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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日报赏析八篇

时间:2022-04-11 16:29:51

农垦日报

农垦日报第1篇

为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5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6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17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

(一)办理条件

2010年8月1日后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居民均可办理。

(二)补偿标准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为准,按12万元/亩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待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2.1万元/亩直拨地票价款。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证载宅基地面积为准,按9.6万元/亩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三)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整户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街道)户改办提出退地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农村房地产权证;

(2)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公安机关出具的整户转户的确认通知书;

(4)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①房地产权证;

②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镇(街道)户改办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初审合格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证载宅基地面积及其地坝面积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清理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地坝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证载宅基地及其地坝的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同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地坝面积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协议。

各镇(街道)户改办应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3.县国土房管局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转户居民按照协议约定实际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房地产权证交县国土房管局按规定注销,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相应补偿标准,对转户居民以直拨方式预付价款或支付收购价。

5.县国土房管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复垦,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直拨地票结算价款。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补偿标准及使用范围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中合法“一户一宅”或通过继承、赠予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流转等合法途径取得的“一户多宅”,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照85:15比例分配。农户所得价款按12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按2.1万元/亩执行。

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户多宅”,按照无主房进行复垦,宅基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相应地票价款,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向原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复垦镇(街道)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万元/亩。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镇(街道)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办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年8月1日起,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直拨地票价款到每个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为保证地票价款直拨工作的顺利推进,各镇(街道)应逐户逐宗对登记涉及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信息、对应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建立档案。

1.丈量。各镇(街道)应组织3名以上人员(国土房管所必须派1人)对复垦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登记造册。丈量过程中应组织相邻关系人、权利人根据宅基地的权属对其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现场指界,附注现场示意图,签订现场指界备忘录。对附属设施用地四至范围、面积与权属有分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并形成书面意见。

2.公示。在丈量核实基础上,计算出复垦农户应得预付价款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3天,接受群众监督。

3.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核实无误并公示无异议的,在社、村、国土房管所签署意见的基础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复垦农户签订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协议,收回原房“两证”或房地产权证,交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侍复垦后注消。

4.兑付。经农户在领款凭据上签字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12万元/亩将预付价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到农户银行账户。待复垦验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实际交易面积12万元/亩结算地票价款。同时,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在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确认后,按照渝国土房管发〔〕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实施模式

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县国土房管部门作业务指导的模式实施;除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直接实施。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介中,直接选择项目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单位、竣工测量单位、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工作职责及资金使用

1.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组织管理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土壤质量的检测,并出具土壤质量检测报告。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复垦面积套取地票价款、克扣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或侵占地票价款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使用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工程施工费按不高于1.2万元/亩预算,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费;前期工作费2200元/亩、竣工验收费400元/亩、工程监理费300元/亩、安全配套费100元/亩。

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资金及结算方式

县地产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资金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所需资金,通过向县地产公司借款的方式实施,具体核算方式按财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宅基地复垦项目获得《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后,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项目备案实施方案预算金额结算;对复垦农户的9.6万元/亩预付价款按银行提供的农户银行账户收入凭据证明据实结算。

农垦日报第2篇

来自农业部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农垦系统有1400万名干部职工;全国农垦占国土面积37.1万平方公里;粮食总产超过700亿斤,商品率达到90%以上;天然橡胶、棉花、牛奶、糖料产量分别占全国的45.9%、27.3%、11.6%和6.3%。

农垦地位重要,农垦改革意义重大,当各地政府正在谋划农垦改革具体怎么干时,农垦系统的乳业企业已经先行,成立了联盟,决定抱团发展。

不过,由于乳业市场竞争激烈,加上同属“农垦队”的光明、三元、完达山在发展中面临各种体制机制问题,抱团能否取到暖尚待市场检验。

乳企抱团

2015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就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做出全面部署。根据意见,到2020年,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农业部农垦局局长王守聪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这个文件是时隔24年后中央再次出台全面指导农垦改革发展的专门文件,在中国农垦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以前改革主要是讲从内部怎么去推动农垦发展,现在是把农垦改革同国家社会经济及农业农村发展一体化推进。

