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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18 17:46:48

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

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1篇

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2014年开始,市委、市政府把“助您好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为全面落实省、市、县要求,扎实推进我镇“助您好孕”工作,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理念,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家庭、面向育龄人群,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优势,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以宣传倡导为切入点,以计生科技服务为支撑,提高怀孕夫妇的风险意识,减少非意愿妊娠,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切实关注民情,改善民生,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通过开展孕前准备和孕前指导服务,普及出生缺陷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长效工作机制;

2、通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使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3、全镇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自愿检查率达到80%以上,其中高风险人群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

4、建立县、镇、村(居)为一体的三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网络和筛查转诊体系。

三、工作内容

(一)目标人群: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各村(居)应检人数:唐圩村25对,滨河村25对,岔河村20对,20对,施汤村20对,前进村20对,张马居委会20对,西城居委会20对,界沟村20对,幸福村20对,东陈村25对,其虎村20对,白马湖村5对,淮宝居委会16对。

(二)服务机构及责任

全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定点在县计划生育指导站,镇计生服务站、各村(居)计生服务室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镇计生服务站工作责任。镇计生服务站负责做好当年新婚、符合政策再生育对象和有病残儿生育史三类人员的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工作,免费提供叶酸增补剂,负责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的宣传倡导、健康教育,与计划怀孕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借助“孕前危险因素筛查系统(男、女)”,进行孕前风险筛查,出具《孕前危险因素筛查报告》,区分一般人群和高风险人群,为一般人群提供普遍性优生咨询指导服务,帮助“暂不宜怀孕者”转诊至县计生指导站进行孕前医学检查,严重疾病者向相关医院转诊。

村(居)计生服务室工作责任。村计生专干负责收集本村(居)计划怀孕夫妇信息,入户免费发放县人口计生委编印的《孕前保健指南》折页和《孕前保健筛查服务流程卡》,告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意义,协助县、镇计生技术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到村世代服务室,对照《孕前危险因素自查表》进行自测,得到危险因素的范围和等级;对“暂不宜怀孕者”向镇计生服务站转诊筛查。协助县、镇开展早孕随访和妊娠结局随访,收集不良妊娠结局信息,报告镇计生服务站,并做好参查对象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

1、宣传倡导

利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网络和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优生、孕前保健知识宣传,免费发放知识折页,提高群众对预防出生缺陷重要性的认识和知晓程度,促进目标人群自觉增强优生保健意识,并主动参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教育、婚育培训,引导待孕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改变不良生活习惯,远离有害物质,远离宠物,戒烟戒酒,预防感染,谨慎用药,均衡营养,合理膳食,适量运动,保持良好的心态等,培养健康行为,提高预防出生缺陷意识。

2、优生筛查

村(居)计生服务室普及使用“孕前危险因素自查表”,开展咨询和自查,对需要进一步指导和干预的对象帮助转诊到县计生指导站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纳入每季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

2、加强工作协调。在镇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项目深入开展。建立信息资源平台,加强民政婚姻登记、卫生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人口计生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信息的交流反馈,实现信息互惠共享。

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2篇

【关键词】 妇科; 就诊目的; 生殖健康; 问卷调查

目前,我国流产后服务相继在国内各级别城市有序开展,使人工流产后的广大妇女更多地掌握了避孕知识和流产的危害,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意外妊娠的发生[1,2]。避孕是生育年龄女性普遍面临的问题,了解不同就医目的的患者避孕知识知晓情况并分析现状,可以指导不同就医人群的生殖健康教育。

1对象及方法

选定2012年3月至6月在沧州市人民医院妇科门诊就诊的病人,年龄在22~42岁之间的424人,正式就医前进行生殖健康知识知晓情况的问卷调查,发放问卷424份,回收422份合格问卷,根据其就诊目的分为1、2、3组,分别为普通妇科问题组(146人)、计划生育问题组(140人)、生殖问题组(136人),对调查结果采用卡方检验和方差分析进行统计学检验,使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2结果

2.1一般情况

三组调查对象年龄分别为(34.3±1.54)岁、(33.4±1.23)岁、(32.6±1.44)岁;居住在城市的比例分别为66.2%、56.7%、54.3%;习惯于上网了解妇科健康知识的比例分别为34.2%、23.7%、68.4%;就诊医院≥6家的三组比例分别为5.5%、11.4%、41.2%;来本院妇科就诊次数超过≥4次的比例分别为6.2%、6.4%、65.4%。

2.2调查对象避孕知识及流产危害的认知状况

三组患者对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情况、人工流产危害的认知方面均有差别,其中对易孕期的判断及流产和不孕的认知情况方面差别显著(P=0.000)。见表1。

