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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0 16:18:59

法学家论文

法学家论文第1篇

三、处理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需要哲学家的智慧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直接影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例如,李某在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三年,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间,李某的月薪8000元,被该公司每月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09年9月,李某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海淀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03)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也许法官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但是如此简单化的处理有违司法公正。近年来,虽然学者写了不少文章辨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但是法官仍感到困惑。其难点在于与李某类似的情形,或者是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劳务合同为名,或者是用人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或者是劳动者缺乏务工证件,有的甚至是因为不具有城镇户籍,等等。本所律师在讨论此问题时认为:对于这种在较长时期内被同一用人单位雇用的劳动者,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论其合同名称如何,都应当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本没有必要加以区分。因为在区分过程中浪费了大量资源,而区分的结果大多不利于劳动者。 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已将非法用工主体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者,此作法值得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效仿。例如,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非法用工主体在雇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补发给雇员个人,以此作为对其不遵守市场准入制度的惩戒措施。执法人员应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界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力争经过实践检验成熟后转化为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界定雇员身份的方法,通常是在成文法中下定义和在判例法中创设个案界定标准。 例如,美国劳动法将雇员与承包人相比,得出结论:雇员是指由雇主允许或准许其工作的人,雇主有权决定工作条件、期限、雇员需完成的任务及其方式。k 根据《加州劳动法典》,工人一般被假定为雇员,证明其工人为独立缔约人的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Claes Nordlof教授指出:"如何界定雇员概念是瑞典劳动法中最难的部分,因为太复杂,劳动立法试图在成文法中界定雇员概念,但是失败了。"劳动法院在审判个案时,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标题及内容都不重要,工作的一方是雇员还是承包人取决于法官对个案中的所有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决定性因素包括工作实际上是如何进行的以及每一个具体事件所涉及的环境。例如,在《歌唱艺术家案例》中,N和H两位歌唱艺术家与SC于1979年秋天签署了"约请确认书",主要内容是巡回演出40场。后来实际演出了42场,在是否依照《年休假法》取得法定25天的带薪年休假或者代之以补偿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瑞典艺术和传媒工会代表N和H向劳动法院起诉,要求认定N和H是SC的雇员。劳动法院判决N和H应当被作为SC的雇员看待。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N和H亲自工作;工作时间比较长,N和H没有时间再接受其他约请,尽管合同约定N和H可以自由地为他人工作;他们的演出受到了控制,必须在SC选定的时间、地点演出经过SC拟定的节目,SC负责宣传推广和海报的张贴,SC派主持人和钢琴师;除了演出服以外,SC承担所有成本。尽管N和H的活动涉及某项特定的工作任务,他们也不会承担以后的工作任务;尽管缺少对工作的指导和控制(SC未进行完全地指导和控制是基于对N和H的信任);尽管N和H自备演出服及道具(基于行规),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剖析所有因素,透过现象看本质,他们与SC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可见,对于复杂的劳动关系,没有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认定标准,僵化的脱离实际的绝对标准往往出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问题,必然以偏概全,陷入简单化处理复杂问题的泥潭。 笔者综合瑞典、美国和英国判例中的合理做法,归纳出认定劳动者身份需要综合考虑的几点因素。建议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增加此方面的规定。 (一)控制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方式、步骤等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和监管,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工作义务。 (二)整体性因素。劳动者的工作属于用人 单位业务的一部分,通常使用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表现出人的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紧密结合,并且需要与同事的工作相协调。 (三)持续性因素。劳动者或者年复一年地为用人单位工作,或者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其并非是被雇来解决临时性问题的承包人。 (四)工资因素。劳动者只要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提供了劳动力,工作在进程中,就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以及法定的形式领取劳动报酬,而不能以出现成型的工作成果为要件。 (五)成本及风险因素。劳动者不承担工作的成本及商业风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依法分担,即在年老、失业、生病、发生工伤事故、生育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作机会期间用人单位均应承担部分责任;此外,保证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六)其他因素。例如,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职业培训,劳动者也有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总之,运用哲学观点和方法审视劳动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指导理论研究、立法和执法,可以少走弯路,取得较大突破。参考文献:1、甘勇译: 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英汉对照)《劳动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2、Charles Barrow , John Duddington Briefcase on Employment Law,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影印第二版。 3、胡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19版。 4、2009年7月12日至8月6日,瑞典国际开发署资助的劳动法师资培训班教材。 5、 郭琪: 《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载《鲁行经院学报》,2009年第1期。 6、曲范祥: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载《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7、孟丽娟:《"入世"后我国就业与再就业问题探析》,载《经济师》, 2009年第1期。8、郑宇硕: 《全球化下的劳工与社会保障》,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

法学家论文第2篇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规律,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

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方法的应用。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 -”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 -”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理论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时代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革命的感召下写道:“当革命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哲学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规律。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发展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自然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方法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应用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科学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法论。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图”,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图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图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图”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总结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分析,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理论”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现代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历史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革命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法论、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革命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革命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革命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个革命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参考文献: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中国哲学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

法学家论文第3篇

王廷相是明代中叶重要儒家学者。他以信守孔子之道为己任,指出:“儒者之论,合于圣者,即圣人也,则信而守之;戾于圣者,即异学也,则辨而正之,斯善学道者也。”[ ]他还根据孔子所言“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则寡尤;多见阙殆,慎行其余,则寡悔”[ ]中的“慎言其余”著《慎言》。同时,他明确主张研究自然,要求把握“物理”。王廷相在所作“策问”中说:

诸士积学待叩久矣,试以物理疑而未释者议之,可乎?天之运,何以机之?地之浮,何以载之?月之光,何以盈缺?山之石,何以欹侧?经星在天,何以不移?海纳百川,何以不溢?吹律何以回暖?悬炭何以测候?夫遂何以得火?方诸何以得水?龟何以知来?猩何以知往?蜥蜴何以为雹?虹霓何以饮涧?何鼠化为?,而?复为鼠?何蜣螂化蝉,而蝉不复为蜣螂?何木焚之而不灰?何草无风而自摇?何金之有辟寒?何水之有温泉?何蜉蝣朝生而暮死?何休留夜明而昼昏?蠲忿忘忧,其感应也何故?引针拾芥,其情性也何居?是皆耳目所及,非骋思于六合之外者,不可习矣而不察也。请据其理之实论之。[ ]

