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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15 23:03:15

征收管理论文

征收管理论文第1篇

关键词:主体责任,政府失灵,养老保险基金,征收

随着人口老龄化“银色浪潮”的到来,中国的养老问题日益重要和迫切。但由于各种原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仍然困难重重。对这些原因,学界各持己见。世界银行中国养老保险问题的专家们认为,中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不能解决国有企业的养老金问题,因为统筹范围有限,拒缴和豁免率高,有活力的非国有企业部门没有被包括进来。”因而“特别要注意降低拒缴率。加强税收管理可以减少逃缴行为,但非正式行业拒缴率增加将在整体上提高拒缴率。提高遵缴率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在体制制定阶段建立适当的激励措施和加强税收机制。”而有的学者则认为,现行缴费方式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和社会保障税至今仍未开课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主要原因。“在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下,税务部门方式名不正,言不顾,而且只有代行权,没有执法权,致使许多地方社会保障缴费率较低”。还有学者认为,当前养老基金征收难主要是因为:“保险费供款率过高,企业负担过重”,“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面狭窄,扩面难度日益加大”,“制度运行在财务上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前景”。与以上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本文认为,政府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而目前存在的一定程度的政府失灵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重要原因。

一、政府——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

首先,政府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当然责任主体是由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决定的。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解决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依法强制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因此,承担具体责任的政府作为养老保险的当然责任主体是与生俱来的。当今,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虽有多元化的趋势,但政府依然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因为养老保险的实施要么依赖于行政机构的直接组织,要么通过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引导私人部门组织实施,这两种方式都离不开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在养老保险法律不健全的国家更为突出,这里,政府的行政法规在规范养老保险行为准则、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收等方面凸显着作用。由此可知,在社会保障税至今仍未开课、养老保险法律依然极不健全的中国,政府理所当然是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责任主体。

其次,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责任主体地位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表明,政府作为国家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特别是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核心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实现国家的社会与政策目标,政府不得不采取强制征收手段,这也就决定着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主要地应由政府来承担。

最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政府主动承担起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主体责任。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优先是其铁定信条,它总是在社会许可的范围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而,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产生社会福利,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及优胜劣汰还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并加剧两极分化,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为解决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责任。中国的市场经济虽还不发达,但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却已非常明显。“1998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的现象相当明显。”之后,基尼系数进一步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2004年的基尼系数为0.459,2005年逼近0.47。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更需要政府的介入,并在市场经济所不能及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方面,特别是养老金的征收方面主动承担起主体责任。

二、政府失灵——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所不能及的领域,人们总期望政府能够办好市场办不好的事情,但结果却发现,政府有时不仅不能补救市场的失灵,反而降低了社会效益,这就是经济学界常常提到的“政府失灵”。

关于政府失灵,西方学界不同学派的学者从不同维度对之进行阐释,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保罗.A.萨缪尔森和J.M.布坎南。新古典综合派的最主要代表人物保罗.A.萨缪尔森指出:“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他认为最重要的政府失灵是:没有代表的政府,即“一个钱能买到的最好的政府”;官员的必然性,即政府官员很少能够“抵御增加他们自己的影响或权力的诱惑”;眼光短浅,即政治领袖们必须经常面临的压力“会导致政治决策上的近视眼或眼光短浅。”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J.M.布坎南是最早系统研究政府失灵的学者,他指出,担任政府公职的是有理性的、自私自利的人,其行为可以通过分析其任期内面临的各种诱因而得到理解。因此,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

当然两派对政府作用的认识截然不同。新古典综合派赞同政府调节,“萨缪尔森和其他经济学家把政府在试图弥补私营经济的缺陷时使情况恶化的可能性压至最低限度”。而公共选择学派反对政府调节,他们争辩说:“在民主社会中政府的许多决定并不真正反映公民的意愿,而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不管两派争论的前提到底有何不同之处,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他们对政府失灵的分析有利于我们对现实问题的解构。具体到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问题,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存在偏差。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很少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面狭窄,从而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匮乏。2004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口共75200万人,……,其中,第二产业16920万人,占22.5%;第三产业23011万人,占30.6%。”而“参保职工”却只有“12250万人”。

