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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医生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48:27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1篇

第一条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18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由财政负担。其余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给予妊娠妇女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确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均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五条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男职工日生育护理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30日。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生育、施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经医保中心批准,可转到长春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医疗费收费标准,超出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垫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男职工配偶无单位的报销,要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附则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2篇

上午好

今天受秦芸副主任委托,有幸参加**县人民医院第二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周。

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创新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群众路线教育,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谐医患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5年,在全国医疗系统启动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并提出从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力争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全市医疗系统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行动计划。**县人民医院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活动的要求,在全院组织开展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如诊疗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模式进一步创新、诊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等。

今年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第二年,为确保此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卫生计生委继2015年印发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改善医疗服务百日宣传活动方案》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文件后,今年又印发了《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 》,并明确了今年的十项重点工作既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医疗质量、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中医医疗、人文关怀10项工作。

希望**县人民医院以第二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活动计划周为契机,围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 》中确定的十项重点工作,以分级诊疗、全员首问服务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等为抓手,加强管理,全面深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努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同时,也希望**县人民医院总结在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以便我们在全市医疗系统推广。

各位领导、各位院长,让我们一起继续支持和关心**县人民医院的发展建设,从而为建设“健康**”添砖加瓦。

最后预祝**县人民医院第二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活动计划周取得圆满成功。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3篇

[关键词] 临床路径;计划性剖宫产;医疗费用;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 R7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01(b)-0037-02

临床路径是一种跨学科的、综合的深化整体医疗护理的工作模式,是由医生护士与其他专业人员对特定病种的诊断和手术做最恰当的有序性和时间性的诊疗计划,将常见的治疗、检查与护理等医疗活动细化和标准化,根据住院天数设计表格,使患者由入院到出院都依靠此模式来接受诊疗[1]。目前在全国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逐步推广。我院于2010年5月开始对单病种执行临床路径管理,通过随机选取2010年5月~2011年12月的89例已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计划性剖宫产孕妇,与同期住院的76例未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剖宫产孕妇进行比较,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院2010年5月~2011年12月对计划性剖宫产孕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随机选取89例已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计划性剖宫产孕妇作为路径组,同期住院未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剖宫产孕妇76例作为对照组。两组孕产妇的孕周、孕产次、年龄、文化程度,以及两组孕产妇的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临床路径管理方法 ①构建组织管理体系:在院领导的指导下,由科室医生、护士、手术室及辅助检查科室等多学科相关人员组成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并集中进行知识培训,熟练地掌握临床路径实施办法及要求。②制作标准临床路径表:以卫生部计划性剖宫产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和计划性剖宫产临床路径表单为基础,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作标准的临床路径管理表。③路径组,在患者入院后,经主管医师询问病史及体检,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作出诊断后,将符合要求的孕妇,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由主管医师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签署临床路径告知单,按计划性剖宫产临床路径表单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的诊疗服务计划。④护理组为孕妇进行入院介绍和护理评估时,向其详细介绍住院期间的诊疗计划,并做好相关的剖宫产术前准备工作。护理组执行当天的医嘱内容及完成其他护理内容,当天的服务项目完成后,主管医师及相关护理人员签名。⑤对照组,则按传统的诊疗程序实施诊疗和用药。

1.2.2 评价指标 患者住院时间、住院费用、母儿并发症的发生率及患者满意度等情况。①母儿并发症包括产后出血、剖宫产术后伤口愈合不良、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新生儿黄疸等。②满意度调查表:采用我院自制“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在出院前问卷调查,统计满意度。

1.3 统计学方法

应用SPSS 13.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百分率表示,组间对比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产妇平均住院费用与住院天数的比较

实施临床路径的产妇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均降低,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 < 0.05)。见表1。

2.2 两组产妇满意率比较

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产妇对医护人员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