3讨论

3.1生殖健康知识知晓分析

有调查发现妇女希望获取避孕节育知识来源途径排第一位的是医务人员[3],尤其妇科医生是被期待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的主要人员。就提供生殖服务来说,医院妇科门诊具备开展便利、服务及时和信息可靠权威等优势[4],而医院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与质量很关键[4,5]。妇科门诊是一个很重要的生殖健康服务窗口,患者按照就诊目的大致分为三类:普通妇科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生殖问题。对于就诊寻求避孕节育方法的患者,医生会比较细致地提供生殖健康知识,而对于主观上没有这方面需求的患者,就会忽略相关知识的提供,门诊避孕知识指导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现象,而就诊患者的生殖健康知识知晓情况也存在着不均衡性。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就诊目的患者对避孕知识及流产危害的认知状况存在明显的差别,生殖问题组得分明显高于其他两组。通过调查还发现因生殖问题就诊的患者41.2%曾就诊过多家医院,65.4%的患者来本院就诊次数已达4次或以上,更多的就诊机会可能获得更多的就诊知识;生殖问题患者盼子心切自己可能也会多方搜集信息,尤其是年轻女性[6],因此生殖健康知识懂得比较多;与计划生育问题就诊的患者类似,以普通妇科问题就诊的患者,避孕知识比较匮乏,这是导致非意愿妊娠的主要风险因素[7,8];以计划生育问题就诊的患者往往能够得到很好的生殖健康服务,普通妇科问题患者却往往被忽略,因此成为更容易发生意外妊娠的人群。相比较普通妇科问题就诊患者更加需要重视生殖健康知识的服务。

3.2人流风险分析

如今性开放过度、意外怀孕的几率增加、无痛人流广告盛行,诸如对超导可视人流、无痛人流的夸大宣传,使人们对人流的认识越来越肤浅,认为人流几乎无害,其实即使人流手术微创,也并不能说不会造成危害[9]。一些女性在面对意外怀孕和人工流产等生殖健康问题时,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不知晓解决问题的渠道和途径,一旦避孕失败不知如何补救,导致意外妊娠后只能被动选择人工流产[10-12]。如果能够在患者没有这方面需求的时候,主动地和患者探讨避孕的问题,潜移默化地影响妇女加强生殖健康知识的学习,例如除解决就诊问题外,常规询问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情况,对没有落实好避孕的,根据患者本人选择避孕方法的理由,切实指导其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对未婚的更要讲究方法指导其在性生活前选择合适的避孕方法[13],以避免流产危害的发生。有些研究显示,人工流产女性中未婚女性的比例超过了已婚女性[14]。流产女性往往因为“医生忙”和“不耐烦的态度”而仅满足于治好疾病,放弃了信息咨询的权利[4],因此在门诊服务过程中,不仅要尊重服务对象,而且要确保服务对象从心理上尽可能感到舒适[15,16],这样妇女才会主动寻求正规医院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程利南.推进人工流产后避孕避免重复流产.实用妇产科杂志,2012,28(4):241-242.

[2]常明秀,徐晓,张晓静,等. 医院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效果分析.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1):66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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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勤芳,陆新妹,杨美芳,等.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的实施与效果调查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12,27(27):4257-4260.

[6]谭晓红,胡芬.某高校女生滥用紧急避孕药原因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12,3(7):80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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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任姗姗,庞成,何电,等.我国三城市未婚女青年人工流产后服务需求调查.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2,20(3):179-181.

[13]冯永亮,楼超华,牛红峰,等.未婚人工流产女性非意愿妊娠情况及影响因素研究.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1,19(8):469-471.

[14]汤雅琴,阮征,张霞,等.1600例人工流产病例分析.中国性科学,2011,20(12):24-26.

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3篇

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是指以市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镇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居)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是做好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保健工作方针,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为全市妇女儿童提供不同层次的妇幼保健服务,减女儿童在不同生命周期所面临的健康隐患,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二、完善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建设

坚持妇幼卫生的公共卫生属性,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按照“市建龙头、镇强枢纽、村打基础”的总体布局,健全妇幼保健三级服务网络。

一是要加强“龙头”建设。进一步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要按《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办法》和《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试行)》,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达到二级甲等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建立全市妇幼保健指导中心,突出公共卫生性质,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基层指导、群体保健、健康教育、业务技术培训、检查评估、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协助卫生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工作措施、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强“枢纽”建设。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妇幼保健“枢纽”,要设立妇幼保健科,配备专职保健人员,负责辖区内妇幼保健工作。同时做好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保健人员的妇幼保健技能培训、指导,提高其服务能力。

三是加强“网底”建设。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服务网底,是做好个体、群体妇幼保健工作的基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乡村医生(医生),尤其是女乡医,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协助镇(街)卫生院做好相关工作。

