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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31 15:22:53

处罚通知书

处罚通知书第1篇

    三峡总公司未执行停建规定

    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北京宣布停建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在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已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出现在该名单的最前端。

    国家环保总局1月24日宣布,30个违法开工项目中的22个已按规定停止建设,但包括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在内的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规定。

    处罚通知1月24日发出

    环保总局公布在其官方网站上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发出的日期都是1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三峡地下电站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

    三峡总公司可在7日内申辩

    两份通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称,根据法律规定,环保总局拟责令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工程项目停止建设。三峡总公司如对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环保总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责令三峡地下电站和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并于2005年2月10日前向环保总局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书面申请。

    记者昨天试图和三峡总公司取得联系,其总经理值班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她没有看到“告知书”。该公司新闻中心称“领导不在”,拒绝接受采访。

    专家看法

    环境法专家表示三峡总公司如不执行停建要求,环保总局可诉诸法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度大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昨日表示,在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如果三峡总公司依然不执行停建的要求,环保总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是在地方法院,难度比较大。王灿发介绍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按照法律程序必须向处罚对象发出的。

    他说,“限期改正通知书”是针对没有申报环境评价就开工建设的,要求其补办手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针对报了环评文件,但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的项目。

    王灿发介绍,依据法律,要求工程停建或处以5万元以上的处罚,被处罚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由听证会决定是否或如何处罚。

处罚通知书第2篇

一、海事行政处罚的本质与原则

海事行政处罚如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其本质就是合法地使违法船舶、船员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损失。例如罚款,就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失。或者说,使违法人承担一项新的义务,罚款就是使违法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由于后一义务是因违法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而引起的,因而可称之为新的义务。海事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促使行政法上义务的实现,而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的后果。从而使违法者吸取教训,杜绝重犯。因此,可以说,处罚施于违法者的不利后果,应大于违法行为对社会或个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否则将难以达到处罚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海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即海事行政机关本身,同样也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对违法船舶、船员等予以处罚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又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船舶、船员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就构成行政失职,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基本法律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处罚程序,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二是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及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是以行政相对人违反国家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海事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为了惩戒和纠正违法行为,预防类似及其他违法行为地再次发生。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惩戒、教育并重。四是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是以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向海事法院提讼、请求行政赔偿等为法律救济途径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述权利。

二、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涉及到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和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和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十一大类别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海事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

在法律法规适用上,不仅法律法规的名称、执法主体及条款项要准确,而且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是因为新法往往更能体现立法者对现实生活、社会现象的把握、定性、调整的立法意图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理念,体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的科学性,也有利于海事行政相对人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与责任形式的接受与认识,避免出现使用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逆反心理,导致降低行政效率与增加行政成本负担。二是坚持对行政相对人处罚程度较轻的形式优于处罚程度较重的形式的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只是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具有教育、惩戒两重性的手段,处罚不是目的,令行政相对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不是目的。站在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受到行政处罚本身已是一种不利的后果。所以,刻意地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负担并不见得是绝对必要的。而站在行政处罚主体的角度而言,有意识、有选择地适用制裁后果较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将无疑更能体现行政执法、行政法治中“寓情于治”的成熟管理技巧,将会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接受与理解,从而有助行政管理的顺畅运行与整体行政效率的提高。三是海事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教育,使其了解自己的行为对水上交通安全及其他社会关系造成的多种危害与在法律上的多种不利后果,从而在今后的行为中能引起应有的注意,不致再违反他法而再受他种处罚。四是注意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就是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在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慎重考虑,恰当地界定“一事”法律范围,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不作为现象。

2、调查取证要合法。

首先,海事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集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事法律法规的所有证据资料,必须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收集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补充收集的证据资料无效。其次,海事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集违法证据,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调查或检查,或者即使收集到证据资料,也是不合法和无效的。同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再次,当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海事法律法规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应及时报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3、证据资料要充分。

证据是依法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具有意义的其他情节的事实材料,也是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的证明力出现偏差,将对立案、处罚的实施等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处罚力度不够,有悖于8号令的立法初衷。同时亦可能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理由和海事部门败诉的潜在隐患。因此,海事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证据及其质量,在调查取证中,要克服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确保证据充分。

