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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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自然与时间结合的产物,石油的存在是自然给予人类的馈赠,正是因为如此,对于石油的开发必须充分的尊重自然,在不损坏自然的基础上开发,这也就要求了石油的开发需要对石油存储地的自然状况进行勘察,因此,石油地质被引入。一个有充足的石油存储的地区,其地质状况如何,是否适合开采,开采后会给自然带来怎样的影响,这是每个石油地质开发人员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底水、边水、油田水,气藏气、气顶气、凝析气等,这些因素都是石油地质开发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不管是“陆相生油”,还是“复试油气聚集带”,首先要考虑的因素都是地质特点。为研究石油地质,早期我国的学者曾提出“近海湖盆”理论、新构造运动与晚期成藏理论以及煤成油与煤成气理论等,王文彦教授,李应培教授等曾经为了论证某些理论亲自去石油存储地进行地质勘查,这都为后期的石油地质开发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当前我国石油地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建国以后,为了迅速发展国家经济,振兴国家工业,大力勘探、开采石油就成为了众多学术人员和实践工作者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家,广阔的面积为石油的存储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地大物博的自然环境给石油地质开发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是,石油地质开发不是盲目的,更不是无节制的,当前我国石油地质开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绝对不能忽视我国石油地质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今天,石油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存储量的降低将给国家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只有正视石油地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以后的石油地质开发也才能更顺利。具体来看,当前我国石油地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石油地质开发缺乏创新创新是发展的源动力,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的支持,石油地质开发也不例外。在石油地质开发实践中,我国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这为我国的石油开发大大节省了时间和研究经费,但有益处也就有缺陷,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我国的石油地质开发就显得缺乏创新。我们不能否认,在石油地质开发中,国外的相关理论和经验是值得学习的,但是石油地质开发,自然环境的不同,其整个理论基础会有很大的差异。以塔里木盆地石油的存储为例,我国的塔里木盆地有相当的石油储备量,但是塔里木盆地的地质特点是比较特别的,它是古生界克拉通盆地与中新生界前陆盆地组成的大型叠合复合型盆地,这样的地质显然与世界上其它石油储备地区的地质是不同的,所以在此进行石油地质开发,简单的学习国外的理论和经验很难应对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创新,如何在学习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性吸收,找出适合地质特征的开发方式就变得非常重要。所以,石油地质开发创新的缺乏是目前我国石油地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2、石油地质开发设施不到位石油地质开发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有无数个环节,需要无数人员的配合,更离不开基础设施的支持。可以说,我国对于石油地质开发的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目前的石油地质开发设施依然不是非常到位,这为石油地质开发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问题。石油地质开发是一项比较艰难的作业,需要面对各种困难,在开发过程中,基础设施的支持是必须的。由于资金以及技术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的石油开发设施仍然存在不足,这也是当前石油地质开发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对石油地质开发的几点建议
面对当前石油地质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对石油地质开发提出提下几点建议:首先,要注重石油地质开发理论和技术的创新,在理论上创新,才能保证实践的科学性;其次,石油地质开发过程中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石油地质开发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是背离的,不仅不利于石油的长期开采,对人类的生存也有威胁;再次,培养一支专业的石油地质开发人才,目前我国的石油地质开采工作相对艰难,在专业招生过程中就遇到招生难的尴尬,而经过了专业知识培训的毕业生也有很多因为怕苦而选择了放弃对口专业工作,所以,真正从事石油地质开发的人才是非常有限的,培养一支专业的石油地质开发人才迫在眉睫,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可以提出相关优惠政策和鼓励性政策来吸引学生学习石油地质开发理论知识并从事相关工作。
四、结束语
弘扬团队精神,需要树立一盘棋意识。在一盘棋中,无论是将帅还是兵足,单个棋子的作用总是微弱的。一个棋手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能够合理调配这些棋子,充分发挥每一个棋子的“边沿效应”,增强棋子的互动性,以智慧取胜。同样,在治黄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求干部职工尽职尽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个人能动性,扎扎实实地干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广大干部职工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提高、共同进步。这就是在强调“单兵作战”能力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树立团队精神,发挥团队整体功能。只有大力弘扬团队精神,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奋力开拓才能使各项治黄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弘扬团队精神,就是要追求单位整体利益和效益;就是追求人与人的最佳组合和尽可能大的合力,在单位内部形成人与人的高度凝聚力、向心力,团结共进,众志成城。这就需要全局干部职工都要胸怀全局,时时刻刻以大局为重,不计个人得失,踏踏实实做事;需要每一个干部职工都能在当好本岗位主角的同时,当好其他岗位的配角。一个单位好比是一座城墙,必须使治黄干部职工都能强烈地感受到自己是雄伟城墙中的一块砖,是不可缺少的一份子。砖与砖之间紧密结合是建立城墙的基础,这种紧密结合就是凝聚力。职工群众凝聚力是治黄事业发展和集体创造力源泉,而只有步调一致,凝聚力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当团队成员为自己是宏伟城墙中的一份子而感到自豪和欣慰的时候,人的自我价值实现得到了体现的时候,人人都愿意为自身及他人的发展付出。在这个阶段保持和引导团队内的人际关系和谐共处、相互依存,尊重个性、彼此宽容,互敬互重、真诚待人,彼此信任、遵守信诺,相互帮助、互相关怀,能力互补、同舟共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团结精神是十分重要的,每个成员都要从自我做起。而凝聚力的发挥又是团队精神和全局意识的充分体现。同时,弘扬团队精神是实现治黄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基础和重要保障。
二、弘扬团队精神需要党员干部以身作则
弘扬团队精神,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层次之间的“颗粒”效应,增强各层次之间的粘合力,减少排斥力,使每一个人都能与治黄事业发展的脉搏“共振”起来。如何步调一致呢,团队要逐渐形成自身的行为习惯及行事规范才能做到。在这方面起主导作用的关键是团队的领导集体。典范作用是建立领导权威的最主要因素,这就需要党员干部以身作则,领导通过自身的系列言行对规章制度、纪律的执行,逐步建立起领导的威信,从而保证管理中组织、指挥的有效性。所以,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建立简单、和谐、愉悦的人际关系,不搞小帮派,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多和职工群众交朋友,时刻把职工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帮助职工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及时把握职工群众思想脉搏增强职工群众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得好,干部职工也会自觉地按照单位的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形成团队良好的风气和氛围。三、弘扬团队精神需要强化以人为本
弘扬团队精神,就是要自始至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职工群众与单位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治黄事业与治黄经济发展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弘扬团队精神,就是强调每一个职工都建立共同的价值取向,把心思、精力用在做好治黄工作上。治黄职工是黄河事业的主人,切不可因为自身是单位集体的一分子而忽视了自身修养,要时刻关心治黄事业的健康发展,关注黄河安危,增强忧患意识,积极为治黄事业发展出谋划策,为治黄事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生价值。使治黄团队成员增强对治黄事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意积极承担团队的任务,积极主动地干好本职工作,使工作氛围永远处于最佳状态。四、弘扬团队精神需要与时俱进
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合法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应运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来法律体制。法律形式主义者提出“法律总体而言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中由许多法律条文构成,每一条法律只是一个一般性命题,那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根据逻辑推理进行合法辩护”。由此可见,法律没有固定的解释,重点是人们怎么去理解,人们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就会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做出解释,这样体现了很大的不正义性,法律表面是正义的化身,但在具体实际情况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义,与正义原则背道而驰。致使法律形式主义最终陷入困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地位,在私法中出现了与法律形式主义背道而驰的现象。比如强调道德以及结果的妥当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不告不理”,对于一些势单力薄的群体,他们在很多时候难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终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补偿性不当,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算是得不偿失。私法的局限性为经济法提供了条件。在新时代的发展下,经济法更加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2经济法实质正义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一种“补偿”
