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广西社会科学 犯罪“主观明知”的实质性研究 【正文】

犯罪“主观明知”的实质性研究

作者:张汝铮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116026;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沈阳110035
主观明知   违法性认识  

摘要: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持有、交易及运输之物为,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难可能性。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是证明该问题的关键。行为人对的认知应当涵盖其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就是明知的种类,否则对的认识将趋于形式化,而“主观明知”势必沦为抽象甚至模糊的意象。犯罪属于法定犯,由于法律条文背后欠缺充足的伦理性而使知法拟制遭到质疑,因此违法性认识也应当作为犯罪“主观明知”的重要内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