所谓充分,就是海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确凿,即证据资料应合乎下列基本要求:当事人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发生的日期、地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的名称、编号和内容等都反映在书面资料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摘录清楚、准确无误;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和页数清楚完整,当事人相关资料和违法行为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复印件齐全;每份证据资料上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手印,证明是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文字说明;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签名及填制有关记录的日期、海事行政机关签章及日期等齐全。通过充分的证据资料来清楚准确地反映和证明事实的真相。

4、违法所得认定要准确。

8号令中对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有无违法所得,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有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8号令中共有26条涉及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否违法所得问题,其范围包括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和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和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九大类别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所包含的具体种类则更多,同时还涉及到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的当事人。因而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就成了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同时因涉及的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各异,违法当事人不同,违法情形复杂多样,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难点问题。

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从事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包括违法的营利活动,并对社会带来一定危害的行为,从而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益,而且收益应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联系到海上的经营活动,某一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本次海事违法活动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此项收益具有不可分性,应当概括为本次经营活动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笔者认为,营运船舶因违反海事管理法规如船舶、船员配备及装载等不符合规定而开航所获得的运费等收入,转让、出卖有关证书所得收入,以及与其本次违法行为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其他所有收入,均可认定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违法所得。对自然人当事人个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客观和实事求是,若有证据证明其本人从上述违法所得中获得了部分收益或有其他违法收入,则可将此部分认定为其本人的违法所得,如将船员未按规定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认定为本人违法所得是准确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结合个案实际综合分析,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不能一概而论。

5、处罚种类要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上述第(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撤消船舶检验资格;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扣留船员职务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也必须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

6、告知程序要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即要做到“三要”: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海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三要履行送达程序。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避免当事人提出告知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

7、处罚文书要规范。

制作海事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不能有丝毫的马虎。一是格式要规范,即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二是填写要完整,海事行政处罚文书中不能有空、漏之处,并应使用全称;三是内容要准确,所有文书内容包括用字用词、不同文书的时间顺序均要准确无误;四是文书要齐全,即应分别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不同文书,应有的文书不能缺少。

8、听证程序要规范。

处罚通知书第3篇

一、加强有关标准和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省政府、省卫生厅、市政府、市卫生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省政府、市政府也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作列入“两转两提”建设内容,作为单位考核的主要指标。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实施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法制科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重点内容是有关综合知识和上级的统一要求;业务科室要结合专业实际,组织科室学习,重点内容是专业范围内的裁量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个人要认真自学,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需要重点学习的文件有:1、《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政[]57号),2、《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的通知》(卫政法〔〕3号),3、《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裁量内容的通知》(政责办〔〕73号)。上述文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法制网、省卫生厅网站等进行了公开,可以从网上下载学习。

二、在卫生行政处罚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裁量标准和相关制度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其相关制度的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在案件调查中,要查明与裁量标准等级划分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文中予以体现。

2、在实施处罚裁量时,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要求。不符合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3、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结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中,要体现处违法行为和据以做出处罚裁量的标准等级。即要在文书中注明“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或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4、在法制审查时,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按照要求审查相关内容,提出相应的意见。

5、为体现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在立案时要明确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主办人员对案件负总责。在《立案报告》“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中注明“本案自XXXX年XX月XX日起立案,由XXX主办,XXX、XXX协办。”

处罚通知书第4篇

摘要:文章从统计执法角度阐述了统计检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执法检查前期准备阶段、检查阶段、违法案件的后续管理跟进过程等环节。2009年3月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统计局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月又颁布了新《统计法》,为我们统计执法检查提供了有利武器,同时也向统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关键词:统计检查;执法检查;依法执法

2009年3月25日,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统计局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又修订了新《统计法》。国家如此重视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系统在2009年必定要进行一次大规模地宣传、检查行动。县级统计局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先行兵,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如果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就会让被调查人抓住把柄,影响执法效果及统计形象。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现根据《统计执检查规定》把统计执法检查易忽视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前的准备

