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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47:51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1篇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

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

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2篇

一、会计目标的两大流派:决策有用学派和受托责任学派

决策有用学派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其支持者有斯普劳斯、索罗门斯等,代表文献包括美国会计学会的《基本会计理论》、特鲁布罗德委员会的《财务报表的目标》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等。该学派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换言之,会计应当为现时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信贷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投资和信贷决策及其他决策的信息。其依据是,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在资本市场介入的条件下,资源所有者对受托资源有效管理的关注程度会降低,转而更为关注所投资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风险与报酬。决策有用学派更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即要求信息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更关注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有关的信息。

受托责任这一提法由来已久,但形成一个学派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代表文献有井尻雄士的《会计计量理论》和《三式记账法的结构和原理》等。该学派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反映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换言之,会计应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人的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并以反映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中心。其依据是,资源所有者将资源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同时通过相关的法规、合约和惯例等来激励和约束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对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经营,并通过向资源提供者如实报告资源的受托情况来解除其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学派更强调信息的可靠性,它在重视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格外重视损益表。

两大流派长期以来存在严重分歧。在1982年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组织的一次讨论会上,井尻雄士的“受托责任观”和斯普劳斯等人的“决策有用观”产生了直接冲突。但是目前,理论界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经趋向于认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容性。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就一致认为,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应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二是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即会计目标要达到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融合。笔者认为,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对立关系。进一步说,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是否是会计的两个目标?

二、会计目标:受托责任是实质,决策有用是形式

1.会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是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概念起源于财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使用权又源于所有权,当所有者将使用权委托给其人时,人就要承担受托责任。他们必须要尽职管理好委托人交付的财产,并向委托人报告财产管理和运用情况。早在古代,就已有受托责任的思想。神被认为是全部财产的所有者,政府须正确地记录收入和支出,以履行对神的受托责任。如7000多年以前,苏美尔是神权国家,那些早期的统治者被认为是“神的主管者”。在这一权限下,他们拥有大部分土地和牲畜。而且,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均得向超自然的神呈报详细的“受托责任账户”。但这仅是虚幻的、朴素的受托责任观念,真正的受托责任观念在庄园会计和官厅会计中才得以体现。

在中世纪的欧洲,庄园是典型的生产组织方式。庄园主自己并不管理庄园,而是将其委托给管家。这样,庄园主与管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管家需要定期向庄园主报告庄园的管理情况,每年需要编制义务履行报告书,庄园主据以评价管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做出延聘或解聘的决定。庄园会计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现为受托责任关系中的委托人(领主或地主)和受托人(管家)都要记账。领主或地主记账是为了检查管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看管家是否诚实可靠,以预防损失和盗窃;管家记账是为了为自己忠实履行受托责任提供一份证据,从而保护自己。此外,庄园主还要委托审计人员对管家提供的账簿进行审计。

12世纪 ~15世纪,随着地中海沿岸某些城市商业的繁荣,意大利人经常通过海外人进行贸易,再加上广泛利用信息交易的方法,使得众多海外人(受托人)需要一套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制度,向资源提供者(委托人)反映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的交易及损益,以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完成自己对委托人委托责任的报告义务,此时的会计就逐渐由单式簿记发展到复式簿记。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3篇

**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省委统战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热潮。

重视程度高。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后,市委统战部在第一时间向市委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省委常委、**委书记焦彦龙对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批示,市委副书记曹征平亲自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相关工作;11月13日,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门听取市委统战部《关于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及我市贯彻落实建议的汇报》,焦彦龙书记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意义重大,各级党委要学习好中央和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和省委赵克志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加大力度,明确责任,逐条抓好中央和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开创全市统战工作新局面。

组织学习快。积极研究具体推进学习贯彻措施。市委统战部先后四次召开不同层面的学习会议,学习传达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集中研究部署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形成“深入调研、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工作指导思想。组织全市50多名领导干部先行学习,带头撰写学习体会,推动领导干部成为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实践者、示范者、推动者。专门下发了学习贯彻省委统战工作会议通知,要求统战系统各单位、全市各级统战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进而进一步把学习宣传贯彻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活动引向深入。

    宣传氛围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唐山电视台、唐山环渤海新闻网、唐山统一战线网站,开辟专栏,刊登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统战干部、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对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热烈反响和学习情况,广泛宣传在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充分利用手机短信,适时向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发送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对统一战线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加大对非公经济“两个健康”的宣传,积极与唐山电视台、唐山劳动日报结合,共同开办“聚焦民企”、“开展守法诚信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讲好民营企业家故事”等专题栏目,建立《唐山商会》会刊、网站等,对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市迅速形成了强大宣传声势、宣传规模、宣传高潮,扩大了影响,营造厚氛围。

