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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法则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1 07:50:23

黄金法则论文

黄金法则论文第1篇

【摘要】

《千金要方》中外感热病学术 内容 丰富,收集了唐以前《小品方》、《阴阳大论》、《伤寒论》、华佗、王叔和等医籍与医家有关外感热病的学术思想与临床诊疗经验,并在继承前人学术思想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进行阐发,内容丰富,颇具学术特色。

【关键词】 《千金要方》 外感热病 学术特色

《千金要方》中的外感热病内容主要见于卷九、卷十。该书广泛收集了唐以前医家有关 治疗 外感热病的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内容包括如伤寒、百合、狐惑、黄疸、温疟等,治疗 方法 涉及汗法、吐法、下法、针法、灸法及各种外治法等,载方剂250余首,剂型有丸、散、膏、酒、汤等,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就其外感热感学术特色作一探讨。

博采群经学说

《千金要方》广泛收集了唐以前的医学 文献 ,反映了孙氏渊博的学识和认真的治学态度,其中卷九收录了《小品方》、《阴阳大论》及华佗、王叔和等人有关外感热病的学术思想。WWw.11665.coM

1.《小品方》外感病学说

《卷九·伤寒例》引用了陈延之对外感热病的认识:“古今相传,称伤寒为难治之疾,时行瘟疫是毒病之气,而论治者不判伤寒与时行瘟疫为异气耳,云伤寒是雅士之辞,天行温疫是田舍间号耳,不说病之异同也。考之众经,其实殊矣,所宜不同,方说宜辨,是以略述其要。”[1]认为外感热病有其不同的分类,因而在《小品方》中将外感热病分为“冬月伤寒”、“春夏温热病”、“秋月中冷”(疟疾)等论治,涉及的病证有伤寒、温病、天行、温疫、暑病、时行、冬温、湿热、热毒、疟疾等[2]。《千金要方》收集此段论述,记录了南北朝有关外感热病的学术资料。

2.华佗伤寒学说

《卷九·伤寒例》记载了华佗的伤寒学说,曰:“夫伤寒一日在皮,当摩膏火灸之即愈。若不解者,二日在肤,可依法针,服解肌散发汗,汗出即愈。若不解,至三日在肌,复一发汗即愈。若不解者,止勿复发汗也。至四日在胸,宜服藜芦丸,微吐之则愈……五日在腹。六日入胃,入胃乃可下也。若热毒在外未入于胃而先下之者,其热乘虚入胃,即烂胃也。然热入胃要须下去之,不可留于胃中也。胃若实热为病,三死一生皆不愈。胃虚热入烂胃也。其热微微者赤斑出,此候五死一生。剧者黑斑出者,此候十死一生。”[1]这是华佗对伤寒病发生、 发展 由表及里、由浅入深过程及其治法的归纳 总结 。此外,还收载了华佗治疗伤寒病的各种治法及方剂等。华佗论治伤寒,有一套独特的辨证论治体系,它不同于《素问·热论》的热病,也不同于仲景《伤寒论》的六经辨证体系,而是依据人体的大体解剖部位作为病位及辨证纲领,尽管还不够完备,却反映了华氏独特的学术思想。由于华佗的医书已佚,此段文字成为后人 研究 华佗学术思想的珍贵资料,对后世中医外感热病 理论 与临床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王叔和伤寒学说

《卷九·伤寒例》记载了王叔和有关外感热病的学说,曰:“夫伤寒病者,起自风寒,入于腠理,与精气分争,营卫痞隔,周行不通,病一日至二日,气在孔窍皮肤之间,故病者头痛恶寒,腰背强重,此邪气在表,发汗则愈。三日以上气浮在上部,填塞胸心,故头痛胸中满,当吐之则愈。五日以上气沉结在脏,故腹胀身重,骨节烦疼,当下之则愈。明当消息病之状候,不可乱投汤药,虚其胃气也……”[1]又曰:“夫阳盛阴虚,汗之则死,下之则愈。阳虚阴盛,下之则死,汗之则愈。夫如是则神丹安可以误发,甘遂何可以妄攻。虚盛之治,相背千里,吉凶之机,应若 影响 。然则桂枝下咽,阳盛则毙。承气入胃,阴盛以亡。若此阴阳虚实之交错,其候至微,发汗吐下之相反,其祸至速,而医术浅狭不知不识,病者殒没,自谓其分。至令冤魂塞于冥路,夭死盈于旷野,仁爱鉴兹,能不伤楚。”[1]从内容看,不同于《伤寒论》的六经辨证体系,而是源于华佗的伤寒学说,反映了当时医家在外感热病方面的不同学术思想。

此外,《千金要方》还收载了《阴阳大论》关于伤寒、温病、暑病等四时病及时行病等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广收群方治法

《千金要方》作为一部大型综合性医书,收集了唐代以前的大量方剂,其中不乏治疗外感热病的方剂以及医家独特的治疗方法。

1.收集医方

孙思邈十分推崇张仲景的学术思想,指出“伤寒热病,自古有之,名贤俊哲,多所防御。至于仲景,特有神功,寻思旨趣,莫测其致,所以医人未能钻仰。”[3]认为“其方行之以来,未有不验。”“方虽是旧,弘之惟新。”因而《千金要方》卷九、卷十收集了《伤寒杂病论》中的十余首方剂,使仲景方得以保留并发扬光大。除此之外,《千金要方》还收集了唐以前医家的方剂,如华佗的藜芦丸、神丹丸、六物青散、赤散等,葛洪《肘后备急方》的太乙流金散、虎头杀鬼丸等,陈延之《小品方》的诏书发汗白薇散、萎蕤汤、漏芦连翘汤等。以及崔文行解散、雄黄散、青膏、黄膏、白膏、度瘴发汗青散、乌头赤散、水解散、六物解肌汤、解肌升麻汤、葛根龙胆汤、七物黄连汤、三匕汤、五香麻黄汤、雪煎、生地黄汤、水导散、大青汤、苦参汤、凝雪汤、栝楼汤、芦根饮子、苦参散、蜀漆丸、恒山汤等。

上述方剂大多为前人所创,也不排除孙氏在前人基础上的发挥与创造。这些方药丰富了中医学对外感热病的治疗方法,可以补张仲景《伤寒杂病论》的不足,对后世医家,尤其是温病学家大量 应用 清热解毒法治疗外感热病有着重大启示和深远影响。

上述方剂在治法方面涉及到了汗、吐、下、清等法,且既有内治法又有外治法,剂型方面有汤剂、丸剂、散剂、膏剂、酒剂等,可谓丰富多彩,并且记载了当时用作外治的摩膏,如青膏、黄膏、白膏等,为今人研究留下了宝贵的资料。

2.采撷治法

《千金要方》除了收集唐代以前大量方剂外,对于外感热病的治疗方法也注意收载,如《伤寒论》“春夏宜发汗”、“春宜吐”、“秋宜下”等外感热病治法。此外,还注重收集医家的独特疗法,如《卷十·伤寒下》收载了晋代医家阮炳对外感热病的治疗方法,其载:“凡除热解毒,无过苦酢之物,故多用苦参、青葙、艾、栀子、葶苈、苦酒、乌梅之属,是其要也。夫热盛,非苦酢之物不解也。热在身中,既不时治,治之又不用苦酢之药,如救火不以水,必不可得脱免也。”体现了阮氏苦酢清热的用药特点。此法取自《素问·至真要大论》“酸苦涌泄为阴”之意,不失为清热救阴之法,并为后世医家所效仿。

《千金要方》还记载了晋代医家张苗的蒸汗法[1],认为诸病发热、恶寒、脉浮洪者,便宜发汗,可用烧地布桃叶蒸汗的 方法 发汗,汗出后用温粉粉之,使极燥便愈。此法源于晋代医家支法存,后阮炳及唐代许胤宗等均仿效并发挥而取得良好效果。

五脏论治阴阳毒

阴阳毒仲景已有论述,《千金要方》在此基础上又有阐发,将阴阳毒从五脏论治, 内容 见《卷九·辟温》篇。其曰:

治肝腑脏温病阴阳毒,颈背双筋牵,先寒后热,腰强急缩,目中生花方(桂心、白术、芒硝、大青、栀子、柴胡、石膏、生姜、生地黄、香豉)。

治肝腑脏温病阴阳毒,先寒后热,颈筋挛牵,面目赤黄,身中直强方(元参、细辛、栀子、黄芩、升麻、芒硝、石膏、车前草、竹叶)。

治心腑脏温病阴阳毒,战掉不安,惊动方(大青、黄芩、栀子、知母、芒硝、麻黄、元参、石膏、生葛根、生地黄)。

治脾腑脏温病阴阳毒,头重颈直,皮肉痹,结核隐起方(大青、羚羊角、升麻、射干、芒硝、栀子、寒水石、元参)。

治肺腑脏温病阴阳毒,咳嗽连续,声不绝,呕逆方(麻黄、栀子、紫菀、大青、元参、葛根、桂心、甘草、杏仁、前胡、石膏)。

治肺腑脏温病阴阳毒,热暴气,斑点方(栀子、大青、升麻、芒硝、葱须、豉、石膏、生葛)。

治肾腑脏温病,身面如刺,腰中欲折,热毒内伤方(茵陈蒿、栀子、芒硝、苦参、生葛、生地黄、石膏、葱白、豉)。

有关五脏阴阳毒的内容也见于《千金要方》“脏腑”篇章,记载了五脏在不同季节出现的阴阳毒病证,分别名为“青筋牵病”(肝)、“赤脉拂病”(心)、“黄肉随病”(脾)、“白气狸病”(肺)、“黑骨温病”(肾),并记载了扁鹊对上述病证的 治疗 方法,如青筋牵病,“灸肝肺二俞,主治丹毒牵病,当依源处治,调其阳,理其阴,脏腑之疾不生矣。”

