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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检测专业技术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14 04:06:44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1篇

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这是我国在变幻莫测的外部环境中获得稳步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助力。科技质检已成为新时期质检事业发展的突出特点。

纤检事业的发展也证明:科技纤检的“四大支点”正是新时期我国纤维质量监督事业发展的“血液”,也是专业纤检机构履行职能进而促进纤维产业发展的基础。

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纤检系统各项技术性经费投入28298.7万元(含技术改造费),各类科技立项143项(其中国家立项47项、地方立项55项、自主立项41项),各类标准制修订立项367项(其中国家标准199项、行业标准28项、地方标准140项),累计完成科技研究89项,在国内外刊物486篇,荣获专利数目14项,获得国家、地方奖励项目25项,其中获得“科技兴检”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5项。

支点一:夯实人才基础

“事业要发展,人才是基础。”人才是事业发展的保障,加速人才培养,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对未来纤检事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人既尽其才,则百事俱举;百事举矣,则富强不足谋也。”可以说只有做到人尽其才,把人才培养这个基础打扎实,才能更好地实现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国际化等平台的建设。纤检系统人才机构通过不断的优化,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幅度提升。

纤检系统在加速人才培养方面,引进和培养并重,进行多种形式的大胆尝试,归纳起来已有以下做法:

一、做好人才发展的规划蓝图,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人才资源管理体系。如广州纤检院在这方面具有独到的经验,他们以提高“塔基人才”整体素质,加快培养“塔尖人才”步伐为着力点,采取整体推进、分层进行的方式推动院人才发展战略。针对“塔基人才”即普通检验人员,广纤院主要从三个方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一是加强岗位职能培训工作。二是开展业务技能大比武活动。三是搭建在职再教育平台。针对“塔尖人才”即学科带头人培养,成立科技兴检领导小组,由院一把手亲自抓科研工作,并成立研发中心,配备固定的研发人员,专职从事科研创新工作,形成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的良好架构,把引进、培养“塔尖人才”即学科带头人作为人才发展战略的主抓手。这支精英团队为科研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持。

二、重视体制机制建设,运用灵活的人事政策,吸引年轻科技精英、高素质人才加入纤检队伍。如福建纤检局主要从两方面入手激活人才任用机制: 一是建立管理岗位公开竞聘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让一大批工作责任心强、技术能力过硬的、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并成为部门骨干,形成良好的动态用人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是建立干部挂职锻炼机制。结合年轻员工较多的特点,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选拔一批年轻后备干部到基层质监局、纺织服装工厂、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处室等单位挂职锻炼,让年轻干部在锻炼中了解行政运作,熟悉企业和市场,增长阅历,积累能力。

三、发挥资深专家引领作用,通过项目实践活动,以老带新,加速青年骨干的成长。如福建纤检局礼聘高级顾问,发挥院士专家高端引领作用,于2010年启动高级顾问聘任工作机制,并于2011年建立了福建省质监系统首个“院士专家工作站”,为各类高级纺织专业专家、学者来局指导、讲学创造条件。目前,福建纤检局已有在聘中国工程院周翔院士、中国工程院姚穆院士、东华大学邱夷平和于伟东教授等多名知名纺织专家。他们在检测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引领作用。

四、与国内科研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如广州纤检院和福建纤检局先后于2010年和2011年与东华大学纺织学院联合开设纺织工程硕士班,提高检验队伍整体综合素质,人才培养条件和机制得到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五、注重青年骨干的培养,鼓励硕士员工在职深造取得博士学位,选派优秀人才出国深造等等。如福建纤检局对员工科学实施“四级”培训。一是局外送训;二是全局共训;三是部门内训;四是个人自训。

支点二:创新引领发展

科技创新是科技纤检的重要特征,科技创新孕育发展,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支撑发展,科技创新引领发展。纤检系统科技创新在一系列措施的推进下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

(一)建立“两个体系”。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实施《纤维检测技术与标准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围绕建立新型纤维质检体制,服务纤维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纤维检测技术体系”和“纤维国家标准体系”(简称两个体系)中长期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在“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期间逐步落实。

(二)贯彻“三位一体”。颁布实行《加强纤检技术工作的措施意见》,在系统中建立健全纤检系统科技工作体系,启动“研发、生产、使用”结合三位一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行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国家、地方、技术机构自身多渠道支持科技研究,系统科技工作呈现出快速发展良好局面。

(三)强化“四大技术”。重点解决制约纤维质量监督四大关键技术:一是满足仪器化检验体制改革需要的纤维快速综合测试技术;二是满足农产品、消费品质量安全需要的纤维质量安全评价测试技术;三是满足新兴产业成长需要的新型纤维、高性能纤维及非纺用纤维检验技术;四是满足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的循环再利用纤维质量安全标准化技术,产生出一批重要科技成果,在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提升“五种能力”。落实2010年全国质检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纤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着力发展“五种能力”,即多渠道立项能力,“研、产、用”联合攻关能力,成果推广能力,持续经费保障能力及人才孵化能力。2012年启动纤检系统科技创新平台试点工作,摸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途径,推广平台建设经验,整体提升专业纤检机构综合实力。经过数年努力,产生出在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不同层面有影响力的纤检科技创新中心。

在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措施支撑下,不断开创纤检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引领纤检事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如广州纤检院在科技创新平台工作中,他们按照科技项目立项“侧重应用、鼓励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立足于市场,服务于检测,把科研工作与市场需求相结合,注重成果转换,构建多层次科技研发体系。一抓建章立制;二抓瞄准需求;三抓立足应用,分层推进科研工作;四抓成效延续。5年来共完成了16个科研项目研发,申请技术专利4项,102篇,参与了200多个标准的制修订,科研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支点三:强化服务作用

管理就是服务, 纤检系统发掘公共技术资源的潜能,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之路,促进纤维产业发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调整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布局,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一是按照国家实行棉花质检体制改革安排,规划仪器化公证检验实验室建设82个,支持东部发达地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合共建公证检验实验室,发挥东部资源作用,缓解新疆业务量大与资源不足的矛盾;二是根据纤维产业布局的变化,规划建设桑蚕茧公检实验室18个,推广应用桑蚕茧自动缫丝检测新技术。

(二)加强地方专业纤检技术机构建设,提升检验技术能力。一是从服务产业发展需要出发,支持地方发展新型纤维、非纺用纤维及循环再利用纤维检验业务,开拓纤维制品、服装检验业务。如浙江纤检局在保障消费者穿盖质量安全、服务当地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开展了再加工纤维和絮用纤维制品的相关研究。这些研究对促进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有着积极的意义。二是推进专业纤检规范实验室管理,完善管理体系,通过“三合一”评审,同时组织纤纺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三是积极推动纤检机构国家中心建设。截至2012年,纤检系统累计建立纤维、纺织品及服装国家质检中心23个。四是推进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地方把已有资源,同地方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在产业聚集地区搭建各具特色的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发展新型纤维、产业用纤维及循环再利用纤维检验能力,服务国家、地方产业发展。

广州纤检院从支撑政府履行职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出发,积极拓展上游产品检测,搭建国内权威、国际接轨的集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福建纤检局面对新纤维、新面料以及新的加工工艺的不断出现,立足海峡西岸经济区,辐射周边,推进海西纺织服装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集中优势资源,实现信息、设备和人才资源共享,为中小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服务,进行产品开发和科技攻关等,支撑服务福建纺织服装业发展。

