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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4 15:10:03

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会计处理;利润;影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9-0143-02

1 前 言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领域乃至整个国家经济改革领域的重要议题,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在上海的部分地区和行业拉开帷幕,8月1日起扩大改革试点,将北京、天津、江苏等11个省市列入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服务业推广。目前,“营改增”试点正分批分步、合理有序的在全国推广,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这一重大改革。作为企业来说,熟悉改革政策,分析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顺应改革潮流,抓住机遇,规避风险,是必由之路。

自改革被提出以及论证阶段开始,对“营改增”的研究和讨论就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开展起来,研究的内容涉及“营改增”的背景、意义、制度设计、对企业的影响、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多个方面。本文针对“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希望达到以下目的:

①对“营改增”研究的文献进行整理、比较、分析和综合;②探索“营改增”试点以来两年的时间里所取得的成效。

2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研究综述

“营改增”试点开始已经历了两年的时间,由于行业的不同以及很多不确定性因素,改革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但是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国家也制定了合理有效的措施,逐步完善税制,让这次改革向着理想的目标发展。改革试点开始后,针对试点行业在税负、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绩效等方面出现的变化,以及未列入试点的行业预计将出现的变化,学术界和实务界开展了广泛的研究。

2.1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研究

税制改革对企业最直接也是最直观的影响就是税负的影响,由于不同的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改革前后税负的变化也不相同。刘东辉(2012)针对税改对不同行业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和估计,认为对交通运输行业而言,短期来看由于税率大幅度提升使得一部分企业税负加重,但是长远来看由于税改后固定资产进项能够抵扣将大幅度降低税负。檀贺礼(2012)认为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情况,制定较低的税率以及适当增加准予抵扣的项目应成为下一步税改工作的重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徐臣国(2012)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油田矿区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进行了预计,结果表明油田矿区公共汽车公司税改后税负将出现较大下降,物业服务业税负下降的幅度较小,主要原因是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2.2 “营改增”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研究

税制改革除了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另一直接影响就是企业税改前后会计处理上的变化。了解这一变化企业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账务处理,在改革中受益。秦文娇(2012)在研究中针对财政部的“营改增”配套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分析了文件中对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包括:《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按差额征税的项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以及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联运业务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冷琳(2012)以某一具体的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税务会计的处理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采购交通运输设备、设备处置、购买汽柴油、发生维修费用、实现运输收入时的涉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2.3 “营改增”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研究

企业的目的是盈利,因此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来说最关心的也是企业的盈利状况。特别是税制改革后,人们更关心的是改革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侯巧春(2012)认为由于税率的增加和税基的变化,税改对企业财务造成很多不利影响,从财务报表上看会造成营业收入减少,而且税改后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审核更为严格。吴丹彤、李学东、丁建伟(2012)通过案例分析认为税改对于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来说,收入下降会导致利润下降,但由于利润降低的幅度小于税负降低的幅度,因此从整体上来说企业仍然受益。同时随着企业盈利能力指标的提升,会吸引大量的潜在投资者。

3 企业应对“营改增”应采取的措施研究综述

企业是税制改革的直接参与者,也是直接受益者。同时,对于改革初期出现的问题,企业也首当其冲。因此,企业应积极应对税改潮流,调整自身战略,采取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趋利避害。胡根荣(2011)认为针对此次税改,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检查更新业务流程;分析税改对企业成本和产品价格的影响;制定规划;升级会计信息系统;对员工做好财税知识培训等。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是国家在税收改革中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企业应该尽早采取措施,完善业务流程,应对未知的风险。侯巧春(2012)认为针对税改对企业财务造成的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更为严格等不利影响,企业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税改变化,包括利用供应商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实行发票严格管理制度、密切关注政策变化等措施。

4 结 论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流转税体系以营业税和增值税并立为其显著特点,这种税制结构在当时起到了很好的调节经济稳定增长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其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不同行业甚至同行业之内税负不同,出口货物退税不合理,税收征管上的交叉征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因此,“营改增”势在必行。作为税制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企业必须熟悉税改政策,了解税改对企业的影响,并调整自身战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一变革。

参考文献:

[1]刘东辉.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不同行业的影响[J].经济师,2012(5):176-179.

[2]檀贺礼.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J].财会月刊,2012(9):42.

[3]徐臣国.“营改增”对油田矿区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2(9):70-71.

[4]秦文娇.案例解析“营改增”的会计处理[J].税收征纳,2012(9):33-34.

[5]冷琳.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处理及税负变化[J].财会月刊,2012(2):48-49.

[6]侯巧春.浅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32):201.

[7]吴丹彤,李学东,丁建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2(8):111-113.

