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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01 23:50:38

商铺申请书

商铺申请书第1篇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商铺申请书第2篇

我是品牌 / 厂商,须提供:

企业资质:申请企业需持有大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品牌资质:申请企业需持有中国商标权证书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

服务资质:申请企业需遵守“淘宝商城”7天无理由退换货、提供正规销售发票、积分活动等服务标准。 一 入驻商城流程

1 申请商家支付宝账号

申请企业支付宝账号,并完成企业支付宝账号的商家认证。2 登录在线申请页面

登录淘宝商城招商页面zhaoshang.mail.taobao.com 点击“立即加入”3 提交信息

在线输入提交公司及品牌资料信息4 签约

在线签订淘宝服务条款和代扣协议5 等待审核

提交公司和品牌资料,等待淘宝小二审核,需要3-7天6 冻结保证金

在申请的商家支付宝打入10000元保证金和6000元服务费7 开店

二 人员配置:

1 组织架构

初步提出按照上图进行团队组建,初期不必所有岗位均安排专人,可一人负责多个岗位,但必须制定清晰的岗位职责,明确有这么多岗位工作内容需要完成,以免造成工作职责划分上的缺失。一旦随着业务发展工作量饱和,则可进行人员补充,把人员按照岗位进行拆分。

2 工作内容

(一)淘宝店长

1、负责网店整体规划、营销、推广、客户关系管理等系统经营性工作;

2、负责网店日常改版策划、上架、推广、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与管理工作; 3、负责网店日常维护,保证网店的正常运作,优化店铺及商品排名; 4、负责执行与配合公司相关营销活动,策划店铺促销活动方案; 5、负责收集市场和行业信息,提供有效应对方案; 6、制定销售计划,带领团队完成销售业绩目标; 7、客户关系维护,处理相关客户投诉及纠纷问题。

(二)客服人员 (前期招两名)

工作职责:

1. 通过聊天软件,耐心回答客户提出各种问题,达成双方愉快交易,处理订货信息 2. 熟悉淘宝的各种操作规则,处理客户要求,修改价格,管理店铺等; 3. 解答顾客提问,引导顾客进行购买,促成交易。

4. 为网上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并以良好的心态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并能解决一般投诉。

6. 配合公司淘宝店铺和独立网站的推广宣传,在各种群和论坛发贴宣传、推广店铺;

(三)网店美工(前期招一名)

主要工作内容 (PS 合成、调色 及 抠图 必须熟练 经验要求1年以上) 1.负责网络店铺视觉规划、设计,以及产品描述工作; 2.负责网站产品模特后期图片的处理和排版。

应聘要求

1.爱好视觉,对设计有天生的触觉。追求完美。

2.具有网页美工设计能力和平面设计能力,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3.熟悉淘宝货品上架、宝贝编辑等功能;

4.熟悉Dreamweaver 、Photoshop 等相关设计软件

5.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耐心,做事认真细心负责,诚实可靠,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

6.熟练编写div/css优先

(四)网店编辑(暂时不用,只招美工,)

1、负责网店产品上架和下架的相关工作;

2、负责网店产品的宝贝描述文字的撰写,配图文字的撰写 3、负责促销活动文案的构思和撰写; 4、负责网店产品标题的编辑和修改等;

(五)配送人员

主要工作内容:

1.按照要求对货物产品进行包装,负责进货和发货等物流方面的事项,清点库存。 2、较强的服务客户的意识及团队合作精神

3、能吃苦、蹋实、细心 、能长期稳定的合作。 4、有网店打包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职责描述:

1、负责商品进库、出库,发货包装。

2、准确无误的核对面单与商品货号、数量等。 3、登记商品出库记录。 4、定期对库房进行盘点。

3 工作考核

建立kpi(绩效考核关键指标经济)紧紧围绕kpi将目标细化,从业绩、客户满意度和团队成长速度三个方面进行考核3.3.1业绩

业绩不仅仅指销售业绩,作为电子商务项目,网店流量(包括UV和PV)、转化率、客单价、回头率等也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并且可以根据这些指标来指定和规划商城装修、发货效率和促销活动等,最终把这些指标量化到具体数值,再根据各部门不同情况来分别认领,比如市场部和物流部承担回头率的比重是不一样的,承担销售业绩的比重也不一样。3.3.2 客户满意度

淘宝商城设置了三个指标,分别是“宝贝与描述相符”、“服务态度”和“发货速度”,需要根据每个部门、岗位与这三项指标的相关度做一下拆分。3.3.3 团队成长度

这是一个很模糊的考核指标,但也是非常重要的指标,可以通过定期考试和实战比武的方式来进行评定,这个考核指标,将决定管理者是否能够从日常事务中脱身,把更多精力放在整个商城的未来发展上,从而使商城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3.2团队成功的关键

要考察这个团队未来是否能够成功,胜任不断增长的KPI指标,中层也就是部门主管或者经理这一层是最关键的因素。网店尤其是很多个人网店,在往更大规模发展的时候,往往会遇到这个瓶颈,即创始人(店主)无法脱身日常事务,不能放权给手下,从而失去时间和精力去思考明天的事,错失相当多的发展良机,而又对网店本身业务产生影响,没有经济条件聘请更优秀的人才加盟,整个店铺陷入恶性循环。