农垦改革意义重大,乳业“农垦队”已经闻风而动。2015年11月18日,中国农垦乳业联盟在京成立。王守聪在成立大会上表示,我国乳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成立乳业联盟,就是通过抱团经营来维护中国乳业品牌,联盟的成立也是农垦系统实施联盟、联合、联营战略,进一步发挥农垦乳业国家队作用的一个重要举措。

目前,全国农垦系统奶牛存栏139.2万头,占全国奶牛总存栏的9.5%。原料奶产量375.1万吨,占全国的10.1%。拥有上海光明、北京三元、黑龙江完达山、重庆天友、广州燕塘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乳品企业。

事实上,在中国乳业的江湖中,农垦系的乳业相比同行已经落后许多。

作为农垦系乳业的“带头大哥”,光明乳业近期发展遭遇波折。2015年11月2日晚,光明乳业公布了2015年三季报,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02.05亿元,同比增长31.93%;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4亿元,同比下滑47.30%;基本每股收益0.1749元,同比下滑47.30%。

北京的三元食品也不乐观,2015年三元食品三季报显示,201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3.55亿元,同比下滑2.35%;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39亿,同比下降65.02%。

而“农垦队”的竞争对手伊利股份公布的三季报显示,2015 年前三季度实现收入454.79 亿元,同比增长8.96%;归母净利润36.37 亿元,同比增长2.23%;扣非后归母净利润34.27 亿元,同比增长4.26%。

这意味着,三元食品和光明乳业两家公司加在一起都没法同伊利股份相抗衡。在农垦系统的乳企中,相比于光明乳业和三元食品两家上市公司来说,完达山乳业目前更是受困于体制的制约,发展不理想。

公开信息显示,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控股的完达山乳业,作为老牌国乳企掌握着黑龙江农垦系统最好的奶源基地。

完达山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的乳品行业,竞争确实非常残酷,不市场化很难,现在即使市场化了,竞争压力也很大,农垦市场化改革是个利好消息,可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激活完达山乳业的机制。

此外,黑龙江农垦总局一位知情人士也告诉记者,现在农垦系统的企业高层还是比较欢迎改革的,因为改革就有股权激励了。 农垦系统乳业在全国乳业中地位重要,但大而不强,多年来受体制机制约束较多,此次改革或为它们壮大的一个契机。

难在协调

在王守聪看来,上述联盟的主要宗旨就是统一发展共识,搭建信息与资源共享的平台,建立与政府、公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垦乳业质量安全、经济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新鲜、营养的乳制品,“引领中国乳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农垦局定位很清楚,就是媒婆、推手和裁判,企业的事情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搞不好农垦局再协调。”王守聪指出,今后企业投资有矛盾农垦局就是裁判,尤其是商业行为上对别的企业有不正当的竞争,农垦局就要来当裁判,要打造一个健康的生态圈。

对于农垦系乳业大联盟的举动,伊利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农垦系乳业如果能够真正联合起来,力量确实很大,尤其在乳业源头的把控方面由于参与企业利益诉求各不相同,比如三元和光明就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农垦局能否把他们拧成一股绳,有待进一步观察。

农垦日报第3篇

农村宅基地整治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缓解建设发展用地特别是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紧张状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宅基地整治的计划管理

宅基地整治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必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辖区内宅基地整治潜力,积极筹划自然村、空心村、高山村和地质灾害村的撤并腾空,在此基础上,积极有序地实施宅基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从20*年开始,每年年初对辖区内行政村宅基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排定年度计划,并在当年1月底前分别报市府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整治复垦地块原则上以自然村或集中连片1000M2以上农居点为单位,且必须在当年6月底前启动实施。

二、建立宅基地整治的绩效评估机制

1、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各乡镇、街道对计划实施的年度宅基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计划项目,要逐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涉及拆迁户数、拆除房屋类型(合法空关、应拆未拆、违章搭建)、可复垦面积、实施时间、拆迁成本、宅基地整治和复垦项目工程预算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立项申请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实施项目绩效评估。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整治复垦项目,由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农林、审计、新农办、监督办等部门和单位,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对每个项目方案逐一进行评估、审核,并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的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项目立项审批。对绩效评估较好的整治和复垦项目,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发文予以立项。

