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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基金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0 16:17:07

主权基金论文

主权基金论文第1篇

在韩国,近代宪法思想与宪法理论是从西方移植的。随着国际法思想的传播,宪法作为一种思潮开始影响社会近代化进程。自1883年以来,在韩国的大众新闻如《汉城旬报》、《独立新闻》、《皇城新闻》等报纸上开始刊登了宣传西方立宪主义和权利思想的文章。当时,主要介绍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理论,一些知识分子们试图将朝鲜的绝对君主制改为英国式立宪君主制。1910年被沦为日本殖民地后,为了争取国权,知识分子们极力宣传国家意识与国家思想。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1895年建立的法官讲习所以及1905年以后的各种新式学校中开始讲授宪法学。在韩国宪法学家惠积八束的宪法学讲义为基础,并结合韩国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宪法理论的体系化。在殖民统治36年期间,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只能被动地接受为殖民统治服务的日本宪法思想。韩国宪法学的真正的创立与发展始于获得独立以后。?

在四十年代,随着国家的独立,制宪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为了顺利完成制宪任务与为制宪工作提供理论基础,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下学者们开始研究宪法理论,出版了宪法学著作。如金正实的《各国宪法论》(1946年)、《世界》(1947年)、李昌殊的《宪法解说》(1948年)等。美国实行军政以后,颁布了保障平等与人权的宪法性法律,并公开发行了旨在提高宪法意识的《立治纲要》一书。1948年颁布宪法以后围绕宪法的精神与基本特征,学者们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尽管当时学者的人数有限,但有关宪法学方面的研究成果是不少的。

具有代表性的学者当推宪法学家俞镇午博士。俞镇午博士代表学界参加了4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并提出了以英国议会制为蓝本的议院内阁制的宪法草案,为宪法基本框架的确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他撰写的《宪法解义》、《宪法基础理论》等著作对于人们了解新宪法的基本思想,普及宪法知识,提高人们的参政意识起到了启蒙作用。《宪法解义》被学术界认为是解释48年宪法精神的最有权威的著作。四十年表的论文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所的法律审查、美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英国议会政治等涉及统治结构方面的内容。

到了五十年代,随着法律体系的建立,宪法学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经过一段理论的积累,宪法学家们重点讨论了48年宪法基本特点与具体实施问题。从学者们采用的研究方法看,宪法解释学、实证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这一时期出版的著作主要有:俞镇午的《的理论与实际》(1954年)、 朴一庆的《宪法》(1950年)、韩泰渊的《宪法学》(1955年)、《文鸿柱的《韩国宪法论》(1957年)、朴起实的《宪法理论》(1957年)、尹世昌的《宪法讲义》(1957年)、康文用的《宪法》(1958年)。这一时期还翻译了有关英美宪法方面的书籍。从理论研究的基本倾向看,学者们试图摆脱德国、日本宪法理论的影响,引进英美宪法的理论。从而为宪法理论的多样化与韩国化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当然,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整个五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侧重于外国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几。?

六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的兴盛期,随着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宪法学家们在比较松的政治环境中对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除韩泰渊、尹世昌、朴一庆等元老学者的著作外,新的宪法学著作有:姜炳斗的《新宪法》(1963年)、金萁范的《宪法讲义》(1963年)、金哲洙的《宪法总览》(1964年)、韩相范的《逐条韩国宪法》(1965年)等。作方比较宪法学教材,金哲洙教授还出版了《宪法秩序》、《宪法学研究》。文鸿柱教授撰写了《基本人权研究》一书,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有代表性的判例,从人权保障角度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围。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集中在政党制度、人的尊严、国家紧急权、统治权的相互关系等。这一时期许多在德国留学的宪法学家陆续回国,重点介绍了德国公法理论,使韩国宪法学理论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1969年成立了韩国宪法学会;1970年成立了系统地研究公法理论的韩国公法学会,为宪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组织保障。?

七十年代是韩国宪法学急剧变化并走各多元化的时期。1972年制定的第四共和国宪法参考了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于是学者们开始关注法国宪法的研究。当时,宪法学界分为两种流派:以韩泰渊、葛奉根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主张权力人格化理论,论证维新宪法的正当性。葛奉根教授出版了《法国第五共和国总统的紧急权论》、《统一主体国民会议论》、《维新宪法论》等著作。另一派学者重点研究了德国宪法理论,提出了基本人权的二重结构、基本人权规定的第三者效力等理论。这一时期出版的主要宪法学著作权:权宁星的《德国宪法论》、李康赫的《宪法基本原理》、金哲洙的《现代宪法论》等。学者们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现代宪法论》、《宪法》、《美国宪法制度》、《宪法国家与宪法》、《现代民主政治论》。为了使宪法规范贴近社会生活,部分宪法学家们开始注意宪法判例的重要性,从理论上作了一些探讨。1975年金哲洙教授出版了《判例教材宪法》一书,为宪法判例教学与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维新宪法的反民主性,七十年代的宪法学研究尽管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因缺乏必要的学术环境,宪法学研究整体上没有笪到发展,宪法学的科学性与学术性受到很大的限制。?

进入八十年代后,围绕修宪问题与民主化运动,宪法学界广泛地探讨了宪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实践性的问题。在1980年宪法修改中,政府法制处组织了由宪法学家的宪法研讨班,起草了《宪法研究班报告书》,提出系统的修宪意见。在1987年宪法修改中,学者们提出了有关人权保障体制,国家机构、宪法裁判等方面的富有价值的意见。在八十年代的实践中,宪法理论的实践功能笪到了进一步的强化。除了一般性的宪法教科书以外,八十年代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著作,主要有:金哲洙的《比较宪法论》(1980年)、许营的《宪法理论与宪法》(上、中、下,1980年)、权宁星的《比较宪法论(1981年)、金效全的《德国宪法学说史》(1982)年、金哲洙的《违行法律审查制度》(1983年)、李相敦的《美国宪法与最高法院》(1983年)、韩相范的《基本的人权》(1985年)、郑万喜的《政党法论》(1985年)、洪真善的《宪法与政治》(1986年)、金英洙的《社会主义宪法》(1989年)等。作为宪法学研究资料集有制度研究委员会编的《世界各国宪汉典》、韩国公法学会编的《美国宪法与韩国宪法》、政经研究所编的《议院内阁制—四十年的论争》。这一时期翻译的外国宪法学名著有:金效全译的《一般国家学》、国顺玉译的《宪法学入门》、扬胜斗译的《美国法院与政治》、权宁星译的《美国型总统制》、桂喜月译的《宪法的基础理论》、 朴南规译的《宪法的基本精神》、丘柄朔译的《现代宪法裁判论》、李京周译的《现代宪法学的理论》等。?

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成立了文民政府,宪法学研究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得到了发展,宪法研究范围涉及到宪法学基础理论、地方自治、人权的价值认定与标准、总统制与议院内阁制的比较、宪法裁判的理论与实践、统一问题与宪法调整、宪法政策学、宪法经济学的创立等广泛的问题。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问题是统一宪法、地方自治、宪法裁判问题。发表的学术著作有:金重权的《宪法与政党》(1990年)、朴种恰的《国政监查权、调查权》(1990年)、韩彬才的《宪法裁判的权源与理论》(1990年)、韩泰渊等编的《韩国宪法史》(上、下,1991年)、韩相范的《人权一民众的自由与权利》(1991年)、丘柄朔的《议院内阁制研究》(1991年)、郑万喜的《宪法与议会政治》(1991年、韩相范的《与基本的人权》(1992年)、李石渊的《宪法诉讼的理论与实践》(1992年)、崔仁基的《地方议会论》(1992年)、金永弦的《美国司法制度论》(1992年)、南宫胜态的《法国宪法诉讼论》(1993年)、闽京国的《宪法经济论一从进化论的自由主义角度看契约论的立宪主义》(1993年)、郑顺训的《经济宪法》(1993年)、金弦的《议院内阁制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文洪洙的《世界各国的宪法裁判制度》(1993年)、郑宗薛的《宪法研究》(1994年)、韩斌才的《宪法裁判论》(1994年)、丁树淋的《选举法解说》(1994年)、杨建的《宪法研究》(1995年)、成若演的《法国宪法论》(1995年)、韩泰渊的《宪法与国民》(1995年),同时,翻译出版了约三十多部外国宪法学著作,代表性的有:闽俊基译的《一般国家学》、金效全译的《比较宪法学》与《宪法维护者论争》,边振一译的《自由、秩序及其正义—美国的原理》、梁建译的《国际人权法概论》、尹豪振译的《基本人权与裁判—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金效全译的《宪法、国家、自由》、桂喜月译的《宪法解释》、沈在宇译的《法治国家与人的尊严》、金胜周译的《国家与宪法》等。观察九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现状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宪法学博士论文的选题。各类大学宪法学博士的选题主要有:生存权的研究、宪法诉愿的研究、平等权基准研究、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概念的冲突与协调、财产权保障问题的研究、代议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总统职务交替制度的研究、法国内阁制的权力均衡制度研究、议会自律权的研究、国会议员选举制度研究、宪法裁判的本质与界限、言论自由的现代功能、宪法上文化国家的研究、美国宪法上平等保护的研究、宪法上外国人选举权的研究、德国公法上财产权保障与国家扩张理论、日本的西洋宪法思想的受容 过程研究、法律的违宪决定的效力研究、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作为基本人权的教育权研究、南北统一与财产权问题的宪法社会功能的强化。尤其是,宪法学家人数的增加与知识结构的更新,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学的发展,使宪法学成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学科。??

二、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与主要流派?

经过五十年的发展,宪法学研究已积累了不少成果。在宪法学理论与思想的研究中,形成不同的学术观点与流派。?

(一)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宪法学是由一系列知识、概念、原理组成的体系,基本范畴的确定是建立合理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韩国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视基本范畴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学者们认为,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具有规范与现实两个方面的属性。从规范角度看,宪法学实际上是指宪法规范,从现实角度看,宪法学指宪法现象,即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和宪法秩序。学者们普遍公认的宪法学体系是:宪法学首先分为宪法哲学与宪法科学;宪法哲学具体分为宪法哲学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宪法存在论、宪法价值论、宪法学方法论、宪法原理论。宪法科学具体分为一般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特殊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不断地开拓宪法学的新的研究领域,发展分支学科是九十年代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趋势。?

