文化通过现代传媒得以延续,并得到更多的重视。这种以成果的形式积累下来的非遗教育资源,经过整合应用,构建起具有地区特色的教育资源体系,促进资源共享、服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等。北京市自2005年起开始启动高等学校特色教育资源库建设项目,建设网上特色教育资源库,到2008年底,已经建设了134个主题资源包,整合了图片近75.4万张,音视频4.4万个,文字670万字,为社会和各高校的教学科研提供了大量的文化艺术教育信息资源,并向市民开放,受到广泛关注和欢迎。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艺术院校专业建设相融合的再思考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艺术院校专业建设相融合,无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还是对艺术院校的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不仅使艺术院校的学生习得技艺,更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因此,艺术院校不仅要发挥其艺术教育的作用,更应当将其打造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平台,在民族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内涵丰富,门类众多,各高校抓住其中的某一分支展开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近几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跟风式的存在,也造成了资源浪费与重复建设现象的出现。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有效整合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设置,要有相关政策,科学布局与规范管理,可以通过分批建设几个特色专业点、示范性实践教学中心、示范性人才培养教学基地、就业基地,建设一批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遴选数位教学名师和数个优秀教学团队等方式,保障各高校非遗学科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理论研究亟待深入虽然全国许多高校及研究机构都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但由于理论的滞后与实践经验的匮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没有被作为一门学科及时地建立起来,这不仅直接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的质量。建立一门新兴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已是迫在眉睫。专家们普遍认为,目前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的发展模式已初步建立,但与西方相比,我们在这方面的学科理论研究还是落后的,他们的学理性探究更为深入,学科应用范围更为广泛。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举办各类文化交流研讨活动,加强理论研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推进和完善。如,中央美术学院主办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将民间文化艺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引入高等教育的会议。通过这类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和论坛,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制、非遗文化资源保护法规建设、非遗传承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促进非遗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深入民间调查、创新理论成果。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要求有一套专业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理论学说为指导。各高校在多年教学实践和民间调查的基础上,汇集整理研究成果,编纂符合学术规范的理论教材,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乔晓光的《活态文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探》、《本土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美术研究文集》,中国戏曲学院特聘教授傅谨的《薪火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等,都是代表性研究成果,这些论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理论、实践及高校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教育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亟待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不可重复的文化现象,我们应该增强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和危机意识,充分认识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让艺术教育承担起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义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利用地区非遗资源,开展各类艺术实践活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生社团,定期举办各类民间艺术活动周活动,河南师范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成立了非物质文化保护协会,召集志愿者下地方演出,在非遗的宣传、保护和传承方面都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值得各高校借鉴学习。同时,为培育全民的文化自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深入人心,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深入、全面地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参与文化保护的社会实践,并向世界推广、宣传中国的非物质文化,增进人类的文化交流。

本文作者:王剑红工作单位:中国美术学院艺术设计职业技术学院

遗产管理论文第4篇

作为世界遗产的一大类别,世界自然遗产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瑰宝,因其具有独特性、典型性、高价值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具有其他遗产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旅游价值。[1](P58)其中,在旅游产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其旅游价值凸现,世界自然遗产以其高品位的资源景观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在世界很多国家,世界自然遗产都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有的甚至是当地的主要旅游目的地。因此,在旅游发展背景下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进行探讨和研究也成为目前国内外关注的热点。

一、世界自然遗产概念

自然遗产是指具有地质、地貌、生态、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综合体。简单地说,世界自然遗产就是由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而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资源。《公约》中对世界自然遗产作了如下定义:(1)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地带。

(一)世界自然遗产入选标准

在《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准则》中规定了入选世界遗产的10条标准,其中后4条为入选自然遗产的标准,凡符合其中的一条或几条均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标准(vii):“具有极好的自然奇观或非同寻常的自然美和美学重要性的区域”;世界遗产标准(viii):“是反映地球演化历史主要阶段的杰出范例,包括生命的记录,重要的、正在进行的地貌演化地质作用,重要的地貌形态或自然地理特征”;世界遗产标准(ix):“是反映陆地、淡水、海岸、海洋生态系统和动植物群落正在进行的、重要的生态和生物演化过程的杰出范例”;世界遗产标准(x):“包含保护生物多样性最重要和显著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和保护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濒危物种的栖地”。

(二)中国世界自然遗产现状及分布情况

截至2011年,中国已经有12项世界自然遗产(其中4项为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如表1所示:

二、世界自然遗产旅游管理与保护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世界遗产旅游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研究对象不仅仅是世界遗产,而且是所有的遗产旅游地。研究内容涉及到遗产旅游规划与开发、旅游者需求与动机、遗产旅游管理、遗产资源保护、遗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遗产地社区居民、遗产旅游真实性等方面。

