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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30 10:44:08

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第1篇

关键词:问题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创新

近些年来我国出现一些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从三鹿奶粉到瘦肉精事件,这些产品质量问题不仅给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也严重影响消费者消费心理,进而使市场信誉受到破坏。要想更好的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企业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和制约市场秩序,我国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于2009年颁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了一些关于问题产品召回的规定,但就实践状况来看,仍有不足之处,需要改进。这就需要从问题产品实际出发,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下文对与问题产品召回相关的内容作出具体论述。

一、问题产品召回前后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1.问题产品召回前的影响

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前,对问题产品负责情况有两种。一是当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严重后果时,制造企业才会承担赔偿消费者治疗费用、误工费用、费率诉讼费用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能力费用等;二是产品出现问题后,未造成严重后果,制造企业仅负责消除问题产品的缺陷,对于那些存在缺陷而未暴露的问题不在其维修赔偿之内,产品问题仍然存在。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未发现的问题仍会给其今后带来损失,而对于企业而言是有利的,可以尽可能减少成本。

2.问题产品召回后的影响

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后,企业在承担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事故费用外,还需要承担事故调查费用、维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产品缺陷确定后,制造企业还必须承担其他同类质量缺陷产品召回通知费用、维修费用和技术检测费用。除此以外还需要负责维修或更换新产品,并确保产品无质量问题后方才可以提交给当事人。实施召回制度费用前后制造企业成本对比,前者只需要对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害的产品进行赔偿,后者则需要对存在同样质量缺陷的所有产品进行赔偿,实现产品召回制度后,企业成本增加,而消费者的利益却得到了保证。但是召回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仍需对其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基于产品召回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问题及创新途径

1.建立健全的问题产品召回法律体系

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体系,仅有的是与汽车、玩具和食物等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范围有限,且处于行政性法规,法律效率较低,不仅难以满足汽车、玩具和食品等方面的召回需求,也难以满足易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药品、医疗器材、电器等产品找回需求。虽然现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召回内容,但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无法起到统领召回的作用。因此,必须完善产品召回法律法规,毕竟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为企业制定制度提供依据,能减少企业损失。

针对我国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的不完善问题,解决方案如下:一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将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纳入其中,借助于此法律效力加工召回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从而构建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的汽车、玩具等方面的召回法律制成体系。这样既能确保召回制度和整个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之间的统一性,也能减少立法费用;二可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制定与《产品质量法》同级别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这样可以体现国家对问题产品召回的重视,也能提高公众和企业对问题产品的关注度,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这里应该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针对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征求意见稿》只针对财产安全,若想使《缺陷产品召回法》发挥效用,需要将《产品质量法》和《征求意见稿》衔接起来;三可以参照美国立法体系,对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化妆品、家用电器等产品制定单独的召回法律,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有针对性的细化召回标准和可行规定,但是这种召回法律法规相对混乱,且立法费用相对较高,不宜采用。在实际制定召回法律法规时,将第二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结合起来使用更能满足实际需求。

2.政府发挥协调作用

问题产品召回后,就企业而言会增加维修、赔偿等多种召回费用,同时召回过程中也容易使企业名誉受到损失,受上述因素的影响国内大多数企业不愿意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就消费者而言,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后,会造成经济损失,一些消费者期望企业能召回问题产品,而因企业产品生产工艺相对复杂、营销手段多种多样,生产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发挥协调作用,结合国际标准和现阶段国内产品质量管理现状,制定和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问题产品性质、规模,根据法律规范,采取一些措施强制要求制造企业召回符合召回条件的产品,并对问题产品召回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召回公正性。同时政府也应该不断的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与问题产品召回相关的信息,为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加大问题产品执法力度

就目前我国召回制度设定的法律责任来看,处罚金额较召回产生的费用要少,当产品出现问题后,多数企业选择缴纳罚款,而非选择召回问题产品,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应加大问题产品出发力度,引进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也是报复性,其作用是遏制和惩罚不按照召回制度召回问题产品的企业,使问题产品召回企业能自觉履行召回制度相关规定,补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一些有召回义务的企业明知产品有召回条件而拒绝召回的企业,或消费者已经举办仍不进行召回的企业,亦或问题产品已经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严重后果的企业,才可以启动惩罚性赔偿。

