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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环境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17:10:1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贸易环境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贸易环境论文

第1篇

国内外学者关于对外贸易环境污染影响的研究成果已经非常丰富,但是很少关注腐败对于一国对外贸易环境污染效应的影响,更多地是关注腐败对环境的影响(Coleetal.,2010),例如,Rehmanetal.(2007)以南亚四国为样本,实证研究贸易、腐败对环境的影响,发现腐败上升直接抑制了贸易对环境的改善作用。本文将首先分析腐败作用于对外贸易环境污染效应的影响机理,然后基于1992~2009年省级动态面板数据,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法克服内生性问题,实证研究不同程度腐败对于地区对外贸易的环境污染效应有何影响。

二、腐败作用于对外贸易环境污染效应的影响机理分析

1.腐败通过作用于规模效应改变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当腐败水平较低时,收入差距较小,这有助于拉动国内消费需求,但不利于出口规模的扩大,在改善当地环境的同时扩大了进口品的需求,从而进一步改善了当地环境;反之,腐败水平上升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致使国内内需不足,促使企业扩大出口规模从而恶化了当地环境,同时,内需不足一方面会直接减少国内市场对进口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得国内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促使一国采取贸易保护而减少进口,进而恶化了当地环境。

2.腐败通过作用于结构效应改变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当腐败水平较低时,收入差距较小,伴随人们收入的增加,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会整体优化,这有助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结构,减少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从而改善了当地环境;反之,腐败水平上升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广大低收入群体的存在不利于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进而致使出口商品结构低下,出口商品技术含量较低,附加值较低,从而恶化了当地环境。

3.腐败通过作用于技术效应改变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一方面,当腐败水平较低时,用于进口技术和设备的资金就较多,这有利于促进当地环境技术的提升,进而有助于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反之,随着腐败水平的上升,用于进口技术和设备的资金就会减少,这不利于促进当地环境技术的提升,进而阻碍了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另一方面二是当腐败水平较低时,用于研发支出、教育支出、健康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就较多,也有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些有利于促进研发水平、人力资本和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吸收对外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进而有助于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反之,腐败水平的上升会降低用于研发支出、教育支出、健康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也不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了研发水平、人力资本、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

4.腐败通过作用于环境规制改变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伴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人们对于环境规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腐败水平较低时,外贸企业所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会促使政府通过提高环境规制而提升社会福利,并且通过行贿以左右政府降低环境规制的概率较低,这些有利于对外贸易改善环境。相反,当腐败水平较高时,外贸污染企业会加大行贿力度,提高政府降低环境规制的概率,因而不利于对外贸易改善环境。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以下假设:当一个地区腐败水平较低时,对外贸易会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当腐败达到一定水平后,对外贸易会加剧当地环境污染。

三、实证研究

1.模型设定、变量测度和数据说明

对于环境污染水平的测度,现有文献一般用单一或几个环境污染指标或综合环境污染指数来衡量,多数文献是采用单一或几个环境污染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本文借鉴多数学者的做法,采用人均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来测度。对于经济规模的测度,本文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环境库茨涅茨曲线(EKC)假说认为,当一个国家经济规模较低时,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是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规模的增加而加剧;当经济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即环境污染和经济规模之间呈倒U形关系,因此,为了验证该假说,我们在模型中加入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平方。对于产业结构的测度,本文用第二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般理论认为,在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工业化往往需要利用大量的资源,消耗大量的能源,加剧了环境污染,但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经济增长方式会逐渐转向集约型增长,产业结构也会升级,此时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会趋于下降,第三产业比重会迅速提升,从而会改善环境质量。对于技术进步的测度,本文借鉴许和连和邓玉萍(2012)的做法,采用资本劳动比来衡量技术进步。资本劳动比较高意味着技术效率较高,能够提高技术进步速度和减污技术能力;并且,资本劳动比上升往往意味着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变,产品的资本技术含量也将随之增加。一般理论认为技术进步使得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进行生产成为可能,因此会减少污染排放量,改善环境。这里需要对资本进行计算,我们使用“永续盘存法”①。劳动力投入量用各地区年末就业人数来衡量。对于环境规制的测度,本文采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和排污费收入之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般理论认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也将提高环境规制,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和惩罚力度,进而改善环境质量。对于对外贸易的测度,本文采用进出口总额来衡量。一方面,对外贸易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先进的技术,使发展中国家了解国际环境标准和国别标准以及国外消费者的环境偏好,当这些被发展中国家消化吸收后可以改进其自身的生产方式,推动改善环境管理,加强环境措施和提高环境标准。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一般有着比较低的环境规制,对外贸易会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避难所”,促使发展中国家降低环境规制以维持或增强国际竞争力,出现所谓向底线赛跑的情形,从而恶化了环境。总之,对外贸易会通过规模、结构、技术和规制等多种渠道对环境污染产生影响,是否改善或恶化环境取决于这些渠道作用的综合结果。对于腐败的测度,本文采用每十万地区总人口中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人数来衡量。腐败往往会通过扭曲一国环境政策、降低环境管制力度、阻碍环境治理投入、减少环境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引进投入等渠道加剧一国环境污染。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测度,本文采用各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方面,外资流入把“绿色”节能技术或“清洁”技术传播到发展中国家,并通过技术示范和溢出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生产率,节约要素资源禀赋投入并改善环境质量,即外资的技术效应降低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外资看重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程度高的加工制造业,且发展中国家地方政府竞相降低环境规制吸引外资致使环境恶化,即外资的结构效应和环境规制效应加剧了环境污染。因此,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上述变量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各地区的统计年鉴和《中国检察年鉴》。