2.3 两组产妇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新生儿并发症发生率比较

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3。

3 讨论

3.1 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所带动的医疗需求也在迅猛增长,不仅使临床医学快速发展,同时,也使临床医疗实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成为人们“看病难、看病贵、行医难”等问题。如何让临床医疗实践健康发展,临床路径的推出,有效地缓解这种矛盾。临床路径是一种事先写好的文件,用以描述对特定类型的患者提供多学科临床医疗服务的方法,并作持续评价和不断完善。临床路径是用工作流程图的方式表示,强调时间性,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按路径表操作,患者一旦进入医院,医护人员均按路径进行处理,规定在哪天、什么时候,在什么状况下怎样处理患者,减少医师在诊治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不必要的重复[2],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同时,在执行临床路径中,患者的参与,使患者知道要对他进行哪些处理,进而让患者监督医师行为,帮助了医院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本文对我院计划性剖宫产进行临床路径管理的探讨,得出的结论与卫生部制定临床路径的目的相符,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

3.2 改善医患关系,提高满意度

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新模式,通过以最低廉的费用让患者获得最佳的医疗服务,在减少患者医疗费用时,而不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患者少花钱,看好病。同时,患者的参与,增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有效地提高患者满意度。我院临床路径的满意度与常规对照组比较有显著差异。

3.3 规范医疗行为,减少住院时间

临床路径是一种相对规范的标准化流程,有严格的顺序和时间要求的相关标准检查、治疗、护理项目,是按病种或手术设计的最佳医疗护理方案,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达到诊疗程序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3],避免了诊疗过程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了各种原因造成的时间浪费,减少患者住院时间。再次,患者的参与,患者自己预先知道住院时间、诊疗内容、费用和出院等详细情况,促进患者自我管理,调动了患者积极性和与主动性,提高治愈率。

3.4 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多专业合作

实施临床路径后,即使是低年资医护人员,也便于与患者沟通预期住院天数、预期的检查和治疗、预期医疗费用等,在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就医选择的同时,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和投诉发生。临床路径是一种跨学科的、综合的深化整体医疗护理的工作模式,是由医生护士与其他专业人员对特定病种的诊断和手术进行有序性和时间性的诊疗计划,增加了多专业的合作意识,提高团队协作精神和凝聚力[4]。同时,通过变异分析可不断完善临床路径,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综上所述,临床路径引入计划性剖宫产术的管理,有效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成本费用、改善医患关系、增进医患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 孙川,石志成,王立,等.临床路径在医疗改革新形势下的应用研究[J].当代医学,2009,15(1):1-3.

[2] 黄雪霞,孔欣,张娟辉,等.临床路径在剖宫产术规范诊疗中的应用[J].武警医学院学报,2010,19(7):571-572.

[3] 李丹,朱义保,赵菲,等.临床路径在计划性剖宫产中的应用[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1,27(8):627-630.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4篇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

第二十六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5篇

2、经常督促、检查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医技人员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情况,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做好科室间的协调工作。

3、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案、标准和评价检查办法,报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4、及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技术委员会审理。

5、了解或参加临床医疗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组织协调重大急重危病人的抢救、疑难病人讨论、重大手术讨论和审批、院内外会诊工作。

6、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院医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做好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8、组织实施对基层医院的技术指导工作和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

9、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1.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拟订有关业务计划,经院长、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深入各科室,了解和掌握情况。组织重大抢救和院外会诊。督促各种制度和常规的执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及时向院长、副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实施、检查全院医务技术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协助人事科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奖惩、调配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和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工作。

7.检查督促各科进修和教学科研计划的贯彻执行。组织科室之间的协作,改进门诊、急诊工作。

8.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9.领导医务科及所属人员的政治学习。抓好病案统计、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1.在科长领导下,拟订有关业务计划,组织实施。

2.协助科长组织重大抢救和院外会诊。

3.深入各科室,了解和掌握情况。督促各种制度和常规的执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及时向科长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制定全院医务技术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计划并监督检查。