[8]胡根荣.流转税转型[J].公司理财,2011(12):74-76.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2篇

【关键词】 中小银行业 税收负担 流转税 “营改增”试点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面对来自国内国际的双重竞争和挑战,我国中小银行面临着严重的发展困境,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以获得存贷利差为主要收入的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不断被侵蚀。“存短贷长”和“脱媒”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着我国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在当前“营改增”热点话题中,本文再次提出如何通过税制结构调整,提高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这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现实课题。

目前关于金融业流转税的研究普遍认为,国内商业银行的税负偏重,重复收税现象严重,应通过改革税制降低商业银行税负、提高银行业竞争力。在解决方案中主要有一下观点:第一是直接降低现在的营业税率或者改变税基。第二是改变现在的流转税制,即改征增值税。然而现有的文献大多立足于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而对中小银行的税负研究并不多。中小银行虽然具有一般商业银行的普遍特点,但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本文希望通过对中小银行流转税负担的分析,重点探讨“营改增”试点对我国中小银行盈利能力提升的影响程度。

二、我国中小银行的营业税负担分析

企业的发展与税收制度的变化紧密相连,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改革,我国银行业的所得税负担得到较大的改善,然而营业税依然让中小银行承担较大负担。我们分别从税收转嫁、盈利空间、计税范围、确认机制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小银行实际税率过高的现状。

(一)从税收转嫁的角度来说

从理论上讲,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向消费者转嫁,然而由于银行业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这一特殊性,所以作为准公共物品的银行业不能够完全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金融产品提高价格。在现实中银行对存贷款的利率的决定,也是根据基准利率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所以商业银行很难通过调整利率来转嫁税收负担,大部分营业税都由商业银行自身承担,导致其实际税收负担过重。

(二)从盈利空间角度来讲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激烈竞争,金融市场上“脱媒”现象日益严重,不断侵蚀着银行日益稀薄的利润空间,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包括中小商业银行)获利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存贷利差。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着“存短贷长”的客观不利情况,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提出巨大挑战。如果不能为商业银行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依然保持较高的流转税率,将会给银行带来雪上加霜的打击。

(三)从计税范围角度来讲

我国营业税是将营业收入作为计税范围的,虽然税收征管简便,但是却存在严重的问题,导致银行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税款,加剧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以一般贷款业务为例,我国税法规定: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然而银行实际的获利空间就只是存贷利差,对其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税显然扩大了计税依据,加重了银行的营业税负担。

(四)从确认机制角度来讲

由于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其收益的发生和现金的收回常常是不同步的,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然而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税收入确定90天内按权责发生制将应收未收收入记作纳税范围。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只要银行实现收入,无论是否收到了现金,都必须以现金的方式缴纳营业税,这必然加重银行的经营负担,尤其是银行业这种高度依赖现金资产维持经营安全的企业,更是增加了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面临较高的流转税负担,会对银行流动资本产生消极影响,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的大背景下,保持充足的流动性不仅有利于银行业的自身经营安全,也对整个金融体系起到稳定作用。

三、关于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分析与建议

既然营业税给银行造成沉重的负担,那么能否对我国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呢?本文认为不能简单的回答是或不是,需要仔细探讨营改增将会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讨论“营改增”能否切实的降低银行业的负担,提高其竞争力。

根据增值税的性质,首先需要对银行的各种业务分类。银行业不仅具有直接收费提供金融服务的常规业务,而且更多的是收取存贷价差的经营业务,同时随着金融创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也占据日益重要的位置。区分这些业务收入才能根据其特点分别的对这些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具体说来,对于直接收费的业务很容易采用增值税来抵扣进项成本,如银行用办公设备(如大楼、电脑设备等)进行交易而收取的费用,就可以将这些费用抵扣增值税。然而对于其他更为广泛的业务,如存贷业务则难以有效的实现进项抵扣,还是不能有效的减轻银行企业的实际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小银行虽然具有一般商业银行共有的特征,但也存在自身发展的特殊性,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小。例如,一般的中小银行在经营设备购进(包括购买建筑物或电脑设备等)方面远不及大型国有银行。中小银行即使可以退税,但也不能找到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达到17%,远远高于现行5%的营业税。如果不能找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不仅不能减轻中小银行的经营负担,而且将会更加适得其反。所以对银行业实行流转税改革,一定要切实考虑到中小银行的实际情况。

由于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在银行业开征增值税,本文不能找到可靠的数据做实证分析,但基于银行业自身经营业务特殊性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难点,最重要的就是确认何种业务是可以抵消进项税以及如何抵消。

同时,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日新月异的发展创新,核算和区分每一笔业务的性质是十分困难的,征管难度较大。

四、结语

本文在国际金融危机和税收改革热点的大背景下,本着提高我国中小银行竞争力的目的,深入分析在现行流转税制下,我国中小银行面临的税收负担。同时,讨论改征增值税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有益和不利结果。从而得出结论及建议。

参考文献

[1]孙莉.《改革营业祝制度降低金融企业营业祝负担》.财政研究,2007.

[2]梁琪,申琳.《当前营业税制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影响》.财贸经济,2010.

[3]罗威.《我国全国性中小商业银行营业税负担分析》.暨南大学论文,2006.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风险;财政幻觉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18-02

引言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时至今日我国“营改增”已经运行2年多,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14年“两会”更是明确提出,至2015年,我国要全面实现“营改增”。“营改增”无疑带来了诸多好处。据统计,我国“营改增”减税额累计达2 203亿元,①“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效果初显。

当前,我国关于“营改增”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影响,即在“营改增”过渡期结束以后如何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安全。第二,“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税负的影响,在当前“营改增”环境下,绝大多数行业的税收负担是下降的,但是部分行业如交通运输、物流等行业其税收负担却是上升的,对此不同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解释,提供了不同的应对策略。第三,部分学者对“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机构改革提出了相应的看法,众多学者认为“营改增”会对税务机构设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以上对我国“营改增”问题的简单回顾可以看出,尽管当前不同学者对于“营改增”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但是却鲜有涉及“营改增”的风险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欲以风险的视角对“营改增”条件下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进行的“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存在直接风险与次生风险。在直接风险方面,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安全性与稳定性的风险;在次生风险方面,因“营改增”引致的社会、政治风险亦是不容小觑。