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加强相应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分级医疗保健和双向转诊制度建立纵向义务合作关系,实现“早孕建卡在社区、高危管理进医院、产后访视回社区”的服务模式,使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到基本妇幼保健服务。

市级综合医疗机构做为技术支撑,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指导、支持。设立高危妊娠门诊及病房、新生儿抢救间,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新生儿转诊急救体系建设,提高抢救能力,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作用。

三、明确三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一)村(居)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协助镇(街)卫生院做好相关工作。

1.专人负责妇幼卫生工作,掌握本辖区人口变动情况,填写孕产妇登记本、7岁以下儿童登记本,建立孕产妇、儿童健康档案,掌握动态变化,发生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时上报并做好登记。

2.定期参加镇(街)卫生院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按规定报告妇幼(出生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3.督促早孕妇女进行早孕检查及保健。

4.开展妇幼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

4.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安排的其他指令性任务。

(二)镇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基本情况。建立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与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总结孕产妇、儿童管理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妇幼卫生常规报表,完成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质控任务;对死亡的孕产妇和围产儿进行调查、登记、填卡上报。

2.培训、指导村级完成妇幼卫生任务,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例会。

3.在市级指导下开展妇幼保健服务,接受市级培训、管理与监督。

4.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筛查高危并加强管理。负责与市级建立网络联系,保证转诊或寻求支持的通路顺畅,所有转诊病人有转诊记录。

5.为7岁以下儿童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生长发育监测与评价。

6.开展辖区内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7.开展妇幼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级妇幼保健网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妇女儿童保健业务指导管理。

2.培训、指导镇级完成妇幼卫生任务,定期召开镇级妇幼例会。

3.固定专人负责全市妇幼卫生常规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完成“三网监测”与信息统计质控任务。

4.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产前筛查;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5.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延伸服务。

6.承担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

(四)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职责

1.确定专职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员,负责出生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孕产妇死亡、出生、活产、孕产妇保健服务等数据的统计工作,定期上报。

2.组织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讨论,做好本院孕产妇死因评审,并及时向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将死亡报告卡送妇幼保健机构。急诊科、儿科、病案室等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完成每年度的年报质控工作。

3.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全市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设孕产妇保健门诊,提供规范的孕期保健服务,认真填写保健手册,实施系统保健。

4.畅通绿色通道。畅通全市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设高危妊娠门诊及病房,成立危重孕产妇及危重儿童抢救中心,承担高危孕产妇及难产、高危儿的会诊、转诊、抢救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房屋、设备配备:按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235号)、《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11〕56号)以及《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鲁卫妇社发〔2011〕11号)文件中关于房屋、设备的配备要求,配备业务用房和基本的设备、设施。

(二)人员配备。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专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确需调整的,需报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三)落实妇幼保健人员补助待遇。为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

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4篇

【关键词】 体重管理;初产妇;分娩方式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孕期营养一直是孕妇甚至是家庭最关心的问题, 孕妇以及家属均认为多吃胎儿才会更健康, 从而导致孕妇营养过剩, 造就了孕妇肥胖、巨大儿以及剖宫产术的上升。为了减少孕妇因肥胖而导致的各种疾病、并发症的发生以及降低剖宫产率已成为现代产科工作的重点之一。本院于2014年1月开展产科改革服务模式, 运行门诊与病房一体化管理, 将产时服务延伸到产前, 开设“助产士门诊”为孕妇提供孕期体重管理、营养咨询、母乳喂养咨询、分娩计划制定等。使用体重管理软件分析、指导饮食、对孕妇孕期体重及胎儿体重控制起到很好的作用, 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随机选择2014年1月~2015年1月在本院门诊进行正规产检并有意向自然分娩的220例孕妇, 均为孕10~12周产检建册的初产妇、单胎, 头位、骨盆测量、B超检查均正常, 所有孕妇均无妊娠合并症、阴道分娩的禁忌, 排除有剖宫产指征的孕妇。随机将孕妇分为体重管理组和对照组, 各110例。对照组平均年龄(23.16±8.26)岁, 平均孕周(38.15±2.86)周;体重管理组平均年龄(23.85±7.81)岁;平均孕周(37.76±2.36)周。两组孕妇年龄、孕周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产前门诊成立助产士门诊, 由产前、产房及爱婴区工作经验丰富、主管护师、临床工作≥15年的资深助产士组成助产士门诊, 共3名成员。每周二、四、六轮值出诊1 d, 非门诊时间回到病房工作, 其工作内容是接待首次产检建册后转助产士门诊的孕妇, 对转诊的孕妇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对孕期及产前健康进行指导, 包括孕期营养、母乳喂养咨询、孕期适当运动、分娩减痛措施等。让孕妇科学补充营养, 均衡饮食, 每次检查均进行体重管理软件检测, 输入孕妇每餐食用食物份量, 当天身高、体重, 软件自动分析结果, 助产士给予膳食指导, 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适当运动, 每次运动时间应≤30 min为宜, 以控制体重过快、过度增长。对妊娠晚期的孕妇讲解分娩过程及如何使用减痛方法等, 改善对分娩痛的认知评价并制定分娩计划。对照组由产科门诊医护人员给予常规围产期保健检查和孕期指导, 体重管理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给予助产士门诊服务。