政府的征收政策之所以发生偏差,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政策的改变或征收手段的强化所带来的长期效果虽比较好,但政府因其短期效果不大且代价很高而不欲改变或强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绝大多数政府官员都深知:以养老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具有稳定社会作用的“安全阀”、“稳定器”,是调节经济运行的“蓄水池”,“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也就是说,他们对改变或强化现行养老基金征收政策的良好长期效果清楚无误,但另一方面,良好长期效果的取得却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较大的代价付出还不能产生显著的短期效果。原因显而易见:加强或者改变现行的养老基金征收政策,意味着企业,特别是无养老负担的企业,要向社会让渡一部分利润,这势必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地方政府目前格外关注的是:对一些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改善各类企业的投资环境,以发展地方经济,因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漠然视之,甚至多有阻碍。这就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难以按规定执行基金的征收任务。二是目前政策的偏差有利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或特殊个人。政府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与企业有特殊关系的特殊利益集团和特殊个人,他们往往与某一个和某几个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之间除隐易外,企业利润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张往往还是特殊利益集团或特殊个人捞取政治升迁的资本,因而,他们作为有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自然反对或抑制对企业发展有短期阻碍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

其次,某些政府部门的“哥租”、“腐败”行为抑制了民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动性。既然政府官员是有理性的、自私的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那么,作为经济人集合体的政府部门也极有可能追求本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了政府对公共利益的偏离,“设租”、“收租”、“寻租”、“分租”和“腐败”行为盛行。具体到社会保障基金上,便是资金的被挤占和挪用,甚至是被贪污。结果,空帐日趋严重。“据相关统计,2000年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达1990亿元。而到2002年底,该数字超过了4000亿。”2004年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近7200亿元。”严重的空帐问题势必影响到民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动性,从而加剧了基金的征收困难。

最后,政府各部门权力分配的不尽合理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低效率。中国的政府部门可以笼统地划分为两大类:核心权力部门和非核心权力部门。前者如工商、税务、公安部门,后者如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机构。之所以把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归为非核心权力部门,最主要的原因是它的独立处罚权非常有限,且没有自己的处罚执行部门。1999年的国务院第259号令虽然规定: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于拒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因为没有独立的处罚执行部门,只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此,征收效率必然降低。同时,格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收的低效率有时还主要由于于核心权力部门对基金征收的冷淡态度。通常情况下,因为养老保险政策没有经过立法,征收执行机构实施政策缺少法律的合法性强制力作支持,所以,征收机构常常向核心权力部门寻找支持。后者的支持主要表现为:以核心权力部门的名义下发的各类政策规定;核心权力部门主要领导人召开宣传动员工作会议,或通过各类媒体表态,形成一种支持氛围。当权力核心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有强力的支持行为时,征收效率可能会得以提高,但问题是,这些核心权力部门常常对基金征收采取一般性态度,支持力度不大,这自然会削弱基金征收执行机构对缴费单位的控制强度,拒缴率增高,缴费基数不断下降。据估计,当前企业的缴费工资大约只有实际工资的67%。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低效率由此可见一斑。

三、引进法律机制,改进政府职能——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解决之策

政府失灵之所以会成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最为关键的是政府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基金征收机构的征收和处罚举措无法可依。因此,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在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领域引进法律机制,以改进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体责任,最终提高基金的征收率。

征收管理论文第2篇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请记住我站域名/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__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 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

六、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继续完善税收管理员职能,提高征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强纳税服务。进一步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把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作为管理与服务的结合点,以优质的税收服务引导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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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创新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征收管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收入;税收征管效率;税收增长;GDP增长;技术效率

一、引言

自1997年以来,我国税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往往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速度。税收超GDP增长也成为学术界近年来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是否伴随着税收征管效率的大幅度提高?如何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进行定量测量?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是主要源于征管技术的变化,还是源于管理水平的变化?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研究者围绕征管效率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杨得前(2008)利用1994-2005年29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对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定量测算。结果表明,税收征管效率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28.11%。税收征管效率的提升是税收高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王德祥、李建军(2009)以随机前沿函数为基础的研究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参数方法主要是通过数据拟合求得模型中各参数,从而计算效率值。其主要局限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果设定的税收产出函数与实际相差甚远,则必然导致最终测算结果出现较大误差。二是设定的模型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从而使参数方法无法使用。