2.内生性问题

如果这里直接对计量模型进行回归可能会因解释变量的“内生性”而导致估计偏差,内生性来源于几种因素:一是引入了被解释变量一阶滞后项作为动态项,该项易和随机误差项存在相关关系;二是各地区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即更多的环境污染通常会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又能够进一步吸引外资流入,并且经济增长也能够带来更高的贸易开放度,因此,更多的外资流入和更高的贸易开放度可能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可见,即使回归结果表明外资、对外贸易与环境污染关系显著,也不能断言两者对后者有加剧作用,这里最小二乘法已经不能一致和无偏地估计系数,因此本文运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3.实证结果分析

腐败对于地区对外贸易环境污染效应的影响见表1。从表1可知,模型1的回归结果表明,没有引入腐败变量时,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但并不显著。在模型2中引入了腐败这一变量,回归结果显示腐败通过扭曲环境政策、降低环境管制力度、阻碍环境治理投入、减少环境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引进投入等渠道加剧了环境污染。在模型3中进一步引入了对外贸易和腐败的交互变量,发现该交互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腐败水平的增加通过规模效应、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和环境规制加剧了对外贸易的环境污染,这也说明对外贸易恶化环境是有条件的,而其中一个条件是腐败水平较高。从模型3中的回归结果还可知,由于加入了对外贸易和腐败的交互变量,对外贸易的回归系数由不显著的正数变为显著的负数,这说明控制腐败对对外贸易的环境污染效应后,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这可能是由于中国货物出口和服务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货物出口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和服务出口中的新兴服务出口比重均大幅增加,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和新兴服务出口比重分别为31.%和3.3%,出口商品结构升级降低了环境污染;还可能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每年平均花费一百多亿美元进口了大量的技术和设备,促进了技术进步,加上中国的研发水平提高、人力资本增加和金融发展,提高了对外贸易技术外溢的吸收能力从而进一步改善了环境质量;并且还可能是由于对外贸易增加了中国的就业人数,提高了人均收入,从而致使人们对清洁环境的需求增加,促使中国环境标准提高,导致环境污染下降;最后还可能是由于国外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因素,使中国污染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所占的比重很小(2009年仅为2.72%),并且仍有下降的趋势,从而致使环境污染下降。上述这些效应超过了出口增加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规模效应。模型3中的回归结果显示对外贸易的回归系数为负数,对外贸易和腐败交互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数,两者方向相反,所以对外贸易对环境污染是否加剧将取决于腐败水平。本文依据回归系数计算出对外贸易加剧环境污染的腐败水平临界值约为2.97①,也就是说当腐败水平低于2.97时,对外贸易会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比2009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腐败水平可以发现只有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和四川的腐败水平低于临界值,对于这9个省市而言,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而全国其他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腐败水平均高于临界值,这意味着这些省市的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这也证实了本文的假设,即腐败水平较低时,对外贸易改善了当地环境质量,而当腐败达到一定水平时,对外贸易加剧了当地环境污染。进一步从区域角度来看,2009年东部地区的平均腐败水平约为2.89,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平均腐败水平分别约为3.6和3.91,说明在我国三大区域中只有东部地区的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而中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下面会进行稳健性检验,即分别基于东中西部地区数据进一步验证该结论②。从表1还可知其他变量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经济规模与环境污染成倒U型曲线,说明EKC假说在中国成立,符合预期;产业结构降低了环境污染,这可能是由于第二产业内部行业结构调整在由粗加工向精加工转变,在由污染产品向清洁产品的方向转变,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已初见成效;技术进步、环境规制变量均改善了环境质量;而外商直接投资可能由于结构效应和环境规制效应大于技术效应,致使其加剧了环境污染,但这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因为本文采用实际利用外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外商直接投资,而中国各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均太小,2009年最高的地区也低于10%,各地区平均值仅为3%。