1. 3 观察指标 观察比较两组孕妇在分娩方式选择、总产程耗时等指标上的差异。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5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体重管理组孕妇自然分娩率高达84.54%, 显著高于对照的56.36%,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孕育新生命是女性一生中最特殊的时期, 分娩也是每位女性必然经历的人生历程, 帮助孕妇顺利完成妊娠、分娩和产后恢复是助产士的工作和责任[1]。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 生活质量的改善, 孕妇的营养得到充足的供应。有调查显示[2], 87.1%的孕妇认为孕期营养好是要吃得好、吃得贵、吃得精、吃得细;27.3%的孕妇认为满足胎儿的营养需要, 孕期体重可以无限制的增长。在正常分娩时需要产道、产力、胎儿及精神因素均正常, 但如果孕期过度肥胖, 孕妇对自然分娩缺乏信心, 紧张、恐惧等消极情绪可使孕妇体内多种激素水平增高, 致使子宫收缩无力, 产妇易出现难产和产后大出血的状况[3]。在实际分娩时盆腔脂肪堆积, 子宫收缩乏力, 产程进展缓慢, 骨盆内相对空间缩小, 常引起相对性头盆不称导致产后出血、难产及剖宫产率的升高[4], 严重影响孕妇及胎儿的生命安全。孕期体重管理软件的出现, 改变了孕妇及家庭盲目的追求“高营养”的膳食要求。由于产科门诊医师工作繁重, 不能与孕妇及家属进行充分的沟通, 通过助产士门诊的建立, 对孕妇实行个性化孕期体重调控方案, 结合助产士专业的孕期保健咨询与指导, 并进行连续性监测[5], 专业软件体重管理和营养运动个体化指导[6], 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 使孕妇既可以均衡营养、合理膳食, 又对自然分娩充满信心, 使孕妇在整个分娩过程中都保持最佳心态和精神状态, 积极顺利地完成分娩。

本文结果显示, 体重管理组的剖宫产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总产程耗时明显短于对照组,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总之, 通过助产士门诊对孕妇进行孕期体重管理、营养咨询、母乳喂养咨询、分娩计划制定、指导饮食及生活方式。体重管理软件的应用对孕妇孕期体重及胎儿体重起到了很好的控制作用, 合理控制孕妇体重增长, 可增强孕妇选择自然分娩的信心, 减少巨大儿的发生, 缩短产程, 提高产程质量, 降低剖宫产率, 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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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5篇

“你快乐,所以我快乐”

1952年9月18日,宋庆龄女士用她获得的“加强国际和平”斯大林国际奖金――10万卢布创办了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今天的保健院从建院初期的简单规模,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保健、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市级妇幼保健专科医院。

上世纪50年代,产前产后大出血、妊高症、难产等发生率高,保健院创建了门诊孕妇就诊“一贯制”,将门诊孕妇分组,由专人管理,提高孕期保健质量。上世纪60年代初,保健院在全国首创“孕期家庭自我监护”,并在门诊孕妇中推行,让孕妇接受孕期保健知识的同时,在家中得到自我监护。1976年,保健院开设孕妇学校,由专人指导孕妇和家属孕期保健、家庭自我监护方法等知识。1982年,在中国最早提出并推广“母婴同室”和“母乳喂养”,帮助新妈妈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经过多年实践,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探索的这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宣传模式与健康教育方法,在上海市乃至全国起到“示范”作用,成为全国“爱婴医院”的典范。

20世纪90年代末,保健院实施分娩助产服务模式转变,全面推行孕产妇就诊“一贯制”医疗服务模式。即孕妇从孕期定期检查到产前待产、产时分娩到产后休养,均由一组医生负责诊治。减少了医疗不安全因素的潜在发生,更有利于孕妇在心理上和医生建立深厚的感情和牢固的信任感,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自然分娩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保健院引入国外导乐分娩服务理念,尝试开展护理人员“一对一”陪伴产妇分娩的服务方式。

为了真正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融入日常护理工作中,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住院病区的护理工作都由护士承担,孕产妇和病员们得到了从生理到心理的整体护理。妇科病区还试点实施“护理进病房”的“整体化”护理新模式。护理人员把办公桌搬到病人身边,把责任田扎根病房,从入院到出院,一间病房内所有病人的生理、心理护理和个体化的健康教育都由责任护士承担。

