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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23 04:36:20

买断合同

买断合同第1篇

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现如今俨然是国际贸易支付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方式。尤其近年商务部在国内进行商业保理试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保理业的发展。但是学术界仍然没有就保理的概念达成一致认识,这也导致了很多争议和冲突的产生,制约着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很好地理解保理业务,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保理。基于此,本文从保理的概念着手研究保理业务,从未来应收账款和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两方面讨论了国际上保理法律的不同。最后从会计处理上讨论了非买断式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会计处理的区别,为我国保理业务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法律规范;会计处理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国际金融服务,通常包括融资、分账管理、信用风险以及坏账担保等功能。但是各国有关保理概念的界定却各有不同,甚至大相径庭。保理业务19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经过短短100来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使用比例超过了信用证等传统结算工具。快速的发展必然引起冲突,为减少冲突的发生概率,《国际保理公约》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保理联合会也称FCI通过了《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仲裁规则》,试图规范国际保理业务。这也预示我们,国际保理的发展是时代所趋。我国也应当紧跟时代的步伐,接纳这种新的金融服务形式。但是我国的保理目前远远不能与世界同步,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研究国内外保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与国际保理接轨意义重大。

一、保理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保理的定义是“以一个贴现价格把一个公司的应收账款卖给保理商,或者由一个承担损失风险的保理商以某种商定的折扣购买一个商业应收账款,是一个包括需要通知贸易债务人并且特别限定于纺织品行业的体系。”这种概念虽突出了债权转让这一保理的核心,却对保理的作用只字不提。定义太过于局限,没有提及暗保理。在美国,关于保理的定义则较为严格而准确,它认为保理就是保理商与买卖双方交易的卖方达成协议,并由保理商提供以下服务的业务:一是以即付的方式买下全部应收账款;二是提供销售分户账的管理;三是催收账款服务;四是承担信用风险。这就说明了保理的作用,因此也更为全面。国内对保理的概念没有统一定论。《元照英美法词典》中对保理的定义是承购制造商(卖方)的应收账款,承购收款风险,包括信用损失,而赚取折扣或手续费等的短期融资经营行为。这个定义虽指出了保理的作用但是没有提及保理不仅是融资方式而且是结算方式,对保理的认识也不够完善。各国关于保理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但都有其片面性,而国际公约关于保理的定义则全面而具体,因此,本文也沿用国际公约给出的定义:保理是指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签定相应协议,在该协议下,保理商通过购买卖方所转让的基于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包括债务人为个人或家庭使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而与买方之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保理商在审核的信用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资金融通、坏帐担保、管理分户帐和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在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上,法国依据合同代位作未来应收账款的处理,德国法律认为只要合同书成立即可承认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虽然同为大陆法系,但二者的规定差异明显。类似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也有所体现。例如,美国允许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英国允许转让但要求必须支付对价。禁止转让法律规定各国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美国对于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的规定较为宽松,有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仍可转让。而日本相对比较严格,日本只承认善意第三人情况下的禁止转让的有效性。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各国保理业务的差异性。

二、各国保理法律框架及对比

(一)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规定。

1.未来应收账款分类。

学术界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按是否有基础关系可分为:有基础关系的未来应收款和没有基础关系的应收款。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分类,按照应收账款产生的确定性分为三类:现在毫无基础法律关系;仅存在一部分法律;有法律关系但是缺乏债权产生的原因,但未来有可能发生应收账款。国际保理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地位不容动摇,国际上现行的保理基本都是将现在和将来的债权一起转让的,这样有利于减少手续费和保理服务费。各国关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的法律规范直接影响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态度也较为严谨。各国依据自家国情制定法律规范,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面,各国会有所冲突的原因。

2.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承作保理。

德国相较于法国在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转让问题上面比较宽松,转让的形式上的规定也更有利于其转让。德国法认为债权转让不受前手瑕疵的影响,并且《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任意转让。法国也认可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但是具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它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基础原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这种转让合同下的转让无效。

3.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比较。

法国法律认为倘若转让应收账款的原因有瑕疵,便会造成转让无效。因此债权是不稳定的,债权转让的风险性也是比较高的。综上所述,德国在保理业务上的规范更顺应时展的需要,德国法程序较法国法复杂。德国法适用无因原则,受让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也更利于保理业务的发展。与之相反,法国法律强调要因原则,原来债权的瑕疵会影响到转让的有效性,不利于债权转让。

(二)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

禁止转让条款即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时,合同中包含的禁止该账款再次转让的条目。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常不接受含有禁止转让条款的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

1.肯定主义说。

在禁止转让条款效力上,我国持肯定主义观点。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转让前提是要取得相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我国坚持的是处分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中对此也有体现,它认为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有约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一律不允许转让。另一坚持这一观点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协议中排除让与的,应收账款不允许让与。

2.相对主义说。

相对主义是一种比较中庸的做法,我国台湾的学术界认可这种观点。在相对主义下,禁止转让规定有效的同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完成后,即使原债权债务人有规定债权不得转让,但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那么转让就是有效的。债权到期时,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向原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日本的做法与我国台湾的做法相似,日本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转让无效,同时法律也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种做法。

3.否定主义说。

坚持否定主义说的国家主要是英美两国,当然,这也经历了一定的过程。英国的《衡平法》认为,禁止转让条款通常对原始合同缔约双方是有效的,但禁止转让条款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表述,禁止转让条款就是无效的,即转让有效。这种规定大大促进了英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繁荣,同时这也是英国是最早发展起保理业务的原因。美国的观念认为债权的流通摆在首位,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也持否定主义说的观点了。因为如果肯定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即认为转让行为的无效性,这将导致保理业务开展的障碍。所以,美国坚持否定主义说无疑也促使了美国保理业的发展。综合来看,英美的做法适用社会需求,对债权流通起到促进作用。

三、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转让分为买断式和非买断式两种,由于目前大多数保理业务是非买断式保理,本文将研究非买断式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非买断式转让是指保理商没有获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的转让,保理商在向卖方提供融资服务以后,若供应商到期无力偿还应付账款或者不愿承担应付账款时,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到期还款责任。

(一)国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应收账款受让。借: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发生销货折让以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支付融资款时。(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时。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2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费。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3)还款时。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的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者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

(二)国际应收账款-非买断式。

1.账款受让时。借: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贷:手续费收入-应收账款受让。2.销货折让及退回时。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3.账款买回。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预支价款。(1)拨款时。借: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2)收取管理费时。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5.月底提息。借: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6.买方还款时。(1)收取管理费。借:存款科目。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受让。(2)收取利息。借:存款科目。贷: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3)借:存款科目。贷:应收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4)有预支价金退回尾款。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利息收入-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应收利息-应收账款融资国际非买断息。存款科目:应收账款融资-国际账款非买断。(5)无预支价金仅冲账。借:受托代收款-国际账款非买断。贷:存款科目。综上,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在会计处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会计科目上,内在基本的原理一致。我国在发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逐步与国际保理业务接轨,顺应时展,取得保理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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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燕.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研究[J].金融研究,2003,2:49~62

