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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4:31

车位申请书

车位申请书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收存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第十一条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收存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退还原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第十三条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车辆管理所按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分别登记下列内容:

(一)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

(三)机动车更换车身、车架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四)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更换整车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注册登记日期;

(六)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七)变更后的使用性质;

(八)需要办理机动车档案转出的,还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九)变更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四)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五)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同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换发,收回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确认机动车,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第三十条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第三十一条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人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除外。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与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进口机动车是指:

1.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

2.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五大总成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

(六)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七)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等。

(八)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车位申请书第2篇

代办车辆年检本委托书怎么写

广州政捷告诉你异地年检是指车主在A市购车并在A市落户上牌,但车辆使用多在B市,这样造成了异地用车。汽车每隔几年需要进行年检,如果把车开回A市年检非常麻烦,这就涉及到车辆异地年检,即A市车辆在B市进行年检。这就需要异地年检委托书。

1、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委托检验通知书;

2、机动车定期检验表;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5、车属单位、车主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开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出具居民身份证

代办车辆年检本委托书 范文1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人,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业务,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异地年检申请书样本

兹有本人车

(车辆号牌:某a-),因工作需要在省市使用,暂不能回某某市办理年检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

四、异地车辆年检怎么办理

1、回车牌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在违章记录发生地缴纳(在外地发生的违章,如果已经把记录移交给了当地的车管所,那就在当地缴纳)。

2、长期在外地执行任务不能按期参加检验的车辆,由车主提出申请,报经原籍车管所委托驻地车管所代为检验。检验后,将检验结果通知原籍车管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车辆,应事先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延期。

3、车辆单位或车主需填写机动车年度检验表,并按照当地车管所规定的日期,送指定地点进行年检。车辆检验合格够,车辆管理机关在行驶证和机动车年度检验表上加盖(**年**车管所检验合格)印章。

年月日

代办车辆年检本委托书 范文2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办理(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机动车的 业务,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 天内有效。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名或盖公章): (签名或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异地年审所需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行驶证及复印件

3、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注原件有两份,一份是自己保管的,会退还的,一份注明是交给交管局的,会收走的)

4、车船税原件及复印件(注,如第三者险包含车船税,就没有此单)

5、车辆年检委托书

注明: 开具车辆年检委托书,一定是需要到原注册车管所,如果没有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外地落户的车辆在别处是不能进行正常年审的。但是,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时,车主本人并不是一定非要自己去,可以由亲戚朋友去原注册地代办,再寄回给自己。

二、异地年审的步骤

1. 向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申请办理异地审车委托书(可由人代办)。

2. 车主在原注册车管所办理异地委托车辆年审手续以后,车辆原注册车管所会给申请人开具纸质委托书,并给委托方车管所发网上委托车辆年检通知信息。车主到车管所查询到相关的车辆委托年检信息以后,就可以办理正常的异地车检了。

3. 委托车辆年检手续办妥以后,车主将车辆开到车管所的车检大厅进行上线检测。

4. 车检合格以后,持车辆检测报告单到办事大厅打印年检合格标识。

5. 车辆年检完毕后,车辆年检信息会通过网络将传回原注册地车管所。次年审车还将以同样流程方式办理。

6. 此次异地年审完成

三、异地年审注意事项

车位申请书第3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 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 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 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车位申请书第4篇

想申请购车的指标,首先需要符合申请条件。据悉,《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购车指标一定要是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并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交管委相关人员表示,外埠人员申请程序比本地户籍人员相对复杂。外埠人员需通过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5年以上社保以及完税证明,从而获得申请指标的资格。

2、提出申请。

具备上述申请资格的话,可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交管委表示,同时,每个区县都会设一个对外办公窗口,具体办事地址也会在月底对外公布。指标管理机构将负责收集网站和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 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3、获得申请编码,参加摇号。

经审核合格后,确认您的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这时候就可以凭借申请编码参加每月一次的摇号。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4、查询指标编码。

接下来需要在指定网站上或电话查询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需要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以作为指标证明文件,若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则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第一批申请指标摇号“中奖”概率会更大一些,因为之后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会不断累积到下一轮摇号,越来越多。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5、凭指标编码购车。

车位申请书第5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x.于XX年6月进入**工作至今.目前在金属二车间后道工序担任组长一职.

现申请调到天津**管业分公司工作.

在加入**这三年,我由一名普通的新员工,成长为参与车间生产管理者里面的一员. 在这段时间里,通过公司的培训以及领导的培养.我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兢兢业业,吃苦耐劳,用心做事.带领组里员工积极配合车间领导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调度下达的生产任务订单,为提高车间的效益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在此期间,我的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很大的提高.自己虚心求学,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得到车间领导的肯定.自己的工作成果得到领导的认可!