本项目作为一个全新的项目,需要从一开始即从高规格来组建团队,需要带有较高的人才引进规格,在开店初期的巨大工作量完成以后,要让中层员工尽快成长起来,让决策者尽快脱离琐事,保持项目的正确发展方向。

三 运营规划

(一)店铺的上线及日常管理

1、确定店铺的整体风格,做好各个区域的美工工作。2、细化买家须知内容,尽量做到顾客可以自主购物。

3、美工负责将待售产品的图片做好处理,编辑配置好相关的文案说明。

4、编辑好各个产品的标题,宝贝描述后,核实价格及库存信息后,全部上架。 (二)营销活动

1、首先确定3-5款主打产品,以后历次活动优先考虑这几款产品的报名,以此吸引客户,做好关联销售。

2、配合淘宝的新店铺的推广活动,做好庆开店营销活动,全场折扣,设置后VIP折扣价格。

3、设置淘宝客,聚划算等活动,以此引进流量。 (三)售后问题

委任有经验的,沟通能力强的客服担任售后工作。同时细化各种售后问题,作为应对方案,比如安抚客户的不满情绪;不同情况对客户的损失如何补偿;快递丢件如何索赔,如何追件;其他相关售后问题的。 (四)配送及仓库管理

商铺申请书第3篇

大家好!

我代表风险管理部汇报年第3季度工作总结。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部门职责与目标,第二部分汇报第二季度工作总结,第三部分分享经验教训,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计划。

一、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务支持、开展内部审计审查。目标是及时完成重点工作计划和日常合同审核任务,保证公司顺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尽量为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等。

二、年3季度,风险管理部重点工作和日常合同审核均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

三、工作总结

1、质量管理体系推行方面:风险管理部对A分公司开展了合同管理培训,对B分公司开展了制度管理、风险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培训,对总部档案管理培训。对A分公司进行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检查,对总部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了档案管理检查。

2、合同审核方面:风险管理部审核各部门初次送审的合同共232份,其中总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业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询和风险防范方面:

1)风险管理部拟制并了《对经济类文件授权审批和签字盖章事宜的特别要求》,要求各部门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同时向对方书面明确仅有指定的授权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与其他人员签署的经济文件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针对商铺带租约销售的策略,风险管理部建议公司设立运营公司以规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返租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在托管合同中设计对租回商铺经营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内容与责权利等,并协调解决运营公司与客户的租期和与租赁户租期不一致的问题。

3)商务宿舍蓄客阶段,所有资料是按超高一层销售。办预售证时,因房管局限价,只能由一层改为两层卖。风险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相关文书,指导营销策划部公告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并进行公证。请认购客户签订知悉取消前期宣传广告内容的确认书,并出具不修二层楼板的申请。

4)风险管理部根据C公司咨询,向其提供意外伤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指导其完成赔偿并防范负面影响。

4、诉讼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风险管理部顺利推进奥的斯电梯仲裁案,圆满完成园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进商铺客户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案等。对A子公司与总包单位的经济纠纷进行了全面、深入地调查,秉承尊重客观事实、诚实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向公司提交专题报告,并强烈建议A子公司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专项调查和危机应对方面:针对物业公司匿名举报信进行专项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均与被举报人无直接关系,但同时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公司其后对被举报人换岗处理。参与广告公司举报事宜调查,发现举报事宜的确存在,但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误解。协助公司处理总部总包单位工人闹事危机事件,并准备相关往来函件和公关报告。

6、员工培训方面:根据师徒协议,指导新员工学习公司制度和文化、风险管理部职责和法律专员岗位职责,带领两人前往各子公司开展审计审查等,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开展培训。带领新入职风险管理部的资深专家学习风险管理部职责和内审专员岗位职责,带领她开展档案管理培训和检查,在工作中学习审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经验

园林仲裁案于年7月结案,关于此案,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以争取宽限期限。之后风险管理部与A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积极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具体工作记录参见附表),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商铺申请书第4篇

住址 上海市xxx

电话 xx 邮编 xx

被申请人1:单位名称 上海市xx 电话 xx

法定住所 上海市xx 邮编 xx

法定代表人 xx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XX元(不含已支付部分)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待通知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4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工作期间公积金(XX年9月至XX年6月)

4.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XX年6月各类养老保险

5.裁决被申请人赔偿从XX年9月至XX年6月的休息天加班工资19天×2×(4000/21.75)=6988.50

6.裁决被申请人退回申请人过失单扣款9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9月8日正式进入被申请人上海市xx公司上班,担任会计主任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xx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薄弱,前任财务人员未出具以前年度及月度财务报表,也未完善保存财务历史资料,给申请人的后续财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并在此期间因公司快速发展,连锁门店由XX年9月的9家店铺增长为XX年6月的23家店铺,全部店铺及货物供应链的财务工作都由申请人所在的团队负责,而在整个发展期间团队工作人员未增加一人,申请人在此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每天都于晚上10点后离开公司,星期六、天都在公司工作,如此强大的工作量给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极大的疲惫及压力,身心一直处于紧绷状态。因此出现上班迟到现象,迟到时间为1分钟,2分钟等。

XX年6月1号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到累计四张过失单,被申请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累计三张过失单可将员工开除为理由,将申请人开除,双方在XX年6月1日晚8点至12点协商及谈判,被申请人同意支付赔偿金为半个月工资,并诱骗申请人在自愿离职书上签字,于XX年6月10日将款打入申请人工资卡内,申请人查询后金额不符,于XX年6月15日至1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交涉,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额,拒绝再交涉。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商铺申请书第5篇

Q:什么是“金牌卖家”?