[3]王雅.美国保理业务分析[D].吉林大学,2013

买断合同第2篇

这是勇于放弃的美丽。即将离开灰熊队管理层的杰里・韦斯特,还是做了件好事,他买断了前全明星球员埃迪・琼斯的最后一年合同。这样,本赛季年薪高达1570万美元的琼斯,只损失30万,就有机会到热队为总冠军做最后一搏。同样,此前的韦伯,也牺牲了700多万被76人队买断,重回家乡底特律圆梦。相忘于江湖,没有梦想才可耻,毕竟这里不乏偷机总冠军成功的先例。贾伦・罗斯,先后流浪于掘金,步行者、公牛和猛龙。在被尼克斯队买断后,始终不能进入凤凰城的轮换阵容,太阳队因此有意放掉他。但罗斯不肯,他确信自己的价值,会在季后赛上展现。据说,弗朗西斯在3月1日的最后时限前,也可能被尼克斯队买断。

被买断并没什么,多少前全明星成员都曾如此被逐出户。“便士”哈达威、雷杰・米勒、穆托姆博、迪瓦茨、韦伯……这几乎可以组成梦之队了。但岁月无情,昔日进盟的“fab five”中的三人,有两个已被买断;但岁月无情,昔日进盟的“fab five”中的三人,有两个已被买断;1998年总决赛上和乔丹对抗的布莱恩・拉塞尔(超音速)和霍华德埃斯利(太阳),如今干脆人间蒸发;包括威瑟斯庞在内的“纽约帮”,也被拆个七零八落;看看塞内加尔人迪奥普在去年季后赛的风光,他替代的正是当年NBA第一长人布拉德利。幸好,很多球员在被买断后,并没有和NBA绝缘。像迪瓦茨现在是湖人队的海外球探,查理・沃德也进入火箭队的助理教练组。

其实“买断”(buy-out),是近年来才有。说来NBA要比NFL更具人文关怀,没有苛刻的“非保障性合同”,往往出色的一季,就能换来一笔数额惊人的养老金,但这也造就了一大批高开低走的“烂合同”。很多球员度过“合同年”就出工不出力(“杰罗姆・詹姆斯现象”),以及“玻璃人”格兰特・希尔式的重负,压得很多球队喘不过气来。于是NBA就在2005年夏天,一次性地推出所谓“特赦条款”,允许买断未到期的过气大合同球员,买断钱虽依旧计入球队的工资中,但不必再受“奢侈税”的惩罚,也不会腾出薪资空间。最有名的,当然要算是被小牛队买断而转投马刺队的芬利。单是这一笔,库班就省下了5100万。但就算球员被买断,除了名头受损,他们的荷包反而更殷实,因为可领取双薪。他们不会在金钱上继续做计较,新球队甚至可以用不超过110万的“老兵条款”或者半个中产特例,搞定一位全明星球员。但惟一的限制是,他不可与母队再签约,这是为防止“佩顿规则”的暗箱操作。但相对来说,球员在买断中的自主性更高。佩顿和莫宁都是不甘心在鹰和猛龙这样的烂队中消磨时光,反而收获天堂,但也结下另外一种城市仇怨。不过,我们必须承认,买断也往往是球员逐渐淡出联盟的开始。当年的“防守专家”克里斯蒂,在他职业生涯的最后一站奥兰多走到尽头;德里克・安德森是开拓者队重建的开始。在他成为“特赦权”的第一个牺牲品后,先后流浪于火箭和热队。不过在迈阿密,他并未得到重视,最后只是象征性地得到一枚总冠军戒指,如今不知所踪。曾是联盟标志性蓝领球员的布莱恩格兰特,他的职业生涯,也在洛杉矶无疾而终。当然像埃迪・罗宾逊,在芝加哥度过昏庸的三年,最终被买断,全是咎由自取。文・贝克的长期酗酒而断送前程,也是一例。

当然,有时NBA球队买断球员,也非完全出于金钱考虑,只是简单甩掉麻烦或不合意的选择。我看不出灰熊队放弃特罗伊・贝尔只省下170万,有多么策略――森林狼队因担心“市长”霍伊伯格的心脏病问题而把他买断,下个短视的倒霉蛋,可能就会是屡屡坐监牢的埃迪・格里芬;2002年的伤病天才瓦格纳,希望重新崛起,曾被勇士队签下。但久疏战阵,他再也无法融入NBA,逐渐失去老尼尔森的信任,于是在两个月后,迅速被勇士队买断。当然,买断世界里也不乏温情。杰・威廉姆斯在遭遇摩托车祸后,职业生涯被毁。但公牛队还是仁义地用300万,买断了他价值770万美元的新秀合同。要知道,NBA严禁球员驾驶摩托车出行,芝加哥人完全可以单方面中止合约。

滴水藏海,有时被买断的球员,并非全是烂货。埃迪・琼斯在离开灰熊队的最后一刻,不是还在对爵士队的比赛中上演绝杀吗?有时是水土不服,如麦基尼斯不满替补身份而被罢黜,或薪水过高和伤病所阻(阿尔文・威廉姆斯因膝伤被迫在猛龙队退役),但他们自身还是有一定贡献度的。阿特金斯在被奇才队买断后,迅速被灰熊队接纳。本赛季在加索尔受伤缺阵的日子里,他场均得到13.6分,甚至成为仅次于麦克米勒的球队二号得分点;蒂姆・托马斯,在芝加哥被买断,但他去年在太阳队得到新生,并最终和快艇队签订一份四年2400万美元的新合同。穆托姆博在2003年被网队买断,再被尼克斯队签下,目前在休斯敦过得很滋润。他不但继续刷新自己的盖帽纪录,成为仅次于贾巴尔的第二人,而且在姚明受伤缺阵的日子里,使火箭队内线持续坚挺。说来,尼克斯队可谓是买断最疯狂的球队,杰罗姆威廉姆斯、莫里斯泰勒、山顿・安德森,这是他们在为昔日无脑的大撒钱买单。但他们一直没有买断阿兰・休斯敦,令人存疑。网队最失败,先后漏掉了穆大叔和莫宁两条大鱼,看来罗德・索恩该检讨一下了。

买断合同第3篇

关键词:零售商;买方势力;纵向控制

20世纪中后期,各种大型购物中心、超级市场、仓储商店、便利店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在我们日常经济生活中。它们不但是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社会要素,而且更是成为经济增长的强大引擎。我国零售业的成长非常迅速,集中度不断提高。伴随着零售业市场结构的较大变化,生产商与零售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发生置换,零售商具有的买方势力越来越强,从而开始对供应商实行各种纵向控制。

一、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形成因素

我们把市场由少数大型买方控制的现象称为买方寡头垄断,买方具有的对市场的控制能力称为买方势力。如果买方至少有能力威胁一个供应商,称如果不接受其条件,将对该供应商采取某种措施,且一旦该措施实施,对该供应商造成的长期机会成本远高于对买方的长期机会成本,则称此买方具有买方势力。由于买方势力往往是由于买方垄断造成的,因此也有人将之称为买方垄断力。伴随着社会经济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以及零售业的日益规模化、集中化,零售业具有的买方势力越来越强,还会引起制造业与零售业的产销关系由以制造业为主导向以零售业为主导方向重构,这是经济发展到达一定阶段的共同规律。