三、加强宅基地整治项目的管理

1、明确相关职责。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统一规划、方案编制和申请报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上报的整治和复垦项目进行审核、立项、督查验收和指标管理使用;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估、审核、奖补资金筹措及资金使用监管;市招投标监督办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的指导、监管;新农办负责拆旧补助审核验收及兑付等工作;规划、农林、统计、审计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2、加强质量监管。复垦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严格按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减少工程量。复垦区内土地平整,高低不超过20厘米,地块高差大于1米的必须砌坎加固;耕作层厚度必须达到60厘米以上;地块面积大于5亩的必须有路、渠(U型或现浇)配套,完工后必须及时种上农作物。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从工程的招投标、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各个方面,对实施的宅基地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实施项目涉及的行政村,要指定2-3名村民代表配合做好项目的监管工作;单体立项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复垦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提出申请,先由乡镇、街道自查,市级有关部门初验,绍兴有关部门综合验收,省级有关部门抽查验收。

3、严格实施期限。单体立项面积在30亩(含)以上的,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1年以内;单体立项面积在30亩以下、10亩(含)以上的,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8个月以内;单体立项面积在10亩以下的,实施期限为发文之日起6个月以内。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提出延期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四、继续对宅基地整治实行政策激励

农垦日报第4篇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用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2014年我区将继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按照区政府要求,各乡镇对照城乡挂钩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组织了调查和摸底,经区国土分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确定平桥、朱桥、溪河、施河、车桥、流均、复兴、博里、仇桥、宋集、苏嘴、南闸、林集、三堡、范集15个乡镇申报的24个项目130个复垦地块,纳入2014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备选库。项目总规模1286.13亩,实施后可新增农用地1286.13亩,新增耕地1132.89亩。备选库已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南京康泓不动产工程有限公司已编制了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为城乡挂钩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乡镇项目实施。

(二)实施要求

1.项目地块拆除复垦前,各乡镇须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搬迁户意见。

2.各乡镇要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拆迁物评估工作,认真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签订拆迁协议,组织实施建筑物拆除工作。

3.各相关乡镇在完成拆除任务后,迅速转入拆迁后地块的复垦工作,确保做到拆除一块复垦一块。复垦要严格按照实施规划要求进行,确保达到验收标准要求。

4.对复垦投资规模达50万元以上的较大地块,复垦工作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确保规范化操作。

5.安置工作中应广泛听取被安置户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被搬迁户得到妥善安置。

6.各相关乡镇每周须向区城乡挂钩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区城乡挂钩办公室与区督查办应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拆迁复垦工作顺利实施。

三、实施期限

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项目申报阶段(1月1日-3月31日):主要开展前期准备和调查摸底,根据工程量调查情况,对拆迁安置费、安置地块征地规费及农民补偿费、拆旧区土地复垦费、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建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进行测算。根据调查测算结果,组织申报2014年度拆迁复垦项目,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并参加市级专家评审,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组织拆除阶段(4月1日-6月30日):发放拆迁通告,出具评估报告,与农户签订拆迁协议,落实安置补偿方案,各乡镇完成拆旧区内所有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实施复垦阶段(7月1日-8月20日):对拆迁地块组织复垦,需要进行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的,应按照复垦实施方案进行实施,确保复垦地块符合种植要求,达到验收标准。

申请验收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各乡镇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准备好每个拆旧地块拆迁整理前、拆迁整理中、拆迁整理后的图片资料(含电子版)、资金使用报帐单、结算凭证、拆迁协议以及招投标材料等资料,向区城乡挂钩办公室申请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区政府申报上级国土部门验收。

四、保障措施

各相关乡镇作为城乡挂钩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大局意识和科学发展意识,在城乡挂钩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城镇化发展紧密结合;二是与农业产业化调整紧密结合;三是与加快工业化进程紧密结合。同时,还要强化四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对城乡挂钩工作的领导,区政府专门调整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城乡挂钩工作的日常事务。各相关乡镇也要建立健全工作班子,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挂钩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迅速、推进有序。