广西纤检所着力打造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广西茧丝质量综合检测平台,立足产业发展,服务市场需求,走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另外,连云港市纤维检验所通过走访调研论证,根据江苏省高性能纤维(如碳纤维等)产业发展需要,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联合,向江苏省科技厅提出“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特色业务项目”,获得批准,静茹建设阶段,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国内最权威的高性能纤维产品质量检测研究机构等。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加速技术成果向产业活动转移。纤检机构拥有良好的实验室,先进齐全的纤维、制品及服装检测仪器,归口管理着各类纤维国家标准,有发展公共服务得天独厚的优势,主要形式有标准化服务、检测服务及信息服务等。具体做法:

一是立足纤检机构职能、资源,参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帮助示范区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生产、加工过程,培训检验技术人员。如中国纤维检验局与兵团联合实施100万亩棉花示范区、黑龙江亚麻种植标准化示范区、广西蚕桑养殖标准化示范区。

二是积极探索实践各具特色的标准化延伸服务,如青海省积极扶持手工藏毯、西宁毛地方特色产品发展等;陕西省探索公路、铁路工程非纺用纤维检验方法等。云南纤检所积极开展标准化调研活动,坚持“便民、高效、规范、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对标准化服务工作的需求,探索推行服务标准化建设,明确服务标准和工作标准,做到标准服务目标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服务效能。

三是发挥检测机构资源作用,提供公共检测服务。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州等地纤检机构,因地制宜地开拓纤维制品检测服务,履行国家公证检验,接受社会委托检验,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服务,全面展示公共检测资源的服务功能,得到地方政府及社会的认可。

安徽省纤维检验局按照“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建设目标,把国家功能纤维及纺织服装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成为功能纤维及纺织服装产品的检测基地、科研基地、服务基地、标准基地,从而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引进吸收消化国际先进检测技术和方法的能力,能够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助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建设。

四川纤检局抓住机遇,积极融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引进、市场定位、产品开发、质量把关等活动中,积极搭建承接产业转移的合作平台。

山东纤检局始终坚持监督与服务并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寻出一条适合本省实际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全省高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明显提高,达到了社会、学校、学生三方满意的目的。

为社会、企业提供国内外技术、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引导企业走规范化、标准化、质量效益型的发展之路,帮助企业规避化解贸易技术壁垒,满足产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支点四:搭建国际化桥梁

科技纤检离不开纤维标准化的发展,随着我国标准化事业与国际接轨的程度日趋深入,科技纤检的发展亟须国际化这个支点为其构建一个发展的桥梁,为我国在变幻莫测的外部环境中获得稳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主要着力点在于:一是继续推进纤维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整体标准水平明显提升;二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检体制改革部署,推进棉花检验方式、技术与国际接轨,实现感官检验向仪器化客观检验的转变;三是推进棉花、山羊绒、茧丝优势纤维资源标准国际化,落实国务院批准7部委 “加快《山羊绒》(GB 18267)国家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的进程”的任务,产生国际标准提案建议3项(其中2项已成为国际标准计划项目);四是努力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取得承担ISO/TC38/SC23秘书处,SC23的WG02、WG05、WG06召集人工作,并推荐专家参与WG02、WG05工作,提高了我国在纤维国际标准化中的影响;五是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间的检测技术交流合作,同美国农业部市场服务司签订《关于棉花检验与棉花市场合作备忘录》,同澳大利亚羊毛检测局签订《羊毛质量检验技术与管理合作备忘录》,邀请国外专家来华提供技术咨询,选派人员接受国外短期培训,定期参加国际棉花、羊毛比对试验等等;六是推进纤维标准国际化平台建设,推动多边、双边技术交流合作,化解国外贸易型壁垒措施,增加国际话语权,服务纤维产业发展。

上海纤检所在纤维标准国际化平台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如开展国家间实验室合作,提升机构国际知名度。该所在2008年与韩国三大知名检测技术机构之一的韩国纤维技术研究所签订了合作协议,对相关检测数据进行了结果互认,并在检测技术服务与联合科研方面达成了共识,共建合作3年多来,双方在人才培养和服务企业方面进行了多次合作。2010年底该所承担WG02工作组召集人后,致力于搭建纤维标准国际化平台,提出制定《棉纤维-含糖试验方法-分光光度法》国际标准提案建议,获得了ISO标准化组织的立项,启动该项国际标准制定工作。近年来,该所还加强了与国际知名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与能力验证活动,包括韩国纤维技术研究所、上海ITS、Institute for Interlaboratory Studies等机构。作为纤检系统内首家担任ISO标准化组织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上海所将充分利用召集人工作平台,加强与系统内外相关单位的技术合作,发挥国内各方技术力量,实质性参与纤维标准国际化工作,共同推进纤维标准的国际化。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2篇

关键词:工学结合;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课程改革;实践探索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课程是药品质量检测技术专业的核心课程,培养学生药品检测的知识与技能,树立强烈的药品质量观念与安全意识,具备药品质量检测能力与素质。这也是高职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我院对《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课程进行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课程改革的依据

黑龙江省医药产业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每年对高素质技能型人员新增需求约2000人,为制药类人才培养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我院药品质量检测技术专业是依托具有四十余年历史的校办制药企业——牡丹江温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起来的,是黑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最早开办的制药类专业。至今,本专业六百余名毕业生大部分已在省内百余家企业就业。在哈药集团等多家企业专家的指导下,我们对药品质量检测职业工作岗位进行了分析,确定了药品质量检测专业岗位有药物检验、制剂工艺质量监控、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与养护和前物料管理等5个岗位。药物检验岗位是本专业的核心岗位,通过分析药品检验的工作任务、检验过程及检验的行业要求,结合职业技能标准,我们确定了药品质量检测专业岗位应具备的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我院本专业课程团队与企业共同进行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实施方案的设计,完成了药品检测课程体系的构建,如图1所示。

课程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课程改革理念《药品质量检测技术》课程应从实际岗位需求出发,通过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岗位能力的分析流程确定课程内容。以药品的生产过程和检测流程为主线,以典型药品、典型检测方法为载体,依托校内药厂实训基地,在真实药品、真实环境、真实岗位的情境下,培养学生的岗位工作能力,以任务驱动、现场教学为导向,实现教学、工作一体化。

课程改革思路(1)对岗位——通过岗位分析,确定教学目标。通过开展广泛的调研,联合多家制药企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与专业骨干教师组成教学团队,明确了从事药品质量检测技术的岗位有药品生产中制剂工艺、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与养护管理、前物料管理、药物检验五大岗位,根据岗位任职要求,确定了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从而确定了本课程的培养目标。(2)依药典——基于药品生产过程与检验流程,按照药品标准构建教学内容。中国药典是药品生产和检测的法定依据,是制药企业检测药品的强制性标准。因此,本课程教学内容设计应依据中国药典。依据药品生产过程,即入厂(原辅料、包装材料)检测——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成品(各剂型药品),设计了原料药质量检测、包装材料质量检测、成品剂型检测3个类别(1个包装材料和10个药品);依据药品检验的基本流程——取样、检验(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书写检验记录与报告三个步骤,设计检验方法。(3)练药检——以单项检测为基础,综合实训作提升,教、学、做整合。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采用任务驱动、现场教学等方法组织教学,设计了11个学习项目。每个项目都是依据典型药品单项检测内容和典型检测方法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在学院专业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完成;4个综合实训项目在校办药厂完成,让学生切身感受到了药品质量检测的真实工作任务及工作过程,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综合,循序渐进,实现了学校与药厂、课堂与基地、教学与生产的合一。