1.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有利于对整体工作的全面指导。检查计划要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2.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在统计执法检查前,我们要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3.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就是说一个人不能进行统计检查,这样的统计检查违法,结果是无效的。

4.准备统计检查证件与文书等。统计检查证件是不可缺少的,要携带《统计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两证缺一不可。还有准备必要的统计法律文书、计算工具、基层报表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工作阶段

有了充分的准备,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实质性工作,深入开展调查。深入调查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检查通知书》,不出示的属于程序违法,要让被检查单位核实确认。

2.做好调查笔录。笔录是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作出行政处罚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间接证据。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主要是围绕查出的统计违法事实通过笔录予以肯定,以作为证据。最后一句一般为:“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请签名。”被调查人签名签在最后。笔录要注明第几页共几页,一份笔录若多页的可盖连章。每个修改内容的地方要盖章。

3.做好统计检查的取证工作。在取证上,必须将能够比较鉴别的互相印证的物证如报表、台账、原始凭证、推算、估算、核算的草稿收集齐全,这是证明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一般可用复印件,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也可采用摘录的方式,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注明出处。

物证比笔录更重要,两者要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所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依靠证据来说明,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遵照法律文书常规写法。法律文书的格式应该统一,要求字迹工整,使用统一的标准化汉字,下面介绍在统计检查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书:

(1)统计检查查询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实和不上报统计报表的情况,经发出查询书后,被调查人不按照查询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上报相应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作拒报处理。统计检查查询书上要写清答复或接受检查的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统计检查意见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统计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不一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是统计活动不够规范等需要整改的,发统计检查意见书要求被调查人认识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整改,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3)实施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机关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准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前,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什么违法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款,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文规定,拟作出什么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新的证据等,避免出现差错。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正式作出,对相应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待进一步加以确定,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具体情况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4)听证告知书。若对被处罚对象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按规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天内决定是否听证。听证的费用、组织等都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听证应公开进行,可组织新闻媒体、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旁听,这一点应在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向被调查人讲清。听证告知书可与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一起制作送达。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它的结果(罚款数额)就不可改变。处罚决定的作出,要经过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过程,最后经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发。决定书的主要格式类似告知书,按照格式注明当事人的什么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作出什么行政处罚。下面是告知交纳罚款的开户银行、账号,最后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不管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般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6)送达证。在实践中,主要用于行政处罚、催报统计报表、统计检查查询书等,是是否收到法律文书的证据。这是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重要证据,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

(7)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在统计执法活动中,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必须准确。不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有法律出处并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密。

三、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过程

立案:查处案件先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统一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再进入查处程序。

调查:对在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对取得的相应证据,应查验是否正确、充分,若不足的则需进行补充调查。对来自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初步调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若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后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对统计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掌握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具体处理中要注意告知、听证、送达等环节,不能忽视细节,如程序不合法则行政处罚要撤销。

结案: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将相应材料整理成册,填写结案审批表,做好结案工作。

处罚通知书第5篇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期限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第十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第十九条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文书。

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第二十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委托人”栏目,应当写明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

处罚通知书第6篇

工商局近几年来通过完善法制监督机制,严把案件核审关口,强化案件审查力度,提升全部案件质量。____年至今,共办理一般程序案件____余件,罚没收入达___余万元,从未出现一起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维持率达到了___%。

一、完善法制监督制度,加强执法工作领导

法制工作开展的如何,关键是搞好建章立制。为此,我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制监督工作制度。从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到办案人员行为规范,从案件立案登记到案件审理,从错案追究到案卷评查,制定了近__项具体规定,使执法办案和法制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动了系统法制工作上台阶。在执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上,县局党组高度重视,明确一名副局长主抓法制和执法办案工作,成立了案件审批领导小组,一把手任组长,对重大和有影响力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建立了每周一次案情通气会制度,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针对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指导、督促办案人员办好案、办铁案。为搞好法制工作,我局每年都制定年度法[:请记住我站域名/]制工作重点和强化执法办案工作的措施,规范各种执法行为,指导全系统开展好法制宣传和执法办案工作。