在探讨宪法学体系问题时,学者们深入研究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问题。对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批判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片面强调实证主义分析方法,习惯于从静态角度分析宪法规范的价值,缺乏动态与现实的分析方法;二是过分发强调宪法学理论的政治性、葡萄牙人性的一面,而忽视其科学性、价值性一面。多数学者认为,宪法理论的科学性取决于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宪法学家郑宗 教授在《宪法学研究》(1994年)一书中,批判了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张挖掘新的研究方法。他认为,宪法学是一种包括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综合科学,应从综合的角度探讨宪法学理论价值。他提出的新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1、总体的认识态度,即从社会关系的总体联系中把握宪法的社会功能,形成宪法理论的整体的适应能力;2、经验的、科学态度,即研究宪法问题时注意宪法现象背后的大量的客观事实,把事实与合理的主观判断结合起来,提高宪法理论的规范性;3、实践的态度,即研究宪法问题必须关注社会现实,强调其实践性。具有实践性的宪法理论才能调整社会关系,发挥其功能。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为宪法理论的实践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4、历史的态度,即宪法学理论研究必须认广泛的历史意识为基础。宪法问题是历史与时代的产物,需要历史的分析,特别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对于体制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围绕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实证主义学派与宪法社会学学派之间的争论还在进行,从发展趋势看,宪法社会学学派的主张将得到学者们的普遍认同。?

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中,引人注目的研究成果之一是有关宪法分类学的发展。学者们认为,随着宪法文化的多样化,宪法制度本身出现了多层性,需要从的普遍价值与文化的相对主义角度评价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宪法制度。传统的宪法分类学已不符合现代各国的宪法制度。权宁星教授在《宪法学原论》(1994年)一书中独创性地提出了新的宪法分类。他认为,根据政党制度存在的性质与形式,可以人把宪法分为否认政党制度的宪法与肯定政党制度的宪法。肯定政党制度的宪法又分为许可单一政党制度的国家与保障多党体制的宪法。多党体制的宪法又分为实行完全政党体制的宪法与不完全政党体制的宪法。这一新的宪法分类方法的意义在于:政党在现代民主国家中起着重要角色;不同的政党体制影响宪法的存在方式;宪法的运用与规范力的提高直接受政党体制的影响。?

对宪法变迁理论价值与基本原理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各类宪法学著作以相当大的篇幅论述宪法变迁理论。学者们认为,宪法变迁的价值在于能够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突提供判断标准与创设新的宪法规范,尽管宪法规范形式没有变化,但其内容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学者们根据韩国社会的实际,从理论上确定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立法机关制定了违宪的法律;2、国家机关在没有宪法授权的情况下,反复行使同样的权限;3、司法机关反复作出违宪的判决;4、违反宪法的惯例与判例长期积累时,宪法变迁必须符合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是指在相当长的时期积累重复形成的宪法实例;心理要件是指对已形成的宪法实例国民给予普遍的承认。学者们在论述宪法变迁问题时,对其界限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认为,宪法变迁的动机与内容要符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与历史发展规则,不笪以宪法变迁形式冲击具有正当性的宪法价值体系。?

(二)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的研究?

韩国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理论的生命在于为有效地解决规范与现实的矛盾提供理论依

据与可行的方案。这一方面有代表性的论文有:权宁星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金其范的《宪法与宪法现实》、金哲洙的《宪法规范与宪法现实》、李康赫的《后进国家中宪法与政治现实》、韩相范的《宪法与政治现实—主要国家宪法史的展开》、韩泰渊的《宪法与价值—最近宪法学的倾向》等。进入九十年代后,面对日益复杂化的宪法现实,学者们重点探讨了宪法规范与现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冲突形式、预防措施、冲突的社会危害等问题。其学术观点主要包括:1、宪法上规范与现实的冲突问题关系到宪法范力的发挥。如果两者冲突超过宪法规范所能承受的限度时便产生宪法危机,即宪法典变为“名目的宪法”;2、从宪法介值角度看,与宪法规范的要求相违背的宪法现实是对宪法规范本身的否定,实际上造成违宪的局面;3、在宪法体制上,规范与现实一般从相关概念转为对立概念,造成运行中的不同形式的矛盾与冲突。4、当宪法现实中出现与规范相互矛盾的情况时,这种现实是具有事实的性质呢还是具有当为的性质,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探讨。崔大权教授在《宪法学》(1993年0一书中,从宪法哲学角度研究了规范与现实发生冲突的哲学上的原因,认为,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解决运行中规范与现实相互冲突的主客观原因,形成宪法价值体系。金效全教授在《五十年宪法学回顾》一文中把规范与现实的冲突规定为韩国宪法的基本特征,并从人权原则与现实的冲突、社会基本权与社会主体权益的保护、围绕权力结构而出现的政治现实与宪法规范的不协调等方面探讨了规范与现实在韩国社会中的存在形态。?

(三)基本人权理论的研究?

基本人权理论是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九十年代后人权理论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学术观点出现多元化。学术界争论的观点主要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是一种具体而现实的个人的主观公权呢还是一种抽象的权力;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还是自然法上的权利;基本权是否具有国家法秩序的构成要素的性质;基本权保障与制度保障的相互关系问题等。权宁星教授认为,韩国宪法中,如幸福追求权、私生活秘密权、良心自由、信仰自由、研究自由等。但其他的基本权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限制,如身体自由、职业选择自由、通信自由等。基本权既是个人的主观权利又是构成国家法律秩序的公权。基本权两重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基本权不是因国家不作为而产生的反射的利益,它首先表现为国民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的主观权利,具有具体而现实的效力。2、基本权具有客观的秩序性。基本权同时涉及到追求共公福利的制度,需要以国家共同体为前提。基本权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义务。3、基本权的主观公权性与客观秩序性并不处于对立状态,两者相互依存与相互推动。?

在基本权分类方面,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以国家为中心把基本权分为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在基本权理论研究中学者们认为,应玉民为主体确定基本的人权体系。从主体上把基本权分为人的权利与国民的权利、自然人的权利与法人的权利;从性质上分为超国家的基本权与实定法上的权利、绝对的基本权与相对的基本权、真正的基本权与不真正的基本权;从效力上分为具体、现实的基本权与抽象的基本权、对国家的基本权与第三者的基本权。现代韩国的基本权体系包括:基本权理念与包括的基本权、平等权、自由权的基本权、经济的基本权、政治的基本权、请求权的基本权、社会的基本权。?

在基本权领域,近年来学者们十分关注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1989年韩国公法学会举办了 信息社会与宪法学对策 国际学术讨讼会,集中探讨了科学技术对宪法学发展所带来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金哲洙教授在《信息社会与基本权保障一文中认为科学技术尽管对人权的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但同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容易侵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价值。这一方面的学术观点包括:1、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权价值易受侵豁,有必要防止因信息垄断而引起的侵权现象,形成公正平等的分配,保护人们在信息使用中的平等地位;2、信息社会中最主要的人权是了解权。如果国民不能接近真实的情况,政府不向国民公开信息,那么国民的权利无法实现。为此有必要从宪法学的角度认定情报收集权、情报公开请求权。3、信息社会中个人私生活权的保护具有特殊重要的重义应从宪法角度强化私生活权的物质与法律保障。学者们提出的立法建议主要有:制定情报公开法、制定私生活秘密保障法、制定情报化社会促进法、完善行政程序法。有关科学技术与人权发展问题的代表性的论文有:丘秉朔的《人工受精与胎儿的生命权问题》、权宁西的《人工授精的宪法学探讨》,金株世的《生命权的宪法学考察》、尹茹九的《人工授精者的法律地位》等。?

(四)宪法裁判制度研究?

1988年正式成立宪法裁判所以后,学者们围绕宪法裁判制度的性质、宪法裁判与国民关系、宪法裁判所的宪法地位、宪法判决的效力、宪法诉愿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学者们认为,九十年代韩国宪法学的最大贡献是从宪法政策角度为宪法裁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具体的操作规范。学者们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宪法裁判的功能:通过宪法规范的权威解释发展民主秩序,实现民主主义理念;从宪法的触芭调整国家意志的形成;立足于控制权力的角度保护省数人的利益;协调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矛盾,维持和平的政治局面。对于宪法裁判所的性质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政治机关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是一种司法机关,其活动程序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但多数学者认为,宪法裁判所具有双重性,即具有政治性与司法性。其理由在于:从本质上讲,宪法裁判所行使司法功能,按照司汉程序运行,但宪法裁判所审判的案件不同于刑事、民事案件,多数案件具有政治性,如违宪法律审判、弹劾审判、政党解散审判等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另外,宪法裁判所的构成也不同于普通司法机关。在探讨宪法裁判制度时,学者们还重点讨论了今后的改草方向问题。归纳起来看,改草的设想包括:把具体的规范控制制度改为抽象规范的控制制度;实现规范控制的一体化;认定违宪决定的朔及力;应规定宪法裁判所根据其职权对法令进行违宪审判;积极改草裁判所内部体制,完善裁判官选举方式;应废止非常任裁判官的制度;确认宪法裁判诉愿制度对法院裁判的适用;完善假处分制度;实现裁判机关的专门化等。有关宪法裁判制度的论著与论文主要有:郑宗 的《宪法裁判研究》(2995年)、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裁判资料集》(1—6)、宪法裁判所编的《宪法判例》(1—7)。论文有:桂喜悦的《宪法裁判制度的考察》、金文显的《宪法解释中宪法裁判所与法院的关系》、金哲洙的《宪法诉讼制度的问题与改草方向》、金学成的《宪法诉愿制 的研究》、李时润的《韩国宪法裁判制度与实际》、许营的《宪法诉愿制度的理论与我们制度的问题》等。?

(五)比较宪法学研究

从六十年代开始,韩国学者们系统地进行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家金哲洙教授、权宁星教授在建立比较宪法学体系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金哲洙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奠定了韩国比较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权宁星教授在1981年出版的《比较宪法学》一书系统地探讨了比较宪法学体系、结构、方法论、学说。韩国的比较宪法学体系分为总论与各论。总论中主要探讨比较宪法形态论、比较政府形态论、比较宪法制度论、个别国家宪法论。比较宪法学的热点问题包括:1、比较宪法学认识目的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比较宪法学的认识目的是通过比较探讨宪法发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促进宪法文化的交流,探索运用宪法的最佳途径与修宪的合理化目标;2、比较宪法学的认识方法问题。学者们揭示的认识方法有:制度的比较研究、机能的比较方法、法社会学的比较方法、历史的比较方法。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学者们把宏观的研究方法与微观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力求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结构与运行规律。在比较宪法学研究中,最近的一些变化是,学者们关注发展中国家宪法理论的研究,改变过去那种向西方宪法一边到的局面,主张宪法理论的多元化。公法学会多次举办国际学术讨论会,研究传统文化与的价值问题,进一步开拓了宪法学研究领域。??