“你快乐,所以我快乐”。近年来,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迎接了上海市近1/10的新生儿的出生,门急诊量逐年上升,近年达到近80万,新生儿年分娩数更是超过1万。

依靠科学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加强科学研究工作,破除条条框框,不断实践,总结经验,提高水平。”宋庆龄在创办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之时,就殷切期望医务工作者能在妇幼保健领域坚持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医疗技术,造福广大的妇女儿童。

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事业的继承者们牢记宋庆龄的教诲,在妇幼保健的芳草地上辛勤耕耘,积累了大量经验,很多工作居国内领先地位。2005年至今,孕产妇死亡为零,极低体重儿抢救成功率控制在98%以上。

保健院创办了中国最早的独立新生儿科,在国内享有一定声誉。从建院初期开始,完成了近30万新生儿的救治和护理工作。其独创的自由调节的棉制式“鸟巢式棒”,率先开展的外周静脉中央静脉置管术,均走在同行的前列。2005年医院成功救治了一例29周的四胞胎,出生体重1000-1100克左右,随访至3岁,四胞胎生长发育正常良好。2008年成功抢救了一位有严重合并症的58岁孕妇。

在妇科领域,保健院依据疾病特征,开设各种特色专科门诊,充分发挥专科优势,分类诊治各种妇科疑难杂症。在妇科肿瘤领域,除了手术治疗,做好化疗药物的最佳选择,开展了妇科肿瘤的介入疗法,并开展非破坏性手术的研究,研究妇科恶性肿瘤综合治疗,探索建立起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的新模式,提高肿瘤病人术后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2003年,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宫颈疾病中心后,经过几年的发展,每月接待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患者约5000余例,已成为沪上名符其实的宫颈疾病诊治中心,为宫颈癌的早发现、早治疗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保健院计划生育工作在上海及全国享誉盛名,一直享有较高的临床和科研地位,拥有着实力较高的科研与教学团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承担着上海市乃至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为亿万育龄妇女的健康送去了福音,获得多项部级的科研奖项,成为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先进模范。

2008年6月,保健院根据患者的需要,开设“不孕症会诊中心”,开诊半年来已接诊8000人次,受孕73人次。通过整合已有的妇科、男性科、内分泌等学科力量和技术优势,汇集妇科、内分泌、内窥镜、放射、超声、生殖生理等方面的专家,不仅提高了不孕症治疗的成功率,也推动了妇科各亚学科的发展。

保健院承担了世界卫生组织、部级、上海市级等几十项课题,大量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先后有10多个项目获得国家大奖。

多年来,保健院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加中儿童基金会、英国爱丁堡大学、美国约翰斯・霍布金斯医学院、香港大学玛丽医院、澳大利亚蒙纳西生殖医学中心、美国俄亥俄州州立大学医学院等建立了密切关系,每年都邀请国外医学专家前来讲学,选派优秀医护人员出国学习、深造。

怀仁爱之心,倾全部之力

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始终把宋庆龄“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的嘱托当作自己的座右铭,在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等检查中一直名列前茅,获得全国妇幼卫生先进集体、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等多项省部级荣誉,多个文明班组、集体和个人获得等多项省部级荣誉称号。

保健院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会议”,严肃整治“红包”、“回扣”和“商业贿赂”,严格按标准收费,严把药品进货渠道,降低成本,确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在住院部的每一层和门诊、急诊等处都设置了电脑查帐处,实现了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门诊病人即查即清,以随时接受病人的查询和监督。

保健院为病人和孕产妇开展“经典音乐进医院”活动,邀请专业音乐乐团举办专场音乐会。让职工、孕产妇和病人身心都获得了快乐。一位老病人出院时说:“你们亲切得就像我的女儿,不,你们的照顾比女儿还要周到细致。”

近年来,保健院始终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开拓新的项目,创新服务模式。计划生育指导所开办“青春关爱俱乐部”,以青春期少女为对象,针对其生理心理困惑,提供免费指导和帮助,让她们了解健康性知识,疏导心理压力。一位中学生在接受帮助后说:“每个花季少女都应及时了解这些,学会保护和约束自己,避免悲剧发生。”

“秋之韵”女子俱乐部为40-60岁的女性提供更年期健康保健;孕前指导学校,则针对婚后、孕前期夫妇推出新型家庭保健服务,通过一系列个体化的服务,帮助他们调整身心,以最佳的生理、心理状态迎接家庭新成员的到来。医院还与东方电视合举办“妈咪厨房”,提供婴幼儿营养指导。