与参数方法相比,非参数方法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无需对生产函数的具体形式进行设定。它主要包括DEA和自由处置壳(FDH)等方法,其中又以DEA应用最为广泛。如孙静(2008)基于传统DEA方法对湖北省若干市的税收征管效率进行了测算。传统的DEA方法的局限在于:一是无法对DEA有效点与弱有效点进行准确区分;二是无法对效率提高的程度进行准确计量。

此外,一些研究者对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因素进行了定性分析。这类研究虽针对性较强,但在理论上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为更进一步揭示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及其成因,本文以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1997-2007年的面板数据为基础,运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的Malmquist生产效率指数法对我国税收征管动态

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提高的根源;如果小于1,则表明它是生产率下降的根源。

(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

征税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投入一产出过程,征税过程中的投入主要包括税源数量、税源质量、税务机关投入的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物力及财力,其产出主要是税收收入、纳税服务等。合理地定义投入与产出,是正确利用Malmquist指数计量征管效率的一个关键问题。借鉴杨得前(2008)、王德祥和李建军(2009)选择的指标,本文中选取的投入指标有:

1税源数量。税源可以从宏观、微观等不同的层面来理解。从宏观层面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只能来源于对GDP的分割。所以,GDP是能够较好地代表宏观层面的一个税源指标。但由于我国目前第一产业提供的税收较少,因此,采用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来反映税源数量更为合适。

2税源质量。税收不仅受税源数量的影响,而且也受税源质量的影响。在税源数量相同的情况下,税源质量越好,最终的税收产出越多。营业盈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因此,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能够近似地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效益水平。本研究用其表示税源质量的高低,其比重越大,说明税源质量越好。

3人力资本数量。任何税法在实施过程中都会产生管理费用。它主要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法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各种费用。如税官的薪酬、津贴、办公经费、差旅费等。征税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活动,税务人员数量的多少会对最终的税收产出及管理成本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税务人员数量作为一个投入指标。

4人力资本质量。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人员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而受教育水平是人力资本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本研究用各地税务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员所占比重作为人员素质高低的替代变量。

由于各省税务机关的办公经费没有较准确的统计数据,因此,本文没有将其列为投入指标。税务机关的产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收入,二是纳税服务。但是,由于在对纳税服务的定量测量上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因此,本文没有将纳税服务作为一个产出指标,而是仅将税收收入作为税务机关的产出指标。

三、数据与实证

本文使用1997-2007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对其税收征管效率及其提高进行测算,在研究中没有将作为样本,其原因在于税务统计年鉴中没有地方税务机关人员构成的相关数据。其中,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税务机构人员数、教育程度数据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税务年鉴》;各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营业盈余占GDP比重取自于1998-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限于篇幅,本文没有列出1997-2007年各地税务机关的投入产出数据,而仅列出了分析结果。采用DEAP2.1软件对1997-2007年我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税收征管效率的变化情况进行计算,并将Malmquist指数分解为技术变化指数(TECH)和技术效率变化指数(EFF),其中,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指数(PECH)和规模效率指数(sECH)。

1从总体来看,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具体表现是,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年平均提高3.6%,技术变化指数平均提高8.4%(此为所有指数中变动最为显著的一个指数),综合效率指数平均下降4.4%,纯技术效率指数下降3.6%,规模效率指数下降0.9%。在分地区方面,从税收征管效率指数来看,1997-2007年,除河北、安徽、湖北和湖南外,其他地区的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均呈现上升趋势;从技术效率变化指数来看,除上海外,其他地区的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均呈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从技术变化指数来看,所有省(市、自治区)均呈现不同程度的上升趋势。

