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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理论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25 05:05:16

批判理论论文

批判理论论文第1篇

一、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界定

对马克思社会批判思想进行研究,自然离不开对它的涵义的理解。涵义理解的不同,必然导致理论本身的差异。因此,涵义理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综合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要理解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首先要把握社会的自我意识。而社会的自我意识,又分为社会的自我肯定意识和社会的自我否定意识。社会自我意识的肯定方面要解决的是如何维持现状的问题,而作为社会自我意识的否定方面则要解决如何超越现状的问题。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属于社会的自我否定意识,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批判,实现对资本主义存在合理性的追问。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批判理论是反思性的历史认识、评价活动。哲学的反思以间接性为特点,但它是对理论性间接反思的二重否定,它不仅通过事物的内部矛盾使事物的本质显现出来,而且抓住了事物的本质。社会批判理论就是从哲学的角度来反思社会的,是对社会进行的最一般、最抽象的哲学批判活动。因此社会批判的首要条件应当是社会必须处于将自己最丰富的具体展现出来的时期,即社会的成熟时期。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就是从两个批判性假设前提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这两个前提是:1.人类趋向于变革自己的生存条件,以实现自己的进一步发展;2.人类社会生活趋向于普遍的丰富性、多样化。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就是以这两个理论假设为依托,建立在对社会现实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的,对某一具体事物向人类普遍进步方向发展的现实可能性进行揭示。具体地说,就是指从某一事物本身发展的特殊规律出发,考察并揭示这一事物在以上两个批判性假设前提意义方面纳入事物一般运作规律的可能性。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批判来说,就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律——剩余价值规律——出发,考察资本主义社会在以上两个批判性假设前提意义方面被纳入到人类社会历史运行规律——即生产关系适应于生产力的规律——一般的现实可能性。

我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不是针对某一时期某一领域的理论,而是统摄全局的一个思想主旨。批判不只是单纯的否定,而是肯定与否定的辩证统一;不是指社会的单方面发展,而是指社会发展与理论发展的统一。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理论与现实的相互监督、相互批判,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发展、理论的完善,在互动中实现双赢。因此,对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界定应坚持全面、辩证、发展的原则,把对社会的批判和对理论自身的批判结合起来,揭示贯穿于马克思理论总体中的批判精神。

二、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内容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博大精深,如何从卷帙浩繁的著作中勾勒出社会批判理论的框架与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角度,因而也必然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过程的自我批判,即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包含着对其否定的理解,把任何一个特定的阶段当作过程去理解;二是理论上的自我批判,从认识论角度探讨马克思是如何超越同时代人的思想,其本身如何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过程;三是从主体角度对资本主义特定社会的批判。

第二,认为可以把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归纳为“四阶段五假设批判模式”。首先是社会批判理论前提的确立(即A阶段)。在这一阶段上,有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设:物质存在决定精神意识(a)。其次是唯物主义分析方法的锻造阶段(即B阶段)。在马克思那里是一个从基始性唯物主义到方法论唯物主义的思想发展过程。这里有两个基本的理论假设,事物处于不断生成与灭亡的过程中(b);事物处于系统联系之中(c)。这两个理论假设是方法论唯物主义作为分析方法得以成立的一般性理论假设,它们分别是“历史的”与“具体的”这两个规定性的理论依据。再次是具体的现实性分析阶段(即C阶段)。这同时包括对事物本身特殊规律和对事物所属的一般过程的规律性分析。最后是批判阶段(即D阶段),这一阶段是哲学批判的历时性、暂时性完成。它也隐含有两个理论假设:人类趋向于变革自己的生存条件,以实现自己的进一步发展(d)和人类社会生活趋向于普遍的丰富性、多样化(e)。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四个阶段五个假设是最少思辨、又最接近现实的,这正是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魅力之所在。

第三,认为革命思想或批判意识是马克思学说的灵魂。回顾马克思毕生的理论活动或浏览一下他的全部著作,可以看出,他的全部思想都是在批判中展开的。例如: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对物化和异化的批判、对蒲鲁东的批判、对拉萨尔的批判、对哥达纲领的批判、对形形的非科学的社会主义思潮的批判、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批判、对巴枯宁无政府主义的批判等等。可以断言,马克思通过毕生的批判活动完全实践了他早年为自己规定的历史使命:要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

第四,认为马克思通过对其早期文本思想的批判与超越,完成了一系列内在的逻辑转换,进而建构起了科学的社会批判学说。具体表现在:在哲学上,马克思扬弃了人本学的异化逻辑,从黑格尔关于社会关系矛盾分析的历史辩证法中,生发出现实的批判张力;在经济学上,马克思批判了古典经济学的非历史性思维方式,引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社会历史分析方法,并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分析与批判。成熟时期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是融科学实证分析与价值理想追求于一体的社会历史学说,是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的全部思想都是在批判中展开的,革命思想或批判意识构成了他的学说的灵魂。正如他本人指出的那样: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事物,按其本性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批判理论构成马克思思想的核心,对于这一点来说,学界是无疑义的。问题的分歧在于探讨社会批判理论的方法,从哪个角度更能恰如其分地概括马克思的思想,理清马克思思想发展的脉络。我认为问题的切入点还应以“实践”为基础,以“批判”为灵魂,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解剖,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把握。马克思的学说是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正是在“批判旧世界,创造新世界”的革命进程中,在对理论自身不断批判、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中,马克思的学说不断走向成熟。社会与理论的互动构成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形成的全过程,批判精神贯穿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始终。因此,在实践中把握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是我们把握马克思思想真谛的现实途径。

三、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特征

以怀疑与反思为本质特征的批判精神是马克思理论所独具的思想魅力。然而囿于马克思著作之丰,内容之巨,人们对其社会批判理论特征的把握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活动基本上经历着两步回溯或还原过程:第一,从表面现象向深层本质的回溯或还原。马克思习惯于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区分出现象与本质、表层存在与深层存在、上层建筑与基础等等,然后从本质、深层存在和基础出发去对现象、表层存在或上层建筑作出价值学判断,说明后者存在的理由和根据,揭示其局限性和消极方面,指出其被超越与扬弃的历史必然性。第二,由一般本质向人的活动的回溯或还原。他在做了第一步回溯或还原之后,没有停留于此,没有把这些深层的和本质的存在或基础当作给定的和终极的实在,而是进一步揭示这些存在或基础背后更深层的原因,从而把它们回溯或还原到人的基本活动,即劳动或实践的层面上。从人的劳动或实践活动出发,扬弃各种社会历史存在的给定性和自在性,这是马克思全部批判意识的基点。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思想有两个主要特点:1.科学与价值的统一。所谓科学批判,是指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是科学的批判;所谓价值批判,是指站在工人阶级立场上,以实证事实为根据,揭示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不合理性。科学批判与价值批判是有机统一的。2.批判与发展的统一。马克思不是为批判而批判,而是要从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理解中得出其否定性的理解。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就是揭示事物自身内在矛盾的发展,从对现存事物的内在矛盾中找到自我否定的力量。所以,这种发展本身也是一种自我超越,因而也是一种批判。马克思是批判中包含着自我发展,发展中又体现着批判,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总之,马克思的社会批判思想既是科学的,又是彻底的。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性论辩的特点在方法论上为我们的这一研究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些特点有:1.坚持实践是理论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与源泉;2.坚持哲学前提和现实前提双重批判辩证统一的原则;3.坚持多学科批判辩证统一的原则;4.坚持不断扬弃和反复批判辩证统一的原则。总之,批判性视角是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一个重要视角。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不同于其他非理论、非专门化的批判活动,这些批判往往具有自发性、随意性,而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则具有系统性和结构性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是建立在实践性、科学性和真理性的基础之上。正是这些特点构筑了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基础,使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独具特色。

四、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与其他批判理论的区别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是他对社会的一种深刻反思,是他探索人类命运的一种不懈尝试。但西方学者在赞同马克思这一理论的同时,对其进行了片面的阐发,使马克思哲学中固有的丰富性与完整性日益走向片面与狭隘。因此,他们的社会批判理论与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有着根本的不同,这主要表现在:

以霍克海默为代表的早期社会批判理论把“批判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代名词,认为只有抓住马克思的批判方法,才能恢复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批判”不仅意味着对现存学说在理论上的变革,而且还要批判地分析现存社会以导致社会的变革。但是这种理论不是把自己置身于社会专门化劳动过程之中,而是置身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之外。它的目的不是要维护现存社会的秩序,而是要破坏一切既定的东西,以证明它的不合理性和不真实性。而且这种社会批判理论把人看作全部历史生活的生产者,所运用的方法仍然是主体性原则和抽象的人道主义。

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与新马克思主义批判理论的区别在于:1.两种批判理论由于对社会动力结构的不同认识,使批判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不是通过分析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来说明社会的发展,而是把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归结为日益发展的文化、科学技术对人的本性的压抑。因此他们以文化批判、意识形态批判、大众文化批判等来取代马克思哲学的政治经济学批判。2.两种批判理论选择了不同的革命主体。新马克思主义流派的批判家们认为科学技术是现有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这改变了马克思所处时代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关系,从而使革命的主体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他们认为,革命的主体不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工人阶级,而是知识分子。3.这两种批判理论采取了不同的革命策略。马克思在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下,主要采取了暴力夺取政权的措施,而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发达的工业社会时期,则采取了文化心理革命的方式。