6.协助科长落实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和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工作。

7.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6篇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生育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同步推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14号)、《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11号)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174号令)精神,现就*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适应我市构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使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相一致,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应遵循强制性、社会性和互济性等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以及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使女职工在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均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

实行统一参保。*市区范围内,凡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实行统一缴费。统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并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

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参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分别费率、分别帐户、分别支付

分别确定费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率按各自政策规定进行确定。

分别设立帐户。将由地税部门同步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列入各自设立的基金帐户。

分别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各自政策规定的待遇进行支付。

(三)改革待遇支付办法

建立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机制。实行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办法,逐步实现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

三、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凡*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及其在职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缴纳

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1%下调为0.8%。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

四、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六个月以上的;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3、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办法

1、生育津贴的发放:

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时上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社保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

(1)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生育医疗费在定额补偿标准范围内的,按实支付;超过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定额补偿标准支付。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参保职工生育就医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所在单位需到社保机构办理《就医确认证》,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确认证》对生育保险医疗费予以记帐;医疗终结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进行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1)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参保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未实施上环等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7篇

[关键词] 医院信息化;一卡通;总体规划

[中图分类号] R197.32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1(b)-0160-04

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壮大,本院将进一步面向社会、面向商丘市人民。目前商丘市各医疗结构对医院信息化建设逐步重视起来,一些医院已初步建立信息化系统,如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一定的医疗服务区域内,要想提高本院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医院必须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具有明显的先进性,才能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因此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已迫在眉睫。随着本院人事制度改革,为适应社会对各行各业的要求,计算机操作的熟练程度已列入本院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之一,使绝大部分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加紧计算机学习。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个人技能的提高提供了大量的学习机会,使个人技能不断提高。医务人员越来越强烈要求使用计算机办公,要求全院工作信息化。本院医院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为适应全国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计划按照“整体规划、急用现行、分步实施”的原则[1],在满足目前所急需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实施信息化建设工程,逐步赶上同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并不断更新,最终完善本院信息化整体建设目标。

1 本院网络结构的总体设计规划

本院网络布局简单落后,经济条件有限,只能先实施目前急需的网络结构(图1)。在考虑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的问题,本院网络结构建设的规划是“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同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同步进行网络建设。

1.1 网络结构设计的标准

网络是整个医院信息系统运行的有力保障,网络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对医院信息化建设起决定性作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网络设计要考虑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扩展性,支持系统软件的广泛性;②网络设计应考虑全面,杜绝瓶颈出现,平衡分布网络流量;③网络设计应符合多种网络协议和远程通信规则,实现高效率网络数据交换[1]、大速数据传送、多媒体信息传送;④网络实现高性能可延伸性,方便与国际、国内各信息网络连接,还应具有简单、经济地升级到未来高速网络的能力。任何一个网络都有可能出现故障,大型网络出现故障的问题更为严重,所以先进的网络管理应能对整个网络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在网络出现故障时,能立即发现发生故障的节点和引起网络故障的原因,对于恢复网络正常运行具有重大意义[2]。

1.2 全院各科工作站的布局

根据目前业务的需要及未来发展的趋势,本院将设置208个工作站,其中医生工作站74台,包括病区医生工作站和门诊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40台;财务管理工作站15台,包含门诊挂号收费工作站、住院结算工作站、财务核算工作站;药品管理工作站10台,包括门诊药房工作站、住院药房工作站、药品库房工作站;医技科室工作站约20台,包括检验、CT、放射、磁共振、B超、心电图等;物质管理工作站、后勤管理工作站、医保工作站、行政办公工作站、系统管理员工作站、对外信息交换工作站诊和区域卫生工作站等。