1.遗产地旅游规划与开发研究

JonathanWager研究了柬埔寨吴哥窟世界遗产地(Angkor),并指出对其规划应侧重于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1996年,英国人Edwards等人对工业遗产旅游的开发和发展态势进行了研究,指出工业遗产旅游地应该纳入世界遗产旅游的框架中。TeresaAndresen等人研究了greenwayconcept(绿色走廊)这一概念作为规划工具应用于葡萄牙上杜罗葡萄酒产区(AltoDouroWineRegion)的效果。

2.遗产旅游者需求与动机、行为和体验

研究国外对遗产旅游者的需求与动机、行为和体验的研究也比较多,但大多集中于20世纪末期。1997年,美国人蒂莫西研究了四种遗产体验的模式,提出研究个性化遗产旅游具有广阔的空间。英国人理查德•斯蒂芬和克莱尔研究了在工业遗产旅游地旅游者的需求、旅游动机和社会背景。1999年,澳大利亚的特伦斯对遗产地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旅游者的行为对遗产地的管理有重要的影响。

3.遗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研究国外遗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与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问题受到国际旅游组织和学术研究领域的重视有关。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旅游组织召开了“可持续旅游发展会议”(西班牙加那利群岛),并通过《可持续旅游发展》,强调制定旅游发展战略时要维护遗产地的特色、文化和生态环境。此后,遗产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开始兴盛起来。

4.遗产地社区居民研究

国外对遗产地社区居民研究具有代表性的是J.D.Ovington,他以澳大利亚卡卡杜国家公园(Kak-aduNationalpark)为例,研究了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当地居民如何参与到澳大利亚世界遗产的管理中。DickB认为旅游发展对遗产地居民生活及社会文化及生产方式会产生重要影响。R.K.Maikhuri等人以印度南达戴维国家公园(NandaDeviNationalpark)为例,论述了当地社区居民与遗产保护的矛盾,指出必须通过改革提高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及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使遗产地居民更好地参与到遗产保护工作中。

5.其他研究

除此之外,国外在遗产旅游者管理、遗产旅游的功能、遗产地特征、遗产旅游真实性等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关于世界自然遗产管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研究内容主要涉及遗产价值与功能、遗产保护与利用、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遗产管理体制、遗产管理法律等方面。

1.世界自然遗产价值、功能研究

学界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研究最初偏向其价值功能的探讨,张成渝、谢凝高认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价值是自然科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建筑艺术价值,并认为保持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唯一选择。郑易生认为自然文化遗产具有存在价值、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现实的经济价值。梁学成从旅游资源复合系统的视觉出发,将世界遗产资源的价值分为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两大类和旅游价值、科考价值、文化价值和现实的经济价值四个亚类。最早对世界遗产功能进行探讨的是谢凝高,他认为,世界遗产具有科学研究、爱国主义教育、游览观赏、启发智慧和创作体验等各种精神文化和科教活动功能,并特别强调其功能不仅仅是旅游,科学研究是世界遗产最重要的功能。

税海模对“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旅游审美价值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具有世界级的旅游审美价值,但与丽江古城的优美不同,三江并流在美学上属于“崇高”的范畴。徐胜兰探讨了重庆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旅游品牌价值,认为武隆喀斯特的个性价值就在于它具有世界级品位,拥有集唯一性的科学价值与景观美学观赏价值于一体的优质旅游资源。并认为,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旅游定位应结合武隆喀斯特的高品位、独特性的科学与美学个性价值,以旅游者体验为导向,树立世界自然遗产精品旅游品牌。另外,对于重庆武隆的景观特征和自然遗产价值,陈伟海、朱学稳等人还从世界自然遗产价值这一角度出发,对其喀斯特系统的地质及景观特征作了详细阐述,通过与国内外类似的地质遗迹作对比分析,评价了他们的遗产价值。有学者还对包括云南石林在内的“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价值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对比分析。

2.遗产保护与利用

研究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与业界关心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周年兴、林振山等人认为自然遗产地保护的宗旨就是保护其完整性。同时为了有效的保护遗产地,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契约、规划、制度以及管理的保障,另外必须有清晰的边界,还增加了缓冲区的要求。袁正新结合武陵源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状,指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第一,但也要适度的开发,要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为公众保护,对公众开放,向世人展示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真正实现遗产旅游资源的科学、美学、艺术等价值。一味地保护,最终将导致“世界遗产成遗物”。卢仲康、成清扬在《论我国世界自然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中指出,要规定合理的旅游环境容量,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客流量,解决“人满为患”这一由来已久的问题。并认为开发世界自然遗产地时,要突出作为自己形象的重点资源,同时兼顾周边旅游资源的开发,并与发展区域社会经济相结合。另外,冷志明、麻先俊在《我国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一文中不但深入阐述了我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还提出保护与利用的对策,即首先要从理论上按照完整性原则构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理论,其次要从公共资源治理方面构建保护与利用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从规划控制上制定科学合理的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详细规划,从法律保护方面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立法和执法。