有学者认为,上述内容“是唐代以远的古代医学之说”[4]。笔者认为,《千金要方》在收集、继承的基础上又有发挥。在五脏阴阳毒病证临床表现方面,《千金要方》的归纳较前人更全面、完整。在治疗方面,扁鹊提出了根据病源调阴阳的治疗原则及灸法,《千金要方》则具体提出了药物。这体现了《千金要方》对发斑性外感热病的重视,是唐代对发斑性外感热病治疔经验的 总结 ,对后世有一定的 影响 ,如宋朝庞安时《伤寒总病论》[5]、陈无择《三因极一病证方论》[6]对于阴阳毒从五脏论治在孙氏基础上均有发挥,由上可见,唐以远有关五脏阴阳毒的学术内容赖《千金要方》得以保存,而孙思邈在此基础上又有发挥。是十分珍贵的资料,值得进一步 研究 。

《千金要方》还论述了温风病、劳复、百合、狐惑、黄疸、温疟等外感热病的证治,并主张通过内服药物、环境消毒等方法预防疾病,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重视妇幼之殊

《千金要方》卷二、三、四的《妇人方》及卷五《少小婴孺方》论述了妇幼外感热病的内容,孙氏十分注重妇人、婴儿的特殊体质,因而处方用药别具特色。

《卷二·妊娠诸病·伤寒》篇对妊娠伤寒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治疗妊娠伤寒的方剂。如治妊娠伤寒、头痛壮热、肢节疼烦方(石膏、前胡、栀子仁、知母、大青、黄芩、葱白),治妊娠头痛壮热、心烦呕吐、不下食方(生芦根、知母、青竹茹、粳米),治妊娠伤寒服汤后,头痛壮热不歇,宜用此拭汤方(麻黄、竹叶、石膏末),治妊娠伤寒方(葱白、生姜)等,《卷二·妊娠诸病·疟病》提出了治妊娠患疟汤方(恒山、甘草、黄芩、乌梅、石膏)。方中凡用石膏者均在八两以上,说明孙氏对于妊娠伤寒不避辛寒清热。《金匮要略·妇人产后脉证并治》篇治疗妇人产后“乳中虚,烦乱呕逆”[7]的竹皮大丸亦用石膏清热,可见孙氏对仲景思想的继承 发展 ,而对后世医家也多有所启发,如张锡纯《医学衷中参西录》也提到妇人产后“若确有外感实热,他凉药或在所忌,而独不忌石膏”[8]。此外,《卷十·伤寒方下·劳复》篇还论述了妇人阴易病等。

《卷三·中风》指出:“凡产后角弓反张,及诸风病,不得用毒药,惟宜单行一两味,亦不得大发汗,特忌转泻吐利,必死无疑。”认为妇人产后元气大伤、体质虚弱,治疗当谨慎用药,以免进一步损伤正气。孙氏治疗产后中风的方剂大都以驱邪与扶正并用,以达到驱邪而不伤正的目的。如治在蓐中风,背强不得转动的甘草汤,以麻黄、葛根解表发汗,黄芩清热解毒,杏仁肃肺利气,川芎活血化瘀,再以干地黄、麦冬、栝楼根养阴生津,并以甘草补气、调和诸药。篇中诸如此类方剂比比皆是、不可胜数。

《卷五上·伤寒》指出:“夫小儿未能冒涉霜雪,乃不病伤寒也。大人解脱之,久伤于冷,则不论耳。然天行非时之气,其亦得之,有时行疾疫之年,小儿出腹便患斑者也。治其时行节度,故如大人法,但用药分剂少异,药小冷耳。”认为小儿一般不病伤寒,但如果天行非时之气,则小儿易感时行疫疾,其治疗方法与大人相同,但由于小儿身体弱小尚未发育完整,生理机能也未完善,因此,药物剂量有异,用药剂量与大人的剂量相比应当小,服用时药汤温度不可过热。因此《卷五·少小婴孺方》中所载汤剂处方剂量大都以铢为单位,很少有单味药物剂量超过一两的,反映了孙氏治疗小儿外感病的特点。

【 参考 文献 】

1 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6:173,174.

2 陈延之著,高文柱辑校.小品方辑校[m].天津:天津 科学 技术出版社,1983:45~61.

3 钱超尘.千金翼方诠译[m].北京:学苑出版社,1995:453.

4 王永谦.试论《千金要方》的脏腑温病[j].陕西中医,1987,8(3):126.

5 浠水县卫生局.《伤寒总病论》释评[m].湖北:湖北科学技术出 版社,1987:265~272.

6 陈 言.三因极一病证方论[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57:72~74.

黄金法则论文第2篇

一、道德黄金律的双重内涵

尽管古今中外的人们在纷繁复杂的道德问题上存在着诸多分歧,但他们在各自相对独立的环境中还是发展出某些共通的看法。在这些共通的看法中,道德黄金律是最为人所知,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共识。

道德黄金律又称道德金规则。之所以称为黄金律或金规则,一是因为其作为级别最高、最基本、最能体现普遍性的道德原则,二是因为其见诸于人类各大文明、各个历史时期的道德规范之中。在基督教《圣经》中,道德黄金律的经典表述为:“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么待你们,你们也要怎么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在伊斯兰教《圣训集》中表述为:“最高贵的宗教是这样的:你自己喜欢什么,就该喜欢别人得什么;你自己觉得什么是痛苦,就该想到对别的所有人来说它也是痛苦。”在印度教《摩诃婆多罗》的相关表述是:“你自己不想经受的事,不要对别人做;你自己想望渴求的事,也该希望别人得到。”在我们儒家文明中的经典表述,就是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古代文明和宗教伦理对道德黄金律的这些表达大都以简捷的训诫、箴言的方式出现。也就是说,一般只是将道德规范喻示给人们,而不对其进行细致的论证和说明。现代伦理学的研究者们要求对道德黄金律的特征及合理性进行细致的分析。英国著名道德哲学家理查德·黑尔在他的研究中概括出了道德黄金律所蕴含的内在逻辑:“所有这些立场的逻辑内核都可以通过我自己的理论以其最简捷最经济的方式陈述如下:在做道德判断时候,我们是对所有明确给定的情况做普遍的规定。如果我们认识到这就是我们所做的,并认识到因而我们的对策在我们处于所考虑的行为的施与方的情况下也必将被接受,我们就是对处境中所有各方的平等利益给予平等的重视。”

黑尔概括出的这一逻辑内核,如果用更精简的方式加以表述,就是伊曼努尔·康德那著名的道德普遍性法则:你行为的准则能够始终同时作为普遍的立法原则。虽然康德反对用道德黄金律来理解他的普遍性道德法则,但是后人在道德理论中常常将二者相提并论。在道德黄金律所有相关的表述中,康德的这一法则可谓最为简捷,也最为抽象,不太好理解。但是通过康德用来说明其普遍性道德法则的简明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道德黄金律以及康德普遍性法则的具体内涵,并且可以发现“隐藏”在它们之中的利己主义因素。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举了四个例子来说明道德的普遍性原则。其中,信守承诺和助人为乐的例子最具典型性。他说,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在困难的时候可以把虚掷承诺作为一条普遍规律,那么人们再也不会相信他所作的保证,而把所有这样的表白视作欺人之谈;同样,如果某人将不帮助他人作为一条普遍规律,那么,在他需要别人的同情和帮助的时候,就完全无望得到他所希求的东西了。因此,在这两种行为的否定方向上,信守承诺和助人为乐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的普遍性原则的。

对于康德在道德的普遍性上举的这几个例子,以批判地继承康德伦理学而著称的叔本华分析出了其中的利己主义因素。他说:“于是,就在这里,非常明确地宣布了,道德义务是完全而唯一地建立在预设的相互性之上的。因而……只能在相互性的条件下用利己主义来解释。”叔本华的这一观点也可以用来理解道德黄金律。对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表述,我们一样可以通过康德所举的助人为乐的例子进行说明。如果我不希望在自己需要帮助的时候别人对我不施以援手,那么,我就不能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不对其施以援手。

当然,在道德黄金律中,除了以相互性为特征的利己主义内涵外,还有另一种更为重要的内涵,即人类之间的同情感。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表达的不仅仅是如果自己不对别人信守承诺,别人也会对自己不信守承诺的担心,即表达对别人报复的担心,更多地是对别人的幸福或福利的关心。如果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你们愿意人怎么待你们,你们也要怎么待人”这些表述中我们还可以读出担心别人报复的意蕴的话,那么在“你自己喜欢什么,就该喜欢别人得什么;你自己觉得什么是痛苦,就该想到对别的所有人来说它也是痛苦”,以及“你自己不想经受的事,不要对别人做;你自己想望渴求的事,也该希望别人得到”这些表述中,就只能解读出对他人福利的关切之心。

叔本华将人们的行为分为三大类。一是利己行为,即意欲自己的福利;二是邪恶,意欲别人的灾祸;三是同情,意欲别人的福利。叔本华认为,在这三种行为中只有同情才是道德的。但是在现代伦理学中,利己主义也被视为道德行为的基本动机之一。这种基于相互性考虑的行为选择,在现代伦理学中通常用来解释“为己利他”行为以及“无害原则”。而“为己利他”行为或“无害原则”是社会稳定乃至法治维护的重要基础。

二、道德黄金律与国家美德

作为人类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在道德问题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智慧结晶,道德黄金律在现代社会仍然为我们提供着宝贵的思想资源和灵感。如果说道德黄金律中蕴含的相互性因素体现了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共同生存法则,那么同情因素则体现了具有利他主义特征的人类美德。前者基于人类较低层次的趋利避害的本性,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后者则基于较高层次的对同类的关怀,使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1993年,在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议会大会上,著名汉学家孔汉思在参与起草的《全球普世伦理宣言》中写道:“我们提议,以数千年来在诸多宗教和伦理传统中一直得到肯定的‘黄金规则’作为据以奠定全球伦理的基本原则:‘你不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不该怎样对待别人’,或用正面措辞来说,‘你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该怎样对待别人’。这条规则应该不仅对人们自己的家庭、朋友、社团和民族有效,而且对一切其他的个人、家庭、社团、民族、全世界以及整个宇宙有效。”著名学者杜维明指出,由孔汉思起草的普世伦理所得出的“黄金规则”与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精神如出一辙。道德黄金律不仅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以引以为豪的宝贵资源。