2 本院软件的总体规划

本院将分期建设以下子系统:经济管理、医疗管理、护理管理、医护质量管理、电子病历、门诊一卡通、物流管理、临床路径管理、查询、组合各类报表系统[3]、病案管理、LIS系统、PACS系统、各类数据接口等系统。通过上述总体规划,本院实现将以下目标:①实现看病过程简便化、快捷化,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全部围绕患者转,不让其走多余的路,着力解决诸如“就诊困难”等传统弊端;②实现医疗质量最佳化利用系统信息及各系统的集成,医生及时全面了解患者的各种诊疗信息,为快速准确诊断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患者制订最合适的诊疗计划,通过上线医院所需的辅助诊疗系统,提高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可帮助医生护士尽可能减少各种差错的发生,使医疗质量达到最佳化;③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决策科学化,利用强大的管理和诊疗数据仓库等系统,提取、分析医院数据库的数据,为医院管理和诊疗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不断提高管理和诊疗决策水平。按照“总体规划、急用现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本院医院信息系统将分3个时期分步实施。

2.1 完成网络基本框架建设并为二期做好准备

2.1.1 本院网络建设现状 目前本院计算机只有50台,均处于单机操作状态,未形成完整的网络结构,全院各科室间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因此,建设初期的主要任务是网络主框架的布置和基本系统的上线。

2.1.2 工作站的设置及管理系统 根据本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在保证网络基本框架完整的前提下,本院计划在建设初期增加53个工作站和10个系统管理模块。

2.1.3 设备及相关管理系统的购置清单 服务器、交换机、UPS、磁盘阵列、工作站等硬件设备及数据库、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等软件设备。

2.1.4 一期选用管理信息系统的模块 HIS系统[4]包括门急诊挂号分系统,一卡通应用,住院系统,药品卫材流通系统,综合应用,财务、审计部分,住院医生站,门诊医生站系统,护士质量管理系统,病案管理系统等模块。

2.1.5 一期投资的预算 一期预计总投资98.3万元。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一期可分步完成网络建设和基础管理模块:第一步完成网络基本框架建设,设立103个与临床诊疗、费用管理相关的工作站,添置中心机房的相关设备,同时完善相关医院管理系统模块;第二步添置工作站的相关设备。

2.1.6 目标 通过一期信息化建设,预期实现技术目标是全院网络更新换代,主干网络结构完善,医院3个病房楼网络互通,万兆主干道,千兆到桌面。应用目标是系统以患者为中心,提供门诊患者从挂号到就诊完毕,住院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所有功能。

2.2 实现临床管理信息化

此期主要利用一期建立的网络框架,上EMR系统、LIS系统、PACS等系统,从而实现临床管理信息化的目的。

2.2.1 电子病历系统 电子病历系统实现医疗过程的全面信息化,本院通过实施电子病历,方便医护人员医疗文书的书写,实现患者医疗信息的共享,提高医疗工作效率[5];将各种单病种的诊疗规范和诊治临床路径信息化与智能化,提供全过程的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差错;充分利用临床信息,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服务。

2.2.2 医技科室系统 该系统主要为预约患者进行组织安排、执行登记及返回检查、检验结果的工作平台,为医技科室提供患者的预约登记、接收检查、检验医嘱,根据患者等候情况返回排程信息;根据检查、检验情况及病情需要,增加附加医嘱,自动生成费用信息;填写患者的检查、检验报告单返回医生工作站;同时提供医技工作报表等功能。

2.2.3 各类接口系统 通过接口系统,真正实现医院信息共享,医疗数据及时连贯;通过与区域平台对接,实现医疗数据区域共享。

2.2.4 预期实现的技术目标 ①建立住院患者电子档案,患者的医疗资料电子化,方便患者每次就诊后的病历连续性。②实现院内影像检查数据的共享,医生在第一时间看到患者的检查结果,为快速作出诊断提供及时数据,尤其对急诊抢救患者。③实现各社区医疗点和上级医院的数据网络传输及数据共享,为进入社会卫生区域规划奠定基础。