三、当代韩国宪法学面临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宪法学面临的问题

宪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并反映社会实践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宪法学的内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学者们以时代的使命感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反思,强调宪法理论的主体性。韩国的宪法理论移植了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等国的宪法理论,没有对其现实适应性问题给予充分的注意,许多宪法理论没有经过文化的加工,缺乏现实基础。对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如下见解:1、韩国宪法学的基本问题是宪法规范的价值与宪法运行过程的冲安全检查与矛盾。宪法上规定的原则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特别是有关调整政治权力运行的规范缺乏社会有效性。如何使规范与现实保持协调是韩国宪法学今后的基本的研究课题。2、在方法论上,韩国宪法学过分强调宪法解释的功能,缺乏调整社会生活的技能。有的学者指出,在建立宪法不学体系的初期,宪法解释学方法对于宪法权威的维护与宪法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作用。但宪法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只重视规范结构本身的价值而忽视社会生活中规范的具体运用,不关注大量的现实问题的话,宪法规范就会失去生命力。3、在宪法学的科学性与政治性问题上,有时因政治实践的需要没有维护宪法尖具有的客观属性,造成政治生活的混乱局面。4、在传统文化与宪法制度的特殊性问题上,人们热衷于对外国理论的介绍与研究,对本国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则没有更深入的了解与分析。有的学者指出,五十多年的韩国宪法学发展可以说是外国宪法理论的发展,实际上还没有确立主体韩国宪法学理论体系。5、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严格的保障。由于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规范本身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受到损害,社会主体对宪法的信任度普遍降低。6、宪法学理论中宣传性、介绍性以及应付各类考试的内容多,有深度的论文以及论著少。?

主权基金论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飞速发展,股权投资已成为金融业体系的一部分,股权投资的研究也逐渐成为金融学体系的一部分。但随即产生的一些易混或尚不规范的概念逐渐泛滥。本文对此一一规范,依次界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对核心概念展开分析,最后将主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框架清晰而系统地展开。本文为金融学领域PE分支学科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概念框架

引言

这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F)在中国发展飞快,股权投资的文献也相应增多。本文笔者之一亲历亲为股权投资的理论与实践二十多年,同时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股权投资已成为金融业体系的一部分,并成为金融学研究的热点。统计局最新出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把2002年版本中“商务服务业”的“资产管理”归入资本市场的“基金管理服务”。这意味着投资管理属于金融业范围。在一个学科形成的过程中,专业术语的准确称谓与定义这一基础性工作非常重要,也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后续的理论与实践由此顺利展开。长期以来,一些易于混淆的概念颇为流行,较不规范的概念主要有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本文依次规范这些概念,给出并解释准确的称谓,以全面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投资基金

(一)基金

何谓投资基金或基金,有投资组织说、投资工具说、投资方式说、投资集合说等。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理解基金,它是一个比投资基金更基础的概念,是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公共资金或账户,属于一种特定的会计主体。这个角度易被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忽略。在美国,“基金”概念多为政府会计和公共财政所用,被指按特定法规、限制条款或期限,为从事某种活动或完成某种目的而设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财务和会计主体,依靠一套自我平衡的科目来核算不同用途的财务资源。

中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了第19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规范了该类基金,也为其它基金会计作了示范。作为一个在中国只有10多年历史的新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很快对新准则做出了反应。2006年11月,证监会颁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的通知》,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按照新会计准则制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公司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都有自己的会计核算方法。股权投资基金没有专门的会计准则,本身可以借鉴很多其它基金的会计准则处理核算问题。中比基金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设计和指导下,制定了严格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综上,只有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才能准确理解基金的含义。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都是基金。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一般不属于基金。

(二)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以营利性投资为主要活动之一的基金。具体指外部投资,分为金融投资与珍贵物品投资,但不包括控股投资与存款性机构(银行类)的贷款投资。控股投资是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属于一种母公司的管理模式,而不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归类为证券业,保险企业与非强制性社会保险机构不是投资基金。同样,一般的企业、非营利性组织虽然也会有对外投资,但主要从事经营业务,而非投资基金。总之,投资基金一般分为企业性(营利性)与公益性投资基金。

从经济上看,投资基金是一个会计主体,属于独立性或附属型,拥有独立资产和专门账户,须独立核算。从法律角度而言,投资基金属独立型的投资基金,包括法人或实体。机构是投资基金的主流。目前,各类股权投资规范与法规文件都没有关于附属型投资基金的表述。本文也从这一角度认为投资基金是独立型,属于一个实体或机构。投资基金有公司型、合伙型与信托型。信托是财产,还是合同或企业?中国的《信托法》更多采用合同理论。在学术界,信托应为何种形式是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信托(特别是商事信托)应该是实体或者是企业,属于一种法律实体。信托只有是实体,才能解决信托组织独立对外交易,独立拥有信托资产,独立信托银行账户,独立成为诉讼主体等问题。但公益信托属于非营利性组织。投资基金包括了金融机构的理财计划或资产管理业,这些一般认为也是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是政府的信托基金,不属于政府所有。其核算方法包含:合并全国的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或者根据经营它们的政府层次分类,与相应政府部门合并核算。依据上述信托的独立性,将社保基金看作独立机构,属于广义的基金会及公益性投资基金。同样,很多基金会的投资只是组织的活动之一,它们也是公益性投资基金。借鉴《信托法》的思路,《信托法》不仅规定了一般的信托,还规定了公益信托。所以,这些公益性的,把投资活动作为主要活动之一的机构,一般都属于公益性投资基金。目前,这些公益性的投资基金成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

另外,有一类母基金(fund of fund,基金中的基金),大量投资于其它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也可以直投证券或者股权。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性不同的是,母基金不需要控制被投资企业。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等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发起人往往通过非公开的沟通方式,向一些机构投资者或富裕个人推销并募集资金。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并且一般无须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同时,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与证券的私募发行有很多相通的概念,如证券的非公开发行、定向募集、定向发行等。

尽管按照一般行规对私募有很多监管手段,包括合格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数量控制、基金规模控制等。但是,私募基金重在投资者与管理者的私下沟通。私募是一个社交过程,因而可以扩大到很多非经济行为,包括私底下协商公益活动、慈善事业。社会上很多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与私募投资人高调的宣传活动,是不符合私募的商业精神,长远看不易取得最大的胜利。其私下沟通的特性决定了“声誉机制”是掌控该理念的隐形之手。

股权投资

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同为投资基金,但两者投资对象不同,相应的投资管理运行、财务管理等也不一样。而且,两种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也很不一致。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只是狭义上的股权。较之股权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更为妥当的叫法是笔者在资产运营理论框架下提出的实体资产投资基金。一般认为,实体资产的外延是人力资源、实物资产、股权资产。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长期持有,而非作为以公允价值计价的交易性资产(证券资产)。交易性股权资产与交易性债权、交易性衍生品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实体投资基金”的叫法更有利于将PE和实体资产的证券化(比如REITS)在某种程度上统一起来,从而促使“经济人”更深刻地体会纷繁复杂的金融工具间的相通性,更高效准确地理解金融工具。另外,针对现实出现的投资现象,本文在“协议投资”中专门讨论了人力资源、准债权等特殊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介入被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管理,与企业共同发展,强调对股权的长期持有,具有不易流动和参与管理的属性。其融、投、管、退四个环节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扩大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投资未上市股权外,当然也可以投上市股权,比如PIPE (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PE机构投资已上市公司),具体指私募基金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扩大公司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后文中将详细说明股权投资基金的各种投资对象,依次是企业份额权投资、珍贵物品投资和协议投资。

(一)企业份额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股权或企业份额权。企业份额权泛指以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等的名义投资,甚至以协议或其他安排参与企业,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对于债权投资而言,股权投资的回报不确定,而且在企业进行清算时,优先考虑债权。

至于优先股,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份额、信托份额等优先份额,它们介于股权与债权之间,但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它们偏向于股权,因而被视为股权更准确。信托份额指委托人出资份额与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加总,需要把信托理解为一个企业实体才能容易理解。如果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那么信托份额类似于优先份额权;如果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可以采取“合并”处理,把出资份额与受益权加总为完整的份额权。所以,优先份额权像优先股权、有限合伙份额权、信托份额权也是股权资产,也是可以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

股权投资也可以分为交易性股权投资、经营投资与非经营投资。股权资产根据持有目的来划分,而且持有目的一般是不能变化的,也是要根据资产持有情况来判断资产类型,比如持股比例、资产期限等。本文的广义股权投资不包括交易性股权投资与经营股权投资,交易性股权投资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经营股权投资属于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

(二)珍贵物品投资

实物资产里只有珍贵物品可以成为股权投资对象。珍贵物品国际核算标准(SNA)中有专门的规定。SNA中生产资产下面分为固定资产、存货和珍贵物品。珍贵物品包括贵金属、宝石、古董和其他艺术品,珍贵物品基本上不用于生产与消费,但它们具有显著价值,预计能够保值或至少不下降,一般作为贮藏价值的手段。

但是,很多企业都有对外投资倒卖实物的经历。甚至是一些企业采取设立空壳企业,空壳企业里持有大宗商品或者房地产之类,通过倒卖企业来间接倒卖实物。因而,对外直接和间接的实物投资都是应该严厉禁止的。当然,国家应管制企业对涉及国计民生一般实物的投资行为(即是囤积行为)。允许企业有一些非预料的对外转让实物资产;允许企业采取风险管理的方式,来适当囤积一些投入品,但不是以倒卖为目的。投资者一般不得实际经营珍贵物品,而是为了转让收益。珍贵物品分为三大类,依次分析如下:

1.奢侈品。大型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持有奢侈品进行投资,或是各类资产管理人发行奢侈品投资计划,直接持有奢侈品,待价而沽。以投资名酒为例,投资红酒的方式有三种:红酒基金、期酒和现货。期酒,类似期货,即消费者与酒商预先签订合同、预先付款购买指定酒,但需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实际拿到酒。期酒与现货的价差越大越好。名酒投资的高技术性和素养要求,令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银行中介的帮助,即购买红酒信托理财产品。目前,国内工行、中信银行、建行、招行等4家商业银行已推出5款红酒理财产品。

2.收藏品。如何对藏品进行科学分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因为它对收藏学的发展至关重要。藏友们一般分为文物类、书画类、陶瓷类、玉器类、珠宝、名石和观赏石类、钱币类、邮票类、文献类、票券类、模型类、徽章类、商标类及标本类。以艺术品投资为例,艺术品投资几乎是发展最快的珍贵物品投资基金。2007年6月,民生银行推出了一款高端理财产品—“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标志着艺术品投资开始纳入金融市场的视野。2009年6月,国投信托联合建设银行和保利拍卖推出国内首款艺术品信托理财产品—“国投信托·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特殊实物证券。一般情况下,奢侈品与收藏品作为珍贵物品可以成为投资对象。然而,有些时候,一些非珍贵的实物(特别是实物证券)也可以成为投资对象,比如门票、仓单、货单等。这些特殊情况的实物投资,同样不能扰乱宏观经济,需要必须经过特别的审批才能进入投资。当然,为求统一,我们还是把这些可以进行的实物投资统称为珍贵物品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包括珍贵物品投资基金,两者的共性大于异性。与股权投资相比,珍贵物品投资规模相对较小。所以,股权投资协会应该包括珍贵物品投资分会;股权投资立法应该包括珍贵物品投资立法。