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培养;感谢工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由于个人家庭原因,现在自己不能继续担任此项工作,自己的家人一直都在天津工作生活,而自己只身一人在临海,家人牵挂,自己倍感孤独!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身负高额的房贷压力.必须全方面考虑,前往天津,集全家之力还贷! 为解决自己实际困难,免除后顾之忧,更好地投身工作.我希望调到天津工作.

恳请上级领导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解决我的工作难题。希望各位领导同意本人的工作调动申请,请给予批准,谢谢!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12月6日

工作岗位调动申请书(二)

尊敬的中心校领导:

夫山有仙之名,是益其高;水有龙之灵,更显其深。鹏戈于九天之上,风力使之然也;鲲游于北冥之中,水势借之故也。方今二中改制,人心不稳,虽欲效驽钝于万一,诚不可得也。大丈夫其谁无有千里之志,青云之心?惟时得与不得耳!念羁鸟恋旧林,池鱼困旧渊,于兹地亦十有二年,虽愧无寸光之明,亦不负七尺之躯!诚欲得春风一缕,续再造之功,使夫妻团聚,谐力齐进,如此,则感激零涕矣!

申请人:***

XX.7.1

工作岗位调动申请书(三)

我已在建行xx分理处,xx储蓄所的xx岗工作了四年,在四年的工作中,我主要做了(简单的工作总结),于xx年取得过分行的优秀员工称号,并于xx年-xx年考评连续所里第一名,这些成绩都是在领导的支持与帮助下取得的,我特别感谢帮助的各位领导。

我在建行已经x年了,通过x年的工作,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成长为一个建行的优秀员工,我是建行培养起来的,我热爱建行的工作,愿意为建行奉献自己的青春。

近日悉知分行人力资源部,将在XX年第一季度,对制度规定轮岗期限仍然在岗工作的柜员,开展岗位轮换,我现所在网点我的在岗时间已过四年,恳请在轮岗时,能跨机构轮岗到xx网点上班。

xx网点离家较近,因工作需要,在目前的岗位需要经常加班,不能按时回家。在xx网点工作,既使是加班,也便于照顾家中的老人或孩子,请张行长体谅我的困难。

我会在工作中,不断努力,积极进取,在新的网点,新的岗位做出更大的成绩,请领导看我的行动。

谢谢领导抽时间看我的申请,请考虑!

车位申请书第6篇

文章标题:租车会员俱乐部入会申请表

×××××××会员俱乐部

入会登记审批表

NO: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民族

户口所在地

籍贯

现住地址

邮编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传真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驾证发证机关

E-MAIL

驾证编号

准驾车型

发证日期

入会申请人声明:

1、本人自愿申请加入“××××××会员俱乐部”。

2、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俱乐部章程全部条款,并保证认真遵守。

3、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熟知××××××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在租赁车辆时认真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4、本人以上所填写的全部内容属实。

申请人:日期:

以下内容由入会申请人的担保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民族

户口所在地址

籍贯

与被担保人关系

邮编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担保人房产地址

房产证编号

产权人姓名

担保人经济责任担保书

1、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会员俱乐部”章程的全部条款,同意为(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该会员)遵守俱乐部章程的义务提供担保,因该会员违反章程规定造成俱乐部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本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该会员无法、无力或拒绝偿还俱乐部章程项下各种债务或经济损失时,本人无条件代其偿还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3、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该会员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车辆时,本人为该会员履行前述租车合同及附件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该会员无法、无力或拒绝偿还租车合同项下各种债务或经济损失时,本人无条件代其偿还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4、×××××会员俱乐部会员卡失效前,本人不自行退出担保地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时,向×××××会员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

5、在俱乐部批准该会员的重新担保生效前,本人仍继续承担前述相关经济担保责任。

6、本人一经签署本担保书,即视为本人同意在该会员的会员卡有效期限内同意对该会员每一次向×××××公司租赁车辆的承租行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而本担保人无须在该会员与×××××公司每次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中再行签署。

担保人:日期:

以下内容由×××××公司工作人员填写:

会员卡类别

入会日期

经办人

会卡号码

密码

担保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资料审核意见:

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核准人意见:

年月日

车位申请书第7篇

铁路调动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本人xxx,是南昌通信段永安车间一名通信工,自20xx年7月参加工作,我一直勤勤恳恳、努力的作好本职工作,在领导的关怀下让我在工作中不断成长,不断的充实自己。

在6个月的实习期间,积极向师傅虚心求教,顺利的通过了定岗考试,在工长的合理分工下担任永安通信工区安全员一职,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学生逐渐成长为一名正式的通信工。在此期间积极配合工长完成工区任务,为工长分担一些压力。在单位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任劳任愿,与同事和睦相处,并且积极参加车间组织的各项活动。