(一)零售商买方势力不断扩大的社会经济背景

在生产型经济社会形态中,消费者的满意度取决于商品质量与价格,因此,制造商的产量和价格决策决定消费者购买什么以及消费者如何购买。零售商在传统供应链中就只是一个典型的贱买贵卖的中间商,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客观上助长了制造商的市场势力。过去20年来,伴随西方发达国家服务型经济社会形态的形成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普遍进入过剩经济,谁拥有顾客群,谁就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消费者满意的标准与内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除了商品本身的质量与价格外,购物的便利性、商品的可选择性、卖场的氛围、零售商的商誉、零售商设计的服务过程等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有些场合甚至是决定性的。消费者购买的最终产品一部分(实体部分)由制造商提供,另一部分(服务部分)由零售商现场提供,零售商如何装配最终产品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非常大的影响,而且必然影响实体部分提供商的销量和利润。因此,在这一新型供应链中,为确保消费者满意度,零售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助长了零售商的买方势力。

(二)零售商买方势力不断扩大的具体因素

在过去的研究中,一般假定零售产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产业。其显著特征为容易进入,厂商规模小而且数量众多,零售商之间差异化程度低。然而,零售产业并不具备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制造业一样,零售产业存在促进零售商获得市场势力的产业组织因素。

首先,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由于受到一定区域购买力以及消费者购物过程中所能承受的疲劳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零售商的单店规模受到限制,零售商的规模扩张主要通过开设分店来实现,其不断增加的规模效益来自于两方面。一是随着分店扩张引起销售量的急剧增加,单位产品的平均固定成本大幅度下降导致规模收益的增加。二是大型零售商的变动成本可以大幅下降,主要是采购存在规模经济性。比如单店的增加使得零售商采购量大幅上升,这使它有条件对供应商实施买方势力,获得优惠的折扣。此外,商品陈列存在的范围经济也导致零售商收益增加。如许多商品可以共用一套商品展示或存储设施,这就使得单位商品固定成本很低。规模经济还存在于零售经营的各种层次。在单个店铺层次,许多行业通过引进大型综合超市业态获得规模经济。大型综合超市之所以能够获得规模经济,除了固定成本在众多产品中分摊带来成本的节约外,它还能满足消费者“一站式购物”的需求,使得单位消费者一次性采购量增加,从而使零售商从增加的销量中获得规模经济。在企业层次,大多数零售企业通过引进连锁经营方式而获得了规模经济,特别是通过使用复杂的订货系统来保持精确的库存,通过集中配送降低单位产品的物流费用等方式获得分销和仓储的规模经济。在集团公司层次,零售商通过扩展业务而成为零售联合大企业来获得规模经济,如开办购物商城等。

其次,产品差异化。对于制造商而言,产品差异化可以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通过生产提供品质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实现产品纵向差异化;二是将产品的属性组合归纳为几个纬度,针对不同消费者的偏好进行纬度的不同组合来实现产品的水平差异化。相比之下,制造商的产品特征较容易说明,而区别零售服务的因素却不明显。可是零售商又常常被消费者看成是不可完全替代的,比如消费者可能因为价格、商店的位置、便利性(如停车场)、合理的店面规划、卖场氛围、产品宽度、高素质的营业员和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等特征而特别偏好某一零售商。这一特征有助于减弱零售商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而且也成了某些零售商获得市场势力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讲,具有显著差异零售品牌的零售商能够获得两个好处,一方面在销售市场可以表现不俗,另一方面在采购市场上可以获得抵消品牌制造商卖主势力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因此,一些零售商不惜花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去制造区别其他零售商的品牌,特别是发展零售商自有品牌。

最后,进入壁垒。在位零售商占据的交通便捷的商店店址、通过边干边学积累的管理经验、深受消费者信赖的商誉、支持良好销售业绩的沉淀成本,特别是这些沉淀成本可能与各种形式的专用性资产相联系,如在商品信息搜集与商品品质鉴定方面进行的大量专用性资产投资,这些都是潜在进入者进入零售产业面临的经济性进入壁垒。在位厂商实施的掠夺性定价、多产品亏损诱饵策略等战略都可以有效阻止新厂商进入。此外,在位的大型零售商不断地利用自己已有的熟练经营技巧向相邻的产品市场或者区域市场扩张。

三、零售商买方势力的社会福利分析

零售商买方势力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不一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零售商买方垄断

假设上游生产商完全竞争,下游零售商有买方垄断势力,但在最终产品市场上零售商之间仍相互竞争。S表示生产商对投入品的供给曲线,反映了投入品价格和数量的关系;D表示对投入品的引致需求,它等于投入品的平均价值产品(averagevalueproducts,即AVP)。

如图1所示,当生产商和零售商层面都是完全竞争时,均衡结果是S和D的交点,对应于产量Qc和投入品价格Pc;在买方垄断的条件下,零售商对于投入品需求的增加,导致投入品价格的提高,即投入品的边际成本高于平均成本,图1中用MFC表示边际要素成本曲线,它高于投入品的供给曲线。由于零售商在下游是竞争性的,因此引致需求曲线D与MFC的交点就是买方垄断下的均衡结果,其中均衡价格为Pm,均衡产量为Qm。图1表明Qm

(二)零售商既买方垄断又卖方垄断

当零售商仅有买方垄断势力时,投入品的边际价值产品(marginalvalueproduct,即MVP)就等于平均价值产品。但是当零售商在下游市场上具有卖方垄断势力时,投入品的边际价值产品就低于平均价值产品,在图2上显示为MVP低于曲线D。此时,均衡结果是MFC与MVP的交点。对应于投入品产量为Qn,投入品价格为Pn,均低于完全竞争情况下的均衡水平,也低于零售商仅是买方垄断者时的均衡水平。比较图2和图3发现,当零售商在上下游市场上均有垄断势力时,福利损失比零售商仅为买方垄断时更多,增加量为的FGEA面积。

(三)双边垄断

当生产商在投入品市场也具有垄断地位时,相对于零售商的买方垄断,就成为双边垄断(bilateralmonopoly)。见图3,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零售商仅有买方垄断势力,而在最终产品市场完全竞争,这时,投入品的引致需求就等于投入品的平均价值产品,即D=AVP;二是当零售商既在投入品市场具有买方垄断势力,又在最终品市场具有卖方垄断势力时,则引致需求等于投入品的边际价值产品(MVP)。对于生产商来说,其平均成本曲线、边际成本曲线分别用AC、MC表示。由于此时生产商和零售商都具有垄断势力,则没有哪一方能够独自确定投入品价格和数量。为了获得联合利润最大化,他们会对投入品的交易数量达成协议,并就投入品价格进行讨价还价。

如图3所示,对于零售商仅有买方垄断势力的情况,均衡结果为AVP与MC的交点,相应的投入品数量为Qc,投入品价格在h和i之间;当零售商在最终产品市场也具有卖方垄断势力时,均衡结果为MVP与MC的交点,相应的投入品数量为Q*,投入品价格在H和I之间。比较两种情况可知,当其他条件相同,多家零售商联合具有买方垄断势力时的福利要高于一家零售商在下游市场垄断时的情况。图3中,MFC和MVP所对应的均衡结果是Pe和Qe。这是当上游完全竞争,下游零售商既买方垄断又卖方垄断时的情况(见图2)。对比图3和图2,可见上游生产商从竞争变为垄断时,投入品的交易数量增加。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纵向市场结构是影响纵向约束的福利效果的重要因素,不同的纵向市场结构下,零售商可能会实施不同的纵向控制手段,并对社会福利产生不同的影响。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过渡过程中,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大型零售商逐步实现对购买过程和销售过程的控制,从而确立了其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这似乎已经成了一个规律。我国零售业集中度相对较低,竞争仍然不充分,反垄断的同时还要兼顾规模经济的考虑。过于传统的反垄断政策可能不利于产业整体发展的,不利于促进企业通过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目前,中国零售业的两极分化趋势正在加剧,其中外资企业扮演了重要角色。尽管存在市场体系不完整、本地化程度低等问题,外资零售业必将以很快的速度在中国渗透。因此,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情况,既要维护零售商市场竞争,又要提高我国零售行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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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合同第4篇