显然,王廷相是主张研究各种自然现象、研究科学的。而且他还认为,研究天地之道是学者“穷理尽性”所必不可少的。他说:

古之圣人,仰以观乎天文,俯以察乎地理,而人之道益明。盖以人性贯彻上下,通极内外,弥满于无垠,周匝于六合,苟一物之未知,是于性犹有所未尽也。故天地之道,虽悠远高深,学者不可不求其实矣。[ ]

王廷相不仅主张研究自然,同时自己也广泛深入地研究自然、研究科学。在天文学上,他进行过大量的天文观测,主张浑盖合一论,并且通过对浑天说与盖天说的优点加以综合,以解释各种天文现象;他还专门研究了古代天文学上的“岁差”概念的发展,撰有《岁差考》。[ ]

明清之际,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三大儒讲经世致用,与此相联系,他们也极力推崇科学,主张研究科学,包括研究天文学。

顾炎武对当时的王学末流提出批评。他说:“不习六艺之文,不考百王之典,不综当代之务,举夫子论学、论政之大端一切不问,而曰‘一贯’,曰‘无言’,以明心见性之空言,代修己治人之实学。”[ ]顾炎武认为,王学末流清谈“明心见性”之类,实际上是弃“修己治人之实学”,其结果是“股肱惰而万事荒,爪牙亡而四国乱;神州荡覆,宗社丘墟”。

顾炎武所谓的“修己治人之实学”,就是“博学于文”、“行己有耻”。关于“博学于文”,顾炎武说:

君子博学于文,自身而至于家国天下,制之为度数,发之为音容,莫非文也。[ ]

顾炎武讲的“博学于文”,当然也包括研究科学。顾炎武的《日知录》三十余卷“凡经义史学、官方吏治、财赋典礼、舆地艺文之属,一一疏通其源流,考证其谬误”[ ],其中也包括科技知识。《日知录》第30卷“论天象数术”,有《天文》、《日食》、《月食》、《岁星》、《五星聚》、《百刻》、《雨水》等条涉及天文学。

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地阐发民主主义思想的著作”[ ]。同时在该书中,黄宗羲还非常重视“学校”,认为学校不仅在于养士,更重要的是“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他认为学校除了有“五经”师,“兵法、历算、医、射各有师”。他还说:

学历者能算气朔,即补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额,使礼部考之,官于钦天监。学医者送提学考之,补博士弟子,方许行术。岁终,稽其生死效否之数,书之于册,分为三等:……上等解试礼部,入太医院而官之。[ ]

对于取士,黄宗羲提出了8种渠道,有科举、荐举、太学、任子、邑佐、辟召、绝学和上书。其中所谓“绝学”,黄宗羲说:

绝学者,如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是也。郡县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发明,使之待诏。否则罢归。[ ]

显然,黄宗羲非常强调天文学的学习,注重选拔天文学人才。

黄宗羲在为学上有《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重要著作流传于世,同时也撰写了不少科学著作,其中天文学类著作“有《授时历故》一卷,《大统历推法》一卷,《授时历法假如》一卷,《西历假如》、《回历假如》各一卷”[ ]。

王夫之一生潜心著述,著作等身。除了对经学、史学、文学以及政治等有深入研究外,他对科学也有较多的关注。尤为重要的是,他把研究科学与理学的“格物穷理”联系在一起。他曾说:

密翁与其公子为质测之学,诚学思兼致之实功。盖格物者,即物以穷理,惟质测为得之。[ ]

密翁,即方以智(公元1611~1671年),字密之,号曼公,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科学家。在学术思想上,他主儒、释、道三教合一,[ ]并且著有《物理小识》、《通雅》等科学著作。他认为,学问有“质测”、“宰理”、“通几”之分,[ ]所谓的“质测”就是要研究“物理”;他还明确指出:“物有其故,实考究之,大而元会,小而草木螽蠕,类其性情,征其好恶,推其常变,是曰‘质测’。”[ ]可见,方以智的“质测之学”就是指自然科学。王夫之以方以智的“为质测之学”解“格物”,实际上就是以研究科学解“格物”。把研究科学与儒家为学成人所必需的“格物”联系起来,足以表明王夫之对科学的重视。

王夫之不仅以研究科学解“格物”,他本人对科学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王夫之晚年著《思问录》以及《张子正蒙注》,其中《思问录》外篇和《张子正蒙注》的《太和》、《参两》等篇包含了丰富的科学方面的论述,涉及天文学、地学以及医学等方面的内容。

在天文学上,王夫之反对盖天说,赞同浑天说。他认为,盖天说“可状其象而不可状其动也,此浑天之说所以为胜”。他还说:

乃浑天者,自其全而言之也;盖天者,自其半而言之也。要皆但以三垣二十八宿之天言天,则亦言天者画一之理。[ ]

王夫之还具体分析了历家的“天左旋,日月五星右转”以及张载的“日月五星顺天左旋”,并且说:

张子据理而论,伸日以抑月,初无象之可据,唯阳健阴弱之理而已。乃理自天出,在天者即为理,非可执人之理以强使天从之也。[ ]

显然,王夫之不赞同张载提出的“日月五星顺天左旋”的观点。与此同时,他也不赞同张载用阴阳五行说解释日月五星各自运行速度的不同,并且明确指出:“五纬之疾迟,水金火木土以为序,不必与五行之序合。”[ ]关于日月五星运行的速度,王夫之说:

远镜质测之法,月最居下,金、水次之,日次之,火次之,木次之,土居最上。盖凡行者必有所凭,凭实则速,凭虚则迟。气渐高则渐益清微,而凭之以行者亦渐无力。故近下者行速,高则渐缓。[ ]