保健院还设有两条热线咨询电话,12小时妇幼保健热线和24小时生殖健康热线。24小热线是上海市第一条人工接听的健康热线,被评为上海市巾帼文明岗,并于2009年元旦并入上海市的公共卫生公益热线。两条热线创办以来,为上海市以及全国的群众提供了一条获取正确的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知识途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病房在服务上提出医患和谐互动,提供人性化服务。每当有人入院登记时,就悄悄记下了她的生日。在生日当天,为她送上生日贺卡,端上一碗香喷喷的生日面,呈上最真诚的特色祝福。

一位特殊的宫颈癌患者,一家过着低保生活,经济情况十分困难。医院为她制定了最为经济合理的治疗方案,病区还自发捐款捐物,解决其生活困难。一位打工妹分娩晕倒街头,好心人将她送到宋庆龄创办的“国妇婴”,医院不仅全免医药费,还及时帮她联系家人,母子平安出院时,感激涕零,跪倒在院领导面前。

在病人出院后病房还进行定期随访。对于特殊患者或曾经病情危重的病人,主管医生定期上门家访,追踪病情发展。妇科病房还为肿瘤病人定期举行首次肿瘤患者联谊会,邀请老肿瘤病人回院聚会,愉快地交流出院后的健康恢复情况。一位刚接受晚期卵巢术后不久的病人激动地说:“了解到这么多人抵抗疾病的战斗经历,我更有信心了。”

大多数准父母都是第一次迎接新宝宝的年轻人,初来产科门诊前,常常不知该如何就诊。门诊部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就诊温馨提示和发送宣教手册的方式,宣传就医信息。同时,加大导医的力量,请医务人员到孕妇身边去轻声交流、解答疑问。

专家门诊变坐诊等候为主动迎接,从“一队式”挂专家号的服务方式推出专家门诊网上实名制挂号,病人无须再彻夜排队领取专家门诊号,此法为解决病人看专家难、打击黄牛倒票问题做出了积极的探索。门诊药房将西药房、中药房和自费药房合并,推出“一窗式”服务,大大减少了病人排队次数,少拿、漏拿药的概率。

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6篇

【关键词】 人工流产; 关爱服务; 计划生育门诊

流产后关爱(即Post-Abortion Care),简称PAC。它是一种标准化的医疗服务流程,通过一系列的服务,来向大众,尤其是前来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的患者宣传避孕知识、落实有效的避孕方法。有效地让流产术后女性及时采取正确的避孕方式,远离重复流产的伤害[1-2]。目前我国每年有800万次人工流产,在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重复流产率高达50%,88.2%的不孕不育女性做过人流手术。流产后关爱开展已经刻不容缓。本院从2012年5月开始进行流产关爱服务共接诊流产妇女共2260多例取得较满意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2年5月-2012年12月我院共接诊2260多例意外妊娠妇女年龄18~46岁妊娠40~86 d,已婚1320例未婚940例无特殊疾病要求在妇科门诊实行人工流产术。

1.2 流产关爱服务的方案

1.2.1 计划生育门诊环境 创造一个良好的就诊和诊疗环境,分区划分合理,就诊的诊室和手术区单独分开各有单独的候诊区,每个候诊区设视频循环式的播放人工流产的原理、危害以及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有效率。宣传架上放有宣传册,墙上挂有展板便于候诊人员进行观看了解有关知识。设有避孕药具展示柜和免费。设有导医台和独立的咨询室[3-4]。

1.2.2 规范流产服务流程

1.2.2.1 人工流产前服务流程 在候诊区先候诊观看视频和展板、排队到诊室内进行人工流产前的常规检查及准备,预约流产时间。然后进行单独咨询室要求最好是家人能和患者同时参加。咨询者借助图片告知人工流产的原理、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特别强调重复流产对远期生育生育能力(不孕不育)和今后妊娠结局(早产、胎儿死亡、胎盘异常)的影响,告知一年内尤其6个月内重复人工流产的危害最大称为“高危流产”[5]。近期和远期的可能的并发症如子宫穿孔、出血、感染、宫腔粘连、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盆腔炎、月经不调、闭经、继发不孕、胎盘异常、习惯性流产、早产、胎儿死亡等;强调关键信息:早孕流产后2周即可恢复排卵,如果不注意避孕首次月经之前即可再次妊娠,流产后应立即落实避孕措施并坚持和正确使用避孕方法[6]。交代流产前后的注意事项,如流产前的准备工作和流产后的休息和饮食。帮助患者分析本次意外妊娠的原因,对于未避孕者,强化避孕意识,并落实高效的避孕措施,对于避孕失败者要分析是由于方法本身还是使用不正确造成的,进而帮助其继续使用原用的方法或推荐其它有效的方法。提供流产后用药和必要的避孕药具;预约随访时间并进行登记[7]。