2经济发展水平对征管效率有显著影响。从表1可以看出,1997—2007年,税收征管效率提高幅度排名前6位的依次为:江苏、上海、北京、山东、天津、广东。征管效率提高较快的多为经济发达省份,这表明征管效率的提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经济发达省份的税务机关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从而有效提高税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源数量较充足,税源质量较好,纳税大户多,这些都有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从表2和图1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在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和技术变化指数上升的同时,税收征管效率指数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所以,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是引起征管效率提高的最重要原因。另外,技术效率变化指数的下降表明了组织管理水平在1997-2007年间呈下降趋势,技术变化指数的上升则表明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至此,可以得出结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4技术效率变化指数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纯技术效率的下降。从表2可以看出,1997-2007年纯技术效率指数平均下降3.6%,而规模效率指数变化不大,平均下降0.9%。由于纯技术效率指数反映了生产中现有技术利用的有效程度,因此,纯技术效率指数的下降说明新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有效利用程度在下降。另外,组织管理水平的下降主要是由于税收管理中现有技术利用有效程度的下降,而不是规模效率的下降。

四、对征管效率提升原因的进一步讨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1997-2007年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平均每年提高3.5%,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快于GDP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主要源于税收征管中新技术的采用,而不是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税务机关开始把计算机技术引入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使税收管理实现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1998年后,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科技加管理”、“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总体改革思路。1998年初启动的“金税工程”二期、2003年10月开始的“金税工程”三期都显著地提高了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有效提高了税务机关监控税源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税源管理的成本。从表2可以看出,2003年也是征管效率指数和技术变化指数最高的一个年份。另外一个显著的标志是,增值税的征收率由1997年的44.6%上升至2006年的86.26%。

1997-2007年我国税务机关组织管理水平呈现出下降趋势,其根本原因是在税收征管中,我国在引进新技术的同时,忽视了对新技术的充分利用,忽视了合理处理好人与先进技术、设备的关系,强调了科技兴税,淡化了人的能动性的发挥,进而导致相应的管理没有同步跟进。其具体表现是一些税务部门对税收信息化的应用仅仅停留在对手工劳动的替代上,现管信息系统的强大信息处理能力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征收管理论文第5篇

理论意义: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土地征收权力作为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赋予的一种强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权力,实践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对人,即被征地人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充分保护被征地人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对土地征收的条件、补偿、程序进行了严密规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笔者的研究旨在探讨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在分析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对集体土地征收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征收制度逐渐完善,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城镇土地征收,但是在农村地区,集体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今年,xx在xx届三中全会会议上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现阶段,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尤其是今年来公益征收的范围被不加节制的扩大,暴力征收现象层出不穷,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引发了失地农民的不满。所以笔者认为,修改现有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把农民集体所享有的土地收为国有,并对其作出一定的补偿行为。现阶段我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以上法律虽然相对具体,但是与时展需要相脱节。众所周知,西方国家虽然没有如我国一样的“集体土地”说,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论却由来已久发展至今,其中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征地制度是当今世界比较完善和先进的制度体系。英国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强调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没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录,而且没有通过强制购买征地必须是为了狭义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颁布的《规划和强制购买法》中,对于地方当局通过强制购买实施城市开发的目的的规定更加具有弹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当局就可实施强制购买: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经济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社会福利,促进或者改善该地区的环境福利。美国自建国初就在联邦宪法中规定:只有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须要给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补偿,政府及有关机构才能行使征地权。德国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也相当完善,主要体现在《德国基本法》中包含了严格的限定,对征收的条件、程序、补偿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与每一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情况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百废待兴,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权力运用较为频繁,当时的国家建设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与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用地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投资主体,供地制度也逐步实现市场化,但是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农村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垄断性。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弱化、残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立和割据。农民土地权利的这些特性造成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土地征收条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

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和现存制度的研究笔者得到了很大的启发,笔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讲还是应该从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际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扩大到经济建设,可以说许多企业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申请用地,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单方强制性的,被征收单位不得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组织和农民只有对土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才有权要求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最后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建设用地的规划、批准及其实施方案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严重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事实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但不听取意见,甚至在补偿方案未出台的情况下用地单位就将推土机开到地里。在生活中这样的事早已不是新闻。另外在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时应该由征地单位和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而在操作过程中显得很混乱,如新乡市东开发区在征收延津县农用地时先是延津县国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员会所在的乡政府签订一份合同,然后再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农民任何合同都没有。