在物质文明得到极大发展的当代中国,对精神文明领域的发展要求越来越迫切。“中国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要靠坚实的物质基础,还要靠具有真实价值、真正能够产生影响力的精神文明。对自己祖先以及人类共同思想资源的继承和发扬,是发展当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途径。在2009年北京举行的世界汉学大会上,孔汉思在演讲中寄语与会的中国同行:“只有回首反思自己令人钦佩的伦理传统,中国才能在未来国内外事务面临的种种艰巨任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他认为,中国文化是世界上最为古老的高级文化,中国的伦理思想是世界伦理思想的基石。2500多年前由孔子提出的“恕”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最为典型、影响最久远、最广泛的人类伦理精神。

中华文明曾引领世界千载,随着经济物质实力的大幅提升,中国完全有必要也有能力重新立于世界精神文化的中心舞台。我们迫切需要利用既具有民族特色、又能够在世界上得到广泛认可的精神文化资源来树立中国的文化形象,提升自身的软实力和文化接受度。以道德黄金律为特征的传统文化中的“恕”道,就是可资利用的重要思想资源之一。2013年3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总理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时,就中国发展起来会不会恃强称霸的问题指出,即使中国发展强大起来,我们也不会称霸,因为中国在近现代历史的惨痛遭遇中有深刻感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中国人的信条。总理的这段话有理有据地表达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以及发展道路上的基本原则立场,也旗帜鲜明地宣扬了中国文化的伦理精神。中国不仅要在外交层面发挥建立国际新秩序的重要作用,而且要在观念文化层面建立新的国际关系理念。总理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国际交往原则,可以视作国与国之间的社会美德。

我们可以从道德黄金律所蕴含的双重内涵来理解总理提出的这一处理国际事务的重要思想。一方面,从相互性的角度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原则在国家、民族关系中是一种政治智慧。从人类历史上说,能够推己及人、善待他人、体谅他人的政权或民族一般都能获得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相对来说更加长治久安。古代政治家诸葛亮安抚西南诸夷,授之以先进的生产技术。1000多年后,他在西南各个少数民族中仍然享有极为崇高的地位。相反,对外穷兵黩武、滥用霸权的政权或民族,通常会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反对甚至报复。当代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主义政治思维,使美国政府及人民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此,从现实效果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国际关系准则首先是一种可行的、具有长远眼光的策略,它是一种“高明”的生存法则。

另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国际关系思维体现了强烈的人类共同感意识以及和谐世界的外交理念。这就是道德黄金律所包含的对人类其他成员的同情感或同类感,从中体现了较高层次的对人类的关怀。它不仅是一种外交原则,也是中国向世界所展示的国际秩序建构新理念,更是观念文化层面上的有效输出。在奉行趋利避害原则的功利主义世界,总理提出的这一既古老又创新的处事原则,为人类向着更为和谐的世界发展提供了新途径。这一尝试表明,中国不仅应该、而且能够理直气壮地在世界上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新理念,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让中国更多地影响世界。这一新理念表达了在人类共处的模式中,除了国家利益之外,还存在着国家美德。以“古老的高级文化”为深厚基础的中国伦理精神,理应在当代世界发挥出高于西方文化的作用,理应引领人类文化发展方向。

三、道德黄金律与社会美德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道德黄金律不仅可以为国与国之间的和谐共处提供思想资源,也是社会个体成员建构美德的重要思想基础,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行不悖。党的十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公民美德要求我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的诚信就是康德伦理学用来论证普遍性道德原则的实例。虽然诚信主要是在利己主义相互性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它也包含了道德黄金律中的同情内涵。它要求我们秉着一颗爱人的心去善待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也就是说,对他人信守承诺并不仅仅是担心别人的报复,而且也是出于对他人幸福的关怀。因此,这具有明显的美德特征。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友善”,也可以作类似的理解:我们对他人友善,不仅是希望他人也对我们友善,而且是出于对他人幸福的无功利的关怀。

道德黄金律是各种具体社会美德(如诚信、友善、助人)的元原则,它所蕴含的爱人、同情、关怀的内涵使其具有高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美德特征。对于社会向着更高层次的和谐、稳定发展意义重大。王晓朝先生曾撰文指出,在社会道德意识中,道德黄金律更像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一种已经实现了的规范。当代社会的人们所广为遵循的原则,更多的是以德报德、以怨报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类的道德铜律。虽然道德铜律可以起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效果,但是对于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来说还远远不够。为了社会向着更好、更和谐的方向发展,提倡社会美德势在必行。以道德黄金律作为元原则的社会美德,并不是永远摘不到的“天上的星星”,而是可以在现实中不断追求、不断完善的道德“应然”。

需要指出的是,提倡社会美德并不是一种“超前”的态度。有些人认为,当下的社会道德水平堪忧,在很多领域连法律、制度规范都得不到很好的遵守,遑论社会美德;与其求诸美德,还不如“严刑峻法”来得有效。殊不知,法律和制度规范虽然可以起到惩罚和规范作用,但是良好秩序、社会和谐的构建和维护,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人类道德水平的提升。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巨大的反作用。社会环境的净化,人际关系的良性发展,乃至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都需要社会美德参与其中。法律规范和社会美德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良好而有效的法律规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社会美德,而社会美德能够使法律规范得到更好地遵守。社会美德在良序社会中实际上起的是基础性作用。

社会意识的发展还具有历史继承性,正确、合理、符合人性的社会意识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道德黄金律不仅可以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服务,而且是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民族文化精神,是“中国声音”走向世界的良好载体。在公民美德、社会美德、国家美德各个层面上,道德黄金律都是我们应予以重视的思想资源。

黄金法则论文第3篇

关键词:金代文学;《滹南诗话》;苏黄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6-0082-01

作为金末最有根基的理论家,王若虚立足于“以意为主”,尚平实自然,贵自得天全,不盲目崇拜古人,主张师心。对于黄庭坚,王若虚极尽讽刺、挖苦之能事,从他的宗社师承、作诗的根本原则方法、诗意诗味到遣词造句,整个《滹南诗话》都充满了对黄庭坚的批判,激愤之词溢于言表。这些言词所带有的情绪化倾向,更多的是出于对金代文坛形式主义文风的愤慨。

鲁直论诗,有夺胎换骨、点铁成金之喻,世以为名言以予观之, 特剽窃之黠耳。鲁直好胜,而耻出于前人,故为此强辞,而私立名字。(卷三)

他斥责黄庭坚做诗出自前人且又耻于承认,美其名曰“夺胎换骨、点铁成金”,这种做诗方法的实质是剽窃。正是因为黄庭坚追求奇险、生新,忽视生活客体对诗歌的巨大影响力,而不是如苏轼那样取自生活发自肺腑,所以黄庭坚的诗无法具有苏轼纵横豪迈的神韵,生机勃勃的奇妙境界。他认为黄庭坚根本无法和苏轼相提并论:

山谷之诗,有奇而无妙,有斩绝而无横放,铺张学问以为富,点化陈腐以为新,如肺腑中流出者,不足也。此所以力追东坡而不及欤?(卷二)

在王若虚看来,黄庭坚作诗求新求奇是为了与苏轼相抗衡,却败于苏轼之下。如果没有苏轼这座高峰,黄的成就还不如现在:

鲁直欲为东坡之迈往而不能,于是高谈句律,旁出样度,务以自立而相抗,然不免居其下也,彼其劳亦甚哉,向使无坡压之,其措意未必至是。(卷三)

黄庭坚自以为得法于杜甫,而王若虚则不以为然,且运用比喻形象为黄庭坚定位,把黄定位于杜甫、苏轼之下,这是比较公允的:

山谷自谓得法于少陵,而不许于东坡。以予观之,少陵,典谟也,东坡,孟子之流,山谷,则扬雄法言而已。(卷三)

《滹南诗话》对黄庭坚的批判不仅仅只停留在创作原则上面,还具体到每篇的句意和字意。其标准依然是注重字句篇章的意,考察遣词造句是否表达了一定的内容,内容是否连贯。

他批评黄庭坚常不顾语意如何,为作诗而作诗,在词句上逞一时之快,七拼八凑,常把整首诗搞得支离破碎,无味枯竭,让人不知所云。

《食瓜有感》云:“田中谁问不纳履,坐上适来何处蝇。”是故皆瓜事,然其语意,岂可相合也?(卷三)

予谓黄诗语徒雕刻而殊无意味,盖不及少游之作。

在用典方面,批评黄为求工对而忽视典故和诗意的契合,漏洞百出:

清明诗云:“人乞祭馀骄妾妇,士甘焚死不封侯。” 士甘焚死,用介之推事也。齐人乞祭馀,岂寒食事哉?若泛言所见,则安知其必骄妾妇,盖姑以取对,而不知其疏也,此类甚多。(卷三)

“人乞祭馀骄妾妇”出自《孟子・齐人有一妻一妾》,齐人在坟墓间向人乞讨祭祀剩下的酒食,回家后向自己的一妻一妾炫耀自己和富贵人在一起吃饭,妻有一次跟踪得知后与妾相泣于庭中。王若虚认为这个典故与清明无关,使得内容不够严密。

他反对不顾典故上下文,胡乱搬来就用:

乐天《望瞿塘》诗云:“欲识愁多少,高于滟堆。”萧闲《送高子文》诗云:“归兴高于滟堆”雷溪漫注,盖不知此出处耳。然乐天因王瞿塘,故即其所见而言,泛用之,则不切矣。

黄庭坚瞧不起集句诗,认为是百家衣,王若虚指出黄庭坚正是这样东一句西一句,没有一个贯穿始终的诗意:

在王若虚看来这种诗游戏文字,无病,很是可笑。

山谷诗云:“语言少味无阿堵,冰雪相看有此君”谓阿底耳。顾恺之云“传神写照,正在阿堵中”,殷浩见佛经云“理应阿堵上”,谢安指桓温卫士云“明公何须壁间阿堵辈”是也。今去物字,犹此君去君字,乃歇后之语,安知其为钱乎?(卷一)