课程改革的实践

遵循“对岗位、依药典、练药检”的课程建设思路设计教学内容根据本课程岗位需求确定学生该“用什么”,教师该“教什么”,学生该“学什么”,使教、学、用相统一,以工作过程和任务驱动教学,实现工作过程向教学过程转化。药品质量检测课程根据药品在入厂(原料药、辅料)——中间产品——出厂(成品剂型)的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测任务设置3个类型、11个检测项目,根据真实药品检测工作过程中取样、检验(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书的典型工作任务安排20个任务(检测项目)和4个综合全检项目,共108学时。每个教学项目都包含布置任务、查阅资料并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材料准备、检测操作、记录结果并分析、学习效果评价、思考与练习、相关知识与技能学习等8个方面的内容。

开发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药检教材经过几年课程改革探索,2009年,我们编写了《药品质量检测技术》教材,由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出版。本教材针对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首次以模块的方式突出技能训练,设计了三个模块:基本检测能力、专项检测能力和综合实训。教材将药品质量检测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紧密结合,按原料药、包装材料、成品制型等质量检测技术要求安排实训任务,最后设计原料药、中间产品、片剂、注射剂4个类型药物的全部检测实训项目,是一部工学结合的特色教材。在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多家制药企业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

探索出了基于“一条主线、两个典型、三个真实”的任务驱动教学模式(1)一条主线:以药品的生产过程和检测流程为主线。针对制药企业中原料药、辅料、成品剂型的生产过程中的检测确定教学项目,基于取样、检验、书写检验记录与报告书的药品检测过程序化教学内容。(2)两个典型:以典型药品、典型检测方法为载体,从药品的单项检测过渡到合检测,由简单到复杂,使课程内容与药品质量检测岗位实际工作内容一致。以片剂、注射剂等9种剂型为典型剂型,以一般杂质检查、高效液相色谱法、可见分光光度法等作为典型检测方法。(3)三个真实:在真实药品、真实环境、真实岗位的情境下,进行现场的药品检测。充分利用拥有校办药厂教学资源的优势,使课堂与基地一体化,实现教学、工作一体化。该教学模式明确了药检岗位的任务、应具备的检测岗位职业能力与素质,使学生快速适应岗位、转换角色,在真实工作环境中成长为合格的药物检测员。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1)项目教学,任务驱动——两个典型:从典型药品切入教学内容,从典型检测方法确定实训任务,从操作标准出发,教学生掌握药品检测的方法和技能;从行业标准出发,提升学生的职业素质;从就业质量出发,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特征。(2)现场教学法——三个真实:将全部课程移到专业实训室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完成,使学生置身真实的药检工作环境和真实岗位中,规范实训条件和要求,严格训练操作技术,对真实的药品进行检测。例如,正确取样、多份平行测定、填写药品检验记录和报告等,使教学形式和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让学生真正掌握规范实用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药品检验任务,从中产生成就感,不断增强学习的自信心和自觉性。

前校后厂,真岗实做,“学员”成“准员工”利用学院校办企业——牡丹江温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药品检测专业学生全部能在药厂5条生产线实训,能对药厂生产的原料药、注射液、颗粒剂等多种剂型的药品进行检测,学习过程就是工作过程,实训过程就是检测过程。学生能切身体会厂风厂纪厂貌、责任和态度,技术与技能同步提升。学生能按照GMP认证要求去生产、操作、检测,边学习,边工作,适岗位、强技能,教师教,师傅带,由“学员”变成“准员工”。 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学生学习效果我们以网络教学系统为平台,建设本课程的教学资源库,开发了药品质量检测技术网络课程,包括教学资源、课程标准、自主学习、教学课件、试题库、在线考试系统、教学视频等,拓展学生学习空间,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网络教学系统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一个网上互动、网上练习、辅助学习的虚拟课堂,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果。

单项与综合全程考核,德技双修,改革考核评价方式我们本着“单项考核要达标,综合考核要精准;小组评价和学生自评贯始终;过程评价与结果考试相结合,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融一体”的思路完成课程的考核评价。总成绩包括职业能力考试(50%)、职业素质考核(20%)、结果考试(30%)三个方面。

教师培养机制的建立提升了教学团队的整体教学、科研、技术服务水平,教学质量明显提高(1)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教育教学改革论坛、课程建设能力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职教理论培训,拓宽教师职教视野,使教师的职教理论水平显著提高。学院搭建平台,鼓励教师参与课题研究和教材编写,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科研和专业技术水平。教师累计发表教学及科研论文四十多篇,主编、参编国家和行业规划教材12部。(2)采取“导师制”、教学竞赛等措施,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安排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能力。目前,本专业有6人通过考试,获得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课程改进的方向与途径

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广泛开展课程组内教师听课、评课、上公开课活动;进一步明晰“导师”和青年教师的职责,完善考核方案;鼓励教师参与实践锻炼,有计划地安排教师深入企业一线,提升药品质量检测与管理能力;通过课程资源建设带动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完善顶岗实训的设计和管理充分研讨顶岗实训项目,与校办药厂和校外合作企业有效对接,加大对企业兼职教师聘任力度,使顶岗实训管理与考核更加规范化。

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利用课程团队现有技术优势和优越的实训条件,积极与省内制药企业和药品经营管理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咨询、培训工作,为黑龙江省制药支柱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加强课程资源建设积极开展社会调研,紧跟企业的生产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课程资源。

参考文献

[1]白玲玲,姜辉,李伟威.基于就业导向的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以药品质量检测技术专业为例[J].辽宁高职学报,2009,11(7).

[2]王金香,梁颖,刘浩.高职药物分析课程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广东药学院学报,2008,26(4).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3篇

关键词:教学改革 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 教学探索实践

《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是针对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核心课。该课程理论性、实践性较强,以《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子技术》、《汽车理论》等专业课程知识为基础,以相关专业知识综合应用及逻辑推理为手段,培养学生通过试验手段对汽车性能进行检测、验证、分析和评价的能力,在汽车或总成零件不解体的情况下对汽车常见故障作出基本的诊断和检测能力的专业核心课程。

一、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我国汽车市场的飞速成长及相关新技术的大量运用,使面向汽车后市场的高校汽车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掌握一定的汽车检测诊断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汽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故障问题的能力,是我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课程组对原交通运输专业课程体系下《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汽车诊断学》两门课程进行了优化组合,重新设立了《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课程。

二、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1.更新观念,探索新的培养模式。现阶段下积极引导汽车检测与维修设备研发公司、汽车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共同组建有利于汽车后市场健康发展的产学研合作的高等教育体系。唯有这样,高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才能与时俱进、把握时代脉搏,为汽车检测与维修行业的发展提供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人才支持。开展“订单式”培养,加强高校与汽车检测与维修设备研发公司、汽车制造企业的关系,将是汽车服务工程专业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

2.与时俱进,改革课程内容。《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课程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汽车整车基本性能和安全性能检测的内容,了解汽车检测站工艺流程,掌握发动机及汽车底盘技术状况检测和故障诊断基本方法,具备正确使用常用检测设备的能力,能够对整车性能和总成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分析和评价。

随着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各项新技术不断应用于汽车工业,各汽车厂商不断推出新的车型,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也在进行跨越式的发展革新。这使得公开出版的教材总是滞后于新技术的应用,在教学中教师必须紧跟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地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及时、准确地把汽车工业应用的最新技术、检测维修方法等讲授给学生。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应该逐渐加入汽车故障诊断学的理论知识,强化关键汽车故障诊断设备(如发动机综合分析仪、汽车电脑故障诊断仪、汽车示波仪、底盘测功仪)的原理的讲解与技术研发的引导。