培训范围广。全方位开展大培训活动。11月16日至17日,在全省率先召开了全市统战系统、各级统战部长、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宗教界上层人士学习贯彻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专题报告会。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刘青分别为作了《中央、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和《坚持中国化方向,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专题辅导报告。与会人员一致感到,报告针对性强、站位高,内涵丰富、分析透彻,为今后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指明了方向;积极与市委组织部联系,组织40多名党外干部赴省社院进行为期半个月培训,对中央和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系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党外干部履职能力。按照培训计划,年内还将举办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基层统战干部、乡镇(街道)统战委员两个培训班,进一步加大人员培训范围。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4篇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和省、市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资本统计、国企清产核资、国企财务决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重大投融资项目管理、国企绩效评价等规范性文件,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继续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及执行体系建设,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编制包括资产存量、分布、结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5、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6、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除履行上述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2、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4、协调处理发生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7、对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8、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市国资委初审、逐级呈报的重大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5)捐赠企业资产;

(6)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7)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8)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2、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4、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5、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转让企业产权时,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确保出资人到位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5篇

自2002年向省物产集团公司等14家省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和监事会专职监事(以下简称专职监管人员)以来,专职监管人员和各派驻企业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专职监管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信息不对称、体制不完善等问题。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发挥专职监管人员在新一轮省属企业改革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专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职监管人员是省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向省属企业派出的监督代表,其监督工作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度进行。监督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所派驻的省属企业及其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内的资本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

二、专职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坚持知情、建议、纠正和报告原则,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派驻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

(一)日常监督。主要是掌握财务变动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了解并检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安全运作、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并就资产运作状况、会计信息真实性情况作出评价。

(二)重点监督。主要是通过参加会议、阅知有关材料和审议财务会计报表等方式,对董事会决策、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1、决策活动监督。重点是监督企业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要件是否完备,决策事项是否合规。

2、财务会计活动监督。重点是监督企业会计政策的执行,并通过审议财务会计报表,对可能存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对会计政策执行的监督。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随意选用会计政策的现象,是否采用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对财务会计报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利润表,监督企业收入、利润有否虚增或虚减;通过资产负债表,监督企业有无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等行为;通过现金流量表,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进行动态监督;通过利润分配表,监督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是否同股同利,有无损害国有股权益。

(三)内控制度监督。主要是结合企业整体资产的运营情况,着重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的监督。着重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对尚未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的企业,应督促其尽快建立和健全内控制度,并加强管理。

2、内控制度的合法、合规性监督。着重检查企业内控制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出资者对企业进行监控的需要;是否符合经营者对企业运营安全性、有效性、效益性控制的需要。

3、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着重检查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得到遵循,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财务管理、资金管理、长期投资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着重检查有无随意调节企业收入、费用、利润;有无未经批准就核销资产、资本金;有无账外资金和账外经营等行为。

对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着重检查有无擅自拆借资金;有无委贷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有无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

对长期投资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着重检查有无长期投资项目无合同、无协议、无可行性分析、无集体会审意见;有无对境外投资失去控制;有无账外投资行为;有无巨额捐赠性支出;有无资产无偿转移;有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投资不进行评估和备案(核准)等行为。

对其他内控制度执行的监督,着重检查有无因巨额担保引起连带责任,从而造成或有负债;因经营股票、债券、期货引起巨额亏损;违规进行股票、债券、期货投资等行为。

三、对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专职监管人员有权要求企业、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作出解释,也可以建议省国资委对派驻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专职监管人员应及时掌握企业的资本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情况,对其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建议,并按照《专职监管人员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定期报告。工作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省国资委定期召开专职监管工作例会听取专职监管人员的工作汇报,同时完善监管信息沟通渠道,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专职监管人员提交的专项报告、定期报告。

五、企业应自觉支持、配合专职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向其提供相当于企业董事会成员工作所需的办公条件等后勤保障和各种文件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时。

企业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及其他涉及财务、内审、项目投资、经济担保、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等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议,必须通知专职监管人员参加或列席,并提前提供相关材料。

六、为了确保专职监管人员及时掌握企业的资本运营和财务活动的情况,发生下列事项时,企业必须将相关材料送专职监管人员阅知:

(一)产权(资产、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发行债券;

(二)贷款、抵押、担保;

(三)大额资金流动(具体金额由监管企业与专职监管人员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四)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各种改制方案;

(五)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经理层作出的有关经营活动的报告、计划、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对内对外文件、财务报告等;

(六)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下属子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