《晋书・王衍传》:“衍口未尝言钱,妇令婢以钱绕床下,衍晨起,不得出,呼婢曰:‘举却阿堵物’”阿堵物指钱,阿堵指“这个”“那个”,“举却阿堵物”是说“拿走那东西”,黄庭坚用“阿堵”指钱,使人迷惑。“以学问为诗”的弊端可见一斑。为了求奇求险,不顾常理,不顾诗意内容,不顾人物身份,让内容为词句服务。王若虚抓住了这一点,在《滹南诗话》中给与了猛烈的抨击:

山谷词云:“新妇矶边眉黛愁,女儿浦口眼波秋”,自谓以山色水光替却玉肌花貌,真得渔父家风,东坡谓其太澜浪,可谓善谑。盖渔父身上,自不宜及此事也。(卷二)

总之,王若虚论诗扎实细致、平易通达、稳健老辣,总结了金代后期的诗学思想,在匕首投枪式的诗学批评中,王若虚不是优雅温和的,而是严峻犀利的,是真实深邃的。他的“以意为主”的文艺思想,不是书斋式的拜倒在哪一个人哪一派的门下,而是独立切实的摸索。

黄金法则论文第4篇

【关键词】黄金期货 有效市场 游程检验 ADF 单位根检验 协整检验

一、引言

1、选题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粮食、能源和工业原材料等的价格风险愈来愈大,需要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分散渠道;再者,中国日益融入到国际市场体系中,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更激烈的竞争,因此一个具备套期保值和平抑价格波动等功能的有效黄金期货市场是非常必要的。黄金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价格发现等功能的发挥依赖于期货市场的有效性,因此对于黄金期货市场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任务,这一研究对于中国政府、生产者或是市场参与者都至关重要。

2、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本文选取2008 年7 月至2009 年2 月的黄金期货价格数据对期货市场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游程检验主要分析黄金期货价格是否存在趋势性,而协整检验是绝对意义上的有效性检验,若两检验均通过,则表明我国黄金期货市场是有效的。根据这一思路,本文的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概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第二章是理论部分,简单概括了有效市场理论的发展与内涵;第三章说明了本文检验方法选择以及模型框架构筑,并根据近两年黄金期货市场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是对分析结果的总结。

二、有效市场理论的发展与内涵

1、有效市场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发展历史市场有效性理论的产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最早的有效市场理论的研究产生于证券市场,而真正研究市场有效性问题是从研究随机游走行为开始的。法国经济学家巴歇利埃最早运用统计方法研究股票价格与收益问题,并率先论述和检验了随机游走模型。其后,萨缪尔森和曼德伯鲁特经过严格论证,认为:若信息流动不受阻碍,且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证券市场次日的价格变化将只反映次日的消息,且不与今日价格变动相关。此外,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就单一证券价格和市场平均证券价格波动状态进行研究时,发现证券价格随机波动的状态与价格全面反映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状况相吻合。有效市场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尤金·法玛于1965 年正式提出。法玛对有效市场理论进行了全面阐述,并提出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有效市场定义:在一个证券市场中,如果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相关信息,每一种证券的价格和其内在投资价值相一致,并能够根据新的信息进行完全和迅速的调整,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法玛在提出有效市场的概念性表述后,为使其经济含义能得到实证检验,又引入理性投资和竞争均衡的思想,建立了一系列数理模型用于描述有效市场命题。如关于市场有效性的未来价格概率密度函数、公平博弈模型以及随机游走模型等。考虑到证券市场的自身缺陷,1978 年詹森提出了一个更具现实意义的市场有效性定义:即市场有效性是指根据某一信息集做出的决策,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利润。

2、有效市场理论的内涵早期的有效市场理论主要研究证券价格对有关信息反应的速度及敏感程度。法玛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中信息完全反映在价格之中,证券价格既充分地反映了该证券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也表现了该证券的预期收益,其即时市场价格是该证券真实价值的最优估计。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结构的相似性,有效市场理论同样适用于黄金期货市场。在有效的黄金期货市场当中,黄金期货投资者无法通过利用某一信息集合来形成买卖决策赚取超过正常水平的利润。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是黄金期货市场成熟的标志,也是黄金期货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有效市场理论的经济学含义是:期货市场能够对连续的、不可预期的信息流做出迅速、合理的反应,期货价格曲线上的任一点的价格都最真实、最准确地反映了该期货在该时点的全部信息,每个期货的内在价值均通过其市场价格得到合理体现,市场各交易者的边际投资收益率趋于一致,投资者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只能存在较小的随机差,且其差异范围通常包含在交易费用之中。由此可见,有效市场体现了“竞争均衡”这一经济学中的理想状态。

三、我国黄金期货市场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1、数据的选取与处理与起步较早的铜、铝期货不同,上海黄金期货于2008 年1月9 日才正式上市,可供做实证分析的数据相对较少。本文采用文华财经软件提供的沪金指数的收盘价格作为上海黄金期货的收盘价格,主要原因是沪金指数反映的是黄金期货市场价格“重心”的变化趋势,是根据每个品种的持仓量和成交量权重,做出的反映整个市场走势的指数,并且更加客观与科学,具有良好的连续性。黄金现货数据采用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延期交收业务每日收盘价。主要原因是其与上海黄金期货一样,交割成色均为99.95%的黄金,并且是国内目前交易量最大的黄金交易,其价格具有代表性,再者其的延期交割性可以与沪金指数完全匹配符合协整检验理论的要求,方便实证分析。时间跨度为2008 年7 月31 日至2009 年2 月2 日共128 个交易数据。本文应用Eviews5.0 软件对上述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2、实证过程及结果分析

(1)游程检验结果及分析用“1”和“2”分别表示黄金期货价格的上涨P>0 与下跌P<0,观察连续128 天价格变化符号的序列,相同符号连续出现称作一个游程。此游程检验的目的是在显著性水平α=0.05的条件下检验零假设是否成立,零假设为H0:黄金期货价格涨跌是随机的,不存在明显的趋势性。检验结果如表1 所示:

由检验结果可知,概率值P=0.651,大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0.05,所以接受零假设。因此,游程检验通过,表明黄金期货价格波动序列符合随机性假设,黄金期货价格涨跌不存在明显的趋势性。

(2)ADF 检验结果单位根检验包括对原序列和差分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用以判断是几阶单整。零假设为H0:价格序列存在单位根,即序列不平稳。表2 给出了黄金现货和黄金期货原序列单位根检验结果;表3 给出了一阶差分序列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检验结果可知,黄金期、现货价格原序列滞后零阶的ADF 统计量均大于5%的显著性水平,所以接受零假设,原序列存在单位根,不平稳。对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后,滞后零阶的ADF统计量均小于5%的显著性水平,拒绝零假设,差分序列平稳。因此,两种商品的期现货价格均为一阶单整,满足协整的先决条件,可对其进行Johansen 协整检验。

(3)Johansen 协整检验结果及分析本文采用Johansen 和Juselius 建立的最大似然估计法来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使用协整方法检验我国黄金期货市场有效性时,涉及现货价格PT 和期货价格PF 之间的协整关系。

如果PT 和PF 是同阶单整的,且两者的线性组合(给定合适的参数α,β),即:UT=PT- α- βPF 是平稳的,则称序列PT和PF存在协整关系。PT 和PF 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是有效市场假说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有效市场假说要求PF 是PT 的无偏估计量,这意味着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有相同的走势。但是,两者之间仅仅存在协整关系还不能保证市场有效,市场有效还要求方程中的α=0、β=1;否则,即使两者的运动轨迹相近,PF 还是不能成为PT 的无偏估计。因此,市场有效性检验应该包含对协整关系的检验和对参数约束条件的检验。协整要求序列之间是同阶单整的,本文已经通过单位根检验证明黄金期货价格序列和现货价格序列都服从一阶单整。因此,我们再对其是否存在协整关系进行检验。

以检验水平为α=0.05 判断,因为迹统计量有72.95>15.49,8.02>3.84; 最大特征值统计量检验有64.93>14.26,8.02>3.84,所以拒绝原假设H0,得出结论为:沪金指数与Au(T+D)价格序列存在协整关系。但是,显示约束参数β=- 0.0325,α=1.666,不符合有效市场假说中的参数约束条件:α=0、β=1,因此认为黄金期货市场存在非有效因素。

四、结论上海黄金期货市场上的黄金期货价格涨跌不存在明显的趋势性;同时,上海黄金期货市场满足市场有效性的第一个条件,即与黄金现货市场可协整条件;因此,存在非常弱的证据表明该市场有效,但不满足重要的协整方程的无偏估计条件与协整向量约束条件,所以综合考虑,本文认为上海黄金市场是非有效的。

我国黄金期货市场非有效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上海黄金期货成立时间不长,期初投机过度,并且其交易主要参考发展相对成熟的现货市场价格来进行的。所以,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培育市场,健全市场,活跃市场,促进我国黄金市场的积极健康发展,使黄金期货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侯晓鸿、曾继民、李一智等:市场弱有效检验方法研究———兼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效率[J].管理工程学报,2000(1)。

[2] 姜青舫、陈方正:风险度量原理[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0.

[3] 周洁卿:中国黄金市场研究[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

[4] 华仁海、仲伟俊: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价格有效性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

[5] 刘曙光、胡再勇:黄金价格的长期决定因素稳定性分析[J].世界经济研究,2008(2)。

[6] 霍明等:黄金交易[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7] 华仁海、仲伟俊: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价格有效性的实证检验[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

[8] Brian L:A power GARCH examination of the gold market [J].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Finance,2007(6)。

黄金法则论文第5篇

【关键词】 黄疸;阴黄;中医临床;中医诊断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clinical theory for jaundice to be pided into Yin Yellow and Yang Yellow.Such doctors in Sui and Tang Dynasties as Cao Yuanfang firstly put forward Yin Yellow,two doctors in Song Dynasty of Han Zhihe and Dou Cai promoted it mature.The article makes a brief review on the theoretic development of Yin Yellow.