(三)协议投资

目前,中国不允许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所以,一般而言,普通债权不是企业投资的对象。就算是发生了很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投资,但这些只是一般企业之间发生的投资。本文研究的投资对象是股权投资基金或者说“实体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不是企业之间容易发生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投资,而是准债权投资。但是,实务中也会存在一些债权投资,比如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太平洋-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债权投资计划”,“太平资产-南水北调工程债权投资计划”也获得通过,近4000亿元规模的保险投资有望进入到基础设施投资。本文认为,这些是债权,不属于广义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可通过协议购买项目未来利益权的方式来投资。未来利益权可以分为是收入权和物权。它可以有很多种细化的方式,比如可以是项目现金流产生的收入权,项目所在企业的利润分配权,项目所在企业股东的分红收益权等。如果项目是一个人力资本,那么经济主体还可以是与该人力资本签订合约,通过现在投资人力资本,分享人力资本未来的收入。

这种未来收入权其实不是债权也不是股权投资。但是,它类似股权投资,更类似债权投资,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公园门票收入权、股票分红权、音乐人唱片的未来收入权等。针对实务与学术情况,笔者认为把它称为是准债权投资为妥,主要有产出收入分配权、利润分配权、股东红利分配权。

投资者只要没有影响收入的产生,没有强迫消费者与购买者提高购买成本,将来的收入就是可以转让的。它也符合广义股权投资特点:长期持有、不易流动,但是一般不参与管理。同时,准债权投资者没有加入企业成为股东,所以,准债权投资属于协议投资。

最后提出,是否可以投资劳动?投资劳动意味着被投资方将来以劳动为给付。笔者认为,意义不大。虽然,现实中有主体之间劳动债的关系,但是,很少有企业有应付劳动或者应收劳动。劳动不宜作为稳定的价值目标来投资。但是,投资方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来投资劳动者的劳动。以合同的形式投资,就是没有采取企业组织的形式,类似于目前的合伙协议(非合伙企业)。契约中可以约定劳动者计时或者计件的劳动成果,这是一种未来资产,它能期待性的带来收益。例如,可以投资某个科学家搞科研,与他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权,然后可以通过拍卖专利权的方式退出。

一般而言,准债权与合伙协议等协议投资形式,一般没有登记,属于最私募的形式,在法律保障与转让获利上会比较不方便。事实上,所有这些协议投资都可以转化为真正股权投资的形式。利弊此消彼长,取决于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博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思是“私募发行的,投资企业份额权为主的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说法,10多年前就在我国使用,主要指政府主导的、侧重于某一产业或某一区域的发展基金,并不代表私募股投资基金的主流。鉴于“产业投资基金”这一说法易造成地方政府或行业部门的误解,将其视为政策性发展基金,变其为自己掌控的另类“投资机构”,容易重现当年各省办信托投资公司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同时,产业投资基金给人的印象就是政府行为,而且是按照行业划分基金。实际上,基金一般来讲是不分行业的,很少专门做某个行业,而不做别的,基金主要是挣钱工具,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应该将“产业投资基金”正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避免以偏概全、误导方向。

笔者一直倡导用“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取代“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开始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名字出现,至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说法可以在业界保留,而在法律等正式文件中应该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名称。

本文建议股权投资基金应分成两大类。第一类叫做产业投资基金,或者叫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可以以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把引导基金包括进去,也可以以引导基金的概念把产业投资基金包括进去。这一类基金有三个特点:经过政府批准、政府推动出资、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第二大类为非国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一类的产业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几个小类:第一种是国家财富基金,应纳入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范围,引导其健康发展;第二种是准产业投资基金,比如中比基金、中瑞基金等,这需要以两国政府的合作为基础;第三种是中央各政府部门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比如国家发改委在抗震救灾方案里提出,成立抗震救灾产业投资基金;科技部的产业投资基金“火炬计划”;第四种是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现在不仅津、京等地设立了这种基金,有不少地市级政府也在做。这源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要对其进行规范,防止其衍变成追求政绩的工具,产生新的不良资产。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前面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从独立的基金来分析,另一个层次的投资基金是指一个基金体系,可以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包括了投资基金本身、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在内的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基金”就是广义上理解的基金,规定了所有这些主体的运作规范。我们在各种语境中可以方便地区分各个层次的不同点,同时也要区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

参考文献:

1.白彦锋.基金会计理论与我国政府会计改革[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9)

2.包景轩.私募制度解读[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窦尔翔,李昕.私募基金的内涵与称谓之辩[R].中国经济时报,2007-5-16

4.杜金富.政府财政统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5.耿志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金融,2006(3)

6.何小锋,刘腾.以创新思维推动PE立法[J].资本市场,2008(9)

7.华雷,李长辉著.私募股权基金前沿问题—制度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8.黄亚玲.私募股权基金文献综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9(3)

9.李赛敏.风雨过后,是否有阳光—我国私募基金现状与前景展望,转引自郭锋主编: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R].2009

10.李昕,杨文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主权基金论文第3篇

【关键词】基金会;非营利;产权

在数百年的人类经济活动中,政府系统和市场机制一直是控制并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力量。然而,自20世纪以来,在世界经济发展步伐逐渐放慢的同时,“市场失灵”现象频发,政府管理受到“公共管理危机”的严峻挑战。政府和市场的经济功能受到前所未有的深度质疑。20世纪60年代之后,一场影响深远的“全球结社革命”席卷欧美等国,第三部门①作为一种新力量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

作为第三部门的一名成员,公益基金会以其突出且鲜明的“公益性”和“公共责任”被视为政府和市场之外、促进社会发展第三种力量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在我国公益基金会发展规模和资金数量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部分基金会内部治理混乱现象频频出现,甚至爆发数宗震惊社会的大案要案,这一事实显然与其公益性背道而驰。因此,基金会治理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基金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例如,引入公司治理机制、借助绩效评价等形式提升基金会管理水准,以确保其“公益性”目标的实现等等。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往往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能缓解一时之疼。由于未能针对症结“下药”,部分基金会甚至出现了“治理失灵”现象。看来,学术界有必要在更深层次和领域分析其原因,并探求对策。

笔者认为,前述针对基金会内部管理弊端的种种治理机制,大多源自其管理对于营利企业治理机制的借鉴。在借鉴这些治理机制的同时,研究者往往忽视了对于基金会本身产权性质的考察,而基金会和营利企业最大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产权属性不同,因此,那些适用于营利企业的良好治理机制往往在基金会领域失去了效用。可见,产权分析是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前提和必要准备。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益基金会的根本特质入手,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角,探讨基金会的产权关系,为今后分析基金会治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

公益基金会是在组织认同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一种组织。学术界并没有专门分析公益基金会特质的相关文献,绝大多数研究者将包括公益基金会在内的第三部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这种整体性的分析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结论。笔者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分析结论,并试图从中提炼、概括公益基金会的核心特质。

萨拉蒙(2002)将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二是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四是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五是志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因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沃夫(2004)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五个特征:一是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具有非私营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结合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日本学者重富真一(2001)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和慈善性等特征。我国学者王名(2002)将非营利组织的第一大特征概括为非营利性,并认为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尽管上述各位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解析,但是,学者们对于第三部门特质的概括均包含了非营利性这一特质。事实上,非营利性也是区别公益基金会与其他营利性组织的主要标识。由此,我们将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认定为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作为一种概念,在其表象之下,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下列实质性要素:

(一)基金会的大部分资源来自于外在的资源提供者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由此可知,基金会的资产主要来自外界个人或者组织的捐赠财产。

(二)资源提供者向基金会投入资源,并不期望获得补偿或按照其所提供资源的比例取得经济回报

如果资源提供者可以从基金会获取回报,则应当将基金会视为营利组织看待。这一要素的实质涵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基金会资产的所有权。一旦他们将资源投入基金会,他们就不再享有与资源相关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例如与资源相关的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显然,这一特质是公益基金会区别于营利企业的重要部分,这一特质也将其与政府及政府部门(包括行政单位、国有事业单位)等区分开来,因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尽管也属于非营利组织,但是国家对这些组织及其资产拥有所有权。

(三)业务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利润而去提供货品或者劳务,而是为了提供慈善和服务,即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性

需要指出的是,基金会的非营利性是相对于企业营利性而言的,强调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并不排除其因提供商品或者社会服务而获取相应收入或者收取合理费用,只要这些营利活动的所得最终用于公益事业。

(四)不存在具体的资产终极所有者

基金会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买,或者在组织清算时可以分享剩余资源的明确的终极所有者;剩余资产不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中进行分配。

上述资源提供者、基金会以及受益者实质上构成了慈善资产的委托人(捐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三者的产权关系伴随着慈善资产的转移而处于变化之中。

二、公益基金会产权的研究现状

产权(property rights)也称财产权或财产权利,其定义因经济学流派的不同以及经济学发展时期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界定。例如,阿尔钦(1969)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使用的权利。德姆赛茨(1967)则认为,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界定了人们如何受益以及如何受损,从而能够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因此,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furubotn & pejovich,1972)。由上述学者的论述可知,产权在表象上体现为一项或者一组权利,其实质是对人们的行为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当前,产权的主流定义是“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s)和“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产权则主要包括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资产的处置权。

现代制度经济学家是借助产权探求企业经营效率问题的。他们一般认为,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要一致,提倡经营者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实现提高治理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因此,产权问题与治理密切相关。

学术界对于企业产权特征的研究兴起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国企改革,直到今天,企业产权问题仍然是“常做常新”,它逐渐与治理理论相融合,演变发展为一门“显学”。然而,学术界对于产权的考察着力集中在营利的企业范畴,第三部门的产权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学者的广泛重视。与此同时,致力于第三部门研究的学者往往关注于第三部门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以及第三部门相关法律等宏观领域。对于公益基金会的研究更是未能深入到其本质特征之中。

我国学者王名、贾西津(2003)通过考察基金会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考察基金会的产权基础,并提出了基金会的“公益产权”概念。他们认为,基金会的设立存在着委托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的多元关系,使得基金会的产权具有如下特征: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离,受托人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主体是由信托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构成的虚拟主体。从他们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他们的研究出发点是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在笔者看来,从法律视角的所有权分析固然可行,但是这种所有权性质的分析仍然停留在事实表面,是一种从法律概念到经济学概念的过渡,并未对基金会所有权的经济本质作出深刻剖析。

三、公益基金会产权分析

前文述及,产权实质上是规范、界定人与人之间行为的。由于公益基金会既涉及提供慈善资产的私人,又涉及受众广泛的受益者群体,因此,需要从一个多元参与的视角分析基金会的产权属性。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公益基金会的业务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接受捐赠,二是受托。接受捐赠业务与受托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有必要就两种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解析。

(一)接受捐赠

一般情况下,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捐赠者将慈善资产捐出,资产的所有权随之转移,原拥有者不再拥有与该资产相关的任何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公益基金会获得了慈善资产, 并拥有了慈善资产的相关产权。除此之外,在某些捐赠业务中,捐赠者可能会对慈善资产提出某些限制性要求③,在这种情况下,捐赠者仍然拥有与慈善资产相关的部分剩余控制权;相应地,接受捐赠的基金会拥有部分产权。