4.构建独立的问题产品召回部门

缺陷鉴定机关作为产品鉴定的主要部门,其可以通过对产品的鉴定决定产品是否需要召回。而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产品检测都是由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完成的,产品检测可靠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加之现有的问题产品召回条例中对这一点并未明确,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应组织产品科技及卫生等专业人士成立独立的产品鉴定机构,以配合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减少不必要成本浪费。

结束语:

综上所述,问题产品召回与否直接关系着消费者和企业自身利益,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企业信誉,需要对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行创新,而产品质量管理与问题产品息息相关,上文对召回制度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策略,为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依据。而这些策略毕竟是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的,未来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仍需对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苏琳.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思考[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

[2]李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0.

[3]王子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J].商品质量:学术与观察.2012(11).

产品质量问题第2篇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9-0305-01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绿色蔬菜和水果的需求量也与日俱增。然而,从对蔬菜和水果的农产品检测来看,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诸如农药残留量超标问题极大地影响到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也阻碍着我国蔬菜、水果类农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构建。如当前部分农产品种植单位仍用呋喃丹或氧化乐果高效高毒杀虫剂。不难理解,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大都是小群体,对应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民众是一个大群体。为此,探讨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便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梳理现阶段的有关文献可知,针对这一领域的相近主题讨论并不鲜见。但站在农产品质量检测视角的文本资料似乎并不多见,由此从全面质量管理的途径来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则构成了本文的逻辑思路。众所周知,基于全员参与、全过程监管的质量管理机制,将能显著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1 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结合笔者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工作体会,认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可从以下2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主观方面

在农业产业化推动下,诸如蔬菜、水果类农产品的种植一般由专业合作社来进行。从而,这种过去由农户种植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专业化种植,必然增大了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在当前农产品生产与商品市场之间依然隔离的情况下,专业合作社往往更加重视农产品的成活率和“卖相”,从而在主观上就可能忽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于农产品检测站的工作人员来说,也可能因主观原因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如只针对送检的农产品进行检测,而未能进入到种植基地进行全面抽查等,都将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1-2]。

1.2 客观方面

尽管目前已经颁布相应法律法规来规制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但因农产品种植特征的影响,在现实中难以对农户和合作社的种植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特别是蔬菜和水果类的农产品,因其种植区域分布十分广泛,产品数量十分巨大,从而也使得常规监管无法达到质量管控的要求[3-4]。

2 对策

2.1 增强种植人员及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

在全面质量管理视域下,首先需要解决种植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问题。根据国情可知,目前从事蔬菜、水果类农产品种植的行为主体可分为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在质量安全意识方面应着重对农户进行展开。增强的途径包括对他们进行农药、化肥等施用方法的指导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以及根据市场需求特征对他们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而实施这一培训任务的主体,可以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及各乡镇监管站的人员组成。

2.2 建立过程监管的生产服务团队

质量安全意识范畴仍属于软环境,为此还需要强化硬环境的建设。在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导向下,应建立起过程监管的生产服务团队。这里的过程应涵盖农产品种植的全过程,其别应对农药和化肥使用进行生产指导,对于那些无公害蔬菜、水果的种植单位,应强化对其过程生产管理的监督机制。由于生产服务团队属于专业化团队,因此团队成员应由质监站人员和农技人员共同组成。

2.3 优化各检测站点的专业设施与设备

作为全面质量管理所追求的全过程控制来说,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成为了确保农产品安全的最后屏障。但从现阶段所反馈的问题可知,虽然现在区农委已经对全区各农贸市场及各乡镇监管站配备了速测设施,聘请了相关人员,并进行了专业培训,但因资金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项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对相关人员的工作也需进一步进行督促指导。

2.4 提升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意识

在强调种植主体质量安全意识的同时,还应不断提升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意识,这符合全面质量管理对于“全员参与”的要求。提升的途径除了传统的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外,还需要使工作人员切实参与到区域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为此,农产品种植单位可以采取聘请质监站人员作为质量安全总监的方式,来增强质检人员的参与感和使命感。

3 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一是监管体系日臻完善。近年以来,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达到了“人员落实、办公地址落实”,设立了村级农产品质量监管站,以及全区各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初步形成了三级行政管理一条线、检验检测一条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二是产品检测工作力度加大。农产品检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农产品上市前最后的控制关口。检测站积极实施主要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定期对生产基地蔬菜、水果开展农药残留检测,从源头确保上市蔬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检测站人员多次深入到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迎“双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及春耕生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的开展,不但使生产者掌握了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了生产者是农产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也营造了人人关心健康、关注农产品安全的氛围。

4 结语

本文通过主客观2个方面的原因分析后认为:应从增强种植单位的质量安全意识、建立过程监管的生产服务团队、优化检测站的专业设施与设备、提升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意识等方面进行对策构建,以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5 参考文献

[1] 贾鸿燕.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民营科技,2013(11):278.