目前,由于我女朋友在深圳工作,距离比较远,为了更好的增进感情并考虑到段一直以来鼓励人员去新线锻炼的机会和我个人希望正直年轻可以去高铁线锻炼下,熟悉一些新设备和更多的学习一些新技术再加上亲戚朋友多在深圳安家,父母也希望我最好能在深圳定居,经过反复慎重考虑,我现申请调至漳州车间工作。

我坚信:作为一名正式的铁路工人,经过车间领导这段时间的培养和教育,我完全有信心、有能力在新师傅的教导下和利用自己所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我深深感谢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关心,我只能用优异的工作业绩来回报单位对我的信任。恳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我一个锻炼自己、在新工作岗位上发挥更多才能的机会。特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铁路调动申请书2

尊敬的xx铁道部领导:

您好!

本人xx现任职于xx铁道部,担任副司机一职,现向领导申请调到xx铁道部。本人是xx市xx区人氏,于xx年毕业于xx省xx大学xx专业。毕业至今一直从事铁道工作地点先后从xx到xx。本人对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在单位深受领导同事好评。如今父母年世已高,身体状况不佳。兄长长年在外省工作,难以照顾父母。弟尚且年幼,在xx上学还需父母照顾。

近来母亲思儿心切常打电话倾诉,为此我常奔波。另父母希望我能早日成家,在家乡立业安居。因此父母多次表示希望我能调回xx。我本人也非常想调回家乡,一方面能方便照顾父母以尽孝道;另一方面安居下来后能更安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望领导体恤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铁路调动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多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本人xxx,大专学历,具有(国家cad二级登记证书、四级工程测量工证书、四级线路证书)。我是20xx年8月1日在南昌工务段向西线路车间潭岗工区线路工作至今,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克服一切困难,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作好本职工作,在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实践中,我遵守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敬岗爱岗,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学生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工人。在单位服从领导的.安排,工作中任劳任愿,与同事和睦相处。

由于家住南昌,父母年迈多病,起居无法自理,不能在家伺奉父母,实感不孝,给本人的工作和精神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休息时劳碌奔波两地,感到身心俱疲。为了能够更好的工作和照顾年迈的父母,望领导将本人调至南昌工务段后勤部门工作学习。我坚信:作为一名合格的铁路工人,经过领导多年的培养和教育,我完全有能力胜任新的工作岗位。我深深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栽培和爱护,我只能用优异的工作业绩来回报组织对我的信任。恳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我一个锻炼自己、在新工作岗位上发挥更多才能的机会特请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车位申请书第8篇

尊敬的领导:

我是热机间汽轮机班一名普通操作员工,为了更好的为厂和车间做出更多的贡献郑重的向车间领导提出调入本车间电气班组这一申请。

我叫xxx,男,汉族,大专学历, 1983年7月11日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我于XX年毕业本钢工学院机械设备点检技术专科班毕业,XX年10月入厂实习,一直在本厂热机车间汽轮机班工作,先后担任老10号和新10号发电机助手,本人在实习和工作期间,在车间领导和各位老师傅关心和帮助下,自觉坚持学习汽轮机基础理论和基础运行操作知识,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努力工作,认真做好本职岗位日常操作和记录,保证了本机组的运行期间操作准确、记录准时、运行平稳;作好司机参谋和助手,认真完成了厂、车间、和值班室的各项工作任务。一年多来,通过认真学习,自己在工作能力和各方面综合素质上都有了质的提高,较快的进入了工作角色。

因在本职工作期间,对电气专业产生了浓厚的情趣特申请调入电气班组,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希望厂领导和车间领导认真审验我的调动申请,为一位渴望学到不同专业知识的员工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同意我的请求,将我的工作调动到电气专业。

如果领导同意了我的调动,那么,我坚信,一位热爱电气专业知识的我,将会把更多精力投入工作中,为发电厂创造出更多的效益添砖加瓦。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6月15日

调整工作岗位申请书二:

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赵小宝,是公司仓管部的一名职员。我从20**年6月进入公司工作,屈指算来如今也已经工作满一年时间了。

工作一年来,我在公司仓管员的工作方面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没有丝毫工作懈怠,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一直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努力做一名合格仓管员。

然而,本人系大学本科商务管理专业毕业,如今已经25岁了。一名仓管员的月薪仅1300,远远无法满足我在本市住房生活开销,因为十分热爱公司,又不忍离职,最近我得知公司销售部门正在招收人员。

特此,我向单位领导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希望领导能够根据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我将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奋发向上,为公司的销售工作奉献自己的所有力量。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