由于在社会发展中,有的人飞黄腾达,有的人身无分文,造成社会极大的贫富差距,这样会对社会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胁,那么美国的罗尔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其一,平等自由,区别于绝对自由,社会广大群体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其二,机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简介:顾宁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平等,社会的工作机会面向广大群体,但是并不排除优胜劣汰,只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的择优录取。差别原则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条件的不一样,每个人的发展情况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产生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但是为了确保社会的长久发展,差别原则是最好的选择,给予处于底层更多的补偿,让他们得到满足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每一个阶层都是有利的。那么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强调一种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与帮助,让他们享有更多的机会与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其中更多是救济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倾向,但是不能彻底根除这种现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缓解,这就是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矫正其中不平衡的经济关系。比如资本家更多是剥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剥削对象,再者商家的垄断性质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根据以上不平等关系,经济法做出调整。在保护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伤保险法》等,并且对工人的最低工资额以及最高工作时间等等做出规定,更多地开始关注工人的利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许多桥梁,比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商家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日趋完善。经济法实质公平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在整个市场中有太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生产、交换、销售。其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运转,那么它们也相应地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整体环节中又分布着不同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像是生物链上的环节,都不可缺少,只有把这其中的每个环节衔接好,才可能使得社会顺畅运转,否则一环有问题,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在这其中,公平就是联系他们的环扣,那么这也反映了秩序是躯体,而公平是灵魂。
3经济法遇到的困难
(1)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生产过剩,资源浪费,直至引发经济危机。国家干预过多也会违背市场规律,致使计划指令过多,市场呆滞,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不论是选择哪一种都会对人民和国家造成危害,在这其中存在调节的必要。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无规矩不成方圆,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进而为经济的腾飞奠定基础,即是效益。这反映了目的与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进行的过程中要把握一个度。
(3)管理的主导者是国家,服务是面向人们。那么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具有决定性作用,重点体现在实施的主体。
(4)经济与行政也存在矛盾。经济法规范着经济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起着冲突。
4如何保证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实现机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义理念,然后根据利益与责任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配,在这执行过程中,坚守两点,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体作用,由于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别的权利与义务,其二是根据主体不同进行差别对待,使弱势者得到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感受这个社会的温暖,充满感激,对于社会也是一种成就。
(2)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究其本质而言,经济法的最终服务对象是经济,经济是国家的基础,要想处于世界前列,必须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将无从谈起。
(3)在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既然制定了经济法,就应该切实贯彻下去,否则就是名存实亡。贯彻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存在执法的问题,只有执法严格,才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法律不仅产生一种敬畏的心理,还有信赖。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肃清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使得经济顺畅运转。
(4)经济法不仅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还有实施相关的政策。这关系到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长足发展,这也是资本国家的经济危机根源所在。只是由国家宏观调控,很可能影响经济发展规模与速度,对经济造成阻滞影响。需要两者进行合理结合,从而互相弥补缺陷,促使经济的飞速发展。
(5)既然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离不开监督,那么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相应地设置一些监督部门,监督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的运行真实情况,根据其中的问题适时做出应对,使经济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5结语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可行性无形财产权
一、引言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张的进行当中,关于法典化的讨论一时间也颇为盛行,相关成果不断涌现,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问题的讨论是一个热点。而在其中最引人注目可能就是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观点。
该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在国外经过几百年的积淀,加上WIPO等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推动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熟,这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论准备。现实中,成功的立法例已经出现: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先河,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也随后诞生。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第一次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集中在一部国际条约中进行规范,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将这些法律规范系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体系化、逻辑性的知识产权法,应属可能,而且益处多多。[2]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将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可行性问题进行讨论。