[2] 詹帅.基于供应链管理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2(10):66-68,94.

产品质量问题第3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对策

作为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者,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是日常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以提高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下面就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简单的论述。

1 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权责不明确,职能混乱

在我国有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较多,比较复杂,各政府部门间的权责不明确,监督范围有重叠处,也有遗漏处,常会出现监督管理职责不清、监督范围不明的情况。致使有些问题多个部门监管,有些问题没有部门问津,产品质量管理混乱,不利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权责不清,还存在出了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政府部门间相互排斥,都想把责任推出去,不愿承担责任,这样也不利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1.2 产品质量监督的难度大

近些年来,一些大的、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这些事故的不断发生也折射出我国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的一些问题,权责不明确、处罚过轻、质量监督方法单一等,这也给监督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据有关问题调查,一些企业检验合格放行的产品,在投入市场后,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抽样检验,有3%的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的使用,即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又增加了质量监督部门抽检、监督的难度。还有,一些商家为了获得较高的利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这也给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政府部门打假任务增多。

1.3 产品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很少跟随消费者的需要提高检测能力,更新产品质量评价体系,这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就可能受到伤害。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很少有消费者会主动采用高科技去检测产品质量,且有一些产品质量缺陷是国家或行业等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称作是产品质量的一种“缺陷”,而对于这种产品质量“缺陷”缺乏有效评价体系。当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时,对于质量缺陷的判断也只是依据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法规标准进行对照判断,而生产者完全可以说此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对照判断的相关标准的内容对本产品并未有明确规定,或是不能用于本产品质量缺陷的判断等,这些说辞对于消费者的损害也蛮大的,且不能以此要求生产者承担法律责任。

2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的策略分析

2.1 健全和完善质量监管机制

从以上列举的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可以看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健全和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使监督管理能够发挥作用。首先,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间不同的职责,界定好职责范围,不再出“容易监管的问题人人管,不易监管的问题无人管”的局面,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能;其次,利用先进的检验技术手段加强产品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追究,及时处理,充分行政监管权利;再次,针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法规规定缺陷,政府部门要加快改进的步伐,努力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法规,严格执行监管工作;最后,建立有效的事故预防机制,尤其对于初次发生的事故,需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实施监督,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而有效的进行。

2.2 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管

随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引入我国,我国各企业单位为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也争相进行质量体系认证。随着认证机构的增多,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于认证机构的监督,从而最终保证产品质量。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国外贸易逐渐增多,很多国外大客户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经过权威机构检验,这些机构往往也是由国外进入中国市场的,例如SGS检测中心,为了使我国检验机构不落后于国外企业,就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不断学习先进的检验方法,引入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3 不断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的监管

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机构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在产品监督运行系统中,产品质量技术检验机构应该是独立的。首先,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相分离,保证各自的独立性,相互不能干扰,独自开展技术监督,从而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准确无误。其次,要保证产品质量技术检验机构的非营利性。在产品监督检验过程中,监督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承担国家检验工作,接受社会相关部门的捐助来保证部门的运转,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最后,杜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如果有些检验结构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要及时转变为第三方组织,要彻底与企业脱离联系,实现自身的独立,保证监督工作的合理运行。

2.4 积极采用科学先进的产品检验方法

在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采取科学先进的检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产品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产品监督检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应该把三种检验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用质监部门统一监督检查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整治,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同时,质监部门应该加大对产品的监控和惩治力度,采用暗访、跟踪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2.5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首先,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基本原则。要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的相应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其次,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一般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关部门要把三者有效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出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和治理功能,保证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的构建,使违法操作的企业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最后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从实质上保障公平,政府应适当更多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企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加大惩治的力度,一切依法办事,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为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3 结束语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产品质量有着重要意义,通过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能够促进企业更严格的要求自己,严格检验与放行程序,尽量降低不合格品出厂的几率。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解决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快企业发展也有重要意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在市场中抽样检验,以监督产品质量情况,及时与企业沟通,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产品质量的提升,为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的产品。