笔者认为:首先应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必须具备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补偿性);其次加强农民对征地的参与;最后健全集体土地征收争议裁决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机构分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行政与司法救济。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学理论和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通过与老师指导和探讨,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报刊文献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的资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土地管理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不断涌现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众性事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六、论文提纲

浅议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引言

(二)提纲

一、 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理论问题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集体土地征收的理论基础

二、外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鉴

(一)外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简介

(二)英国、台湾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现状

(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1、《宪法》

2、《物权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

(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农民缺乏对征地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

4、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不完善

(三)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划分与城市化发展的矛盾

2、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

3、征地中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被虚化

4、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思想

四、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确区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措施

1、补偿标准市场化、方式多样化

2、对失地农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三)健全集体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确立征收的正当程序原则

2、加强农民的参与权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争议解决及权利救济

1、健全集体土地争议裁决机制,将征收主体和裁决部门分离

2、完善救济制度

(1)加强行政救济,将该争议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征收管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智能化;税收负担;减税降费;税务智能

近年来,减税降费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1%,这显示了减税降费政策初具成效。但与此同时,这也是首次扭转了我国常年持续的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局面。由于减税降费政策的目的在于结构性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在这个背景下,重新讨论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原因具有现实意义。税收从根本上决定于经济,但现实中税收直接决定于税收征管模式,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长期实行“以计划任务为中心”的模式(冯海波,2009),即税务机关以计划的税收数额为目标开展征管活动,这使得税收受到税收征管水平较大的影响。学术界对于宏观政策和税收征管模式如何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代表的观点认为税收计划的制定,会传导征管压力,进而影响企业税收负担(薛伟等,2020)。现有研究文献从税收征管机制层面解释了如何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跨越,但较少文献从税收征管的执行层面来进行讨论。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分析税收征管智能化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智能化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减税降费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

税收征管智能化往往会被等同于人工智能在税收征管的应用来理解,但这两者存在区别与联系。人工智能最早被构思设计应用于商业智能,其具备数据读取与分析、红色报警、报表展示等功能,进而在税收征管领域得到应用。智能是从大数据中获取有用信息、发现模式及其变化的能力。而税务智能是基于税收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和理论模型,利用数据仓库、OLAP分析、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大量的涉税数据进行推理、归纳和演绎分析,深度挖掘有效信息、总结潜在规律和经验,从而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决策的程序系统。税收征管智能化则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在对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得包括税收分析、纳税服务、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在内的税收征管全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智能化与税务智能的共同之处在于依托以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的提升、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提高。但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税收征管智能化侧重于过程,而税务智能更侧重于结果。随着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税务智能的普遍应用。

二、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发展历程

具体来说,税收征管智能化是分阶段发展和推进的,可以划分为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初级阶段,主要任务是实现申报纳税和涉税信息、资料、数据的无纸化和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搜集、记录、储存、查阅涉税数据,为进一步的分析积累大数据。在大数据作为开展税收征管的基础后,税务机关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针对具体实际业务设计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使用的操作平台,将大量的重复性、低风险、程序化程度高的工作在平台上完成,逐步实现办理业务的自动化、后台化、高效化。同时,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中级阶段,税务机关会有意识地运用数据进行分析,比如在税收风险管理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构建风险指标体系,以风险指标体系为主导,计算机随机选取为辅助,开展重点税务稽查的选案环节。进入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人工智能等技术已经较为成熟,专业人工智能已经普及应用。税务智能会深度挖掘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背后的行为模式和偏好,针对不同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另外,税务智能会参与到税源管理工作和决策中,利用大数据分析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税收增长和经济运行状况,对税收征管做出预测、规划、判断和辅助决策。在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高级阶段,区块链技术也得到充分应用,首先会实现政府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税务智能可以从第三方获取数据进行分析和验证,比如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智能可以自动调取、比对海关部门的报关数据,再次验证纳税人出口退税资料的真实性,进而防止出现海关无报关记录,而税务机关进行退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的三个阶段按照智能化程度的高低可以进行重新划分,初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较低,中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有所提高,高级阶段的智能化程度达到较高水平。因此,税收征管智能化又可以划分为低智能化阶段、半智能化阶段和高智能化阶段。