此外,王夫之对月食、月中之影、岁差等天文现象以及历法的有关问题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明清之际的陆世仪也非常重视天文学的研究。陆世仪(公元1611~1672年),字道威,号刚斋,又号桴亭,太仓(今属江苏)人。他赞同朱熹的格物穷理之说,反对王阳明的致良知。他说:“致良知虽是直截,终不赅括,不如穷理稳当。……天下事有可以不虑而知者,心性道德是也。有必待学而知者,名物度数是也。假如只天文一事,亦儒者所当知,然其星辰次舍,七政运行,必观书考图,然后明白,纯靠良知,致得去否?”[ ]陆世仪认为,科学方面的知识不同于心性道德方面的知识,其认知方法也不相同;儒者应当学习科学知识、研究科学,而不是靠“致良知”。与此同时,陆世仪还从经世致用的角度强调学习科学的重要性。他说:“六艺古法虽不传,然今人所当学者,正不止六艺。如天文、地理、河渠、兵法之类,皆切于用世,不可不讲。俗儒不知内圣外王之学,徒高谈性命,无补于世,此当世所以来迂拙之诮也。”[ ]

清初大儒李光地对天文学也有研究。李光地(公元1642~1718年),字晋卿,号厚庵、榕村,福建安溪人。曾奉命主编《性理精义》、《朱子大全》等著作。李光地一生致力于理学,“以子朱子为宗,得道学正传。而又多才多艺,旁及天文算数之事,尤能贯通古今,洞明根底”[ ]。他说:“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仰则观于天文,穷理之事也,此则儒者所宜尽心也。”[ ]在这里,李光地把研究科学与儒家的“尽心”、“知性”、“知天”、“穷理”联系在一起。

李光地对天文历算有特殊的爱好,与当时的天文学家、数学家梅文鼎交往甚密。清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梅文鼎奉昭参与修《明史•历志》。当时的李光地因仰慕梅文鼎的历算才华,与他订交,并就历算的研究进行了交谈。此后,李光地经常前去求教,学问大进。期间,梅文鼎还根据李光地的建议编纂《历学疑问》。该书写成后,李光地为之作序,并刊刻行世。后来,李光地又将《历学疑问》以及梅文鼎推荐给康熙皇帝,梅文鼎受到了褒奖,于是名声大震。在与梅文鼎的交往过程中,李光地对天文学也作了深入的研究,其天文历法类著作主要有:《历象要义》、《历象合要》、《历象本要》等,主编《御定星历考原》、《御定月令辑要》等;还有论文《记太初历》、《记四分历》、《记浑仪》、《算法》、《历法》、《西历》等。

戴震是清代重要的汉学家。他除参与编修《四库全书》外,还有著作《原善》、《孟子字义疏证》、《声韵考》、《声类表》、《方言疏证》等,有清代考据学大师之誉。同时,他也非常强调研究科学。他说:

诵《尧典》数行,至‘乃命羲和’,不知恒星七政所以运行,则掩卷不能卒业。……不知古今地名沿革,则《禹贡》、《职方》失其处所。不知‘少广’、‘旁要’,则《考工》之器不能因文而推其制。不知鸟兽、虫鱼、草木之状类名号,则比兴之意乖。[ ]

显然,戴震把对科学的研究看作是整理、考订古典科技文献必要的知识基础。

戴震不仅强调研究科学,而且自己也深入研究科学,“凡天文、历算、推步之法,测望之方,宫室衣服之制,鸟兽、虫鱼、草木之名状,音和、声限古今之殊,山川、疆域、州镇、郡县相沿改革之由,少广旁要之率,钟实、管律之术,靡不悉心讨索。”[ ]正是对科技的深入研究,他撰写了大量的科技著作,其中有天文历法类著作:《原象》、《续天文略》、《迎日推策记》、《九道八行说》、《周礼太史正岁年解》、《周髀北极?玑四游解》、《记夏小正星象》、《历问》、《古历考》等。

还需指出的是,明清一些儒家,比如黄宗羲、李光地等,他们在研究天文学时,较多地通过介绍西方的天文学知识,把中国传统的天文知识与西方的天文学结合起来。这对于西方天文学的传入是有积极意义的。

注释:

[1] 《王氏家藏集》卷二十八《与彭宪长论学书》。

[2] 《论语•为政》。

[3] 《王氏家藏集》卷三十《策问》。

[4] 《王氏家藏集》卷三十《策问》。

[5] 参见高令印、乐爱国:《王廷相评传》,江苏: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261页。

[6] 《日知录》卷七《夫子之言性与天道》。

[7] 《日知录》卷七《博学于文》

[8] 《日知录》潘耒“序”。

[9] 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3页。

[10] 《明夷待访录•学校》。

[ 1] 《明夷待访录•取士下》。

[ 2] 全祖望:《鲒?瓮ぜ?肪硎?弧独嬷尴壬?竦辣?摹罚?缎?匏目馊?椤罚?虾#荷虾9偶?霭嫔?002年版,第1429册。

[ 3]《船山全书》第12册《搔首问》,湖南: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637页。

[ 4] 参见罗炽:《方以智的“质测通几”之学》,载陈鼓应等:《明清实学思潮史》(中卷),山东:齐鲁书社1989年版。

[ 5] 方以智:《通雅》卷首三《文章薪火》。

[ 6] 方以智:《物理小识》“自序”。

[ 7] 王船山:《思问录》外篇。

[ 8] 《思问录》外篇。

[ 9] 《思问录》外篇。

[20] 《思问录》外篇。

[21] 《思辨录辑要》卷三《格致类》。

[22] 《思辨录辑要》卷一《大学类》。

[23] 阮元:《畴人传》卷四十《李光地》,北京: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24]梅文鼎:《历学疑问》“李光地序”。

法学家论文第4篇

汉代儒家普遍对天文历法感兴趣,并有所研究,这不仅有其方面的原因,也与儒家讲“天人合一”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汉代儒家中,对天文学颇有研究的,至少有扬雄、桓谭、刘歆、贾逵等。

西汉时期,天文学上有所谓浑、盖之争。关于宇宙的结构,中国古代早就有天圆地方之说。西汉初,有《周髀算经》提出所谓“天似盖笠,地法覆槃,天地各中高外下”的盖天说;另有一种盖天说则认为“天员如张盖,地方如棊局”,“天形南高而北下,……天之居如倚盖”,也就是说,天有所倾斜地盖着地平面;并且认为,“天旁转如推磨而左行,日月右行,随天左转,故日月实东行,而天牵之以西没”;与此同时,浑天说也已出现,这就是后来张衡在《浑天仪注》中所说的“天如鸡子,地如鸡中黄,孤居于天内,天大而地小。天表里有水,天地各乘气而立,载水而行。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中分之,则半覆地上,半绕地下”。[4]然而,在西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是盖天说。