3.遗产保护与遗产旅游开发

研究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是目前遗产事业发展中最大的矛盾,因此对于他们之间关系的探讨是近5年来学界研究的最大热点,相关的文献也最多。保继刚、楚义芳认为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存在独立、共生、对立的三种关系。世界自然遗产作为一种高品位的旅游资源,其旅游与遗产保护也不例外。从大量文献中可以看出,在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这个问题上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遗产”不等于旅游资源,提出了“莫使遗产变遗憾”的观点。但有的学者认为,遗产之所以被称为遗产,本身即包含了保护的概念,又包含了开发利用的概念,提出了“莫使遗产变遗物”的观点。黄群认为,世界自然遗产资源是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从各个方面综合比较的结果来看,遗产保护与遗产旅游开发确实是一对矛盾,但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它涉及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诸多领域。梁永宁教授在《我们为什么要申遗?》一文中也指出,世界遗产并不排斥旅游,遗产的展示是遗产的功能之一,但旅游必须纳入遗产地的有效管理,不使旅游给遗产地的价值和完整性造成威胁。而有学者则强调旅游开发对遗产保护的负面影响,认为旅游开发会造成遗产地旅游容量失控、设施开发过度、过度商业化倾向。徐嵩龄认为,处理二者的关系要解决好遗产的旅游经营、地方旅游业的发展条件、地方经济与遗产保护的投入、遗产保护专家在旅游经营中的作用等4个方面的问题。另外还有学者提出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遗产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模式,进行功能分区、科学规划、适度开发、依法保护等对策,实现保护与旅游的和谐发展。总结文献的主要观点,虽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和矛盾,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在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可以相互促进,达到“双赢”的目标。另外,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进程中,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分支,目前已经成为国内业界关注的焦点。

4.遗产管理体制研究

最早对世界遗产管理体制进行系统研究的是罗佳明。他在《中国世界遗产管理体系研究》一文中尝试运用战略管理方法指导遗产管理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包含遗产战略环境分析、内在能力分析、遗产战略使命目标、目标体系制定和实施的动态管理体系。曹庆胜认为,必须遵从市场规律,从整体上提高世界自然遗产的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水平,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张晓、张昕竹认为,尽管现在我国遗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着许多理论依据和形态多样的实践,但最终评判成功的标准只能是遗产资源的完整保护和合理利用,体制改革的渐进路径绝对不能偏离提高国家遗产资源的保护效率这个目标。另外,在管理体制的研究上,还有很多学者从中外对比的角度上进行了分析,其中对比最多的是美国,其次是日本。王兴斌把中国的遗产管理体制与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从所有权、管理部门、管理职能、规划体系、管理经费来源、经营机制等方面作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认为中国不能照搬美国模式,中国必须探寻适合自己国情的管理制度。彭顺生也认为,中、美两国在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方面,无论在演进过程、管理体制,还是在管理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国有必要吸纳美国自然遗产管理方式对我国的有益成分,从我国的国家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水平、遗产自身特点出发,对我国的自然遗产管理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加以完善。张朝枝、保继刚在《美国与日本世界遗产地管理案例比较与启示》一文中从世界遗产地产权主体、资源处置权设置与法律监督机制等三方面对美国和日本的世界遗产地管理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最后指出中国世界遗产地管理体制应该完善法律监督、理顺资源处置权、确立明晰的产权主体。在个案研究上,袁正新、吴昊以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为例,提出淡化行政直接干预,精简武陵源遗产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改进遗产管理体制的途径。章小平分析了九寨沟的管理现状后提出政府主导、市场导向、科学管理、培养人才等管理模式。

5.遗产管理法律研究

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过程中,法律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黄德邻、朱清指出现行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将世界自然遗产放在旅游区或者文物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法律保护的重点不在自然遗产,法律适用比较牵强。它基本上可以把自然遗产的保护囊括在该法律之内,但是又对自然遗产的保护没有详细具体与可行性的条款,使得自然遗产的保护总是在打球。同时他们认为在自然遗产的保护过程中,由于多头管理和相关立法的欠缺,存在大量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朱清、余韵等人认为,要拓宽自然遗产保护的宽度和广度,为社会力量加入自然遗产保护提供法律基础,同时准确全面地界定自然遗产保护中的各类相邻关系,才能促进自然遗产地的社区和谐,实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对这个问题,王曦、曲云鹏也指出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对于保护区与社区居民协调发展的问题。其次与美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比,目前国内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还不明确,更没有专门法和授权法。而且已有的相关立法层次比较低,法律法规之间协调配套性差,导致中国自然遗产保护要么无法可依,要么难以执行。

遗产管理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限定继承 遗产管理人 遗产处理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上述规定标志着限定继承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依该原则,继承人在接受继承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应以继承人所得遗产中“资产”(即财产权利)的价值为限;对超出“资产”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限制。