二、法典化的重要作用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大陆法系国家都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其法制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判例法以经验主义为特征,形式合理性的水平低,成文法特别是法典化的成文法则相反,比较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且它要求成文法有统一的格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并能够联结起来组成一个协调的规则体系,这个体系在整体上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和条文之间的关联性,它覆盖着社会所有领域,因而能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提供标准和方法。”[3]这种观念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适用,知识产权法典化有诸多好处,可以解决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出现的诸多弊病,对于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可以提高立法层级,为各类行政规章的制订提供依据,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极不健全,存在很多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但是这种“规章调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规章的制订常受到部门和地区利益的主导,很难像法典的制订那样,在制订时要照顾到全社会的利益。很多规章在制订中注重的是行政机构的管理权,而权利人利益的考虑则常常被忽视。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国家商标局1994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原产地标志的保护标准、保护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协调统一,令权利人无所适从,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而如果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尽可能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从而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官并无制订法律的权力,而只能适用法律,以处理各项纠纷。如果缺乏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必将会使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另外由于我们在立法方面历来主张宜粗不宜细,所以,许多规定都非常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由于法律规则过于抽象和原则,加之非常简略,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质问题,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原因。而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不仅有助于法律规则的完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有助于减少、克服司法腐败、裁判不公的问题。
3、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种类繁多,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权法由国家版权局起草,专利法由中国专利局起草,商标法由国家商标局起草。这种条块分割的立法结构,显然不能顾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空白遗漏、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如果建立知识产权法典的话,经过仔细的梳理和规划,部门利益被尽可能的忽略,公众利益最大程度的被予以考虑,上述凌乱不堪的状况将为之改观,。
4、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广大民众了解法律的规则,增强权利意识。
在现实中,我国知识产权法上至法律,下至规章,均有所涉及,但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而许多规章往往是红头文件,不具有公示性,有些规章甚至属内部文件,但却趟而皇之的调整着知识产权生活。另外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很多。司法解释对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十分必要,但某些司法解释是一些内部文件,仅在法院内部上传下达,一般民众很难了解。因此不具有行为规则的作用,只能对裁判作出指导。而某些司法解释也与行政规章相冲突,这时也很难确定以何者效力为优的问题。这种状况造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暗箱操作的印象,而这些规章也难以为人们所遵守。但知识产权法典确定的各种规则,都要经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普法宣传,为广大民众所了解,这会使相关制度深入人心,为人民依法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5、颁行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有利于贯彻知识产权的私法理念
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同时顾及公共利益,适当的公法规范不可或缺,但是知识产权毕竟首先是私权,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但在现实中许多知识产权的客体,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号、证明商标、域名等,在我国都是或主要是接受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规章等公法的调整,这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性质不相协调。由于行政法主要着眼于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对知识产权中更为重要的私法问题却明显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自由。而且随着行政权力的介入日渐增多,打破了知识产权体系内部的平衡,歪曲了知识产权的本性。因此,知识产权法典化有利于贯彻私权理念,帮助知识产权体系恢复其本性,实现系统的和谐性,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4]
三、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之不可行性
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有上述诸多意义,“看上去很美”,但是事实上这种设计目前来看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它离法典化的要求还相去甚远。
法典是人类法律理性思维长期积淀的结果,它是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决不可能一蹴而就。基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两部伟大的里程碑式立法,人们将法典理解为“体现理性的法典“,是”在某种理论指导下,按照一定概念体系进行的全面编撰,是具有确定型、系统性及内在逻辑性的和谐统一体。“[5]因此,从规范技术上说,典型的法典应当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形式理性无矛盾的原则性。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法律尚不能满足这些要求。
1、1、从保护对象的稳定性来看
民法典的稳定性及系统性首先来自其保护对象的稳定性。传统民法典的财产权基本上是物权(债权只是物权的流转关系而已)。物权的财产对象基本上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或称“有体物”。而这些财产对象的特征是非常统一的,它们都是有体的,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特性,具有自然排他性,能够公示对抗第三人。这种保护对象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直接决定了民法典可以以相同的原则和相应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如此的纷繁复杂,以致于其既有的原则和制度经常被突如其来的对象冲击得阵脚大乱。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识产权领域。除了传统的商标、专利和版权外,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生物技术、知识经济、计算机、互联网、域名、商业外观、商品特有名称、商业方法、集成电路、数据库等方兴未艾;此外,最近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学等语词又在知识产权法学中呈现。这使知识产权理论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比如数据库、软件的价值在于其功能性却被著作权法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与知识产权一般须公开的特征相背离,民间文学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却没有具体权利主体等等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保护对象的多元化、善变性使的知识产权的法典化缺乏必要的对象基础,成为空中楼阁。
2、从内在逻辑统一性来看
传统的民法典具有严格的逻辑统一性,其根源在于其保护的财产对象与财产权主体的无逻辑矛盾的占有事实。如前所述,传统民法典的保护对象具有相同的客体特征和外在形式;同时传统民法上的“人”,也是个性化的“特定人”。这样,传统民法的逻辑前提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则:个性化的人,对特定物的占有能够产生无逻辑矛盾的确权;对商品生产中产生的竞争与利益冲突,传统民法能够给出一个非常符合“形式正义”的答案。与此不同,知识经济的对象是知识产品,它具有主观性。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上是基于对“创造性信息”的外部载体特征和内在价值属性的区分而设立的。基于此,创造者对于创造性信息的“特定性占有”就具有逻辑矛盾了,即个人对创造性信息的占有事实不能排斥他人的合法占有。[6]因此,以传统民法对形式理性的要求来看,知识产权内在规则就很难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了。而缺乏内在逻辑统一性的体系很难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与法典化的要求相去甚远。
3、从话语体系的严整性来看
基于其内在的内在逻辑统一性,传统民法设定了一系列精确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话语体系。物权被设定为绝对的对世权与对人权。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追溯力原则等等,成为维护这个体系的有效原则,相应的具体制度也设计地精巧而实用。而现存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所使用的语言缺乏理性的定义和限制。这些语言或者是行政机关习惯用语、技术专家的专业用语或一般规约性质的习惯用语或法律隐语。至今尚没有严格法律概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到底是什么进行界定。比如,到底什么是"作品",什么是"技术",什么是"方法"等,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演变,至今都没有确定的定义。再比如,商标法保护的内容事实上已经拓展为在营业活动中,用以标识产品来源、表彰自己身份、证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它营业情况的识别性标记,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等多项内容。但仍被简称为涵义相对狭窄的"商标",从而混淆视听(有学者将其统称为营业标记,不无道理)。还有,商业秘密也不是严格法律术语,而是对商业领域价值信息的法律俗语。一部法律的基本概念的语言都缺乏严格的定义,其科学性也就很难保证了,更别提进行法典化了。
4、从财产保护原则的明晰性来看
法典在某种意义上说是规则的原则化、原则的秩序化,有一系列明晰而科学的保护原则是法典化的先决条件。当我们对一个争议的财产对象及其法律属性缺乏认识的时候,我们就无法设立对该对象的统一保护原则。缺乏原则的体系难免出现内部矛盾,而一个内部不和谐的体系有何以谈得上法典化呢?