持批判精神学说的还有“日常生活批判”理论。这种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法国学者列斐弗尔,他力图把马克思的学说改造成一种以现代人的异化为出发点的日常生活批判。在他看来,日常生活批判就是向人们揭示:控制消费的官僚机器已经广泛地渗透到每个人的经验深处,消除异化的设想必须从自我改造入手,使人们克服社会制度的网络影响,去掉国家机器的物化和神秘性的外罩,认识到国家机器作为人类行为方式的真正起源,以此削弱现代官僚生活的普遍性和合理性。日常生活批判就是按照生活的本来面目去分析它,就是要揭穿日常生活的虚假性,撩开异化现实的面纱。

乍看起来,西方的社会批判理论似乎弘扬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精神,但实际上它们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精神与批判精神割裂开来,片面地弘扬了批判的一面,而失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本性。它们以对个人的重视压倒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研究,以主体性的研究取代科学的思维方式,从而使它们把对现存社会的批判变成了一种不加区别的总体性价值人本学批判,最终无法逃脱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窠臼。这种对马克思主义片面的曲解并不能切中当代资本主义的要害,从而使它们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离马克思主义的真实内涵越来越远,而成为一种从根本上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

五、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现实性

对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进行研究,不仅对于进一步了解马克思思想发展进程,揭示蕴涵在马克思思想中的深刻内涵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更深刻地了解资本主义,认识处于科技困境之中的西方工业社会,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铺路搭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但马克思的社会批判理论在何种意义上服务于现代社会,学界有如下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人类传统的思维方式是在人的活动之外寻找终极的和绝对的实体来作为人类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据,如自然、逻各斯、上帝、理性、技术、绝对理念等等。而在近现代的历史演进中,人们赖以安身立命的上帝、理性、技术等支柱相继坍塌或动摇。因此,以怀疑和反思为本质特征的批判意识必然增强。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巨大提高在为人类带来巨大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出日益膨胀的政治机构、失控和自律发展的技术等异化的社会力量。处在深刻变化危机中的人类不得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和行为本身进行批判性的检讨和反思。在这种文化背景下,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现代意义在于:它克服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做的“唯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片面解读,实现了对实证科学与人本主义的内在整合与超越,并在新的基点上实现了科学认识方法与价值认识方法的辩证统一,这一新的基点就是社会实践。这种从社会生活中生发出的社会批判力是其他学者所不能达到的,而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所在。

一种观点认为,批判意识的发扬无论是对20世纪人类所面临的新危机,还是对处在文化转型时期的中国均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哲学既应有超然于尘世的冷静,又要有立足于生活的现实;用批判的眼光,指出现实的弊端,刺痛时下一些日渐麻木、沉溺于物质追求与感官享乐的神经,使人们不致在吵吵嚷嚷的日常生活中迷失方向,使人们的心灵得到安顿;为促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帮助人们去实现公正、合理、人道的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具有重大意义。

蕴涵在马克思思想中的那种深刻的批判精神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思想资源。正如凯尔纳所强调的:马克思主义包含着发展现时代的一种批判理论的源泉。深刻挖掘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思想根源,发现马克思社会批判理论的精神实质,对于我们今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理解马克思,用马克思思想的精神来回应全球化的挑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收稿日期:20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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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理论论文第2篇

大众文化是对特定时代特征的反映,它不仅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而存在,更展现了特定时期内社会的全体风貌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大众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分支,既具有文化的统一性质,又具有其独特的个性。大众文化的文化性质具有两重性,它既是一种精神产物,同时也是一种商业产物。在精神层面上,大众文化反映了文化创造者的精神活动,并通过文化产物对读者的精神世界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商业角度来看,大众文化顺应了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需求,同时在流通的过程中遵循市场原则,符合商品交易的种种原则。此外,大众文化的娱乐性、消遣性也体现着作为商品的特性。在工业化社会的背景下,大众文化的商业属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资本主义将文化作为了一种统治的工具,对文化的生产、传播过程进行了控制,从而使文化的性质发生了根本上的转变。文化从原来的独特性产物变成了可以进行批量生产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文化的精神属性就被文化的商业属性所掩盖,成为了完全的商业产物。大众文化通过各种途径来满足人们对于商品的需求,它的生产和传播过程被完全的商品化,因此,此时的大众文化呈现出了一种市场机制要求下的样貌。当文化成为了经济化与商品化的产物时,就是文化逐渐衰落的过程。伴随着大众文化商业性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精神世界也发生了剧变。享乐主义和实用主义开始在社会上盛行,人们变得更加自私和冷漠,价值观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扭曲。这种转变不仅体现在对于商品的追求上,更体现在人们对于文化的态度上。在这一时期,人们不再追求艺术文化的高尚性和审美性,而强调文化的实际用途。艺术作品的内在价值不再受到人们的关注,作品的经济效益成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唯一关心的内容。在这种形势下,生产者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出了大量的不符合文化特性的产品,致使文化产业的价值显著下降。

对于这一现象,法兰克福学派的学者纷纷预言,按照这一形势发展下去,大众文化终有一天会失去其个性,成为一种单一、僵化的工业产品。大众文化的这一发展趋势令人担忧。“文化工业”这一概念就被提出以描述工业社会下的文化产业。文化工业是文化与工业向结合的产物,但其核心内容仍在工业上。文化作为一种附属属性体现在商品价值中,为商品增添了一层虚伪的高尚外衣。在文化工业下产生的文化产品都是一种单一性的产品,它以大众为消费对象,以工业化的手段为营销模式,构建出了一种区别于传统文化形式的话语体系。文化工业不再强调文化的精神价值和艺术价值,将市场及商品的运营模式完全搬到了文化的发展中,不会再以思想性、社会性为服务大众的宗旨,而是直接诉诸于情感与激情,以娱乐性、休闲性、大众性与消遣性为服务宗旨。一些过分追求经济效益的生产者甚至打着文化的旗号,生产一些伪文化、伪科学的产品,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使得社会的精神内涵被严重拉低。大众在错误文化观念的引导下,开始了对低俗文化的追崇和推广。整个社会开始陷入一种疯狂、糜烂的生活状态。。对于大众文化的这一指向哈贝马斯早有先见之明,他尖锐地指出,“大众文化这一可疑名称之由来就在于,它试图迎合教育水平较低的消费集体的娱乐和消闲需求,以增加销售,而不是将大众导向一种实质未受损害的文化”。

二、解构文化的社会功能———大众文化的意识形态化

大众文化是一种将公众作为受众群的文化形式,在形式上有更强的通俗性和流行性。它将日常生活中的政治、宗教、习俗等内容都纳入了文化的范畴,进行了统一、综合的研究和传播。在工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文化应当作用一种精神内涵,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进行引导,但事实上,影响的效果却是截然相反的。商品经济和工业化思潮对文化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得文化失去了原有的特性和功能。文化从一种精神规范转变为了供人们消遣的产物,导致人们的思想意志形态发生的扭曲和堕落。当然,工业和经济的发展为文化的传播和呈现提供了更为丰富的途径,但文化的核心价值已经丧失,即使通过再多的传播方式进行传播,也无法实现文化的真正价值。

大众文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渗透性的,它几乎涉及到了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因而,大众文化价值的丧失将会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随着大众文化的低俗化,人们的自主性和创作性将会明显下降,继而开始机械性的接受外界的信息,并对周围世界漠不关心、麻木不仁。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会陷入一种滞步不前的状态,民族将会失去应有的自省意识和前进意识,最后限制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它逐渐成为一种消极的力量———单面文化,这种单面文化失去了批判性与否定性的向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肯定的文化”,单向度的文化造就了单向度的人。大众文化的影响全面渗透到人的生活之中,它对人们发生的影响是一劳永逸的,它对人们的控制深度与控制广度是任何其他统治方式无法与之相比拟的。

三、结语

批判理论论文第3篇

1.1大众文化的商品化背离了文化艺术的本质。马尔库塞指出自由与超越是文化艺术的本质,“自从自由意识觉醒以来,真正的艺术品无不揭示了这种原型的内容,即否定非自由”。艺术品是人们自由自主的创造,体现着人们的主体性,而面对着不自由束缚着人们的一切因素时必然要否定和革新,超越现实不合适的存在。随着文化工业的到来,文化成为一种工业模式,已不再是人们自由的创造,而是像工业产品一样在市场上销售强加给人们,被商品价值化。从而文化艺术与商业密切相连,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受到商品价值规律的控制。因此,文化艺术失去了自由与超越的本质。

1.2批判大众文化对民众的欺骗和控制。霍克海默和阿多诺认为:“文化工业通过娱乐活动进行公开的欺骗。这些文娱活动就像宗教界经常说教的,心理学的影片和妇女连载小说所喋喋不休地谈论的,进行装腔作势的空谈以便能够更牢靠地在生活中支配人们的活动”。文化工业通过其产品的消费、文化传播和娱乐活动等形式来满足大众物质精神的幸福感需求,但这只是暂时的满足,人们为了需求更多的满足不断吸食文化工业所带来的文化产品,人们最本质的需求“自由”受到文化工业的控制,人们内心是很空虚的,人们精神生活开始和现实生活相异化,这是一种看似合理而自由的不自由。文化工业的操纵弥漫了人们生活环境的方方面面,从时间空间上对大众的思维精神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控制了大众的文化意识形态。