A:金牌卖家是对一段时间内成交好、服务好、口碑好的卖家的一种激励手段,淘宝运用数据、通过给卖家打标的方式完成。

对卖家而言,金牌卖家是一种荣誉和认可。

对买家而言,金牌卖家有助于降低购物决策成本,安心购物。

Q:“金牌卖家”需要申请吗?

A:试运行期,不提供卖家申请;系统会对符合标准的卖家自动通过。正式运营期,需要卖家在卖家中心”金牌卖家“模块里申请。

Q:为什么“金牌卖家”上线会有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的说法?

A:试运营期的设置是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向金牌卖家努力。试运营期“金牌卖家”考核的是历史数据,在试运营期累积的数据将成为正式运营期的参考依据。

Q:试运营期“金牌卖家”什么时候上线,正式运营期什么时候开始?

A:”金牌卖家“试运营期为5月27日-6月30日,所有“金牌卖家”标识将在27日全站同步展示。正式运营期从7月1日开始,每月进行一期“金牌卖家”考核。

Q:试运营期数据计算周期是多久?正式运营期数据计算周期是多久?

A:试运营期“金牌卖家”数据累计期为:2013年11月1日-2014年4月30日。正式运营期数据累计期为:每月16日-次月15日。以正式运营第一期为例,7月1日-7月31日的金牌卖家数据累计期:5月16日-6月15日;依次类推。

Q:获得“金牌卖家”资质的卖家,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

A:不需要。

Q:获得“金牌卖家”的资质需要收费吗?

A:不需要。

Q:获得“金牌卖家”资质后,卖家可享受什么特殊权益?

A:1、金牌卖家的标识将在搜索结果页、店铺列表页、店铺首页、宝贝详情页、旺旺买家端等多个场景穿透,不断加强买家的认知度,提升店铺信誉和潜在转化率;

2、活动审核优先权:“金牌卖家”在招商平台中拥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活动入选权;

3、部分类目会拥有金牌卖家专属的活动;

4、还有服务优先、专属通道,无线端展示等权益,也将在在金牌卖家进入正式运营期后逐步开放,敬请期待……

(标准逐步增多,权益逐步增加)

Q:“金牌卖家”在搜索中可以加权吗?

A:不加权。但“金牌卖家”是淘宝对周期内交易情况好且服务好的卖家的一种激励,可以提升店铺的信誉,提高潜在转化率。

Q:“金牌卖家”进入正式运营期后,有何亮点?

A:逐步对卖家提供金牌卖家的运营方法、诊断结论等辅助卖家成长的内容。

Q:怎样申请退出“金牌卖家”?

A:直接进入”卖家中心“后台“金牌卖家”专区,点击”退出“按钮,即可申请退出。

Q:申请退出”金牌卖家“后怎样重新加入?

A:主动申请退出的金牌卖家,90天冻结期结束后,如果符合所在周期数据考核指标,卖家可以申请再次加入。

Q:试运营期有哪些类目的卖家参加“金牌卖家”?

A:试运营涉及商家类目(不在表格中的类目就是暂不开放)

特殊说明:店铺主营的一级类目符合开放条件的卖家,如果店铺内有在售的以下类目商品,统一也无法成为本次“金牌卖家”。涉及商品类目如下:早孕检测、按摩足疗机、拔罐器、电子计步器、电子体温计、电子血糖仪、刮痧片/板、家用电子理疗仪、矫姿用品、接尿用品、轮椅、其它健康/保健/检测、其它口腔治疗设备、手杖/拐杖/助行、体重秤/健康秤、血压计、脂肪测量仪、止鼾器、足部按摩走毯、足底理疗/气血循环机、足浴器、坐便椅、避孕套、排卵试纸、体温计/仪器、延时套、早孕试纸。

Q:试运营期,成为“金牌卖家”有哪些考核指标?

A:试运营期的考核指标包括:

信用等级、开店时长、交易额、好评率、宝贝与描述相符度、卖家服务态度、纠纷退款率;

成为金牌卖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加入消费者保障计划、自然年内一般规则处罚累计分值

Q:不同类目的卖家,对应“金牌卖家”评选指标一样吗?

A:不一样,淘宝会根据类目综合维度进行考量,“金牌卖家”是在相应类目中着稳定的经营能力、优质的服务水平的卖家。

Q:在哪里可以看到我的“金牌卖家”考核指标?