3.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传统枯燥、抽象的课堂教学方法不利于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热情和兴趣,通过优化教学模式使学生由被动变主动,使学生在良好的学习氛围中理解掌握汽车故障产生机理、故障诊断方法、检测维修设备工作原理等基本知识。

(1)合理运用多媒体技术,优化课堂教学。通过合理运用多媒体技术,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率,优化课堂教学,降低教学成本。在教学中,通过多媒体创设接近实际的情境学习。利用直观的形象去激发联想,唤醒记忆中有关的知识、经验和表象,用原有的认知结构中的知识去理解,同化当前学习的新知识。而对于演示性较强或操作过程较复杂的教学内容:如汽油机废气检测、柴抽机的烟度检测、计算机控制的点火系统的故障诊断、前轮定位参数检测等内,可拍制成录像的形式。

(2) 构建“理论、虚拟、实验三维一体”教学环境。利用一切教学条件,构建三维一体的教学环境,实现课堂、软件模拟与现场零距离的对接,使学生动脑动手,理论实践融会贯通,知识和技能同步养成。

(3) 组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汽车高级检修师”等级考试,协调相关资源并给予学生必要的考前辅导,使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对学生就业有很大帮助,同时也可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4. 突出实训主导地位,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特色鲜明,是全国唯一以汽车命名的本科院校,学校坚持教育创新,注重个性发展,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建有部级汽车产业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其下设汽车检测实验中心拥有德国MAHA的底盘测功机、制动实验台、轿车性能检测线、汽车四轮定位仪、发动机水力测功机、电涡流测功机、油泵实验台等设备。为了强化实践,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配合《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课程又增设了一门3周的《汽车检测实习》课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明确了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突出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故障检测诊断的实际工程能力。严格遵循了实践与理论融合,实践与理论并行,循环渐进,螺旋上升的改革思路。

5. 开展科技创新,培养学生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能力。依托学校省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汽车工程大学生创新基地,充分利用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本田一升油比赛、全国大学生方程式汽车大赛等项目积极组织引导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把检测课程的教学与科技创新联系起来,教学中留给学生一定的问题思考,通过学生科技活动来解决问题以促进课程的深入学习。 比如说:讲到汽车噪声检测内容时,引导学生结合全国大学生方程式汽车大赛,组织学生开展赛车尾气噪声检测与控制的研究,通过学生的科技活动,提高了比赛成绩,培养其科技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从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

《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作为汽车服务工程专业课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门专业核心课,该课程的整体水平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与企业的接轨能力。如何实现课程理论讲授与实训操作有机结合,既能培养学生的专业发展能力、就业能力,又能拓展他们的创业能力,将是摆在课程组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三、结语

随着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课程需要与时俱进,我们必须不断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汽车服务工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李朝辉,杨新桦. 汽车新技术[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

[2]桑楠. 汽车检测与故障诊断课程的教学探索[J]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8(09).

[3]刘新平. 汽车检测与故障诊断课程的教学改革实践[J] 农机化研究,2004(9).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4篇

关健词:食品通用检测技术;课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摇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6-0205-02

一、课程开设背景与专业定位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的食品加工技术专业是国家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食品加工技术专业紧紧围绕黑龙江建设农产品加工大省的战略目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创新构建了以岗位能力为核心的融加工与检测为一体的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确定了5门专业核心课程,即《粮食加工与检测技术》、《大豆油脂的生产与检验技术》、《乳制品加工与检测技术》、《肉制品加工与检测技术》、《山特产品加工与检测技术》。食品通用检测技术是该专业重点建设的专业平台课程。

二、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1.课程设计理念。食品通用检测技术是我院食品加工专业的专业技能平台课程之一,是食品加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必修课程,该课程与食品加工、食品安全和食品营养等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密切相关;本课程的学习是食品专业学生职业素质养成和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载体,对食品加工、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的技能掌握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为后续核心课程提供相应的通用的食品分析与检验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一门课程。将课程定位为:针对黑龙江省食品加工企业特点,培养企业需要的,具备食品检测的基本知识、掌握食品检测流程与检测方法(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掌握通用分析检测仪器的结构、性能和使用方法,能从事食品检测工作的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后续发展潜质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同时具有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谨求实、细致认真、客观真实、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等职业素质。

2.课程设计思路。①符合行业需要,切合区域特点。在广泛调研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针对黑龙江省食品加工产业发展特色,立足于食品加工专业服务面向,与企业专家一起制订课程标准、完善课程内容,使课程的行业特色、专业特色、区域特色鲜明。②取之于核心课程,服务于核心课程。结合专业,针对核心课程的教学需要确立教学内容,围绕核心课程所需的职业能力和素质确立培养目标,实施课程改革。解决以往与专业核心课程相脱节的问题,增强教学的针对性,提高学生的兴趣与热情。③以“自主性、创新性”为原则设计教学内容。从后续的核心课程(食品专业岗位)需求出发确定与教学相关的实训项目,用具体的检测实际实例驱动理论教学,通过“基本技能训练(课内单项技能)综合性实训(综合集成技能项目)设计性实验(车间工作岗位规范提高)归类加工链接分析检测知识,使知识、案例一体化,“教、学、做”合一。

三、教学内容

1.依据企业岗位及专业核心课程所需知识、能力、素质选取教学内容,突出针对性和适用性。黑龙江典型的食品企业类型包括粮、油、肉、乳及山特制品,我院食品加工专业的五门核心课程是根据企业需求确定的。本着服务于核心课程――“从核心课程中来、去核心课程中用”的课程设计思路,使教师、学生、专业相融合,教、学、做相统一。本课程设有预备知识、粮食及其制品的检测、大豆油脂品质检验、山特产品及其制品的检测、肉及肉制品检测、乳及乳制品的检测6个课上完成项目,下设蜂王浆中王浆酸的检测等22个子项目,设计了稻米的碱消度检测等11个课下完成的拓展项目,共计138学时。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技术含量高,内容选取与职业岗位的需求对接紧密。

2.任务驱动教学,实现教学做一体,突显三个一致。①教学项目设计与区域典型食品资源类型相一致。黑龙江典型的食品企业类型包括粮、油、肉、乳及山特制品,依据这五大类典型产品设计检测的预备知识,粮食及其制品的检测,大豆油的检测,肉及肉制品的检测,乳及乳制品的检验,山特产品及其制品的检测等六大项目。②课程教学重点与学生就职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相一致,任务推动教学,实用够用。食品检测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是依据我国已颁布的职业标准体系中,食品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将食品分析与检测方法等理论知识内容渗透到项目训练的过程中,以启发式为主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用项目任务推动教学,实现理实一体化教学。③教学环节实施与核心课程生产实训的实际流程相一致,真岗实做。学院拥有一栋12800m2的食品加工大楼,设有七条生产线的生产性实训车间,其中肉制品生产车间(牡丹江日升昌食品有限公司注资)和山特干品生产车间,企业长期生产,大豆油脂的生产与检验技术、乳制品加工与检测技术、肉制品加工与检测技术等三门核心课程,每学期都设置生产性的教学实习,本课程根据核心课程的生产项目设计实践教学项目,学生深入到车间进行产品采样,生产线上的检测,进行实验室化验分析,数据处理,按真实生产任务及工艺流程整合、序化教学内容,为学生创建真实的学习情境,教、学、做合一,生产上做什么,老师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使教学过程真实、有序,施行他生产。这样既可以使学生的实践教学面更广泛,又可以充分利用校内教学资源,让学生的学习更有针对性。