1.3大众文化的商品化异化了人的主体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自在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人的主体性,包括:自为的自律性、自觉的能动性、自由的超越性,正如海德格尔所说,主体性建构了主体,所以主体性使人成为人。而“整个文化工业把人类塑造成能够在每个产品中都可以进行不断再生产的类型。”因为根据商品的市场规律,在文化工业的社会中,大众文化通过现代化的传媒强制的被商品生产的模式所束缚,把文化定义为商品推销给大众,人的社会活动收到文化工业产品的胁迫。法兰克福学派现代的后继者哈贝马斯也认为艺术已经退化为可供宣传的、商业性的大众文化产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受到蛊惑沉迷于文化工业所营造的崇拜物质安于享乐的社会中,人的主体性受到消解,越来越受到大众文化影响和控制,所以大众文化制造的娱乐消遣品的商品化倾向使得整个大众文化把人类塑造成能够在每个产品中都可以进行不断再生产的类型,最终使大众文化的商品化特性具有压抑人的主体意识的功能,人处于异化状态。

二、对于中国大众文化建设的启示

2.1文化建设需要学众文化批判理论。当前的中国社会处于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阶段,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后工业社会思想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电脑、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模式的广泛应用,还表现为大众文化的商业化倾向也在中国扎根发芽。凭着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通过单一低俗的文化产品的影响,确立了娱乐享受为主的价值理念,所以大众文化的商品化严重阻碍着人们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进步追求。面对大众文化后期的消极影响,法兰克福学派积极的进行了研究和批判,所以中国需要学众文化批判理论,但随着时代变迁,文化意识形态和社会发展环境的不同,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某些观点已经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了。尽管法兰克福学派否定和批判大众文化,但能把大众文化作为学习研究的对象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说明其具有开放的学术思维和严谨的研究精神,而面对大众文化对我们文化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学术界对大众文化的研究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少学者不理解大众文化的危害,受到侵蚀或者不看大众文化的产品单纯的否定,更谈不上对其研究,即忽略了事实的客观研究,又缺乏开放的学术胸怀,如果继续不重视研究大众文化我国的文化发展建设就会受到西方社会文化的腐蚀。

2.2文化建设需要强化大众文化的教育与教化功能。大众文化也可以是一把双刃剑,而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大众文化主要是其过于商品化,其产品主要用于娱乐和享受,宣传腐朽的思想,异化了人的主体性,弱化了文化的教育价值。大众文化在初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艺术生活,但其天生的劣根性也消解了人的主体性比如社会发展需要人们的艺术活动,理性思考等实践,而现有文化工业的感性腐蚀着理性,使文化的教育与教化功能被错误引导,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受到了大众文化的蒙蔽。因此,我国的文化建设需要对大众文化的研究与批判,有利于强化文化的教育、教化功能,引导人们走出大众文化商品化的阴霾,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使中国特色的大众文化能够成为教育民众、鼓舞民众的精神动力源泉。

2.3文化建设要避免商品化现象,树立人的主体地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上,我国大众文化的商品化与经济一样呈上升化趋势,大众文化的产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告等传媒方式潜移默化地推销给大众,正是在不断地被动享受这些产品中,才异化了大众文化需求,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真正需求,却被强加了生产出来的欲望。因此,我国大众文化的建设要从根本上以人为本,听取大众的精神诉求,提高文化深度和厚度,发挥人们的主体作用,创造大众真正需要的文化产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变大众文化引导人们的需求为人们创造属于大众的文化,使人们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

三、总结

批判理论论文第4篇

第一,要突破盲从,批判性思维考查和破除产生盲从的来源,用批判性的眼光来分析事件,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实际和全面分析,使盲从无立足之地。第二,发散思维、批判性思维能促进人们主动思考,对事件进行分析、比较、解释,最终得出结论。第三培养学习能力,只有经过批判思考的阅读才是真正的学习,才能产生新知识。第四增强决策和行动的合理化,批判性思维能让人们从主观意识上清晰地去分析、思考、批判事件,从而更合理、更理智地做出决策并付出行动,得到最优化的效果。

二、当今教育界批判性思维培养缺失的原因

(一)教书工匠化

基础教育被高考绑架一当教师已经逐渐成为高考题目的研究者与教材的传授者,失去了学习的动力,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高考试题的研究当中,对于课改理念的贯穿实际上是片面的。教师一切为高考而教,为学生灌输了一切为高考而学的思想。

(二)学习模式化

学生因分数被拖着优秀目前应试的痕迹明显,学生作业量过大,更多的时间是机械而重复地完成作业与背诵知识点,没有多余的精力进行研讨与思考。对地理问题的分析进行直接套用,过度训练形成模式化思维。

(三)教学格式化

师生被课本绑架市场经济下的浮躁,套用和复制教师、课本的知识。教师和学生缺乏对课本知识的批判,认为课本知识就是真理,就是正确的。教师往往只重视学生的理解状况,并不十分关心所教知识的真实性与价值问题。教学评价只是偶尔走秀,实践实验流于形式。

(四)视野本土化

视野被地区绑架在教学中,教学视野很局限,常以个人的视野看待世界地理事物。理念制约学生的思考空间,阻碍了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三、基于批判性思维的地理学力培养的探索

(一)注重地理空间能力的培养

地理空间能力的培养应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训练强化。第一,要求对地理空间基本要素的表现方法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如分层设色地形图、气候分布图、风向玫瑰图、气温曲线降水柱状图等。第二,掌握地理空间基本要素在全球的分布规律,并能熟练识记。主要方法是以“海陆分布轮廓经纬网图”为背景,结合高中地理必修1知识,落实自然地理要素的全球分布规律,批判性地思考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概念、规律、原理。自然地理环境深刻影响人文地理要素的形成,以不同等级区域为单位构建位置、气候、地形、河流、资源、农业、工业、城市等地理要素的逻辑空间关系(。第三,用批判性思维工具分析地理要素的空间演变。结合高中地理必修2和必修3的内容,用批判性思维方法,评价人口、农业、工业、城市、环境等人文地理要素的发展变化过程,并提出可持续的发展观点。

(二)转变考查试题的设置方式

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当前可行的措施是关注综合题的设置,可尝试开放性设问、答案权重给分。开放性设问能防止思维定势,解放学生思维,激发学生进行思考,培养创新能力。其不设置标准答案,让学生自圆其说,言之有理即可得分。这样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大胆地去猜测答案,提出相反看法,真正能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在参考答案设置时应该根据答案的逻辑关系,分清主次因素,区别给分。

(三)创建基于批判性思维的教学模式

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必须打破传统的教授式教学,重新构建教学环节:质疑-验证-评价-建议,真正发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改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传授角色,转变为对教学情境的创设、教学环节的调控和教学过程的解惑等。在高中地理必修3教学过程中抓住区域案例,教师创设区域教学情境,设定教学环节,学生积极主动参与,针对该区域某一人文地理要素的发展提出质疑,接着组织调用相关地理空间信息,把握地理要素间整体性和差异性特点,坚持人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建议。