A:“金牌卖家”上线后,登陆状态下在卖家中心”金牌卖家“专区即可查看。

Q:为什么登陆卖家中心,没有默认展示“金牌卖家专区”?

答:建议亲不要紧张,淘宝将逐步默认开放卖家中心内“金牌卖家专区”,请您持续关注。同时提醒您,您可以在登录状态下点击“卖家中心”-”卖家工作台“右侧“添加免费模块“,自定义添加“金牌卖家”专区。

Q:新开店不久的卖家是否可以成为“金牌卖家”?

A:“金牌卖家”是淘宝中一段时间内有着稳定的经营能力、优质的服务水平的卖家,所以要求店铺开店时间≥183天,信用积分≥251分,有一定持续稳定经营经验的卖家才能符合资格。

Q:成为“金牌卖家”后需要额外做什么吗?

A:“金牌卖家”是一种荣誉体现,希望卖家持续保持店铺良好的经营数据指标。此外,卖家在报名参加营销活动时,请特别关注本周期内店铺各项数据指标变化,以持续获得“金牌卖家”资质。

Q:成为“金牌卖家”后,是不是一直都会拥有这个“金牌卖家”的身份?

A:“金牌卖家”是一个动态的激励,淘宝会对金牌卖家综合服务水平进行周期性考核。

Q:为什么在其他地方看到的指标数据和在卖家中心“金牌卖家”专区看到的指标数据有出入(如好评率,宝贝与描述相符度等),金牌卖家以哪个数据为准?

A:主要是数据累计周期不同,以卖家中心“金牌卖家”专区所显示的数据为准。

Q:为什么我的指标全部符合,却无法申请成为金牌卖家?

A:

1、店铺内存在虚拟、二手等宝贝;

2、所在主营类目未开通金牌卖家,或者店铺内有部分商品不在本期金牌卖家范围内;

3、买家喜爱度不达标(周期内买家访问人数,老买家回访率,重复购买率,买家推荐率,匿名买家调研中买家喜爱度等综合考核分值)

4、开店没满183天;

5、信誉小于251;

6、所在的行业需要持有政府经营许可证,比如:书籍,音像,宠物活动等。

·解读一:

买家推荐率:已购买的买家中有过分享行为的买家比例。

·解读二:

匿名买家调研中买家喜爱度:

1)计算时间、门槛值:周期内符合金牌卖家其他各项指标的卖家,系统自动提交入围的金牌卖家到大众评审

2)大众评审的评审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a)周期内最近1-6个月的下单买家,购买过且交易完结的买家;

b)非差评师、非恶意行为,虚假交易等买家。

3)投票方式与计票规则:

商铺申请书第6篇

第一条 总则

1、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单点单柜(加盟店或专卖柜)特许经营权。特许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_____省______市/县_______开设xx加盟店,授权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 “xx和xx.宝秀”注册商标。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乙方预付 元首期进货预付款,连同 元加盟费和 元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共 元一并汇入甲方帐户,此后首批进货货款以首期进货预付款抵扣。

3、加盟授权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且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款项(包括特许加盟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和首期进货款等,实际须支付的款项种类和金额按签约合同规定为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承诺

1、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后,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乙方承诺在加盟期间,完全遵守本特许加盟条列,合法经营。

2、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的xx加盟店同一区域范围内(按所在城市的行政区片或以一定直径范围划分)自己或允许第三者经营其它xx加盟店,并承诺不向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其它经营者供应xx产品。

第三条 细则说明

1、首期进货超过首期预付货款的部分和此后进货,乙方按实际订货金额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汇款后予以发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按统一加盟供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另行制订。

2、甲方每次发货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和接受发货清单上新到的商品。

3、甲方通过普通货运、特快专递等方式向乙方发送货物,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发货方式,发送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货物有商品质量问题的,应在收到货物三天内(以收货签收或通知取件时间为准)向甲方提出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货物五天内将货物发还甲方,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但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甲方不予退换。

4、乙方因销售原因造成商品积压的,乙方应在货到30日内(以货运公司通知乙方收货或送货上门时间为到货日)提出换货申请并将积压商品发回。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回的商品后,将按乙方退回商品的实际进货额的80%折算金额为乙方调换新货。换货以退回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为前提。乙方累计退换货金额(以退回货物的进货价款计算)不得超过以现款支付的实际进货金额。

5、甲方在甲方网站上为乙方提供加盟店存货调剂平台服务,乙方可在调剂平台上自由选择调剂对象,相互调剂存货。甲方可在甲方网站上为乙方提供积压商品代卖服务,乙方可将积压商品委托甲方在甲方网站上代为销售,甲方按代卖商品销售额的20%提取代卖手续费。

6、乙方全年进货额(按实际支付的进货货款计算)达到50000元,可按累计进货额享受2%的业绩奖励。全年进货金额达到100000元,可按累计进货额享受4%的业绩奖励,并以业绩奖励以货款形式返回。