一、直接风险

我国进行“营改增”改革,在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均存在风险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中央财政收入方面,看似“营改增”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长期来看无疑会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但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使得中央财政收入过度依赖于增值税这一单一税种。以2011中央税收收入各税种占比来看,增值税一枝独秀,其所占比例为37.58%,而当期地方政府营业税收入为13 504.44亿元,如若二者合计则增值税在中央财政收入单一税种中所占的比例将达到58.41%。②毫无疑问“营改增”使得增值税这支“独秀”更加艳丽,然而,冷静思考会发现就单一税种而言,中央财政收入过度依赖于增值税,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增值税已经不是一枝独秀了,而是一朵“奇葩”。鉴于此,中央财政收入风险暴露无遗。首先,“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最基本、最浅显的道理,然而很明显,中央财政收入将过多的财政收入来源放在了增值税这一个篮子中,所存在的风险不言自明。其次,中国经济在保持了多年高速增长以后,其增长速度正在衰退,并且这种衰退是不可逆的,中国经济的衰退必然会导致税源的减少。最后,当前我国经济高度依赖于第二产业,而第二产业又是增值税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治污环保力度的加大,第二产业势必会经历巨大变化,而基于第二产业的增值税也必然深受影响。

在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因“营改增”而导致的财政风险更是不言自明的。首先,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实行“营改增”无疑剥夺了地方的主体税种,断了地方政府的财源。尽管当前将“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的收入仍旧划归地方财政,但是这只是过渡期的政策是大家心知肚明之事,一旦过渡期结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自何方,无疑是萦绕地方政府心间的一大疑云。其次,从2014年我国地方政府披露的审计报告来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据东部各省披露的审计数据显示: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占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的平均比重为46.58%,①天津市更是以64.56%高居榜首。实行“营改增”在剥夺了地方财政收入主体税种的情况下,无疑会加重地方政府还债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最后,尽管当前我国消费税改革研究在“营改增”的倒逼下,正在紧张进行,并且众多学者呼吁将消费税划归地方,将消费税与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但是应该明确的是我国当前的消费税是范围较大的有限型消费税,即便将其划归地方,对于消费税小省而言也是无法弥补“营改增”对其财政收入所造成的“创伤”,其财政风险仍会有增无减。

二、次生风险

“营改增”的次生风险是指因“营改增”所引致的风险,具体表现在社会政治风险,在分析“营改增”所引致的社会政治风险之前需要对“财政幻觉”理论进行阐述。“财政幻觉”理论最早产生于意大利,由意大利财政学家普维亚尼提出。普维亚尼的“财政幻觉”理论是基于垄断的视角进行的论述,而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布坎南则以民主的视角对“财政幻觉”理论进行了修正。具体而言,所谓“财政幻觉”是指,假设公民是按照税单规模来衡量政府规模的,那么,要扩大政府规模,由于公民不愿意自愿纳税,立法和行政部门必须在公民无法察觉他们已经多付税,或者在下一次选举中不会显示出不悦的前提下,才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假如税收负担能以这样的方式伪装,公民就有政府比事实上的更小的幻觉(布坎南,1967)。“财政幻觉”理论看似与我国当前的“营改增”的关系不大,但是要知道我国当前的财政收入,不论是中央财政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收入,均主要来自于间接税,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在“营改增”以后,其增值税所占比例十分庞大,而间接税最大的特点便是隐蔽性极强,负税人很难察觉,间接税是政府实施“财政幻觉”理论绝佳的税种,毫不避讳的讲,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完美的践行了“财政幻觉”理论。

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我国经济增速必然会逐渐趋缓,增值税一家独大的局面终将被打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终将受到冲击,而在此种情况发生下“财政幻觉”的“面纱”终将会被揭开。一旦“财政幻觉”破灭,一方面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来保证庞大的政府开支,另一方面“财政幻觉”破灭会使得纳税人更加关注自己的税收负担。而当前我国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上“无代表不纳税”的呼声正在不断高涨,一旦税收负担不合理很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甚至爆发政治动乱。统观中外历史,不难发现历次革命、历代王朝的覆灭均与赋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有些革命的直接诱因便是赋税改革。怀古思今,我国当前的以“营改增”为起点的税制改革亦必须重视税制改革潜在的次生风险,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结论

当前,我国“营改增”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形势利好,但是亦存在直接与次生风险。中央财政应适时调整收入来源结构,降低对以增值税为首的间接税的依赖,改革所得税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使得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逐渐扩大,进一步探讨开征遗产赠与税、房产税等财产税,逐渐分散中央财政风险。地方财政方面,在近期内不断完善与改革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与安全;在长期内开辟新税源构建与地方事权相匹配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并逐步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全口径预算之中,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在次生风险防范方面,第一,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有效识别,防患于未然;第二,增强政府开支的透明度,让公民更多享有民主参与、监督权;第三,降低公民税收负担,甚至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可以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变动,即根据宏观经济的景气状况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个人所得税灵活性与合理性共舞;第四,引用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立宪态度中的一句话,即“只有通过改进产生结果的制度,才能够改进配置或结果,而只有意识到了并理解到了制度在整个民主过程中的适当作用,才能够改革制度。”该表述无疑深层次诠释了我国对于防范、化解“营改增”风险的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 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M].穆怀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9-150,350.