四、结束语

批判理论论文第5篇

论文摘要: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剥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国的未决羁押应当予以检讨性批判:适用的目的失之偏颇;未决羁押不是一个例外,还是一种常态;缺乏比例性原则;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羁押措施滥用;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场所设置违背中立性原则;救济功能缺失等等,中国的未决羁押还是刑事侦查、追诉活动的手段。从无罪推定的理念考察,未决羁押应当受到比已决羁押更加严格的司法控制,被羁押人应当受到比已决犯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为此,必须对我国现行未决羁押制度进行制度性、法治化的改造与构建,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论文关键词:强制措施;未决羁押;制度检讨;模式构建 未决羁押(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制度的设置是以实现程序保障、制止犯罪和预防社会危险性为主要目的的;同时,未决羁押制度的设置还必须构建对被羁押者基本的权利保障。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存在,对于保障侦查权的实现、预防和制止犯罪无疑是成功的。然而,这种刑事追诉活动成功的代价却是沉重的:国家为了保障刑事追诉活动、实现控制犯罪的需要,以牺牲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使得正义的天平过多的倾斜向了一方。十分客观的讲,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无论是与普通法系英、美等国家,还是与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比较,均存在诸多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先天缺陷。 在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进程中,批判性的重构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已经成为法治进路之必然与法律改革之使然。 一、中国未决羁押现状批判 1、羁押适用的目的偏颇 羁押制度设置不能违背的法治基础是"任何人都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crimination)理论。在无罪推定原则之下,羁押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例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以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据、收买或威胁、干扰证人,或逃跑、自杀,而不能为了满足收集证据之需要的目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在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羁押被广泛地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尤其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手段。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相比,羁押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掌握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中,可以随时满足侦查机关获取口供的现实需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增加其心理压力,获取口供;甚至在羁押期间进行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将此作为进一步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 这无疑是"口供中心主义"理念的凸现。 2、羁押应当是一个例外,而不是一种常态 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一种常态措施,羁押是一种例外的保障措施。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羁押是一种常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强制性措施反而成了一种例外。据调查表明,几乎有百分之八十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几乎百分之八十的刑事拘留案件都报请检察机关批捕,而检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报请批捕案件几乎有百分之七十以上都批准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拘留、逮捕措施的实质要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却很少阐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之必要。无论犯罪嫌疑人有无拘留、逮捕、羁押之必要,均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羁押为原则,从而导致刑事诉讼中对拘留、逮捕措施的适用成为一种常态,羁押也就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判决前所处的常态。 3、羁押的适用没有比例性原则(Proportionality) 我国的羁押制度尚没有规定"成比例"或者说"相适应"的原则(Proportionality),不论行为人涉嫌实施犯罪的轻重,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期限一律为14天或者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间则一律为2个月,并且可以不断地延长。实践中,一个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与一个可能被判处15年甚至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前的羁押期限可能完全相同。 4、羁押期限的不确定性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是法律规定由逮捕本身所带来的最长的羁押期限,也几乎是世界上最长的逮捕后羁押期限。即便如此,法律仍旧授权有关机关在多种情况下可以将此期限延长,并可以反复重新计算。例如,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案件",可以经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还可以延长二个月。上述规定已经使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延长至7个月,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又规定了如下变通条款:"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捕将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也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而不受法定羁押期限的限制。这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自行对拘留、逮捕羁押期限的反复延长,甚至以多种形式的重新计算的做法,使法律在有关羁押的拘留、逮捕期限上本来就不十分完备的规定流于形式,被羁押人对自己被羁押的最长期限完全没有预期。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羁押期限的不确定性造成了被羁押者人身自由权的虚无化。 5、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上属于犯罪控制模式,由此,侦查实践中,未决羁押的工具性特征便决定了侦查机关在实际羁押措施运用过程中对最其大效益的追求。为了尽可能多地利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身处的恶劣环境,及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所造成的侦查优势,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搜集更多的有利于控方的证据,侦查机关不断地对羁押这一"侦查工具"的潜能,进行过度开发,超期羁押便是这种开发的必然结果在之一。而且,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严重状况已到了一种普遍化的地步。据了解,福建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中,大约有30%属超期羁押;逮捕后至提请起诉期间的超期羁押现象则更为严重,大约有40%上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2000年已将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等问题列为 "刑事诉讼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针对刑事诉讼案件中超期羁押问题严重、有的地方"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现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从讲政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从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超期或久押不决8年以上、5年以上、3年以上的案件,分别由高检院、省检院、分州市院负责。在最近关于超期羁押的研讨中,我们欣喜地听到了司法实务部门中专家学者型人员"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的观点。 6、羁押措施的滥用 在我国,羁押措施的滥用主要表现为法定羁押措施的滥用和非法羁押措施的采用。就法定的强制羁押措施而言,主要是指刑事拘留和逮捕。应当明确的是,拘留、逮捕并不应当必然导致羁押的后果。只要当初决定羁押的目的达到,紧急情况消除,羁押就已成为不必要,则应立即变更为其他替代性强制措施。然而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羁押的合目的性及其必要性几乎不受任何实质性审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手中的羁押决定权和羁押期限的延长权被随意地行使,致使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决羁押普遍化、解除羁押特别化的现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被告人的未决羁押则连最起码的审查程序和理由都无需具备。 中国还有世界独一无二的"双规"措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普遍采用的"双规"措施,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刑事诉讼法定强制措施之外的羁押措施。由于这种措施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而且手续简便易行,因而在党纪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与刑事侦查机关联合办案的过程中被广泛采用。这种对有关人员进行长期羁押的实际做法,不仅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造成了直接的冲击和破坏,更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定,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此外,公安机关将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诉讼替代性羁押措施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刑事拘留已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嫌疑人转为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等行政性强制措施,借以摆脱司法监督部门的审查,并以此达到继续羁押嫌疑人,保证调查取证,尤其是获取有罪供述的需要。一些公共权力甚至可以随意自行创设羁押措施,或者将一些行政性的羁押措施直接适用于刑事诉讼。以上事实表明,未决羁押的适用,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不具备法律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等该制度所必须的基本特征。 7、羁押场所的设置违背中立性 原则 法治国家里,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通常是在监狱或者其他不由警察、检察官控制的监禁场所里。带来这种体制的基本理念是: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应当避免侦查机关在控制被羁押人的过程中,为了获取有罪证据、满足刑事追诉的需要,而采取刑讯逼供、体罚等手段,侵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法律上无罪的人的合法权益。与之相比,我国的未决羁押则基本上完全由公安机关控制下的看守所负责执行。问题是: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中,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尽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在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设置于同一公安机关内部,接受相同的机构负责人领导的现状下,公安机关难免将其两种职能混淆,使得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的监管活动直接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也就是说,在被羁押人由公安机关控制的情形下,后者为了使其侦查工作能够"顺利"完成,难免会借机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措施,如刑讯逼供、体罚、阻止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等,从而使被羁押者处于不利处境。从逻辑上看,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的关系越密切,被羁押者的权利和自由就会面临越大的被侵犯危险。试想,这种"原告抓被告"、"原告看被告"的羁押制度,究竟能会有几多的公平与正义。 8、羁押制度救济功能的缺失 "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无疑是在昭示:因为未决羁押剥夺的是法律上无罪的人的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从公平正义的理念上讲,应当赋予被羁押人充分的自我防御权,使之在合法权利受到威胁甚至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检讨我国未决羁押的现状,"主动救济"形同虚设,"申请救济"没有路径;既没有规定对被羁押者现实的法律救济保障,也没有规定违反救济程序的裁判后果,被羁押者必须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客观虚无。中国羁押制度的现实告诉人们的是:被羁押者不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客体。 羁押救济制度的虚无化带来的严重后果是被羁押人在其基本人权受到威胁或者损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被堵塞,致使被羁押人转而寻求社会救济或者私力救济等手段。前者如被羁押人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党委提出的"上访"或"申诉",向新闻媒体的披露等,以求唤起整个社会的共鸣,希望得到来自法律之外的干预;后者最常见的就是各个诉讼阶段中的"人情案"、"关系案"。司法救济途径的不畅,使本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法律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司法的权威性因而丧失殆尽。进而,本应成为社会"减压筏"的司法程序,失去了吸纳不满、减少冲突的功能,甚至直接演变成新的社会冲突乃至政治冲突。中国羁押制度救济功能的缺失,使得司法腐败在被羁押人寻求私立救济的过程中,又找到了广泛的活动空间。 9、羁押权力的失控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就是专制的权力。由于刑事拘留权以及刑事逮捕权的行使,均会导致对法律上无罪的人人身自由权的被剥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各国对于羁押措施的适用,均以法律手段严加控制。例如, 英、美、法国家的有证逮捕,就是由司法官员对警察、检察官提出的逮捕申请进行合法性和必要性方面的审查,对于合乎逮捕条件的,签发逮捕的许可令状。然而,我国审判前的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自行授权做出决定,并进行自我监督,完全没有外部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此外,虽然检察机关具有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的职能,法律亦规定对公诉案件审前阶段的审查批准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检察机关还承担着行使控诉的职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控诉利益上的一致性以及二者之间法定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关系,都使检察机关在监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控诉的倾向,使其难以保持监督者所应必备的客观、中立、超然的地位与心态。 10、羁押措施不独立 考察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未决羁押制度,有一个共性的特点就是未决羁押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强制措施,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一样,独立的存在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这一点与我国关于未决羁押制度的设计是不同的。在我国,未决羁押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设置,而是作为是刑事拘留、逮捕的当然状态,是刑事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这也是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缺失太多的桎梏之一。 二、中国未决羁押制度重构 未决羁押的实质是对法律上无辜的人人身权利的一种剥夺,应当受到比执行已决犯刑罚更加严格的司法控制,使被 羁押人受到比已决犯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为此,只有克服我国现行未决羁押制度的主要缺陷,对未决羁押进行制度性、法治化的约束,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才有可能避免其成为刑事侦查、追诉活动的手段。 1、构建中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基本原则 (1)羁押法定原则。这是使未决羁押制度建立在法治原则上的基本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羁押是国家侦查、追诉机关以其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手段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种权力的行使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未决羁押的法定性因此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地说,在有罪判决生效前,如需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长时间的羁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加以实施。在羁押的理由、羁押的必要性、期限、场所、授权、审查、救济、防御等一系列环节上,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权力机关不得以自我授权或越权的方式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更不能作为采取其他某种强制措施后的当然状态而任意为之。