第四条 合同的续约、解除和终止

1、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达到合同规定的最低进货额且无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发生,则乙方可将交纳的品牌使用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转为货款;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进货额达到100000元,则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加盟费全额退还给乙方。

2、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继续延续本合同,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续约一年,乙方不用再支付加盟费、品牌使用保证金和首期货款。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保留继续追讨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连续三个月月平均进货额低于5000元;乙方仿冒,滥用xx商标;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时;乙方违反或未实现本合同的约定,破坏加盟体系或对甲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约定的合作义务,单方面退出加盟。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xx商标。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一个月内,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xx”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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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时间:联系电话:

时间:

xx特许加盟申请表

填表时间:

申请人姓名

个人情况 年龄 性别 职业

所在城市和居住地址

候选或已有店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曾经从事的自营事业

正在从事的自营事业

了解xx和xx童装网的途径

请填写您的经营意向:

管理方式:A、个人全力投入[ ] B、兼营其他[ ] C、授权他人管理[ ]

是否有合作人选:A、无[ ] B、亲属[ ] C、朋友[ ] D、业务单位[ ]

准备投入资金量A、1~3万[ ] B、3~6万[ ] C、6~10万[ ] D、10万以上[ ]

是否现有候选店面A、无[ ] B、有[ ]

候选店面面积:

候选店面所处的商圈情况:

店铺的定位:A、专营童装[ ] B、兼营其它[ ]

如果兼营其他,想兼营什么商品:

店铺商品的价格定位:

希望在什么时间达成合作意向:

希望在什么时间开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说 明:

1、 本公司将对申请表之内容严格保密。

商铺申请书第7篇

延期缴付 损失千万

2003年,年过五旬的沈从林厌倦了生意场上的紧张与忙碌,打算投资套商铺安享晚年。经多方考察,他看中了国有益达公司开发的一处商铺。商铺位于上海闹市区,面积3000多平米,单价仅5800元,总价1700余万元。

他对这套商铺非常动心。一方面,商铺位于上海火车站附近,人流量大,以后不怕没生意,另一方面,开发商是国有企业,工程质量、物业管理等各方面肯定有保证,不用担心质量等问题。况且,商铺总价也不高,自己负担得起。沈从林随即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在几个月内付清了房款和相关税费。

按照合同,房屋原本应在当年6月30日前交付,然而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自竣工起就一直处于维修之中,且多次修理也未能修复,导致交房日期一再延迟。期间,沈从林多次与益达公司沟通都没有解决。

转眼三年过去了。2007年4月,益达公司就房屋缴付问题发函给沈从林,承认房屋确实存在因墙体裂缝、渗漏水等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延期交付,并称将采取高压喷灌浆工艺进行维修,完工后立马缴付。几个月后,益达公司通知沈从林收房。虽然沈从林对房屋是否完全修复仍有疑问,但毕竟拖延了太长时间,他想尽快拿到房子投入经营以减少损失,所以还是去现场办理了交接手续。这时已经是2007年9月1日,比原定的缴房时间足足晚了四年多。

几天后,沈从林就与新原酒店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沈从林按连锁酒店标准装修房屋并出租给新原公司。同时,他又与通达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通达公司按连锁酒店标准装修房屋。两份合同还分别约定了违约责任。

施工队不久便进场施工。然而随着装修的进行,让沈从林担心的事情还是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根本没有解决,房顶漏水、下水管漏水、墙体和地坪裂缝、玻璃幕墙破裂等情况接踵而至,而且房屋没有预留空调安装位置,周边小区居民又反对他在屋顶安装空调,导致装修工程不得不停止下来。2009年6月左右,残酷的现实使沈从林认识到他开设旅馆想法已经无法实现,无奈之下,他不得不与新原公司、通达公司终止合同,并分别支付了巨额违约金。

房屋延期数年缴付不说,缴付后质量问题还是如此严重,沈从林气愤不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将益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修复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审理期间,法院聘请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房屋进行检测,确认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认为这与房屋施工因素相关,同时提出了七条修复意见。2009年7月,沈从林申请撤回诉讼,希望与益达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然而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无法协商一致。三个月后,他又以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为由,再次将益达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解除预售合同,益达公司退还已付房款1700余万元、赔偿房屋升值损失7700余万元,同时赔偿装修费、违约金等各项损失。

一审犹如晴天霹雳

房屋是否构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市场价格究竟是多少?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一审期间,双方围绕这些焦点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益达公司认为,检测站并未出具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结论,相反还提出了修复方案,说明这些质量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同时房屋交付后,沈从林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交付前就存在的,因而他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为确定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法院聘请了专业的评估公司,经评估,确定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为9500余万元,现状带缺陷状态价格为6500余万元。与此同时,法院又委托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其之前所做的检测报告进行明确说明。检测站回函称,被检测房屋楼板和梁均为主体结构,房屋存在主体结构梁、楼板、地面、墙体开裂,外墙面、窗边、屋面渗漏水等问题,开发商多次修理仍无法修复,加上不能安装空调等问题,致使被检测房屋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的回函仅能证明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部位系主体结构,并未作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结论,因而沈从林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主张不能成立。此外,系争房屋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是由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加装空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房屋不能加装空调问题,又与空调位设计的合理性、周边居民的容忍度以及能否取得居民的谅解有关,与益达公司没有关联。况且,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在专业机构已经出具修复方案的情况下,沈从林应先行接受修理这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他坚持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对沈从林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沈从林基于解除合同主张而要求益达公司退还房款1700余万元并赔偿升值损失7700余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沈从林提出的赔偿装修公司、承租人违约金损失的请求,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酌情确定为100万元;对于沈从林提出的其他诉求请求,也大多未予支持。

