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
│被保险人:
│
├──────────────────────────────────┤
│保险财产地址: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
├──────────────────────────────────┤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
├──────────────────────────────────┤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
├──────────────────────────────────┤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
├──────────────────────────────────┤
│以往损失情况:
│
├───────────────┬───────┬──────────┤
│
保险财产名称
│ 投保金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房屋建筑
│
│
│
├───────────────┼───────┼──────────┤
│装置及家俱
│
│
│
├───────────────┼───────┼──────────┤
│机器设备
│
│
│
├───────────────┼───────┼──────────┤
│仓储物
│
│
│
├───────────────┼───────┼──────────┤
│其他物品
│
│
│
├───────────────┴───────┴──────────┤
│总保险金额:
│
├──────────────────────────────────┤
│费率:
保险费:
│
├──────────────────────────────────┤
│备
注:
│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财产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以往损失情况:
保险财产名称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房屋建筑
装置及家俱
机器设备
仓储物
其他物品
总保险金额:
费率: 保险费:
顺序号│ 工程关系方 │ 姓名和地址 │ 是否被保险人
───┼─────────┬─┴─────────┬─┴────────
│所有人│ │
1├─────────┼───────────┼──────────
│承包人│ │
├─────────┼───────────┼──────────
│转承包人 │ │
├─────────┼───────────┼──────────
│其他关系方│ │
───┼─────────┴───────────┴──────────
2│工程名称及地点
───┼────────────────────────────────
│工程期限
3├──────────────┬─────────────────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年月日
├──────────────┼─────────────────
│ 安装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 试车、考核期限 │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
───┼──────────────┴─────────────────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4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 │
│材料) │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 │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 │
│单)│ │
│(5)场地清理费│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 │
│产(列明名称) │ │
├────────────────────┴─────┴─────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5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 地震、海啸 │ │
├────────────────────┼─────┼─────
│洪水、暴雨、风暴│ │
───┼────────────────────┴─────┴─────
│ 工程详细情况
6├────────────────────┬───────────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建筑材料│
├────────────────────┼───────────
│拆除项目│
───┼────────────────────┴───────────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地形特点│
├────────────────────┼───────────
7│ 地质及底土条件 │
├────────────────────┼───────────
│地下水位│
├────────────────────┼───────────
│ 最近的河、潮、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 │
│ 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
├────────────────────┼───────────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
───┼────────────────────┴───────────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8│赔偿限额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
9│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10 │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
│
───────────────┴────────────────────
物质损失
────────────────────────┬──────┬────
投保项目 │ 投保金额 │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加附清单) ││
5.场地清理费 ││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
────────────────────────┴──────┴────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
洪水、暴雨、风雨││
────────────────────────┴──────┴────
第三者责任
────────────────────────┬──────┬────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
1.人身伤亡││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总赔偿限额 ││
━━━━━━━━━━━━━━━━━━━━━━━━━━━━━━━━━━
注: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建筑期限:│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
───────────────┴────────────────────
保险费总额
────────────────────────────────────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
保险公司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我从小就接受党的教育,我的父母都是党员,他们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勤恳恳为党工作,从不叫苦叫累,我从他们的身上看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上学以后,从书本上、报刊上学到了许多党的知识,对党的认识更深了,我为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感到自豪和欣慰。在读高中的时候经常从身边、报纸和电视中了解到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像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英雄模范人物那样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青史留名世人称颂的事迹来。中国共产党,不仅仅象征着崇高的荣誉,更重要的是能够为我们年轻人指明今后正确的奋斗道路方向,使我们在党的摇篮里健康快乐地成长。
上大学后,在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帮助和教育下,我对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党以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思想是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享受在后,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努力创造一流成绩;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升入大学以来,从学习环境、文化程度上都进入了我人生的一个新起点,从思想上我对自己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即争取早日加入到党组织中来。为了规范自己的行为,指正思想的航向,我争取做到以下几点:
一、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平时多学有关党的理论知识,多研究实事,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用一名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争取做到身未入党思想先入党。
二、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对于所学的每一种都一丝不苟,严肃对待,努力钻研,争取每一科都达到“优”,为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参加校、班的各项活动,不论从组织到参加上,都尽量发挥自己的特长,兼顾校、班的利益,真正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四、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与同学的良好关系,热心主动地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同时要求自己朴素、节俭,发扬党员的优良传统。
我将努力做到以上四点,并随时向身边的优秀同学看齐,向优秀党员看齐,始终从党员的高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
如果自己有幸成为一名党员,那将是我最大的荣幸,我将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力和义务,争做一名优秀党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人____,性别___,生于_年_月_日。属xx城镇居民,由于年老体弱、无固定经济收入,养老问题一直没有保障,虽然目前已超过参保年龄,但我参保缴费的愿望很迫切,仍想参加xxxx养老保险。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本人自愿申请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时间,从__年__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办理相关手续,望贵局领导批准为盼。
2、申请人:
3、年 月 日
(来源:文章屋网 )
我志愿加入中国***,誓愿为伟大的***主义神圣事业而奋斗终身。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是因为我深信***主义事业的必然成功,深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实践也充分证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国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康庄大道。我深信***员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我将努力向这个方向发展。
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党史和党的知识,特别是在细读***同志在党的xx大上所作的报告和新党章,我深深的熟悉到:中国***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主义社会,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中国***是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党的xx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长期以来,我坚持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思想上有了极大进步。XX年参加大学学习时就提交了第一份入党申请书,明确了我的思想道路,2012年我获得参加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和骨干培训班的机会,系统地学习了有关理论知识。如今,作为一名农村信用社的普通员工,我多么希望党组织能够批准我的入党申请,让我能有机会在中国***的领导下,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服务。我誓愿坚决拥护党的纲领,严格遵守党的章程,积极执行党的决策完成党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纪,保守党的秘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忠于党忠于人民,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将奉献我的一切!多年来党对我孜孜不倦的教育,使我认识到:没有***,就没有新中国,只有***,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践证明,中国***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领导中国人民向新生活迈步,她不愧为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此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十九条 《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