与罪刑法定原则一样,羁押法定原则所禁止的也是羁押的模糊性和任意性,所维护的是羁押适用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 (2)羁押比例性原则。羁押比例性原则应当有三个基本要求:一是羁押目的性要求,即羁押的适用不得背离其法定的羁押理由,应做到目的与方法的平衡。二是羁押的必要性要求,即在有几种替代性措施均可以达到同一目的情况下,要求选择适用最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以羁押为例外,从而将对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造成的权利损害降至最低。三是羁押的适当性要求,即要求将羁押的幅度、期限控制在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科处的刑罚相适应的范畴内,其实质是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在有罪判决生效前的延伸。 (3)司法授权原则。即由中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审查羁押的实质性要件,决定是否适用未决羁押措施。这同样也是法治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经依法授权,国家追诉机关若剥夺一个人,尤其是法律上无罪的人的人身自由权时,必须获得合法的授权;另一方面,如果说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未经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不得对公民定罪处刑,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意剥夺,那么,未经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查授权,就更不能在有罪判决生效前即对法律上无罪的人进行羁押。这种事先审查授权的控制制度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主动控制。 (4)司法救济原则。"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里的处遇是刑事正义的重心所在。对此,正当程序模式的拥护者与犯罪控制模式的拥护者是一致的。" 而且通常而言,一种权利越重要,对它的保护就应当越周密,尤其当这些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这一点更显得尤为重要。未决羁押措施一旦被适用,势必会给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有关公民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极大威胁。因此,法律应当赋予所有受到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程序性救济的权利--即当对国家追诉机构所做的行为或决定对其不利时,有权要求中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或决定。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自然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样也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任何被羁押者,无论是受到刑事指控被拘禁,或者是受到行政性拘留,皆有权启动法律程序,即向司法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该羁押被认为是非法,则被羁押者应被释放。具体地说,就是由被羁押人将羁押的合法性问题提交到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后者以司法听审的方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或辩论,并作出最终裁决。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是对公民权利实施保障,对公共权力予以监督控制的最后手段。这种控制实际上一种是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被动控制,体现了"不告不理"的诉讼本质。 (5)权利保障原则。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崇尚审判中立、控辩平衡,未决羁押的司法授权和司法救济的原则从形式上赋予了国家侦诉机关与被羁押人平等的诉权。然而,警、检机关在侦诉过程中掌握着强大的国家公共权力,使被羁押人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若使控辩双方达到真正的力量抗衡,还必须赋予被羁押人基本的权利保障。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四种基本权利: 其一,被羁押人之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任何侦查机构都不得强迫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被告人因此在接受讯问事项由保持沉默的权利和不作陈述的自由。这一权利规则目前在世界上两大法系国家大体都得到了确认。可以说被羁押人的沉默权是其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二,被羁押人之知情权。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进一步扩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联合国文件规定:"对于被逮捕和被羁押的人必须告知逮捕、羁押的理由以及不利于他的任何控告"。根据这一原则,当一个人的权利即将被(国家权力机关)处分时,应当被告知处分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必须是合法的、充足的。贯彻这一原则,有助于刑事诉讼嫌疑人、被告人随时了解被羁押的根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行使其防御权,进行司法救济活动。而在羁押持续过程中,被羁押者也应当有权随时了解原来的羁押理由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或者不复存在,从而及时提出新的救济请求。 其三,被羁押人之获得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有着先天的不平等性,律师在审判前阶段对刑事诉讼的参与不仅能够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家追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同时也是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必要保证。此外,法律本身具有其职业性、专业性的特征,只有经过多年的专业训练的人才有可能对此准确掌握并熟练运用,而刑事诉讼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则往往不具备这种专业特质,因此,当其被未决羁押时,若能够获得充分的律师帮助,无疑有利于被羁押人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而且,《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三十二条也规定:被羁押者随时都可以提起对拘禁的异议的程序,还应允许律师或家庭成员代表被拘禁这启动这一程序。由此可见,赋予被羁押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同样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准则。 其四,被羁押人之保释优先权。现代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普遍认为审判前的羁押只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应当避免使法律上无罪的人承受有罪处罚的待遇。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文森(Vinson C.J.)所述:"一个因非死罪案件而被逮捕的人应当被准予保释。这项被定罪之前有人身自由的传统权利使得辩护准备不受妨碍,并有助于防止被定罪前遭受处罚。除非这项审判前获得保释的权利的得以保留,经过好几个世纪斗争才获得的无罪推定原则就会失去意义" 。除此之外,建立保释制度也是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保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有效行使的必要手段。 2、中国未决羁押制度的构建模式 (1)规定羁押措施独立 把羁押作为独立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予以规定,将其与现行的拘留、逮捕相分离,并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列,使对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权的羁押成为拘留、逮捕后的专门诉讼阶段,由专门的预审法官主持专门的司法审查程序,对羁押的合法性及其期限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这是现代各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推进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前提。只有将羁押与拘留和逮捕在制度上予以准确定位,才能在实践中保证对未决羁押的有效控制与适用。 (2)法定羁押条件 未决羁押措施是以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为目的的,侦诉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拘留、逮捕和羁押的强制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在选择适用上应因情况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决定。笔者认为,拘留的理由主要应当是"情况紧急"。例如,对现行犯、准现行犯的拘留,若不立即采取暂时羁押的措施,则不足以制止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若不对嫌疑人迅速进行羁押,则可能导致毁灭证举或者嫌疑人逃跑的严重后果等。然而,对于身份不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原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在不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情况下,借助其他刑事侦查措施或者技术手段,完成查清嫌疑人身份等工作任务。笔者认为,此类不具备"情况紧急"的羁押理由的情形,不应适用拘留措施。逮捕是在非紧急情况下对嫌疑人、被告人暂时羁押的强制措施,一般应限于保证被追诉者于法庭审判时准时到庭。但是,适用逮捕必须有重要的理由足以怀疑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有逮捕必要。羁押作为可以独立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加以剥夺。因此,对于嫌疑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前的羁押必须有充足的理由。除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外,羁押的必要性还必须具备才以下两个专门的条件,即:一是嫌疑人有足够的社会危险性,不对其进行持续的羁押可能会逃跑或者已经逃跑的,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可能继续犯罪的。二是被羁押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保证刑罚的可执行性。 (3)法定羁押期限 在未决羁 押的期限上,首先应当明确拘留和逮捕都是短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的剥夺人身自由权。由于拘留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因此,当紧急状态消除后影立即对被羁押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一般的说,拘留后对嫌疑人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具有情况的紧急性,也不具备较高的社会危险性,因此,逮捕后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拘禁期限也不亦过长。鉴于我国目前侦查技术手段相对落后,司法体制尚在改革过程中的现实状况,建议逮捕后羁押的最长期限可控制在7日。在法定羁押措施的期限上,笔者认为必须严格贯彻比例性原则。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前,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其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三分之一;被羁押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其未决羁押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7年。但是,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为非监禁刑或者生命刑的,应当适用羁押以外的替代性强制措施,而不能在有罪判决生效前予以长时间的羁押。 (4)法定羁押适用 在作出未决羁押决定的程序方面,侦查、起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作出拘留、逮捕决定。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者逮捕期限届满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仍需继续羁押嫌疑人的,应当向中立的司法机关申请签发羁押令,由司法机关根据申请的事项、理由及羁押的期限做出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裁决。对于符合羁押要件的签发羁押令,授权侦查、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羁押措施;司法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羁押要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公安、检察机关应当立即无条件释放嫌疑人。此外,司法机关在对羁押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必须通知被申请羁押人及其辩护人到场,由被申请羁押人与申请采取羁押措施的侦查、起诉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才能依法作出是否羁押的裁决。 (5)法定羁押权利救济 在对未决羁押的救济上,建立我国的人身保护制度。具体而言,首先应当规定任何被拘留、逮捕、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作出拘留、逮捕决定的侦查、检察机关申请保释或者变更为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果被拒绝,该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当有权向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申诉,由受诉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裁决。其次,对于已经经司法机关作出羁押决定的,被羁押人应当有权针对该决定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进行申诉,请求上一级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合法性、比例性、以及有关作出羁押决定过程中被羁押人的沉默权、防御权等权利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此外,在对错误羁押的事后救济上,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显然不能充分体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被错误羁押的人权利救济。虽然"任何受到非法逮捕与羁押的受害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任何权利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就无法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在我国,应加快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的步伐。要相应扩大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应体现以国家对错误羁押的赔偿为普遍,以适用国家免责条款、对被错误羁押人不赔偿为例外的原则。要提高国家赔偿的数额,尽可能地对被错误羁押人所受到的损害降到最低。此外,还要设立赔偿的专项基金,简化被错误羁押人的求偿程序,受害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补偿。 (6)法定羁押审查机构 在对未决羁押进行控制的机构设置上,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刑事案件预审法庭,专门负责审查相应的侦查、检察机关所提请的适用羁押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并签发羁押令状。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未决羁押司法审查庭,除受理审查、签发相应侦查、检察机关提请的采取羁押措施的令状外,还负责对嫌疑人、被告人所提出的不服拘留、逮捕、羁押决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机构与法官必须与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与法官相分离,以免造成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不良后果,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7)法定羁押场所设置 在未决羁押场所的设置上。建议对于被拘留的嫌疑人可以被关押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的拘留所内,但对于被逮捕、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使其脱离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控制。为了避免侦查、检察人员利用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控制的机会,"从容不迫"甚至"随心所欲"地逼取有罪供述,避免使羁押成为刑事侦查的手段,避免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防御权在国家刑事追诉强制力的作用下成为一纸空文,笔者建议将我国未决逮捕 、羁押的监管机构--看守所与侦查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剥离,由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具体地说,就是在司法部、厅、局内设立对未决犯羁押的管理部门,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决犯和未决犯的羁押统一地、分部门进行监管。 (8)完善羁押制度保障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释制度,充分发挥替代性羁押措施的积极作用。羁押的替代性措施种类较少,而且适用范围过窄是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系中又一致命弱点。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未决羁押制度,就必须以完善替代性羁押制度为基础和保障。具体地说,就是要坚持以未决羁押为例外的原则,放宽对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尤其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财产保释的申请及适用范围、应交纳的保证金额等,在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能够到场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羁押的替代措施。 不受任意和非法的逮捕与羁押是任何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基本准则。刑事诉讼审判前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羁押实质上是对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人身自由权的剥夺,具有强烈的预期惩罚的特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对未决羁押的程序控制,实现刑事审判前程序对人权的保障,有时比刑事审判程序本身对人权的保障更具价值。 【