二审仍有心理落差

一审判决对于沈从林而言,犹如惊天霹雳――房屋质量存在如此重大问题并已影响使用,法院却以检测报告未作出明确表述为由否认,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他当庭表示要上诉。而益达公司也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

由于益达公司一审中曾提出由于沈从林曾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无法证明房屋质量问题在缴付前就存在,因而二审期间,法院再次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经鉴定,后续装修工程与房屋质量问题之间没有关联,换而言之,房屋质量问题在缴付前就存在。

2012年11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房屋存在楼板、墙体开裂及渗漏水等问题,已经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而其中楼板、横梁等主体结构部位存在贯穿裂缝,影响到房屋的安全性,因而沈从林有权解除合同。根据预售合同,当沈从林行使单方解除权时,益达公司除退还房款及利息外,还应按照总房价的2%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房屋在当前带缺陷状态下的价值为6500余万元,较合同价格升值达4700余万元,因而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对合同解除后双方利益存在明显失衡。考虑到系争房屋实际存在升值,而且沈从林曾对房屋进行过装潢、长期无法经营并支付了电费、检测费,因而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益达公司赔偿沈从林各项损失4900万元。

虽然二审判决大幅提高了对沈从林的赔偿数额,但距离沈从林受到的实际损失还有较大距离。沈从林认为,自己购买的是质量合格的房屋,而不是质量存在瑕疵的房屋,但二审判决却以房屋带缺陷状态的评估市值作为赔偿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他对二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无奈之下,沈从林只好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纷争落幕:抗诉后的胜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或者同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2013年年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了沈从林的监督申请,此时距离预售合同签订已经达十年之久。面对这起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核了全部案件材料,详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类似案件判决情况,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启动监督程序。

二分院认为,系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益达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能够填补守约方沈从林所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沈从林主要遭受两方面损失,一方面是实际利益损失,即为办理房屋产证所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维修基金,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装修费、电费等费用;另一方面则是将房屋返还给益达公司后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房屋在完好状态下2010年的市场价值就已达到9500余万元,如果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沈从林可以从中获得7700余万元的升值收益。但终审法院判决时,却以房屋带缺陷下的评估价6500余万元作为计算依据,仅支持沈从林4700余万元的升值损失,明显低于沈从林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此外,终审判决对沈从林在诉讼中提出的装修、电费等实际损失,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进行判决,也明显不当。

2013年5月,二分院依法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获得支持,市检察院于次月向市高院提起抗诉。同年7月,市高院作出裁定,指令终审法院再审此案。

商铺申请书第8篇

本文简单论述了司法拘留适用中司法拘留的法律条文规定及定性、司法拘留适用的两个条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比较浮浅的个人看法,不足之处望各位同行不吝赐教。

司法拘留是民事执行中的强制措施之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人身强制措施。由于近年来人们对执行难的关注,司法拘留也越来越受到执行员的青睐。但适用过多的司法拘留措施也开始暴露出其负面影响,以拘代执、滥逮滥抓现象常常见于报端,由此造成了司法权威的损害,一方面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执行,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因而,我们不得不对司法拘留作充分的认识,从而才可以对其达到恰如其分的应用,使司法拘留起到其应有的司法威慑力。

一、司法拘留的性质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司法拘留的情形有多种,涉及民事执行的有两种,(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文仅论述与民事执行有关的司法拘留问题,如无特别说明,并不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它可以适用司法拘留的情形。观察对司法拘留的规定章节,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将其规定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而并非“执行程序”一编的“执行措施”章节。也就是说,立法的本意是将民事执行中的司法拘留定性为一种强制措施,一种对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保障措施,一种具有惩罚性的对人体的限制措施。WWw.133229.cOm浏览一下“执行措施”一章,笔者找到的执行措施有很多,包括(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入,(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其住所或者其财产隐匿地,(5)传唤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票证,或强制其交付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7)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8)对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行为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并责令被执行人承担费用,(9)责令被执行人加倍承担延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利息或延期履行其它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笔者之所以不厌其烦得详细列举《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措施”一章所规定的所有执行措施,无非是想在此说明,司法拘留并非一种执行措施,执行措施并不包括对“人身”的执行。当然,司法搜查有对人身的搜查,但该搜查只是为了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在身上藏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人身的搜查只能是短暂的,并不可以借此限制人身自由。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必需完成的特定行为,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完成。该规定的意图应当是指人民法院便于直接完成的行为则可以以法院的角色排除妨碍强制完成该行为,若行为性质不适宜由法院来强制完成的话,法院可以委托适宜完成该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完成。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在此赋予法院一种强制被执行人完成特定行为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果此时对被执行人拒不完成特定行为的妨碍民事执行行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话,正说明司法拘留是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保障措施,一种为保障民事执行工作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83条的规定也正说明了此时的司法拘留措施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而妨碍执行正常进行的行为的一种具有惩罚性、强制性的保障措施。