1.2.2.2 人工流产当日服务流程 候诊区由专职咨询员进行集体宣教再次交代人工流产的危害;人工流产前后的注意事项;讲解各种避孕的方法和分析不良反应的处理并如何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告知手术的基本过程介绍当日的手术医生;术前由手术护士做好心理护理并使患者进行配合。在实施人流手术时根据流产前的咨询结果对要求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妇女排除禁忌症后立即放置[8]。手术完毕后待患者完全清醒后由护士送入观察室休息。术后患者清醒无不适给以一杯红糖水并督促早一点进食热流质和软食,观察有无阴道大量出血、腹痛、发热等情况和用药后的反应。由护理人员交代术后和(或)放置宫内节育器后的注意事项。对要求服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提醒当日立即开始使用;对不愿使用避孕药的妇女提供避孕工具。再次强调早期人工流产后2周即可恢复排卵,未采取避孕措施极可能在首次月经前再次妊娠,从而发生重复流产。患者无不适才能离开医院[9]。

1.2.2.3 人工流产后随访 术后第10天进行随访患者的出血情况和是否复查彩超和有无其他不适。术后一个月随访患者的术后身体及月经恢复情况评估避孕的方法及其使用情况发现不妥立即进行指导。术后3、6、12个月进行电话随访了解患者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并指导后续使用获取后续服务途径。每次随访做好登记[10-11]。

2 结果

2000例患者人工流产顺利,流产关爱服务让她们了解人工流产的原理也认识到它的危害能知情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术后恢复良好,并对流产关爱表示认同和对进行宣教的人员表示感谢,重复人工流产率降低。无一例纠纷发生。

3 讨论

近年来无痛人工流产广告片面过分宣传其无痛、损伤小的特点以致部分妇女认为人工流产是一件轻松安全对人体无伤害的操作这使一部分妇女甚至把人工流产当做一种避孕方法[12-13]。尽管人工流产大部分安全顺利但人工流产手术不是一项避孕措施[14-15]。它只是避孕失败后一种补救措施或用于某些不适宜继续怀孕终止妊娠的措施[16-17]。人工流产并不是无害的多次人工流产,尤其但短期内重复做人工流产可发生子宫穿孔、感染、宫腔粘连甚至继发不孕等严重不良后果[18]。

流产后关爱是一种标准化的服务流程通过一对一咨询和集体宣教向前来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的女性患者宣传避孕知识,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方法,避免重复流产的发生[19-20]。

在妇科门诊应用流产关爱服务的标准流程不仅使患者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方法,避免重复流产的发生也使医院的可信度提高和对科室医护人员的满意度率增加从而改善医患关系。流产关爱服务对于促进生殖健康,降低重复流产率提高医院满意率有着积极的作用,因而在计划生育门诊急需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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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瑞女,张礼婕,林秀萍. 流产后关爱服务在妇科门诊手术室中的应用价值研究[J]. 全科护理,2012,10(30):2787-2789.

[4]李颖. 北京市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需求、现状及策略制定研究[D].中国协和医科大学,2006.

[5]郭丽娜,顾向应. 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管理实用指南(续完)[J]. 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2,6(10):495-496.

[6]常明秀,徐晓,张晓静,等.医院流产后计划生育服务干预效果分析[J].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8,11(12):136.

[7]程怡民,周猷.中国重复流产和流产后保健的现况[J].国际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杂志,2010,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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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卢惠萍.人工流产后即时避孕的临床意义[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25(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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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7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使每一个家庭都能孕育一个健康的生命为工作目标;以“政府主导、计生牵头、部门配合、优势互补、惠及民生”为工作原则;以区、办两级计生服务站为基础;以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提高育龄群众知识水平和行为能力、普遍开展婚前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为主要手段,全面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各项工作,为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提高全区出生人口素质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模式

优生促进工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基本模式,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婚育知识普及宣传教育,进行优生咨询指导,对已婚待孕妇女全部进行优生筛查、科普宣传,建立育龄人群婚育信息档案,督促孕产妇做好孕期保健,同时进行跟踪随访;做到出生缺陷一级预防落实到户,服务到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婚育宣传服务、婚前检查服务、孕前筛查服务、孕期跟踪服务,真正实现优生、优育的全程化、系统化。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孕前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婚育学校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职能作用,广泛开展优生优育倡导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和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把政府提供的优生优育宣传信息卡和相关宣传资料,直接送入每个家庭的新婚夫妇和待孕夫妇手上,方便群众,提高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增强育龄群众积极参与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自觉性。

(二)倡导健康生活方式。通过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准备结婚的青年和待孕、已孕夫妇树立科学婚育、生育观念,改变不良生活方式,远离高危环境,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戒毒,远离宠物,适量运动,培养健康行为,促进怀孕前后妇女和胎儿健康。