4.稳健性检验

为了验证东部地区的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而中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的结论,本文构建以下模型:lnEPit=C+β0lnEPit-1+β1lnVGit+β2lnVG2it+β3lnISit+βlnTEit+β5lnEIit+β6lnTit+β7lnCOit+β8lnFit+μit该模型中的变量含义与上述模型相同,我们分别基于东中西部地区的动态面板数据,利用系统广义矩估计克服内生性,运用Stata11.0软件进行回归,结果见表2。从表2可知,东部地区的对外贸易改善了环境质量,在10%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东部地区的出口贸易中高新技术产品和新兴服务出口比重高,出口商品结构升级降低了环境污染;二是东部地区的研发水平、人力资本和金融发展水平高使得东部地区进口的技术得到了较好的消化和吸收,使得进口的设备得到了较好的利用,进而促进了技术进步,并且也使得该地区较好地吸收了对外贸易的技术外溢,进一步改善了环境质量;三是较高比例的东部地区生活、生产所需的一些污染严重的产品是通过进口非本地区生产满足需求,这降低了环境污染;四是东部地区通过对外贸易大幅提高了该地区的人均收入,致使当地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增加,促使该地区制定更高的环境标准,导致环境质量改善。上述这些效应超过了东部地区出口增加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规模效应。中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也在10%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原因可能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中西部地区承接了东部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由于自身的产业结构水平不高致使中西部地区的出口贸易中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和传统服务出口比重高,出口商品结构水平低下从而加剧了环境污染;二是中西部地区虽然也进口了不少技术和设备,但由于研发水平、人力资本和金融发展水平较低,这些技术和设备并没有得到好的消化、吸收和利用,并且也使得对外贸易的技术外溢效应吸收有限,致使对外贸易通过技术效应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很有限;三是中西部地区生活从而生产所需的一些污染严重的产品并不是通过进口满足需求,而主要是本地区生产,这加剧了环境污染;四是中西部地区通过对外贸易提高人均收入的程度有限,当地政府更多着眼于通过对外贸易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当地的人们更多地希望在进出口企业就业以增加收入,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普遍不高,环保意识低于东部地区,促使中西部地区制定的环境标准低于东部地区,进而使环境质量改善有限,这也使东部地区的一些无法满足该地区环境标准的企业搬迁到中西部地区,更加剧了环境污染;五是中西部地区出口贸易增加所引起的规模效应也加剧了环境污染。综合上述分析,中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加剧了环境污染。从表2可知,腐败等解释变量以及东部地区产业结构的符号和显著性与表1的回归结果相同,而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符号与表1的回归结果相反,即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加剧了环境污染。这说明中西部第二产业内部行业结构依然是以粗加工为主,更多地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这些产品往往附加值低,能耗高,污染高,可见中西部地区要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型工业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以改善环境质量。

四、相关政策建议

第2篇

近些年我国环境破坏已经危机到外贸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环境贸易壁垒极大的影响着我国的外贸出口,如何跨越国际贸易领域中环境贸易壁垒这个障碍,确保我国外贸持续、稳定发展,须探讨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减少以环保为借口的环境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影响。

2.国际贸易中的环保问题。

随着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等全球化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印证了环境污染无国界的说法,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许多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发起了国际性环保运动,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标准,成立了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来推动国际范围内的环保。

国际上对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最初是在关贸总协定时达成的决议,全球各国不同的环境标准存在的区域差异性导致了环境与贸易间的矛盾。环境与贸易矛盾在社会分工产生与交换活动伊始便存在,表现为具有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的无限性和具有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且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恶化中被激化起来。各国为环保执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环境贸易措施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影响更甚。

3.环境贸易壁垒。

3.1产生背景。

近年来,出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各国政府进行环境立法,实施环保措施,倡导绿色消费,制定了分门别类的环境贸易壁垒,特别是发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绿色法规法律,使得环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开始发挥其作用[1]。

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许多国家开始仿效,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手段正向法规化和国际化同步迈进[2]。

3.2概念及特征。

环境贸易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的环保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达到贸易保护目的。

环境贸易壁垒具有如下特征:(1)表现内容的合理性和表现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中的传递性;(3)保护方式的隐蔽性;(4)实施效果的歧视性[3]。

3.3内容和形式。

3.3.1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科技水平较高,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均以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较少或者基本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难以企及的,进而轻易地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3.2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或生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一定的环保标准、指标或规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以向消费者证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消费、回收处理的各个环节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极小。环境标志易构成潜在的贸易歧视和现实的贸易冲突,能够起到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且对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起到贸易壁垒作用。

3.3.3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违反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

3.3.4绿色补贴。

指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财税上补贴出口企业,或在出口产品成本中补贴保护环境与资源消耗的成本,或在国际贸易中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以使产品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招致进口国采取反绿色补贴的措施。

3.3.5卫生检验制度。

《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标准,其中规定成员国人畜事务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伤害,有权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3.3.6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绿色关税指进口国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除了缴纳正常的关税外,格外加征的环境进口附加税。市场准入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的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取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措施。

3.3.7环境贸易制裁。

指对违反国际环保、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保护公约等,而导致环境污染、野生动植物多样性缺失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贸易制裁措施。

4.环境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4.1对我国产品出口市场的影响。

我国外贸出口市场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与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其出口份额约占80%,这些国家和地区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与环境委员会成员,现已从环保立法阶段转向了环保执法阶段。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技术标准比较高,如针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苛刻的环境标准,这将使我国产品出口市场范围面临着缩小的危险。

4.2对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的影响。

国际上针对工业品贸易、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品和投资等提出了环境方面的规范,而这些贸易为我国外贸中比重较大的出口贸易,若发达国家对这些类的产品进口执行严格的环保标准,其产生的环境贸易壁垒,将严重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

4.3对我国出口产品成本和企业效益的影响。

环境贸易壁垒的制定影响着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要求其过程为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我国企业缺乏资金,环保技术落后,为了达到进口国家的环境标准,不得不增加有关环保的检验、测试、认证和签订等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还需对产品外观装潢、出口标签和商品广告做大幅度的调整,这势必将增加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使出口产品的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

4.4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发达国家以环保为名而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由此引发的双边与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其中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抵制来自于区域以外的产品案例甚多,这样便形成了只有发达国家存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自由贸易区,使我国无法介入。