四、教学模式与方法

1.依据核心课程需求积极探索课堂、车间、实训地点一体化的工学结合教学模式。①“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课堂设在实训室,在教学中将传统板书讲解与现代教学技术相结合,合理使用信息及多媒体技术,通过录像、视频、动画等资料,将理化检验的特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生动、形象的示范和讲解,让学生一目了然,实现知识与技能相融合,加深学生的感性认识。②课堂、车间、实训地点一体化,真岗实作。在教学过程中,依托校内生产性车间和分析检测中心,以食品加工专业学生在核心课程中实训的真实的产品为样品进行分析检测,以小组为单位,通过文献检索、网络,查阅相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制定检测方案,完成核心课程生产线上食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检验,真岗实作,并会运用专业术语,能正确处理实验数据,分析检验误差,正确评价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能独立完成检验报告,作出品质判断。使教学内容与实践相结合,使学生技能培训在“真实”的职业氛围中。

2.依据课程内容多种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并用,努力提升教学效果。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应服务于教学具体项目的实施,在教学中,针对具体教学项目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团队意识,竞争意识以及自主学习、自我管理的能力。①简单项目,讲一练二,讲练结合。②复杂项目,两轮教学,任务驱动,团队协作。复杂项目如各类样品蛋白质的检测,检测操作复杂、关键环节较多,安排两轮回教学。在第一轮教学中,教师以大豆一种样品的操作为例,讲述原理、指导操作,示范主要技术步骤,学生同步操作练习;在第二轮教学中,基于不同样品(王浆、鱼、肉)的取样方法与前处理方法不同,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独立查资料,确定实验方法,小组共同实施操作,教师指导。通过对不同样品进行两轮回相同检测操作,使学生熟练掌握检测的基本方法及操作技能,培养了举一反三、团队协作的能力。③设计项目,突出重点,强化训练。学生通过“基本技能训练,综合性实训后,以“自主性、创新性”为原则自己设计教学项目,设专业教师指导,论证其可行性,开放实训室和生产性车间,教师指导操作,突出项目重点,螺旋式反复强化训练,突出学生能力培养。④依据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技术手段,用课件、视频、动画,有效地吸引学生,使教学效果更加生动直观;拍摄分析操作的教学录像,在网上共享,为学生随时随地继续学习提供方便;建立师生QQ群,交流学习状况;利用QQ群邮箱,共享教学课件、教学视频、职业资格标准、网上作业等自学内容,方便学生查阅下载,让学生及时了解行业标准、行业动态,较好地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5篇

1 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特征与存在的问题

无损检测技术是一个应用型极强的专业,非常注重实践,项目化教学模式的实施,必然要求企业参与教学过程,以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与制定应把企业的影响因素考虑进去,以传统教学模式下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又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更强调企业参与教学过程,教学课堂深入企业,并明确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职能、参与环节、参与方式和参与内容,更有利于实现无损检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关于此种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所涉及的问题,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探讨:

1.1 突出企业参与的特征

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本身与企业密不可分,具体表现为:确定无损检测技术专业学生应具备的核心能力必须通过企业调研来实现,无损检测项目设置来源于相关企业的检测任务,项目实施依赖于企业的设备资源和工程资源,检测项目指导需要专兼职教师共同完成,项目考评中企业评价占有一定的比例,检测项目成果也可以应用于企业。在项目化教学模式无损检测技术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企业的参与必不可少。

1.2 企业在传统教学模式与项目化教学模式中作用的对比

传统教学模式下,企业参与无损检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邀请企业专家举办讲座、聘请企业兼职教师授课、江苏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考委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试培训、顶岗实习指导等方面。从无损检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效果来看,并不是非常理想,只有大部分学生可以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仍有一少部分自制力较差、比较被动的学生未满足人才培养的要求。

项目化教学模式下,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途径除了以上几方面以外,更为关键的是为教学过程中检测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设备资源、工程资源和人力资源,以此来弥补传统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式的不足。与此同时,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比如:企业作息时间与项目教学时间的冲突、企业现场指导老师缺乏教学经验、表达能力欠缺、和学生的沟通不够充分等。

综上所述,对于无损检测技术专业而言,随着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和项目化教学模式的实施,迫切需要制定一套与本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相匹配,并能为企业参与无损检测人才培养活动提供方向与指引的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

2 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立足于能力本位的项目化教学模式,同时还应体现企业在无损检测技术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1 制定思路

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以本专业传统人才培养方案为基础,全新设计以核心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以企业参与为主线,明确企业的参与职能、参与环节、参与方式和参与教学内容,进而实现无损检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和素质目标。

2.2 制定步骤

(1)明确无损检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首先明确无损检测技术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和素质目标。

(2)指明无损检测技术专业学生就业面向的工作岗位

无损检测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以就业工作岗位(射线检测员、超声检测员、磁粉检测员、渗透检测员和无损检测工艺员等)为依,明确无损检测技术专业学生就业面向的工作岗位可以使项目化教学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更具方向性。

(3)将企业与学校培养的任务合理分工

首先召开无损检测专家论证会,然后根据无损检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能力,并将每项能力具体细分为若干个典型的项目,然后指明项目是属于“学校培养”、“企业培养”和“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中的哪一类,以此界定学校和企业培养的能力点,明确学校和企业各自的培养任务。

(4)明确培养任务之后,根据学校和企业的特点设置具体项目任务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无损检测技术专业共设四个大项目,分别是“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和“渗透检测”,每个项目均对应专业核心能力目标,并下设与企业实际需要相符的具体工作任务。

(5)以项目为载体重新整合课程,设计全新的课程体系

无损检测技术专业项目化教学模式依据课程与项目的关系将课程分为相关课程、核心课程和非核心课程。相关课程是指完成项目必备的无损检测相关知识、方法和工具等,比如: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化工制图及CAD、焊接技术等;核心课程是专业核心课程,如: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和综合实训考证;非核心课程主要是指专业基础课程和公共课程。在设计全新课程体系的同时,对于人才培养方案所涉及到的课程均应注明是否有企业参与培养。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6篇