(七)审计、中介机构、内审等部门出具的各种报告;

(八)经济诉讼案件。

七、专职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认真完成省国资委交办的各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切实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专职监管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馈赠,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对专职监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查实后,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6篇

一、国外会计目标相关文献的回顾

(一)财务报告目标概念的提出

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中,财务报告目标起到了逻辑起点的作用。理论界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

Deuine(1960)认为,企业在构造一种服务职能的理论体系中,第一个程序是建立职能的目的和目标。随着时间的推移,目的或目标是会改变的,但在任何时期,目的或目标都必须规定明白或有可能明白地予以规定。

在对财务报告目标有了足够的重视之后,理论界对“财务报告的目标到底应该是什么”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受托责任学派、决策有用学派、折中学派。

(二)受托责任学派

受托责任学派的思想早在会计产生之初就已经存在,但作为一种学派则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它的发展与现代产权理论和公司制的发展休戚相关。按照产权理论,资源所有者将其资源委托给受托者,同时赋予受托者以资源的保管权和运用权,受托者接受委托者的委托,有权对资源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通过有关组织规则和法律制度等约束机制明确规定委托者和受托者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这样,在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而在公司制下,资源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十分明显,客观上要求会计系统反映受托经管责任,从而形成了以受托经管责任为目标取向的受托责任学派。

Chen(1975)研究了受托责任的本质、发展历史及在财务报告中的作用,得出了以下结论:1.受托责任的概念起源于财产权利——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用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当所有者将使用权交付给人的时候,人便负有受托责任。2.在明确了受托责任的起源后,Chen进一步研究了两种不同的受托责任,即社会财富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3.在中世纪时期,受托责任带有浓厚的封建庄园色彩,受托责任的概念包括了上述两种形式。4.受托责任的概念随着主流社会理念的变化而变化。在商业社会中有两种主流的社会理念:古典型和管理型,分别代表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相应的,受托责任也有古典和管理两种形式。5.对于古典型受托责任来说,管理者的主要责任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对于管理型受托责任来说,管理者的主要责任是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其中包括了股东财富最大化。6.财务报告是管理者基于其受托责任的基础上出具的,因此,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财务报告应有利于投资者评价管理者的业绩。7.管理者的业绩应该从公司利益和社会利益两方面进行评价,而社会利益方面长久以来受到财务方面的忽视,因此,有必要对管理者在增加社会财富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Gjesdal(1981)研究了在会计目标的确定上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异同。Gjesdal首先对会计目标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提出了研究目的,即系统地研究受托责任观下对信息的需求、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的关系,然后,作者建立了一个通用的模型来分析这个问题。分析的主要结论有:1.在各个分散的组织中普遍存在对基于受托责任编制的财务报告的需求,需求产生的原因是他们认为这样的报告对预测未来有用。这样,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就处于同一个概念框架之下。2.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的标准并不一样,因此,将两者区分为两种会计目标是有必要的。3.分析结果支持Ijiri的说法,即基于受托责任下提供的会计信息是有用的。

总的来说,受托责任学派的主要观点有:1.会计目标是以恰当的方法有效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经管责任及其履行情况。2.强调会计人员的中立性,会计人员以客观的立场反映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其行为不受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影响,只接受会计准则的指导。3.强调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的有效性。

(三)决策有用学派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经济背景下形成的。在完全的市场条件下,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需要有大量可靠而相关的财务信息,而信息的提供又必须借助于会计系统,因此,会计系统必须以提供信息服务于决策为目标取向。

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一号(FASB,1978)贯彻的是决策有用的思想。公告指出,在一个经济社会里,编制财务报告的职责是提供企业决策和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而不是去确定这些决策应当是什么。编制财务报告的职责,要求它提供公正的、不偏不倚的信息。公告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具体确定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1.财务报告对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它使用者做出合理的投资、信贷及类似决策提供有用信息;2.财务报告应提供有助于其使用者评估来自销售、偿付、到期证券或借款等现金流入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即估量现金流量前景的信息;3.财务报告应提供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对资源的要求权以及使资源和要求权发生变动的信息,诸如有助于估量企业获得现金流量顺差能力的信息。(四)折中学派

在受托责任学派与决策有用学派的比较中,有的学者力图在二者之间找到某种平衡,笔者将其视为折中学派。

Anthony(1983)认为在现时世界复杂的环境中,决策有用观不(下转第14页)(上接第12页)是一个合适的会计目标的标准。提供对各种投资者有用的会计信息不一定会导致财富的增加。会计信息的披露应该在使用者的需求与管理层的控制需求两方面作出权衡,以达到财富增加的目的。