2.3 异地机房及容灾系统

伴随事故、人为操作失误、自然灾害等风险对于医院信息系统的威胁日益加强,建设异地机房和数据容灾备份成为必要。医院信息系统用户的数据量较大,工作业务连续性强,在选择数据容灾软件时必须考虑满足以下条件:一旦灾难发生容灾服务器可立即接管生产服务器,不仅保证数据丢失量最小化,还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业务系统的恢复,保证业务可持续地向外提供服务,将损失降到最低[6](图2)。

建设异地机房和容灾系统实现以下技术目标:①主机房一旦有灾难发生,异地机房应在最短时间内保证整个院网络的正常通信[7],容灾系统以最快速度接管主服务器的业务,保证医院业务不停滞;②主机房灾难发生,异地机房实时备份主机房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极大降低数据丢失的风险。

3 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3.1 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①领导不够重视,资金不到位;②医务人员计算机基础差,不愿接受改变习惯,配合不积极;③信息科孤立奋战,相关职能科室配合不佳;④系统运行过程中稍微不稳定,系统使用人员抱怨、不理解和不支持;⑤各个相关科室个性化需求高,不考虑医院的全局发展;⑥患者抵触,不愿接受,不理解看病模式的转变。

3.2 采取的对策

①努力解决资金问题,与领导多沟通,转变领导观念:通过学习卫生信息政策,了解目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让领导认识到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如给领导提供类似资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部长王陇德透露,今后3年国家将对医疗卫生系统投资80多亿元,为了加快完成医疗卫生网络信息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明确规定,今后医院必须将年收入的5%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支出”;医院HIS系统的建设是一种基础建设,是医院建设的硬件设施,是医院管理现代化、规范化的有力手段。②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到手把手地教:通过开展计算机基础知识课程,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医务人员掌握基本的电脑应用基础知识;与相关部门协调,把掌握电脑基础知识作为考核医务人员上岗、晋职、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③加大宣传、推广就医模式的转变:就医模式转变,会给患者带来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排斥的态度,为了让广大患者顺利适应看病新模式,必须加大宣传,且宣传到位,首先利用文字版面,写清就医流程,其次利用电子屏幕和播音器,给患者讲述看病过程,最后门诊导医应耐心、热情陪同患者看病全程。

[参考文献]

[1] 李刚荣,李书章,刘国祥,等.医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与应用[J].重庆医学,2004,33(8):1279-1280.

[2] 任增龙.对医院综合布线系统建设的几点意见[J].中国医疗设备,2010,25(4):62-64.

[3] 周晓庆,陈小荣.二级医院信息化建设模式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8,19(1):55-57.

[4] 吴德贻.浅谈医院HIS系统的应用管理和开发[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14(9):88-90.

[5] 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Z].2002:35-36.

[6] 樊小玲,李华才,宁义.医院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管理[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0:20.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第8篇

一、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是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继续推进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加成造成减收的20%由财政补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医院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强化行业监管。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新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不合理扩张和超标准装修。二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落实集中采购制度,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上网采购药品金额分别达95%、100%。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制度,发挥托底救急作用。三是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工作。贯彻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及配套政策,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大力宣传分级诊疗政策,群众知晓率达100%,引导群众理性就医。四是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优化发展社会办医的政策环境,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我镇的骨科专科医院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形成多元化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格局。

二、夯实发展基础,加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扎实抓好“双联”帮扶工作,力争今年在争取国家卫生计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上有新突破,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镇中心卫生院全面落实三级乙等医院巩固工作,力争为在2016年全县创建工作通过评估验收打好基础。三是要加强农村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建设,整合卫生计生资源,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一站一馆三区”打造工作。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最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率达85%以上。社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率达80%以上。四是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公招和考核录用的方式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充实卫生技术人才。并通过市级医疗部门挂钩帮扶、加强继续教育等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工作力度,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三、服务群众健康,扎实推进全民预防保健工作