二、深化执法监督力度,严把案件质量关口

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创建快捷、公正、透明、程序严谨的案件审查机制,我局于____年就实现了网上受理立案和审核。同时,完善“四级”核审网络配置,严把“五个”重要关口,避免了暗箱操作,提高了案件质量,也使案件办理更加公开透明。

在核审机构配置上,一是基层工商所和各办案单位配备一名法制员;二是县局设立专门法制机构,一人负责告知书核审,一人负责决定书审批,实行核审、审批两分离;三是县局股、所(队)与市局各业务科室,实行直线对口指导,建立经常性的指导协调机构;四是建立专家辅助机构,商请司法、检察、法院系统的法律专家,参与重大案件的商讨和查办工作。在具体案件办理上,主要把住“五关”:

一是实施网上立案,严把立案关。为防止和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办案、查而不立、立而不结、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发生,我局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实行“网上立案”。在局域网上,建立了立案总册和办案单位分户登记册,规定全局所有需查办的案件,必须经网上立案、法制机构登记、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调查。通过网上立案,实现资源共享,对执法办案工作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使办案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

二是实行提前介入,严把调查取证关。我局实行大要案件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全程指导、主管局长负责制度,确保大要案件顺利办结。____年__月份我局根据种子生产企业举报,查获了____斤假冒的“__”牌____小麦种子。当事人__*农科所种子批零部负责人是政协委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又擅自拆封依法封存的部分种子,且替其说情者很多,其中还有县处级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法制机构和主管局长进行了全程介入,一方面将案情的严重性及时向有关方面请示汇报,取得支持理解。另一方面协调公安经侦部门配合,在法制机构确定的取证方向、范围内,顺利完成了取证调查工作。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侵权种子____斤,罚款_._( )万元(其中对其擅自启封行为罚款____元)的行政处罚。

三是实行告知审批,严把核审告知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填报《拟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卷交法制机构核审,编制告知书文号,报局长审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办案机构按照已批准的告知处罚事项,制作告知(听证)书,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在此我局采取了“三堂过审”,首先是法制机构核审,重点把好定性关、证据关和处罚关。核审人员认真审查案件事实的“五何”要素,审查证据是否依法取得、是否规范、是否具有关联性,并将核审情况记入《案件核审情况登记表》,同时在《案件核审表》上写出具体的核审意见。为了减少“有案必罚、罚而到顶”现象,我局制定了《__*工 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标准》,做到宽严适度地实施行政处罚。其次是主管副局长复审,着重看办案机构是否超越县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否办人情案、关系案。第三是案审会会审,对罚没金额_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等方面的案件,实行案审会集体会审。案审会由县局案件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参加,不受时间限制,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近几年,案审会会审案件___件,件件都是铁案。

四是实行决定书审批,严把审批定案关。告知之后,办案机构将按照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且理由成立、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三种情况制作的《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法制机构进行审理,及时对处罚决定书草稿进行审查和文字把关。审理时,一看办案机构的告知书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当事人拒签的是否有证据证明真实送达。二看告知时限是否期满。三看当事人接到处罚告知书后,办案机构是否注意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有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办案机构未派人核实的及当事人放弃陈述,办案机构没有给当事人留足法律规定时间的案件不予审批。对告知书送达方式不合法,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审批。对同意审批的,将有关审批事项、内容输入局域网《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登记册》,编制处罚决定书文号。办案机构依此文号和批准的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年__月,某工商所对一处罚当事人口头申辩未作记录,对申辩内容也未作核实,就向县局法制机构报批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反映到县局,经核实法制机构立即中止了审批,责成该工商所重新调查。仅去年一年,我局就制止不规范报批处罚决定__件,责成补证__件,重新调查__件,纠正告知期间未满__件,取消报批_件,其他_件。

五是统一协调,严把案件执行关。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制机构每月一统计,对送达后没有复议,也没有进入讼诉程序的案件,录入《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登记网》,由法制机构统一、统一协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案件执行到位,从而也减轻了办案机构负担和办案人员精力。