4.5实例。

4.5.1包装行业。

2006年1月开始执行的环境包装制品的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这条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包装行业冲击很大。我国的一次性餐具因没有绿色标准而被禁止出口欧美市场,许多商品出口欧美还要支付高额的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等。

4.5.2家电行业。

国际贸易中我国家电产品进口关税被削减,国内产品的价格优势降低,国外品牌在质量上的优势添补了价格上的差异,从而对我国家电产品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受环境贸易壁垒影响,上海2006年8月份小家电出口欧盟呈明显下降趋势,在欧盟实施《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后,上海小家电出口量降低到当年的最低水平。又如欧盟实施的《生态设计指令》的技术壁垒,进而对电气电子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到回收利用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突出了严格的环保要求,这也将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构成较大的影响。

4.5.3纺织服装工业。

纺织服装工业是我国出口创汇的支柱性产业,也是外向依存度较高的行业,我国加入WTO后,该行业受惠较大,但受环境贸易壁垒的影响,我国纺织行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据案例了解,因服装没有达到生态纺织品标准而被处以罚款或被迫回销等情况常有发生。例如欧盟有关国家通过的OKO-TES100纺织品环保标准,就对进口服装的甲醛、重金属、防腐剂等100多种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制,这些规定对中国服装出口形成了技术性的环境贸易壁垒。

4.5.4农业。

我国是农业大国,受环境贸易壁垒影响较大的也是农业,我国农产品出口现存问题很多,主要是国内动植物疫情、农畜药残留问题。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涉及到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技术贸易壁垒有40多项,其中涉及出口问题的有17项,80%的出口企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场,日本政府实施了肯定列表制后,我国对日农产品出口量大幅下滑,因该项检测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制度涵盖了302种食品、799种农业化学品以及54 782个限量标准。而各项标准大约是现行全部规定的3~5倍,且限量指标更为严格。这份名单涵盖了大部分我国的输日农产品。

4.5.5化学工业。

国际贸易中对化学工业中的化学产品与医药产品的出口有较严格的规定,此类产品的出口主要受到对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严格的化学品管理、对进口新化学品的管理、对农药的管理、对合成洗涤剂的管理等规定的影响。例如美国在很早就开始限制和禁止中草药的进口,进口药品到美国必须经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检查,而我国国内单项品种能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检查的生产厂家仅有20多个企业,直接影响了该行业产品出口。

4.6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球的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际贸易中的可持续发展,一是经济发展,因环境问题是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也只有在其中方可解决;二是经济发展过程必须考虑到来自环境与生态资源的支持与发展,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是在于谋求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本质上就是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只有良好的贸易和环境政策才可促使环境资源有效的配置,使环境与贸易互惠互利。

5.对策与建议。

5.1提高环保意识,完善环保立法。

5.1.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环保意识,树立绿色观念。

环境贸易壁垒多由发达国家制定,作用于发展中国家,这种行为能够保证全球经济良性的持续发展。为了我国外贸事业与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对全民进行生态知识和环保的普及宣传,使其认识到环境质量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从而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积极地推进环保事业。

此外,我国应树立正确的绿色观念,引导大众的绿色消费,为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开拓空间。尤其是我国的企业应投身到环保潮流中,积极自我完善,加强环境方面的技术研发,以在环保产业领域占据优势,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打破环境贸易壁垒的局限[5]。

5.1.2加强环保立法完善环境法制体系。

我国近年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律及多项环保法规和标准,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构成的法规体系。随着环保问题的升温及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化,我国应加强环保立法与环境法制体系的修改和完善,并加大执法力度,为外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1.3加强国际环保法规的研究和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

国际贸易的环境贸易壁垒种类繁多,涉及环保立法分门别类,我国应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和外贸环境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了解主要贸易国的环保法规、技术与标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贸易中的摩擦产生。

此外,作为WTO的成员,我国应积极参与到多边贸易协定和多边贸易体制中去,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我国突破各种形式的环境贸易壁垒[6]。

5.2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并将环保纳入外贸发展战略。

环保产业的发展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污染防治能力,为其产品能够冲破环境贸易壁垒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此外,还应制定适应形势的技术标准与规定,将管理纳入法律规程,并开展消除环境贸易壁垒影响的战略谋划,改变传统的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5.3促进环境成本内在化,推行企业清洁生产。

环境成本包括开发、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和处理商品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所需费用,为减少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影响,外贸企业可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市场价格之内,使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这样可实现贸易比较成本优势的产品生产和出口,有利于环保和公平竞争,并消除了环境所造成的贸易障碍,使企业从根本上能够逾越环境贸易壁垒。

清洁生产有利于克服企业管理中生产与环保相脱离的问题,促使企业的技改具有针对性,即成为实施环境管理体系重要的基础。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在资源利用上提高市场竞争力,接轨国际以便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为突破环境贸易壁垒创造条件。

5.4加强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

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的认证等对企业是非强制性的,但其具有公正性的特点,企业申请认证有利于企业利益和效率的提高,应重视并加强此类的认证。

5.5严禁洋垃圾的流入。

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和道德法制观念的缺乏,我国曾发生多起进口工业垃圾和有害物质的事情,这严重的违背了《巴塞尔公约》等规定,还严重影响着生态环境,我国应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此类产品入境。