(五)对公告效用的研究

美国概念公告第一号的颁布对企业财务报告目标的确定起到了政策上的指导作用。对于公告的效应,学者们也做了专门的研究。

Dopuch(1980)先对FASB1978年颁布的第一号概念公告的内容作了一个回顾,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目标与环境的关系、所提供信息的特征与局限性、潜在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外部财务报告的一般作用。继而挑选了三个有争议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以检验财务报告目标在处理具体会计事项中的作用。这三个会计问题是:递延贷项、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勘探成本的计量、资产和负债现值的披露。检验结果表明关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公告并没有使这些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我国学者对会计目标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于会计目标的讨论也涉及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两个方面。但从最近的文献看来,学者们倾向于结合中国的经济环境,将受托经管责任作为我国的会计目标。

葛家澍、刘峰(2003)对我国目前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后认为,当前我国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应定位在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即向资源委托人报告所委托资源的保管与经营情况。将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作为财务报告目标只是一个总体目标。具体到受托责任的评价上,委托人对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将是最关注的。因此,提供有关经营业绩的计量及其结果的信息将构成这一目标下的主要内容。此外,企业经济资源的保管情况也是委托人所关注的,所以,关于企业经济资源的状况及其变动信息,也是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信息。

《会计目标》课题组(2005)从经济管理体制、企业资金来源、证券市场三个方面对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征进行研究,从而对我国会计目标进行定位。表述为三个层次:一是会计应该提供有助于各类会计需求者进行各种决策时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包括管理型投资人、职业投资人、企业经营者、贷款人、政府、公众等;二是根据我国的会计环境,目前企业应主要为管理型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来看,为管理型投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基本上可以满足我国各类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三是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适当提供对职业投资者投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7篇

关键词: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

中图分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近年来,国有企业尝试多元化发展战略,通过成立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营企业在一些渠道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自身新的发展,打破主业经营单一、缺乏活力的局面,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工作中我曾经接触到一些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虽然国有股东都占51%-60%的控股股权,但民营股东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形,销售和采购等主要的经济活动都依赖于民营股东的渠道和资源,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就财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多选择兼职人员

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等一般由控股的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民营方担任,其余经营层由总经理负责架构。由于考虑到本身对刚进入的投资领域并不擅长,作为控股的国有企业派出的董事长多选择国有企业里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也多由投资方国有企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相关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就有较多的事务性工作,很难再抽出更多的时间参与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也较少召开,对可能发生的监管漏洞不能及时察觉,更别提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监管漏洞了。

(二)财务总监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

在高层管理人员多是兼职人员的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的重要性就毋庸置疑了,但是控股方国有企业未能对财务总监的职责进行明确,财务总监在实施监管时,对监管的范围、权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监管受到一定的制肘;一些财务总监身兼主办会计的职能,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难以对财务账簿和报表进行有效的审核;一些选派的财务总监自身素质难以担负起监督职责,未制止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损害国有控股东利益的行为;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总经理决定,对经营层违反公司规定等重大事项,不能据理力争,有时甚至不能及时向委派方报告。

(三)没有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

财务监管是有赖于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委派的高管和财务总监并没有进行建章立制工作,也没有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而是觉得民营参股进来后,一些自身原有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应该进行适当放松,以适应现有的公司文化,一些制度成了贴在墙上的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能对资金走向进行有效的控制

民营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销售和采购等渠道掌握在民营股东手中,有些采购等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些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不能对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二、对策建议

探索多元化经营是国有企业一项有益的尝试,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认为在财务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按规定程序履行职权,经理层应认真落实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和监事应加强对经理层执行决议情况的监督,采取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强对所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资格审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专职人员作为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定期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财务总监履职的监管。应审查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选择能够担负起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履行投资者财务监管职责的人选,委派的财务总监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其职责,定期报告公司资产运营、财务情况,及时报告特殊、异常和重大事项。财务总监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据以执行,以确保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首先公司应尽快建立全面和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其次是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优化,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无论采购、销售业务均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加强货物的验收和发出环节的内部控制,采购应开展询价、招标等,涉及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每笔资金的收付应附齐有关的审批、验收、发货单据等,避免内部信息的不对称,加强采购、销售业务资金流向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

(五)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全面或专项的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地运行。

委派会计履职报告第8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传达学习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及全国“两会”精神,对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协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奋力开创我区政协工作新局面。下面,我主要讲六个方面的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使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阐明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党的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对标新时代,践行新使命,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落实落细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为×持续打造高质量的首创之区,更好融入全市副中心城市建设贡献政协力量.