三、严格罚没入库审查,制止不规范执法行为

实行罚没票据的结报审查制度,能够掌握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结和入库情况,能有效制止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提高案件结案率和入库率。为此,去年我局开展了罚没票据结报审查工作。办案机构结报罚没票据和上缴罚没款,需经法制机构对罚没票据进行审查,主要看罚没票据是否填制正确规范、是否立案、是否办结、处罚决定是否生效、是否足额收取等,未经审查登记的,财务部门不得核销罚没票据和接收罚没款入库,并按规定追究办案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凡准予入库的,法制机构在罚没票据右上角注明处罚决定书文号,加盖登记专用章,并输入微机实行公示。

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随意收缴罚没款的情况基本杜绝了,乱罚款和依罚代管现象明显减少,说情风也得到了有效制止,____年全局罚没款入库较上年增加了近__万元。

处罚通知书第7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不作为 公益行政诉讼

一、引言

清华法学院长王振民老师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纵观我国研究公益行诉研究,早在制定我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诉法》)的十几年前,法学界就开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到现在应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有目共睹的是,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我国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因公益行诉法律并未建立,危害公民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但相应的公益行诉案例却很少。表明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有效的保障。

我国现阶段实际成立的公益诉讼都是采取“以自益为形式、以公益为目的”的形式,亦即通过变通诉讼形式或精心设计诉讼策略,建立“连接点”,通过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但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笔者在与深圳的一些公交车、的士司机的接触及亲身体验中发现,深圳交警在执法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较为突出的是违反了《特条》第35条之规定,深圳交警认为法规应在生效二年后执行,不履行其作为义务,损害了深圳二百万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故笔者决定择机纠正其错误。

二、案情简介

笔者于2011年4月10日驾公车压到导流线。被告开始仅用网络简单告知车主,无纸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称《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五一节后二天,因被告缘故,原告无法到其处办理业务,只能通过电邮等向其提出“关于依法要求减免轻微交通违章罚款的申请”,其从未答复。因被告一直不出具《告知书》,而无《告知书》其又不受理申请。后被告在得悉原告将起诉时,方在45天后同时寄出《告知书》、《决定书》。尽管其违反了多个义务:如未公示监控镜头;未及时书面通知车主;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即径直作出处罚等,但为了使被告履行《特条》第35条规定,原告认可了“处罚”。然而,被告却违反了《特条》35条,以及《公安机关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未减免罚款及未在15天内答复笔者的“信访”等。至于诉讼中为何要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无效,则是依《行诉法》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应对被告的行政行为作全面审查之故。

三、本案第一轮审理

本轮一审于2011年7月14日在深圳罗湖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主要为确认被告《决定书》无效、不履行《特条》免罚的行为违法;支付本案诉讼等费用。

(一)原告庭审的主要观点

第一,被告处罚过程违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下称《道交规定》)第3、20、46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称《办案规定》)第29条规定,违章记录既未在录入系统后三日内用邮寄等方法通知车主,也未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第二,被告同时把《告知书》、《决定书》寄达车主,径直作出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规定。其行为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被告作出的处罚程序违法,应认定无效。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依《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完全应将其作为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之为无效的行政行为。第三,被告违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应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的规定,从未答复原告的申请。第四,被告提交的证据均非法:其曾向法庭提交的未经质证的唯一拍摄违章截图的镜头属未依《道交规定》公示的“黑镜头”。且该证据未当庭出示,给法庭的副本亦无公章、经办章等,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60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97条,以及《办案规定》第23条规定,该证据不具有真实、合法、关联性。第五,被告不执行《特条》第35规定是不作为。原告符合免罚规定,但被告无理拒办。第六,原告身份适格:依《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原告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第七,原告所诉行为具有可诉性,符合《行诉法》第2、11条之规定。被告声称未作出处罚决定纯属谎言:原告于2011年5月27日已收到《决定书》。本案中,被告一是对原告的陈述、申辩未予以核答;二是对原告减免申请不予答复,均侵害了原告的实体权利。怎能说“是否予以答复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认为不予答复和拖延履行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答复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观察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的义务,如行政机关具有作出答复的义务,且该答复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产生影响的,应当属于可诉的准行政决定。第八,复议前置程序问题:本案属《行诉法》第11条规定之范畴,不存在前置问题。被告在《告知书》未列明诉讼提示,亦证明其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事实。第九,“当事人应主动接受处理问题”。被告五一后的二天仍未正常上班,且当时尚无《告知书》。但原告已主动通过电邮等方式按要求提供了行驶证等,明确告诉被告自己为驾驶员,同意依《特条》第47条交款,同时依第35条申请免罚。被告一方面不提供《告知书》,另一方面无该书又拒办业务,反过来却指责原告未接受处理,是“强盗逻辑”。第十,原告手中的《决定书》证明被告称邮件被退回是撒谎。第十一,处罚记录对原告有现实利益影响,单位已要求原告支付该罚款,付款是必定发生之状态。