把全民预防保健工作作为卫生计生系统的中心工作,通过整合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中医药服务等卫生计生资源,加快农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多元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建设,建立符合我镇实际、“五位一体”的新型农村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一是完善预防保健服务体系的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卫生计生服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二是要扎实抓好全镇的预防保健工作,强化宣传组织动员工作,提高体检工作质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个性化健康干预活动。三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软件使用率达100%,基本医疗服务功能软件使用率达100%。镇级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居民健康卡覆盖率达30%。四是要及时总结和完善提高,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全民预防保健工作健康发展。全年完成健康体检行动宣传覆盖率达100%、在家群众健康体检率达50%以上、体检人群健康指导和建档管理率达100%、中医药保健服务覆盖率达85%以上。

四、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创建部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

以创建部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为目标,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实行倒排工期工作制度,全力抓好创建工作。一是加强中医建设,为群众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二是加强镇中心卫生院中医馆的规范化建设,形成完善的中医药服务基层网络;三是加强村卫生站中医服务能力建设,普及中医适宜技术,让群众就近享受中医药服务;四是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宣传中医药“治未病”理念和养生保健知识,提高中医药服务率。通过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我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确保2016年创建部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夯实基础。

五、落实计生政策,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稳妥推进“单独两孩”政策,严防违法生育反弹,稳定低生育水平,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6‰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70%,出生人口性别比103-107之间。一是推进计生证件办理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严格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做到依法征收,统一标准,应收尽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评审、案件督查督办、案件备案制和依法强制执行等工作,不断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管理水平。二是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服务。加强正面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机制。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有效防控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政策。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探索计生养老照护模式。四是不断深化计生技术服务品质。继续巩固“省优”成果。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质量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切实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规范避孕药具管理,创新药具发放模式,提高免费药具发放的覆盖面、易得性和及时率。五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一步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长效机制,深化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流动人口统计、动态监测和研究工作,落实“一盘棋”工作机制。

六、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是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深化医疗质量委托管理,提高医疗护理核心制度执行力,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是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管理。继续做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加强临床路径应用工作,继续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落实处方点评等措施,推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三是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健全“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理,打击涉医犯罪和“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为广大医务工作者创造安心、放心、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

七、坚持预防为主,全面做好卫生应急、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

一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继续按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管理等11类服务,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96%,高血压、糖尿病管理率分别达70%、60%。二是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强化卫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推进紧急医疗救援网络建设。继续做好埃博拉、禽流感等防控工作,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保障。三是加强疾病防控。强化疾控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儿童预防保健牵手行动,提高免疫规划接种率和质量,全面完成接种任务。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地氟病等重点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治规划,调整脊灰疫苗使用策略,抓好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完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二级运行管理。继续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落实重型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管理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饮用水监测和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保证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四是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推进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加强规范化建设。实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建立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协调推进机制,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城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

9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同比提高5%以上。推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育龄妇女增补叶酸、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妇女儿童保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持续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健康服务。组织开展“两纲”中期评估。五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和风险监测。实施2015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管理制度,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源性疾病哨点医院管理,抓好食源性疾病防治。

八、统筹兼顾,认真做好其他重要工作

(一)加强全系统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行风建设常抓不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修订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处理规定,加大正风肃纪和治理庸懒散浮拖软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制订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机制评审办法和标准。严格责任追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在全系统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氛围。

(二)强化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管理办法》、《卫生计生系统人事管理办法》,加强对干部队伍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起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认真开展人事档案清理工作,坚决查处学历造假、履历造假等不良行为。进一步强化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管理等工作,解决乡镇卫生院集体所有制人员纳入编制管理等问题,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三)科学谋划和编制好“十三五”规划。开展基础性、前瞻性重大政策研究。全面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终期评估,科学编制“十三五”卫生计生发展规划、计划生育、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大疾病防控、中医药事业等专项规划。做好规划配套政策的落实,确保规划刚性管用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