Key words: jaundice;Yin Yellow;TCM clinic;diagnosis

黄疸是中医内科学常见病多发病,翻阅现代编写的中医内科学著作,几乎无不提到黄疸分类中的阴黄、阳黄,可见阴黄理论的重要性。但是,仔细深入地翻阅历代医籍,便会发觉在“阴黄”理论的发展过程中,现代的有些表述过分抬高了元朝罗天益及其《卫生宝鉴》,而轻视或忽略了宋朝韩祇和、窦材及明朝张介宾对阴黄理论的突出贡献。试就“阴黄”理论的发展过程做一简要述评。

1 《内经》医家和张仲景奠定了黄疸及“阴黄”的理论基础

《素问·平人气象论》:“溺黄赤,安卧者,黄疸”,“目黄者,曰黄疸”。《灵枢·论疾诊尺》“寒热身痛而色微黄,齿垢黄,爪甲上黄,黄疸也”。阐明了“黄疸”这一常见病证的临床具体表现和诊断的主要依据。

张仲景在《伤寒论》中共有16条条文论及“发黄”,另有3条条文论及“不能发黄”。《阳明病篇》的第260、261、262三条论述了湿热黄疸并提出了茵陈蒿汤、栀子柏皮汤、麻黄连翘赤小豆汤三个著名的治疗方剂。第98、187、259、278四条论述了寒湿或脾虚寒湿发黄的辨证论治。《伤寒论》虽未明确提出“阳黄”、“阴黄”的名称,但已将黄疸病因分为湿热和寒湿两大类,为后世“阴黄”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金匮要略》有《黄疸病脉证并治》专篇,论述了黄疸、谷疸、女劳疸、酒疸、黑疸的病因、病机、病情演变、论治体系及部分鉴别诊断,论述了久延不愈的“黄家”的不同辨治方法。

2 巢元方等隋唐医家始创“阴黄”理论

隋代医家巢元方所著之《诸病源候论》(610年)第十二卷有《黄疸诸候》篇,有黄病候、劳黄候、脑黄候、噤黄候、阴黄候、内黄候、风黄候……共十二八候,其第二十六候的“九疸候”指出了胃、心、肾、肠、膏、舌、体、肉、肝九疸,实共36种。从现有医籍来看,大家一致公认“阳气伏,阴气盛,热毒加之,故但身面色黄,头痛而不发热,名为阴黄”[1]是对“阴黄”的最早论述,但这里所述“阴黄”指发黄但不发热的表现,病因仍为热毒,与后世“阴黄”概念有别。宋《太平圣惠方》论述了急黄、阴黄、内黄、劳黄、黄汗等,并首次提出“三十六种黄”(其中包括“阴黄”概念)。《千金要方》无“阴黄”之名,但记载了“夫黄发已久,变作桃皮色,心下有坚,呕逆不下饮食,小便极赤少,四肢逆冷,脉深沉极微细迟者,不宜服此方,得下必变哕也”[2],是阳黄日久转为虚寒阴黄的临床表现,《千金翼方》对黄疸载“论三首,方二十八首,针灸一十法”[3],但亦未论及“阴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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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宋·韩祇和、窦材使阴黄理论成熟

宋·韩祇和在《伤寒微旨论》中,除论述了黄疸的“阳证”外,特设《阴黄证篇》,对黄疸的临床表现首次提出分为阴证、阳证,并进行了系统的反思,指出“伤寒病发黄者,古今皆为阳证,治之往往投大黄、栀子、柏皮、黄连、茵陈之类,亦未尝得十全”,他根据“仲景治伤寒……身目为黄,所以然者,寒湿在里不解故也……于寒湿中求之”的论述,悟出道理,补充治阴黄的七首方剂,开创了黄疸病治疗的新篇章[4]。

另一位宋代医家窦材在其《扁鹊心书》(1146年)中指出“黄疸……,此证第一要审阴阳,阳黄必身色光明,脉来洪滑,善食发渴,此皆实证,清湿热利小便可愈,若身热脉浮兼可发表;阴黄则身色晦暗,神思困倦,食少便薄,脉来无力,重用温补则小便长而黄自退,若误作阳黄治之,为变非细。”[5]此论将阳黄、阴黄从症状、脉象、治法、预后各方面进行了对比,并附5首治阴黄方剂,使阴黄理论日臻成熟。

一般认为元·罗天益《卫生宝鉴》将黄疸分为阳黄、阴黄,并将阴黄的辨证论治系统化,《卫生宝鉴》成书于元朝(1281年),肯定比韩祇和和窦材迟,而且罗氏之论内容并未超出韩、窦太多,所以大多所论实拨高了罗氏而未重视韩、窦的工作,这是有失公允的。

4 明·张介宾使阴黄理论成为主流

明代医家张介宾一生著述丰厚,对黄疸的辨证分型、系统治疗有独到见解,其《景岳全书》将黄疸分为四:“黄之大要有四:曰阳黄、曰阴黄、曰表邪发黄,曰胆黄也。”他所论阴黄病因是:“七情伤脏,或劳倦伤形”。他说“黄疸大法,古有五疸之辨……虽其名目如此,然总不出阴阳二证,大多阳证多实,阴证多虚,虚实弗失,得其要矣。”[6]第一次将五疸归并于阴黄阳黄理论中。他详细描述了阴黄的临床症状:“其为病也,必喜静而恶动,喜暗而畏明。凡神思困倦,言语轻微,或怔忡眩晕,畏重少食,四肢无力,或大便不实,小水如膏,及脉息无力等证,悉皆阳虚之侯。”指出阴黄治疗“不可以黄为意,专用清利”,“此与湿热发黄者,反如冰炭,使非速救元气,大补脾肾,则终无复元之理。且此证最多,若或但见色黄,不察脉证,遂云黄疸同是湿热,而治以茵陈栀子泻火利水等剂,则无有不随药而毙者。”他认为阴黄“宜调补心脾肾之虚,以培血气,血气复则黄必尽退”,首创使用“如四君子汤、五君子煎、寿脾煎、温胃饮之类,皆心脾之要药也。若六味丸、八味丸、五福饮、理阴煎,及左归、右归、六味回阳等饮,皆阴中之阳虚者所宜也”[7]。在清朝程国彭《医学心悟》(1732年)指出“其间有伤食者,名曰谷疸,伤酒者,名曰酒疸,出汗染衣名曰黄汗,皆阳黄之类也。”“其间有女劳疸,乃阴黄之类,宜用姜附汤加参,术补之。”[7]

5 小结

《内经》以为医生要“察色观脉先别阴阳”,“一阴一阳之谓道”,临床对黄疸也应根据不同临床表现,以症测因分别不同病因而辨别阴黄阳黄,但《内经》并未提出黄疸的阴证阳证分类法,隋朝巢元方《诸病源候论》首创“阴黄”之名,其后,唐宋医家颇有论述,宋朝韩祇和的《伤寒微者论》有《阴黄证篇》,窦材的《扁鹊心书》对阴黄论述也颇为独到,至此,阴黄理论成熟。但金元四大家起,阴黄阳黄理论却并未成风,一直到明朝张介宾《景岳全书》对黄疸的论述再推一个新高,使阴黄阳黄理论成为理论主流,实属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1]南京中医学院.诸病源候论校释[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3.

[2]唐·孙思邈.备急千金要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影印,1955.

[3]唐·孙思邈.千金翼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影印,1955.

[4]宋·韩祗和.伤寒微旨论.四库全书·子部·四四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5]宋·窦材.扁鹊心书.珍本医籍丛[M].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92.

黄金法则论文第6篇

自4月12日黄金开始暴跌以来,除了金价本身以外,最抢镜的当属“中国大妈”。以往中国人习惯的“买涨不买跌”这次完全无效,金价越跌,大妈们越是疯抢实物金,仿佛一下子全都懂得了“高抛低吸”的理论,短短几天便扫空300吨黄金,约占全球黄金年产量的10%。中国的买金者在各大黄金首饰店里见什么买什么,不管是金条金块金首饰,出手豪迈,气势如虹。一时间,“中国大妈”大战华尔街大鳄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大妈们恐成最后接棒者

黄金走势很配合这些抄底者。尽管4月份每盎司金价的跌幅足有二百四十多美元,最低甚至达到1321.7美元/盎司,还创出了30年来最大的单日跌幅。但从4月12日开始的连续大跌的时间只有4个交易日,之后便是持续到5月10日近一个月的反弹期,在感官上很容易给人造成黄金止跌回升的错觉,也给了抄底者足够的时间交易,甚至连一开始坚决看空黄金的高盛都表示提前退出做空黄金。

就在舆论庆祝中国大妈“完胜”华尔街之时,这波反弹实际上到了1488美元/盎司便结束了,从5月10日开始新的一轮下跌令大妈们全部套牢。事实上4月份黄金跌破1520美元/盎司之后,黄金牛市便已经宣告终结了,瑞信甚至预测黄金价格会在2013年之内跌至每盎司1100美元,五年之内的价格预期可能低至每盎司1000美元。

但大多数投资者对于黄金永远保持牛市的概念是很难改变的,黄金牛市已经持续了12年之久,并且主流的看多观点认为金价上涨是由全球货币的极度宽松导致的,而这一基本面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在日本开始无限量宽松之后甚至有加剧的趋势。被套牢的大妈们也并不孤单,著名的黄金死多头鲍尔森表示,即便浮亏已达10亿美元,他将依然看多黄金未来的长期价值,并指出开始投资黄金时金价是900美元,现价仍远高于成本。

无论黄金多头的理由有什么,事实是金价确实跌了,并且跌到了2010年年末的水平。目前,伴随着美元的强势、非美货币走弱以及美股连创新高,黄金的吸引力正越来越小。美联储多次表示可能退出量化宽松,这令市场对通胀的担忧减弱,投资者现在更喜欢高收益的资产,而不是无法产生任何收益、只能依靠差价获利的黄金。