(二)被告庭审的观点

第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该车所有人为单位与原告无关,且该记录亦不对原告产生影响。第二,原告的三个请求均不具有可诉性。其一,原告诉及的行为尚未作出处罚决定;其二、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法律行为,是否答复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其三、车主至今未接受处理,也未按《特条》第32条向交警提供驾驶人并经其确认,未确认前,不存在依《特条》免罚前提。第三,原告提起行诉未经复议前置程序。第四,答辩人在处理原告所涉行为时无错,于5月8日邮寄通知车主但被退回,且据《道交规定》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理。

(三)一审裁定结论

裁定书结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行为,系被告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并将监控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供车主和驾驶人员查询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被告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实施的证据收集和交通违法事项告知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原告并非涉案车辆所有人,在被告尚未最终认定交通违法行为人为原告并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以及原告诉称的被告存在的相应行政不作为,并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行诉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若干解释》第44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勇强的起诉。”

(四)二审裁定

一轮二审于2011年10月13日在深圳中院由一名法官开庭审理。裁定书认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郑勇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有关处理涉案交通违法行为的诉求,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本案第二、三轮审理简介

在一轮二审庭审后,应法官要求,笔者再往被告处申请免罚,但其仍以《特条》35条尚未生效为由,拒不办理并拒绝出具业务及信访回执。

二轮一审豏于2011年12月7日在罗湖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增加了2011年10月13日到被告处办理申请时取得的录音、照片等证据,诉请与一轮基本相同。原告一审立案时向法庭提交了提取、保全证据申请书,但合议庭在庭审时才要求被告在庭审后一周内提交资料。事后被告向法庭称已无视频。在长达一年时间里,被告未依职权对本案驾驶人进行认定。二轮一、二审依然裁定驳回起诉。二轮一审裁定认为:原告与“减免处罚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法驳回。”但2012年3月5日开庭的二审裁定却认为:上诉人“申请不作为违法的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经查属实,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豐

2012年1月7日,原告因车辆年审只得先付罚款,并于2012年4月12日持已缴款的单证,再到被告处申请免罚,但即使在“坐实”的情况下其依然拒不作为。第三轮一审豑于2012年6月7日由同一法官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轮增加了实缴证据,诉请与前二轮基本相同。

五、对本案的法律思考

处罚通知书第8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质量执法 监督 质量

引言

近两年水利项目大幅增加,如何确保工程质量成为水利部门,尤其是质量监督机构的重要课题。过去水利监督主要靠“保姆式”和“灭火队式”的工作方法,质量监督工作越监越忙,质量违规行为也有越监越多的趋势。设法让参建单位,首先是施工单位发挥质量自律能力,让有意违规和漠视质量法规的单位付出沉重代价,从而不敢、不想违规,成为我们质量执法的努力方向。

从去年起,开封市对3个不按要求整改的项目(标段)实施了立案查处,对其中1个给予罚款,另2个给予行政警告,是开封市第一次开展较规范的水利工程质量执法工作。前年底开封市挂牌成立了水政监察质量监督大队。这一举措给全市各在建项目传递出一个强烈信号:质监站不再像以前一样,开始动真的了,得小心了!通过开展质量执法与召开质量管理现场会等措施,开封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整体水平得到提高,实体质量整体水平有了明显进步。

