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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25 17:10:35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批准退出现役,应当由我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我市实行以政府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第四条 社会各界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省属驻莞企业,下同),市、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 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具体落实本行政 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我市监察、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 及武装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章 接 收

第八条 符合由我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市民政局报到。

符合由我市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役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安置通知书,到市民政局报到。

符合在我市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按时到市民政局报到。

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到时办理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九条 我市户籍退役士兵的安置地为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按退出现役时当地的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外市就读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并在院校所在地应征入伍的我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持院校出具的不复学证明,以及应征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安置待遇的证明,由入学前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并按退出现役时当地户籍性质予以落户。

入伍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并在我市应征入伍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凭《退役证》和院校出具的复学相关证明材料,由我市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符合易地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落户;因特殊情况易地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士兵,视具体情况予以落户。

符合政策到我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具退役军人介绍信,为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具安置介绍信和《入户证明》。

市公安局凭《退役证》、安置介绍信、《入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须注明原户籍登记基本信息,如有户籍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和入户地址的依据材料,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退役证》和退役军人介绍信,到户口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办)报到。

市直接收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凭《退役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安置介绍信,为符 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组织、人事关系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部门凭《退役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退役军人介绍信,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市民政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办理残疾退役士兵抚恤关系转入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退役士兵,系指由**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征集入伍的本籍退伍义务兵;符合安置规定,在本辖区内安置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上述机构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计划、人事劳动、编办、财政、公安、粮食、人民武装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出现役的士兵,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接收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年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做好待分配期间的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年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六条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当年退役士兵的总量,及时拟定安置计划和安置指标,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置指标属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一经下达,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安置指标按各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根据省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比例下达,在职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单位按100人计算。

第七条中央驻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后再由市政府分解下达;省属、市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不再重复下达;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

第八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各单位必须按安置指标数按时完成年度接收安置任务。人事管理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当年度主管部门下达增人指标的,应按职工总数的比例留足安置退役士兵的指标;当年主管部门末下达增人指标的,应先完成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后,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指标,主管部门不得阻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增员时,应当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后,方可向社会招用和调入人员。

第九条政府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具体办法如下:

(一)符合分配工作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新办私营企业的,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免征两年的工商管理费;由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二)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退役士兵以服现役期二年15,000元为补偿基数。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2,000元,最高补偿为40,000元。其档案交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就业机构保存。

(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的供应、农副产品的收购等方面给予优先和帮助;对有专长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帮助其新办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种植业和养殖业。

第十条各县(市)区的人才、劳动力市场(或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提供服务。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减免各项费用;对退役士兵,凭相关证件免费进场、免费登记、优先推荐就业。

凡安置人数在30人以上的县(市)区,可结合自己的实际,组织专场供需见面会选用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凡在人才劳动力市场没有挑到合适人选或没有完成安置计划指标的单位,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当在定期内按计划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应当齐全,且符合规定或者经**省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批准的士官,应予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不全,无《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年安置登记表》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对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只准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不予安置工作。对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违反规定变相农转非的农村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

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服役期间父母按国家规定农转非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在父母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凡在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凭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落粮关系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优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十四条因特殊困难不能完成安置指标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当年下达的安置指标,每少接收1人,缴纳转移安置金5万元。转移安置金,由下达计划的同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缴,并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若发生转移安置金收不抵支时,由本级财政安排补助。

第十五条缴纳转移安置金的单位,凭当地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征收通知书》和《委托收款凭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缴纳者,按每日5‰的比例,交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转移安置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奖励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

(二)支付符合分配工作条件而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支付退役士兵的培训及特殊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第十七条接收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接收的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或者到接收单位工作期限不满3年的,非个人原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下岗。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伤残退役士兵。凡接收安置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的,每接收1人,按接收2名正常退役士兵的计划数计算。拒绝接收伤残士兵的单位,按下达的计划指标数加倍收取转移安置金。

接收单位应当为所接收的伤残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和因病致残的规定执行。经劳动鉴定为5—10级的伤残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下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特等、一等伤残退役士兵建房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为保障退役士兵正常生活,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月起,待分配期间,非个人原因超过正常安置期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金,具体发放时间:义务兵4月1日起;转业士官8月1日起,直至安排就业止。经批准保留两年延期分配工作资格的,自批准之月起,生活费自理。不服从分配的,从不服从分配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功臣荣誉或伪造伤残证明的;

(二)待分配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的;

(四)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安置介绍信后,十天内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