(三)开展优生咨询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为咨询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解答,帮助服务对象选择相应的对策。注意服务对象心理状态,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对其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严格保密。开展与出生缺陷相关的筛查、诊断检查和预防,都必须做到让群众知情同意。

(四)加强高危人群指导。对于存在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人群,包括夫妇双方或家庭成员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者、曾生育遗传病患儿、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的夫妇、不明原因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35岁以上准备怀孕的妇女以及长期接触高危环境因素的育龄男女等,要加强重点指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以“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为切入点,发现遗传疾病的高危人群,并有针对性地重点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各方面指导工作。要组织高危人群参加出生缺陷知识讲座,重点进行孕前指导,为他们提供相关婚育咨询。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再生育夫妇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组织开展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实验室筛查和孕期重点监控,逐步建立出生缺陷高危人群数据库,将高危人群的家族史、遗传病史、既往病史、生育史及生活、工作环境中风险因素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存入数据库,以便提供有针对性的跟踪回访服务。

(五)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实验室筛查。婚前医学检查是对男女双方通过详细询问病史、全身体格检查、知情选择的生殖器官检查、知情选择的实验室及特殊项目的检查,以确定有无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免费婚检项目包括体格检查、血尿常规检查、梅毒筛查、肝功能检查、G6PD(葡萄糖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淋病筛查(男)、阴道分泌物涂片(女)等。检查结果由婚检医师负责解释,对患有影响婚育疾病的服务对象应提出医学建议。

对已婚待孕妇女要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风疹病毒抗体、巨细胞病毒抗体、弓形虫抗体、单纯疱疹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以及乙型肝炎两对半化验等六项优生筛查。风疹病毒抗体筛查结果为阴性的要接种风疹病毒疫苗;巨细胞病毒抗体筛查结果为阴性的要在孕早期做巨细胞病毒IgG抗体亲和指数和IgM抗体检测、弓形虫抗体筛查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治疗,治愈后再怀孕;乙型肝炎两对半化验检测结果是表面抗原阳性的,需到肝病医院检查才能确定近期是否可以怀孕。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开展相关实验室筛查时,必须选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实验试剂,并按照实验室检测标准严格规范造作,同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科学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危险因素。

(六)提供营养补充指导。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要科学指导待孕的夫妇合理膳食,尽可能从食物中获取自身和胚胎生长发育所需的各种营养素。对于确实缺乏某些营养素的妇女,建议其科学补充营养素及微量元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危险因素。

四、职责分工

(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将“优生促进工程”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2、加强部门协调,主动与区民政局、卫生局、残联等部门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探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有效模式。

3、积极协调区财政局,将开展“优生促进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4、加强区计生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整体提升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加强对“优生促进工程”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过程科学规范。

(二)区计生服务站职责

1、为全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

2、按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表》认真进行问诊,收集夫妇基本信息及病史信息。

3、提供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B超等孕前医学检查。

4、综合分析问诊和医学检查结果,评估风险因素,确定一般人群和高风险人群。

5、将评估结果及医学建议及时告知受检夫妇。

6、对一般人群给予普遍优生咨询指导。

7、对高风险人群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转诊等医学建议和干预措施,给予个性化优生咨询指导。

8、负责高风险人群早孕随访及妊娠结局随访。

9、做好信息资料质量管理,建立育龄人群完整个人档案。

10、负责培训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三)办事处计生办、服务站职责

1、为全办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

2、按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表》逐项完整认真进行问诊,收集夫妇基本信息及病史信息。

3、负责早孕随访及孕期随访,对有异常情况对象及时上报区计生服务站。

4、做好信息资料质量管理:(1)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料档案,专人负责;(2)建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登记本”、“健康教育登记本”、“高风险人群评估及咨询指导记录本”、“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转诊登记本”等原始本册;(3)定期汇总统计和分析,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4)《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表》、《孕前风险因素评估结果及医学建议告知书》、《孕前优生咨询及健康指导记录表》等要妥善保存,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5、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体格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白带常规检查、妇科、B超检查。

6、负责一般人群的咨询、指导、干预。

7、早孕确诊(B超)。

(四)区民政局职责

在为未婚青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向结婚登记对象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告知参加免费婚检及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对象自觉参加免费婚检及优生健康检查。

(五)区财政局职责

将开展“优生促进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障“优生促进工程”顺利实施,区政府决定成立由主管区长为组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优生促进工程”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把实施“优生促进工程”与人口计生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保证经费投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确保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区财政局要将开展“优生促进工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资金保障。

(三)加强能力建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根据出生缺陷预防工作需求,加强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强化出生缺陷预防专项技术培训,整体提升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切实为群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孕前优生指导服务。

孕前保健门诊工作计划第8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