(1.上海交通大学中美物流研究院,上海200030; 2.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030024)

摘要:将传统的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扩展到供应商自身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研究买方企业通过设计订货合同迫使供应商在发生中断时求助于后备供应的问题。运用动态规划建立了供应商和买方企业两阶段博弈的订货和生产决策模型,研究了买方企业的订货合同设计方法,分析了供应商怎样组织生产以及选择购买后备产品还是支付缺货罚金的决策问题。得到了面对不可靠供应商时的最优订货合同,并发现当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时,无论供应可靠性高低,买方企业都应向供应商提出等于市场需求量的订货量;否则,最优订货量随单位缺货罚金递减,甚至低于需求。

关键词:供应风险;后备产品;合同设计;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F274;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11-0071-05

Ordering Contracts Designing for Unreliable Supply Chains Based on Suppliers' Backup Decisions

LI Bin1, JI Jianhua1, WANG Wenli1, 2

(1. SinoUS Global Logistics Institute,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aiy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iyuan 030024)

Abstract:

The traditional mode in which the buying firm resorts to backup supply is extended to the mode in which the supplier resorts to backup supply. The problem how to design contracts to force the supplier to turn to backup supply is studied. Dynamic programming is used to establish ordering and production decision models of the suppliers and the buying firm’s twostage game. Both the ordering contracts designing of the buying firm, and the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nd the selection between buying backup productions and paying penalty of the supplier, are analyzed. Besides the optimal ordering contracts, some other conclusions are found, that when the profits an unit pproduct brings to the buying firm is larger than an unit cost of backup product, regardless of the supplier's reliability high or low, the buying firm should order from the supplier with a quantity equal to the demand; when it is not larger, the optimal order quantity is decreasing with the unit penalty of shortage, even less than the demand.

Key words: supply risks; backup products; contracts designing; reliability

1 引言

现实生产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由于买方企业对于所需产品的其他供应商信息缺失,或者供应商本身与其他同种产品供应商有战略合作的关系,当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时,可能是供应商而非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产品供应商。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供应应急模式,相对于传统的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它能够发挥供应商在掌握自身中断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企业如何正确运用这一模式,例如该模式下的合同设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种模式正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比如,2009年,国外一家著名饮料生产企业最初进入中国茶饮料市场时,由于对中国茶叶供应商不了解和不信任,只选定了一家茶企为其供应茶叶,在订货合同中加入非常强势的缺货惩罚条款,并对茶叶质量做了严格的要求,迫使这家茶企寻找能够确保茶叶质量的后备供应商,以免在不能满足订单时支付高额罚金。

关于不可靠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做了研究。Tang回顾了近年关于不可靠供应链下鲁棒订货策略的文献并作了展望[1];Chopra和Sodhi研究了不同类型中断和不同买方企业应对中断水平下基于订货合同设计的供应链风险防范策略问题[2];Corbett和Zhou等研究了供应商的生产成本是私有信息情况下的不可靠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3];Gurnani和Shi研究了顾客和买方企业对于供应商的可靠性有不同预测值下的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4];Babich和Burnetas等运用斯坦科尔伯格博弈模型研究了供应商违约风险下买方企业订货合同设计和供应链竞争问题[5];Wakolbinger和Cruz研究了应对供应中断的买方企业、零售商和顾客风险共担的供应链合同设计问题[6];汪贤裕和肖玉明基于返回策略分析了供应链协调与风险分担问题[7]。

关于后备供应问题,Serel和Dada等研究了供应商的后备产能设计问题[8];Babich等研究了应对供应中断时后备供应关系的影响因素[9];Yang和Aydin等研究了供应中断风险下的后备供应问题。但是他们的研究是将供应分为完全可靠和完全中断,而对于供应部分中断的供应风险问题则没有涉及[10]。Sting和Huchzermeier研究了买方企业对后备供应商的期权合同设计问题,提出了通过合同设计促使后备供应商构建应急产能[11];Hou和Zeng等研究了供应商供应中断时买方企业与后备供应商之间的回购合同问题[12];Chen和Zhao等研究了面对一个不可靠供应商和一个有产能约束的后备供应商时,买方企业的订货策略问题[13];郭琼和杨德礼等利用期权合同建立了供应链中各决策主体决策模型,分析了存在后备供应下供应链及其成员的收益问题[14]。

现有的研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后备供应问题,现有的研究一般基于买方企业求助后备,而供应商自己求助于其他后备供应商这样一种全新的应急模式则鲜有涉及;其次,关于存在后备供应下的订货合同设计问题,现有的研究大都基于供应随机中断,需要补充基于供应部分中断的研究。

本文针对供应商存在不可靠性的情况,运用动态规划建立了供应商和买方企业两阶段博弈的订货和生产决策模型,研究了买方企业订货合同设计问题,分析了供应商面对订货合同怎样组织生产以及在不能满足订货量时选择购买后备产品还是支付罚金的决策问题。

2 模型参数和基本假设

本文研究单个供应商和单个买方企业组成的两级供应链订货合同设计问题。买方企业提出订货合同,供应商做出产量决策组织生产,并在不能满足订单时,决定购买后备还是支付罚金。本文研究的是一个两阶段博弈问题,供应商和买方企业决策双方的目标都是利润最大化。供应链合同设计及履行如图1所示。

2.1 模型参数

本文的研究涉及到以下参数:

ρ为供应商最终产量占设定产量的比重,本文定义为供应商的可靠性,ρ服从一般分布,密度函数为f(·),分布函数为F(·),0≤ρ≤1,当ρ=0时,供应商的生产完全中断,当ρ=1时,供应商完全可靠,ρ的平均值为,表示供应商的平均可靠性,反映了供应商可靠性的长期总体水平;z为供应商的设定产量,供应商根据自身可靠性的预期决定生产量,不论成功生产出多少产品,设定产量将消耗固定的成本;c为供应商单位产量的生产成本;y为供应商最终交付给买方企业的产品数量;b为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X,q,p)为买方企业提供给供应商的订货合同,X为提供给供应商的转移支付、q为订货量、p为单位缺货罚金;D为买方企业对于产品的实际需求量,在后面的研究中,假设D=1;r为单位产品给买方企业带来的收益;πs为供应商总利润;πm为买方企业总利润。

2.2 模型基本假设

本文的研究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假设b>c/ρ。c/ρ表示成功生产出单位产品的成本,本文假设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应大于供应商成功生产出单位产品的成本,否则供应商将不组织生产,全部购买后备产品来满足订单需求;(2)假设p>c/ρ,否则供应商会选择不组织生产,而全部支付罚金;(3)假设r>c/ρ,否则买方企业将不会向供应商发出订单;(4)假设ρ的密度函数f(·)是买方企业和供应商的共用信息;(5)假设后备产品供应完全可靠并且提前期为0;(6)假设无论对于买方企业还是供应商,多余产品的残值为0,残值一般低于其卖出收益和生产成本,在本文中,残值的大小对于模型结论没有影响,为了研究的方便,本出这个假设。