天文学上的浑、盖之争引起了当时儒家的注意。两汉之际,桓谭与扬雄就浑、盖曾多次交锋。桓谭(约公元前23~公元56年),字君山,沛国相(今安徽淮北市)人。他“博学多通,徧习五经,皆诂训大义,不为章句,能文章,尤好古学,数从刘歆、扬雄辨析疑异”[5];著作有《新论》。桓谭对天文学也颇有研究。他曾经在主管刻漏时,发现刻漏的度数随着环境的燥、湿、寒、温的变化而不同,因而在昏、明、昼、夜的各个时候,刻漏的度数是不同的。所以,他在白天还参照了晷影,在晚上还参照了星宿,从而得到了正确的时间。[6]此外,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反对盖天说,主张浑天说。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字子云,蜀郡成都(今属四川)人。他博学多才,在语言学、文学和方面较为突出。曾摹仿《周易》作《太玄》,仿《论语》作《法言》。

扬雄重视对自然的研究,他曾经说:“通天、地、人曰儒;通天地而不通人曰技。”[[7]]扬雄认为,儒家学者应当“通天地”,就是要研究自然,并进一步“通人”。显然,在他看来,儒家也包容科学,而不是排斥科技,不是轻视科技。

扬雄对天文学很有兴趣。在宇宙结构问题上,他起初相信盖天说,后来因多次受到主张浑天说的桓谭的责难而发生了改变,接受了浑天说,[8]而且,还提出“难盖天八事”:[9]

其一云,“日之东行,循黄道。昼夜中规,牵牛距北极南百一十度,东井距北极南七十度,并百八十度。周三径一,二十八宿周天当五百四十度,今三百六十度,何也?”

其二曰,“春、秋分之日正出在卯,入在酉,而昼漏五十刻。即天盖转,夜当倍昼。今夜亦五十刻,何也?”

其三曰,“日入而星见,日出而不见。即斗下见日六月,不见日六月。北斗亦当见六月,不见六月。今夜常见,何也?”

其四曰,“以盖图视天河,起斗而东入狼弧间,曲如轮。今视天河直如绳,何也?”

其五曰,“周天二十八宿,以盖图视天,星见者当少,不见者当多。今见与不见等,何出入无冬夏,而两宿十四星当见,不以日长短故见有多少,何也?”

其六曰,“天至高也,地至卑也。日托天而旋,可谓至高矣。纵人目可夺,水与影不可夺也。今从高山上,以水望日,日出水下,影上行,何也?”

其七曰,“视物,近则大,远则小。今日与北斗,近我而小,远我而大,何也?”

其八曰,“视盖橑与车辐间,近杠毂即密,益远益疏。今北极为天杠毂,二十八宿为天橑辐,以星度度天,南方次地星间当数倍。今交密,何也?”

在汉代天文学的发展过程中,桓谭对于盖天说的责难以及扬雄的“难盖天八事”,实际上促进了浑天说的发展,对于后来浑天说取代盖天说的地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汉初的历法基本上是沿用秦以来的颛顼历。颛顼历是一种古四分历,以365 1/4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99/950日为朔望月长度,十九年七闰。汉武帝时,公孙卿、壶遂、司马迁等受命议造汉历;最后,在18种改历方案中选定了邓平所造的八十一分律历,称太初历。太初历以365 385/1539日为回归年长度,29 43/81日为朔望月长度。西汉末年,刘歆修订太初历而更名为三统历。

刘歆(?~公元23年),字子骏;后改名秀,字颖叔。沛(今江苏沛县)人。他集六艺群书,撰为《七略》,包括辑略、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数术略、方技略。西汉末年,他建议将《左氏春秋》、《毛诗》、《逸礼》、《古文尚书》皆立于学官,移书责备太常博士,遭今文经学家的反对。王莽执政时,刘歆任国师,后因谋诛王莽,事泄而自杀。

《三统历》的主要是运用“三统”解释历法。[[10]]刘歆说:“三统者,天施、地化、人事之纪也。”《周易》乾之初九,音律黄钟律长九寸,为天统;坤之初六,林钟律长六寸,为地统;八卦,太簇律长八寸,为人统。刘歆的《三统历》采用太初历的日法八十一,并说:“太极中央元气,故为黄钟,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日法。”

至于一个朔望月的日数,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说:“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统三也,四时四也,合而为十,成五体。以五乘十,大衍之数也,而道据其一,其余四十九,所当用也,故蓍以为数,以象两两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有归奇象闰十九,及所据一加之,因以再扐两之,是为月法之实。”用算式表达:

{[(1+2+3+4)×5-1]×2×3×4+19+1}×2=2,392

2,392÷81=29 43/81 日

这就一个朔望月的日数。按照十九年七闰,所以,

(19×12+7)×29 43/81÷19=562120/1539=365 385/1539日

这就是一回归年的日数。

刘歆又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说:“并终数为十九,《易》穷则变,故为闰法”;“日法乘闰法,是为统岁”,即:

(9+10)×81=1,539年=562,120日

“三统,是为元岁”,即:

1,539×3=4,617年

由于干支记日法60日为一周期,一统的日数562,120除以60,余数为40,所以,若以甲子日为元,一统后为甲辰,二统后为甲申,三统后才又到甲子,因而三统为一元。刘歆说:“历数三统,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

在这一基础上,刘歆根据《周易·系辞上传》所谓“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说:“阴阳比类,交错相成,故九六之变登降于六体。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变而成卦,四营而成易,为七十二,参三统两四时相乘之数也。……以阳九九之,为六百四十八,以阴六六之,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八之,为八千六百四十,……又八之,为六万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为十三万八千二百四十,然后大成。”用算式表达:

{[(3×3)×(2×4)×(9+6)]×8×8}×2=138,240

接着,“以乘章岁,为二百六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而与日月会。三会为七百八十七万九千六百八十,而与三统会。三统二千三百六十三万九千四十,而复与太极上元”。用算式表达:

138,240×19×3×3=23,639,040年

“太极上元”实际上是5,120元的大周期。

《三统历》在运用“三统”解释历法时,还涉及历法,有节气、朔望、月食及五星等的常数和运算推步,还有基本恒星的距度。与以往的历法相比,《三统历》包含了不少新的内容。它提出了所谓“朔不得中,是为闰月”的设置闰月的方法,即以没有中气(二十四节气中,从冬至起,奇数的为中气,如大寒、雨水、春分、谷雨等十二节气)的月份为闰月。《三统历》还提出以135个朔望月为交食周期,其间有23次月食,并且给出了月食发生的月份的推算方法。此外,《三统历》所测的五星行度和会合周期的精度都较前有明显提高。《三统历》在中国古代历法的发展中具有很高的地位,被认为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部完整的天文学著作”,“世界上最早的天文年历的雏形”。[11]

三统历施行一百多年后,“历稍后天”[12]。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三统历“失天益远”,于是,章帝“召治历编訢、李梵等综校其状”,并下诏改行四分历。在修订东汉四分历的过程中,任左中郎将的贾逵与治历者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因此,东汉四分历实际上是贾逵会同编訢、李梵等人集体讨论修订的。

法学家论文第5篇

笔者在刚接手高一班级时做过调查,85%的学生认为自己对语法似懂非懂,掌握不够;这个数据里面又有17%的学生甚至连最简单的“主、谓、宾”都不了解。这些语法知识薄弱的同学对涉及语法的病句修改一头雾水,划分不了层次,更别说文言文了。针对这些现象,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认为要做好以下方面的转变。  

一、不再淡化处理,强化学生语法意识  

在早此时候的语文课改中提出的“加强学生对于文本的理解能力”[1]等改革方案所引发的关于“淡化语法教育”的争论已经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出现由“淡”到“弃”的局面。之所以会这样,主要是因为《考纲》这根“指挥棒”在发挥作用,高考翻译当中的“句意”分的提法模棱两可,让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把握不好“度”,对于语法要如何教,教到何种程度,平时如何检验语法教学效果等问题,教师没有明确方向,举棋不定。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语法教学在有些教师和学生眼中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教学模块,大量时间精力投入,繁杂不堪却很难在答卷中有明显提高。这使得一部分老师和学生对语法知识模块望而却步。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在课堂上反复强调翻译必须遵循“字字落实”的翻译原则,将答案中的句意分转化成得分点,要求学生在看文言文的时候,忽略答题要求,全盘理解。这样做的好处是,学生开始重视一些原来忽视了的语法现象,比如《项羽之死》中的“项王军壁垓下”,学生在翻译的时候,结合以前教过的《鸿门宴》中的“沛公军霸上”的军是理解成“驻军”,更缺乏思考能力的同学很容易把两个军字理解成一样的意思,仓促之下把原句中的“壁”忽略了。在要求他们划分这句的句子成分之后,学生才找到问题所在。“项王军”是主语,“壁”才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原句省略了垓下这个地点前的介词“于”,补充上去之后,发现这些还涉及介宾结构后置的倒装。这样的教学实例在书中非常多,每次都强调后,学生也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一眼能发现句中的语法现象,这样坚持下来,学生不仅语法学好了,而且对文言文的兴趣更浓厚了,文言文这个模块的成绩有了明显提高。  

另外,语文教材和考试内容也是其中一个原因,翻遍语文课本,内容本身基本不直接涉及语法。文言虚词不再以选择题的形式考后,试卷当中就没有了直接专门针对语法的题目,这就让教师和学生有了语法教学不重要的错觉,但事实是语法知识在语文教学的中无处不在,考点也是暗扣在题目当中。因此,语法教学的淡化处理也会付出相应代价,其结果就是学生语法基础薄弱,由“点”辐射到“面”,学生的理解能力、实践能力与解题能力都受到很大影响,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语法教学的淡化是否“矫枉过正”了。任何问题脱离了实际情况去谈都是不全面的,语法教学淡化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不能轻视。虽然这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一线语文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就要调整方向,自己不能“轻视”语法,教师要花心思将“隐形的语法考点”挖掘出来,还原课本,展现给学生,引导学生重视语法,学会运用语法知识。  

二、打破初、高中的语法教学的隔阂,实现有效链接  

笔者教过一年初中语文,初中语文教学也有自己的方向和特点,教授的重点基本都放在如何引导学生在自主学习中体会文章或诗词的情感,比较重视培养学生进入教学情境的过程体验,但扎扎实实地系统地学习语法比较少,比如学生可能比较容易理解文章内容,这种体验式的东西对他们而言难度不会很大,但真正要深入字词,分析句子语法时能力就显得不足。当学生进入高中阶段时,接触到要求更高的文言文或者词句分析时,开始觉得难度加大,学得比较吃力。相对的高中的语文教师也是按照高中的教学要求上课,高中课本也没有设立专门的语法学习章节,并且绝大多数教师并不了解学生初中的学习情况,总以为这些语法知识在初中就应当掌握了,只是涉及地方会提及,也很少花大量时间系统地教,于是两头都忽视了,没有有效衔接。这就需要语文老师转变观念,本着“一盘棋”的观念,以提高语文素养为目标,在初中阶段进行适当讲解。高中教师在全面讲文言文之前先做好语法的复习和强化,笔者就是在每年的高一教学前,先花几个课时的时间,从基本的成分讲起,把语法知识讲清讲透,并把语法知识会在病句和文言文中出现的考点和考查方式交代清楚。解决基础再开始讲课文,“磨刀不误砍柴工”,多年下来发现效果比较好。  