【论文摘要】行政许可是一种涉及知识性、规范性、专业性、政策性的综合性行政活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在许可决定作出过程中已经开始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掌握技术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组织而言,其与行政许可机关的关系,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的归属不仅会影响到行政许可本身的公平正当,而且会对正确认识市场、社会、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行政许可 技术支持 归责 行政许可是一种涉及知识性、规范性、专业性、政策性的综合性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时所面临的问题已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法律规范本身,更多的却是在专业、政策、科学技术领域中左右逢源。那么这种带有专业性知识倾向所带来的影响会在多大程度上左右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呢?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在行政许可的运作过程中又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对行政许可的作出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文以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分析样本,试作一探对,以起引玉之效。 一、行政许可与技术支持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我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其创新之处就在于法律在调节国家、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明确了界限与方向。同时其亮点不限于此,该法对于行政许可与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及其运用也作出了导向性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中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就包括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是基于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才制定的,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必须要符合要求的门槛以及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其作用在于为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定了一条钱,识有符合此钱才是合格的生产技术。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准则。技木规范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调整人类行为的具有相对普适性和稳定性的指示系统,是与社会规范既有本质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另一关规范。凡有产品生产和使用的单位或场所,都可按需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据自然科学和自然法则来规范人们的技术行为。有些技术规范如不被遵守,就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导致效率低下,危及生产和交通秩序,或直接与他人的生命财产攸关,社会需要强制人们遵守,并将它们变为劳动纪律、行政命令或法规,它们就成为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就是具有技术性和强制力双重特征的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就成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其实施也具有了强制性。 《行政许可法》第28条更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许可这个特定场域中,把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巧妙地结合起来了。 结合《行政许可法》第12 、28 、38、39、55、62、68条涉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运用的条款的梳理,我们认为行政许可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存在着以下关系: 1.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依据。就第28条的规定而言,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许可,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的就应予许可,不符合的就不应许可,比较客现,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不一定非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管理。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该条款中的“法定条件、标准”无论是从严格规则主义进行解释,还是从立法意图进行扩大解释,都至少应该包括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从事许可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技术条件、法定技术标准,即由政府部门或国际性组织在权衡和折中的基础上加以制定的条件、标准。第55条涉及到技术标准、规范的具体应用。只要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成为是否作出许可的主要依据。即使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应书面说明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这就是行政程序中所谓的说明理由制度。由于技术标准和规范是作出决定 的技术依据,因此就构成说明理由中的主要内容。 2.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的技术尺度。《行政许可法》一改以前“重许可、轻监管”的局面,用大量的条文来对许可监管作出规范。在许可监管中,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同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成为监督行政许可实施的技术尺度。第62条是对行政检查、检验作出规定,第68条是明确了单位自检及监督改正制度。检查、检验、单位自检以及改正是否符合要求,必然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设立许可时所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到了许可监管阶段,这些技术依据就成为衡量监管许可是否合法的技术尺度。 3.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成为行政许可决定的确诙内容,构成许可决定的附属形式。行政许可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认可形式。但对于经过检测、检验、检疫的行政许可事项而言,单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足以表明其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还须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这样做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可信性,增强了许可机关的公信力。 4.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直接影响到行政许可设定的目标。《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科学技术、智力资源日益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要素,行政许可越来越与技术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对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合理的规范,才能保障行政许可按照法定的目标发展。 检测、检验、检疫结论是科学活动的产物,但其本身不一定是科学,需要对检测、检验、检疫使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遴选,作出合适与否的评判。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往往会带来检测、检验、检疫方面的突破,一些新颖但尚未成熟的技术手段很容易被运用于检测等活动中。经验表明,科学越是发达和先进,其迷惑性也就越强。若未经时间考验和标准量化检验的技术手段,用于检测等活动,将导致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损害行政权威。 因此,专业技术组织的自身属性以及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法律地位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检测、检验、检疫结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进一步会影响到行政许可的公平和正当。 二、专业技术组织的的法律地位 (一)专业技术组织的公共性与技术性 人们认同公共行政并非一项专业技能,而是一种实践社会道德的形式,原因就在于人们要求公共行政管理者对公共利益责任的承担并非仅着眼于特定问题范围,而应遍及社会的各个层面。那么专业技能与公共责任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张力呢?专业性技术组织以技术性事务的处理为媒因来承担公共性职能,公共性与技术性之间的关系是专业性技术组织必然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来看,专业性技术组织提供的检验、检测、检疫服务是以高度的专业技术知识为背景的。由于技术人员掌握知识的探奥,为外人无法理解,委托人及行政机关无法对这种专业性作出准确判断,如果这种服务的质量由外行人来管理,会形成瞎指挥。另外,在专业性技术组织和委托人之间的封闭空间里,所提供的是一种高度个别化的服务,因而难以劝其进行统一管理。如果委托人自己无法判断这种技术服务进行得是否妥当,如果服务不能被市场进行调节,就只能由专业技术组织的工作人员通过伦理性的自我约束来解决。而这正是公共性的要求内容。 从公共性角度来看,要求专业技术组织对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负起责任,要求专业技术组织在具体的技术服务中扮演“正义的维护者”、“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角色,如果能实现这些目标,无疑会极大地提升行政许可制度对普遍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维护程度,民众对公共行政的满意程度也会保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准。由于这些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从事技术活动的职业自然也就具有了为公众服务的属性。 由此就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为了使委托人更好地得到服务,使这些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能够确保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专业性技术组织必须努力提高专业素质,由此又导出了专业性、技术性的理论。 (二)专业技术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专业技术组织是对特定物的检验、检疫、检测,而行政机关仅对特定范围内的物进行检验、检疫、检测。 第二,专业技术组织对这些物品的检验、检疫、检测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因此须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三,以后的发展趋势是对这类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逐步转移到非政府组织中。 第四,这类组织要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这说明我国已经把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为社会中介组织个后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开拓了发展的空间司。 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所进行的活动要逐步过渡到专业技术组织手中。此处立法者采用了一种排除式的概括规定,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否则,仅仅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是不能够对这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做出规定的。同时该法条所涉及对特定的物品所采取的活动中,仅限于检验、检测、检疫这些技术性活动要由专业性技术组织来实施,而关于这些特定物品的其他活动并非同样要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也只是实施和自己职能相关联的事项。在该法条当中采取了以事项性质和主体职能为标准,以法律规定为保障,贯彻了“政事分开”的立法思想。《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体现了对社会系统的三分法模式,其逻辑定位是:“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这样的界定为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市民社会)的迅速成长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市场、社会、政府这三域形成互动。这是基于公共安全对市场的事先介入,对自由贸易的事先干预,在试图解决政府职能转变出现的问题,规范政府职能的界限,明确非政府组织的责任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时也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关于专业技术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法律无统一规定。大概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重叠关系,有的法律规定专业技术组织与行政机关是隶属关系,甚至行政机关自己就有这项职能。如《药品管理法》第65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二种是委托关系,《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同时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是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法设立的。二者从关系上说是一种内部领导关系,甚至是重叠关系,此时专业技术组织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 但是国家商检部门和经其许可的检验机构则是一种外部委托关系,专业技术组织组织上独立,但行政机关通过委托由其具体进行检验方面的操作。 第三种是指导关系,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和行政机关不能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如《产品质量法》第20条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由于我国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一直采用双重管理的模式,中介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必须受其业务主管机关的指导。 由于各类技术机构和行政机关的依附或隶属、监管关系,检测、检验、检疫体制基本上处于混乱无序状态。行政机关对于检测、检验、检疫结论缺乏具体的审查、判断标准,当出现几份鉴定结论时,行政机关无所适从,最终不得不按照检测机构的行政级别、检测人的资历等形式要素来取舍。“要理顺行政机关与专业服务组织的关系,对于目前行政机关内设或者下设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创造条件将这矣机构从有关行政机关中逐步剥离出来,面向社会广泛提供技术服务,成为依法独立从事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活动,并对其技术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 (三)检验、检测、检疫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有关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中,就明确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部 门职能,实现‘两个相对分开’”。要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要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赴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将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的单位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其职责转变为面向社会,依法独立地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现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审查可以分为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形式要求是指是否具备申请许可的法定形式,实质要求是指申请人行使权利的资格或条件是否具备。 实质要求是决定能否申请许可的关键,但缺乏形式要求同样会导致申请遭到拒绝。正是由于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这种区别的客现存在,与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与非政府组织的分工、权限划分是相互一致的。 