3 供应商生产及后备决策

供应商的成本包括总生产成本、购买后备产品的总成本以及总的缺货罚金,它的利润则是买方企业支付的转移支付减去总成本。供应商利润最大化模型为:

πs=maxz≥0{X-cz-E{miny≥0[by-ρz++pq-y+]}} (1)

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时,需要在购买后备产品和支付罚金中进行选择。

(1)若p>b,则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时,选择购买后备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企业的订货量一定会得到满足,即最优的交付产品数量y*=q,此时:

πs=maxz≥0[X-z-b∫qz0q-xzfxdx] (2)

由dπsdz=-c+b∫qz0xfxdx=0,可得∫qz0xfxdx=cb,又dπ2sdz2=-bq2z3fqz

π*s=x-(z*b-b∫qz0(q-xz*b)f(x)dx。

(2)若p≤b,则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时,选择支付罚金。由于可靠性的存在,供应商的设定产量有可能大于订货量,即最终产量也有可能大于订货量,在这种情况下,最优的交付产品数量y*=minq,ρz,此时:

πs=maxz≥0[X-z-p∫qz0q-xzfxdx], (3)

设此时使πs取最大值下的供应商最优设定产量为z*p,同理,得到z*p应满足∫qz*p0xfxdx=cp,此时供应商的最大利润为

π*s=x-(z*b-b∫qz*p0(q-xz*p)f(x)dx。

根据以上两部分的研究,得到命题1。

命题1:针对买方企业的订货合同X,q,p,供应商的最优生产决策及最大利润如表1所示。

从命题1可知:当供应商的生产完全可靠时,其设定产量等于订货量;当供应商的生产不可靠时,其设定产量应大于订货量,通常,可靠性高,设定产量应较低。

通过命题1,还可以得到以下推论。

当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供应商最优设定产量随设定产量的单位生产成本递减,随后备产品的购买成本递增;当单位产品收益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供应商最优设定产量随设定产量的单位生产成本递减,随单位缺货罚金递增。

供应商接到买方企业的订货合同,基于对自身可靠性分布的估计、单位生产成本、后备产品的购买成本、订货量以及单位缺货罚金确定设定产量。订货合同中缺货罚金以及后备产品购买成本对于供应商的生产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买方企业订货合同设计

买方企业的利润由两部分组成,即它卖出产品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到来自供应商的缺货罚金,另外,还要减去支付给供应商的转移支付。买方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模型为:

πm=maxq≥0[rEminy*,D-X+pEq-y*+] (4)

s.t.πsX,q,p≥0,

X,q,p≥0

本文设定D=1。根据动态两阶段博弈理论,为了使买方企业利润最大,应取 πsX,q,p=0。另外,买方企业通过比较单位产品收益和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的大小,借助订货合同促使供应商在最终产量不足时选择购买后备产品或者支付罚金。据此,本文将合同设计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研究。

(1)当r>b,即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如果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供应商会选择购买后备产品。所以q≥1,p应取大于b的任意值。

πm=maxq≥0[rminy*,1-X]=maxq≥0{r-[cz*b+b∫qz*b0

(q-xz*b)f(x)dx]} (5)

可以证得,存在最优订货量q*b,且q*b=1,最优转移支付X*=cz*b0+b∫

1z*b0

(1-xz*b)f(x)dx,这里z*b应满足∫1z*b0

xfxdx=cb。

(2)当r≤b,即买方企业单位生产收益小于或等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如果最终产量不能满足订单需求,供应商将选择支付罚金。此时,p取任意p∈[c/ρ,b]。

πm=maxq≥0[rminy*,1-X+pq-y*+]=maxq≥0{r[∫1z*pfxdx+∫1z*p0

xz*pfxdx]-cz*p(6)

可以证得,存在最优订货量q*p使πm取最大值,且q*p应满足∫1z*p0

xfxdx=cr,此时最优转移支付为X*=cz*p+p∫q*pz*p0

(q*p-xz*p)f(x)dx。

根据以上两部分的研究,得到命题2。

命题2:面对一个不可靠但可以通过购买后备产品满足订单的供应商,买方企业的最优合同设计如表2。

表2 买方企业的最优订货合同设计

条件p*q*X*

r>b任意p∈(b,+∞)1cz*b+b∫1z*b0

(1-xz*b)f(x)dx

r≤b任意p∈[c/ρ,b]q*pcz*p+p∫q*pz*p0

(q*p-xz*p)f(x)dx

这里,z*b应满足∫qz*p0

xfxdx=cb,z*p应满足∫1z*p0

xfxdx=cp,而q*p取满足∫qz*b0

xfxdx=cr的值。

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大于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供应商肯定会选择购买后备产品来满足全部订货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供应商的供应可靠性高低,买方企业都应订购不多于市场需求的产品,最优的情况是其订货量等于市场需求量;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买方企业的最优订货量随单位产品收益递增,但与后备产品的单位购买成本无关。

5 供应可靠性服从均匀分布下的最优订货合同

为了更直观地研究该供应应急模式下设计订货合同所需考虑的因素,本文将问题简化,假定ρ~U[0,m],0≤m≤1,当m=1,即服从0~1上的均匀分布。此时买方企业的最优合同设计如下:当r>b时,最优单位缺货罚金取p*∈(b,+∞),最优订货量q*等于市场需求量,合同中的最优转移支付为X*=(2bc)/m,通过这个订货合同,买方企业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r-(2bc)/m;当r≤b时,最优单位缺货罚金取p*∈[2c/m,b],最优订货量取q*=r2/p*2,合同中的最优转移支付为

X*=2c/(mp*3)r2

,买方企业能获得的最大利润为r-3p*c/(2m)·p*/r-c/(2mp*)·r2/p*。

当r>b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此时最优订货量等于实际需求量。当r≤b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并且订货量随单位罚金递减。这种情况下,当2c/m≤p

供应商生产可靠性在买方企业合同设计和供应商生产决策中发挥巨大作用,见命题3。

命题3:在供应商而非买方企业购买后备产品并且存在缺货罚金情况下,供应商和买方企业的利润都随着供应商的生产可靠性递增,即买方企业应选择高可靠性的供应商提供订单,而供应商也应加大投资努力提高自己的生产可靠性。

显然,当b

由图3可知,供应商的可靠性深刻影响着生产决策,也深刻影响着买方企业的订货。只有当自身可靠性较高时,供应商才会选择接受订单并组织生产。

6 结语

本文将传统的买方企业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扩展到供应商自身求助于后备供应的模式,研究了买方企业通过设计订货合同迫使供应商在发生中断时求助于后备供应的问题。研究得到了面对不可靠供应时的最优订货合同以及供应商最优决策,同时还得到了以下结论:

(1)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合同中单位缺货罚金应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且无论供应可靠性高低,买方企业都应向供应商提出等于市场需求的订货量。

(2)当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小于或等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时,买方企业应在合同中提出不大于后备产品单位购买成本的单位缺货罚金,且订货量随单位缺货罚金递减。当单位缺货罚金小于买方企业单位产品收益时,买方企业应提出大于需求的订货量,两者相等时,买方企业应提出等于需求的订货量,前者大于后者时,买方企业应提出小于需求的订货量。

(3)在供应商而非买方企业购买后备产品并且存在缺货罚金情况下,供应商和买方企业的利润都随供应商可靠性递增,即买方企业应选择高可靠性的供应商提出订单,而供应商也应加大投资提高自己的生产可靠性。

未来的研究将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展开:首先,研究买方企业对于供应商可靠性信息不完全情况下的订货合同设计问题;其次,研究买方企业和供应商都可以向后备供应商购买产品时的多方博弈合同设计问题。

参考文献:

[1]Tang C S. Robust Strategies for Mitigating Supply Chain Disruption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ogistics: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2006, 9(1):33-45.