参考文献

产品质量问题第4篇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1)渔药残留。导致渔药残留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治疗疾病药物。由于渔业生产者对国家的规定要求不熟悉,安全意思不高,违规操作,超标使用药物或者使用禁用药物,如己烯雌酚、孔雀石绿、呋喃西林、呋喃唑酮、氯霉素、磺胺类,从而导致药物残留超标。今年来水产品禁用药物超标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水产品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都构成了威胁。主要的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毒性作用。人类作为食物链的顶层,药物残留通过食物链,在人体体内聚集,最终损害人体机能。如氯霉素可会提高白血病产生的几率,还会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磺胺类会损害人体肝功能,引起血小板减少、粒细胞缺乏、引起溶血性贫血症等,还会损害肾脏,对过敏体质的人,会引发皮肤瘙痒症或者血管性水肿,甚至会导致死亡。第二,致癌、致畸作用。三苯甲烷俗称孔雀石绿,主要化学结构是,苯基亚、甲基和次甲基,受苯环的影响,三苯甲烷活性加高,容易生成三苯甲基,三苯甲基会诱发脂质和肿瘤过氧化,而且会抑制谷胱甘肽S转移酶的活性。于此同时,孔雀石绿导致软体动物的不同程度的发育畸形。因此,长期使用孔雀石绿含量药品会增加癌症、发育畸形的可能性。第三,耐药菌株。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大量使用抗生素会导致耐药菌株,从而在食物链中相互传递,导致生态系统中细菌、动物和人类的耐药性,从而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弥补的破坏,也严重危害了人类的健康。第四,过敏反应。呋喃类鱼药、四环素磺胺类和氯霉素等化学物质,对过敏体质的人,会造成过敏反应或者休克,严重时会导致死亡。(2)水产养殖业水域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随着水产养殖密度的加大,养殖业的生成效率也不断提高,但是养殖户单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模式,造成养殖水环境日益恶化,由于养殖水池中残留药品、饵料、浮游生物、腐烂的水产生物等,使养殖水体中出现硫化氢、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造成水质恶化,大大降低了水产品质量,水产品质量令人担忧。(3)水产品流通环节的污染。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碱双氧水、甲醛等违规药物,从而造成水产品的污染,使危害人体健康。(4)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法律机制也不健全,常用的法律有《渔业法》、《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由于市场监管力度不足,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有待提高。目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

(1)加强渔用饲料管理。合理使用规定药物,严格控制药品残留限量,禁止使用禁用药物,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各级渔业水平管理部门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和药品使用监督工作。(2)完善水产品监督管理体系。第一,加强水产品幼苗检验工作,完善水产品抽检机制,各级主管部门应该加大管理力度,适当合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对水产品产品质量、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完善水产品质量标准。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不完善,加大水产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从而为水产品安全管理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障相关工作的实行。第三,完善水产品质量监督制度。采取有效手段如召回制度、应急体系对水产品养殖渔业用药、水域环境的进行监督;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建立统一的水产品数据库,并定期收集检验数据;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主,建立疫病防治体系。第四,完善水产品相关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水产品监管工作的基础,只有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渔民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食品安全的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人们不但对各类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关注越来越多,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中国作为水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大国,只有积极探索水产品可持续发展路线,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才能提高我国水产品在世界中的竞争优势,才能使人们吃得放心,从而促进水产品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二朋.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与信任构建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3)

[2]丁晓明.对水产健康养殖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渔业质量与标准.2011(3)

产品质量问题第5篇

1保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保山市经过多年的努力,大部分农业耕种田地的环境绿化覆盖面较好,市区周边覆盖率超过50%,一部分农村耕地周边的绿化面积达到70%以上,这样清洁无污染的农耕环境能够生产出高质量的农产品,但还有一部分受污染的农田区域现状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企业周围及农药、化肥的不合理施用的区域。近年来,保山市农业环保部门把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大农产品抽检力度,加强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等作为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的重要措施,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农业环保部门始终把加强源头治理作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坚持一手抓农产品生产环境,一手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了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环境问题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

