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持有、交易及运输之物为,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难可能性。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是证明该问题的关键。行为人对的认知应当涵盖其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就是明知的种类,否则对的认识将趋于形式化,而“主观明知”势必沦为抽象甚至模糊的意象。犯罪属于法定犯,由于法律条文背后欠缺充足的伦理性而使知法拟制遭到质疑,因此违法性认识也应当作为犯罪“主观明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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