民法基本原则植根于传统商品经济运行模式,从来都有调整个别规则有效性、维护法律正当性、合理性、公平正义的功能。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其保护原则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我们知道随着其自身体系的发展,知识产权调整的范围发展到了整个人类智力生活领域的创造成果。而这些创造成果的性质并不尽一致。从总体上看,人类的智力成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生产而进行的知识活动,可以被确认为私有财产权;一类是为了人类知识总量的增加而进行的知识活动,比如科学发现,不能被确认为私权。这两类活动的直接目标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为了确定个人对智力成果的独享权利,而后者则主要是为了人类共享知识成果,这是相互矛盾的价值理念。[7]由于这些内在原因,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找到明晰而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看到在知识产权的不同领域里,原则分立,甚至互相掣肘的也不在少数。由于缺乏统一的基本原则,在专利领域甚至出现了阳光底下的一切事物皆可专利的可怕趋势。
5、从权利的性质来看
传统民法典主要调整私权,在整个民法之中,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的现象比较罕见,公法色彩并不浓厚,其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因之天然具有自洽性。而知识产权却是公化私权,这直接导致了其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的二重性。知识产权法在传统上也被认为是私法之一部,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比如发明、作品,不仅关系其权利人利益,而且还攸关社会公共利益,有的发明的诞生甚至影响到整个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而调整有形财产的物权法的保护对象,比如房屋、土地,主要关系权利人的利益,虽也肩负相当的社会功能,但其作用远逊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对社会公益的影响。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寻求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为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的重要使命。与此相适应,公权力广泛介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比任何其他私法部门都广泛、细密、复杂得多。[8]这种公私兼有的特性若继续存在着,只会造成法典保护方式的矛盾与断裂。但倘若删除这些与私法规范唇齿相依的公法规范,知识产权又失去了其本性,其存在的意义又大为减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法典化也不可行。
从上述几个角度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保护对象的多元化、善变性,使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缺乏统一的财产保护原则,也没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当然就无法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总则编。而没有总则指导下的分则只会凌乱不堪,进而整个知识产权也就无法形成一个严密而自洽的话语体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这一努力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
关于法典化问题,萨维尼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个完美的法典,必须使基于法律的真正基本原则而构成的有机体系,而该法律原则必是历经一段时间之后的产物。对于法律原则的全盘了解,是法典化不可或缺的前提。但当时的法律人,并未具备掌握真正法律原则的能力。因而萨维尼担忧,法典化在当时將因对法律原则的误解,而对社会造成伤害,不利于社会。于是他建议当时的法律人,从事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研究,而將法典化留待往后再说。[9]这种看法真的是非常有见地。如果不顾实情,仓促上马,超前立法,很容易欲速而不达,造成法律与现实脱节的尴尬,使法典的权威大打折扣。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国在1992年颁行《知识产权法典》后六年间,为适应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变化,曾先后12次修改或增补知识产权法典,涉及条目有112条,占总条目的1/4,这在其他法律部门是十分罕见的。事实上《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充其量只能称为法规汇编,它只是将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简单的罗列在一个载体上而已,离真正意义上的法典相去甚远。而由于立法超前,修改频繁,使该法典动作起来收效甚微,与其立法者建立一部与《法国民法典》平起平坐的法典的初衷相去甚远。
四、未来之路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法典化目前来看不具现实性。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就此确定上述的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诸多好处将只是人类的“南柯一梦”呢?笔者认为却也未必。综观人类历史,就是从混沌走向澄明的一个过程,成熟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几千年来人类法学理性思维及实践的结晶,知识产权的法典化也有一个酝酿、诞生及至后来瓜熟蒂落的过程。现在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量的梳理、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和制度,使其在调整社会生活时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等到我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足够充分时,再谈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就水到渠成了。
尽管黑格尔曾经说过:“密涅瓦的猫头鹰只有在黄昏到来以后才起飞”(意即人类的思维具有局限性,往往只能在事后做些后发式的总结性思考),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鉴以往经验作些前瞻性的工作。由于迄今为止,学界对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及其总则研究较少,笔者将仅仅提出些许可能性,以求抛砖引玉之功效。
随着社会尤其是科技领域的日新月异,许多新事物诸如计算机软件权、域名、遗传资源等等不断出现,而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禁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诸多权利,无一例外全都被纳入了知识产权这个筐子,有些学者认为,其客体已不限于知识领域,而是扩大到商业活动的经验、信誉等领域,因此,知识产权已很难涵盖所有上述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难负其重,处境尴尬。基于此,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及特征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一直存在争论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颇有见地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会因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向信息产权法的演变。[10]然而信息产权的内涵似乎比知识产权还小,而将技术、作品等称为信息似乎也欠妥当。
也有论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应是结合民事权利理论,以知识产权的客体为切入点。知识产权是人们对"知识"这种"形"的排他的支配权,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谓无形性、地域性与时间性都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惟一的特征是其客体的无形性。对于"知识产权"一词,由于其偏重于"知识"类的智力成果,在诸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建议从保护客体的无形性入手,采用"无形财产权"这一术语,并建立一个范围大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以无形财产为主的无形财产权法律体系。具体如下: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2、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11]