(二)强化资金保障。今年区政府继续根据新增耕地面积(最终以省市验收确认的面积为准),按5.5万元/亩标准分三批按3、3、4比例下拨挂钩实施经费,所产生的挂钩指标由区政府统一调配,对乡镇确有项目需使用指标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研究审定。对消除违法用地指标的调配,由区国土分局扎口管理并报区政府审批落实。区财政局、城投中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农垦日报第5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级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变更名称、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开垦的耕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按照耕地开垦合同的约定取得。改变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有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农用地转用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实行年度计划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无密级的土地资料应当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经划入的,应当进行调整。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面积,不计入本级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有量指标,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不再征收农业税。

第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缴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市),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耕地开垦管理办法及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垦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依法取得的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土地整理所增加的耕地,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依照土地整理合同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利用新开垦的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土地整理单位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建设占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应当组织耕种;该幅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予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依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五十公顷(七百五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五十公顷以上二百公顷(三千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二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九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土地破坏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查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标准、依据和审批结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用地应当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拟订方案:

(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二)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五)兴办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拟订供地方案,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跨设区的市(地区)的铁路、公路、水利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征地。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偿。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

(二)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

(三)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

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三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核减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公顷(十五亩)以下;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十二公顷(一百八十亩)以下,其他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八公顷(一百二十亩)以下;

(三)超过设区的市(地区)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用地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向该村村民公布并监督实施;

(三)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农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旧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须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

第三十四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批准重建、扩建。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使用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四)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闲置、荒芜国有土地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土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

(一)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可以调换土地使用权或者作价补偿;

(二)原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可以就地封存建筑材料,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而不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收回,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而不收缴的耕地开垦费或者自耕地开垦费收缴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组织耕地开垦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直接收缴或者上收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监察机构,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执法人员统一考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点,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每幅地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幅地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成新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旧房,限期交还原宅基地。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重建、扩建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六百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对拒不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垦日报第6篇

**的隐忧,不仅在于农垦系统的制度弊端,更在于内部官民生态能否和谐,土地权属纠纷、农场与农工的矛盾能否妥善解决。

7月9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深化农垦改革部门协调推进会,部署今明两年各部门协同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会上,各部门介绍了三年来支持农垦改革发展工作情况,并讨论制定深化农垦改革2019—2020年部门责任清单。

*省的**农垦集团总公司作为此次改革的重点单位,正在有序进行改革。此前,*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讨论通过的“意见”提出了许多与农垦改革发展直接相关的重大举措,给垦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从**到北大仓

1947年,**人第一次创业,他们承担起屯垦戍边、发展生产、支援国家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使命。经过70多年的开发建设,*垦区已经具备440亿斤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400亿斤的商品粮保障能力,起到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作用。

**到北大仓,是结果更是过程,“农垦制”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从被确立到被改革,见证了垦区创新机制的艰难探索历程。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曾在*生产建设兵团插队。他认为,“农垦制”在当时是最佳选择,也是最有效率的体制,正因如此才开创了**大开发、大生产、大发展的黄金时期。

胡鞍钢表示,这一体制模式是根据垦区的实际情况探索、试错并创新了“大农场套家庭农场”“大集团套大农场”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

“**模式”是一种调动不同主体积极性、基于激励相容机制的“统分模式”。此后,这一模式趋于稳定,形成“**优势”,为后来垦区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制度红利”。

经过三代**人的艰苦奋斗,*垦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450亿斤,足以保证京津沪渝四大直辖市、解放军全军、港澳地区和青藏甘宁西部四省区一年的口粮供应。每当国家出现粮食短缺特别是粮食调运出现困难时,作为国家重要商品粮储备基地,*垦区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非典期间,北京一度出现粮食短缺,垦区在3天内即向北京调运了30000吨大米,及时缓解了粮食紧张局面。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垦区紧急加工2460吨优质大米运往四川灾区。