经过专业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检疫的物品,行政许可机关如何认定?是形式上的审查运是实质上的审查?运是其许可程序的一个步骤?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物品是许可申请人送交专业技术组织,还是由许可机关转交专业技术组织?这会因实施检验、检测、检疫主体不同而导致的程序设置不同: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应当在申请许可之前,而行政机关实施的可能会在审查与决定过程中。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专业技术组织的职能范围内的活动,许可申请人应先到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活动,然后按照法定的申请条件进行许可申请,专业技术组织的鉴定结论就成为申请材料的必然组成部分。 《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这说明行政许可机关对许可材料的审查原则上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只有当“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时才会进行核查。 由行政机关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物品,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便民服务,一般是在受理许可申请后,由行政许可机关下属的专业技术组织或委托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机关不但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运可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活动就成为行政许可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标签和印章也就成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备形式。 由此可见,以上两种模式事实上都是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活动,只不过因为程序设置不同而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归属不同。 (四)行使职能的“前”与“后” 尽管《行政许可法》没有专门对专业技术组织的设置作出规定,但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如《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专业技术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和能力,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那么专业技术组织会因为行使了原来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而改变原来的属性吗? 确实,这种新的管理方式对我们原有的体制和理论提出了挑战,在界定这种现象时也出现了不确定性。“这种界定中的不确定性乃是基于众多的原因:一方面我们的宪法和传统都未明确规定公共行政的大致范围,也没有针对其内容的基本原则,以限定某一职能到底是由公共行政还是私人承担。更确切地说,由公共当局与私人机构的活动并存的众多领域……,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作为法人不能亲自完成任务,而必须在其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处理有关工作。这些人本质上是私人而非‘国家”。 专业技术组织并非都是圣估的天使,不同组织对公益的理解会有差异,不同的专业技术组织之间、专业技术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都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专业技术组织也可能背离宗旨或违法乱纪。这都需要政府和司法部门来协调和仲裁。但政府不能随意行事,应本着法治精神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三、归责制度的创新 (一)对《行政许可法》 第28条责任条款的分析 尽管行政许可法已出台,但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争议并没有停止。行政许可性质的界定不仅决定了行政许可的发展趋势,同样关系到行政机关与非政府组织的分工、权限划分。 从行政许可制度设定与存在的根本原因上讲,就是申请人在从事某项活动或者行使某项权利时,若涉及到一定的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时,其是否已具备为社会和他人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任何权利的享有与行使都会受到一定限制。这是站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许可事项申请人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制约性要求。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或者法定情形,行政机关负责审查并进行监督。故,此处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审查及审查后的监督检查义务;二是违法及怠于履行职责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有学者认为要解决这一处于困境的实钱中的法律问题,只能求助形式上的分类作为标准。必须把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同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分开。理想的模式自然是由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完成行政任务,私人机构完成私人事务。实则不然,存在着相当部分不可消除的、各种不同的重叠形式。[11]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同样会涉及到程序的设置,程序设置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答案。 在由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这种模式中,鉴定结论构成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就必然包括检验检疫检测结论的真实性,因检验、检疫、检测结论而导致的许可申请失败或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都和行政许可机关无因果关系。 此时的纠纷主要是许可申请人与专业技术组织之间就检验、检疫、检测结论发生的纠纷。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向许可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能在一定情形下向社会和公众承担被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因弄虚作假被给予行政处罚。相同的立法例还可以在《产品质量法》中找到类似规定。[12]这其中的法律责任都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此时的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途径或民事诉讼途径。 在行政机关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这种模式中,此时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是许可申请人在许可申请受理之后,由行政许可机关的下属的专业技术组织或委托其他专业技术组织作出的。此时对结论真实性负责、承担责任的就不再是许可申请人了,而是行政许可机关了。此时因检验、检测、检疫结论真实性的缺陷而导致的许可申请遭到拒绝以及造成的损失,许可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获得解决,专业技术组织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然后行政许可机关再就检验、检测、检疫结论的委托关系向专业技术组织通这行政处分(针对下属的专业技术组织)或民事诉讼(针对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进行追偿,构成犯罪或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这两种模式中都涉及到对检验、检疫、检测结论的异议,异议能否成立,决定责任是否应由专业技术组织承担,通常的做法是让另外一个专业技术组织进行复检。例如《药品管理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另外一个专业技术组织的人员、设施是否更为权威、结论是否更具有可信度就不得而知了,至少为救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二)行政机关是否“遁入私法”? 政府将行政任务转而由一个由专业技术组织负责时,既不能损害公权力承担的特殊义务,也不能推脱它本来所应承担的特殊责任,不能以摆脱公共制约而“遁入私法”。 如果说专业技术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是否需要事后监督?专业技术组织在行政许可中尽管是一种技术性、事实性的鉴定,但仍然是在承担公共行政任务。这些专业技术组织在承担公共任务时,将会出现两方面的问题:其一,由于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私法进行活动的,因此较少受到公法原则与规则的严格约束;其二,专业技术组织在进行活动时,要受到经济性价值(例如成本和盈利等)的支配。 这些经济性价值相对于公共行政的非经 济价值(例如公开、公平、民主、参与等)而言,有时甚至占据决定性地位。这样,在一方面,专业技术组织在行动中较少受到公法的严格拘束;另一方面,专业技术组织又容易受到经济价值的支配而忽视非经济价值。尽管一部分专业技术组织会被推向市场,其行为会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但必然的结果就是公共行政领域公共性出现臧损趋势。 行政法应对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个思路:其一,将公法价值和公法原则适用于专业技术组织,“例如有没有尊重平等权利、有无其它明确的公共福利的动机等来作为判断”。[13]其二,创设和远用一些成本较低的、灵活的、非正式的协商程序,以确保各方利益和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表达和全面考虑。但需要注意的是,与政府及其承担的公共任务相比,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承担的公共任务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不应完全采取对待政府的约束方式来约束这些主体。 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醒我们注意责任的转移,国家(State)退后一步而把责任推给私营部门和志愿团体—从广义上说推给公民的这样一种打算。”就是说,公共职能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等共同承担的。这就导致了行政责任模糊化趋势,即“制定政策的人和公众在这种情况下便不清楚有关事务到底由难负责。” [14]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是一种历史发展趋势,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间。在当下和以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政府管理职能在公共行政中仍会占主导地位。 在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对政府职能转变后的政府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引导和规范”,“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由最初的政府管理转变为政府和行业组织、中介组现共同管理的模式,政府的职能在于规划、引导、推动行业发展,而行业组织和中介组织的职能在于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监督成员履行行规行约,并为成员提供服务。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充当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之一就是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15]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在于其“公益维护者”的身份。所以,维护公益是政府不可放弃的义务。虽然当代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从而导致了政府职责的转移与变化,但职责的转移与变化并不等于职责的放弃,维护公益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必然仍是政府。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和市场的力量来实现公益目标以减轻政府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置身事外。 因此,政府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国家必须有能力在混合体制中扮演多重角色:经纪人;沟通者;监督者;执行者和合伙人等等。任何一种主体的结合形式,只要被证明可以最好地实现利益最大化,并将特定公私安排带来的风险降至最低,国家在混合行政中的首要作用就是促成这种结合形式的介入。”[16] 其次,当社会及市场的力量无法达成甚或危及公益目标时,国家即负有接手的责任,并应采用任何适宜的手段来实现或维系公益。这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国家之最后决定责任”。因此,政府是公共行政职责的最高监督者与最终承担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应有任何变化的。 注释: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Encyclopedia of China徐梦秋,曹志平:“技术规范的特征与内涵”,载《自然辩证法通讯》 2008年第5期。Xu MengQiu&Cao ZhiPing, The Characteristic and Content of Technical Specification,5 Dialectics of Nature,(2008).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Zhang WenXian, On Categories of Legal Philosophy,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40 (2001)·[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等:《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0页。David H. Rosenbloom,Public Administration:Understanding Management , Politics and Law in the Public Sector, Renmin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10 (2002).Colin Croft,Reconceptualizing American Legal Professionalism: A Proposal for Deliberative Moral Community,67 NY. U.L.Rev. , 1256(1992).王周户,李大勇:“行政许可法意义下的非政府组织”,载《宪法学、行政法学》2006年第8期。Wang Zhouhu&Li Dayong,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 in the Sens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8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2006).王周户,李大勇:“行政许可与政事分开”,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Wang Zhouhu&Li Dayong, Sepa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nd the Conduct of Public Affairs,4 Science of law,(200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9期。《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32期。[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Pingtner , German General Administrative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39 (1999).[11][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0页。Pintner , German General Administrative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39-40(1999)[12]参见《产品质量法》第57条。[13]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Chen XinMin,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China,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2002).[14][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1页。Gerry Stock, As a Theory of Governance: Five Points, Governance and Good Governance,Social Sciences Academic Press,31-51(2000).[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 http://news. xinhuanet. com/media/2003-01/20/content-97275. 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0月6日)。[16][美]乔迪·弗里曼:《私人团体、公共职能与新行政法》,载《北大法律评论》 (2),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50页。Jody Freeman, Private Bodies, Public Functions and New Administrativ e Law, 2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516-550(2004).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7篇