也有论者认为无形财产应指"权利"而言,但这种权利的范围不应仅限于知识产权。既然从权利角度而言,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均是无形的权利利益,并不因具体客体的不同而导致权利性质上的任何差别所以把"无形财产"局限于知识产权并不妥当。在当代法国民法,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物"所指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以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学术界针对有价证券、股票的流通无法用传统理论予以解释,往往也将票据权利和股权等称为无形财产。所以无形财产不仅是一种财产形式,而且是相对有形物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体系,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均属于无形财产范畴。继而,这种观点认为无形财产是从更高层次上对于包括物权和债权在内的财产权利的一种抽象,它充分揭示了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实质,从而为当代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因此,可以认为,无形财产的立法问题是整个财产权立法体系的构建问题,物权法和债权法只是其中的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它们与无形财产的立法是浑然一体、不可分割的。具体而言,物权法和债权法分别调整特定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其他的无形财产则由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等分别予以调整,上述各种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而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形财产立法体系。[12]
还有论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形态,将其定义为无形财产实际上将不具有财产性质的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精神权利排除在知识产权之外了。[13]这种观点也不无见地。
笔者认为无形财产是否应该或者是否能够扩得如此之大是有待商榷的,但无疑由现有的知识产权发展为无形财产应该是一个方向。现有知识产权体系的消解不是知识产权的终结,而恰恰相反,它正如凤凰涅磐一样,在无形财产体系中获得永生,它至少可以作为无形财产体系中重要一部而存在着。融入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应该拥有逻辑自洽性,为其法典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的性质。因此传统民法典的构建技术就无法照搬使用,我们需要新的产权形式。就象专利制度与商标制度一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以“许可权”为核心的权利形式而不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形式,并由此建构出完全不同的保护体系。
同样的,由于其公化私权的特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原则与传统的民法保护原则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知识产权的原则应该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社会利益优先原则以及保障社会知识产品供给原则等公法类原则。同时,基于其私法的本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也应将权利来源正当合法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自愿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私法原则纳入其中。考虑到知识产权法促进知识创新、知识传播的基本出发点,知识产权法还应遵循现代市场秩序原则,比如信息公开原则、市场至上原则、限制垄断特权原则等等。如何将这么多性质并非一致的原则整合起来,并确定它们之间的效力层级关系是一项艰苦而且必须的工作,这可能要导致对宪法基本原则的修改与整合。[14]
最后立法者、执法者应尽量使用内涵和外延相统一的规范化用语,追求知识产权话语体系的严整性。决不能不假思索,将民间通俗的用语拿来就用,以至于将错就错,覆水难收,严重打破了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自洽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知识产权法典化对于社会生活有诸多好处,但目前看来尚缺乏现实可行性。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化绝对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学思维水平的提高,很有可能在不员的将来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而造福人类。
现实中,知识产权法学在我国还是新兴的学科,许多基础的问题尚争论之中。而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的新的事物次第出现,又给学者提出许多新的论题。再加上许多学者的研究多跟随国外的进展,所以关于知识产权的总论及法哲学研究还属欠缺。但关于总论及法哲学的研究却非常之重要,希望学界能在这方面予以加强,这对于知识产权体系的严密性、系统化必将益处多多。
[2][4][8]参见袁真富:《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2002年9月1日检索。
[3]严存生:《法制现代化与合理性化》,载薛君度主编:《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陈金昭:《法典的意蕴》,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
[6][7][14]参见徐萱:《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载《知识产权研究-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届年会论文集》,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参见[台]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law-/detail.asp?id=657,2002年9月1日检索。
[10]参见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载《电子知识产权》1997年第5期至1998年第2期。
[11]胡开忠:《论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关键词: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管理;探索
上世纪八十年代,知识经济应时展而生,并得到推广,与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不同,物质资源、资本资源以及技术资源和生产规模不是知识经济管理广泛推广的根本原因,其是在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所产生的科学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体的说,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科学技术经过了知识积累、竞争力转化、经济效益获取的过程,适合现代化新经济的发展模式。知识经济模式对企业乃至民族的竞争力都有提高的作用,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为深远的意义还在于能够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1知识经济与知识经济管理
1.1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
从字面上就能看出知识经济的核心在于知识,其是时展的产物,契合现阶段社会的经济形态。(1)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力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所以知识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难以估量的,不仅可以转变人的思想观念,还可以带来创新,甚至可以影响到企业的未来走向。(2)现阶段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了历史的发展趋势,新的经济模式除了能够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外,还能够变革传统的生产理念。现阶段传统的环境还会对知识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中存在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传统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污染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知识经济时展经济固然重要,但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也是需要重点保护的。(3)知识经济管理除了要重视经济增长的速度外,其他因素也要在考虑的范围内。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深入的背景下,知识经济成为了企业间竞争的着力点,企业存在互联网投资等诸多无形投资,而要想实现这些,科学知识是内在的驱动力。