如今,为了积极服务国家战略、打造国际化大粮商、参与全球农业竞争,**人又踏上了“二次创业”之路。*省农垦总局党委在*省委、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的领导下,带领垦区广大干部职工一手抓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一手抓加快发展,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开启了**改革的破冰之旅。从“告别旧体制”到“拥抱新体制”,从“建设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到“形成农业领域航母”,*农垦作为中国农业领域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始终发挥着农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虽然有113个农(牧)场,还有一批省级、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它们目前均处于单打独斗状态。建设现代农业大产业,既要认清垦区的独特优势,也要整合国内外各大集团优势,通过“借船出海”补短板、拓市场,实现互利共赢的发展目标。目前,**集团正广泛谋求合作,与中信集团、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中化集团、京东集团、国开行等大型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进行洽谈,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在粮食和农产品

(7.820,

0.04,

0.51%)营销、开发生物质能源、肉食品加工及分销渠道建设、金融及资本运作等方面,形成了实质性合作项目。其中推进较快的华润集团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计划3—5年内在垦区投资约120亿元,建成200个项目单元。2018年先落地八五三农场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华润已注册资金4600万元,成立*省红兴隆农垦德润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

农垦区独特的“规则”

然而,2014年11月,*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而这只是*农垦系统塌方式腐败中的一环。随着隋凤富的落马,农垦体制的弊端显露无遗。

垦区内部有着自己的独特运行方式,集行政、司法、工、商、农大权于一体,既承担企业经营职能同时又承担着社会和民生职责,亦城亦乡、亦农亦工、亦政亦企。也因此,垦区被学术界称为“独立王国”。

农垦系统政企合一的体制弊端,是导致系统性腐败的根源,这一独立体系沿用至今业已病疾缠身,到了必须再次改革的时候,也只能彻底改革,才能让**续写传奇。

当然,**的隐忧,不仅在于农垦系统的制度弊端,更在于内部官民生态能否和谐,土地权属纠纷、农场与农工的矛盾能否妥善解决。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浪潮席卷中国广大农村。垦区号召广大农工积极创办家庭农场,以土地、机械由农工承包经营的方式,将所属113个国有农场,分解为上万个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实行

“两自理”,即“生活费自理,生产费自理”,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是**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

为保障农工基本生活、激励农工创业和支持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当时农场给予了必要的支持,农场预先借给农工部分生活费和生产费,秋后再扣除。此外,垦区还规定,每个在职农工配给一定数量“基本生活保障田”;家庭承包的其它土地叫“生产田”,仅收取较低的承包费。这被称为“两田制”。

彼时,农工们没有了工资更没有积蓄,创办家庭农场都是白手起家,很多人靠举债度日、维持生产。当时由于粮价低、基础差,一旦遭遇天灾,很多人难免倾家荡产。

在外部看来,**是一片欣欣向荣,繁荣昌盛,但近年来,内部却是农场与农工的矛盾重重、量广面大,且难以调和。梳理**的历史不难发现,在国营农场艰难的时期,实行“两自理”,是把发展的重担压在了农工身上;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和惊人进步,而广大农工却没有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好处。

如今,农垦改革再次提速,政策层面在关注粮食产量的同时,更要关心种植粮食的农场工人和种植户。

土地是农垦的最大优势,也是农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很多农场存在着未确权地、争议地、被侵占地等问题。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序推进,则是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的关键环节。

农工何时才能享改革红利

2006年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惠及亿万农民的一大德政。此后,政府逐年加大对

“三农”和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

出人意料的是,同样在土地上劳作的*垦区的农工们,他们的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从此变得更重了。

问题出在了哪里?