损失可以无视,但不会消失

理性的投资者会更加注意黄金的风险,而不是不知何时才能兑现的回报。然而中国的广大实物黄金投资者口头上似乎对赚取差价获利并不感兴趣,他们持有实物黄金的目的是抵御通胀并防范货币贬值。当金价下跌时,他们会以“大不了留给孙子”的态度将其忽略,仿佛这早已不是属于他们的一笔投资。

即使是投资实物黄金,最终能否获得收益依然取决于买入和卖出的价格,1980年黄金曾经涨到过850美元以上,之后跌落到250美元并在低位徘徊了20年之久。考虑到通货膨胀,当时的高位接盘者如果现在想要获得正收益,金价至少要在2000美元以上。这令盲目看多黄金变得极其危险,如果买入价格过高,很可能需要经历多年的煎熬才有保本的可能,但损失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是难以估计的。

有趣的是,与虚拟黄金交易者相比,偏好实物黄金投资的人对金价波动是极其迟钝的,他们把黄金藏在家里或者银行保险柜中,偶尔只会在新闻中得知黄金价格的变动,恐怕一点触目惊心的感觉都不会有,无论价格再怎么跌,只是看着金砖、金条、金首饰就足以令人赏心悦目。中国投资者对“无风险、高收益”这一传统追求是执着的,但经历过A股崩盘的洗礼,即使今后金价直接下跌三分之一,貌似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大妈们”抢购黄金,仿佛当年上证指数6100点疯狂的重现。资本市场有著名的“搏傻理论”,最后的接棒者将承受惨痛的代价。在参与任何投资之前,必要的知识准备是让人远离危险的重要因素。下文将针对黄金的几种投资方式进行分析。

黄金投资“大乱斗”

眼下黄金已经进入了下跌趋势,但“大妈们”似乎只重视实物金投资,并且大妈们似乎也分不清金条与金首饰的区别——只要是金子就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黄金投资方法的普及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钟情于黄金的投资者是否明确自己的投资目的,并选择合适的投资方法更显得尤为重要。有的人看重黄金的长期价值,有的人更希望通过交易甚至做空黄金获利,而各种投资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事半功倍。

实物黄金——持有并不简单

操作难度:

风险指数:

流动性:差

(注:越多,表示该黄金投资方式的操作难度越大,风险指数越高,下同。)

投资实物黄金最容易理解,无非是买金条回家,并在需要时卖出去。

然而,实物黄金的流动性看似很好,事实上却非常差。金条无论是买进还是卖出都需要额外的手续费,一买一卖的手续费甚至高达每克15~35元不等,这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大多数情况下,金价上涨超过15%左右才能保证不赔本,所以用实物金来赚取短期差价是很难的。

投资实物黄金的目的或许在于其长期回报、抗通胀方面,然而黄金在1980年曾达到850美元/盎司的高点,之后不但打了对折还保持了20年的熊市,黄金能否展现出长期价值依然要看买入卖出的价格点位,而长期持有黄金损失的机会成本同样不容忽视。

纸黄金——无杠杆的简单交易模式

操作难度:

风险指数:

流动性:极好

纸黄金业务属于银行,是一种个人凭证式黄金,大多数银行要求投资者有网银便可以直接在账面上买卖虚拟黄金,门槛也非常低,招商银行的起点甚至只有0.01克,收费方式则采用差价的形式,一般完成一次买入卖出银行会扣除大约0.8元/克的差价。纸黄金不可以提取实物,所有交易结果都只体现在账户金额上。投资者的获利关键在于能否择时买进卖出赚取短期差价。

尽管不能提取实物,相比买卖实物黄金,纸黄金具有独特的优势,24小时连续交易、T+0交易模式、无额外门槛的做空机制都是投资实物黄金无法做到的。纸黄金交易本身不存在杠杆,属于风险最小的短线交易方式之一。

黄金T+D与黄金期货——高风险的交易

操作难度:

风险指数:

流动性:好

将这两类归到一起,是因为二者都是具有杠杆的高风险交易方式,起始资金门槛比纸黄金也高得多。两种方式都可以做空,也可以每天无限次交易,由于都具有双向交易机制,只要投资者方向判断正确,就可以赢取利润,但同时会加重投机心理。

黄金T+D的开户机构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很多银行可以开户,可以提取实物黄金,并且有夜场交易,风险比黄金期货略低;而国内黄金期货的开户机构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自然人不可以提取实物,暂时也没有夜场交易,而黄金波动最为剧烈的时段恰恰是夜晚美国盘,所以黄金期货的风险要高一些。两种交易模式都具有杠杆,可以用少量资金博取高收益,但风险控制不当会出现爆仓,因此并不适合初学者。此外,黄金T+D存在延期费,长期持有合约会增加持仓成本。

黄金理财产品——除了保本,还是保本

操作难度:

风险指数:

流动性:中

银行发行的挂钩黄金的理财产品是最安全的黄金投资方式,但低风险同样意味着低收益。这类产品一般期限都很短,一般为90天左右,大部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

黄金理财产品属于结构性产品,分为看涨型和看跌型,与期权十分相似。以看跌型为例,黄金的期末价格若低于或等于黄金的期初价格,则投资者可以得到预期收益,一般为6%~10%不等;反之,当黄金期末价格高于期初价格时,投资者只能拿到极低的收益,甚至只是拿回本金。对于不了解这类产品的投资者来说,更像是与银行的一种,但至少不会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况。

黄金ETF——升级版纸黄金

操作难度:

风险指数:

流动性:好

黄金ETF是与黄金实物产品直接挂钩,追踪金价波动,同时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实际上是在交易黄金。中国暂时没有黄金ETF发行,但已经经过了很多年的筹备。2012年年底,共有四家基金公司提交了黄金ETF的产品申请,分别是国泰黄金ETF、华安易富黄金ETF、博时黄金ETF、易方达黄金ETF,目前只差发行批文。国泰基金、华安基金均表示,一旦批文拿到将会立即准备发行相关工作。

黄金ETF与商业银行的纸黄金业务相似,二者都需要择时交易,以赚取差价来获利。通过ETF融资融券机制,投资者同样可以进行做空操作,甚至增加杠杆。但黄金ETF有纸黄金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方面由于其基金份额有黄金实物担保,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成实物金,同时可免去黄金的保管费、储藏费和保险费等费用;另一方面,黄金ETF一旦其在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投资者可像买卖股票一样方便地交易,价格机制也更加公开透明。

由于国际黄金市场是24小时连续交易,而黄金ETF若在股票交易所上市,其交易时间将被限制在白天,当金价在欧美盘出现较大波动后,投资者会面对开盘跳涨跳空的风险。

黄金股——投资黄金的另类选择

操作难度:

风险指数:

流动性:好

对于不希望直接参与黄金投资,又希望在黄金市场获得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来参与黄金市场,具体来说,则是投资黄金股票。

投资黄金与投资黄金股事实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由于投资的是股票而不是黄金,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将不仅仅是黄金本身,还要参考公司的业绩、融资能力、管理水平、大盘形势等,实际上比单纯投资黄金要复杂。

如果说买黄金是看多金价的上涨,那么买黄金股实际是在看多什么呢?黄金股本身的走势分化严重,尽管近期几乎所有黄金股都随金价大跌,但从长周期来看,有的黄金股表现始终疲软——无论金价涨跌,这类公司吸引人的地方不多,恐怕只有低估值而已;另外一些黄金股大体上与金价走势拟合,买这类股票,实际上是在变相看多黄金价格;有的黄金股则依然处于历史高位,并且受金价波动影响较小,这些公司自身往往具有对冲金价下跌风险的能力,买这类股票,本质是在看多其交易黄金的水平,或者说就是看多公司价值本身。

黄金法则论文第7篇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公序良俗;法律适用

一、案情概要

四川省某市的职工黄某与蒋某于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他们后来抱养了一个儿子,由于这个原因,给这个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在他们认识的第二年便住在了一起。妻子蒋某发现后进行了劝告,但是黄某不听。后来,黄某和张学英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某的工资、退休金、奖金生活。

2001年2月,黄某确认自己为肝癌晚期,他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他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等他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这份遗嘱得到了他所在地的公证处的公证。黄某去世后,张学英根据遗嘱向蒋伦芳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拒绝。张学英便向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经过四次开庭之后,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张学英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了张学英的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民众反映

此案经过媒体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得好,有力的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有利于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这种观点在普通民众中较为普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庭是因为民众的呼声和舆论的压力才那样判的,法庭置《继承法》的条文于不顾,仅仅用道德就判原告败诉,令人不可思议。

三、问题实质

本案的实质在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问题,本案是遗产继承案,应该适用《继承法》,在遗嘱的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在本案中,黄某的遗嘱是经过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过的,证明黄某具有立遗嘱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证明这份遗嘱是有效的。而且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送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张学英完全符合这一规定,虽然说张学英是“第三者”,但是法律中并没有禁止“第三者”成为受遗赠人,她在《继承法》上是合法的受遗赠人。很多法学家认为,《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规定,是最大限度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遗嘱没有《继承法》中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就应该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继承法》是合理的选择。但是当这个案件发生时,由于涉及到了人们比较敏感的话题“第三者”,此案的进程引起了民众的极大兴趣,民众认为,如果判决原告胜诉,这就说明了“第三者”得到了法庭的认可,那么,这就侵害了合法的婚姻,而“第三者”可以从中获利,这将给社会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法院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判决原告败诉,有利于抑制社会不良风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法律适用

公序良俗,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根据这一原则,民法中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应是无效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确定了这一原则,法律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法律不可能将社会中所有的情况都规定下来,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就是为了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之时,使其弥补法律的漏洞。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这一案例中,如果适用《继承法》判决,就会违反这一原则,使得“第三者”获得利益,助长了不良之风,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与社会共识是不相容的,因此,在本案例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情况。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当法官在判案时,不能拘泥于某一条法律规则,而应该综合考虑法律的各种规定,做出最接近于法律原意的判决。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断变化,有些具体法律规则还不完善,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这种情况会得到改善。(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J]法学家.2009(05)

[2]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J].中国法学.2006(02)