[2] 张馨,杨志勇,郝联峰,袁东.当代财政学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95-96.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事业单位;税务风险

“营改增”是指征税项目发生改变,由过去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是地方税,是由各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实施“营改增”之后地方税务局有相当一部分税源发生了转变,中央税占整体比例增加达到了75%,而地方税则为25%。“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央实现财源集中,使国家对税收收入调配更加方便。实施“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发分为两种,分别为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其中一般计税法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之后,税率档次更加分明,具有一定灵活性;简易计税法主要针对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较为固定。“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使结构性减税得以实现,并促进国家税控效用的提升。以财政拨款购买固定资产以及日常公共设施为例,事业单位特别是一些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如果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通过支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实现合理避税,而如果缴纳营业税的话,就难以实现税务抵扣。由此可见,“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事业单位税控效用提升,消除一些偷税漏税的负面影响,对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背景下事业单位存在的几点税务风险

(一)由于税务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引发的风险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非常关注“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区提出了一定要求,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面实现深层次、大范围的税务制度改革,这样一来,一些地区的事业单位由于税务制度改革时间紧没有做足相应的准备工作,难以全面发挥“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没有正确认识“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的意义和重要性,单纯地认为“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就是在税收方面加大力度,并没有意识到“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与单位运营成本之间的关系,更不能通过落实“营改增”精神,使相关部门充分利用“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减轻减轻单位赋税压力;第二,一些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没有及时将“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衔接起来,及时对自身税务处理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仍然沿用以往的办税方式方法处理相关业务,这样不仅不能实现合理避税,而且还有可能加重单位税负,不利于单位持续稳健运营。

(二)由于税务制度改革过渡缺乏稳定性引发的风险

营业税与增值税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相对于营业税来说增值税的报批程序更具复杂性,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事业单位改征增值税会觉得非常陌生、不知所措,各个部门都难以明确工作调整的切入点。在这个环境下,一些单位没有采取加强内部控制的方式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过渡,而是在几个部门中对一些工作内容进行调整,这样不利于单位全面推进“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容易引起单位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由于税务制度改革落实后税务征收过程中引发的风险

以往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很多事项都需要缴纳营业税,主要包括房屋不动产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无形资产租赁收入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落实后对于以上几个内容只有服务性质收入被纳入改革范围之内,其他三方面依然按照以往的税收管理方式进行。“营改增”之前服务性收入的税率为5%,“营改增”税率上升为6%。而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他单位的课题经费,但是课题经费分为很多种需要根据其实质来决定是否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由于一部分课题经费的收入没有取得合理渠道的增值税票据,这就表示着单位经费的收入无法抵扣,进而出现单位税负不降反升的情况。

二、对于“营改增”背景下事业单位防控税务风险的几点建议

“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利于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从事业单位发展角度出发必须正确认识“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精神,积极做好准备,并在现有的业务处理方式基础上做出适当调整,使单位发展与“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相匹配,为单位稳健运营提供一定保障。

(一)重视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第一,事业单位的领导应当积极学习“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相关知识,对“营改增”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仅要积极宣传和落实“营改增”精神,而且还要对单位各个部门提出一定要求,使单位各个部门能够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第二,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也自身税务处理办法联系起来,调整和完善原有的办税方式方法,根据相关内容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二)重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要想在“营改增”背景下顺利开展办税工作,一支高素质财务工作队伍是必不可少的。对此,单位应当加大对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力度,不仅要通过讲座、授课等方式使单位财务人员能够了解和掌握“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最新知识内容,而且还应当邀请一些专业人士下到单位中来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正确引导单位财务部门选择和调整税务处理办法,使单位税务处理办法与实际发展状况相对应,间接起到使事业单位可以尽快适应“营改增”税务制度改革节奏的目的,为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注入新的生命力。

(三)重视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工作

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除了重视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和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之外还应当紧抓单位的发票管理工作。这是因为“营改增”实施之前事业单位根据以往的营业税税务制度对所签署合同内的条款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即可,但是“营改增”税务改革实施之后单位还需要开出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较以往也更加复杂。对此,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发票管理模式,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同时,单位领导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研究讨论根据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等关键点制定新的发票管理条例,明确发票开立、领用、使用以及核销等管理内容及细则,使单位发票管理更加科学性、规范性,间接起到控制和防范事业单位税务风险发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小梅.“营改增”对文化事业单位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08)