三、改变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实效  

在教学实践中,许多教师已经意识到语法教学的重要性,但提起如何在课堂上让学生很好地掌握语法知识,如何让学生愿意钻研语法,就变得很困惑。讲语法知识,往往留给大家的印象就是枯燥,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课堂反应较慢,难有互动,教师教得辛苦,效果却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教学方法上存在不足,以往都是“满堂灌”,教师不停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却没有让学生参与进来,自己摸索,忽视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教给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使得学生可能掌握了知识,没有掌握方法,碰到没教过的题目解决不了,学生能力没有实际提高。笔者在教《荆轲刺秦王》这篇课文时,一开始打算自己讲,但发现课文内容长,语法多且复杂,为培养学生的兴趣,我在课前设置了学习小组,将课堂任务按段落分配到小组中,通过小组讨论整合再形成答案,板书出来。学生对课本里面的“定语后置”、“状语后置”等语法现象找得很全面,课堂气氛很好。这样做既能减轻任务量又能增强他们的竞争意识,让学生在练习中学会合作和积累。另外,组以组之间,我也让他们互相设置难题,拷问对方,这样既能强化知识点,又能发现学习中的问题,学生学习语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另一个不足之处在于,以往讲语法都单纯教授语法知识,在学生眼里,艰深难懂,教师很少将语法知识联系生活来讲,这样,语法教学就被“架”在一个高而空的位置上。学生体会不到学习语法知识的妙处和用处,缺乏兴趣,语法教学当然就很难取得好的效果。有时为加深学生的印象,我在讲文言文时,将难懂的句子转变成现实生活中非常好理解的现代汉语的句子,学生一对比,一目了然。除此之外,我还设置一些小练习考查学生,比如让学生用文言文形式写一个请假条,提出要包含哪些句式。学生觉得很新颖,很快就动手,自己造句,其乐无穷,交上来的请假条我挑比较好的板书出来,也把有问题的拿出来,让学生自己做小老师,动手改,这样,他们很容易记住大家犯过的语法错误,对学习语法不再排斥。  

等学生都有了学习的兴趣,就要解决“用”的问题,也就是举一反三的能力。往往有学生说,我知道这个是倒装就是没把它倒装过来。这时别着急责怪学生,老师要做到让他们学会使用这些知识点。笔者会设一个课堂前五分钟提问环节,我向学生发问,经常我会故意说错,让学生找。也会在知识积累上和他们一起努力,制作一些班级教材,学生和老师一起收集资料补充,定期更改,考查。久而久之,学生记的东西越来越多,用起来得心应手。  

法学家论文第6篇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法学家论文第7篇

【关键词】西方电影 电影文化 本体论

一、早期电影文化理论的本体论时期

法国电影理论家埃米尔・克莱斯完成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影史《电影机的历史》。美国中西部诗人瓦契尔・林赛的《活动画面的艺术》是第一本电影史汇编。由于默声影片缺乏声音,一切表达都要通过移动的图画,作者将电影的根本特征定义为“活动的雕塑”,并根据电影对其他传统艺术的依附来确立电影的艺术地位。

20世纪20至30年代,早期电影理论为本体论时期,批评集中于电影视听语言。电影艺术被形容为“柏拉图洞喻”,西方各国相继产生独立的电影评论,其读者主要是影迷或电影创作者。电影这个亚文化体被当成由生产、消费、社会影响、理论研究等组成的有机结构,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教育、艺术、风俗等各个领域。匈牙利电影理论家巴拉兹对电影的本性、电影蒙太奇、画面构成和电影表演都有精辟论述。他通过电影艺术形式的发展过程及电影与其他艺术形式的关系探讨电影艺术之本性,论述电影的样式、风格、流派、剧本及明星等元素,阐述电影与观众相互作用中形成“视觉文化”。巴拉兹强调电影不仅是一门独立艺术,而且已经形成一种新的文化。对无声电影艺术经验的总结、有声电影的功过与电影艺术特点等,至今仍影响着世界电影研究者,他对文学文本与电影改编的问题提出电影改编的自由派观点,即电影对文学文本的改编不要绝对忠实于原著。反之,安德烈-巴赞等学者则认为小说高于电影,电影剧本应该忠实于文学原著。从巴拉兹开始,电影文化理论从电影性向周边人文科学扩散,注重电影作为介入体的“电影意义”。自此,介入体、被介入体与介入方式构成当下电影理论的三种类型,即本体论理论、意识形态理论和方法论理论。

二、电影文化理论成熟期

20世纪40年代,随着电影艺术的发展,法国电影研究者G・柯亨-西特对法语的两个电影词汇进行辨析。《电影的本性――物质现实的复原》从电影是“物质现实的还原”出发,探讨电影的一般特征、范围和元素及构成,阐明电影的全部功能是记录和提示世界,而不是讲述虚构的故事。

40年代中后期,电影作为社会文化现象、艺术现象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加以研究的科学――电影学诞生。对一般主观镜头的分析,是电影心理学的重要论述。1946年,法国美学家艾迪安・苏里奥在巴黎大学建立“电影学研究所”并出版《电影学国际评论》杂志,研究者包括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美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学家和生物学家等。

50至60年代是现代电影文化理论的成熟期,《电影手册》的黄金年代,从强调模仿到突出电影独特的媒介特征,与结构主义、语言学型、后结构主义等哲学思潮结合。随着跨学科研究的日益开拓,电影作为一门独立艺术的地位已经确立,与其他艺术形式的区别与联系也越来越清楚,电影批评也不再附属于电影创作与电影工业,电影理论有独立的哲学思想与文化领域。法国和意大利先后出现现代派电影。1950年,安德烈-巴赞创办《电影手册》栏目,主要有作者研究、影片分析、导演访谈及对不同民族国家电影的深度报道,团结了一批极具反叛锋芒的青年影评家。意大利电影史学家基多・阿里斯泰戈《电影理论史》沿时间轴线描述电影艺术理论史,关注卡努杜、谢尔曼・杜拉克、普多夫金、爱因汉姆与巴拉兹等电影理论,将电影理论史分为创始者、组织者与普及者三个时期。法国电影理论家马赛尔・马尔丹的《电影语言》从电影画面就是电影语言的基本元素出发,论述电影语言与文学、绘画、音乐的联系及其在蒙太奇、景深、对话、空间、时间等方面的表现。法国电影研究者亨利・阿杰尔的《电影美学概论》提出电影艺术本性问题。