批判理论论文第6篇

关键词:文化产业;市场化趋势;文化工业市场化;批判理论

一、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理论溯源

马克思关于商品拜物教的理论是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重要来源。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具有拜物教性质,商品中凝聚着的人的劳动已经脱离了人的质而用量化了的“物”的价值来测知。“作家所以是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因为他生产出观念,而是因为他使出版他著作的书商发财。”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揭示出商品生产的本质,即物质产品的生产和精神产品的生产都是为了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获得价值。阿多诺继承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思想,认为“具有典型文化工业特征的文化不仅仅是商品,而且是完全彻底的商品。”[2] 卢卡奇的“物化”理论也对阿多诺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有着深刻的影响。卢卡奇提出具有自己特色的“物化”理论,即:“商品关系变为一种具有‘幽灵般的对象性的物[事物],……它在人的整个意识上留下它的印记:他的特性和能力……表现为人‘占有’和‘出卖’[外化]的一些‘物’,像外部世界的各种不同对象一样。根据自然规律,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人使他的肉体和心灵的特性发挥作用的任何能力,越来越屈从于这种物化[对象化]形式。”[3]卢卡奇认为,随着商品的弥漫,人类社会陷入了“物化”状态,人通过劳动创造的物反过来控制了人,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物化的社会造成的物化意识磨灭了无产阶级的批判和改革精神。阿多诺很重视卢卡奇的物化概念,认为文化工业本身也是一种物化现象,他的文化工业批判理论也是对物化现象的批判。

二、 阿多诺文化工业批判理论的主要内涵

1947年,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文化工业: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一文中第一次提出“文化工业”这个概念。阿多诺对文化工业市场化进行了全面批判, “就艺术迎合社会现存需求的程度而言,它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种追求利润的商业。”[4]阿多诺认为,文化产品的创造者不断把文化产品商品化和标准化,无非是为了瞄准大众的钱袋,文化工业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而制造出大量的文化产品。阿多诺批判大众文化的市场化导致文化创造性的丧失,批判文化工业不断对大众诱导和操纵,把满足大众真正的个体需要作为生产产品的第二目的,把占领市场和获取巨额利润作为第一目的。因此,对文化产品的制造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创造性的发挥、个性的表现和风格的寻求,不再是审美的要求和主体的真实感受,文化完全没有了创造性和独立性。同时,阿多诺批判文化工业为了满足消费市场需求而大规模的生产标准化的文化产品。这就使文化产品不再具有无可替代的个性,而是不断的被均一化的生产出来,表面上看起来琳琅满目的文化产品实际上都有着统一的模式和标准,都是为了满足相同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标准”的商品。

三、对我国当前文化产业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反思

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文化产业对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和消费化发展趋势,正消解着文化应有的精神内涵和教育引导功能。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倾向趋势日益严重,大众文化产品从一开始的策划、生产到消费都带有浓烈的市场色彩,文化本身的内涵价值与人文关怀则被逐渐淡化了。例如:90 年代的《红太阳颂》等革命歌曲宣扬的革命性内容与当今的消费文化并不一致。但经屠洪刚等歌星“现代改造”后,这些当年让几代人热泪盈眶的歌曲变成了走俏于市场的畅销作品。[5]为了迎合市场,这些昔日的经典歌曲被剥离了本质内容,被市场改装为形式化的消费品。大众文化的市场化也导致大众消费观的变异,大众文化的消费化趋势引导人们把追求名牌和物质消费当成从事一切活动的终极目标,与他人进行消费攀比,消费一些和自己生活条件不相符的产品,给自己和家庭带来很多的压力。同时,很多品牌利用大众的消费心理,不断地更新换代自己的产品,如苹果、三星等手机品牌不到一年就更新换代,以更高档的质量和外观设计诱惑大众的消费欲望,控制大众的消费生活,把大众引向消费主义的物质世界了,失去了对精神世界和精神文化的追求。

四、克服我国当前大众文化发展负面效应的对策

要想规范我国当前的市场化和消费化趋势,推进文化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就要科学引导文化产业的市场化方向,倡导和培养大众科学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意识。首先,大力弘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流文化。这就要求我们调整好文化产品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关系,既要追求文化产品的经济利益,更要注重文化产品的内涵精神和教育引导意义,大力弘扬能够反映我国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文化价值观和“中国梦”科学内涵和时代要求的主流文化,充分发挥主流文化的规范引导作用。其次,进一步增强大众文化工作者创造和传播大众文化产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作为人类思想上的战士和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大众文化工作者应以提升大众文化的精神内涵和人文价值为使命和责任,在创作和传播大众文化产品时,融入科学精神和现代意识,丰富大众文化的多样性和内涵性,鼓励和引导大众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大众文化,抵制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对大众文化的冲击,确保大众文化发展的纯洁性和健康性。最后,我国大众要进一步发挥自身在大众文化创作中的主人翁地位,要从自身的现实生活、自身的情感世界和自身的精神需求出发,主动的选择有利于提高自身修养和品位的文化产品,主动地从自身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创作真正属于大众的文化产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册[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49.

[2]T.W.Adorno.The culture industry.J.M.Bernstein ed.Routled.

[3][匈牙利]卢卡奇著,杜章智等译.《历史与阶级意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64.

[4]Adorno,TheodorW.,AestheticTheory,trans.,C.Lenhardt,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84:26.

批判理论论文第7篇

【关 键 词】主体性/人类/宇宙

一、主体性的含义

主体和主体性的思想是文艺复兴以来才有的。在古希腊时代虽然已经具有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看作万物的尺度,但还没有明确形成主体性的思想,那时的人们所理解的人还不能说是一个主体,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也还不是客体,古人所理解的人尚与自然处于和谐一体的状态。

尽管没有人系统地阐述过主体性思想,但近代哲学中却到处充斥着人是主体的观念。主体性思想构成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和文化中关于人的理论和观念(诸如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以及个人主义)的基础,甚至成为人们行为的指针,近代以来人类的许多进步与灾难都与主体性思想有关。

所谓的主体性大致有这样一些含义:

人是中心。人是万物之灵,一切都是为人而存在的。人类的一切活动也都应当以人为中心、为宗旨而展开。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形成了形形的人类中心主义。

人是目的。人的行为是为自己的,即是自为的。不能把人当作工具,社会活动应当以人为目的,是为人服务的。一个人也不应当把他人当作工具,以之为自己谋利益。不把人作为目的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当以人为本。

人是自然的主人,人是主体,而自然是客体。因为人是惟一能够从自然状态中将自身解脱出来并超越于自然之上的生物。这就是说,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意识和实践活动来掌握自然规律,从而控制自然。这样,自然就成为被人类改造的对象,人类就可以凌驾于自然之上。

主体性就是主体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体现为人不仅能够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还能够创造客观世界,把世界改造成更符合人们要求的状态。

主体性就是自主性。人一方面是自然的主人,能够控制自然,另一方面又是自己的主人,能够决定自己的行为,把握自己的命运。因而主体性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自由,作为主体的人,他是有自由意志的。

具有这样一些性质的动物,被称之为“主体”。作为个人,这样的主体就是“自我”。人之所以是这样一个主体,根本原因在于他具有意识:是意识使人与自然物体和动物区别开来,是意识使人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是意识使人能够做出决断,能够认识并控制一定的自然规律,是意识使人具有自主的能力,是意识使人意识到自己是主人而非奴隶。

二、主体性的限度

主体性思想是针对中世纪神学对人的蔑视,或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中人的异化现象而提出来的。它在当时起了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它打破了神学教条对人的束缚,极大地促进了人的发展;提高了人的地位,使人的尊严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的个性得到尊重,人的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在政治制度方面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专制制度大势已去,政治制度越来越文明。

与此同时,它也导致了许多恶果。如生态失衡、环境污染、动物和植物迅速减少、对自然开发过度;在社会方面,则导致了个人主义、整体主义(变态的个人主义)以及人的不可遏制的种种欲望,等等。个人的自觉性是提高了,但人类整体的自觉性还没有显著的提高;个人是有意识的,但人类整体还没有达到有意识的生存。所有这些都与主体性思想有关。人自认为是主体,是万物之灵,大自然的主人,于是就为所欲为,而不考虑行为后果;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体的享受,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人已经变成了一种经济动物,不仅已经远离了自然,而且已经丧失了人的多样性。人与人之间变得越来越相似,一首歌、一种衣服差不多可以流行全世界,科学思维几乎成为全世界所有人的共同思维方式,民族的文化甚至民族正在逐渐消失,只有在苟延残喘的少数古老民族那里才有一点民族化的东西存在。