对于捐赠者产权的分析比较容易开展。正如前文对于公益基金会核心特质——非营利性的分析那样,随着慈善资产的转移,慈善资产所体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捐赠者无法再对其实施控制。

对于基金会产权的分析,关键在于剩余所有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析。看似基金会拥有了与捐赠资产相关的产权,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④,但是,由于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剩余资产的非分配性等等特质,基金会无法对资产以及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和处置,因而无人能够真正掌握这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从而在事实上造成基金会产权的拥有者“缺位”。本文在此处以运作比较规范的欧美国家公益基金会为例。欧美国家的公益基金会的内部一般包括董事会、执行官和志愿者。董事会大多由独立人士担任,他们通过代表与捐赠人相关的或者直接代表捐助人参与对基金会运作、绩效考核以及对外报告等等活动,监督、控制执行官的管理活动,董事会成员并不具有捐赠资产的任何产权。同样的,执行官的职责是维持基金会的日常运作,负有管理职责,他也不是基金会资产产权的相关者。志愿者大多本着良好愿望,为基金会和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他们是距离产权最远的人员,因而不可能成为产权的所有者。

对于一项慈善资产而言,基金会一个比较完整的运作过程如下:基金会接受一项捐赠,将其纳入自身的收入,进而将其投放到既定受益者。在这一过程中,相关资产的产权运动路线是这样的:首先,捐赠人已经放弃了与资产相关任何产权,与资产相关的产权由基金会拥有,但是基金会缺乏一个切实主体行使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当资产保留在基金会内部时,广大的受益者是作为潜在的资产产权主体出现的,由于受益对象并不确定,因此,受益者属于一个虚拟主体,慈善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完全分离,并且缺乏真正的承担对象。随着受益对象的确定,基金会将资产转移给受益者,与资产相关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一并转移。直到此时,资产的相关产权才得以落实并体现。

无论是从基金会的静态特质还是从动态过程来看,基金会不存在一个完整的产权所有者,即所有权缺位:1.在无限制条件下,捐赠者无任何产权;在限制条件下,捐赠者拥有规定范围内的剩余控制权。2.就基金会产权结构而言,表现为两个特征,一是基金会表象上拥有资产的相关产权,但基金会内部产权拥有者事实上缺位,因此这种产权也是形式而非实质的;二是在受益对象是虚拟主体的情况下,由于基金会资产的表象所有权与实质受益权主体不一致,从而产生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收益权的分离。

(二)受托

公益基金会所从事的受托业务是指其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这种业务方式降低了慈善事业的捐助者和受益者的搜寻成本与交换成本,因而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益基金会的本质是提供慈善服务的中介机构。

在受托业务中,相关资产的产权分析比较容易理解。在受托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基金会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基金会本身并未接受捐赠资产的产权。在资产转移给受益人之前,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产权仍然由捐赠者拥有。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随着资产的转移,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产权一并过渡到受益人。

综上所述,由于公益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以及与基金会运作相关的捐赠者、受益者和基金会管理者等多元关系的存在,使得公益基金会的产权关系尤为特殊和复杂:捐赠者将资产投入之后,失去了对该项财产相关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捐赠者不再拥有该项资产的产权。作为受托人的基金会取得资产后,拥有形式上的产权,能够占有、处分以及经营、管理这些资产,但是,由于基金会资产并无终极所有者,亦无法在其内部进行处置和分配,这些产权形式并无人承担。因此,受托人享有的只是支配意义上的所有权,或者可以称为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但仍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受益人作为一个不确定的虚拟主体,他们并不拥有产权,随着受益人的明确以及相关资产的转移,受益人将拥有资产的相关产权。

四、结论和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公益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以及多元关系人的存在,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尤为特殊和复杂,主要表现为公益基金会产权主体缺位。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在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凭借公益基金会的使命、志愿者是否能够完成基金会的公益目标?笔者的答案是:正是由于基金会缺乏剩余索取者,偷懒行为、道德风险等情况在公益基金会比较普遍,如果不加以合理治理,这种道德风险甚至会引发惊天大案。例如,1995年,当时美国最大的非营利组织的美国联合道路董事会主席因为诈取慈善支出而入狱,他高达四百多万美元的年薪及奢侈消费也随之曝光,造成该组织社会信誉和收入急剧下跌,百余名员工失业(赫茨琳杰,1996)。事实表明,公益基金会尽管不是在营利企业那种“逐利”动机驱使下进行运作的,但认为公益基金会凭借良好愿望和心地无私就可以办好事情显然是不成熟的。早在1978 年,德鲁克就指出:“非营利组织还仅仅是一个新近出现的现象,但我们确实认为,非营利组织需要管理”。德鲁克这一管理理念沿袭至今,已经发展为基金会治理。公益基金会独特的产权致使其非常容易受到偷懒以及道德风险的攻击,这也使得治理成为维护其正常运作、实现战略目标的必要之选。

    公益基金会具有“人合+资合”的双重属性,它既是由各种志愿者、管理者、捐助者和受益者构成的实体,又是一个经营、运作大量资金和善款的机构。甚至在很多场合,公益基金会必须运作得比营利企业还要成功才行。基于此,公益基金会的产权分析作为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基础,对于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r·科斯, a·阿尔钦, 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

[3] 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j].会计研究,2004,(9).

[4]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5] 里贾纳·e.赫兹琳杰,公众对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信任可以恢复吗[j]. 哈佛商业评论,1996.

[6] 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 里贾纳.c.赫兹琳杰.非营利组织管理[m].中国人民出版社、哈佛商学院出版社,2000.

[8] 王名,贾西津.中国ngo发展分析[j].管理世界,2002,(8).

[9] 王名,贾西津.基金会的产权结构与治理[j].经济界,2003,(1).

[10]贾西津.透视中国公民社会的治理机制[j].中国审计,2003,(9).

[11]谢德仁.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12]gibelman, m.&gelman.safegarding the nonprofit agency: th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n risk management. in n.ehrlich-finklestein r.schimmer (eds.)1999.

[13]miriam wood.nonprofit boards and leadership, jossey-bassa wiley company, 1997.

主权基金论文第4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89-02

所谓“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就是财务会计对象要素之间所具有的特定联系方式和依存关系,它可以通过会计中通常所称的“会计等式”来体现。

一、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的变迁

首先提出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思想的,是被称为“现代会计之父”的卢卡・帕乔利。1494年,在其出版的《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一书中,他提出“一个人所有物等于其人的所有权总值”的基本关系,这成为以后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演变的基础。

在西方,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的演变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称为“资本等式型”,其理论依据是所有权理论;第二种称为“资产负债表等式型“,其理论依据是企业主体理论;第三种是”试算表等式型“,它是因为“该式中的要素均是编制试算表的基本内容”而得名。在西方现行会计理论与实务中,最被普遍认可的是资产负债表型,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结构模式。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如促进从“资本等式型”到“资产负债表等式型“进化的,正是公司制企业的产生。

在我国,建国后由于多种原因,苏联的“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的会计观念长期左右着我国会计人员的思想观念,并指导着企业的会计实务。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过渡,企业“资金来源”中的国家投资部分和银行借入部分被要求逐步分离。依据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学者提出“资产=负债+基金”的要素结构模式,该模式实际上是当时特定经济环境中的一种折中选择。1993年,我国在建立起以财务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的同时,也确定了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模式。这一改变,不仅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满足财务会计目标,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基本协调。

二、不同理论下的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

1.所有权理论及其要素结构模式

从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可以看到,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特别是“业益”的界定成为决定要素结构模式的关键。

所有权理论以“业益”为中心,资产是业主拥有的权利,是“正资产”;负债是业主承担的义务,是“负资产”;业主拥有的权利在减去其承担的义务后,净额代表业主拥有的企业净值,即是“净资产”。 该理论确立的要素基本结构模式为:

资产-负债=业益

按所有权理论,收入表示业益的增加,费用表示业益的减少,收入超过费用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属于业益的增长,反映业主财富的增加。一般认为,所有权理论最适合独资和合伙形式的企业组织。

2.企业主体理论及其要素结构模式

企业主体理论认为,企业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存在主体,其经济业务等事务与权益所有者的个人事务应当区别开来。企业在其持续的经营活动中,其净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均属于企业。该理论确立的基本结构模式为:

资产=权益(负债+业益)

在企业主体理论下,作为债权人权益的负债和业益具有相同的地位,因为它们都是企业资金的来源,故该结构模式的右边,可统称为“权益”。由于企业主体理论适合于现代公司制企业的要求,因而现行会计实务大多是以该理论为基础的。

3.剩余权益理论及其要素结构模式

剩余权益理论认为,优先股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负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属于性质相同的特定权益,因而普通股股东权益应该成为会计关注的核心内容。该理论下的要素基本结构模式为:

资产-特定权益=剩余权益

该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普通股股东提供更好的与决策相关的信息。

4.基金理论及其要素结构模式

基金理论不以所有权理论所假设的个人关系为基础,也不将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它是将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作为会计处理的范围基础。该理论认为,资产是基金或经济活动单位的未来期间的效益,负债是对特定或一般资产的限制,投入资本是使用资产的法定限制或财务限制。该理论所确立的要素结构模式为:

资产=资产限制

在基金理论下,特定服务行为的履行成为关注的重点,而收益的确定则成为次要的问题。因此,这种理论特别适用于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5.会计学收益本质理论及其要素结构模式

会计学者对收益本质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经济业务的考虑,对非经济业务因素则考虑较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实现盈利的过程,是通过经济业务进行的,从而导致“费用”的发生和“收入”的取得。依据这种观点,收益与收入、费用要素之间的结构模式为:

收益(利润)=收入-费用

该理论下的结构模式主要是侧重于利润计算。并且,应注意的是只有“损益性费用”才计入当期损益。

6.收益构成理论及其要素结构模式

影响企业收益的因素多种多样,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获得收益的来源或产生收益的原因都可能存在差别,而“真实的收益”信息是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都期望得到的。因此,如何使企业收益信息的披露更加符合“决策有用性”要求,成为会计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也由此形成了关于企业收益构成的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是本期经营收益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及其盈利,只有来自于企业当期正常经营活动的收益信息才能真正说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未来的发展潜力,因此,列入损益表收益的内容,只能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收支,而不包括非常项目的收益或损失,并且只包括本期的收益。该理论下的相关要素结构模式为:

营业收益(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费用

另一种是总括收益理论。该理论认为,无论经营收益还是非经营收益,都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成果,全部收益的信息才能反映企业管理者的业绩。收益的构成既包括经营活动收益,也包括非经营活动的收益;即有本期收益,也有非常项目和前期调整等。在会计实务中,各国财务会计准则大都倾向于总括收益理论。如我国会计准则所确定的相关要素结构模式为:

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三、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的重构