农药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化肥、农药对作物的使用、塑料薄膜的大量应用而造成的土壤污染,还有部分水体污染等。

2.1农药残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应用广泛,农药残留问题是农业生产面临的重要问题,农药残留对农产品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也为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施用农药是为了促进农作物生长,消除病虫害,增加产量,部分未被吸收的残留物直接污染了农产品;农药的施用影响了作物周围的空气、水土环境,而恶劣的环境反过来还会对农作物产生污染;农药与农产品放置不当,使农药扩散或洒出污染农产品;残留农药的农作物最终进入人体,进而影响身体健康。

2.2化肥的不合理使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保山市下辖四县一区,都是以农业为主,农业产品的生产在养分的投入上主要需要化肥,化肥养分含量高,肥效快,作物易于吸收,充分合理平衡的化肥投入可以提高产品的数量和品质,但其成分单一,有效利用率不高,特别是施肥水平不高,滥施的情况下,会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一是氮肥施用过多,会明显提高农产品体内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含量,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食品,可诱发消化系统癌变;二是生产劣质磷肥的同时存在伴生元素铜、汞、镉、砷、铝、铬等杂质,也会进入肥料,施入农田,导致重金属超标;三是肥料的单一化,使土壤中的钙与其残留物反应生成难溶解的钙盐,造成土壤板结。

2.3塑料薄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保山市耕地面积238万亩,旱地134万亩,水田104万亩,地膜覆盖面积103万亩,占耕地面积42%。主要是用在烟草和玉米种植上。近年来,大量的塑料薄膜得到推广和使用,“白色革命”增加了农产品的总量,但是废弃的塑料薄膜抑制了土壤的呼吸,并使农作物降低汲取营养的能力。

3保山市农业环境污染的控制策略

3.1农药污染的控制策略

用药次数的减少是控制农药污染的有效手段之一,要掌握农作物的生长特性,掌握引起病虫害的原因、时间及病虫害种类,在关键时期,选对关键药物类型进行施用,减少用药次数;掌握有效的农药喷洒方式,使用易降解及高效的农药,降低农药残留量;对农药污染严重或超标的田地改种不食用的农产品,用以保护人体健康。保山市为扭转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这一局面,2004年1月,市政府了《关于禁止在我市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公告》,明令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等18种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胺磷等19种农药,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混配剂在我市销售和使用,严格控制农药污染;在具体工作上,以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种子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月活动为抓手,强化以农药为重点的农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了农产品的农药残留。

3.2化肥污染的控制策略

近年来,保山市针对化肥的单一过量使用、土壤养分失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状况,相继推广了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措施。到目前为止,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累计应用面积达到上千万亩次,根据土壤养分情况和农作物需肥规律施肥,让农作物吃上了“营养餐”。

3.3地膜污染的控制策略

宣传教育农民适量的使用地膜,并选择能够降解的塑料薄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4结语

产品质量问题第6篇

1 我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外的《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

产品责任法是20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随着生产力和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英国、日本 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当前外国产品责任立法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二是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就产品责任单独立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如美国、日本、德国、欧盟、意大利等。就立法体例而言,各国产品责任法主要由以下构成: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产品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的构成;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等。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没有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由于长期处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受限,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极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直到80年代中期,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日益突出,现代意义上产品责任问题的出现,促使了美国和欧共体的严格责任制度的《民法通则》122条规定的出现,规定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构筑起当前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

2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

2.1 产品

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2.2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

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ISO9000是在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3 产品缺陷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 “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前一标准借鉴了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的规定,避免了以列举方式定义导致的法律疏漏。后一标准的立法思想是生产者负有遵循关于产品安全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定义务,不符合该标准就应认定为有缺陷。

3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

3.1 产品质量责任

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那么,产品质量责任与国外立法普遍采用的产品责任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较而言,民事责任中的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与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基本相同的。

3.2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主体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产品责任的标准或依据,它是产品责任法的灵魂,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依据。

3.2.1 沿革

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时期、疏忽责任时期及严格责任时期。

第一,合同责任时期(19世纪到20世纪20年代)。强调“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第二,疏忽责任时期。疏忽责任要求制造者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制造者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举证责任上,由原告即消费者负担证明制造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