[2]Chopra S, Sodhi M. Managing Risk to Avoid Supply-chain Breakdown[J]. MIT Sloan Management Review, 2004, 6(4):53-61.

[3]Corbett C, Zhou D, Tang C S. Designing Supply Contracts: Contract Type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J]. Management Science, 2004, 50(4):550-559.

[4]Gurnani H, Shi M. A Bargaining Model for a First-time Interaction Under Asymmetric Beliefs of Supply Reliability[J]. Management Science, 2006, 52(6):865-880.

[5]Babich V, Burnetas A N, Ritchken P H. Competition and Diversification Effects in Supply Chains with Supplier Default risk[J]. Manufacturing Service & Operations Management, 2007(2):123-146.

[6]Wakolbinger T, Cruz J M. Supply Chain Disruption Risk Management Through Strategic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and Sharing and Risk-sharing Contract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 2011, 49(13):4063-4084.

[7]汪贤裕,肖玉明.基于返回策略和风险分担的供应链协调分析[J].管理科学学报,2009,12(3):65-70.

[8]Serel D A, Dada M, Moskowitz H. Sourcing Decisions with Capacity Reservation Contracts[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01, 131(3):635-648.

[9]Babich V. Vulnerable Options in Supply Chains: Effects of Supplier Competition[J]. Naval Research Logistics, 2006, 53(7):656-673.

[10]Yang Z B, Aydin G, Babich V. Supply Disruptions, Asymmetric Information, and a Backup Production Option[J]. Management Science, 2010, 56(2):192-209.

[11]Sting F J, Huchzermeier A. Ensuring Responsive Capacity: How to Contract with Backup Suppliers[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10, 207(2):725-735.

[12]Hou J, Zeng A Z, Zhao L D. Coordination with a Backup Supplier Through Buy-back Contract Under Supply Disruption[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2010, 46(6):881-895.

[13]Chen J L, Zhao X B, Zhou Y. A Periodic-review Inventory System with a Capacitated Backup Supplier for Mitigating Supply Disruptions[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11, 219(2):312-323.

[14]郭琼,杨德礼,迟国泰.基于期权的供应链契约式协调模型[J].系统工程,2005,(10):1-6.

收稿日期:2012-10-11

买断合同第5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结算方式;风险买断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6-0023-04

一、几种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比较

现代国际贸易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传统常规的国际结算方式体系。其中四种基本的结算方式为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e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国际保理(Faetoring)。其汇付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有电汇(T/T)、信汇(M/T)、票汇(D/D)三种形式,而其中使用最广泛的电汇按其付款先后又有前T/T和后T/T之分。还有一种中长期国际贸易的融资业务叫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

这几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而言存在着不同的风险。(1)汇付的主要风险是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担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约束对方的条件,它们能否收到货物或货款,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良,很可能钱货两空。(2)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对出口商来讲风险较大,如果进口方清偿能力不足、在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国进行外汇管制、政局不稳或其他管制等情况下进口商都将面临各种收汇风险。在托收支付方式中,进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是也要承担出口方不按时、按质、按量发货的风险;行情下跌所导致的交易损失风险等。(3)对信用证而言,它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托收的各种风险。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出口双方仍然面临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来说,例如:进口商不按时开证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开证行倒闭给出口方、付款行带来的风险;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其面临的风险有: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给进口方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使进口商面临的风险。(4)国际保理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消除手段,有效地减少了出口方的风险,但出口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遇进口商对货物质量等提出异议,均被认为是发生了贸易纠纷,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因此出口方仍然面临赊销及托收项下所面临的风险。进口商是先收到货,后付款,既不占压资金,而且又有充足的时间检验货物以保证货物质量,进口商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消除了进口商在D/A、D/P和L/C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图1对前T/T、L/C、D/A、D/P、后T/T等几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的风险情况进行了对比。

由图1可知,对于出口商而言,赊销这种方式是最有竞争力的,但是风险也最大。预付款这种结算方式风险最小,但是竞争力最小。也就是说,对出口商而言。采取的收款方式的风险与竞争力是正向关系。对进口商而

言,赊销风险最小,对其最有吸引力,而预付款对其风险最大,当然吸引力也最小。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方式的风险性与吸引力成反向的关系。

实际上,上述所列的几种结算方式,风险只是在进出口之间相互转移,不管进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孰大孰小,其风险并没有从进出口商中转移出去。如果把一项进出口业务进行分解,将其分为单纯的商品交易和风险交易,那么商品交易是进出口商的主体行为,交易双方分别是进口商和出口商;而风险交易是伴生行为,交易的双方一方是进出口商的贸易主体,而另外一方是把风险作为“商品”购进的一方。上述的结算方式是进出口商的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并没有被“买走”,风险这种商品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了分摊,只不过获得这种“商品”份额所支付的费用和主体贸易相反:分摊的越多,付出越少,反之,则付出越多。图2对不同结算方式中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对比。

在图2中可以看到,使用汇付或托收结算方式时。进出口商之间利用的是商业信用,进行的是单纯商品交易,风险在进出口商之间分摊,即使有银行参与,银行也只是收付款的角色,不对贸易双方进行任何信誉担保。

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利用了银行信用,但是银行并没有购进风险这种“产品”,出口商要承担进口商不按时开证带来的风险或因单证不符遭拒付和迟付的风险等;对进口商而言也要出口商制造假单据进行欺诈或虽单据符合要求但实际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要求等等风险。银行只负责核对单据的表面相符,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利用其本身卓越信誉,使进出口商减少因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隐性成本。使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之所以高于汇付和托收。就是因为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隐性成本索取的费用。实际的贸易过程的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之间进行分摊。

在国际保理的结算方式中,商品贸易分解为两部分: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中心单纯的贸易和基于贸易本身产生的贸易双方的风险与保理商之间的“风险贸易”。在国际保理中所谓的风险贸易就是贸易双方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基础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的方式。这种风险转移是以出口商的债权转移为基础的。而出口商所支付的对价,即为其所转让的债权和与之相应的权利。出口商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相应风险也部分转移给保理商,但是风险的转移并不是全部的,最终的风险在进出口商和保理商三者间分摊。只不过进口商分摊的风险最小,当然从实质上看进口商仍要支付高于其他结算方式的费用,虽然表面上保理费用由出口商支付。因为保理商购买了进出口商的部分风险,从实质上减少了进出口商的风险,因此保理的费用要高于信用证这种方式。在我国保理费用达交易金额的2%-6%,有时候甚至是信用证方式的十倍,这也是我国目前保理业务极为不发达的原因。