1. 开封市质量执法的具体做法及工作程序

1.1准备工作。

一是法律准备:平常组织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涉及工程质量执法的常用法律法规。二是查处对象准备:选择平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对通知的整改要求拖延、敷衍,以及严重的质量违规项目,作为重点执法对象。如开封市某灌区砼防渗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往已拌好的砼料里加水,在浇筑时又在模板上开孔排水。我站人员发现后当场责令暂停施工整改,但我们回头再查,发现仍继续施工,于是立案进行查处。三是执法方案准备:在查处前,对拟查处项目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需要的证据种类、内容,取证的方式、方法和时间,适用的处罚条款,以及参加的人员、取证的设备、材料和工作程序等,通过编写执法方案作出分析和安排。

1.2立案。

凡要查处的项目应先立案后调查取证。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呈批表,报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完成立案。主要注明发案地点、当事人、案件来源及初步案情等。

1.3调查取证。

对一个参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往往直接影响到它的经济利益、企业信誉,甚至企业的生存,因此必须小心慎重。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据充分而客观的违法证据,绝不能凭感觉、个人情绪,或者经不起检验的证据来作出决定。通常质量违法的证据种类有:实物、合同、文件资料、照片、录像、录音、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等。开封市对某灌区砼防渗工程查处的证据有:照片和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质监站停工整改通知等,综合起来足以证明施工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情节。

1.4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按法律规定,一般在送达处罚告知书同时,还要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处罚告知书主要是告知相对人他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依据哪些条款将给予哪些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上述案例中,开封市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施工单位违反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应附上条文内容),按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应附条文内容)规定,拟对其罚款12万元。

1.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在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相对人没有来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则送达正式的处罚决定书。内容基本同事先告知书,另告知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有行政复议或向法院的权利。上述案例中,决定书要求15日内将罚款12万元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告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执行。

按照处罚决定书,如果相对人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可提请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其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上述案例中,施工单位按要求缴纳了罚款。

1.7结案。

执行完成后,写出结案报告,简要说明办案经过、处罚和执行等情况,经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结案。之后将本案从立案到结案期间所有档案、文书装订成卷存档。

2. 质量执法初步体会

2.1 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执法,首先要有不怕得罪人的勇气。质量执法不像其他水行政执法,我们的执法对象往往是同行业的,熟人多,关系多,这就要求我们时刻保持质量责任大、关系你我他的清醒头脑,才能去除干扰,大胆执法。

2.2 质量监督人员需要转变以往的工作方式。比如以往对参建单位下达的通知,主要由我们说了算,未征求对方意见,更不经对方质辩;认定的违规事实及其记录,既不能让对方诚服,也不能达到能让第三方认可的程度。一句话,不过是主要利用我们的行政权力来下结论。而质量执法,就不仅要依法言行、证据确凿,还要程序正确。这样办的案,才能经得起检验,最终也才能过得了复议关和法院关,才能让参建单位真正害怕。

2.3 质量执法要尽快正规化。除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培训学习外,还要配套取证设备,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等。

2..4水行政部门与质量执法有关的机构应紧密配合。不同机构分属不同领导,易发生扯皮。需要研究制订内部质量执法配合制度,以使违法行为一旦立案,能够及时查处,一办到底,处罚措施及时到位。否则反而影响质量执法的严肃性。

3. 下一步开封市质量执法努力方向

3.1 进一步增强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监督本来就是行政执法行为。但是多年来开封市质量监督主要停留在执行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次,现在提出质量执法要恢复提高到用法律法规来说事的层次,也就是说今后要多从法律法规的高度来看待、处理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的问题,这就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在思想和行为上作出相应改变。

3.2 更多地立案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只有加大质量执法的频度和力度,才能让所有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得到更强烈的刺激,调动起他们的质量自律能力,从而更显著地提升开封市水利工程的质量。同时,通过对更多的执法实践的体验、总结,能够迅速增强质量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

3.3 加强与建管、水政机构的协调,积极促进形成畅通、高效的质量执法渠道。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2]冯良羽.基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研究[J].科技创业家,2012,(5)

[3]郑晓阳.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控制[J].城市建设,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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