三、税收征管智能化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理论分析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面临主要的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一方,依法征税时享有要求纳税人提交准确纳税资料的权利,而纳税人须要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但现实中,纳税人出于降低自身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不会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告知税务机关,甚至通过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法,作出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而税务机关由于自身技术条件以及执法队伍规模的限制,无法对众多的纳税人逐一进行检查,在实地检查时,也出现了传统税务检查方法落后、不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独立验证等情况。税收征管智能化可以实现在事前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在事中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事后对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风险进行评估管理,这将大大改善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征管智能化改善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后,由于企业无法继续隐瞒收入或者转移利润,企业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同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收入也将有所提高,且提高的幅度随着税收征管智能化程度的增加而增加。税收负担按照承担税负的主体和范围的差异,可以划分为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是一国(地区)税收收入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而微观税收负担是某个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比值。由于企业是纳税人的主体,所以宏观税收负担也可以通过将微观税收负担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进行加权平均得到。由于税收征管智能化的提高将影响所有企业的微观税收负担,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波动较小,因此宏观税收负担也会受到税收征管智能化的影响。由于名义税率短期内不会变动、长期内不会大幅变动,因此税收与经济之间会保持一个基本固定的比例,进行同步增长。但现实中,早期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无法征收到企业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往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少于实际应该负担的税收,这形成了早一期与晚一期之间的一个“缺口”。而这个“缺口”会因为税收征管智能化的逐渐提高而逐步缩小,在这个逐步缩小过程中,税收征管智能化会给税收带来了一个额外增长。这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常年来税收超经济增长的现象。图2反映了我国2004~2018年税收收入与GDP的整体变动情况。从图1中可知,各省平均税收收入增速常年高于各省平均GDP增速,但在2009年、2015年和2016年这三个年份税收收入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前者是由于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大量企业营业收入与利润下滑,税收收入明显减少;而后者则是在2015年《预算法》出台后,税务机关逐步开始放弃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征管模式,而是逐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智能化建设,因此当年的税收收入有所调整,进而影响税收收入增速。

征收管理论文第7篇

关键词:契约性 回馈性 相对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40-01

税收的“三性”即我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本质特征,其中无偿性是核心,而强制性、固定性是无偿性的约束和保障。只有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才是税收。

上述内容乍听下来似乎无懈可击,但是这一理论隐含着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政府享有征税权凭借的是国家权力――基于国家起源的“暴力革命论”。暴力革命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税收是为了维持各级统治机关有效运转而提供的必要资金源泉,税收是统治阶级实行有效治理而向民众征收的“必要代价”。税收在征收过程中就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由民众转移至代表统治阶级实施有效治理的“国家”。而税款的征收过程即税款所有权转移过程,应该体现出“暴力革命论”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然而,征税权源于社会利益交换的“社会契约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颖的视角。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不是一个阶级压迫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是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授权而赋予政府来服务人民、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形式。税收也是基于人民的授权而赋予政府征税权以应付公共开支、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保障),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税收在征收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即虽然国家完成了税款的征收过程,但是税款的“实质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它仍然是属于民众的财产,只不过是由代表民众的政府暂时代为管理罢了。既然税收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那么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也就无从谈起。

税收在“社会契约论”视角下应该具有新“三性”,即契约性、回馈性和相对稳定性。

一、契约性

契约性,代表民众实施征收权的政府是由民众通过选举产生的,征税权本身也是通过合法途径赋予而获得的。换言之,征税权由最初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慢慢过渡至通过民众选举而赋予政府的,税款的征收是建立在选举或罢免等法定程序这样有效的“契约”之上。征税"契约"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宪法――授权国家运用其来自于人民的权力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民众通过依法换届选举各级政府机关并赋予其征税的权力,其实就是征税"契约"拟定的过程,基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征纳税行为的实践需要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秉持真正的“契约精神”。