黄金法则论文第8篇

关键词:宋代刑法;罚金之刑;罚铜之刑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之刑法分考十二“罚金”条有如下记载:

(1) “北朝魏及齐周并有赎而无罚金,隋唐承之,于是罚金之名无复有用之者。”

(2) 《宋志》:“仁宗时,刑部尝荐详覆官,帝记其姓名,曰:‘是尝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举者皆罚金。”

(3) 《哲宗纪》:“元丰八年四月,水部员外郎王谔非职言事,坐罚金。”

(沈家本)按:“宋无罚金之刑,此所谓罚金,恐即后来之罚俸也。”[1]328-331

上述材料给出了两个信息:一、罚金之名在“北朝魏及齐周”之后不复使用。二、宋无罚金之刑,宋代文献中的“罚金”可能是指罚俸。细心观察不难发现沈家本的语言有前后矛盾之处:既说罚金之“名”早在北朝时就已不存在,后面却又列举出宋代的两条有罚金之名的例子,或许是为自圆其说,他又将宋代的罚金臆测为罚俸。其实,事实并非如此,笔者在研究中发现宋代不仅有罚金刑,且罚金并不等于罚俸。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对“罚金”做一简单介绍。

《说文》:“罚,罪之小者,从刀,詈,未以刀有所贼,但持刀骂詈应罚。”很显然,“罚”所适用的对象为“犯法之小者”,依此推论,罚金即针对危害较轻的犯罪行为的一种经济惩罚措施。那么“罚金”的“金”究竟指什么呢?这个问题长期以来就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是铜,也有人认为是黄金。我们知道,广义的金是金、银、铜、铁等金属的统称,狭义的金则指黄金。如果具体到古代刑法中的罚金,则要依据其所处的时代而论,例如罚金之名始见于《周礼·职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这句话中的“金”指的就是铜,处罚之后交给“司兵”用于冶炼兵器;[1]427-429在汉代,罚金的金则指的是黄金,但在具体执行时也可以用铜钱抵偿。虽然罚金刑萌芽于西周中期的“罚丝”、“罚帷”、“罚幕”[2]11-15,秦代的赀刑已经具有了罚金刑的性质,但“罚金”一词在汉代才正式且广泛地被应用于刑罚当中。北朝时封建时代的五刑基本确立,赎刑被系统化并加以确认,以至在此后的刑法史上,罚金刑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出现,但是它并没有彻底消亡,在宋代仍然发挥着作用。沈家本先生也明明见到了宋代罚金的例证,但他为什么认为那并不是罚金而是罚俸呢?难道是宋代罚金刑徒具其名,已经不具备罚金刑的实质了吗?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用罚金刑的特征来进行衡量,如果不符合,那就证明沈家本先生的论断是正确的,反之,则说明罚金刑并未在南朝以后消失,它在宋代仍旧发挥着作用。

罚金刑所具备的基本特征为:(1)相对于赎刑而言,罚金刑所针对的都是危害较轻的犯罪行为,即“罪之最轻者用之”[1]330。(2)“凡言罚金者,不别立罪名,而罚金即其名在五刑之外自为一等”[1]330,即罚金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而不像赎刑“皆有本刑”,是“以财易其刑”。(3)罪刑相应原则,即要求须在判断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加入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其他情况而作出判决,最终达到罪、责、刑三者的平衡。(4)罚金刑既可作为主刑,又可作为附加刑。 在宋代,罚金被广泛应用于司法、教育、人才选拔、外交、医疗等方面,所罚数量从6斤、8斤、10斤、20斤、30斤到100斤不等,适用罪行也较多,如:1) 失职罪。如举荐人才不当[3]卷199《刑法一》、培育人才不合格[3]卷157《选举三》、奏报不实[3]卷十七《哲宗本纪》、不时报应人兵工役[4]卷299《元丰二年八月己亥》、勘造匿名文书不当[4]卷493《绍圣四年十一月癸丑》、修日历差错重复[4]卷497《元符元年四月丁亥》、疏于防备而致水灾损失严重等[4]卷504《元符元年十一月己酉》。2) 擅权罪。如非职言事[3]卷17《哲宗本纪一》、擅令人出备夫钱等[4]卷356《元丰八年五月丙午》。3) 与朝廷禁忌之人及事有关联。如苏轼被窜,他曾经向朝廷举荐过的燕懿王玄孙令也以“坐交通轼罚金”[3]卷244《宗室一》。此外,受到“苏轼作为歌诗讥讪时事”一事牵连,司马光等人被罚金。4) 妄论朝政。如在废郭皇后一事上,庠与御史伏合争论,被处以罚金。[3]卷284《宋庠传》殿中监、御史中丞许敦仁“上章请五日一视朝。徽宗以其言失当,乖宵旰图治之意,命罚金,仍左迁兵部侍郎”[3]卷356《许敦仁传》。5) 赃罪。如章以强市昆山民田罚金。[3]卷345《刘安世传》太常少卿王仲华知苏州,徙任日冒请苏州添给,诏罚金,冬十月戊午,移知虔州。[4]卷55《咸平六年十月戊午》前知宿州、朝请大夫盛南仲并妻三泉县君王氏“在任赃污”,盛南仲除名,免其决流,送永州编管;王氏追封邑,罚金。6) 违反外交礼制。例如辽国贺兴龙节人使于相国寺、集禧观拈香,不依旧例重行立。其馆伴使副安、向宗良不合依随,各特罚金30斤。[4]卷519《元符二年十二月甲寅》馆伴官等于观灯之夕公然废越法制,辱国误朝,馆伴、押伴官并罚金6斤。[4]卷456《元六年三月丁亥》以承勘北人入霸州榷场事,不依朝旨,妄有申请故,瀛州通判陆元长罚金20斤[4]卷499《元符元年六月壬辰》。7) 欺诈罪。如两浙提点刑狱、太常博士皇甫选以部内系囚悉寓禁他所,妄奏狱空,罚金30斤,徙江南路。[4]卷73《大中祥符三年正月己未》

除上述内容之外,宋代“罚金”还有几点需要交代:其一,可以被作为侮辱刑使用。《宋史》卷157:“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当时,也有大臣对这种处罚形式提出了质疑,《宋史》卷328:履以大臣多因细故罚金,遂言:“贾谊有云:‘遇之以礼,则群臣自喜。’群臣且然,况大臣乎?使罪在可议,黜之可也;可恕,释之可也,岂可罚以示辱哉!”[3]卷328《黄履传》其二,既可以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例如重修熙宁日历官周所进熙宁夏季日历差错重复,罚金8斤。[4]卷497《元符元年四月丁亥》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如吏部郎中方泽等坐私谒后族宴聚,罚金、补外。[3]卷18《哲宗本纪二》有时还被用作替代刑,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朝廷法外开恩对罪犯从轻发落时或由于权势的左右导致重罪轻罚,这时的罚金经常被作为象征性的处罚。例如右千牛卫将军世奖等5人坐私接宾客,罪至徒二年,但由于“上特宽之”,所以免追官勒停,听罚金。[4]卷285《熙宁十年十一月己酉》中官裴彦臣建慈云院,户部尚书蔡京深结之,强毁人居室,本应重为降责,但由于章力保,仅处以罚金。[3]卷346《常安民传》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宋代的“罚金”完全符合罚金刑的四个基本特征,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宋无罚金之刑”这句论断是不正确的,换句话说就是“宋代有罚金之刑”。问题到这一步似乎已经解决了,其实不然,因为在宋代还有一种酷似罚金的刑罚即“罚铜”,它与罚金并行于宋代并且也完全具备罚金刑的基本特征,这又是怎么回事呢?由于“金”在古代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因此罚金自从在汉代被正式且广泛运用之后,一般而言就包括两种含义,但像宋代这样“罚金”与“罚铜”分别以独立的名称并行于同一朝代且非常相似的情况则极少见,二者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对此再做探讨。

宋代的各种文献中有大量关于罚铜的记载,但是以往的宋代法制史研究大多着眼于肉刑、劳役刑、死刑等刑罚,对“罚铜”则缺乏必要的关注。笔者通过综观各类文献记载,归纳出宋代罚铜约有1斤、2斤、4斤、5斤、6斤、7斤、8斤、9斤、10斤、20斤、30斤、30余斤[4]卷505《元符二年正月甲子》(注: 《长编》卷505:“诏泾原路经略使章擅违朝旨,前后奏报异同,特罚铜三十余斤。”按:罚铜30余斤仅见此一例,此处罚等级明显缺乏操作性,“余”字疑衍。)、40斤、60斤、80斤、90斤、100斤、120斤等18个等级。[5]卷161《绍兴二十年正月庚子》(注: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61:“监察御史汤允恭面对言:‘古有金作罚刑,盖先王不忍之心,民知有误,稗出金以当其罪。后世著在律文,有罚铜之条,自一斤至百有二十斤而止。’”按:罚铜120斤仅限于文献记载。(另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七七),笔者尚未发现此类案例。)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适用相应数量的罚铜,适用对象主要是官吏,针对平民百姓的非常少。罚铜的适用范围很广,在司法、财经、军事、科举、外交以及医疗等方面均有大量的例证。罚铜的适用罪名主要有七大类:一是失职罪。这一类事件最多,如举荐不当、断狱稽违、受命勘察河事而不亲往、断案定刑不当、失入人死罪、考校不当、预算不准、勘察不实、边界守卫不严、失察致费官钱过限等。二是擅权罪。如擅阻查案、擅自借兵、擅役保甲等。三是违纪罪。如泄露机密[6]33,私赴妓乐宴会等。四是赃罪。《宋刑统·名例律·以赃入罪》将涉及钱财的犯罪行为归为六类,统称为“六赃”,六赃为一切赃罪量刑的标准,六赃之外涉及钱物的犯罪,皆归附于六赃论罪。如闭訾家口不当、铸钱怯薄、以病笃私易官马、侵占民田等。五是欺诈罪,如妄奏狱空、隐瞒案情、官司纠举不实、故草制词不中本情等。