第三,严格责任时期。1963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一案中首次提出了严格责任,法官在判决中确立了著名的格林曼规则。

3.2.2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和西方国家一样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

第一,合同责任在产品的民事责任中产生的最早。这种责任通常由买卖合同或买卖法、合同法加以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关产品的责任或约定责任担保。第二,疏忽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使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所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产生于合同责任之后,是单方行为所引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责任加强了对生产者的约束,使其必须注意产品设计的合理安全性,对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先通知,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测,必须使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第三,严格责任是指产品有缺陷使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受到损害而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严格责任比疏忽责任更容易确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因为消费者不需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而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就足够了。

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与《民法通则》的122条有相同的规定,在这一点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一致。

但是,对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应采用系统研究的,在法律体系中寻找立法者的根本目的。

3.3 损害赔偿

产品的损害赔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损害赔偿范围及限额的确定问题。

3.3.1 范围的确定

产品责任既然被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我们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和刺激生产进步这个天平上求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所以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所承担风险的有效措施。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支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费。第二款规定了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其中“其他重大损害”相当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113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至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被排除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外,应适用合同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加以救济。

3.3.2 限额的确定

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灵活性较低,受商品标的额的限制,赔偿额要么过高,导致经营者不堪重负;要么过低,对产品责任受害人无法起到充分保护的作用,对责任主体也起不到惩戒作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产品责任赔偿额较低的问题,一方面对受害者起不到相应的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此外,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性的贸易往来大幅增加,与欧美国家的高额赔偿金制度相比,我国应力图实现产品赔偿责任的对等。因此,应完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于受害者请求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情况应结合国情,结合区域经济水平,本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制定一个灵活的赔偿标准。

3.4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关系的重要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中,诉讼时效在界的争议较大。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了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相同。但是此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相矛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产品质量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其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所以在《产品质量法》正式生效之后,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应该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在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对此10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属于除斥期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其次在效力上,诉讼时效的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并非实体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届满消失的是实体权利本身。而就该款的规定来看,这一10年的期间却是针对赔偿请求权而规定的,所以我们不能把其归为除斥期间。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的权利保护期间的立法宗旨是相同的,其目的在于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结束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

4 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的若干建议

我国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历经十余年的,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法的基本范畴

(1)关于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属循环定义;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作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采掘、提炼、提取等均应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由此可将煤气、沼气、天然气等易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新型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对于“用于销售”一词,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通过销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产品。只要产品是为了进入流通领域而加工、制作,都应认为属于产品。“销售”通常理解为为了经济目的而将产品以出卖方式交付他人,由此便将出租、无偿赠送产品导致之侵权责任排除在外,这对消费者保护不利,因此可借鉴国外立法,将“销售”改为“流通”。这样表述更为准确,也与《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用词“投入流通” 保持一致。

(2)关于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的。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可考虑:(1)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2)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3)由于人类的认识和技术水平所限,无法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作得更安全,不应认为这些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4)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规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仍具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规定为抗辩事由。这不致和削弱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但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用户、消费者不能依诉讼程序要求标准制定者(指国家有关部门)赔偿,因其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或立法行为。如何设计有效可行的法律救济程序,有继续深入的必要。

(3)关于产品责任主体

确立产品责任人范围的基本思路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赔权。有必要以定义形式,结合列举方式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作出界定。生产者应包括产品总装制造人、零部件制造人、原材料生产者和将其名称等标于产品上的人。销售者应包括进口商、中间商、出租人等。

(二)进一步完备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制度

(1)关于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有的法官仍按习惯思维以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此,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可否直接使用“严格责任”一词,使其包含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

(2)关于损害赔偿

首先,《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规定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要求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有人不赞成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金钱万能的表现。我们认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有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和致害人。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定。但是如何规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次,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实行惩罚性赔偿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对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先例。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三)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认真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责任法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立法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在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有别。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国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通过比较,可弄清各国立法的优劣长短,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使它们不致因过度承担责任而影响经济发展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成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重要课题。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时,这一点需要强调。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状况的严重性,通过修订、完善现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抽查、曝光、责令整改的力度,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认真解决某些的、地区的产品质量违法犯罪问题。当前,我国对伪劣产品的打击已经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伪劣产品仍然层出不穷,广大用户、消费者深受其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与此有一定关系。《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有七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产品质量犯罪,有助于增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威力,有利于打击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之一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