限定继承原则设计的本意是,一方面保护继承人利益,不使其承担不应由其负担的财产责任;另一方面又保护债权人利益,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而,因继承人隐瞒、转移遗产等个人原因及相关遗产处理制度的缺失,限定继承原则在某些案例中成为继承人展开辩论的依据,最终导致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的失衡。本文分析了遗产处理过程中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失衡的原因,意图通过相关遗产处理制度的设定规制双方利益,最终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

一、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原因

(一)不受限制的限定责任原则成为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诱因

限定继承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概括继承而存在的一种继承原则。依据该原则,继承人只需要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然而,如何在遗产处理之前确保继承遗产的独立、完整,不受他人的侵吞或争抢,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基于我国财不露白的财产观念与家庭生活、家庭财产现状,被继承人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般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占有、使用和保管,具有财产范围上的秘密性与价值上的不确定性。该种秘密性与不确定性导致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遗产范围与价值上的话语权很少,近乎依赖于继承人提供的遗产清单范围与价值。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与价值上的优势话语权结合我国确立的不受限制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大可放心“信口”遗产的多少,因为即使被发现,也最多是返还侵吞的遗产,不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因此,当债权人面临继承人隐匿、转移遗产等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时,经常会处于不明真相或即使了解侵害行为存在,却无救济途径的尴尬境地。

(二)遗产管理制度的模糊与缺乏操作性是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主要原因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由管理人对遗产采取的保管、清理、分配等各项措施,具体通过遗产管理人、遗产清算、遗产保全、编制遗产清册、公示催告、遗产破产、遗产分配方案等制度完成。

正如前文所述,继承人与债权人在遗产范围与价值话语权上的差距,对遗产的独立、完整和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因此,为了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有必要确立遗产管理制度。

查阅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可以发现,对遗产管理制度所言甚少,只有相类似的遗产保管与遗嘱执行人的规定可供适用。而且,即使是这两款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确认,对遗产保管人或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却没有丝毫的提及,极其简陋与模糊,难以承担起保障遗产独立、完整、安全的责任。由此可见,对遗产管理制度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以供具体操作,势在必行。

(三)遗产处理顺序散乱是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失衡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继承法律规范对遗产处理顺序的规定散见于各条文,如《继承法》第19条、第33条、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都有相关规定。

以上规定的散乱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需要先行进行逻辑上的推理与推导,然后才能确认遗产处理的顺序。而且,在逻辑推理与推导的过程中,还可能会由于继承人、债权人、遗产管理人、法官等遗产处理参与者之间的文化背景、价值追求的不同,而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推理的过程与结论产生不同的看法。因此,在继承法的修改中,对遗产处理顺序进行集中、清晰的规定有助于消除遗产处理参与者之间的误解,达成共识。

二、遗产处理过程中,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

正如前文所述,遗产处理过程中,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的失衡,特别是继承人利益对债权人利益的侵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限定继承原则的配套制度缺失而诱发的人为侵害所造成的。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这种人为侵害,完善限定继承原则相关配套制度的设计,规制遗产处理参与者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对限定继承原则作例外性规定

自1985年《继承法》生效以来,多年的应用与实践证明限定继承原则符合我国的法治需要,就维护家庭及其成员财产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及个人的广泛肯定,应当在继承法的修改中予以传承。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警醒遇到的新问题。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原则容易诱使继承人通过转移、隐匿遗产等行为为自己攫取更多的利益,最终损害了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引导继承人正视遗产处理,在继承法的修改中,对继承人的上述行为进行规制成为必要。

具体来讲,在继承法的修改中,我国仍然应当确认限定继承原则为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基本原则。但在该项基本原则之外,应当作出例外性规定,即:债权人如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存在转移、隐匿遗产等恶意减少遗产价值的行为,已经间接侵害到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责任,由该继承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需要指出的是,在上述制度设计中,应当特别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债权人如有证据证明”表明,在上述制度设计中,把继承人是否存在恶意减少遗产价值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其次,无限责任的认定主体。在上述制度设计中,把能否认定继承人对债务清偿承担无限责任的权利交给了法院。这是考虑到:

(1)继承人减少遗产价值是出于恶意还是过失,需要一个中立第三方的认定;(2)继承人恶意减少的遗产价值占遗产实际价值的多少时,就可能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需要一个中立第三方进行详细的计算、判定;(3)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最受社会认可、制度最为完善、最能严守中立的第三方。

(二)确立遗产管理制度,并对遗产管理制度作出详细性规定

在现今世界各国的继承模式中,都有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早在1971年就颁布了《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而我国继承法则偏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设立遗产管理制度,实际上就是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护,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鉴于此,在下文中将着重对遗产管理制度的设计进行介绍。

1.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所谓遗产管理人,笼统的讲,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产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因遗产管理人全程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主导遗产处理的全过程,所以,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选任也就显得意义重大。考虑到遗产管理尚属私权范畴,法律对其进行有限干涉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尤其是被继承人、继承人的意思自由。因此,笔者建议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可以做如下顺序的设计:

第一,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并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中确定了执行人的,由执行人担当遗产管理人。