法国现代电影理论家安德烈・巴赞的《电影是什么?》是意大利新现实主义的总结,法国新浪潮的代言。作者通过一系列影评展开电影流派及导演作品的具体评论。“长镜头理论”是美国理论界对巴赞观点的概括。法国电影理论家、电影史学者、导演让・米特里的《电影心理学与美学》是经典电影理论的总结与集大成之作,作者深入探讨电影结构与形式问题;米特里的《问题中的符号学》对电影符号学进行分析与批评。美国电影理论家诺埃尔・伯奇的《电影实践理论》阐述电影时空的表达方式、音画的辩证关系、干扰性因素及虚构与非虚构题材等问题。法国编剧、导演、演员、“新浪潮”电影创始人之一弗朗索瓦・特吕弗的《希区柯克与特吕弗对话录》倡导与实践电影作者论、导演中心论,他认为电影是浪漫化的生活。

法国结构主义与符号学大师罗兰・巴特的学生克里斯蒂安・麦茨是理想主义和理性主义电影符号学家,其电影理论活动分为三个时期,即符号学时期、叙事学时期和文化学时期,他在G・柯亨―西特的基础上指出电影关联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所指涉的电影文化范畴包括实体、关系与认知活动,麦茨的《电影语言――电影符号学导论》首次提出“影片文本”的概念,从而读解文本成为电影符号学第二阶段的新途径。电影学即电影科学由心理学、精神病学、美学、社会学、教育学、生物学等对电影进行科学研究。麦茨的著述《想象的能指:精神分析与电影》是精神分析学电影理论的代表作,作者创立电影第二符号学――电影精神分析学――研究“电影文本中的欲念”即研究人物无意识活动和性心理、“文本的欲念”即无意识在电影创作和欣赏过程中的作用、“电影媒体的文化功能”等。

60年代末,英国《新左派评论》采取以政治为导向的法国结构主义立场,拒斥英国左派传统,拥护欧洲马克思主义理论,英国第一批新电影理论著作包括彼得・沃伦的《电影的符号和意义》、大卫・威尔与彼得・沃伦的《山姆・富勒》、吉姆・济茨的《地平线西部》、保罗・威勒曼的《罗杰・柯曼》以及科林・麦克阿瑟的《地下美国》,所有这些新电影理论奠定了好莱坞类型电影与结构作者论的中心地位,影响了70年代中期英美电影理论走向。

法学家论文第8篇

    书写哲学史并非要把古代哲学家当作报道的对象,而是当作评论的对象。书写者必须从自己的视角看待研究对象,有所“见”,即提出独到的看法。这种看法包括对哲学家的比较研究、特色概括等项内容。

    (一)比较维度

    如果孤立地看待某位哲学家,书写者很难形成自己的看法。书写者必须敞开眼界,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哲学家做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也就谈不上评判。书写者的看法,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般来讲,人们可以选择以下三个比较维度:(1)纵向比较。这种比较维度适用于属于同一学派但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两位哲学家。一个大的学派,可以跨越不同的历史时代。属于这个学派的两位哲学家,由于生活在不同的时代,思想上自然会形成差异。两者之间存在着“大同”,否则便不能归为同一个学派;但也存在着“小异”,否则便无发展可言。对于这样两位哲学家,可以做纵向的比较:看他们之间的“大同”是什么,“小异”是什么,看后学如何发展了前辈的学说。例如,同属于儒家,王阳明与孟子相比,共同点在于维护儒家伦理,但采用的手法不同:孟子用人性善说明儒家伦理的普适性,而王阳明则运用致良知之教对儒家伦理作出本体论证明。(2)横向比较。这种比较维度适用于处在同一时代的两位哲学家。两位同时代的哲学家,处在共同的语境中,面对共同的问题,但他们解题的方式未必相同。每人各有各的独到之处,因而可以进行比较。例如,同为南宋理学家,朱熹与陆九渊都认同“存天理,灭人欲”的原则,可谓之“大同”;但对“天理”的理解有所不同,可谓之“小异”。朱熹主张“性即理”,强调天理的超越性;陆九渊主张“心即理”,强调天理的内在性:各有各的理论架构和论证方式。朱熹由超越而内在,陆九渊由内在而超越,可谓“殊途而同归”。(3)跨文化比较。这是对中国哲学家与外国哲学家做大跨度比较研究。跨文化比较研究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笼统的。对两种文化做笼统的比较没有什么意义。比如,有人说“中国文化是筷子文化,西方文化是刀叉文化”,这有什么意义呢?这如同说中国人是黄种人,西方人是白种人一样无聊。跨文化比较研究的前提是找到相似点,确立可比性。比如,印度佛教和中国禅宗,同属于佛教范畴,当然具有可比性。吕澂曾对二者做了精当的比较:印度佛教讲究“心性本净”,禅宗讲究“心性本觉”,有同亦有异。再如,黑格尔哲学中的“绝对精神”与中国哲学家讲的“太极”,同属于哲学本体论范畴,对此,贺麟可以做比较研究,指出二者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别性。比较绝不等于比附。比附是把一方的观念硬套到另一方头上,弄得不伦不类。比如,有人把韩非的历史观称为“进化史观”,就是如此。进化是西方近代的观念,怎么可以用到古人身上?韩非讲的是“变化”而不是进化,不能把他等同于达尔文主义者。比较研究的目的在于从异质文化的视角,加深对所研究对象思想实质的理解,而不是评判两种文化孰优孰劣。那种出主入奴、菲薄固有的心态,有害无益,应该摒弃。