5.6充分发挥绿色营销作用。

环保意识与市场营销观念共同形成了绿色市场营销观念,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倾向,使绿色营销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体现。绿色营销在营销策略上讲究绿色化的组合,在产品策略、促销策略、渠道策略和价格策略方面都体现了很强的绿色特性。我国绿色营销发展具有极大的潜质,我国出口企业应借鉴国际绿色营销战略,以开辟增强竞争力的新途径,从而打破环境贸易壁垒。

5.7注意国际动态,打破环境贸易壁垒。

时刻注意国际贸易壁垒的动态,把握发展趋势和特点,采取有效的措施,打破环境贸易壁垒,扩大我国的出口创汇。需研究国外环境贸易壁垒,提高产品的质量,总结近年受阻经验,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有效对策,使我国产品顺利打入国际市场。

第3篇

国际贸易对我国环境保护产生的影响

出口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出口是以初级原料型产品为主,以量取胜,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虽然明显优化,但是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初级产品和污染严重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所占的比例仍然较大。由于缺乏对环境的综合考虑,出口贸易导致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内蒙古几百吨发菜和山野菜出口带来了200多平方公里土地的沙化;宁夏、新疆、内蒙古等地盲目挖采甘草出口,加重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广西桂林出口钟乳石造成了珍贵旅游资源的破坏等等。

进口贸易带来的环境问题。进口贸易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外国污染废物,即洋垃圾进口现象。在我国东北、华北、华东、华南等地区都出现了一些工业化国家以经济利益为诱饵,企图向我国出口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废旧物资的事件。我国对“洋垃圾”的关注始于1993年10月,当时南京1288吨韩国化学废物进口案震惊了全国。几年来,广东、福建、江苏、江西等省的口岸陆续发现一些外资或合资企业以加工废塑料和其他废物为名,从国外进口夹杂大量污秽物、细菌、病毒的垃圾。

引进技术、资金带来的环境问题。随着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不同国家环境标准差异的存在,发达国家的污染密集型产业纷纷向环境要求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不少国家利用出口资金、技术之便,将大量的污染产业转移到我国。例如,据有关方面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外商在我国沿海地区投资兴建了75家生产泡沫塑料、灭火剂、制冷剂的企业,而这些产品中相当多的化学成分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禁止或限制的物质。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策略

深入认识和明确把握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摆正位置,权衡利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走清洁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增强环保观念意识

“经济腾飞,环保欠债”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已经对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虽然近年来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有所增强,但仍然存在当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又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情况。为此,迫切需要树立环保意识,重视环境因素。第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进行全民生态知识和环境保护的普及教育,使保护环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第二,提高各级政府、企业的环保意识,倡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例如,江苏的无锡市2001年对该市新上的19个工业、房地产项目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无法过关而予以否决。第三,在我国消费者中普及绿色观念,引导绿色消费,为我国的绿色产业发展开拓空间。第四,重视环境因素对贸易的影响,破除“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廉价”的错误观念。

完善法规政策

强化完善环境贸易法规我国目前已制订了《环境保护法》等6部环保法律和《森林法》等9部资源保护法律。另外,其他已经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也达18项。应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框架。但是,我国目前不少法规还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实施效果难免大打折扣。现在急需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完善的、便于操作的、适合于我国国情又与国际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办法,通过切实的贯彻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健全完善环境制度第一,完善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和。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在我国19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落后,周期也长”(薛荣久,2002)。为此,根据我国国情,完善提高环境标准,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尤为重要。第二,积极开展ISO14000国际认证。我国于1996年开始引入ISO14000标准,并颁布了国家标准,开始在国内企业中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但是我国能够获得认证的企业却为数不多。对此,我国应当积极关注ISO14000标准的修改、推广过程,将已颁布的标准结合国情等同化为我国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推动企业跨越绿色环境壁垒,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

培育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我国的绿色环保产业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现已初具规模。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产业规模小、结构单一;技术基础薄弱、质量难以保证;配套设施缺乏、市场化程度低。要大力发展我国的绿色环保产业,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支持作用。首先,制定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在深入分析环保市场前景和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确定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其次,制定产业倾斜政策,完善产业管理体系。第三,建立绿色环保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绿色环保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正外部性、公益性、非直接经济效益等特征。政府应尽快建立绿色环保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开辟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社会融资渠道。

建立绿色贸易制度第一,调整出口产业结构。从长远看,要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节约能源、低污染的产业。在短期产业结构无法迅速升级的状况下,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为大前提,重新评估我国以前大力提倡的各种出口导向产业:对于出口份额较大的高污染产业施加必要的压力;对于绿色环保产业,从贸易方面给予支持。第二,严格进口产业的环境审查,坚决抵制“洋垃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进口的“洋垃圾”从1990年的99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1750万吨,对我国的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作用。我国对此应提高警惕,明确进口商品的环境标准,加强进口商品的管理、审查、检测,坚决杜绝危险、有毒的废旧物质进口。

加强国际合作方面

及时跟踪国外环境壁垒动态国家应及时收集、跟踪国外的环境壁垒动态,建立有关信息中心和数据库及咨询机构,加强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建立新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特别是对于我国的主要贸易对象,应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环境壁垒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加强对有关环境问题的公共技术的研究,建立咨询点,方便企业查询,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4篇

关键词: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例外条款;域外管辖;透明度;国际环境法规范

Abtract:inhistoryofDSB,therewasaseriesofcasesaboutthe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takenbysomecountries.Thisarticleelaboratesonsuchbehaviors’necessity&validitytogetherwithcorrelativeregulationsinGATT/WTOandDSB’spractice(especiallythelatter),then,givesabriefsummary.