第二,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或在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中没有确定执行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遗产管理人:(1)由被继承人生前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履行遗产管理职责;(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及时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之间有不同意见,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接受请求后,可以指定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最终实现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同等保护。

为有效达成以上目的,笔者认为应当对遗产管理人设置以下几点职责:(1)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并确定是否真实合法;(2)接管、保全被继承人的财产及有关财产的文书、资料;(3)收回被继承人的债权,收回的债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4)对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并编制遗产清册;(5)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督促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遗产管理人申报权利;(6)按照遗产处理顺序分配遗产;(7)在管理权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或通过诉讼保全遗产;(8)进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时的救济途径

遗产管理人能否忠实履行职责对继承人、债权人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对遗产管理人之履行职责不当设置救济途径,有助于在实质上保障遗产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可以对救济途径设置如下:(1)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认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更换遗产管理人。(2)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遗产受损失,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损失范围内,要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遗产处理顺序做集中、清晰的规定

遗产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贫富差距;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9-0052-04

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最早的遗产税成文法律文件形成于古罗马。近代最早的遗产税由荷兰人于1588年开征,但当时的制度极不规范,变化也较频繁,并无明确标准。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度于1696年诞生于英国,这一制度确定了遗产税的适应范围、课征对象及具体的征收办法,成为后来各国遗产税政策的模本,世界性的遗产税制度18世纪以后才开始在各国设立,如法国于1703年开征,德国于1900年开征,而较贫困的亚洲、非洲部分地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征的。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

一、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遗产继承权的存在和遗产继承的所得是属于不劳而获的性质,各国的学者们在对遗产征税这一点上是不存在什么分歧。但是,他们对于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具体地说,在西方财政、税收学理论中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1. 国家共同继承说。这种理论以德国的布兰奇利为代表,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该理论认为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并非个人独自努力的结果,还有赖于国家的帮助和保护,继承遗产并不是上天赋予的,对遗产的继承有赖于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承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通过税收征收遗产税实现这些权利。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2. 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穆勒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他认为,遗产取得权不一定同财产私有权相联系,即使是准许继承的遗产,也应该限于继承人独立生活所需费用的部分,其他部分则应当通过征税形式收归国有。一些国家的遗产税税率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设置,其依据就源于此说。

3. 平均社会财富说又称为社会主义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对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社会高收入阶层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子孙后代,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形成新的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征收遗产税可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

4. 溯往征税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逃避的一切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5. 享益说。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务值说、继承权利说这三种学说建立。享益说跟现代西方的公共财政学说有异曲同工之处,它将国家政府视为营业机构,政府给予人们劳务以保护生命、财产等,人们就应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就是税收。对遗产来说,国家法律保护了死亡者将遗产遗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这就给予了继承者以劳务或享益,继承者自然应该缴纳部分税收以作为代价或补偿。

6. 能力说。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即费用、财产和所得。由于这三个不同的标准,能力说又可分为三种说法:一是以费用为标准,主张以高税率课征于高遗产获得者;二是以财产为标准,主张以遗产税代替平时的财产税;三是以所得为标准,认为遗产税是一种特殊所得税,可采用累进税率,并要体现继承者的亲疏关系。

7. 社会公益说。这种理论以德国的瓦格纳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征收遗产税会鼓励富有的人们把财产捐献给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这样做,对个人利益无损害,还可以得到好名声,而且对社会发展有利。

二、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条件

虽然中国要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着如下问题:如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逝者信息难以及时获得、遗产在征收遗产税以前被分割或者转移,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对形态多样的遗产难以做到综合性整体掌控,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评估费用开支较大等一些阻碍遗产税开征的边缘性问题,但是,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开征遗产税最应该具备的基础的条件。参照国际上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经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应该考虑以下三个基本指标:首先要看人均GDP,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其次要看居民储蓄水平,若储蓄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就没有开征的必要;第三要看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比重,具体来说可以用两个指标来衡量,一个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以下是中国近期这几个指标的具体数据分析。

1. 人均GDP。2008年中国的人均GDP已经达到了3 000美元。中国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前局长李德水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2008年中国GDP总量为30.067万亿元人民币,折合4.3274万亿美元。按13亿人口计,人均GDP首度突破3 000美元,达3 266.8美元;

2. 居民储蓄水平。中国的储蓄率一直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2005年国内储蓄率高达51%,而同期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截至2007年12月底,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7.25万亿元,其中,占储蓄总数20%以上的高收入阶层,他们的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中,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 000万户以上。这说明了中国已有相当一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2007年美国仍是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最多的国家,其次依次为日本、英国、德国和中国;2008年底,中国的百万美元资产家庭数量超过了德国。

3. 基尼系数。近几年的政府报告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在0.4的国际警戒线附近徘徊。但许多民间非官方经济学家指出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就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

中国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高收入阶层人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已显示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确实在渐渐加大,这些都构成了开征遗产税的现实可行性条件。