    (二)概括特色

    比较研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书写者应当准确地概括出所研究对象的理论特色。能概括出某哲学家的特色,说明你对他的研究真的到位了;不能概括出他的特色,说明你研究的深度还不够。当你说“我认识某某人”的时候,你一定是对他的相貌特征有所了解,能够把他与别人区别开来;否则,你凭什么说认识他?研究哲学家的思想,道理也是如此。只有把他的思想特色找出来,才算进入到了研究的层面。笔者把老子的思想特色概括为“天道学”,认为这种特色是通过老子的三个哲学话题体现出来的。第一个是“以道说物”,从道的观念解释宇宙万物,并涉及到了宇宙观。第二个是“以道看人”,探讨怎样从“道”的角度来看待人,涉及到了人生观。他从人生观的角度讲辩证法,讲的不是黑格尔哲学中的辩证法,而是人学的辩证法、做人的辩证法。第三个是“以道救世”,讲怎样从“天道学”出发解决政治问题,探讨如何走出纷纷扰扰的乱世的办法,试图给乱世找到一个出路。老子以“道”为核心理念,把宇宙观、人生观、社会观这三个哲学论域全都涵盖了,因而是中国哲学当之无愧的奠基人。老子的这种讲法,前无古人,后有来者,开创了道家学派,特色十分鲜明。笔者把孔子的思想特色概括为“人道学”,认为孔子确立了儒家学派。在天道观方面,孔子基本上是接着老子讲的,接受了动态的、有机的宇宙观,创见不多;他的贡献主要在人道学方面。他接受了“道”的观念,但把“道”同“人”紧紧联系在一起,着重阐述“人道”这一新的理念,实现了中国哲学在历史发展中从天道到人道的转折。在中国哲学史上,孔子对老子的第一点推进,在于把哲学话题由天道转向人道,确立了中国哲学以人生哲学为主导的风格;第二点推进则是由“无知之行”转向“有知之行”,首先涉足认识论领域。笔者把孔学要义归纳为六条。除了上述两点转折外,还有礼、仁、中庸三个观念和一幅蓝图即大同之世。孔子的这种讲法,前无古人,后有来者,特色也十分鲜明。

    二、引证与论证

    撰写哲学史论着要以古代哲学家为研究对象,这就需要通过引证原文来解释哲学家的思想,但是,引证不能代替论证。有一种说法,认为引证就是论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古代学案编纂,就是以引证为论证,好处在于读者可以直接从原着中了解哲学家的思想,不受解释者的影响。对此,笔者也不敢苟同。受上述说法和看法的影响,在现有的哲学史论着中普遍存在着以引证代替论证的倾向。有些着作引用的原文甚至超过了三分之一,不堪卒读;即便不引用原文,也只是把古文翻译成现代汉语,把几段引文串连起来。这种写法,同读书笔记有什么两样?恐怕不能称之为学术论着。论着一定要以论者所立的观点为主导,不能以被论述对象的原文为主导。在论着中,史料是观点的证据,但观点不是史料的简单归纳,而是书写者对原着的创造性诠释。书写者必须有所“见”,必须把“见”的理由讲充分,然后再引用原文作为证据。引用原文不等于堆砌史料,应当把哲学家最有代表性的说法选出了,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尽量避免出现大段引文的情形。此外,引用原文以后,还应当作出解释,并且同自己所提出的观点挂上钩。学术论着除了引用第一手材料外,有时还要引用第二手材料,即引用其他研究者的说法。引用第二手材料,更应该注意避免出现以引证代替论证的情形。书写者必须树立自己的观点,不能把别人的观点引用过来,直接当作自己的观点,把自己摆在“打工仔”的位置上。自己所树立的观点,必须在经过充分论证以后才可以引用他人类似的说法作为旁证。在任何时候,他人的说法都不是书写者立论的主要根据。引用他人的说法,必须是被引用者具有说服力和独创性的说法,而不是被引用者所讲的公众话语。倘若是公众话语,书写者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来表达,何必引用他人的说法呢?书写者引用他人的说法,有时不是在为自己的立论找旁证,而是批评对方的说法,通过驳论的手法树立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要尊重对方,注意引文意思的完整性,切不可断章取义。

    三、观点与结论

    学术论着强调一个“论”字。研究者在论着中必须树立自己的观点,不树立自己的观点,不能称之为论着。所谓论着,其实就是运用材料对自己所树立的观点作出充分论证,力求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成为一家之言。书写者的观点,应当在占有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形成,这叫做“论从史出”。没用足够的史料积累,观点便无从谈起;即便有了足够的史料积累,也未必能够形成独到的观点,因为能否提出观点,还同书写者的理论思维能力有关。不可否认,中国古代哲学家具有实质的系统;如果他不具有实质的系统,就不配称为哲学家。不过,中国古代哲学家并不用形式上的系统表达其实质上的系统,这正是中国哲学的特点之一。如何从哲学家非形式的系统中提炼出实质的系统?这需要书写者独具慧眼,善生慧解,提出独到的观点。所谓观点,就是书写者运用自己的理论思维能力,对哲学家实质的系统所作出的概括、理解和解释。哲学史的书写,未必要充分反映哲学家实质系统,但一定是书写者观点的汇集。如果说观点的形成取决于史料,犹如地球围绕太阳转的话,那么,观点的表述则是用史料证明观点,犹如月亮围绕地球转。哲学史的书写,应当是观点与史料的完美结合。论着的结构,其实就是观点之间的逻辑联系。观点同标题有区别。二者可以一致,构成直接的关系,标题就是观点的直接表述;二者也可以不一致,观点同标题构成间接的关系。有的标题只表明论域,如“某某人某某思想研究”,仅从标题看不出作者的观点,但绝不意味着作者没有观点。作者观点,通常在开篇即明确提出。修改定稿时,特别要注意审查论着结构,也就是审查观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各级观点应当构成严谨的逻辑系统。全书应当由一个总观点,各章围绕总观点展开,任务在于以次级观点为总观点提供证明,说明总观点何以成立的理由。每章下设的各节,应围绕次级观点展开,以第三级观点为次级观点提供证明,说明次级观点何以成立的理由。节下所说各级专题,以此类推。总之,无论哪一级观点,都必须得到论证,一环套一环。如果只有观点,没有理由,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在学术论着中不容许出现这种情形。书写者对自己提出的每一个观点,都应考问自己:我为什么如此看?我的理由是什么?我的理由是否充分?论着通过章、节、专题逐级展开自己的观点之后,还要对全书做一总结,形成本书的结论。结论是对开篇所立总观点的回应,使之更加明确、更加深刻。结论是从各章归纳出来的,应该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尽量做到条理化,把全书驾驭起来,使全书浑然一体。结论也可以做适度的发挥,适度地展现文采,给全书画上一个精彩的句号。

    四、立意与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