(五)吸食、注射成瘾的。

对以上不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档案交由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保管,本人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落粮介绍信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每超计划接收1人,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在安置部门开具的分配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拒绝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省政府88号令《**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给予处罚。罚款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接收和完不成计划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执行外,各级人民政府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该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停止当年度该单位的人员调动和调动审批;人事权不在本市及各县(市)区的单位,在没有完成安置计划指标前调入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二十四条退役士兵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服从分配和不按规定时间前往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工作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经批准允许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县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具体缴纳标准为: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省、地、县属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转移人数的多少,每转移一名退役义务兵或转业士官安置指标缴纳1.6万元—2.4万元有偿转移费。

第五条所有单位都应尽力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并按不低于当地中等工资标准接收。确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一个月内向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县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下达计划的安置部门对需要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出《县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按通知书、金额,将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一次性划转到指定的帐户。对逾期不予办理交款手续,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执行的在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据《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按每人应缴款的20%进行罚款,其罚金并入有偿转移资金。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对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对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相关事宜经费。

第七条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印章。

第八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安置部门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安置部门执行。年终结合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篇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退出现役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调整精简单位部分服现役期未满的义务兵、志愿兵,其中:撤销单位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除个别技术尖子外全部退出现役;合并、改编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8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在大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其他精简单位编余的服现役期未满的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10年未满13年的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但人数要从严控制,这部分志愿兵的转业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接收安排撤并降改单位士兵任务重的部队,可安排部分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提前1年退出现役。对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在其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须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1月底开始离队,各市、县安置部门从1998年12月上旬开始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报到手续;转业志愿兵原则上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但是,撤销部队和部分改编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统一于1998年9月办理手续退出现役。其退出现役证件签发时间,与本年度正常时间退役者一样,义务兵填写为1998年12月1日,志愿兵填写为1999年4月1日。驻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义务兵退伍时间需要适当提前或推后的,由所在大单位审批,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其他部队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

    二、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各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从维护稳定的高度,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各地要在车站、码头和机场设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途经本地的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各站所需的接待转运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加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开始第二步调整改革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增强大局观念、以国家利益为重作为主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人民子弟兵在抗洪抢险中的感人事迹;宣传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国防义务。激发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培训,采取成立临时党团组织等形式,组织他们学习邓小平理论,深入进行理想前途、人生观、形势和安置政策等方面教育,广泛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坚定靠军人良好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当兵历史,顾大局,讲奉献,服从国家需要,听从政府安排。

    四、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战略决策,士兵退出现役数量特别是提前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职工下岗较多的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完成。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实行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下,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指令性分配。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工作,配合当地民政军安部门,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有条件地区,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围;要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应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当地政府或民政军安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额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一次性付清。该款要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安置保障金专项帐户,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技能培训等相关事务。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对自愿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民政军安部门批准,可从有偿转移金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纳入1999年安置计划。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分散供养的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各地要主动同有关部队联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建好住房,确保及时安置到位。对部分省、部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执行。1999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和安置任务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通知要求进行。由于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中需易地安置的,如其接收条件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年限,为支持部队落实体制编制精简调整任务,各地可视情适当放宽接收安置条件,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应从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一个月内安排上岗,不得推诿、拖延。退役士兵不论在何岗位工作,都属于本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实行同岗同酬。对上岗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接收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其下岗。非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单位要按《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注意选拔一批素质好的退役士兵在进行针对性培训后,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学习农业科学知识,安心农业生产,使他们在发展现代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役士兵中两用人才推向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配置就业;要提供优惠条件和政策,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特别注意做好伤残、带病回乡、孤儿单身和有特殊困难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退役士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妥善安置本年度退役士兵,对贯彻落实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安置压力很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政府的督办手段,加强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XXX

(20__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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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工作,分析形势,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今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刚才,XXX同志传达了全省安置工作会议精神;XXX同志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XX同志宣读了今年的安置计划;XX军分区副司令员XXX同志也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同志们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安置部门和各用人单位顾全大局、克服困难,使一大批退役士兵得以妥善安置,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安置任务,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长期奋战在退役士兵安置战线上的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向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对今天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分析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党和政府长期的政治任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难度越来越大,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置周期拉长,跨年度安置,致使退役士兵未安置任务逐年堆积,遗留问题增多。二是少数单位存在拒收问题,部分退役士兵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致使这些人四处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退役士兵分配后上岗难,上岗率低,隐性失业严重,给退役士兵生活造成了困难。四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开展不平衡。因此,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努力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首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和平、稳定的建设环境,必须依靠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目前我国周边地区政治军事环境相当复杂,不确定因素有所增加,__势力顽固坚持分裂祖国的立场,已成为影响祖国和平统一与安全发展的重大隐患。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安全环境以及日益增长的国防需求,具备强大的军队和巩固的国防力量,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才能解除广大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建功军营;才能进一步密切军民关系,吸引更多的优秀青年应征入伍,提高兵员质量和部队的战斗力。因此,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