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是登记账簿、复式记账、编制报表等会计特有方法的理论基础。确立要素结构模式,应该从企业资金运动及其经济业务本身的固有规律入手。企业的经济业务,包括了资金的进入、内部营运使用及退出。资金进入与退出企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发生变化,资金在企业内部的使用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投入资金和不断收回新资金的过程,在会计上表现为费用和收入的变化。费用发生与收入取得过程,同时也是消耗旧资产、产生新资产的过程,它始于资产又归于资产。因此,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对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揭示与表达,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的经济活动始于会计期初已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因此,会计期内收入与费用发生前(即会计期初)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静态结构模式

2.期内经济业务的发生,就其对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的影响看,包括两类: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如消耗资产或产生债务而形成费用,取得收入而增加资产或偿付债务)和不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如企业发生筹资、偿债及分派事项)。会计期内基本要素的变化关系为: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动态结构模式

这一模式是对企业经济活动动态过程的完整描述。该模式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要素,均以变动的身份出现,如资产要素是指“资产的变动”,而不是期初数。而收入、费用要素本身属动态要素,表现资金的运动形式。

3.企业特定期间的经济活动止于会计期末已经形成的新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由于会计期末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所确定的利润实质上是报告期内除业主投入和业主派得之外的一切权益上的变化,因此,利润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正好等于期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因收入和费用变动而导致的资产变化额。期末确认企业期内经济活动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之后,财务会计各要素的关系复归为以下形式(相比期初,数量已发生变化):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由于资金运动存在的动态特征,财务会计对象要素结构模式也表现为一种变动的模式群。在时间观念上,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群涵盖了期初、期内及期末全过程的资金运动。在空间观念上,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群包括资金运动的静态和动态内容。在期初,静态结构模式表现资金运动的初始状态,其揭示的数量关系是“期初数”,要素结构模式实际上就是“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在期内,动态结构模式表现资金运动的变动状态,其揭示的数量关系是变动数,要素结构模式实际上就是“资产变动+费用发生=负债变动+所有者权益变动+收入取得”。在期末,新的静态结构模式所表现的经济意义与期初结构模式相同,但由于经济业务在期内的发生,其数量上已发生变化,说明的是新的数量关系。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

[2] 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M].文硕,等,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3] 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4] 毕晓为.西方会计方程式的演变[J].财会通讯,1997,(8).

[5] 韩淼.论会计平衡公式的一般形式[J].财会通讯,1997,(8).

Analyze the Structure Type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Elements

JING Qiu

(Accounting Department,Guizhou C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Guiyang 550004,China)

主权基金论文第5篇

摘 要: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成为各国金融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鉴于此,我国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念和监管目标,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顺利实现金融转轨。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一、金融消费者

(一)定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消费者需具备的三个要素:自然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

我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判断:第一,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自然人”的标准。第二,从个人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购买保险、基金、股票等行为,都是为了改善目前的生活,实现个人或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这些财富归根结底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因此,符合“为生活需要”这一标准。第三,金融业属于服务行业,个人办理金融业务符合“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标准。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理应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规定。

(二)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理论基础

(1)消费者与经营者理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消费者”的思想,指在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随着科技发展和现代化大生产的兴起,生产者的规模越来越大,并以一种有组织的形式出现,有能力采取多种方式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品种、价格、质量来购买商品,形成了经营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均衡的市场才是有效的市场,只有消费者利益和生产者利益都得到实现才能保证市场的效率。然而,在现代经济金融环境下,垄断造成的卖方市场,使得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无实质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严重的损害了市场充分、有效的发展。

(2)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拥有信息的一方可能因为处于信息的弱势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显著,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充分;信息收集成本高;消费者理解能力差。

(3)弱者保护理论弱者保护理念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弱者享有特权,使之与前者交易中拥有同等的条件,维护自身的权益,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按照弱者保护理念,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显而易见:第一,结构弱。金融消费者是分散的,势单力薄。第二,实力弱。单个金融消费者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金融机构相匹敌的,即使是金融消费者团结起来也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第三,手段弱。金融消费者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

无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基于何种理论,金融消费者遭受侵害的现象已成为共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刻不容缓。

2.现实意义

(1)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体的根本利益。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血液,普通群众越来越多的参与金融交易,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共享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

(2)保护金融消费者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深,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极大的影响着金融产品的设计。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范围:金融消费者群体

(一)普通金融消费者

根据个人参与金融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普通金融消费者简单的划分为: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或者说自然人投资者包含于“金融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纳入到金融消费保护的范围之内。人投资者无论是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购买股票、期货等具有明显投资色彩的金融产品,其交易行为本身都具有消费和投资的双重性质。

(三)不包括机构投资者

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身是为了保护自然人,即便延伸到金融领域也是同样的道理。关于金融消费者界定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自然人。其次,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机构投资者有能力捍卫自己的利益,甚至获得垄断利益,不处于绝对的劣势,机构投资者理应将其高额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保护自身权益、防范侵害、弥补信息与专业劣势的成本。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核心: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基础性权益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指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知识;有权获得政府及金融机构提供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有权明晰保护自身权益的知识与途径。无论是现实的金融消费者还是潜在的金融消费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行为能力的重要手段。

2.受尊重权。受尊重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依法享有姓名、名誉、肖像、人格尊严、风俗习惯等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金融消费者的形象、侮辱金融消费者的人格。

3.隐私权。隐私权指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过度收集、不当储存、私自披露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以此谋取利益;其次,金融消费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的权益,金融机构未经金融消费者允许,不得私自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其推销其它金融产品。

4.监督权。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类型、服务态度等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不恰当的保护工作做出批评。

(二)发展性权益

1.安全权。安全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首要发展性权利,它包括生命安全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其中财产安全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时本身财产安全;实际财产利益安全;可预期财产利益安全等。

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其能否顺利行使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前提条件。指金融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全部、真实、准确信息。金融机构有义务披露所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帮助金融消费者作出理性的选择。

3.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自主鉴别金融产品或服务;自主选择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金融机构不得实施强买强卖、捆绑销售等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包括公平的交易条件,如准确的计量、合理的价格;对金融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金融消费者或用不同的标准将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金融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推脱自己的义务。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本论文是下面校级项目的阶段性论文

校级项目:《中小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项目编号:2015FSSK06

参考文献:

[1] 张为华.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高佳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

主权基金论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数学;产生;发展;理论

一、概述

金融数学,又称分析金融学、数理金融学、数学金融学,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兴起的数学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金融市场上风险资产的交易,其目的是利用有效的数学工具揭示金融学的本质特征,从而达到对具有潜在风险的各种未定权益的合理定价和选择规避风险的最优策略。它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朔到1900 年,法国数学家巴歇里埃的博士论文“投机的理论”。该文中,巴歇里埃首次使用Brown 运动来描述股票价格的变化,这为后来金融学的发展,特别是为现代期权定价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不过他的工作并没有得到金融数学界的重视。直到1952 年马科维茨的博士论文《投资组合选择》提出了均值――方差的模型,建立了证券投资组合理论,从此奠定了金融学的数学理论基础。在马科维茨工作的基础上,1973年布莱克与斯科尔斯得到了著名的期权定价公式,并赢得了1997念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它对于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提供了令人满意的答案,即为欧式看涨期权寻求公平的价格。后两次发现推动了数学研究对金融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金融数学。

金融数学是在两次华尔街革命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门数学与金融学相交叉的前沿学科。其核心内容就是研究不确定随机环境下的投资组合的最优选择理论和资产的定价理论。套利、最优与均衡是金融数学的基本经济思想和三大基本概念。在国际上,这门学科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些年来,在许多专家、学者们的努力下,金融数学中的许多理论得以证明、模拟和完善。金融数学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现代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快 速创新,使得金融交易的范围和层次更加丰富和多样。这门新兴的学科同样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不可限量。

二、金融数学的发展

早在1990年,法国数学家巴歇里,在他的博士论文“投机 的理论”中把股票描述为布朗运动。这也是第一次给Brown运动以严格的数学描述。这一理论为未来金融数学的发展,特别是现在期权理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这一工作很长时间并没有引起金融数学界的重视。金融数学这一学科名称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出现。它是马克维姿的证券组合理论(H.Kowitz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和斯科尔斯―――默顿的期权定价理论(M.Scholes-R.Merton.1997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两次华尔街革命的直接产物。国际称其为数理金融学。

金融数学源于20世纪初法国数学家巴歇里埃在他的博士论文《投机的原理》中对股票价格用布朗运动的刻画。虽然1905年爱因斯坦也对此做了研究,但这一新做法当时还是没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直至1950年,萨寥尔通过统计学家萨维奇终于发现了这一作法的巨大意义,并开始对金融数学做全面的研究,由此金融数学终于迎来了发展的全盛时期,现代金融学由此正式掀开了帷幕。

现代金融数学是在两次华尔街革命的背景中成长发展起来的。第一次革命的成果体现在静态投资组合理论的研究上。1952年马尔科维兹提出了基于均值-方差模型的投资组合问题,该理论把投资的风险和回报做了可量化的刻画,从而开创了用数理化方法对金融问题进行研究的先河。然而他的模型中要计算各个风险资产价格的协方差问题,这个计算量很大。第二次华尔街革命从静态决策发展到了动态决策。1970年布雷顿森林协议,浮动汇率取代了固定汇率,许多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权,期货都随即产生,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引入主要是为进行金融风险的管理,而要对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需要对衍生工具进行科学的定价。巴歇里埃的布朗运动模型促使了一对双胞胎:连续时间的随机过程数学与连续时间的期权定价的金融工程学的诞生.数学工具的引入主要是为进行金融风险的管理,而要对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需要对衍生工具进行科学的定价。此后不久,默顿用另一种严格的数学方法推导了该定价公式,并予以推广。期权定价公式给金融交易者及银行家在金融衍生资产品的交易中带来了空前的便利,期权交易的快速发展很快就成了世界金融市场的主要内容。布莱克,休斯,莫顿的这一理论成为近代金融经济学的里程碑人物,直到现在也仍然是现代金融理论探索的重要源泉。

三、金融数学的理论方法

金融数学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应用大量的数学理论和方法研究,解决金融中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实际应用问题和一些金融创新的定价问题等,由于金融问题的复杂性,所用到的数学知识,除基础知识外,大量的运用现代数学理论和方法(有的运用现 有的数学方法也解决不了)。主要有随机分析,随 机控制,数学规划,微分对策,非线性分析,数理统计,泛函分析,鞅理论等,也有人在证券价格分析中引进了新型的非线性分析工具,如分形几何,混沌学,子波理论,模式识别等,在金融计算方法与仿真技术中也逐渐引入神经网络方法,人工智能方法,模拟退火法和遗传算法等。