[2]安艳丽.浅谈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03)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利润表 影响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增值税是“价外税”,这是该税种设计之初就形成的一个理论,且在中国引进增值税的实践后,更是有别于其他税种,成为一个不同于其他税种认为是纳税人由创造的收入中来支付经营税费的解释。这种理论的产生假设是税款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在生产与流通的环节,每一步都是代消费者先行以增值方式计算的增值税,缴纳给国家,相当于是“代收代付”的概念,从而在理论上将增值税独立于利润表之外。传统的营业税,是“价内税”,是要纳税人从收入中扣减,作为纳税人经营中的税费扣除的。因此“营改增”作为一种改变,首先是一种理论的改变,当然另一方面,基于设计原则,“价内”与“价外”也是一种计算方式的改变。“营改增” 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该政策首先在服务业和交通运输进行试用,然后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营改增”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服务行业企业来说,进行全额的营业税征税,税负过重,还有重复征税的情况,通过税制改革,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也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空间;二是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我国劳务和货物的国际竞争力。在营业税制下,出口不会进行退税,因此增加了出口劳务和货物的成本,不利于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采用增值税制后,就能有效的避免上述问题。

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增值税作为“价外税”,销售额中的一部分通过计算方式是要体现为税款的,不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不含增 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是以不含税价格体现的,这是与营业税作为“价内税” 的 “含税收入额”不同的。即主营业务收入是以“价”为基础的,因此“营改增”对于利润表的影响之一就是收入的核算基础发生改变。因此对于“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收入指标的预算制订,就要考虑增值税对于收入的“剥皮”。

如下例,假设增值税税率是11%,营业税税率是5%,两者收入的比较:

税项 从购买方取得所有款项 利润表中的收入金额 税款(增值税销项税额) 最终缴纳税款 利润表体现

增值税 100 100/1.11=90.09 90.09*11%=9.91 9.91-取得可抵进项 90.09

营业税 100 100 100*5%=5 5 100-5=95

但是从消费者取得的收入,在实践当中并不是鲜明的注明增值税三个字,在现金流量上,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没有差别的,纳税人所体现的就是这种业务缴纳给国家多少税款,因此上述的利润表收入的改变,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营业税在利润表中是体现了收入减税金,增值税是直接从收入中扣减转入往来账项,净额记入利润表收入中,它们本质上并无不同,但形式上的信息体现的数字,就只能在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口径下来进行比较了,因为这是营业税被扣除之后的比较口径,趋于相同。

理论上对于利润表中的影响是两者的变化(X是收入的总额):

X-5%X与X/1.11,两者就是影响数据,这里可能有不同税率的考虑,需要进一步细化考虑。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中不动产销售征收营业税,相关理论研究也是基于营业税的研究,对于建筑业增值税的研究是近两年国家试图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才开始的新型研究领域,因此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全面即深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特别是法国早在1954年已开始征收增值税,且早已全面实施增值税征税制度。目前国家初步制定的“营改增”政策中,借鉴德国征税增值税的做法,实行差别税率,有17%、13%、6%、0几个级别,其中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率为13%。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而言有利于优化税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征收营业税时间较长,在推行增值税过程中,有许多方面亟需完善。目前我国建筑业整体征税情况在很多方面不利于增值税政策的全面有力开展,因此需要有关学者加强研究,为早一步推行建筑业增值税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一、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一)现有营业税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目前在大部分发达国家营业税已然消失,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受到广泛青睐。当前我国建筑行业中,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因具体业务不同而区分征税,无法使项目流转将税负全部转嫁给最终消费者。目前建筑业中征收营业税的主要业务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提供装饰、装修劳务等;征收增值税的主要业务包括:销售或购买沙石土料、金属构件等。一个项目中一般既包括营业税征收项目又包括增值税征收项目,使得抵扣链条的上半部分无法在下半部分顺应抵扣,不能转嫁给最终消费者,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同时由于增值税部分不能抵扣,该部分又会被征收营业税,导致建筑业重复征税,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筑业“营、增”并行导致重复征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属于不同税种,其征收范围、征收条件与国家监管机构不同。目前在我国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监管两个税种,其中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两个税务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在税源和管辖权问题上产生矛盾与分歧,容易引起由争夺税源造成的重复征税和两者都弃之不管的税收空白地带。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两种税负并存,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征税税种的界定不明确,使得国税局与地税局为增加税源而对企业实行不同的界定制度,造成重复征税,从而引起建筑业整体税收负担过重。

(三)建筑业“营、增”并行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建筑业营业税征收规定中指出,在计算企业营业税时包括建设项目中所用的原材料、周转材料、设备等价款,但是减去由甲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税收实际测算过程中,首先对于甲供材料价款的界定难度较大,因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提供建筑劳务的一方,其在计算本企业应纳税款的过程中,很难获得甲方所提供材料的准确价格。其次为避免被重复征税,很多建筑类企业不得不兼营建筑业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盲目兼并重组。但是由于缺乏对产业链中某一项业务的熟练及专业性,会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且影响工程的质量及进度,从而不利于建筑业产业链不同业务的专业化、深度化、精细化发展。

二、税负方面理论研究与现实影响存在差距的原因分析

由上文得知,目前,我国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局面,加重了建筑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同时,两种税种的并存也不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推进。因此国家在对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业做出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后,为减轻建筑业税收负担,计划将于2015年年底,在建筑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但是通过有关学者根据具体某一地区和某一家建筑企业的现行税收数据进行测量与计算,发现如果推行增值税政策,将会大大增加建筑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与政策推行的初衷是完全相悖的。早在国家交通运输业试运行“营改增”政策之初,即2011年,住建部组织建筑会计协会对66家建筑企业的财务样本进行分析发现,66家建筑企业中只有8家企业在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税负有所下降,其余56家企业的数据皆表明营改增会造成实际税负的大幅度增加。