Keywords:environment-relatedtrademeasures;exceptionarticle;jurisdictionbeyondterritory;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environmentlaw.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二、GATT/WTO体制下的相关规定

(一)、GATT/WTO共有的规定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WTO对环境贸易条款的发展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三、案例分析

(一)对条文用语的扩大/松动解释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1、可用竭的天然资源

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2、“必需”

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3、有关及有关的措施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aimed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

4、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二)域外管辖权/单边措施的有效性

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报告第133段)。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内的效力

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四)专家组透明度/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

1、经专家组要求进行的合作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2、非经要求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材料的接受

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3、对于上诉审中设立附加程序规定的运用

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五)第20条序言和具体例外条款的关系

1、适用环境例外条款的逻辑顺序

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

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

2、序言的适用标准

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

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ofgood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四、总结、评议及展望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

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第5篇

(一)传统能源行业国际贸易特点

传统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能源。传统能源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石油是传统能源国际贸易比重最大的能源之一。石油是现代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社会发展的动力,世界各国,尤其是工业发达的国家对于石油的需求量大,我国对原油的依赖度超过60%,这就意味着国际石油贸易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各个国家都在积极的拓展石油对外贸易合作,多渠道、多角度的开发石油贸易通道,保证国内石油供应量。

(二)新能源行业国际贸易特点

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与传统能源相比,生产规模较小,使用范围狭窄。但随着传统能源消耗日益增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巨大威胁,新能源产业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并逐渐发展成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因此,各个国家加大对新能源的研发和投入,在国际贸易中也进行大量补贴,并且将新能源产业作为“再工业化”的发力点,试图通过新能源国际贸易加快本国新能源战略布局,提高本国新能源产业的竞争力。

(三)可再生能源行业国际贸易特点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主要特点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可再生能源是目前世界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由于可再生能源对于环境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加大对本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积极的进行国际间的贸易,从而弥补传统能源贸易中的弱势,加速向绿色经济转型。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能源行业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我国能源行业的国际贸易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化工、钢铁、石油等重要的能源行业,已经开始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业整合,实现国际贸易往来,为世界经济贸易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手段和操作平台。电子商务对我国能源行业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变了我国能源贸易方式

我国传统的能源贸易方式是以书面文件等形式为主要依据进行贸易方式交流与合作,通过电子商务技术的运用,使我国的能源贸易方式打破了传统的贸易形式。基于网络技术为依托,以虚拟的网络操作平台为贸易交流方式,提高了贸易经济合作效率,加快了我国能源经济的发展。

(二)提高了我国能源国际贸易管理方式

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技术为依托,为能源贸易提供了丰富准确的信息资源,为我国能源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使我们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有力的信息资源,使国际贸易市场变得更加公平健康。另外,通过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可以加强我国能源行业的资源配置和资源整合,使我国的国际贸易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的向国家化迈进。同时,电子商务环境下,各个国家开始不断研究和创新贸易方式,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我国能源行业管理模式的转变,使我国加强对能源出入境管理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加大海关对货物稽查的力度,促进我国各项制度健全完善。

(三)为我国能源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电子商业环境下,使得我国传统的贸易手段逐渐被电子商业化所代替,加快了全球化进程,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通过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了我国对国际经济、政治、能源等信息的了解,提高了对国际能源贸易环境的预测和评估的科学性,提高了我国能源经济贸易活动的经济利益,为我国的能源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对策

(一)提升我国能源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电子商务,提高能源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我国能源行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但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开展的时间较短,很多企业在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相关的技术人才。因此,应该加大政府对电子商务应用的扶持,定期组织电子商务技术培训和学习,培养一批专业的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提高能源行业的人才结构,提高我国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我国能源行业的国际地位。

(二)加快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

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加强对网络资源建设,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中的资金流转都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对跨区域、跨银行的资金划拨、交易等活动的便捷和安全,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对于金融交易的需求,保证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转账服务。另外,必须加强我国金融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的预警机制,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实现我国能源行业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加快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发展

全球经济快速发展,国际间竞争激烈,想要在国际竞争中突出我国能源行业的优势,提高国际地位,必须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和相关软件的更新换代。根据时展要求,提高我国电子商务技术的先进性,为我国能源行业的国际贸易活动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另外,基于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由于商业活动一般是通过虚拟网络进行,缺乏对客户的登门拜访,因此,要加强对客户的维护,将行业发展动态及时介绍给客户,让客户了解我国能源行业的最新研发动向。加强对门户网站的建设,及时更新行业新闻和相关的动态,提高我国能源企业的知名度。

(四)深化能源体制改革

第6篇

崛场制作所是全球十大分析仪器供应商之一,其在全球共有41个子公司,1995起进入中国市场。就堀场制作所的发展历史、在中国开拓市场的经验以及金融危机中的发展情况等问题,本刊记者于会后采访了堀场制作所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小谷正直先生。