二、回馈性

回馈性,即政府在征税过程中税款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税款所有权依然属于民众而不属于政府。民众之所以纳税,无非是为了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共同需要”的能力,税款的使用是为了满足国家的创造者(民众)作为契约主体对于公共服务的需要。政府只是依法享有形式上的“管理权”,这一管理权也是基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而产生的,政府没有随意处置民众税款的任何额外的特权,所有税款都应该应用在民众福利、民生保障和公共事务(国防、外交等)上。具体税款支出所占的比例应该经过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绝大部分税款应该回馈在民众福利、民生保障、民众救济的开支上。税收回馈的过程也是民众享有税款所有权的过程。

三、相对稳定性

相对稳定性,即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均有一定的时效性,在时效期间内的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税制内容必须是相对稳定性的,不得随意变动。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段来看,税法的实施又具有变动性(稳定性是相对的,变动性是绝对的)。任何税收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都是在一定时期一定经济形势下的产物,它的时效也仅限于在其所实施有效的期间。税法的时效性时刻提醒我们,现实的经济形势一旦发生变化,税收法律法规就会随之而变,一成不变的税收法律是毫无生命力可言的。

税收的新“三性”赋予税收税法新的内涵,也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于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宗旨和理念。传统理念要想与时俱进,税收理论必然要依据“新常态”形势,针对税收“三性”赋予全新的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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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杨.和谐社会下税收公平制度选择.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8.3

[3] 陈庆海.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测算模型的构建[J].税务经济研究,2012(2)

[4] 蒋励佳.公民权利语境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2(2)

[5] 李华罡..税制结构变迁与优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

征收管理论文第8篇

【关键词】税收征收,征管模式,优化模式

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探索。

1997年1月1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为标志,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拉开了序幕。该方案确立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30字”征管模式。围绕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确立和实施,从1997年至2003年,我国进入了以税收征管信息化、现代化带动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阶段。

随着征管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征管模式转化过程暴露出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从2003年开始,对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调整,并实施了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其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四个字,形成了“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并提出了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其二,通过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和个而实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其三,不断深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其四,探索现代管理理论指导和信息化手段的组织机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我国税收信息系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建立统一规划的领域缺乏有效执行,税收征管软件科技含量仍不高,兼容性比较差,不能满足各管理层次的需要,且税务机构内部的统一信息平台未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也未实现。

(二)税法体系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缺少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且经常变动,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存在偏差,再加上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我国税收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有的纳税人甚至故意弄虚作假,逃避税务监管。

(三)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新的 “34字”征管模式将纳税服务放在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意识不强,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同时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却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四)税收成本较高。大多数税务机关不能实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同步流转,这样纳税人为同一报税事项就会多次往返于不同的岗位,纳税人办税成本被人为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也在增加。

(五)税收管理权限模糊,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变化,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管理职能弱化,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也尚未形成。

三、优化现行征管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一步树立“信息管税”理念,通过“信息管税”来增强宏观决策能力和加强对整个税收征管运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宏观决策的质量,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正确处理征管方式与信息化相互促进、相互依赖的互动关系,提高纳税遵从度和税收征收效率。

(二)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税法的宣传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制定税收基本法,通过税收基本法指导和统领各单行税法。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税收法规规章,逐步提升其法律级次,增强其刚性和权威。积极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鼓励诚信纳税,依托社会力量,推进税收征管社会化。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水平。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服务。税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不断改善服务环境,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不断优化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最终目标是提高社会满意度。

(四)整合机构,节约成本,明确征管目标。整合内部职能机构,突出纳税人导向,既适度保证职能分离制约的需要,又要最大程度提高税收效率,节约纳税成本。

(五)建立严罚的稽查体系。着力健全稽查制度,实施严控管、重处罚,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大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稽查程序,实行分类分级稽查,使税务稽查由过去的“收入型”向标准的“执法型”转变。

参考文献:

[1]潘晓忠.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应进一步优化【J】.税收征纳,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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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炜.对我国税收征收改革问题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

[4]朱利荣.试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改进【J】.科技创新导报,2011

[5]王明明、康忠贵.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研究【J】.税务研究,2010

[6]向东.试论税收征管模式与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之关系【J】.税务研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