三、国外遗产税给中国提供的借鉴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中国开征遗产税应在结合中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

1. 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选择总遗产税制。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总遗产税制实行源头课征,税源容易控制,操作简便,征税成本低,但是不考虑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所有的继承人同等负担税收。分遗产税根据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包括税率高低、宽免额大小、抵免优待等,有利于使税收负担与负税能力相一致、比较合理,但是税制比较复杂,征管因难,难以控制税源,容易发生逃税、避税。混合遗产税看起来既能控制税源又能兼顾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但也进一步强化了税制的复杂性和征管的繁琐。具体选择哪种遗产税制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的目标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其中征管因素最为重要,它是实施税收政策目标的基础。

中国税制将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补充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只能作为辅助税种之一。从征管水平看,中国目前征管尚不规范,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征管效率低,开征遗产税宜选择总遗产税模式,便于税源的控管,有利于税收政策的施行,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因素,只能留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改进。

2. 在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征收方式上,选择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单独设立赠与税的方式。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征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用于弥补遗产税的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生前的财产转移来逃避遗产税。故遗产税欲行之有效,必须与赠与税互相配合,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进行避税,在赠与税的税率设计上不应低于遗产税的税率结构,从而使财产所有人不论以赠与方式还是遗产继承方式转移财产,其所承担的税负都是趋于均等,以堵住逃避税收的漏洞,最终发挥有效调节社会成员财产收入不均的作用。

3. 在征税依据的选择上,中国可采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混合使用的方法,根据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采用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4. 在课税对象的确定上,中国也应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将课税对象确定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对财产的估价采用市场价值,即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价为标准。同时,在税基的设计上也宜采用宽税基,尽可能包括纳税人的各类遗产。

5. 在征税范围的选择上,本着征税面宜窄不宜宽的原则。中国征收遗产税不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作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调节财富的分配、防止财富过度向少数人集中、促进共同富裕为目的,其调节对象是少数人的巨额遗产。

四、中国开征遗产税将产生的积极效应

1. 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历史悠久,适应范围广泛,已经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开征遗产税还有利于充实中国的财产税制,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2. 开征遗产税可以弱化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征收遗产税是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化为国家税收,用于满足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舒缓贫富悬殊的矛盾,对于创造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没有开征遗产税,等于自动放弃了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遗产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遗产的税收管辖权,将中国政府应征的税款无偿奉送给了外国政府。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4. 开征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遗产税在中国可以作为一项新的税源,虽然当前可能征得的税款不多,但是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余的地方政府来说也不无小补。另外,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是一个税源稳定并且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如果遗产税每年的收入能够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1%(纵观国际情况,遗产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一般都不高),以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54 000亿元计算,则至少可以达到500亿元,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税收收入。

5.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增强人们的社会公共意识,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

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引入都会产生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影响,虽然中国目前还有一些制度不是十分完备,但我们不应该以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而将开征遗产税这种新的制度拒之门外,尤其是当我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条件的时候。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中国开征遗产税是大势所趋,是一种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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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雷驰.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博弈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

[3]刘佐.遗产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曹一鸣.我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5]刘洪强.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国际借鉴[J].会计之友,2005,(10).

[6]王庆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制度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6).

[7]邱凌.我国遗产税立法的探讨和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5.

[8]课题组.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5,(11).

遗产管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概然性知识;教学活动类型

一、概然性知识的意蕴

随着知识内涵的加深,人们也多角度地对知识进行了分类。《西方大观念》第一卷中按照同意的程度将知识分为确定的知识和概然的知识,而本文所研究的概然性知识即采用了此处的分类标准。

什么是概然性呢?洛克认为概然性有两类,一类是感官可及的,根据它们与经验相符的程度可以区分出不同的概然性级别,从“确信”、“信赖”到最低的“疑心”和“不信”等。另一类是感官所不能达到的事情,如外界有限的非物质的东西(比如精灵、天使、恶魔等),或者对于感官而言过于小和过于远的东西,对这些事情的概然性推理我们只能求助于类推来达到对它们的概然性判断。[1]

二、《遗产旅游研究》中概然性知识的表现

我认为《遗产旅游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概然性知识。在基础知识上,概然性知识表现极少,比如在遗产的分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的评价标准,遗产的价值等方面不存在太多争议,争议主要表现在遗产的原真性界定、遗产的开发与保护、遗产地基础设施建设如客运索道的建设对遗产地的影响、遗产地居民对遗产的使用与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游客管理与遗产保护的关系、遗产的管理模式、遗产地旅游开发模式、遗产地拥堵能否靠门票调控、工业遗产保护模式、城市化、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还有诸如大遗址保护问题,这些知识都有不确定性的特质,而且兼具怀疑性、开放性和灵活性。