*农垦建三江管理局下属八五九农场,以中国人民解放军8509部队的代号命名,地跨饶河、抚远两县。据八五九农场农工艾海英讲述,在*农垦,因为地多,种地的农户绝大多数需要从银行贷款种地,银行的贷款不是交给农户,而直接交给农场,农场先扣除地租、历史欠款甚至种子、化肥、农药等等各种费用,才将所剩无几的贷款发给农户。

为了减轻农工负担,*农垦总局2007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垦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操作方案》,规定国有农场通过降低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落实免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降低农工社会负担。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也给予全部免除。

该文件还规定,农场不得通过提高“规模田”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收费标准,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凡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或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加究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但现实中,这些政策在农场根本就没有执行。尽管可以享受国家补贴,但农工们仍觉得承包费太高。据了解,农场调整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总局审批,并报农业部农垦局和财政部农业司备案。

每年年初,农场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租金,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但农场农工们并不认同职工代表大会的公正性。“这不是职代会,是官代会。开会之前都已经定好了,一个小小的农工反对也没用。”

由于地租涨价而引发的矛盾非常突出,而且较为普遍。鉴于农工反映问题量大面广,早在2013年5月,国务院综改办派调研组赴*进行了专题调研,指出垦区确实存在“土地承包费上涨过快”的问题。基本田承包费一年一定,需负担全部农工和农场管理人员社保支出的增长部分,与农民责任田实现零负担相比存在不均衡。规模田承包费增长速度过快,规模田承包费价格并未达到低于机动地价格20%的标准。

国务院综改办提议*农垦总局“完善制度,严格控制土地承包费上涨”,改变无论什么开支都摊入土地承包费的做法。对因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影响,确实需要调整土地承包费项目和标准的,要确定合理的增长幅度,严格控制土地承包费过快上涨。基本田只应负担种地农工本人的社保费用中应由企业承担部分,以实现农工基本田零负担,并确保基本田承包费相对稳定,一定3—5年不变。要督促各农场贯彻执行规模田承包费低于机动地价格20%的标准。

据了解,此后一年,农场确实没有涨地租。但近几年,农场的地租又开始上涨。

*垦区各农场农工反映的地租问题,其核心在于开发性家庭农场所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

据了解,垦区家庭农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承包国有农场原有耕地的方式形成规模化生产的,另一类是私人投资开发国有荒地形成规模化生产的。

**农场农**介绍称,1986年,各农场将场房和机械全部卖给个人,农场无能力开垦“国家未利用土地”,放弃开垦权。农场土地使用权是耕地,他所投资开垦的土地,是未利用土地。按国务院和相关法律规定,未利用土地“谁开发,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谁就有使用权。

农垦日报第7篇

近期,随着秋收秋储工作的结束,农村偷牧、夜牧现象频繁发生,并逐渐呈扩大化趋势,草原植被恢复的良好形势遭到严重威胁,制约了生态保护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最近一段时间,市人民政府在对我旗禁牧禁垦情况进行暗访督查中发现,我旗部分苏木乡镇对禁牧禁垦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心存侥幸,偷牧、夜牧现象较为严重,甚至出现白天公然放牧现象,对生态建设成果造成新的破坏。其中,十二连城乡、薛家湾镇、大路镇、沙圪堵镇出现多起偷牧现象,乱垦、滥垦现象屡禁不止。希望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审视和总结禁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不足,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大禁牧禁垦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偷牧、夜牧行为,推动我旗禁牧禁垦工作持久永续地开展下去,切实保护来之不易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禁牧禁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禁牧禁垦工作认识。各苏木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成果、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禁牧禁垦工作的认识,将其纳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二、加强禁牧禁垦工作领导。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将禁牧禁垦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和今后日常重点工作,再次进行专门研究部署,明确责任,明确措施,明确纪律,形成禁牧禁垦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发挥禁牧禁垦工作的主体作用,严防严查偷牧、夜牧等不良行为,教育广大农民依法保护草原,确保禁牧禁垦工作扎实开展。同时,要加强禁牧禁垦督查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大对偷牧、夜牧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偷牧、夜牧及乱垦、滥垦不良事件的发生,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各苏木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禁牧禁垦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对禁牧禁垦和草原生态保护的认识;要加快惠农惠牧政策兑现,强化饲草料储备,保障农民舍饲需求,从根源上杜绝偷牧、夜牧行为的发生;要大力宣传禁牧禁垦好的地区、好的人和事,对禁牧禁垦执行不力的地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进行通报。

四、加大禁牧禁垦执法力度。旗、乡两级禁牧禁垦监察大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采取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面上整体检查和重点区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严防、严查、严打,坚决遏制偷牧、夜牧行为抬头之势,确保禁牧禁垦政策落到实处。