调控市场、监管质量,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国家(政府)负有重大的责任。产品质量振兴,全民有份,要逐步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

5 结语

产品质量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以期我国能建立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平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利益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1] 张宏远.我国产品质量法与西方产品责任法制比较.质量指南,2002

[2] 李春田.对产品质量法的理解.万方数据.2001

[3] 梅定涛.完整和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中国期刊网,2001

[4] 王岩、沈赏.略论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国际借鉴.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6):2

产品质量问题第7篇

关键词:质量管理 质量意识 产品质量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这是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在全面分析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并科学预测未来的基础上,就新世纪质量发展做出的科学论断。在21世纪的经济大战中,质量优劣将决定企业竞争力的高低,成为和平占领市场最有力的武器和社会发展的强大驱动力。

产品质量即是产品满足顾客要求的固有特性,如产品的各种物理特性、产品可靠性、可维护性等,简言之,就是产品满足顾客及其他相关方的有用性和效用性。

1.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质量意识不高

企业质量意思不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主质量意识不浓。受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不少企业的高层领导尚缺乏适应新形势的现代的质量管理思想和管理知识。许多企业还未确立指导企业长远发展的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战略。另一方面,员工质量意识缺乏。一些人员往往认为质量管理工作只是几个人的事情,与己无关,对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和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同时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员工质量意识与企业产品的质量要求准则存在差距。

1.2质量体系不健全

企业受制于人才、管理水平等因素,其组织机构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简单,职责不清,部门间协调不足。无法有效的制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没有清晰的可操作的权责分配控制架构,大大限制了其产品质量。

1.3质量控制过程存在缺陷

据调查,我国企业应用控制图控制生产过程的比例极低,采用工序能力分析等质量方法的为数很少。质量检验仍是控制质量的最常用、最重要的手段,粗放型管理仍占主流,由此导致不合格品损失居高不下。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序流程控制不足,对工序操作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不力;二是产品质量检验存在缺陷,重视度不够以及检验方法单一,都影响了质量控制效果。

2.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的策略分析

2.1加强和培养质量意识

①发挥企业主的影响作用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来源于管理。最高管理者对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 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的定位及工作支持程度也是决定产品质量的关键。

作为质量改进的领导者,各级管理人员要负责传达质量改进的目标并保证全体员工真正理解;要培育一个交流沟通、互相合作的环境,创造必要的质量改进的环境。

②建立高质量管理的企业文化

优秀的企业质量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决定着企业员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企业质量文化的竞争。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不断地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

③加大对员工质量意识的激励

企业员工“质量意识”的提升可从多个方面进行,如企业文化、管理的标准化、标准的执行、工作行为及教育培训等。企业质量管理的关键要素是人,这就要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在内部推行民主管理,积极采用员工的合理建议,制定“零缺陷”活动计划,增强员工的民主参选意识和质量观念;另一方面,应把全体员工的工资与质量挂钩,推行质量工资制。

2.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是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在组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质量管理的载体,他包括企业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为实现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策划,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开展质量改进等活动;在组织外部,它用于证实组织的能力,表明组织有能力向顾客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此外,市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该遵循持续改进的重要原则。

3.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3.1建立标准化、制度化的生产工序

重视产品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从市场研究到开发、设计、制定产品规格、制定生产工艺、采购原材料、直接生产过程、工序控制、质量检验、产品测试,再到销售、售后服务,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产出。在这一过程中,管理水平越高,如先进的工艺安排、准时生产制、ERP物料管理系统等管理手段的应用,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而且也体现了企业强大的竞争力。

3.2加强质量检验的力度

①需要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满足生产需要的质量检验人员和设备、设施;

②要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从原材料进厂到产成品出厂都要实行层层把关,做原始记录,生产工人和检验人员责任分明,实行质量追踪。同时要把生产工人和检验人员职能紧密结合起来,检验人员不但要负责质检,还有指导生产工人的职能。生产工人不能只管生产,自己生产出来的产品自己要先进行检验,要实行自检、互检、专检三者相结合;