成立于战后废墟中

崛场制作所和很多日本的企业一样是个家族企业,它的创办人是堀场雅夫。

昭和20年(即1945年)9月2日,在停泊在横滨海域的美国军舰“密苏里”号里,举行了签字仪式。日本战败,日本全境处于废墟状态的时候,堀场雅夫还刚刚是京都大学物理系三届生。

由于他学的是核物理,所有的实验装置都已被美军破坏,导师也走了,希望几近破灭。为了完成学业,在父亲的支持下,他在学校附近租了一间小屋,挂上“堀场无线研究所”的牌子,踏上了学生创业的路程。这就是60多年后年销售额达1443亿日元的堀场制作所诞生时的情景。

堀场雅夫的初衷是大学里不能做实验,那就在自己的研究所里做,他硬是靠这种办法完成了毕业论文并取得了学士学位。但是,在这过程中,他发现可以用自己的知识创造财富,如自己发明的“停电应急灯”成了畅销产品,医疗用的“脉冲振荡器”也很受用户欢迎,同时也积累了一些资金。于是,他在1953年将研究所法人化,正式成立了股份制的堀场制作所。

公司成立以后,马上就遇到人手不够的问题,于是,堀场雅夫来到母校招聘员工。当时,京都大学物理系的本科毕业生不外乎三种去向,一是读研,二是当公务员,三是进大企业,谁也不会想到去只有几个人的小企业。但是,堀场雅夫凭着三寸不烂之舌,硬是让学生相信他说的话句句都是真理,“对自己缺乏信心的人才去大企业,有实力的人最适合去中小企业”,“进大企业的话,再怎么努力,最多就是做到部长,而进小企业犹如在自己家里一样,可以靠自己的双手把它做大”,结果还真的招到了优秀的人才,这些人以后都成了堀场制作所的栋梁。

压倒性优势的四大系列产品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个产品是“玻璃电极PH测定仪”。PH是表示水溶液酸碱性的单位。上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为了增产粮食,对化肥硫酸铵有很大的需求,而要生产高品质的硫酸铵,就必然要用到PH测定仪。当时日本的化肥厂使用的PH测定仪都是从美国进口的,价格贵,性能也不稳定,而堀场制作所生产的“玻璃电极PH测定仪”不但便宜,性能也稳定,很快就赢得了市场。

对液体进行测定并首战告捷以后,堀场雅夫就在考虑能否把这种测定技术应用到气体的测定上,他首先想到的是测定人的肺功能,即分析由肺中呼出的气体的成分,为医生提供诊断的依据。由于这是一个原创性的产品,市场上没有第二家,同样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在气体检测方面,堀场制作所相继研制了多种产品,问世时都是绝无仅有,而在这一领域站住脚以后,又把视野扩大到了固体,也就是对各种物质进行检测,尤其是向同行们尚未攻克的课题挑战。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奋斗,堀场制作所成了世界上最具权威的检测仪器的研制商,跨越从物体(液体、气体、固体)到人体(呼气、血液、体温)的广阔领域。

现在,堀场制作所的产品分为四个大类,即“汽车测试系统”、“分析系统”、“半导体系统”和“医疗系统”,每个系统中都有几项在世界上占压倒优势的拳头产品,而所有的产品都围绕着“分析仪器”这个概念而展开,从而形成了它的核心竞争力。这一点,与本田公司围绕发动机展开多元化的战略极为相似。

这是一家典型的研发型企业。那么,其每年投入的研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是多少呢?根据近十几年的堀场年报,堀场制作所研发费占销售额的比例始终保持在5%以上,这个比率在日本的上市公司中也算高的,如日立(4.46%)、日产(4.45%)、本田(5.27%)、东芝(5.77%)等著名企业都没有堀场制作所高。

被逼出来的国际化经营

日本的汽车公司架子很大,初次接触时,一个劲地询问堀场制作所的历史和主要客户,当听说堀场制作所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也没有大客户,马上就起身告辞,都认为一家小公司还能造出什么好产品来,所以,别说让他们买了,连产品说明都不愿意听。碰了一鼻子灰的堀场雅夫并不气馁,在日本卖不了,那就到美国去卖。

1970年,堀场雅夫扛着30公斤重的样机赴美,来到世界汽车巨头们聚集的底特律,晚上入住廉价旅店,白天挨个去敲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的大门。美国人确实和日本人不一样,不管公司大小有无客户,只要产品好,照样认可,在听了产品介绍以后就要求提供样机进行测试,而测试结果一出来,订单也就接踵而来。堀场雅夫就是靠着这种拼劲撬开了美国市场。令他哭笑不得的是,日本的汽车厂商听说美国的汽车三巨头已经认可以后,马上就来向堀场雅夫订货。

为了研制适合美国市场的产品以及按要求发货,1970年堀场制作所首先与合作方共同组建了合资企业,两年以后又买下了合作方的股份,使其成为独资企业。在拿下美国市场以后,堀场制作所又开始向欧洲进军,先是在德国设立子公司,等到站住了脚以后,再向法国、英国等主要国家开拓,显得很有章法,稳扎稳打。

以技术和耐心赢得中国市场

1996年2月,堀场制作所在北京来开设了驻华办事处,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2002年7月,作为堀场集团在中国的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的据点,独资企业“堀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在此基础上,2004年又成立了统辖中国业务的“堀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事实上,比起其他进军中国市场的日资公司,堀场绝对不算早。小谷正直解释说,“中国这么大的市场,又是日本的邻国,Horiba不可能看不到。之前之所以没有开始在中国的业务,是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还没有到了那一步。”