其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XX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率先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非常重要。退役士兵是一个规模较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如果安置得好,他们很快就能成为经济建设的好手,成为发展地方经济不可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相反,如果安置不好,不能够让他们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从近几年的安置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退役士兵都能够理解和体谅地方的难处,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分工。但是由于少数部门和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分配的退役士兵长期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有的甚至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伤害了退役士兵感情。近几年来,因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而引发的上访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引起了中、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使他们尽快融入XX改革发展的全局之中,成为建设XX、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

第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退役士兵年轻上进、朝气蓬勃,有较强的适应能力,特别是经过部队这所大学校的培养和锻炼,政治素质高,组织观念强,工作作风实,具有较强的战斗力,有不少同志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宝贵的人才资源。事实上,许多退役士兵回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成为带头创业、带头致富的先进典型。从我市实际情况看,退役士兵数量多、分布广,妥善予以安置,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格政策,狠抓落实,积极稳妥地安置好退役士兵

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努力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确保今年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是不折不扣地完成指令性安置计划。各县区要按照市上下达的安置计划,根据退役士兵的接收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安置计划。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在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加大非公有制单位的安置比例。新建扩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要优先选用退役士兵。行业管理部门在新录用人员时,要保留一定比例的岗位接收退役士兵。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原则,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安置去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和阳光操作来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安置计划是政府指令性计划,无论何种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对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介绍信的退役士兵,要想方设法落实工作岗位,不得拖延推诿。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是不断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比例。近年来,大部分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探索,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市政府制定了《XX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直和XX区、XX、县已将自谋职业补助资金和教育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XX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人数已达XX人。在今年的安置工作中,

各县区都要加大自谋职业工作力度,努力开拓安置工作新途径。已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继续做好自谋职业人数的预测和政策宣传工作,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之路。没有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县,要积极研究,尽快拿出操作性强的办法和配套优惠政策,确保自谋职业在今年安置工作中有一定比例。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为广大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自主择业和就业的竞争力。三是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兵役法》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已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让其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退役士兵基本生活。已接收退役士兵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及时为他们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得强迫退役士兵入股。对退役士兵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力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艰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安置工作能不能落实,领导是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把安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安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到位。对可能存在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妥善化解。

二是整体联动,形成合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军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会同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及时办理安置手续。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安置工作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各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工商、税务和公安等部门要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安置改革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化督办,严明纪律。今年的安置任务已经下达,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任务狠抓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几个安置遗留问题较多的县区进行重点督办,促其限期解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领导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追究责任。今年凡是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人事、编制部门要冻结其人员录用、调动和编制审批事项。凡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致使退役士兵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篇

第二条城镇退役士兵按以下方法安顿:

一)2008年10月1日以前(含10月1日。

二)2008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且服役2年以下(含2年)男女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9年以下的复员城镇士官在入伍前一律动员签订自谋职业《志愿书》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安顿。

三)下列人员。也可选择就业安顿:

1服役10年以上的和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服役9年的转业士官;下同)授予荣誉称号,

2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或者经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或被评为5-10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农村退役士兵;

3部队特招的城镇文艺、体育兵;

4符合招工条件的部队烈士、1-4级伤残军人配偶或子女中的1人;

5军校大学生和部队干部作城镇退伍兵处置的

由各单位自行安顿,第三条驻涟中央、省、娄底市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子女。本市不负责就业安顿,也不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不安排工作,第四条转业士官、涉军政策性安排对象除外。也不给予自谋职业经济补助:

一)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退役士兵;

二)非本市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

三)入伍手续不全或缺失重要档案资料的退役士兵;

四)入伍前户口农转非满意1年的农村退役士兵;

五)入伍后通过各种渠道取得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协调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宣传、人武、民政等部门单位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征兵机关在每年征兵时要动员城镇适龄青年退役后自谋职业,并督促签好自谋职业《志愿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筹措、设立退役士兵安排保证金。安排保证金的来源:

1上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2本市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排任务而未分安置对象的单位收取的安排费(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补助金规范:

一)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的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服役缺乏2年的符合招工条件的部队烈士、1-4级伤残军人配偶或子女(限1人)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6万元;服役期2年以上9年以下的含9年)每超期服役1年。