③要树立质量检验机构的权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在厂长的直接领导下,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能干预,经过质量检验部门确认的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进厂,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能流到下一道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许出厂。

注:本论文为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生产运作管理》精品课程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2009A08。

参考文献:

[1]张桃生.中国中小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07

[2]郑红军.中国产品质量的综观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8:10-20

[3]黄庆森.浅析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J].经营管理者.2009(10):85

产品质量问题第8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对策;建湖县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不仅有助于保障“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还有利于控制有害污染物进入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更是衡量一个地区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江苏省建湖县坚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指导思想,以“三品一标”认定认证为依据,以检测体系建设为基础,初步实现了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为进一步推进建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笔者分析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对策,以期为提高建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供参考。

1建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队伍不健全

近年来,建湖县政府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的建设方面加大了力度,在各乡镇都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且都配备了农药残留快速测定仪,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监管机构缺少专业的检测人员,工作人员基本处于兼职管理的状况,且缺少相关的理论知识和系统培训,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这与日益繁重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和日趋严格的监管责任不相适应。

1.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建湖县已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但仍需进一步完善,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查和监测预警等方面。例如,由于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种类多、渠道多,再加上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监管力量不平衡,导致市场准入制度无法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不完善,使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能从产地环境、初级生产环节、相关投入品的使用等方面得到全面监控,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始终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3农业标准化生产与分散经营之间的矛盾

目前,“种什么、怎么种、施什么肥、用什么药”均由生产者自行决定,这种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面广量大,给技术指导带来了困难。同时,有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年龄老化、文化水平低、台帐记录不规范,难以满足农业标准化生产的要求,给农产品质量认证、技术人员培训、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带来了很多不便,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很高,这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素质严重不相适应。

1.4缺乏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氛围,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生产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律能力、诚信意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为片面追求农产品高产量、早上市、好价格,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甚至使用禁用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激素),导致因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等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发严重[1]。同时,整个社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也亟需加强,由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农民对禁用、限用及推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品种知晓不多,擅用、滥用各种农业投入品;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淡薄,消费取向是“价格优先”,首选便宜产品,对购买的食用农产品是否为正规合格企业产品、是否过量使用色素添加剂等的关注度不够,且缺乏维权意识。

2提高建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对策

2.1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以推进乡镇日常监测工作常态化为重点,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具体措施为:(1)提升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建湖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要积极发挥质量安全监控的技术支撑作用,以适应日益增加的监测任务之需要。同时,要组织开展乡镇检测技能培训活动,且每个镇要确保至少有2名农残快速检测技术人员负责检测工作,以提高乡镇速测水平。此外,要增强基层监管能力。例如,督促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落实产品自检制度,通过建立检测室和委托检测,实现企业和合作组织落实自检等。(2)强化日常监测管理。县、镇两级要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落实具体监测计划。同时,县级要根据区域范围、产品总量制定相应的定量抽检批次,镇级要定期开展质量定性速测工作,且县、镇两级要做好月检、月报工作,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此外,乡镇农产品监测工作开展过程中,不但要做好检测记录,建立检测信息档案,还要及时上传、录入到信息平台,主动接受上级监督管理。

2.2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以农业投入品监管关前移为重点,推进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为:(1)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以县、镇、村为单位,强化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制度,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并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信息平台,将县域内农业投入品纳入平台管理。同时,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和规范经营,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此外,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2)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既要定期对县域内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农业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还要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农药减量使用。

2.3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1)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质量控制技术,通过制(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2)大力支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4)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强化证后监管,健全认证补贴奖励机制。(5)积极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农产品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40%以上,同时,积极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有序进行。(6)有效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科学合理地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

2.4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以建立网格化监管新机制为重点,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具体措施为:(1)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县、镇、村“三级网格化监管制度”,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新模式,建立“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块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型网格化监管机制。(2)积极推进规范化监管,围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3)积极完善村级协管制度,加强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4)落实全员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县、镇两级农业主管部门内部全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区域、监管对象、监管任务。(5)制订县、乡、村三级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并积极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标准宣传培训、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6)进一步增强乡镇农技人员全员岗位责任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实现农产品生产源头日常监管制度化、常态化。

3结语

总之,要想做好建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除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强有力的执法监管外,还需要提高农业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自律能力、诚信意识,更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监督,以提高建湖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