而对于福费廷,叙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转让给包买商,同时风险和责任也转嫁给包买商,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全部转嫁给了包买商。从图2中看到风险承担者即为包买商,当然这种方式的费用也是最高。

由图2的比较,结算方式为汇付、托收时风险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信用证时银行减小隐性成本,风险还是在进出口商间分摊;为国际保理时风险在保理商和进出口商三者间分摊,为福费廷时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包买商。随着进出口商的风险逐渐被分离

和“交易”,所对风险最终承受者付出的费用也逐步增加。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结算方式的创新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深受重创。国内生产的萎缩导致出口产品减少,而国外经济的疲软导致出口需求急剧下降。从进口来看,流动性的不足导致了消费低迷。在这种环境下,汇付和托收这两种利用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已经不宜采用:对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加剧了外贸企业的风险,对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而对于国际保理,对保理商经济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有很高要求,金融危机大环境下,担当保理商的机构或银行本身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并且由于商业环境的剧变对企业的资信资料已经不能依靠之前的档案,要重新对企业资信进行全新的调查非一时之事。对福费廷这种融资方式,需要银行对票据的担保,并且一般只用于中长期较大金额的贸易,而且费用较高,对于大部分贸易并不实用。

是否可以有一种结合各种结算方式优点的结算方式呢?即:出口商可以如前T/T结算方式得到款项,进口商可以如后T/T结算方式得到赊销,同时有如I/C结算方式一样有值得普遍信赖的一方为贸易双方提供信用担保,并且有如保理和福费廷一样的一方能对商品交易伴生的风险进行买断呢?如果存在这种方式,进出口商得到最大实惠,关键点是谁可以承担风险买断者的角色,而谁有那么强大的实力对被买断的风险给予信用担保?对于风险买断者而言,贸易被担保即相当于风险被分散。图3比较了风险买断者承担的风险与风险分散欲望的关系。

在图3中,x表示风险买断者的风险系数,Y表示风险买断者对风险分散的欲望。当xX2时,Y=0。表示风险非常大,即使对风险进行分散后依然不能达到风险买断商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结算的现状是主要接受XX1的业务,由于风险买断商面临的风险过大,超过其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无法接受。对风险处于X1

这种创新方式的模式是: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如图4。在图4中,进出口商间进行单纯的商品交易,出口商得到预付款,进口商得到赊销货物,进出口商风险转移给了风险买断商。在此种结算方式下,要利用到银行信用,因此风险买断商最佳人选是银行,因为在全球范围内,银行最广泛最全面地参加了全球化的贸易,有最畅通的资金流通渠道和普遍接受的信誉度。但是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的下,各银行都紧缩银根。银行买断风险实质上是对进出口商的融资。现实中这是行不通的。这时候就要政府起作用了,各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广泛的措施,既有直接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对实体生产和贸易的扶持更不容忽视。政府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担保,分散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同时直接给予资金扶持。这样,图4中商业信用一银行信用一国家信用的结算模式就能建立起来。

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创新措施

1、政府国家信用的体现。

(1)贸易资金扶持账户

作为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一种特殊结算方式,政府的作用是分担作为风险买断商的银行的风险,实质是对进出口的资金融通。政府作为宏观管理者不能直接从具体环节对贸易进行干预,只能在银行设立贸易资金扶持账户,对于符合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如果从事出口贸易则在商品发出前由企业凭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如果从事进口贸易则凭借有关证明向银行申请由政府在银行设立的扶持资金账户代为支付以赎取单据取得货物。

(2)企业权限的管理

并不是所有行业和所有企业都能利用国家信用。只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无不良记录或其他必须条件的企业才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政府组织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国家统一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再把相关名录和资料传送给充当风险买断者的银行。

(3)严格法规的制定

特殊的结算方式只为在特殊环境下应对危机而用,但不能保证有某些图谋不轨者利用其牟利。政府除了在进行权限管理时严格考察,更应该建立严格的处罚制度,如有利用政策进行犯罪活动者处之以最严厉的惩罚。如果是进出口商本身过错导致的贸易纠纷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风险买断者银行信用的体现。

以银行作为风险买断者,目的是利用银行的信用帮助建立关系。当符合规定的企业向银行提出风险买断申请时,银行先对政府提供的名录和企业进行核对。并可以要求企业再次提供证明,然后对相关贸易考核。看其是否满足本次贸易的生产条件交货时限品质要求等。如果符合要求即提供风险买断业务。银行提供本业务的费用怎么收取呢?一部分由进出口商支付一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贸易扶持资金账户来支付。

3、进出口商商业信用的体现。

作为国际结算手段,针对的是世界范围的贸易主体,作为特殊的国际结算方式,目的是为了在金融危机时期促进国际贸易。因此,各国在政府名录中享有风险买断结算方式权限的企业应以显著的方式让其他国家的进出口商知晓。由于是出口商先得款再结货和进口商先得货再结款,因此在贸易谈判时应该比其他任何结算方式都更详细更严格,以免出现与实际意愿不符的情况。

4、风险买断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

进出口商谈判好用风险买断结算方式后,进出口商分别在国内作为风险买断者的银行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进出口地的风险买断者互相签订协议审核对方资信,出口地风险买断者预付款给出口商组织生产,出口商生产发货后给本国的风险买断商提供发货证明,出口地风险买断商凭以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索款。待进口商收货并提供收货证明后,进口地的风险买断商代为向出口地风险买断商付款。然后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证明,在合理期限内进口商向进口地风险买断商偿付款项。

买断合同第6篇

【关键词】帮扶;下岗买断;创业

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加速发展的今天,下岗买断职工从企业的中流砥柱变成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直接承担了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所带来的沉重代价,他们的处境和出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下面本文将联系大庆油田工作实际,从“完善社会保障”、“扶持就业创业”、“疏导心理压力”三个角度阐述如何维护下岗买断职工的稳定。

一、完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它体现着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着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的稳定。一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等,保障大庆油田下岗买断职工的基本生活,这是保持社会和企业改革转轨稳定的基础。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依法把加入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对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依法处罚。三是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难以为继,亟需进行改革。要引进竞争机制,让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激发医院和医生的服务动力,在改革中着力做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向企业下岗买断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四是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自我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担负一定的保险费用,开阔筹资来源渠道。所以,维护大庆油田企业下岗买断职工稳定就是要加快建立健全“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扶助困难群众,化解社会矛盾,还能使每一位下岗买断职工的基本生活都有所依靠,没有后顾之忧。

二、扶持就业创业

大庆油田各集团公司积极鼓励下岗买断职工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为他们开辟了一条崭新的人生道路。但大庆油田下岗买断职工普遍年龄大、学历低、缺少技术,他们的就业观念不积极,在社会竞争如此激烈,社会服务相对落伍的现状下,就业和创业前景并不乐观。这就需要我们多方做工作,帮助他们重树信心、自立自强。