论证司法拘留是一种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强制保障措施,而不是一种民事执行工作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我们认清司法拘留的法律定位,对我们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司法拘留是保障措施,所以,我们只能在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构成对民事执行工作正常进行的妨碍时才可以适用;又因为司法拘留并非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所有,我们在案件无法执结,在案件只能中止或终结等其它执行停止状态中告一段落时,我们的“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是不可以将是否已做到了几查几搜几拘来量化的,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只能是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措施”一章的各种执行措施,并不包括司法拘留在内。穷尽执行措施,有可能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了,也可能是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并没有妨碍民事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仅仅是其暂时确实无履行能力所致,此时案件的中止是民事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正常形态。的确,执结率可以尽量提高,但执行人员无论怎样努力,其首先必需认识到,一定比例的案件无法执结是一种正常现象,是一种客观现实,是与一定的社会生活状态及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只有以平和的心态去接受这一事实,执行人员才可以更好的理解执行工作,才可以更好的从事执行工作。

二、司法拘留适用的条件

上面已分析到司法拘留的保障性决定了其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妨害了民事执行工作。如何认定当事人已经妨害民事执行工作呢?《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情形,(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或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被当事人或案外人擅自以各种方式、手段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当然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或者并对其作出罚款决定。这种情形比较好认定,关键是确定财产的损失是否为当事人或案外人故意造成,以及是何人造成。如果法院虽然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指令某人保管,但并不清楚保管人的具体身份,或被责令保管的人提出异议,表示其并无保管义务,其并非案件当事人或其仅仅是当事人的一名雇员时,当保管人失踪或故意离开而不履行保管义务时,就很难对保管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有保管人的情况下,要确定保管人的身份,还要指定适当的保管人,只有这样做了,当出现财产被以各种行使隐藏、转移或价值减少的其它情形时,法院才可以及时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并责令其交出财产或进行赔偿。如查封时就没有查清保管人身份,如某案中,法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经营的商铺进行诉讼保全,在对商铺内的财产清点并制作查封裁定后,责令商铺内的店员保管法院已查封的财产。但店员表示作为该商铺老板的被告尚在外地,他们不能擅自作主,不能在法院的查封笔录上签名。法院工作人员仅仅在笔录中记载店员张生拒不签名。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执行人员发现商铺内的财产早已不见,保管人也已走掉,被执行人则表示其商铺内财产无故失踪,要求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则表示其虽有保安看守整栋商铺的大门,但并无法对被执行人经营的那一间商铺进行随时看管,财产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此种情况下,多半是商铺在法院查封后就很快停业,店员或被执行人私自将财产转移,但法院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对失踪的不明身份的店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实践中较多类似情形值得我们去考虑财产保管人的正确指定。在很多情况下,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被执行人在场,法院执行笔录上记载在场人有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提出各种理由拒绝保管财产,许多执行人员未对被执行人的意见进行考虑,强制指定被执行人自行保管财产,当事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保管义务导致财产损失时,法院由此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笔者认为此种执行方法有待商榷。执行中更多的是无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保管,此时法院遇到的大多数不是对财产破坏行为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是根本就无法查清财产是被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无人看管情况下,被执行人为躲避法院执行,到外地隐藏躲债,张贴法院封条的保全财产在某些人眼中却如同无主物,大肆盗窃毁损。由此导致的当时人投诉现象并不少见。由于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程序至少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是诉讼保全就要求更常的时间,无人保管的财产极易被认为毁损或被隐藏、转移、变卖等。此时法院欲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往往是无行为人去承受了。一种较好的方法是法院委托专业的保安公司对所保全财产进行看管,签订保管合同。如原告或申请人认为看管费用过高,则可以指定原告或申请人自行看管或由其委托他人看管。有了明确的财产保管人,财产若仍出现人为的减损,则法院可对责任人适用司法拘留措施。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该规定包含几个意思,(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义务人没有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3)权利人依据上述生效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5)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仅指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7)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原因不是其客观不能履行,而是其主观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程序既然目前仍位于《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说明通说还是将执行作为审判的延续,把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看待,尽管执行的依据现在已经扩大了很多,并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体现了其主观恶性,并以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实际妨害了民事诉讼,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对国家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损害,国家有理由也完全有必要对这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进行评价,并以公权力对此进行干涉,具体到法律条文规定,就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或追加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是一种客观事实,这是法院对被执行人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前提。但法院执行工作依据的是法律事实,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观事实,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有一定出入时,法院依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事实就可以实施司法拘留。问题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事实应当如何证实,是法院依职权调查,还是申请人提供证据证实,还是被执行人自己证明其未履行义务