推进“三大培训”,备足人才“源动力”

定义“三大培训”

自主培训:指基层单位为完成生产岗位技能人员胜任能力考评而开展的培训工作。基层单位是自主培训的责任主体,培训中心是管理平台、督导主体,直接管理培训分中心,督导工作站,负责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控。

统一培训:指由培训中心组织实施的管理及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公司专业部门是专业培训的责任主体,培训中心是工作平台,是实施主体,负责开发培训项目,深化培训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开展专业技术及管理岗位内部认证。

委托培养:指公司委托专业支撑实施单位实施的专业核心骨干培养工作。专业支撑实施单位是责任主体,培训中心是运行平台,是组织主体,组织各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参与实施跟班培训、实岗工作,协调后勤保障工作。

重点工作及实施方式

1.实化自主培训,提升生产技能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工作任务:以基层单位为主体,采用普考、培训、复测、年检的方式,开展基于岗位胜任能力测评的生产技能人员实用化培训,实现“技能达标、人岗适应”目标。一是按照三年内对主业一线生产技能人员测评全覆盖的原则,开展生产人员岗位胜任能力考评工作,2013年重点考评变电运维、配网运维、配网检修专业;2014年重点考评输电运维、输电检修、电能计量专业;2015年重点考评变电检修、用电检查、抄核收专业。变电二次、调度监控运行专业按公司调控中心要求实现分年度目标。二是有序开展专业融合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分年度实现调度与集中监控、继保与自动化站端运维、变电运行与维护人员技能融合目标。三是对集体企业回归人员和跨区流动人员开展转岗适应能力培训,以技能培训为重点,培训合格后补充一线用工需求。

实施方式:基层单位按照“三年全覆盖”原则,确定本单位2013-2015三个年度的测评专业,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生产岗位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规范》,实化岗位技能规范。36家单位每年3月底前,制定岗位胜任能力考评方案;3-7月,各单位进行应知应会摸底普考,自主开展实用化技能培训,进行岗位胜任能力测评;8-9月,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并复测,复测结束,提交自评报告,向公司申报年检;10-11月,公司专业部门根据各单位制定的考评方案,组织抽检,综合评价效果。

2.强化统一培训,提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履职能力

工作任务:由公司运检、调控、营销、财务等专业部门主导,培训中心和基层单位配合,组织专业技术提升统一培训和岗位考试。一是开展技术监督、输电、变电运维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进行专业岗位资格认证考试。二是组织调控运行、方式计划、继电保护、自动化专业技术培训,进行专业岗位资格认证考试。三是开展抄收、核算、用电检查(含反窃电)、业扩报装、营业前台、计量、采集运维、市场及智能用电、95598客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四是组织有财会基础知识、且有意向从事财务工作的非财会人员,参加会计核算基础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培训,进行财务岗位内部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补充到缺员岗位。五是继续组织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产权、财务稽核等财务在岗人员的专业提升培训和岗位技能考试。

实施方式:公司运检、调控、营销、财务等专业部门,制定本专业培训及考试方案,人资部分年度安排实施。各专业部门实施的专业岗位资格认证考试,将根据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档颁发内部岗位资格证书,先作为员工上岗的优先条件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资格认证机制,将其作为员工岗位竞聘的必备条件。

3.创新委托培养,提升专业骨干人员核心技术能力

工作任务:委托电科院、检修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等专业支撑实施单位采用跟班培训、实岗工作方式开展现场培训,培养专业骨干,打造高精尖技术支撑团队。一是委托电科院培养电气试验、二次、计量及采集(技术)专业骨干。二是委托检修分公司培养变电运维、变电检修、直流专业骨干。三是委托客户服务中心培养营销稽查信息技术、电费核算、业扩报装、服务品质管理、负荷控制、用电检查、计量及采集(应用)专业骨干。四是委托中国电科院、国网电科院、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等单位,培养继电保护、运行方式、自动化技术骨干和专业培训师资。

实施方式:公司运检、调控、营销等专业部门,确定2013-2015年各年度专业骨干培养计划,人资部每年安排运检、调控、营销共14个专业,约200名专业人员赴电科院、检修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等单位跟班培训、实岗工作、学习培训1-6个月,培养专业技术骨干。

凝心聚力抓落实,全面推动培训工作

1.生产人员岗位胜任能力考评

每年2月底前,公司拟定工作方案;3月底前,基层单位制定完成生产人员岗位胜任能力考评方案,指定理论和实作考试范围,报送公司人资部备案。

每年3-7月,各单位进行应知应会摸底普考,自主开展实用化技能培训,进行岗位胜任能力测评;8-9月,各单位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并复测。

每年9月底提交自评报告,向公司申报年检。

每年10-12月,由运检、调控、营销等部门组成专业组,公司根据各单位考评方案,进行年度抽检。

2.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岗位履职提升培训

每年2月底前公司拟定工作方案,运检、调控、营销、财务等专业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和岗位资格认证考试方案。

每年3-11月,培训中心在主办部门指导下,明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和考试方式,聘请培训师资开展各项培训。课程结束,严格考试,由公司进行内部资格认证,颁发内部岗位资格证书。

每年11月底,培训中心提交自评报告,向公司申报年检。

每年12月,公司通过参培人员调查、基层单位反馈、组织抽检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3.专业骨干人员核心能力提升强化培训

每年2月底前公司拟定工作方案,运检、调控、营销专业部开发完成专业骨干培养计划。

每年3月,支撑实施单位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委托单位与电科院、检修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等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合同;每年4-11月,支撑实施单位开展现场培训。

三方检测专业技术第8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通信传输、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多轨道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使用许可证的名录。

第七条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境外组织必须具有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军用标准以及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产品定型、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批准文件、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品说明书(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性能指标);

(五)产品生产、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六)由产品归口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样机进行检定、检测、测试:

(一)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

(二)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手段和基本环境条件;

(三)用于检测的标准、设备和仪器经过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和校准;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测试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供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承担检定、检测、测试费用。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完成检定、检测、测试后,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对检测数据作出公正、客观的结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密。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样式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第十五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延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被许可人销售用于气象业务的专用技术装备,应当加贴使用许可标识。

第十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被许可人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注销其使用许可,并收回《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一)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二)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企业法人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使用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使用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