一是进一步优化鼓励再就业的税收政策。对于那些政府鼓励发展的企业,如果积极吸纳下岗买断职工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国家将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按实际招用下岗买断人数予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除此之外,对低耗能、有效益、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信贷方面也要给予一定的优惠。通过这样的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安置解决下岗买断职工,解决社会和政府的压力。二是加强对下岗买断职工再就业的金融支持。政府、妇联等相关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下岗买断职工创业,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模式,放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倍数,壮大发放贷款规模,加大担保基金的投入。可以由人社部门牵头,财政与银行积极配合,多部门联动、企业和职工协调,采取“你创业、我扶持”、“你贷款、我贴息”的原则,使有创业想法的下岗买断职工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的作用。三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吸纳下岗买断职工。市场经济条件下,跟第一、第二产业相比,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的就业增长弹性大,有着巨大的张力刚性,不仅是是经济的新增长点,更是是极富潜力和生命力的经济部门,相应的在经济增长中的就业份额也会增长。而更重要的是,第三产业的门槛比较低,劳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行业,对于缺乏技术、文化水平低的大庆油田下岗买断职工来说是个就业创业的好方向。大庆市可以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契机下,联动发展餐饮娱乐、商业零售、酒店住宿等相关第三产业,为下岗职工的就业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对下岗买断职工再就业从事旅游业的,可按规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贷款贴息、岗位补贴等办法,给予政策倾斜。

三、疏导心理压力

买断合同第7篇

【关键词】政府 购买 社会养老服务

我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快,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政府部门应该首当其冲,承担起养老服务责任,购买社会养老服务。但社会大众也要正视养老问题,辅助政府共同建成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和谐社会。

1.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概念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政府为了解决社会养老难题而推行的新举措,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体现。政府不再直接提供养老服务,而是通过出资购买的形式将这项任务转嫁给社会组织。形成由政府出资,社会组织来提供养老服务的供给机制。这项购买活动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和老年人共同参与的,政府出资后需要对所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估,社会组织则要履行合同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老年人应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并对服务效果提出反馈意见。

2.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2.1受惠群体过小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需要养老服务的群体很大,但政府可以提供的养老服务却十分有限,能够真正享受到社会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数量并不多。且政府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时,往往忽略了不同年龄段、不同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的老年人不同的养老需求,购买的养老服务缺乏针对性。同时对老年人所需要的精神慰藉、心理关怀等缺少关注,影响社会养老效果。

2.2流程缺少规范

政府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时,应该先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通过社会组织的自主投标来确定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组织,在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政府还应该发挥监督职能,保证养老服务质量。但现阶段的养老服务购买流程并未达到要求,对社会组织的考评欠缺标准,由哪一社会组织来提供养老服务往往是由政府领导决定,主观成分过大,使得养老服务质量失去保障。

2.3效果缺乏评估

政府在购买完社会养老服务之后,往往会忽视后续的监督与评估工作,缺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有效评价,即便开展相关的评估工作也往往是流于表面,没有实际成效。评估体系的缺失会导致政府失去对服务质量的判断标准,社会组织也缺少改进的动力,影响社会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

2.4社会参与度低

现阶段有能力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有限,且由于始终由政府来规定购买形式与购买内容,使得社会组织处于被动状态,只能单纯地执行政府意志,久而久之,会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不是通过公开招标,而是运用人脉关系来确定购买方,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社会大众的参与度。

2.完善社会养老服务购买机制的建议

2.1扩大养老服务购买范围

政府部门应该将养老服务设为专项经费项目,并将其纳入到每年的财政预算当中,根据每个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经费数量及结构的调整,保证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时有足够的经费支持。政府要对养老保障机制进行调整,扩大养老服务的受惠群体,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政府要为不同年龄阶段、不同健康状况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的养老服务,建成多层次的购买体系,在保证购买经费被合理利用的同时,使更多老年人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2.2规范养老服务购买合同

社会养老服务的购买要按照规范合理的程序来进行,通过购买合同的签订来对政府及服务提供者进行有效制约,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政府首先要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之下向社会公开招标,将养老内容、价格、参与条件等公之于众,然后与中标单位或组织签订购买合同。在购买合同当中,双方的权责必须明确并保持一致,为购买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通过规范社会养老服务购买合同,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政府或社会组织的不作为。

2.3健全购买效果评估机制

政府始终肩负着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责任,因而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了社会养老服务之后,还要对服务的施行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估。政府应努力建成一个完善的评估体系,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评定。为了提升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政府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开展评估。同时政府还要关注老年人在接受养老服务之后的意见反馈,将其作为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养老内容、购买价格的调整,督促社会组织改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惠泽所有老年人。

2.4激发社会组织竞标积极性

政府部门要通过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来培养更多的社会组织,例如提供专项基金、建立办公场所、完善人事制度、搭建交流平台等,使更多社会人士愿意加入到社会组织当中,承担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责任。有了数量充足的社会组织之后,政府还应通过设置合理的价格、给予全面的政府支持等手段让社会组织看到参与竞标的好处,激发起他们的竞标积极性,使政府能够在众多竞标组织当中选择性价比最高的组织来提供养老服务。政府还应要求中标组织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追求目标得以实现。

3.结束语

政府在购买社会养老服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部门及社会大众都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来提升购买质量,保证老年人可以切实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通过全社会的努力,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买断合同第8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明确使用解除合同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无效,它用列举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无效必须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或卖方可单方行使的权利;宣告合同无效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违约或违约方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各方合同义务。《公约》中宣告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一方即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无须征得另一方同意或与另一方协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所以,也成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权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宽限期与根本违约的关系

实践中,若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是否绝对享有决定宽限期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公约》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可以不给卖方规定额外的合理时间,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从这条规定看来,买方享有决定是否给卖方宽限期的权利。在实践中,若买方动辄行使此项权利,就难以体现买卖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双方买卖的是普通的、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卖方的迟延交货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买方不给卖方宽限期,却以根本违约为由予以解除合同,这对卖方来说并不公平。事实上,也有买方因为找到了出价更低的卖方而以根本违约为由而恶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买方给予了卖方一段宽限期,时间长短又没有具体规定,买卖双方各有说法,《公约》仅以合理为限,那么怎样才算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此项权利才是真正体现公约精神,较难把握尺度。

(二)根本违约的标准问题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标准是,看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对方蒙受重大损害,即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尽管该条规定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吸收各国法律规定,并调和了两大法系关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办法,但仍然存在两个问题:

1.既然损害的严重程度为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那么究竟怎样的违约行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约方如何认定根本违约是否确实?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员标准无明确规定。同等资格是否指在该业务领域经验相当丰富的人?通情达理是否指在商业信誉、从业道德方面表现俱佳的当事方?这些因素都会带来判断上的难度,从而影响到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三)预期利润的索赔问题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可见,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个方面。实际损失较好理解,即守约方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合同如能履行应获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润损失较难计算,它是否包括预期的利润?即守约方已事先计划好的获取合同标的后再将标的物转手而获取的利润。《公约》第74条同时规定,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那么,预期利润究竟是否是违约方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这里就要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加以判断,主观上讲,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知道,若其违约会给对方造成的后果;客观上讲,凭借违约方的性质,与守约方的合作期限长短,自己对守约方贸易习惯的了解,违约方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会产生的后果。因此尽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其中确实存在主观因素,所以索赔预期利润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还是予以部分考虑,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来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决定予以考虑的话,这部分预期利润该如何计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种方法是以差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该方法既可以适用于卖方违约情况,也可以适用于买方违约的情况。前者是买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同样,差价也就包括了买方购买替代物或者卖方转卖货物的交易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第二种方法是以时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所谓时价是指在一定地点一定时间的某种货物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时间标准有两个:即在接受货物之前解除合同,则适用解除时的时价;在接受货物之后解除合同,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这里的地点标准是依据原应交货的地点。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需要适当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故较少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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