罚铜既可以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例如祠部郎中赵令铄以道遇叔祖宗晟不致敬,罚铜4斤。[4]卷331《元丰五年十二月戊辰》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如潍州防御使克谌、饶州防御使克惧“以遇慈圣光献皇后虞主,坐道旁不起”,各追一官,罚铜9斤,停朝参、俸给。[4]卷303《元丰三年四月甲寅》有时还作为替代刑,这种情况大多出现于“会赦”或“该德音”之时,如“坐擅役保甲” ,大名府王拱辰罚铜10斤,馆陶尉姜子厚、寇氏尉桑嘉之、知县郑仅各罚铜8斤。会赦,特责之[4]卷347《元丰七年七月乙卯》。步军副都指挥使宋守约“坐以待卫司杂役兵给球使令”,当私罪流,该德音,罚铜30斤,追罢其子球除合门祗候指挥[4]卷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罚铜的具体数量依据所犯罪行的性质、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罪犯的职责而定,其中,以罚10斤、20斤、30斤最常见。

在宋代,罚铜大多被用于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情况,经常是象征性的处罚,即《长编》卷367所记载:“小有罪犯,辄罚铜谢过”。这种处罚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容易导致部分官员惰于职守、罚铜以求自保,例如在惩治贼寇一事上,罚铜就起到了消极的作用,正如右正言余靖所说:“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4]卷141《庆历三年六月甲子》事实上,尽管罚铜被广泛使用,但处罚后的交纳工作进行的并不顺利,王安石就曾说:“自熙宁五年至今罚铜者,凡千数百人,开封府不能催纳了当,又不依条矜放,极为扰人。”[4]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

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对宋代的罚铜与罚金做了一番比较,如下所示:

1. 二者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罪名都较广,涉及到教育、人才举荐、外交、医疗、财政等领域的官吏失职罪、擅权罪、赃罪等类型的犯罪行为,且相对而言危害都较小。

2. 二者性质相似,均可被作为主刑及附加刑;均符合罪刑相应原则,当然,由于外来因素如“大赦天下”及权势的干扰,有时也会出现重罪轻罚的不合理现象,但这种情况不占主流。

3. 与罚金一样,罚铜也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且在所罚“铜”、“金”等级中,二者均以10斤、20斤及30斤最常见。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可以认定宋代的罚铜属于广义的罚金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罚金刑,这就又为证明“宋无罚金之刑”的错误论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是,既然罚金刑的“金”本来就包括铜和黄金,那为什么在宋代还会有“罚铜”一说呢?最后实际交纳的到底是“铜”还是“金”?这要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的使用以及金属冶炼技术来进行考察。我们知道,罚金在具体执行时所实际征收的“金”并非一定就是黄金,而大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而定,例如汉初也有罚钱、谷、缣的,但以罚黄金为主[11]9-10,因为汉代尤其是西汉黄金的储量非常大,甚至是“黄金泛滥”。[7]14宋代采用胆铜法冶炼铜,从而使铜产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而黄金的储量相对较少,“为难得之货”[3]卷296《杜镐传》,因此极少被用于刑罚当中,即便是用于代表皇帝权威的赏赐所用的黄金,数量也很少,例如30两[3]卷325《王传》、100两[3]卷266《王举正传》、200两[4]卷196《嘉七年三月辛亥》、300两[3]卷324《石普传》、400两[3]卷278《雷有终传》、3 000两等等[3]卷246《魏王传》,不像汉代时“动辄五百斤、千斤、万斤及几十万斤”[7]14。由于黄金难得而铜易得,罚金刑在宋代所最终征收的实物绝大多数是铜,所以在许多情况下,罚金径直被具体化为罚铜就不难理解了,换言之,罚铜是罚金在宋代这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作为一种刑罚,罚金一词并未退出刑罚体系,在一些地方还有交互出现的情况。为更进一步说明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几组史料:

第一组:

1) 《长编》卷401:“诏姚麟罚铜八斤,以殿前司言,步军司擅勾抽捧日指挥人救父故也。”小注有“若朝廷止令罚金”句。

2) 《长编》卷427记载朝廷对蒲宗孟等人处以罚铜十斤,安焘不满于这种处罚,他认为:“蒲宗孟不遵诏条,政事惨酷,监司坐视,无所按举,薄责罚金,未足惩戒。”

3) 《宋史》卷464:“玮,选尚兖国公主,积官濮州团练使。以朴陋与主不协,所生母又忤主意,主入诉禁中,玮皇恐自劾,坐罚金。”《长编》卷192:“……玮惶恐自劾,……免降官,止罚铜三十斤,留京师。”

4) 《宋史》卷355记载李南公与范子奇因在“开迎阳埽旧河,于孙村置约回水东注”一事上前后意见矛盾,为御史所论,诏罚金。《长编》卷374也记载了此事,对范、李二人的处罚是“各罚铜十斤,展二年磨勘”。

第二组:

1)《长编》卷102:“判刑部石宗道罚金八斤,详覆官梁如圭罚铜十斤。”

2) 《长编》卷500记载曾布和皇帝在讨论“祖宗以来,宰辅未有放罪者”这个话题时,上曰:“元丰中曾罚铜”,布曰:“唯元丰曾罚金”。

第一组四则材料有一个共同点,即“罚金”往往是“罚铜××斤”的省称,如材料1)罚金即罚铜8斤,材料2)罚金即罚铜10斤。且《宋史》多采用“罚金”一词,而《长编》多采用具体的罚铜数量。这种语言表述上的差异正可以说明二者的密切关系,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征收“铜”或“金”,仅从文献中我们无法明确判定,不过,依据上文对于宋代铜与黄金储量的分析,我们可以推定:在大多数案例中,“铜”为“罚金”在宋代的最终体现物。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肯定的确交纳的是“金”,如第二组材料的1)。此外,在特定的语境中,二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是有差别的,罚金有“罚以示辱”的功能,如第二组材料的2)。

最后,还须特作说明者主要有:

第一,及至宋代,各种金属的称谓已趋成熟,如见诸文献的就有黄金、白金(银的古称,铂的俗称)、银、铜、铁、铅、锡等,所以,虽然“金”从广义而言是金属的统称,但在宋代,如果说“罚金”,其“金”就确指黄金,至于实际征收的实物是什么,则是另外一回事。事实上,“金”在宋代多全称为“黄金”,也有省称“金”的,但多是承上文而省。[3]卷296《杜镐传》之所以称“罚金”而非“罚黄金”,是因为“罚金”是源起较早的一种正式刑罚名称,易名则不妥,故沿用之。那么“罚金”之“金”会不会是“白金”的省称呢?这一疑问完全可以排除,一则“罚金”的“金”从来就只在铜与黄金之间跳转,笔者目前尚未发现代指白金的例证。二则黄金、白金在宋代绝无混淆之例,区分地很清楚,如“赐黄金三千两、白金一万两”[3]卷246《魏王恺传》,“今用上下库黄金、白金、铜钱九百万”[3]卷384《衡传》。此外,罚铜不等同于罚铜钱,理由是:(1)前者以“斤”论,而后者以“缗”为单位。(2)在宋代,罚铜与罚钱并行不悖,《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赎铜”的铜1斤可折算成120文铜钱交纳[8]卷76《当赎门·罚赎·断狱格》(注:按:也可折合成一定的铁钱,《长编》卷19《太平兴国三年正月辛亥》:太宗令川、峡诸州犯罪可赎者,“每铜一斤,输铁钱四百八十”。),据此推知罚铜也可以折合成一定数量的铜铁钱交纳,但具体的换算比例尚缺乏文献支持。至于罚铜与赎铜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是一回事,笔者不敢苟同,拟另具文讨论,此不赘述。[12]86

第二,罚金与赎金关系密切。例如后军统制韩世忠以不能戢所部,坐赎金。康言:“世忠无赫赫功,祗缘捕盗微劳,遂亚节钺。今其所部卒伍至夺御器,逼谏臣于死地,乃止罚金,何以惩后?”诏降世忠一官。[3]卷375《滕康传》在这条材料里,罚金和赎金是一回事。还有两例表明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例如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大理寺丞李颖士奏论“州县断狱蔽讼,赎金之弊,变成罚金,多至数百缗,人为破产”。再如“以本路将官宋整实病而摄入禁,致触阶而死”, 河东路经略使、龙图阁学士、朝请大夫曾布特降一官,管勾麟府军马赵宗本特追两官勒停,知麟州王景仁、通判魏缗罚金有差,并冲替,同签军马司事折克行赎金。[4]卷437《元五年正月己丑》戴建国认为:对朝廷官员来讲,罚金就是赎金,二者可以换称;对平民百姓而言,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少数民族犯人用来抵消刑罚的钱财称“罚金”,不叫“赎金”。[12]86

第三,宋代的罚金并不像沈家本所说的“恐即后来之罚俸也”。二者所适用的对象、处罚的方式等都不同:罚金既适用于官吏也适用于百姓,而罚俸只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朝廷官吏,是通过扣除俸禄来惩罚官吏犯罪行为的刑罚;罚金处罚时以“斤”、“ 两”论,而罚俸者以半月为一等[8]卷76《当赎门·罚赎·名例敕》,依官品高低定其数额。如太宗端拱元年大臣徐铉和张议定广安军安崇绪一案失误,各被罚一月俸。[9]卷170《刑九》宋律规定:凡给予罚俸处罚的官吏,“不在官荫减等之列”。[8]卷76《当赎门·罚赎·名例敕》罚俸与罚金相比显然不同,此外,它与罚铜也不同,例如右正言余靖言:“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4]卷141《庆历三年六月甲子》再如“甲辰,前权三司使李咨落枢密直学士,前领计置司刘筠、……周文质各罚铜三十斤,枢密副使张士逊、参知政事吕夷简鲁宗道各罚一月俸。”[4]卷104《天圣四年三月甲辰》

第四,据笔者所见,除罚金、罚铜、罚钱之外,宋代还有罚直、罚直食钱、罚俸、夺俸、赎铜、赎金等处罚形式,他们之间关系如何,笔者拟另撰文辨析。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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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心传.旧闻证误[M]∥唐宋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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