二)服役满10年的和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服役9年的转业士官。服役超越10年的每多服役1年,增加补助金3000元;

三)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6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依照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规范发放,不重复计算发放。

第八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料理顺序:

一)提出申请。2008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即可凭入伍时填写的自谋职业《志愿书》料理自谋职业手续;2008年10月1日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安排办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才可料理自谋职业手续;

二)经退伍安排部门审核同意后。

三)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市民政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入伍所在地、父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料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劳动保证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第九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排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第十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其他民营经济的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及省、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劳动部门凭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免收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服务等费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7篇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文件和市政府、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93号)精神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的征兵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营造踊跃参军良好环境

一是扎实开展国防教育。广泛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国防教育。县兵役机关政治部门要结合党委宣传部门制定征兵宣传计划和教育大纲,明确宣传任务、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县广播电视台、网络要开办国防教育专栏和专题节目。在普通高级中学(含职高、中专、技校,)及学生军训时必须安排兵役法和政策学习。

二是集中抓好征兵宣传。兵役登记、毕业生预征和组织征兵期间,各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集中宣传兵役法规、国防和军队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国家优抚安置政策。每年5月份第一周要积极响应全省“征兵宣传周”活动,结合各类学校毕业生预征展开针对性宣传;每年10月份结合全省“征兵宣传月”活动,以多种方式大力进行集中宣传。

三是创新宣传方法手段。广泛开展征兵宣传进学校、进村居、进厂矿企业活动,搞好面对面宣传动员,增强征兵宣传效果。每年新兵入伍时要组织召开欢送大会、带光荣花。县、乡(镇)两级要全面落实挂“军属光荣”牌、上门送喜报、“八一”和春节登门逐户慰问优抚对象等抚慰制度,采取多种方法手段,尽力帮助军人军属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军人及其家庭的荣誉感。

二、落实优抚政策,提高退役军人待遇,解决当兵吃亏后顾之忧

一是严格落实安置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指令性安排至各类企业中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受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服役时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年限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受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员时,应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要积极适应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调整改革,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就业、鼓励自主创业与政府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各类企业面向社会招录人员时,应拿出30%的比例专门用于招录退役士兵。对招录安置退役士兵达到比例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给他们创造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军属,必须纳入低保范围,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重用大学生退役士兵。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时计入工龄。各级每年拿出公务员和事业编制招聘岗位的一定数额用于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定向招聘指标数量不低于当年报名参加考试的退役全日制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基层专职人民武装部和大学生村官,优先招录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对当年从县入伍的非本县户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县用人单位接受的,可在就业单位所在的县办理落户手续。

三是提高优抚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提高现行转业士官和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实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后,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专业士官,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义务兵,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国家指令性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农村户籍义务兵优抚金,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住户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今年入伍的义务兵优抚金按15000元)发放。城镇户籍义务兵优抚金,根据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改革作出调整,具体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今年入伍的义务兵优抚金按30000元)发放。

四是对进藏义务兵实行特殊优抚。对到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其他义务兵优抚政策外。还享受一下特殊优抚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户籍义务兵补助标准的1.5倍(今年入伍的义务兵优抚金按45000元)发放。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可凭兵役机关的证明办理当地农转非手续,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退役后符合安置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安置或优先办理自主就业手续。

五是改进优抚补助金保障发改办法。政府要将优抚金和一次性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补助金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义务兵每年的优抚金于当年12月底发放完毕,由县兵役、监察、民政、财政部门共同汇总核实人员名单后,严格落实,并搞好监督公示和宣传。

三、改进工作指导,加强机构制度建设,创建征集工作畅通渠道

一是建立征兵常态化工作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加强各级征兵办公室建设的通知》(国征〔2009〕8号)精神,大力推进阶段式、突击性征兵向常年化征兵转变。县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监察、民政、财政部门要相对固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抓好征兵工作落实,普通高级中学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兵役工作。

二是健全征兵办公室常态化办公制度。县征兵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组织业务学习交流,并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抓好平时征兵工作准备,搞好兵役登记、大学生预征和适龄青年动态管理。每年第4季度,征兵办公室要集中办公,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廉洁征兵、工作检查等各项工作落实。

三是创新征集服务工作方式。县征兵办公室要开始征兵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改进兵役登记工作,实行发放“兵役登记证书”和“应征通知书”制度,组织本行政区内所有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落实高学历青年优先征集政策,做到随时随报名随体检。乡、村两级要牢固树立为应征青年服务的思想,采取报销应征差旅费、保障交通食宿等措施,积极为适龄青年报名应征提供帮助。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应征青年任何费用,严禁以任何理由阻碍应征青年报名应征。