二、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一是明确协商内容。坚持和完善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制度。聚焦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群众生产生活难点、社会治理焦点,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先进制造业发展、“两带四街”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文明城市创建、重点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确定协商议题,开展协商活动。年度协商议题应有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二是完善协商规则。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机制,年度协商计划采取社会征题、群众出题、部门点题、政协集题、党委定题的办法,由政协办公室提出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修改完善,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完善区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协重要会议、讨论协商工作制度。将政协重点协商活动纳入党委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列入督查事项和考核体系。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协商成果要进入决策程序,其他协商活动成果,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向政协书面反馈采纳落实情况。

三是丰富协商形式。健全以政协全会为龙头,以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为重点的协商议政格局。高质量开好政协全体会议,经常性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创造性开展界别协商。支持政协信息化平台建设,构建政协系统纵向联通的信息工作平台。

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街道、社区协商议事平台基本建成并运行。认真落实市委、区委“党建引领、三治并进、服务进社区”部署要求,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拓展“委员之家”平台作用,通过“委员讲堂”“委员工作室”,积极开展政策宣讲、交流联谊、解难纾困等活动。

四是提高协商能力。坚持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推进协商能力建设,提高广大政协委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教育引导委员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培养专业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视察调研和协商议政活动。建立有关部门重大情况通报和重要信息制度,为提高区政协协商能力和水平提供支撑。

三、强化人民政协工作的思想政治引领。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坚持和完善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制度,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委员政治理论学习,学习时事政策,学习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及时了解统一战线内部思想动态。将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求同存异、聚同化异,持续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使人民政协成为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领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

二是创新凝聚共识载体。坚持把凝聚共识融入协商议政履职活动中,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政协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履职方式,鼓励政协委员围绕协商主题积极发声。结合谈心谈话、走访看望委员等活动,引导各民主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勇于担当、务实重干,推动各民主党派、各界代表人士凝聚共识。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建立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开展“党建+协商”活动,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

三是畅通政协联络渠道。建立各民主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情况交流机制。畅通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沟通联络渠道,加强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履职工作。做好同港澳同胞的团结联谊,拓展同台胞交流交往,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坚持在对外交流联谊中讲好×故事,传播×声音。通过有效工作,使人民政协成为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四、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建设。

一是健全完善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机制。区委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在制定年度政党协商计划时,应就协商议题、时间、参加范围等征求区政协意见建议。增加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重点督办提案所占比例。完善政协与民主党派联合开展视察调研、共同举办协商活动工作机制,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是健全完善政协履职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政协会议制度。区政协全会期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区法检两院主要负责同志,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政协大会发言;

党政领导同志参加政协界别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每年年初,区委、区政府、区政协共同召开提案交办会,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要领办重点提案。健全提案办理、反馈和落实机制,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目标考核。党政领导同志对政协报送的重点提案、调研视察报告、协商专报、社情民意信息等所作的批示,承办单位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政协书面反馈。

健全政协知情明政制度。区委、区政府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政协相关领导或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健全政协协商工作制度。每年除全体会议协商、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外,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界别协商会等专题协商活动安排不少于4次。

三是健全完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完善区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建立专门委员会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制度,落实全员入委,搭建界别协商平台,开展界别特色活动,更好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建立委员活动小组等工作载体平台,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五、强化人民政协委员的光荣政治责任。

一是强化委员政治责任。加强委员政治理论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各项部署。强化做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自觉投身凝心聚力、决策咨询、协商民主、国家治理第一线的具体实践。强化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的责任,全面增强履职本领;强化团结引导界别群众的责任,团结界别群众跟党走,用实干助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是明确委员提名推荐。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优化政协委员界别设置,增强界别代表性。

三是提升委员联络服务。落实政协工作召集人制度,区政协主席兼任住洞西区的省、市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街道政协工作召集人,提名为区政协委员。各街道配备专职政协工作联络员。建立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纳入街道党建办公室职能,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保障。

四是严格委员履职管理。健全完善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履职情况统计等制度,建立委员履职评价及激励机制。开展年度先进委员活动组、优秀组长、优秀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优秀提案委员、先进承办个人通报表扬活动。严格会议活动请假制度,健全委员退出机制。研究不履行职责委员的处理办法,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视情节给予提醒、警告、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六、深化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是高度重视政协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区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区政协党组、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每届召开一次区委政协工作会议,及时对区政协党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主要领导参加政协重要会议活动,带头做党的统战政协工作,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重视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解决政协基础工作薄弱、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注重政协机关和党政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制度,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二是加强政协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市委、区委相关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政协党的各项建设。发挥区政协届内临时党委和功能性党支部作用,设立委员党小组,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正风肃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