三、《遗产旅游研究》概然性知识的教育教学价值

爱因斯坦曾讲过某才子对教育的定义:“如果一个人忘掉了他在学校里所学到的每一样东西,那么留下来的就是教育。”[2]《遗产旅游研究》中的概然性知识不仅具有知识价值,还有重要的人文教育价值。《遗产旅游研究》中概然性知识的人文教育价值的体现主要来自于教学过程中对概燃性知识的探讨与研究,概然性知识教学更加关注解决问题的过程,更加关注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发散思维、求异思维、创新思维、批判思维的形成。

(一)概然性知识与教学改进

在《遗产旅游研究》概然性知识教学过程中,教师认识到将解决问题的主动权还给学生的重要性,应该想方设法通过改进教学培养学生的思维与能力,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教学中教师要结合当代《遗产旅游研究》的重要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适当地丰富教学内容。

(二)概然性知识与思维训练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在人的心灵深处,总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3]《遗产旅游研究》课堂对概然性知识的探讨,有利于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使学生认识到学习不是全盘接受,而是一个充满新奇与硕果的探索发现过程;《遗产旅游研究》对概然性知识的探讨,让学生知道世界上没有绝对正确的结论也没有绝对完美的事物,学习要有质疑的态度,促进了学生求异思维与批判思维的形成。

四、《遗产旅游研究》概然性知识教学活动的设计

面对旅游管理专业培养出的人才供需错位的现象,旅游管理专业应特别关注推行发现学习,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与教师的教学方式。利用活动进行《遗产旅游研究》概然性知识教学,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其意义在于通过活动的设计与实施,为学生的发现学习提供条件,使学生在活动中充分“体验”发现过程,独立发现事物的意义和规律。

(一)讨论活动

讨论活动能调动讨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相互启发,能激发学生思维,集思广益,还具有培养学生合作意识的作用。《遗产旅游研究》概然性知识因其明显的开放性特征,对于某一问题的答案并不唯一,因此极具讨论价值。

(二)辩论活动

辩论是指彼此用一定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通过辩驳争论,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取得最后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遗产旅游研究》概然性知识因其不充分性、不完美性、不确定性的特质,而兼具怀疑性等特点,教学中运用辩论活动使学生就某一概然性知识因怀疑而产生问题,以问题为纽带进而展开分析、辩驳及总结,产生思维的碰撞,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很容易取得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三)遗产调查活动

遗产调查是指应用科学方法,对特定的遗产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历史和现状,找出合适的保护模式。在教学中,遗产调查活动,在教学组织形式上打破了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的界限,密切了遗产学习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利用各种机会和学习资源,鼓励学生能够跳出课堂,多多观察社会,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大胆质疑,勇于创新,同时有利于学生文化修养的提高和爱国意识的增强。

参考文献:

[1] 唐清涛.洛克观念论与其常识信念的冲突及其解决7耳兰州学刊,2014(4):99

[2] 潘洪建.知识视域中的教学革新[列,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12

[3] 杨士军.高中地理活动创新设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6.

[4] 张朝枝,保继刚.国外遗产旅游与遗产管理研究――综述与启示[J].旅游科学,2004,04:7-16.

[5] 邓明艳.构建世界遗产旅游教育体系保护世界遗产[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3,08:98-102.

[6] 彭凤.遗产旅游的认识及对我国遗产旅游管理的启示――兼评《遗产旅游》[J].大理学院学报,2014,07:46-49.

遗产管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现状;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5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70-02

吉林省地处中国东北地区中部,其独特的地理地貌、优越的自然环境、丰富的自然资源、古朴的民族风情及深厚的人文内涵造就了不计其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号召和指导下,吉林省全面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拯救和保护工作。截止2010年10月1日,吉林省有1项(朝鲜族农乐舞)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目前吉林省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舞蹈类项目有满族说部、陶克陶胡、森林号子等在内的36个项目。

一、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吉林省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实现或基本实现产业化发展的寥寥无几。在入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3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只有东北二人转完全实现了商业经营和运作,并取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成为文化产业化道路上的一支独秀。同为曲艺类别的乌力格尔、朝鲜族三老人、盘索里,到目前为止,仅仅处于民间活动的水平。虽然乌力格尔被录制成为视频,并有专门的广播全天候播放,但是,这也只是民间艺人为宣传的需要从事的公益活动,而并非经济行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稀少的;盘索里的境况就更加艰辛了,除了作为一种民间消遣的活动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的表现;朝鲜族三老人的境况就更加悲惨了,它没有实现产业化姑且不谈,更让人揪心的是其濒临失传。就入围的其他项目来说,一些项目虽然被刻录成了影像资料在市场销售,如黄龙戏,或者被收集编纂成书籍出版上市,如长白山森林号子,但计算其直接和间接所带来的经济收入,还是非常少的,甚至比其制作的成本还要少;还有些本身可以将其转化为物质媒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长白山满族枕头顶刺绣、朝鲜族民族乐器制作技艺等,目前仅限于其自身层面,没有将其转化为可以实现产业化发展的相关商品或附着体。由此可以明显的看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程度是非常低的,除了二人转,可以说其他的项目都没有实现产业化发展。