四、坚持依法征集,加大监督查纠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法处制度

一是提高政治认识。把征兵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评范围,列入军地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估内容,每年的议军会议,县里要对征兵任务完成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对不认真履职尽责、完不成征兵任务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不得参与“国防动员先进单位”、“先进党委”等评选;对负责领导实行问责制,不得评选“国防动员先进个人”、“党管武装好书记”等表彰活动,并视情调整岗位和作出其他处理。

二是严格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征兵工作责任制,细化明确体检、政审、学历审定、定兵等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做到谁主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造成责任退兵、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是加大法处力度。对逃避兵役登记、拒绝征集、搞自我淘汰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由兵役机关汇总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兵役机关,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其本人及家庭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其本人2年内不准参加各级各类院校升学考试、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员工招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规范征集秩序,狠抓廉洁征兵纪律,采取切实措施遏制违纪

一是实行阳光征集。认真贯彻《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国家监察部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意见》(参动〔2010〕102号)、军委纪委“八条禁令”和我省“五公开一集中”措施,全面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政策规定、指标分配、征兵人员、阶段结果和监督渠道。要紧密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遏制征兵不正之风的制度措施,规范和推动廉洁征兵深入发展。

二是突出监管教育。要把廉洁征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施“一把手”工程,建立和实行责任制,加强所属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县军地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按照职责分工,不定单位、不打招呼、不拘形式、对征兵工作实施明察暗访,突出报名、面试、体检、政审、定兵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坚持谁牵头谁负责,板子打到具体人身上。

三是从严查纠问题。我县征兵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全社会公开,24小时专人值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报必接、直查速办,促进征兵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和征兵任务的高标准完成。

六、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观念,形成征集保障坚强合力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征兵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

二是形成工作合力。兵役机关要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

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8篇

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是关系军队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年退伍安排工作又面临军队裁军的全面推开,局部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安排任务将加重的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把退役士兵安排当作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领导。要对年度退役士兵安排新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强化调控手段,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将把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作为“双拥”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安排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或“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接收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把关。

今年市本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排对象为经审查符合退伍安排资格的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市直单位退役子女或配偶;市高新开发区退役子女或配偶;区城南、城北办事处居民退役子女或配偶;迁入市满两年在入伍者和配偶迁入满两年者;父母在市区且申请在市本级安置的未婚转业士官;因国防要求和工作需要经省安排办或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市本级安排者;兵役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殊照顾需要在市本级安排者。

转业士官为当年度6月底。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接收截止时间为当年度2月底。

三、加强教育。

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退役士兵安排政策,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自谋职业胜利守业的典型。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主动协助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强他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安排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到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人事、劳动保证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对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采取有效措施,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兴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落实政策。

解放思想,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全面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排方法。

继续实行“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顿”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法,要进一步加大行政调控力度。根据国防义务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安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安排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招考。各行各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动身,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排任务。安排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与安排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排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缴纳规范参照民字〔〕134号文件规定为每少收一名退役士兵3.5万元。

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要继续深化安排改革。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向纵深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通知》府发〔〕5号)规定,积极筹措经费,逐级建立退役士兵安排保证金专户,及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确保我市完成省政府今年下达的30%自谋职业率。市本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规范仍按府办字〔〕118号文件执行,县区自谋职业补助规范自行制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10号)文件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今年起城镇义务兵鼓励自谋职业。要求安排工作的父母是企业单位的一律回父母所在单位(含改制单位)安顿,鉴于目前的现实状况。父母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父母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义务兵原则上安置到股份制和民营企业。

要依照区别对待、重点照顾的原则:一是荣立一、二等功的退役士兵要安置好;二是使转业士官得到妥善安顿;三是条件许可照顾二等以上伤残军人。退役士兵父母是市属破产企业的按无单位子女对待,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38名事业单位安排计划。退役士兵是中央、省驻市单位子女的按计划安置到父母所在单位,如无计划安排不了按民字〔〕134号文件执行。

新钢、铁路等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土地工退役子女不享受其单位退役子女待遇。市征兵办核定给这些单位的征兵计划内入伍的子女退役后按计划安排回父母单位,从年起。市征兵办核定给这些单位征兵计划外入伍的子女退役后,按其他退役士兵对待。鼓励城镇青年征兵时签订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协议。

对料理假资料谋取安排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严格执行安排政策。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排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