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7年,美国国会众议院、参议院提出了加强制裁伊朗的新法案,其中《2007年伊朗防扩散法案》影响最大。这一被称为“兰托斯法案”的修正案针对美国《1996年伊朗制裁法》,扩大了被制裁人、被制裁行为等的范围,强化的制裁措施包括剥夺总统放弃制裁的权力、更严厉的金融制裁等。这些制裁措施一旦全部实施,将会在美元结算业务、石油化工技术许可、向美国出口产品等多方面对我国石油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同时,还会间接影响到我国石油企业在伊朗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石油工程服务、炼化工程服务以及原油进口业务。因此,我国企业应在结算币种、原油进口、油气产量分成和石油化工技术等方面采取一定的对策,早做预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