堀场是日本分析机器工业会(JAIMA)的成员企业,在开始中国业务之前,Horiba对中国市场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调查分析。到了1995年,中国的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而且充满了巨大的潜力,堀场认为时机已经成熟,于1995年开始发展中国业务。

据小谷正直介绍,堀场在中国开发市场遇到最大的难题,既不是技

术,也不是竞争对手,而是中国的人际关系。堀场所提供的技术,常常与环保类有关,因此合作对象包括政府机构、公共机构或者私人企业,和这些单位合作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但是,小谷正直表示,“我们尽量不着急,我们并不求于短期的利益,我们非常有耐心,入乡随俗,并用自己的先进技术和服务赢得市场。”

堀场在中国也会遇到其他来自欧美国家的竞争对手,技术上和欧美同行相比各有千秋,价格也不相上下,“毕竟好东西都不会便宜的。”小谷正直认为,堀场的优势在于,第一是中日两国没有时差,服务可以在第一时间赶到;第二服务非常专业和周到,“日本企业的服务在全球都是有名的。”

2008年,中国业务占全球业务的7%,这个数字不高,所以小谷正直认为,“中国市场潜力很大。”小谷正直介绍说,北京的业务占中国总业务的15%,北京市场表现最好的是汽车产业中的用于机动车动力传动性的开发,以及尾气排放检测方面的产品和系统。

“现在谈一个业务时间都很长,周期很长,但是我非常有耐心。”做中国业务会不会遇到民族主义情绪?“不会,这个我有信心。我们的技术非常好,服务无可挑剔,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有竞争力。”

独特的国际化经营模式

小谷正直告诉记者,堀场国际化经营不外乎两个模式:一是独资设立子公司,二是在建立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收购。

至今为止,堀场制作所只有过一次与合作伙伴合资的经历,也就是1970年在美国设立的“奥尔森堀场公司”,但双方各出50%的合资企业的弊端很快就在重要事项的议决权上暴露出来,擅长一锤定音的堀场雅夫无法容忍这种状态,所以在两年后买下了合作方的所有股权。有了那次教训以后,堀场制作所在向国外拓展时都坚持独资,以确保对子公司的完全控制。

先建立合作关系,待时机成熟以后再进行收购,是堀场制作所国际化经营的另一个特征。当堀场制作所在分析仪器的某一领域不占优势而此领域对其整个产品线的形成又很重要时,就会采取与对方合作的形式,如部分出资、合作研究,等等。由于堀场制作所在分析仪器领域所拥有的实力,所以外国方面通常也愿意与其合作。而当合作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对方的资金链遇到困难时,堀场制作所就会采取收购的方式,这样做既缓解了对方的危机,也避免核心技术落入竞争者的手里。这种手法似乎有先伸橄榄枝投其所好,乘人之危时投石入井之嫌,但因在这之前双方已经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被堀场制作所收购以后的企业(如法国的ABX公司、JOBIN Yvon公司、德国的卡尔・辛克公司)通常都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现在,堀场制作所已经形成以日本京都为中心、亚欧美三足鼎立的国际化经营的格局,集团下属的41家公司分布在世界23个国家和地区。

小谷正直还介绍,堀场在开发市场过程中,也会做一些必要的商业推广,比如参加各种展览展会、研讨会、交流会、商务洽谈会等等,提高曝光度。金融危机后,堀场市值总体平稳

堀场于1971年在大阪证交所2部和京都证交所上市,1974年在东京证交所2部上市,以及1982年的大阪证交所1部和东京证交所1部升格,而进入东京证交所1部以后,就成了社会所认可的大公司,资金筹集、信用保证、品牌管理等方面都会享受到很多益处,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金融危机对日本经济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是汽车板块。那么这场危机是否影响到了为这些大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堀场制作所呢?

小谷正直告诉记者,自从2008年以来,堀场的总体股价平稳,这是因为堀场的业务分布一共有五大块,其中汽车、半导体受到了影响,但是环境、科学和医疗受影响较小,由此可以减少损失;另外从区域来说,在全球41个不同的分公司中,有些国家和地区的业务是上升的,比如中国,汽车方面反而上升,但是日本国内则严重下滑。“所以通过不同方面的平衡,总体来讲迄今为止,Horiba的业绩是平稳的。”

金融危机中,堀场并没未像一些别的企业那样去裁员,采取尽量保住现有岗位的策略。到了今年,堀场还通过开拓新市场,还扩大了一些员工招聘,特别是在中国市场。

对中国经济保持乐观态度

日本企业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同样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他们在三季度的业绩比较差,并且开始裁员以节约成本。绝大多数企业预计明年的市场环境将难以好转,并因此下调了他们的经营目标。与中国企业一样,在10月和11月,日本公司发现在中国的销售出现了巨大下滑。

不过日本企业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都对中国经济持乐观态度,他们对4万亿的财政投资有很高的期望(日本也有类似的政府财政刺激,但规模相对较小)。崛场制作所计划将生产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中国以降低成本。在长期以来,日本公司认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将继续推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

总体上看,受经济危机影响,日本企业将减少生产并降低成本。但几乎没有企业表示将降低研发支出,而并购活动将可能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