金融数学是利用近现代数学的优秀成果来度量和刻画金融、经济、管理等问题的“高科技”工具,其主要的基本理论表现在三个方面。

金融数学理论的新进展有随机最优控制理论,随机最优控制理论是在上世纪60年代末在控制理论中应用布尔曼的最优化原理,并结合测度论和泛函分析方法发展起来的解决随机问题的理论方法。国外的研究者很快就把随机最优控制理论运用到相关的研究中来,从70年代初莫顿运用该理论对连续时间最优消费投资问题进行了研究,布洛克和米尔曼还研究了不确定条件下连续时间的最优增长问题。

主权基金论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受益人;财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1-0044-05

企业年金计划从1875年在美国建立,至今已有132年的历史。它作为现代多支柱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该计划通常由企业、职工双方或一方承担供款责任,在职工退休后,按计划契约的规定,一次或分次向受益人提供养老金。它的运作涉及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等利益主体,管理链条中存在信托和委托多重关系,这就导致企业年金治理中利益主体的目标多元化和机会主义行为,偏离了受益人利益及其财产保护这一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目标,存在着产权交易中的转移保留权、既得受益权、投资决定权、制衡监管权以及风险补偿权等问题,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为了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需要界定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强化利益主体的合意行为并控制其机会主义行为,重视它们之间的利益捆绑机制,在信托和委托多重关系中寻求利益激励与约束的均衡点。

一、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财产制度创新与财产风险根源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计划涉及的相关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中国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以信托财产关系为基础,以委托关系为补充的运作结构”。①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受托人之间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企业年金基金为信托财产,职工为受益人,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受托人在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之后,在实际运营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委托关系,将该信托资产的经营运作委托给它们,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是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中介服务机构是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企业年金计划信托财产关系和委托关系的整个法律架构中,制度安排赋予了受托人全权受托人的角色,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是企业年金安全运行的中心枢纽。受托人要对其委托人的行为向受益人负责,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对于受托人所面对的受益人,受托人是唯一责任主体。”②在企业年金运作流程中出现的损害受益人利益的问题,受托人具有全权的责任。在受益人财产信托制度安排中,“企业年金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不属于任何人和组织的财产,而属于一个企业年金计划”。③企业年金财产从受益人受益的排他性来看,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但从整个企业年金计划来看,企业年金财产可以形成一种资产的集合,具有一致的利益取向,以整体的面目对抗各方,又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从而使得企业年金财产权归属于企业年金计划本身。这种以受益人财产及保护为核心的企业年金计划,结合了信托制度和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载体即信托财产权,是隔离市场风险以保证财产安全性的公共选择④和制度安排。产权经济学理论发现,由一个主体完整地行使产权是不经济的,出让部分产权给他人,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特定的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要大于从事多种权能分工的边际收益,产权主体获得收益的性质取决于主体在产权结构中的势能大小。通过企业年金信托财产权在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和人之间的交易、流转和游离,使得企业年金计划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势能达到暂时均衡,有效地发挥了产权势能的熵增机制,实现了受益人财产保护的制度创新。但同时由于企业年金计划中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势能大小的变化,使得利益主体的利害冲突和矛盾不断显性化,在利益诱致和产权长期游离状态下,利益主体的暂时均衡会被打破,长期内会偏离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保护。特别是在人信息优势、目标函数多元化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下,在企业年金计划这一公共选择过程中,会出现产权交易中的转移保留权、既得受益权、投资决定权、制衡监管权以及风险补偿权等问题,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这正是基于信托和委托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和运作体系下受益人财产安全问题的风险根源。

二、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财产风险表现

产权的实质就是对个人财产行为权利的排他性分配,从而激励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虽然在上面论述中我们曾经指出,企业年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属于整个企业年金计划;但是在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运作中,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⑤,通过信托和委托,实现企业年金财产权的分割和转移,从而有效实现产权交易的资源配置功能。在信托和委托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下,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目标函数多元化使利益主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主要表现在企业年金财产权的分割和转移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受益风险、风险、监管风险和破产补偿风险等财产安全风险。

1. 企业年金财产转移的保留权使得受益人付出更高的交易风险。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作为交付了年金费用的信托受益人,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中自己缴费的部分,理应享有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具有财产的完全所有权。企业缴费部分作为劳动者的非工资报酬,是职工个人缴费的补充。但是职工自己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被依法“锁定”⑥,即在退休之前不得支取(法律特殊规定除外),而且职工对于企业缴费只具有年金保留权(法定事实条件下的受益权),对企业缴费资产的使用权(企业年金受益权)在其退休后才发生。在企业与职工关于年金财产权的转移过程中,核心问题是产权交易实践中职工对于自己缴费和企业缴费资产的所有权的实现。现行企业年金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关乎企业年金持续发展的这一核心问题采取了“锁定”和保留权态度,企业在具体操作中通常也会规定职工只有在加入企业年金一定时期之后才具有年金保留权。这就增加了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交易成本,使得迁徙职工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2. 企业年金的既得受益权限制了受益人受益权的可及性和流转性,加大了受益风险。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有准公益性,受益人受益权的流通、转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职工所具有的是未来才能兑现的既得受益权,这种属性就体现为对其流动性的一种限制,这意味着某职工在获得全部企业年金收益之前必须在企业中工作若干年,作为受益人的职工享有有限的受益权利。在末达到企业规定的基准期前,员工调动工作或被解雇都将失去受益权而无法享受企业年金受益权,企业年金的可携带性差。如中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员工作为信托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以受益权偿还债务、不得对受益权设定抵押和质押。从受益权限制的初衷来看,其是为了减少企业年金财产的交易风险,保障其运行安全,但是这也缩小了受益人的交易范围和行为边界,抑制了企业年金财产的交易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内生了企业年金财产的静态风险,“虚化”了受益人的财产保护。

3. 投资决定权和受益人的分离使得企业年金财产投资出现风险。在企业年金信托中,职工既是企业年金财产的委托人又是其受益人。这顺应了企业年金计划的特殊需求和最终目的,即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让职工受益。从产权激励与约束的角度来讲,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账户内的资产是属于参保员工的个人财产,参保员工应具有个人账户私人财产的投资决定权,员工会根据自己年龄、收入、健康、个人账户积累、投资理财知识、风险偏好等约束因素做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理性投资决策。但是中国目前的企业年金计划大部分采用“集中决策模式”⑦,参与计划的员工个人并没有选择或决策的机会。基于信托和委托所产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在委托人与人信息不对称以及人目标函数多元化的情况下,难以避免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发生,这就增加了交易费用,这是企业年金资产投资运行中出现的风险。

4. 受益人对于制衡监管权的缺位也使得企业年金财产面临监管风险。中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治理主体是受托人即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又在委托机制下将企业年金资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管和投资管理的角色委托给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通过这种委托加强相互制衡,均衡了各利益主体在运行链条中的权利和责任。但是目前情况下,受托人处于“虚位”和弱势地位,“受托人空壳化与市场角色分散化是当前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⑧。当前企业年金受益人――员工很难能够对受托人行使监督权,现行制度也未对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作出规定,而且也很难对受托人的业绩进行评估。受益人的“缺位”与受托人的“虚位”极容易导致人的“内部人控制”,而且缺乏相应的制度去惩罚,监管的缺位与极低的犯错成本难以保障企业员工的年金权益。

5. 受益人虽然具有风险补偿权的保障诉求,但面临着破产后的补偿风险。企业年金计划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承担着员工养老的重要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必须保证企业年金受益人财产的安全和收益。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于DB型养老金计划大都采取了风险担保措施,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设立退休金补贴保障公司或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PBGC),对DB计划退休金进行保险。”⑨但是在DC型计划下,企业年金运作中由于投资失误、通货膨胀、市场风险等原因而导致受益人财产的损失由员工个人来承担。针对这种财产损失风险,受益人具有风险补偿权的保障诉求,但现行规定只是要求“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⑩如果企业破产或企业年金计划运行失误,会带来无力支付年金的巨大债务{11},这种作为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单层次的风险补偿制度就显得过于脆弱。

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财产保护探讨

企业年金财产信托制度的创新,有效地保护了基金财产的安全,提高了产权交易的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在转移保留权、既得受益权、投资决定权、制衡监管权以及风险补偿权等问题上,损害了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为了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需要合理界定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能分配,在利益的激励与约束下实现产权结构的合理与均衡,重视它们之间的利益捆绑机制。

1. 清晰界定企业年金利益主体的权能结构关系,增进企业年金产权结构的合理与均衡。企业年金计划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是受益人财产权保护的基础。企业年金财产权的明晰化,为利益主体提供了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使得利益主体能够清楚地确定各自的行为和利益边界,节省交易费用,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产权结构的效率,实现外部性内在化,从而有效配置企业年金资源,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行绩效。企业年金计划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主要表现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12}财产的占有权需要在受益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三个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受益人是最终所有人,是否能够受益和受益多少要面对上文所分析的风险;委托人{13}是企业年金计划财产的持有人,且拥有收益权。受托人是法律意义占有人,即拥有使用权和有限收益权,而不实际占有。使用权只能由受托人行使,收益权属于委托人和最终受益人。根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企业年金资产运营收益必须返回委托人占有,人享有协议佣金或固定佣金,而受益人则经委托人在基金现值基础上实现其收益权。由于企业年金计划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得改变或转移,因此处分权被依法锁定。这种权能结构的架构有利于企业年金产权结构的均衡。

2. 发挥受托人的核心作用,增强其控制人的能力。强化人的合意行为并控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重视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和人的利益捆绑机制。在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基于信托与委托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强化受托人的权能,尽早“归位”,充分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传统上关于委托机制的研究是单一情况或者双重情况,但在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下,必须充分考虑到在信托与委托的多重机制下,利益捆绑、收益共享对于利益主体合作制衡的重要性。在企业年金信托机制下受托人必须对受益人负责,把受益人财产及保护置于核心地位;同时在委托机制下减少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年金财产投资运营收益的适当分割,合理设定佣金,在收益适当分享下形成利益捆绑机制,进而降低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强化其合意行为,并控制其机会主义行为。

3. 减小甚至取消企业年金财产转移的保留权,明晰企业年金的既得受益权,增强受益人受益权的可及性和流转性,从而降低受益人的交易成本。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多项权能。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职工对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有在退休或者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才能兑现,在此之前归企业年金计划实体所有。为了真正实现对于受益人财产的保护,必须减小甚至取消关于企业缴费和员工缴费的保留权和既得受益权的限制,例如缩短企业缴费向参保职工产权转移的时间,制定受益人领取企业年金的弹性措施,明晰既得受益权的兑现条件{14},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既得受益权的流转。企业年金财产权的及时转移,受益权可及性和流转性的增强,会缩短企业年金财产的游离时间,降低产权分割状态下的各种交易风险,有利于员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回归,增强员工对于企业年金财产的预期和恒心,而且随着员工参与程度、收益共享的不断增加,会大大提高工作积极性。