1.2经济时代下的知识经济管理
知识经济管理的阶段可分为创造层、发现层和传递层三个层面,内容覆盖了知识经济管理体系,其以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进行技术复制、工艺革新、信息传递和流程再造等工程创新。企业的领导者应该认识到知识经济管理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上所发挥的作用。都说知识能够改变命运,但知识的作用绝不仅仅如此,也能够使企业在科学技术的辅助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知识经济管理模式能够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责任心,从而为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将知识经济管理应用到企业发展中的企业具有的发展潜力是十分巨大的。经过多年的努力,加上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我国已经获得了基本的数据、经验和章程,这都为知识经济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提供了便利条件。
2经济时代下知识经济管理的应用
2.1图书馆应用管理
知识经济管理除了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上具有强大的优势外,也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图书馆作为人们了解知识,获得知识的重要场所,成为了实行知识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要想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同步发展,图书馆应用管理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特别是在计算机技术的深入变革下,数字化是图书馆管理的发展趋势,这也是在图书馆中应用知识经济管理的重要体现。
2.2企业竞争力应用
知识经济管理在企业竞争力上的影响最为显著和关键,通过众多企业大量的实践可以得知,企业中应用知识经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企业创新的稳定性,便于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竞争力和知识经济管理的关系体现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本身就具有知识的属性、企业核心竞争力是知识经济管理能力的体现、企业应用知识经济管理能够促进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使企业始终保持发展的状态。
3经济时代下知识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
3.1新价值创造与核心能力的培养
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产量,提高企业收益是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管理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在经济时代下有了很大的变化,企业生产中知识占有绝对的优势和地位,企业的发展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换句话说是创造新价值。创造价值是经济时代的重要特点,是在能力补充的基础上而实施的一种竞争模式,在这里每一位员工的潜力都能够得到激发,企业的竞争力自然很高。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绝对不能忽视,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注意培养员工的创新性思维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就现阶段的发展而言,知识经济管理中,创造价值存在一定风险,主要是由于人员的流动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财政与竞争的风险。特别是从事企业核心工艺的技术人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3.2“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人力资源是保障知识经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方面。在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中,企业管理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是物品,但在经济时代下,“以人为本”是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这是一种人性化管理模式,不但符合员工的心理特点,还能够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知识经济管理在管理思想上的发展有以下方面的体现:(1)在知识经济管理中实施人本管理,改变企业管理思想。新企业管理方式变革企业管理职能能够极大地发挥出知识经济管理的功能。(2)企业在这样的管理环境下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也是企业文化的累积和宣传的有力途径。
3.3科学化发展
知识经济管理科学化发展是指在知识经济管理中应用科学技术能够实现的目标和达到的水平。企业将知识应用于经济管理体系中,能够促进管理方式的科学有效。在现代化管理思想的指导下,不断创新科学技术,采用多种方式对管理客体施加影响,来提高管理水平。知识经济管理科学化发展首先推行的领域是在美国的大学行政部,其采用这种管理方式服务于大学学术,增强了大学的竞争力。随后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现如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知识经济管理科学化发展在我国是大有可为的,发展前景看好。通过在企业管理中构建量化和非量化的考核指标,优化企业管理业务流程,建立企业管理数据系统,达到知识经济管理科学化发展与企业管理进行有机的融合,统一发展。
3.4知识经济将成为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是一种历史趋势,未来的发展中企业间的竞争点关键在于无形资产的竞争,知识经济管理工作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实。思想观念的转变,才是企业发展的出路,可以在企业管理中加大知识的投入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出员工的潜力和调动工作的积极性。知识经济管理中,还要注意知识的分散,达到知识的循环利用。作为柔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一个分支,知识经济管理模式不但能够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还能够有效淡化甚至消除监管机制。
4结束语
知识经济管理适用于社会发展中的各个行业,科学技术能够极大地改善人们的生产生活,知识经济时代下,影响的力度可能会更大,出乎人们的意料,相信人们的生活也会越来越美好。
作者:李晓红 单位:哈尔滨市老干部活动中心
参考文献
[1]潘连乡,韦凯华.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管理的发展趋势研究[J].企业经济,2013(2).
一、邮发合一的产生和特点“邮发合一”是解放初期从苏联学来的一种发行模式,简单的说,邮发合一即是把报纸发行工作交给邮局来做,报纸的生产(编印)和流通(发行)是截然分开的,把送信与送报捆在一起,把多家报纸捆在一起,把报纸的征订、运发和投递捆在一起,把批发和零售捆在一起,这种“一分开、四捆起”就是“邮发合一”的发行模式。
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当时经济落后,人民文化水平较低,报刊种类少。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报社作为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管理体制是按事业单位对待的,办报经费则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报社极少考虑经营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邮发合一凭借着自身的优势,在报业发行中一统天下。
“邮发合一”的特点和优势主要体现在:
1.拓宽了报纸发行的深度和广度。在“邮发合一”之前,报纸发行的范围主要局限在铁路沿线、交通枢纽,而很多偏僻的地区和许多县市都很少甚至几乎看不到报纸。通过“邮发合一”,邮电网络遍及全国,点多、线长、面广,只要是邮局公开发行的报刊,凡是邮路通达的地方都能订阅到,这样一来,便大大地拓宽了发行网点和覆盖范围。
2.利用现有资源,减少浪费和混乱。“邮发合一”使报社专门编报印报,邮局则负责订报发报,简化了国内报刊发行系统,省去了许多人员开支和事务工作的麻烦,既可专心编报,又合乎经济原则,减少了浪费、纠纷和混乱,有助于解放初期全国报刊的发展,并增加了邮电业务。
然而,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条件的不断变化,“邮发合一”渐渐不能适应新的环境,尤其是以后,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给报纸的发行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首先,改革开放政策为新闻出版事业带来空前的繁荣,报纸的数量增多,品种由单一的机关报变为多品种、多层次,开张由四块版变为八版、十六版甚至更多,内容特色更是日星月异,邮电部门不负重荷。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报社必须讲求经济核算,考虑成本、利润等一系列经济指标。而“邮发合一”收费高,手续烦,造成报纸资金回笼慢,不利于报社的发展。
时间最高发行费率最低发行费率平均发行费率1949--195235%14%28.4%1952--198025%25%25%198030%25%27.5%1981--198625%25%25%1987--25%28%--35%29.3%
从上表可见,报纸的发行费率在建国四十年来几经变更,但最低平均都没有低于25%以下,最高达到了35%,这对于面临着要求自负盈亏的报社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自办发行的新模式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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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办发行的特点和优势自从1985年洛阳日报率先自办发行起,几年的时间,“自发”模式如星火燎原之势,几乎全部的中等或中等以上的城市党报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报纸,纷纷加入“自发”的行列。报纸的发行总量也有了很大的增长,1993年报纸发行总量约为264亿份,比1979年全年发行131亿份增加了近一倍。
和“邮发合一”相比,自办发行有其不能比拟的特点和优势,更能满足新时期报纸发行的需求。
1.缩短投递时间,一般情况下,市区投递要比邮局早一两个小时,郊县要快半天至一天。
2.发行费用减少,如上文所述,邮发的发行费率最低也要25%,加上邮局种种相关要求的开支,实际发行费用相当昂贵,而自办发行,报社实际支付的费用和邮发相比,仅为18%。同时订报费用,报社可以立即拿到(邮发则是每月按订数返还),大大增加了报社的流动资金,有助于实现报社经济自主,积累资金,扩大再生产。
3.投递质量提高,服务周到,上门征订,提高报纸的质量和发行量。然而,尽管自办发行这一新生事物有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它也有自身体制上的弱点和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报社的发行部门都很小,体系也不完整。《参考消息》,发行量300多万份,发行部只有7个人;北京日报三报两刊,发行部只有4个人;光明日报发行部16个人,与采编人员的比例是1:25。发行队伍如此弱小简陋,每到发行季节,记者、编辑都要带着发行任务,组织发行。这种亲力亲为的手工操作,实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化报业发展。因此,势必将有新的发行模式出现。
三、多渠道发行的出现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闻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报业发行模式变革也随之进入了新时期。未来,多种灵活的发行模式将会不断出现,多渠道发行势在必行。在这里,笔者仅谈谈自己的设想,供大家参考。
1.“邮发”和“自发”相互结合,扬长补短。邮局可以和报社共同商讨,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定合约,根据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经济利益。报社和邮局因地制宜、因报制宜地制订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发行费率,这是“报邮联合发行”的关键,如果在这一点上双方能达成共识,“联合发行”就有了成功的基础和前提。这种发行模式,在某些地方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成功。1998年,《深圳商报》与当地邮局签订了“联合发行合作协议”,并且共同成立了“联合发行指挥部”,以邮局为主,报社协助,开办了预约征订、跨区订阅、上门收订、现场收订、分期订阅等多种新的服务项目,报纸的发行量因此获得全面增长,市内订户比上年增长了71.2%,外阜订户比上年增长了5.8倍。在和邮局重新合作的同时,报社也可以拓宽自办发行的路子,灵活地采取多种手段,因地制宜地发展发行模式。尤其是一些有经济实力的报业集团,可以组建发行网络,由报业集团建立一个直接下属的发行总公司,再在各地建立起发行分公司,统一部署和管理此报业集团下的各家报纸发行;另外,报社还可以和银行合作,选中一家或几家全国联网的银行,委托它们在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点收订报刊;随着因特网的发展,报社还可以利用网络,在网上征订报纸,然后委托电子商务站点进行送递。
2.建立专业化的报刊发行公司。这种发行公司可以是同一地区的多家报社联合起来组建的,每家报社根据投入的多少,占有一定的股份,发行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它承担多家报社的发行任务,各个城市兴起和发展了自己的地方发行公司,再逐步将全国各城市的发行网联成一片,成立全国性的报刊发行中心;专业化的发行公司也可以由社会力量、甚至私人创建,它不属于任何报社,独立组建自己的发行网络,与各家报社签定合同,既可承担征订、投送业务,又可承担零售发行业务,使发行商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成为市场经济下的又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目前接受社区矫正的少年犯主要有以下五类: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去只包含了社区矫正的一些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却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法律概念。直到2011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界定。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学者们对此概念有不同的诠释,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分类。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们普遍接受两高两院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六周岁者只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因此,少年犯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人。少年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不成熟,他们触犯刑法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突发犯罪。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其往往是受到某种影响或刺激,一时冲动就容易突发犯罪;2.逆反对抗。少年虽年幼,但在他们心里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渴望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然而大多数的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往往忽视了少年的这种心理需求,只是一味地压制不予考虑,反而引起他们的反感、对抗或报复;3.冲动好奇。少年因为年少对于社会上的事物见识不多,所以对许多事物都充满好奇心。但是由于其思维方式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常常出于好奇之心而实施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4.盲目模仿。少年尚未社会化,因此缺少是非辨别的能力无法判断其所作所为是对或错,他们的行为大多数模仿他人,少年所模仿的对象都是比他自己年龄大的,他们的模仿性特别强,如果被模仿对象的行为是不法行为,则该少年也会作出不法行为来。