这一切说明,主体性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度地滥用。主体性只是在认识领域中存在,即人仅仅是认识的主体,而 认识又是相对的,所以人的主体性也是相对的。此外,人的这种主体性只是相对于人的认识的一种存在,即它仅仅是人的一种看法,如果换一种认识者,那么他大概就会认为他才是主体。比如蚂蚁,也许在它看来,它才是宇宙的主体,整个宇宙是为它而存在的。在这一点上,人与蚂蚁没有什么不同。有人认为,人是世界上的最高存在物,世界上的一切都应该为他服务。这不过是人以自我为中心的一种看法罢了,其他动物也同样可以说这样的话。人在行为上的主体性也是极其有限的,他只能在一个有限的时空范围内活动,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决定自己的行为。主体性的最后限度就是自然,人只能适应自然,而不可能改造自然。

人的主体性的限度还在于,他是道德上的主体,即在道德上,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中,人应当被看作是主体,互相把他人尊重为他自己的主人,从而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但这也仅仅是一种应当,在现实中是无法完全实现的。人往往把他人当作工具,而不是目的,也常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此外,即使假定一切人都不把他人当作工具,而只当作目的,那么这目的也是无法实现的。比如说,现实中的许多生产者的目的并不是为他人服务,而是为了赚钱,为他人服务只是表面上的手段,赚钱才是根本目的,如果不赚钱,他绝对不会去从事生产。因此,客观地说,人既是工具又是目的,这样的判断才是全面且符合实际的。

三、对主体性的批判

人不可能是宇宙的主体。宇宙是无限的,而人是一种极其渺小的存在物,他所居住的地球在宇宙中的存在简直可以忽略不计。银河系由1000亿颗恒星组成,而我们的太阳只是其中很普通的一颗;我们目前所知的宇宙又是由1000亿个银河系那样的星系构成的,我们的银河系也只占据一个很小的空间。在这样一个广袤得无法想象的宇宙中,人类连一粒轻尘都不知。人类无论怎么发展,他所上下翻飞的空间,也只是在宇宙的蓬蒿之间,他怎么可能是宇宙的主体?

人也不可能是宇宙的目的。宇宙既然是无限的,就不可能存在着什么终极目的,它永恒存在着,又永恒毁灭着,此外看不出有什么目的。人仅仅是在它的无限循环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个小小的插曲,是它宏大的宇宙戏剧中的一个音符而已。之所以说人不是宇宙的目的,还因为人不是宇宙演化的最高或最后阶段,宇宙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演化到人类就停止了,在宇宙中的那些更古老的星系中,必定存在着更高文明程度的生物。如果那此比我们文明程度更高的生物对我们说,他们才是宇宙的主体,要求我们人类为他们服务,我们能够答应吗?显然不能。既然如此,那么我们有什么权利要求文明程度比我们低的生物为我们服务呢?人仅仅是宇宙中一个较低级的进化阶段,因而不可能是宇宙的目的和主人。即便是那些高级生物也不可能成为宇宙的目的和主人。宇宙是无限的,任何有限的存在物都不能成为它的主人,只有它自己才是它的“主人”。

人不是自然的主人,不可能控制整个自然。自然界的各种规律,是大自然演化无数亿年的产物,自然现在的这种存在状态是由无数因素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而我们目前对自然的全部认识,仅仅限于一些有限的规律,这些规律只是自然界无数规律中的很少一部分。至于整个宇宙的规律,我们根本就不可能掌握,那么我们怎么能够控制自然呢?我们的技术确实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程度,但这距离控制自然还很远。因为,我们对一些事物的认识,只是认识到了它的结果,至于大自然为什么要这样构成它们,这种构成究竟有什么意义,它们在整体中的意义,作用于它们上面的因素有多少,我们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地改造自然,人类很可能会犯毁灭性的错误。例如,克隆技术、基因技术,就是很危险的技术,因为基因是在无数亿年中形成的生物基本单位,其生成有着其必然如此的客观理由,我们对它们随意加以改变,究竟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很难预料,也许短时间内还不明显,但将来等结果显现出来恐怕就无法挽救了。转基因生物工程等基因工程,说不定会制造出什么怪物,基至可能会导致新的生物、细菌或疾病的产生。

在宏观上,我们随意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已经受到了各种惩罚。塔克拉马干沙漠在古代是一片绿洲,当时那里有许多国家,经济也很繁荣。但由于人类对自然的肆意破坏,它逐渐变成了沙漠。当今各种自然灾害的加剧,沙漠的扩大,无不与人类对生态系统的随意改造有关。在数亿年中形成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它的各个部分本来是相互适应的,而我们根据对于这个整体的各种规律及其相互之间的适应方式的不完全的认识,就要去改变它,那必然会造成生态失衡。我们的智慧无法与自然的智慧相比,假定让我们来设计一个宇宙,绝对不会设计得这样完美,我们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智慧。随意更改“上帝的伊甸园”,给我们带来的恐怕不会是福音,而只能是末日审判。

自然不是我们的客体,只有我们所认识的那极小的一部分才是我们的客体。自然之产生并不是为了让我们去征服她。她存在并不为了什么,只是存在着罢了。从自然与人的 关系来看,自然只是为人提供了一个可供栖息的场所而已。我们与她的关系,只是适应关系,我们只能适应她而不能改变她。

在主体性这种狂妄思想的指引下,人们片面地认为自然是盲目的,这是十分肤浅的看法。虽然她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我们不知道,或者说她根本没有什么最终目的,但她的运动和发展的每一步都是有目的的。如果自然是盲目的,她怎么会有严格的规律呢?我们又怎么能够认识她呢?如果她是盲目的,那么整个宇宙就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而不可能像现在这样井然有序。要产生出什么,所产生的东西有什么功用,如何存在和活动,这一切都是遵循一定规律的,怎么能说自然是盲目的呢?我们的身体就是自然目的性的最好例证:我们身体内各个器官的功用、位置、结构、衰老的过程等等,都是预定好了的,长了嘴就是为了要吃东西用的,长了肺就是要呼吸用的,怎么会没有目的呢?

人们以为只有人才有目的,而其他一切存在物都没有目的,因为只有人是有意识的。这也是一种自以为是的看法。且不说那些高于我们的生物是有目的的,仅就人的目的而言,也是相对的,人的目的只是相对于他现有的认识水平而存在的,这就意味着他的目的也是相对的,因为他的认识总是相对的。他的行为也远不是自学的、有意识的,事实上人的大部分行为是盲目地、无意识地进行的,他只是按照自己的欲求在行事罢了。至于为什么这样行动,他往往并没有考虑过。人的行为经常是受无意识支配的。还有,他存在的根本意义、终极目的,他全然不知。所以,从终极的意义上讲,人也是盲目地活着。

人也不可能是社会的主人。否则,社会就会按照人的意愿发展了,可事实上并非如此。社会的发展自有它独立的规律,人们对于社会的意愿并不能都付诸实施。历史的经验表明,对人类社会许多有意识的改造活动,往往还不如不改造好,这足以说明人不能完全主宰社会。

人也不是自己的主人。主体性是说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宰,但弗洛伊德主张,人不是他自己的主人,无意识才是他自己的主人。虽然弗洛伊德的观点有些极端,但至少正确地指出了人的许多行为并不是有意识的。从弗洛伊德的分析以及我们实际的精神生活来看,每个人的内心世界也远不是统一的。一个人的内心中充满了种种相互冲突的看法、倾向,每一个倾向都向他的意识献媚,力图为它所选中,当几个倾向的竞争力相差无几时,他就会感到痛苦,拿不定主意究竟采取哪一种倾向好。这时,他的内心世界好像有许多个人在辩论,好像是一艘不能自主地漂浮在各种意见的波涛之上的小船。正因为一个人的内心是不统一的,所以他会常常改变意见。因此,一个人出尔反尔并不值得惊奇。由此看来,自我也远远不是自己的主人。

从人在社会上的行为来看,人并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那些强调主体性的人说,人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种说法包含着这样一个命题,即:人的命运完全是由意识决定的。这种观点显然过于简单化了。人的命运,不可能是由一种因素决定的,而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如社会因素、人的先天条件等。这些因素远远不是意识能够控制的。反过来说,如果人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那么人们就会如愿以偿了,相当总统的就成了总统,想当诗人的就成了诗人,想成为富翁的就成了富翁。可事实并非如此,恐怕大部分人都没有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生活。可见,人并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

无论是从人类整体的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来看,人都远远不是一个主体,远远没有成为自觉。他既不能控制自己的整体行为,也不能控制自己的个体行为;既做出了种种有害自然的事情,又做出了种种伤害人类自己的事情。既然人类连自己的行为都不能控制,怎么能够控制自然呢?人类在处理整体事务的时候,不同的人之间意见纷纭,甚至截然相反;在处理个人事务之时,自己的意见也难以达到统一。如果说人能够控制自然,那么让自然听从哪一种意见呢?自然将会无所适从。

人只是一个相对的主体,远非绝对的主体。在大自然面前,人类还是谦虚一点为好;狂妄自大,到头来受到惩罚的只能是人类自己。

人远远不是自然和宇宙的主体,只有自然和宇宙自身才是主体,我们仅仅是这个主体的一部分,是它的从属物,我们的主体性不可能超越这个永恒主体的规定。

以人为本,这相对于那些人为的异化制度来讲是可以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人类可以对自然界为所欲为。

批判理论论文第8篇

【关键词】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

大众文化批判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块重要阵地。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大众文化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渗透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对人们的思想认识、行为方式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的异化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文化所体现出的已经不是人的最本质的存在方式,是对人的一种压抑和束缚,即我们所说的对人的一种异化。