4. 加强受益人的投资决定权和制衡监管权,在信托和委托多重关系中寻求利益激励与约束的均衡点。受益人利益是企业年金所要关注的和保护的首要利益。评价和衡量企业年金计划绩效的惟一标准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和财产保护的有效性,这也是在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制衡监管的惟一目标。在DC模式下,强化员工作为个人账户内财产的拥有者和所有风险的承担者,赋予其对个人账户投资方向的选择权或决策权。鉴于中国实际情况,“相当一部分员工对个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信息缺乏了解,可以由员工选择自主投资或由受托人选择的投资管理人投资”{15}。可以引入独立受托人制度;构筑风险监管体系{16};强化并明确受托人承担的绩效责任;建立由利益主体内部、第三方外部机构、有关当局和管理部门等三层次组成的监管机制,促进制衡关系的形成。

5. 强化受益人的风险补偿权,建立并完善再保险和担保机制。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养老保障功能决定了必须建立相应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以便应对企业破产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失败等不测风险。特别是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和发展初期,更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还不足以应对风险补偿,除确保投资管理人足额提取风险资金准备金外,还应该强制实行再保险(即当一家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的企业年金超过一定的额度时,应该强制其实行再保险,以分散风险)。由于企业年金的准公益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只有政府出面才能解决的重大情况下),可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企业年金计划(不管是DC还是DB计划)提供担保,承担最终责任。

注释:

①何文娟:《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版,第27页。

②刘巍:《中国养老金信托的财产权属问题研究》,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版,第109页。

③杨燕绥:《年金计划财产的法律问题辨析》,《中国社会保障》,2005年第7期。

④学界目前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方向是信托形式”是没有争论的,而且中国政策已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信托形式。但问题是如何在公共选择中实现企业年金计划的养老保障功能,“一味地强调企业年金财产的信托形式而忽视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共属性”的观点和做法都是有害的。

⑤“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的法定所有权和受益人的衡平法所有权,是针对英美法系而言的;而大陆法系则主张“一元所有权”。

⑥关于“锁定”制度和受益权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9页。

⑦郑秉文对此做了详细研究,认为正是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缺位造成了企业年金安全性危机。参阅: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的治理危机及其出路――以上海社保案为例》,《中国人口科学》,2006年第6期。

⑧郑秉文:《论我国企业年金的改革》,《开放导报》,2007年8月第4期。

⑨仇雨临:《员工福利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页。

⑩参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

{11}安然公司破产就是典型的例子。

{12}杨燕绥:《年金计划财产的法律问题辨析》,《中国社会保障》,2005年第7期。

{13}作为参与人的第一受托人,包括供款企业和员工。

{14}例如建立梯度的企业年金受益权制度,设立员工既得受益权进度表,这样既可以解决企业在员工流动方面的担忧,又可以保障员工的受益权,降低企业年金计划对劳动力正常流动的冲击。

主权基金论文第8篇

摘要:本文综述了对记账符号通常的解释,指出了它们共同的缺陷。而后用规范方法从主流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两个层次讨论了会计处理对象的经济意义,并结合对复式簿记概念的界定,重新解释了记账符号的意义。

关键词 :记账符号;会计处理的对象;复式簿记

一、关于“借”、“贷”含义的解释

(一)账户增减论

对“借”和“贷最常见的解释是表示账户金额增减。也就是说,“借”表示资产类、成本类、费用类账户金额增加,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账户金额减少;“贷”表示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账户金额增加,资产类、费用类账户金额减少。

这个解释实质上是根据资产负债表等式: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说明借贷记账法对等式左边的资产类账户和右边的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规定了相反的记账方向。

关于收入、费用类账户,根据利润表等式:利润= 收入- 费用,由于收入增加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增加,故用表示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符号“贷”表示收入增加,相反“借”表示收入减少(或转出);费用增加意味着所有者权益减少,故用表示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符号“借”表示费用增加,那么“贷”表示费用减少(或转出)。

“借”和“贷”表示账户金额增减,实际叙述了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虽然根据会计等式能证明其逻辑自洽,但并未说明“借”、“贷”含义的来源。

(二)账户分类论

账户分类论借助账户的分类说明记账符号的含义。所有账户可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类。前者表示会计主体控制的各项不同形态的资源,包括资产类、成本类、费用类账户;后者表示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会计主体财产的要求权,包括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账户。记账符号的含义简化为:“借”表示资金占用类账户金额增加,资金来源类账户金额减少;“贷”表示资金来源类账户金额增加,资金占用类账户金额减少。

这个解释实际上是根据经营会计恒等式:资产+ 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说明借贷记账法对等式两边的账户规定了相反的记账符号。

要素分类论比账户增减论更简洁,运用了更加综合的会计等式,不过仍然只是一个实用性解释。

(三)资金来去论

这种观点表述为:“贷”表示资金从哪里来,“借”表示资金到哪里去。这个解释,最初与账户分类论完全相同,不过用于制作会计分录,并不需要区分账户类型,只要能识别一项经济业务资金从哪里来,相关的主要账户记贷方,资金到哪里去相关的主要账户记借方。

这个解释建立在把会计处理的对象理解成资金运动的基础上,但理论解释不够清晰。

二、本文的思路

上述对“借”与“贷”的解释离不开资金运动,要素或账户金额增减,可见它们的含义和会计处理的对象密切相关。本文首先用规范方法对会计处理的对象从主流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揭示其经济意义,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复式记账法的理解,重新解释记账符号的含义。

三、分析步骤

(一)以主流经济学观点分析会计处理对象

会计教材对会计处理对象的阐述一般依据主流经济学。从主流经济学来看,资源必须通过价格机制才能达到有效配置,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企业和国家组织成为与市场相互补充的资源配置手段。财务会计是以价格为尺度计量、记录和报告一个组织的交易和事项,以解决组织内外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系统。会计所要传递的———关于企业交易、事项的信息,可分为会计要素,会计要素细分为会计账户或财务报表项目。运用会计恒等式来分析,会计处理的对象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资金流动平衡。企业处于市场环境中,资金在企业与市场之间不断流动,对企业来说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是平衡的。这一平衡关系在会计期间的某一时刻表现为经营会计恒等式: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经济业务发生时表现为增量会计恒等式:资金占用=资金来源。

第二,会计要素增减平衡。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都用会计要素来表示,资金流动平衡成为会计要素增减平衡。这一平衡关系在会计期间的某一时刻表现为经营会计恒等式: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经济业务发生时表现为增量会计恒等式: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

第三,账户或报表项目变动平衡。如果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以会计主体的账户或报表项目表示,资金流动平衡成为账户或报表项目平衡。这一平衡关系也可以用经营会计恒等式和增量会计恒等式来表示。

在主流经济学语境下,会计处理的对象是主体交易、事项的资金平衡关系。财务会计把企业具有财务性质的数据转换为会计信息的过程,也就是把企业的资金平衡关系反映为会计报表的过程。

(二)以制度经济学观点分析会计处理对象

制度经济学研究交易关系,并认为经济问题首先取决于社会组织———权力和法制。本文认为,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会计处理的对象是企业的利益平衡关系,对此可以从关系、框架、操作三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关系。关系指资金在企业与市场环境之间流动遵循的路径。根据市场交易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不同经济体制环境,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和保持与其他企业的业务联系。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于业务联系中。

第二,框架。框架指企业特有的资金进入、运用和退出的模式。框架是企业适应环境的内部制度安排,体现在企业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经营理念、操作规则等。

第三,操作。操作指的是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企业的同类业务,都在稳定的制度约束下,但并非重复进行,一次业务操作可能不同以往,甚至会因此改变企业的经营框架、交易关系。

(三)本文对复式记账法的论述

本文认为复式记账法包含两个方面:复式簿记和会计确认与计量。而复式簿记包括财务会计程序的记录和报告两个环节,是把交易、事项产生的经济数据转化为可靠、相关信息的基础。其中记录是根据经济业务制作会计分录并通过账户归集同类数据或加工中的会计信息,报告是会计期末将账户信息排列、分类浓缩或细分,加工成相互钩稽的财务报表,来传递已加工完成、符合决策需要的信息。

会计确认与计量是在交易、事项日趋复杂的背景下,为了提高信息质量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概念、原则。在整个复式记账原理中,确认与计量贯穿了记录和报告两个过程,对如何记录、报告做出选择。基本顺序是:第一步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应当记录,何时记录,记录于哪些账户,选用符合要素性质的计量属性,并将结果记录在账簿中;第二步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应当单独列示于报表,何时列示,列示于哪些项目,选用符合要素性质的计量属性,并将结果列示在报表中。

本文认为包含记录和报告的复式簿记技术是财务会计程序的实体,因此非常重要,确认和计量是财务会计的原则,关系到簿记工作的质量。

(四)“借”和“贷”的含义

1.表示资金流动的轨迹。按照主流经济学分析,本文认为会计处理的对象是资金平衡关系,那么“借”和“贷”表示资金流动的轨迹。用于实账户时,“贷”表示资金从哪里来,“借”表示资金到哪里去;用于虚账户时,“贷”表示资金流入会计主体,“借”表示资金流出会计主体。

2.表示资源及相应要求权的变化。按照制度经济学分析,本文认为会计处理的对象是利益平衡关系,那么“借”和“贷”表示会计主体所控制的资源及相应要求权的变化。用于实账户时,“贷”标记资源要求权(即主体义务)的存量及其增加,“借”标记资源要求权减少,相反“借”标记资源(即主体控制权)的存量及其增加,“贷”标记资源减少。用于虚账户时,由于收入和费用分别统计资源要求权的增加和减少,对它们而言,“贷”标记资源要求权增加,“借”标记资源要求权减少。

3.表示会计处理的操作。按照复式记账法的设计,“借”和“贷”是会计上对企业经济业务进行处理的标记。无论在定性分析时,对它们作何解释,复式记账法要求对一项业务的处理必须满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很多情况下,比如调整账户的使用、损益结转、合并报表等,“借”和“贷”仅表示会计方法合乎逻辑的操作,本身并不具有经济意义。当然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的结果不应当违背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

为了解释记账符号“借”和“贷”的含义,本文对会计处理的对象进行了讨论,认为:按照主流经济学观点,会计处理的对象是资金平衡关系,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会计处理的对象是利益平衡关系。并且对借贷记账法进行了界定,认为借贷记账法包括复式簿记和会计确认、计量两方面,其中复式簿记,包括记录和报告,是财务会计处理程序的基础,而会计确认和计量是财务会计的原则。最后,在复式簿记范围内,结合关于会计对象的讨论,重新解释了“借”和“贷”的含义。本文对记账符号的解释,不是简要给出结论,而是结合经济分析得出的,从而通过“借”、“贷”两个字就能对会计处理有更丰富的理解,突出了会计言简意赅的特点。

通过本文的分析,同时得到如下启示:在叙述会计原理时,应当结合经济分析更好地阐述会计基本概念,并在完整论述复式簿记原理的基础上兼顾会计确认和计量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海波.新编会计学原理———基础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3:58.

[2]包洪信.会计核算基础[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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