以北京地区某一建筑企业的财务数据为例,计算新的税收政策推行后企业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的差距。

由表1计算得出,在忽略额度较小的营业税金附加相关税目之后按照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该企业应纳税额为79605.79万元。如果按照“营改增”政策,在进项税额理论上能全部抵扣的情况下,本企业应纳税额=291887.89-279088.35=12799.54万元。比征税营业税少交66806.25万元,理论上税负显著减轻。但是根据实际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企业实际应交税额=291887.89-146497.11=145390.78万元,比征税营业税多交65784.99万元,税负实际增长82.65%。

换一个角度考虑,假定建筑企业购买的材料和应税劳务进项税额全部可以抵扣,其提供应税劳务营业收入为A,营业收入增长率为B,增值税率根据国家规定为11%。当前建筑业实行的营业税率为3%,在其他情况不变的前提下,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使“营改增”政策推行前后,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变,即:

{[A÷(1+11%)-A×(1-B)÷(1+17%)]×17%}/A=(A×3%)/A (1)

得出B=15.24%。

当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大于15.24%的情况下,实行“营改增”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增值率等于15.24%时,税负不增不减。增值率小于15.24%时,企业税负会增加。而纵观我国建筑业整体形势,由于国家调控政策的推行和消费者的观望态度,目前楼市形态并不乐观,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较低,较15.24%有较大差距。所以“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会使大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通过计算得知,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实际税负明显增加,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项税发票取得困难

国家在制定营改增政策之处用意在于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依托于其理论依据,通过进项税额的减免,使得总应纳税额减少。但是在实际财务工作中,大部分建筑类企业会发现政策变更之后,实际税负明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进项税额抵扣力度不足,无法在各项支出过程中取得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试推行3%的增值税率。然而建筑企业施工所用的大部分原材料,如砖瓦、石灰、石料、沙土的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项目所在地的一些农民,无法从其手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在沙石等材料的紧俏季节,供应主要求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发票。除了上述的客观原因之外,进项税抵扣发票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财务人员及采购人员工作懈怠不认真,专业素质低,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及主动力积极性。加之部分地区地方税收监管政策不严格,政策缺乏统一性及严谨性,也阻碍了建筑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二)人工成本无从抵扣

根据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中要求进项税额的抵扣中不包含人工成本进项税,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劳务公务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众所周知,在建筑施工企业,若甲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绝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建筑施工人员的来源无外乎专门的劳务公司、包工头自组小分队及社会零散劳动力,皆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在适应与新税收政策的建筑业有机成本构成中,即可以抵扣销项税的成本中,由于人工成本的缺失,导致有机成本构成过低,无疑加重了建筑业税收负担。目前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建筑业在不能抵扣的成本当中,人工成本占据了1/3以上,也就是说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即便在上节中提到的所有原材料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的实际税负仍然会增加,特别是对于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

(三)现有资产无法抵扣

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是以创办一家新公司为基础下的方案设计。因此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企业购买的新固定资产和新设备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可以在销项税中给予抵扣的。然而面临新政策推行的企业中绝大部分已经是设备较为齐全的“老企业”,基本都不需要重新购买新设备。试想政策制定之处考虑到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得以是税负减轻,然而鉴于建筑类企业施工的特殊性,设备大都是高价大型设备,倘若没有该项的税额抵扣,势必会引起实际税负的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建筑集团,其不单已拥有齐全的施工设备,同时也囤积存留大量的原材料和周转材料,因此政策的推行对于已有的建筑企业是不公平的。

以新办企业为例,其当年购买施工设备300万(不含税,下同),购买原材料及周转材料200万,当年销项税额110万。其进项税额为(300+200)*17%=85万,则实际税额为110-85=25万。同样一家老建筑企业当年销项税额为110万,施工设备已有,囤积原材料及周转材料100万,购买原材料100万,销项税额110万,则实际税额为110-100*17%=93万。比新企业多缴纳68万,接近新企业税负的4倍,无疑对于老企业来说税负压力过重。

三、对政府政策方面的建议

为了使得“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能够真正的起到减轻建筑业税收负担,促进整个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国家在相关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到建筑业的特殊情况,实事求是,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监管机制,保证政策的顺利推行。

(一)合理完善税收体系

1. 健全建筑业产业链“营改增”政策

单纯的对建筑业实行征税11%的增值税政策,不考虑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实际情况,势必会导致其税收负担加重。首先在原材料供应环节,加强对供应商的税收政策制定与推行。营业税政策中规定建筑企业只要将营业税*3%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而增值税政策要求企业必须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其销项税,否则应纳税额很可能是营业额*11%,税负无疑大大增加。但是税收监管机关对于偏远地区的财务监督力度明显不足,使得建筑企业购买原材料时不能取得抵扣发票。除此之外关于子总司独立核算税负的情况,大都是母公司获得项目之后交由子公司建设,且母公司提供大部分的原材料和设备,此时子公司的税负明显会因为不能取得母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税收负担过重。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考虑到建筑业特殊情况,必须对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同样实行“营改增”政策,完善税收体系,并加强监管力度。