一、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基本内容

依据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大众文化就是指“产生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以制作和传播非创造性的、标准化的大众文化商品为手段和载体,通过独特的大众传播媒介,如电影、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多种普遍的途径送达消费者,供其消费,从而从中达到获取高额利润、实现发财致富目的” 的一种文化。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特征与功能的揭示与批判,构成了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基本内容。

(一)法兰克福学派揭示了大众文化的特征

1.大众文化具有商品化特征。在资本主义工业生产体系下,大众文化呈现出商品化趋势,具有了商品拜物教性质。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中指出:“文化工业引以自豪的是,它凭借自己的力量,把先前笨拙的艺术转换成为消费领域以内的东西,并使其成为一项原则,文化工业抛弃了艺术原来那种粗鲁而又天真的特征,把艺术提升为一种商品类型”。也就是说,大众文化产品的生产被置入市场机制之中,成为资本家获取利润的工具。大众文化产品的生产也离不开资本家的控制与操纵,而资本家在进行产品生产的过程中始终是坚持利润第一的原则。

2.大众文化具有技术化特征。艺术堕落为大众文化,陷入异化之境,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文化工业,在于生产劳动过程和技术的合理化。所以,大众文化的技术化特征正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指出:“艺术的异化,连同其他的否定方式,都屈从于技术合理性的进程。如果把这一变化视作技术进步结果的话,便可以看出它的不可逆转的深度和广度。” 哈贝马斯也认为,现代艺术之所以消除了古典艺术的影响,也是因为现代艺术是在工业生产的过程中生产和制造出来。由此看来,艺术的自由本质的丧失,与技术理性的发展直接相关。

3. 大众文化具有标准化、齐一化特征。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家们认为,由于资本主义对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的需要,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的批量生产和大规模复制具有了可能性。所以,艺术品也就具有了标准化、齐一化的特征。在阿多诺看来:“在今天,文化给一切事物都贴上了同样的标签,电影、广播和杂志制造了一个系统。不仅各个部分之间能够取得一致,各个部分在整体上也能够取得一致。”大众文化的标准化和齐一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失去艺术生产自觉自主的个性。大众文化中的艺术创造和个体化接受相背离,严重压抑了创造者的想象力和个体的自由意识。

(二)法兰克福学派批判了大众文化的功能

大众文化具有欺骗和控制功能。之所以具有欺骗功能是因为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现代大众文化具有了极其的逼真性和迷惑性。一方面,他们认为大众文化通过其娱乐性欺骗大众满足于虚假的需求之中,并逐渐丧失辨别真伪的能力。另一方面,大众文化产品真实的外表传递虚假的信息,对大众实施欺骗。比如:在广告的制作过程中,画面中的场景、人物都是真实的,然而在后期制作过程中,哪些部分需要剪掉,哪些部分需要重点突出却都倾注者制作者个人的意图。

此外,大众文化通过对现实的美化或提供超越现实的幻想对社会进行意识形态控制。在阿多诺看来,“文化工业把自己造就成蛊惑权威的化身,造成不容辩驳的既存秩序的先知。意识形态不仅驾轻就熟地绕过了各种明摆着的假象和真相之间的对立,而且制造出各种扑朔迷离的现象,用来遮人耳目。”简单来说,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对文化的管理和控制大大加强,从而导致文化的精神性意义的逐渐丧失,文化逐渐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说教工具。

总而言之,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是关于大众文化研究的理论,它由法兰克福学派诸多学者对大众文化的研究成果组成,其在总体上对大众文化持批判态度,而法兰克福学派学者们对大众文化特征的揭示和对大众文化所具有的功能的批判则构成了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当代中国大众文化存在的问题

大众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中国的大众文化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之后的岁月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进入21世纪,大众文化的发展已形成了令人震撼的规模,以其现实的价值取向影响着老百姓的情感、思维、审美观念和行为方式,真实的反应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其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大众文化的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但是,在认识到大众文化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客观的分析当代中国大众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只有一一了解当前大众文化存在的问题,才能正确解决它,使大众文化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方向不断前进。

第一,当代中国大众文化越来越重视文化的娱乐性和消遣性,而逐渐忽略了文化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关怀。在大众文化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虚幻的、能够刺激人们眼球和激发人们热情的故事或情节就成为了制作文化产品的内容模式。例如,近些年热播的宫廷穿越剧《步步惊心》,让无数无知的女孩深陷其中不可自拔,整天梦想着自己哪一天也穿越回古代。这些想法严重影响着她们的生活态度,消磨她们的意志和信念,将她们的理想和希望完全寄托于一个不切合实际的外来作用力。众多诸如此类的大众文化产品不断流通到人们的生活中,并被人们尤其是青少年所喜爱、追捧,而文化本应有的人文精神与道德关怀却被逐渐忽略。

第二,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的发展冲击着中国主流文化的发展,表现在大众文化以其文化产品的批量化生产严重挤占了主流文化产品的市场,以其文化产品的娱乐化功能严重影响着主流文化教化功能的发挥,长此以往,大众文化的迅速发展与主流文化的逐渐淡化将会影响到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整体平衡性。例如,中国戏剧与印度梵剧和希腊悲喜剧并成为世界三大古老的戏剧文化。戏曲是中国传统的戏剧形式。但是,现在几乎没有年轻人再去关注戏曲,年轻人对戏曲的了解目前也只限于CCTV11 等电视戏曲节目,对此类节目的关注度也不过是知其名不知其内容罢了,更别说去露天戏台或者戏剧院里观看各种剧目表演,这样就影响了戏曲文化的传承。

第三,当代中国大众文化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国际环境,本土文化面临着来自国外文化的巨大冲击。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不仅仅在物质领域我们的商品面临着挑战,我们的大众文化也面临着挑战。国外大众文化涌入中国时,大众文化所包含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价值体系、生活态度等,一起渗透到中国大众的社会生活中,影响着人们原有的生活状态,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威胁和干预。例如,近些年在中国较热的韩国文化。无论是韩剧、韩国综艺、韩星,无数少男少女为之着迷。随着微时代的到来,一旦有谁对其偶像发表不好的言论,收获的都是无尽的谩骂和人身攻击,更有甚者被逼自杀。这样的大众文化以人性的贪婪和麻木取代了人们的真正自由,在不考虑道德底线的同时成为了人们堕落的掩饰品。

三、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对我国大众文化发展的启示

进入21世纪,中国文化进入了一个大众文化的时代。但是,当前的大众文化处于一种背反和自我冲突的境遇当中,文化本应应人的需求而产生,文化应该是人的存在方式,但是在这种需求得以产生的同时,它又是一种对人的束缚和异化,也就变成了一定时期一定形式的文化的存在方式,即对人的真正的存在方式的异化。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是对西方文化价值危机的深刻思考,更是对人的生存困境的解读。因此,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对当代中国大众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坚持综合创新,发展多元大众文化

中国大众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是西方大众文化和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相互碰撞和相互融合的结果。中国大众文化的每一个进步都离不开与这两种文化的联系。此外,“韩流”等亚太文化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凭借高超的节目制作技术、有趣的节目内容和多彩的节目形式,风靡了中国的大江南北,赚足了中国市场的份额。因此,把西方大众文化、亚太文化和中国传统民俗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充分融合加工,有利于探索适合中国大众文化的发展之路,创造出中国大众最需要的大众文化。合理的、充分的、科学的利用这些文化资源,可以实现取长补短的功能。所以,综合利用西方大众文化、亚太大众文化和中国传统民俗文化,可以丰富中国大众文化创新所需的文化资源。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众文化,在综合利用西方大众文化、亚太大众文化和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基础上,还要与当代中国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实践紧密联系结合起来,现实的反映出大众日常生活的真实状态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体系

在中国,大众文化导致了文化失衡和人文精神的失落,其生产与消费呈现一种唯利是图的泛滥之势。因此,在当前对我国大众文化的研究中,应该以价值判断为导向,探索能够保护民众基本权利、改善民众生存状况的文化价值。当代中国社会多元价值观并存,在承认和正视多元价值观的客观存在的条件下,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某种具有主导性的价值观。文化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在关注人并展开对存在的终极意义追问,才不至于迷失自我。因此,文化价值的选择需要高扬人文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现时代形成正确价值取向的有效举措。只有这样,我们的文化建设才不会走弯路,并会使文化重新焕发新的活力。

(三)树立人的主体地位

处于市场经济的运转轨道上,我国大众文化的生产与消费与其他经济部门的产业是相似的,完全表现出一种商品性质。而且,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广告等传媒把市场制造出来的商品需求潜移默化地转化为大众的个人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往往意识不到自己的真正需求,却被强加了许多被生产出来的欲望,容易失去自我。因此,我国大众文化要在提高文化深度和厚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们在大众文化当中的核心地位和主体作用,做到以人为本,完全体现大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和大众最本真的思想需求。同时,通过不断尝试致力于创造完全属于大众自己的内在性的文化产品,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情趣,使人们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总体而言,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对我们有很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尤其是大众文化的批判精神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大众文化,有助于我们正确分析当代中国大众文化存在的问题。但是,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它带给我们的应该是一种方法论的启示,而不要固守着一些教条的言论,并且要强调文化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统一的方法。同时,要体现出文化对社会应有的批判精神,文化应该让现实为实现文化的理想去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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