在谈及文学艺术发展时,我们首先来对“文学艺术”和“进化论”两个概念进行简单的介绍:文学艺术是借助语言、表演、造型等手段塑造典型的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形态。它既包括语言艺术,如诗歌、散文、小说、戏剧等等,也包括表演艺术,如音乐、舞蹈,还包括造型艺术,如绘画、雕塑,当然还有综合艺术,如电影、曲艺、戏曲、戏剧等等。关于进化,《辞海》对其的解释是:“进化,亦称‘演化’,旧称‘天演’。生物逐渐演变,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种类由少到多的发展过程……”《现代汉语词典》对其解释为:“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逐渐发展变化。”而从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开始,“进步”和“演化”两个词逐渐合并,最终人们习惯将其称为“进化”。由此认为文学艺术的发展总趋势是进化的,实质就是肯定文学艺术的发展在整个漫长的人类文学艺术史中是不断演化和进步的。
关于文学艺术的发展总趋势是进化还是退化抑或是非进步的问题一直是文艺学界讨论的热点,当然,各种观点都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例证,从我们所处的时代出发,从我们现在感悟到的身边的文学艺术的变化发展出发,笔者认为文学艺术发展的总趋势呈现进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学艺术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性
中国的语言词汇中有“否极泰来”,“周而复始”,“生老病死”等等这样一些阐释事物发展规律的词语,实则蕴含着万事万物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依附于一定的自然规律这样的道理,文学艺术也是一种事物、一种现象,不论文学艺术是为写实人生而服务,为娱乐大众而服务还是作为为政治服务的工具……文学艺术终究逃脱不了其由社会中的人创造的这样一个基础,既然由人创造,那么他的发展总趋势就必然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人类社会的发生、发展、消亡势必影响到文学艺术的发展,如果依据安东尼·孔帕尼翁的说法,他认为艺术不可避免地依附于一种发展模式,即黑格尔哲学或达尔文进化论的模式。黑格尔哲学强调的是事物发生、发展、灭亡这样的一个模式,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强调了生物不断从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化过程,实际是一种不断进化。
二、文学艺术的发展在今天的地位和表现
1、文学艺术样式的创新
文学艺术发展到今天,距离古代的文学样式,虽然不能说是有所增加,比如《文心雕龙》中提到的论述文体各篇中,在篇名中提到的文体共有三十三类,如骚、诗、乐府、赋、颂、赞、祝、盟、铭、笺、诔、碑、论、说等等,但是,文学艺术的样式却一直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出现创新和繁荣,除却大家熟知的古代的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当今的文学样式由于受到科技时代网络的冲击和影响,受到“全球化”这把双刃剑的影响,网络文学大行其道,博客、微博、各种网站论坛为现代人提供了尽情展示文学艺术特长的舞台,一句话就能引起大家的讨论或者产生广泛共鸣的微博,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广泛影响着中国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普通大众,特定的字数限制,集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于一体的新形式,涵盖众多的内容多半属于文学艺术的范畴。再以中国为例,从19世纪晚清出现的报告文学[1](文学与新闻的综合体)到20世纪出现的革命文学[2](积极进取精神、批判现实主义与革命事业的直接关联)等等这些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文学样式,都是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学艺术的基础之上的创新,不管其生存的时间长短,总之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这些文学样式都取得了一定的生存空间,为特定的时代服务过,甚至短时间内文学艺术对社会、对人生所产生的影响总有其相对积极的一面。此外,电影艺术的发展当称文学艺术发展史上的一朵奇葩,从古代没有电影到早前的简单的黑白电影放映机再到如今的3d(4d)立体影院[3]的纷纷建立,电影无疑是文学艺术样式的一种新鲜样式,结合了科技和人类无限的创意,电影也是将纸质或者人类脑海中的文学艺术搬上荧屏与大众分享的一种很好的表现文学艺术的样式。
2、文学艺术传播途径和方式的扩展
古代文学艺术的传播由于受到交通、科技、阶级观念等的局限,传播途径和方式比较单一,口口相授或者口口相传、书面记录是主要传播途径和方式,而今天我们来看被归为文学艺术范畴的一切内容的传播途径和方式明显已经大大扩展,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的相继出现,街头彩印、屏幕广告、杂志等等都为文学艺术开启了几乎可以说是声势浩大地涌向社会的大门,这就为后来的文学艺术受众的越来越广泛化提供了中间桥梁,也为文学艺术更加宽松和自由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条件。
3、文学艺术受众的广泛化
古代文学艺术完全不像今天这般,纵观世界亦是如此,文学艺术是贵族、宫廷等阶级的人所能享受的待遇,因此文学艺术自古似乎就被与“高雅”“博学”等等词汇联系在一起。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随着世界全球化的趋势蔓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变得更为便捷也更为普通和广泛,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与国之间开始寻求知识的无国界化,地球村概念的推广更是加大了人类彼此了解的欲望,文化、文学艺术随之大量充斥人们的生活之中,电影、电视、网络等等多媒体技术使得文学艺术在世界的很大范围内拥有越来越庞大的消费者和创造者,文学艺术不再是一部分人独有的专权,它走出了“小家碧玉”的束缚,显然开始全方位地接受世界“观众”的淘洗和品评。换言之,这种科技的进步带来的文学艺术的普及显而易见,比如媒体行业的发展,使得电视节目蒸蒸日上,前几年流行的“百家讲坛”电视节目就是一个让文学艺术走进寻常百姓、走向通俗易懂、走向全民受教育的很好的例证。笔者自始至终认为,虽然媒体的发展背后,更多的利益冲击和虚假作业必不可少,也许“百家讲坛”的某些章节的理论水平和价值也有待商榷,但是,从文学艺术走进广大人民群众方面来讲,它还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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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教育的发展对文学艺术的推广
从文化教育狭义的概念来讲,主要指学校教育,最早诞生的学校是宫廷学校、职官学校、寺庙学校和文士学校。古埃及的这些学校极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要求学生尊日神、忠国君、敬长官、孝双亲,以造就文士为重要目标,即训练继起的统治者和他们御用的爪牙,同时教授书写、词令。中国奴隶制社会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六艺:礼、乐、射、御、书、数。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从古至今,文化教育一直比较重视的书写、辞令还有六艺,其实就是早期的文学艺术,它与现在的文学艺术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显然都存在较大差距,当今学校教育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对包含文学艺术的人文科学(学科)的重视,小学、中学、大学开设的众多与文学艺术相关的学科,文理分科产生的对文学艺术类考生的优势等等都推动了文学艺术的发展。
5、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文学艺术作为精神食粮的需求增长
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人们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快节奏的生活和现代人的压力也使得人们常常感慨精神荒原的不断侵袭,不然,20世纪英国最伟大的诗人托马斯·艾略特在1922年发表的《荒原》如何能够迅速引起人们的共鸣?因为生活的空虚状态和人类面临的精神荒芜已经成为潜在的威胁和杀手。物质极大丰富的同时,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便开始认识到,文学艺术对填补人类精神荒原的重要作用,于是,哪怕闲暇时多读一本书,周末去看一场电影或者演唱会都可能使人身心愉悦,生活充实。由此可见,文学艺术在人类未来发展的历程中,将会越来越起到重要作用,由此产生的反作用,也会越来越促进文学艺术的向前发展。
总而言之,虽然对进化概念中低级、高级的定义还不是非常清晰,对种类多与少等等的判断也未可知,但我们相信文学艺术的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着曲折和坎坷,在人类不断探索的实践下,文学艺术的发展终将继续朝着进化的方向踏步前行。
注释:
[1] 报告文学:文学体裁的一种,从新闻报道和纪实散文中生成并独立出来的一种新闻与文学结合的散文体裁,也是一种以文学手法及时反映和评论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的新闻文体。具有及时性、纪实性、文学性的特征。我国从晚清开始出现报告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