2. 给予合理过渡期

由于目前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并未全面成功推行“营改增”政策,因此在建筑业全面实施新税收政策之前,给予合理过渡期。一方面,在过渡期内,挑选个别建筑类企业试点推行,对于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税负相较于以前增加的部分予以退还。其次在相关行业“营改增”已得到全面推行的地区试点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由于建筑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所以对于建筑业的“营改增”一定要缓慢稳步推行,切不可急功近利。

(二)差异税率的制定

1. 建议建筑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

2011年国家开始在试点行业推行“营改增”政策,增加13%和6%两个低档税率,建筑业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上文已经提出鉴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由于进项税额成功抵扣率过低导致整体税负增加。对此为避免净利润的下降,建筑企业只能提高售价,不利于国家稳定发展。在维持原营业税下税负不变的情况下,测算具体项目在增值税下的平衡税率为5.01%~7.08%。因此建议建筑业改为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

2. 不同建筑业务实行差异化税率

对“营改增”政策的敏感性会因为建筑类企业具体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地而不同。处于偏远地区的建筑项目,其进项税发票的取得难度非常大。如高速铁路、高原公路、地下隧道和水电站建设等民生项目,“营改增”政策推行势必会使其营业成本增加。倘若在全建筑行业试行6%的税率不太可能,则建议有关民生项目,非盈利项目试行6%的增值税税率以平衡企业税率,降低企业利润下滑的影响。其他建筑类项目仍然实行11%税率。

3. 原材料实行简易化税收政策

目前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其原材料的取得,去沙石土料等均来自于小规模纳税人或当地农民,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在最终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得以抵扣。而短时间内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农民进行整改,使其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建议对难以取得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参照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即采用3%的征收率。或者参照之前运输业、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方式,对购买的原材料采用部分抵扣的办法,以此降低因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的税负增加。

4. 人工成本适用6%的抵扣率

在整个建筑项目中,特别是甲供材料的项目,对于建设方而言人工劳务成本成为其总成本最重要的一部分。现行政策规定人工成本不能抵扣,主要在于劳务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税负过于严重,严重影响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首先对于服务业加快“营改增”步伐,健全税收政策体系,使劳务公司在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在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前,参照之前农产品抵扣制度,给予劳务成本6%的抵扣率。

总而言之,“营改增”政策是国家税收改革计划的关键一步,政策的有效推行能够解决建筑业双重税收的负担,缓解税负压力。但是政策推行之处,理论上的测算与现实情况往往存在差距,建筑类企业需要适应新政策的规定与要求,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在新政策推行之后,能够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熊霞.“营改增”对福建省企业整体税负影响的实证分析[J].国际商务财会,2015(01).

[2]何广涛.对建筑业“营改增”若干关键问题的研究[J].建筑经济,2015(01).

[3]杨永祥.房地产行业期待完善两级财政制度[J].建筑,2013(13).

[4]万志红,尚微闻.房地产增值税公平价值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01).

[5]李学林.营业税改征增值的税率评估――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05).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服务成本;影响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0-47-2

1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意义

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者分立并存一直是最重要的流转税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由于重复征税,两种流转税并存的税制结构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新的经济形势的要求下,优化经济结构,完善税制体系,营改增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结束了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收政策,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只对增值部分缴税,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纳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主要针对我国境内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额进行征收。从2011国务院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由上海市开始推进税制改革试点,初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2015年5月,营改增最后三个行业推出至下半年后中国已经全面告别营业税,直至到今年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税制改革,把金融业,房地产以及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这也是我国在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制度,也是我国在税制改革进程中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为企业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至此,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是我国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实现我国税制的新一轮重大改革,全面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促进国内第三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及其我国产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产生重大意义。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尤其是将服务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也为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契机,有助于第三产业的细分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同时,分工会加快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发展,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强第三产业的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是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使我国的税制更加趋于科学合理,促进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外贸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领支柱领域,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克服了营业税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税负加重;营业税削弱产品出口竞争力等弊端。全面征收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扩大销售市场促进商品流通,有利于生产专业化,稳定而及时的财政收入得以保障,也有利于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外贸企业一般自身很少参与生产商品和参与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主要是直接购买服务或再销售。在此过程中从事尤物流,商务,报关等工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外贸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领支柱领域,必然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仅涉及外贸企业纳税负担,具体还会影响到外贸企业会计核算以及外贸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诸多环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从整个企业总体而言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尤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调整为3%的增值税,原来相对税负较重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受益较大。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走向专业化生产;以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只能将发生额全部进入成本,营改增后可以部分抵扣,也就是不必直接对营业额征税,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纳税人的负担。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流运输成本,营改增,二是出口退税。

对于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直接购买商品或服务进行再销售,并在进出口业务中承担一定的物流,报关工作,基本上很少参与商品生产和提供服务,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是影响外贸企业的重要因素,营改增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体现在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两个方面。

①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出口业务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但是营改增后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物流服务业6%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样一来运输物流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国际的这一部分运输服务税负没有变化,国内部分税率会有大幅上升,所以营改增后运输企业的税负会明显增加。因此,会导致外贸企业从事货物出口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出口退税政策也包含其中,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物流运输成本和出口退税政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改征11%的增值税,其中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运输业务按6%收增值税,税负明显增加,因此也会导致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成本大幅提升,进而导致出口业务利润降低。