农垦日报第8篇

农垦文化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一个特殊的群体,用特殊的方式,为完成特殊的使命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文化,在不断奋斗中形成的“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激励了一代代农垦人。弘扬农垦文化,传播农垦精神,是农垦适应新形势,不断完善自我,提高竞争力,加快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实践重要讲话,全面实现小康的需要。进入农垦发展新时期,各项工作也将迎来新变化,如何应对文化宣传面临的挑战,更好地弘扬农垦文化和精神,就要活跃思想、强化文化宣传工作力度,发挥新作为。

一、认清新形势下农垦文化面对的挑战

改革发展的新时期,农垦人员、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经济结构、产业运行等诸多方面将发生改变,在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目标中,农垦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农垦在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引领探索、示范带动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农垦文化要顺应时展、围绕创新核心改变,为农垦完成历史使命做出新的思想解放,用文化创新带动其他事业创新。在农垦用几十年时间逐渐具备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等优势的发展过程中,文化精神的弘扬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当今企业的竞争,不仅只是产品竞争、品牌竞争,还包括企业文化精神的竞争。在农垦改革的形式前,文化创新势不可挡,我们要抓住发展机遇,活跃思维善于克难攻坚,全面做好新时期的农垦文化宣传工作,加大农垦文化和精神的宣传力度,为新时期农垦事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提供可靠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二、弘扬农垦文化精神,做好文化宣传

(一)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弘扬农垦精神。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大力宣传农垦精神的时代内涵和重大意义。以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改进宣传教育方法,搭建群众便于参与的平台,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从而提高感染力和影响力,使大家自觉运用农垦精神武装头脑,运用农垦精神提升自身素质和思想境界,使农垦精神在当代农垦人身上得到生动体现,使全社会知晓农垦精神、了解农垦精神、认可农垦精神。农垦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中之所以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农垦精神具备的社会意义和影响,实现良好的社会收益。

(二)强化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当前农垦新闻舆论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农垦改革发展大局,以弘扬农垦精神为核心,大力宣传农垦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着力宣传农垦系统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事迹,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和资源,切实加大农垦宣传力度,以抓队伍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新时期农垦宣传工作水平。

(三)创新新闻舆论工作方法。适应新时期农垦新闻舆论工作需要,有效传播弘扬农垦文化和精神,应积极创新新闻舆论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宣传方法。重点结合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总书记对于农垦改革的要求,加强农垦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协作互动关系,抓好新闻资源整合,搞好农牧业发展、民生建设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宣传,并根据农垦改革发展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年和阶段性宣传报道计划,以正确的新闻舆论引导,提高农垦文化精神的社会影响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树立正确核心,强化文化建设

文化、经济、政治的相互交融,在农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通过加强以弘扬农垦精神为核心的思想文化建设,将为农垦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一)用农垦精神提升农垦人的思想文化素质。伟大的精神支撑伟大的事业,农垦精神熏陶和造就了几代农垦人。在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根据社会发展和农垦实际,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引导和激励,使农垦精神深入人心,成为当代农垦人的精神支柱、思想灯塔和主动追求。促使大家形成与时俱进、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形成追求知识、崇尚科学、道德高尚的精神风貌;形成明晰全局、乐于奉献的精神境界,以此提升当代农垦人的思想文化素质,为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伟大事业提供思想保障。

(二)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目前,农垦系统已拥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和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群众性文化活动能够得到广泛开展,对提高职工群众的自身素质,推动农垦精神文明建设及影响带动周边村屯的精神文明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续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群众性文化活动提高到新水平,要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资助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同时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大力推进农垦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农垦企业文化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农垦企业文化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要进一步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根据企业实际做出企业文化发展建设规划扎实推进。要把企业文化建设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切实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注重发挥农垦优势,形成特有的宝贵资源和独特鲜明的文化优势,并妥善加以运用,将其转化为企业文化优势。以品牌战略,努力打造农垦产品和企业的名优品牌,树立农垦产品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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