二、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一)产业化意识不强

产业化意识不强,是限制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最主要的原因。纵观吉林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所采取的措施,我们发现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从政府要员到相关厅委干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或间接传承人到普通民众,人们并没有产业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观念。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并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现状有足够的了解和全面的认识,相关传承人由于中国传统观念和民族保守思想的影响,难以接受将祖辈传承的绝活让他人了解或学会,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一般传承人由于年龄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对经济、政策和科技的了解和掌握不够,难以应用科学、可行的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上产业化的道路。

(二)缺乏制度保障和财政支持

缺乏有权威的制度保障和足够的财政支持是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又一瓶颈。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它不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它是一种公共财富,相应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一项公益事业,它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足以让其正常运作的资金支持。第一,就目前来说,我国虽然有相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但这只是一种方向性的指导,各地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制定适合本地的较为具体的相对应的制度来保障主导政策的实施和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健全相关政策,但我省并没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直接相关的法规颁布。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仅靠其自身带来的收入或传承人的投入难以很好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吉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投入偏少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更好开展,更严重的限制了产业化的实现。

(三)缺少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

缺乏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是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过程中最严重的内在限制因素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以人为载体的文化,其发展和传播主要有人来完成,所以人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要实现产业化发展,必须具备高素质的文化专业人才。当前,即使现有的有限的文化产业人才资源,也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精英不多、结构失衡、分布不均、创新能力弱、市场意识差、知识老化等非常突出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经营管理人才数量偏少、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尤其是懂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的少,擅长项目策划、文化经纪、资本运作的少,难以适应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熟悉国际惯例和规则、擅长媒介市场运作、具有战略思维的外向型经营人才短缺;三是文化经营管理人才开拓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尚不够强,缺乏大型集团经营管理经验;四是文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不足、活力不强,尤其缺少既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又谙熟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丰富的文化产业运作及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次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组织化水平低,竞争力不强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 ,整体表现出多以小团体或个人为主的小型组织、经营手段单一、管理方式落后、市场适应性差、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大、发展战略不明确、竞争力不强等特点。

三、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的对策

(一)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意识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必须转变观念,提高产业化意识,无论是政府要员还是属下各厅委相关负责人或民间团体,也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或传承人还是普通群众,都要将传统的只抓文化事业转变为一手抓公益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将以前只片面强调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转变为不但要讲意式形态属性,而且要讲产业属性;将只重视社会效益,忽视经济效益,转变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将“文化只是文化”的“小文化”观念转变为“文化也是经济”的“大文化”意识。

(二)完善法律和财政政策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财政政策,构建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环境。第一,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非物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的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立法工作,使整个非物质文化产业能够有法可依,构建较完善的立法系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服务,并制定和完善有利于非物质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的力度。第二,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产业运行的合理机制,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所必需的配套体系,建立能够吸引外资及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产业的保障和激励机制,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税费实行减免优惠等特殊政策。

(三)注重理论创新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注重理论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必须建立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并充分利用各种学术资源,继续拓宽和加深对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只有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才会获得持续不竭的精神动力。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科研机构、民间团体和传承人等的思想交流和信息沟通,进一步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各种内涵和思想,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水平。

(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中国传统文化成为中国经济的最大增长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载体是人,要想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需要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业、民间团体、非物质文化继承人、高校等的鼎力合作,尤其是高校。国家通过在高校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院系,并设立与其相关的基金会或采取必要的奖励或激励手段来刺激大学生的求职欲望,使更多的、更优秀的学生来选择相关专业。通过培养懂专业、会管理、能运作的高素质专业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经理人、企业家,不但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产业化理论的探索,而且可以使真正懂得文化、市场、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实践当中,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进程。

(五)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是一个处于试验阶段的新兴做法,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不多,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局限性,其过程是较为艰难的。对于经研究、讨论之后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要进行全面的、合理的规划,在发掘、创作、宣传、生产、营销等各个环节都制定明确、详细的战略,并使其所有环节协调一致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在产业链的运作过程中,还要根据市场反馈和环境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机制,并对发展战略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矫正。

(六)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强有力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并运用经济学原理科学管理,最大可能的减少行政管理手段;要全面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筹资和融资渠道,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来源体系;要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化转变,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企业化改造进程。

(七)加大现代科技的运用和投入

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必须加大现代科技的运用和投入。党的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既要保留非物质文化传统的传承形式,又要在不丧失其精髓的情况下以高科技手段进行创新,力争在原生态的基础上使其具有更多的变现形式。现代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这也是文化产业的一个根本特征。文化的科技化成为新世纪科技与文化协调发展的重要趋势,把科技作为文化发展的动力之一,以科技进步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结构升级。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配以电视制作、动漫设计、软件开发等项目,都有条件进行产业化发展,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大价值的利用。

参考文献:

[1]魏晓琳.理念创新对文化产业的驱动作用[M].《甘肃社会科学》.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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