②外贸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是出口退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出口退税产生了影响,涉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尤其是营改增后,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退税范围,,不在仅仅局限于商品和货物,向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照样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这样一来扩大了退税范围,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额也会有所增加,虽然从政策上来说,将研发设计服务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改征6%的增值税税率,造成税负成本的增加,也会造成增加外贸企业研发设计的采购成本,但最终会以6%的出口退税率得以返还,与以前出口服务不能办理退税相比来说,营改增后出口退税额也会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使税负水平有所减少,降低出口成本。

3 结论

本文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和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为立足点,着重分析了对企业的意义和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对企业而言,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税负,任何一件事情都有两面性,对于外贸企业也有加重税收负担的不利影响,但从长远看,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结束了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收政策,克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只对增值部分缴税,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纳税,无论是企业还是外贸企业的进出口,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对于一些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企业实际上是加重了税负。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而言都具有两面性,但从总体上讲,解决了重复征税,是社会化分工协作不再受税制的影响;完善和延伸了增值税在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加快了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了和完善了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改善我国出口税收环境。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参 考 文 献

[1] 张世辉.浅议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外贸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3(14):234-254.

营改增税制论文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一、营改增政策概述

营改增政策是十二五期间落实的主要内容,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政策。以往企业经营中产生的收入,直接实施营业税征收处理,致使企业不断缴纳税费,有时还会重复缴税,增加企业压力,阻碍企业发展。而营改增政策出台后,不仅能预防上述现象的发生,还能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虽然营改增政策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但对企业财务人员却是严峻挑战,要求其在营改增政策下,转变传统财务管理理念和模式,使企业更加趋于现代化。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企业财务评估的影响

因增值税价税分离抵扣制度的设计,企业原材料成本比原来有固定的降低,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成本,且新购买固定资产价值的降低,也降低企业折旧费用。情况相同时,由于营改增和营业税种的财务处理方法不同,使后续工作发生变化,影响财务报表结构,影响企业最终的财务评估结果[1]。

2.对企业资产总额的影响

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购买材料、设备等成本可按照购买时发票上的税额纳税,该部分并不包含增值税,明显低于企业营业税。从理论上看,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资产总额和之前相比较少。

3.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务部门通常按照工程完工情况评估总收入,并将其作为依据计算税费。一般来讲,建筑企业多实施款项预缴,工程全部竣工后清算,多退少补。但事实上,工程竣工后普遍存在款项无法回收现象,建筑企业不但需垫付项目建设资金,还要垫付未回收的资金,间接加大建筑企业压力。营改增政策出台后,相关条例规定建筑企业可在签字确认竣工或工程款到手后再缴纳税费,从而保证企业现金的正常流动。

4.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合同谈判过程中业主占据主动权,营改增后,合同价格也未发生明显变化,但合同的总价格变成了含税的价格,降低企业利润。实际施工中,诸多材料均存在就地购买的现象,且部分材料供应商无发票,导致建筑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由此可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存在货物采购后无法及时获得增值税发票的现象,造成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额小于可抵扣的税额,增加企业增值税缴纳总额,降低企业经营利润,增加绩效完成难度[2]。

5.对企业发票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尤其是税额抵扣发票,无论是税务部门的稽查还是管理,要求均不断提高,直接影响增值税缴纳额度。这种情况下,也对发票的开具、使用等环节提出较高要求,规范着建筑市场秩序,为营改增政策的落实提供帮助。另外,还增加着企业的财务管理难度,为其更好适应发票管理模式提出新要求。

三、营改增背景下财务管理对策

1.了解政策犹,和税务部门建立友好关系

建筑企业需及时了解国家新政策,特别是和自身行业相关的条例,强化企业管理。报告显示,营改增政策出台后,相应的法规、条例陆续出台,为该政策的良好落实奠定基础。因此,建筑企业应和税务部门建立友好关系,及时掌握信息,并在充分使用有效资源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解决各种财务问题,提高财务部门工作效率[3]。

2.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是一项业务上的挑战,无论是纳税,还是税收的筹划,知识、业务都是新的。故而,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需加大学习力度,转变管理理念,在原有基础上按照营改增规范完善管理体系。同时,创建专门的税务科室,实施发票管理、税务管理工作。这样不但能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还能严格把控每个环节,优化企业资金,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

3.加大发票管理力度,预防发票管理舞弊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需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保证正常纳税。因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使用和普通发票不同,故管理过程中除财务部门高度重视外,还需要参与发票开具、传递部门的共同关注。另外,建筑企业还需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该制度处理相关业务,从根本上预防管理舞弊现象的出现。

4.重视人才培养,为财务管理提供保障

上述提出,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建筑企业工作人员提出较高要求,故需重视人才培养,借助选拔的方式从企业工作人员中挑选专业水平高、熟悉财税和法律等知识者担任财务主管;创新财务管理模式,发扬自己的品牌,财务分析期间给予实际模拟。从营改增政策角度出发,加大宣教力度,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等新政策了解度,在保证其落实到底的情况下,提高财务管理质量[4-5]。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建筑对企业财务管理意义重大,需根据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以全面适应并推行营改增政策的落实,减轻建筑企业纳税负担,提高经济效益。另外,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鹏.试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4(4):94-94,95.

[2]周文霞.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当代会计,2015,25(12):37-38.

[3]易晋湘.“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6,31(20):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