并非主管拒不履行。此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会带来执行工作量的不同,会深刻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如果被执行人有无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话,则执行人员要核实被执行人是否符合上述七个条件,其工作量是巨大的。合适的选择是确定一个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范围,其余证明责任分配给当事人。上述证明责任最关键的是在确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其到底有无履行能力。要证实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就要依次调查被执行人可能有履行能力的各个方面。行为的履行可以主要由法院依职权查清。行为的履行主要看该行为履行所需何种条件,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此种条件,被执行人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有无积极促进条件的成就,条件的成就是否必需依据申请人、法院或他人的协助,申请人、法院或他人给予被执行人的必要协助是否到位等等。如果条件成就而被执行人仍以各种其它毫无关联或微不足道的事实作为理由来拖延履行,则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成立拒不履行义务。如果条件虽尚未成就,但被执行人完全可以促成条件成就,其却丝毫未进行此努力的话,法院也完全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是在拒不履行义务。如果履行义务的必要条件因申请人、法院、他人或其它机关的必要协助迟迟未兑现而不能成就时,法院就不得以被执行人拥有较好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条件而认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金钱给付的义务履行方面,法院则要证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履行义务,具体到法院中止或终结案件,则要证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客观执行。“无财产”,是一个消极事实,法院要证实的话,则要证明被执行人不具有任何在目前生活、科技、地理、法律政策等条件下可以履行的财产。首先法院要确定一个目前的生活、科技、地理、法律政策条件下,哪些财产或财产权益是可以执行的,可以通过执行变现为金钱或可以以物抵债并将产权转移至申请人名下。就笔者所在的地区而言,可以将财产及财产权益范围确定为:现金、机动车辆、房屋、土地、金融机构存款、投资权益及分配权益(股权、股票、有价证券、股份分红等)、金银首饰、知识产权、各种合法取得的动产。但即使是上述范围,法院所要调查的范围也过于宽泛,法院不可能有足够执行力量去完成上述调查任务。参照多数法院的做法,目前多数将调查范围确定为金融机构存款、房地产、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贵重物品。对多数拥有股份分红的村民调查其所在村分配权益情况。其余财产的调查只有在申请人提供必要线索时方给予调查。为节约高效的利用执行资源,必需对上述金融机构存款、房地产、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贵重物品的调查限定合适的范围。存款、房地产应限定为执行法院所管辖范围内,被执行人住所地限定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上述范围以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方予调查。

执行工作中,法院依职权调查与申请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配合下,被执行人义务履行能力的查清仍不够理想。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混乱,全国各地调查系统仍未能统一协查,国民的诚信档案未能建立等等客观条件都限制了调查工作的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义务。依据该规定,各地法院建立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如果未如实申报隐匿财产的,则其性质应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在其不履行义务时构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则法院完全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可推定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法院调查,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三者相辅相成,应当可以完成义务履行能力的查清。

由于今年来人权保障的呼声渐高,要求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执行人的生活权益、人身权益的呼声随之而起。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滥拘乱抓,随意践踏被执行人人身权益的批评有渐多趋势。必要的司法拘留肯定是需要的,否则立法者没有必要设立一个民事执行中司法拘留制度,问题是怎样应用司法拘留,怎样使司法拘留措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而又不被滥用。反对滥用司法拘留者其口号或说论点自然是要保护被执行人人身权益,保护被执行人的人权。其论据是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生活权益,要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保留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及生活必需品,保障被执行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加上现行政策法律对一些财产产权转移的限制,也使得被执行人的一些财产目前有较大处理困难。笔者认为要辨证地看待保护被执行人权益问题。笔者刚刚从事执行工作时,尚未有保护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有可以处理的房屋,法院可以直接处理该房屋。被执行人如果拒不履行义务(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现在执行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无其它财产,案件多半要中止执行,且被执行人不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问题。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一般认为,生命权大于人身权,人身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以其价值大小比较。如果被执行人的债务是因为侵害了申请人或其亲属的生命权、人身权的话,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对已经受到损害的生命权或人身权进行金钱赔偿,如果我们此时一味死板地应用保护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法律条文,那我们有无考虑到申请人或其亲属的生命权、人身权的保护或补偿呢。笔者处理过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也处理过多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执行。当向申请人解释被执行人仅有唯一住房而案件只能作中止执行时,面对当事人百般不理解的表情,笔者也深感不安,常常怀疑硬性套用该规定搪塞当事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难道真的不能处理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么?又如,被执行人为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而产生金钱债务,我们仍旧是不执行所谓的唯一住房,这是不是要申请人借钱给被执行人之前要被执行人提供两套住房的证明,且要用两套住房同时作抵押登记才可以放心提供借款给被执行人呢?因为借款极有可能因客观原因或被执行人的道德风险而导致诉讼,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仅有唯一住房又不能执行的话,申请人的好心助人只能是自讨苦水。申请人此时仅仅是要求法院拘留被执行人,以惩罚其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求也是不会得到满足,因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不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导致案件执行未果,法院不会据此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种执行案例多了,自然会让人们加深借钱容易还钱难,交通事故撞死也要找富人撞的心理。执行的公正合理从而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